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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時期醫科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創新的有效措施
結合醫科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目前的教學實際以及面臨的挑戰來看,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進行課程教學模式的創新:
(一)多媒體教學軟件的充分利用
醫科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模式的創新,首先應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軟件,對數字化的資源和信息進行深入的挖掘和應用,豐富整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的層次感,提升課堂張力,從多個角度刺激學生感官,激發學生對教學內容的興趣。在應用多媒體教學軟件的過程中,應盡量簡化其中涉及到的內容,擺脫傳統的文字傳遞方式,強化學生的空間想象力和遷移能力,為枯燥的課程教學注入活力。其次,教師還可以根據課程時間的長短,合理的引入一些視頻案例,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印象,提高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能力。
關鍵詞:專有技術;秘密性;高風險性;后續開發成果;有限合伙
我國現行《公司法》和相關企業立法均允許出資人以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由于專有技術相對于其他資本的特有性質,從而不可避免地決定了其作為資本被運用于生產經營組織時將產生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問題。
一、專有技術的界定
專有技術一詞來源于英文“know-how”,直譯為中文的意思是“知道怎么干”。對于“know-how”的定義,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界定。在美國,“know-how”與“trade-secret”是同義語,在英國這兩個詞有一定的區別;德國學者認為“know-how”是未受法律保護的發明成果、制造方法、設計及其技術成果。由于對“know-how”的含義理解不同,我國對其翻譯也不相同,有“技術秘密”、“技術訣竅”、“商業秘密”、“工商秘密”、“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表述,還有的學者認為,以上各種譯法都不能準確地表述“know-how”的確切含義,也不能與“know-how”的原有含義吻合,應該直接用“know-now”來表述這個概念,但大多數學者認為使用“專有技術”這一概念是較為合理的。
在我國理論界,長期以來對于專有技術的界定是較為模糊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沒有準確界定專有技術與非專利技術之間的界限。其實,二者之間是存在細微差異的。專有技術又稱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是商業秘密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有技術是指未予以公開的、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制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非專利技術,簡而言之,即為專利技術之外的一切技術,特指未申請專利或未被授予專利權或專利法不予保護的(違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除外)所有技術成果。從以上定義可見,非專利技術之外延是大于專有技術的。非專利技術包含已公開的非專利技術和未公開的非專利技術兩部分。未公開的非專利技術一般即指專有技術。而已公開的非專利技術即普通技術,是指已為公眾所知悉或不必作過多花費即可獲得和掌握的技術成果。這類技術成果本身是具有使用價值的,但由于其在一定意義上已成為公共知識而喪失了稀缺性,從而在出資這一特定事項上也就喪失了其作為資本的資格。因此,在其作為一種資本出資入股從而成為成立生產經營組織的物質基礎時,專有技術只能是非專利技術中未公開的、處于秘密狀態的、能投于產業應用且能產生積極價值的技術信息。
二、專有技術的法律特性
關于專有技術的特征,學者的看法是極不統一的。有學者認為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財產性、專有性三種特性(王玉杰,1996),也有學者認為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新穎性、實用性和價值性四種特性(張玉瑞,1999),還有學者認為專有技術應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合法性、風險性、無期限性和可復制性等七種特性(呂鶴云 等,2000)。我們認為,以上學者所總結的專有技術的特征有些是其他無形資產也具有的,因而缺乏相應的代表性。
專有技術作為一種特殊的無形資產其特殊性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秘密性。專有技術的秘密性包括客觀秘密性和主觀秘密性兩方面。客觀秘密性是指某種專有技術在實際上具備不被公眾所知悉的狀態或者公眾具有認為如果不采取非法手段而以合法手段獲取該專有技術是困難或昂貴的這樣一種心理(張玉瑞,1999)。主觀秘密性是指專有技術的權利人應在主觀上有保密之意識并對專有技術在行動上采取了合理適當的保密措施。
(2)高風險性。相對于其他無形資產來說,專有技術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在實踐中其所遭受的風險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非法性風險。非法性風險主要是由于專有技術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非法手段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專有技術而產生的風險。另一類是合法性風險。合法性風險是由專有技術權的自然權利屬性決定的。專有技術權在本質上屬于自然權利的范疇,其取得與存在皆依自然事實之產生、變化為前提,不受法律的特殊保護。因此,專有技術權利人對專有技術所擁有的專有權不具有絕對的排他性,對于他人通過獨立開發、委托或合作開發,或通過合同的形式從其他合法權利人處受讓,或通過反向工程和情報分析等合法手段獲取同樣的專有技術的情形,該專有技術權利人無權予以禁止。同時,以上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相同專有技術之人也可以其所獲得的專有技術向專利技術主管機關申請專利權,如果其獲得專利權,按《專利法》的規定,原專有技術權利人或者只能在其原使用范圍內使用該專有技術,或者根本就沒有再使用權(國家知識產權局法條司,2001)。以上所述情況都構成了專有技術的合法性風險。專有技術的合法性風險是其區別于其他無形資產的重要特征。因為相對于其他無形資產來說,合法性風險由于其合法性,一般情況下其權利人對由其所產生的損害是無法通過其他救濟手段挽回損失的。因此,專有技術在被作為一種資本使用時相對于其他無形資產而言具有較大的價值不確定性,所以具有高風險性。
三、專有技術出資的擔保
專有技術出資的擔保是指專有技術出資人對其投資入股的專有技術所作的特殊保證,它包括技術擔保和權利擔保。
專有技術的技術擔保又包括狀態擔保和功效擔保兩部分。其中,狀態擔保是指出資人應當保證所出資的專有技術在出資前一直處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絕對秘密或僅在一定范圍內被人知悉的相對秘密狀態。這一擔保是待成立的公司或企業的其他出資人接受該專有技術出資的前提。功效擔保是指出資人應當保證所出資的專有技術具有應有的使用價值,能夠產生投資各方所期待的價值效果。專有技術的權利擔保是指專有技術出資人應當擔保第三人不能就作為出資的專有技術基于共有權、獨占或排他性的使用權或者法定的專有權(例如專利權)向待成立的公司或企業主張任何權利。
由于專有技術的高風險性和秘密性,與其他無形資產,尤其是專利技術相比,專有技術出資的擔保在制度設計上也有其特殊性。從技術擔保來看,專有技術的高風險性,尤其是其合法性風險往往使專有技術的價值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出資人對專有技術的狀態擔保就其實質來說是一種程度不高的可能性擔保,這種秘密狀態不確定性的直接后果將導致專有技術作為公司或企業憑借其獲得超額壟斷利潤所應具備的功效有所減弱,其功效擔保也受到了影響。從權利擔保來說,專有技術的權利歸屬狀態不可能像其他無形資產,尤其是專利技術、商標專有權那樣可以在特定的公共機構進行查詢,出資人對于專有技術的權利擔保是一種可信度不確定的信用擔保,一旦因此出現糾紛,則待成立的公司或企業以及其他出資人將遭受的損失是無法估量的。因此,基于以上原因,我們認為出資人對專有技術的出資不能僅停留在程度不高的可能性和信用擔保上,應當由本人或第三人根據專有技術出資作價的價值額的一定比例以貨幣或實物的形式進行擔保,以此彌補專有技術秘密狀態和權利歸屬的不確定性。
四、專有技術出資的價值確定
