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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為預防審判不公不是協議管轄所要解決的問題,這種觀念是基于我國司法現實所作出的結論,是有一定的依據的。但是并不能因我國的司法現實的特殊性而否認協議管轄對審判公正的作用。在以下情況下協議管轄是會影響司法公正的:在司法機關排除行政權力干擾和地方勢力侵擾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財務的主要來源只能從案件的訴訟費用中取得;訴訟費用統一由獨立的財務機關管理,每個法官只能從中領取到最低的基本生活費用,此外根據每個法官的工作時間和處理案件的個數來發放額外的法官津貼;而后者構成了法官收入的主要來源。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爭議雙方可以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在可以選擇的范圍內,各個法院會盡可能地提高本院審理案件的公正性,以此來吸引更多的民眾到自己的法院審理案件;法院為了爭取案件的審理會自覺地擴大受理案件的范圍,由于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案件范圍,那么在法院不斷爭取案件受理的同時,就必然在可選擇的案件范圍之內提高自身審理的公正性。在這種情況下,擴大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和擴大協議管轄的法院的范圍才能使得法院之間形成有效的競爭關系,從而強行提高法院審理案件的質量。通過比較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和仲裁制度就可以說明競爭關系的形成對處理案件的機構中立性有多么重要的影響。民事爭議的客觀情況并不是審判人員最關心的問題,反而息訟止爭成為了其關注的重心。
因此,民事案件眾多的情況下,多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從而主張當事人對民事爭議進行妥協。這種高效的處理方式的確迅速地解決了民事爭議,但是由于是以犧牲當事人正當的權利為基礎的,存在矛盾再次爆發的風險。然而仲裁則不同,仲裁機構之間由于存在這種業務上的競爭關系,所以相比之下更關注自己的信譽,更關注自己在公眾眼中是否公正。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對調解手段是不會輕易適用的,有可能的話,裁決結果要盡可能的讓爭議雙方滿意,而不是讓雙方犧牲各自的利益進行妥協,因此這種化解矛盾的方式要更為徹底。之所以會形成不同的案件處理質量,業務競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允許爭議雙方協議管轄,擴大業務競爭的范圍就對處理的公正性非常重要。因此,協議管轄制度并不是單純的為了補救法定管轄下給當事人帶來的不便,而是有其保證司法審判公正和效率的獨立價值。在我國現有的司法體制下協議管轄對審判公正性的保證也有體現,如:盡管地方法院會因財政問題受制于地方權力,但是通過當事人的協議管轄也能夠排除相關地方法院的管轄,從而保證審理的公正性。
二、協議管轄作用發揮的現實阻礙
在我國,協議管轄的擴大適用的確并不能促進法院審理案件的公正性。協議管轄對司法審判的公正性的影響之所以被否認,是因為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其所能起到的促進司法公正的作用非常有限,具體僅僅體現在對司法地域不公的排除。但正如上文所述,協議管轄制度對于保證司法公正的更重要的作用在于促進法院的良性競爭關系,要想形成這種關系就不能不改變現有的司法經費的運作方式,而這正是我國面臨的問題。我國基層法院收入來源主要分三部分,即:財政撥款,主要用于解決在編人員的工資問題;訴訟費用,通過返還來解決辦公經費問題;中央和地方的補助轉款,用以彌補辦公經費的不足。[5]法官的工資比照適用的公務員工資,按照級別來支付,這種做法使得法官的收入完全與其工作的時間和處理案件的個數相脫節,法官也就不會關注案件的處理是否會受到當事人滿意的問題。尤其在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眾多,法官處理的壓力很大,為了提高案件的處理效率,就必然要犧牲審判的公正性,大調解機制的引入就在所難免。
三、我國新《民事訴訟法》對協議管轄的態度
我國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對于協議管轄制度的有關改動并不多,而在及其有限的改動中可以看出民訴法有將協議管轄擴大適用的趨勢。
(一)協議管轄的范圍擴大修改之前,民訴法規定涉外協議管轄的范圍是是所有財產權益的糾紛,而國內的民事案件協議管轄的范圍僅僅限于合同糾紛。新民訴法第34條將國內案件和涉外案件協議管轄的范圍進行了統一,都一律適用財產權益糾紛,這就將國內民訴案件的受理范圍進行了擴大。
(二)新增了應訴管轄制度應訴管轄類似于國外的默式協議管轄,新民訴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除外。”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38條只是規定了當事人應該在答辯期間內提管轄權異議,至于為提出異議的法院是否當然享有管轄權,立法的態度是不明確的,因此有學者認為不能將之視為是對默式協議管轄的規定。新民訴法明確了立法意圖,就是為了建立應訴管轄制度,賦予未被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以管轄權。這種應訴管轄的背后體現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強調了對于當事人主動啟動程序的權利的保護。
(三)縮小了管轄權轉移的適用修改前的民訴法對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有限,但實踐中排除協議管轄適用的往往是審判機關之間管轄權的轉移。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可以向上級法院轉移,也可以向下級法院轉移。由較高級別的法院管轄,可以提高案件的處理質量,當事人當然愿意接受。但上級法院往往擔心一審上訴,就把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先審。這就違背了管轄權向下級轉移的初衷,向下轉移管轄權的目的是為了在處理復雜疑難案件時更好的去作出探索性的判決,即便處理結果不被大眾認可,也可以通過二審程序糾正,從而維護上級法院的司法權威。而這種做法初衷并不是維護司法權威,反而是為了規避判決的風險。同時,濫用管轄權轉移也排除了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效力,使得管轄階段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條款形同虛設。新民訴法對向下轉移管轄權作出了嚴格的限制,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的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因此管轄權向下轉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確有必要,二是轉移管轄權的上級法院必須報其上級法院批準。從以上法條的修改來看,盡管態度很保守,但立法機關有意擴大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這也是與國外的立法趨勢是相符合的。這種修改都體現了一種對公共利益和司法機關權威的限制性解釋,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對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甚至是實體權利都有重要的意義。但實際上我國的協議管轄制度并不能引起審判的公正性,其功能僅僅限于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層面上。在此前提下,我國的協議管轄制度所能起到的作用已經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便利訴訟的要求了,沒有再加以擴大適用的必要了,一味地擴大協議管轄的適用反而不利于提高法院審判案件的效率。而實現這一制度的擴大適用對公正司法的作用才應是如此立法的目的,為此就必須建立相應的司法經費管理制度,從而有效地形成司法機關之間的良性競爭。
與我國經濟學界相比較,我國法學界對公司性質探討不多。但在法國,公司性質卻是一個繞不過的話題,公司法教材都以專章或者專節來探討這個問題。本文試圖對法國法學界的流派、立法界和司法界的態度以及對我國的借鑒做初步的探討。
一、發展階段及流派
自從《法國民法典》有關于公司的規定之后,就存有對公司性質的探討。但是因為立法的原因(1804年《法國民法典》直接規定“公司是合同”)和當時經濟發展狀況,學者對公司是合同的定性沒有多大爭議。但從19世紀末左右,認為公司是組織的理論突起,引起了公司性質的大爭論。在這場爭論過程中,組織理論占據了主導地位[1]。然,爭論在20世紀60年代歸入沉寂。可在20世紀90年代左右,隨著合同自由化的復興以及部分學者試圖將美國公司法一些理論引進法國,重新開啟了公司性質爭論。
(一)古典理論
在法國,公司性質的古典理論包括合同理論和組織理論。
1、合同理論
合同理論認為公司就是合同,是當事人意愿的體現。這種理論來源于羅馬法,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占有優勢。J.Domat和R.-J.Pothier為該理論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該理論的支持者,比如Hamel,LagardeetJauffret[3],往往根據法條來解說該學說的正當性:《法國民法典》1832條直接規定公司是合同[4];關于公司的條款在《法國民法典》租賃合同和借用合同之間,從體系上看,應當屬于合同內容。之所以這樣推理,是因為《法國民法典》是理性時代的產物,既然將公司的條款放在合同部分,那么它就應當屬于合同。
合同理論應當說有其合理的地方,毫無疑問,公司首先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對于創立中的公司、沒有人格的公司以及具有透明人格的公司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它也存在不足之處:
第一,雖然立法者運用了合同這樣的術語,但是這并不能確定該處所用的術語代表的是真正的合同,毋寧說是合同,還不如說是集體單方行為(l’acteunilatéralcollectif)[5]。因為,合同內容體現的當事人的意愿是不一樣的,合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是相沖突的,比如買賣合同,賣方希望賣的貴些,而買方則希望買的便宜些。但是在集體單方行為中,當事人的意愿具有相同的意愿和目的。在公司中,每個股東的意愿是相同的,即創建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新主體,分享利潤或從公司經營中獲取利益。所以,當公司由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設立時,公司完全的符合集體單方行為的特征。另外,法律規定一人公司的設立,就更不能用合同理論來解釋了。這種情況下,只能用單方行為來解釋。
第二,這種理論與公司法確定的多數法則(即公司重大事項由占有多數表決權的股東決定)很難相容[6]。合同講究的是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多數法則允許大多數股東違背少數股東意愿下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公司不僅僅是當事人意愿的體現[7]。合同法中個人主義盛行,但集體性強制是公司法的特征。首先,立法者規定了取得法律人格的法定條件,且公司取得法律人格需要經過行政程序。其次,被賦予法律人格的公司變成了法律人,或多或少的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在當事人的意志之外;管理層被賦予了特別多的自治權力。此外,人們不能創造無名的公司,發起人必須遵守立法者給定的分類。這些都與合同不相符。
2、組織理論
該理論的產生是源于對合同理論的反應。該理論的支持者嘗試著將LedoyenHauriou在二十世紀初系統闡述的公法組織理論運用于公司領域[8]。LedoyenHauriou將組織界定為“為了實現一個目標而長久的組織起來的一群人”[9]。他強調了三個因素:組織,期限和目標。組織是關鍵。組織有共同的追求目的,組織事項由組織成員的大多數決定。為了確保組織的和平,實現與目前相反的利益,組織可以采用強制力。組織超越了組織的單個成員,組織的成員的意志必須服從組織。這種理論運用于公司領域,為下列現象給出了正當性:多數法原則和公司構造(監督機構,管理機關,代表機關,他們承擔了法律所規定的職責,而不是僅僅是當事人的意志);為了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超越了各個股東的利益,可以對公司予以強制性的制約。有的學者同樣引用立法術語為該學說的正當性辯護:在現行的民法典1832條中規定:lasociétéestinstituée…(公司設立)。法語中,組織(institution)與設立(instituer)是同根詞。
