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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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六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七條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賬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

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費,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

第四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七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六)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是法律的傳播者,而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行業的的基礎機構,其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律師行業的發展。然而許多研究[1-4]表明,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在律師行業尚處于比較薄弱的環節。為規范和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2008年8月司法部以第112號令的形式專門了《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為律師事務所的規范管理提供了具體操作規程,對促進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的規范依據。那么在實踐操作中,律師事務所應當如何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指導下規范和加強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呢?這是當前律師事務所管理中值得深思且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依法治所是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基石

律師事務所乃聚集律師之所,而律師乃法律之師也。法律應當成為且必須是律師、律師事務所行為之基本準則。依法治所就成為了律師事務所管理的最基本原則。依法治所,是指律師事務所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進行管理,要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當然此處所指的法不僅僅包括國家立法法所規定的廣義的法律,還包括律師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規范、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制度。律師事務所要成為守法的模范,這不僅僅是律師事務所自身管理的需求,更是社會賦予律師事務所這一特殊社會組織的責任。

1、有法可依是依法治所的前提

有法可依,是指律師事務所要嚴格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規范進行管理,要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實際需要,依據現行法制定出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制度,并及時公告于律師事務所的全體成員,當然這些制度必須體現律師事務所管理者以及全體律師的意愿,必須是“良法”。完整的法律規范要體現“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作為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制度,更應當引領立法之先導。律師事務所要不斷的更新和完善這些制度,并可以大膽的嘗試創新律師事務所制度,但創新的前提是必須嚴格按照制度辦事。

2、有法必依是依法治所的關鍵

有法必依就是說在律師事務所管理的方方面面均要依法行事,要從程序上、實體上體現法治的精神。有人說“法律必須要運用于實踐中解決問題,否則,它僅僅是束之高閣的文字罷了”,對此我深深的贊同。律師事務所依法治所的關鍵在于有法必依。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從內容上看,包括人、財、業務等方面,有法必依就要求不再處理律師事務所的人事、財務、業務上要依法定的程序和實體來辦理,要擯棄“人治”、崇尚法治。

二、以人為本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動力源泉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機構,是律師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如果說依法治所解決的是律師事務所規范性問題,那么這只能是基本的、淺層次的,與律師、律師行業發展對律師事務所管理的需求還存在很大差距。律師、律師行業需要的是發展問題,需要的是動力源泉。

1、以人為本是律師事務所人才穩定的基礎

以人為本是要求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在依法的基礎上要更多的體現人性化,關注律師個體的成長。劉新民等[5]的研究表明,自身發展和企業的管理模式已經成為你給大學生就業的重要影響因素。司莉[2]指出作為管理者,應該了解聘用律師的三個需求,一是在被聘用 的律師事務所獲得相對較高的收益(收益的滿足);二是在被聘用的律師事務所能夠獲得合伙人和其他管理人員的尊重(獲得人格尊重);三是通過在被聘用的律師事務所執業 ,使自己在知識 、能力和業務等各方面有所提高 (發展的機遇 )。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如果能夠滿足或適時 、適度滿足這些需求 ,就能夠留住聘用的律師 ,并且有可能吸引更多的律師應聘。而聘用律師的多少是一個律師事務所能否上規模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者不能在工作中以老板自居,對聘用律師指手劃腳。而今,律師執業行為更多的體現的是個人行為,個人自主性在律師執業中起到決定作用,這也就決定了律師自由流動很大的可能性,因此留住一個律師依靠的更多的一種組織的凝聚力,而這種凝聚力的核心思想就是以人為本,體現就是律師事務所的管理。

2、和諧律所文化建設的核心是以人為本

文化是人內心世界的外在表現,什么樣的人必然會構造出什么樣的文化,也必然需要什么樣的文化。文化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從律師事務所的物化層 、制度層和精神層三個層次人手,通過確立共同價值、理念和愿景,提高全所人員對律師事務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規范行為,改善形象,增強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力。

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中的核心是對律師的管理。胡占山[7]認為:在此過程中,重點要處理好管理層與律師的關系。有兩個問題需要認真解決:1、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態度問題。這是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價值取向問題,一個合理健全的的管理制度是對律師最大的回報,同時也是健全我國法律制度的一種途徑。管理者與律師互動狀態、溝通情況直接決定著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模式和態度。如果將律師看作是律師事務所的最大財富,律師將會為律師事務所創造大量財富;如果將律師視為賺錢工具 。律師也將會把律師事務所變為自己賺錢的手段。2、是否考慮律師的個人發展。律師事務所本身是律師的集合體,不能單單追求律師事務所本身的效益而忽視律師個人的利益,只有實現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全面發展,才能實現雙贏。任何一方離開另一方都會失去發展的土壤。因為律師事務所的成立是有條件的限制的,在成立之時就會有優秀的律師的加入,因此,律師事務所積極為年輕的律師創造條件,進行指導,不斷壯大自己律師事務所的力量,同時也可以實現年輕律師的發展,為律師事務所留住人才,為中國法律培養精英。因此,我們認為,和諧律所文化的核心就是以人為本,就是建立一種以人為本的律師事務所管理文化。

依法治所和以人為本是律師事務所管理的兩翼,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只要能夠依法治所、以人為本,就能夠不斷壯大,實現律師事務所的科學發展,實現律師行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進而促進其他行業的科學發展。(作者單位: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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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莉.律師事務所管理的六大關系[J].中國律師,2001(9):69.

[3]張文靜. 律師事務所現代化管理體制的探索與實踐―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論壇綜述[J].中國司法,2007(1)106―108.

[4]吳洪淇.職業自主性與律師行業定位的三重維度考察―以新律師法為核心對象[J].西部法學評論,2008(4)35―41.