確定待出資的專有技術的價值是專有技術出資的必經程序,是認定出資人或股東權利的依據。專有技術由于屬于無形資產的范疇,因而對其價值的確定必須進行評估以對其價值予以量化。目前,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有關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有現行市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現值法。然而無論采取何種方法,我們認為,對于專有技術價值的確定而言,其最終的評估值主要是建立在以下三種基礎價值之上的:(1)開發價值,是指專有技術權利人研究開發該技術成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總和;(2)維護價值,也稱為維護成本,特指專有技術權利人為維護專有技術的秘密狀態而采取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3)預期收益價值,是指專有技術在未來投入使用時所能夠產生的收益價值。
同時,基于專有技術的特殊性,在對專有技術進行評估時,有必要考慮可能影響專有技術評估價值的以下幾個因素:(1)專有技術的相對秘密性。由專有技術的合法風險性可知,專有技術的秘密性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是任何人都不知道。這決定了其自身價值的壟斷程度。專有技術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可預期的超額壟斷價值就越少,甚至有出現較大貶值的風險。因此,專有技術的相對秘密性是評估其價值時應特別考慮的一個因素(李玉香,2002)。(2)專有技術的先進性程度。專有技術的先進性程度是與該專有技術的壟斷年限緊密相連的。一項專有技術的先進性程度越高,則其在秘密狀態下被新的技術發展所替代的期限就越長,其權利人對該技術的壟斷期限相應地也就越長,其價值也就越高。因此,在對專有技術進行價值評估時也應當考慮其先進性程度。
五、專有技術出資的風險承擔
專有技術由于其特殊屬性,在其作為一種資本使用時存在著較多的風險,具體包括技術突然貶值風險、被公開風險、高作價風險等(李春林,1999),有時甚至包括專利侵權風險。因此,在實踐中,這些風險應由誰來承擔以及如何承擔等問題則成了專有技術出資過程中必須予以解決的法律問題。
依傳統合同法理論,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指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誰來承擔該風險的問題(徐杰、趙景文,2000)。對于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和立法體例:一是認為標的物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即誰是所有權人就由誰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法國民法典》采用此立法原則;二是認為標的物風險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即交付前風險由賣方負擔,交付后風險由買方負擔,《德國民法典》采用此原則。我國合同法立法采用的是標的物交付風險轉移原則。
然而,無論采取何種風險負擔原則,專有技術出資畢竟是一種特殊的現物出資方式,而且投資關系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關系,因此,傳統風險負擔理論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專有技術出資。
首先,按照傳統風險負擔理論,由于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使標的物毀損、減值,以至無法給付時,即可免除債務人的給付義務,債權人亦無須對待給付。相對于專有技術出資來說,即出資人不必再承擔交付專有技術的義務,待成立的公司或企業亦無對待給付股份之義務。這一理論對于一般合同關系而言有其合理性,對于專有技術出資而言,則有其不妥當之處。因為,專有技術出資人出資義務的免除,一方面會構成對信賴公司或企業章程的股份認購人或債權人信賴的出賣(志村治美,2001);另一方面,也客觀上導致了公司或企業資本的減少,從而違反了公司或法人型企業的資本充實原則。同時,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專有技術出資對公司或企業之成立和存續具有至關重要性,一項專有技術的出資不能很有可能導致公司或企業的設立失敗,對社會公共利益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針對以上情況,我們認為在專有技術交付前的風險承擔上可作如下制度設計:(1)遭受價值損失的專有技術如仍具有一定價值且能夠出資時,專有技術權利人應當繼續履行出資,且承擔相應的資本填充義務;(2)專有技術如因風險損失而無必要再出資且對公司或企業設立影響不大時,原技術出資人應當承擔提供相對等價的資金以保障公司或企業章程所約定的資本額不變的責任,或者按照現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3)專有技術如因遭受風險喪失價值而無出資之必要且由此導致公司或企業設立無必要即設立失敗時,專有技術權利人應當與其他出資人按責任大小共同承擔公司或企業設立失敗的相應責任。
其次,按照傳統風險負擔理論,當專有技術權利人將該技術交付于待成立之公司或企業后,交付后的所有風險都應當由該公司或企業來承擔。在此,這一理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再一次凸顯。因為相對于其他資本,諸如貨幣、實物、商標、專利技術來說,專有技術作為資本具有比它們更高的風險,特別是其合法性風險是無法進行補救的。因此,接受專有技術投資入股的公司或企業其資本經常處于不穩定狀態,公司或企業的資本充實性經常受到威脅。有鑒于此,從公司或法人型企業資本充實和維護其他出資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專有技術出資人應當對技術交付后因該專有技術所產生的風險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種責任不是無期限的。對此,有些國家的立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他們將專有技術出資人在標的物交付后的風險承擔責任限定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我國《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對此也進行了有益嘗試,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專有技術成果入股一年后,其使用價值減少或喪失的,相應股份不受影響。言外之意即為:出資人對出資后一年之內專有技術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情況是要承擔責任的。
六、專有技術出資后相關技術后續開發成果的歸屬及使用
專有技術的后續開發(Followupimprovement)是指在某專有技術基礎上對原有技術作了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的改進。關于后續開發技術成果的歸屬問題,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時,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這一規定在理論與實踐中已被作為處理后續開發技術成果歸屬與使用問題的一項原則性。應當肯定的是,該規定中優先尊重當事人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對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歸屬與使用的約定在專有技術后續開發改進成果的歸屬與使用問題上是同樣可以適用的,但在各出資人對專有技術后續開發改進成果的歸屬與使用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籠統地將后續開發改進成果歸屬于開發改進方是值得探討的。
我們認為,專有技術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與使用應當按照技術出資方與受讓方在出資關系中的不同角色或身份來進行確定。
首先,當專有技術的后續開發改進方是受讓該技術的公司或企業時,則應根據該公司或企業對專有技術所享有的權利屬性來分析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與使用。(1)如果出資合同約定以專有技術的所有權出資,則該公司或企業不但對該專有技術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同時也對該技術之后續開發改進成果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原出資人不享有任何權利。(2)如果出資合同約定以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出資時,則受讓該技術的公司或企業對該專有技術只享有使用權,但依傳統法理,由于其為專有技術的后續開發改進方,因此對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享有所有權。既然享有所有權,就應該可以使用。但此處的所有權又不是一般的完整的所有權,是有一定限制的,因為此處的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是在原專有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取得的,而后續開發成果所有人對原專有技術又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在許可使用出資協議所約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或企業使用后續改進技術并不侵犯原專有技術出資人的任何權利,但在該協議所約定的期限之后再繼續使用該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則必然會侵犯原專有技術出資人的相關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專有技術出資人同意該公司或企業繼續使用原專有技術則一般不會出現糾紛,而在其不同意的情況下,由于專有技術的后續改進技術成果與原專有技術具有一定的技術承接性,因此,后續開發改進之公司或企業可以比照《專利法》第五十條有關從屬專利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實施前一專有技術的強制許可(劉洪,2000)。
