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履職報告匯總十篇

時間:2022-06-09 04: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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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履職報告

篇(1)

全面質量管理是經濟管理學中的一個概念。是指企業全體人員和各部門齊心協力,運用經營管理技術、疏理統計方法,結合思想教育,建立起的經濟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種資源,制造出符合設計要求和用戶期望的優質產品。

審計而言,每一份審計報告、每一份審計決定都是審計工作者辛勤勞動的產品,要保證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領導決策需要、符合社會公眾期望,必須樹立起自審計項目計劃到審計決定執行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意識,嚴格把好各個環節的質量關口。

今天,審計機關已走過了25年不平凡的光輝歷程,開創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之路,初步建立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在推動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診斷”和“免疫”作用,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因此,新形勢下的審計工作,已不再是80年代的邊組建邊工作,90年代的抓重點打基礎的時候了,而是提高質量,防范風險,必須加強,不能削弱的年代了。審計理論已從“診斷監督觀”上升到“免疫系統觀”,為此,一定要把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作為審計工作的靈魂和核心來抓緊、抓實、抓好,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做到使我們的每一個審計項目都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讓黨委政府放心,讓人民群眾放心。

二、必須堅持依法審計

首先,隨著依法治國方針的深入貫徹,我國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人們的法制觀念不斷加強,要求審計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辦事、嚴格執法的法律意識。其次,審計在社會公眾心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群眾要求審計監督的愿望空前強烈,要求審計人員具有更強的執法責任感。但是,無論社會各界對審計執法的需求多么迫切,審計工作者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賦予的職權和范圍進行審計。否則,超越法定職權行政,既容易引起行政官司,又侵犯了其他執法主體的利益,反而擾亂了執法秩序,降低了審計工作效率。

三、嚴格遵守審計程序

正如企業產品的制造要經過嚴格的工藝流程一樣,每一個審計項目的完成,都要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程序。從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工作方案編制、審前調查、審計組成員的安排、審計實施方案制定、審計通知書的制發……直至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檢查,要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出高效節能的工作程序并加以有效執行。既有利于組織協調,整合審計資源,忙而不亂;又可以追溯檢查,查找原因,調整或完善前一環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達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做好審計過程控制

審計過程中的情況千變萬化。審計機關要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必須要著眼于審計過程控制。通過對審計全過程的分析、控制和改進,控制影響審計項目質量的各個環節和所有活動,對相關的資源進行科學管理,減少重復無效的環節,從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五、審計處理要適度

審計處理只是一種手段,促進規范和提高才是審計的目的。所以審計處理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結合被審計單位存在問題的客觀情況和歷史背景,科學地分析和選擇處理方法,有利于被審計單位整改,達到促進規范管理和提高效益的目的,從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特別是需要移送處理的事項,必須慎重處理,既不能放縱任何問題,也絕不能提供虛假審計信息。放縱了問題,審計失去了監督作用;提供了虛假信息,必將產生負面影響,制造混亂,后果嚴重,并勢必降低審計工作效率。

六、審計技術手段要提高

隨著被審計單位計算機技術的普及應用,審計技術手段應得到更進一步的提高,特別是OA技術的應用要常規化。除計算機審計技術之外,攝像、錄音、速記等取證技術也應得到普及,將有利于審計取證的完整、及時和有效,從而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七、優秀項目評選要完善

優秀審計項目和案例匯聚了優秀的審計經驗和智慧,要繼續堅持去年開展的巡講制度,組織審計人員學習、研究優秀審計項目和案例,通過總結成功經驗,研究內在規律,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發現問題和把握問題的能力。通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培養造就一批業務拔尖人才。

近年來,實踐證明,通過優秀項目的評選,在精神與物資獎勵的鼓舞和推動下,尤其是將這一條件作為提拔新干部的考核標準的激勵下,涌現出了一大批優秀人才,打造出了許多高質量、高效率的精品項目,對于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還存在評比標準不盡合理的問題,為此,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繼續堅持優秀審計項目的評選和擴大巡講面;二是加大優秀審計項目的評選力度;三是完善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結合實際修訂計分標準,堅持標準不限名額,有多少評多少。

八、用人導向要正確

審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繁瑣的、辛勤的勞動,每一個審計項目的完成,審計人員都要付出辛勤的勞動和很多的心血。實踐證明,尤其是那些在審計環境惡劣、問題復雜的審計項目中能夠把好質量關口,取得顯著成績的審計人員,不但需要具備高超的審計技術水平和敬業精神,而且需要付出更多的勞動和心血。審計機關在干部提拔、職位升遷方面,應將這些同志作為重點培養和考察對象,使其能感受到成就感和受重視,從而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正確引導審計人員“向質量求生存,向效率求發展”,有為才有位,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九、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

領導干部作為單位的統帥和指揮官,其言行舉止是干部職工學習的風向標。領導對質量的認識和決心,決定干部職工的質量意識。如果領導只作口頭號召,自己不帶頭,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就是紙上談兵。領導帶頭,全員參與,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將起到立竿見影的示范作用。

十、教育培訓要先行

篇(2)

1、認真學習《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首先要學好審計法律法規。近幾年來,我局一直按照審計署“人、法、技”建設的要求,認真學習《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學習與審計行政執法相關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認真學習與審計業務工作相關的會計法、預算法、稅收征管法。通過學習,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做到自覺遵守《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2、廣泛宣傳《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執行好審計法律法規,不僅我局審計人員要熟悉審計法律法規,更要讓全社會熟悉審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良好氛圍。為此,我局采取多種渠道宣傳審計法律法規,讓社會各界和有關單位了解審計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和執行審計法律法規,支持審計工作,主動接受審計。

3、認真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

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要靠制度和機制來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審計復核工作辦法》、《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等制度辦法,健全了審計復核機構,完善了三級復核機制。同時,認真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全面規范審計行政執法行為,對審計執法的各個環節,全面加強控制約束,從制度上、程序上預防以審謀私、講人情、放棄原則等問題的發生。

4、依法行政提高審計執法水平

我局在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堅持依法行政,提高審計執法水平,緊緊圍繞“角度、廣度、力度、尺度”四個環節開展審計工作。一是圍繞中心,選準審計角度,將群眾普遍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問題及多年未審計的單位作為重點審計對象;二是突出重點,加大審計力度,著力查處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原則,做好違紀違規問題的定性和處理工作;三是拓寬領域,擴大審計廣度,積極開展重點領域、專項資金的審計;四是寬嚴結合,掌握處罰尺度。在依法審計的前提下,考慮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重在加強教育、促進整改,不斷增強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財經法紀意識,規范財務管理。通過這四項工作,我局既堅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審計執法水平。

二、貫徹落實審計法律法規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審計業務

2007--2011年,我局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各項專業審計工作為突破口,密切聯系我區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審計工作,全面完成審計業務。五年間共完成審計項目40個,累計查出違規資金130,050元,管理不規范資金1,220,032.52元,提出審計建議13條,向市審計局報送審計論文和審計信息22篇,審計項目被評為市級優秀審計項目二等獎2個、三等獎1個。

2、促進了審計規范化建設

我局繼續推行政務公開和執法公開,將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公布上墻,并相繼公開了審計聽證規定、審計處罰告知、審計工作紀律、被審計單位承諾書等方面內容,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了審計規范化建設。