篇(3)

依法查處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落實統一收案、收費制度情況,已辦結案件的立卷歸檔情況;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六類23項基本制度情況。

二、方法步驟

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學習與自查自糾。時間安排是年8月8日至年8月12日。

1、學習動員(年8月8日到年8月12日)。各律師事務所結合實際制定自查自糾工作計劃,于年8月10前,上報市司法局法律服務科備案。各律師事務所按計劃組織律師學習《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的相關規章制度。

2、自查自糾(年8月13日到8月20日)。律師事務所重點自查在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統一收案收費、訴訟文書管理、印鑒管理、檔案管理、律師執業監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律師自查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費,以非律師身份辦案,案卷歸檔不及時等問題。

對自查發現的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章、規范分析原因癥結,提出改進提高管理和自律的制度措施,對律師和相關管理責任人按照律師事務所有關制度規定做出處理。

律師事務所、律師分別寫出書面自查報告。各律師事務所和存在違法違規執業問題的律師的自查自糾情況報告,在8月20日前上報至市司法局。

在本階段,市司法局與市法院協商確定查閱案卷的時間、數量。由市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工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專門負責到法院進行案卷查閱登記工作。對年度涉及我市律師辦理案件(以下簡稱“登記案件”)對應案卷中的案號、案由、委托人、人、授權委托書、出庭函、結案日期等信息進行登錄,并按律師所在單位對信息進行匯總編組。根據登記案件涉及律師情況,制定檢查時間順序表,通知所涉及到的律師事務所。

第二階段:檢查、調查和處理。時間安排是年8月22日至年8月26日。分步進行。

1、市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匯總各律師事務所上報自查自糾工作計劃,做好各項檢查準備工作,并將自查自糾情況錄入《律師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登記表》。

2、由市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組成工作小組,按照事先制定的檢查時間表,到登記案件涉及的律師所在單位,檢查、調查以下情況:了解律師事務所自查自糾整改措施和處理決定落實情況;了解律師事務所執業管理等六類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收費、檔案管理、訴訟文書使用管理等各項制度落實情況;律師事務所某一時段收結案登記情況;登記案件履行審批登記、收費、合同簽訂、訴訟文書領取、公章使用、立卷歸檔等情況。將檢查實際情況填入《專項檢查登記表》,由律師事務所蓋章確認。對涉嫌存在私自收案、收費和以非律師身份辦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登記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研究確定并對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根據檢查、調查情況,依法依規對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人員做出處理。

第三階段:總結通報。于年8月31日前,對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檢查情況通報全市。

三、組織機構

市北市司法局成立規范律師執業檢查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北市司法局局長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北市司法局副局長同志擔任,成員由市北市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科長同志、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同志、法律服務管理科同志等組成。

四、幾點要求

篇(4)

Talk about lawyers affair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construction

ZONG Hong-zhi

(Economic law Department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Hengyang Hunan,421008, China)

Abstract:Partnership law firms management and existing in the operation of lack of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lack of development fund,lawyers and law firms relationship problems,such as constructing loose partnership law firms long-term development mechanism must be from perfect lawyer safeguard mechanism, strengthen the quality education and establish the lawyer lawyers supervision mechanism from the aspects such as,to enable lawyers to play a role in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law firm;Long-effect mechanis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和律師制度改革的深化,合伙律師事務所已成為律師參與社會法律服務的主要組織形式。目前由于律師事務管理制度還不盡完善,特別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合伙律師事務所在管理中出現許多問題,直接影響了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可持續性發展,對建立以法治秩序為核心的和諧社會帶來了一定的障礙。

一、合伙律師事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合伙律師事務所是一種合伙制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但是,律師事務所的合伙又和一般的合伙關系有很大的區別。在目前的合伙律師事務所運行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管理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缺少專職的高級管理人才,導致事務所的發展缺乏長遠的規劃。《合伙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管理律師事務所日常事務”。但是,在實際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中,很少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更沒有專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事務所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合伙法律關系,合伙人與事務所的管理者是一種聘用關系,但是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者和合伙人之間的聘用關系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當前事務所管理的實踐中,事務所的管理者身份往往具有三重性:一方面他們本身是合伙人,是事務所的投資者;另一方面他們又是事務所的管理者,要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更重要的是他們又是一個專職的律師,要承接大量的律師業務。在事務所運行中,這些人大多數都是事務所的業務骨干,在繁忙的專業業務壓力下,很難確保他們能夠把充足的精力投入到事務所的管理中,以致于使事務所的業務管理流于形式,出現許多管理漏洞,容易導致一些律師在案件承辦中出現責任事故,給事務所聲譽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嚴重影響事務所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分配制度不合理,缺乏合伙發展基金。目前,合伙律師事務所分配制度大體都是經過兩次分配,首先是律師和事務所之間的提成分配,其次是合伙人之間的再分配。在這種分配制度中,由于利益因素的作用,許多事務所在事務所與律師之間采取提成分配制,在合伙人之間采取均等分配制度,在分配過程中往往是成本分攤,稅后全部歸己,分光、用光的辦法[1]。合伙制度中很少有建立事務所發展基金的,沒有考慮合伙律師事務所發展所需的諸如事務所的發展、律師進修培訓、社會公益以及其它方面的費用開支,使合伙律師事務所缺乏長遠發展計劃和資金,造成事務所發展后勁不足。

第三、律師與事務所關系松散,律師流動性較大。根據法律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本所從業律師之間是一種聘用關系,但這種聘用關系又不同于一般的企業的聘用關系。在一般企業的聘用中,受聘用者是在聘用方提供勞動條件的情況下,以自己的知識、技能提供勞動,而聘用者按照勞動合同付給受聘者一定報酬。在合伙律師事務所運營中,律師往往是以給事務所提成的方式,用自己的知識、技能為當事人服務,加上許多事務所并沒有完善的律師保障制度,這樣就導致律師在生存和利益的驅動下不斷尋求更適合自己發展的事務所從業,使律師成為名副其實的自由職業者。律師的流動不僅影響了律師和事務所的關系,而且會給事務所利益帶來隱性的損失。因為律師的服務和其人身結合較緊密,他們的流動很大程度上會引起事務所客戶的流失,減少事務所的業務。這種流動也會影響事務所和客戶的關系,往往使客戶的知情權受到侵害,降低了事務所的聲譽,為事務所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障礙。律師與事務所的松散關系也影響到律師和律師之間的關系。律師之間難以形成必要的團隊意識,嚴重削弱了事務所的整體競爭力,以致影響整個律師事務所的生存和發展。

