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同協議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20 22: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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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合同協議書

篇(1)

合同簽訂后,孫某組織了劉某等20余名工人到工地施工。同年7月9日,負責工程計工的管理人員劉某在施工中被攪拌機攪傷右臂。劉某入院治療24天,醫藥費已由公司支付。2002年12月13日,劉某、孫某與公司達成協議,雙方約定公司除墊付上述醫藥費2萬元外,一次性給付劉某4萬元作為日后一切治療、殘疾者用具、殘疾者治療期間誤工補助、贍養、撫養、交通等費用開支,劉某放棄向公司索賠的權利,該協議并辦理了公證。

劉某獲得公司賠償后,其傷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傷殘四級。遂以和孫某是雇傭關系為由,將孫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孫某賠償其交通費400元,誤工費、護理費1560元,營養費500元,殘疾生活補助費17390元,殘疾賠償金5217元,被撫養人生活費87950元,合計人民幣112957元。

庭審中,孫某則認為劉某與其不存在雇傭關系,且劉某的損失已由公司賠償,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法院經審理后,對本案如何處理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孫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應依法判決孫某賠償劉某誤工費2146元,營養費93元,護理費291元,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3478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8695元,醫藥費20000元,合計人民幣66005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某以“江蘇民工隊”隊長的名義與公司簽訂的協議中包括工人的管理、工資分配與結算、福利待遇及工程結束的退場等內容,實際上是代表22名工人與公司簽訂的一份不定期勞動合同,孫某和劉某之間不具有雇傭關系的特征,劉某在施工過程中所受傷害應由公司賠償,鑒于公司已與劉某、孫某達成賠償協議,并進行了公證,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劉某的損失已獲賠償,不能因同一損害事實再行主張權利,故應駁回劉某的起訴。

篇(2)

雇傭保姆協議書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供給保姆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時間

乙方從簽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時照顧老人。

二、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為壹仟捌百元月。

三、服務資料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對老人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安全等情景全方面負責。

1、對老人要有愛心和耐心,要按時給老人吃飯、服藥。

2、老人清潔方面:每日早晨溫水洗臉洗手,每一天給老人洗腳和用毛巾擦洗身體,及時幫忙老人接大小便并清理干凈。隨時清洗老人的衣服并歸類放置。

(二)日常家居清潔

1、主要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塵、鏡子、衛生間等等。根據實際情景自行安排,不強求。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務資料供給服務。

2、甲方發現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適合繼續看護老人的情形,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甲方有義務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乙方須自覺履行上述服務項目,細心照顧老人。

3、乙方不得隨意將他人帶入甲方家中。

4、乙方如遇親友生病等急事,需臨時離開時,應征得甲方同意;

5、如乙方在甲方家因自身身體健康出現任何問題或意外,甲方不負任何職責,乙方自負。

6、乙方供給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以證實身份。供給身份證復印件供留存,終止協議時取回。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則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辭而別,否則,甲方將追究其違約職責。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雇傭保姆協議書二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 住 址:

聯 系電 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 住 址: 聯 系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供給保姆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時間

乙方從簽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時照顧老人,每月可休息 2天,具體休息時間雙方臨時商定。

二、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為2000元月,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給乙方。

三、服務資料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對老人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安全等情景全方面負責。

1、對老人要有愛心和耐心,溫和且有笑容,不要哄騙、訓斥老人,要按時給老人吃飯、服藥。

2、逐步養成老人的生活規律,按時吃飯睡覺。老人有異常表現隨時與甲方溝通,但最好不要當老人面說。

3、因雙方每日的見面機會比較少,所以雙方均將老人每日的飲食、睡眠、外出、特殊情景進行記錄,其他的要求以及提議也可一并記錄。

4、老人清潔方面:每日早晨溫水洗臉洗手,每星期給老人洗腳和用毛巾擦洗身體,及時幫忙老人接大小便并清理干凈。隨時清洗老人的衣服并歸類放置。

(二)每日三餐

1、參考冰箱存有的菜品情景,可自行決定三餐品種,主、副食以及調料、炊具等廚房用品缺少時及時向甲方提出補給要求。

2、生熟菜板不混用。生熟刀具不混用;菜板,洗菜盆和炊具、刀具用過后要即時里外清潔;廚房墻壁,柜子,抽油煙機等要隨時堅持清潔;冰箱每月至少整理一次。

(三)日常家居清潔

1、在老人睡覺或者有家人照顧時,進行基本家務工作。

2、主要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塵、鏡子、衛生間等等。根據實際情景自行安排,不強求。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務資料供給服務。

2、甲方發現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適合繼續看護老人的情形,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 甲方有義務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為其工作供給必備設備或條件。

3、乙方須自覺履行上述服務項目,細心照顧老人。

4、有任何新的需求和提議,及時提出。

5、乙方不得隨意將他人帶入甲方家中,不得隨意翻動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竊等違法行為,甲方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乙方如遇親友生病等急事,需臨時離開時,應征得甲方同意;

7、 乙方工作期間,如因其過錯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應付賠償職責。

8、乙方供給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以證實身份。供給身份證復印件供留存,終止協議時取回。

9、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則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辭而別,否則,甲方將追究其違約職責。

10、甲乙雙方均就對方保密事宜負有保密義務。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篇(3)

簽署該協議前須首先簽署《附錄:住宿、家務安排及其他要求》。

雇主責任:

1、保證家政雇工每周一天及國家法定節日休息的權利。如因雇主原因不能安排雇工休息的,雙方應按協議中工作時間條款執行。無論任何原因,都要保證家政雇工每月實際休息日不少于2天。

2、按每月固定日期準時支付家庭雇工工資。

3、履行附錄住宿、家務安排及其他要求中確認的內容。

4、不安排家政雇工從事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工作,如夜間單獨外出、電路修理、攀高、高層外墻工作等。

