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邏輯學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27 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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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學論文

篇(1)

第二,對于法律和邏輯結合所產生的“法律推理”的講述讓人十分詫異,要么拋開法律講推理,要么拋開推理講法學,這樣的課程設置簡直讓人發笑。有的人說“實質法律推理”也叫“辯證推理”。而事實上“實質法律推理”的根據并不是取決于推理的邏輯問題,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實依據,應該屬于“內容推理”。還有的教科書認為“個案適用推理”、“民事責任劃歸的推理”等其他責任劃歸推理都劃歸到法律邏輯學里。這種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是對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邏輯學屬于不規范以及分類偏差的錯誤,這樣的錯誤是由于不能堅持以“邏輯學”為研究基礎,必然會把法律邏輯術語搞混,造成不規范和分類錯誤的情況。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對于法律邏輯學的教學在講“法律辯證推理”時卻去講“實踐推理”和“實質推理”,并且不重視法律邏輯學的法律的主體地位的情況,在進行法律邏輯學的講授過程中需要進行糾正的。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方案

通過筆者研究,在解決法律邏輯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上可以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2.1分清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作為區分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邏輯學和法律邏輯學的整體和個體的關系,然后再加以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2.1.1抽象和具體的關系顯然普通邏輯學屬于邏輯學中較抽象的問題,而法律邏輯學則屬于抽象中的具體個例。

2.1.2理論和應用的關系普通邏輯學屬于理論邏輯范疇,更多的是進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論研究;法律邏輯學則更傾向于邏輯學在實際中的應用,而應用的正是普通邏輯學中的理論結合法學理論。

2.1.3廣泛和個體的關系在普通邏輯學中并不涉及固定的應用領域里的個性化問題;法律邏輯學則必須應用到法律領域內的各種具體化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所以在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過程中既要講授普通邏輯學的思維方法,又要講授法學中對普通邏輯學的應用。在概念的講述上既要講述法律術語的主觀規定與客觀現實的矛盾,也要講法律的穩定與靈活的統一,而判斷的真假特征與判斷的斷定上更要明確法律條文的意義,同樣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辯證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統一。

2.2解決法律邏輯學和法理學的關系在這方面對于法理學、法律方法論和法哲學等學科的理論成果要經過辯證判斷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現照搬其成果的情況。法律邏輯學必須堅持在法律邏輯研究基礎之上的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形式。在進行法律辯證推理的講解時不能完全不顧形式而只考慮內容,這都是一些普通綜合性高校在法律邏輯學課堂上容易出現的錯誤。總之,這二者的關系不能是脫離開來的兩個孤立部分,而應該是互相結合融為一體的兩個相輔相成的關系。所以,采用這種邏輯統一的方式實現法律邏輯學術語的規范化是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內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視“法律”在法律邏輯學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邏輯學課程中所講述的都是普通邏輯學在法律工作中的應用問題,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邏輯學原理”,這在整個法律邏輯學中是屬于個體與整體的關系,目前的方法必須采用,但是僅采用目前的辦法還遠遠不夠。法律邏輯學的內容應該包括應用邏輯學和特殊邏輯問題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這些情況中不僅有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邏輯問題,還有法律邏輯規范中自身存在的邏輯問題。總之在教學過程中,應該多采用法律實踐的研究形式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明確法律邏輯學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視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邏輯學就應該凸顯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為主要依據。根據邏輯學界的通用說法就是邏輯學就是推理學。尤其是法律邏輯學,更應該在重視法律的基礎之上重視邏輯推理。事實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執法過程中廣泛使用的法律思維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實明確、而法律動機不明的情況下,通過法律推理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偵查的過程,對案件的認定存在必然關系。在具體講授過程中,特別應該強調以下幾點:

2.4.1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才能明確使用的適用范圍。

2.4.2法律推理的種類通過對種類的詳細描述,才能讓學生了解在具體情況中應該采用何種方法和手段進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對事實的可信性進行分析之后采用正當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進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須遵照的要求,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彌補法律的漏洞,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可以找到正確的方向,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2.5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目前國內的學術氛圍就是重理論而輕實際,這在學術探討中無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學校培養的人才是要到社會中去實踐自己的理論,而不是去研究機構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的。這就造成大部分剛剛步入社會的學生空有一身理論而無法進行實踐操作。所以在教學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這正是出于法律邏輯學的特點———經驗性學科而得出的結論。經驗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更勝于理論。

三、法律邏輯學的應用(密室逃脫策劃方案)

3.1活動主題本次活動的主題就是通過實踐教學提升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3.2活動目的“普通邏輯學”是一門關于思維的基本形式、思維方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為提高學生思維的準確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養學生準確判斷、精確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養執法工作者的搖籃,執法工作者需要有較強的邏輯思維素質,而且邏輯學來源于實踐,最終也要回到實踐中去,因此未來的執法工作者學習邏輯,更應該結合實際思考和體會。根據我院學生所學專業需要,培養學生邏輯推理實踐應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級本科大隊開設“普通邏輯學”的實踐活動,在學習理論知識概念、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合理運用理論知識聯系實際,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

3.3活動過程

3.3.1準備工作人員準備:活動參與人員從2012級本科大隊7個開設普通邏輯學科目的班級中選出20名學員分兩次參加此項活動。活動地點準備:新疆警察學院北校區1號教學樓二樓全部行政班級教室(202~208)。(注:活動當天需學生處領導配合安排各區隊教室)活動器具準備:根據設計關卡,列出項目活動器具清單,上交至基礎部綜合教研室教師處審核,統一配備。(注:因活動設計需要向警體訓練部借用手銬)

3.3.2正式活動部分參加人員先聚集在一號教學樓階梯101教室統一進行對本次活動的全面介紹和規則的學習,再隨機分組,由每組負責學生分別帶到202-209教室統一開始第一關:心有靈“析”、心心相印。活動中,所有參與學生必須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基礎上聯系實踐,緊密配合,能夠在規定時間內,人人參與其中通過團隊合作尋找線索,推理、聯想、破解謎題獲取最終密碼,才能全部成功逃脫。隨后由第一名逃脫的小組再進入終極關卡:越獄終極大Boss。最后評出逃脫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組為冠軍進行獎勵。此次活動,教師只是指導,學生自主設計密室關卡,不僅學生參與積極性很高而且還專門單設一間供邀請嘉賓闖關,讓我部全體教師與學生同時參與活動,真實切身體會其中的奧秘。

3.4活動總結通過這種多樣的實踐教學活動,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無論是推出了成功經驗還是發現了存在的不足,都會對學院的本科實踐教學模式產生積極的影響,這類實踐教學活動可長期堅持下去,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篇(2)

邏輯學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著悠久的傳統,我國學界在70年代末 “邏輯現代化”口號的倡導下逐漸把邏輯學教育重新納入高校課程中。在目前軍隊院校向任職教育轉型的過程中,特別是更多的關注實戰化訓練要求,在總結日常教學經驗的基礎上,在法律教學中增加邏輯學專題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來,隨著邏輯學科學術和教學實踐的發展,我們的社會對邏輯學教育的認知正處于不斷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過程中。但飛速膨脹的社會財富給人們帶來普遍的浮躁情緒,使得身處政治、經濟、社會全面發展與改革的社會大眾在面對諸如階級固化、道德滑坡、貧富分化等等關乎社會發展所帶來的負效應的公共爭論面前,讓邏輯非理性情緒的社會風氣占據了思想上風。使得不講邏輯在某些時候變成了一種“集體無意識”的表現,而這種“集體無意識”很明顯的給學員的思維方式帶去了不利影響。