第四、律師道德素質良莠不齊,社會對律師的信任度不高。由于律師職業的特殊性,對從業律師的道德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并不能達到其職業要求的需要。有人認為,目前我國律師職業有五種入口:一種是法律本科畢業的我國公民,經過書面的品行考核,即可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后即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由于法官、檢察官有編制的限制,使一些不能進入司法機關的人員進入律師行業;二是擔任過法官、檢察官公職后進入律師隊伍;三是無其它法律職業基礎卻有社會職業基礎的司法考試的通過者辭去現職進入律師隊伍;四是法學院校的法學教師以兼職的身份進入律師隊伍;五是法學本科畢業,具備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條件,被授予律師資格后專職從事律師工作[2]。從這些入口來看,很少有對律師道德素質進行考察的條件,即使有些原則性規定也在實際中作用不大,這樣使一些本身就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人進入律師隊伍,導致律師隊伍道德素質良莠不齊。律師道德素質低下嚴重影響到律師的社會公信力,在許多案件的處理中,當事人并不愿意請律師,不能說與目前律師的誠信狀況無關。

第五、律師的法律素養與職業要求不協調,缺乏法律思維的理念和習慣。法律素養是一個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質。統一的司法考試解決了律師法律素質存在的一定問題,但是,從目前現有的律師隊伍狀況來看,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要求相差甚遠。在目前的律師隊伍中,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律師沒有經過專門的法律專業教育,缺乏基本的法律思維習慣。這樣導致律師在案件的中往往首先考慮的是人情、關系,而不是法律的具體規定,嚴重地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二、加強合伙律師事務管理,構建長效發展機制

第一、進一步完善律師保障制度,增加凝聚力。律師是事務所的資源、財富,也是事務所運營的資本,所以,合伙事務所管理中首先要完善本所律師的管理和保障制度,提高律師的待遇,切實解決律師的后顧之憂。律師待遇的提高一個方面體現在分配制度上,另一個方面體現在一些配套的保障制度中。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并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許多事務所都缺乏這一制度,使該所從業律師缺乏相應的保障。為了律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事務所必須建立相應的律師保障體系,充分調動人力資源的積極性。另外,應該建立律師進修培訓制度,給他們進一步提高自己素質的機會,并對律師的進修培訓提供經濟保障。比如,在律師進修培訓期間,可以由事務所實行發放工資制度,以解決他們在進修學習期間的經濟問題。通過這些激勵機制的建立,鼓勵律師深造,一方面提高了律師自身的素質,最終提高整體事務所律師素質,為品牌事務所的創建奠定人力資源前提。另一方面也能體現最基本的人文關懷理念,把“事業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辦所理念落實在具體的管理中,減少律師不必要的流動,穩定本所律師隊伍。

第二、培養管理人才,使合伙事務管理職業化。面對目前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人才奇缺的情況,合伙律師事務所應該從實際出發,加強專業管理人才的培養,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益。合伙律師事務所名義上是社會的法律服務機構,但其實質是一個運營實體,所以在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參照公司的運營體制,聘請專職的高級管理人才,從事專門的管理活動。針對目前律師管理的現狀和行業特殊性要求,事務所可以從自己現有的人員中選拔優秀的律師,讓他們接受管理專業知識培訓,掌握基本的管理技能,專職從事事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的專業化有利于管理者有充分的精力從事管理工作,有利于他們研究總結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的經驗,提高管理水平,構建品牌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理念和運營模式。

第三、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律師事務所發展基金。分配制度的改革涉及合伙人和聘用律師的切身利益,因此,為了合伙律師事務所的長期發展,必須改革現有的分光用凈的分配方式。在這一制度的改革中,必須處理好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律師之間以及律師之間的關系,建立一個在合伙人、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律師和律師助理之間科學的分配制度[3]。在這個制度中,既要考慮到各方的眼前利益,又要考慮事務所的整體發展,以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和諧本所人員之間關系,增加成員之間的凝聚力。具體來說,合伙人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也是事務所的責任人,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也是其創辦的目的,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他們也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的最大受益者,所以,為了長遠利益,減少他們眼前利益的獲得是可行的。也就是說在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分配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事務所發展基金,為事務所進一步發展奠定物質基礎。另外,只有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才有律師個人的發展,所以,在律師分配制度中,也應該有一部分作為事務所發展基金,但是,這部分基金不應該數額很大,以致挫傷律師積極性。對于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基金和公司的公積金一樣,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以保證事務所后續發展基金的儲備。

第四、完善律師聘用制度,實行律師責任制度。律師的聘用是確保事務所律師素質的關鍵所在,所以,在事務所律師的聘用中,應該注意把好聘用關。一個事務所聘用律師,首先應該注意律師專業結構的合理性,使事務所的人力資源盡量平衡;其次注意聘用一些專業性研究人員,由這些專業人員和合伙人組成疑難案件審查和研究機構,把好案件的質量關;再次應該注意事務所人才的儲備,對于那些在專業知識方面有專長,但尚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優秀人才,可以吸收進入事務所,為事務所的發展儲存人力資源;最后,對于聘用的律師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以明確律師的權利、義務并對律師的流動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特殊義務,約定聘用律師在離所一定期限內,不能和原所的客戶建立業務關系,以避免由于律師的流動給事務所帶來客戶流失損失。