其次,當專有技術后續開發改進成果人為原非專利出資人時,也應根據該出資人在該公司或企業中的具體身份來分析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和使用。(1)如果原專有技術出資人在作為出資人時同時是該公司或企業之雇員,且專有技術的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屬于其職務性開發和改進時,按照傳統法理,該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人為受讓該技術的公司或企業。此時,該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和使用應以該公司或企業對原專有技術擁有權利的屬性的不同依照前述方法來確定。(2)如果專有技術出資人為該公司或企業之雇員,但該專有技術的開發改進不屬于其職務性成果時,或者該出資人不是公司或企業的雇員,而僅為該公司或企業的股東或出資人時,該出資人對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享有所有權。此時,考慮到專有技術的秘密性,受讓原專有技術的公司或企業應當且有必要獲得該后續改進開發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此,該公司或企業可以通過與原出資人達成新的有關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出資協議,通過增加原出資人的出資資本額來解決此問題。
七、專有技術出資與企業組織形態的法律選擇
由于專有技術的秘密性和高風險性而使得出資人之間的信用關系及其程度成為維持企業存在和保障專有技術順利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因素,因而具有專有技術資本的企業特別是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企業不可避免地帶有濃重的人合性,這種人合性主要是由以下幾個原因決定的:(1)企業為了維護專有技術的秘密性首要地就是要保證專有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之間的良好信用關系,保證各出資人不得隨意轉讓出資,不得隨意退出出資關系。如若不能,則公司或企業必須與出資人特別是專有技術出資人達成保守技術秘密的協議,但這會加重企業的談判成本,特別是秘密狀態的維護成本。(2)專有技術在其投產、使用、創利過程中必然涉及到諸如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技術改進等問題,且這些問題在專有技術使用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在這種情況下,專有技術出資人作為該技術的研發人對于企業的存續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實踐中,專有技術出資人通常兼有企業的出資人和雇員兩種身份。
在各種企業法律形態中,獨資企業雖然不能談及人合性問題,但由于獨資企業之業主對企業之事務具有絕對的控制與支配權,其他企業形態的人合性在這種企業形態中變成了人的信用的集中性,這種絕對的控制與支配權有利于業主有效地維護專有技術的秘密狀態,并能最大程度地減少專有技術的非法風險。因此,單從維護專有技術的秘密性和防范風險角度來看,獨資企業是專有技術出資所能采取的最好的企業組織形式。
與獨資企業相比,合伙企業在利用專有技術資本上更具優勢。合伙企業是典型的人合型企業,一般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形式。普通合伙企業在眾多方面具有與獨資企業相同的法律特性,但由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因而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利于彌補獨資企業資本籌集困難和風險承擔過于集中的缺點。一般地,有限合伙企業更有利于專有技術的投資。由于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在使用技術資本中貫穿著“非技術出資人出資不管事承擔有限責任,技術出資人出資又管事承擔無限責任”的原則,專有技術作為一種資本與有限合伙企業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形態的結合將產生以下兩方面的獨有價值:一方面,由于其他出資人出資不“管事”,技術出資人出資又“管事”,專有技術出資人對于專有技術實質上享有完全或相對完全的支配和控制權,這種支配權和控制權一點也不亞于專有技術運用于獨資企業所產生的功效;另一方面,由于其他出資人對企業之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技術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種責任體系的架構有利于彌補專有技術資本的高風險性所帶來的價值不確定性,從而起到了平衡專有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因而,我們可以說有限合伙企業在企業事權上的“管事”與“不管事”的明確劃分和在出資人責任形態上的“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對待,恰如其分地適合和彌補了專有技術資本的秘密性和高風險性,專有技術作為特殊資本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靈活組織形式的結合使得有限合伙企業在實踐中成為了專有技術投資的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股東對其股份的轉讓受到嚴格限制,且其股份的籌集具有較大的封閉性,因而可以說其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的。依傳統公司法理論,專有技術出資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相對于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最大不同之處在于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且其出資人包括專有技術出資人對公司之債務僅以其所出資之額度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這種有限責任相對于專有技術的高風險性來說是與技術出資人的責任形式不相匹配的。因而在實踐中,專有技術出資人在出資時除以技術出資外,還須交納一定的擔保金,以對專有技術的各種風險承擔有限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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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評互評有助于提升課堂教學質量
但對“基礎”課程改進教學方式存在憧憬與期待。“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作為試點班級的任課教師,您認為本次改革試點對課堂教學質量的提升有推動作用嗎?如果有,體現在哪些方面?”這一問題時,有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持肯定態度,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擬定和設計對于提升“基礎”課程課堂教學質量發揮明顯的積極作用,它不僅有助于當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樹立科學的理想、信念,而且有助于當代大學生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以及遵守校院規章制度等。除此之外,依托自評互評,能夠有效推動“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有針對性地結合行課學生客觀實際和學院人才培養方案來設計教學內容和改進教學方法,進而使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均取得較大改善。但是,一段時間以來,“基礎”課程任課教師習慣于按照教材章、節、目內容進行循規蹈矩的逐條講解,我們認為這種按照教材篇章順序進行傳統講授的教學方式略顯僵化、生硬,明顯與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改革導向不符,它不能夠解決教學知識要點多、教學計劃課時少、教學內容簡單重復、教學效果質量差等突出問題。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13位任課教師對“基礎”課程改進現有教學方式、方法存在憧憬與期待。
(二)自評互評有助于測評學生基本素質