該理論也有缺陷,因為人合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它的組織構建主要是通過合同進行的。其次,聲稱股東構成了一個共同體并不完全合理,因為他們的利益經常不一致。股東和職工并沒有組成一個共同體,因為只有股東能夠任免那些職工必須服從的人,在分配公司賺取的利益時,他們之間的利益是相互沖突的,且股東被賦予了主導的權力。此外,從法律技術上看該理論也存有缺陷,比如組織的存續不能強加給股東,因為他們可以通過多數決來決定解散公司。高管可能僅僅實現了公司目的規定的小部分計劃,當他們脫離了計劃時,沒有必然的懲罰。他們的功能與公共職能相差很遠。[10]
(二)最近的理論
1、合同理論的復興
在合同理論和組織理論的爭論過程中,組織理論占據了上風。[11]但是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美國公司理論的影響,合同理論有復興的趨勢。理論就是例子。該理論來源于美國。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的Berle和Means在調查美國大上市公司后,指出在美國的大的上市公司中存在兩權分離、公司實際上為管理層控制的現象,為確保股東利益需要政府的介入。但是,反規制派學者以經濟分析為武器,認為在市場有效的情況下,股東的利益會得到保證。其中,將股東和高管之間的關系界定為合同關系,即高管是股東的者,作為分析的基礎。該理論的出現為了反規制和經濟自由化提供理論武器。[12]該理論也得到了法國立法界一定的認同。最后誕生的商業公司是簡化股份公司和歐盟公司就是例證。簡化股份公司在選擇內部組織模式上享有自由,特別是有關管理、控制和集體決策方面。另外,在封閉的歐盟公司中猶如在簡化的股份公司中,章程能夠對股份的自由轉讓予以重要的限制。
但是,該理論也受到了批判:第一,將股東的共同利益界定為公司利益是不妥當的。因為,按照該理論,公司高管是股東的人。高管對股東負責。股東的利益是最高利益。其實就把其他利益拋開了。而將股東的利益視為公司利益,很難對公司的各種現象作出合理解釋。例如,一些股東并沒有同舟共濟的想法,只是希望盡快的脫離公司在獲取最大的財富的條件下。例如,在公司因沖突解散的情況下,何來共同利益?如何能以共同利益作為依據要求某一股東離開?等。其次,在公司法中仍然存有大量強制性的規定,這不是理論能說清楚的[13]。
2、企業組織技術理論
這種觀點主要由JeanPaillusseau構建[14]。他從批判傳統觀念開始:公司主要不是一群人。一人公司就可以證明這一點。在公司形式的企業中,股東不是唯一的決定者:一方面職工的權限在增長(監督,共同管理),另一方面司法介入管理成倍增長。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驅逐公司高管。企業是經濟和人的組織,企業是經濟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公司是法律概念,公司是為了從法律上組織企業。公司保護企業內部的不同人的利益(股東、職工),同時保護與第三方的關系。法律人格的賦予,使之更為方便。
該理論從功能的角度來看待公司,視角很新穎。甚至被Jean-PierreBERTREL稱為現論。但是僅僅認為公司是企業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對公司的性質進行定性。從本質上說,他仍然屬于組織理論系列。因為它推崇公司整體利益要高于股東共同利益。
該理論也逃不脫被批評:第一,公司內部的不同利益處于不同的水平。即使是股東利益,更為特殊的是多數股東的利益。第二,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即使表面上參與了管理但是往往也僅僅是出于咨詢的地位。第三,企業的含義很寬泛,含義也很靈活,它是自由經濟體制的需要。企業所包含的主體要比公司所包含的主體要寬泛。
3、綜合理論
因為學者在探討公司的質時,探討對象是所有的公司,包括民事公司、商事公司,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因此某一個理論是無法概括所有公司性質的。可能是受合同化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綜合分析理論:公司既具有合同的性質也具有組織的性質。在其中也有學者提出了公司是組織和集體單方行為的綜合。[15]
二、立法的演進及法院的態度
法國關于公司性質的基本法條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可以溯及1804年民法典的1832條:“公司是合同。通過該合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同意將財產放在一起,分享公司產生的利潤。”.第二階段,1978年的1832條來自于1978年的第78-9號法律(laloin°78-9du4janvier1978)[16],它規定:“公司是合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同意將他們的財產或者技藝放在一起,分享利潤或者從經營中獲益。股東同意承擔損失。”該條文與1804年的條文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僅僅是細化了出資方式和增加了股東承擔損失。沒有否認公司的合同性質。雖然這一時期,股份公司和公司集團都得以發展,并且職工也參與了公司管理。但是這些發展和變化并沒有在立法上得到回應。第三階段,目前的1832條來自于1985年的第85-597號法律(laloin°85-597du11juillet1985),它規定:“公司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設立。他們通過合同將財產或者技藝給公司,分享利潤或者從管理中受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公司可以由單個人的有意識的行為設立;股東同意承擔損失。”應當說這次修該是一次根本性的修改。首先,它并沒有規定公司就是合同,僅僅是規定公司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設立;第二,它規定一人公司成為可能。
從1985年1832條的規定看,我們無法判斷哪個理論占有絕對的優勢:組織理論勝利?合同被用來描述創始行為,組織成為通過合同和個人行為建立的公司的公約數,但是立法者并沒有裁斷公司究竟是合同還是組織。企業組織技術理論的勝利?雖然企業這個術語在公司法基本條文中出現(這是前所未有的現象),但是其含義豐富,既是經營、經濟活動,又是資產的接收者。另一方面,企業被認為是“共同”的,“共同”與1833條的“共同利益”接近,被認為是追尋“公司利益”,但很明顯作為股東平等原則的基石。因此,該詞的含義多重且沖突。無法說明該理論的勝出。我們只能判斷,立法者是綜合了各種理論,沒有哪個理論絕對的勝出。
法院也并未裁決何種理論的勝利,而是采用了實用主義的態度。巴黎上訴法院為了拒絕股東選擇適用法律的自由而確定股東的行為不是合同而聲稱:盡管先前的理論認為公司是合同,這種理論還存在于民法中,但是不爭的事實是公司遠不只是合同,它是組織,他的組建、功能由所有法律制度中的強制性條款規制;因此,當事人的自治不是唯一,而是已經減少,不僅在公司所屬的國內法相關領域,而且也在國際私法領域[17]。另外上訴法院為了確保公司的存續,在另外一個判決中認為:排除股東符合公司是一個組織的觀念,這種理論認為公司不僅僅是一個合同,作為當事人的意愿,這種意愿導致了公司的產生,但是更是一個組織,也就是說公司實體超過了個人的意愿[18]。相反,歐盟法院持不同態度。她認為,公司章程具有合同性質,章程同時管理股東之間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她認為,章程指定一個成員國的法庭條款構成了布魯塞爾條約17條所說的合同。[19]法國最高法院采取了類似的態度。在一個確定農業合作社股東擔保的性質時,她認為:鑒于合作協議是一個私法上的協議,即使他所依據的合作社的章程復制了范本章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吸收了部分任意性的條款,章程在合作社和每個參與者之間仍然具有合同的性質[20]。1996年3月12日,法國最高法在股東因為意見不同的案件中,否認了基層法院的觀點:視公司為組織,為了確保公司的存續,可以在所有的法律條款之外據此作出排除大股東依據法律的規定提出解散公司的訴求,而要求大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其他作為購買者的股東[21]。
三、法國爭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法國關于公司性質的爭論,有其自身的立法、學術和理論背景,我們不可能復制他們的爭論,但是法國法律界在爭論過程中凸顯的幾點,值得我們思考:第一,股東自由與限制。組織理論是在合同理論不能夠解釋立法和現實實踐產生的。在組織理論的框架下,股東受到的限制比在合同理論下受到的限制要更多。現在各種理論紛繁復雜,法國人可以采取組織理論為強制性的規定構建基礎,我們可以采用其它的理論如利益平衡協調原理作為我們的基礎。所以,是否采用組織理論不是關鍵,關鍵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什么樣的制度——賦予股東更多的自由還是予以限制,通過制度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促進經濟的發展。第二,公司利益和股東共同利益的關系。法國法律界在爭論過程中,這個問題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組織理論或者其衍生理論,贊同存有公司利益,且公司利益不等于股東的共同利益。而,合同理論或者其衍生理論,則不承認公司利益。因為如果公司是合同,那么公司就是當事人之間的事,與他人無關。公司利益就是股東的共同利益。我們需要思考的是:第一,是否有外在于股東共同利益之外的公司利益?第二,如果存在,兩者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如何協調?這些問題的解決對于深化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基礎、具體實施公司社會責任以及確定公司采取的反收購措施的合法性等將大有幫助。第三,如何面對公司法漏洞。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一樣,也存在著法律漏洞。法國法官在公司法存有漏洞時,可以在合同理論、組織理論和其他的理論之間縱橫。我國的公司法如果存有法律漏洞的時候,該以何種理論作為公司法漏洞填補的基礎呢?值得深思。
注釋:
[1]PaulleCannu,BrunoDondero,DroitdesSociétés,Montchresten,2009,p.178.
[2]Jean-PierreBERTREL,«ledébatsurlanaturedelasociété»,DroitetViedesAffairesEtudesàlamémoired’AlainSAYAG,Litec,1998,p.132.
[3]J.Hamel,G.Lagarde,A.Jauffret,Droitcommercial,t.l,2evol.,Sociétés,groupementsd’intérêtéconomique,enterprisepubliques,parG.Lagarde,Dalloz,2eéd.,1980,n°383.
[4]1978年《法國民法典》1832條規定:公司是合同。
[5]J.FlouretJ.-L.Aubert,lesobligations,t.1,L’actejuridique,7eéd.,199x6,n°515.
[6]PaulleCannu,BrunoDondero,DroitdesSociétés,Montchresten,2009,p.172.
[7]Jean-PierreBERTREL,«ledébatsurlanaturedelasociété»,DroitetViedesAffairesEtudesàlamémoired’AlainSAYAG,Litec,1998,p.133.
[8]Renard,L’institution,1923;Gaillard,Lasociétéanonymededemain,lathéorieinstitutionnelleetlefonctionnementdelasociétéanonyme,2eéd.,1933.
[9]M.Hauriou,«l’institutionetledroitstatutaire»,Rec.Acad.Législ.Toulouse,1906,轉自PaulleCannu,BrunoDondero,DroitdesSociétés,Montchresten,2009,p.173.
[10]PaulleCannu,BrunoDondero,DroitdesSociétés,Montchresten,2009,p.174.
