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30 03:14:4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一件有關規則的事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生活中處處有規矩,在圖書館里,在馬路上,在教室里……
六年級很累,連回老家都得學習,在路上媽媽對我說:“你現在是畢業班了,要是不想睡的話背背英語,別閑坐著啊。”“恩恩,知道了。”我有點不耐煩的說,畢業班有這么緊張嗎?我還是誰一會吧。想著就躺下了,過了不知道多長時間,我睜開了眼睛,發現有一個叔叔在偷偷摸摸地翻對面那個阿姨的包,我心里一驚:莫非在電視、電影里看見的小偷讓我給遇上了?那我的趕緊喊人,不行,他應該有防備措施,萬一他有刀子怎么辦?再說了他要不是小偷的話那我又怎么辦?我還是先輕輕踢一下他試試他吧。恩,就這樣。
我看了看距離,裝作轉身輕輕一踢,那個叔叔一驚,轉身一看,原來是個小孩子不小心碰住了。頓時松了空氣,但緊接著那個阿姨的聲音就響起了:“你在干什么?你為什偷我的手機?”“沒、沒……我沒偷啊。”那小偷緊張的說。“沒有?你手里拿的什么?”小偷一看,急中生智:“大姐,我是初犯,饒了我吧,我是為了我生病的母親啊。”“你就別騙人了,觸犯有那么熟練嗎?”那小偷說不出話來,最后在那些看熱鬧的人的目光下背警察帶走了,我也早就識趣的到了媽媽身邊。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那個叔叔不偷東西,就不會去公安局,就是因為他違背了規矩,所以他才得到應有的懲罰。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非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和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每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統計,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持續攀升:1998年為9.4萬件;1999年為12萬件;2000年為13.5萬件;2001年為15.5萬;2002年為18.4萬件;2003年預計21萬件。在這些日益增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新。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與否、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及賠償范圍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前面已說,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
一、《規則》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在進行房屋交易、權屬登記、拆遷安置時,按《規則》執行;《規則》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仍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面積分攤規則》(建房〔1995〕517號)及國家經委《建筑面積計算規則》(〔1982〕經基設字58號)的規定計算建筑面積。避免一棟樓內因各購房者建筑面積不一致,從而導致整棟樓的總建筑面積發生較大的誤差。
二、按房改政策購買1998年4月29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房屋,無論價款是否結算完畢,均按原有規定計算建筑面積。
三、《規則》前,已按《關于實施〈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規定》(大政發〔1994〕106號)簽訂回遷安置協議或已回遷安置的,仍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建筑面積。
四、《規則》后,由經租管理單位接管的公有房屋,按《規則》執行。
五、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必須按《關于加強對商品房屋面積核定管理的通知》(大房局發〔1997〕107號)進行商品房銷售面積核定認證,取得《商品房銷售面積核定認證書》。物價部門可依據《商品房核定認證書》認證的面積進行商品房價格的核定。房屋拆遷單位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準予回遷安置通知書》時,須提交經市房地產測繪中心核定的《拆遷安置用房面積認證書》。已經大連市房地產測繪中心進行面積核定認證的,在產權單位接管以及購房者辦理權屬登記時,房地產測繪中心不再重新測丈。
六、房地產測繪的精度要求,按國家測繪局1991年的《房產測量規范》(CH5001?91)中規定的下列公式計算:
——
Mp=±(0.04√P+0.003P)
式中:Mp、房屋面積測算中誤差,平方米;
P、房屋面積,平方米。
對以往測算結果錯誤的糾正,要以行為發生的時間為界:《規則》前,按國家部委和省市有關規定糾正,《規則》后,按《規則》執行。
七、在《規則》實施中,由市房地產測繪中心負責對全市建筑面積測繪及公用面積分攤測算進行業務指導。《規則》執行中的監督、檢查,市內四區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產籍管理處負責,各區(市)、縣由其房地產管理處(局)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負責。
[中圖分類號]D8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2826(2011)11-0022-09
經過15年時間的談判,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成為WTO的正式成員。作為WTO的成員,中國需要接受WTO規則的約束。中國是否會遵守WTO規則?自中國初入WTO以來,外界對中國遵守WTO規則的意愿和能力多有懷疑看法。中國的法制體系不夠健全、中央政府對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個別施政有時缺乏有效控制、缺乏對政府干預市場的制度性限制等體制方面的認知,是外界對中國的WTO規則遵守持懷疑看法的理由。隨著中國出口貿易量的快速增長,中國的出口產品在全球范圍內成為反傾銷對象的情況日益增多,懷疑論者似乎更有理由預期中國會采取與WTO規則不相符合的反傾銷措施來施加報復。
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狀況究竟如何?本文將通過考察中國國內立法對WTO規則的轉化實施和中國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被申訴情況,對中國的WTO規則遵守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一、關于對WlO規則遵守的
