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17 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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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the approach of new century, the developing China is requiring bettertrained and more highly educated men and women than ever before in history.Inorder to make more contributions to the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satisfymy keen interest in science, I am looking forward to beginning my graduatestudy.I heard of 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as early as when I was anundergraduate student.She is one of the most highly regarded universities inthe world and is an ideal place for ambitious youth.
I plan to study for Ph.D.in Biochemistry at Case Western ReserveUniversity with special interests in metabolism, macromolecular synthesis, andprotein crystal growth.I have had plentiful preparations.First, when being anundergraduate in the Department of Chemical Engineering at Tsinghua University,I got very extensive and intensive education.I took many courses on chemistryand the related subjects, and earned high scores for most of them.Second, mymajor, Polymer, can be put into good use in Biochemistry programs becausePolymer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biological Macromolecule.Third, I have workingexperience that enriches my theory and laboratory skills.
From 1990 to now, I have been engaged as an Assistant Engineer by theResearch institute, Beijing Yanshan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 (RIBYPC).In thefirst year, I was in charge of a 5-litre reactor for polymerization ofCarboxylated Butadiene-Styene Latex.Then I was transferred to another researchgroup to synthesize PET/PHB copolymer, a kin of polyester, which has theproperty of Liquid Crystal.I am the assistant head of the group.We can preparethe novel polymer with high molecule weight and excellent property in a 2-litrestainless steel reactor.During this monomers, with purity of more than 99.99%;this made my leader very satisfied.
More than four years of working experiences expand my capacity.I oftenmake use of NMR, X-ray, DSC and other instrumental methods for research.Amongthem, I am most skilled in NMR reactors, I have experiences on solving problemsof Engineering and Mechanics.What is more, I am familiar with computeroperation and some application software.The above information about myspecialty may be helpful for you to evaluate me.
It is said that the 21st century will be the age of Life Science.I hope toenter the esteemed 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to face this challenge.I amconfident tat I shall be an excellent fellow.After completing my graduatestudy, I would like to return to my homeland and make use of my knowledge toserve the people.
By the way, I would like to give thanks to my parents.Being their oldestson, I am offered the most formal education and the deepest love.I never forgetthe 18-year’s life with them.Twelve years in the countryside and six years inShengli Oil Field bestowed me the character of diligence, resolution, andperseverance, as well as the deep love of nature and life.I am also indebted tomy dear wife.Without her never-ended encouragement and support in these years,I could not become closer and closer to the gate of the eminent Case WesternReserve University.
Yours sincerely,
xuexila
在美國怎樣降低留學開銷一、確認地域環境
在美國,不同的州和城市經濟的發展水平有差異,物價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即便是教學水平和實際排名差不多的學校,在專業學習的收費上,也會有比較大的不同。
所以想省錢的學生,可以選擇地理位置稍偏的城市,這樣大家需要準備的學費會相對便宜不少,而可以受到的教學質量卻不會有很大的不同,差異比較明顯的會是生活基礎設施的提供。
此外大家還可以將自己的學習階段進行劃分,可以先去社區大學接受基礎教育,然后再轉入到自己心儀的院校,這樣可以很好的省下一大筆開銷,因為社區大學的學費是非常便宜的。
二、準備獎金申請
學生能夠獲取的項目類型一般有三種,包括比較適合美國學生的Need Based、適合各國留學生的Merit Based,以及適合能力出眾的學生的NeedBlind。
大家在申請學校的時候,就可以咨詢是否發放獎學金,有提供的話一定要努力申請;一般名額是按照學生的比例發放的,除了特殊項目之外,大部分都是根據學生的能力進行發放的。
所以一般建議去官方的網站獲取資源,能夠為學生提供比較豐富獎學金的院校,應該是大家的首選,此外還要看政府提供給學校的資助和資金支持。
三、購買二手書籍
大家交給學校的學費中,是沒有包括上課要使用的書的,所有的書籍都需要自行購買,這些并不會很貴,但是大家也可以從中省錢,因為這里的實體書籍是比較昂貴的。
一般會建議大家去收購二手的書,或者直接去圖書館借閱,都是比較省錢的方式,大家也比較容易獲取,求購二手書,可以去網站也可以直接找學長。
出國留學保證金準備指南1、收入要與存款相匹配
收入情況一定要與工作單位和職務相吻合,如果存款的數額很大,但從父母的工作單位和職務判斷,如不可能有這么高的收入,也會成為疑點。
2、存款的收入和支出要合乎情理
如果你的存款歷史中忽然有一筆很大數目的存款進賬,你就需要解釋它的來源,而且必須合乎情理,并能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
3、擔保人是本人或父母
因為只有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和責任,旁系親屬提供經濟擔保容易引起簽證官的懷疑和警惕,因為旁人沒有對你進行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擔保人在給簽證官的陳述信里提出了充分的證明理由,能夠表明親屬為什么給申請人提供這筆錢,而且提供的資金占資金收入的份額較小的情況下,還是有可能通過的簽證的。
需提前準備好留學保證金,留學的擔保金應該提早準備出來,因為目前有不少國家提高了對留學家庭銀行存款資金和存款時間的要求,不同的國家也有不同規定,有3個月、半年和1年等,對此,視線對留學目的國家做到全面了解,再辦理相應期限的存款證明。
在辦妥前往國家或地區有效入境簽證后,出國留學人員需本人持護照及簽證正本、人民幣保證金回執到銀行辦理退還人民幣保證金手續。如果沒取得簽證或因故取消出國,須持人民幣保證金回執到銀行先將所購外匯按結匯當日掛牌匯率辦理退款手續,后憑人民幣保證金回執及兌換水單辦理人民幣保證金退還手續。退還手續必須由本人辦理。
一、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一)外匯局不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事先核準。境內機構凡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應持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先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二)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于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要開立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調整為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三)境內機構有真實貿易背景且有對外支付需要的,可在開戶銀行憑《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提前辦理購匯,并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調整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權限
(一)對境外機構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對境外個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務貿易項下費用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憑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超過上述限額的,按原規定辦理。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通過互聯網等電子商務方式進行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的,可憑網絡下載的相關合同(協議)、支付通知書,加蓋印章或簽字后,辦理購付匯手續。
(三)對法規未明確規定審核憑證的服務貿易項下的售付匯,等值10萬美元以下(含10萬美元)的由銀行審核,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四)國際海運企業(包括國際船舶運輸、無船承運、船舶、貨運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可直接到銀行購匯;貨主根據業務需要,可直接向境外運輸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