3、提高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我局堅持每星期業務學習制度,抓好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加強工作作風建設,增強審計人員的服務意識,堅持“一審二幫三促”的方針,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加強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審前廉政談話制度,培養審計人員廉潔、公正、嚴謹的工作紀律,認真努力做好各項審計業務工作。通過這些工作,我局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明顯提高,在全面完成審計業務工作的同時,沒有發生違紀違規情況,樹立了良好的審計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局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審計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問題,其突出問題是審計人員對審計法律法規學習不夠,業務知識還不夠全面扎實,勤勉工作、服務意識不夠濃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業務輕學習現象,沒有把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作為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根本性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四、解決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1、加強學習,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水平與法律意識

要針對部分審計人員沒有完全掌握審計法律法規的現實情況,加強學習,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時間,專門學習審計法律法規。要聘請法律專家和學者給審計人員講解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水平與法律意識,為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打下扎實法律基礎。

2、加強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

篇(3)

一級質量復核是三級質量復核之中的第一個環節,對于保證審計報告質量起著基礎性的作用,一般由項目經理或者項目骨干人員承擔。

(一)一級質量復核的基本程序。1. 項目組成員整理好審計工作底稿,由項目經理或者骨干成員根據現場審計收集的充分證據審核工作底稿,并撰寫完成審計報告(草稿);2. 審計報告(草稿)撰寫完畢后,由項目經理或者骨干成員負責修改定稿,即進行一級復核;3.項目經理或者骨干成員將電子版審計報告(草稿)打印成紙質審計報告(草稿),并加上“審計報告簽發單”,以便逐級審核后簽字。

(二)一級質量復核程序中容易出現的主要問題。第一,個別項目經理在審計報告還沒有真正修改定稿、財務數據和文字內容沒有全部核對準確的情況下,就將審計報告(草稿)移入二級復核程序。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有的項目經理錯誤地認為,后面有二級復核和三級復核環節把關,一級復核是否徹底并不重要。這種情況的出現,既與客戶對提供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有關,也與報告撰寫人和一級復核人員沒有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有關。第二,有的項目經理于一級復核時,對報告模版要求披露的財務信息模塊進行了刪除,使財務報告的內容殘缺不全;也有個別項目經理應客戶的要求,擅自將與客戶稅收、利潤等敏感性數據有關的表格添加到審計報告中,這勢必增加審計報告的潛在風險。第三,審計報告撰寫與一級質量復核工作由同一人承擔,導致一級復核程序流于形式。即審計報告由項目經理親自撰寫且自己定稿,沒有進行真正意義上的一級質量復核。這是因為項目經理之間沒有經濟利益制約關系,不便于劃分差錯責任,組織在不同項目經理之間進行一級交叉復核又存在很大的難度。

(三)完善一級質量復核程序的構想。第一,進一步完善一級質量復核的控制辦法,加大對項目經理報告質量的考核力度。項目經理是否盡職盡責對于審計報告質量的高低具有第一位的作用,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將審計報告質量等級評價與項目經理的薪酬、晉職、晉級進行掛鉤。第二,審計報告撰寫人如果需要添加和刪去審計報告模版規定的基本內容,必須事先報請分管合伙人同意,否則就應作為重大差錯處理。第三,有必要在審計報告簽發單上增加“審計報告撰寫人”一欄,以便撰寫人撰寫完畢后在其中簽上自己的姓名和時間,然后交由一級質量復核人復核并簽字。為防止一級復核程序形同虛設,需規定報告撰寫與一級質量復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擔和簽字。如果是項目經理撰寫審計報告,則必須由同一項目組里的另一骨干成員承擔一級質量復核工作并簽字,反之亦然。

二、二級質量復核的必要程序、基本內容、主要問題和改進構想

二級質量復核工作一般由審計部門經理或其委托的復核人員承擔,相對質監部來說具有半專業化半職業化的性質。因此,要按照復核的基本內容與要求逐一進行復核,不可“偷工減料”。

(一)二級質量復核的必要程序。1. 二級質量復核人員做好質量復核中發現差錯的詳細記錄,并在審計報告簽發單上簽字,以明確責任;2. 二級質量復核人員發現有疑問要親自與項目經理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3. 項目經理按照復核記錄和溝通一致的意見,對審計報告草稿進行修改。

(二)二級質量復核的基本內容。1. 復核報告主表與附表中的所有數據、比例是否準確;2. 復核報告全部文字表述是否準確,有無錯誤、遺漏和重復的內容;3. 復核報告中的重大財務信息是否準確,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導致的經濟事項調整是否正確等,必要時還需要核對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4. 復核報告所有大小標題是否正確、一致;5. 復核報告全文的字體、字號和間隔是否符合本所審計報告模版規定的風格要求;6. 復核報告各個級次的序號是否正確、連續;7. 復核報告所有落款的日期是否正確、一致。

(三)二級質量復核環節容易出現的主要問題。第一,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產出的旺季(每年1月至4月)需要進行二級質量復核的審計報告數量很多,如果每個審計部門只有一位二級質量復核人員,就難以及時完成二級質量復核工作任務,因而影響審計報告產出的及時性。第二,為解決二級質量復核人員不夠的問題,有的審計部門負責人會臨時安排其他審計人員加入到二級復核人員的行列。而這些審計人員可能沒有質量復核的經歷,缺乏復核工作的經驗,一般難以充分發現審計報告草稿中的各種差錯,因此會降低二級復核的差錯攔截率。第三,有的項目經理為了迅速出具審計報告而希望簡化復核程序,要求二級復核人員只簽字、不復核,或要求復核人員只審閱一下審計報告的格式就簽字過關。第四,個別項目經理沒有按照二級復核記錄和與二級復核人員溝通所達成的意見對審計報告草稿進行全面修改,就將審計報告(草稿)移送到三級質量復核程序。例如當項目經理在與二級復核人員對存疑事項溝通達成一致后,仍然將審計報告草稿回歸到并不完全正確的報告模版中去。應該知道,再好的審計報告模板也會有文字表述和報表格式方面的錯誤,質量復核人員和項目經理應當及時發現和實事求是地改正這些錯誤。

(四)提高二級質量復核差錯攔截率的改進構想。第一,對于復核工作量大與二級質量復核人員少的矛盾,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兩種辦法予以解決。一是各審計部門可以在審計報告產出旺季多安排其他審計人員參加二級質量復核工作,且要求這些參與復核人員保持相對穩定。二是在同一審計部門內組織項目經理間進行交叉的二級質量初步復核,然后由相對固定的一名二級質量復核人員重點把關后簽字。這樣,既可以提高二級質量復核效率,又可以增進審計報告質量的穩定性。第二,要在審計報告質量復核的制度規定中,授予二級質量復核人員“發回重審”的權力。即為防止個別項目經理不負責任、粗制濫造,當二級復核人員發現審計報告問題很多時,有權將審計報告草稿退給項目經理,由其繼續修改完善后再進入二級質量復核程序。第三,為了防止有的二級質量復核人員“不復核就簽字”的情況發生,可以在報告質量復核制度中規定,將二級復核人員的復核記錄納入審計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這樣,一方面可以檢查二級質量復核人員是否檢查發現了應當發現的差錯,另一方面又可以驗證項目經理是否按照復核記錄進行了全面的修改。

三、三級質量復核的一般程序、主要問題和改進構想

無論是三級質量復核還是第三級質量復核,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指南中都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實行三級質量復核的會計師事務所中,一般有兩種三級質量復核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先由主任會計師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會計師(包括合伙人、副總經理等)承擔第三級質量復核程序并簽字,之后再由質監部進行總體質量控制復核;第二種模式,是先由質監部負責第三級質量復核,然后再由主任會計師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會計師審核簽字。由于筆者傾向于會計師事務所采取第二種模式進行三級質量復核,因此選擇第二種模式展開論述。

篇(4)

