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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關鍵詞:
耕地占用稅征管問題政策建議
一、臨時用地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及其治理目標
臨時用地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設項目施工需要、地質勘查需要、搶險救災急需等原因經縣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且應給予合理補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恢復土地原狀或種植條件并返還土地的一種用地行為[1]。現行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第14條規定: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據此,臨時用地耕地占用稅本質上為保證金性質,如用地單位在批準占用期限內恢復臨時用地原狀的,則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若未履行地貌恢復義務則不予退還。運用此手段,政府部門可以掌握征收管理及土地保護工作的主動權,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地單位主動恢復地貌以便辦理退稅,起到保護農用地的作用;另一方面當用地方不依法履行地貌恢復義務時,相關部門也可將此資金直接用于農業發展基金,促進農業發展。
二、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一)新舊政策銜接過程中存在遺留問題2008年以前,部分省份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征收,新條例實施后,明確耕地占用稅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在當時情況下,社會經濟發展速度較快,地方稅源充足,新條例關于臨時用地的規定并未引起部分地區稅務部門的重視,對臨時用地管理未按“先稅后證”程序執行[2]。此外,新條例將耕地以外的農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也納入征收范圍,實際實施中為了簡化手續,此類臨時用地也多數延續了原來的“不征不退”方式執行。企業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時在稅務部門進行備案,稅務部門也不要求繳納耕地占用稅。隨著近兩年來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地方稅收壓力逐漸增大,稅務部門為加大稅源管控力度,一方面對后續臨時用地加強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另一方面通過稅務稽查的手段,對銜接過程中以前年度未繳的臨時用地稅款又收又罰。盡管不少企業在用地期間已出資實施完成了土地恢復,但由于復墾驗收的配套政策不明確,難以取得土地驗收手續,導致補繳臨時用地稅款后“先征后退”政策無法落實,企業額外承擔著政策銜接期的糾錯成本:一方面已完成地貌恢復義務,另一方面仍需補繳大量稅款甚至滯納金、罰款,且沒有明確的退回渠道,大大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及經營成本。
(二)政策實施細則仍需完善耕地占用稅原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的稅種,為調動地方征收積極性,1994年將其全部劃歸地方,成為地方主要稅收來源。但由于耕地占用稅的征管、使用及土地驗收等環節均由地方政府節制,容易導致地方政府為稅源和經濟增長自然產生耕地占用的沖動,其結果往往與保護耕地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此外,耕地占用稅收本應全部用于農用發展,但全部交由地方使用后,應當具體如何使用,由誰負責監督管理尚欠缺法律具體規定。若實際稅收用途與耕地保護相關性不足,不僅難以實現保護耕地、發展農業的目的,還會影響耕地占用者及當地職能部門保護耕地的積極性;與此同時,耕地保護不足產生的“負外部性”成本卻需要全社會來承擔。條例規定臨時用地恢復原狀的耕地占用稅“先征后退”,但該情況下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應如何管理目前缺乏相關規范:是設置兩年的使用凍結期,還是政府財政先行使用,后續用以后年度財政資金退還?如是第二種情況,當政府財政吃緊,無力退還時又應如何辦理?企業未履行土地恢復義務時,是否利用所納稅款組織恢復?此外,由于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臨時用地耕地還存在一定的差異,不同用地類型應執行怎樣的驗收恢復標準,由誰負責土地驗收、如何辦理退稅手續、先征后退等政策具體如何落地實施,也缺乏相關配套實施細則的支持。
(三)政策執行協調難度較大一是“先稅后證”政策的執行,需要土地部門、稅務部門高度協調一致,但是目前稅務部門與國土部門之間的征管信息還不暢通,在臨時用地方面主要表現為稅務部門對土地臺賬不掌握,導致稅源數據、征收金額不準確,后續還需辦理退稅及補正措施,增加了用地企業與政府部門的時間成本。二是已恢復地貌的臨時用地執行先征后退政策時,也缺乏相關實施細則,政府部門間協調難度大,稅務部門只負責征收、財政部門只負責使用、國土部門只負責手續發放及驗收,部門之間溝通協調及配合不暢,形成交稅容易退稅難的局面。
三、從企業視角對政策調整的建議
(1)重新調整耕地占用稅收中央與地方的分配比例,實現耕地占用稅收的統籌規劃使用,同時進一步加強對稅收用途的監督管理,以便達成在全國范圍內協調保護耕地、發展農業的立法初衷。(2)細化出臺條例配套細則,區分不同類型土地制定具體驗收標準并明確退稅操作流程,同時各級政府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確保稅務、國土、財政部門間協調暢通,減輕企業負擔。
參考文獻: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定:“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定:“價格監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 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轉貼于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1998)312號的規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 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無效規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定和辦法均為規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用于工業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首次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該條規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七、法律時效
第三條 自治區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根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和適用稅額計稅,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為:
(一)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每平方米7. 50元;
(二)呼倫貝爾盟、興安盟、哲里木盟、烏蘭察布盟、巴彥淖爾盟和赤峰市每平方米6. 25元;