三、放寬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政策,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并向銀行申報用途后辦理;超過年度總額購匯的,經銀行審核外匯管理規定的真實需求憑證后辦理。
(二)境內居民個人年度總額內所購外匯,可以存入本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用于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凡外匯匯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或攜帶出境的,仍按原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三)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應由本人辦理或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凡由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權書。
(四)外匯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不再實行核銷管理。
四、規范業務管理,加強監測預警
(一)外匯局通過信息系統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收支活動實施監管,并根據涉外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形勢的客觀需要,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二)銀行應按要求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資金流入和結匯的真實性審核,向外匯局報送外匯賬戶的開立、關閉和外匯收支以及個人購匯信息。
進入7月份以來,青島華豐合行在業務創新上實現重大突破,該行轄屬的香港中路支行在一周之內連續辦理6筆個人外匯結售匯業務,幣種涉及美元、日元、港幣等多種,這標志著該行在縮小與其他銀行的產品差距,滿足客戶的服務需求,提高市場競爭力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主要工作是:
一是抓好業務培訓。針對前期基層一線對個人結售匯業務不熟悉的問題,該行從抓業務培訓入手,切實提高大家的認識程度。一是先后組織了多期結售匯業務培訓班,要求支行行長、信貸人員和臨柜人員全部參加;二是從基層各個單位選拔優秀員工參加了青島市聯社舉辦的個人結售匯業務資格考試,取得辦理業務的資格;三是安排機關專業部門人員按照分片深入基層進行業務指導,并設置了個人結售匯業務咨詢熱線,解答問題,提供技術支持。
二是重視保障建設。為方便個人結售匯業務的辦理,該行重視科技建設,在全轄的支行級基層單位全部設置了個人結售匯業務系統,并指定了具體的系統管理員。基層支行在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時,可以和機關專業部門一樣隨時掌握相關的即時匯率,第一時間內為客戶辦理業務。此外,該行還建立了外幣款項即時調配送達制度,當基層外幣金額不夠時,由機關專業部門根據基層的需要在第一時間內對外幣款項進行調配,直接送達基層,及時滿足客戶的需要。
三是嚴格程序管理。為了降低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風險,確保不出現問題,該行從嚴格辦理程序入手,在各個環節采取了多項措施,將風險防范落實到了實處。一是充分發揮系統的保障作用,對客戶個人結售匯信息的查詢全部通過系統辦理;二是嚴格審核客戶的個人材料,包括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等;三是通過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并備存留查;四是通過核心業務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做到有人操作,有人審核,有人監督授權。
四是強化柜面營銷。一是加強柜面宣傳,將業務宣傳小冊子擺放在網點的醒目位置;二是加強柜面推介,要求柜員將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的信息主動介紹給每一名客戶;三是從內部員工做起,無特殊情況員工個人結售匯業務全部在本單位辦理,推動業務發展;四是抓住特定時期積極開展宣傳活動,該行抓住當前出國留學人員對外幣需求活躍的有利時機,利用戶外電子屏幕等方式積極開展宣傳活動,讓社會各界的客戶廣泛知曉。在該行目前已經辦理的6筆業務中,就有4筆是由于客戶出國需要而辦理的。
本辦法所稱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是指境內機構或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將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方式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和資產管理的經營活動。投資收益與風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信托文件約定由相關當事人承擔。
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相關風險的管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負責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準入管理和業務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負責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涉及的外匯管理。
第二章業務資格審批
中國銀監會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程序和規定,對信托公司申請辦理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進行資格審批。
信托公司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經批準具備經營外匯業務資格,且具有良好開展外匯業務經歷。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連續盈利,且提足各項損失準備金后的年末凈資產不低于其注冊資本金;最近2年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且執行良好。
(四)配備能夠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資管理能力和經驗的專業人才(2年以上從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業務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設有獨立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部門,對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集中受理、統一運作、分賬管理。
(五)具備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要的風險分析技術和風險控制系統;具有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在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之間建立了有效的隔離機制。
(六)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信托公司向中國銀監會申請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擬申請外匯額度、投資計劃。
(二)信托公司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公司資質情況、業務發展規劃、目標客戶群定位、業務可行性分析及資源配置情況。
(三)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外匯投資或外匯交易管理制度;市場風險管理制度。
(四)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人員和部門的情況介紹,包括從事境外投資專業人員簡歷。
(五)托管人有關材料和協議草案。托管協議草案應明確擬聘請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務談判等原因無法確定托管人時,可以暫不填寫托管人的情況,但需在協議草案中明確說明信托公司與托管人的主要權利和業務,并在明確托管人后,將托管人基本情況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六)滿足本辦法第六條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至少應包括經營外匯業務的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經審計的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和報表。
(七)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業務管理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后,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適用報告制,報告程序和要求參照相關規定。
信托公司報告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產品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十一)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可以針對機構投資者和具有一定風險識別、判斷和承擔能力的自然人設立受托境外理財信托。
受托境外理財信托業務包括為單一委托人設立的受托境外理財單一信托產品和對2個以上(含2個)委托人設立的受托境外理財集合信托計劃,各當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約定相應的權利義務,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對信托財產實施投資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資金的,應核實委托人確實具備相應的投資資格,且其投資活動符合中國及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嚴禁信托公司向境內機構出租、出借或變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資賬戶。
信托公司設立受托境外理財單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單個委托人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相應匯率中間牌價計算的等額外匯。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并對目標客戶群進行風險適應性調查。
信托投資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財集合信托計劃,其資金的運用限于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至少為投資級以上的外國銀行存款。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級至少為投資級以上的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四)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級至少為投資級以上的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財單一信托產品,其資金的運用限于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二)為規避受托境外理財單一信托產品風險,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品種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應按照《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信托公司應當作為金融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進行相關交易,不得作為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資金融衍生產品或者工具。