其次,部分軍校沒有將邏輯學作為通識教育基礎課納入教學體系,這和邏輯學當前在軍校教育中的學科地位有關。但把邏輯學作為通識教育,來輔助或彌補軍校專業化教育和職業化教育的不足卻非常必要。因為,邏輯學的教學目標從認知轉化的角度講,是為了培養具有獨立思考能力,能夠對多領域專業技能和知識做出思維銜接,人格健全,行為得體的人,并使之通過主動地思維訓練發展自身心智,拓寬認知視野,從而提高處理實際問題的思考力和判斷力。

再次,就目前軍校法律教學效果反饋來講,學員在課堂案例分析、命題討論和論文撰寫過程中,大部分失誤和漏洞都與邏輯混亂直接相關,常常表現為:對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點信息捕捉不全,語言表達含混不清,內心法律價值體系相互矛盾,對法律現象客觀事實的認知采取雙重標準等等。加上網絡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詞條搜索的便捷和隨意獲取的零散觀點催生了大眾的惰性,使得大眾的邏輯能力普遍下降。而學員對從網絡獲取的信息又缺乏篩選與甄別,入學前也較少甚至尚未經過系統的思維訓練,對碎片化知R與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邏輯思辨能力更是直線下降,直接影響著法律教學的效果和解決涉法問題的實踐能力轉化。

面對軍校學員在法律教學過程中存在的種種邏輯問題,作者認為,在部分沒有把邏輯學作為基礎通識課的部隊院校,在法律教學中安排相應的法律邏輯專題,用邏輯學的知識分析和解決法學領域的問題,能夠提高軍校法律教學的應用價值。因為法律邏輯本身就是交叉學科,能夠通過兩種不同學科間的交叉滲透,完成學科價值優化和教學的實效性。把法律邏輯學專題引入法學教育的課堂,能夠讓邏輯學知識成為工具與基礎,法學知識作為目標與載體,有助于學員在分析涉法問題和處理涉法事件時做到靈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軍校法律教學中設計法律邏輯專題主要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第一,從軍校教育向任職教育轉型這個大背景來看,任職教育學員培訓時間相對較短,比起生長干部學員四年的學習時間,為任職教育培訓單獨開設課時較長的邏輯學課程時間比較局促,學員短時間接受起來也比較吃力,容易導致學習熱情不高,影響教學效果。在部隊教育培訓貼近實戰化的要求下,從學員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轉化或者易于能力轉化的知識。所以淡化學科邊界,將邏輯學內容分散進其他課程,實現與其他主干課程相輔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較現實的教學設計。

第二,從以往教學反饋得到的經驗和學員需求的角度來看,邏輯學的內涵與外延非常廣,而學員在任職教育培訓期間所需要的邏輯思維訓練更多涉及到的是數理邏輯和語言邏輯,而在法律教學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邏輯對法律的描述與解釋,能夠幫助學員科學的認識和理解法律法規本身和法律現象表征。其次是實質邏輯的辯證推理功能,能夠幫助學員在發生實際涉法問題時綜合分析現實狀況,權衡利弊,作出正確的選擇來解決和處理核心問題,達成自身訴求,讓法律彰顯出真正的實用價值,從而使學員獲得課本教學外能力素質的發展。

第三,從軍校法律教學效用的角度來看,開設法律課程本身,就并不單純是對學員進行法律基礎知識、法律運行規則、法律框架體系的講解與傳授,更多的是讓學員具備在實戰化訓練和社會生活中,面對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織的涉法涉訴問題的時候,有著更加沉著冷靜的態度,更加細致縝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決途徑。而法律邏輯能夠在更深層次培養起學員的邏輯思辨力,使學員在與人溝通,是非判斷,價值取舍的過程中少犯錯誤、少走彎路。畢竟,一個缺乏邏輯的人很難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斷與選擇。

把法律邏輯專題設計在軍校法律教學中,還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必須提高學員對法律邏輯思維作用的認識與認同,承認邏輯是人類文明的體現,而法律邏輯是具備實際效用的工具性思維。其次,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將法律邏輯融入案情介紹、案例分析、案件討論等各個環節,力求讓學員培養起把邏輯思辨的方法運用到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鍛煉學員法律思維為主旨,同時幫助學員提升表達能力,加強批判性思維,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對法律邏輯的訓練激發學生的創新思維,幫助學生尋求思維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勵學生通過進一步學習邏輯學的相關知識,獲得在其他學科學習中新的思維體驗和感受。

法律與法治是由理性構筑的邏輯體系,在軍校法律教學中設計法律邏輯專題的意義在于培養學員的法律思維能力,進而期望學員能夠將法律知識和邏輯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決實際問題。

篇(3)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并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邏輯,尋找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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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何為法律邏輯

目前,法律邏輯學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學術體系,提到法律邏輯學,仍被視為一個怪異且冷門的研究,許多個人學術觀點大量存在。由于法學家們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種方法論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論的人,又未必對法律有興趣,所以法律邏輯學的困難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邏輯就是普通邏輯在法學領域中的具體運用,其理論基礎就是形式邏輯所闡述的原理。”同意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邏輯并不具備什么特定的研究對象,其只是在形式上,運用邏輯原理在法的理論、法的規范和法的實踐中的應用。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 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就是法律中的邏輯問題,法律邏輯就是形式邏輯在法律規范或法律活動中的應用。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法律邏輯作為一門學科,應有其獨立的研究對象。現在很多學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這些學者認為法律邏輯作為一門學科,是應該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的,而其作為邏輯學的一門分支學科,法律邏輯的研究應是與一般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相對應、相關聯的。

由支持后一種觀點的學者們的觀點中,我們可以簡單地將法律邏輯定義為:法律邏輯是一門主要研究法律思維形式及其邏輯方法的科學。

法律邏輯的歷史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主要是建立以傳統邏輯或一階邏輯內容為框架的法律邏輯體系,并將這些理論廣泛地運用于法律思維領域之中;

第二階段主要是從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擴展到了法律發現或獲取問題的研究;

第三階段主要是對事實發現、法律獲取、訴訟主張與裁決證成的規律、規則與方法進行系統的研究,逐漸地建立以事實推理、法律推理、判決推理與法律論證理論為主要內容的不同于傳統邏輯與一階邏輯框架的法律邏輯體系,并將這些理論應用于事實的發現、法律的獲取、訴訟主張與裁決的證立之中。

二、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質疑

美國的大法官霍姆斯斷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的結論后,各種批判法律與邏輯關系的理論,在法律和教學實踐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對于許多有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形式邏輯的作用在下降,而本應獨立性非常強的法律,卻因其外在客觀環境,諸如正義、人情、情勢等因素的作用在強化。

于是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質疑,其對法律工作的影響并無法量化,甚至能感受其在法律適用當中的作用微乎其微,面對這種實踐和種種批判理論對法律邏輯的影響很大,其權威地位實際上已經有了很大的動搖。而且一度,在法學院的理論課堂上,邏輯與法律的密切關系被撕裂了,二者似乎變成了并不相關的兩個概念。

一些法學類的高校專業課中并沒有“法律邏輯”課程,即便學校設置了這樣的課程,那么也是課時量、人員配備相對薄弱的。更多的是被作為選修課而開設,教學管理者、教師和學生們都對法律邏輯學不重視。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們對于法律邏輯學研究十分欠缺,還沒有研究出適應我國法學教育的法律邏輯學體系。

