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覽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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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覽論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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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程序選擇權是指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擁有的選擇權利,必須將存在相同功能的、兩種以上的平行訴訟程序機制作為前提。程序選擇權包括訴訟當事人對訴訟程序具有的啟動權、對訴訟程序具有的變更權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和對程序提議同意與否的權利。(1)當事人對訴訟程度具有的啟動權體現了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動性和主體地位。當事人針對訴訟程序是否適用和進程提出主張,以此影響法院判斷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當事人不能針對實體問題提出主張,如適用法律和事實指控等。(2)訴訟程序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對當前程度對自己產生的不利提出主張,可以要求法庭將訴訟程度變更。(3)針對法庭作出程序提議后,當事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拒絕適用或同意適用。

當事人在行使程序選擇權時必須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及穩定。為了保證程序選擇權的合理使用,必須對當事人的行使范圍進行制約。規定當事人不能隨意的將程序規則進行更改,不能講程序規定的具體內容進行隨意取舍。

二、程序選擇權行使限制范圍

(一)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對當事人的人身限制造成的程度不同。當事人可以對是否進行監視居住或是否進行取保候審進行選擇,維護自己的人身利益。當事人選擇取保候審時也可以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取保方式進行選擇,取保方式包括人保和財保。相關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當事人的決定進行強制干預和強行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決定和選擇。

(二)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具有程序簡單、進程快捷的優點,當事人可以在簡易程序中盡快擺脫訴訟帶來的痛苦。當事人在對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進行選擇時可以采取不完全選擇和完全選擇。不完全選擇是指當事人的選擇范圍受到一定限制,當被指控人觸及重罪時當事人不能選擇簡易程序。完全選擇是指當事人的選擇范圍不受限制。被害人或自述人可以單方面的對簡易程序進行選擇,并對審理方式進行選擇,審理方式包括書面審理和言辭審理兩種。

(三)陪審審理

陪審審理可以保障當事人的人權,體現了司法機關的民主性。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一審審理,需要在合議庭的陪審下進行。合議庭包括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等。陪審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大多數陪審人員缺乏陪審審理的實踐經驗,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缺乏較為專業、全面的法律知識。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是否陪審審理具有選擇權和決定權。

(四)審判是否公開

審判公開包括現場公開和社會公開。現場公開是指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當事人之外的社會民眾都可以入場進行旁聽。社會公開是指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新聞記者可以入場進行采訪,而后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進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行公開。審判公開具有積極和消極的意義。社會民眾可以通過入場旁聽對法官的審理行為和審判行為進行監督,保證司法機關的公平公正性,民眾也可以通過旁聽感受到我國法律的威嚴性,并以此約束自己的日常行為。開庭審判一旦被各界媒體進行社會公開后,案件當事人的名譽問題就會受到一定影響,極大的社會輿論壓力還會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因此,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可以對審判是否公開進行選擇,以此保證自己的人權利益。相關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當事人的決定和選擇進行強制干預和強行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決定和選擇。

(五)二審程序

在二審程序中,二審法院具有發回重審、直接改判兩種形式。發回重審將按照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重新偵查,當事人將會繼續處于訴訟壓力下。直接改判是對案件的終審判決,直接改判后當事人不能上訴或抗訴,但當事人的訴訟壓力會相應緩解。面對兩種形式的優勢和劣勢,有些當事人為了盡快擺脫訴累希望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直接改判,有些當事人為了追求訴訟的公平公正性希望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發回重審。面對當事人不同的需求,應當賦予二審程序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的選擇權。

三、選擇權的賦予意義

對刑事訴訟的當事人選擇權的賦予是刑事訴訟案件審判嚴苛性和懲罰性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訴訟正當程序執法理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念的重要表現。選擇權的賦予對訴訟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司法人員濫用職權事件發生的可能,增強了訴訟判決的公眾接納度和公信力。

四、結語

訴訟是指裁判方對具有糾紛的、處于對抗平等地位的雙方解決糾紛的活動。訴訟是我國司法活動中的主要內容。刑事訴訟是指在訴訟參與人及當事人的參與下由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偵查機關對被追訴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刑事責任的活動。刑事訴訟是我國刑罰權的重要體現。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刑事訴訟也朝著文明化、現代化的方向不斷進步,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選擇性和主體性逐漸受到關注。筆者查閱了大量的相關資料和文獻,對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進行探討,供學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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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4/5〗〖CD186mm〗〖KH*2D〗

(上接第166頁)獲得房屋所有權,原房屋實際購買人只能要求房屋登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房屋登記人的法律風險

房屋登記人出借自己的名義購房或進行按揭貸款時會在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留下相應的購房記錄,在銀行也會有按揭貸款的征信記錄,如果出資人按揭還款不及時,有可能使房產登記人的個人誠信度受損。

綜上,“借名買房”的行為可能使房屋登記人和實際購房人均面臨諸多風險,雙方均應謹慎對待。

參考文獻:

篇(3)

面對新時期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對職業教育發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職業院校承擔起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需人才培養的歷史重任。相應的,高職高專的人才培養目標已經由過去的“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調整為“培養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作為培養未來建筑業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類高職院校,也應培養適應法制化建設進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專業知識又掌握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1]。在此背景下,對具有較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及方法進行改革探索有著重要意義。

一、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

1.1 跨學科性、內容多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飛速發展,人們為了使得建設法規所涉及到的內容更加全面,就將各個學科中的相關內容應用到建設法規中。建設法規的內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設項目程序法規、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建設工程合同法、房地產法規和相關法規[2]。

1.2 知識的抽象性

《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教學內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類教學內容那樣比較直觀,可以通過公式、圖像或者實際案例來進行表達[3]。

1.3 課程政策性強,課時有限

《建設法規》課程內容政策性強,與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變化及更新密切相關,但一般高職院校的授課時限僅有40個學時左右。

二、課程改革的內容和方法

2.1 及時更新教材內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分析,我們在授課時應及時改進教學課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設法律法規應用到教學中;也可以把一些執業資格考試(如建造師)真題作為練習題,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同時,針對不同專業,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教學內容上應有所區別。例如,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側重于建筑法、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設計法,工程造價專業側重于招投標法和合同法,工程監理專業則側重于施工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法的學習等,在教學內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學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學效果

針對建設法規課程學時少、內容多的特點,既要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又要切實保證教學效果,必須將傳統教學手段與現代教學手段有機整合[4]。現將《建設法規》課程部分授課內容可采用的教學方法總結如表2-1。