評估方法的說明
在政治學和法學文獻中,遵守(compliance,或稱遵約)被界定為行為與立法準則或標準相一致的狀態。“當一個特定行為主體的實際行為符合指定行為的時候,遵守就發生了;而當實際行為明顯地遠離指定行為時,未遵守或違反就發生了。”然而,由于指定規則的含義往往不夠精確,用這一定義來評估國家對國際協議的遵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對WTO規則遵守的評估也同樣如此。
盡管WTO規則的精確性高于其他大多數國際協議,但在規則的解釋上仍然留有較大的自由空間。與原有的GATT規則相比,WTO規則的解釋空間有所減少,但WTO成員仍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WTO成員解釋規則的自由裁量權沒有因WTO貿易政策審查機制的設立而減少。在WTO的貿易政策審查機制下,WTO秘書處會定期對成員的貿易政策進行審查。就中國而言,其對承諾的履行狀況還需要接受過渡審查機制的監督。然而,這些監督機制并不負責認定成員是否違反或不遵守WTO規則。
在實踐中,某個WTO成員可能違反WTO規則的政策和行為是由其他成員指出的。而在違約指控被提出時,尚無法確定被指控的WTO成員的做法是否實際違反WTO規則。只有在WTO專家組及上訴機構作出裁決時,這一問題才能得到解決。WTO爭端解決機制雖然可以對特定個案中的遵守或未遵守作出權威性的裁決,但專家組及上訴機構的裁決能否以判例的形式被確立為更具精確性的法律規則,在此問題上,WTO法律體系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專家組及上訴機構的裁決不能作為類似情形下WTO成員是否遵守WTO規則的依據。
因此,要在爭端解決機構沒有作出裁決的情況下,判定成員方是否遵守那些含義不夠精確的WTO規則是十分困難的。由于很難直接測量對WTO規則的遵守,本文以國內立法對WTO規則的轉化實施和中國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被申訴情況兩個依據相結合,對中國的WTO規則遵守狀況進行評估。選擇國內立法對WTO規則的轉化實施作為評估依據,是因為根據WTO規則進行的國內立法是履行WTO義務、遵守WTO規則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為履行WTO承諾而進行相應的國內立法調整,使WTO義務成為國內法律的一部分,與WTO協議相關的政策和行為就無法得到有效管制,違反WTO規則的情況就會發生。
然而,這一評估依據存在著局限性。因為一方面,幾乎不可能對所有WTO規則在中國國內立法中的轉化實施情況進行逐一考察,而只能對與WTO協議相關的主要法律領域進行考察;另一方面,對于那些含義不夠精確、WTO成員可以自主解釋的規則,無法通過對WTO規則與相關國內法律、法規的比較,來判定二者一致或不一致。這就需要在評估工作中結合第二項評估指標――中國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被申訴情況。
選擇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被申訴情況作為評估指標,是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WTO的爭端解決案件可能出現三種結果。第一種結果為專家組及上訴機構裁定被申訴方勝訴,這說明被申訴方在被指控的問題上沒有違反WTO規則。第二種結果為專家組及上訴機構裁定申訴方敗訴,這說明被申訴方在被指控的問題上未遵守WTO規則。第三種結果是雙方通過磋商解決爭端,被申訴方接受申訴方的要求。由于磋商解決結果是雙方共同預期專家組及上訴機構會作出不利于被申訴方裁決的情況下達成的,這一結果可以作為被申訴方在被指控問題上未遵守WTO規則的依據。因此,中國被申訴案件的結果,可以說明中國對相關WTO規則的遵守狀況。出現第一種結果,說明中國遵守了相關WTO規則。出現第二種或第三種結果,則說明中國未遵守相關WTO規則。
第二,根據已有的研究,申訴方在大多數專家組及上訴機構裁決的案例中勝訴。無論申訴方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在接近90%的案件中勝訴。這表明WTO成員的被申訴次數越多,大致可以說明其未遵守WTO規則的情況越多。另一方面,WTO成員對同一WTO規則的不同理解使某個合理水平的未遵守行為難以避免。反映未遵守行為的被申訴次數需要扣除因對同一WTO規則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被申訴情況,才能說明WTO成員的未遵守行為是否處在合理水平。中國未遵守WTO規則的行為是否處在合理水平?本文將通過比較包括中國在內的主要發達國家/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的被申訴情況,對此進行探討。本文的第三部分將對具體方法進行說明。二、中國國內立法對WTO規則的轉化實施
WTO法律體系主要由28個法律法規構成,涉及國內轉化實施的法律協議主要是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以及其他相關的部門協議和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和《中國人世工作組報告》中,中國還做出了一些超過WTO標準規則的承諾,這些超出WTO標準規則的承諾也可能需要國內轉化實施。在準備加入WTO的階段以及加入WTO以后,中國在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等領域積極開展了WTO規則的國內轉化實施工作。
1.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為履行WTO承諾,中國在對外貿易法律制
度領域進行了立法調整。首先是貿易經營權的放開。2004年,中國對《對外貿易法》進行了重大修改。修訂后的新對外貿易法規定,中國境內的自然人只要完成登記程序,就可以從事對外貿易活動。以前中國境內的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時,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而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取消了審批制度,規定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資格后,即可從事外貿經營活動,不需到有關部門進行審批。
其次是關稅制度的調整。降低關稅水平是中國加入WTO后承擔的主要義務之一。在加入WTO之前,中國就對關稅稅率進行了多次自主調整。2001年,中國的關稅平均稅率已從1992年的36.4%降至15.33%。為履行WTO關稅減讓義務,中國在加入WTO后進一步降低關稅水平,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并多次修訂《進出口稅則》。2009年,中國的關稅平均稅率已降至9.5%,切實履行了降低關稅的WTO義務。
