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07 07:13:5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網絡服務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更好的應用體驗
“內容感知網絡服務理念能夠更全面、準確地描述我們的產品、技術和業務。”ChinaCache首席技術官張墾博士表示,“內容感知網絡服務把網絡服務水平提升到以個性化服務支持每一個終端用戶的全新階段,它是行業整體服務標準的一次重大變革。”
內容感知網絡服務理念的最終目標是讓用戶得到更好的應用體驗。為此,ChinaCache的任務是廣泛收集與網絡應用環境有關的各方面信息,并將它們反饋給客戶,使客戶能夠根據應用環境的不同,重新包裝其服務內容,然后按照不同的服務等級提供給最終用戶。張墾強調說:“我們所要感知的內容,并不是狹義的互聯網內容服務商提供的應用或內容,而是網絡應用環境的各項指標,比如網絡游戲、視頻、微博、電子商務等對網絡環境的不同要求。”事實上,網絡服務的重心正在超越單一的服務需求,性能僅是其中的一個維度。真正有競爭力的網絡服務不僅要考慮到當前的應用,更要考慮未來需求的持續發展。張墾認為,新一代網絡服務將是通過智能化手段實現內容感知的網絡服務。
在存儲領域,內容感知也是一個技術發展趨勢,比如SEPATON公司就擁有內容感知的重復數據刪除技術。通過智能化的手段感知應用或內容,在存儲、網絡等設備層面已經可以實現,那么ChinaCache提出的內容感知網絡服務又有何不同呢?張墾解釋說:“互聯網內容服務提供商一般是得不到網絡環境信息的,比如某個流媒體的下載時間、使用的是什么樣的操作系統等。ChinaCache可以對網絡用戶的應用狀態進行智能感應,識別用戶的上網位置、網絡狀況以及所用終端,同時動態感知用戶的應用狀態,統計并預測用戶的應用行為,從而動態地變換和適配數據,讓用戶享受到更穩定、優質、安全、可靠的上網體驗。”從這個角度看,ChinaCache與上游的ISP、ICP和下游的電信運營商之間具有緊密的合作關系。
用B2C的想法做B2B業務
張墾表示:“內容感知網絡服務是對終端、網絡和業務類型進行分析,從而為客戶提供更有價值的服務。此理念是新一代網絡服務的轉折點。”以前,很多中國的互聯網服務商都是復制北美公司的成功經驗和業務模式。但是ChinaCache提出的內容感知網絡服務則是一種更新穎的差異化的服務。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網絡服務及涉及的相關事宜簽訂合同書如下:
一、總則
1.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網絡服務。
2.網站的信息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各項相關法律,若網站的信息出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各項相關法律的內容,甲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乙方有權終止對此甲方的服務,即關閉此網站甲方的信息。
二、乙方責任與權利
1.乙方根據雙方達成共識為甲方提供國際域名服務。
2.乙方必須保證網站上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可看性、合法性。
三、甲方向乙方購買服務項目及相關事宜如下
服務項目:_________;服務年限:_________;費用空間:_________;對應網址:_________;國際域名_________。
四、合同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規定的網絡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元整;
2.協議正式簽定生效后,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性以現金或銀行轉帳方式向乙方繳付網絡服務全部費用。
五、網絡服務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費用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生效。注冊者未在服務期屆滿前續費,有權自服務期屆滿之日的第二日終止提供服務并注銷有關網絡服務。
六、相關服務介紹
乙方為甲方提供相關網絡服務控制面板,可自行修改相關信息。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網絡實名服務及涉及的相關事宜簽訂合同書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服務項目及相關事宜如下:
服務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應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合同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規定的網絡實名總服務費用為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協議正式簽定生效后,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性以現金或銀行轉帳方式向乙方繳付實名全部服務費。
三、網絡實名生效周期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費用后兩個工作日內生效實名。注冊者未在服務期屆滿前續費,____________有權自服務期屆滿之日的第二日終止提供服務并注銷有關網絡實名。
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分機: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同項目
1-1 乙方為甲方提供:獨立網站程序、50m asp空間、ftp管理、50m企業郵箱、免費技術支持。
1-2 內容:域名注冊、虛擬主機、主機托管、主機租用、網站推廣。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 積極宣傳推廣本協議第一條之業務及其增值服務,維護乙方的企業形象和服務品質,如實向客戶告知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基本報價等,不得進行以次充好、削減服務項目、對免費項目收費等損害乙方和/或客戶利益的行為。
2-1-2 甲方辦理第一條之業務時由甲方與客戶簽定合同,全部合同權利義務由甲方獨立承擔,并向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技術支持,解答客戶提出的各種問題。
2-1-3 依照乙方要求,需要付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整),作為租用平臺的費用,該費用并非產品預付款,不得要求退還。甲方如需要購買其它產品,需要另付預付款。
2-1-4 依照乙方規定就第一條之業務享受乙方指定的普通商價格。甲方自行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價格、收費標準不得低于乙方公開報價。
2-1-5 向乙方及時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支付相關費用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
2-1-6 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損害乙方整體市場形象,也不得從事其它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
2-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傳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廣告內容中使用世紀東方認定普通商字樣和統一標識,未經乙方書面授權,甲方不得以乙方辦事處、某級別、地區或總等具有壟斷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經乙方授權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及商業活動。且不得將世紀東方與甲方作任何實質性聯系,其企業名稱不得出現世紀東方等引人誤解其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或總的字樣。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誤解或引起混淆的行為,使他人誤以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關聯公司、總或其他實質性關系單位。
2-1-8 甲方保證其所有經營活動完全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的規定。如因甲方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給乙方帶來任何損害,甲方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并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1-9 與世紀東方正式簽署本合作協議后,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和任何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本協議內容的合作,否則乙方有權隨時取消其普通商資格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終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諾不向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提供有關乙方業務、技術等一切相關信息或者資料,否則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2-1-10 甲方與乙方的其他普通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或者其它不正當競爭。