(三)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第四章投資付匯額度管理
信托公司辦理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付匯額度。由中國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應向國家外匯局直接遞交申請材料。由屬地銀監局負責監管的信托公司,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遞交申請材料,外匯局初審同意后,逐級上報國家外匯局批準。
信托公司在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付匯額度范圍內,可向投資者推介人民幣或外幣受托境外理財集合信托計劃。信托公司累計凈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信托公司應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或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投資付匯額度:
(一)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單一受托境外理財信托產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情況等。
(二)中國銀監會的業務資格批準文件。
(三)托管協議草案。
(四)擬與委托人簽訂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應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收益、風險承擔等相關內容。
(五)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批復,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中國銀監會和屬地銀監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過遠期結匯等方式對沖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財產生的匯率風險。
第五章賬戶及資金管理
信托公司從事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采用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模式。
信托公司從事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委托經中國銀監會認可獲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托管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境內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資的全部資產。
境內托管人應當根據審慎原則,按照風險管理要求以及國際慣例選擇有托管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境內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應滿足以下條件,并由其境內托管人負責審核:
(一)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部門認定的托管資格,或者與境內托管人具有合作關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無受重大處罰記錄。
(二)實收資本不低于25億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三)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及災難應變機制。
(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六)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信托公司對受托管理的信托財產,應在境內托管人處設置托管賬戶。境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須為不同的信托項目分別設置托管賬戶。
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實行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與境外投資管理人的職責分離。
信托公司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公平抉擇,境內托管人的關聯方作為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境外托管人和境外投資管理人的,應事先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境內托管人應當在境外托管人處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財信托開設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用于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托管業務。
信托公司在收到國家外匯局有關投資付匯額度的批準文件后,應當持批準文件與境內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并開立境內托管賬戶。境內托管賬戶可同時包含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信托公司應當自境內托管賬戶開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信托公司境內外匯托管賬戶的收入范圍是:信托公司依據受托境外理財信托項目從受托境外理財信托專用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依據受托境外理財信托項目從境內人民幣托管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境外匯回的投資本金及收益,以及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境內外匯托管賬戶的支出范圍是:匯往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匯回受托境外理財信托專用外匯賬戶的資金,依據受托境外理財信托項目結匯的資金,貨幣兌換費、托管費、資產管理費等各類手續費,以及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接受委托人外匯資金境外理財的,信托公司還應在其資金收付銀行,為每個信托項目開立一個受托境外理財信托專用外匯賬戶,用于存放信托產品或計劃的受托資金以及信托產品或計劃分紅、終止等劃回的外匯資金。信托公司應在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信托專用外匯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委托人劃入的外匯信托資金、從境內托管賬戶劃回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外匯資金信托賬戶的支出范圍為:按照外匯信托產品或計劃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內托管賬戶劃出外匯信托資金,信托產品或計劃終止外匯信托資金和收益的分配、稅收代扣、信托合同規定的由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費用,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發行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應在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后,將信托資金按原幣種劃至境內托管賬戶。
信托公司劃入境內托管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購匯,應按照對客戶結售匯業務的模式辦理,并由境內托管人根據資金支付指令通過境內托管賬戶完成相應的人民幣劃付和外匯接收操作。信托公司應在與委托人簽署的信托合同中,明確人民幣資金購匯所使用人民幣匯價的確定原則。
境內居民個人以自有外匯資金購買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只能使用本人外匯儲蓄賬戶和資本項目賬戶內資金,不得使用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內資金。本金和收益匯回后,應由境內托管賬戶經信托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受益人外匯儲蓄賬戶,不得直接提取現鈔或結匯。
境內機構不得以債務性外匯資金購買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以自有外匯資金購買的,本金和收益應由境內托管賬戶經專用信托外匯賬戶匯回境內機構的原外匯賬戶。
信托計劃終止后,信托公司應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將信托利益支付給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規定的人。
境內個人以自有人民幣資金購買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結匯后支付給受益人,也可由境內托管賬戶經信托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受益人外匯儲蓄賬戶。境內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購買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結匯后支付,也可由境內托管賬戶經信托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境內機構的境內外匯賬戶。有關結匯事項參照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購匯原則辦理。
委托資金為外匯的,信托公司將匯入受托境外理財信托專用外匯賬戶的本金和收益劃回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規定的人指定的賬戶。
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托管人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信托公司開設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
(二)監督信托公司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監管部門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三)保存信托公司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協助國家外匯局檢查信托公司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六)監管部門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托管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關報告:
(一)自開設信托公司的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局和所在地銀監局報告。
(二)自信托公司匯出本金或者匯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資金的匯出、匯入情況。