5、在家庭雇工使用家庭任何設備、設施前,必須予以必要的指導,尤其是高壓鍋、煤氣設施等有危險性的設備及精密、貴重用具等。

6、在雇工上崗前明確家中哪些設施、設備或物品家庭雇工不可使用或接觸,妥善保管貴重財物。

7、須清楚,任何需要專業知識才能判斷、操作的工作如救治嬰幼兒、成人急癥,家政人員不承擔責任。

8、不得命令家政雇工受雇于他人從事任何其他職務。

■家政雇工責任:

1、上崗前須接受過不少于5天的家政服務培訓。

2、上崗前提示雇主購買家政綜合保險。

3、在服務期間,對雇主家庭人員、財產的安全負有合理的謹慎義務。

4、履行附錄住宿、家務安排及其他要求中確認的內容。

5、不得受雇于他人從事其他職務。

6、因病或因事請假須及時通知雇主,若請假需離開2天以上應該盡量提前告知。

家政公司責任:

1、必須對家政雇工提供的身份證明、體檢報告、培訓經驗的真實性負責。

2、明確提示雇主為家政雇工購買家政綜合保險。

3、在家政雇工上崗前為其提供至少時長5天的家政服務培訓。

4、若家政公司愿意提供中介之外的長期服務,雇主愿意為此支付服務費用,則家政公司還應:

a、在協議期限內不限次數為雇主推薦同等級、未預訂的待崗家政雇工供選擇。

b、每月對在崗家政雇工進行不少于1次的培訓,培訓時間為家政雇工的休息日。

c、如應該更換家政雇工造成空缺的,協議期應順延。

■工作時間、薪酬、假期及其它費用:

1、家政雇工為雇主提供家政服務自______至______止。其中試用期______天,試用期間薪酬為______。

2、雇主每月需向家政雇工支付人民幣____元工資。每月____日固定為支付日,支付工資后雇傭雙方應互簽憑據留底。

3、雇主須保證家政雇工每周一天及國家法定節日休息的權利,如因雇主原因不能安排休息,經雙方協商應予以補假或補薪。雇工若因私人原因向雇主請假,可經雙方協商確定假期長短及雇主補償方案。

4、雇主須保證家政雇工在因病或身體條件無法繼續工作的情況下請假的權利。雇工在獲得正規醫生或醫療機構出示的因傷病無法工作證明的情況下,雇主無權要求家政雇工繼續工作。

5、雇主決定雇傭家政公司推薦的家政雇工后,應于簽署《家政中介登記表》之日支付家政公司中介費人民幣___元。

解除協議:

1、雇主或家政雇工任何一方可給予對方15天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15天的薪金的代通知金,以解除本協議。

2、雇傭雙方任何一方嚴重違反附錄住宿、家務安排及其他要求中確認的內容,一方可對另一方寫建議修改信,須對方確認簽字,累計3次以上便可立即解除本協議。

3、家庭雇工明顯疏忽職守,消極怠工,不忠實的行為。

4、雇主未能按協議保障家政雇工的休息、休假;拖欠工資超過2個月,或者2次以上未按固定日期發放工資的;長期給予家政雇工超負荷的工作量;明顯傷害家政雇工人身安全、健康、個人隱私及人格。

5、雇主與家政雇工私下結盟,惡意傷害家政公司利益。

誠信保證金:

如果家政公司愿意負責中介服務之外的誠信保證金監管、仲裁,則:

雇主繳納500元/年,家庭雇工繳納200元/年,由具備公信力的機構登記在冊,家政公司代為保存。如發生本協議書解除協議條款中的2、3、4、5這四條的情況,則對應扣除當事人的誠信保證金,以示懲戒。

特別約定: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三方未能執行本協議約定,三方同意均不追究責任。雇主姓名、日期:家政雇工、日期:家政公司、日期:

附錄:住宿、家務安排及其他要求

雇主及家政雇工須在簽署協議書前首先確認這份附錄,附錄的內容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是雇主向家政雇員提供的住宿、生活環境,第二是雇主對家政雇工的具體工作要求。

這份附錄須在簽署協議書至少一周前送交雇主,使雇主有足夠時間明確其提供的工作住宿、生活環境,和其對家政服務的細節以及個性化要求。家政雇工則須依據自己的能力與經驗判斷能否完成雇主所提的要求。雙方協商同意后簽署確認。

一、提供給家政雇工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與設備

1、住宿條件:______(房間大小/是否與人同住,同住人的性別、年齡)

(雇主應給予雇工合適且有合理隱私的住宿環境,不建議家政傭工與異性成人或青少年同住一室)

2、提供(或不提供)的設施:_____________

篇(4)

【案例】2012年6月19日,甲某(外國某高校在讀的外籍學生)與乙公司簽訂《實習研修協議》,約定甲某每周實習3天,實習期間每月向他支付公共交通費用、午餐費等實習補貼。2012年9月21日乙公司出具《邀請函》稱,由于業務需要,邀請他赴上海進行法律文件日語翻譯的指導和培訓,時間為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通知其停止工作。不久,甲某要求乙公司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簽證費用等2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甲某作為外籍人士,在中國就業須持有“外國人就業證”,但甲某不具備該條件,所以甲某是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故法院不支持其對乙公司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主張。甲某雖主張其辦理的商務簽證是應乙公司的要求辦理,但商務簽證亦不符合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要求,辦理商務簽證與甲某至乙公司工作無必然聯系,故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辦理簽證的費用,也無依據。

本案雖然因甲某未取得就業資格敗訴,但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乙公司確有“非法用工”之嫌。法院認定持商務簽證入境“實習”系非法就業行為,那么與此對應,乙公司聘用甲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用工”,若根據2013年7月1日實施的《出入境管理法》規定,乙公司就將面臨罰款1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的嚴厲處罰。

這個案例涉及因使用外籍實習生而可能導致的

非法用工風險。目前企業常見的外籍實習生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中國高校在讀外國學生,二是外國高校在讀的外國學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前者在取得學習簽證并在學校安排下可從事勤工助學行為,而根據2013年9月1日配套實施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就讀學校同意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如不符合上述規定,均構成“非法用工”。

