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07:3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法人證明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格式二)
_______,經(某單位任命或選舉),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系該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證明。
__________(蓋章)
負責人簽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在我司 —————— 任 ———— 職務,是我司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應寫明單位全稱,加蓋公章后遞交人民法院。
________現擔任我單位________職務,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我單位主管部門為________(中央在京單位,市委、辦,區、縣)。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蓋章)
注:在仲裁活動過程中,單位法定代表人更換的,應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繼續參加仲裁活動。
格式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________現任我單位________職務,為________主要負責人,特此證明。
附:________主要負責人: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全稱加蓋公章)
年×月×日
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證明書
同志,在我單位任xxxxxx職務,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
單位地址:
單位電話: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證明書
(xxxx年第xxxx號)
xxxxxx同志,現任我單位xxxxxx職務,為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附:
法定代表人性別:xxxx
年齡:x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營業執照號碼:xxxxxxxxxx
有效期:從x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單位:(填寫后蓋公章)
簽發日期:xxxxx年xx月xx日
說明:
1、法人代表為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2、內容必須填寫真實、清楚、涂改無效,不得轉讓、買賣。
3、將此證明提交建設單位作為合同附件或憑證。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xxxx年第x號)
茲授權xxxxx同志,為我方參加xxxxxxx的人,在開標、合同談判、合同簽署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我方均予以承認。
人無轉委權。
特此委托。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xx日
附:
人性別:x
年齡:xx
職務: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營業執照號碼:xxxxxxxxxx
授權單位:(填寫后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簽發日期:xxxx年xx月xxx日
說明:
1、委托書內容要填寫清楚,涂改無效。
2、委托書不得轉讓、買賣。
3、將此委托書提交建設單位作為合同附件或憑證。
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證明書
同志,在我單位任xxxx職務(身份證號:xxxxx),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xxxx年 xxx月xx日
附注:
①該代表人辦公地點: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②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表格
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xxxx市國土資源局:
__________同志,在我單位任__________職務,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委托書
xxxx市國土資源局:
今委托__________同志(性別: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全權代表法人辦理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抵押(租賃、轉讓)及與之相關的其它手續。
單位法定代表人(蓋章):
單位(蓋章):
_______,經(某單位任命或選舉),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系該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證明。
__________(蓋章)
負責人簽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全體董事簽名:
股東簽名(蓋章)
聲明
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后按照《公司法》和《會計法》規定,設立會計帳簿,進行日常核算,定期向稅務局報送有關資料。
特此聲明。
股東簽名:
授權委托書
根據有關程序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作為法人、其他組織和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由共同訴訟當事人推選的代表人進行訴訟,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書面文件予以說明,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對于由法人單位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書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廠長、院長、董事長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證明。