但對“基礎”課程現行考核方式存在抱怨與不滿。“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您認為本次試點改革中有哪些值得肯定或不足的地方?”這一問題時,10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體現了測評公正、機會平等、團結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內容和基本要求,有助于當代大學生認知、認同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初步做到了綜合測評學生的課程理論知識習得與理論素養、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但是,有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個別學院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管理過程的松散化和隨意性、成績測評的簡單化和趨同性等問題存在不滿情緒,對校、院關于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所配套進行的課程平時成績改革導致課程平時考核繁瑣化、量化課程作業導致作業質量貶值化等問題存在抵觸情緒。調研發現,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通過相關政策來規范自評互評管理,強化平時課程考核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基礎”課程考核方式進一步深化和完善,使剛性約束與柔性管理相結合,在克服以往考核方式存在“重智輕德”、“高分低能”等弊端的基礎上,真正達到“釋壓減負”、“知行合一”,既取得教學質的提高也獲得考核量的平衡還迫切需要全面的統籌規劃。
(三)自評互評有助于“兩支隊伍”融合
但對構建穩定、持久的長效機制存在疑問與憂慮。“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您認為怎樣能更好地實現大學生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和學工隊伍的融合?”這一問題時,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使我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與學工隊伍長期存在的“人為分裂”或“二元對立”等錯誤思想傾向有所遏制,有利于“兩支隊伍”的親密合作。依托自評互評,“基礎”課程任課教師主動與任課學院學工部門負責人聯系,全面了解對口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熟悉行課學生專業的發展前景和畢業的就業現狀;同時,學工部門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副書記、書記)率隊深入課堂隨機聽課,既了解任課教師的授課特點,觀察行課學生的學習狀態,也使沒有上過“基礎”課的學工部門教師較好地熟悉“基礎”課程教材內容。通過課前交流、課后反饋,任課教師和學工部門負責人建立了較之以往更為寬泛的接觸和更為緊密的聯系,使“兩支隊伍”能夠群策群力、協同分析本院學生在課程學習和日常生活方面存在的問題。但是,一套穩定、持久的長效機制并沒有構建起來,“兩支隊伍”融合的深層次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解決。
二、調查現狀分析
當前,我校“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現狀呈現出穩中有進的良好發展態勢,但是,成績與問題依然并存。我們既要清晰看到“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對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和明確立德樹人教育任務的推動作用,對促使校、院人才培養體系科學化、完整化的助推作用,也要深刻認識“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尤其是其所面臨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結合調研情況,我們認為只有選擇正視現存問題,善于在不斷試錯中校正偏差,辯證、客觀、公正地看待“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現狀,才是推進我校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基礎”課程教學改革、考核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自評互評意義尚需突出強調
“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并不是單純地為了考,而是多側面、多視角地考量每個學生的教育自主性、參與自覺性、表達自如性,甚至管理自治性。它既是一次常規的課堂教學,又是一次不同尋常的課程學習;它既是一次規范的過程考核,又是一次與眾不同的隨堂考試。因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副書記等學工系統負責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提高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在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中的比重和分量,提升學生對“基礎”課程的心理認知和情感認同,真正讓當代大學生做到自我教育的主動性與課程考核嚴肅性的有機結合,使學生在愉悅接納“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過程中,達到受教育、長才干,鍛煉自我、完善自我的作用。
(二)自評互評指標尚需刪繁就簡
在具體實施自評互評考核過程中,學院制定了涵蓋明德與守法兩大匯報板塊的學生課外思想道德培養與綜合表現評價體系,要求學生必須在不低于5分鐘的時間段內至少匯報6方面內容:(1)在成都大學的自我定位與本期發展情況;(2)人生理想及自我實現的準備;(3)身心和諧發展情況;(4)學習目標與達成情況;(5)日常生活道德踐行情況;(6)個人法治、規則意識及遵守情況。它內在地要求學生具有較高的概括能力和良好的表達能力,旨在促使學生較為全面地去反思自我、認知自己。然而,不少班級學生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根本來不及匯報完上述內容,這就帶來了匯報者匯報時蜻蜓點水、草率應付,點評者打分時無從下手、盲目給分的問題。我們認為學院還迫切需要根據具體院情進一步整合測評體系中的指標內容和具體維度,以利于學生匯報時特色鮮明、重點突出、詳略得當,學生點評時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評分客觀。
(三)自評互評過程尚需規范管理
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學生參與“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態度是積極的,考前準備也是認真、充分的。但是,教師們認為學生在參與自評互評考核過程中仍舊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一些學生在自評匯報時嬉笑怒罵、嬉皮笑臉,主題不明確,重點不突出,觀點不集中,假話、大話、空話、套話、廢話較多;一些互評學生在聽講時心不在焉、心神不定,有的環顧左右而言它,有的充耳不聞,甚至有個別學生耍手機、看小說、睡覺等。還有一些學生在提問時樂于提一些與測評內容無關的嘩眾取寵話題,甚至說一些帶有人身攻擊性質的激進言語,還有個別學生在自己匯報完以后對其他同學匯報不上心,存在故意遲到甚至曠課缺席現象。這就迫切需要進一步規范自評互評考核過程,形成一套嚴格管理和嚴肅紀律的自評互評考評制度,營造一種相對嚴肅、緊張、活潑的測評氛圍。
(四)自評互評配套尚需豐富完善
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現行做法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但是,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強烈呼吁,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不能夠解決學生成長成才中的所有問題,“基礎”課程不能包打天下。同時,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介入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其功能和價值同樣不能無限拔高,僅僅依托自評互評考核方式來深化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還是勢單力薄的。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在課程平時考核方面,要適度增加一些小測驗,以重點考核學生對重大現實問題、敏感問題或者熱點問題的分析和認識能力;在隨堂考試方面,要盡可能地設置一些開放式的、學生能夠理論聯系實際回答的問題;另外還需要配套進行“基礎”課程網絡化教輔、計算機考試等措施來幫助學生全面發展。
三、對策與措施建議
