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2 14:25:0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農村信用合作社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為大力拓展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經三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_____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辦站代辦員,委托乙方為甲方辦理吸收儲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二、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
三、甲方的權利:
1、有權根據國家和縣聯社規定對乙方進行指導和管理;
2、有權對乙方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批評、通報、罰款等處理,并責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權對乙方辦理的全部業務行為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
四、甲方的義務:
1、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2、按照規定足額支付乙方的代辦手續費;
3、在乙方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經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納的風險抵押金。
五、乙方的權利:
1、有權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合法、合規開展吸收儲蓄存款業務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2、有權取得按照縣聯社規定標準計付的代辦業務手續費;
3、有權享受縣聯社規定的榮譽、獎勵和福利待遇;
4、有權接收甲方和縣聯社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5、有權向甲方介紹、推薦本轄區符合條件的農戶貸款;
6、有權對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乙方的義務:
1、交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2、服從甲方及縣聯社的領導、管理、檢查、監督和處罰;
3、嚴格執行各項業務操作規程,不得違法、違規辦理任何業務;
4、乙方應對甲方委托的業務專職負責,不經批準不得擅自交給他人辦理;
5、不得自辦企業,從事股票、債券、期貨等投機性投資,外出經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親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代辦與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7、不得透支、騙取、挪用、侵占儲戶存款或業務周轉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貸款不入帳,不得擅自發放貸款謀取利息,不得進行帳外經營;
9、不得弄虛作假,以虛報存款或者息轉本、以貸收息等方式騙取手續費;
10、嚴格按規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憑證、帳簿,及時、準確地向甲方報帳;
11、不得有任何損害甲方經濟利益和社會聲譽的行為;
12、嚴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許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從事不正當競爭;
14、不得擅自多收貸款利息坑農、害農;
15、不得通過介紹貸款吃、拿、卡、要,損害甲方形象;
16、積極接受甲方或縣聯社對其貸辦業務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確保帳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將以前業務 中使用的各種憑證、報表、資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原有關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20、遵守甲方及縣聯社已經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關代辦站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
七、丙方的責任及保證義務:
1、協助甲方對乙方進行經常性教育,并對乙方的業務行為進行監督;
2、發現乙方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3、不得單獨或者和乙方串通損害甲方的經濟利益或者社會聲譽;
4、對聘用期間內因乙方違法、違規給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利息,損害賠償金,甲方為此支出的調查取證費、案件費等。
九、丙方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各方之間互負連帶責任。
十、本合同保證條款獨立于本合同其他條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其他條款無效,保證條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證責任期間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之日起兩年后終止。
十二、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決定對乙方予以解聘;
1、在規定期限內存款余額達不到要求;
2、因違法違紀被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3、嚴重違反甲方及縣聯社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4、因負有重大債務到期 不能清償;
5、被發現有賭博、等不良行為的;
6、因業務需要對信用站進行整頓。
十三、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擔保的各項規定。
《______縣農村信用社代辦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修改內容,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為兩年,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經甲方審查同意,可以續簽。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乙方、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三方應本著平等互諒、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訟。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當事人各持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備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關甲、乙、丙各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向乙、丙方做了詳盡說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問做了詳細解釋,乙、丙方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詳細閱讀并理解其內容,甲、乙、丙各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推動力量和服務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民自主管理經營的金融服務組織,在農村社會生活當中發揮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伴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和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農村信用合作社轉變為合作銀行的重要性已經日益凸顯。為了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布局,加快推進農村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銀行進行轉化具有很強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型的起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型的起點實際上就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是對農村金融服務工作提出的要求。
第一,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已經對農村的金融服務工作提出了改進負債業務,擴大資金融入渠道的要求。在以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歷程當中,主要的資金來源是村民集資投入的股份。伴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逐步推進,農業生產需要引進的技術設備逐步增多,農民在擴大再生產的過程當中,希望能夠獲取更多的資金支持,而較少的村民集資顯然不能勝任這一要求。第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資產業務明顯具有規模狹小,盈利能力偏低的特征。由于以往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范圍主要集中于鄉村,資金的貸方規模相對較小,因此盈利能力有限,不能夠為農民提供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和擴大再生產所必要的資金支持。第三,以往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內容顯得過于單一。農民在獲得更多的收入之后往往希望通過一定的金融服務機構獲取更多的金融服務,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而傳統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往往不能提供這些服務。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轉型路徑
經過前文分析,當前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型的起點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業務經營范圍,不能夠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資金需求和金融服務的需要。這一起點實際上也構成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型的重要背景。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形成符合廣大農民利益與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轉型路徑。
業務轉型過程。業務轉型應當成為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型的基本過程。業務轉型需要直接改變不能適應市場需要的金融服務業務內容,并開拓金融市場發展所需要的業務內容。