    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規定了客戶在信貸調查時,有權要求告知信用調查的性質和范圍、正在編輯的信息種類以及收到報告的人員姓名等。客戶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對調查請求作出響應。客戶有權利要求任何錯誤的或誤解的材料重新調查,并且,如果未經核實,就必須從檔案中刪除。如果對報告中某部分正確性有懷疑,客戶有權利在檔案中存入他們自己的一百字左右的聲明,來闡明他們關于這件事的立場,這些聲明將成為永久記錄的一部分。客戶有權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報告機構對自己信用狀況的評價,并且具有對不實負面信息的申訴權利。當事人有權取得自身的資信調查報告和復本,其他合法使用客戶資信調查報告的機構或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即使當事人同意也屬違法行為。[1]

    1996年,國會又出臺兩個法令,分別修改和補充了公平信用報告法,它們是智能授權法和債務催收改進法。前者在原法律規定的合法取得客戶信用報告的五種情況中,授權聯邦調查局可以偵察目的為由取得所需的客戶信用調查報告;后者授權聯邦政府機構可以在債務催收活動中,根據需要取得客戶信用調查報告。[1]

    2003年,國會又對FCRA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公平和正確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FACT),增加了客戶改進信用報告正確性,預防身份竊取,限制金融機構使用共享的敏感信息推銷金融產品。該法增加規定,從其他機構獲得客戶信用報告信息的金融機構,不能使用這一信息對客戶進行市場行銷,除非金融機構明確顯著地向客戶披露這一信息,并且給予客戶選擇接受這一市場行銷的機會①。FACT的很多規定,涉及披露信用評分、向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信息的正確性、客戶對信息提供者直接提出異議的權利、提供給信用報告機構的負面消息的披露、風險等級的披露、處理包含了欺詐警告的客戶信用報告的程序,以及向客戶提供被偷盜的文件的規則。此外,該法還規定每年信用報告機構提供一個免費的信用報告,并且要在合理的費用基礎上,保證客戶對信用評價的訪問。[2]

    美聯儲的規則是為了執行FCRA而制定的,2004年7月16日,該規則進行了修訂。

    二、客戶信用報告的相關法律關系

    (一)公平信用報告法的適用

    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適用于調整“客戶信用報告機構”的有關行為,以及對“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包括“完全或部分地從事收集或評估客戶信用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便將客戶信用報告提供給第三方當事人”的機構,不論是收費性質的或合作性質的②。“客戶信用報告”一般是“由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做出的有關客戶信譽、信用級別、信用度、品質、一般名譽、個人特性或生活方式的報告,它全部或部分地用作或將用作確認客戶是否適合獲得客戶信用、受雇或其他本法規定的目的”③。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在內部為自己的商業活動使用信用信息,不向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它不構成“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如果它只向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并不屬于“客戶信用報告”的信息或文件,它也不構成“客戶信用報告機構”。[2]

    (二)客戶信用報告的內容按照FCRA的規定,客戶信用報告機構不可以在客戶信用報告中包含如下信息:10個月之前破產案件,七年前的民事訴訟、民事判決和逮捕記錄,七年前的已支付的稅務案件,七年前的用于盈虧收款或付費的賬戶,七年前的其他不利的信息,但刑事犯罪記錄除外;前款規定的排除,不適用于如下目的的使用:一個主要金額超過150000美元的貸款交易;價值150000美元的人壽保險;年薪達75000美元的個人雇用④。如果客戶對客戶信用報告的有關信息存在異議,并且通知了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在每一份客戶信用報告中包含這一客戶異議⑤。

    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做出一個不利的信用判斷,使用者必須將這一判斷通知客戶。使用者不需要為不利的信用判斷解釋原因,也不需要為客戶公開文件,以使客戶了解什么信息實質上導出這一不利的信用判斷⑥。當不利的信用判斷部分地從信用報告之外的信息源得出,則要求使用者將這一信息本身告知客戶,但不必告知信息的來源。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必須告知客戶有知曉這種信息的權利⑦。客戶可以選擇將客戶的姓名和地址從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目錄中刪除,并且客戶應當通知客戶信用報告機構,這一請求在5日后生效,有效期限為5年⑧。應當注意的是,在形成客戶信用歷史的過程中使用的那些信息,可以用于開發其他產品,諸如欺詐預防產品、信用風險管理產品等。

    (三)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目的

    在FCRA第604和第625條中,列舉了所有客戶信用報告可以使用的情況,甚至包括不是為了建立信用目的的使用。

    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只能在如下情況下提供客戶信用報告:(1)按照有權發出指令的法院的指令,或按照在聯邦大陪審團前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發出的傳票,而提供客戶信用報告。(2)按照客戶的書面指示而提供。(3)向有理由相信具有如下目的的人提供:為信用交易或信用延展、或檢查、收集客戶賬戶的信息、雇用目的、涉及該客戶的保險業務、判斷客戶是否適宜接受由政府機構批準的許可或其他救濟,該政府機構按照法律有權審查申請人的金融能力或情況;作為潛在的投資者或服務提供者,或現有的保險者,希望使用這些信息,用于評估或估價現有的貸款責任的信用或預付風險;其他對這些信息有合法商業需要的人,該人將信息用于由客戶發起的商業交易,或者用于檢查賬戶,判斷客戶是否繼續符合賬戶條款。(4)按照州或地方兒童撫 養執行機構的負責人的要求而提供,如果該機構向客戶信用報告機構證明:客戶信用報告對于判斷個人做出兒童撫養支付的能力或判斷這種支付的適當水平是必需的;客戶和該兒童的父子(女)關系;這些機構至少在十天前通知客戶,將要求該客戶信用報告,并且客戶信用報告將只被用于兒童撫養目的,不會用于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中,或用于其他目的⑨。

    在為雇用目的而提供客戶信用報告時,使用該客戶信用報告的人,要向客戶信用報告機構保證來自客戶信用報告的信息將不會被用于違反聯邦或州的公平雇用機會法或規則,并且在該報告被獲得或導致被獲得之前,要向客戶做出清楚和顯著的書面披露,披露該報告將用于雇用目的;客戶也要以書面形式,授權由該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供報告。如果為雇用目的使用客戶信用報告,在全部或部分地以該報告為基礎,作出對客戶不利的決定之前,該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報告的復制件⑩。

    (四)對客戶的披露及相關問題

    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告知客戶如下信息:(1)披露客戶信用報告中的所有信息,但有關信用評分或其他風險評分或對客戶的預測的信息除外;(2)信息的來源,但是,用于構成客戶信用報告的單獨獲得的信息來源,以及實際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來源除外;(3)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接受報告用于雇用目的,在客戶申請的兩年內;如果接受報告用于其他目的,在客戶申請的一年內,每一個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的身份標識(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11)。

    信用評分向客戶進行披露時,要按照客戶對信用評分的要求,向客戶提供一份報告書,指出信息和信用評分模式可能不同于由貸款人所用的信用評分,以及一份包含下列內容的通知:客戶當前的信用評分或以前為信用延展目的的信用評分;在所用的信用評分模式下,可能的信用評分范圍;在所用的信用評分模式下,對客戶信用評分有影響的所有關鍵因素;信用評分產生的時間,以及做出信用評分的人或機構的名稱(12)。客戶有權利對信息提出異議,一般來說,有權要求信用報告機構調查有關的異議。作為調查的結果,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刪除有關的錯誤或在文件中寫明有關的爭議點。信用報告機構必須應客戶的請求,將刪除的情況或爭議點向客戶指定的接受者發送,以挽救客戶的信譽。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向客戶告知提出異議的權利(13)。客戶還可以接受他的客戶信用報告的復制件,并且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復制件是免費的(14)。例如,失業的客戶在尋找工作時、尋求社會救濟金以及客戶相信他受到欺詐時,都有權利要求客戶信用報告的免費復制件(15)。