再次是非關稅措施的改革。長期以來,中國為保護國內產業,對重要農產品和機電產品實施配額,并對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產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為符合WTO削減非關稅壁壘的要求,中國在加入WTO后,根據“非關稅措施時間表”,取消了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
最后是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法。在1994年中國頒布并實施的《對外貿易法》中,已有關于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的規定,但較為簡單。1997年3月25日,中國正式頒布、實施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這一條例規定,外經貿部負責進行反傾銷調查,國家經貿委則負責損害認定。加入WTO后,中國根據WTO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則,逐步進行了相應的國內立法調整。中國在參照WTO規則和其他國家成熟做法的基礎上,對《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進行了修改,就反傾銷和反補貼進行分別立法,新的《反傾銷條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反傾銷條例》,原外經貿部制定出包括發起調查、產品范圍、聽證會、核查、信息公開等事項在內的12項關于反傾銷調查和實施程序的具體規則。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又對《反傾銷條例》進行了修改,將反傾銷事務交由商務部處理,反傾銷程序變得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就反傾銷案件的司法審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反傾銷案件的主要問題作出了規定。
總體而言,中國已建立起一套與WTO規則相一致的反傾銷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在對WTO反傾銷規則的轉化實施中,在制度上對反傾銷手段的濫用進行限制,積極遵守WTO的核心原則――自由貿易,其表現有二:其一是在反傾銷調查的損害認定中考慮公共利益。WTO反傾銷協定對損害認定中的公共利益并未明確規定。在各國的立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WTO成員都在反傾銷法律中引入了公共利益條款。相對而言,在反傾銷調查的損害認定中考慮公共利益,更有利于防止特定國內產業濫用反傾銷手段,對其進行貿易保護。中國在2004年修訂的《反傾銷條例》中設置了公共利益條款,并在反傾銷調查實踐中多次運用。其二是復審政策。WTO反傾銷協定》規定,“反傾銷稅自征稅之日起不超過5年之內結束……除非當局所主動發起的復審在該日期之前,或者在該日期之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國內產業及其代表及時提出了有根據的要求。”按照這一規定,當局可以主動復審,復審的結果可能是反傾銷稅征收期的延長。顯然,主動復審權可能導致反傾銷手段的濫用,造成貿易保護主義的結果。中國在反傾銷實踐中采用了比WTO《反傾銷協定》更加嚴格的做法,只在國內產業提出有根據的要求時才進行復審,而不主動發起復審,這一做法更有利于避免反傾銷手段的濫用。
在反補貼立法方面,中國在加入WTO后取消了WTO反補貼協定所禁止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針對國有企業享受的貸款優惠,以及在中西部地區投資的外資企業享受的優惠企業所得稅率等不符合WTO反補貼協定中專向性限制原則的原有做法,中國也在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作出了相應的、較為明確的規定。2002年1月1日,《反補貼條例》開始施行。該條例在2004年3月31日經國務院修改后,對反補貼調查、專向性補貼的認定、補貼金額的計算、對國內產業損害的認定、商務部的調查和裁定程序以及反補貼措施的實施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經過上述立法努力,中國在反補貼措施方面建立了一套與WTO規則一致的法律制度。
2.外商投資法律制度。
在WTO規則中,與外商投資相關的內容不多,僅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中有所涉及。前者涉及外商投資的規則為外資服務業市場準人,后者則以非歧視性待遇為原則,在外商投資的投資激勵措施和經營要求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下,WTO成員之間就特定服務業的市場準入進行談判。經談判,如果WTO成員就特定服務業的市場準人作出承諾,就有義務按照WTO規則給予國民待遇。由于服務業市場準入的范圍是在WTO成員之間談判達成的,所以各成員承擔的義務可能是不盡相同的。與一般成員不同的是,中國的服務業市場準入承諾是在加入WTO時做出的。加入WTO后,中國按照時間表履行了承諾,給予外資在零售業、運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服務業領域的市場準入。以較為敏感的銀行業為例,中國在2002年2月1日開始實施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外資金融機構在滿足審慎性準人前提下,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何一個城市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種類的業務。2003年,中國又通過修訂《商業銀行法》將該條例的內容寫入法律,使市場準人義務得到了轉化實施。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的國內轉化問題,在加人WTO之前就已經著手進行。加入WTO之前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均根據該協定的非歧視待遇原則和解釋性清單的“五不”(不要求當地含量、貿易平衡、出口實績、外匯平衡和國內銷售),修改了相關條款。除取消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要求限制外,中國在加入WTO時還做出了取消技術轉讓的超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的承諾。這一承諾的內容也在2001年修訂的《進出口管理條例》中就已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中國長期對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優惠稅率。為貫徹菲歧視性待遇原則,中國又于2007年修訂了《企業所得稅法》,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征收同等稅率的企業所得稅。