(三)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信托公司境內托管賬戶的收支情況。
(四)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國家外匯局報送信托公司上一年度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五)發現信托公司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局和所在地銀監局報告。
(六)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信托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按月匯總轄內信托公司境內托管賬戶、受托境外理財信托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情況,并報送國家外匯局。
第六章業務經營與風險控制
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并將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信托公司風險管理體系之中。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各類風險,并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投資決策流程、投資授權制度、研究報告制度、風險計量制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等。
信托公司應建立、明確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并對具體產品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
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類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信托公司應制定受托境外理財信托項目或計劃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及應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并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信托公司應對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采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信托公司應對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信托公司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受托境外理財信托項目或計劃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信托文件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做出明確解釋。
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信托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信托公司應當制定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急方案,并納入信托公司整體業務應急方案體系之中,保證信托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涉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時,應對產品提供者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等進行評估,并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劃分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信托公司應要求提品的金融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的市場分析報告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
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財產品組合中如包括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應對該產品進行充分的分析,對相關產品的風險收益預測數據進行必要的驗證。信托公司應根據產品提供者提供的有關材料和對產品的分析情況,按照審慎原則重新編寫有關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信托公司研發新的理財產品,應當制定產品開發審批程序,并就產品開發的背景、可行性、擬銷售的潛在目標客戶群等進行分析,報高級管理層批準。
新產品的開發應當編制產品開發報告,詳細說明新產品的定義、性質與特征,目標客戶及銷售方式,主要風險及其測算和控制方法,風險限額,風險控制部門對相關風險的管理權力與責任,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方法,后續服務,應急方案等。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新產品風險的跟蹤評估制度,在新產品推出后,對新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
信托公司應根據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采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信托公司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并就所采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
信托公司直接或通過代銷機構向客戶推介信托計劃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理財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并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信托公司在對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進行風險揭示時,應提供必要的說明。說明應以充分、清晰、準確、醒目、易于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資者告知信托計劃的特征及相關風險,確保投資者正確理解風險揭示的內容。
信托公司在與客戶簽訂有關合同前,應提供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信托公司在每筆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推介結束并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銀監會、國家外匯局或所在地銀監局、外匯局披露信托計劃資金總額、信托合同數、購匯金額和自有外匯資金數額等情況。
信托公司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在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的存續期內,信托公司應于每周交易結束時向受益人披露財產價值和單位價值的內容,并將相關披露信息按季報送監管部門。
信托公司應按季度準備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信托公司應在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終止時,或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信托公司購買境外金融產品,必須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局根據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調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的投資付匯額度。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變更托管人或托管人。
(二)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三)涉及訴訟或受到重大處罰。
(四)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的境內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注冊資本和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或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及其境內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有權要求信托公司更換境內托管人或取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的投資付匯額度。境外托管人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有權要求更換境外托管人。
第八章附則
吳某對機場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05年9月1日向機場海關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申請書》中,吳某提出了如下復議理由:第一,其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數額沒有超過入境申報單上已申報的數額,符合有關規定,處罰決定中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第二,其此次出境沒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并從工作人員通道出境,有一定的過失,但走工作人員通道是因為怕誤機,并未佩帶機場工作人員通行證進行偽裝,不是故意避開海關旅檢現場逃避海關監管,不能構成走私行為。
經審查,復議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外幣及其有價證券屬于限制出境物品。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本案中吳某最近一次入境時間為2005年5月12日,無攜帶外幣入境申報記錄,按照本條規定,其于2005年5月16日攜帶400000美元現鈔出境應當申領《攜帶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出境旅客攜帶外幣、金銀及其制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應向海關申報,并將申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出境手續。吳某攜帶400000美元現鈔出境,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查驗,但其卻直接從機場工作人員通道繞過海關旅檢查驗現場出境,逃避了海關監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復議機關認為,機場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予以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后,吳某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關對外幣現鈔監管的有關問題,這里的“外幣”是指中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外幣,目前我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外幣主要有英鎊、美元、港幣、歐元等24種外國貨幣;“現鈔”是指外幣的紙幣或鑄幣。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和對外交流范圍的不斷擴大,出于旅游、留學、貿易等方面的需要,人們在進出境時攜帶一些美元、歐元等外幣現鈔早已司空見慣,法律也允許出入境人員在規定數量內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但是根據海關總署第43號令,外幣及其有價證券屬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入境人員在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時還須遵守相關規定。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怎樣才是合法攜帶外幣出入境