因此,用工單位使用外籍實習生一般應僅限于“中國高校在讀外國留學生”,并且應當確保辦理實習簽注手續。對于外國高校的外國學生,用工單位不得采取實習用工,因為無論X1簽證還是X2簽證,均需提供境內招收單位的錄取通知書原件,因此在外國高校就讀的外國學生,無法辦理學習簽證。如果此類實習生使用“L”、“F”簽證(如本案類似)入境,則將牽涉到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的行為的問題,同時涉嫌非法就業與非法居留,企業亦可能承擔難以逃脫的行政處罰。

實習超期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沈某于2010年12月27日以實習生身份至某公司擔任技術員。當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實習協議書》,約定實習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如畢業時間延誤,則本協議自動順延)。2011年2月18日沈某在工作中受傷。2011年9月19日沈某離職。隨后,沈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經查,沈某早在2009年就領取了勞動手冊,關于2011年1月15日取得了某高校的成人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在校大學生畢業之前到用工單位實習,屬于教學過程的一部分,目的在于讓學生接觸社會,到用工單位進行社會實踐。因此,接受實習生的用工單位與尚未畢業的學生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沈某在取得畢業證書前與該公司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而2011年1月15日后,沈某已經取得畢業證書,此時沈某已具備《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并且,一方面,沈某在該公司繼續從事有償勞動,其提供的勞動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該公司對沈某進行勞動管理,并支付勞動報酬。綜合上述條件,足以證明雙方已構成勞動關系,最終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訴請。

本案中,該公司敗訴的原因在于其對沈某 “實習生”身份缺乏審查,因此走進約定了“實習期”的誤區(約定至畢業后)。實習生畢業后,由于其已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便可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受《勞動法》的約束與保護。此時,若用工單位繼續將其視為“實習生”,就將負有 “未訂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繳納社保”、“支付補償”等諸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特別是未繳納社保而導致的工傷賠償風險尤為巨大,本案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證。

由于司法實踐中,“主張實習生”的舉證責任由用工單位來承擔,因此應要求實習生提供相應證件并合理確定實習期,而不能輕信“實習生”的單方承諾。在實習期滿后更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避免產生事實勞動關系及相關的風險。

那么,“實習生”的身份該如何界定呢?根據教育部及財政部于2007年所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規定,“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因此,實習生須具備四個要素:(1)在中國依法設立的學校;(2)實施學歷教育;(3)全日制在讀;(4)具有學生身份。實踐當中也不乏員工處于非全日制學習階段(如廣泛存在的在職研究生、函授教育),這些員工不應界定為“實習生”,用工單位應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定義務。

意外傷害導致賠償風險

【案例】劉某于2011年3月作為在校大學生至甲公司進行崗前實習,實習期間甲公司每月為其支付實習補助800元。2011年5月某休息日,劉某駕駛公司同事的燃油助動車外出公干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受

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不久,劉某要求甲公司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總計1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在甲公司實習,從事甲公司銷售顧問的工作,系甲公司雇員。根據雙方所提供之證據可以證明,劉某雖于當天休息,但卻為公司辦理業務。雖然該公司認為,劉某于工作期間外出系個人行為,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對此予以證明,故應對劉某因工外出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之賠償責任。對于劉某而言,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駕駛燃油助動車時亦應注意行駛安全,但劉某未盡到這方面的注意義務,造成受傷事故發生,劉某本身也有過錯,故法院酌情確定甲公司對劉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10萬余元賠償。

由于實習中的在校學生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因此一旦發生事故也無法認定為工傷,但這并不代表實習生在工作中所受傷害,用工單位就無需承擔責任。基于實習生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若發生事故,則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進行責任認定,該《司法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傷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了精神損失費等傳統工傷保險待遇中未涵蓋的費用,最終用工單位支付的賠償標準可能遠高于同等條件下的工傷賠償。當然,如果實習生就事故本身存在過錯,可以適度降低用工單位的賠償責任,但仍不足以此消除用工單位潛在的用工風險。

因此,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會有效化解用工單位的賠償風險,同時應當加強對實習生的安全生產教育,進行相關工作流程、生產流程的培訓并安排實習生簽署確認,一則降低事故發生率,二則即使實習生違反操作規程發生事故,也可以適度主張實習生的自身過錯,從而降低賠償額度。

接受中介機構“派遣實習生”的風險

【案例】汪某系在校學生,2011年6月29日,汪某與A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暑期工實習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此次推薦學生到B公司暑期實習事宜。A公司為汪某推薦安置成功后,A公司直接從汪某工資中扣除15%,作為支付A公司暑期工“人力資源管理費”。其后,A公司與B公司另行簽訂了合作協議。

2011年8月24日,汪某在B公司車間接班發生事故,左手被機器碾壓后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不久,汪某要求A公司及B公司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4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身份為學生,依法只能認定為雇傭關系,遂不能認定為工傷。原告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汪某由A公司推薦給B公司,并在擔任擋機工期間受傷,B公司作為實際雇傭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雖然沒有雇傭原告,但原告的工資由A公司代被告B公司發放,且從中提取15%的費用,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應盡到管理教育監督之責,現因其只收錢卻不履行相應義務,致損害發生,A公司也應當承擔與其

義務相當的賠償責任。

按照操作流程,原告從事的擋機工作應當用左手拉門,右手取件,但原告事發時卻用右手拉門,左手取件,致損害發生,故原告作為雇員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失,應當依法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基于上述理由,認定原告承擔一部分事故責任。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承擔總損失的75%,A公司承擔15%的損失。

本案系一起派遣實習生出現生產事故而引發的賠償爭議,法院酌情認定了中介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實習生派遣,由于涉及派遣方、用工方和在校學生三方,從某種程度上使這種用工關系更加復雜。雖然目前我國國家層面的勞動法規并未有禁止實習生派遣的規定,但基于傳統勞務派遣用工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制,從簡化用工關系角度,實習生派遣也應該受到嚴格限制。

對此,部門規章和部分地方性法規作了探索性規定,如教育部、財政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規定:“不得通過中介機構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2013年5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也明確規定:“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對此,用工單位應限制使用實習派遣用工,可采取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介紹成功后直接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避免行政處罰風險,以及因派遣公司侵權導致的相關風險和責任。