(三)錫林郭勒盟、伊克昭盟、阿拉善每平方米5元。
第六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或者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單位和個人獲準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旗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劃撥用地。
第七條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人均占有耕地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旗縣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是加權平均數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本辦法規定的平均稅額。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地區的適用稅額,對人均占用耕地數量和經濟發展情況差別較大的蘇木鄉鎮,可以規定不同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但是加權平均數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本旗縣(市、區)的適用稅額。
農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核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占用耕地建住宅、農牧民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占用糧食生產基地、經濟作物區用地、城市郊區菜地和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的耕地,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占地除外),加征50%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稅。
第八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之日。獲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在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逾期不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第九條 下列經批準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部隊和自治區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等軍事設施。
(二)國家和地方鐵路線路及其兩側留地、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等;
(三)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等;
(四)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障其安全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和單位子弟學校,個人舉辦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食堂、宿舍等;
(六)醫院、衛生院、醫療站、醫務所等醫療單位;
(七)幼兒園、敬老院;
(八)殯儀館;
(九)直接為農牧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
(十)移民、災民建房。
前款規定的免稅耕地,征用或者用占后改變用途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農村牧區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牧戶,在規定標準之日內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尚未達到溫飽的免稅,其他困難戶適當減稅。
前款規定減稅或者免稅的程序為: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報旗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在老少邊窮地區修筑公路或者興建其他扶貧工程,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二條 經批準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過2年未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2倍以下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從耕地占用稅實征稅額中,提取不高于5%的征收經費,用于征收業務費支出。
火力發電廠為取得環保電價,都會上脫硫、脫硝、除塵設備。為了促進企業節能減排、推動綠色生產、鼓勵企業購買使用保護環境、節能節水的設備,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專用設備納入可抵免所得稅額優惠政策。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首先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2008年版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關于火電發電廠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主要有,一是冷卻塔節水設備,二是大氣污染防治設備中濕法脫硫專用噴嘴、濕法脫硫專用除霧器、袋式除塵器等,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性能參數。同時,需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一)報備
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優惠屬于事前備案的優惠項目,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前完成備案。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申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報備時稅務機關一般要求設備發票復印件、技術資料等。如袋式除塵器,供貨商開成除塵器,稅務機關有可能無法認定為享受優惠的設備,給企業帶來損失,這就要求發電企業在基建期注意收集資料且供貨商開具發票時嚴格按照目錄名稱開具。
(二)抵免限額
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如一臺除塵器價值含稅價為3800萬元,增值稅已抵扣,可以抵免所得稅額為324.79萬元=3800/1.17×0.1。
(三)及時取得設備發票
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這就要求機組投入商運當年或之前年度必須取得發票,而現在發電企業設備供應有其集團所屬物資公司供應,而物資公司有可能完成年度任務不給開具發票,等到次年再開,這就要求發電企業提前與物資公司溝通。
二、耕地占用稅
建設火力發電廠一是主廠區、鐵路線、灰場、進廠道路需經國家土地資源部批準使用的耕地,二是建設期間施工方生活區、物資臨時倉庫占用臨時租用的耕地,對于以上兩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分別進行納稅籌劃。
(一)需國家批準的耕地