出入境人員的構成比較復雜,為了方便管理,同時體現法律的公正性,《辦法》根據出入境時間長短和次數的關系,將出入境人員區分為三大類:一是1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1次的,稱為當天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員;二是15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1次的,稱為短期內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員;三是上述兩類以外的其他出入境人員。不同種類的出入境人員在攜帶外幣的數量多少、如何申請許可證件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
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O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其他出入境人員在入境時攜帶外幣現鈔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填寫兩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海關驗核簽章后將其中一份申報單退還該入境人員,其可憑以辦理有關外幣復帶出境手續。其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記錄驗放。其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 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本案中,海關根據吳某的護照判斷其屬于上述“其他出入境人員”。復議過程中,吳某提出“其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數額沒有超出入境申報單上已申報的數額,符合有關規定,處罰決定中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的復議理由。的確,在本次出境前吳某曾于2005年4月9日進境時向海關申報攜帶外幣,且有海關簽章的《申報單》可以證明。但這一入境時間已經不是《辦法》所規定的“最近一次入境時”。因為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5月16日期間,吳某又有3次出入境記錄。距離本次出境的最近一次入境時間為2005年5月12日,這次入境時吳某并沒有攜帶外幣入境申報記錄,故不能適用《辦法》關于“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不超過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記錄驗放”的規定。因此,吳某于2005年5月16日攜帶400000美元現鈔出境應當依法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而不能要求海關以其2005年4月9日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
他是否屬于逃避海關監管
《海關法》第八條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出境。所謂“設立海關的地點”,《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將它定義為“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管區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的卡口,以及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管站”。“卡口”在漢語中是指控制出入的地點或場所,在航空口岸,海關設置的卡口一般表現為申報臺和進出境旅客行走的申報通道、無申報通道。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吳某應當在出境前按要求如實填寫《申報單》,并將填寫好的《申報單》在海關申報臺前遞交給海關關員,將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而事實上,吳某卻在機場工作人員的帶領下,通過機場工作人員通道直接出境,繞過了海關的“卡口”。
吳某在復議中反復強調其“此次出境沒有向海關申報,有一定的過失,但走機場工作人員通道是因為怕誤機,并未佩帶機場工作人員通行證進行偽裝,不是故意避開海關旅檢現場逃避海關監管”。而這樣的解釋在事實面前顯得十分蒼白。作為一個有著多次出入境經歷的成年中國公民,吳某應當知道“出境必須辦結海關手續”這一最基本的海關法律規定。其所實施的行為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特征,屬于典型的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行為。至于其是否再以其他方式進行偽裝,已經不是本案中逃避海關監管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年第14號),自20*年7月1日起,凡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其中,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備案登記程序
1、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點擊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網上備案登記系統”,并在網上認真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登記表》中所有事項的信息,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準確和真實的。
注意:在登記時請選擇“*市商務局”作為“備案登記機關”,并使用簡體中文填寫表格。
2、對于擬工商注冊成立的新企業或擬工商登記的個人,可在辦理營業執照的同時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然后再通過商務部網站,按上述辦法申報;對于已經在工商注冊成立的企業必須先向工商部門申請增加“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然后再通過商務部網站按上述辦法申報。
3、對已工商注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資),在登錄我局網站備案登記之前,必須先到工商局增加“貨物及技術進出口”的經營范圍。
4、提交網上申請數據后,請將網上填寫好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打印下來(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張A4紙上)。認真閱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背面的條款,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注意填表要求:經營者名稱及經營場所需翻譯成英文,英文要規范,字母必須全部大寫,經營場所前必須加“河南省”,英文譯名的地址要與中文相對應;日期及電話、傳真要規范格式,日期由8位數字組成,如20*-07-26,電話及傳真號碼應為固定坐機,前面應加區號0371—;打印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后,需抄下“登記表系統編號”,否則無法打證。
(三)送報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蓋章和法人簽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反打印到A4紙,打印表);
2、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企業法定法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6、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境外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復印件均需校驗原件。
請企業填報數據時,務必認真填寫和核對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五)相關文件
1、《對外貿易法》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二、后續手續辦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自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之日起30日內,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尚未加入“貨物及技術進出口”字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請憑市商務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資料,到市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
(二)憑市商務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
注意: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市商務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之后,即獲得外貿進出口經營權(下稱獲權企業),獲權企業需及時向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獲權企業在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后,要及時向市商務局外貿處反饋《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和該企業的海關代碼,以便進行外貿進出口相關數據的統計。
獲權企業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及時反饋信息,配合市商務局外貿處做好統計工作。對不及時反饋信息的企業,商務部門將有權不予辦理企業的出口商品獎勵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其他后續事宜。
(三)憑《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等到市國稅局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四)到河南省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口購匯和出口核銷的登記備案手續。
(五)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進出口商檢的有關手續。
(六)在有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辦理進出口業務結算帳戶。
(七)到*海關辦理“電子口岸”的有關登記錄入手續。
涉及海關等各部門的具體辦理程序和所需資料請直接向經辦部門咨詢。
三、事項變更
(一)須辦理變更的事項
凡有下列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1、企業名稱(包括中、英文名稱)
2、經營場所(包括營業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
5、工商登記注冊號
6、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二)辦理變更須提交的材料
1、加蓋公司公章的事項變更申請書(簡要說明要申請變更的項目和理由)