第五、發揮律師教育機制作用,提高律師整體素質。律師的再教育不僅僅是律師協會的義務,合伙律師事務所要培養自己高素質的律師隊伍,必須發揮律師教育機制的作用。首先,加強律師道德素質教育,培養律師的誠信理念。面對當前誠信缺失的現狀,必須加強律師誠信意識教育,提高律師的社會評價度,保證律師社會服務的質量。其次,加強法律專業素質教育,培養律師法律思維的習慣。對于由于律師準入制度引起的律師法律素養不合格的現象,必須用法律教育彌補其先天的不足,培養法律思維習慣,以適應法治社會對律師職業的要求。另外,要加強律師對新法律知識的學習,使他們跟上法律變遷的步伐。再次,加強律師服務意識教育,培養律師服務社會、服務法律的意識。律師只有準確的定位,才能認識自己的價值所在,才能不成為金錢的奴隸。認識自己的服務角色,才能真正成為一個合格的律師,才能謀求整體行業的發展。最后,加強律師從業技能培訓,提高律師處理案件的能力。律師這些教育工作一方面可以通過參加律師協會統一的培訓來完成,也可以通過律師定期進修學習來完成,另外合伙律師事務所還可以建立定期的學習制度,以提高律師的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六、建立監督機制,創立品牌事務所的信譽。在當今律師制度并不完善的情況下,律師事務所必須建立自己的監督制度和體系,通過監督機制的作用,保證自己的服務質量,提高整體的信譽度。事務所的律師監督機制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著手:首先,應該建立案件回訪制度,及時了解當事人對律師服務的認可態度,征求他們對律師的意見和建議,以利于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其次,建立案件投訴制度,完善當事人對律師中侵權行為的救濟途徑;最后,應發揮司法機關對律師的監督作用,在這些機關設立一些的監督員,及時了解律師在司法活動中的情況,監督他們的從業行為。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提高本所律師的服務質量,而且可以極大地提高本所的社會信譽度,最終促進事務所的發展。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是律師業發展的重中之重,律師事務所要發展必須加強建立內部的管理體制,樹立品牌意識,充分調動事務所各種有利因素,建立一個團結、奮進、敬業的高素質的律師隊伍,才能構建合伙律師事務所的長效發展機制,為律師行業的整體發展奠定一定的前提,為和諧社會的構建發揮律師應有的職能和作用。

參考文獻

[1] 郭星亞.合伙律師事務所改革的深層思考[J].中國律師,2005,(3).

篇(5)

目前,我國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有固定薪金制、固定薪金加報酬分成和報酬分成制三種。而其中報酬分成制是律師事務所的主流分配形式。就世界范圍來說,報酬分成制也是合伙律師事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這種分配形式之所以成為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決不是偶然的,具有現實的必然性:這種分配形式最能體現按勞取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固定薪金制是“吃大鍋飯”,經實踐證明不利于調動執業律師的積極性,因而很少又律師事務所采用這種分配形式,只是的某些特定條件下才被采用,比如針對新執業沒有案源的律師,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發給固定薪金,解決其起步階段的后顧之憂,讓他們從固定薪金制逐步向報酬分成制過渡。總之,固定薪金制只是一種權宜之計,目前世界上還沒有長期、全員實行固定薪金制的律師事務所。

所謂報酬分成制,是筆者從上述文件中借用的名稱,實際上就是把律師的創收分成若干等分,一部分歸屬律師事務所,一部分歸屬執業律師。上述文件中就是把執業律師的創收分成100個等分,其中不低于25個等分歸屬律師事務所,不高于75個等分歸屬于執業律師,然后再讓執業律師承擔凡是可以分割到個人的一切費用。為了闡述的方便,本文將律師事務所所得的部分稱為提留,將執業律師所得的部分稱為提成,將提留與提成的比例稱為留成比例。我國乃至世界目前實行報酬分成制的合伙所現狀如何?及合伙所與執業律師的留成比例如何?據筆者所知,不同的合伙所留成比例差距很大,世界上一些大型的合伙所,執業律師的提成一般在10-30之間,而律師事務所的提留則在70-90之間。與之相反,一些經濟實力、社會認知度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的提成可以高達90-70,合伙所的提留只有10-30.那些提留很高的合伙所,門檻設得很高,不是一般律師能夠進得去的,而一般的小所則到處拉人,總是事與愿違。我們不難看到這樣的事例:幾個能力、水平、資格都較高的律師實行強強聯合,自以為有了這么好的條件,信誓旦旦地要打造一流合伙律師事務所,并且在宣傳上也加大了投入,讓人感覺到一個大品牌的律師事務所呼之欲出。然而曾幾何時,這些大牌律師不是東飛伯勞就是西飛燕,沒有飛走的,不但一流所之夢破滅,就連三五人的小所也難以為繼了。有的律師事務所是成立了十幾年或者幾十年的老所,而規模總是上不去,從骨干到普通律師,出出進進,變成了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為什么強強聯合合不攏?為什么老所留不住執業律師?究其原因,不是合伙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就是合伙人與聘用律師之間的利益沖突。如果是合伙人與聘用律師之間的利益沖突,歸根到底還是歸結到一個分配形式問題,實質上就是留成比例問題。這些合伙所在收益分配形式上總是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不公平、不合理因素。因而尋求一套科學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是律師事務所管理者的首要任務。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者找到了科學、合理的分配比例,也就找到了律師事務所發展壯大的鑰匙。

那么,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否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自治組織作出統一規定?本文所援引的規定是不是科學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遵循這個規定就能解決合伙所與聘用律師之間的利益沖突了嗎?我們不妨從合伙所的性質、合伙人與律師的法律關系、留成比例的產生過程等方面尋求正確答案。

二科學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是合伙人與執業律師平等協商的產物。

筆者這個結論的依據,就是合伙人與聘用律師的法律關系。

要確定合伙人與聘用律師的法律關系,首先要確定合伙所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結合上述兩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當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它既不是行政機構,而是名副其實的服務機構,從它的投資形式看,有合伙所、合作所和國資所等,也進一步說明律師事務所是贏利性的服務機構。其中的合伙所就更加凸現這一特點。律師事務所向社會提供的是法律服務,按照經濟學的觀點,服務也是一種商品,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務這種商品。這些商品的制造者就是在律師事務所內執業的律師。合伙人是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執業律師按照律師事務所拿到的訂單(合同)制造法律產品。由此可見,合伙人與執業律師的法律關系是民事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通過聘用合同來約定的。對于雙方約定的分配形式,只要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是合法的。

既然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通過聘用合同約定的,就應當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而由其他個人或組織強行制定一個分配標準,不論大所小所、新所老所一例遵行,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也肯定行不通。

三合伙所收益分配的規律,是留成比例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統一。

如上所述,科學的、公平合理的留成比例是在合同當事人平等協商中產生的,那么,不同的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客觀情況和利益追求,協商的結果也會各不相同。制定一個統一的留成比例,認為找到了合伙所分配規律而強制推行,實際上恰恰違反了客觀規律。