2-1-11 本協議所稱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
(一)與乙方處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技術領域;
(二)與乙方經營范圍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與乙方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所面向的客戶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1-12 甲方如非cnnic授權,則不得以cnnic授權名義進行活動,否則責任自負。給世紀東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世紀東方相應損失。
2-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 雖然作為本合同1-2條所述之業務可能成為甲方與客戶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服務項目,按照本合同約定,甲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客戶建立合同關系并獨立承擔合同責任,乙方不與甲方的客戶建立服務合同關系。
2-2-2 甲方遞交的國際域名注冊業務,由于實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經甲方遞交,乙方便視為甲方及客戶同意注冊此域名,乙方將在甲方的預付款余額足夠的前提下及時實行注冊;甲方要求的國內域名注冊,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線申請及必需文件后,即開始進行查詢、注冊;虛擬主機設立和開通等其它業務必須在甲方預付款余額足夠或收到甲方匯款憑證傳真后按業務合同進行。其它業務乙方應在甲方提交申請后及時處理。
2-2-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務,包括電話支持或qq支持,但乙方的售后服務只對甲方,不面向客戶。
2-2-4 及時將與甲方分銷業務有關的價格細則和變化,市場動態指導通知甲方。
2-2-5 向甲方提供業務范圍內的技術支持和技術培訓,幫助甲方提高技術能力,拓寬業務范圍。
2-2-6 對因甲方違反本協議造成客戶或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2-2-7 對因乙方過錯造成的損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擔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以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的該筆具體業務金額的總額為上限。
2-2-8 對于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糾紛、爭議、損失、侵權、違約責任等,均由甲方與客戶自行解決,乙方不介入甲方與客戶的糾紛、爭議等,也不對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
2-2-9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修訂定價和普通商管理規范。修訂一旦作出,乙方會提前15天發送電子郵件或在乙方網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訂從規定的日期起生效。
2-2-10 如果價格有變動,以乙方網站上的價格為準,乙方有義務用電子郵件把最新報價發到甲方的電子郵箱。
第三條 合同金額
3-1 乙方提供獨立網站程序、50m asp空間、ftp管理、50m企業郵箱、免費技術支持供商在期間使用。
3-2 平臺租用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服務期限
4-1 使用期限為一年,以注冊成功之日起。
第五條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簽訂之同時,甲方將平臺租用費共計金額 ¥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支付給乙方。對于后續服務所需的費用,甲方在前一次付款款項的有效期結束之前一個月內支付乙方,本合同得以繼續履行。
第六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一致,見:4-1。
第七條 合同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甲方自動放棄獨立網站程序的使用權,本合同即告解除。
7-2?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項的有效期結束后,如沒有接到甲方第二次付款,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八條?爭議解決
8-1 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第九條?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本合同即告終止。
9-2?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第十條?其他約定
10-1?本合同的解除、終止或者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本合同關于合同的解釋、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有關約定的效力。
10-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計算機行業的規范。
10-3?如果本合同任何規定根據適用的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盡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合同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10-4?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10-5?對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及業界通行的理解和慣例進行,本合同內的標題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10-6?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10-7?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者終止合同的履行。
10-8?因乙方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被清算,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0-9?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10-10?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約定若與雙方以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者乙方的有關陳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以本合同為準;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第十一條 附則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商 網絡應用服務 經營思維模式 服務整合
網絡被稱作一場人類革命,也有人說新經濟將取代傳統經濟。同時,剛剛結束的黨的十六大,已經明確提出“堅持以信息經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的思路,提出“以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這將從法律上、意識上給新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保障與依據,再次從綱領上確認了新經濟舉足輕重的位置。雖然近年的TI’市場風云突變、四面楚歌,盡管跨世紀的中國ff界仍然沒有想通網絡究意怎樣才能賺錢、網絡服務的價值何在,但是人們對互聯網的“迷戀”依然瘋狂到了幾近失去理智的地步。有一位網站CED卻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我們首先是一個企業,然后才是一個TT企業,只要是企業就有一定的規律與同樣的運作原理,企業只有具備自身的贏利能力與創新能力,才能生存。
脫離傳統領域是網絡服務發展的“瓶頸”
設立企業最初的目標通常比較單純,但在擁有了第一批種子資金之后,多數企業便開始分化為兩種—“投機型”與“創業型”。可以說中國的網絡企業隊伍是在“大投機”的氛圍中成長的,沒有幾個真正抱著“為企業長期提供服務”、“謹慎投資并開創事業”的經營理念來生存,在經歷了圈地、燒錢、泡沫等一系列投機之后他們卻同時發現,在這樣一種歷史性潮流中,更多的是身不由己。企業怎樣生存,怎樣跨過幾年一次的生死期(也許對IT來說是一年一個生死期),除了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大環境因素影響外,最主要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問題。戰略失控、市場定位不準確,管理水平與人才儲備跟不上規模的增長要求等,都會導致企業經營滑坡。2000年,偌大的TT企業一夜之間陷人重重危機,千人面臨失業,已不是什么新鮮事。IT行業的大浪淘沙一方面是大競爭環境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網絡企業缺乏市場風險意識、市場定位不準確和內部運作機制不完善所決定。