    三、身份竊取行為的預防

    為預防身份竊取行為,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采取兩種措施:一是警報,二是阻止來自身份竊取行為獲得的信息的使用。警報又分為兩種:一次性欺詐警報(One-call Fraud Alerts),二是長期警報(Extended Alerts)。

    一次性欺詐警報,是指按照客戶的要求,如果其以善意聲稱,懷疑客戶已經或正成為欺詐或相關犯罪行為(包括身份竊取)的受害人,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1)在該客戶的文件中包含一個欺詐警報,并且與使用這一文件而產生的信用評分一道提供這一警報,時間上從這一要求之日起不超過90天,除非該客戶要求在這一期限屆滿之前取消這一欺詐警報,并且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收到這一取消要求的適當證據;(2)向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及這一欺詐警報。

    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將欺詐警報包含在客戶文件中的情況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向客戶披露,客戶有權按照第612(d)條規定,要求客戶文件的免費復制件;并且在披露之后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內,向客戶提供按照第609條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戶收取費用(16)。

    長期警報是按照客戶的要求,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1)在客戶文件中包含這一欺詐警報,并且與使用這一文件而產生的信用評分一道提供這一警報,時間上從這一要求之日起為七年時間,除非該客戶要求在這一期限屆滿之前取消這一欺詐警報,并且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收到這一取消要求的適當證據;(2)在要求開始之后的五年時間內,將客戶從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制作的客戶目錄中取消;并且(3)向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及這一長期警報。

    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將長期欺詐警報包含在客戶文件中的情況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向客戶披露,客戶有權按照第612(d)條規定,在申請之后的12個月內,要求客戶文件的兩份免費復制件;在披露之后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向客戶提供按照第609條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戶收取費用(17)。如果要求警報的客戶指定了電話號碼,用以身份校驗目的,在授權新的貸款計劃或信用延展之前,這一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應當使用這一電話號碼或采取合理的措施與客戶聯系,以校驗客戶的身份并且確定是否批準新的貸款計劃,這不構成身份竊取(18)。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對客戶信用報告進行轉售時,應當包含由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發出的欺詐警報(19)。對來自身份竊取行為的信息使用的阻止,是使客戶信用報告機構負有阻止在客戶文件中報告這些信息的責任,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對客戶阻止請求的責任,應當是阻止這一信息在今后的使用。如果客戶視這些信息來自于聲稱的身份竊取行為,在收到這一信息之日起不超過4個工作日,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迅速通知信息的提供者:該信息可能來自于身份竊取;身份竊取報告已經制作為文件;客戶按照本條規定,已經做出阻止使用的請求;以及阻止的生效日期(20)。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可以解除這種阻止,如果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合理地確定:信息被錯誤阻止使用,或客戶錯誤地要求阻止;信息被阻止或客戶要求阻止,是基于對事實的誤傳;客戶因阻止交易或交易而獲得了商品、服務或金錢(21)。

    四、我國信用報告制度的現狀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制定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用報告本人查詢規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和《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各地也制訂了個人信用征信管理的地方規定。

    2004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全國部分金融機構試運行。2005年8月31日,全部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實現全國聯網。2006年1月1日,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正式投入運行。200 6年11月,在中國人民銀行下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負責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商業銀行作為信息提供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向信用數據庫報送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商業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向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采集數據的權威性、時效性都要強于地方征信公司。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地方征信公司目前處于相互補充并且相互競爭的狀況。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或變相建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供個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只能用于如下目的:(1)審核個人貸款申請;(2)審核個人貸記卡、準貸記卡申請;(3)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4)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5)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

    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信用信息安全,2009年2月28日,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009年10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對于信用信息的界定、類型,征信機構設立標準、征信機構收集、保存、加工、提供信用信息的限制條件、不得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非常有特色的是,該征求意見稿意圖建立“中國征信中心”,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并且對其經營方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前該《征信管理條例》正在審議完善當中。

    從我國信用信息管理體制來看,我國信用信息立法和管理存在著如下幾點問題:

    (一)信用信息內容薄弱,質量不高

    目前,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只局限于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商業銀行提供的企業和個人在貸款、信用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信用信息數據庫更加側重于金融信用領域的信息資料,但是通過這些數據庫并不能形成全面明晰的客戶信用評價。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中,也欠缺不可以收集項目的詳細清單,對于不應進行收集的客戶敏感信息并未形成比較明確的立法規范,各地征信機構掌握標準不統一。目前信用信息的征信范圍較窄,信息時效性不高。因此,信用信息資料質量和范圍的局限,必將影響著今后對客戶信用水平的客觀評價。

    (二)征信服務中心的職能單一、整合性不足

    目前,我國主要的征信服務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征信中心。該征信中心的職能過于單一,只負責采集、整理、保存金融方面的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此外,在工商、海關、法院、公安、統計、質監、醫療、零售業、人才市場等部門,也保存著大量個人信用信息。這些征集機構行政關系復雜、職權不清,非常重要的是他們之間的協調共享機制并未建立起來,導致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的管理混亂、多元收集重復收集問題比較突出,這也增加了身份竊取的風險。由于各部門等級不同、地域不同,難以建立全國統一高效的信用征集機構,無法對客戶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并且以此為基礎形成客戶信用的評價結果。

    (三)客戶信用信息使用目的單一

    目前,客戶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僅局限于審核貸款、信用卡、準貸記卡申請;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以及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對金融機構收集的信用信息只能由商業銀行使用,不能由其他機構使用。客戶信用信息的使用還僅僅局限于金融業務方面,信用報告在通信、就業、安全認證、司法部門強制執行等多樣化的使用形式,還未完全充分開發和應用起來。

    (四)客戶信用信息的保護水平較低

    目前,我國關于客戶信用信息的保護,還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各種信用征集機構有利用自己收集的信息的沖動,金融機構使用共享信息進行市場行銷,也是今后越來越普遍的現象。我國相關信用信息的立法僅規定了根據個人申請提供其本人信用報告的情況,對于信用信息的商業性利用、共享等,還欠缺明確詳盡的規定,這導致了客戶信用信息保護水平較低。

    (五)欠缺身份竊取行為及其預防措施

    身份竊取行為及其預防措施,是客戶信用報告規定系統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在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剛頒布之時,也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定。在2003年,則專門制定了《公平和正確信用交易法》,預防身份竊取行為。我國對于身份竊取行為,未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體現出來,這不符合信息社會對身份保護的時代要求。

    (六)《刑法修正案》(七)相關規定的局限

    《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對于單位范圍的限定過于狹窄,僅僅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限定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規定并不能完全涵蓋目前眾多的信用征集機構的種類。將受到侵害的“公民個人信息”僅限于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過于狹窄。如果不是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并不能適用這一規定,這會使許多信用征集機構利用該漏洞免責。此外,“非法提供”的概念也比較模糊,因為我國相關信用信息的法律規定并未完全充分地明確合法提供的類型,因此“非法提供”就難以在實踐中加以明確適用。最后,該條規定僅限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對于企業信用信息保護并不能加以適用,而企業信用信息的保護同樣重要而迫切。