2、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事項變更申請表》
3、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注意:企業名稱變更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工商登記注冊號變更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冊號變更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原來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5、法定代表人變更,須提交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6、企業在海關辦理的《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正確填寫變更申請表,在“申請變更內容”欄目中填寫相應變更項目,無變更內容的欄目,須填“無變更”。提交的材料必須用A4紙打(復)印,提交材料時須帶原件核對。
(三)辦理變更的程序
1、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事項變更申請表》并向市商務局外貿處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務局將有關數據通過網絡上報國家商務部,同時根據需要變更或發放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憑變更后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到海關、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換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四、補換證書
(一)補換范圍
1、遺失《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發生嚴重污損;
3、因有關部門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置換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辦理程序
1、凡遺失《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補領手續:
(1)在省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2)向市商務局遞交書面申請等材料;
(3)由市商務局發放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企業憑新發放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到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2、屬于“補換范圍”第二、三條情況的企業申請補換證書時無需刊登遺失聲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寫明補換證書的理由,刊登遺失聲明情況,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
2、刊登“遺失聲明”報紙的原件(“遺失聲明”中應說明企業名稱、所遺失證書的右上角編碼,并聲明該證書作廢);
3、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6、只遺失正本或副本證書的企業,須將其未遺失證書的原件交回;
7、企業在海關辦理的《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提交材料必須用A4紙打(復)印,提交材料時須帶原件核對。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補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五、資格注銷
已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如因公司停業等原因,可自愿申請注銷其備案登記記錄,不再經營進出口業務。
(一)辦理程序
1、向市商務局對外貿易處提交書面申請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備案登記表或資格證書已遺失的需在省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2、市商務局在收到申請后,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系統”中將其備案登記信息置為無效。
(二)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銷和申請注銷原因等,需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
2、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正、副本)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六、備案登記受理時間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兩天
辦理地址:
第一條為了便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國家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四條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的;
(二)違反中國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第五條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
(二)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準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構。
第七條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二)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五)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二)、(三)、(四)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構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條審批機構自接到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
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第十一條合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二)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
(三)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四)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六)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七)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其修改時同。
第十五條審批機構和登記管理機構對合營企業合同、章程的執行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三章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十七條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
第十九條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一條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出資方式
第二十二條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第二十三條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
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第二十四條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第二十五條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二)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第二十六條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第二十八條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當由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合營企業名稱;合營企業成立的年、月、日;合營者名稱(或者姓名)及其出資額、出資的年、月、日;發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
第五章董事會與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三十三條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做出決議:
(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三)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四)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做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第三十五條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當同副總經理協商。
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三十九條合營企業需要在國外和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含銷售機構)時,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
第六章引進技術
第四十條本條例所稱引進技術,是指合營企業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從第三者或者合營者獲得所需要的技術。
第四十一條合營企業引進的技術應當是適用的、先進的,使其產品在國內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
第四十二條在訂立技術轉讓協議時,必須維護合營企業獨立進行經營管理的權利,并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技術輸出方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
(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
(三)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四)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
(五)訂立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
(六)技術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為中國的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第七章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