與傳統企業不同的是,仃精英們都很年輕,他們沒有經歷過傳統企業漫長艱辛的創業積累歷程,也沒有傳統人才觀的資歷約束。一時間,好高鶩遠、不講究協作、缺乏戰略眼光、急功近利蔚然成風。盲目的聯合與兼并、缺乏自身核心理念、缺乏實業根基的網絡服務“窩里斗嘆免費大戰、搜索引擎大戰}又頻繁上演。而一批渴望價值回歸的網絡服務商們仍未弄明白自己怎樣才能生存,網絡對傳統產業經濟領域是怎樣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可以說,網絡企業的文化與傳統企業文化相差很大,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們不了解傳統企業的運作原理、生存環境和經營藝術,不切實深人到傳統產業中,為企業尋求“全套最佳解決方案”和送上“最好的應用服務(ASP)"就只能是一句空話。
2003年,應該是網絡應用服務的理性回歸年,怎樣更好地進行網絡應用服務、實現網絡應用服務的價值應該是更多網絡應用服務提供商、虛擬部門提供商們認真、冷靜思考的問題。
網絡只是一種工具,價值在于應用
互聯網所帶來的信息技術完全建立在理論知識的基礎上。任何涉及物質領域的經濟運作仍然需要用物質的力量來解決,比如產業領域中沿用最多的仍是人海戰術、資金戰術、文化戰術等,網絡所帶來的信息功能和服務功能只是一種借助于物質運作發揮特殊功效的工具,作為一種工具,它與蒸汽機、汽車、電話等沒什么不同。網絡企業是指在互聯網這種工具下,以信息技術為載體,以提供信息產品服務和產品交易為內容,按商業原則規范運作的一種企業模式,其服務的實質是對傳統交易市場進行替代的一種市場。因此網絡服務的價值在于應用。如果網絡服務真正融人到企業的實際運作、運用到應用當中,溝汰一些勞動力低下的生產和銷售方式,以此促進企業效率的提高,就能在降低交易成本上發揮特殊的作用,也能促使社會分工進一步深化和生產成本進一步降低。對于企業個體來說,網絡的普及將產生意義深遠的影響,從戰略、決策到管理,從生產、銷售到物流,從技術、人才到隊伍,互聯網技術改變了很多流通領域、中間環節上的游戲規則,把一種原先停留在差異性領域之間流通的過程最大限度地簡單化、同質化,因此改變了企業資源配置的思維模式,解放了很多中間過程的生產力,縮短了產品周期,促進了行業效率的整體進步。
目前的網絡應用服務主要集中在為企業提供客戶關系管理、自動化辦公系統、營銷網絡、產品及工藝解決方案等管理軟件。企業通過網絡進行客戶關系管理,能提高客戶服務水平:完全按照市場和客戶的需求生產各種產品濰護制造商與經銷商的雙贏關系;把握客戶資源;實現無紙化辦公、數字化管理,并將網絡應用到戰略的分解與計劃的制定、盈利水平與利潤增長點、供應鏈管理、營銷策略、原輔料需求、生產流程、產品質量、研發能力、服務水平和發展瓶頸等一系列分析和決策過程中一一這一切均須建立在網絡應用服務切合于企業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中國特色的經濟體系通常是以地域為單位的,不同地方經濟有著完全不同的經濟特色,加上客戶的需求千差萬別,特別在市場經濟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由生產型轉向經營型,需要的是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無法量化的市場靈感和經營藝術,而一味地采用標準化模式的服務,對于很多傳統企業是不可想像的。而且在市場不是很規范的情況下,市場要素的作用往往是綜合性的,通常企業在經營上付出的精力遠遠超過耗在生產或產品上面的精力。如果企業一味追求一種標準模式來進行自身規范,不僅會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和管理的道德風險,而且會發生“水土不服”,嚴重者會摧毀一個企業的文化,那樣的網絡應用服務就偏離了其價值核心。
網絡服務價值的充分發揮在于深入傳統產業
比如對網絡游戲玩家和游戲運營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只能說有一點可以算作“共識”,那就是兩者之間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但具體來說,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說、保管合同法律關系說以及混合合同法律關系說等等,每一種觀點都有不少贊同者。
虛擬財產的法律缺失
據報道,在“首例虛擬財產失竊案”中,原告李宏晨當時的狀把游戲玩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紅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線收費網絡游戲,被告是該游戲的經營者,原告是游戲玩家之一。玩家通過賬號注冊首次進入游戲,之后通過購買被告發行的游戲時間卡并為賬號充值后獲得游戲時間進行游戲活動。
一審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把兩者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娛樂服務合同”。法院認為,被告經營網絡游戲,原告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被告為玩家提供網絡游戲服務,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但是,被告主張紅月游戲規則系雙方之間的合同,被告又沒能就原告承認合同內容、確認合同效力方面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因此,法院不采信被告的主張,紅月游戲規則不能確認為是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
由于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其他的合同文本,雙方之間所形成的消費者與服務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應適用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對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系網絡游戲經營者與玩家因網絡游戲產生的服務合同糾紛”。
對此,有觀點認為,服務本身就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如果把網絡游戲的運營定性為一種服務,服務過程中游戲運營商的法律責任會顯得比較模糊,按照通常的服務行業來看,服務提供者通常只為接受服務者提供人身和財產的注意保護責任。這種注意義務在民事法律上來講的話,是一種附隨的法律義務。它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義務存在和成立。而這種附隨的法律義務,在學理上雖然已經達成公識。
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該類義務的認定,以及內容到底包括什么,都比較難確定。法律界人士對此“眾說紛紜”,這是我國法律在這一領域存在缺失的必然結果。
合同定性誰說了算
網絡用戶與網絡運營商之間簽訂的服務協議,一般是后者在平臺上單方公布的,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它和傳統意義上的合同顯然有著很大的區別。其實網絡服務合同有如下幾個特點: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絡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用戶,則愿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再次,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用戶在瀏覽服務協議之后,可能會成為確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成為匆匆一看客;最后,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而這些要求對網絡服務合同來說則是不可能的。
網絡服務合同屬于電子合同,因而,涉及到電子合同的兩個根本問題――如何證明合同的主體和內容,在此類合同中同樣存在,并且常常成為案件審理中的難點。
易趣網絡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與網民劉某的糾紛就是一起典型案件。劉某先后在易趣網注冊了兩個賬戶,注冊時易趣網絡平臺實行免費服務,但未約定提供免費的期限。后易趣網向用戶收取網絡平臺使用費,劉某確認了易趣網發出的服務協議。一年后,劉某的兩個用戶賬號拖欠使用費共4336.6元,易趣公司以劉某違反雙方間網絡服務協議為由向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劉某依協議支付平臺使用費。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的一個賬號為其父親注冊使用,原告僅依據被告注冊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及兩個用戶的信息相類似即認定該用戶系被告注冊,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原告制定的服務協議,經被告確認后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被告未按約支付服務費已構成違約。庭審中,被告認為服務協議過于冗長,注冊時不可能閱讀全文,不應受約束,法院認為經公證的協議和注冊程序表明只有閱讀了協議才能成為易趣用戶,故沒有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其中一個賬號平臺使用欠費,并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司法實踐表明,由于在網絡服務一開始普遍推行用戶注冊虛名制,用戶可以在網絡中擬制其在“虛擬世界”的名稱,所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的內容和主體認定始終潛伏著證據困境。為此專家建議,大力推行數字簽名技術并制定相應電子證據認定規范。