    五、我國客戶信用信息制度的完善與身份竊取的預防

    (一)建立信息征管機構的統一信息協調機制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客戶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非常零散、不系統,缺乏統一的協調共享機制。目前最主要的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中心,雖然其數據庫龐大而權威,但也僅僅局限于金融業務中的信息,有些信息并不如地方征信機構更加全面、更有針對性。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征信機構,長期處于多元化、各自為政,以行業為主導的特點非常明顯,因此導致長期以來征信機構之間存在著信息分割、信息獲取與共享困難等問題,也導致各征信機構各自形成自己的信用評估體系,久而久之必將導致信用評估標準難以統一、評估報告矛盾沖突多見的問題。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圖建立一個統一的征信機構,但有許多學者認為,在中國建立大一統的征信機構目前還為時過早。《征信管理條例》所試圖建立的中國征信中心本身的定位還存在許多爭議,中國征信中心能否擔當起客戶信用征管的核心機構,還有許多難題需要解決。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確認了征信中心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基礎數據庫運行維護者的法律地位,相應地明確了金融機構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賦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證券、期貨、保險、外匯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依法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信息共享權利,并規定其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時不需要征得信息主體同意,數據庫中的信息,也不允許個人刪除,從而保證了征信中心充分發揮其公共征信機構的市場角色。但是,《征信管理條例》的這一設想未必能夠實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國信用征集機構過多,難以通過中國征信中心這一機構的建立就能加以協調統一,中國征信中心的建立實質上需要以政府主導的信用信息協調機制作為前導。

    建立專門的客戶信用信息協調機制的益處在于:提高客戶信息管理的效率,在暫時無法建立統一的征信中心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該機制將眾多的征信機構的工作加以整合。同時,可以提高受理身份竊取的咨詢、投訴、調查及處理的效率。以一個機構為主導,輻射其他組織,將全國征信機構的數據庫和相關工作成果加以整合,是建立高效、統一、權威的中國征信中心的基礎。

    此外,客戶信用信息協調機制的建立,可以將一個征信機構發出的身份竊取警報,通過該機制及時向其他征信機構通告。這樣可以將不同來源的身份竊取事件加以共享,例如發生在郵政、社保、稅收等領域內的身份竊取事件,可以與金融、通信等領域中的個人信用記錄相關聯,從而建立靈活高效的客戶信用保護體系。在美國,也是由聯邦貿易委員會與美國三大信用報告機構密切配合,甚至與聯邦調查局、郵政局、社會安全局、國稅局等部門緊密聯合,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

    因此,在目前信用征信機構比較分散的狀況下,建議對客戶信息以目前已有的信用征信機構為主導,建立客戶信用信息統一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主管機構的統一管理,并且為此制訂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

    (二)明確征信機構的信息安全責任

    征信機構應當負擔信息安全責任,征信機構不能只管征信,不管信息安全,甚至通過出售信息而營利。征信機構應當保障信息準確完善及時有效,不能濫發信用卡,人為增加客戶信用信息出現不良記錄的風險,甚至人為導致身份竊取行為的增多。

    建立客戶信用信息披露限制機制,所有披露行為不得損害客戶隱私。在進行信息披露時,征信機關要綜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披露能否增進社會公共福祉、公共安全,客戶信息是否準確或可信,客戶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收入、資產、債務等情況。客戶信息的披露,不能損害政府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經濟利益,關聯公司共享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也應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應當建立數據公開的范圍限制,應當通過立法,將征信機構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圍加以明確規定,以避免目前針對客戶信用信息擅自使用的混亂現象。

    此外,征信機構應當負擔起保護個人隱私的主要義務,為防止身份竊取建立防范機制。應當建立信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認證制度,嚴格明確信用信息的利用目的,并且建立信用信息提供前向客戶的通知機制,超出立法目的的信用信息提供,客戶有權禁止使用,從而維護客戶保護信用信息的權利。征信機構應當負有保證信用信息正確的責任,當信用信息發生任何變更時,應當進行及時更新。此外,征信機構應當使各種客戶信用信息便于查詢和訪問,應當為此建立廉價高效的訪問機制。征信機構為確保信用信息的安全,要加強征信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內部人員不能擅自對于信用信息數據進行處理或竊取。

    (三)建立明晰、高效的錯誤信用記錄更正機制

    征集機構的主要工作是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的正確性,并且確保信息的及時性,一旦信用信息出現錯誤或遺漏的現象,應當加以完善補充。在征信過程中,由于工作人員的差錯或其他原因導致了個人信息輸入出現錯誤或沒有及時更改過時的信息,會造成個人信用報告的不真實,影響征信機構的信譽,也會給客戶今后辦理相關業務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信用報告上的記載實際上對于個人與銀行之間發生的金融業務、客戶個人的就業等都將發生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這就要求客戶個人信用信息必須準確、及時,且保持最新狀況。因此,對于出現的不正確、不完全或錯誤的信息,應當建立機制確保這種信息能夠被立即改正或者刪除。

    目前,我國征信體系中,異議處理環節較多,速度較慢,客戶對此抱怨較多。[4]因此,應當簡化個人消除錯誤信息、更新過時信息的步驟,使這一步驟在成本上更為經濟,更為便捷。如果客戶按照規定的步驟完成了消除不良信息的各種步驟,征集機構應當保證錯誤信息不出現在客戶的信用報告上,從而防止給客戶今后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影響。此外,有必要建立錯誤信用的連帶更正機制,即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機構與征信機構必須都對客戶信用信息的更正負有連帶責任,以防止只有征信機構更正,而錯誤信用信息還在整個征信系統中存在的現象。

    此外,錯誤信用信息一般都是由征信機構“單方記錄”的,在出現錯誤信息的情況下,個人往往并不知情,因此,應當及時向客戶通告信用報告,讓客戶及時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變動情況。

    (四)建立認定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評估機制

    我國目前的信用報告,并不能區分客觀失誤和主觀惡意違約,征信機構對偶爾逾期與主觀連續多次的大額惡意失信并不能夠及時地加以區分。從調查來看,異議查詢中被征信人對負面信息有異議的原因主要 有兩種:一是欠信用卡年費,二是未足額還款產生的幾元幾角幾分的利息等。[3]如果因這些原因導致客戶信用評估下降,并不科學合理。因此,應當加強銀行辦卡管理,防止大量推銷信用卡導致一人多卡且從不使用,人為導致信用卡年費欠繳的現象增多,而給客戶帶來不必要的信用損失。

    在《征信管理條例》頒布之后,可以預見到的是,許多個人日常生活資料,例如水、電、氣繳費等情況都將納入信用記錄中。這些費用的欠繳原因更為復雜,許多情況下是因為疏忽而發生的。因此,如果將此類個人信息計入評估結果,必將導致個人信用評分的下降,而這事實上并不能夠反映個人信用的基本面貌。

    判斷是否構成不良信息,需要征信機構通過長期的經驗積累,建立判斷信用狀況和信用評估的機制。因此,應當建立信用評估的科學體系,將客戶各種信用信息進行匯集,并且對不同的指標進行賦值,以便進行量化處理,形成比較科學完整的個人信用評價標準。

    (五)建立信用信息征信與監督分離機制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征信系統應該是一個獨立的系統。以歐美為代表的征信業,經過近200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形成了私營系統、公益系統、復合系統。這些模式的征信系統,都需要在經營機構之上設立信用監管機構,避免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經營上出現偏差,以及產生嚴重的身份竊取現象。

    美國的消費信用報告機構雖然絕大多數為獨立的商業機構,但行業自律較強,相應的法律也很完善,已形成一個行業自律、政府行政監督和法律監管的完整的三方監控體系。一方面消費信用報告機構之間有各種行業協會,如影響巨大的聯合信用署公司(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 Inc/ACB)等;另一方面根據公平信用報告法的授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負責對整個消費信用信息報告業進行監管。[4]