第四十四條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必須貫徹執行節約用地的原則。所需場地,應當由合營企業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訂明場地面積、地點、用途、合同期限、場地使用權的費用(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合同的罰則等。
第四十五條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權,已為中國合營者所擁有的,中國合營者可以將其作為對合營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第四十六條場地使用費標準應當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合營企業,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營企業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門繳納場地使用費。
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從事開發性的項目,場地使用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給予特別優惠。
第四十八條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3年。
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第四十九條合營企業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時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在合同期內,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應當自調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費用標準繳納。
第五十條合營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場地使用權外,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場地使用權。
第八章購買與銷售
第五十一條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第五十二條合營企業需要在中國購置的辦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購買,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條中國政府鼓勵合營企業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
第五十四條合營企業有權自行出口其產品,也可以委托外國合營者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經銷。
第五十五條合營企業在合營合同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每年編制一次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可以憑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直接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超出合營合同規定范圍進口的物資,凡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另行申領。
合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主經營出口,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合營企業按照本企業的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
第五十六條合營企業在國內購買物資的價格以及支付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咨詢、廣告等服務的費用,享受與國內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條合營企業與中國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往來,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雙方訂立的合同承擔經濟責任,解決合同爭議。
第五十八條合營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九章稅務
第五十九條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第六十條合營企業的職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一條合營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一)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營企業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以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營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上述減稅、免稅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國內轉賣或者轉用于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照章納稅或者補稅。
第六十二條合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十章外匯管理
第六十三條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合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第六十五條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準,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報告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第六十六條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年度利潤表,應當通過合營企業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條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第六十八條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后,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十一章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九條合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的情況加以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設副總會計師。
第七十一條合營企業設審計師(小的企業可以不設),負責審查、稽核合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和會計賬目,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報告。
第七十二條合營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七十三條合營企業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一切自制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七十四條合營企業原則上采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五條合營企業的賬目,除按記賬本位幣記錄外,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當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
以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合營企業,其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賬。記賬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賬戶的賬面余額,于年終結賬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七十六條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七條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七十八條合營企業應當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第七十九條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當經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一)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以物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包括合營各方簽字同意的財產估價清單及其協議文件);
(二)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
(三)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第十二章職工
第八十條合營企業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合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使他們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現代化企業的要求。
第八十二條合營企業的工資、獎勵制度必須符合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八十三條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三章工會
第八十四條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八十五條合營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合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合營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八十七條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八十八條合營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八十九條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合營期限屆滿;
(二)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前款第(二)、(四)、(五)、(六)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第(三)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條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當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九十三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和應訴。
第九十四條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六條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當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五章爭議的解決