[11]Paul.Didier,«lathéoriecontractualiste»,Rev.Sociétés2000,p.95.
[12]Paul.Didier,«lathéoriecontractualiste»,Rev.Sociétés2000,p.95.
[13]PaulleCannu,BrunoDondero,DroitdesSociétés,Montchresten,2009,p.180.
[14]Jean.Paillusseau,«lesfondementsdudroitmodernedessociétés»,JCP1984,I,3148.
[15]Jean-PierreBERTREL,«ledébatsurlanaturedelasociété»,DroitetViedesAffairesEtudesàlamémoired’AlainSAYAG,Litec,1998,p.142.作者例舉了MichelJeantin,Y.Guyon,M.MestreetMmesFayeetBlanchard,MM.MercadaletJanin,P.Merle等眾多學者的觀點:公司既是合同也是組織。
[16]該法律對民法典的第1832條進行了修改。
[17]CAParis,26mars1966,Gaz.Pal.1966,1,p.400。
[18]PaulleCannu,BrunoDondero,DroitdesSociétés,Montchresten,2009,p.175.
從現行法律上講,我國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至今尚未確定公益行政訴訟這一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公益行政訴訟的案件卻層出不窮,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第四十一條:原告提訟應當符合的首要條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將“相對人原告資格論”改為“利害關系人原告資格論”,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糾正實踐中被理解為只有行政行為特定針對的相對人才能成為適格的原告這一想法,并賦予相關受害人的原告資格,擴大了訴權范圍。但在司法實踐中,公益行政訴訟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所以勝訴的甚少。
一、公益行政訴訟的概念
公益行政訴訟是我國法學界特有的概念,關于公益行政訴訟的概念,首先應明確公益的涵義,馬懷德教授認為,公益有雙層含義。第一層是社會公共利益,則為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利益。公益的第二層是國家的利益。所謂公益訴訟就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而出現的一種訴訟。公益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向法院直接提出請求或向特定機關提出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這類訴訟的出現,是社會進步的顯著標志,它表明了人們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的增強。
二、公益行政訴訟司法權實現的障礙
《若干解釋》第12條之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表明與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享有原告資格,并且有間接利害關系甚的人也應該有原告資格。所以說這一規定應征了現代行政訴訟法不斷擴大原告資格的范圍這一趨勢。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只有直接利害關系才被承認。因此,鑒于我國現行訴訟制度的缺陷,導致公眾無法直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來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國公益訴訟的缺失使得建立公益行政訴訟制度具有緊迫的必要性。
三、公益行政訴訟司法權實現的必要性
1.填補現代法制的空白的需要。即指那些依法治思想或者法律條文對某些問題應加以司法控制而實際上沒有實現司法權的現象。因違法相對人不,其他人沒有資格。如果建立行政公益訴訟,賦予公眾對社會公共利益提訟的資格,建立公益訴訟能喚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隨著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在法治社會中,面對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任何一個公民,都有權利通過司法救濟的最終程序得到解決,就可以填補現代法制的空白,從而實現司法權。
2.遏制違法行為發生、實現公民權利義務。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可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實現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生活中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侵害社會公眾的利益。現實的民事侵權糾紛中,包括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法律若允許任何公民都可以通過訴訟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訴至法院,則能喚起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積極性。可能有人會說這也可能引訟權利的濫用,但公益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是特定的,僅限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因此,造成濫訴的可能性較小。即使這樣,為防止訴權濫用,可以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建立反訴制度,以追究原告濫用訴權的民事責任。
四、結語
中國應早日建立公益行政訴訟,,實現法律的價值。構建公益訴訟制度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公益訴訟的缺失使得建立公益行政訴訟制度具有緊迫的必要性,消除限制原告資格的障礙,賦予任何組織和個人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是促進公益訴訟司法救濟的前提,也能使我國司法權更好的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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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顏運秋.公益訴訟理論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5]韓志紅.公益訴訟制度:公民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的新途徑.中國律師.1999(11).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公共財政。歷史證明,無政府主義的市場經濟或者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在配置資源中的成本很高,并不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最有效形式,市場經濟需要政府引導。通過對市場行為的宏觀調控,彌補市場失靈,達到資源配置最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的公共需要,這一公共需要呼喚政府的公共財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財政所面對的基礎,已從作為行政附屬物的企業和個人,轉到了獨立的市場主體上來,財政的“獨立主體性”正在形成,財政活動也正轉到為經濟主體的公共利益提供服務上來,成為滿足經濟主體公共需要的基本手段。國家財政對市場的調控作用,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建時就被充分認識到,而起調控作用的財政應采取公共財政的形式,則是近些年才被我們逐漸認識到的。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的國家財政不應是延續計劃經濟諸多特征的傳統財政,而應是與市場經濟的公共需要相適應的公共財政。公共財政對市場的調控作用主要體現在營造硬環境和軟環境兩個方面。所謂硬環境,就是要能保證市場的物資流動、資金流動和信息流動暢通。這種市場環境只能由政府來提供。所謂軟環境,是指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并有一套相應的機構,來監督這些“游戲規則”的實行。
2.公共財政是提高政府支出效率、遏止腐敗的一劑良藥。公共財政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政府預算建立在一整套科學公開的運作程序之上,這就為精打細算、有效地使用政府經費提供了制度保障,從而避免了由預算制度流于形式所造成的政府支出鋪張浪費現象,大大促使政府支出效率的提高。公共財政的又一重要特征,是通過對政府財力的法律制約,將所有政府預算內外的收入都納入政府預算中,將政府的一舉一動都納入到法治范圍之內。政府收支行為如果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制約束,政府預算缺乏應有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就為權力腐敗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肥沃的土壤。因此,公共財政的推行實為醫治政府權力腐敗的一劑良藥。
二、我國公共財政改革向縱深推進所面臨的難題
1.在公共財政體制下國有經濟的定位問題。無論在計劃經濟時期,還是在市場經濟時代,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與國有經濟相關的財政收支始終是一種客觀存在。西方公共財政學建立在以私有經濟為主的“社會共同需要”之上,我國在借鑒西方公共財政體制時如何給大量的國有經濟定位,就成為一大難點問題。有些學者認為我國的財政應該由公共財政與國有資產財政所組成,提出所謂的公共財政雙元結構論。也有學者將國有經濟視作構建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關鍵障礙,主張放棄對國有產權的庇護。“公共財政雙元論”本身違背了公共財政論將財政定位在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這一初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涉及國有資產的財政收支,也同樣服務于社會公共需要這一大目標,這部分政府收支僅僅是財政的一個構成要素,而非獨立成分。也即是說,國有資產財政只是公共財政的一個組成部分。從根本上說,如果將滿足社會共同需要作為財政分配的唯一目標,那么公共財政必然是一元論。至于將國有經濟視作公共財政的障礙、主張放棄對國有產權庇護的觀點,與我國政治經濟的本質特征相違背,也是不符合國情的。
隨著新時期的到來,電力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能力不斷提高,自主意識和獨立意識也在不斷提升、不斷加強,對自由和民主的要求更上升到了一定高度,員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了企業對自己利益的合理和公平上,更看重企業的發展對自身的整體好處,對企業提出的要求更高、更苛刻。企業員工的訴求更加多樣化,使得電力企業無法滿足每位員工的要求,最終導致思想政治工作的開展難度越來越大。
2、電力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素質能力差異較大
電力企業在進行體制的改革創新時,過度的精簡部門,降低人員,導致了各個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人員緊張,使得多數政工人員都身兼數職,對每份工作都不能高效率的完成;還有些政工人員自身能力水平比較有限,政工工作無法正常完成;其他一部分職員,對思想政治工作的認識度較低,不重視政工工作,從而忽略了政工工作的運行;另一部分則認為政工工作沒有發展前景,對其缺乏信心,導致政工工作難以開展。
3、對電力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整體認識不深入
一部分職員認為,電力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在企業的整體工作運行中,缺乏實質性,沒有具體工作的意義,只是形式的表達一下,不在具體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開展;另一部分人認為在新時期的環境下,思想政治工作沒有走在時代的前端,若過分重視實施,就會影響電力企業的整體發展。
4、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載體
讀書看報、文體活動和說教等一系列的傳統載體,對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來說雖然不能滿足員工的整體要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和提高了他們的文化生活環境。隨著網絡的發展和普及,企業員工的意識觀念和整體形態發生了重大改變,傳統的載體已無法滿足新形勢的要求,從而阻礙著政工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深化電力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1、完善電力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體制
在新形勢下,社會的發展形態更加多樣化,電力企業想要緊跟時代腳步迅速發展,必須始終堅持國家的指導方針,建立一個符合新時代的思想政治體系,來適應社會的發展。第一,電力企業必須始終堅持依法行事,讓法律來約束員工的行為,使職員擁有良好的思想覺悟,從而更好的為電力企業政工工作建設做貢獻。第二,電力企業應建立道德激勵體制,充分發揮其激勵作用,來提升政工工作的工作效率,使電力企業和諧健康的可持續發展。另外,電力企業應與企業的員工緊密結合,了解員工的整體特點和整體情況,并適時進行改革創新,與企業員工的整體形態保持一致,來提升員工的綜合素質,從而使電力企業高速發展。第三,電力企業應結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互相融合,形成一套適應電力企業新形勢發展的思想道德體系,來更好的規范企業職員,提升職員的思想道德,凈化職員工作環境,提升職員的公德意識。這不僅有助于促進員工之間的和諧、團結友愛,更有助于員工之間進行思想道德的互相監督。
2、推進電力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付諸行動