實習結束“拒簽合同”導致追索違約金

【案例】王某原系某學院在讀學生。2010年9月16日,王某、A公司及該學院簽訂《實習協議書》,協議約定:實習期至2011年6月30日止,每月支付1500元實習補貼,另要求王某實習結束后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否則將賠償違約金18000元。該協議屬格式合同,由A公司提供。2011年6月30日,王某在A公司處辦理離職手續,期間王某確認不與A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隨后A公司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1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三方簽訂的《實習協議書》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關于王某應于實習結束后與A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否則應賠償原告違約金的內容顯然加重了王某的責任、排除了王某自主擇業的權利,亦違反了民事活動所應遵循的公平原則,該部分內容應屬無效。況且,A公司僅向王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補貼,卻要求王某為其服務三年,否則就要承擔違約金,這樣的約定顯然有違于民事活動公平、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實習結束后,雙方曾就建立勞動關系問題進行磋商,王某對A公司提出的工資標準不滿意,因此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未能簽訂勞動合同。而《實習協議書》中對三年的勞動合同的工資待遇等具體內容未作明確約定,原、被告因工資標準問題存在意見分歧,由此造成勞動合同未能簽訂,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法院據此駁回了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篇(5)

侵權和合同是輸油站上與法律聯系最為緊密的兩種債權債務關系。針對現狀,筆者僅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出發,與諸位做一些粗略的探討。

一、侵權

什么是侵權?通俗地講,是對他人合法權益(人身與財產)的一種侵犯和損害,而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的抽象性規定,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法律要件:1、行為具有違法性。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3、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的時候,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就是嚴格以上述四點為標準的。結合實際情況,作為我們輸油企業,很多時候已經不構成一般侵權行為,而是特殊侵權行為。下面分別從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五個方面逐一介紹:

(一)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針對輸油管道來講,主要是指因某種原因致使原油泄漏而發生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行為。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大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無論致害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具備三點: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存在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事實,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侵權成立,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其一,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其二,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其三,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當然,這關系到一個舉證質證的問題,這里不再贅述。

(二)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行為

輸油站上,基于工作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臨時用工,雇傭到一些人,譬如農民巡線工、食堂工作人員、保安門衛等等,他們就屬于雇傭工人,雇傭工人損害他人,或者被人損害,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就是這里需要分析的問題。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由輸油站來買單。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從事雇傭活動”,它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它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這里有一個例外規定,如果雇員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值得注意一點,如果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系雇傭關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那么賠償權利人享有選擇權,既可以向雇主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雇主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度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們定義高度危險性作業,是一種在現有的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下,即使作業者已盡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危險性作業。可以看到,輸油戰線上的管道輸油作業完全符合高度危險作業的情況。并且在免除責任的時候,立法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受害人故意。立法這樣規定,是因為高度危險作業本身行業的特殊性,一方面可以加強作業者的責任心和提高改進技術安全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科學技術發達導致的危險因素增加的情況下加強對社會大眾的保護。

(四)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志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要強調兩點,一是設置明顯標志,履行警示義務;一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這是對他人負責,同時是對自己負責。結合輸油站實際,主要是外管道施工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譬如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時,務必做好示警工作,豎立諸如“水深危險”、“路面施工,行人注意”的警示牌,盡量減輕自身的過錯責任,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據了解,輸油站上都配有公用車輛,擔負著食堂買菜,施工運輸,出差公干等各項工作和任務。作為輸油站上的司機同志,我們必須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和了解。通常地講,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首要任務是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同時向當地交警部門報案,投保車輛還需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事故損失輕微,且事故責任比較清楚,也可以選擇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問題。交警接到報案之后,會在一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主要是有無駕駛證、行駛證,以及有無違章駕駛,車況車貌情況,并結合事故現場的勘察報告,劃分雙方責任比例,制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雙方簽字生效。注意一點的是,我國實行的是司法最終裁判制度,如果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滿,仍然可以不簽字,而向當地人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此外,附帶說明一下目前糾紛處理的幾種主要方式:和解、調解、訴訟。和解是最簡單、最效率的一種解決辦法,具體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自愿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糾紛處理方式。和解不成,就可以調解,調解有法院調解和民間調解,這里主要指民間調解,它的不同在于由第三方出面協調當事人雙方,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政府機關,也可以是有聲望的個人,也可以雙方自行選定。訴訟,就是司法最終裁決了。在如何處理方面,不僅僅要做到知己知彼,而且還需要考慮到訴訟成本、效率成本的問題,因為訴訟畢竟是下下之策,勞民傷財。

二、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協議。

合同的內容紛繁復雜,問題千奇百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合同的違約賠償、定金罰則以及締約過失責任,每一個環節都充斥著矛盾與對抗。此外,《合同法》分則部分對各種具體合同又有特別的規定,譬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等。

篇(6)