基于調研情況分析,上述問題的形成既有遠因又有近因,既有內因又有外因。總結起來大體有以下幾點:一是“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隊伍的內涵建設力度不夠導致了課程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基礎”課程教學方式的創新性不強導致了課程的吸引力不強;三是“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約束性不硬導致了課程的嚴肅性不夠。基于此,我們認為“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統籌兼顧,以利于推進“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的科學化發展:
(一)培養專家型人師
古語說:“經師易得,人師難求。”“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要在自身專業素質、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等內涵建設方面進一步加強。也就是說,要打造一支自身素質硬、理論水平高、教學效果好的高素質、高學歷、高職稱專家型“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隊伍。那么,如何把現有的“基礎”課程“經師”培養成專家型“人師”呢?我們認為校、院有關部門除了加大力度外部引進優秀人才以外,更要注重內部培養,加大師資培訓支持力度。要給予“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更多的課程觀摩、學術交流、社會實踐、參觀考察的機會,定期組織省內外思想政治教育同行開展以交流經驗為主的教學研討,定期組織“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參加新課程標準、新修訂教材、新媒體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同時,“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還要盡可能多地了解當代大學生的專業知識、個性特點、價值取向……以利于“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更新現有知識結構,掌握先進教學手段,夯實專業技能基礎,完善教師道德人格,進而有效駕馭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改革帶來的新問題、新挑戰和新要求。
(二)倡導網絡化教輔
古語說:“凡益之道,與時皆行。”在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的今天,“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要善于做與時俱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因為,現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表明,當代大學生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單純以課堂講授為主的“灌輸式”、“填鴨式”教學方法普遍滿意度較低,更是不滿足于網絡教學資源的匱乏,他們大都歡迎課堂討論、分組討論、小組辯論、網絡教輔等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雙主體”教學形式。鑒于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教育內容與教學方法方面雖然進行了不懈的艱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網絡缺失的教學方式并沒有從根本上取得理想的預期教學效果。我們認為問題的癥結在于面對當代“90后”大學生“無時不網、無處不網”的現實狀況,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嚴重制約了師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因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不僅要在常規授課方面下功夫,廣泛開展專題教學、案例教學、視頻教學等,還要充分利用好網絡教學平臺等新媒體,主動走進學生的網絡生活,借助網絡化教輔擴展自評互評的邊界和功能。
(一)教學內容的單一性。高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是作為理論研究的重點教材,是在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上的一門重點難點課程。以往的思想道德教育在教學內容上都是局限于道德領域上的灌輸,課程的教學模式也是采取填鴨式的教育方式,使得思想道德教育課程脫離了實際,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中沒有沒有顯示的依托是脫離實踐的教育,使得學生們在實踐中遇到問題不懂得學與致用,造成學生道德觀念的模糊性,不能及時對道德現象進行及時的判斷,從而到學生們會表現出一系列的道德問題。因此在以往教學內容上更加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建立、健全與當代大學生實際身心相結合的教學內容,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成果性。
(二)專題教學不突出。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課是圍繞大學生的價值觀、人生觀、進行的教學活動,對大學生人生觀的培養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是目前許多高校的思想道德以法律修養這門課程專題教育不突出,學生學習目標不明確,教學理念模糊,對培養大學生的正確的人生觀存在一定的難點。
二、完善高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的途徑
(一)教學內容因與時俱進。高校思想政治與法律基礎的教學內容應該根據時代的發展不斷更新教學內容,達到教學內容與時代進步相統一,現有的的教學內容大多是理論教學的知識,實踐教學環節的課程比較缺乏,學生的積極性比較散漫,課堂上學習的效果到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中,要把社會的熱點問題融入到課程中,針對社會的的熱點難點進行詳細的討論和分析,引導大學生學會分析社會存在的問題。教學內容可以將中國優秀的傳統文化加入其中,讓大學生更好的了解中國傳統的文化。同時也要關注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一直是熱門的課題,隨著社會經濟的速發展,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也逐步的凸顯,在高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過程
(二)優化教學手段。在科技快速的發展過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應該運用高科技手段,互聯網技術結合課本的相關知識收集相關的視頻、圖片等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觀,建立起鮮明的政治觀念和政治情感,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學會、掌握基本知識,讓學生學活,用活的理論知識應用大眾媒體中,提高學生的內容學習的信息量,促進學生的思想健康教育。傳統的教學手段,課堂上單向給學生灌輸知識,學生被動的接受,這種教學方式學生沒能形成很好教學實踐效果。改變教學手段,使學生達成相應的教學目標,要讓學生在思想上和行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學目標。
(三)提高教師技能。大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與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機械交流,沒有感情的教育是無法讓人信服的。針對學生存在的實際問題要進行解釋根據學生的特點去解決學生實際存在的問題。高校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的課程,對教師的教學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師的教學技能就是提高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師要借鑒國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學的成果的經驗,根據學生的實踐情況,確定教學目標,積極的引導學生投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課程教學。
2選擇相應的探究方法