首先,在新形勢下,電力企業的政工工作必須根據現狀具有針對特性,應加大企業員工的戰斗力和凝聚力,緊跟時代腳步,把握工作重點,適時進行思路的轉變和創新,把握政工工作的主動權,弘揚企業先進思想,宣傳企業優質文化,樹立企業的優秀楷模,始終堅持黨的路線不動搖,以正確的思想來豐富頭腦,正確處理好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問題、矛盾。企業員工應積極主動的參加到企業發展中來,企業也應給職員提供展示自己的平臺,鼓勵職員、提升職員能力。激發企業員工的自豪感,讓其認為企業是一個有發展、有前景的公司,能夠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利益。企業更應信任和支持員工,讓其發揮更有意義。讓企業職員積極主動的參與到企業發展中來。其次,在新形勢下,對于電力企業而言,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應與人力資源緊密結合,建立一個覆蓋率廣的思想網絡,充分發揮激勵功能,將企業員工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緊密融合。要突出黨的領導作用,堅持黨的思想路線不動搖,提升電力企業員工的思想政治覺悟。再次,對于電力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而言,在新形勢下必須創新開拓工作載體。隨著市場發展的多元化趨勢,電力企業也應緊跟市場發展的趨向,走多元化道路,思想政治工作應根據現狀進行科學合理的體制改革,讓思想政治工作實施到具體現實中,促進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和能力得到提升。企業政工工作要將市場經營和思想政治教育緊密融合,使先進的思想理念融入到具體的企業發展中,對企業的全面發展和掌控起到輔助作用。電力企業的政工工作重點就是將政工工作付諸于實際行動上,為電力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多的動力和保障。健康的思想理念不僅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更是對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要求。因此,電力企業的政工工作應該把握時代機遇和挑戰,將不利條件變成有利條件,將有利的條件合理利用,以此來提高工作效率,調動企業員工的生產積極性和能動性,為企業的發展做貢獻。
【正文】
隨著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行政公告行為是行政主體不可或缺的行政治理方式和手段,在推動政府治理方式從封閉走向公然的轉變,政府與人民間關系從對抗走向合作,程序上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功能。但違法公告侵犯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益也不鮮見。因此,研究行政公告行為的司法救濟,對于保障相對人的正當權益,監視行政主體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一、行政公告行為的界定與特征
(一)行政公告行為的界定
學界對行政公告的研究并未幾。原因就是行政公告行為很難回屬于哪一類行政行為,而學者們對行政行為總是進行類型化討論。事實上,行政公告種類繁多,很難簡單地回屬于哪一類行政行為。因此,對行政公告行為的概念要做一般性界定確屬不易。盡管如此,我們試圖作這樣的定義:行政公告行為是行政主體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針對某項具體事件或者法定事項以公然的方式普遍告知大眾的外部行為。這一概念揭示了四方面含義:一是行政公告是行政主體的職權行為。也就是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個人履行行政職權公告的行為,不包括行政主體以外的國家機關、法人、組織的公告行為以及行政主體私法上的公告行為。二是行政公告行為是針對具體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行為。如質量檢驗公告。有時則是針對法定事項的行為,如我國臺灣地區所謂的空缺刑法,臺灣***官釋字第103號解釋針對懲辦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稱的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在中也有大量規定,需要國務院針對一定的概念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象。三是行政公告行為是行政主體的外部行為。可以通過政府公報、報刊、網絡等手段公然其意思表示,假如僅在行政機關的內部公布,則非行政公告行為。四是行政公告行為是公然告知公眾的行為。告知的對象是不確定的公眾或可確定的多數人。行政公告有別于行政行為的通知,狹義的通知是針對個人所為的告知,行政行為的“通知是行政程序結束的標志,也是行政行為在法律上存在的出發點,尚未通知的行政行為(還)不是行政行為,通知不僅是行政行為的正當要件,而且是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或者《行政投遞法》明確規定,一般命令、通過正式行政程序作出的決定和受投遞人超過50人的計劃確定程序以及收件人無法聯系的行政行為都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因此,行政公告是公然而個別的通知方式。在此意義上說,行政公告屬于程序意義上的行政行為。當然行政公告也不僅停留在行政程序意義上,有時也表現為實體意義上的行政處分,如有時行政行為的對象并不具體明確,也往往通過公告為之。
(二)行政公告行為的特征
1.主體的職權性。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公告行為只能是行政主體依職權,一經就具有行政行為效力。其它主體也可以公告,但不屬于行政公告的范疇。此特征僅從權力性質角度揭示了其權力及手段的行政職權屬性,但并不是夸大其權限的法律依據,行政公告有時沒有法律的授權而是基于行政目的作出的行為。
2.性質的多樣性。一般來說,行政法學研究的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往往是單一的行政行為,而行政公告行為的種類是繁多的,其性質形態通常表現為多樣性,部分是法律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部分是事實行為,既有可能是實體行政行為,也有可能是程序性行政行為。
3.方式的公然性。行政公告行為是普遍公然告知公眾的行為,而其它行政行為一般是個別告知具體的行政相對人。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才能成立和生效,一般情形下行政主體采取直接投遞告知相對人的方式,但行政公告是在法定的情形必須公然或者不便于直接投遞的情形下針對確定的多數或者不確定的相對人的以公然方式告知行政相對人一定事項、信息的行為。
二、行政公告行為的法律性質
研究行政公告行為的性質是研究行政公告行為司法救濟題目的條件。行政行為的救濟是一個龐大的系統。“不同的行為應相應設置不同的救濟途徑、方式和手段;反之,救濟途徑、方式和手段亦應與被救濟的行為相適應,應根據被救濟行為的不同特性設置,具有與被救濟行為相適應的程序和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行為的性質決定了行政行為的救濟途徑、方式和手段。因此,研究行政公告的司法救濟題目,必須先研究行政公告行為的法律性質。目前學界多將行政公告看作是行政事實行為,行政公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告一定事實或事件,本身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行政公告本身是否具有“處理”的性質,是否產生法律效果不能一概而論。在很多時候,行政公告作為行政法律行為(行政行為)而存在,可以產生、變更和消滅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作為行政行為的公告既可以表現為程序性的,又可以表現為實體性的。也有論者以為,行政公告不是對其意指的法律現象性質上的概括,只是對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實現特定行政目標的紛雜法律現象形式上共性的概括。并以為,行政公告作為法學概念,與現行行政行為具體范疇和種類是不同層面意義上的所指,它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該論者試圖從“法律現象形式上共性”的視角把行政公告作為一種與現行行政行為具體范疇和種類不同層面意義上的行政行為。這個研究視角很具有建設性,洞察了行政公告行為性質上不同于一般行政行為的特點。但是沒有揭示行政公告行為與其它行政行為性質上的關聯性。因此,界定行政公告行為的性質應當既要揭示其性質上的特點,也要揭示其與一般行政行為性質上的關聯性。通常行政法教科書在論及行政行為時,把它分為兩部分討論,一部分為單一行政行為,屬類型化部分;另一部分則屬非單一行為,往往涉及某一題目,訂定完整的自成體系的規定,也就是所謂的法制度。而行政主體的單一行政行為,以有無產生法律效果可以分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一般又加以類型化,分為行政處罰、行政命令、行政契約等。事實上,在當今行政行為日益復雜化的情況下,此種分類已產生捉襟見肘的窘態。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其行為可能無法以所謂某一類型化的行政行為所能涵蓋,會以不同的行為性質形態出現,表現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等多種形態。如行政檢查、調查的性質就具有多態性。行政公告同樣也具有行為性質上的多樣性。筆者以為,行政公告是以行政主體告知方式的特殊性——公然普遍告知公眾為特征的回類方式的行政行為,而不是以有無產生法律效果等特征為回類方式的行政行為,其性質上表現為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等多種形態。*。
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是我國行政法學一個特有的概念,與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處分的概念相近。近年來,這一概念受到了眾多的質疑。但為了討論的方便,筆者仍沿用此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性質的行政公告所指向的對象是可確定的多數人。它與德國、我國臺灣地區的一般行政處分概念相近,屬于行政處分的一種。一般處分之概念源自于德國法,主要以***法為準,對象并非如行政處分僅以確定的個人為準,而系針對一個確定或可確定的人數為對象。其與法規的區別在于法規范是使用在一個不確定的人數上。在德國,一般行政處分有向可確定多數人頒布解散集會***命令、事物有關的一般處分、使用關系的一般處分三種情形。在我國臺灣地區,與德國一樣,除了頒布解散集會***命令公告外,還有公物之公告、特定之物或特定事件之公告。在我國大陸地區,行政機關也經常通過公告行為對特定物或者特定事件向公眾作出行政處理,這種類似一般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性質的行政公告一般產生實質性的決定,是行政主體針對確定的或者客觀上可以確定的相對人(多數),但向公眾告知就特定事項做出具有法效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如某公用通道廢止通行的公告等。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性質的公告往往影響了相對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除了不是針對個人而是針對確定的或者客觀上可以確定的多數人外,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特征,具有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
事實行政行為性質的公告是行政公告行為比較常見的情形。所謂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而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事實行政行為狀態的公告是指行政主體以公然方式告知大眾行政信息以及其他資訊,并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它僅告知不特定相對人一定的事實,不設定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相對人自然也沒有法律約束力。事實行政行為狀態的公告可以分為有法律規定和無法律規定兩種情形。前者如我國有關法律對一些政府信息以及有關資訊應當公告做了相應規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訊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這些行政信息、資訊的公告分布在各個政府職能部分,其目的在于讓公眾知曉各種公共信息。后者無法律規定的行政公告是基于行政目的的實現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如疫情的公告是警告公眾留意了解疫情的發展,并作出一定防范措施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性質的公告是最為常見的行政公告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性質的行政公告一般以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現,但并不等同于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形式進行分類,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章就劃分了13個種別,即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并對這些種別的適用范圍、格式做了詳盡規定。因此,這里所探討的抽象行政行為類公告僅限于以“公告”、“通告”形式出現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公告”、“通告”形式出現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要么是法律法規的延伸,彌補了法律法規的不足,通常是基于立法技術的分工,行政主體對某些特定法律概念作出規定,如對什么是管制刀具的規定,公安機關以通告形式告知公眾管制刀具的種類、范圍,要么是基于行政治理的需要,對特定事項發出的公告,如某地方春節期間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它是行政主體在其相應的行政區域內根據行政治理的客觀實際,針對行政治理特定領域,根據法律的授權或者依職權的公然告知大眾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類公告不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只有根據特定的事實,依據抽象行政行為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才產生法律約束力。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行政公告的法律性質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題目,不能簡單定性為單一的行政行為,是不同于一般行政行為的法律現象形式上的概括,性質上具有復合型、多態性的特點。
三、行政公告行為的司法救濟
(一)具體行政行為形態公告司法救濟