表2-1《建設法規》課程內容及授課方法表

注:講授法是教師通過簡明、生動的口頭語言向學生傳授知識、發展學生智力的方法;小組討論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圍繞教材的中心問題,各抒己見,通過討論或辯論活動,獲得知識或鞏固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角色扮演、模擬演示:讓學生以老師的角色進行備課、授課及評論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通過全程案例教學,幫助學生了解建設項目的過程,讓學生在分析案例過程中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從而激發學生的思維潛力及協作學習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

2.3優化考核方式,提高學生自主能到性和實踐性

課程考試形式建議采取書面考核和課堂成績相結合的方式。其中,書面考核成績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論文的形式表現;課堂成績占60%,具體包括學生的出勤率、在課堂上討論時的參與程度和對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這樣不僅能夠克服單純卷面考試的弊端,又能夠把學生參與課堂案例討論和模擬演練的積極性調動起來。

三、結語

本文對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進行較系統的闡述,從崗位需求和學生的發展角度出發對教學方法嘗試改革,以培養學生今后進行相關專業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手段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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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案例:甲從A國通過某國際快遞公司(該公司提供門對門服務,即僅承諾按地址派送)向我國境內乙的地址郵寄包裹,包裹內藏有,包裹途徑B國時(假設B國系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被該國警方查獲,警方打開包裹檢查了的品種和數量之后恢復了包裹的包裝,B國隨即與我國取得聯系,經兩國協作,該藏有的包裹在兩國警方控制下進入我國境內,并由快遞公司正常派送至乙的地址,當不知情的乙把包裹轉交給真正購買者丙的時候,我國警方將丙抓獲。

按照我國法律,上述案例中的丙直接向境外毒販購買涉嫌構成走私罪,如何確定丙走私的品種和數量?由于包裹在B國境內被打開檢查,僅僅檢查B國交付給我國的包裹難以達到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還應該有證據證明初次檢查的過程、當時發現的品種和數量,相當于原始的《勘驗、檢查筆錄》。為解決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往往根據我國和B國簽訂的一般性司法協助的規定,由我國的司法機關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向B國提出司法協助的請求。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一般程序是: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必須層報給中央機關,即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我國的中央機關向B國的中央機關提出司法協助的請求,由B國的中央機關交由相應的機關辦理,該機關執行完畢后,再將執行結果通過B國的中央機關、我國的中央機關一層層轉交給具體辦案單位。這一程序顯然難以高效解決控制下的跨國交付涉及到的證據問題。

二、為打擊國際犯罪,應提高司法協助水平

在前述案例中,當在兩國控制下交付時,是兩國第一次司法協助,應當充分利用這一時機,但是在《上合協議》中,沒有就代為取證作出規定,使得這一過程僅僅具有跟蹤監控的意義,即使我國和B國之間簽訂了一般性的司法協助的條約(這類條約往往規定相互之間可以請求代為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和訊問刑事被告人,進行搜查、鑒定、勘驗、檢查以及其他與調查取證有關的訴訟行為),但是,條約中的代為取證行為仍然無法在第一次的司法協助過程中得到落實,必須再經過一般司法協作程序才能夠實現。這樣做的缺陷,除了無謂消耗時間和司法資源之外,還會對獲取的證據本身產生實質影響,因為對于B國,最終甲、丙并不在其國內受審,在沒有B國國內法或者B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約束下,對于過境的原始證據的勘驗、檢查程序的公正,對這些原始證據的保管,B國警方就有懈怠的可能,可能會出現原始證據的缺損、變化,并且警方不一定會就勘驗、檢查、保管制作完整、詳細的材料;其次,經過一般司法協助程序,即使我國能夠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正常已距離第一次司法協助數月之久,證據材料的證明力也要大打折扣了。

眾所周知,犯罪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很多國家對此類犯罪的刑罰規定了死刑,對罪犯的刑罰是根據其犯罪事實,而認定犯罪事實依靠的是證據,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司法協助,不但低效,而且影響了獲得證據的可能性、獲得的證據的真實性,制約了對國際犯罪的打擊。出現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的國際司法協助的水平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這其中當然有政治的、歷史的等諸多因素,然而,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對打擊國際犯罪達成廣泛共識的情況下,率先在這一領域提高司法協助的水平應該是完全有可能而且必要的。雖然一般情況下的司法協助所必經的繁瑣程序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打擊國際犯罪領域,應該可以建立一個更高效的司法協作機制。

三、對高效解決控制下的跨國交付涉及到的證據問題的設想

如果在一般國際司法協助的條約中規定了兩國之間司法協助的一般原則和一般規定,形成了完整可操作體系,同時認可了兩國間相互之間可以請求代為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和訊問刑事被告人,進行搜查、鑒定、勘驗、檢查以及其他與調查取證有關的訴訟行為,那么在兩國打擊國際犯罪的條約中,規定不同于一般國際司法協助的特別規定,是完全可行的,兩個條約之間不但沒有矛盾,而且特別規定的內容可以從一般原則、一般規定中得到闡明和補充。對于控制下的跨國交付,應充分利用第一次司法協助的時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機,盡可能一次性獲取需要交付國一方代為調取的證據,這樣做不但高效,而且獲得的證據證明力很強。本文設想可以在條約中作出類似的規定:“交付國一方應向接收國提供如何發現的材料,如果交付國對進行檢查,檢查程序依照交付國國內法,關于檢查的書面材料一并提供,在可能的情況下,兩國應對照上述材料進行交付,接收國承認上述材料的證據能力。”當然,承認材料的證據能力,僅是獲得向法庭出示、供法庭審查的資格,對于在質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仍可以通過一般司法協助得到解決。

篇(5)

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輔助學生進一步理解法律知識,因為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涉及法律基礎、商貿法律事務以及財經法規等基礎性課程,都是一些需要學生硬性記憶的內容。為了避免生澀的法律常識引起學生的反感,教師借助案例教學能提升課堂教學的靈活性,引導學生建立對應的討論和交流機制,也能提升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也能輔助學生提升綜合能力,借助學生參與互動就能實現課堂教學內容的延續。學生需要進行課前材料的查詢、課堂討論以及課后作業的完成,學生在參與相應內容的過程中,就能優化學生對知識的認知程度。尤其是在互動的過程中,不僅強化了學生動手、動口以及動腦能力,也為學生解決問題以及口語表達能力的優化奠定了堅實基礎。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提升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借助合理性的課堂設計以及探索就能深度挖掘學生的學習潛力。對于教學指導工作而言,學生的興趣非常關鍵,借助直觀性以及故事性案例就能全面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并且激發學生的學習激情,學生在參與課堂教學中就能更好地學習法律知識。