原告岑志芬(羅代西之妻),女,56歲,農民,貴州省晴隆縣人。

被告劉敏,男,31歲,農民,廣西博白縣人。

被告劉敏系“合浦22365”、“合浦2297”號捕撈船船主。1998年2月,被告取得了廣西水產局漁政處簽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準其于大風江以東廣西沿岸一帶漁場潛捕貝類。2000年初,原告之子羅如金受雇到被告船上進行水下采螺,雙方口頭約定:按所采螺的賣價5:5分成,最初所采的螺須留夠2000元作押金后,才能支取工資,且在工作滿2年后,才能取走押金。3月22日下午,羅如金與羅情、盧金貴等7人隨船在北海市鐵山港區營盤鎮海面潛水采螺,船上人員盧金貴等發現離船約30米處有一人(羅如金)浮出海面,頭部沉入水里臥伏于海面,即劃木排將其救到船上進行人工呼吸,但羅已溺水死亡。3月25日,原告和羅如輝(羅如金之兄)等到合浦縣處理死者后事,被告曾給原告100元生活費及2000元喪葬費押金收據。4月5日,被告與羅如輝達成“關于羅如金意外溺水死亡事故的處理協議書”,內容為:1、羅如金溺水死亡屬意外事故,責任與被告無關;2、被告一次性向死者家屬補差旅費、安家費等7000元,死者火葬費由被告支付;3、雙方不再追究任何責任。爾后,羅如輝收到被告支付的7000元現金。但此前(3月25日)原告已向北海市天惠律師事務所律師葛金鋒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其向法院起訴索賠。4月10日,原告的委托人向北海海事法院遞交起訴狀,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喪葬費1500元,死亡補償費3186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056元,交通、伙食費3000元,共計49916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對此,被告辯稱,其與水下采螺人員按5:5分享收益,與死者系合作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在庭審時承認:羅如金采螺是由他老鄉教的,在船上學了2、3天就下水了。在采螺作業前,被告未就可能發生的事件制定預防措施和搶救方案,亦未責成專人對作業人員監護和搶救。

訴訟中,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北海海事法院于2000年5月9日依法扣押了被告所有的“合浦22365”、“合浦2297”號捕撈船,并指定被告看管,每船每日看船費70元。因被告于指定期限拒不提供擔保,且該船不宜繼續扣押,經原告申請,本院于6月6日依法裁定將上述船舶予以變賣。6月12日,本院責令被告將船舶移交法院,但被告拒不移交。經查,上述船舶已不在原來扣押碼頭。本院遂于7月4日對被告位于廣西博白縣龍潭鎮的一座房屋予以查封。7月19日,被告交納1萬元擔保金,本院于同日依法裁定對被告船舶不予變賣,但繼續扣押;扣押期間由被告看管、使用。

[審判]

北海海事法院認為,本案屬水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糾紛。被告與羅如金雖無書面合同,但依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充分證據,足以確認系水下采螺作業雇傭勞務合同關系。被告以雇主身份對羅如金進行管理,羅除按采螺收獲物的50%計為工資外,不存在對采螺及被告經營活動贏利共享、虧損共擔、風險共負的權利義務約定,即顯然不具有合伙經營之法律特征。被告辯稱系“合作”、“合伙”關系,卻不能提供符合其抗辯理由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身為雇主,未對受雇人進行嚴格崗前培訓、必要健康檢查,亦未制定嚴密防范措施,卻貿然指令受雇人為高風險潛水捕撈作業,這明顯是漠視受雇人生命健康權的行為,由此造成羅如金溺水身亡,被告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原被告達成的“關于羅如金溺水死亡事故的處理協議書”,嚴重損害了羅如金親屬之合法權益,違反憲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屬顯失公平行為,原告對該協議不予承認,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對本案賠償標準,可參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廣西區勞動廳、統計局桂政勞險字(2000)17號《關于公布1999年全區職工年均工資的通知》等進行賠付。羅如金喪葬補助金按廣西1999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計付(521元×6個月)為3126元;羅生前系原告羅代西、岑志芬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子女之一(另有一子一女為共同贍養人),故原告2人各按廣西1999年月平均工資10%享有被告賠償10年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12504元;一次性工亡補助亦按月平均工資521元計取48個月,金額為25008元。上述費用共40638元,扣除已付原告9100元,被告應賠償31538元。原告訴求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院指定被告看管被扣押船舶,同時責令其提供擔保,被告不僅未按時提供擔保,反而將船舶從原扣押碼頭轉移。在法院責令其移交船舶時,拒不移交,其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法院將對其另行處罰。被告系本案民事責任承擔者,故看船費用亦應由其負擔。

北海海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劉敏賠償原告羅代西、岑志芬死者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1538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清償;

2、財產保全費2000元,由被告劉敏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逕付本院;看船費4760元,由被告自行負擔;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16元,由原告羅代西、岑志芬負擔4356元,減半收取2178元;被告劉敏負擔1160元。

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我與羅如金并非雇傭勞動關系,而是幫工合作關系;我對羅如金之死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參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之規定計算賠償標準錯誤。我已與被上訴人達成經濟補償協議,應予認定。另外,財產保全費、看船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廣西區高級法院經審理后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并認為:上訴人與羅如金之間是雇傭關系,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上訴人對羅如金在工作期間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即應支付喪葬費、傷亡補助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補助費等。至于賠償標準,因我國在這方面無明確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廣西區勞動廳、統計局的有關規定計算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判令看船費由上訴人負擔是正確的。廣西區高級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00年11月2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被告劉敏與被害人羅如金的關系是雇傭勞務合同關系被告及其委托人在一、二審中都始終不渝地辯解:劉敏與羅如金的關系是“合伙”關系,理由是挖螺所得雙方約定5:5分成,因而存在一個權利共享、風險共擔的事實,故在人身傷亡的處理上,被害人亦應承擔一定的損害責任。這一辯解是站不住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根據上述兩法的有關規定,在合伙關系中,當事人具有以下的權利義務:第一,權利方面:各合伙人具有合伙事務的經營執行權,即合伙人共同經營合伙事務;合伙的重大事務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權對合伙經營的各種情況行使監督檢查權;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由合伙人共有,即各合伙人享有盈余分配權。第二,義務方面,合伙人實際繳付出資,出資的方式可以是資金、技術、實物、勞務、知識產權等;承擔合伙事務,分擔合伙虧損;保護合伙財產;競業禁止。本案中,被害人羅如金并沒有享受上述權利,亦未承擔上述義務,故被告劉敏與羅如金之間不是合伙關系。

被告劉敏與羅如金的關系應是雇傭勞務合同關系,理由是:第一,羅如金只是以出賣自己的勞務為生,除提供勞務外,別無長物;第二,羅如金并不承擔采螺所需生產工具的投資,對采螺的盈利和虧損都不承擔責任,而僅是領取固定比例的工資;第三,羅如金對采螺事務不具有決定權和管理權,只能服從雇主的管理;第四,雙方所約定固定的5:5分成,并不意味著權利共享、風險共擔,相反,它只是一種與勞動成果掛鉤的分配形式,是雇傭勞務合同中對報酬的一種約定形式,體現的是按勞分配原則。