隨著網絡服務糾紛不斷增多,無論是網絡用戶、網絡公司還是法律界人士,在一個基本問題上已經形成了共識,那就是要徹底解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的法律難題,最根本的出路是網絡立法,通過加快立法來彌補現行法律法規的缺失。網絡服務合同如何定性,法律說了算。
技術VS法律
如果把整個社會比作一棟高樓,虛擬世界就是其中一個房間,而法律是管整個大樓的。如何證明網絡服務電子合同的主體和內容,這是程序上的問題。至于解決辦法,現在有電子簽名、第三者認證,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行的電子專利申請也不錯,這些在技術上應該很好處理。
隨著網絡服務糾紛不斷增多,有人呼吁要徹底解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的法律難題,最根本的出路是網絡立法,通過加快立法來彌補現行法律法規的缺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郭禾的觀點具有代表性,技術發展很快,而法律是來解決問題的,永遠落后于技術,要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就不能針對某一技術規定得太具體。比如對電子商務,法律上只要承認電子合同有效就行了,至于采取怎么達成的協議,怎么簽的合同,那是技術上的問題。
當前我國的網絡立法舉步維艱,有關司法解釋亦未能出臺,在此背景下,網民的自我保護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對網民提出三條建議:
第一,網絡用戶要知道我國網絡法律的有關現狀,對自己作為網絡合同當事人所處的地位,要有一個蓋然性的認識。
2計算機網絡通信的發展
計算機網絡通信是隨著計算機的發展,而興起的一門技術,在計算機出現的早期,受到計算機體積和性能的限制,計算機的數量比較少,當時的計算機只能執行一些簡單的計算任務,因此人們并沒有想到把計算機連接起來,使不同計算機之間能夠進行數據交流,隨著晶體管和集成電路的使用,計算機的體積得到了大幅的減小,而性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其存儲的空間也不斷增加,當時不同計算機之間的數據交換,只有通過軟盤來進行,但是軟盤的存儲空間很小,通常只有1.44MB,現在看來這樣的空間連一首歌曲都裝不下,但是在當時的背景下,計算機中大多是文本類的文件,基于DOS操作系統的軟件也比較小,因此軟盤能夠完成存儲介質的職能,但是對于遠距離計算機之間的數據交流,就很難用軟盤等存儲介質來進行,網絡通信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3計算機網絡服務體系搭建
3.1計算機網絡體系的結構
目前的計算機網絡體系中,主要采用上世紀80年代提出的七層結構標準,這也是目前的國際標準,主要包括物理層、鏈路層、網絡層、傳輸層、會話層、表示層和應用層,其中應用層是最貼近用戶的,提供一些基本的網絡應用和網絡服務,如用戶使用的一些網絡軟件,觀看一些視頻網站中的內容,都是通過應用層來實現的,因此一個良好的應用層,應該具有足夠的帶寬,同時保證數據的安全傳輸,目前應用層的服務模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傳統的服務器和客戶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客戶機向服務器發出請求,服務器進行必要的處理后,把處理的結果發送給客戶機,因此這種模式的服務效率,與服務器的性能有很大的關系,隨著用戶數量的不斷增加,對服務器的要求越來越高,如果單純的提高服務器性能,又會提高網絡的成本,因此人們研究了P2P模式,在這種服務模式中,沒有服務器的概念,每個計算機既是客戶機,同時也是服務器,互相之間可以獲取數據和提供數據,這樣就很好的解決了用戶數量增加給服務器帶來的壓力。
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 合同項目
乙方甲方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注冊甲方申請注冊的通用網址。注冊的數量為通用網址_________個,分別為_________;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 甲方對所注冊的通用網址擁有internet通用網址管理機構(包括但不限于nsi和/或cnnic,下同)認可意義下的所有權。
2.1.2 甲方可以在注冊成功之后的任何時候,將通用網址保留在乙方的通用網址服務器或者轉移到其他甲方指定的通用網址服務器上。
2.1.3 甲方所申請注冊的通用網址,應該沒有侵犯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如果該申請注冊的通用網址侵犯了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權利,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2.1.4 甲方承擔此次通用網址注冊全過程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及違反2.1.5所可能產生的后果。
2.1.5 甲方認識到通用網址注冊申請的成功與否是由申請本身及申請時間等因素決定的,乙方僅以身份代為辦理有關手續,對通用網址能否成功注冊不提供任何擔保。在未與乙方核實之前,甲方不得對外聲稱自己是該申請通用網址的所有者,也不得斷定通用網址注冊成功或者注冊不成功。
2.1.6 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授權委托書并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2.1.7 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所需的全部費用。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足額交費,將被視為自動放棄所注冊通用網址,甲方應承擔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通用網址管理機構取消該通用網址的注冊)。
2.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 乙方為甲方辦妥第一條所注明的通用網址的全部申請注冊手續,乙方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擔保甲方申請注冊的通用網址能夠成功注冊。
2.2.2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進行有關的查詢和注冊申請。
2.2.3 乙方提供如下的注冊后服務:向甲方報告查詢和注冊結果;代甲方支付internet通用網址管理機構所需的有關費用;用乙方的通用網址服務器為甲方的通用網址提供通用網址服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持甲方的通用網址直到甲方具備使用它的條件;如果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為甲方設立電子郵件轉發帳號和不可編輯的“建設之中”的網頁;在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時,將通用網址轉移到甲方指定的通用網址服務器上。
2.2.4 乙方按照約定收取本合同第三條的合同金額和代甲方繳納的有關費用及按照規定標準應收取的其他費用。
第三條 合同金額
本合同涉及到的國際國內通用網址注冊的收費標準和注冊數目如下:
通用網址注冊費是人民幣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個通用網址合計_________元;
本合同全部金額為_________元。
第四條 服務期限
在本合同中,對于保護性通用網址注冊,乙方的服務期限為:通用網址為_________年_________。
第五條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簽訂之同時,甲方將注冊通用網址的全部款項共計_________元支付乙方。對于后續服務所需的費用,甲方在前一次付款款項的有效期結束之前_________個月內支付乙方,本合同得以繼續履行。
第六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一致。
第七條 合同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7.1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甲方將通用網址轉移到除乙方以外的其他通用網址服務器,本合同即告解除。
7.2 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項的有效期結束后,如沒有接到甲方第二次付款,本合同自動失效。
7.3 如果甲方所需的通用網址未能注冊成功,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將全部款項扣除有關費用后退還甲方。
第八條 爭議解決
8.1 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8.2 如果協商未成,雙方同意向地方法院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規則。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本合同即告終止。
9.2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0.1 本合同的解除、終止或者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本合同關于合同的解釋,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有關約定的效力。