首先,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努力拓寬融資渠道,在負債管理方面同現代銀行接軌。我國傳統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管理過程當中,主要吸納所在鄉鎮的農民的個人存款,這種負債業務管理模式明顯具有行政管理之下形成的條塊分割的特征和封閉性特征。轉型過程當中,應當努力將農村社會經濟體系當中蓬勃發展的鄉鎮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納入主要的負債業務來源,同時應當努力提高合作銀行對非農資本的吸納能力,保證轉型過程當中具有比較充足的資金來源。
其次,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努力開拓范圍更廣、形勢更加多樣的資產業務。信用合作社轉型過程當中的資產投放業務改革,應當著重突出農村信用合作社原有的特色。根據我國農產品大量進入市場,農業市場化水平逐步提高的客觀現實,沿著農產品進入市場的農業產業鏈和農產品供應鏈發展客戶,將資金沿著產業鏈逐步投向利潤更廣的非農產業。在農業產業化逐步加快的今天,農產品逐漸走入市場而產生的農業產業鏈和農產品供應鏈,已經逐步將農村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城市的非農產業經營結合起來,農業生產的地域聯系將更加廣泛,因此合作銀行將擁有更加廣闊的資金貸放市場。
最后,合作銀行應當擁有更加豐富的中間業務。中間業務的形成是社會經濟發展對資金運營水平要求逐步提高的必然結果。當前農業現代化過程當中,越來越多的農產品進入市場,農村鄉鎮企業的發展需要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商業結算及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咨詢服務等環節,提供更多的支持。合作銀行應當努力吸納更多的現代金融人才,為合作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
轉型過程中的管理體制改革。管理體制改革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銀行轉化過程中要完成的核心工作之一。農村信用合作社原本的管理制度往往受到行政力量的影響,而顯得相對僵化,服務內容十分單一,在轉型過程當中,應當努力形成良好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治理結構。
以公司制和股份制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在實踐過程當中具有明顯的優越性。公司制企業具有法人主體、地位獨立、有限責任制度和管理體制科學的優越性。這種優越性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效果。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化成農村合作銀行之后將面臨城市金融機構的競爭,因此形成更加規范和科學的管理體系,可以提高合作銀行面對市場競爭時的生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在農村信用合作社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當中,應當首先明確自身的獨立法人地位,減少地方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對信用合作社的貸款經營的干擾能力,保證新成立的合作銀行能夠獨立地開展業務,決定自己的經營發展方向。同時,在建立合作銀行的過程中,應當著重保證現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具有監督有力、管理科學的特征,現代企業制度在管理方面的一大突出特征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企業的所有者掌握企業資金的所有權,但往往需要將資金的使用權和企業的經營權轉交給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委托制度的形成是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化為農村合作銀行的重要步驟。
同時,應當著重提高農村合作銀行的公司治理能力,構建比較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需要良好的監督約束機制和員工激勵機制作為其基礎和基本內容,員工尤其是管理人員的約束機制的建立,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銀行的轉化發展過程而言具有更加明顯的促進意義。約束機制的構建主要體現于公司的監督管理機制的建設,而員工的激勵機制在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過程當中,具有更加重要的影響力。我國農村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質量等方面相對于城市而言明顯處于劣勢地位,這種劣勢地位最終將直接降低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轉型之后的農村合作銀行對優秀金融人才的吸引力,適當提高管理人員和金融業務人才的待遇將直接促進更多的金融人才流向農村,進入農村金融服務系統,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向農村合作銀行的轉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和技術支持。
農村合作銀行的構建過程當中,應當形成更加明晰的產權結構,確保產權對公司經營管理的資源配置和監督約束機制能夠形成。目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主要由村民集資入股形成,股權結構相對單一,因此不存在難以進行管理和產權結構不清,所有者缺位等問題。但伴隨著合作銀行的建立,將形成比較復雜的股權結構,不同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能力將受到考驗。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農民,農民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差,農業生產的不穩定又將直接影響我國農村經濟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產權結構的建設工作應當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轉型過程當中得到更多的關注。
轉型過程中的關鍵環節
農村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銀行轉型的過程中,不僅僅需要遵循市場規律以及在此基礎之上形成的轉化路徑,還應當努力把握其中的關鍵環節,將總體規劃落實到轉化的工作當中。
一方面,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嘗試引進更加先進的電子計算機設備,實現銀行管理的電子化和信息化。原本的農村信用合作機構的管理過程往往不具有規范的形式和方法,這不利于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和了解相應的信息,從而給制定相關政策帶來了很大不便。電子化的銀行管理能夠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提高財務工作和數據的透明化水平,同時更加迅捷的工作效率也能夠為合作銀行拓展業務,對金融活動的參與能力帶來更加直接的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應當規范銀行的業務流程,保證銀行能夠在滿足客戶的各種需要的同時進行良好運轉。在業務流程的調整和改進過程當中,應當改善以往農村信用合作社只重視前臺服務,而缺乏比較良好的后臺管理的問題。后臺管理在銀行提供各種表外業務和加強管理能力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促進意義。在繼續做好前臺服務工作的同時,應當努力建設更加完備的后臺評估分析機構和后勤保障機構,評估分析機構是銀行能夠提供可靠的諸如信用評估、風險管理和項目評估咨詢等中間業務的重要保證。此外,當前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建設相關金融服務機構的過程當中往往缺乏相應的機構建設和人員配置,不改變這種運作內容單一,服務環節欠缺的狀況,就不能真正將農村合作銀行的建設落到實處。
結語
二、農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明確管理分工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明確管理分工是管理固定資產的重要基石。實現權責明確,將固定資產分類與對應的管理人員掛鉤,實現所有的固定資產都有對應的管理人員。這樣可以保證管理的高效,也可以保證追責的成功。沒有一個明確的管理分工,在信用合作社,固定資產流失是很常見的事情。明確分工也是建立考核業績的一個基礎,明確不同固定資產使用效率或者消耗程度對應的管理人員,便于人力資源部門對員工業績的考評。
(二)預算管理
預算管理實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戰略目標的發展下,用預算的方法將資源進行管理,對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控制,以推動其戰略發展目標的實現。比如,信用合作社的固定資產購買不能僅憑個別部門的需求就隨意添置,應該根據預算管理的方法,在前一年末進行申請并提供充足的申請理由,然后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然后在財務管理部門進行核準。這樣可以使得固定資產的增量得到控制,存量有明確的認識,減少資源的浪費。
(三)會計控制
會計控制是指在財務管理部門的管理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固定資產清點完全,每年的折舊和意外損耗有明確的記錄,賬目準確。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提供充足的信息基礎。同時,也要對會計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實行崗位責任制,對人員會計人員出現績效考評,一旦出現了問題可以立刻啟動追責,避免內部會計人員侵蝕信用合作社的利益。
(四)信息技術控制
信息技術控制是指在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制定管理流程,減少人為的誤差,同時可以降低人員成本。比如,對于運輸車輛的情況,可以通過安裝物聯網設備進行實時監控,對車輛的損耗情況和設備使用情況有清晰的了解,也可以利用遠程操控系統,核查是否出現內部人員私自駕駛用于私人利益。對于驗鈔機等一些易損耗的固定資產,使用編碼管理,可以有效的提高固定資產的管理能力。
(五)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包括上級機構比如銀監會或者省一級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組對下一級信用合作社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以及自身的自我檢查。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可以增加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意識,使得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不放松。這是從外部力量上來監督控制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的行為和責任。
三、農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資產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會計信息不準確
賬實相符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的基礎。但是在現實的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農村信用合作社存在著賬目之間互相矛盾、賬實不符的現象。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一個是會計核算出現差錯,即對已經處置的固定資產未做相應的賬務處理;第二個是利用部門虛列財務開支發票,繞過審批私自購建固定資產,逃避監管而沒有入賬。固定資產的會計信息不準確,使信用合作社管理部門不能充分掌握合作社的固定資產的信息,導致不能對固定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利用,造成資源浪費。