那么,合伙所收益分配的客觀規律是什么?筆者認為是留成比例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統一。

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讓合伙人與聘用律師協商出一個留成比例,這個留成比例是在矛盾統一的過程中產生的。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想的協商的過程中最大化地實現自己一方的利益。從合伙人這方面看,就是努力增加提留的比例,實際上就是增加合伙人共有的財產所有權;從聘用律師這方面看,就是努力增加提成的比例,使自己制造的法律產品的銷售收入能更多地歸屬與勞動者。這就是矛盾的過程。如果這個矛盾不能統一,那么就協商不成,不在本文的話題之內。如果這個矛盾能夠統一起來,也就是合同雙方形成了一個都能接受的留成比例。那么這個都能接受的留成比例是怎么形成的,當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的結果。但是這種讓步不是隨意的讓步,總要有一個依據吧,這個依據就是合伙所為聘用律師提供了什么服務,即盡了什么義務,就應當享有什么權利;反之,聘用律師從合伙所獲得什么服務,即享有什么權利,也就應當盡什么義務。合伙所為聘用律師提供的,不僅包括律師辦公的軟硬件,還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品牌效應、優質案源、材料的初加工等各個方面的服務的條件。其實,留成比例就是由這些服務和條件決定的。

以現在世界排名前列的幾家合伙所為例,他們對律師的收益一般都是采取高積累、低提成的分配形式,律師的工資一般只提成辦案收入的15-30,但是律師們卻趨之若騖,資格淺的律師不得其門而入,形成數千名執業律師、業務領域遍及全世界的一流大所。就是國內一些知名大所,執業律師收益分配的比例也明顯低于一般標準。而有些時聚時散的一些合伙所,為了維持下去,對執業律師許以70-90的高回報率到處拉人,結果應者寥寥。個中原因就在于前者的收益分配形式與雙方的權利義務相適應,后者背離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在那些大型律師事務所里,律師無需自己去經營案源,律師事務所為執業律師提供與律師專業化相對應的案源,為律師提供辦理案件所需要的一切現代化的軟硬件設備和相關的配套服務,使執業律師的工作效率提高幾倍、十幾倍和幾十倍,執業律師的收入雖然只有其辦理的案件收費的15-20%,但是其收入之高,是那些靠自己尋找案源的萬金油式律師無法企及的。與之相反,有些律師事務所,為執業律師提供的僅僅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牌號,律師辦公要收房屋使用費,年檢要交年檢費,稅收,水電、通訊、辦公用品等一切費用都分攤到律師的頭上,執業律師像散兵游勇一樣四處出擊,辛辛苦苦掙一點汗水錢,卻要讓合伙人從中抽頭25%以上,這個提留比例雖小,但是卻不盡合理,律師能眼看著自己的勞動成果被合伙人白白地割走一塊嗎?

總之一句話,合伙人為執業律師履行了多少義務,律師從合伙所享有多少權利,決定了合伙所的分配形式的合理與否。合伙所的留成比例愈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愈貼近,也就愈科學、愈公平合理。而在現實中,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像一般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樣,律師事務所總是居于主導地位,執業律師總是弱勢群體,他們平等的權利往往會被剝奪,律師事務所會將一個他們不愿意接受的、不公平合理的留成比例強加給他們,他們只能在走人和接受之間選擇。他們即使被迫接受了,也是把該所作為臨時落腳點,隨時有開拔的可能。這樣的律師事務所朝而不能保夕,更不要說發展壯大了。

四合伙所的多樣化決定分配形式的多樣化

這里所說的合伙所的多樣化,是指合伙所的規模品牌效應、軟硬件條件、經濟實力、專業化分工程度、社會認知度、案源情況的多樣化,世界上可能沒有在上述各項指標完全相同的合伙所,因而也就決定了合伙所的分配形式各不相同。目前我國存在著大量的初級合伙所,這樣的合伙所的特征是:合伙人對合伙所的投入很少或者沒有什么投入,牌子不響,聲譽不高,沒有能力對軟硬件作較大的投入,房屋是租來的,租金分攤到執業律師頭上,即使是合伙人出資購買的,也向執業律師直接或者變相收取了房屋使用費,即所謂的“出租柜臺”;律師事務所的公共支出如辦公費用、水電費、通訊費、招待費、年檢費、各項稅收等也分攤到執業律師頭上,即所謂的“收人頭稅”。像這樣的初級所,提留的比例很低是合情合理的。而本文所援引的某市律協的規定,雖然反對出租柜臺和收人頭稅,卻在出租柜臺和收人頭稅的基礎上又提留25%以上。對初級的合伙所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現在在律師界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律師事務所要壯大發展,就必須加大提留,增強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實力。要增強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實力,這個愿望是好的。但是合伙所的性質決定了所內的有形和無形資產都是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如果要增加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實力,也只能靠合伙人的加大投入,不能借增強實力之口,行侵犯聘用律師權利之實。

五分配形式的多樣化,與不正當競爭沒有聯系。

合伙所的分配形式怎么與不正當競爭聯系起來了呢?難道合伙所的不同分配形式也有正當與不正當之分嗎?什么樣的分配形式就是不正當競爭?我們還真的不敢相信有這么一個話題,但是律師界確有人把合伙所的分配形式與同業競爭聯系起來。據他們說,律師事務所對執業律師創收的提留低于某一個標準,就是不正當競爭。反之,不論合伙人為執業律師盡了多少義務,只要對執業律師的提留愈高,就愈正當。本文開頭所援引的規定,其實也就是出于禁止所謂的不正當競爭而制定的。為什么把提留低于25%就稱為不正當競爭呢?因為你的提留標準低于其他合伙所,那么其他合伙所的律師就會像流水一樣從高處向低處流,這豈不是以不正當的手段爭攬人才嗎?