二、案例教學在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的應用

為了發揮案例教學的優勢,就要結合高職院校法律教學要求以及課堂教學模式落實系統化的應用模式,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提升教學效果。

(一)選擇適宜案例

在高職院校法律教學工作中,為了發揮案例教學的優勢,教師要就要結合課堂教學內容以及學生的興趣選擇適宜的案例,打造完整的教學模式,并且優化學生的綜合水平。教師要明確案例中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從而有效建立完整的課堂設計模式,保證案例能發揮其實效性價值,并且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系統化分析,從而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識認知模式,提高學生的綜合水平。教師在選擇案例的過程中要進行篩選和判定,利用一些典型案例完成教學工作,并且,要盡量考慮那些社會影響力大以及引起社會關注度的案件,從而能迅速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引導學生進行完整的信息收集。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為了保證案例選擇管理效果,就要利用案例教學解決教學中的重難點問題,確保案例的綜合性以及難度都能滿足教學需求。

(二)準備工作

在案例教學工作中,教師要想提升教學效果以及學生的接受效果,就要完善準備流程,確保學生能參與到教學的整個過程。首先,教師要進行課堂案例教學的課前引導和安排,指導學生查詢相應資料,完成發言提綱準備工作等,設置合理且貼合學生實際情況的任務。值得一提的是,教師要依據學生的水平進行分類指導和教育管理,確保學生能完成獨立任務以及小組合作學習。其次,教師要秉持針對性指導的原則,逐步結合學生在課堂中的表現維持學生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實現教學工作的全面進步。

(三)討論交流

為了保證案例教學實效性,教師要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針對性討論,并且按照先易后難的邏輯順序進行討論分析,提高學生的認知水平,維護學生的綜合學習效果。另外,在發言管理的過程中,教師要秉持一定的教學目標和規則,確保發言人在發言結束后其他同學才能進行補充,提高課堂教學秩序的合理性和規范性。除此之外,在討論交流過程中,教師要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教師僅僅為學生提供輔助建議,避免課堂教學重點的轉移,真正發揮案例教學法的教學優勢,為學生打造更加主體化的課堂模式,維護學生綜合效果,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一定程度上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創建更加系統化的課程模式和教學體系。

(四)總結評價

在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和分析后,教師要結合學生的討論內容以及交流重點對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識進行最終的總結,確保能打造完整的課堂結構。并且,教師要針對學生的表現給予中肯的評價。在教師進行總結評價的過程中,教師要從學生對法律知識的認知層面、態度以及分析模式等多個角度進行匯總,確保能依據總結評價引導學生對案例有更加明確和深入的理解,也為培養學生學習興趣打造良好的平臺。值得注意的是,在教學過程中完全以案例為主導顯然是不可取的。

①案例教學對教師的綜合素養和教學水平要求較高。教師除了熟知案例所涉及的所有理論知識,又必須具備強大的現場組織能力和歸納總結能力,否則可能出現教學效果不佳,案例討論“冷場”的情況;

②案例教學與傳統方式相比,缺乏對概念、原理的梳理和傳授,在一些理論體系要求較高的章節,不適宜使用案例教學法;

③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可能在討論過程中忽略了一些隱藏緣由和信息,這些局部缺陷有可能導致學生對事物整體認知不全面,有可能誤導學生。因此,在實際使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必須以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論基礎知識為前提,案例起到教學中畫龍點睛的作用。

總之,在高職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教師要選取有價值的案例引導學生正確認知法律知識,從而完善點評和總結工作,達到良好的法律教學效果,指導學生將法律知識應用在實際學習中,也為高職院校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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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誠實信用作為道德規范的,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誠實信用原則的宗旨,是為了維護建立在道德基礎之上的某一種秩序,是一個社會道德規范的核心,在一個不講誠信,投機成風的社會里,法律規定的再細致也是徒勞的。這因為法律不可能細致到對現在已經出現,將來有可能會發生的所有的情況做出規范。所以,誠實信用是一個人必須遵守的原則。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為了協調各種沖突和矛盾,立法者逐漸開始注重道德規范的調整作用,將誠信等道德規范引入法典,使其成為近現代法律中的一項基本原則。這已經被世界各國法律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普遍確認。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包括合同法全都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中也有相關規定,即: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我國首次在立法上確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最原始的含義是善意,不欺騙,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要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需的信息,以誠相待。訴訟中的當事人也有這樣的安全心理的需要,訴訟和社會生活一樣,所有主體都希望對方誠信而行,法院希望當事人誠信的實施訴訟行為,當事人則希望法院誠信審理和裁判。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適用

民事訴訟中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不同的訴訟對象有不同的適用內容。下面,我們結合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從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法院兩個主體的角度對誠實信用原則的使用加以分析。

(一)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四項規則

一是禁止濫用訴訟權利。法律賦予每個公民一定的權利,同樣,民事訴訟法也賦予每個當事人一定的權利,但是不能保證每項權利的形式都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并違反了訴訟法所設立的旨意去行使該權利,便構成了“訴訟上的權利濫用”。濫用訴訟權利是指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下,專門以損害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眾信用利益為目的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當事人應當依法善意的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起訴權、管轄異議權、申請回避權、提出證據等權利,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意圖拖延訴訟,或者阻擾訴訟的進行。[2]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112條規定的惡意訴訟行為,113條規定的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以及在第56條第3款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中,都對當事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

二是訴訟上的權利失效。所謂權利失效,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長時間故意懈怠行使其訴訟權利,長期沒有行使權力的意思表示以及實施相應的訴訟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有充足理由認為期已經不會再行使權利而實施了一定的訴訟行為時,方開始行使該項權利,并導致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失。[3]為了保護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這種行為我們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如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三是真實義務陳述。當事人有義務提供真實的陳述,不得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言論,證據,證人不可以提供虛假證言,翻譯人員不可以提供虛假的翻譯,鑒定人員不可以提供虛假的鑒定意見。對于不真實的材料一律不予以采納,情節嚴重的將依法進行相應的法律制裁。如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對于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禁反言。即訴訟雙方當事人不可以實施前后相矛盾的訴訟行為,否則不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會影響整個訴訟過程的進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先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對方當事人對該行為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深信并做出了響應行為,已實施先行行為者不得又做出與先行行為相矛盾的行為,否則法院可以否定后行行為。但是否構成反言第一個要件是當事人有矛盾行為,第二是對方當事人相信了該行為,第三是該反言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利益上的損害。