應以探究式教學不同的內容為依據來選擇相應的探究方法,其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法是問題探討法。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是一門針對廣泛存在于青年學生群體中的各類思想問題所開設的重要課程,其問題色彩鮮明,且問題源較為豐富。而問題探討法則有利于提高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實效性以及針對性,在應用問題探究法的同時還可參考選材主題差異來開展包括展示性探究、搜集性探究、設計性探究以及調查性探究等多種方式在內的主題探究法。問題探究法在教學過程中是其中最為常用的一種方法。教師應著眼于道德發展現狀以及道德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學生以分組的方式搜集資料,并在組間展開討論與總結,還可在班級內部進行交流以及相互學習。在此情況下,教師可給出問題,并基于社會中出現的道德滑坡問題組織學生展開深入研究與談論,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并合理應對。學生通過此類小組活動逐步了解到如何在團隊中開展相互合作以及如何有效交流彼此的觀點與看法,了解到應善于聽取別人迥異的觀點和見解,從而能夠著眼于不同角度來思考和探討問題,并最終解決問題。利用此類方式,學生不僅能夠正確認識現實問題,同時其問題分析能力也得到提高。
3課堂中教師應發揮主導作用而學生則居于主體地位
二、完善“基礎”課教學專題的新構想
隨著13年版教材內容的更新,“基礎”課教學專題的設置也要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加以跟進和完善。但是,在修改、完善作為課程的教學專題時,并非簡單地增減一兩個專題,也不是簡單地給個別的教學專題換個名稱而已。在修改、完善作為課程的教學專題時,至少應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一)根據性
專題的設置首先要考慮的是課程的教育目的。“學校教育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的自覺行動,是選擇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方法達到教育目的的過程,它不同于自發的教育過程。”[1]對于“基礎”課來說,貫徹和實現課程教育目的的就是統編教材,它是學生在校獲取系統知識、提高思想品德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師進行教學的具體依據。這也是為什么在13年版教材對教材進行修訂特別是對某些章節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之后,急于完善“基礎”課教學專題的根本原因。
(二)同質性
專題教學,顧名思義,即根據開課的宗旨、結合教材的內容,緊緊圍繞某一話題或主題進行深入的研討式學習。這里,“某一話題或主題”中的“話題或主題”,在內容或性質上,應當具有相同性、或同類性,即同質性。只有注重了教學專題的同質性,才可能在具體教學專題的設計上和教學中,更好地在有限的學時內,突出重點,整合內容,加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從13年教材來說,教材的第五章,既有憲法的內容,又有法理學內容;第六章,主要涉及的是法理學的內容。根據教學專題同質性的要求,如果把第五章中的憲法部分作為一個獨立專題,而把第五章中法理學的部分與第六章合并成另外一個獨立專題,這樣,專題的內容不僅相對集中、完整,而且在實際教學中還可能更加易于操作,結構更加合理、順暢。
(三)穩定性
長期以來,特別是“05”方案實施以后,各高等院校“基礎”課基本上都采取的是專題式教學方式,并形成了相應的教學專題。設置和完善教學專題,應注意保持專題的相對穩定性。穩定的專題,有利于教師深入鉆研專題內容,廣泛收集專題資料,高度關注專題前沿動態,仔細琢磨專題教法,進而提高專題仍至整門課程的教育教學質量。13年版教材,雖然修改的地點比較多,個別章節的變動也比較大,但從總體上說,有些章節的整體框架變動不大。比如,13年版第一章“追求遠大理想,堅定崇高信念”,下設三節,即:理想信念與大學生成長成才;樹立科學的理想信念;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橋梁。前五版第一章不僅章的標題完全一樣,而且節的標題和數量也完全一樣,所不同的只是個別“節”的“目”的數量不同,相關內容的提法和論述不同。還如13年版第三章“領悟人生真諦,創造人生價值”,在前五版中,章的序位、標題和節的數量、標題也完全一樣,所不同的只是個別節中的“目”的調整和有關內容的提法、表述的不同。因此,對于教材中這些整體框架結構變動不大的章節所對應的教學專題,完全可以在僅對個別內容進行修改、調整的基礎上,保持其專題的穩定性,至少是保持原來專題主題和結構的不變。
(四)前瞻性
在設置教學專題時,作為一線教師應認真體會課程目標、仔細研讀教材內容,做到既以教材為依據,又不拘泥于教材的束縛,盡量以戰略和發展的眼光,使教學專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基礎”課06年版教材出版后,根據當時教材的內容,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有意識地將教材第五章“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與第六章“培育職業精神,樹立家庭美德”兩章,合并為一個教學專題,即“三大生活中的道德要求與法律規范”,這種處理既有教材上的根據性,又有專題教學的特色性,還為13年新版教材證明了其所具有的前瞻性。根據13年版教材,經過一年的教學實踐,在對原定教學專題進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初步形成了新的教學專題,即:第一講:話說大學生活;第二講:理想與信念;第三講:漫談愛國主義;第四講:人生三論;第五講:關于公民道德建設的若干重要問題;第六講:三大生活中道德要求與法律規范;第七講:憲法略論;第八講:法理概要。
三、新專題在實施過程中應正確處理的幾個關系
(一)思修部分與法基部分的關系
“基礎”課的內容客觀上可分為兩大部分,即思想道德修養(簡稱“思修”)部分和法律基礎(簡稱“法基”)部分。在實際教學中,有的學校思修部分由一個老師上,法律基礎部分由另一個老師上;大部分學校是一個老師同時將一門課承擔下來。由于教師專業背景或知識結構的差異,導致老師在對思修與法基部分內容的處理上主觀隨意性過大,存在失衡現象,要么偏重思修部分,要么偏重法基部分。由于修養部分的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等內容,學生平時了解比較多,講好不容易,而法基部分的內容特別是有些部門法的內容,知識性和實用性較強,因學生平時接觸不多,稍加深入并結合案例進行教學,學生就會很感興趣。因此,在實際教學中,有的教師往往容易弱化思修部分,強化法基部分,特別是在思想政治理論課“98方案”實施期間,同時擔任過“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這兩門課程的教師,更容易出現上述情況。就13年版教材來說,對于法基部分,刪除了原來對實體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具體內容的了解,強調的是對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和法律權威的教育,因而在實際教學更應正確處理好思修與法基兩個部分的關系,在思修部分下功夫,在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中尋找切入點、緊扣關注點,破解一般化、簡單化,提高針對性、實效性。而不能像講授法學專業課那樣,對具體部門法和程序法花費很多學時講授,不僅學時不夠,而且也不符合“基礎”課的教學目的。13年版教材要側重根據黨的十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精神,對當代大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從思想意識上引導學生知法、守法和用法,最大限度地發揮課堂教學的效應。
(二)表面熱鬧與課堂實效的關系
在教學中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有的課堂比較沉悶,學生的參與度不高,教師試圖營造一種輕松、民主、活潑的教學氛圍,雖經努力,但效果仍然不佳。究其原因,除了學生方面的因素之外,可能與教師的積極性、持續度、所提問題的質量以及方式方法有密切的關系。而同一教師的其他課堂,稍加鼓勵和發動,學生的參與性很強,發言的積極性很高,個別同學在同一節課中,數次舉手發言,甚至有時在某一同學發言的前后,其他同學自發地為其喝彩助威或鼓掌加油的局面,可謂氣氛活躍、熱鬧非凡。課后想想,發現熱鬧的背后,就發言的動因來說,有的可能因發言加分而言之,有的可能因面子觀驅使而言之,當然也有不少同學因確有自己的想法而言之;就過度熱鬧的場面來說,有時可能是因不同專業的學習習慣而產生,有時可能是因學生發自內心的贊許而產生,有時也可能是因課堂的失控而產生。因此,作為教師要善于看待、分析課堂上的“熱鬧”場面,區分不同情況,在充分保護學生發言熱情的基礎上,對個別極具功利性的發言和失控狀態,有技巧性地加以因勢利導與合理管控,提高發言質量、確保教學實效,努力克服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推進課程改革的進程中,課堂教學曾一度出現不問效率不講質量的無序狀態,表面上看,課堂上熱熱鬧鬧,氣氛活躍,實質上是虛假的‘繁榮’”[2]狀況。
(三)知識性學習與提高素質的關系
“基礎”課作為一門獨立的課程,它有自身特有的范疇、觀點和知識體系。對此,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應很好理解和把握。但是“,基礎”課的重點并非簡單的知識性學習,它是在綜合運用思想政治理論課其他三門課程的原理、知識和觀點的基礎上,解決學生理想信念、人生觀、價值觀、道德品格、法律意識等方面有關現實和深層次問題,提高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知識性的學習相對來說較為容易,解決人的道德品質和思想意識的問題則困難得多。因此,教師在專題教學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的作用,通過研討式、啟發式、問題式、交流式、論壇式等各種方式,從開課宗旨出發,正確處理好知識性學習與提高素質的關系。
一、什么是GUI?