那么,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人才競爭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嗎?什么是律師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呢?最權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律師法沒有把爭攬人才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而是把不正當競爭的范圍限制在“爭攬業務”的范疇。

2004年3月20日五屆全國律協第九次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一百四十三條對不正當競爭是這樣界定的:“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了推廣律師業務,違反自愿、平等、誠信原則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違反法律服務市場及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采用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損害其他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合法權益的行為。”這里同樣把不正當競爭限定在“業務競爭”的范圍,同時該規范還在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條對不正當競爭做了詳盡的列舉:

第一百四十四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一)故意詆毀、誹謗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信譽、聲譽;

(二)無正當理由,以在同行業收費水平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或采用承諾給予客戶,中介人、推薦人回扣,饋贈金錢、財物方式爭攬業務;

(三)故意在委托人與其律師之間制造糾紛;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排斥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

(五)就法律服務結果或司法訴訟的結果做出任何沒有事實及法律根據的承諾;

(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幫助委托人達到不正當目的,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手段達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一百四十五條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與行政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一)借助行政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力,或通過與某機關、某部門、某行業對某一類的法律服務事務進行壟斷的方式爭攬業務;

(二)沒有法律依據地要求行政機關超越行政職權,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限制其他律師正當的業務競爭。

第一百四十六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一)利用律師兼有的其他身份影響所承辦業務正常處理和審理;

(二)在司法機關內及附近200米范圍內設立律師廣告牌和其他宣傳媒介;

(三)向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散發附帶律師廣告內容的物品。

第一百四十七條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從事特定范圍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經過法定機構認可的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

(二)強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

(三)對抵制上述行為的委托人拒絕、中斷、拖延、削減必要的法律服務或者濫收費用。

第一百四十八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相互之間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串通抬高或者壓低收費;

(二)為低價收費,不正當獲取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務的條件;

(三)非法泄露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務的條件等暫未公開的信息,損害所屬律師事務所合法權益。

第一百四十九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會特有名稱或知名度較高的名稱以及代表其名稱的標志、圖形文字、代號以混淆,誤導委托人。

所稱的社會特有名稱或知名度較高的名稱是指:

(一)有關政黨、國家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名稱;

(二)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的高等法學院校名稱;

(三)為社會公眾共知、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非律師公眾人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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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6-0047-02

中美眾達字號之爭源于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下稱該《辦法》)的第7條及第30條規定。筆者認為該《辦法》的第7條及第30條規定存在立法缺陷,不應對國內諸多已經依法核準成立的與外國律師所重名的律所字號效力溯及既往,理由如下。

一、縱觀古今、橫看中外,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則

(一)西方的法不溯及既往傳統

在古羅馬時期,西方就開始奉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法律只能適用于法之后的行為”。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托馬斯·霍布斯認為,法不能對法公布之前的行為定罪懲罰,這是法溯及既往最本質的詮釋。新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富勒也認為:“法律只面向未來,不面向過去”,所以,如果遵照他的邏輯,用我們現今的觀念和現行的法律去懲治過去的行為,是不可思議和想象的。此外,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羅爾斯亦主張:法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能定罪,由此可知,他同樣認為法是不應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通過考究,我們得知:法不溯及既往在西方法治社會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雖然這種嚴格的法不溯及既往可能會對部分人不利,但放眼未來,還是有利于法治社會的建設與發展的。

(二)中國的法不溯及既往傳統

戰國時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發起了歷史上轟轟烈烈的商鞅變法,其核心思想是:“一斷于法”,主張用法律來治理國家,這也就間接表明法不應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判決斷案只適用行為之時的法律。

眾所周知,唐朝的立法達到了我國古代立法前所未有的高度,唐律作為我國封建社會最為完備、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是中華法系不可多得的瑰寶。在法的溯及力方面,唐律也有較為詳盡地規定,其中的《斷獄律》在疏文中就這樣寫道:“犯罪未斷絕適逢格改者,格重聽從犯時,格輕聽從輕法”,這話表明:如果格在犯罪判決之前有所變動的話,改變后的格重的就依照犯罪行為時的法律,改變后的格輕時就依輕法,這就說明,在一般情況下,唐朝的格不溯及既往,對當事人有利時格才溯及既往。

(三)我國現行《立法法》對法溯及力的規定

我國現行《立法法》第84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該條規定可知:我國是以法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法溯及既往為例外的,而且嚴格限制了法溯及既往的前提條件,不符合該前提條件,概不溯及既往。

在不同時空,東西方卻對法的溯及力有著一樣的法不溯及既往價值理念,筆者認為,這并不是一種巧合,而是由法的本質、法的功能和法的價值所決定的。在歷經千百年的洗禮后,到目前為止,法不溯既往原則仍然被許多國家認可和接受,因此,它的現實意義和存在價值還是值得我們肯定和推崇的。

二、法溯及既往作為例外,需嚴格遵循相應例外原則

作為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即有限的溯及既往,需要嚴格遵循相應原則。例外溯及應遵循什么樣的標準和原則,即法律應在什么樣的范圍內擁有溯及力,是法溯及力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根據不同領域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筆者認為應劃分三個大的領域來分別確定法的例外溯及的具體內涵。這三大領域筆者概括為:刑事法律領域、民事法律領域、經濟與行政法律領域。

(一)刑事法領域,法例外追溯的原則是“從舊兼從輕”

當前,刑事法領域“從舊兼從輕”原則得到了社會各界普遍承認,因為它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追訴者的人權,所以其成為現代法治國家通行的原則。

(二)民事法領域,法例外追溯的原則是對當事人都有利或至少對無過錯當事人及弱勢當事人有利

在民事法領域,例外追溯應表現為對當事人都有利或至少對無過錯當事人及弱勢當事人有利。具體而言:第一,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關系在行為時并不符合當時的法律,但依現行法則是合法的,并且對相關法律關系主體都有利的話,就應當依照新法承認其行為或關系的合法性;第二,在當事人一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新法對無過錯當事人或者弱勢當事人更為有利,則應適用新法,來保護無過錯當事人或者弱勢當事人的利益。