為了便于研究具體行政行為公告的可訴性題目,有必要把具體行政行為類公告以行政公告承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成熟為依據,將其劃分為成熟的行政行為公告和未成熟的行政行為公告。其理論意義也就在于,只有一個成熟行政行為類的行政公告才具有可訴性,而未成熟行政行為類的行政公告不具有可訴性。在美國的司法審查中,成熟性原則是判定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一個標準,所謂“成熟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必須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即已經達到成熟的程度,才能答應進行司法審查”。在日本行政訴訟中,行政行為的成熟性也被作為法院審查的條件,“形成有關行政過程的行政廳的行為,只要沒有達到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終極決定的所謂終局階段,便不承認其具有處分性”,因而作為過程的行政廳行為也就無可訴性。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者也開始關注成熟性原則,并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我們不妨借用這一工具分析具體行政行為公告的可訴性。在行政實踐中,具體行政行為類的行政公告并不都是可訴的,一些行政公告承載的往往是以行政過程的形態或者說是未成熟的行政行為的形態出現的,此類形態的行政公告不具有可訴性。如國土資源部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3條規定:“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根據此辦法政府土地治理部分對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屬于一個行政過程形態的行政行為,公告的事項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尚是一個未成熟的事項,因而不具有可訴性。相反,假如行政公告的內容是一個成熟的行政處理行為,已成熟到答應司法審查的程度,那么此類行政公告就具有可訴性。如:稅務機關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處理決定由于客觀原因不能直接投遞而采用行政公告的方式投遞,就具有可訴性,實際上該公告的內容是稅務違法案件的處理決定,是一個成熟的行政行為。(二)抽象行政行為形態公告的司法救濟
抽象行政行為類公告一般是一些以“公告”、“通告”形式出現的其它規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為類公告的司法救濟題目實在也就轉化為其它規范性文件的可訴性題目。從我國目前司法體制看,司法機關對其它規范性文件是有限審查的,這是由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以及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規范所決定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12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提起的訴訟。因此,從目前的立法設計看,一般情況下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具可訴性。但從《行政復議法》看,也并不盡對地排斥對其它規范性文件的復議審查。我國《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正當,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分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假如復議申請人對上述規定的情形的行政復議決定
*。不服,其他規范性文件類抽象行政行為才可以進進行政訴訟程序”,可見,抽象行政行為類的公告目前一般是不具有可訴性的,只有《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的國務院部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抽象行政行為類公告出現時,經復議不服才可以納進行政訴訟的范圍。
(三)行政事實行為形態公告的司法救濟
行政事實行為性質的行政公告對行政相對人沒有產生行政法上的法效意思表示,正由于它不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所以一般以為,此類行政公告不具有可訴性。這實在是對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可訴性的片面理解。所謂“事實行政行為,亦稱單純行政行為,系指公行政一切并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之行政措施。”盡管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規制內容,也沒有拘束力,但并不表示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可訴性,而應當看具體情形。一種情形是,假如行政事實行為正當也沒有造成相對人的權利損害,那么行政事實行為是不具有可訴性的,但假如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即使正當也存在一個行政補償的題目,在補償不到位的情況下,該事實行政行為應該是具有可訴性的。另一種情形是,假如行政事實行為違法并侵害了相對人的權利,那么行政事實行為應當是具有可訴性的,否則不利于相對人的權利救濟。實在此種情形下行政事實行為是產生了法律效果的。只是此種法律效果并不是行政目的所寄看的法律效果(行政行為內容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事實行為本身給相對人設定了權利與義務,而是行政事實行為違法連帶產生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行政事實行為違法從而侵害了相對人的權利。基于行政事實行為的可訴性分析,筆者以為,行政事實類的行政公告的可訴性分析也可以按照上述兩種情形分析。總之,不管事實行政行為公告的內容是否正當,只要事實行政行為公告的內容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或者有影響,該事實行政行為公告就具有可訴性。同時“必須留意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模糊狀態的行政公告的救濟題目,由于,行政事實行為存在向行政行為轉變的可能,由于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沒有同一而明確的界定標準,兩者之間存在一些模糊、變動不居的狀態。”總的原則是在討論此類行政公告的可訴性題目時,應以最大限度保障相對人的訴權為原則,行政事實行為公告假如造成相對人權利的侵害或負擔,則應答應提起行政訴訟。
【注釋】
參見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35頁。
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22頁。
參見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25頁。
林莉紅:《中國行政救濟理論與實務》,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頁。
張曉玲:《論行政公告》,載《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6期。
葉平:《行政公告研究》,載《法學》2005年第3期。
參見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29頁。
參見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47-350頁。德國通說以為對物之公法性所為之形成行為,透過公告,如道路之開始公用、廢止公用等為公物之公告,屬于一般處分性質。特定之物公告是對某些特定之物雖屬公共的目的使用,但所有權有些卻屬私人所有,對之所為的公告,如臺灣“水利法”第83條行水區之公告,對于行水區內未征收土地,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使用。特定事件之公告是行政機關只針對某一具體事件,因對象不確定或者情況特殊得以公告告知的行為,如都市計劃變更之公告。
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56頁。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下),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版,第642頁。
不同行業的企業有著不同風格特征的公司治理文化,而企業獨特的公司治理文化又決定其進入新行業新領域的成敗。因此,對公司治理文化行業特征的研究,不但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現實意義。
一、公司治理文化與企業行業選擇的相互影響
1、公司治理文化對企業行業選擇的影響
(1)行業結構需要一定的管理技術系統支持,這個系統與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術系統是否切合,直接影響企業在行業中持續 發展 的技術能力。行業選擇之所以要考慮與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相契合,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所選擇的行業的管理技術系統與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術系統不切合,它就很難為股東、董事、監事和管理者等公司治理的參與成員所接受和學習,行業優勢也會因此而難以形成。
一個企業的公司治理文化,是參與公司治理的成員所擁有的經過反復整合已經模式化了的行事方式,這種方式過去曾卓有成效地適應了一定的生存環境,經過長期相傳,又形成了一種相對固定的東西。在這個模式化的體系中,包含著一定特質的管理技術系統并以此為基礎構成了一定的治理文化。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術系統不僅是指物質的管理工具,而且是指特定的管理 藝術 。每一個公司治理文化的管理技術系統都有某種獨特的素質,我們所說的模式化的東西,就是指這種特質。它的穩定性表現在:即使人們具體使用著的管理工具改變了,它還會繼續存在于新的管理工具當中;甚至當人們采用其他公司治理文化傳來的管理工具時,這種模式化了的特質也會借助其文化的慣性力量體現在其采用的過程中。
正是由于一個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術系統具有這樣的整合力量,一個企業的行業選擇所要求的管理技術系統如果與之切合,就能得到一種可持續開發的管理技術支撐。反之,如果一個企業的行業選擇與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術系統是完全隔絕的,就意味著企業在采用新的管理技術的同時還要學會放棄既有的模式化了的管理技術能力,使自身已經熟悉并且熟練了的生存手段失效。這意味著處在行業轉換當中的人們要承受雙重的壓力:一方面是學習、理解和掌握新的管理技術系統;另一方面是放棄業已成熟了的管理技術能力。這樣的行業調整與轉換,無疑會造成一種文化的斷裂,給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帶來極大的困擾。這種困擾包括幾個方面:一是既有的管理技術和經驗突然失靈,造成它們的浪費和流失;二是學習和掌握新的管理技術又缺乏足夠的時間和必要的條件基礎;三是由于沒有相應的知識背景和信仰背景,不僅是學習和模仿異質公司治理文化中的管理技術與經驗很難,而且即便是學,這些技術和經驗也很有可能在仿效過程中耗散和變形。因此,將一個公司的行業選擇植根于企業的公司治理文化模式之中,盡可能使兩個管理技術系統相契合,使行業結構的調整過程同公司治理文化的轉型保持動態的一致對行業結構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2)優勢行業形成需要一定的社會人文環境,而公司治理文化模式正是這一環境的內在基礎或內在模式。一個企業公司治理文化的價值系統、道德觀念等,通過對人的行為和心理的支配,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行業的發展,畢竟任何行業活動都是人的活動,而人又都是被打上了文化烙印的人。因此,一個企業的行業管理制度如果與其治理文化相切合,這個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即它的 經濟 、社會功能的實現就有了深厚的基礎。就公司治理體系來看,行業選擇的合理與否,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看它能否將一個企業內外部的人力、財力等所有資源激活并將其有效組織起來推動行業的開發與發展。
2、企業行業選擇對公司治理文化的影響
公司治理文化主要受到四個因子的影響,即專用資本所有者權益保障因子、創新與開放因子、制度規范性因子和社會責任因子[1]。公司治理文化通過將重心放在不同因子上達到資源配置最優化,而這種配置恰恰受到企業所在行業的強烈影響。
公司治理文化行業特征是適應企業生存需要而產生的。伴隨著企業的產生,其長期生存所必須的基本假設就存在于企業員工和所有者之中,之后這些假設成為公司治理文化的一部分。這一觀點與schein的見解相一致,他解釋了成功的行為如何制度化進而轉化為企業價值,最后成為潛在的假設[2]。表現在行業影響方面,企業必須適應行業所要求的某些假設才能生存。與行業驅動假設相適應的行為也會導致成功的結果。這樣一來,正如schein描述的那樣從成功經驗中提取處理的價值觀和假設凝結為公司治理文化的組成部分。一旦行業驅動假設不為企業廣泛共享,那么其行為將與行業市場基本要求發生沖突并威脅企業生存。社會學家還從制度理論的角度對組織與其環境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組織的制度環境是指那些組織必須遵守的成文和非成文的規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組織的合法性、生存和繁榮。從本質上講,它們反映了特定制度環境中成員的信念、價值觀和規范。因此,行業文化也可以看作是公司治理制度價值觀和信念的組織表現之一。
二、公司治理文化對企業行業特征的作用機制
與其他管理手段相比,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更加依賴于作用效果。文化以假設和相關價值觀的形式介入外部環境和內部權力與控制的分配,經過市場競爭的檢驗,只有與其所處行業環境相融合的部分才能生存和發展。當然,它們之間的聯系是松散的,因而對于管理者來說仍然存在相當大的選擇空間。在此基礎上,企業表現出不同的戰略、結構和流程。公司治理文化作用既包括與如何管理有關的內部控制導向信念,也包括與如何競爭有關的外部導向信念[3]。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莫過于公司治理文化和制度規范,由于企業行業差異,兩者及其內部之間的作用重心也應該有所不同;外部導向包括處理外界環境所帶來的風險等。不同的行業因其本質假設差異內所隱含的風險顯然不同,如行業退出壁壘高的行業風險高于對應低的行業、顧客偏好差異及變化大的行業風險高于對應低的行業等。更重要的是行業特征風險本身將對企業如何處理問題產生重要的影響。出于行業驅動文化研究的需要,相應的行業分類系統也有待于發展。過去的行業分類主要集中在財務、就業量及產出等特征上。其實,除了上述特征外,員工技術含量、顧客偏好、產品競爭范圍、行業成長等都構成了行業文化驅動的重要特征。
1、文化內部控制導向行業特征
首先,我們將內部控制要素區分為正式控制和社會控制機制。正式控制包括結果控制和行為控制(或者說流程控制),通過它可以對結果和行為進行評估、激勵和獎賞進而影響人們的行為方式。企業內部的正式控制還可以分為等級控制和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更多依賴于 法律 ,等級控制更多依賴于制度。合同控制易于理解;等級控制指組織內部所采取的控制,它建立在權威的基礎上,包括命令和評估績效。配置公司治理結構中各機構的成員、會議、政策和程序都是等級控制的一部分。不管控制的目標是在于界定特定的績效(產出控制)還是特定的過程(行為控制),在這種控制之下往往會導致道德、責任或者是競爭意識的缺乏。并且正式控制還被認為有礙于信任的發展。