國土部同意企業建設使用耕地后會向省人民政府下達批復,省一級政府向市級轉發文件,此時當地稅務機關往往要求發電企業繳納耕地占用稅,如不繳納滯納金,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發電企業應根據當地稅務機關同級級別的土地部門向企業下達的辦理用地手續文件時繳納,而不是市、縣級一級土地批復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值得注意的是,耕地占用稅往往與發電企業購買地價有關,在與當地政府商談地價時,充分考慮耕地占用稅,如1平方22元耕地占用稅1畝地就為1.47萬元,在打包地價中,必須以文字形式明確地價中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稅,以免以后產生糾紛。
(二)臨時占用的耕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相關規定,發電企業占用的非永久性耕地,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耕地占用稅。發電企業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2-3年內占用的耕地恢復到農民可更耕中,可退還已經繳納的全部耕地占用稅。租地到期后,由于要從當地財政退還稅款,首先要滿足在規定時間內;二是取得當地農民的確認土地部門出具復墾證明;三是稅務部門申請;四是財政部門退稅。以上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退稅失敗,因此需注意以下事項。
1.租賃的期限與當地政府簽訂租地合同,充分考慮工期。在施工結束后,催促施工企業盡快撤離,備品備件及時轉入已完工的倉庫中。
2.復墾過程中一是請有資質的公司做復墾工作;二是邀請當地的村民做監督,費用由復墾公司出;三是邀請當地土地局隨時監督。
三、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發電廠在土地使用稅納稅籌劃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否在納稅范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相關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使用的土地在以下范圍之內: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根據以上規定,新建電廠不會在納稅范圍之內,當地政府會在以后某個時間下發文件把新建電廠所在地納入范圍之內。
(二)納稅開始繳納的時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相關規定,對于新出讓或劃撥的土地,分兩種情況繳納土地使用稅,一是使用時是耕地的,自國家批準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是使用時非耕地,自國家批準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可以理解為在正常情況下對于征收的耕地,在繳納完耕地占用稅一年后,繳納土地使用稅,對于征收的非耕地在使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但對于征收時不在納稅范圍之內的又分幾種情況,一是繳納完耕地占用稅滿一年以后才劃入征稅范圍內的,批準的當月繳納,如2013年5月繳納的耕地占用稅,2015年1月劃入納稅范圍,2015年1月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是繳納完耕地占用稅滿一年之內才劃入征稅范圍內的,以耕地占用稅繳納滿一年繳納,如2013年5月繳納的耕地占用稅,2013年10月劃入納稅范圍,征收的土地2014年5月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發電企業通過政府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在還沒辦理到土地手續前,如果發電企業土地還沒有使用,農民還在耕種或是建設用地以前的企業還在生產,則發電企業不需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發電企業圍欄圈地使耕地荒蕪,原住民已遷走,雖沒有辦理土地手續,也需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9]13號)第一條相關要求,火電廠免征土地使用稅范圍僅對電廠圍墻外的鐵路專用線、輸灰管、灰場、輸油(氣)管道,其他用地不管圍墻內外均需繳稅。同樣需去當地地稅部門報備,在還沒有辦理土地稅之前需提供土地測繪圖。
四、房產稅
火力發電廠的房產,應在168試運通過轉入商用后的次月繳納,按照房產稅的相關規定,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但火力發電廠在繳納房產稅時存在以下問題:建設往往不是單臺建設,一般為兩臺,兩臺機組轉入商運時間不同;有時發電后,比如空車汽車衡及控制室、翻車室等房產還未建成;決算還未做,房產價值靠估算;房產的界定,如煤桶倉算不算房產等一些列問題,這給我們帶來一系列納稅風險。為解決以上問題納稅籌劃如下。
(一)是否在納稅范圍之內
同土地使用稅一樣存在同樣的問題,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是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如不在征收范圍之內是不需要繳納的,但在政府下發文件把電廠土地納入征稅范圍之內后,一般不會再下發把房產稅納入征稅范圍的文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市房產稅征稅范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1003號文“房產稅的征稅內容、范圍應與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一致。”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應在當地政府把土地納入征稅范圍的次月如房產啟用開始繳納。
(二)與工程部、稅務部門實地確認是否是房產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關于“房產”的解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財務賬上確定的房產與稅法不一致,比如說鍋爐,現有鍋爐都是從鍋爐廠買的框架式成套設備,企業固定資產賬上會計入鍋爐一臺,但是在實地考察會發現,在鍋爐幾十米高的框架中,確實存在著屋面和圍護結構,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這些場所需要我們繳納稅款,因此需要財務做大量工作確定哪些是應稅房產并確認價值。
(三)房產價值的確定
由于火力發電廠決算一般滯后于轉入商運,一方面盡快做好決算,另一方面財務部門與計經部門的造價管理人員、工程施工預算人員進行溝通,盡量做好準確的估算價值,尤其注意的是法人管理費的分攤、貸款利息的分攤,避免多交或少繳稅款。在決算前申報稅款時,最好與稅務部門商議以打包方式繳納,比如全廠房產價值4億元,不在詳細分明,在決算后在分明細,避免有些房產多繳稅、有些房產少繳稅,雖然不能做到完全規避風險,但可以做到更低。
五、契稅
對于新建火力發電廠采用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需繳納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發電企業在簽訂土地權屬合同的當天,或是發電企業取得具有土地合同性質憑證如繳納土地款的當天為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電企業在繳納地價款后需繳納契稅,往往國家土地批文在后,如2010年1月某發電企業預付土地款1000萬元,繳納契稅30萬元,在層層土地申請文件中,土地一直是出讓方試取得,但國土部考慮到是國家大型項目最后批復可能是以劃撥形式取得,以稅法規定就不需要繳納契稅,企業就面臨著多交契稅的風險。因此,財務人員要時刻與前期工作土地管理人員密切聯系,盡量做到不少繳也不多繳稅款,這需要前期工作人員做到心中有數。