(二)當主體為法院時,主要包含以下三項規則

一是對于法院的法官來說,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采取自行回避的義務。對于和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當事人不了解案情沒有申請回避,法院也沒有指定回避的情況下,法官應主動申請回避,從而保證案件的公正性。

二是禁止濫用審判權。對于在其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法院必須予以審理。既不能拒絕其管轄范圍內應當審理的案件,也不能越權審理不屬于其管轄范圍內的安家。在適用法律過程中,自由裁量權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當事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行為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作最后的評判和取舍,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該本著善意誠實的心理態度,不可隨心所欲。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具有指導整個訴訟的作用。

三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得實施突襲性裁判。突襲性裁判指的是法院在未能使當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擊和防御機會的情形下做出的裁判,包括對當事人發現案件真實的突襲、適用法律的突襲和促進訴訟的突襲。突襲性裁判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影響了裁判公正 ,都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應該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例的適用

在2012年新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很多以前沒有關注過的條例,筆者將對一些有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發條進行簡單的分析。

(一)增設了公益訴訟制度

由于社會的普遍關注以及近些年來我國法律對其的重視,公益訴訟制度成為了立法內容。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就是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對其所生產或者銷售的不合格產品在沒有達到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進行出售,從而侵害了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公益訴訟一直是近些年來的一個熱點話題,所以要求國家在實施這項規定時同時注意將誠實信用原則貫穿其中,發揮其最大價值來維護社會秩序。

(二)防治惡意訴訟

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惡意提起訴訟,將訴訟作為一種手段,達到使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受到損害的目的以及其他非法目的。當事人主觀上有惡意,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訴權的行為。對于惡意訴訟行為,不僅增加了法院的辦案負擔,還影響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應當使訴訟參與人雙方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杜絕虛假訴訟、訴訟欺騙、和訴訟騷擾等惡意訴訟的出現。

四、結語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于此同時,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法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原則。我們應結合我們的訴訟實際,繼續完善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的制度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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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內容

要想提升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水平,必須首先了解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內容從施工前期、施工過程中、以及工程完成后三個階段介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內容。

1、施工前期管理

在施工前期,必須要形成以項目法人(業主)、承包方、監理工程師三方相互制約,以監理工程師為核心的合同管理模式,以期達到降低造價,保證進度,提高施工質量。工程施工前期管理的主要內容為工程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并協調有關各方的關系.包括工程施工方案編制及施工過程的管理。

2、施工過程管理

施工期工程施工管理主要為協助項目法人做好開工準備審查并確定分包單位,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提出施工技術措施、進度計劃和資金、物資、設備計劃等。執行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和批準的工程施工設計文件施工,監督工程進度和質量,檢查安全防范措施,核實完成的工程量,領取工程款,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處理違約事件和賠償,協助項目法人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

3、施工完成后管理

工程完工后,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加強工程資料管理如施工日志、來往文件、氣象資料、會議紀要、備忘錄、工程聲像資料等。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對于業主變更設計圖紙、增減工作量的在補充合同中爭取獲得補償。工程竣工以后,要及時進行結算,以明確債權債務關系。項目都要落實專人與業主加強聯系,力爭盡快回收資金。對一些不能在短期內償清債務的甲方,通過協商簽訂還款計劃,明確還款時間,制定違約責任,以增強對債務單位的約束力。

二、水利工程施工存在的問題

1、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缺乏有效地驗證

水利工程施工工程中,科學、合理而有效的施工技術是整個工程施工質量的重要保證。然而,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沒有對水利工程施工技術進行有效的地驗證,缺少科學合理的施工技術為依據,對于整個工程的施工完全按照施工人員的經驗進行對于一些細節問題很難把握,而造成施工上失誤也會直接影響到水利工程施工的進度以及質量安全。再加上一些非專業施工隊在施工設施以及器械破舊不全,安全保護,防汛抗災條件較差的情況下,盲目地進行施工甚至在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經費進行實地勘測設計致使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因素考慮不周,結構布局不科學這些方案在實施中缺乏有效質量監督,缺乏對環境、經濟、社會水資源配置等多方面的綜合分析,不能及時應用新材料新技術。因其不合理多有修改或者隨意變更圖紙,難以保證工程質量。

2、不規范的監理工作

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不好,安全系數不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進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時候其不規范的監理工作造成的。因為整個水利施工過程都貫穿著其監理制度。其中還有施工的準備、實施與保修時的監理工作等,它們都是保障施工質量的前提條件,因此一定要對其監理工作進行重視。另外,進行監管的人員因為沒有經過專門的培訓,沒有系統的監管知識,這也對施工質量中的監管工作造成了重大的影響。與此同時,業主在進行招投標、工程分包和合同履行的時候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從而又使監管工作進行得相當的不規范,這使得水利工程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沒有了保障,很容易就出現問題。

3、系統安全管理存在較大難度

眾所周知水利工程與其他工程相比大多可算作大型工程,在大工程中由于作業面較大、工程的協調性要求較高等原因,工程的系統安全就變成了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內容。水利工程施工的工作線往往依河道水岸而設,在河岸水邊之內有時根據情況還會深入水里進行水上作業,戰線較長、工作面較大是常有的事,較長的戰線就需要很多班組同時進行工作,各工地之間距離較遠,河岸的道路狀況又會造成交通不便,致使各工地無法形成緊密的聯系。在這種情況下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就很難得到保證,這也是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隱患之一。

4、施工過程不按程序進行

通過調查資料顯示,在我們國家水利工程建設當中,有許多水利工程施工單位為了能夠按照原計劃的期限交工,出現了搶工期與趕進度的現象特別嚴重,使水利工程建設的施工工序直接過渡到施工建設當中,為此,一些相關部門也不夠重視,所以導致工程的質量不完善,出現了豆腐渣工程。例如,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有些縫隙清理的不干凈、不到位,沒有按照施工的計劃要求進行施工等現象,還有更加嚴重的有些施工企業在混凝土水平施工時,為了方便省事,沒有在縫面處設置鍵槽,最終導致施工結果是在縫面有嚴重的漏漿滲水現象發生。

三、水利工程施工中問題的解決措施

1、提升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的合理性

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的管理必須要通過系統的分析,來驗證其可行性以及有效性。水利工程建設的各單位也要積極推行全面的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2、強化對施工工序質量的控制