3.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是WTO規則中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框架的重要部分。它融合了其他主要知識產權公約的原則和規則,
規定了成員國需要在國內進行轉化實施的法律程序和救濟手段。
為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的WTO義務,中國進行了一系列的立法調整,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主要知識產權法進行了修訂,并頒布、施行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侵犯知識產權罪作為一項新的罪名被寫入1997年《刑法》修正案。通過上述立法工作,中國已建立起一套與WTO規則基本一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盡管由于機構間缺乏協調、地方保護主義等原因,侵犯知識產權的事件在中國時有發生,但經過其努力,中國已具備了一個覆蓋面廣泛、與WTO規則基本一致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
綜合以上對中國轉化實施WTO規則的梳理,中國在與WTO協議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方面已實現了與WTO規則相一致,并且在反傾銷立法實踐中,表現出對WTO核心原則的積極支持。在WTO對中國進行的三次政策評審中,盡管對中國通過國內立法轉化實施WTO規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其中并無任何明確指出中國未履行承諾之處。中國國內立法已與WTO規則相一致的事實在客觀上得到了承認。
三、中國在爭端解決機構中被申訴情況
自加入WTO以來,已有22起針對中國發起的爭端解決案件。在這22起案件中,除5起尚在進行磋商或專家組調查,1起中國勝訴外,其余均為專家組及上訴機構裁定中國敗訴,或各方經磋商后達成協議,中國接受申訴方的要求(詳見表1)。這些案件涉及與進出口有關的國內稅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文化產品管理、新聞與信息管理、原材料開發利用與出口、金融服務等體制,以及某些補貼和反傾銷措施。磋商結果和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表明,中國在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與汽車零部件進口有關的稅收、與鼓勵出口有關的某些退減免稅、出口名牌補貼、知識產權保護和海關產權保護的某些規定、文化產品的進口管理和金融服務的某些體制方面存在著不符合WTO規則之處。在磋商解決或專家組及上訴機
應當指出,由于WTO的某些規則含義模糊,各成員會根據自身的解釋來轉化實施規則,所以經爭端解決后被發現國內體制中有不符合WTO構作出裁決后,中國已經或將要調整上述與WTO規則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則之處,并不能說明中國表現出有意違反WTO規則的傾向,其未遵守WTO規則的行為可能是緣于對WTO規則下同一義務規定的不同理解。不同成員對WTO規則的同一義務規定有不同的理解,是產生爭端解決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這一客觀原因的存在,很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成員都曾多次被申訴到爭端解決機構,并經磋商承認或經專家組及上訴機構裁定,其相關國內體制與WTO規則不符。因此,實質性問題在于,中國未遵守WTO規則的行為是否處在對同一WTO規則有不同的理解所能解釋的合理水平?為弄清這一問題,需要對主要發達國家/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成員在爭端解決機構中被申訴的情況進行比較。
這一比較工作選取中國、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印度、巴西、南非8個WTO成員為對象,因為這些成員是主要的發達國家/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并且其進出口貿易數據均可在WTO的《世界貿易報告》中查得。由于中國是在2001年末加入WTO的,為使數據具有可比性,其他7個國家/經濟體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被申訴次數以2002年1月1日以后的實際發生數來進行統計。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指出的,WTO成員的被申訴次數越多,大致可以說明其未遵守WTO規則的情況越多。但需要注意的是,從理論上說,一個WTO成員的進口量越大,可能出現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范圍就越大,可能運用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的范圍也越大,需要自主解釋WTO規則的范圍就越廣泛,因而被其他WTO成員申訴其違反WTO規則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樣,一個WTO成員的出口量越大,可能出現直接或間接補貼的范圍就越大,需要自主解釋WTO規則的范圍就越廣泛,被其他WTO成員申訴其違反WTO規則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為了扣除因對同一WTO規則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被申訴情況,達到確定中國未遵守WTO規則的行為是否處在合理水平的目的,在比較工作中,不能直接以被申訴次數來進行測量,而應該以各國/經濟體的被申訴次數與年均進口和出口貿易量之比作為指標。
通過對數據的整理和計算發現,中國的被申訴次數與年均出口量之比、被申訴次數與年均進口量之比、被申訴次數與年均進出口總量之比分別為O.0023、O.0027和0.0013,低于美國、印度和南非,高于歐盟、日本、加拿大和巴西(詳見表4)。與8個國家/經濟體的平均值比較,中國的被申訴次數與年均出口量之比低于平均值O.0027,被申訴次數與年均進口量之比略高于平均值O.0022,被申訴次數與年均進出口總量之比也僅略高于平均值O.0012。這說明中國在爭端解決機構中被申訴情況所反映的未遵守WTO規則行為,處在對同一WTO規則有不同理解所能解釋的合理水平上。
四、結論
WTO規則的精確性高于一般國際協議,但仍為其成員留有較多的自由解釋空間。在爭端解決機構沒有作出裁決的情況下,很難判定某個WTO成員的政策和行為是否違反WTO規則。這對直接以遵守的定義來評估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造成了困難。由于難以進行直接評估,本文結合國內立法對WTO規則的轉化實施和中國在爭端解決機構中被申訴情況兩個方面的依據,對中國的WTO規則遵守狀況進行評估。