篇(7)

[作者簡介]高菲,廣州大學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輔導員,法學碩士,廣東廣州510006

[中圖分類號]13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3-0117-03

2007年1月中旬開始,廣東《新快報》派出記者和實習生,對廣州市數十家麥當勞、肯德基、必勝客餐廳使用非全日制員工的情況展開調查。干1小時只有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半、工作4小時才能無薪休息15分鐘、一年下來拿不到勞動協議……肯德基、麥當勞、必勝客等洋快餐店涉嫌違法用工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這些洋快餐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向兼職在校大學生支付報酬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法》?新的《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打工者的權益日益受到社會的關心和重視,而作為特殊的勞動者群體的大學生也應當成為社會共同關心保護的對象,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權益如何進行法律保護更是人們探討的話題。

一、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現狀

所謂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勞動。通過生產實踐,接觸社會,增長才干,勞動所得則作為學習期間的經濟補益。由此可見,勤工助學是以“工”為前提,以“學”為目的,勤工助學只是學生在課余時間從事的課余活動之一,不是學生的主要任務,勤工助學所得的收入并不是學生獲取生活費用的唯一途徑,而只是帶有補償性質的支付。勤工助學在當今高校中已十分普遍,大學生從事勤工助學的原因各異,有的是為了賺取生活費,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有的是為了充實課余生活,獲得一份社會經歷,從而為畢業后邁入社會奠定基礎。

按照勤工助學的工作場所進行劃分,可以分為校內勤工助學和校外勤工助學兩種類型。校內勤工助學的雇傭者通常是校內各行政部門,學生從事的大多是打字、傳遞文件等輔助行政工作,學生的各種權益均能夠得到較好的保障。但由于財力物力的有限,學校可以提供的勤工助學崗位極其有限,難以滿足廣大學生的要求。同時,相對于校外勤工助學而言,校內勤工助學收入較低,因此更多的大學生選擇了校外勤工助學的方式。根據一份調查結果顯示,63.6%的大學生有過校外勤工助學的經歷,校外勤工助學多集中在家庭教師、技術兼職、商品促銷、市場調查和主持禮儀等領域。其中約有47.8%的大學生遭遇過“打工陷阱”,如欺騙介紹費、拿不到工資、超時工作等等,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而這其中僅有2.2%的大學生向法院,7.4%的大學生通過勞動仲裁或向相關的勞動部門投訴,有37.1%的大學生則采取了其他方法。仍有53.3%的大學生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采取了忍氣吞聲的態度。由此可見,在社會信用制度不健全、中介機構經營不規范,大學生本身信用及法律意識薄弱等條件的制約下,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遭受權利侵害的情況十分嚴重。盡管如此,大學生卻普遍沒有采取正確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大學生在校外勤工助學中的弱勢地位十分明顯。

二、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就意味著,高校大學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其身份仍然是學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勤工助學行為不適用《勞動法》。許多人提出,《意見》是1995年頒布實施的,當時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情況還不普遍,現在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越來越普遍,其權益遭受侵害的情況日益嚴重,其他法律已不足以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將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將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種特殊形式予以保護。

但是,根據2007年6月29日通過。并于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68、69條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該條規定僅適用于勞動者,而不適用于學生等其他人員。也就是說,新的《勞動合同法》依然沒有將大學生列入其調整范圍。

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就不受法律的保護了呢?其實不然。雖然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但是依然受《民法》有關雇傭關系的調整。查看我國法律法規,我們找不到對雇傭關系的說明,也找不到“雇傭關系”這個詞的使用。因而,根據法律法規認定何種關系屬于雇傭關系非常困難。從法律角度對雇傭關系加以界定就難上加難。目前,在我國,我們僅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找到有關雇傭活動的解釋,其第9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同時,我國許多司法解釋均對雇主和雇工責任進行了規定。根據以上司法解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法律法規中但凡涉及雇主與雇工,就可以推定兩者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臺灣地區民法學專家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而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中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篇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中,雙方簽訂的用工協議或口頭約定即可視為雇傭合同,可以認定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即使雙方沒有簽訂雇傭合同或進行約定,但只要符合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要件,仍然可以認定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因此,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適用雇傭關系的有關法律規定,可以通過雇傭關系予以保護。

三、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法律保護分析

由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知,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也是受到民法雇傭關系保護的,為什么人們強調要將大學生勤工助學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呢?事實上,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是有根本區別的。根據法律規定,一旦確立勞動關系,即適用《勞動法》的各項規定,包括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等,而民事雇傭關系則沒有關

于此方面的規定。由此可見,《勞動法》的保護要比《民法》的保護層面高、力度大。

但是,是不是所有公民都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呢?其實不然。不但以學生為代表的不以勞動所得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不適用《勞動法》,即使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均不適用《勞動法》。事實上,《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范圍是很狹窄的。一般意義上,勞動者是以勞動所得作為自己生活來源的人,而學生作為消費群體,其生活來源大部分來自家庭的支持,即使部分學生可以通過勤工助學等途徑完全承擔自己的學費和生活費,但關鍵的一點在于,在校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一旦把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將會涉及許多復雜的問題,如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是否均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而一旦適用后,學生是否還是學生的主體身份呢?因此,《意見》的規定是有其合理性的,雖然頒布時間距今已過了十幾年,但只要大學生的主要任務依然是學習,而不是勞動,那么大學生與勞動者就存在質的區別,不能適用《勞動法》的保護。

那么,《民法》有關雇傭關系的保護是否足以保護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權益呢?就目前的規定而言,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尚未對民事雇傭關系下一個明確的定義,這就給法律適用帶來一定的困難。如何認定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受民事雇傭關系的調整,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不統一的做法。同時,目前法律僅在涉及雇主和雇工責任分擔時才提及雇傭關系,規定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非故意地引起第三人傷害時,由雇主承擔責任,以保護雇工的權益。但是法律對如何更全面地保護雇工本身的權益則有所欠缺,如當雇工本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時則只能適用《民法》有關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這比《勞動法》中有關工傷賠償的標準要低得多,這顯然不利于雇工權益的全面保護。同時,大學生作為參與生產實踐的一個特殊群體,其主要任務仍然是學習,因此,與《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身體健康等權利相比,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行為的法律保護應著重落在對他們健康權利的保護上,如規定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最高工作時間,保障他們不因工作而荒廢學業,顧此失彼。