10.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計算機行業的規范。
10.3 如果本合同任何規定根據適用的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盡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合同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10.4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10.5 對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及業界通行的理解和慣例進行,本合同內的標題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10.6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10.7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者終止合同的履行。
10.8 因乙方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被清算,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0.9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10.10 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約定若與雙方以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者乙方的有關陳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以本合同為準;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第十一條 附則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甲方和乙方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誠信遵守。
服務范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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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 務 內 容 │ 描 述 │服 務 年 限 │價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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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網址注冊: ││ 1年 3年 5年 _年│¥│
├─┼──────────┼────┼──────────────┼───┤
││域名注冊: ││ 1年 3年 5年 _年│¥│
├─┼──────────┼────┼──────────────┼───┤
││空間/虛擬主機租用: ││ 1年 3年 5年 _年│¥│
├─┼──────────┼────┼──────────────┼───┤
││企業郵局租用: ││ 1年 3年 5年 _年│¥│
├─┼──────────┼────┼──────────────┼───┤
││網站建設及維護:││ 1年 3年 5年 _年│¥│
├─┼──────────┼────┼──────────────┼───┤
││網絡推廣: ││ 1年 3年 5年 _年│¥│
├─┼──────────┼────┼──────────────┼───┤
││其它服務項目: ││ 1年 3年 5年 _年│¥│
├─┼──────────┼────┴──────────────┴───┤
│ │合計金額: │小寫¥ __ │
│ ││ │
│ ││大寫(_萬_仟_佰_拾_元) │
│ ││ │
│ ││零 壹 貳 叁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拾 百 千 萬 億 │
─┴──────────┴───────────────────────
備注事項:_________
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同時甲方支付合同金額30%,甲方驗收通過后,余款一次性結清。
甲方未按合同支付服務款項,乙方有權停止該服務內容直至解除合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以本合同總金額的_________%計。乙方未按合同執行的,違約金計算以本合同總金額的_________%計。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計劃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該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栽定判決。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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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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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簽字││授權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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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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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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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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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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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帳號│ │
正文:
一、關于網絡服務商的界定
從法律意義上講,網絡服務商即為信息在互聯網上傳輸提供服務的人。它有許多類別,主要包括以下5種: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它們對用戶利用網絡瀏覽、下載或上載信息都起著重要作用。
作為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商最基本的特征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本身并不組織和篩選所傳播的信息。但是它們的計算機系統或其他設施卻不可避免地要存儲和發送信息。⑴
由于因特網的信息傳播中難免有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權的行為,網絡服務商是否應當為所有經過其計算機系統的侵權信息負責已經成了當前知識產權界的熱點問題之一。
二、國內的司法現狀
1999年底,《大學生》雜志訴李翔、京訊公司案曾一度被炒得沸沸揚揚,該案提出了對于個人主頁版主直接侵權和網絡服務商間接侵權行為,法律應如何認定和規范的問題,引起了法學界人士的極大關注。
訴訟時間:1999年12月
原告:北京《大學生》雜志社
被告:北京京訊公眾技術信息有限公司
李翔,天津南開大學企業管理系99級碩士研究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訴稱:1998年9月,我社出版了《大學生》雜志特刊,標題為《考研勝經》。特刊發行后,我社發現特刊中的核心內容部分在被告京訊公司開辦的“首都在線”網站中的某個人網站上刊載。京訊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師函后,未能盡快關閉該侵權個人主頁,使侵權行為又延長了一個月。
后經查,在個人網站上載特刊內容者為李翔。兩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體著作權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對《考研勝經》這一匯編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報酬權,同時兩被告還以不署名的方式使用作品,并擅自進行修改,其行為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我社對該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在互聯網上傳播《考研勝經》;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在263網上的顯著位置連續30天公布道歉聲明;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人民幣;承擔因證據全而支付的公證費1010元;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