(三)經濟法、行政法領域,法例外追溯的原則是對私權利保障有利的同時,要對社會利益、公共利益保護傾斜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發展,現代經濟法的公法性質愈加突顯,因此筆者認為經濟法與行政法領域例外追溯要考慮其公法的特質,對私權利保障有利的同時,要對社會利益、公共利益保護傾斜。具體來講:首先,當私權利與公權力發生沖突時,應該優先保障私權利;其次,當社會公共利益與個別的私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該優先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最后,當社會整體利益與利益集團或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該優先保障社會整體利益。

三、該《辦法》對國內已經依法核準成立的律師所字號效力溯及既往存在立法缺陷

(一)該《辦法》效力溯及既往違背了法律最本質的自由價值

因為自由是法律的最本質價值,所以法律必須完全地體現自由和保護自由。當然,只有在法律公布后,人們才可以根據公布的法律自由地去選擇個人的行為,假如法溯及既往,那么人們就得在不知自由限度的情況下卻要作出自由限度內的行為,這是幾乎不能辦到的,也違背了法律的最本質價值——自由。既然該行為在行為之時并無法律約束,那么法律就應賦予其合法性,而不能用行為后的法去限制該行為。因此,用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該《辦法》去約束國內已經依法核準成立的與外國律師所重名的律所字號顯然是不合適宜的,該《辦法》不應對過去的行為自由進行限制和剝奪。

(二)該《辦法》效力溯及既往擾亂了法律追求的社會秩序

法律的天職就是維護、穩定社會秩序,而良好的社會秩序要求人們必須依照權威的、穩定的和連續的規范作出自己的行為,這就需要通過法律提前設立慣常的行為模式,以供人們遵照執行。如果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該《辦法》對國內已經依法核準成立的與外國律師所重名的律所字號有溯及力,則依據該《辦法》之前的法建立好的律所行業秩序很快會被該《辦法》的溯及力打亂,導致律所行業極不穩定,國內諸多使用在先、注冊在先、合法的與外國律師所重名的律所的利益也將得不到應有保護,這與法律所追求的秩序目標背道而馳。

(三)該《辦法》效力溯及既往損害了法律保護的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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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執業律師應當具備良好的學習心態和工作作風,始終保持謙虛好學的品格。

當今時展大趨勢是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知識更替日新月異,當事人的法律需求出現了多層次化、復雜化,律師與律師之間、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和合作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作為中國律師隊伍的預備隊和接班人的一員,我認為一定要先保持平和的心態,放低身價、保持做人的低姿態,從最容易、最簡單的小事做起,特別是注意工作細節。我們要多去發現同仁律師們的長處,多去尋找自身的不足,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

二、我認為一名律師要有一個人生職業規劃,要具有全局觀念和戰略眼光。

目前來說,做律師難,做一名好律師更難。這一情況已經嚴重影響最近幾年我國律師在數量上的增長。目前流行所謂“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師服務市場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師手中。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師服務市場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來競爭。這一局面,造成新律師和實習人員的生存危機。但只有競爭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勵律師提高自身素質,以服務于當事人,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要想做大做強,就一定要批判和檢討“單純軍事觀點”的觀念和做法,要一步一個腳印踏踏實實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不但要學會辦案,也要多參與與自身專業相關的公益活動。要提高自身社會責任感,注重律師辦案的社會效果;要做到外圓內方,堅守律師執業道德的底線,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好律師應當與時俱進,不斷學習掌握信息技術,熟練掌握法律檢索技能。

隨著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濟往來日益密切,新時代的發展對中國律師的素質有了新的要求。將來作為中國律師也不得不將視野擴大。做律師要反對“關門主義”,要廣泛閱讀書籍,要廣泛與其他律師同行交流合作、要廣泛參與社會實踐,更要廣泛交朋友,也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孤軍作戰、避免閉門造車、避免孤默寡聞,才能迅速地成長起來。互聯網的發展為律師利用信息提供了方便,律師可以非常方便地檢索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規及相關信息。

四、律師應當自覺遵守律師職業道德規范,努力提高自身修養。

篇(8)

全年共完成各項工作統計為:

1、義務法律咨詢人數 人。

2、法律援助案件 件。

3、律師業務專題培訓班人次。

4、擔任法律顧問 家。

5、刑、民、經案件辦理 件。

6、非訴訟法律事務 件。

二、日常教育管理情況

律師事務所始終注重專職律師日常業務的培訓學習,始終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為有效提高律師隊伍素質,律所還將每周一次的集中學習形成常態化,始終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一是經常性地組織律師開展新法新規、理論前沿、律師實務熱點等課題研究討論,召集專職律師、實習律師等對一些疑難時事案件和疑難在辦案件進行研討。二是組織所內律師集中學習點睛網在線律師培訓的相關課程和課件,積極安排人員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三是開展《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專題學習,對《律師法》和《律師事務管理辦法》進行深入細致的解讀,并重點講解律師依法執業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四是組織全所人員開展了《掃黑除惡》專項學習,不斷加強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等學習,不斷提高律師的政治站位,并配合相關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發揮好律師的專業作用。五是組織全體人員開展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辦法》,要求全體律師要把“全覆蓋試點辦法”工作做好,提升刑事辯護律師在專業化隊伍的建設,強化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通過一系列的學習,律師的服務意識明顯提高、執業行為規范、精神面貌明顯改觀、整體形象明顯提升。大家還一致表示,要結合律師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同時,全所律師積極參加各級司法部門組織的各項培訓學習和警示教育。

篇(9)

為進一步提高規范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內部管理及檔案管理,2020年6-7月,區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對全區*家律師事務所及*家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了半年執業檢查。此次執業檢查的重點內容:一是各所黨建工作情況;二是各所管理情況,是否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特別是統一收案、統一指派、統一收費、案卷歸檔等情況;三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法執業情況;四是村居法律顧問服務情況,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服務情況;五是檢查律師參與辦理涉黑涉惡、重大敏感性案件情況;六是投訴處理情況。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全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辦理案件質量及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檔案管理總體狀況較好。在內部管理上,各所能夠堅持統一收案、統一指派、統一收費審批制度,出具正式的收費票據;屬于應當集體討論的案件能夠履行討論程序;大多數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案較認真、規范;已結案的案件卷宗能夠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裝訂歸檔。隨機抽查每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3-5本卷宗,共調取、查看700余卷,大部分卷宗內容較齊全。