由此可見,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行為不適用《勞動法》的保護有其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國有關民事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行為的保護明顯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完善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法律保護的建議

在高等教育迅速發展,教育內容和形式進一步多樣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選擇了勤工助學作為豐富學習內容、開闊視野的重要途徑。但是,由于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法律規定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原因,大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十分普遍。我們應當不斷完善法律規定,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予以更全面的保護。

1 從法律規定而言,有必要加大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保護力度。《勞動法》保護的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除了《勞動法》的保護以外,廣義上的勞動者就沒有其他法律來保護。如公務員雖然不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卻受到《公務員法》的特別法保護。大學生作為參與生產實踐的一個特殊群體,是在校學生,因此,應在特別法,如《高等教育法》中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給予特別法的保護。另外,法律應對民事雇傭關系予以明確規定,統一標準,使各地法院在判斷民事雇傭關系時有法可依。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年。

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一張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傷害保險卡,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期間與本協議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三條 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屬意見: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乙方關系: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勞務雇傭合同模板二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勞務派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勞務派遺內容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供乙方擇優使用。

2.甲方輸出給乙方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三、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勞務費(基本勞務費、考核勞務費)、社會保險費和輸出勞務服務費。

2.勞務費用各項標準: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標準收取輸出勞務服務費。

3.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日前從銀行足額劃付到甲方賬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勞務人員工資應由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四、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要根據乙方的用工需求,_____天內提供合適人選供乙方考核,對乙方確定的用工對象,甲方在天內辦理好相關上崗手續。

2.甲方每月日發放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從工資中代扣)。

3.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生育事宜,由甲方負責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

4.乙方辭退的勞務派遣人員由甲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甲方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6.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拖欠各類應付資金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五、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與其簽訂《上崗協議書》,明確勞務內容以及要求和工資(勞務費用)標準等。

2.乙方應為勞務人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經有關權威部門認定),乙方要配合甲方處理,有關處理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乙方需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核獎懲,勞務派遣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終止上崗協議,并退還甲方,對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其賠償。

5.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六、勞動爭議處理

與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起仲裁、訴訟。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約定。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務雇傭合同模板三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系人: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管理和專業技術類/()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

(五)除臨時性工作或者短期學習培訓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或單位工作和學習培訓,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元/月;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日(或第周)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并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乙方認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屬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約定事項:

(1)甲方要求乙方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勞動紀律和相關管理制度。若有違反,將按甲方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嚴重者進行開除或辭退,或者通過有關法律部門,要求反補償。

(2)當乙方工作滿半年時,甲方為乙購買社會保險。

(3)當出現如下情況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無任何補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篇(9)

中圖分類號:D922.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9-0268-01

一、人工駕送商品車發生交通事故簡述

2015年4月18日20時許,梁某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也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無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與行人王某、郭某、蔣某相撞,導致王某現場死亡,郭某、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梁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郭某、蔣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查,該肇事車輛系迪鑫公司向長城公司購買。長城公司與長城螞蟻公司簽訂商品車運輸協議,約定由長城螞蟻公司承運國內所有區域的汽車系列產品。長城螞蟻公司與特貨汽車物流公司簽訂商品車鐵路運輸合同,由特貨汽車物流公司開展該系列商品車的物流業務,特貨汽車物流公司與青松吉公司簽訂商品汽車卸載配送合同,約定青松吉公司承運特貨汽車物流公司商品汽車的卸載及配送服務,青松吉公司與王某簽訂《商品汽車配送業務承包協議書》,王某安排其雇員梁某通過人工駕送的方式運輸肇事車輛。

王某家屬向法院要求迪鑫公司、特貨汽車物流公司、青松吉公司、王某、梁某連帶賠償1108198.72元;其中,由梁某、王某和青松吉公司按照交強險條例對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肇事損失承擔先行賠付110000元的責任。

二、當事各方的主張和法院的裁判理由

梁某認為:梁某系王某的雇員,其行為導致的后果應當由王某承擔;王某認為:本案不適用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王某不應當承擔責任;青松吉公司認為:其一,公司與王某系運輸合同關系,合同約定王某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王某承擔;其二,本案所涉肇事車輛并非上路行駛的運輸工具,而是商品,不應當參照先行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特貨汽車物流公司認為:公司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迪鑫公司認為:公司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p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司機梁某系王某雇員,接受王某的指令通過人工駕送的方式運輸肇事車輛,導致事故發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梁某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且本身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王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青松吉公司在車輛未取得通行牌證的情況下,將車輛交由無運輸資質的王某通過人工駕送的方式運輸,存在過錯,合同約定不能免除其責任,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迪鑫公司與中鐵特貨公司均是與有運輸資格的運輸公司簽訂的運輸協議,對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交強險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機動車”應當是已經出售給消費者使用的運輸工具,而非運輸過程中違法上路的商品車。本案的肇事車輛是商品而非運輸工具,事故是商品車違規運輸導致而非運輸工具在駕駛過程中導致,故各被告不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認定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為491082元,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認定梁某、王某、青松吉物流公司連帶承擔70%的責任共計343757元。