工序質量控制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整個工程質量的控制,其主要是通過對工序活動的效果和工序活動的質量進行控制實現的。工序質量所涉及的主要內容也就是工序活動效果和工序活動質量。對施工工序質量的控制可以說是事中控制的重點工作。其要點包括了需要實現的工序質量控制的目標和計劃。所以施工工序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范要求,對每道工序的合格標準嚴格確定,嚴格按照工序驗收的檢驗制度進行驗收工作,對不合格的工序堅決要求進行返工處理,絕對禁止人情處理。

3、加強對施工人員控制

在施工過程中,對不同的人員具備不同的要求與規劃。例如,對于項目經理,務必要求有一定的工程施工經驗,并且還應擁有國家認可的項目經理證書;而對施工項目及監理人員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必須要求他們按規定持證上崗工作;對于各專業技術工,則應要求其具有本專業相關資質證書,同時,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并且操作技能熟練、專業知識豐富。此外,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技術負責人將每日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方法及結果等做詳盡的記錄,將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與質量評定依據。同時,必須安排專門人員做好施工圖紙的會審工作,一旦發現問題也可及時糾正并申報,這樣能夠有效減少施工差錯,并提高施工效率。

4、健全管理體系

健全的施工管理體系是保證施工質量的關鍵。施工單位要加強對工程施工建設的管理,并且成立工程建設小組,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強化項目法人的責任意識,強化法制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工作的科學性和依法性。通過建立健全的管理體系,可以使各部門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從而保證施工過程中工作到位。施工單位要以施工項目的特點和各部門擔任的施工部分進行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施工的實施效果。把責任分到部門進行分項管理,有助于保障工程施工質量。但是主體工程不能分包,對分包工程要嚴加審查,對分部門,分包工程,要事先分析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隱患,以及產生的原因和相應的處理對策,可以事先采取預防措施進行控制,減少或避免施工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鄭偉星、董翠燕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質量問題探討[期刊論文]-中國科技博覽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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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婚姻中的法定夫妻,國家在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婚后所有財產的共有權,這體現了雙方在婚姻生活中具有等值貢獻,理應對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配。但由于實際財產在關系上的復雜性,其財產在離婚事件中的分割涉及了各自切身的利益。根據《婚姻法》的新修訂,財產分配在離婚時應該遵循均等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照顧雙方子女的利益,對離婚損害實施賠償、以及經濟補助等重要原則。但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受到限制,不能切實落實好公平分配的原則。尤其是在傳統思想的束縛下,夫妻結婚的房子需要由男方進行采買,其房產屬于不易消耗的固定財產。女方在離婚時理應對財產的分割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方能突顯財產分配的合理性,其真正的財產糾紛在房產上糾紛比較嚴重,這是以上原因導致。因此,婚姻法論文應對財產的分配進行明確的分配界定。 

二、現今離婚事件中房產糾紛表現顯著 

面對經濟因素的影響,其購房已經成為夫妻結婚共同努力的目標。因此,可見房產在婚姻生活中占有的重要位置。而在后期離婚中其房產成為最矚目的糾紛事件,其雙方最顯著的糾紛就是房產。例如:婚后由男方家長投資購買的房屋,而后將房產過戶至夫妻雙方的共有名下,隨后在落實離婚訴訟程序中,女方要求對房產進行平等分割。根據《婚姻法》的第十七條條例規定,法定夫妻若在存有婚姻關系中繼承財產是歸雙方具有共同擁有權。因此,在辦理離婚程序當中,應對房產進行合理、平等的分割。針對該離婚案件進行淺析,男方父母在婚后投錢購房并過戶至夫妻雙方名下,實屬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一定的房產贈與行為。因此夫妻二人在離婚程序中有權平等分割房產。根據當前夫妻結婚形勢,基本由父母購買房屋。在房產權方面普遍存在忽視贈與行為的現狀,在離婚中涉及了較多糾紛。從道德角度思考,對父母財產權益構成了法律威脅,從側面也展現了房產分割的不合理性、不平等性,不利于維持社會群眾生活的穩定性。 

三、研究親屬法的財產基本問題 

(一)對親屬法中財產缺少本質、規律研究 

現有的親屬法研究成果一直停留在微觀的角度、層面,而對其本質、規律沒有進行宏觀性研究。這樣的研究導向必然會導致婚姻法的立法界定不夠清晰、明確,應該運用婚姻法學的研究會進行高層次的研究,它在學術界中所發表的文章并沒有從本質上研究親屬法在內容上涉及的基本原理。直至2010年在學術界發表的相關性文章并沒有超過10篇,這樣的研究數據表明親屬法涉及的財產基本問題沒有收到研究協會的高度重視。 

(二)對親屬法中法律問題缺少內在關聯性研究 

在現今的親屬法研究方法中,沒有與相關部門的法學進行關聯性研究,導致其法律問題在研究方面缺少內在關聯性,致使司法在解釋有關婚姻法法律問題時,急切想通過有效手段解決婚姻生活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因此,應該通過《物權法》等對其實施關聯性解決法律問題的方式。這也體現了物權法在婚姻法中制度存在本質上的關聯性,因而解決婚姻糾紛問題應將二者結合在一起,運用法律法規達成解決問題的共識,以此明確現行婚姻法在立法中的范圍及界定。 

四、基于民法視角分析婚姻法相關糾紛問題 

婚姻法根據法律效應對法律制度進行了詳細、具體、明確的劃分,法律效應的差異性需要借助人類進行準確性劃分。因此,它在法律關系方面、法律制度方面的構建又存在一定的內在關系與聯動性。部分學者對《債法》、《物權法》劃分進行批判,它分割了婚姻經濟、伸過的完整性。例如:《合同法》從第一百三十五條條例之后,對動產的交易行為、滋生的義務進行相關性界定,其動產在交付方面應履行的義務需借助《物權法》進行規范性界定。雖然沒有構建專門法律進行專一性界定,但在解決、處理婚姻糾紛問題中,法官可以根據有觀法律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其《債法》、《物權法》在解決該問題時具有廣泛的應用性,綜合所有法律去解決婚姻事件的糾紛問題,更能彰顯法律約束的全面性、謹慎性。 

基于夫妻在婚姻生活關系中的復雜性,在法律中也涉及了重大的糾紛,尤其是對不動資產的糾紛。在面對離婚事件過程中,其財產糾紛必然會引起民眾的重視,僅靠《婚姻法》去解決婚姻糾紛問題會在法律上暴露出不具全面性的問題。因而,需要結合其它相關法律對其實施解決策略。若夫妻在法律中的關系不涉及離婚、房產糾紛的雙向問題解決條例,會導致婚姻法失去保護權益的法律效應。但在實踐上,中國的單項法律雖然不具完整性,但其法律間存在關聯性,因此在解決民事糾紛問題時,能夠突顯法律的疊加效應,進而運用綜合法律的全面性去解決現今離婚、房產糾紛的雙向問題。因此,在涉及離婚、房產糾紛的問題中,其財產分割應選用《債法》、《物權法》進行支配性處理。