六、增值稅
火力發電廠固定資產投資大、進項稅額大,比如兩臺66萬機組45億投資購買設備20億元留抵金額為3億元,正常發電后需1年半抵扣完,因此是國稅局稽查的重點,對每個電廠來說都會面臨著固定資產抵扣專項檢查。需要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一)財務人員對整個基建非常了解
熟悉國家頒布的固定資產名錄,哪些是構筑物、房產,哪些是設備,做到心中有數,比如說施工中水管線所用的管材是屬于輸水設備,還是屬于和土地在一塊的構筑物。
(二)取得增值稅發票時以整套設備開具,不要以明細開具
比如鍋爐價值幾億,由很多種部件組成,鋼板占有很大比例,如果分別開具則鋼板有不能抵扣的風險。
(三)優惠政策
對于火力發電廠主要為中水的利用,中水一般為污水處理廠供應,在商談中水的價格時充分考慮中水退稅50%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七、其他需考慮的問題
(一)地稅征收機關的確定
火力發電企業一般為當地重點納稅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公司注冊所在地稅務局為稅收征收機關,為縣或鎮級,但是地稅局有直屬稅務局,通過市縣財政的較量,火力發電企業在直屬局繳納稅款的比率較大,這會降低當地政府的積極性,特別是在施工如鐵路線、中水管線的建設阻工協調方面。這就需要發電企業盡最大努力,平衡好市級、縣級財政問題。對于國稅來說,由于不存在直屬局一說,就簡單多了,讓國稅自己認定屬于市級財政或是縣級財政。
(二)關于甲供材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電建施工企業向發電廠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向稅務部門報稅時,其繳納營業稅的基數應包括工程建設所用原材料如沙、石、鋼板及其他物資在內,不包括施工方領用的汽輪機等設備性的,也就是說電廠建設期,電廠作為甲方向施工方提供的材料施工方應繳納營業稅,電廠每月應向主管稅務局報送供應材料明細,與稅務機關及時溝通,確定材料范圍。如在以后納稅檢查中發現施工企業因甲供材少繳營業稅,稅務機關能追究電廠“甲供材”營業稅的納稅連帶責任。
(三)代扣營業稅的問題
根據稅法規定,施工企業繳納建筑營業稅等稅款需在發電廠所屬地稅繳納,發電企業一定把好關,把稅款交到所屬稅務局,以免發電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另外,營業稅代扣代繳,因牽涉到分包且單位較多,會給發電企業財務人員增加工作量,但對一個新建電廠如20億建筑工程項目來說可取得120萬元=20億×3%×2%的手續費,可以降低整個工程的造價。
謝旭人說,2005年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基本適應:
第一,稅收收入較快增長,主要稅種與相關經濟增長基本協調。2005年,各季度稅收收入增幅分別為20.4%、22.9%、17.8%和18.7%,月收入規模均在2000億元以上,稅收收入顯現出持續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從國內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主要稅種及海關代征進口稅收與相關經濟指標的對比分析看,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基本適應。
第二,增收的主體是流轉稅和所得稅,所得稅對稅收增收貢獻率進一步提高。2005年,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共完成16564億元,增長18.2%,增收2547億元,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為49.5%,與上年基本持平。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共完成7605億元,增長30.9%,增收1793億元,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為34.8%,比上年提高9.2個百分點。
第三,東中西部稅收全面增長,中西部地區增長快于東部地區。2005年,東部地區稅收收入占全國收入比重為70.7%;中部地區收入占全國收入比重為15.6%;西部地區收入占全國收入比重為13.7%。
關于2006年稅收重點查什么?
謝旭人說,2006年將對房地產等行業進行稅收專項檢查:
2006年將加強;對房地產業、娛樂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涉外企業稅收和個人所得稅進行專項檢查,同時選擇一些發案率高、稅收秩序比較混亂的地區開展專項整治。加大涉稅違法案件處罰力度和查補稅款追繳力度。與公安部門聯合丌展打擊制售假發票、虛丌與接受虛開發票“中間人”的專項治理。
在加強稅收立法上,將制定車船稅暫行條例,修訂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完善與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修訂發票管理辦法。制定耕地占用稅、契稅征管適用稅收征管法的決定。
另外,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將年繳納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納稅戶和年經營收入1億元以上的納稅戶納入管理范圍。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繼續搞好有獎發票推廣使用工作。在全國范圍內的商業零售業、飲食業、娛樂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推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進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作。
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和對涉外企業的稅收征管,完善跨國公司稅收管理辦法,強化非居民稅收征管,加大反避稅力度。
一、我國房地產企業整體稅負情況分析
房地產開發銷售公司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契稅、耕地占用稅、流轉稅及各種附加費、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印花稅。其中,在房地產投資開發環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受讓方必須繳納3%-5%的契稅,同時取得土地若為集體土地則還需一次性繳納耕地占用稅;在房地產的轉讓環節,房地產轉讓方要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營業額的5%征收營業稅;按實繳的營業稅稅額征收7%、5%、1%不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0.05%征收印花稅;在房地產收益環節,轉讓方要按轉讓房地產增值程度征收30%-60%的四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起按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去準予扣除的項目后的余額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在此之前所得稅率為33%;在房地產取得環節,受讓方需繳納契稅和印花稅,契稅一般按成交價格的3%-5%征收,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0.05%征收。
以下以2002-2006年房地產開發銷售類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數據和2002-2006年中國稅務年鑒相關稅種數據為基礎。根據2002-2006年房地產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和證券之星的行業分類,屬于房地產開發銷售的上市公司共44家,去掉上市不足五年及后轉型為房地產開發銷售公司等后,選取其中28家公司進行測算,主要測算三個指標(見表1)。