第九十七條合營各方在解釋或者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的,應當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經過協商或者調解無效的,提請仲裁或者司法解決。
第九十八條合營各方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可以在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十九條合營各方之間沒有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的,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條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包括其家屬),需要經常入、出中國國境的,中國主管簽證機關可以簡化手續,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條合營企業的中國職工,因工作需要出國(境)考察、洽談業務、學習或者接受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國(境)手續。
原告張某的10萬元現金在王莊支行被誤入“王莊張某”的賬戶,之后又被他人先后在王莊支行、劉莊支行、李莊支行取走的事實清楚。該事實由原告張某向王莊縣公安局的報案記錄、立案決定書和兩個張某的開戶憑證、存款、取款憑證所證實。原告張某訴請的案由是財產侵權賠償,要求王莊支行、劉莊支行、李莊支行賠償其損失10萬元,其請求應適用過錯原則予以評判,即有過錯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本案原告與三個被告對原告張某的10萬元經濟損失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過錯。
爭議焦點問題
從案件事實及審理過程來看,過錯的認定是最為關鍵的,其中有關過錯認定的焦點問題有以下幾個:
銀行開戶過程是否有過錯
國務院關于《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第285號令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據此,一審法院認為,從 “王莊張某”開戶過程來看,銀行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審查責任便為其辦理存折,為原告被騙、財產遭受損失制造了條件。“王莊張某”在“儲蓄開戶憑條”中填寫“常住地址王莊”,身份證號碼“411282×××”,“聯系電話8336×××”,既然常住地是王莊,其身份證號碼前6位與電話的開頭號碼均不是王莊縣域內公民身份證和固定電話號碼開頭的數碼,有點常識的人都能識別,并不需要精密儀器檢查。王莊支行對“王莊張某”在其開辦存款賬戶“儲蓄開戶憑條”上所填極為明顯的錯誤予以認可且予開戶,過錯是明顯的,既沒有審查其身份證后親自登記,對應當發現的疑點也沒有進行認真審查追究。
上訴人A銀行王莊支行不服一審法院認定其在為“王莊張某”開戶時沒有依法依規辦理,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審查責任,為張某被騙、財產遭受損失創造了條件是錯誤的,其根據是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實名制僅要求存款人開戶時要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要求銀行賬戶名稱與身份證上的姓名相一致,而對其身份證的真實性僅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但是二審法院并沒有認可銀行主張。
銀行辦理存款手續是否存在違規
銀行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363號《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金融機構只有在為儲戶開立賬戶和申領銀行卡時,才必須要求儲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續存和支付時則不需要,同時規定金融機構接受個人定期存款單筆金額超過10萬元時才使用相應的特種存單。據此,銀行認為其存款手續無過錯。
但法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身份”,“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原告候天嶺在用“王莊張某”的存折存款時,王莊支行并沒有在審查其身份證件后讓其在“存款憑條”背面填寫相關內容,而只是讓原告在該憑條正面“客戶審核”欄中簽名。如果銀行認真審核了原告的身份證件或讓原告親筆書寫了這個內容,并盡必要注意義務,原告將自己現金誤入他人名下的事情就不會發生。王莊支行由于過失,讓原告將10萬元錢存入了他人賬戶,為他人支取侵占原告的財產起到了關鍵作用,與原告的財產損失有直接因果關系。現在王莊支行所提交的原告誤存款的憑條背后所顯示的身份證號碼前6位數是“412728”,與“王莊張某”親手所填的“411282”差距很大,字碼錯、位置排列多處錯,這使得法院認為,不排除糾紛發生后王莊支行為掩蓋自己的錯誤,依王莊縣域公民身份證前6位數碼事后補填的可能性。所以,法院據此認為,被告王莊支行關于該處過錯所辯稱的理由同樣是不能成立的。
銀行的取款手續有無不當
A銀行劉莊支行和李莊支行均不服原判有關取款手續違規的認定,其理由為:根據《儲蓄卡章程》的規定,取款人在出具儲蓄卡并輸入正確密碼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儲戶本人取款;銀行依照相關操作規程履行支付4.5萬元存款的義務不存在過錯。因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規定,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賬戶(含銀行卡)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柜臺人員應請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經儲蓄機構負責人核實后予以支付。持卡人當天分別在兩家支行銀行取款的金額并未超過5萬元,因此不屬于報告和備案的范圍。
但是法院認為,從原告存款被誤入“王莊張某”名下后銀行辦理取款的手續來看,在幾十分鐘內該賬戶資金被支取,取款行為明顯可疑。劉莊支行作為第二筆付款人,應當有所察覺取款人行為的不正常,予以關注追詢。李莊支行作為最后一筆付款人,此時10萬元存款已被全額取出,更應該有所察覺,予以關注追問查詢。從銀行操作的技術條件來看,有關條件完全足以做到這一點,因為電腦資料應當顯示清楚,顯然這是由于銀行過失而未能防止損害后果的發生。法院認為,銀行的行為也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各金融機構對存款人大額的當日存取要加以關注”,“對一日內數次提現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的必須向其省級分行備案,并由其省級分行報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備案”等規定,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這里的爭議涉及到一家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在同一天內辦理取款的手續是否應該按照取款的合并額度適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反洗錢的監管規定。法院基于銀行在技術上具有電腦聯網的技術且銀行工作人員能夠通過電腦辨識是否為一天內發生的取款,因此認定銀行有義務履行有關反洗錢規章要求的手續。筆者認為,從監管規定的具體內容來看,并沒有明確賦予銀行前述義務,但是法院所分析的立法本意也有其合理性。
原告本人有無過錯
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認為原告輕信他人以致存折被調包,存在過失。同時,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原告在急促的時間內記準自己存折號碼實為其難,但原告在向“王莊候天嶺”存折存入10萬元現金時,沒有按規定填寫自己的身份證資料又是一個過失。這些過失與原告被騙、10萬元被他人侵占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自己的一部分損失。實際上,上訴人張某也不服法院的裁判,他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雖然事實清楚,但僅判令A銀行王莊支行承擔我存款損失的30%比例偏低。他認為,其存折被調包根本原因在于王莊支行違規為騙子辦理了存折,如果另三上訴人把好開戶、存款及取款關,其存款不可能被騙走。
鑒于上訴焦點問題中銀行的過錯較為明顯,一審法院裁決對于原告10萬元的經濟損失,依據案件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被告A銀行承擔60%(A銀行王莊支行承擔30%、劉莊支行承擔20%、李莊支行承擔10%),原告自行承擔40%。
對銀行的啟示
結合本案審理和裁判的情況依據現行有關存取款的監管規定,銀行防范存取款辦理手續方面的違規風險,應該注意以下事宜:
第一,銀行辦理開戶手續應加強身份證件有關信息的審查。身份證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查義務已經為有關監管法規所明確規范。例如《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第285號令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這是否意味著銀行必需確保身份證件審查的準確性?即一旦發生身份證證件有誤,即應歸責于銀行?本案法院審理裁判中明確把證件號碼前六位以及電話號碼開頭號明顯與身份證件地址不匹配的審核置于銀行的審查職責中,這意味著銀行辦理身份證件審查時已經不能限于傳統的身份證件審查即側重于照片、文字及外觀方面,而應該對身份證件數字的準確性進行適當的審核。當然,本案中法院裁判針對的銀行機構也位于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區內,如果是銀行機構所在地區范圍之外背景下發生有關數字上的差異,則法院可能不會歸咎于銀行。當然,法院的這種裁判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方面的依據,而是基于自由裁量的結果,其合理性是否具有普遍性尚值得商榷。該種推理和判斷值得銀行深思。為了防范身份證件審查方面的合規風險,銀行除應遵循傳統身份證審核的一般注意事項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1)重視身份證號碼數字有無明顯不當的審核,這至少應考慮身份證數字的位數是否明顯差異于通常的位數、身份證開頭前六位數字是否有明顯異常、年齡標識數字是否與當事人實際情況或其提供的出生年月數字明顯不符、標識男女性別的數字是否與實際情況不符等;(2)關注聯系電話在數字安排上有無明顯錯誤,例如電話號碼位數明顯不同于本地一般號碼位數、電話號碼開頭數字明顯異常等;(3)關注地址表述是否明顯不符合本地地址情況。
第二,銀行應嚴格履行反洗錢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監管規定。經過修改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7年1月1日施行)對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該規定第九條指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保證與其有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并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第三,銀行應按照監管規定履行報告義務。首先,銀行應該關注大額交易的報告。《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列舉了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具體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銀行應對可疑交易履行報告義務。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把下列交易或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客戶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