在學術界,許多法律人總會提出:“現代邏輯對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義?”似乎并不顯著的作用也正是許多法學家并不愿意將精力投身于這一學科的原因之一。

現代邏輯提供了具有內在一致性的表達和分析思維的全新原則和方法,而這種思維是正確、有效地完成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這可以作為一種簡單回答上述問題的答案,但是也許這并不能徹底消除對現代邏輯在法律中應用的困惑。那么,如果希望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就必須深入到一些相關分析之中,它們從多個方面證明了現代邏輯對法律思維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邏輯應當受到重視的原因

通過深入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借助于法律邏輯,法律思維的合理性得到增強,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人的思維借助法律邏輯思維實現

法律思維不能違背最基本的邏輯規律,按法制模式的設計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維形式應該是借助邏輯思維規律來完成的。在形式邏輯中,有許多對思維規律構成了一般的思維模式,指導著人們的思維,而這一點在法律思維中也不例外。

通過法律語言表達和法律思維是一個法律人存在的主要方式。那么如何認定上述定義中的兩個條件呢?法律語言表達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不違背邏輯思維的基本要求,即條理清楚。而法律思維則強調依據法律規范進行思維,其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強調程序優先、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等。

此外,法律思維不能與人們的日常邏輯思維明顯違背,對法律判決的結論必須是依據推理的方式邏輯地得出,否則判決就缺少了說服力。

(二)法律解釋依賴于法律邏輯

現代法學法律解釋的方法論,必須以法律邏輯的方式來進行研究。在解釋法律的時候需要運用邏輯規則。法律解釋學是通過徹底的理性本質與那些直覺的解釋形式加以區別的,其是邏輯的解釋。

近代成文法主義非常推崇法律邏輯,但是他們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技術。這一點最明確的體現就是三段論在法律條文中的應用。以司法中的三段論為例,通過在許多簡單的案件中直接運用,便可以推出判決結論。部分學者認為80%的案件都可以通過三段論推理加以解決。而在法律解釋中其明晰性原則也是靠三段論來支撐的,即對明確的法律就必須堅決執行,不需要解釋的就不能隨意添加意義,這是法律解釋的重要原則。而三段論的推理是法律解釋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法律邏輯鞏固法律發展

法律邏輯可以鞏固法律的發展,其可以在法律適用的如下幾個方面得到印證: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辯論的邏輯是一種出自法律的論證和反駁,該內容并不關心立法者想什么,而通過這個案件我們能夠從法律條文中援引什么。通過法律邏輯的指引是法制能夠得以實現的基本保證。

在訴訟事實的論證問題中,人們期望通過了解法律上的論證的性質,繼而推斷出證明的可能性是什么樣的,并且證明的技術和手段是什么,要得出上述結論,就需要通過邏輯規則甚至反邏輯規則來證明證據的相關性,而這種結論的得出依賴于法律邏輯的運用。

在刑事案件偵查中,案件的正確偵查既需要偵查人員認真勘查現場、確定偵查范圍、否定嫌疑對象,而案件的定論需要在掌握既有案件事實材料的基礎上,追溯案情發生的真實時間、地點、作案動機等,再通過正確運用邏輯推理,對案件的性質、作案的手段等進行合理推測和斷定。要從上訴案件線索中作出正確的偵查判斷,就必須通過借助于一定的邏輯推理形式來完成。這樣可以得出,邏輯推理是分析案情、案件偵查的重要工具。

四、如何加強法律邏輯的適用

法律邏輯作為法律學者、工作者需要擁有的一項重要的基本要素,其有著無法取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邏輯的適用問題上,我們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來加強呢?

(一)在態度上正視法律邏輯的重要地位

法律邏輯作為一個基本要素,在人們適用法律時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直接外在地表現出來,所以法律邏輯的重要地位被忽視。

如果將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比作一座摩天大樓的話,那么法律邏輯就是這個法律體系的內部設計,只有當內部設計合理且得到執行的時候,這座大樓才會在時間和客觀環境的變化下,穩固地保持其體態。基礎是每一個專業在達到巔峰的前提條件,我們只有正視法律邏輯的重要性,在態度上將其視為法學中一個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總體后,才會給予其應有的重要地位,而不能因為法律邏輯在表現出來的外在重要性不夠明顯時,將其忽略。只有真正地端正對待法律邏輯的態度,才能在接下來的法律邏輯教育及應用中使其得到發展,也為今后法律邏輯的適用提供了保證。

(二)在法律教學中注重法律邏輯的教育

在現在的法律教學中,對法律學者的法律邏輯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視。很多學校在教學設計中,并沒有將其作為一個重要的科目,這使得法律邏輯學漸漸淡出了法律學習者和愛好者們的視線,然而如果想要真正掌握法律知識,在現實的社會問題中很好地應用法律,擁有一個正確的法律思維和法律邏輯是必不可少的。

在現代社會中,法律邏輯是法治社會中法律評價的邏輯起點。在呼吁端正對法律邏輯的態度后,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普及法律邏輯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認識到它的重要性,積極地學習,以使得法律邏輯學在法律應用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教學中重視對法律邏輯的教育和研究,這也是提高法律邏輯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同時給法律邏輯在法律適用中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在實踐中應用法律邏輯

條理性和邏輯性是決定一件事情完成效率和效果的有效保證,在態度上端正了對法律邏輯的認識,在接受了深入的法律邏輯教育之后,我們就要將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應用法律邏輯。

其實每一個法律工作者在實踐中多會應用法律邏輯,只是其表象并不明顯而被忽略,然而擁有一個正確的法律邏輯會提高法律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證法律工作的質量。所以定期對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邏輯進行培訓也是提高法律邏輯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

后續的教育和學習,會使得在接觸實務后的法律工作者們更好地了解以前所學習的知識,也為接下來的工作帶來了更好的改善。更多地在實際工作中認識到法律邏輯的適用價值,在更加有效地提高法律邏輯的同時,也會為法律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可靠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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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思考、分析、討論等。它的特點是運用具體事例作為知識傳遞的一種呈現載體,在課堂中引進現實問題,把枯燥乏味的理論知識教學變成解決實際問題的公開討論,旨在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案例教學法應用于邏輯學教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邏輯學作為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同,但其在我國高等院校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存在諸多亟需解決的冋題。

一是邏輯學受重視程度不夠。高校邏輯學的開課率不高,多為考査課或選修課。加上其功利性不強、看似與就業關系不大,多數學生便將其視為邊緣課程,興趣不高,重視不夠,甚至多數學生還存在逃課或在邏輯學課堂上做其他作業的現象。

二是邏輯學學習難度大。我國邏輯學課程開課時間較晚,學生上大學前根本沒有機會接觸相關知識。同時,邏輯學本身抽象難懂,通常學生還未開始學習就已覺得棘手。

三是邏輯學課程體系的完整性難以保證。邏輯學本身的知i只結構復雜,教材內容豐富,還要進行復雜的推演,推理系統和公理系統構造極其規范、嚴謹。在課時偏少、內容抽象的情況下,教師只能選擇部分內容進行講解,極大影響了課程體系的完整性。

四是邏輯學教學與現實脫節。目前’高校邏輯學教學偏重傳統邏輯理論知識的傳授,內容陳舊且缺乏趣味性,與現實生活關聯不大’與各類#接不緊、針對性不強。

總之,我國邏輯學教學現狀不佳,教師難教、學生難學的現象普遍存在,不能充分發揮邏輯學作用。因此,教學改革迫在眉睫。而采用和吸取新的教學方法成為改革的重要路徑,所以探索案例教學法極具必要性。