(二)固定資產日常管理缺失
當前農村信用合作社在上級管理部門的要求下對固定資產的購入有比較嚴格的審批制度,需要預算管理和上級領導審批等流程,但是對于購入的固定資產卻疏于管理。對于很多固定資產沒有實施分工管理,而是放在同一的倉庫中,以供各部門進行使用。這種是便捷部門對物資的使用,但是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卻是很大的打擊,降低了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出現去年購置的設備,今年還需要重復購置,原因就在于固定資產的消耗率太高,管理混亂。
(三)固定資產閑置問題比較嚴重
信用合作社的閑置固定資產主要包括房地產和電子設備。由于經營的重點的變化或者業務變化的需要,信用合作社的網點搬遷是常見的事情,但是房產的空置問題卻出現了。我們經常會發現,有一些遷走了的網點常年閑置,既沒有出租也沒有出售。這是對信用合作社的資源的浪費。還有目前電子設備更新換代速度快,信用合作社為了適應外部競爭環境而經常購置電子設備,這就導致了一部分過去購置的電子設備在信用合作社內部的淘汰。但是這一部門電子設備往往出現閑置在庫房里或者為內部員工拿走私用,這也造成了巨大的浪費。
(四)固定資產管理檢查力度不夠
在過去的管理中,因為農村信用合作社一直是中國金融機構的弱者,管理機構對它是保護大于監督,管理要求不嚴格,相較于銀行管理更為粗線條。這就導致,對固定資產核查的忽視,出現了很多問題。在銀監會和省一級的信用合作社的一些規定,下一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并沒有嚴格執行,比如賬物分管原則,這就導致經常出現固定資產的總賬目與明細賬目不符合的現象。
四、農村信用合作社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會計控制和信息技術控制應對
會計信息不準確問題建立一套完備的固定資產會計信息錄入體系,將固定資產的核算、入庫、使用和日常核查信息統一錄入一個平臺。將日常的檢查的結果與賬目信息進行季度性匯總對比,防止時間過長而導致的賬目不清。對固定資產實行電子監督,比如二維碼制度,這樣可以保證所有在用的固定資產都是二維碼的,使用權限需通過掃描二維碼獲得,這樣整個信用合作社就可以清晰的指導所有的固定資產數量和部門分布狀況,減少會計信息的不準確。
(二)明確分工和預算管理應對固定
資產日常管理缺失問題明確所有購入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對每個部門的固定資產的使用數量進行預算管理,超出一定限額需要申請,年度考評責任落在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身上。具體的考評條款,包括使用率和損耗率,過低的損耗率與明年的預算管理相掛鉤;而過高的損耗率則與管理員的績效相掛鉤。通過明確分工和預算管理來降低信用合作社總體保有的固定資產數量,增加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明確分工和信息技術控制應對
固定資產閑置問題比較嚴重問題明確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比如對每一級的信用合作社的房屋租賃和購買責任單獨列出,賦予某個部門相應的管理權限,并且利用信息技術管控比如車輛和電腦設備的使用情況。這樣做到,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實時監控,固定資產的經濟效益落在對應的監管部門肩上,通過對部門的考評,來提高整個信息合作社的固定資產管理水平。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的組織方式、服務品種應隨之改變和完善。作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基礎,農村合作金融要進一步發展,必須從實際情況出發,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組織制度和產權制度進行創新。
一、產權制度創新
1.改革股金制度,保證核心資本穩定。農村信用社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具備了銀行業特征。銀行業統一執行的《巴塞爾協議》要求資本充足率必須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必須達到4%。對農村信用社而言,核心資本即為股金。信用社制度的基本原則要求實行“入社自愿、退股自由”,只要信用社理事會同意,社員可以退社,意味著股金總額可以隨時變動,這與銀行業對資本金的規定明顯不吻合。因此,可以借鑒德國等國家的經驗,考慮通過設置股金退出障礙,改變股金制度來保證核心資本的穩定,即在堅持信用社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規定必須在提出退社要求并經理事會同意后,在一定時間之后才能提取股金,三年之內只許轉讓。
2.實行資本化股金政策。農村信用社通過入社社員及其與信用社發生業務關系的借款人實現資本化??梢栽O想將信用社股金分為Ⅰ、Ⅱ、Ⅲ三種類型。Ⅰ類股份是農村居民和鄉村中小企業為取得信用社的投票控制權、獲得信用社的服務而投入的原始資金。Ⅰ類股份不可轉讓、出售,如果社員決定退社時,經理事會同意,股金在規定時間后可以退回。Ⅱ類股份為可以分紅、轉讓但無投票權的股份,社員可以投資于任何追加 的Ⅱ類股份。Ⅲ類股份為信用社借款人按照信用社的規定將其貸款額的5-10%資金進行的資本化,無投票權和分紅資格,即通過購買無投票權和分紅資格的股份實現資本化。借款人的Ⅲ類股份在其貸款全部償還后才可以兌回。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全部償還后,仍然保留其在信用社的股份,則可以轉成Ⅱ類股份。
3.量化“所有者權益”中的歷年積累產權。鑒于農村信用社歷年積累產權的形成因素十分復雜,既有國家銀行的支持,又有農村信用社職工的勞動積累等,可以設想農村信用社的積累在彌補歷年虧損之后,如有剩余,則按照一定的比例量化一部分給停止分紅時的原有社員,其它部分產權本著“集體所有、用之于農”的原則,以縣(市)聯社為單位設立農村信用社發展基金,歷年積累剩余部分產權分配到的紅利劃入發展基金。這樣設想的理由是:信用社停止社員股金分紅后,形成的積累有社員股金作出的貢獻,量化部分積累給社員,是尊重歷史;過去國家政策對農村信用社的扶持是支農政策的一部分,農村信用社歷年積累剩余部分產權轉為農村信用社發展基金同樣是用于支農;多年來農村信用社一直歷年隸屬于人民銀行和農業銀行,農業銀行扶持了農村信用社的發展,農村信用社對農業銀行也有貢獻,無需再界定信用社歷年積累剩余部分產權中銀行應占的份額,以專項發展基金形式支持信用社發展,仍然是支農,這與農業銀行支農的目標并不違背。
二、組織制度創新
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改革關鍵要堅持服務農村、農業和農民,同時要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實行不同的制度創新。
1.經濟發達地區應在原有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由農民入股組成,社員是它的服務對象,這兩者原本是一致的。在經濟發達地區,信用社的組織基礎雖然沒有多大的改變,仍然保留著建立時一人一票制,但服務對象卻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以過去的農村社員為主,以扶持農業為主,轉向現在的以非社員為主,以扶持鄉鎮工業為主。對此,繼續沿用傳統的信用社組織制度,已明顯不適合經濟發展的需要。應該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改革信用社組織制度,取消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實行一級法人管理、一級核算體制,建立一個集約經營、抗風險能力強、能自我約束且充滿活力的農村金融新體制。
2.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以把信用社改為民營銀行。這類地區的特點是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定的發展,產業結構正在優化,農民收入逐步提高。該類地區僅靠信用社已不能滿足其經濟發展的需要,但又沒有發展到組建農業商業銀行的水平,因而把現有的信用社改組為民營銀行可能是一種更加理性的現實選擇。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出于“成本與效益”的比較,或者出于回避“體制風險”,一般不傾向更多地為農村中的民營經濟提供融資、服務。其次,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資金需求的主體趨于多元化:除了傳統的個體農戶外,更多的是糧棉種植大戶、養殖專業戶、多種經營重點戶和在農村對農產品深加工的企業。同時,隨著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化,第二、三產業的比重上升,農業的資金投入量和科技含量不斷增強。因此對融資渠道、規模、方式有了更高的要求。再次,既然商業性金融機構在性質上是企業,那么,其它企業允許多種所有制存在,為什么金融企業不行呢?從另一個角度說,準許民營銀行進入市場,把民營銀行作為金融市場化的“試驗田”,也許會給中國金融改革提供更多有益的啟示。
經過6 年的實踐,中國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無論從數量、影響程度還是機構的合法性來看,已成為我國小額信貸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國小額信貸制度的總體特征。從制度績效來看,該信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農村金融的空白,豐富了農村信貸制度的內容,對農村金融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中國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的發展,其風險也日益凸顯,嚴重影響了小額信貸業務的正常健康發展。因此,研究我國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風險的表現,構建其防范對策,對化解農村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和社會穩定,解決扶貧與追求金融機構自身可持續發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小額信貸業務的現狀
1、中國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
自1999年開始,國有銀行大規模撤離縣及縣以下基層機構,目前仍在農村開展業務的國有銀行分支機構寥寥無幾。隨著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從縣域經濟以下撤退,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為分支機構最多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也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唯一與農業農戶有直接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
從圖1中我們可以看到,從2000年開始,中國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占整個農業貸款的比例不斷提高,到2004年達到了近50%,超過農業發展銀行成為主要的農業資金來源,農村信用社逐漸成為農村金融的絕對主力軍。
2、農信社的小額信貸比例不斷下降
針對如何解決農村信貸的問題,農村信用社借鑒國際通行的農戶小額信貸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續制定了《農信社農戶小額信貸暫行辦法》,全面落實農戶小額信貸。但從目前情況看,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占信用社農業貸款份額仍比較小,發放貸款的覆蓋面較小,農業貸款的增長與農戶小額信貸的增長還不成比例,農戶小額信貸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現了下降,例如2004年農村信用社發放小額貸款1678億,而2005年卻減少到1578億。