通過轉化實施WTO規則的立法實踐,中國在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等與WTO協議相關的主要法律領域實現了與WTO規則一致或基本一致。中國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被申訴案件及其裁決結果表明,中國在相關國內體制上與WTO規則有所抵觸。為遵守WTO規則,中國已完成或著手進行了調整工作。通過與主要發達國家/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在爭端解決機構中被申訴情況的比較,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中國雖有未遵守WTO規則的表現,但并未表現出有意違反WTO規則的傾向,其未遵守WTO規則的行為,處在對同一WTO規則有不同理解所能解釋的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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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應該以“學”為手段,而非“執行”。“學”這一行為是發現自己存在弱點,需要將弱點改進提升;“執行”這一行為只是按照教師的要求去做。顯然“執行”――“聽話”地去做某一件事,并非自己本人意愿,只是完成任務而已,而“學”是帶著自身的需求去做好某一件事。
滿足自己的需求是人最重要的一種本性,這種本性用好、開發好,人的潛力和能力就能發展、發揮好。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我們知道雞蛋自己從內突破,會生出一只小雞;但雞蛋被從外打破,只會是一個荷包蛋而已。前者孕育的是一個生命,他可以再生出更多的蛋來。所以,我們在處理傳統教育問題時,首先要結合社會需求,讓學生發覺自己的本性需求,讓他們自身需求的本性得到滿足;而非一味地“聽話”――執行,如果這樣,就會培養出“缺乏主見、唯命是從”的學生。
其次,創造性思維是相對定式思維而言的。但創造性思維并不是脫離現有、固有的事物或規則背景,而是在現有、固有的事物或規則背景下,進一步完善事物或規則。而定式思維不能起到完善事物或規則的作用,只是現有、固有事物或規則的一種延續。
我的一個學生,曾經和我分享過他自身的經歷。在某中科院院士的“談創新”主題演講中,特別提到技術創新離不開靈感。我的學生提問“怎么樣才能有靈感呢?”該院士回答“靈感一方面建立在對現有、固有事物或規則的充分理解上,并靈敏地捕捉到其缺陷和存在改進提升的空間;另一方面,需要觸類旁通發覺其解決辦法。”我的學生繼續問“怎么才能做到靈敏捕捉、觸類旁通發覺呢?”院士回答“需要在現有、固有的基礎上不循規蹈矩,需要具備觸發靈感的一些基礎條件。”
這段對話給我印象較深,所以我一直在思考怎么樣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
不循規蹈矩、觸類旁通、靈感、基礎這些詞反復出現在我腦海中。我怎么樣將這些詞運用到學生身上,幫助他們成長?基礎與循規蹈矩來自前人的積累,觸類旁通需要我們去引導,觸發靈感的條件就需要結合自身個性的特點了。
我們知道,牛頓曾經說過,他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也就是說他的成功也來源于前人的基礎。我們知道,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是躺在蘋果樹下,發現蘋果總是向下掉,而不向上跑。他思考后構造了萬有引力一說,當時他還在研究質量、速度、距離之間的關系。從這我們發現:(1)基礎是發展的基石。(2)不循規蹈矩是引發我們發覺本質的前提行為。(3)對質量、距離的觸類旁通是他創新的又一重要因素。(4)躺在蘋果樹下思考,為他提供了觸發靈感的條件。
而我們在教育教學的過程中,可適當地運用情景模式或探究式教育,對學生進行一定的暗示及啟迪,而不是紙上談兵的教學,這樣可以提高學生的積極性及趣味性。例如“探究物體的沉浮”可準備木塊、石蠟、銅塊等材料,自主探討物體沉浮的條件,經過實際操作,運用所學的知識去總結沉浮的原因,可以總結出這與體積、重量、形態等關聯的常見性結論,也會總結到與密度、質量等有關的思考性結果。在實踐中開啟學生的探究思維,在好奇心的作用下,促使學生去開發、試驗及總結。學生應該是要有好奇心、會思考、會創造的,傳統教育像是一種束縛,約束了學生的好奇心、思考能力及創造能力。這樣我不得不思考,在課堂教學中,我們不僅僅只是指導學生掌握基礎知識,還要去開發學生的潛能,不能只教學生如何“聽話”,要引導學生去思考,去創新。
最后,回到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上:怎么樣才能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呢?我總結出以下四點。
1.先傾聽、觀察學生的語言與行為,掌握每個學生的一些基本個體性需求。
一個風和日麗的上午,爸爸帶著兒子高高興興地上街去。
走著走著。忽然,兒子不高興了,說:“爸爸,我走累了,還要走那么長的路,我不想走了。”爸爸一看,心想:要走近路,必須橫過公路,可欄桿阻擋了,如果橫跨欄桿就會減少了很多的路程。接著,又看到公路上車輛來來往往,不管三七二十一,這時,爸爸縱身一躍,兒子高興地說:“好玩,好玩,我也要跳過去。”話音剛落,兒子剛起身要跳,一個開汽車的叔叔看見了,急忙剎住了車,兒子差點被汽車撞倒了。警察叔叔看見了。急忙走過來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你這么一躍,汽車撞中了,你的家人會傷心的,加上你兒子在身旁,你不是教自己的孩子違法交通規則嗎?”爸爸一聽,垂頭喪氣的低下了頭。心想:這真是一件慚愧的事情,也給我了一個深深地教訓啊!以后,我再也不犯同樣的錯誤了。轉身拉著兒子走了。兒子邊走邊問爸爸有關交通規則的知識。爸爸耐心地給兒子講解。終于懂得了遵守交通規則就等于愛惜自己生命的重要性。
同學們,難道如此示范不等于送命嗎?
廣西百色田東縣田東油城學校二年級(5)班二年級:任一帆/舒展
――葉琳娜
痰含有大量細菌、病毒、真菌等病原體。呼吸道傳染病,像流行性感冒、肺結核、氣管炎、肺炎、麻疹、百日咳及白喉等的病原體,均通過痰液進行傳播,危害性很大。
――某衛生網站
大老爺們的隨地吐痰怎么了?!只要不礙著別人就oK了!看不慣的都是娘們!
――某網民
國內一項抽樣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的人承認是吐痰者。即使只計算成年人中自認‘常常吐痰’和‘有時吐痰’者,比例也達三分之一。按此估算,至少有幾億人有隨地吐痰的習慣,令中國成為世界吐痰大國。”“吐痰大國”不可能像“人口大國”、“鋼鐵大國”、“體育大國”那樣讓人自豪。走在大街小巷、城市鄉間,凡是有人煙的地方都是痰跡遍地,慘不忍睹。
――教育工作者
上了網,鍵入“吐痰”后搜索獲悉:無論外人來華,還是國人出洋,某些同胞之隨地吐痰,遭盡了“老外”白眼兒,老外對此鄙夷至極、不屑一顧。僅僅為了隨地吐痰,有的人,難道就這般的讓人瞧不起嗎?改掉這個陋習,對某些國人來說,難道真比登月還難嗎??