如果該項糾紛問題用較為單一的《婚姻法》去處理,不僅是法律條例失去合理性,還會卻是一定的法學秩序,譬如:運用綜合法益、法價值構成的法律秩序會缺失合理性,因此,法益在人格方面具有較高的法律階面,尤其是財產涉及的利益問題。在許多離婚事件中,會牽扯至人格平等權在法律面前的沖突,體現了權利、權益牽涉的歧異性,難以作出抽象性的區分及比較。其《婚姻法》在相關立法中,沒有明確界定家庭倫理的重要性、個人自由的重要性,無法對其進行具體的判斷,而只能結合實際事件去權衡當事人的婚姻利益關系。 

五、解決與處理相關房產糾紛的有關保障 

(一)利用借貸關系 

為了使夫妻雙方在離婚事件中得到有效、合理的權益保護,基本采用和諧的方式完結相關糾紛問題。因此,房產糾紛應該利用借貸關系作為保障。對父母、夫妻間構成一種借貸關系,父母在投資房產過程中,應有夫妻雙方出憑借貸字據。在構成借貸關系之后,當在離婚程序中女婿、兒媳分得平等的房產產權,父母可憑借貸字據在法律中進行訴訟,向他們追回投資房產的部分財產。因此,運用借貸關系會在未來離婚程序中構成一種全新訴訟方式,保障父母的房產資金,但其房產產生增值利潤部分與父母無關,也無權作出申訴行為。 

(二)明確房產的贈與對象 

為了在房產糾紛中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投資購買房產者應該進一步明確日后房產的贈與對象。根據國家對《婚姻法》規定,其中第十八條指明:遺囑書、贈與合同如果明確闡明了歸于夫方、妻方都屬于夫妻單方的私有財產。其司法對其解釋為,夫妻在婚后有父母投資所購買的房產并將其落戶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者,根據社會道德的解析,由于父母指定了房產贈與的單獨對象,不屬于夫妻婚后的共同不動資產。因此,該策略的實施又是在保障父母、夫妻單方的婚后權益,體現了財產在法律中的公平性。 

(三)結婚時進行協商、約定 

夫妻各方在達成結婚共識時,應該事先對資產進行協商、約定,以免在日后生活中涉及糾紛,尤其是對房產的糾紛。對財產進行約定去解決未來糾紛問題,應該依據雙方結婚時的約定,有利于解決房產產權的糾紛現階段問題。特別是在和諧社會的構建道路上,其法治建設是核心部分。因此,一切糾紛問題都要依據法律進行判決,通過協商、約定去解決各種糾紛問題,是最有效的方式,同時也是最具合理性的權益保障,有利于維護婚姻在社會中和諧、穩定發展下去。 

六、對婚前的按揭房產歸屬進行界定探討 

在現今多數離婚事件中還涉及了還錢的按揭房產歸屬的糾紛,實際上是夫妻單方在婚前進行的個人首付行為而展開的按揭付款購房交易,并將其登記在私人財產的名下,但婚后由雙方共同實現還款活動,其對最終歸屬進行界定探討如下: 

(一)夫妻雙方財產在制度上發生的變化 

原有的婚姻財產在制度上為基本的共同財產所有制到結婚后的共同所得制,但是截止2001年國家對婚姻財產的相關制度作出了調整,重新歸類了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在法律效應上優先其法定制度下的財產歸屬權。該制度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婚姻關系、現實生活而制定的,有利于夫妻雙方經營婚姻的和諧關系。但近些年的婚姻關系,受經濟影響發生了轉變,在財產方面表現出獨立的特征,對財產而作出的約定使夫妻在后期財產糾紛中削弱了法律指定財產歸屬權的職能,進而對其財產的支配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與法律性。此外,在新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相關制度的界定進行了部分修改,在共同財產方面進行了完善與改進,使其制度更具合理性、緊密性、公平性,有力保護了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但其保護的財產范圍變小了,旨意在強調夫妻不是同體的原則,設立了約定財產的合法制度、個人財產的合法制度。而通過書面形式完成約定財產事項,足以體現夫妻雙方的自愿性、自治性,這對雙方的財產進行了約束。其中夫妻單方的債務信息若被泄露,并且告知第三人對財產實施的約定,應由該方償還對外債務。該制度的建立在法律中提升了相應的地位,在財產規定方面得到完善;此外,運用個人財產的合法制度對夫妻的個人財產實施法律性保護。其財產的法定制度、夫妻特有制度、夫妻約定與協商制度等在形式上完善了夫妻在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制度及關系,從而形成具有完整性的體系。在財產判決方面,法律完全優先依照夫妻約定制度,對其財產進行依法處理與判決。而在夫妻財產的法定制度中,需要明確特有財產、共有財產,根據實際情況及法律進行判決。 

(二)夫妻涉及婚前的按揭房產糾紛歸屬問題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條文一中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單方具有的財產不會受婚姻關系的存在而發生改變,這不包括已經約定的財產部分。例如:夫妻單方在結婚前所簽訂的房產合同,以及各銀行之間簽署的按揭還款合同,該房產在產權上歸夫妻單方所有,屬于個人財產部分。如果經過夫妻雙方進行有效性約定,可將其劃分為共有財產的行列中,否則依舊屬于夫妻單方的私有財產,但其在離婚糾紛中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這主要體現在婚后按揭還款上。婚后所履行的按揭還款行為,實際上是屬于花費了夫妻雙方的公共財產。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條文三中第十條規定,將該房產問題進行細化、具體化。針對以上按揭房產實施離婚程序后的房產分配問題,此不動財產理應由夫妻雙方進行協議形式處理。根據法律條款夫妻雙方沒有達成約定,就不能構成公有財產,因此法院會將其房產判決給夫妻單方。其未經償還的部分款項為個人債務,而在婚后經雙方共同償還的款項屬于公共財產部分、以及歸屬增值部分,在辦理離婚程序時法院應該根據并借鑒《婚姻法》中的39條條例第一條款項中所規定的法律原則,其產權登記為夫妻單方并對夫妻另一方實施補償。離婚程序在處理房產糾紛事件時,當在夫妻沒有對財產分配進行法律約定的情形下,法院會默認為該房產的產權歸夫妻登記一方所有,這有效保護了夫妻單方在結婚前個人財產權的利益,也間接損害了夫妻另一方在結婚后的相關財產權益。 