(二)可行性

從1920年首次提出案例教學法以來,案例教學法已在很多學科的教學領域取得成效。雖然有專家認為案例教學法因其局限性而不適合所有課程,但總結案例教學法的方式和邏輯學的特點可看出’二者具有內在同一性。因此,在邏輯學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具有可行性。

一是案例教學法和邏輯學有共同的根源。案例教學法是運用身邊的實例對理念、思維進行承載體現的方法,案例背后隱藏的是理念、思維發展的潛在形態和規律。而邏輯學則著眼于純粹的理念及正確的思維方法和規律。因此,通過對案例本身的反復討論和辯駁,可以引導學生不斷放棄錯誤觀點、逐步接近正確結論。

二是案例教學法符合邏輯學的發展趨勢。由于受純形式化人工語言的影響,邏輯學在其發展過程中不斷趨于形式化,逐漸脫離人們的現實生活。而作為邏輯學分支的非形式邏輯,關心的是自然語言論證,更易被人們運用于實際生活中。這與案例選擇應面向生活和現實要求相吻合,因此,案例教學法更符合邏輯學的現展方向。

三是案例教學法符合邏輯學的教學目標。邏輯學的最大價值就是普及素質教育,學習邏輯學不僅能為學生的專業研究奠定基礎,還有助于培養其批判性思維能力和創新性思維能力。案例教學法最大的特點是能有效彌補邏輯學的抽象性,改變枯燥的學習模式,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從而提升學習興趣和效果。

總之,案例教學法和邏輯學能夠彼此契合。通過邏輯學多種教學方法的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對化解當前邏輯學教學馗尬的困境切實有效,極具可行性。

三、邏輯學課程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的現實探索

(一)與多媒體技術相融合

進人信息化時代,多媒體廣泛應用于教育領域,憑借其自身優勢極大提升了教學效果。在邏輯學教學中將案例教學法與多媒體有機融合,能夠創造情境,增加案例表達的生動性,從而達到應有的教學效果。傳統教學只是單一地講解、介紹案例,學生很難抓住案例所反映的思維規律本質,更談不上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教學效果難以保證。而將多媒體和案例相結合,便能以一定的脈絡結構、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形式將案例呈現出來,一方面能在有限的課程時間內向學生傳遞更生動、更直接的案例信息,提高學生對案例的理解能力和把握程度;另一方面,能夠最大程度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調動他們課堂參與的積極性,更好地實現師生互動,從而大大提高學生對邏輯學的認知程度和學習興趣,采用正確的邏輯思維方式進行判斷、推理,提升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建立龐大的案例庫

要在邏輯學教學中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的作用,必須擁有大量體現邏輯理論的案例,案例的豐富程度直接影響課堂氛圍和教學效果。因此,構建符合邏輯學學科要求的案例庫尤為必要。這需要教師借助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微博等平臺,收集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種思維形式的例證作為原始案例,再按照邏輯學的學科要求進行精心設計和加工整理,提取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案例,避免編纂不合實際或缺乏時代特色的案例。同時,可讓學生一起參與案例收集工作,以布置作業的方式,讓學生有意識地留意、挖掘現實生活中的相關案例,并進碰輯加工和整理。這樣一方面鍛煉了學生難、整理和分析資料的能力,能夠為教師進行邏輯學教學積累符合專業特點的案例;另一方面,也鍛煉了學生運用邏輯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達到邏輯學教學目的。

(三)按不同專業制定案例方案

高校邏輯學主要針對哲學、法學、文學、管理學等專業的學生開設專業課,而對其余專業的學生則非專業課。對這兩類學生進行教學,除要求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相異外,案例選擇也應有所區別。教師應根據學生所學專業不同,選擇帶有專業特性的案例進行教學。例如,對哲學專業的學生,應盡量從哲學原理和哲學流派中選擇有關案例,特別是結合哲學原著進行教學,可使學生借助邏輯學平臺與先哲們對話;對法律專業的學生,應盡量選擇一些真實案件作為案例,著重分析邏輯思維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的運用;對文學專業的學生,則應多選擇一些名著名言、寓言故事和生活中的典型事件作為案例,體現邏輯思維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對選修邏輯學的非專業學生,則可擷取廣為人知、幽默有趣的典故、笑話作為案例,吸引他們喜歡、關注直至學好邏輯學。為不同專業制定不同的案例方案,有利于邏輯學與各個學科的學習相結合,從而增強案例教學法的針對性和目的性。

(四)貼近學生學習實際

現在許多應屆畢業大學生都會參加公務員或選調生考試,這些考試的試題往往涉及大量邏輯學知識,例如,概念論、三段論推理、直言命題的對應關系,模態命題,復合命題及推理,可能性推理,等等。這些內容在各種考試中所占比例大,是學生感覺最費時間、最難得分、復習時最難突破和取得成效的部分。因此,教師可以在教學中結合這些考試,將一些典型試題作為文字案例,對其中的邏輯關系進行針對性分析。這種貼近學生實際和學習要求的案例教學,一方面將學生置于關乎自己未來考試的語境下,極大激發學生學習邏輯學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應試能力,也提高了他們的邏輯素養;另一方面,幫助學生節省考前參加培訓的費用,減輕了他們的經濟負擔,使學生學有所用、學以致用。

(五)進行戶外實驗教學創新

戶外教學作為課堂教學的有益補充,能夠進一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帶動他們探求知識、啟發思考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邏輯學案例教學應根據學生興趣和需求,開展形式多樣的戶外案例教學創新。例如,舉行邏輯應用討論會,選擇學校草坪或操場為活動地點,由教師建議或者學生自主提出要求,針對社會某個熱點案例進行邏輯分析。開討論會時,為激發學生對案例的理解和把握,可以讓學生通過小品表演的形式再現案例情境,然后指導學生對案例背后的邏輯理論、邏輯方法和邏輯規律進行討論,鼓勵他們大膽發表自己的看法,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根據討論內容和成果,撰寫研究報告或論文,以便他們更全面地認i只邏輯現象和邏輯規則;還可以組織有興趣的學生開展學術沙龍,或者在業余時間舉辦研討班’鍛煉他們在邏輯學領域的面能力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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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教學法應用于邏輯學教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邏輯學作為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同,但其在我國高等院校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存在諸多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是邏輯學受重視程度不夠。高校邏輯學的開課率不高,多為考查課或選修課。加上其功利性不強、看似與就業關系不大,多數學生便將其視為邊緣課程,興趣不高,重視不夠,甚至多數學生還存在逃課或在邏輯學課堂上做其他作業的現象。二是邏輯學學習難度大。我國邏輯學課程開課時間較晚,學生上大學前根本沒有機會接觸相關知識。同時,邏輯學本身抽象難懂,通常學生還未開始學習就已覺得棘手。三是邏輯學課程體系的完整性難以保證。邏輯學本身的知識結構復雜,教材內容豐富,還要進行復雜的推演,推理系統和公理系統構造極其規范、嚴謹。在課時偏少、內容抽象的情況下,教師只能選擇部分內容進行講解,極大影響了課程體系的完整性。四是邏輯學教學與現實脫節。目前,高校邏輯學教學偏重傳統邏輯理論知識的傳授,內容陳舊且缺乏趣味性,與現實生活關聯不大,與各類考試銜接不緊、針對性不強。總之,我國邏輯學教學現狀不佳,教師難教、學生難學的現象普遍存在,不能充分發揮邏輯學作用。因此,教學改革迫在眉睫。而采用和吸取新的教學方法成為改革的重要路徑,所以探索案例教學法極具必要性。