    我國也注意到征信機構與監管機構的分離問題,例如,2007年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也將其征信中心與征信管理局分設,但是目前全國范圍內的征信與監管分離機制還未建立起來。征信機構對于信息的征集、管理、利用等方面,有可能存在違法利用和損害客戶利益的現象,這些都需要監管機構及時加以掌控和管理。目前,《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確定中國征信中心是全國統一的征信機構,是獨立的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對外提供有償服務。然而在《征集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征集與監管分離機制的表述并不清晰。應當將客戶信用信息的經營機構與監管機構區分開來,在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協調共享機制的前提下,有必要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并且將信用信息的征信評價機構與監管機構加以區分。

    因此,應當解決客戶信用信息管理機構的監管不力的問題,加強個人信息管理機構的監督,強化對于征信機構的管控,否則刑法修正案中的規定將不能得到較好的落實。建立客戶信用信息監管部門,對于信用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情況,進行及時檢查,尤其是對于身份竊取活動及其規范加以嚴格監督,都是非常必要的。

    (六)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

    目前,我國銀行業通過中介辦理信用卡或貸款的現象比較常見,但是,我國還沒有建立規范中介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報告的法律制度,也沒有建立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制度。眾多中小中介機構資質不清、良莠不齊、經營管理不規范,這種現狀非常容易導致客戶信用信息被竊取,損害客戶信用信息的安全。

    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某些銀行業務員和中介受利益驅使,為一些沒有正當職業或固定工作的社會閑散人員等不具備還款能力或還款能力較差的客戶通過包裝為其辦理信用卡或貸款。二是易產生欺詐行為,被冒名人的征信記錄出現負面信息,既影響其正常經濟活動,也使金融機構形成呆死賬或陷入法律糾紛。因此,出現了本人從未辦過信用卡卻被銀行告知信用卡透支逾期未還,信用報告中也顯示其確有某銀行的信用卡的現象。有的客戶把身份證借給他人辦理擔保,結果變成自己的貸款;有的客戶是為他人作擔保,被擔保人貸款逾期不還;有的客戶是直接把自己的信用出借,即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或直接用自己的名字替他人貸款;有的客戶是通過車行貸款,還款時委托車行或他人幫助還款,他人的逾期行為均記錄到自己的信用上;還有客戶對到銀行辦貸款或信用卡程序不熟悉,為了省事到中介或通過第三方辦理,個人的信用報告也提供給中介或第三方,使商業銀行的信用數據或個人的基本信息被泄露。[5]在美國,收集、記錄、整理各種個人信用信息數據的是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數據、使用信用信息受到法律制度的嚴格規范。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做法,加強信用中介機構的管理。對于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設立具體有效的管理機制加以規范和管理,對其使用客戶信用信息的行為加以嚴格監控。

    (七)建立身份竊取警報與保護機制

    身份竊取警報機制,是征信機構為客戶提供的一種增值服務。征信機構使用自動化設備和軟件,實時監管客戶的信用報告,一旦有人使用客戶的姓名開設銀行賬號、信用卡,甚至使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進行未經授權的使用,該系統都會自動向客戶發出警報,并且向客戶提供相關信息,以幫助客戶搜集證據,這些證據也可以在此后發生的索賠訴訟中加以使用。

    例如,在美國,身份盜用保護服務每月的費用為10美元到20美元不等,如LifeLock和TransUnion公司,Suze Orman公司的Identity Theft Kit和Identity Guard服務項目,就提供這種服務。這些公司會監管客戶的信用報告,一旦有人用客戶的名字開設賬號,服務會向客戶發出警報,并幫助客戶打贏欺詐官司。此外,這種系統還可以為客戶提供其他增值服務,例如在線信用報告、在線信用證人,以及管理與改進用戶信用評級的工具,[6]有些信用監管機構還可以通過掃描整個網絡,查找是否有人在線上使用客戶的信息進行交易。Identity Guard的Total Protection計劃每月收費17美元,能提供信用監管、信用積分、安全軟件和公共記錄搜索等服務,以及用來辨別姓名、地址和其他與客戶身份相關的特性,其中還包括通行證、欠稅財產和有無犯罪史等。除了這些以外,還包括客戶信用報告中每一次做出的改變。[6]有些信用監管機構還可以為已發生的身份竊取行為承擔責任。例如,TrustedID承諾將為重新恢復客戶的身份買單,償還客戶合法的費用,以及最高提供 5000美元的丟失補償金。LoudSiren也提供盜賊盜用的金錢、辯護律師的費用和丟失的金錢。Debix提供的25000美元也能覆蓋到客戶的花費、辯護律師的費用,最多也能提供2000美元的丟失補償。[6]

    因此,我國征信機構應當通過身份竊取的預警和保護機制,將巨大的信用信息資源盤活,利用信用信息的龐大資源進行增值性經營。建立身份竊取預警和保護機制,可以保障身份竊取行為一旦發生,用戶能夠及時了解身份竊取事件,可以保障身份竊取現象對于重要客戶不會發生,也可以為客戶提供及時重要的線索,以追查身份竊取者。在這種服務達到一定規模的情況下,也可以由征信者為已發生的身份竊取行為承擔責任,從而減輕客戶的身份竊取損害風險。

    (八)建立信用安全凍結機制

    客戶使用安全凍結機制,可以將自己的信用狀況凍結,在這種情況下,征信機構就不會給客戶發送信用報告,同時客戶自己的通信、就業、貸款等活動和服務,也將無法辦理。凍結信用機制,可以使得客戶選擇特定的時間,對自己的信用報告進行凍結,在特定的時間內防止個人敏感身份資料被竊取。例如,在客戶出國時,或者當發生了身份竊取事件之后,客戶都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申請凍結自己的信用狀況,從而使“身份竊賊”利用客戶的名義進行通信和金融等活動時,無法調取客戶的信用報告。因此,在我國建立信用凍結機制,也是一種預防身份竊取的必要措施。

    綜上所述,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及其使用還有相當多的方面需要完善,應當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及其相關規則,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征信及使用的完善機制,切實保障客戶信用。我國《征信管理條例》的制訂與完善,試圖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國征信中心,但該機構的建立,應當以建立信用信息協調共享機制為前提,盡快結束目前我國信用征集機構多元化、多樣化、協調共享性差的現象。應當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規定,提高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效率,開拓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領域,將客戶信用報告應用于更廣泛的領域;建立身份竊取行為的預防機制,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從征集管理條例制訂之初,對身份竊取問題加以規范,從而保障客戶信用信息的安全。

    注釋:

    ①FACT Act§214.

    ②FCRA§603(d),FCRA§603(f),15 USC§1681a(f).

    ③FCRA§603(d),15 USC§1681a(d).

    ④FCRA§605(a).

    ⑤FCRA§605(f).

    ⑥FCRA§615(a),15 USC§1681m(a).

    ⑦FCRA§615(b),15 USC§1681m(b).

    ⑧FCRA§604(e).

    ⑨FCRA§604(a).

    ⑩FCRA§604(b).

    (11)FCRA§609,15 USC§1681g.

    (12)FCRA§609(f).

    (13)FCRA§611,15 USC§1681i.

    (14)FCRA§§609(a),612(a)(b)(c);12 USC§§1681g(a),1681j(a)(b)(c).

    (15)FCRA§612(b)(c);12 USC§1681j(b)(c).

    (16)FCRA§605(A)(a).

    (17)FCRA§605(A)(b).

    (18)FCRA§605(A)(h)(1)(B)(ii).

    (19)FCRA§605(B)(A)(f).