第一被告辯稱:首先,“263免費空間”是我公司免費向個人提供的個人網站系統服務,其內容由個人自行上載。我公司為公眾提供免費個人站點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且對申請個人網站者已經明確要求其承諾不得侵犯他人版權,因此侵權行為與我公司無關。
其次,在接獲原告的律師函后,我公司已經立即核實并采取技術措施,遮擋了該網站“復習指導”欄目,使該主頁無法繼續上載,同時在該個人主頁上放置聲明,敦促該個人網站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與我公司聯系,否則將關閉該網站。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該個人網站所有者李翔自行刪除了該網站中的有關內容。據此,我公司已履行了有關行政管理部分規定的義務,對禁止傳播的信息內容進行過濾,故我公司不應對個人網站所有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其三,原告對《大學生》雜志及其《考研勝經》只享有裝潢和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其中的署名文章著作權屬于作者個人所有,因我公司未使用原告所特有的裝幀和版式設計,故未侵害原告的版權。
第二被告則辯稱:原告出版發行的《考研勝經》與出版主管機關的有關批件內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許可其使用作品的證據,因此,原告對該書不享有著作權,其請求沒有合法的權利基礎,據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作為將原創作品編輯出版的原告,是否享有《考研勝經》的版權;二是作為網絡服務供應商的第一被告,應否與直接侵權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問題,本文在此不做贅述。
關于本案爭議的第二個問題,法院認為:第一被告在其網站上設置免費個人空間,向網絡用戶提供服務器空間,其技術功能在于給網絡用戶提供及時地傳輸或接受信息的通道。作為網絡服務商,其向公眾提供的僅是網絡的技術和物質設備條件,除對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傳播的信息進行必要的過濾外,對所傳輸的信息并無義務進行組織和篩選。而且基于計算機系統技術特點,網絡服務商對所傳輸的信息內容的復制和傳播是被動的和無選擇的,而網絡信息又具有高速快捷、信息量巨大的特點,要求僅提供技術和物質設備的網絡服務商對所傳輸的信息內容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做出實時判斷,是極為困難和不客觀的。因此,根據上述技術特點及行為人應對自己行為后果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對于僅提供網絡技術和設施的網絡服務商,一般不應對網絡使用者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法院也明確指出:當網絡上所傳播的信息存在侵權內容時,由于網絡服務商對網絡上信息傳遞最具技術上的控制力,如其不采取某種技術措施,制止侵權結果的擴大,則對權利人是極為不公平的。因此提供物質設備的網絡服務商有責任及時對出現在網絡上的侵權內容采取技術措施,以制止侵權內容的存在和傳播。當權利人提出合理請求時,網絡服務商應當及時采取技術措施消除侵權信息,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就本案情況而言,作為網絡服務商的第一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律師函后,立即采取了核實侵權措施、遮蓋侵權網站目錄、查找侵權人和刪除了所上載的侵權內容等系列積極行為,制止了侵權內容的繼續存在和傳播,故不應對第二被告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做出了以下判決:
1、禁止第二被告繼續在其網站上上載和傳播原告的作品,并在其個人主頁上發表致歉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法院核準,并保留30天。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布本判決內容,相關費用由李翔負擔;
2、責令第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
3、駁回原告關于請求追究第一被告侵權責任等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⑵
當時法律對有關網絡的規定不夠詳盡,因此,“利益均衡”和“有無過錯”是裁判的重要標準。之后隨著此類糾紛的增多,網絡服務商應在什么范圍內承擔責任、按照什么標準承擔責任,成了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必須回答的關鍵問題。
為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網絡環境下的正常法律秩序,以及促進網絡信息業的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關于網絡服務商的責任問題有這樣3條規定:
“第四條、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六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這給我國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使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有法可依。
除此之外,國內的專家學者們在深入研究和探討之后提出了如下的意見。
他們認為,網絡服務商,是指為個人計算機提供上網中介服務的服務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簡稱ISP)。根據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網絡服務商可以分為提供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或是兼具這兩種功能的網絡服務商。大家一致認為,在不同情形下,網絡服務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相同的。
網絡服務商通過網絡參與他人著作權侵權行為,或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使用者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屬于共同侵權,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絡服務商通過網絡自行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該侵權行為并不因網絡服務商主體特殊而具有特殊性,應當等同于一般的網絡使用者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提供內容服務且對網絡傳輸內容可以控制、監督、做增刪編輯的網絡服務商,有采取措施停止侵權內容傳播的義務。在著作權人發現其權利被侵害而告知網絡服務商采取措施停止侵權,網絡服務商仍不采取措施的,屬于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也有的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網絡服務商法律責任的確定,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使著作權人沒有告知,如果網絡服務商在主觀狀態上明知著作權人的權利正在被侵害,而不采取措施進行停止侵權,也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有提供侵權人通訊資料等有關證據的義務。在明知用戶通過網絡傳輸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或者在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侵權警告后,網絡服務商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范圍內拒絕提供侵權人的通訊資料,拒絕移除侵權內容的,具有侵權的主觀過錯,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僅提供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商,由于其只是為作品在網絡上的傳輸提供信息通道,并未直接或間接參與使用他人作品,因此并未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該類服務商對于使用者通過網絡傳輸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該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當由使用者本人承擔。⑶
他們的觀點和意見也成為法官判案的重要參考,網易手機鈴聲《血染的風采》侵權案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2002年,北京市二中院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與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移動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