(二)可行性

從1920年首次提出案例教學法以來,案例教學法已在很多學科的教學領域取得成效。雖然有專家認為案例教學法因其局限性而不適合所有課程,但總結案例教學法的方式和邏輯學的特點可看出,二者具有內在同一性。因此,在邏輯學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具有可行性。一是案例教學法和邏輯學有共同的根源。案例教學法是運用身邊的實例對理念、思維進行承載體現的方法,案例背后隱藏的是理念、思維發展的潛在形態和規律。而邏輯學則著眼于純粹的理念及正確的思維方法和規律。因此,通過對案例本身的反復討論和辯駁,可以引導學生不斷放棄錯誤觀點、逐步接近正確結論。二是案例教學法符合邏輯學的發展趨勢。由于受純形式化人工語言的影響,邏輯學在其發展過程中不斷趨于形式化,逐漸脫離人們的現實生活。而作為邏輯學分支的非形式邏輯,關心的是自然語言論證,更易被人們運用于實際生活中。這與案例選擇應面向生活和現實要求相吻合,因此,案例教學法更符合邏輯學的現展方向。三是案例教學法符合邏輯學的教學目標。邏輯學的最大價值就是普及素質教育,學習邏輯學不僅能為學生的專業研究奠定基礎,還有助于培養其批判性思維能力和創新性思維能力。案例教學法最大的特點是能有效彌補邏輯學的抽象性,改變枯燥的學習模式,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從而提升學習興趣和效果。總之,案例教學法和邏輯學能夠彼此契合。通過邏輯學多種教學方法的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對化解當前邏輯學教學尷尬的困境切實有效,極具可行性。

三、邏輯學課程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的現實探索

(一)與多媒體技術相融合

進入信息化時代,多媒體廣泛應用于教育領域,憑借其自身優勢極大提升了教學效果。在邏輯學教學中將案例教學法與多媒體有機融合,能夠創造情境,增加案例表達的生動性,從而達到應有的教學效果。傳統教學只是單一地講解、介紹案例,學生很難抓住案例所反映的思維規律本質,更談不上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教學效果難以保證。而將多媒體和案例相結合,便能以一定的脈絡結構、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形式將案例呈現出來,一方面能在有限的課程時間內向學生傳遞更生動、更直接的案例信息,提高學生對案例的理解能力和把握程度;另一方面,能夠最大程度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調動他們課堂參與的積極性,更好地實現師生互動,從而大大提高學生對邏輯學的認知程度和學習興趣,采用正確的邏輯思維方式進行判斷、推理,提升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建立龐大的案例庫

要在邏輯學教學中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的作用,必須擁有大量體現邏輯理論的案例,案例的豐富程度直接影響課堂氛圍和教學效果。因此,構建符合邏輯學學科要求的案例庫尤為必要。這需要教師借助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微博等平臺,收集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種思維形式的例證作為原始案例,再按照邏輯學的學科要求進行精心設計和加工整理,提取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案例,避免編纂不合實際或缺乏時代特色的案例。同時,可讓學生一起參與案例收集工作,以布置作業的方式,讓學生有意識地留意、挖掘現實生活中的相關案例,并進行邏輯加工和整理。這樣一方面鍛煉了學生搜集、整理和分析資料的能力,能夠為教師進行邏輯學教學積累符合專業特點的案例;另一方面,也鍛煉了學生運用邏輯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達到邏輯學教學目的。

(三)按不同專業制定案例方案

高校邏輯學主要針對哲學、法學、文學、管理學等專業的學生開設專業課,而對其余專業的學生則非專業課。對這兩類學生進行教學,除要求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相異外,案例選擇也應有所區別。教師應根據學生所學專業不同,選擇帶有專業特性的案例進行教學。例如,對哲學專業的學生,應盡量從哲學原理和哲學流派中選擇有關案例,特別是結合哲學原著進行教學,可使學生借助邏輯學平臺與先哲們對話;對法律專業的學生,應盡量選擇一些真實案件作為案例,著重分析邏輯思維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的運用;對文學專業的學生,則應多選擇一些名著名言、寓言故事和生活中的典型事件作為案例,體現邏輯思維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對選修邏輯學的非專業學生,則可擷取廣為人知、幽默有趣的典故、笑話作為案例,吸引他們喜歡、關注直至學好邏輯學。為不同專業制定不同的案例方案,有利于邏輯學與各個學科的學習相結合,從而增強案例教學法的針對性和目的性。

(四)貼近學生學習實際

現在許多應屆畢業大學生都會參加公務員或選調生考試,這些考試的試題往往涉及大量邏輯學知識,例如,概念論、三段論推理、直言命題的對應關系,模態命題,復合命題及推理,可能性推理,等等。這些內容在各種考試中所占比例大,是學生感覺最費時間、最難得分、復習時最難突破和取得成效的部分。因此,教師可以在教學中結合這些考試,將一些典型試題作為文字案例,對其中的邏輯關系進行針對性分析。這種貼近學生實際和學習要求的案例教學,一方面將學生置于關乎自己未來考試的語境下,極大激發學生學習邏輯學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應試能力,也提高了他們的邏輯素養;另一方面,幫助學生節省考前參加培訓的費用,減輕了他們的經濟負擔,使學生學有所用、學以致用。

(五)進行戶外實驗教學創新

戶外教學作為課堂教學的有益補充,能夠進一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帶動他們探求知識、啟發思考,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邏輯學案例教學應根據學生興趣和需求,開展形式多樣的戶外案例教學創新。例如,舉行邏輯應用討論會,選擇學校草坪或操場為活動地點,由教師建議或者學生自主提出要求,針對社會某個熱點案例進行邏輯分析。開討論會時,為激發學生對案例的理解和把握,可以讓學生通過小品表演的形式再現案例情境,然后指導學生對案例背后的邏輯理論、邏輯方法和邏輯規律進行討論,鼓勵他們大膽發表自己的看法,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根據討論內容和成果,撰寫研究報告或論文,以便他們更全面地認識邏輯現象和邏輯規則;還可以組織有興趣的學生開展學術沙龍,或者在業余時間舉辦研討班,鍛煉他們在邏輯學領域的科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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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概念綜述

概念是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成果的總結。犯罪概念是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在刑法理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為犯罪概念是刑法學研究的基本范疇,若離開了這一基本范疇,其他問題就無法進行研究。然而,由于犯罪問題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要想對形形的犯罪現象的內在本質及外部特征做出科學的概括,的確并非易事。“研究犯罪問題,即犯罪是什么的問題,首先要明確,站在什么立場,要解決什么問題?站在立法者的立場,要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中,框定社會成員的某些行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規,確定將被框定為犯罪的該類行為所具有的共同本質和特征,而所謂犯罪概念,就是對這類行為共同本質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場,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確標準,來幫助其辨認某些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犯罪,故所謂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規定,而僅做所謂本質性的空泛定義。”