從圖2中可以看出,農信社的小額信貸在農業貸款中的比例逐漸下降,這與國際上其他成功國家小額信貸業務的發展趨勢背道而馳。究其原因,隨著小額信貸在廣大農村地區的廣泛開展,其風險也日漸暴露出來,絕大部分信用社貸款的回收率較低。因此,有些農信社因畏懼風險而不愿向農戶提供此類貸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許多額外條件,大大降低了農戶申請小額信貸的積極性。還有的農信社干脆對小額信貸采取消極應付的態度,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仍然未得到改善,農信社與農民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再次受到了嚴峻的考驗。
二、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的風險表現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額信貸不但具有一般農業貸款的風險(如自然風險、市場風險),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農業貸款不具備的風險。正是這些風險的存在,使得農村信用合作社產生“惜貸”的行為。這些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道德風險
與其他貸款不同,小額信貸以其“無需提供貸款抵押”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扶貧功能,降低了抵押過程中所需的各種成本。但其缺陷是農信社對“無需提供貸款抵押”要承擔一定的道德風險。道德風險因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從農村信貸機構方面看, 有的農村信貸機構內部管理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對信貸人員行為的管制和激勵機制,有的農村信貸機構人員素質低下,不能很好地處理小額信貸資金發放和收回過程中的調查、計劃、決策、信息處理和風險管理工作,這是導致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從農戶方面看,由于受小額信貸無抵押的影響,農戶產生依賴思想。一部分農民習慣性地認為,小額信貸是扶貧貸款,是“救濟款”,是不需要償還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貼息貸款,還款意識薄弱,抱著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數農戶從貸款一開始就無還貸念頭,存在惡意拖欠行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農民會效仿自己的鄰居、親朋好友惡意拖欠貸款,甚至不理解主動還貸的行為。還有個別農戶把借來的小額信用貸款轉手放高利貸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證、身份證,冒名借用小額信用貸款。有的“湊零為整”,最終使貸款集中于一家一戶。種種情況說明由農戶所引發的道德風險不容忽視。
2、利率因素
國際上成功小額貸款的存貸差要高達8%-15%左右。在中國,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組織來發放小額信貸,加之貸款的方式也較國外簡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國外同類貸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農村信用社資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項目自負盈虧。而從實際執行結果看,我國絕大多數小額信貸項目執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沒有從財務自立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制定一個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況下,借貸者可能不注重貸款使用的效率,從而導致了高違約。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雖對農戶有利,卻易被非農戶或其它部門分割搶占,引發各種腐敗現象。這樣,真正需要低息扶貧貸款的農戶卻得不到貸款,而那些富裕農戶、工商業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貸款。他們在獲得貸款后往往并不運用于生產經營,或者把錢存入銀行以獲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場利率或灰色市場的高利率轉手貸出就能獲利。結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條件下,社會各階層都會出來爭奪這份資源,往往使貸款難以到達真正的貧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難以產生精心經營的壓力和動力。
3、信用評定制度不健全
小額信貸理論認為,農信社貸款對象應是具有一定還款能力和還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階層,我國目前對還款能力和還款愿望的評價是以農戶信用等級高低為標準的。因此,農戶信用等級評定的準確度與真實度成為決定還貸率高低的重要環節。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信用檔案資料不夠準確及時,評級帶有盲目性;信用評價受多方干擾與影響,如村干部照顧關系評級,帶有明顯的偏向性,虛報數據和信用等級;評級缺乏復審,呈單一性。信用等級不準確,貸款額度核定不科學,甚至可能造成不夠條件獲得貸款的人也借此獲得貸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會在協助農信社工作的過程中,認為信用的評定是一件有責無利的份外之事,還有些地方為了獲得“信用村(鎮)”的榮譽稱號,在信用評定工作中不嚴格把關,這給小額信貸埋下了極大的風險隱患。
三、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風險防范對策
1、建立和完善小額信貸的激勵機制
一是對農戶的激勵。信用社可根據農戶信用等級狀況和還款情況,建立動態的數據資料庫,對按時還款的農戶給予更優惠的服務。二是改變農信社對信貸員的單一激勵機制,即由單一的負激勵轉變為正負激勵機制并舉。目前,許多農信社實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賠)制度,貸款損失由信貸員賠償,這雖然不失為強化風險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但在實踐中由于信貸人員的責權利不對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殺了信貸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終導致小額信貸業務嚴重萎縮。因此,要進一步完善責權利相結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對信貸員實施一定的懲罰制度,又要實施獎勵制度,只有雙管齊下,才能保證較高的收貸率。三是對信用社的激勵。人民銀行對收貸率高的信用社應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給予更大的靈活性,在再貸款的安排上給予更優惠的條件等。
2、確定合理的小額信貸利率
要讓參與小額信貸的金融機構贏利,這是這些金融機構愿意擴大并持續提供小額信貸的根本保證。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逐漸深入,銀行商業化的程度提高,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是如果農村信用社在小額信貸項目中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又得不到有關部門的補助,那么目前開展得轟轟烈烈的小額信貸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規模地深入發展下去。要使參與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賺錢,國際經驗證明最關鍵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額信貸與銀行一般貸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額度小、成本高的特點,因此較高的存貸差才能彌補操作成本。
這里似乎有一個悖論,一方面開展小額信貸的目的在于支持農業、幫助弱勢群體,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們應該指出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是商業貸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貧款,不虧損經營是最起碼的商業要求。其次,國內外各種調查幾乎一致顯示,對于農民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能否借到錢,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額信貸為例,高一個百分點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這一個百分點對借款者來說不算什么,但對農村信用社來說卻是愿不愿意大規模開展小額信貸的關鍵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農戶個人信用是信用社發放小額信用貸款的依據,是控制信用社貸款風險的基本要求。第一,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統一操作規范,提高信用評級的層次和質量,整體推進農村的信用環境建設。第二,要加強與村委的聯系,村委會是信用社與農戶之間建立信貸關系的橋梁和紐帶,當資金緊缺時可以幫助農戶和信用社建立信貸聯系,為農戶和信用社取得“雙贏”的效果做出貢獻。由于村“兩委”比農信社信貸員更了解本村農戶經濟狀況,他們參與信用戶評定和授信額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貸風險。同時,由于信用戶評定和授信額度由農信社、村“兩委”和村民代表等集體核定,并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貸過程中的內部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級評價的硬件投入,健全資料檔案,逐項認證審查核實,并且對農戶的信用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農戶資料要真實、全面、準確地反映農戶實際情況。第四,要明確評級責任。農戶的基本狀況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組干部負責審查把關,并簽字負責,信用等級初評由信貸員負責,避免因不負責導致的評級不準確。第五,要嚴格按照評級標準,評定農戶信用等級,對所有農戶都采用統一的標準,以確保評級客觀公正。
四、結語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主力軍作用,真正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徑,也是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方式的一項重大改革。近年來的實踐也充分證明,農戶小額貸款對有效解決農民貸款難、支持“三農”經濟發展及提高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也存在多種風險。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事業正在從起步階段向成長階段過渡,如果我們能夠正確引導,注意風險的防范,小額貸款必將在我國的扶貧事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我國扶貧事業的發展。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基金項目編號05CJL025。)
【參考文獻】
[1] 曹辛欣:論農戶小額信貸的風險及其化解對策[J].金融與經濟,2007(5).