音著協稱:蘇越是歌曲《血染的風采》的曲作者,其已將該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委托音著協管理。現發現網易公司在其開辦的網站鈴聲傳情項目服務中,未經作者許可,將歌曲《血染的風采》提供給移動電話用戶供音樂振鈴下載使用。北京移動公司向移動電話用戶提供增值服務項目,使任何一個移動電話用戶均可以利用其收費項目下載涉案歌曲。二被告上述商業性使用行為,構成了對作者著作權的侵害。現音著協根據與作者簽訂的委托協議,以音著協的名義提訟,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樂作品《血染的風采》,公開向音著協和作者蘇越賠禮道歉,共同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113182.50元,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花費的合理支出6300元。
北京移動公司辯稱:北京移動公司是電信運營商,在移動服務中僅起傳輸管道的作用,在從事服務過程中沒有過錯,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在本案中,北京移動公司設置的短信網關為接收網易公司發送的信息及向移動電話用戶發送該信息提供了短信平臺,它成為移動終端用戶與互聯網之間連接的紐帶,從而實現移動電話到互聯網、互聯網到移動電話的雙向溝通功能。北京移動公司接收的信息是由網易公司選擇后的,北京移動公司并不對信息內容進行遴選。而網易公司向北京移動公司傳輸包括涉案侵權歌曲在內的生成消息是以二進制編碼信息形式通過互聯網發送至短信網關,在目前的實際運行中,短信網關無法對所傳輸的信息進行識別、記錄和編輯等任何處理,亦無技術能力將已知的侵權信息予以剔除、過濾。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整個接收、傳輸過程均是在計算機之間進行的,在客觀上是機械、全自動的。在實施信息的接收和發送行為過程中,北京移動公司在主觀接受程度上始終是被動的,僅是利用自身的行業特點和經營優勢提供設備,對信息的接收和傳送提供了聯接平臺,北京移動公司因其向公眾和網絡公司提供基礎設備服務并因此而收取費用的行為不能成為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如責令提供基礎設備的服務商停止相關服務,則對社會公眾利益和網絡技術的應用與發展都是無益的。而責令侵權信息的提供者網易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信息,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繼續。因此,北京移動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蘇越著作權的侵害,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國外的有關規定和學說
1、美國:早在其1995年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知識產權工作組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中),就涉及到ISP的地位與責任問題。“白皮書”認為,ISP的系統或網絡中的基于其履行中介服務所必需的自動、暫時性復制與傳輸,屬于版權法上的復制,ISP應對此負嚴格責任。1996年2月通過的《通信正當行為法》中也曾規定ISP有權出于善意對其認為是侵權、違法的信息進行遮攔、屏蔽,而不管這些信息是否受憲法保護,均不承擔責任;如在ISP的系統或網絡中出現侵權或違法信息,不論其是否有過錯均應負責。后該法由于受到普遍反對而被最高法院以違憲為由裁定廢止。
1998年通過的《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DMCA)則一改上述“白皮書”和《通信正當行為法》中的立場,對ISP的侵權責任做出了限制。該法在第二章第512條分別對ISP承擔傳輸通道、系統緩存、根據用戶的要求在其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信息及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等四種功能時的版權責任做出了限制。根據該法,所有ISP在享受侵權限制待遇時必須具備兩個一般共同條件:一是它必須制定和合理實施一項政策,即如果其用戶再次侵權,則必須中止其賬號;二是它必須采用標準技術措施。這種措施是版權主體與ISP之間所達成的用以表明或保護其版權作品的協議。除此之外,該條還分別對ISP所履行上述四種功能時的責任限制及其要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對履行傳輸通道功能的ISP的侵權責任的限制:ISP履行傳輸通道功能是指ISP在用戶的要求下為其提供傳輸、路由、接入服務,以實現點到點間的數字化信息交流的中介服務。ISP在履行這一功能的過程中如符合下列條件,則對他人利用其系統或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①信息的傳輸是由他人發動的;②傳輸、路由、連接、復制必須是通過自動化的技術過程實現的,且信息沒有經過ISP的選擇;③ISP不能決定信息的接收者;④ISP系統或網絡中任何中間或暫時存儲所形成的復制件,除能被預定的接收者獲得外,通常不能被其他任何人獲得,而且這些復制件保存的時間不能超過合理所需的時間;⑤信息的傳輸過程中不能有任何內容上的改變。
(2)對履行系統緩存功能的ISP的侵權責任的限制:所謂系統緩存(SystemCaching)是指ISP的系統對以前用戶要求訪問的信息的復制件自動存儲一段時間,以滿足后續用戶對相同信息的訪問要求而不需另行從源網站重新獲得。系統緩存既降低了對ISP的寬帶要求,又減少了用戶的等待時間。由于系統緩存妨礙了信息提供者(主要是網站)的版權控制能力,可能使用戶獲得過時的信息,因此,應對ISP履行這一功能時享受豁免待遇的情形給予限制。ISP要享受侵權責任豁免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這種存儲必須是中介和暫時性地通過自動化的技術過程實現的,其目的在于為后續訪問者提供方便;②ISP不得改變緩存信息的內容;③ISP必須遵守業界普遍確定的信息“刷新”規則;④ISP不得干預將用戶點出信息反饋給信息提供者的技術手段;⑤ISP必須根據信息提供者附加的訪問條件限制不符合條件的用戶訪問;⑥一旦被告知其緩存的信息已在源址被除去、阻擋,ISP必須立即除去或阻止訪問緩存在其系統中的信息。
(3)對履行存儲功能的ISP的侵權責任限制:ISP根據用戶要求在其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侵權信息時,如要享受責任限制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ISP實際不知道或沒有意識到侵權行為的發生;②ISP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經濟利益;③在收到侵權告知后,ISP必須立即撤下該侵權信息或阻擋對該信息的訪問;一旦ISP在收到侵權告知后立即撤下侵權信息或阻擋對該信息的訪問后,即可被免除經濟賠償責任;ISP對任何因其在上述情況下撤下信息的投訴不負任何責任。
(4)對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ISP的侵權責任限制:ISP在通過提供諸如超級鏈接、網上索引、搜索隱情等信息搜索工具,將用戶引向或鏈接到載有侵權信息的網址的行為時,如果要享受責任限制待遇,ISP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ISP實際不知道或沒有意識到侵權行為的發生;②ISP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經濟利益;③在收到侵權告知后,ISP必須立即清除該信息或阻止對該信息的訪問。一旦ISP在收到侵權告知后清除或阻止對侵權信息的訪問后,就不會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另外,該法也規定,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在履行上述四種功能時同樣適用責任限制的有關規定。只不過在其履行1)、2)功能時,職員或研究生被當作“個人”而非“ISP”,以避免其所在機構因不符合責任限制待遇的條件而不能享受責任限制待遇;對其他情況,職員或研究生的主觀過錯將不會對其所在機構享受責任限制待遇造成影響,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職員或研究生的侵權行為不涉及在網上提供近三年所需的教學資料的訪問接入;②該機構在近三年內沒有收到兩份以上的侵權告知書;③該機構為其系統或網絡的所有用戶提供了遵守美國版權保護的有關信息。⑷
2、歐盟: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多次草擬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報告,目前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指令已獲通過。該指令的第四部分對ISP履行傳輸、系統緩存、服務器寄存功能時的侵權責任作了限制性規定,即ISP在履行上述功能時,不為他人利用其系統或網絡實施侵權或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除外。
(1)ISP履行傳輸功能時的侵權責任豁免:
指令要求成員國應在其國內立法中規定,作為中介服務者的ISP在履行傳輸功能或接入服務時,除違反法律禁令外,符合下列條件時對其所傳輸的信息內容不負責任:①信息是由他人發送的;②信息的接收者是由他人而不是由ISP選擇的;③ISP沒有選擇或更改其傳輸的信息內容;④信息的傳輸、存儲是自動的、中介和暫時性的,且不超過合理所需的時間。
(2)ISP履行系統緩存功能時的侵權責任豁免:
指令要求成員國應在國內立法中規定,對于履行系統緩存功能的ISP,在為提高信息傳輸速度,對前面訪問者訪問后留下信息復制件在其系統中自動,中介和暫時性存儲以便后訪問者能及時獲得該信息的行為,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外,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不負責任:①ISP沒有更改存儲信息的內容;②ISP遵循了信息訪問的條件;③ISP遵循了行業規范中有關信息刷新的規定;④根據行業標準,ISP沒有干預用以獲得信息的技術方法;⑤ISP在獲悉緩存的信息已被從源頭撤除、阻擋或無法被繼續訪問后必須立即清除該信息或阻止對該信息的訪問。