隨地吐痰的同胞們,難道真的失掉了自信心了嗎?
――網友
隨地吐痰陋習難除,還因為涉及許多復雜的因素。北京人痰多,肯定與空氣污染嚴重、氣候寒冷有關。隨地吐痰多,還與吸煙人多有關。如果吸煙人少,情況也會好一些。當然要改變千百萬人的吸煙習慣又是一件老大難的事。
――網友
為什么在中國不吐痰?!想吐就吐,何況早晨痰特別多。我是中國人嗎?雖然我及我的祖輩沒有跨出中國一步。我是**木縣的人嗎?我及我的祖輩都出生在那里,但是我的戶口不在。那我是**市的人嗎?我的戶口在那里,可是我從不回去。我是深圳人嗎?他們叫我“來深建設者”。我不管,我是為錢來的。我交的稅應該可以養活10個農民吧,吐點痰算什么?
――某網民
我們社會中屢屢為人批評的沒有公德心,不遵守規則,即是因社會體制使廣大民眾沒有充分體會到國家主人的感覺和對規則的充分信任,他們自我感覺基本還是幾千年來被政府管理的被動者,所以沒有做主人的自豪感責任心和積極性。
當一個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向中國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時,法官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定性問題,也就是國際私法中所謂識別問題,按我們通俗的理解和叫法,就是給案件定性,亦即給案件確定一個案由。因此,法官首先根據定性將案件正確地歸類到合適的法律領域,從而尋找和適用正確的管轄權規則、沖突法規則和實體法規則。關于案件的定性,對于一個國內民商事案件來說,一般不會發生太大的分歧;但對于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來講,由于案件總是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對同一事實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進行定性的結果往往不一樣。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一般適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國法院亦是如此;但有些法律行為和事實可能同時符合兩種法律規范的條件,即存在所謂法規競合的情況,常見的有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一般情況下,法院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即法官應根據當事人提起的訴因來識別,這也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做法。
二、管轄權問題
管理權問題就是我國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時,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其解決的辦法須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找出合適的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首先,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進行定性。根據案件定性所確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否表明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其次,法院在決定行使管理權時,必須查明沒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情況:①不涉及外國國家或財產,因為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②不涉及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因為外交代表享有特權與豁免。不過,對于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兩個例外: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二是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也就是說,外交代表在上述兩類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權,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③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我國參加的1958年《紐約公約》,均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最后,法官要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適當的管轄根據。
自《法律的概念》的中譯本問世以來,作為新分析法學的領軍人物,哈特的法哲學思想得到了國內學界普遍、持續的關注。然而,哈特同時也是一位杰出的刑法學家,他的刑法思想與其法哲學思想一樣均是深邃和獨特的。1953年哈特與A?M?奧諾雷合著《法律中的因果關系》,此書主要闡述了刑法中犯罪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中提出的“直接因果關系”的觀點在學術界一直具有權威的影響力。而于1968年出版的《懲罰與責任》則是哈特關于刑法理論的論文集。在這本書里,哈特對刑法中的諸多問題的分析都運用了語言哲學的分析思路,[1]毋庸置疑,這種獨特的分析方法在刑法領域另辟蹊徑開創了刑法研究的新視域。
一、“內在觀點”與刑法強制性
“強制性”一直作為法律與道德、宗教等其他社會規范的本質區別,這種觀點始終在西方法哲學的本體論中占據主導地位。這種法律強制論也反映在對刑法的本質分析之中。因為,刑法是我們不是服從就是違犯的法律,其規則所要求的被稱為“責任”。如果我們不服從,即被說成是“違反”了法律;我們所做得在法律上就是“錯誤的”,是“規避”責任,或是“犯罪”。刑法所執行的社會功能就是設定和限定某些種類的行為,以作為他所適用的人們不作為或作為之事,而不管他們愿意與否。依法對違反或觸犯刑法的行為施加的懲罰或制裁,是提供強制的做出這些行為的動機。所以,刑法及其制裁與傳統的法律命令模式中以威脅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間,存在著某種相通之處。