[2] 董少林:論我國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C].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2004.
[3] 楊喜孫、薛瑞鑫、葉華: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J].農村經濟,2007(5).
[4] 龐新軍、劉文朝、周振:我國小額信貸風險的產生及其防[J].西南農業大學學報,2006(3).
[5] 熊學萍、易法海:農戶小額信貸風險:表現,成因與應對策略[J].華東經濟管理,2005(11).
[6] 李強、楊蕊:農戶小額信貸風險問題探討[J].南方農業,2007(1).
農信,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從五十年代立社之初開始,農信幾易其主,但無論在誰的領導下,土里生土里長的農信支農像幫親兄弟,堅持為農服務路線始終不變.吸收居民手中零散余錢,積極支持國家建設,累積人民財富;發放不同額度貸款,解生活燃眉之急,興廠礦輝煌之峰。作為共和國建立后農村推行的三大合作制的產物,唯有農信挺過了幾十年的風風雨雨,一路走來,已成為農村金融當之無愧的主力軍,1994年,改革春雷平地起,不斷發展壯大的農信社終于走上了現代合作化道路,以獨立的姿態躋身于金融之林。摸索中,經驗與智慧與日俱增,抵抗風險的能力不斷加大,有效地作到了合作雙贏。面對科學技術飛躍發展的新時代,農信及時調整目光,順應形勢:電腦儲蓄、聯網儲蓄、同城清算、縣轄匯兌、天地對接,不因我們立足農村而落伍;服務,不因我們面對農民而打折!****年,又一個改革的契機置于眼前,合作銀行之改,無疑是歷史對我們的一種認證。面對黨和國家負于的殷殷厚望,面對九億農民兄弟給予的深深信任,我們農信人一定會不辱使命與時俱進,為“城鄉一體化”“共建和諧社會”的歷史篇章再譜新歌!
在立足上,我們支農;在服務上,我們以助農為任。鈔幣,是冰冷無情,但傳遞鈔幣的手,卻可以是暖人心肺的?!笆治帐值某兄Z,心貼貼心的服務”,這絕不是一句簡單的標語教條的口號,這是幾代農信人堅持不懈的服務理念。在我們****信用社的儲蓄專柜,有著一位特殊的客戶,她經營著一個小型*****廠,加工****的產品,價格都在幾毛,于是就有了大量的零幣收入。生意進入旺季時,她隔三差五就攜包拎箱地出現在柜臺外。一千、兩千,金額不大,可那些皺皺巴巴的紙幣零零散散的硬幣所占的體積和所需的工作量卻大的驚人:分類、清點、整理、核對、入庫、上繳……常常是舊的未完新的又來。如果有時你來我們這里,看到靠墻的桌子圍滿了人,你千萬不要奇怪,那是加派的款車人員在協助整理破幣。
我們的努力沒白費,從她不斷增加的零幣數額上,從她節節攀升的帳面余額上,從她日漸光鮮的衣著上,我們都能感受到那種變化的欣喜。其實,通過我們的雙手,富足起來的何止是一人一戶?工廠里轟鳴的馬達、馬路上飛馳的汽車、大棚里沉甸甸的果實、圈里膘肥體壯的奶牛,和我們日漸增加的業務筆數,日益上漲的存款余額,無不在訴說現今一片大好的形勢。
有了成績,我們自豪,但不能自傲,更該尋根究源,總結經驗,去粗取精,把我們的光榮傳統發揚光大。農信,做足了“農”,更要做足“信”。我們掌管的錢,是一個人、一個家庭、一個廠礦企業的命脈與希望,無論存錢,還是貸款,他們交予我們的都是一份信任,而我們更要以誠信為根本,用好權,管好錢,做到無愧于社會,無愧于人民!
站在今天的這方農信土地,我們為“農”而感動,因“信”而驕傲。追溯過去,再看今朝,信合經過幾十年的風雨滄桑,幾代人的奮斗歷程,不僅令人感慨,令人振奮,更令所有信合人感到自豪。我們信合人頑強拼搏,始終本著為“三農”服務的經營宗旨和經營方向不變,讓信合茁壯的成長起來。信合人不斷組織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組建了一支強大的高素質的信合隊伍;提高服務質量,贏得廣大顧客的信賴與支持;多方面的服務對象,大大推進了經濟發展的新步伐,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認可;真誠的承諾,積極宣傳,換來人們一片呼聲--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信用社是農民自己的銀行;業務電腦化管理,有效率、增效益,準確無誤的計算,令儲戶貸戶放心,經過信合人堅持不懈的努力,顧客與信合人之間建成了互助互利的強大氛圍,只要不斷的努力,以奉獻信合為己任,信合的明天會更美好。
各位領導、各位評委,風潮洶涌,自當破浪;任重道遠,更需策馬加鞭。如果把信合事業比作海上航行的巨輪,那么,省聯社就是這艘巨輪的舵手,我們都是船上的船員,而科學發展觀則是遠方璀燦生輝的導航燈啊。我們有理由相信,有了燈塔的指引,有了舵手的領導,有了船員的協作,我們信合事業這艘巨輪必定能乘風破浪,昂首前行。
立足農信,服務三農,我們將交黨政以政治效益,交地方以社會效益,交人民以經濟效益。
關鍵詞 農村 信用合作社 管理 體制改革
由于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為了特定時代的經濟任務和經濟目標服務,通過不斷的發展,對于農村經濟的深化與支持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逐步地呈現出強大的生命力。但是由于歷史遺留、產權、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導致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苦難重重。因此,就需要不斷地進行管理體制改革,才能夠促進農村金融健康、持續的發展。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優化
由于農村金融資源不夠合理的配置,對于農村信用社可持續發展目標、信貸支農目標的統一產生了影響,為了緩解這一問題,各級政府部門通過有效地調節效益性金融匹配以及健全政策性金融,做好農村金融生態的優化,具體方式如下:第一,考慮到農村金融政策的約束,農業本身的弱質性,導致農村金融領域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效益、政策目標的兼顧上,使得其一直處于被動的市場競爭,這就需要將農村金融供給主體進行分化,通過合作金融、商業金融、政策金融來服務不同的主體,從而進行合理的經濟資源配置;第二,縣級領域當中的各類金融機構也需要在政策上明確服務“三農”的定位。并且要求了縣以及縣級以下的農村金融信貸供給主體能夠對當地農業經濟發展起到支持性作用;第三,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步伐需要進一步加快,以此來提升金融服務能力。鼓勵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余的金融機構積極地進行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加大農信資金的投放貸,重視農村金融市場。要求了農業發展銀行能夠在農業中長期貨款發放以及業務的擴展上遵循現代銀行的發展模式。
在農村金融體系當中很多無法理順以及有效解決的問題都能夠從金融生態方面出發來找尋一定的緣由。所以,針對農村金融的成長,就需要制定長效的機制以及積極地政策,才能夠滿足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快速的發展下去。
二、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
為了鼓勵多種所有制中小農村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農村金融也能夠適當地將農村金融的門檻降低,從而彌補在支農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從而滿足農村資金日益旺盛的需求,促進農村金融市場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在金融風險防范的前提下,也允許存在條件的地方發展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廣大農村地區金融產品依然不能夠充足的進行供給,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所以,對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的發展數量可以適當的加大;對于農村金融資源進行整合,將正規與非正規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的相互經營活動做好協調,對于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等等的經營范圍也需要進行規定,允許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跨區域的寫作,當然要規范在系統之內,從而達到強化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力的目的;做好創業者、經營者的跟蹤服務,從而彌補在市場上農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缺陷,這樣也有利于發展地區經濟,也可以適當地考慮到社區銀行發展模式的試行;強化非正規金融和正規精肉之間的協調,以此來降低改革管理體系當中存在的風險問題。
三、政策扶持力度需要加強
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都需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以及發展的平臺,這樣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也能夠達到信貸支農的目標,才能夠在農村金融體系當中樹立出中堅力量,推動農村經濟快速、穩定、持續的發展下去??紤]到農業信貸存在的高風險、小規模以及高成本的特點,導致在經營收益方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支農貨款相對偏低。所以,政策的大力扶持與補償就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第一,合理的規劃信貸投入和財政投入;第二,通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減免的方式來支持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農村信用合作社;第三,積極地推動信用合作社開發具有公共特色的產品,并且當地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償。
四、合作金融法規建設的推進