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公司利潤表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項目反映公司經營主要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所得稅項目反映公司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公司現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支付的各種稅費,包括本期發生并支付的稅費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發生的稅費和預交的稅金。用以上三個指標與主營業務收入對比一定程度可以反映企業的稅收負擔狀況。
從表1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銷售公司稅負呈上升趨勢,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主營業務收入從2002年的4.24%上升到2006年的7.17%,所得稅/主營業務收入從2002年的3.46%上升到2006年的4.63%。而支付的各項稅費/主營業務收入從2002年14.72%上升到2006年的15.82%。根據2002-2006年《中國稅務年鑒》數據,用房地產業的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稅種收入合計數與《中國統計年鑒2006年》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總收入之比作為分析本指標,則2001-2005年房地產業的稅負情況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經營總收入取自《中國統計年鑒2006》中國歷年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經營情況統計(1991-2005);2001-2005年的房地產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均取自《中國稅務年鑒》2001-2006年度全國稅收收入分稅種分產業(房地產業)收入情況表,契稅用《中國統計年鑒2006》中國歷年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經營情況統計(1991-2005)中土地轉讓收入的2.5%估算。
近年來全國房地產業的稅負水平逐年上升,由于統計數據原因,有些稅如耕地占用稅未計算在內,契稅是大致推算的,將上述因素考慮在內,房地產企業稅負在12%以上,這個稅負水平遠大于許多行業。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形勢下的稅收負擔分析
第二條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切實保護土地資源,嚴格控制非農業用地,禁止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對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處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土地管理機構,直屬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統一管理工作。
郊區、吉利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區土地管理分局,直屬市土地管理部門領導。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區僅指郊區和吉利區。
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設兼職土地管理員。
國營農場、林場和工礦企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土地科技管理和業務培訓,擬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
(二)組織編制全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審查縣、區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主管全市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工作,承辦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征、撥用地工作;
(四)負責全市的土地調查、監測、分類、定級、登記、統計、發證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工作,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
(六)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征收國有土地使用費;
(七)監督、檢查各縣、區,各部門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負責全市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
(八)負責全市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重大土地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瀆職等違法、違紀案件;
(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和安置工作。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的職責可參照本條確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第八條 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被征用、劃撥單位必須服從國家需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阻撓。
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九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國家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五)鄉(鎮)、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等國有土地;
(六)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的土地,沒有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
(七)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牧地、林地、水域、灘地等;
(八)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確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未經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屬于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灘地等;
(三)鄉村空閑地及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等;