自從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第三條例在婚姻生活中實踐以來,其在學術界內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并將爭議的重點以及焦點都放在了婚后財產糾紛中的分割、補償等方面上。其中第十條條例在婚姻法中規定:如果是離婚的非財產所有者,夫妻單方就會在此房產糾紛中凈身出戶,在實際婚姻生活當中,具有非產權的夫妻單方基本上是弱勢方,但在婚姻生活中卻付出了較大的努力,而在辦理離婚程序時,如果貿然從事上訴的判決就會突顯法律的不公平性。如果單純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后共同償還按揭房產的房款、以及對應在財產對應增值部分進行補償,會嚴重削弱了夫妻非產權當方在經營婚姻方面、夫妻關系方面、所得財產方面的積極態度。其中婚姻關系體現為身份關系以及財產關系,身份關系作為財產關系的基礎保障,而其財產關系主要是由身份關系演變而來,所以身份關系直接影響著婚姻當中的財產關系,單純使用《物權法》解決婚姻關系中夫妻的房產產權糾紛,就會將夫妻共有財產賦予市場經濟性,遮蔽了夫妻身份的復雜性、特殊性。因此,要想處理好夫妻財產產權關系不能只參照基礎財產法,應該理清財產糾紛涉及的《婚姻法》在內在關系上的邏輯性與關聯性。然而在國外處理婚姻糾紛時,房產產權歸夫妻單方所有。但法院會根據夫妻另一方在婚姻期間對房產產權作出的貢獻進行依法判決,并賦予其房產權益。因此,我國在立法上應該承認女方是非產權者對婚姻生活的過程,并用法律的界定去對該夫妻單方進行財產補償。

(三)對房產增值財產部分糾紛的處理 

根據國家《婚姻法》的司法相關解釋,投資的房產在獲取收益、增值之后,在法律上實屬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而彰顯法律規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其在爭議上將焦點鎖定在房產的資金方面。其資金的獲取在房產增值合法范圍之內,是夫妻雙方共同維護房產所獲取的收益,間接體現了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在這部分設計了夫妻雙投入的問題,將租金的收益定義為個人財產、共有財產存在一定的偏差。其按揭房產涉及的增值問題,應綜合夫妻單方為還房款作出的貢獻程度,進而對其進行合理性財產補償。如果將該房產硬性定義為個人財產、共有財產,不僅破壞了夫妻財產權益,還制約了對婚姻關系的維系。因此,房產產權的糾紛應該借鑒國外法律,其判決在法律上應該尊重夫妻協力的重要原則。 

七、總結 

房產問題自古以來是社會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尤其是對離婚糾紛的處理,房產的糾紛涉及了夫妻雙方利益、社會和諧發展。由于我國部分區域法院存在一定的處理、解決問題,其在原則、方法上沒有形成統一的體系。因此,解決房產糾紛相關問題還應完善法律、法規,對房產歸屬判決形成可行性依據,為婚姻關系、房產產權等糾紛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以公平、公正的態度維護房產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 參 考 文 獻 ] 

篇(9)

從最初的量刑改革試點到如今在全國開展的量刑制度改革,學界對量刑改革進行了廣泛的理論研究,司法機關也啟動了對量刑程序的改革探索和改革效果的評估探索,并制定了諸多獨立量刑程序的制度設計。筆者擬結合《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簡稱《意見》)的相關規定,結合《意見》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問題,對獨立量刑程序作初步的建構。

(一)立法對策

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簽發的《意見》開始在全國法院試行;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也正式在全國開始試行。這兩份具有司法解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和試行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不僅標志著“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全國的正式開展,而且對獨立量刑程序從程序和實體方面作出了相關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只在司法解釋上對獨立量刑程序作出規定,不僅不利于其自身價值和功能的體現,也不符合司法改革的初衷和目標。應當在立法層面上,將量刑制度改革試點的成果和經驗吸收進我國刑事法律的立法修改草案之中,使之成為我國法律的重要內容,以此來規范獨立量刑程序。

(二)量刑建議

從量刑程序改革試點的經驗上看,各地檢察院在具體公訴案件中極易出現強求所有案件都予以量刑建議的現象。筆者認為,在量刑程序改革中,應對量刑建議制度采取理性態度。從“對于公訴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的規定來看,檢察機關是否提出量刑建議,應當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從公訴理論上來理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是公訴機關要求審判機關給予被告人定罪量刑。同時也應認識到量刑建議制度的不足。如量刑建議在某些層面上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干涉及法官的量刑權和檢察院求刑權的沖突等。在開展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時,應確立量刑建議權行使與否由公訴人自由裁量的原則,由檢察官根據案件的情況和控辯雙方的爭議,決定是否提出量刑建議。

(三)量刑辯論

然而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還是各地法院自行確立的量刑答辯程序,都沒能對量刑辯論的有效性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致使被告方難以對強大的公訴方產生制衡作用,量刑審理程序常常流于形式。另外,中國律師普遍存在“重定罪辯護,輕量刑辯護”的傾向。為保證量刑辯護的充分開展,筆者認為,法院應當完善量刑答辯制度,給予辯護方量刑準備和保障,以便其充分有效地量刑辯護,為律師從事量刑辯護創造必要的外部條件。律師要重視量刑辯護,進行充分的量刑準備和有效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活動,積極參與量刑辯護。此外,有學者主張對保障律師量刑辯護的方式進行探索的方案,筆者認為也是可行的。

(四)量刑審理

從《意見》的規定來看,這種“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主要存在于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之中。[1]而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只要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了解認罪的法律后果,法庭就不再就定罪問題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法庭審理。這樣以來,法庭審理變成了一種較為單純的量刑審理程序。但這顯然與當前我國的訴訟模式和司法資源配置關系有所沖突。在我國,即使被告人表示認罪并知悉認罪的法律后果,控辯雙方對被告人定罪問題不存爭議,審判人員也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而直接定罪。筆者認為,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仍應對定罪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待查清案件事實后,法庭審理再主要圍繞量刑問題進行。