進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的改革需要牽涉到諸多方面的利益,也有利于現有制度約束的突破。全球絕大多數的國家在實行中都是依據立法,盡可能地減少利益之間的摩擦,避免盲目操作的現象出現,從而來降低改革所花費的成本。在立法方面,我國需要緊緊地抓住《合作金融法》等法規,通過國家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其市場地位、義務以及權力等,并且確立出其享有的扶持政策和優惠,在基礎平臺上,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經營管理。
總之,由于現今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處于金融環境快速變化的時代之中??紤]到可持續發展與信貸支農的重任是相互的并行發展的,因此,在實現的方式以及改革方案的提出上依然存在不少的爭議。也就導致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改革管理體制上存在復雜性和動態性。本文的研究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希望能夠通過更多的研究來推動農村信用合作社快速、可持續的發展下去。
在由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過渡的歷程之中,我國也加快了城鎮化進程的腳步,傳統農村的資源體系、產業結構,人口分布均面臨著重新配置與規劃,伴隨著城鎮化體量和外延的不斷擴張、必然要求與之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提升整體的專業化程度,以應對城鎮化變革下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需求和挑戰,助力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擔負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如何在城鎮化發展進程中發揮自身的傳統優勢,擴展自身業務體系,同時降低業務擴展過程中引發的信貸風險,建立健全的風險應對機制,成為左右農村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的關鍵問題。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個人集資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及相關金融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由于傳統農業經濟模式資金需求的季節性、零散性的特點,普通銀行貸款業務明顯“水土不服”,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農村信用合作社則是以籌集農村閑散資金,并根據農民小額周轉的資金需求開展信貸業務,順應生產和流通的發展來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伴隨著城鎮化的水平的不斷發展,及信貸規模的日益擴大,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業務中的信貸風險也日漸嚴峻,具體可總結為以下表現:
1.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抵押風險較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貸客戶主要是農村的普通農戶及鄉鎮小微企業,貸款方式主要以信貸為主,貸款數額較少,相應貸款抵押和質押較少,辦理相關手續簡單,缺乏實質性的風險保障。普通商業銀行基于防范信貸風險的考慮,信用貸款一般采用質押和抵押作為擔保的貸款方式。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客戶比較特殊,在貸款擔保方面往往采用客戶提供的農產品作為擔保品以及其他農戶的聯保,而作為抵押品的農產品的收益情況及同一地區聯保農戶的收益情況極易受到農產品市場變化的直接影響,如爆發自然災害迫使農產品的收益受到影響,或者農產品的價格受到供求關系影響,導致農產品的滯銷或利潤受損,從而導致借款客戶遭受損失。甚至失去償還能力,增加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貸業務風險。
2.農村貸款客戶的信用狀況不容樂觀。傳統農村的經濟基礎較為薄弱,金融生態環境比較落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征信制度不完善,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化建設滯后,造成信用合作社與信貸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本就相對分散的農戶、企業與農村信用合作社之間難以形成很好的信用互動機制。面對城鎮化發展中人口流動情況加劇,更使得這一問題更為突出。目前,各級農村信用合作社之間的個人征信系統內部互聯的軟件開發還不完善,依靠農村信用社自身的技術力量來開發個人信用系統程序難度較大。農村信用合作社征信體系建設的相對滯后與廣大農村地區龐大的征信數據工作量之間存在較大反差,導致信貸業務表現中的力不從心,如不能確保信貸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那么勢必直接提升了信貸業務的風險系數。
3.農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貸款風險頗高。對當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規模進行分析,伴隨著信用社貸款額在不斷提高,不良貸款比例也水漲船高,資產質量不實的問題較為突出。由于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貸款的對象主要為農業產業經營者,其余種類的貸款客戶占比較少,客戶結構較為單一,因為農業產業的行業性風險導致貸款客戶的經營風險轉化為信貸風險的比例較高。另外,在當前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業務管理過程中存在重視貸款發放而輕視貸款管理,重視貸款數量規模而輕視貸款質量效益的現象,相關責任部門對于貸款發放之后的相關情況未能夠進行有效的跟蹤管理,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也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導致盲目擴大貸款規模,資產質量降低,不良資產比例不斷攀升。其次在審批貸款環節,缺乏對借貸風險的全面評估和預警機制,對于貸款人員的個人信用情況、相關企業經營狀況及管理能力未能夠給予充分考慮,大大增加了潛在的信貸風險系數。
4.農村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流程的執行存在操作風險。基層信用社工作人員不嚴格按照內部管理流程規范執行,對相關法律法規未能夠充分了解,違規操作引發的信貸風險的案例屢見不鮮。甚至在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具體表現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員對貸款申請人的資料審查不嚴格;或以非正式存蓄存款單的形式交付客戶,隨后其將自己挪為他用,收取儲戶存款不入賬?;鶎有庞蒙绻ぷ魅藛T的業務水平較低及崗位責任意識的淡薄成為直接影響信貸業務質量的重要問題。
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其信貸業務的發展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還應該從其自身入手尋求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解決之道,考慮到其信貸業務中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引發的信貸風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尋求應對機制。
1.轉變單一信貸模式探索新型信貸金融產品
現存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模式較為單一,無法滿足農業產業發展變化所帶來的新要求,如果固守于傳統農業信貸服務需求,信貸客戶的產業類型較為集中,易受區域經濟及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不利于分散信貸風險,拓展信貸業務。應該充分利用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農業產業市場發展規律為依據,結合相關農業產業幫扶政策,發揮其作為金融服務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和自主研發能力,鼓勵各級信用合作社根據各地農業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開展全面的新型信貸金融產品研發工作。開發具有農村金融特色的信貸產品,擴寬客戶渠道,轉變經營方式,分散信貸風險的同時為農業產業多樣化發展提供資金需求以及金融服務。
2.完善個人征信系統建設,從信貸源頭把控風險
農村信用合作社通過個體工商戶貸款、小額信用貸款、個人貸款等多種信貸途徑迅速發展,信貸業務體量的增加及信貸群體多樣化的趨勢使得建設個人征信體系變得勢在必行。逐步完善農村信用合作社個人征信系統,開展客戶信用信息登記及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將個人信用信息及相關評定納入客戶的經濟檔案之中,對借款人的自然情況經營狀況、過往信用狀況等個人征信情況進行詳細記載;并將相關征信信息通過網絡化、信息化的金融服務體系進行資源共享,加快信貸系統上線運行、全面啟動財務管理系統、資金運營系統、客戶關系管理系統、事后監督系統建設,構建金融服務體系,從而整體提升信貸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將信貸業務中的信用風險系數進一步降低。
3.加強信貸審批流程管理,完善內部監督機制
嚴格審查新增貸款人相關資格,落實有效抵押及擔保,實現審查制度對不良貸款的預警作用,從而實現信貸風險的控制。其次,完善貸款跟蹤管理,信貸部門負責人應對貸款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實時監控。再次,應落實貸款責任問責制度。相關貸款項目負責人簽訂貸款責任書,明確責任,防微杜漸,對已有不良貸款要執行責任追究制度,杜絕權責分離,相互推諉的情況。最后,應當在信貸項目決策中推行民主決策,科學決策,降低決策風險。