(四)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五)依照法律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并負有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未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和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所有證、使用證,統一核發。
第十六條 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市、縣人民政府變更土地證書。
依法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須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證書。
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權屬變更,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或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先辦理報批手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和變更,由國營農、林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決定。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依法買賣、交換、贈予、繼承房產的,必須到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以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建設的,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雙方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搞好土地的開發整治,在保持水土和生態平衡的前提下,積極開發荒地、閑散地,整治廢棄地,改造中低產田,制止耕地荒蕪和破壞土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調查制度。土地調查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
市土地調查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區土地調查計劃,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縣、區土地調查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四條 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資源情況,結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城市規劃、村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河流、水庫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河道、水庫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計劃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計劃,不得擅自突破。
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國家建設單項工程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控制。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用地定額,將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指標換算為農村個人的戶數指標,分解下達到鄉(鎮)、村。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鄉(鎮)村建設和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空閑地和不宜種植的其他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盡量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菜地。在市規劃區內必須占用菜地的,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批,并按規定繳納新菜地建設開發基金。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予以重點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一般不得占用:
(一)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風景名勝區和文物、水源、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
(二)國家鐵路、公路用地及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等重要設施用地;
(三)農業大專院校和重要的軍事、科研單位的試驗用地;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名、特、優農林產品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綠化地帶。
第二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本轄區內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嚴格控制,一般不得占用,以保證糧食、棉花、油料等農產品的生產。
第三十條 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劃撥、出讓給需要的單位使用;也可暫借(五年以下)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要時,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再安排招工。
第三十一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個人應當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鹽漬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規定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窯、取土、挖沙、建房、建墳,不準以建果園、挖魚塘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果園、林地、魚塘等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下的,須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一百畝以上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嚴禁荒蕪耕地。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劃撥)的耕地、園地和其他有種植業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劃撥后半年未動工興建的;集體、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棄耕半年以上的;因從事其他產業而粗放經營,使年產量低于鄰近同類耕地年產量一半的,均視為荒蕪耕地,應征收荒蕪費。