相比之下,社會控制通過“軟”方法引導合意行為,更多地考慮影響他人行為。社會控制基本假設是人們可以最終決定自身的行為:通過社會化和一致的決策流程、強大的價值共享,員工將更加忠于企業;通過建立共同的文化和價值觀減少組織成員之間目標差異,以達到影響員工行為的目的。這種影響只有在共享目標、價值觀和規范時才能產生作用。也就是說,社會控制只有通過公司治理文化這一紐帶才能發生作用。在長期社會控制的基礎上,企業之間價值共享還能進一步增強企業內部的信任關系。此外,社會控制還為參與公司治理的成員提供相互支持的氛圍從而增進企業內部的相互理解[4]。盡管社會控制存在正式控制所不具備的種種優點,但是社會控制并不排斥正式控制,相反社會控制必須以健全的正式控制為基礎。
其次,我們必須認識到最優的內部控制機制是由任務的特征決定的,也可以說成是控制機制情境適應性。即:在任務特征和控制機制之間存在適應性。對控制機制的選擇取決于任務的兩個特征:知識可傳遞性和結果的可測性。知識可傳遞性指管理者對整個知識傳遞過程能夠理解的程度。結果可測性是指以客觀、精確的方式對結果進行評估的能力。結果控制對于高可測性和知識傳遞性較為適應,而行為控制則恰恰相反。當兩個緯度都較低時(如非常規問題和創新等),社會控制(對應于公司治理文化)相對于正式控制(對應于制度)為最佳。
任務的行業特征,包括行業知識密集度(尤其是隱性知識)和行業內企業信息對稱程度對內部控制的選擇都能夠產生重要的影響:知識的可傳遞性取決于知識符號化和標準化程度特征,這與企業的知識密集性及其知識類型是密不可分的。
2、企業行業文化外部導向特征
公司治理文化外部導向也即公司治理行為對環境的適應性,來自于公司治理理念與外環境的整合。在這一過程中會產生企業公司治理獨特的行為模式,這種獨特的行為模式系統能夠反應公司治理文化的個性、特殊性和生命力。對公司治理文化具有重要影響的行業競爭環境根據其復雜和動態程度可以進一步細化為三個緯度[5]。
(1)產品市場的集中度和復雜性(所在競爭環境的企業數量和差異性)。企業運作的競爭形勢對其公司治理文化的發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緯度。企業相對數量(行業集中度)決定了企業所處的市場結構,可以從完全壟斷到完全競爭。毫無疑問,完全不同市場結構之下的公司治理文化將存在顯著的差別。
(2)穩定性或者動態性(行業環境的變化程度)。行業環境的穩定性或動態性對 企業 價值觀和基本假設有重要影響。如:在高技術行業中,企業所處高度變化的環境促使個體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積極行動解決問題。企業最大的需求是創造力和快速開發能力。相比之下,在穩定的市場中企業的行為標準涉及到人際關系、組織之間的相互依賴以及人力資源的 發展 和穩定。
(3)成長性(企業所處行業的成長速度)。行業成長性能夠影響企業承擔風險創新能力與組織管理和行為,而這些都將反映在公司治理文化中。行業高速成長則意味著更大的不確定性,同時高行業成長還會影響員工穩定性、潛在創新資源。這些都會增加企業對人力資源的重視程度。相比之下,在低成長行業的企業中更加傾向于依靠正式控制如政策、程序來指導員工的行為。許多實證研究表明,行業成長與其技術進步密不可分。新的技術和方法能夠減少不確定性并增加行業內企業的生產能力。反過來說,在高度成長的行業中企業將經歷資源充沛、利潤持續增長和大量的機會并進一步促進技術創新。在行業成長性方面,我國企業具有明顯的自身特征。自1979年起,除了為期不長的打斷之外,我國一直保持著高速增長。 經濟 高速增長的同時也必然是絕大多數行業的高度成長。企業經歷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客觀地講,我國的企業遠沒有經歷過像早期西方資本主義社會自由的而又殘酷的大范圍的激烈競爭的時代,大多數企業并不具備成熟的公司治理文化,其中包括適應高度成長的公司治理文化。一般來說,企業起步階段,免疫力都很差,也就是說面臨的風險比較大。盡管如此,企業卻得到了其能力之外的成就。
三、公司治理文化產業特征的現實意義
1、指導公司治理文化的管理方向
我國公司治理文化所處的階段決定了公司治理文化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眾多的弊端。公司治理文化不僅僅存在管理手段上的問題,發展方向也非常不明確,特別是在對企業創新性的考慮上常常是有欠考慮。然而,公司治理文化管理具有不同的偏重維度,企業首先必須明白公司治理文化管理的方向性,然后在此基礎上選擇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方法。比方說,制造業企業間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相似性,它們都更加重視創新和沖突解決,創新能力甚至成為影響企業存在與發展的核心競爭能力,因此企業在制定公司治理文化戰略決策時,必須認真分析其所在的產業對創新的特殊要求,選擇合適的公司治理文化維度及管理方法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指導公司治理文化變革管理
公司內部和外部環境變化可能同時導致與這相關的假設和價值觀發生相應的變化。但是對于這些變化,管理中也可能會忽視公司治理文化的相應調整。如果這樣的話,新的文化沖突就很可能出現并進一步誘發公司治理活動中的成員的抵觸情緒。于是公司很可能出現公司治理績效下降,由此帶來的壓力會迫使企業改革。但是以過往的經驗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文化常常會抵制變化。然而,環境的變化很少導致公司治理文化從假設層次上發生改變,如果這樣的話很可能導致重新構造整個產業。相比之下,公司治理文化在價值觀層次上發生變化是常有的事情,價值觀層次的變化會產生企業改變公司治理文化的壓力,如:新的管理方式、引進具有不同的文化前景的成員顧問等。也就是說存在兩種層次上的潛在力量對公司治理文化產生作用:假設和價值觀。顯然,假設層次的變化對于企業來說更加具有影響力。它可能推翻人們在進行商業運作時下意識的思考和行為方式。企業需要新鮮的血液促使假設層成功地轉變。價值層面上的革新也存在一定的困難,但原有的成員或許就能夠勝任。當然,組織必須經歷一個再學習的過程,如國企改革前后的公司治理文化的變更,國企改革之前,政府是企業運作的主導力量,隨著產權制度與產權結構的改革,股權結構漸漸多元化,行政干預的力量逐漸減少,企業必須根據自身所處的新情況重新調配公司治理文化的特質。
3、為公司治理制度與公司治理文化配合提供 參考 意見
制度和文化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首先,通過簡化決策過程,節約交易費用。當公司治理活動中的成員面對錯綜復雜的環境而無法迅速、準確、低成本地作出理性判斷時,他們便會借助于公司治理文化中的價值觀念、倫理規范、道德準則等“習慣”進行決策,從而簡化決策過程。一個企業的公司治理文化一旦形成,它就建立起了自身系統的價值和規范標準,如果公司治理活動中的成員在價值和行為取向上與公司治理文化的系統標準產生悖逆現象,公司治理文化會將其糾正并將之引導到公司治理的價值面和規范標準上來。靠這種協調機制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其次,減少機會主義,節約監督成本。我們可以通過加強監督和考核以及加大處罰力度等制度安排增加機會主義成本,從而減少機會主義的發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但這需要較大的監督成本,而公司治理文化所代表的意識形態作為一套價值觀念或認知學識,是公司治理中每個成員都具有的,它的存在可以使人們限制自己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搭便車”現象的發生,從而使人們超出對個人直接利益的斤斤計較,并誘發集體行動。意識形態通過增強個人對于某項制度安排的法理性認同和依賴,能夠淡化機會主義行為。
最后,加強對企業相關各方的激勵。諾思等制度經濟學家認為一定文化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不僅是減少經濟秩序交易費用的重要制度基礎,更重要的是它對經濟主體創新和進取精神的推動,具有和產權界定匹敵的巨大作用,它可以提供選擇性經濟動力激勵等方面的產出,是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基礎。人作為一種社會存在,除了物質經濟利益之外,還追求安全、自尊、情感、社會地位等社會性需要。公司治理文化具有使公司治理活動中的成員從內心產生一種高昂情緒和奮發進取精神的效應。公司治理文化把尊重人作為中心內容,以人的管理為中心。所以,積極向上的思想觀念及行為準則會形成強烈的使命感、持久的驅動力,成為成員自我激勵的一把標尺。同時一種優秀的公司治理文化也強調股東、債權人、員工、顧客、供應方等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它不但加強了對企業相關各方的激勵,而且企業通過創造除物質激勵的其他激勵方式來滿足不同成員的不同需要,從而強化企業各方的合作博弈,成為解決企業相關各方激勵不相容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
【參考 文獻 】
[1]劉 翌·我國公司治理文化理論與實證研究[j]·浙江大學博士 論文 , 2001·
[2] schein, edgarh,“coming to anewawareness oforganizationalculture”[j]·sloanmanagementreview, 1984, vol·25,issue 2·
在中國銀行業大力倡導流程銀行之時,各類規范、規章制度如同一道道緊箍咒,束縛著生性跳脫的青年職工,如何做好銀行基層青年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束縛與自由之間找到平衡點,對銀行的穩定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銀行基層青年員工思想現狀
從近期對某基層銀行員工的調查來看,從2010年到2014年,共招聘新員工180人,期間離職43人。在崗的青年員工存在迷茫、懈怠、消極等等負面情緒,表現為在工作上不積極主動、得過且過;對單位經營參與積極性不高,主人翁意識不強;對事對物責任心不強,團隊不易凝聚,各行其是。導致結果:青年員工被處罰者呈上升趨勢,離職人數逐年攀升。
二、成因分析
為何有如此高的離職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員工成長環境好,挫折教育不夠
從近幾年進入職場的青年職工,多為80年代末、90年代出生的員工,從小被家里視為珍寶,成長過程不曾經歷挫折,家庭生活富裕,生活無壓力,無經濟負擔,不能忍受委屈,并且有能力想走就走。也有個別員工家庭環境雖不是太好,但因貪玩好耍,受不了規章制度的約束而瞞著家人辭職的。
(二)銀行工作規章多,條條框框束縛大
銀行打造流程銀行,以精細化為目標,導致各項規章制度多,初來乍到的青年員工遵守有一定的難度。
(三)銀行管理力度大,工作壓力強
銀行作為現金流動比較大的地區,在各級監管機構的監督下,不斷加強內控管理,加大違規處理力度,導致壓力過大,從小嬌生慣養的員工有一定的逃避傾向。
(四)個人期望值高,與現實之間的落差大
部分青年員工進入銀行,是因為多多少少受了外界的影響,認為銀行工作薪酬非常高,一旦到銀行后,枯燥無味的工作,規章制度繁多,處罰力度又大,工作時間長,與原來所見到的光鮮亮麗銀行工作人員形象形成強烈的反差,因此,萌生出退出銀行工作的想法。
(五)銀行競爭激烈,指標完成難度較大
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以某縣級區為例,目前,常住人口108萬,全區幅員1576平方公里。2013年,實現地區生產總值(同口徑)432.4億元,地方公共財政收入32.3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23元,農民人均純收入11633元,城鎮化水平達到61.77%。各項存款392億,居民儲蓄存款278億,各項貸款264億,擁有金融機構13家,從2008年至今,增加了5家金融機構,5家小額貸款公司,100多家投資公司,無論存貸款業務的競爭,都處于充分競爭的狀態。為完成業務,銀行各出奇招,員工完成指標越來越難,在現行銀行以業績論績效的時代,新員工沒有積累有豐厚人脈資源,無法為自己撬動各方資金為自己完成任務,只能做好日常工作,保持基本工資,而基本工資與員工預期的高薪酬存在巨大差距,導致員工萌生退意。
三、采取措施
青年員工是銀行持續發展的人力基石,為了儲備有效的人力資源,做好青年員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就至關重要,要培養青年員工能吃苦,甘于奉獻的精神,增強其責任心和使命感,要有“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的抱負。把艱辛的勞作看作是生命的必然,即使沒有收獲的希望也能心平氣和的繼續。
(一)加強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
1.要加強理論學習。要在各種思潮面前不被侵蝕,必須要有堅定的政治信仰,因此,在青年中,堅持學習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必須是一貫的,長期的,使其學會用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和方法去分析問題、解決矛盾。2.要做好思想改造。有了正確的理論,必須要有將理論實踐到底的決心和勇氣。要將青年人遇事則退的思想改正過來,必須激發其做事的決心和勇氣,有毅力、堅強、能擔當,要有在艱苦環境中也能開拓出一片廣闊天地的氣魄。3.要樹立正確觀念。要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把握好自己的言行。比如享樂主義,這種人生觀認為“人生在世,吃喝二字”,因此貪圖安逸,追求吃喝玩樂。在它的影響下,一些人講“不要活得太累”,“過把癮就死”等。因此,不僅工作時要關注員工的狀態,更要重點關注員工8小時之外的行為,對有享樂主義趨向,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嚴重的員工,要通過交心談心、人文關懷、規范行為、合規教育等有效措施,把問題和風險消除于萌芽狀態,掃清員工發展過程中的障礙,為員工成長保駕護航。
(二)加強培訓,拓展員工視野、眼界
1.構建分層級的培訓管理體系為有效指導培訓工作,構建銀行總行、分支機構多層級的培訓體系。大力引進職業化培訓方法,建立系統化、規范化的素質型培訓模式,著力提升全體員工對銀行的組織文化和企業文化的認同感,并制定有效的管理規定,清晰地界定總行和各級支行的培訓職責分工,明確培訓重點和配套措施,為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2.加大培訓力度,提升理論水平一是與高校合作,聘請資深專業教授,針對銀行員工的工作特點,對經濟政策進行深度研讀,拓展員工思維和視野。二是建立內部培訓師隊伍。內部培訓師主要由總行各部門和各級支行中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強理論功底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組成,負責各業務領域專業知識與技能的授課,并參與培訓課程的設置工作,提高員工合規意識,提升員工操作合規性。三是合理擬定培訓計劃,分配好工作和學習時間,確保培訓效果。3.鼓勵員工自學,取得各類從業資質“活到老學到老”,這不僅是一句口號,而是前人經驗積累,在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進程中,適者生存也適合知識架構的改革和理論知識的更新。因此,要鼓勵員工多參加各類資質考試,不僅是取得各類從業資格,更是鞭策員工自主學習,自我提升。4.積極組織業務技術比賽,全面提升服務水平“賽場跑馬”方能識別何為良駒,通過組織知識競賽、業務技能比賽、崗位技能競賽,營造創先爭優氛圍。提高全行員工的業務技能水平,提升員工綜合素質和對外服務品質,形成人人練絕技、個個爭一流的良好氛圍,以練兵學技術、以比賽強素質、以素質促工作的積極作用,對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全面提升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
(三)加強時事教育,樹立與時俱進的觀念
時移事易。作為金融從業者而言,了解國家改革的經濟政策和金融方針,了解行業內新興的業務和事物,才能及時更新觀念,緊跟經濟形勢。才能掌握國家政策導向,結構調整方向,禁止領域,風險范疇,在實際工作中予以貫徹執行,避免。
(四)加強挫折教育,鍛煉員工形成堅強的毅力