對于刑法的傳統強制觀念,哈特提出了其獨到的觀點:“刑法的獨特方法使用規則把某種行為指定為指引作為整體社會成員或社會中的某些階層的標準,即它們被期待在沒有官員的幫助或干預的情況下,去理解這些規則,了解這些規則適用于他們,并去遵守這些規則。只有當法律被違反,并且法律的這個主要作用失效時,有關官員才去確認違反法律的事實和施加威脅性制裁。”[1]哈特認為刑法的對社會的特殊作用在于,它聽任社會成員自己去發現規則,并使他們的行為與規則相符;在這個意義上,他們自己將規則“適用于”自己,盡管系于該規則的制裁給他們提供了一個遵守規則的動因。很明顯,哈特把傳統的刑法強制性觀念給弱化了,而是認為刑法乃是規范人們行為的規則之一,而人們對它的遵守則來源于對它的認可與接受。在這一分析過程中,哈特引入了一個獨特的分析視角,即“內在觀點”,這一理論在于強調將規則視為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標準。如果僅僅強調刑法是依仗強制力來在日常生活中實施的,那么顯然忽視了社會中某一部分成員所采取的積極合作的態度,而正是這一部分人的積極合作才使刑法展現了其存在的意義。
二、犯罪行為的“控制力說”
在刑法理論中,危害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時也是刑法學的一個基石范疇。這種意志行為說對英國刑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其突出的代表人物當屬英國著名法學家約翰?奧斯丁,他認為:承擔刑事責任,除了要求有犯意――對有關事項的認識與對結果的預見以外,還有另一重要的條件即被告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必須是自愿的而不能是不自愿的。在刑事責任中,這一條件比犯意更為重要,因為在“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的情況下,犯意也許可以缺少但這一條件則不可或缺。
首先,哈特借鑒J?L?奧斯汀的日常語言分析批判了奧斯丁的理論并對刑法中的“行為”做出了新的思考。在哈特看來,奧斯丁的“意志行為說”的缺陷之一就是把不作為毫無理由的限定在“自愿”與“不自愿”的標準勘定中。[2]故意的不作為當然應該成為刑法懲罰的對象,但刑法同時也應懲罰出于疏忽的不作為,而奧斯丁的理論顯然沒有把后者包含在內。
演講一
是誰,奪走了成百上千人的生命?是誰,使一個家庭蒙受血光之災?又是誰,每天讓人提心吊膽地坐著交通工具?——它便是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重要著哪!千萬別掉以輕心!”我常常對自己這么說,以防有個“三長兩短”。打開電視,隨便調一個新聞節目,保證有一條新聞是講關于交通事的。為什么在我國,交通事故發生率這么高?就是因為人們嚴重忽略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醉酒駕駛、亂穿馬路、超速行駛、路邊隨便停車,都是普遍的違反了交通安全的法則。而在我們中國,這些幾乎都是家常便飯的事。你也許會問:“路邊隨便停車也會造成交通事故嗎?”很抱歉地告訴你:是的!我就曾經看過由于這個原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一位母親和她那已經上了高中的兒子,騎著自行車,兒子騎在前頭,母親跟在后頭。在某個路口的前方,停著一輛違章停車的轎車。由于那輛轎車停在自行車車道上,所以那位母親和她的兒子只好繞道走。這時,兒子不知怎么的,想快點饒過那輛車,于是加快了速度。可災難降臨了——只在擦過車門的前幾秒,車門突然打開,兒子還沒來得及剎車,就被撞地向前沖了出去。雖然醫生盡力搶救,但仍舊無法挽回他的生命,母親悲痛欲絕。唉——不能忽視的交通安全哪……
新聞畢竟是新聞,沒有親眼見到的那樣觸目驚心,而我就親眼看到過一場交通事故。爸爸出差那幾天,就讓爺爺奶奶照顧我。爺爺奶奶真辛苦,從大老遠的“三林”乘公共汽車趕過來。回去的時候,我和媽媽就讓他們坐咱家的私家小轎車,舒舒服服地回家。可路開到一半,前面不知被什么東西擋住了,排起了長長的車隊。不過,還算幸運,道路一會兒就又恢復了暢通。“前面到底發生了什么事情呀?”好奇的我探出了小腦帶。天啊!我看到了什么?一輛集裝箱大卡車和一輛公共汽車撞在了一起,破損不堪。而更為嚴重的是,它們中間還夾著一部已經被撞地變形了的小轎車!由于大卡車與公共汽車夾住了轎車兩邊的前后門,可以看的出,轎車司機也許還有他的朋友,或家人還沒有脫險。我真為轎車里的`人捏了一把汗,但當我想停留更多時間的時候,媽媽卻把車開走了。我默默地望著那三輛擠在一起的車,心中的滋味兒實在不好受。
交通安全——關系了你的命運!
演講二
我們的生活離不開交通,常常在交通之間排徊。但是在交通之間,許多人不遵守交通規則:飆車、闖紅燈、酒后駕車······這違反交通安全的行為,造成了許多交通事故。
在西江旁邊平坦而筆直的江濱大道上,有一些年輕人喜歡刺激,把車子開得很快,橫沖直撞。好像開快車就是英雄似的。這些人根本不想喜歡飆車的后果,將會換來的是血淋淋的交通事故。
又如在風柜口的五個交叉道上,許多開車司機為了搶一秒鐘也不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交通規則。一次,我在風柜口過斑馬線。人行道的綠燈亮了,我剛邁出一步,突然,一輛“別克”汽車開著大喇叭沖向路口。我嚇得心驚膽顫,趕緊往里躲了回去。這真所謂是“馬路如虎口”呀!司機大叔,這可是人命關天的事,怎幺能這幺草菅人命呢?過路口的時候,寧愿要停一刻也搶一秒呀!
人們常說:“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我曾經在電視上還看到一個男人在酒吧喝多了酒便駕車回家,結果在回家的途中,把一位環衛工人撞飛到了兩米多遠。這位環衛工人還生死未卜呢。這都是喝酒開車惹的禍啊!一件件交通事故都提醒我們:為了別人和家人的幸福,遵守交通規則吧!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都是寶貴的,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失去自己的生命奪去別人的生命是多幺缺德,多幺可恥!讓我們做一個遵守交通規則的公民吧!讓交通安全銘記于心!
演講三
“過馬路要走斑馬線,紅燈停,綠燈行。”一句最起碼的交通安全知識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已倒背如流了吧!