【文書樣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在我 任 職務,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公章)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二、正文
1.開頭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寫明法人組織的名稱。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條)。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法定代表人職責:
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姓名、性別、年齡)在我公司(或者企業、單位)任×××(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是我公司(或者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全稱加蓋公章)
×年×月×日
單位全稱: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該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同志,現任我單位 職務,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特此證明。
(蓋單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住址:
性別:
出生年月:
聯系電話:
注:①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請隨附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資料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證明范本》。
證明,兼任,公司,職務,法人,同志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證明××××同志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正式任命(選舉、聘任)擬在××××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董事長職務,根據公司章程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該同志不是(是)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干部(退離休干部)兼任職。
兼任其他職務情況:
特此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正文: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單位名稱)任(廠長,經理等)職務,使我 (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填寫說明:
其他組織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書同上。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擔任______職務,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該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在庭審階段,控辯雙方在犯罪金額認定方面產生分歧。
控方認為:馮某等三人的職務侵占金額為27萬余元。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時間長達數月之久,其盜賣的柴油實物早已消耗,無法直接查實,但根據本案現已查明的證據,可以推定其犯罪數額。本案中的侵占柴油的數量可以用以下推算的辦法得出:本案現已查明的事實有:(A)涉案車輛的GPS里程,(B)由涉案車輛的4S店出具的該車的理論耗油量(車輛系新車,從4S店賣出后即交由該車隊使用),(C)加油站登記的涉案車輛的加油量。因此,A(GPS里程)×B(理論耗油量)=D(涉案車輛的合理耗油量),再以C(實施盜竊后加油站登記的涉案車輛的加油量)-D(合理耗油量)=E(盜竊的柴油量)。
但辯方認為:馮某等三人的職務侵占金額應以現場查獲的盜竊數量為準,即查獲柴油只有1894升,價值人民幣13049.66元。之前的盜竊數額不能查明,不能以推算方法得出,因為控方的推算方法是不準確的,所謂D(涉案車輛的合理耗油量)本身就是不準確的,只是一個理論值,因為由于路況、天氣、載重量等因素,每輛車的實際耗油量和理論值之間肯定有較大的誤差,因此涉案車輛的實際耗油量是不能確定的,由于前項不準確,因此以公式推算出來的結論當然就不準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只能以現場查獲的盜竊數量為準。
二、本案犯罪金額推定之參照
刑事推定,是指在認定刑事案件事實的過程中,司法人員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從已知的基礎事實推導出另一未知事實(推定事實)存在的一種證明方法。[1]目前,“兩高”在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中,涉及到了對盜竊數額的推定方法。本案的罪名雖然是職務侵占,但其犯罪手段為盜竊,而且同樣涉及到對犯罪數額的推定,因此本案可以參照該司法解釋中關于“推定”盜竊數額的規定。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盜竊解釋》),該解釋的一個創新之處,是在認定盜竊數額時規定了“推定”的認定方法。其第4條第3款規定:“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第4款又規定:“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該解釋規定的“推算”方法實際上就是一種推定,使用的邏輯規則是“演繹推理”。