美國第十三任總統卡爾文•柯立芝曾說過:在這世界上沒有什么能夠取代毅力。才干不能取代它,有才干的失敗者比比皆是。天才不能取代它,懷才不遇的天才幾乎成了諺語。教育不能取代它,這個世界上到處是受過教育的廢物。只有毅力和決心是無所不能的。那句“堅持努力”的口號已經并且將永遠解決人類的困難。因此,培養員工堅持做事的毅力,直面困難的勇氣,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單位的職責,引導員工提高對從業歷程的認識,意識到人不可能從一開始就能站得很高,必須如攀登山峰一樣,從下而上,一步一步,努力經營,拼盡全力,不斷克服挫折,戰勝重重困難,堅持不懈,才能到達人生的圓滿。
(五)合理規劃,暢通渠道,為員工的職業人生助力
一、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概述
公司治理也叫做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它包括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機制兩方面的內容,兩者是有機統一、密不可分的整體。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為主的組織架構和保證各機構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機制。公司治理是現代商業銀行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是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的中心環節。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目標是建立現代化商業銀行,而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的中心環節。
加人WTO后,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在逐步加快。按照人世承諾,我國已于2006年底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我國商業銀行在同一個法律框架下,面對同樣的宏觀經濟環境和同樣的客戶群體與國際銀行展開競爭,原有的市場格局己逐步被打破。因此,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面臨著嚴峻挑戰。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證明,在國際化的激烈競爭中,制度的優劣是根本性的問題,在外資金融機構的實力背后,有著先進的管理制度優勢。所以,為應對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加強管理制度綜合改革,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管理制度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是應對人世挑戰的重要舉措。
在市場化改革日益深人、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的今天,在商業銀行還面臨著比較大的信貸風險的同時,對利率風險的管理也在考驗著我們的水平。穩健的銀行體系與公司治理的狀況密切相關,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構,才能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防范銀行危機。這一點在本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中獲得了廣泛共識。一般意義上講,建立良好的銀行公司治理可以樹立存款人的信心,鼓勵更加穩定的、長期的資金流入,激勵經理和董事會去實現那些符合銀行和國家利益的經營目標,也可以提供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紛紛上市的情況下,公司治理的改善顯得尤其重要。樹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在銀行內部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機制,不僅僅降低了金融風險,同時將大大提高證券市場潛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心。
二、國外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模式及借鑒意義
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特殊商品的公司,作為一國經濟金融的命脈,其治理結構頗受各方關注。世界各國為了維護自己的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也都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給予了空前的重視,制定了許多有關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規則和文件,但是,目前尚未有一個最佳的、單一的、為所有銀行效仿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全球范圍來看,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實踐中形成了以下兩種不同的模式:
(一)“以市場為基礎”的外部監控型的公司治理結構
此模式又稱為英美模式,美、英、加拿大等國家主要實行這種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公司股權比較分散,股東大會有很強的約束力,董事會對股東的利益負責;采取單一委員會制,即公司不設監事會,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數量較多,董事會下設各個專門委員會,由公共會計師、審計師等負責日常的監督執行工作;公司需滿足嚴格的上市要求,披露公司業績和未來預測的實質信息,如果管理不善,股東們主要利用市場約束機制更換經理人。
在這種模式下,公司治理結構依賴于企業運作的高度透明和相應完善的立法及執法機制。一般認為,美國的財務會計和審計是最發達的,美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最嚴格的。英美模式中的持股人通常不直接干預公司運營,而更關心股票市場的漲落,通過股票買賣的形式來“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持股的短期性質使股票交易活躍,公司接管或兼并事件頻繁發生,市場上股票價格對公司管理者形成間接約束。在運行機制上,主要是以CEO為首的行政決策系統指揮管理公司,很多公司的董事長兼任公司CEO。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更為關心短期收益,把股東財富最大化視為公司經營的最高目標,注重分工和制衡,收人中紅利的比例較大,使資金重新回到市場,而不是留在企業組織內部。管理人員的選擇本身也是市場行為,流動性較大。
(二)“以銀行為基礎”的內部監控型的公司治理結構
此模式又稱為德日模式,德、日和許多歐洲國家實行這種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公司股權較為集中,銀行在融資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采取雙重委員會制,即有監事會和董事會,其中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監督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能充當董事會成員,不得參與公司的實際管理;董事會組成公司執行管理層,進行經營決策與日常管理。與此同時,公司還需協調員工、銀行、供應商、關聯企業等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
德國多為大銀行直接持股。銀行與企業的存貸關系使銀行成為一個重要的利益相關者,銀行控制的方式是向監事會派出代表。德國的公司實行雙重委員會制度,設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雇員代表和獨立董事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稱為執行董事,負責公司具體運營。就日本而言,其治理機制中與英美模式相比最重要的差異便是法人的交叉持股和監督的主銀行體制,這便是日本公司治理中對標準機制的替代機制。這種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確保了銀行扮演監管人的角色,從而有助于克服管理者和企業之間的問題。在這種架構下,日本的公司治理機制曾經在歷史上取得了長期的成功。德日模式的公司治理更著眼于公司的長遠利益,綜合考慮各方利益相關者,強調協調和合作,經理人員多為大股東選派,其變動更多地受該大股東的影響而不是市場,因而相對穩定。
第一種模式在強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解決分散化的投資者控制公司的問題方面做得更好,但不利于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第二種模式則在減少大部分股東的信息不對稱、保持利益相關各方關系的穩定方面具有優勢,通常能提高交易的有效性,可以更好地解決委托、問題,但花費的成本較高,并且銀行證券的流動性不如美英模式下銀行證券的流動性強。各國公司治理模式不同,主要是根據不同國家法律、經濟情況形成的,沒有絕對優劣之分。由于近年來英美市場導向模式的公司治理效果比較而言更好些,因此,英美模式日益為各國所仿效。
三、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若干思考
2004年,中行、建行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轉變為中央匯金公司代表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標志著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在公司治理上邁出關鍵的一步。但是改革能否取得最終的勝利,還取決于其公司治理結構能否得到根本性的變革。總體來說,我國目前公司治理體制尚不完善、治理環境尚不健全,存在諸多問題,我們應從以下方面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
(一)進一步推進股份制改革,促進股權結構合理化、多元化
盡管中行、建行和工行三家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經完成,但現有股份制改革的特點是政府占大股,經營決策權由國有大股東的人來決定。這種改革無法建立現代財產關系,產權的利益與責任沒有與個人掛鉤,商業銀行的軟預算約束問題就不能解決,財產的制衡機制與利益的制約機制就無法產生并發揮作用,企業也就很難從行政機制的束縛下解脫出來并成為真正獨立的銀行,從而導致低效率。國有股權在全部商業銀行中的比重應低于50%,但仍保持控股的地位。積極引進國內外戰略投資者。引人戰略投資者改變單一的股權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是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的客觀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
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階層及監事會各自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相互間的制衡關系。
首先,要明確股東大會的職責和權利。應建立健全股東大會制度,明確界定股東各項基本權益和應由股東大會決策的事項,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股東大會決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學化。
其次,要規范董事會的權利。董事會除了決定銀行的經營方針和戰略決策及監管經理階層經營管理行為外,要優化董事會構成,推廣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設立董事會所屬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等。
再次,要強化監事會的職能作用。完善監事會制度,建立內部透明、程序開放的工作流程和評估機制,規范監事選聘程序,保證監事的獨立性,增強對銀行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并提高銀行公司治理效率。
(三)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加強國有商業銀行透明度建設的實質就是加強信息披露,規范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方式、內容和可比性,增強銀行經營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關利益者和社會的監督,讓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他們的行為和表現完全負責,從而保護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同時,信息披露也是防止銀行“內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為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還必須強化審計部門的審計職能,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要求進行審計,并披露審計結果。城市商業銀行要選擇國外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際慣例進行外部審計,公開審計結果。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內容一般包括:銀行的經營業績,流動性與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與風險管理的情況,遵循的會計準則與原則,公司的商業目標、道德、環境和有關的公共政策,主要股份所有權和投票權,董事和主要執行人員及有關銀行激勵結構的信息(薪酬政策、執行補償、紅利和股票期權),關聯方交易的性質和范圍,重要可預見的風險因素,公司治理結構和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標準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信息披露制度決定了銀行的透明度,對整個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都有重要影響。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就要建立明確的業績考核與評價體系,準確衡量決策機構、管理人員、員工個人對于銀行所做的貢獻,形成以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公積金以及股票期權和股票持有等多種方式在內的、科學的收人分配新體制。
對高級管理人員可實行重點傾斜,建立引導高管人員行為長期化的多維激勵機制。這樣才能有效激勵董事長、董事、管理層發揮潛能,創造更好的業績,才能減少管理層的短期行為。
對于一般員工而言,最具激勵效應的因素是薪酬水平和晉升機會。公司治理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員工是創造企業價值的主要力量。國有商業銀行需要不斷深化勞動用工制度,強化崗位責任制,把員工的薪酬待遇與其工作績效、創新成果、技術水平相聯系,同時放寬晉升條件,鼓勵有能力者參與崗位競爭和職務競爭,建立行內外人才的合理流動機制。超級秘書網