人的生活中,處處離不開交通,同時也離不開安全,所以我們處處都要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安全公民。如果你不遵守規則的話,交通事故就猶如一顆定時zhàdàn,隨時準備爆炸,炸開的話,你不但不會輕易躲過去,還會失去寶貴的生命。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司機不注意交通安全,而魯莽行事,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記得前幾天《說天下》欄目里說過,幾位富家“公子哥”開上高級跑車在夜晚不顧他人生命安全,竟開始了一場刺激的游戲——瘋狂飆車。當開向斑馬線時,一名行人正慢慢走過,此時“咚”地一聲,行人向根護欄桿似的飛向兩三層樓高,并且在二十米以外的距離摔下,地下一片鮮紅……一名不知情、無辜的受害者就這樣喪失了生的權利。那位“公子哥”卻繼續“游戲”,當警察抓住他后,他卻滿臉漠然,無動于衷。看到這個悲慘的場面,我心里先是一陣悲哀,然后又想:“公子哥”難道你們心中的生命只是一張紙?一片羽毛?一塊石子嗎?你們不明白一時的放縱,會給別人帶來多大的傷害,會給一個家庭帶來多大的痛苦……
在生活中,有不守規的司機,還有自由放縱的行人。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事情也很多,他們這種行為同樣造成了慘重的后果。如:在馬路上,我們經常能夠看到一些行人不顧車輛的穿梭而隨意行走,并且根本不顧紅綠帶給他們的警示,還不走斑馬線,使釀造慘劇,造成自身人身傷害。所以我們在馬路上行走要守交通規則,不要釀成“路上隨意走,親人兩行淚”的后果,要做一名安全小公民。
交通事故不止這些,車不會認人,人會認人。司機請你不要讓那無情的車輪傷害到別人,行人請你不要讓車輪傷害到你。就讓我們敲響交通安全的警鐘,讓“交通安全”這四個字在我們心里永遠扎根,永伴我們前行。
同學們,讓我們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并盡自我的本事讓更多的人遵守交通規則,讓交通事故在我們生活中漸漸消失,讓我們的明天充滿期望、陽光。
演講四
隨著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交通事業的發達,車輛川流不息地在公路上行駛,交通事故時常走進我們的生活,因此,交通安全,人人須知,而我就有過這樣的經歷。
記得有一天下午,爸爸剛喝過酒,就準備騎摩托車回家,我和媽媽坐在爸爸駕駛的摩托車上。就在行駛過程中,一輛貨車開了過來,正好過丁字路口,由于爸爸的車速過快,來不及拐彎,眼看與貨車相撞了,爸爸把車龍頭拐了一下,車子倒在地上了。當時,我可嚇壞了,這是關系到我們一家人的生命安全呀!結果爸爸媽媽磕破點皮,我的鎖骨斷了,摩托車前輪也軋壞了。這件事給了我很大的啟示,讓我懂得了酒后不能駕駛車輛,如果稍微有一點失誤,就有可能喪失生命。在我的印象中還有一件事。
那是一個陽光明媚的早晨,一個叁年級的學生在路邊踢沙包,沙包掉在馬路中間去了,她跑去撿,此時,一輛卡車迎面駛來,便毫不留情地從她身上壓過去,就在這短暫的一剎那,她喪失了寶貴的生命。可想,她現在已讀叁年級了,父母用自己的心血把她養大,最后卻發生這樣的事情,你說,這是一個人的命運嗎?不是的。這關系到一個家庭甚至幾個家庭。交通安全對我們來說太重要了。作為一名即將小學畢業的學生,我想告訴大家:只要我們人人遵守交通規則,學習交通有關知識,一定會讓那些感到遺憾的事故一件件地消失。交通事故是那幺可怕,一剎那間,就奪走了人的生命。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馬路越來越擁擠,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奪走,有多少個家庭被破壞,有多少人要失去親人了。如果我們每個人心中都有交通規則,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慘的交通事故。遵守交通規則就是珍愛生命!
人讓車,讓出一片溫情,讓出一片秩序;車讓人,讓出一片安全,讓出一片理解。在這個世界上,只有人與車互相謙讓,才能盡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死亡的人數,珍愛寶貴的生命。請大家一定要愛惜生命!讓我們在安全的包圍下快樂、健康地成長,建設自己美麗的家園。
演講五
隨著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各種汽車也不斷的更新生產出來,看看馬路上川流不息形形的車輛就明白了,如今的車子品種之繁多足以讓你看得眼花繚亂目不暇接。所以我們小朋友更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從小培養良好的習慣!
爸爸媽媽經常會對我不厭其煩地在我耳邊叮嚀:過馬路必須要走橫行道,紅燈停,綠燈行等等一些基本的常識,可是生性頑皮的我根本不放在心里,總是右耳進,左耳出,當作耳邊風。直到有一天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才讓我徹底改變了以往的態度和壞習慣。
記得那是一個天氣晴朗的星期天,我和媽媽一齊去逛天一廣場。過馬路的時候,我沒有聽媽媽的阻止,只是興奮地在馬路中間蹦蹦跳跳,早已經跑出了橫行道的界線,全然不顧媽媽急切地叫喊聲,而自顧自悠閑地奔跑著。看見媽媽嚇得面紅耳赤,追得氣喘吁吁,竟然還惡作劇地笑媽媽這么膽小。就在我得意洋洋的時候,忽然,一輛摩托車從我的跟前急駛而來,擦身而過。直覺得右腿膝蓋處一陣撕心裂肺的疼痛,我強忍著疼痛辛苦地低頭一看,不僅僅嚇了一跳,原先是摩托車的排氣管把我的腿燙傷了,還丟了一大塊的皮啊,隱隱的還有幾絲血絲滲出來。我最終受不了那疼痛,便號啕大哭起來,這時媽媽早已經嚇得臉通紅通紅的,之后又變得慘白慘白的,她心疼地一把把我摟在懷里,眼睛里的淚水汩汩地從媽媽的臉上滑落到我的傷口處。此時此刻,我真的后悔極了!可是后悔又有什么用啊,唉,真是自討苦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