篇(5)

一、事實如何表現在憑據之上

會計工作要求“入有憑,出有據”,是以書面憑證為依據,以相應法律法規規章為標準來進行工作的。所以以會計憑證特別是原始憑證為基礎的相關材料成為了重要憑據。但是事實需要通過此類憑據進行表現,但是實際上并非如此簡單。由于現代社會發展,已經不同于以往的出行方式,公共交通之外,租賃車輛、搭順路車、免過路費等等情況的出現,使得相關憑證的表現形式出現了不僅僅以車票、飛機票等形式,而是有其他發票、過路費的形式,甚至搭順路車就沒有任何票據形式,還比如住宿問題,由于各種情況也比較復雜,例如進修人員本身在當地有宿舍無需另住賓館,還有對方單位接待包住宿等等情況,因而不易取得相關憑證。但是如果在實務當中,嚴格執行制度所規定的憑證要求將無法適應紛繁復雜的經濟業務內容,反而沒能充分發揮經濟效益,相反加大了內部報銷損耗,容易降低教職工工作積極性。

會計工作既需要通過內控來保證經濟安全性,也要通過制度執行來實現經濟效率性,如何平衡安全性和效率性是主要工作內容。

從當前制度的出發點主要是為了保證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其次是為了保障經濟業務的效率性。對于經濟業務的真實性過多的表現在發票之上,也是為了避免造假行為的出現,但是實際上現實工作已經不能完全只依靠發票來鑒別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比如索取他人票據,甚至購買真發票來報銷。行政管理用經費情況比較好,科研經費中“非真實業務”的“真發票”的情況屢見不鮮。

因而迷信于所謂發票、拘泥于制度上規定的簡單做法是不可取的,必須要建立新的審核思維和方法來鑒別真實性和合法性問題。

原始憑證根據來源不同可以分為外來憑證和自制憑證,在過去比較側重于外來憑證,一般認為自制憑證的證明力比較弱,一般在實務中不太采用。但是由于現代社會信息大交流量和制假的低成本使得外來憑證的證明力也在不斷下降,特別是差旅費當中的車票及住宿費發票等,造假成本之低、可驗證性之差是在原始憑證是典型的。因而差旅費報銷審核中此類原始憑證的可靠性、真實性并不高,證明力比較低。

因而在差旅費報銷中不僅僅注意差旅費相關發票的審核,更需要注重程序審核及自制原始憑證的取得。在新制度中加入了出差事前審批制度,制作出差審批單,在事前加強控制,同時對特殊情況,比如租賃車輛、搭車等情況經過部門或相應當事人證明制作相關材料進行審批。

二、 憑證如何進行職業判斷

會計人員需要從兩個方面審查相關票據: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會計憑證的證據能力是指會計憑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規定與要求,具備成為會計憑證的資格,按照法規一般要求指的是合法性、關聯性。會計憑證的證明力是指其對經濟業務事實的證明效果和力量,一般指的是真實性和充分性。例如在上海住宿5天的快捷酒店正式發票金額為150元,并且有相關來回汽車票,從證據能力上講該住宿發票具備合法性、與經濟業務具有關聯性,但是從證明力上講卻缺乏真實性和充分性,因為從常理上講,對于上海此類地區,平均每天30元的住宿費是住不到此類快捷酒店的,因而該發票是不可以報銷的。

從審核角度而言,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思路是首先解決原始憑證與經濟業務的關聯性,其次解決的是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最后是原始憑證的證明力。在實務當中,會計人員常常關注的是合法性問題,注重制度上是否明確規定,制度的抽象性與現實的具體性、原則性與現實的多樣性之間的矛盾,使得很多經濟業務是不可能找到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而又明確的規定,必須有相應的邏輯判斷能力。會計人員注重合法性問題之后,關聯性問題卻常常成了比較難處理的問題,實際上關聯性問題解決的是經濟業務中的較為容易的,在會計人員無法判斷時可以請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作為鑒定。

關于原始憑證的證明力是最為難以判斷的。會計法要求會計人員對會計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而常常認為,會計人員不能夠了解經濟業務的真實性,而真實性由相關經辦人員和審批人員負責。會計人員對于真實性的問題,不是通常所理解的對于經濟業務的全貌所承擔的,而是對于所審核的原始憑證所展現出來的經濟業務鏡像和自己的內心確認負責,正如同法官不可能去經歷案件的過程,他只能通過證據來還原案件面貌和形成內心確認,在合法與合理的過程下即使形成錯案也不會由法官承擔責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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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力規范司(執)法行為。一是注重以問題為導向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促進司(執)法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二是大力推進司(執)法公開,重視以公開促規范、促公正。三是強化落實責任。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有關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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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是由企業全體員工負責執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證企業的經營合法合規及財務報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發揮作用與企業的內部治理聯系密切。參考美國的做法,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并對內控的實施及自我評價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內部控制審計等。也就是說,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監督內部控制運行的專門機構,理論上來說應該可以提高內部控制的質量。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已經經過十余年的實踐與發展,絕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經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在國外,審計委員會也已被實務界及理論界證實是一種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機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更多的是為了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及安撫媒體、傳遞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等信號。因而,在中國獨特的經濟運行背景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設立起來的審計委員會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內部控制質量這個問題十分值得進行探討。對此,國內學者已經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但是結論存在爭議。

二、理論研究成果回顧

楊忠蓮和楊振慧(2006)指出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可以減少財務報表重述的發生,即審計委員會能一定程度地幫助改善財務報告的質量。宋紹清和張瑤(2008)發現,設立審計委員會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張先治和戴文濤(2010)使用問卷調查,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對企業內部控制有積極的影響。宋文閣和榮華旭(2012)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有利于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證明了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所做規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發現,審計委員會設立時間、規模和獨立性等特征對內部控制質量有正面影響。劉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專業的審計委員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并沒有發揮對內部控制的監督作用。其中,程曉陵和王懷明(2008)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能提高公司績效,但對財務報告質量和公司對法律法規遵循影響不明顯。洪劍峭和方軍雄(2009)實證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沒有發揮提高會計盈余質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設計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發現審計委員會的功能不完善會造成公司財務報告的違規。陳漢文和王韋程(2014)則發現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質量改善中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從以上研究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質量影響的文獻回顧中可以看出,審計委員會作為治理結構中監督內部控制運行的專項機構,其對內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學術界的一致認同,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并未發揮改善內部控制的作用,沒有達到監管機構制定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這樣一個理論上可行,在美國可行的一個制度在中國企業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審計委員會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不強

審計委員會在履行對內部控制運行的監督和評價等工作時,其成員必須具備很強的獨立性,才能夠客觀、公正地行使其職權。因此,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發揮其在內部控制方面職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現實情況是,由于我國制度安排及企業本身特有的原因,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現象比較普遍、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絕對的權威。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其成員由大股東或董事會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說實際上是大股東進行選定的,他們與大股東及公司高管有著密切的利益聯系,對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產生消極影響,無法代表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另外,董事會負責內控控制的建立和運行,當其維護大股東的利益時,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獨立性就會受到損害,往往會被迫放松對內部控制的監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機會主義的動機而盡量降低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達到要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二)審計委員會履職情況有待改善

審計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是保證其順利完成其對內部控制監督與評價等相關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專業能力、履職時間及獲取信息能力。由于審計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之一就是審核管理者是否依據適用的會計準則來編制財務報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財務信息。因此,其工作與公司的會計、審計工作關系聯系緊密。對于專業能力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只規定了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而對其他專業人士沒有做任何規定。但是對于審計委員會來說,其職責還包括對內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監督評價,成員僅僅擁有財務、會計知識是不夠的,且現實中部分上市公司僅限于達到監管機構的要求甚至并沒有財務專家,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性還有待提高。而就履職時間來說,充足的時間是審計委員會成員適當履行其對內部控制監督職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一般都兼職于多個企業,缺乏適當履職的時間,使得他們無法對上市公司進行全面了解并發表有意義的建議,損害了其履職能力。對于獲取信息能力來說,董事長和總經理常常兩職合一,是內部控制制度執行者,可能會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拒絕向審計委員會提供內部控制運行的關鍵信息,阻礙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最后,激勵約束機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積極性。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僅領取固定的津貼,且缺乏對其履職情況的考評機制,這對其履職的積極性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四、改善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議