三、對案件爭議焦點問題的評析

第一,梁某、王某、青松吉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規定雖未明確違規上路的商品車是否需要購買交強險,但這里的“機動車”應當做廣義理解,既包括違規上路行駛的商品車,也包括已經出售給消費者使用的車輛,也就是說,所有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都應當購買交強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肇事車輛尚未交付給迪鑫公司,迪鑫公司不是車輛的管理人和所有人,特貨汽車物流公司是與有運輸資質的青松吉公司簽訂的運輸協議,故迪鑫公司與特貨汽車物流公司不是投保義務人,無需為違規上路的商品車購買交強險。青松吉公司負責肇事車輛從王家營西站運輸至指定的4S店,對這段期間內車輛的運輸具有安全管理義務,是車輛的管理人,有為違規上路的機動車購買交強險的義務。同時,王某作為車輛的實際承運人和管理人,在雇傭駕駛員通過人工配送的方式運輸車輛時,負有購買交強險的義務。梁某作為侵權人,在機動車未購買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雇員梁某履職有重大過錯應與雇主王某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中,梁某明知其所駕駛的商品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也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情況下,不符合上路行駛的條件下,仍然駕駛該機動車,同時超速行駛,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認定為其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其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青松吉公司雖然與王某簽訂的運輸協議中有免責條款,但是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青松吉公司安排沒有運輸資質的王某實際運輸并且沒有禁止王某通過人工駕送的方式運輸車輛,青松吉公司系專業物流運輸公司,也是車輛肇事之時的合法承運人,應當為其不遵守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運人選任無資質的個人承擔運輸工作)以及對無資質運輸人的工作監督管理缺失,最終導致商品車非法上路肇事致三人死亡的事故承擔責任。對此,《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篇(10)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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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人員的有關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總則

1.應乙方聘請,甲方同意從內地選派_________名勞務人員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勞務人員(以下簡稱勞務人員)在香港工作期限為_________個月。

3.勞務人員的年齡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歲,并具有_________畢業文化程度。

4.勞務人員須身體健康,須經內地縣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包括肺部X光檢查)合格。女性人員臨赴港前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未孕證明。

5.勞務人員須在技術專業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經乙方考試或其他形式考核認可方可派出,考試或考核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6.乙方與甲方勞務人員個人之間所簽訂的雇傭合約必須采用香港有關當局規定的標準合約《聘用外地雇員的雇傭合約》,該合約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工資和其他待遇

1.勞務人員與香港當地雇員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本協議雇傭的勞務人員底薪為:工種_____________;人數_________;每人月工資_________(港幣)元。

2.乙方對勞務人員工資每月結算一次。乙方須以自動轉賬方式將工資直接存入以勞務人員名義開立的銀行賬號內。

3.勞務人員除上述薪酬外,還享有與當地同等職位雇員一樣的獎勵、增薪和其他應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內并無相等的職位,則與其他公司相等職位的本地雇員相等。

4.協議期內,若因企業臨時停產、息業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勞務人員暫時不能工作,乙方須照常支付該期間內的基本工資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協議,乙方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資作為代替通知金。

第三條 工作時間、休假及加班待遇

1.勞務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超時工作,乙方須按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及當地同等人員標準付給勞務人員相應的報酬。

2.勞務人員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節、假日。節假日加班與當地雇員享受同等待遇。

3.勞務人員服務滿一年,可磧兇釕?天有薪年假。

第四條 勞保福利待遇

1.乙方負責為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住宿,住宿條件須符合香港有關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共同核定。

2.勞務人員由于受雇及在雇傭期內遭遇意外而受傷、患上職業病或發生有關醫療事宜,乙方應負責一切必需的醫藥費及住院費,并支付補償。此條款自勞務人員抵港之日起生效。

3.勞務人員享有與當地人員同等的醫療服務和職業意外、人身意外及職業疾病醫療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負責購買保險及承擔所需費用。

4.如醫生證明勞務人員因生病或受傷不適宜再繼續受雇,乙方便應將勞務人員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擔有關費用及傷遣費。

5.勞務人員在協議期內發生意外,乙方須按保險條例負責為勞務人員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意外死亡,乙方須負擔將勞務人員遺體及個人物品運返其居住地的運輸費用。

6.勞務人員工作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由乙方免費提供。

7.勞務人員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稅收,均由乙方負責申報,按香港現行稅法執行。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在內地初選所需各類勞務人員,安排時間由乙方面試考核;

(2)負責安排核定人員到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身體,辦理體格合格證明書;

(3)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出境的一切手續;

(4)教育勞務人員嚴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遵守協議和乙方有關的規章制度。

2.乙方責任

(1)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許可等手續并承擔所需費用_________港幣,此費用自簽約時交付;

(2)乙方負責勞務人員體檢的費用;

(3)乙方負責勞務人員從內地居住地至香港及于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4)負責協議期內對勞務人員在香港期間的管理;

(5)負責勞務人員滿一年后延期簽證費用,該項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香港簽證處當時的規定支付;

(6)負責在規定的14天內安排因停產、息業、破產、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勞務人員返回內地。

第六條 勞務人員的責任和人員的更換

1.勞務人員的責任

(1)必須遵守香港現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本協議的條款;

(3)協議期內,不準私自變換工作另行求職或兼職;

(4)不得與任何人發生借貸關系;

(5)協議期滿,必須按時回內地,不準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6)遵守廠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準罷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員更換,如發生下列情況,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可以遣返或更換人員:

(1)勞務人員申請與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結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為,不宜繼續工作;

(3)不履行或破壞協議;

(4)懷孕;

(5)因病需長期治療,不能繼續工作。

3.屬以上(1)~(4)款的情況,如與乙方有關,路費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乙方負責;如與乙方無關,路費由被遣返的勞務人員自負,屬第(5)款的情況,路費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協議的生效、終止和延長

1.本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按雙方簽字之日起并經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有效期從勞務人員進入香港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2.協議到期如需續約,甲、乙雙方需提前兩個月協商續訂。勞務人員到期后須返回內地;續約后乙方所需人員,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協商作出安排。

3.協議生效后不準單方面終止。如單方違約,須支付對方為此而付出的費用并加付工人一個月工資。

4.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雙方可協商終止協議:

(1)香港新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香港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協議為非法或本協議規定的勞務人員不能繼續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使得協議無法執行。

本協議如在上述情況下終止,乙方則負責安排勞務人員回內地并負擔所需費用。

第八條 仲裁

因執行本協議所引起的任何爭議,由簽約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仍不能解決,將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方所在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為最終裁決,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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