(五)量刑說理

《意見》不僅規定了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中關于量刑理由的說明義務,還規定了量刑說理的內容。但筆者認為其規定過于寬泛,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國審判實踐中缺乏對量刑說理的經驗。我國實務中“重定罪輕量刑”的觀念由來已久,在傳統的審判程序中,由于量刑程序的缺失和對量刑問題的忽視,其做出的裁判文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書中通常只有關于定罪方面的說理。《意見》未規定有關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具體說理方式和內容,也未區分關于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的詳略程度;雖然《意見》強調量刑說理,但其規定過于寬泛,在司法實務中可能造成量刑的無效說理或過度說理。基于此,一方面,應將量刑說理置于定罪說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對于不同的量刑情節進行相應程度的說理;另一方面,應正確定位量刑說理,防止不分情況的盲目說理、過度說理或者無效說理。

(六)證明標準

《意見》雖然規定了應當查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但對量刑情節的證明標準卻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故筆者認為,在重視量刑情節的同時,也要建立與之配套的量刑情節證明標準制度。由于法定的量刑情節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官在量刑時必須對此予以考慮,并且通常對于量刑的輕重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對于法定的量刑情節,應當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即控辯雙方對于自己的主張必須提供切實充分的證據,使法官對證明對象的心證達到完全確信的程度。而對于酌定的量刑情節,因法官對其適用具有任意性,并且對量刑輕重的影響又相對較小,所以應采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由〖HJ2.2mm〗法官根據犯罪動機、犯罪前的表現和犯罪后的態度等酌定情節進行綜合判斷,以決定是否予以適用。

(七)法官作用

《量刑程序意見》中并未提及法官作用,對法官的具體程序操作未予規定。作為審判程序主導者的法官,在獨立量刑程序的開展中,將扮演著重要角色。獨立量刑程序能否有效推行,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因此法官在獨立量刑程序中,應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動作用。首先,法官應當轉變“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觀念,克服以往單純定罪程序的慣性思維,并應加強對獨立量刑程序的認識,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 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要性和必要性,強化量刑程序意識,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和創新,并帶頭做好量刑規范化工作,推動獨立量刑程序的有效有序開展。其次,法官應當在量刑程序中保持中立,克服公訴方量刑建議的不良影響,其量刑裁判權應當在庭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罪刑相當的裁判結果。最后,法官要根據工作實際,通過不同途徑,采用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掌握科學量刑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辦案質量和效率。如在獨立量刑程序的實務操作中,法官需要根據案件情況和庭審情況,決定量刑程序的簡化程度,以協調定罪與量刑程序,從而確保庭審的順利開展。

二、結語

本文通過對獨立量刑程序的初步設計,以期能夠為其提供建構方面的建議。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隨著獨立量刑程序在全國范圍內的開展,通過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實務落實,獨立量刑程序將會發揮其自身具有和人們期望的更大效用和價值。

篇(10)

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社會交易安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不同層面、不同角度上保護消費者、商標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篇論文中,筆者通過分析《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探討兩者保護商標權益的應然與實然之分。

一、《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

首先,從保護對象上來看,《商標法》的直接保護對象是注冊商標權人的完全獨占權;《商標法》的間接保護對象是馳名商標持有人、未注冊知名商標持有人、相關消費者及其享有的集體法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保護對象是經營者的個體法益、相關消費者及其集體法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間接保護對象是未注冊知名商標持有人。其次,從保護目的上來看,《商標法》偏重對馳名注冊商標實施的反淡化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偏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對未注冊知名或馳名商標實施的反混同保護。再次,從效力范圍上來看,與《商標法》的行使范圍相比,其保護范圍比較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局限于知名商標構成市場利益的地域或出現混同之虞的范圍。

二、《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商標權益的應然與實然之分

本篇論文主要從對注冊商標的保護方面探討兩者保護商標權益的應然與實然之分。一般情況下,不管商標知名與否,只要是注冊商標就可以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只有在出現特定情況的時候,如出現混同之虞或混同的情況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1.知名注冊商標與普通注冊商標。我國修訂之后的新《商標法》中,全面規定了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上可以給予的保護。但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這一條列入了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之中,并轉致采取《商標法》之中的規定進行處罰。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這一條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對其進行相應的擴充,只是將其簡單地歸屬于不正當競爭,不僅沒有一點新意,反而導致了法條競合的現象,實在是沒有必要。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商標法》中僅僅是對反向假冒行為進行了禁止,而筆者認為可以將反向假冒行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制范圍。由于反向假冒行為,也就是對他人產品的假冒行為,并不是在對他人注冊商標權的一種侵犯,而是盜用他人商標聲譽的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而且還會使消費者對正品、假冒品的來源發生混同。即使是可以將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擴大,使其與該核準注冊的商標近似、與該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的程度,但這卻并不代表著可以把未擅自使用與核準注冊商標相同的行為囊括其中。根據《商標法》中的相關規定,一旦其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因為商標專用權依法授予的權利邊界比較清晰明了,因此不管其是否產生了誤導后果或者是混同現象,都屬于商標侵權。

2.馳名注冊商標。《商標法》明確規定了有關馳名注冊商標方面的反混同保護,第13條規定,對不相類似商品、不相同商品所申注冊的商標,且其是對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翻譯、模仿、復制,對消費者產生了誤導,導致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不予進行注冊并禁止其使用。這一條款的內容是保護的對象是馳名注冊商標,并是對直接混同的一種擴展,成為了間接混同,而且并沒有對反商標淡化理論有所采納。由于反淡化不會對混同之虞方面的問題進行考慮,其所禁止的行為也并不是誤導消費者、欺騙消費者的一種行為,因此,只是對該商標本身禁止使用。《商標法》實現對有關馳名注冊商標方面的反混同保護,是在商標申請環節就駁回注冊的方法。而關于他人在不類似商品、不相同商品上采用已注冊的馳名注冊商標,且符合混同之虞行為的現象,則需要采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定予以禁止。所以說,禁止使用并不是屬《商標法》中的一種調整手段。由《商標法》規制馳名注冊商標方面上的淡化行為,根據上述分析,在對商標淡化行為進行禁止的過程中,是以商標權是絕對權作為主要依據的,因此,對商標淡化行為進行禁止是商標專有權中的一項內容,而反淡化保護馳名注冊商標、對淡化行為沒有要求則存在混同之虞,對馳名注冊商標持有者、淡化行為之間的競爭關系沒有要求。所以說,反淡化保護馳名注冊商標符合《商標法》的理論要求,因此,應當由《商標法》規制馳名注冊商標的淡化行為。

三、結語

筆者認為,在商標權益保護方面,《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總體上呈并列關系。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之中,存在適用《商標法》的同時也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情形,在出現這種狀況時,應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合理適用《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參考文獻: 

上一篇: 傳統文化保護論文 下一篇: 大學實習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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