我國關于犯罪概念的最基本特征,1997年新刑法實施以前,刑法理論學界一般認為是犯罪的實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如高銘暄等教授認為“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而1997年新刑法修訂以后,隨著罪行法定原則的確立,有學者認為,社會危害性離開了刑事違法性就不能成犯罪的特征,社會危害性至多是一個理論刑法學的概念,故應從刑法解釋學中將社會危害性逐出或消解,將刑事違法性作為犯罪的唯一特征。針對這種由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的現象,趙秉志等學者提出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片面強凋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對立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同時,也有許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獨特的觀點,如有學者直接提出了“新的具有雙重結構的中國刑法理淪的犯罪概念應當由‘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組成,就是把犯罪慨念分為說明尚未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但是應當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的‘立法概念’和說明已經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行為的司法概念’,立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由刑法規定為犯罪,適用刑罰予以處罰的行為。司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應當適用刑罰予以處罰的行為。還有學者指出,犯罪不僅僅是一個刑法問題,而且是證據法和程序法的問題;犯罪不僅僅是一個事實問題,而且是一個法律問題。只有建立一個刑法、證據法、程序法統一的全方位的犯罪概念,才能為刑法提供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

筆者認為,這些新的觀點的提出,確實具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覺,對于以往片面強調“社會危害性”或“刑事違法性”的觀點來說,無疑具有較大的進步:筆者在此僅就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犯罪概念做一簡要論述。

二、犯罪概念在刑事司法上的認定

對于司法者認定犯罪的標準時,我同學者普遍認為只能以“刑事違法性”為唯一標準,如李海東在他的《刑法原理人門》就說到:社會危害性容易以其“犯罪本質”的外衣為突破非行法定原則提供一種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論依據,因而對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這一命題進行了嚴厲的批評。筆者認為這些害怕司法者以“社會危害性”而架空“刑事違法性”的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他害怕司法者以“社會危害性”這一具有模糊性的標準來隨意出人罪,導致司法擅斷,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在司法領域適用“社會危害性”標準是為了出罪而非入罪,是以該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為前提條件的,具體操作如下:

首先,對于司法人員來說,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先運用“刑事違法性”標準,即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為衡量標準。如果一個行為縱然有多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刑法對此卻沒有做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情況下,也即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則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則不能認定該行為為犯罪行為,當然,如果這類行為頻繁發生,可以通過及時頒布單行刑事法律,并在適當時候納人刑事立法體系,使之罪刑法定,在實踐中,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行為既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具有刑事違法性。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危害性標準與刑事違法性標準之間沒有發生沖突,即把該行為認定為犯罪,既符合實質正義,也符合形式正義。

2.行為既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根據社會危害性標準還是刑事違法性標準,都應該認定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3.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具有刑事違法性。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由于刑法的滯后性和穩定性,刑法沒有對這類行為做出相應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還是很多的,比如國家考試舞弊行為,非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某些玩忽職守行為,等等。這些行為當然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但由于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因此,目前還不能把它們作為犯罪來處理,即使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將其作為犯罪來處理,還必須通過立法程序,經過立法的1認可”,才能將其“轉化”為犯罪,否則仍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顯然,有人肯定會對這樣做的合理性提出質疑,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這也是維護法律權威、防止司法擅斷、實規一般公正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其次,當一個行為完全符合刑事違法性標準時,也并不當然地認為其就構成犯罪。此時,還應當運用“社會危害性”標準予以矯正。糾其原因,是由“社會危害性”的內涵是隨著歷史和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這種易變性在社會轉型時期表現地更為明顯。這種變化具體表現為:以前沒有社會危害性或具有較小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現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Pl:以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現在沒有或只有較小的社會危害性。但由于刑法本身的穩定性和規范性,它不可能及時地做出相應地凋整。“刑事違法性作為判斷罪與非罪的標準,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正確的,因為大多數具有刑事違法性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然而,社會生活紛繁復雜,具有刑事違法性但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所以在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之間就可能產生脫節的現象,在實踐中就可能存在“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但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此,學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根據《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認為這種行為應嚴格按照法律定罪處罰,堅持“刑事違法性”標準;第二種觀點認為嚴格按照法律條文本身的規定對面臨這種沖突的行為論罪科刑,無疑是“合法”的,但卻可能違背基本事理和人之常情,與民眾的普遍期待和正義感情相脫節,這樣的“嚴格依法辦事”結果的合法性背后顯然缺乏正當性的支持,或者說雖然在表面上堅守了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的內在價值,卻在更大范圍內不適當地侵蝕了法律的外在的社會價值,削弱,損害了公眾對法規范的尊重和認同。

綜上所述:根據罪刑定原則,以“刑事違法性”作為判斷標準,但對于第四種情形,即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但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較小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下,則應以“社會危害性”標準將其出罪。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功能——兼評我國《刑法》第3條

我國《刑法》第3條就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學者普遍把前者稱之為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將后者稱之為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就不能“入罪”,在奉行“法律至上”的現代法治國家中,在這一點上似乎沒有什么爭議,但如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是否就必須認定為犯罪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篇(8)

出生日期19**.7婚姻狀況未婚

學歷本科體重65KG身高177CM、

專業小學教育(中文)健康情況健康

畢業院校XxXxXxXx郵箱Xx@

聯系電話XxXxXxXx郵編XxXxXxXxXxXx

個人知識結構以中文專業知識為主,擁有一定的美學,心理學,教育學,管理學,法律和關系學知識。

個人經歷學習經歷:

20**年9月

進入Xx學院教育系學習中文專業。先后參加黨課和團課的學習,并順利結業;通過CET4、計算機二級考試等。

20**年11月

進入學院記者團實習,期間寫作能力大有提升,培養了良好的信息接收、分析和處理能力。

20**年6月~8月

組織Xx區暑期支教活動(Xx縣Xx),向山區的家長傳授并講解了新近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并得到了他們的信任和尊敬。增強了交際能力和中文的應用能力。

20**年9月

參加青年志愿者協會宣傳部,在后來的工作中主要負責展板的制作和書寫。

20**年春節前

在Xx心理咨詢中心短期見習,了解并掌握了一些心理咨詢的方式和方法。

20**年底~20**年1月

準備研究生考試,先后學習了管理學,關系學,教育學和法律碩士的專業課。

創業經歷:

20**年3月~10月

與朋友在Xx市Xx社區(Xx小學對面)開辦‘Xx’小型服裝店積累了一些銷售經驗。與顧客的交流增強了判斷能力。

20**年4月~2009年4月

入股‘Xx’美發店,由于事前做了充分的調查分析,對工作的管理和要求也得到了廣大顧客的認同(大多數是在校大學生),轉讓前曾兩次創造月收入過萬的記錄。

個人能力

1:本人喜于寫作,書法,舞蹈。時常在博客和校內發表文章和詩篇,曾獲“挑戰杯”論文優秀獎,書法比賽二等獎。

2:本人精通國語,有做校園廣播臺主持人和實習記者的經歷,有短期的心理咨詢和實驗的見習經歷,善于交流。

3:本人曾在校創業,積累了一定的管理、銷售、協調利益和處理問題的能力,適應工作的能力強,能快速融入企業的工作環境和工作關系。

個人愛好擊劍,籃球,寫作,以及一些展現人類智慧和技巧的活動。

個人評價本人性格開朗、樂觀向上、興趣廣泛、為人和諧、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適應能力、并有較強的信息接收、處理和協調能力。

求職意向本人欲求一份文事部門的工作。另附:名校是社會共有的,經驗是工作積累的,適應能力才是自己的。希望貴集團能給我一個展現的平臺,也讓我為千億的效益使一份力。

大學所學課程專業課:

古代漢語、現代漢語、寫作,外國文學、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文學概論、大學美學,基礎心理學、教育心理學、學生心理輔導,課程與教學論、邏輯學。

篇(9)

    一、法律論證的一般原理

    法律論證是指的通過一定的理由來為某種法律主張、陳述和判斷的正確性與正當性進行辯護。在審判活動中,我們需要對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同時進行論證,但是由于法律的根本特征在于其具有規范性,法律事實不同于經驗事實也是由于法律的規范性所致。所以,在法律論證過程中,最根本的就是要論證作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規范是否具有正當性。

    法律論證具有一下兩個最為顯著的特征:

    第一,法律論證的本質在于它是一種似真論證。傳統觀點認為,法律論證一般分為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兩種。但是,隨著案件情況的多元化,非形式邏輯學派否定上述劃分,而是將法律論證在前者的劃分基礎上再加上一種,即溯因論證,也稱回溯論證。這種劃分形式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認為在這三種論證類型中,根據嚴格程度的不同,依次從高到低的將演繹論證、歸納論證、溯因論證進行排列,并且它們的基本思想也從前提與結論的嚴格關系逐漸到松散關系,也就是前提真而結論絕對真前提真結論可能真前提是似真結論也似真。從其本質上來說,法律論證既不符合演繹論證,也不符合歸納論證,它是一種似真論證。當然,我們并不否認演繹推理的有效和歸納推理的強度在法律論證中的作用,但歸根結底,法律論證是一種似真論證。

    第二,法律論證具有可變動性。法律論證由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兩部分組成。在具體的審判活動中,由于案件性質不同,在需要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論證的內容及關鍵點就存在差異性。隨著證據采信數量與事實認定的變動,論證的結論可能會發生變動。有時即便事實已經很清楚,但在適用法條時仍會無法得出論證結論的情況。

    當今社會是一個民主的社會,任何專制行為都是為人們所反對的,我們只能在理性中說服并征服別人。因此,只有對法律論證加以重視,對裁判的論證方式加以熟練掌握,才能更好的增強判決公信力,使法律的權威能夠真正得以樹立,使法律得到更為普遍的遵守。

    二、判決文書中運用法律論證的必要性

    法院的判決書是對案件審判的詳細記錄與判斷的邏輯說理,是公平與正義的載體,它保證了審判過程及其結果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

    (一)運用法律論證可以保證判決書的正當性

    “判決的意義既然在于對特定沖突做法律上的解決從而相應地對公共利益加以保障,那么,為了使判決真正地解決沖突,就必須要求判決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判決書是否能讓當事人信服,就在于它是否具有正當性。所謂的正當性即是法律的解釋和裁判的依據是否合理,這就必須通過論證,證明判決書中的裁判依據是合法合理的,使當人事自愿接受裁判文書,并自覺地履行相關義務,同時也能讓社會大眾普遍接受。

    (二)運用法律論證是樹立法律權威,彰顯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

    法律生命就在于法律權威。法律權威的樹立,不僅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證,還需要公眾的自愿接受,也就是司法裁判的公平與正義,也就是社會公眾對判決書的信服。法官之所以對司法裁判進行法律論證,其目的就在于把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進行展示,它為當事人了解司法活動提供了一個窗口。只有通過對裁判事實進行法律論證說理,才能更好地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律和司法裁判的公平與正義。如果法官沒有對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說明,那么當事人又如何能對判決書信服,又如何能彰顯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當裁法律脫離了靠說理這條路來要求人們服從時,法律就淪為了專制工具,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將無安身之地,人們心中法律信仰也將難以形成。

    (三)運用法律論證是對公眾司法知情權的保障

    在法治社會里,公民對司法知情權的行使不僅要使判決書向社會公開,更為重要的是要知悉法院判決書的裁判理由,也就是要使判決理由和論證過程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就在于要獲得一個公正的判決結果。而結果是否公正就在于判決理由是否公正,即就是意味著要判決理由是否正當,這樣才能使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信服,使判決結果得到很好的遵循。放眼當今各國,法律論證已是裁判中不可缺少的過程,是法官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

    (四)運用法律論證是法律適用內在要求,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司法裁判的任務有時就可能特別要求那些憲法性秩序所固有的,但尚未在成文法律文本上得到表達或只有不完整表述的價值立場,應當通過某種評價行為加以澄清,并在實際的判決中得以實現。在此過程中,法官必須防止恣意專斷;其判決必須以理性論證為依據。”若果沒有法律論證,僅憑法律條文判案,普通公民是看不出案件事實與法律條文之間的聯系的,是不能讓當事人信服的。此外,法官對法律的適用,就意味著法官存在裁判的自由裁量權。法律論證的存在,就要求法官把自己裁量的過程與理由展現給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說明其裁判是是合法且正當的,從而就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我國裁判文書中法律論證的現狀及其完善建議

    (一)我國判決書中運用法律論證時存在的問題

    第一,說理不充分。就我國目前的判決書來說,基本上沒有說理或者說理不充分。對于案件事實的確認,只用格式化的語言帶過,即用“上述事實,有證據在案”或者“上述事實,證據確鑿”等話語。對證據的采信與否,法官也沒有給出過多的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對證據的認定過程不予展示,只用修辭性的語言帶過。對于法律的適用也是直接引用法律條文,不給出理由。這種模糊的判決方式給司法效果帶來弊處,會為枉法裁判提供保護,有蒙蔽當事人的嫌疑。

    第二,說理不具體。所謂的說理不具體,其就是指的說理沒有針對性,而說理的針對性就是指的在以事實為根據的條件下,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相關訴訟請求,以及法院對此的相關看法進行說了明論證的一種觀點或看法。但在法院的實踐當中,判決書的實際說理操作存在很多問題,如對不需要說理的地方侃侃而談,對需要說理的卻是簡明扼要、一筆帶過。對于一些當人事比較在意部分,沒有說清楚相關問題之間的內在關系。

    第三,說理不周延。所謂說理不周延就是說理沒有邏輯性。論證過程就是一個嚴密的邏輯過程,即不得違反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同一律要求法官的分析與判斷要前后一致,不能隨便轉移話題,也不能把相關的法律關系和證據的認定程序相混淆,要使實際論證的內容與需要論證的內容同一。此外,矛盾律要求法官在論證時不能前后矛盾,即對于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證據認定不能同時判斷為真。排中律也要求法官判決觀點要明確,不能含糊不清、模棱兩可。

    第四,說理不完善。說理不完善是指的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沒有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或程序權利的措施和裁判給予充分說明的訴訟活動。只有對完整的訴訟過程進行真是的描述和詳細的說理,才能證明法官對事實判斷和法律判斷的合理正當性,才會使當事人在司法權威和法律信仰下信服判決書,實現當事人對法律適用、證據認定、判決結果的司法知情權。

    (二)判決書中完善法律論證的建議

    判決書不僅是公民司法知情權的體現,也代表著法律權威。它是判決公正的載體,裁判說理的公正性就在于法律論證。

    1.論證要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為基點

    司法裁判過程是法官進行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一個說理過程。判決結果表明了事實認定過程與法律適用過程是合乎邏輯的,是裁判公正的體現。在審判過程中,法官以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為核心進行審判,判決書自然要以這兩點為基點展開論證說理。事實的認定包括:首先,對證據的采信論證說理。事實認定要以證據為基礎,證據的采信與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訟的結果。其次,對舉證責任的分配論證說理。在案件審理時,需要由法官通過舉證責任及其分配規范來確定由誰承擔敗訴的風險。