在推理過程中使用了數理模式,即“A-B=C”,這個數理模式又稱之為“公式”,是確定無疑的真理,根據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結論必然是正確的。在這里,A項代表“盜竊后的月均用量”,B項代表“月均正常用量”,C項代表“盜竊的數量”,在A項和B項為真的前提下,根據“A-B=C”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C項則必然為真。但是,“演繹推理”有一個缺陷,即如何證明前提為真,具體到該司法解釋而言,就是如何證明B項為真。我們注意到,B項即“月均正常用量”實際上是一個理論值,即在正常情況下合法用戶的正常用量,它肯定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確,因為不排除在盜竊前的一個月合法用戶有超出平均值耗用的可能性,因此,這里的B項實際上是假設為就是合法用戶的實際用量,而否定了超出正常情況下的可能性。那么,在前項可能有誤差的情況下,推算而出的結論實際上也是可能存在誤差的。我們知道刑法上的證明標準較之民法上的證明標準更加嚴格,必須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但是為什么該解釋的“推定”證明就可以忽略這種誤差可能性的存在呢?這里就涉及到本文所要探討的核心問題,即如何規范運用推定證明方法的問題。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運用中的一些基本規范
目前,我國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有涉及到推定證明方法的罪名主要有:(1)盜竊罪;(2)洗錢罪;(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5)集資詐騙罪;(6)信用卡詐騙罪;(7)開設賭場罪;(8)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等。從這些相關的規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具有共通性的規范:
(一)刑事推定的運用是以無法直接證明有關事實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盜竊解釋》中,“推定”只適用于特殊的盜竊贓物,即電力、燃氣、自來水、電話費等,因為該類財物都是消耗品,而且電力、燃氣、電話費還是無形物,在案發后,這些盜竊的財物實際上都已經被消耗了,而且無法固定物化,因此很難直接確認盜竊數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解釋才明確、詳細地規定了一種“推算”方法來確認其數量。反之,如果在可以直接查實盜竊數額的前提下,是不允許使用推定的證明方法的。再以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為例,該類犯罪為目的犯,即必須要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為構成要件,如果沒有這樣的目的,就只是一種經濟糾紛,司法實踐中,直接查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個難題,為此,相關司法解釋才對此作出明文規定,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具有某種行為、表現,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可見,推定證明是一種間接證明,它是在無法進行直接證明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補充證明方法。
(二)刑事推定證明的事實具有高度正確性,但不是絕對正確的事實,允許“反證”
在關于主觀上“明知”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推定中,相關司法解釋往往有例外條款,即“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或“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推定”這種證明方法的邏輯特性所決定的。關于犯罪主觀方面的推定,在邏輯學上是采用“歸納推理”法。這是一種經驗法則,即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某種不正常行為,就可以歸納到主觀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上去,因為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有這樣的不正常行為,所以有這些不正常行為的人就可以推定為犯罪分子。歸納推理得到的結論只是有高度的可能性存在,但不可能100%的正確,因此允許“反證”。如果辯方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道”或者“被蒙騙”,那么,即使有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不正常行為,也不能推定得出其犯罪的結論。
關于客觀方面的推定與主觀方面的推定還有不同之處,通常對客觀事實的推定,在邏輯規則上采用的是“演繹推理”,即前提項為真,演繹得出的結論就必然為真,它不是高概率事件,而是必然事件。但正如前文所述,“演繹推理”同樣有一個缺陷,即不能絕對證明前提項為真,在這種情況下,就允許辯方“反證”,如果辯方有證據證明前提項失真,或失真到特別嚴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否定結論的真實性。
可見,刑事推定證明只能得出高度正確的結論,但不能得出絕對準確的結論,如果有反證予以排除,則不能適用推定證明。
(三)刑事推定證明方法的運用總是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運用緊密聯系