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簡稱,即圖形用戶界面(又稱圖形用戶接口)。圖形用戶界面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機器、電子設備、軟件時與機器進行信息交換的各種媒介。
近年來,隨著顯示屏與觸控面板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通訊產品、消費性電子產品或是專業性的檢測儀器與設備等產品,為了讓用戶易于了解與方便操作,都透過顯示上的用戶圖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與圖像(Icon),提供用戶操作。最通俗易懂的理解,GUI就是指電子產品通電后液晶屏幕上顯示的、供使用者操作以使該產品進入能發揮相應機能的新式圖像設計。與GUI概念相對應的,就是ICON概念。簡言之,GUI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電子產品的用戶界面;GUI中的任何一個圖標即是ICON。
隨著科技尤其是IT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產品的更新換代非常之快,而電子產品的圖形界面正以其簡便、美觀的優勢,成為IT產品最具競爭力的部分。當然,對于GUI的開發者來講,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理所當然的希望自己的治理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于是,關于GUI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應運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也開始探索這個領域。
二、GUI的專利保護現狀
據筆者查閱,國內關于GUI知識產權保護的資料極少。關于GUI專利保護的現狀,最完整的論述,可參閱管育鷹在《中日關于產品界面設計法律保護的比較研究》一文中的闡述:199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頒布了《電腦成像設計專利申請審查指南》,開始授予電腦成像設計(Computer-Generated Icons)專利;同時,蘭哈姆法和商標法中也可以適用來保護電腦成像設計。在歐洲各國,在原有的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之外,歐盟1998年頒布了《關于外觀設計保護的指令》,將“Graphic Symboles圖像符號”視為“產品”。日本特許廳于1993年、2002年、2004年陸續頒布了相關身纏指南開始對包含“液晶顯示等”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保護,隨后日本于2006年修改《意匠法》中的相關條款,于2007年修改了適用該法的《意匠身纏基準》,其中包括“畫面設計”的具體適用規則。韓國特許廳于2005年7月1日修改了工業外觀設計身纏標準,開始受理關于包含“畫像設計”的產品外觀設計申請。
三、GUI在中國的專利保護
GUI在國外專利法保護的實踐,使得許多中國的學者也開始討論用中國專利法保護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過制度修改排除GUI專利保護的障礙。
(一)GUI不受中國專利法保護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均規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表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等”不屬于授予外觀專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觀設計專利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也規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因此,GUI在中國的專利保護,具有制度性障礙。
那么,GUI作為電子產品的一部分,能否作為部分外觀設計專利獲得保護呢?
(二)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之概述
外觀設計必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必須依附于產品存在。既然GUI作為外觀設計不能得到保護,那么能不能將GUI作為電子產品的部分外觀設計受到中國專利法的保護呢?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觀設計制度的問題。
所謂部分外觀設計,不是指對組成該產品的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部分外觀設計針對的是產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動電話顯示屏的設計、運動鞋幫上裝飾皮的設計、杯把的設計、燈口的設計等均屬于部分外觀設計。但是,對于那些在市場上或行業間能獨立銷售的產品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應作為獨立申請獲得保護。
部分外觀設計制度的建立是伴隨著科技技術的進步而出現的。隨著科技進步,工業化產品生產的標準化、程序化,很多產品的基本功能相對固定,產品外觀設計日趨成熟,因此外觀設計可變化的空間越來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較固定的形狀,能加以變化設計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設計是這類產品的設計重點。因此,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已是必然趨勢。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經引入了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
但是,我國在第三次的專利法修改時,并未將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納入專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國的工業設計水平遠落后于工業設計發展的國家,許多專家認為引進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時機尚未成熟。
中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從《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定義來看,所謂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新設計”,這種“新設計”正是專利法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的客體,它是針對產品而言的。這表明,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確定也是以該設計所依附的產品為前提的,即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應理解為對工業品所使用的外觀設計的整體所提供的保護,而對產品的某一組成部分做出的設計,即“部分外觀設計”不予單獨保護。關于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專利審查指南》又規定“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不屬于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也就是說,部分外觀設計針對的是產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動電話顯示屏的設計、運動鞋幫上裝飾皮的設計、杯把的設計、燈口的設計等均屬于部分外觀設計。但是,對于那些在市場上或行業間能獨立銷售的產品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應作為獨立申請獲得保護。
(三)GUI保護能否從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上面制度性的規定之外,筆者認為,GUI外觀設計保護,在中國目前的專利制度下是可以實現的,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點,《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明確:外觀設計的設計要件,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學者提出觀點,由于沒有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及相應實施辦法,從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設計在中國是作為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的組成部分獲得保護的。
第二點,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是形式審查,知識產權局并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基本上都可以獲得授權,這是垃圾專利泛濫的原因。但是,對于GUI的保護,卻是利好的信息。我們查閱SIPO關于GUI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顯示有外國企業已經通過將GUI附隨電子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請人為科樂美游戲公司的兩項專利,即200830249339.0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200830249338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該外觀設計摘要陳述:圖中虛線僅為說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聲稱的設計部分。)
筆者認為,在目前中國既沒有GUI專利保護法律基礎,又沒有建立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情況下,通過對于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陳述來保護GUI,是可選擇的方式。
關于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界定,我們再贅述一點。正如上述我們講到的第200830249338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設計摘要中陳述“圖中虛線僅為說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聲稱的設計部分”。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描繪,也是來源于日本的《意匠法》:關于產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觀設計專利時,則在所涉及外觀設計的產品中,將“想要得到專利的部分”用實線描繪,而“其他部分”用虛線描繪,限定產品的部分外觀設計。例如,在照相機的外觀設計發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部分是照相機的“把手”部分,成為權利客體的外觀設計所涉及的產品也應是包含該“把手”部分的照相機,而不是“把手”或“照相機的把手”。事實上,從我們查詢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可以看出,專利人已經在運用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在中國申請專利。
(四)中國建立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的探討
GU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在國外的發展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但是在中國引起關注,還得歸功于蘋果公司與三星公司的頻繁互訴。
文章編號 1008-5807(2011)03-149-01
一、探討的緣由
就一般而言,“價值”表達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相關性,是客體所具有的屬性及其對主體而言的意義.教育的價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質特性基礎之上的,是教育對于主體的存在和發展而言所具有的意義。追求價值是教育教學活動重要的驅動力,而且教育教學還是一種創造價值的實踐活動,這不僅意味著教育教學的內容本身是具有價值的,還意味著我們對教育教學活動存在一種價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實現我們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因此,如果沒有動態的價值追求和價值實現,沒有存在于這一過程中的價值取向,整個價值系統就會成為沒有生命的東西,課程的真正價值也就無法實現。而很多老師沒有重視這一點.