二、存在的問題

1.普遍存在重業務輕黨建的問題。各支部“黨員活動日”、“”制度落實沒有形成常態化,黨支部的黨建工作臺賬不夠系統、完善,黨支部開展活動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不夠到位。

2.各所開展公益性活動后,不注重資料收集,缺少圖片或記錄資料,不能全面清楚地反映活動開展情況。

3.部分所上墻版面更新不及時、內容較陳舊;

3.個別律所辦理涉黑涉惡、重大敏感性案件的會議記錄不齊全甚至缺失;

4.個別基層法律服務所人員管理松散,個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本不在所里坐班,辦案數量少、卷宗整理不及時;統一收案、統一指派、統一收費審批制度堅持的不夠好;

5.部分所收案登記不規范、記錄不齊全;授權委托書委托事項不明確;

6.卷宗封面格式不統一、不規范;部分卷宗無辦案小結,或雖有辦案小結,但內容空洞,流于形式;少數卷宗無風險告知書、缺主任簽字等內容;少數卷宗民事類無閱卷筆錄和質證意見;各法律服務所卷宗,普遍存在內容缺項、格式不規范的問題。

7.大部分所缺少投訴案件處理情況檔案。

三、整改要求

篇(10)

從檢查的整體情況看,各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長足的進步,達到了規范化建設的基本要求,各所的業務學習做得還不錯,公示的內容比以前齊全了,人員資料也比以前齊了,檔案歸檔也比較及時,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較完善。具體表現為:

(一)努力抓好律師所內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終考核的基礎上,各律師所加強了內部管理,一些律師所的合伙人多次召開會議,統一了思想和認識,把規范化建設作為所建設的重要內容和主要工作來抓,認真布置,并針對去年反映出的問題,查漏補缺,加強對所的規范化的管理。

(二)進一步實行科學化管理。

隨著我區律師行業規模的壯大,律師所的數量已經達到家,大部分律師所均配備有檔案資料室、圖書室,基本上能夠達到人均一臺電腦的配置。絕大部分的律師所更新了公示欄中律師的相片,統一為著律師袍的相片,顯得美觀大方。律師人數較多的所實行電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網,實現網上案件審批管理。在電子硬件設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礎上,加強網站建設,網站內容更新及時,活潑生動。

(三)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而且對制度匯編進行外觀的精包裝。各所立案登記工作有較大改善。大部分所實行立案電腦和登記簿的同步登記。大部分所能夠做好文件傳閱,公章使用登記,同時設立了多項臺帳登記。

(四)黨建工作富有成效

大部分律師事務所黨支部能按要求建立黨員活動登記本,積極組織黨員學習文件、開展活動,認真考察和發展入黨積極分子。有的黨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強黨的建設。如天地正律師所作為市司法局黨建設工作的試點單位,建立了專門的黨員活動室、支部書記和黨支部工作室,在網站設置了黨建欄目,今年推薦了名入黨積極分子,有名預備黨員轉正。

二、存在問題:

檢查中也發現仍有部分律師所在規范化建設方面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規章制度還不夠健全。

一是制度實用性不強。不少律師所對制度沒有進行實質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結合實際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少,以致制度擺設的多,所內人員主動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內容有欠缺。個別律師所群體、敏感案件討論上報制度沒有按文件要求及時更新;個別律師所未在投訴處理制度中明確成立投訴處理小組及其組成人員;個別律師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部分律師事務所沒有明確具體的主任外出報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實不到位。如收案登記有錯登、漏登的項目;個別律師所沒有實行收結案電腦化管理;部分律師所沒有明確合伙人職責分工。部分律師所合伙人會議和全所會議召開的次數過少,會議記錄內容過于簡單,個別所的會議全部是學習記錄,沒有研究貫徹上級布置的工作、對所管理問題沒有反映等。

四是檔案標準化不夠。部分律師所對案件歸檔不重視,沒有集中歸檔。有的案件歸檔不夠及時,有個別律師的案件結案后拖了年才歸檔。有的案卷裝訂不夠規范,部分案卷中沒有質量監督卡,有些質量監督卡沒有當事人簽名,無備考表,收、結案表上無審批,檔案封面填寫潦草。偶有發現個別案件使用廢紙復印入檔,傳真紙入檔,金屬物未剔除干凈。顧問合同檔案內容過于簡單,沒有相關記錄或反映工作內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個別所律師相片下沒有注明執業證號;新領證的律師遲遲未予公示;當事人須知沒有更新,有的還寫著和的投訴電話。

六是個別所臺帳登記比較潦草。如立案登記由各承辦律師登記,登記項目不全,字跡無法辯認。

(二)律師所黨建工作主動性不強。律師所黨支部主動開展黨員活動的次數比較少,個別黨支部的黨員會議記錄偏少。

三、改進建議

(一)建立實用性強的制度。規章制度不是擺設,是做好律師所管理的基礎與依據。各律師所應認真學習相關文件,每當有與制度相關的文件下發后,應當月召開合伙人會議,討論更新相關制度。不要每年待檢查時才統一更新。各律師所可以參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結合本所實際,不能生搬硬套。建議各所將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討論,刪除不符合本所實際的條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更新相應的制度,打造適合本所的一套規章制度。

(二)做好立(結)案登記。各律師所應該由專人負責使用市律師統一發放的立案登記簿對案件進行登記,作為原始記錄備查;同時建立電子檔案登記,方便管理。結案可直接在電腦進行登記,每年打印成紙質文件歸檔。以上電腦記錄要做好備份工作。

(三)盡量做好質量監督卡的回收。因為新版的質量監督卡沒有印回執,很多律師所也遇上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一是建議律師所盡量加強跟蹤,回收質量監督卡;二是可以使用年下發的“送達回執“,由當事人登記簽收。

(四)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按考核辦法要求,各律師所每年至少召開全所會議次以上(年布置工作、年工作總結、年工作總結),合伙人會議可以不限形式召開,但是必須做好記錄,每年不少于次。每次會議結束,參會人員必須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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