強化約束機制,就要建立對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加強董事會對日常經營管理的監督,防范內部人控制風險和其他經營管理風險。彌補監事會不到位的缺陷。另外,要強化外部審計監督作用,改變以往人治因素大于制度因素的怪現象,確保審計結果更加客觀公正。
一、前言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并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于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可見有效的資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初步發展階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取得投資權后,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總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嘗試性地開展投資(包括貸款)業務,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繼開展保險投資業務。
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嚴格管理,一是對資金運用規模實行計劃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對人保下達2億元投資額度。二是對資金運用的方式與方向作了嚴格規定。1986年人保的資金運用被限定為投資地方自籌的固定資產項目。1987年批準試辦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和購買金融債券。這一階段的經營效益不大理想,資產運用率和投資收益水平都比較低。以1986年為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匯總的資產運用率只有9.23%,投資收益率僅為0.83%。
2、調整整頓階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臨治理整頓的經濟環境和緊縮信貸規模的局面,加之保險業本身經營效益不佳,我國保險投資業務于1988年底進入調整整頓階段。其內容和措施有:總結前幾年資金運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嚴格執行信貸計劃,嚴肅利率政策,把資金轉投到流動資金貸款方面,堅持“十不貸”和注意“重點傾斜”并采取了擔保和銀行承兌匯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與收益性。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工作除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對原有投資貸款項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資金運用的范圍被限定為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購買金融債券和銀行同業拆借。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91年至1995年
經過兩年多的調整整頓,加之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保險投資業務于1991年開始進行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投資在保險界得到了普遍認同和重視。兩家新成立的全國性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行列。保險投資規模不斷擴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余額達109.46億元。保險投資的范圍有所拓寬,證券投資得到較大發展,保險投資收益得到提高。
4、規范發展階段:1995年至今
隨著1995年《保險法》的出臺和實施,各保險公司遵照《保險法》調整業務,以符合《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法》的實施,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規范與健康發展奠定的基礎。
(二)我國保險公司保險投資現狀
1、決策機制薄弱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決策機制,人保財險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專門的保險投資公司。決策的盲目性、被動性、隨意性十分突出,在僅能投資債券的時期,這類決策機制不會體現任何危機,對于資產規模迅速壯大的保險公司來說,更是掩蓋了其決策的弊端:決策機制落后,決策反饋機制尚未建立,在保險公司進入基金市場后會充分暴露出來。
2、保險投資渠道狹窄
1998年以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實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法定渠道則較廣泛。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
3、保險資金利用率低
保險資金的利用率,在國外基本上達到90%,而在我國還不到50%。有限的保險資金主要用于銀行存款。據統計,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40%—60%局限于現金和銀行存款,保險資金基本上無“運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率還不到20%。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保險公司將大量資金存于銀行,由銀行進行專業的資金運用,而保險公司只能獲得固定的較低的存款利息,銀行存款的利息已經遠遠不能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了,保險公司必須開拓出投資新領域來保證其資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險投資缺乏相應人才
保險投資涉及到存款、國債、證券等多個領域,因此保險投資人才必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遠見,對各行業發展有底數,才能有膽略,有靈活性,善于捕獲商機,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豐厚的回報。而我國保險公司由于歷史原因,現有員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調入和正規大學畢業生三部分組成,且前兩部分約占公司員工的70%,年齡大都在40周歲以上。這樣的人力資源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弊端,即知識結構老化,缺乏創造力。保險公司要想從保險投資中獲益,就必須引進相應人才,同時注重公司內部年輕人才的培養。
5、保險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響保險投資收益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體制落后,投資缺乏科學決策,許多公司在科學決策、內部約束機制方面比較薄弱。由此出現了許多領導項目貸款、人情貸款等。這些項目貸款很多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甚至成為呆賬、壞賬。管理水平的落后,影響了投資收益。
中國的保險公司要生存,保險事業要發展,客觀上要求保險資金實現有效運用,但是這并不是說中國馬上就完全放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還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建立我國保險投資體制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體制
所謂保險投資體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由于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業應盡快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
建立和完善中國保險投資體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保險公司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才可能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險投資提供根本制度保證。如何加強經營管理,我個人認為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公司運作的透明度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運用法律武器,嚴懲那些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有效地維護股東的權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對經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徹底改變舊的用人機制,讓市場和競爭來決定經理的選拔,使經理的報酬與公司的業績直接掛鉤。
第三、加強管理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摒棄舊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創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方式和方法。
(三)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
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基礎,是關系到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加之其它種種原因,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太小;保險公司無法控制入市資金的風險;在目前封閉式基金占據主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被動的分紅,其變現很難實現;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過窄;保險資金中短期嚴重。
針對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加快資金入市步伐,使我國保險業能夠持續快速發展。
1、保險資金入市
(1)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運用得當,還可有效解決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利差損”問題。在《保險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投資,僅每年的利差損就有3至6個百分點,這為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埋下了巨大隱患。在銀行存款的利率為2.25%,國債的買賣收益最多不過6%-7%,在同業拆借市場上,因資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的平均收益達12%。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從長遠來看,對保險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決“利差損”具有重要的意義。
(2)保險資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險公司資產結構。如果允許保險資金按嚴格的比例進入證券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閑置的壓力。因為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是進行股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機制作用下,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原則,保險公司必然將資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長性的企業中去,這樣客觀上就使保險資產得到了相應的改善。
(3)從長期來看,保險資金入市對于啟動保險消費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保險資金入市無疑使國家找到一種對資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從而使部分社會資金與證券市場之間形成紐帶。在這個紐帶的連接過程中,不但可以改變整個社
資金的結構,還可以使經濟發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國家、企業、個人以及保險公司更好的發展。
(4)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更大的沖擊,承受著更大的壓力。保險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保單,擴大客戶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費收入如何獲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關鍵問題。在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我國暢通的多,除了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外,還可涉足證券市場甚至房地產業。所以,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經濟基礎。
(5)保險資金入市可有效緩解證券市場中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有助于穩定證券市場。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可入市的保險資金的規模將越來越大,必將會改善證券市場的資金結構,它對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2、保險資金進入短期拆借市場。
盡管保險公司都有較高的信譽,但上前還不能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而須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可以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供方便。
3、擴大可投資的企業債券范圍。
目前保險資金只可購買鐵路債券、電力債券和三峽債券,應擴大到其他的企業債券。盡管企業債券質地有好有壞,或者說存在風險,但應相信保險公司有一定的鑒別能力。
4、進行資產委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