征收荒蕪費的標準:荒蕪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計收;荒蕪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收;荒蕪兩年以上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的荒蕪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征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荒蕪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定征收。各級核定征收的荒蕪費,繳當地財政部門,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征收的荒蕪費,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土地開發,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完成上級下達的土地開發計劃,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計劃、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制定土地開發規劃。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灘地等。堅持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農業稅。
開發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或集體,開發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開發國有土地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開發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開發。
第三十四條 因開發地下資源和進行其他生產建設,致使地面塌陷、沉降、污染,造成耕地破壞或地面設施受到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土地復墾規定》負責整治或支付整治費用,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被破壞耕地的核減、補償、征用、權屬等,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等建設要實行統一管理,從嚴控制。
已建的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不得擅自擴大用地范圍。平原地區原則上不準新建,確需新建的,應利用丘陵地、荒地或非耕地,并與造地相結合。對未經批準,盲目發展濫占耕地的,責令其停辦并整治復墾。
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生產用地,單位或個人應交納復墾保證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合并,不再使用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和期限使用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水電工程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七條 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按規定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和已分配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的責任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等;
(二)農戶遷移后的住宅用地和“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三)農村居民宅基地超過當地標準的;
(四)經批準的農村居民宅基地、個體企業用地,批準后一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五)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荒蕪二年以上的;
(六)從事非種植業的專業戶,在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窯)、燒窯、挖土、采礦等,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收回鄉(鎮)村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依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批準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納入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后,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第四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選址。建設單位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由建設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定址。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組織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建設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省計劃管理部門的規定不需要上報審批的選址項目,可直接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依法商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批準后,由市或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征用土地面積,依法商定安置補償預算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單位按安置補償預算將征地款分別交給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用地被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與被征地單位結算,并對各項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
(一) 克盡職守、當好副手
8月初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到崗后理清工作思路,熟悉工作具體情況,做好個人的工作計劃,做到有的放矢。我主要工作是負責分局的建安組稅收管理。根據分局工作的安排,主要以管戶為主,同時積極協助分局長的工作,做到作為副職應盡的職責、立足全局,當好參謀、助手。首先踏踏實實地做好具體工作,積極參與全局工作,支持、配合分局長的工作開展。堅持不在思想上梗阻,在言行上反對,更不在群眾中造成對分局的不良影響。其次是盡心盡職但不越位,盡心輔助分局長,凡屬于我職責內的事拿出我個人的意見,發揮我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不是自己職責的事,積極提建議、出意見,當好參謀,決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在工作困難時,做到沖鋒陷陣、勇挑重任,為分局長排憂解難,做到學會補臺但不拆臺、搶臺。