4.提升信貸業務人員專業水平及風險防范意識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注重自身人員業務水平及人才培養計劃,鼓勵相關業務人員深入研究農村金融服務的特點,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適應不斷提高的客戶服務要求,培養熟悉農村金融信貸業務的專業化隊伍,網羅優秀金融人才提升業務質量,形成良性的人才培養機制。同時提升工作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培養員工從工作細節入手,排查潛在的信貸漏洞,降低不良貸款比例,實現信貸工作中的風險防范。
結語:隨著現代城鎮化建設腳步的不斷加快,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必將面臨重大挑戰,農村信用合作社能否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的謀求新的發展將取決于其信貸業務中的具體表現,擴展業務體量的同時應對隨之而來的信貸風險制定科學的預警機制和制度層面的應對措施,只有通過不懈的努力與探索才能真正實現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所應發揮的作用,助力我國農村經濟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索杏利.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成因及監管對策[J].科技經濟市場,2015年06期.
[2]李玲.農村金融發展現狀和應對策略[J].中國經貿,2014年24期.
我國的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沒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會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一、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現階段立法方面的現狀與不足之處
我國農利信用合作社立法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體系不夠健全
(1)我國目前還沒有頒布一部完善的、專門的立法對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制度進行全而、系統的規范。而已經頒布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其效力級別僅為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次低),權威性有所欠缺目約束力較低。
(2)目前可依據的相關法律存在明顯缺陷。對合作經濟原則性的規定,《憲法》與《農業法》之間存在明顯的沖突。《憲法》中將其定性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而在《農業法》中的相關規定為“農民專、世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
2.《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專門規章一《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中還存在很多問題。
(1)該規章中對設立農村合作信用社做出了注冊資本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的規定,增加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的難度。針對我國目前的農業發展情況,這一限額提高了農村信用社的準入門檻,不利于我國農村合作信用社今后的發展壯大。
(2)該規章中欠缺了對農村信用社社員權利的規定。會導致社員對其權利認識不清,社員權利缺乏法律保障。
(3)規定小有“農村信用社主任由縣聯社推薦并進行考核,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進行任職資格初審,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批準其任職資格后,由理事會予以聘任?!边@無疑是將農村信用社的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權掌控在了中國人民銀行和縣聯社手中。
3.缺乏完善的監管體系
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即使制定了完善的立法體系,也無法保證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健康良好的發展。
二、造成立法缺陷的原因
1.法律的監管與合作社的發展是相互促進的關系。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不高,因此在農村金融市場占重要位置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受到了制約,而發展的緩慢導致了成熟法律制度跟進的滯后。所以出臺的法律只能是根據目前出現的情況進行不斷調整,一部完整的法律取決于信用合作社發展的進程,取決于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
2.長期以來,農村合作信用社在我國的法律地位未能得到明確,因此,國家沒有制定出相關權威性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和監管。而立法規范的欠缺和臨管不力又反過來制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壯入,從而陷入了一個發展的死循環,造成了兩者之間的相互阻礙。
三、農村信用合作社立法方面的一些建議
1.發展農村市場經濟,進而健全法律體系
(1)通過試點試驗的方式對發展農村經濟,進而在發展過程中針對出現的問題制定相關法律,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法律會得到逐步完善,一部具權威性和高效力級別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立法將在完善中逐步成型。國家需制定專門的,具權威性和高效力級別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立法,對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制度進行全面、系統的規范。
(2)修訂《農業法》中對合作經濟原則性的相關規定,使其與我國的《憲法》保持一致。
2.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調整立法內容(新的高效力立法中必須具備的內容如下)
(1)根據我國農村信用社發展的實際情況確立其發展的原則性問題,如:注冊資本限額、社員參與的資格,交易分配方式等。這些問題應該考慮地域差異,在原則范圍內,各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標準,并根據周圍環境的變化做出及時調整。
(2)明確權利與責任。權利的明確就是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進而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責任的明確,可以促進農村信用合作社內部結構的合理化,增強自身能力,以更好地應對外部風險。
(3)合理關于農村信用社組織機構的規定,避免民主管理名存實亡的情況。只有當農民把自己的相關利益部分決定權把握在手中,農民才會提高在管理方面的積極性;而政府應當充當監管者的角色,在原則性問題上把好關。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和現代企業管理職能分工的理論,將整個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劃分為決策、執行和監督三大職能,分別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分權制衡。
眾所周知,自1979年至今,在最高權力中心對城鄉金融資源進行重新分配的整體制度安排下,我國農戶正式融資制度的載體——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變遷便格外引人注目,受到了來自多方的責難與反思。如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農戶融資制度仍為當前討論的焦點話題,本文從供給角度對這一備受爭議的制度載體和具體的制度安排變遷分別展開研究,并予以簡要評價。
一、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制度的變遷
1.1979年2月~1996年8月,產權模糊階段。1979年農村信用合作社劃歸農業銀行管理,由于農業銀行的國有性質,受初始產權制度的影響以及地方政府干預的慣性,此次改革混淆了集體金融組織和國家銀行的界限,農村信用合作社徹底失去了自主權而成為國家銀行的附屬機構。此后,在信用社內部雖然按照合作制的原則進行了規范,但由于始終是在農業銀行的領導下進行的,是行政主導型的合作金融組織,因此導致農村信用社的產權特征非常模糊。該階段的產權制度呈現出如下特征:在產權的構成來源上,有農戶社員股、信用社職工社員股、國家股、法人股、鄉村集體股以及歷史遺留股等,股金構成十分復雜;在控制主體上,雖然人民銀行、農業銀行、地方政府都對信用社行使管理控制權,但地方政府對農信社的控制權限逐漸占優。農戶社員雖然在信用社擁有一定的股金,但從未真正行使股東權利,信用社的“三會”亦有名無實。
2.1996年8月’2003年6月,實行合作制金融階段。1996年8月,隨著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農業銀行徹底脫鉤,擺脫了與農業銀行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其監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地方政府也逐漸淡出了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控制。此次改革的目標是要把農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改為由農民入股、由社員民主管理的主要為社員服務的合作性金融組織,至此,農信社的產權歸屬開始明確。但由于歷史遺留巨額債務的存在以及債務承擔主體模糊、農戶入股與存款的差別不明顯等原因,社員與農村信用合作社之間沒有形成穩定的利益制約機制,信用社“內部人”開始形成一個具有獨立利益的集團,并逐漸對信用社形成強大的控制力量。該階段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的總體特征是:農業銀行徹底放手對信用社的控制,地方政府將控制權逐漸讓位于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成為信用社新一輪的產權代言人。