(一)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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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9.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7-171-02

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經過試點后,推出了一種新的審計形式——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經過這幾年的審計探索,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已成為人民銀行內審部門最主要的工作形式之一,并已逐漸成為人民銀行內部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隨著內審轉型工作的深入推進,如何進一步深化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便成為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必要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領導干部在一定時期內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的活動。

1.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有助于促進各級人民銀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銀行職責。隨著改革和發展的深入,人民銀行在實施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金融宏觀調控、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構建和諧金融生態、促進經濟穩健發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職能更加重要,得到的關注也越來越多。因此,有效維護人民銀行自身的信譽和形象,就顯得越來越重要。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以領導干部為審計對象,以業務和管理活動為審計內容,基本涵蓋了體現人民銀行主要職能的各項業務,通過審計活動可以更好地促進人民銀行各級行依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責,促進央行各項工作水平的提高。

2.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豐富了干部監督的內容,有助于領導干部加強自律、拓寬了干部監督渠道,提高決策和管理能力。通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可以發現被審計單位在管理決策、內部控制、工作運行、業務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既發現問題又肯定成績,在查處和糾正問題的同時發揮正向引導作用。特別是履職審計將發現的違規問題與有關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掛鉤,全面落實問題責任,履職審計得出的結論可以為干部考核和使用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對完善干部監督考核機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3.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符合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發揮內審作用,提高內審工作的水平和層次。領導干部履職審計體現了“人與事結合”、“權利義務與責任結合”,拓展了審計領域和空間,較之以單純業務活動為重點的其他審計,將審計內容拓展到了復合的管理活動,與國際上通行的“績效審計”更為貼近,具有管理審計的特點,有利于內審部門強化自身特色,促進業務發展。同時履職審計突出審計時效,監督關口前移,對風險隱患進行預警,及時發現不足,促進問題及時得到整改,既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的風險防范、價值提升,有利于被審領導干部總結經驗教訓、提升履職能力,也有利于發揮內審的監督作用。

二、制約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深入發展的因素

1.配套制度滯后,審計內容不全面。為了加強對人民銀行各級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總行制定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指南》,就履職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責任認定與處理進行了明確,但對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審計周期等有關規定比較模糊,配套制度和程序也不完善,尤其是對于同級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單位往往都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實施,同級監督工作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同時,領導干部的廉潔勤政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在審計內容中沒有涉及,缺乏對上述重要內容的審計,內審部門做出的評價結論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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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現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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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6)-0093-04

人民銀行自1998年設立內審機構開展工作以來,為人民銀行的內部管理和內部監督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審計的內容和方法不斷完善,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現有的審計模式作為一項事后監督和補救手段,難以充分滿足對事前或事中的監督需求,為此,總行對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轉型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近日,人行哈密中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探索風險導向審計、績效審計等審計新模式,創新內審工作方法,調整內審工作思路,開展了對所轄某縣支行領導班子履職績效審計,通過績效審計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本文結合實踐就如何推進基層央行績效審計指標體系建設進行相關分析。

一、績效審計開展情況

2010年,總行提出了內審轉型與發展三年規劃,初步確定了轉型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總體目標是:由傳統的財務、業務合規性審計,向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審計以及績效審計轉變。不斷加強和改進內審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方法手段,推進人民銀行內審工作進一步深化發展。同時,2010年也是西安分行內審工作轉型的“破冰”之年,相繼開展了征信績效審計、風險導向審計、資產負債表審計。據此,2011年5月,人行哈密中支積極開展對轄區某縣支行領導班子任期履行職責情況的績效審計。此次審計,是哈密中支由傳統的合規性審計向績效審計轉型的大膽嘗試,是創新審計方式、拓展審計思路、探索開展縣支行領導班子履職績效審計的一種創新。針對履職績效審計涉及的內容及數據,在審計報告中大量引入數據、指標、圖表;對績效評價、問題定性、原因分析和改進建議均注重從監督管理效能的視角出發,側重評價與測評。同時,強化審計結果轉化,針對發現的管理薄弱環節及合規性問題,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整改意見和建議,促使該縣支行領導班子深入剖析問題成因,在進一步提高各項工作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上狠下功夫,尋找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措施和途徑,不斷提升履職能力,消除各類風險隱患。

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

在開展縣支行領導班子履職績效審計中,中支結合基層央行工作特點,研究制定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把開展績效審計的立足點、著力點與完善內部控制和提高管理效能相結合,圍繞基層央行領導班子履行職責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開展審計。一是在內容上按“管理+績效”的思路來改進履職審計,堅持體現審計全面性,樹立內部控制視角,引入績效審計內容,重點關注履職能力和效果。二是以效率、效能和效果評估為重心,研究制定審計方案。從政策傳達貫徹、組織監督管理、內部控制、業務管理和考核評比五個方面設置38項評價指標,并以權重突出內部控制管理的有效性、人力資源配置合理性和業務運行效率、金融監管效果等方面,以此編制《縣支行各項業務績效審計評價表》。設置標準分值、權重,績效等級評定采取百分制,根據評價內容的綜合得分將績效等級設定為四個等級,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績效等級評定為A(優秀);80至89分(含)的,評定為B(良好);60至79分(含)的,評定為C(一般);60分(含)以下的,評定為D(差)。使績效審計評價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客觀。三是準確把握績效審計內涵,逐步推進。把握“績”與“效”的有機統一,確立有“效”才是“績”的理念。明確績效審計是對縣支行領導班子履職責任的評價,審計目標應放在促進高效履職方面,統籌考慮內控機制建設與績效機制建設,促使二者有機結合。總體上圍繞政策傳達效率、金融穩定效果、金融服務效益三個方面構建指標框架,具體指標及占比如下:

(一)絕對指標綜合測評

在《縣支行各項業務績效審計評價表》中,設置的評價項目有五項指標,內容及占比分別是政策傳達貫徹5%、組織管理15%、內部控制30%、業務管理40%、考核評比10%,其他細項都是圍繞這五項內容展開的具體分項。

(二)相對指標綜合測評

上圖三項指標,是根據38項相對指標內容及性質的不同,總結歸納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三項指標,為領導班子履職績效審計綜合評價提供了理論依據。

(三)領導干部崗位滿意度考核評價

通過審計調查問卷,對縣支行領導班子貫徹執行方針政策和上級行規章制度情況、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決策情況、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情況、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團結協作情況。以及對工作作風、內部控制總體評價方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出領導班子的履職水平及工作業績。

(四)內控建設及運行考核評價

在內部控制絕對指標中,中支又將16項具體指標內容歸類劃分為內控環境建設、內控制度建設、內控運行效果占比權重,更加概括、清晰地反映出內部控制建立、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更加具體的反映出內控機制運行效果。

(五)組織管理效率、效果考核評價

通過以上四項絕對指標,從兩個方面考核縣支行內部監督管理。一是內部監督部門及主管領導監督檢查情況;二是上級行監督檢查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業務管理考核評價

以上十一項絕對指標反映的是會計、財務、國庫、發行等方面在業務操作中是否合規、準確、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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