因為推定證明既有司法效率高,認定事實方便的優點,但同時又有不能絕對準確地證明犯罪事實的缺陷,所以刑事推定的運用往往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運用緊密聯系。只有當某類犯罪特別猖獗、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時,為了重點打擊、嚴厲懲治該類犯罪,同時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釋才會出臺相應的認定犯罪事實的推定證明方法,如為了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只要“沒有合法有效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或者“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即可推定為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其為贓物,就可以犯罪處理;[3]同樣,為了更加有效地打擊犯罪,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要行為人有“未如實申報”、“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交接”、“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等8種客觀行為之一,即可推定為“明知”是,就可以犯罪處理;[4]等等。
由此可見,刑事推定證明方法的運用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它應該與當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導向緊密相聯,做到“當寬則寬、當嚴則嚴”。
四、結論
本案以刑事推定方法認定犯罪金額是客觀、科學、恰當的,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運用中的基本規范。通過對上述司法解釋中有關“推定”規定的梳理、分析,筆者以為,在本案中,可以參照《盜竊解釋》中關于盜竊數額的“推算”方法,推斷認定被告人的犯罪數額,這樣的推定符合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運用中的基本規范,是客觀、科學和恰當的。
首先,本案的推定以不能直接查實侵占(盜竊)數額為前提。本案是一起以盜竊手段實施的職務侵占案,盜竊的對象是柴油,和《盜竊解釋》中規定的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電話費”等財物有相似之處,都是消耗品,且不易固定物化。在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時間長達數月,其盜竊的柴油數量已無法直接查實,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推定是唯一的認定犯罪數額的方法。
其次,本案的推定方法具有高度的正確性,沒有“反證”可以證明該推定存在重大誤差。本案對犯罪金額的推定,借鑒和參照了《盜竊解釋》中關于盜竊數額的“推算”方法,遵循的是“演繹推理”邏輯規則,即在已查明前提項的情況下,運用數理公式推算得出結論,該結論具有高度正確性。當然,我們不回避該”演繹推理”的前提項即(涉案車輛的合理耗油量)只是一個理論值,可能由于路況、天氣、載重量等因素,理論值與涉案車輛的實際耗油量之間存在誤差。但是,參照《盜竊解釋》中的“推算”規定,這種一定的誤差在推定證明中是允許存在的,只要對方沒有反證證明這種誤差大到足以否定前提項的程度,那么,以這種方法演繹得出的犯罪數額就應該是大致準確的。
最后,以推定數額認定其犯罪事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能夠有效地懲治犯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時間長達數月,嚴重侵害公私財產,如果僅因為推算中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誤差,就對其巨大的犯罪數額不追究責任,顯然是放縱犯罪,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綜上,本案應認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額為27萬余元。
注釋:
[1]裴蒼齡:《再論推定》,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3期。
一、引言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日漸得到普及和應用。但與此同時,交易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也大大增加,安全問題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近幾年來,由于數字簽名技術的廣泛運用,電子商務系的統安全性得到了較好的保證。
然而,在現代商務活動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需要把某些權力轉交給特定的人,人人代為行使這些權利。比如,又一個單位的董事長需要出國考察,在考察期間,為了不耽誤公司的正常工作,董事長可以委托一個特定的人員代為行使董事長的權力。為此,基于身份的密碼體制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基于身份的密碼學是由Shamir于1984年提出的。其主要觀點是,系統中不需要證書,可以使用用戶的標識如姓名、IP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作為公鑰。用戶的私鑰通過一個被稱作私鑰生成器PKG(Private key generator)的可信任第三方進行計算得到。基于身份的密碼系統的主要好處是可以減少證書存儲和管理開銷。
1996年Mambo、Usuda和Okamoto中給出了解決上述事例的方法,首先提出了簽名的概念,并提出了一個簡單的簽名方案。簽名是指原始簽名者可以將其簽名權力授權給簽名者,然后簽名者就可以代表原始簽名者進行簽名,當驗證者驗證一個簽名時,需要同時驗證簽名和原始簽名者的授權協議。然而,簽名者原始簽名者行使權時,其簽名可以被任何第三方進行驗證。在某些情況下,并不希望任何人都能驗證簽名,而只有指定的驗證人才能驗證簽名。這在實際中是需要的,如電子商務中的電子投標,電子投票等。
文獻介紹了其他的幾種簽名方案,但是這些方案在安全性方面都不同的有缺陷。1996年,Jakobsson等介紹了一個新的原語――指定驗證者簽名,指定驗證者簽名是指一個原始簽名者可以使指定驗證者相信他的申明是正確的,實現了只有指定驗證者才能驗證原始簽名者的簽名的特性,原因是指定驗證者可以生成與原始簽名者不可區分的簽名,該簽名雖然外人不能區分,是由原始簽名者還是指定驗證者所生成的,但卻可以驗證,并可以確定是他們二者之一所生成。文獻中Jakobsson等人也首次提出了一種強指定驗證者簽名方案的概念,強指定驗證者簽名是指只有指定驗證者可以驗證原始簽名者的簽名的有效性,但是他對簽名的驗證不能使第三方相信此簽名是由誰生成的,因為強指定驗證者能模擬原始簽名者生成一個相同的副本,而且只有強指定驗證者可以驗證簽名。后來Saeednia,Vergnaud和Laguil-laumie給出其形式化的定義,并進一步的加以延伸。如何將強指定驗證的特性引入到簽名體制中,值得深入的研究。