(3)ISP履行服務器寄存功能時的侵權責任:
指令要求成員國應在其國立法中規定,ISP在提供服務器空間、虛擬主機服務時,對其系統或網絡中存儲的信息內容,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外,得免除其刑事和民事責任,但①如果ISP實際上知道用戶的違法行為而仍提供寄存服務的,不能免除其民事和刑事責任;②如果ISP應當知道用戶的違法行為而由于沒有知道時提供寄存服務的,可免除其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③如果ISP實際上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用戶的違法行為而沒有立即采取措施清除該信息或阻止對該信息的訪問時,不能免責。
另外,指令還要求成員國不得對ISP課以監控義務,要求其在提供上述服務時對其系統或網絡中傳輸、存儲、寄存的信息進行監控,以免使其負擔過重,不利于其更好地提供服務。
3、德國:德國的《電信服務使用法》(GesetzueberdieNutzungvonelediensten[TeledienstegesetzTDG-])規定:(1)電信服務提供人就其本身提供的資料內容,依法律一般規定承擔責任;(2)電信服務提供人就他人提供的資料內容,在其明知或技術上足以制止該資料內容上載的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3)對將第三人提供的資料內容轉介他人連接使用者,含因使用人要求自動及暫時持有該資料等情況,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4、我國臺灣:臺灣計算機信息業比大陸發展更為成熟,所遇到的網絡法律問題及對科技法律領域的研究也比我們早和深入。臺灣學者張雅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法律責任提出見解:(1)對兼營信息內容提供服務的ISP,其本身在網絡上非法復制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得適用復制他人著作權之處罰承擔責任;(2)對明知第三人提供的信息內容侵權又參與修改、編輯等情形依關于共同侵權行為進行處理;(3)對單純提供聯線的ISP,對其追究幫助犯不盡合理,應當免責;(4)對ISP得知用戶違法侵權時能否主動或經第三人要求停止用戶網絡服務或刪除有關內容,論者持疑問態度,認為ISP在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即貿然行動,有可能違反網絡服務的契約或妨害言論自由和信息流通。因而不宜承擔幫助犯與承擔共同侵權連帶法律責任。⑸
5、瑞典:瑞典98年頒布的有關BBS的經營規則中規定,BBS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監督其所傳輸的信息內容的義務,對其系統內含有違法侵權信息負有清除義務。
6、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正文本身雖沒有對ISP的版權責任做出規定,但在其所附的解釋版權人的網絡傳播權的聲明中指出:僅提供傳播物質設備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版權侵權。據此,可以推出結論:提供傳輸存儲設施的ISP對他人提供的侵權信息不負侵權責任。
7、日本:日本目前尚未制定系統的有關ISP侵權責任的法律,但在其97年通過的版權法修正案中涉及到了電子布告板經營者(BBS)的義務,據此,BBS經營者對其系統上的信息負有常規監督義務,但對所謂“常規監督”沒有明確規定。
四、關于網絡服務商歸責條件的建議
時下,人們只是簡單的將網絡服務分為連線服務和內容服務兩種,并認為,凡提供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其對系統內傳輸的無數信息無法審查和監控。因此,連線服務商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一律不承擔責任。而網絡內容服務的提供者則應承擔過錯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解釋》即采用了上述觀點。根據該《解釋》,提供連線服務者,對他人在網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按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不必承擔法律責任。而對網絡內容服務的提供者,則規定了共同侵權責任和違反協助義務的責任:(1)網絡服務提供者參與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屬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2)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行為人侵權或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已知侵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行為,屬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3)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應著作權人要求提供侵權人網絡注冊資料的義務,屬侵權行為,且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上述做法需要完善。首先,與網絡著作權有關的網絡服務可以分為提供網絡連線服務、提供網絡內容服務、提供網上交流空間服務。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不僅取決于其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還與服務過程中對侵權行為的了解程度,以及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制止侵權的可能性有關。其次,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根據其違法、侵權及過錯的具體情況承擔責任。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對網絡服務商的歸責事由可作如下補充:(1)網絡連線服務的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權人確有證據的侵權警告后,應當應其要求向其提供侵權行為人的網絡注冊資料;(2)提供網上信息交流空間的經營者在收到著作權人確有證據的侵權警告后,應采取措施消除侵權內容和后果;(3)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且網絡服務提供者因過錯未履行規定的對警告進行審查的義務的,應承擔補充責任;(4)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從侵權行為人通過網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中,因過錯致侵權人在其網絡中的注冊資料不實,無法查明侵權人,網絡服務商應承擔替代責任。
另外,網絡用戶的注冊資料真實可靠,是加強網絡管理、處理網絡糾紛、保證網絡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網絡服務提供商應承擔依照有關規定審查網絡用戶注冊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否則,不但網絡用戶登記注冊制度形同虛設,而且網絡服務商提供用戶注冊資料的協助義務也必將流于空談。
對網絡服務商的利益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而如何在網絡服務商和公眾利益之間尋求平衡則是一個敏感而又關鍵的問題。以上所述對網絡服務商的歸責條件,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對網絡服務商從正面建立保護機制,則是問題的另一方面。為了在保護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簡化對網絡服務商的保護措施,筆者認為,可以制定網絡服務商業務標準規則,包括其開展網絡服務所應遵守的規則;其可以采取的制約或防止用戶利用網絡侵權的措施和手段;為保護著作權,其應采取標準技術措施等。只要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業務活動遵守了這些規范,就可以主張免責。上文中提到的1998年美國的《跨世紀數字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則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確規定了若干安全港,即法定的遵守即可免責的規則或條件。這種做法值得借鑒。
五、小結
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對網絡服務商侵權責任的界定,應以其在侵權行為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為根本出發點。同時,還應考慮到其服務對象,服務環境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等客觀因素,既不能對網絡服務商課以超過其實際能力的義務,以免妨礙網絡服務業的發展,進而損害用戶的利益;又不能讓其在侵權、違法行為面前袖手旁觀,聽之任之。因勢利導,全面保護,相信網絡的明天會更好!
注釋:
⑴薛虹著《數字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第158-159頁,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8月版。
⑵2000-06-21/286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