二、教學實踐中形成“基礎”價值取向的依據
思政課的根本任務是要把理論教育和人才培養結合起來,通過科學的理論武裝來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青年大學生是社會發展的新生力量,他們的理論認識、思想觀念和行為選擇并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有著十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根源。因此,培養怎樣的人才,培養這些人才具有怎樣的素質品質,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新課程教學中價值取向的形成必須充分體現這一基本目標,并由此出發形成一條貫穿教學過程始終的線索。新課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結構體系和內容安排的同時,也對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礎”課程教學中價值取向的基本內容
(一)政治性與科學性相統一的價值取向
教學的至高宗旨是以此為方向引領學生的思想、觀念,并進而引導其行為。這一方向既要落實在思想修養和道德修養的教學中,也要體現在法律修養的教學中,要在教學中避免具體地、逐個地講解法律條文。可以說,政治性與科學性共同構成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課程生態”,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學性則是其生命之源,新課程在教學中必須形成政治性與科學性相統一的價值取向。
(二)社會性與個體性相統一的價值取向
要做到社會性與個體性的統一,必須把思想、道德、法律領域社會性的要求轉化為青年學生的內在需要,事實上,在這些領域的社會性要求中包含著許多對于人的主體地位、人的全面發展、人的社會性生存等方面內容的關注。因此,我們的理論教育一定要緊扣學生的現實生活,要了解學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學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學生的生活實踐和思想實際才能使學生在思想上產生共鳴,從而喚起并引導學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規范領域社會性的要求放到社會實踐的情境中去體驗,才能形成學生在實踐中遵循規范的心理基礎,并成為個體行為的重要動力。
(三)思想、道德與法律教育“一體化”的價值取向
“新教材從社會秩序結構的角度,把這個法哲學、社會哲學中的問題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們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會規范的層面上讓我們重新認識:思想、道德與法律都以社會為其發生的基礎,它們在內容上相互影響、相互吸收,在實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撐,在功能上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共同立足于社會、歷史經驗和現實的基礎之上,共同構成影響社會秩序的要素;它們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即通過綜合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質,來形成我國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會秩序。可以說,教育“一體化”的價值取向,是取得教學實效的重要途徑。
四、以改進教學方法、增強教學實效來促進課程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取向
法律基礎知識是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必修的一門德育課程,旨在對中職學生進行相關法制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提高法律素養。而中職法律基礎課在培養學生自覺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方面發揮著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效果,是使之真正發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環節。而案例教學對提高法律基礎課教學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關鍵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應用案例教學。
一、案例教學法釋義
所謂案例,就是在真實的教育教學情境中發生的典型事件,是圍繞事件而展開的故事,是對事件的描述。所謂案例教學,就是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的要求,組織學生對案例的調查、閱讀、思考、分析、討論和交流等活動,教給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道理,進而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深學生對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種特定的教學方法。
二、思想政治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的意義
(一)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激發學生對法律基礎課的學習興趣。
知識的獲得依賴于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而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教師所創設的教學情境。案例教學適時地引入案例,可以為學生創設良好的教學情境,這樣會使學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條文比較枯燥,但學起來并不乏味,從而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動的接受型學習狀態轉為主動進取型學習狀態。生動有趣的案例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其產生新鮮感從而使課堂教學更加活躍豐富。
(二)案例教學法符合一般性的認知規律,有助于學生對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規的規定既抽象又原則,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礎,案例教學以具體的案例進行教學,使得抽象的規則具體化,原則的法律生動化。課堂上運用的案例有助于學生認識事物的本質和特征,使學生把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結合起來,有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這也恰恰為學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礎。因此,案例教學符合認識由感性到理性規律,即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認識規律。
(三)案例教學法可以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問題的能力。
法律基礎課目的是讓學生掌握基礎的法律知識,是為了在生活中不斷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在處理和判斷有關問題時,能夠活學活用所學的法律基礎知識做出相應的分析和判斷。在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學生可以接觸到大量的案例,通過教學不但培養了學生的分析判斷能力,而且使學生了解了法條指定的初衷,這樣就能使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
三、法律基礎課教學案例的選擇
法律基礎課教學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礎上, 根據教學目的, 教學任務, 教學內容和學生特點選擇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圍繞教材所闡述的基本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
教學實踐中, 教師不應為迎合學生的心理、提高學生的興趣片面選擇一些熱點問題或現實性、針對性強但卻脫離教學目的、教學內容的案例, 防止偏離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現象。應當在教學基本要求的指導下, 選擇成熟、典型、針對性強的案例, 盡量避免選擇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準的案例, 以免誤導學生。
(二)貼近現實生活。
許多學生對法律基礎課興趣不大。老師講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調劑學生情緒的平衡器, 缺乏對學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貼近現實生活不夠, 導致學生在心理上缺乏親切感。法律是在動態中運行的, 和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選擇貼近社會、貼近生活, 包括發生在學生自己身邊,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夠調動學生積極性, 培養他們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意識。
(三)點、線、面相結合的原則。
由于法律是一個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為主線, 各知識點和各基本原理相結合的知識體系。所以教學實踐中, 選擇案例應注意知識點與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的結合。
四、案例教學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 教學內容的系統性和針對性。
要考慮整個法律基礎 課的教學內容, 因為不是任何法律知識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的, 案例教學法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師應首先確定哪些教學內容適合運用案例教學法。同時,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統理論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案例應與系統講授相結合, 分析案例必須服從于教學內容的需要,使之成為系統介紹法律知識的良性載體, 使學生在掌握系統知識的基礎上去培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學只是一種教學手段, 不是為了嘩眾取寵、博得學生暫時的關注, 因此不能為了講案例而講案例。運用案例教學是為了更好地完成教學內容, 從而達到法制教育的目的。應始終將教學目的貫穿于案例教學的整個過程中, 否則可能會出現學生記住了案例的故事情節, 卻不甚了解或忘記了其中要說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礎。
課課時較短, 一般為32學時左右。在運用案例教學法時, 教師一定要注意課時的安排, 所選擇的案例、所設計的問題及教師對學生的引導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課堂時間發揮出案例教學法的優點。
1.一日三省己身,注重自身思想政治建設和師德師風要求。本人是一名專任教師,且是一名思政課教師,又是一名老黨員,因此本人積極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參與批評與自我批評理論學習和自我檢查工作,任職以來沒有出現違法違紀的行為,獲得周圍領導、同事和學生認可。
2.勇于承擔各類教學任務,積極探索新型教學方法,開創新的教學改革模式。2018年,在擔任《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師期間,對涉及法律基礎的章節,本人發揮專業和社會服務經驗的優勢,以“模擬法庭”的教學模式,生動展現了教學任務相關知識,同時也成為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方法,受到師生好評。
3.學習和探索運用先進現代教學技術。繼2019年獲得校2019年浙江省微課教學比賽學校選拔賽一等獎、省三等獎以來,在利用原有的超星學習平臺用于點名、預習、復習、布置作業、課堂互動之外,本人在2020年嘗試運用慕課豐富和拓展教學形式,利用業余時間完善教學資料,并重復慕課影像錄制,盡善盡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