(二)注重學習、完善自我
為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我加強業務學習,堅持做到學以致用。去年縣局派我去長沙稅院參加全市地稅業務骨干培訓學習,我更是發奮學習,爭取一分一秒的學習時間,通過系統學習為我的稅務管理與納稅服務工作提供了強大而有力的支撐。培訓學到的知識為切實完成稅收任務,提高實際管戶的能力大有幫助。平時除加強對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外,對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問題多思考、多查閱、多請教。因工作需要,我不僅要與廣大的納稅人打交道,還要與房管、國土、財政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銜接工作,銜接工作的方式方法是邊學習邊應用,努力做到確保銜接工作的成效,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三)勤奮務實、依法辦事
在工作中,自始至終兢兢業業,盡職盡責,以正確的態度對待各項工作任務,理論聯系實際地做好本職工作。首先,帶領建安組對管轄的62個在建的建安項目進行了全方面的掌握:分類整理檔案,對已完工的項目進行系統歸檔管理,清理完垃圾數據,走訪納稅戶,落實好建安項目的巡查制度,收集納稅人各種相關資料,建立較完善的戶籍式檔案,對重點項目實行動態跟蹤式地管理。全年共完成縣級稅收任務大約20__多萬元,按時地保證分局的稅收任務完成。其次,加大對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管理,加強了與政府其他職能部門的銜接工作,與此同時加大了懷化盈豐公司和湖南誠建公司兩企業的欠稅催繳及入庫力度,通過上級領導的協調保證了盈豐公司的480多萬元的稅款順利入庫,確保分局年終稅收任務的及時關帳。第三、對未服從稅務管理的建安項目,嚴格地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納入管理,并依照規范流程采取相關的行政措施。
(四)廉潔奉公、優化服務
在廉潔自律方面,在思想樹立起牢固的反腐倡廉防線,時刻地保持清醒的頭腦,養成遵章守紀的好習慣。不忘自律關,不忘自勉,處處以自己是國家公務員為戒,律己清廉,如履薄冰。曾多次拒絕納稅人的請吃和拒收納稅人的紅包,堅決做到保持好中方地稅干部的好形象。
近年來,由于各種原因,房地產行業在持續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逐步出現了供求失衡、價格飛漲、利潤構成畸形等方面的問題,給中國的整體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 為了調控具有脫韁之勢的房地產行業,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而稅收政策作為宏觀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被反復使用。但是從當前的市場反饋情況來看,稅收政策本身對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作用發揮并不明顯,在某些情況下甚至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如何進一步完善現有房地產稅收制度,促進我國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將成為我國下一輪稅制改革必須正視的問題。
一、房地產稅收的特性
1.國家性
房地產稅收行為是一種國家行為,國家稅務機關,或受國家稅務機關委托的國家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都只是代表國家代行房地產稅收行為,或者換句話說,國家的房地產稅收行為是通過或借助于國家稅務機關和有關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實現的。土地是國家資源,是一切財富的源泉,只有國家才有權選擇或實施房地產稅收行為,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實施房地產稅收行為。國家行使著土地資源的最終的管理權限,國家通過對土地、不動產及附屬的財產以及其生產、經營、流通過程的稅收征管,使國家財政得以相應保證,這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和反映,是國家存在的基本要求,所以也只有國家才有資格和能力來進行房地產稅收的征收、管理。
2.法定性
稅與法不可分離。“因法設稅,依法治稅”是稅收法律化的基本要求。離開了法律的規定,稅收這樣一個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活動便失去了其應有的基礎和保障,也無法真實發揮其功能,實現其價值。作為專門用以調整房地產領域的房地產稅收,當然也無法離開法律規定這一前提條件而任意行為。通過立法的規定,將有關房地產稅收的種類、具體內容、法律責任等予以一一確認,使房地產稅收的有關內容得以公布頒行,從而為房地產稅收的開征、征收、管理、稽查等奠定法律基礎,使房地產稅收具有了普遍遵行的效力和依據并得以正常進行。
3.規范性
房地產稅收工作是一項嚴謹、規范的工作,無論是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還是通過受委托的國家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其行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范,不可任意妄為。
二、我國房地產稅收存在的問題
1.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交易既要征收契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
2.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一是兩套所得稅制。對內外資房地產企業分別開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二是兩套房地產制和土地稅制。而對涉外企業則只開征城市房地產稅,而對涉外企業則只開征城市房地產稅,并且僅對房產征稅,對地產不征稅;三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內外有別。對內資房地產企業開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對外資房地產企業則不征收此項稅費;四是耕地占用稅政策內外不統一。對內資企業占用耕地卻不征收。
3.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三、對改進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建議
1.調整征稅方向
應逐步將房地產稅收的重點由目前對供給方征稅轉向對需求方征稅,這是下一步房地產稅收調控政策應該選擇的方向。目前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什么不能像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那樣對個人住宅房地產征收呢?一方面因為上述稅制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原值其與市場經濟體制下房地產市場價值相差太遠,而改變計稅依據和方法就需要對整個房地產稅制進行較大的改革和調整;另一方面,如何對個人的不動產征稅,在現行的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中都缺乏必要的規定和實施細則。此外,如果對個人不動產征稅.還有大量的問題和技術條件需要解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是未來房產稅收方面的重點工作。
2.合并內外兩套房地產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