3.2003年6月至今,實行股份制改革階段。以2003年國務院頒布《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為標志,新一輪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正式展開。此次改革在產權制度上有所突破:否定了以往單一產權模式定式,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廣泛吸收股金,股金的來源渠道開始擴大,農村居民、城鎮工商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信用社職工、鄉村干部等均可參與人股,股權開始有所分散。允許各地因地制宜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產權模式和組織形式,即: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選擇股份制,中等發達地區可以選擇股份合作制,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則仍然堅持以往的合作制;以法人為單位,改革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在組織形式上,可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銀行類金融機構或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也可以繼續實行鄉鎮信用社、縣(市)各自為單獨法人的組織形式。農村信用社產權主體變遷圖和產權模式選擇分別見圖1和圖2
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變遷
1.1979—1996年。1979年至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的過渡時期,在理論思潮上普遍認為合作組織應屬于公有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1980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認為信用社不能下放給人民公社,也不能“官辦”,只能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于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要求恢復信用社的“三性”,擴大信用社的經營自主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提出后,開始按西方的合作思想重新理順信用社的管理體制。1993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了合作金融管理體制的改革。至此,信用社的外部治理特征為:接受銀監會的監管,由省級管理機構對其實行行業管理。與此同時,信用社內部運行機制也進行了一些改革,但內部管理體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內部人控制”現象成為全國農信社普遍面臨的問題。
2.1996年至今。1996年農村信用社從農業銀行脫鉤后,開始全面進行建立以“三會”制度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形成了理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即信用社主任)三權分立的內部管理體制。但由于縣聯社及其范圍內的職工均是信用合作社的股東,但他們不擁有全部股權,而且理事會一般占多數,也就是說內部人處于絕對控制的地位,掌握著縣聯社資產的運用權,“內部人控制”現象仍沒有得到有效改善,社員的利益得不到真正意義上的保護。
三、農村信用合作社網點設置與人員配備制度的變遷
從1981年至今,具有法人資格、能面向農戶發放貸款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數逐年遞減(見表1),
農村金融密度也處于很低的水平,最高的為0,740,最低的僅為0.349,并且呈現出迅速下降的趨勢(見圖3)。
從人員配備數量上來看,卻表現出增加的趨勢,由1981年的29萬增加到2005年的62.7萬人,增加了1.2倍。這說明:第一,農村信用社將大量人力資本集中于經濟相對發達的城鎮,已經走向了城市化經營的道路,該現象表明權力中心逐漸淡化了對農村經濟和農戶經營的資金支持;第二,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合并、撤銷之后,相關的工作人員卻沒有“退出”,農村信用社“國有”、“官辦”的性質仍然沒有改變。
四、農村信用合作社具體融資制度安排的變遷
1.法律制度。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業政策的產物,在整個金融體系中處于相對獨立的特殊地位,理應享有特殊的金融地位。但在我國金融立法中,不僅沒有專門針對農村信用社的立法,而且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安排,使農村信用社處于不公平的競爭地位。在現有的與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有關的法律規范中,僅僅強調農村信用社為“三農”服務的義務,沒有賦予其相應的權利。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業務適用該法的有關規定,從法律上將農村信用社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運作一視同仁,這就導致了農村信用社名義上特殊獨立,實際上卻無法獨立,農村信用社為農服務缺乏法律保障。
2.信貸政策。白20世紀80年代以來,關于農村信用社性質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的牌子,但卻是集體金融的內容,在管理方法上采取了國家銀行的管理辦法,是一個性質含混的金融組織。國家在信貸政策上將信用社視同國家專業銀行和一般工商企業來對待,采取了與信用社性質相背離的政策措施,如在稅費的繳納上,農村信用社長期與國有商業銀行交納同等的稅費。
3.不良資產的化解與利率政策的重新安排。在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之后,農村信用合作社被迫承擔了由農業銀行強制劃轉的大量高風險貸款,形成數額巨大的待處理虧損,農村信用社長期處在不公平的競爭地位。2003年,人民銀行開始對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采取相關手段以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一是由人民銀行按照2002年底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安排專項再貸款,此種貸款利率按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減半,期限根據試點地區的情況而定;二是由人民銀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用于置換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據官方統計資料和有關文件,在利率安排上,開始實行更加靈活的利率政策: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允許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靈活浮動,貸款利率可在基準貸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圍內浮動。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不上浮,風險較大的可小幅上浮,對受災地區的農戶貸款,還可適當下浮。
五、現階段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主要融資制度安排——農戶小額信貸
農戶小額信貸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專門針對農戶貸款的金融產品,也是現今專門針對農戶設計的貸款制度。為了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2001年,國家以農村信用社為載體,專門針對農戶制定了小額信用的信貸政策。該信貸政策的核心內容是:(1)對一般性種養殖業的資金需求,原則上應采取小額信用貸款的方式解決,不需要抵押擔保,貸款額度根據實際情況而定;(2)對超過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限額而借款者又無法提供有效抵押擔保的農戶貸款,信用社可采取聯保貸款的方式。對市場風險較大、貸款額度較大的資金需求,應按《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3)建立信用評定制度、完善農戶征信建設是小額信用貸款發放的制度保證。為此,人民銀行自上而下推動信用社進行了全國整齊劃一的信用建設,作為發放農戶貸款的前提和標準;(4)為增強信貸員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信用社對信貸人員發放、管理和回收農戶貸款制定了責任目標,將農戶貸款的發放量、發放戶數和回收率等指標分解落實到每一位信貸員,并以此來考核信貸員的績效;(5)在期限與利率方面,規定貸款周期原則上不能超過1年,利率則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六、簡短評價
1.農村信用社農戶融資制度變遷是典型的由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且變遷的“路徑依賴”明顯。我國是一個有著長期集權且農村金融市場較為落后的國家,在這種情勢下,農戶融資制度的變遷理所當然地由最高權力中心——國家來決定和實施,這使得農戶融資制度的每一次變遷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性行為,體現的是“司法中心主義”,滿足的是強勢利益集團——城市工商企業的利益。換言之,強勢利益集團的目標函數代替了作為公平與效率代表的政府的目標函數,因此針對農戶的融資制度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改善,變遷流于形式且淺表化。也正因為如此,最高權力中心“過去的選擇決定了現在的選擇”,因此針對農村信用社的每一次制度變革無不深受既往制度安排的左右和限制,政府便理所當然地陷入了特有的路徑依賴而難以擺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