    2.論證務必做到邏輯性與針對性相統一

    判決理由的闡述是審嚴格縝密的法律與事實推理過程。證據認定、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三者之間是相互統一,前后一致的。強化說理的邏輯性包括:第一,說理論證時要遵從三段論的基本范式,不得違反基本的邏輯規律,即遵循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使法官的分析與判斷前后一致,實際論證的內容與需要論證的內容完全同一且前后一致。第二,法官論證的核心應該放在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上,也就是雙方之間相互對立的主張與陳述。它既是訴訟中需要當事人證明的對象,又是法官論證說理的核心和關鍵。此外,對于不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非案件審理重點的部分可以簡單說理,或是一筆帶過。

    3.判決書的論證說理不僅要依法說理,更要注重其合理性

篇(10)

一、新課程設置的構想

新課程專科階段最低畢業學分擬定為76學分,共1368課時。其中公共課程全部為必修課程共6學分,108學時;專業必修課程51學分,918學時;專業選修課程1分,342學時;取消畢業論文和社會實踐課程。

公共課程開設大學語文(3學分、54學時)、政治理論(3學分、54學時),取消開放教育入學指南、外語等課程。

專業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其中必修課程開設憲法學(3學分、54學時)、刑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民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法理學(3學分、54學時)共五門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開設婚姻家庭法學、環境法學、法律調解學、中國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國家賠償法、物證技術學、刑事偵查學、犯罪心理學等課程,學員從中選取至少1分的課程修讀。

新課程本科階段最低畢業學分擬定為71學分,共1 278課時。公共必修課程共6學分,108學時;專業必修課程55學分,990學時;公共選修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最低選修10學分,180學時;取消畢業論文和社會實踐課程。

公共必修課程開設應用文寫作(3學分、54學時)、政治理論(3學分、54學時),公共選修課程開設外語、計算機應用、邏輯學等課程,取消開放教育入學指南課程。

專業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其中專業必修課程開設中國法制史(5學分、90學時)、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經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證據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國際法學(5學分、90學時)共五門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開設世界貿易組織法、人權法、海商法、國際貿易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外國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學、環境法學、法律調解學、中國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國家賠償法、物證技術學、刑事偵查學、犯罪心理學等課程,學員從中選取至少10學分的課程修讀。

二、新課程設置的理論基礎

(一)取消畢業論文必要性

畢業論文是高等院校畢業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的文章。它是大學生完成學業的標志性作業,是對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總結和檢閱,是大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的最初嘗試,是在教師指導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記錄,也是檢驗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基本能力的一份綜合答卷。大學生撰寫畢業論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生的知識能力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對學生進行科學研究基本功的訓練,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獨立地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以后撰寫專業學術論文打下良好的基礎。畢業論文具有三個特點:指導性、習作性、層次性。

從目的上看,成人學員大多已經在工作崗位上撰寫了論文,部分學員還參與了各級各類科技項目的攻關。僅僅以本科課程、甚至專科課程是否可以應用到具體問題上來總結和檢閱學員的學習成果,顯然略失偏頗。

從特點上看,指導性做不好。遠程教育師資的數量和質量不能保證學員的論文質量,甚至有些指導教師自己撰寫論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難。習作性沒必要,前面說了,好多學員已經寫了不少的論文,個別學員公開發表的論文無論其理論性,還是實踐性都強于指導教師的論文。

(二)取消外語必修課程的必要性

學以致用是學習最根本的目的,遠程教育專科培養的是低端的人才,這些畢業生在畢業以后幾乎不會接觸到外語,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語時,我們學的外語知識根本解決不了學員的需要,因為學員遇到的外語專業性太強,而我們現在設置的外語課程根本談不上什么專業性。

學習、借鑒外國的先進知識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為外語專家,也不可能人人成為外語專家,與其通過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語水平學習借鑒外國法律知識,倒不如通過專業化分工方式,將那些有外語天賦的外語尖子培養成為職業地翻譯人員,將國外先進的知識準確的翻譯成為漢語文章,供工作一線的每一位人員參考、借鑒。

(三)減少專業課程數量而增加學分和學時的必要性

1.課程數量的設置要適應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

通過對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學專業和現代遠程教育法學專業培養目標、業務培養要求及畢業生應獲得的知識和能力進行對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養國家級的高層次人才,甚至是國際級的高級人才,它是一種精英教育,其畢業生部分將成為法學專業的職業研究人員、教學人員,而非一線工作人員,另一部分將成為實務界領軍人物。它要求學員知識面廣,課程覆蓋法學專業各領域;要求學員有較高的理論研究能力,課程理論性要強;要求學員具有比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外語課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設置憲法學、法理學、刑法學、刑事訴訟學、民法學、民事訴訟學、行政法學、行政訴訟學、商法學、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十四門主干課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據自身教育目標的側重,設置了不同的課程,比如,郵電大學培養能在信息產業部門從事相關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具備認識和處理信息時代來臨所產生的新問題,如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和通信市場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課程之外開設信息產業法律法規和相關信息技術課程。經濟類院校法學專業在主干課程之外開設知識產權法、保險法、金融法、海商法、勞動法、公司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還有些學校開設律師實務、法律文書、秘書理論與實務、社交禮儀、計算機應用基礎、文獻檢索與利用、專業英語等課程。 而現代遠程教育培養的是有利于當地經濟建設、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學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單位發揮自己法學專長的基礎人才,它是一種大眾化教育,畢業生絕大部分是已經有穩定職業和一定的工作經驗的在職人員,另一部分還有穩定職業的畢業生也將成為基層人員。它不要求畢業生知識面廣,更不追求畢業生有很高的理論研究水平。所以,現代遠程法學教育課程設置應區別于普通高校法學課程設置。

2.課程數量和深度的設置要與學員求知狀況和基礎相適應

電大法學專業專、本科學員中不僅有在職人員,還有下崗、待業人員。他們為了調整知識結構、學習新知識,甚至是為了解決就業,選擇了教學方式靈活的、教學內容個別化的學習方式繼續其學業。這個群體的學習目的不是要成為國家高級人才,而是要成為當地經濟建設、社會進步的有用人才;這個群體,他們在選擇專業時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們幾乎全部是有過法律實踐的法律實踐者。

鑒于現代遠程教育面對的群體自身的條件和追求的目標,以及中央電大的培養目標是“各類應用型高等專門人才”,就應該把培養學生實際應用能力作為現代遠程教育人才培養模式課程設置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要改革現有的課程體系,真正實現課程數量以“必需、夠用”為原則。課程深度以能完全、徹底解決實際問題并且能被學員掌握、應用為原則。

3.課程數量的設置要適應教學方式和技術的要求

現代遠程教育是通過提供視頻和授課講義,同步播放自主學習課件。課程講解是網絡課程的主體部分,現代遠程教育的主要途徑是網絡學習,它具有虛擬性、兼容性、開放性、支持協作和信息資源的豐富性,

在教學方法上提倡創新性,在教學手段上倡導多媒體和網絡教學,大力推動教學研究、教育技術應用和多媒體教學資源建設。要求教師自行開發多媒體課件。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遠程教學工具將日益完善,網絡教學資源也將逐漸豐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將日益多樣化、層次化、專業化,萬金油式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將會被社會徹底淘汰。真正為社會培養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層專業技術人才才是現代遠程法學教育的終極教學目的。只有對現在的遠程法學課程進行徹底的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體現現代遠程教育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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