2004年,Li和Chen提出了一個基于身份的簽密方案,但是文獻證明文獻[7]中的方案不具有強不可偽造和前向安全的性質。在本文中,通過結合簽名的思想,提出了一個驗證簽名的方案。該方案實現了簽名只能被指定驗證人才能驗證的特性,還具有簽名長度短和計算開銷小的優點。
二、雙線性配對和GDH群
下面描述一些常用的與雙線性映射有關的數學問題。
定義1(雙線性配對)設G1是階為q的循環加法群,G2是階為q的循環乘法群,q是一個大素數,雙線性配對是一個映射e:G1×G1G2,滿足:
(1)雙線性:對任意的P,Q∈G1,對任意a,b∈Zq,有e(aP,bQ)=e(P,Q)ab。
(2)非退化性:存在P,Q∈G1,使得e(P,Q)≠1。
(3)可計算性:對所有P,Q∈G1,則e(P,Q)是實際可計算的。
定義2(GDH群)如果對于一個群G,求解其上的CDH問題是困難的,而其上的DDH問題是多項式時間可解的,則稱群G為GDH群。具體描述如下:
DLP(Discrete Logarithm Problem):已知兩個群元素P、Q,找一整數n使得Q=nP立。
DDHP(Decision Diffie-Hellman Problem):對于a,b,c∈RZq*,P∈G1,已知P、aP、bP、cP,判斷c=ab mod q是否成立。
CDHP(Computational Diffie-Hellman Problem):對于a,b∈RZq*,P∈G1,已知P、aP、bP,計算abP。
GDHP(Gap Diffie-Hellman Problem):如果在群G1上,DDHP容易但CDHP困難,則G1被稱為GDH群。
三、一種基于身份認證的數字簽名方案
本文構造了一個新的基于身份認證的不可否認數字簽名方案。該方案是為適應電子商務領域中簽名長度短、系統開銷小、安全程度高等特點而設計的,方案過程如下:
1.系統初始化
給定安全參數k,PKG選擇階為素數q的群G1、G2,群G1的生成元P,雙線性映射e:G1×G1G2。定義密碼學上安全的hash函數:H:{0,1}*Zq*,H1:{0,1}*G1,H2:G2{0,1}n,H3:{0,1}n×G2Zq*。然后,PKG選擇主密鑰s∈RZq*,計算Ppub=sP,選擇安全的對稱加密算法(E,D)(對應的明文、密文、密鑰長度均為n)。最后,PKG保密s,并公開系統參數:{G1,G2,n,q,e,P,Ppub,H,H1,H2,H3,E,D}。
2.方案的實施過程
為敘述方便,我們假定原簽密人為A,簽密者為T,簽密接收人為B。在簽名過程中,用戶將其身份信息ID提交給PKG,PKG計算公鑰QID=H1(ID),簽密密鑰為SID=S-1QID,解簽密密鑰為DID=sQID。那么,我們把原簽密人為A相應的公鑰、簽密密鑰和解簽密密鑰分別簡記為QA,SA,DA),簽密接收人T的各項記為(QT,ST,DT),簽密者B的相應各項記為(QB,SB,DB)。
(1)原簽密人A計算一個簽名SW=H(mW)SA,然后將(mW,SW)發給簽密者T。T計算并驗證以下等式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則C計算SAT=SW+H(mW)ST,并將SAT作為有效的簽密密鑰。
(2)對消息m∈{0,1}n簽密時,代簽人T選擇隨機數x'∈RZq計算QB=H1(IDB),
則為代簽人的簽密。
(3)收到時,B計算,如果,B接收m,否則拒絕。
借鑒文獻的方法,可以證明解密的過程。
四、方案安全性分析
結論1所提方案是一個可公開驗證的簽名方案。
分析:在該方案中,對于消息m,任何第三方可通過(mw,c,r,S)首先恢復出k1′,然后驗證r=H3(c,k1′)是否成立來檢驗密文的來源和合法性。
結論2所提方案具有不可偽造性。
分析:在簽名方案中,在原始簽名者對簽名者進行授權階段,原始簽名者用簽名方案對授權信息進行簽名,由簽名的不可偽造性可知,任何人不能偽造原始簽名者對授權信息的簽名。在簽名階段,除PKG和指定驗證者之外,任何沒有簽名密鑰的人不可能對消息m偽造一個有效的指定驗證者簽名。攻擊者要想得到簽名者的私鑰,必須獲得SB=sQB,這需要知道s,而從Ppub=sP求解s相當于求解離散對數問題。因此,方案在離散對數困難問題假設下具有不可偽造性。
五、結論
本文在分析現有基于身份認證的基礎上,提出一種基于身份認證的數字簽名方案。在這種方案中,只有指定接收者才能解密密文和恢復消息明文,并可以認證消息和簽名的有效性。該方案實現了簽名只能被指定驗證人才能驗證的特性,還具有簽名長度短和計算開銷小的優點。這種方案對于電子商務領域的電子支付、電子招投標等商務活動的安全性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Mambo M,Usuda K,Okamoto E.Proxy signature:delegation of thepower to sign messages[J].IEICE Transactions on Fundamentals,1996,E792A(9):1338~1353
[2]李繼國曹珍富李建中等:簽名的現狀與進展[J].通信學報,2003,24(10):114~124
[3]Axelsson S.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s:a survey and taxonomy,No99-15[R].Dept of Computer Engineering,Chalmers University ofTechnology,2000~03
[4]Au Wai-Ho,Chan K C C.FARM:a data mining system for discover-ing fuzzy association rules[C]//The 1999 IEEE International FuzzySystems Conference,FUZZ-IEEE’99,Seoul,South Korea,22 Aug.-25 Aug.1999,c1999,33:1217~1222
[5]BaoHai-yong,Caozhen-fu,WangSheng-bao,Identity-based threshold proxy signatures scheme with known ,signers [Z].TAMC,2006
[6]Li Xiang-xue,Chen Ke-fei. Identity based proxy-signcryptions theme from pairings[C]//Zhang Liang-jie,Li Ming-lu,Amit P S,et al. Proceedings of the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er-vices Computing(SCC 2004).Los Alamitos,California:IEEE Computer Society Press,2004:494~497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