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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征求意見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清理范圍
市政府1997年以來制定的現行規章。
二、清理原則
(一)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二)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規章清理中發現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與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要提出處理建議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研究處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征求意見的意思是收集、詢問別人的意見、建議。意見的本意是人們對事物所產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見是上級領導機關對下級機關部署工作,指導下級機關工作活動的原則、步驟和方法的一種文體。
意見的指導性很強,有時是針對當時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的,有時是針對局部性的問題而的,意見往往在特定的時間內發生效力。從字面上理解,意見多代表的是個人主觀意念上對客觀事件或人物的見解,帶有較為強烈的主觀意愿和色彩,但意見并不代表建議,通常只是表達自己的觀點,要落到實處,還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規劃和整理。
(來源:文章屋網 )
一、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與CAS 14、CAS 15的部分內容對比
收入是會計一項非常重要的財務指標,收入準則也是會計的重要準則。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和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聯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國際收入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和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該商品和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為此,準則設定了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單獨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為進一步規范我國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
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基本框架為總則、確認、計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列報、銜接規定、附則。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相比我國2006年頒布的現行CAS 14(五章十九條)和現行的CAS 15(六章二十八條)的規定,變化較大。首先是準則制定的理念從“收入費用觀”變為了“資產負債觀”,即由規則導向型的收入費用觀變為了原則導向型的資產負債觀;其次是準則的框架變為了財務報告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四個基本環節;再次是收入確認標準以控制權的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最后是以合同價格為基礎確認收入代替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收入。由于這四個重要方面的變化,導致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相比現行的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產生一系列的變化,具體列表分析見下頁表1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與CAS 14、CAS 15的部分內容對比。
二、對現階段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幾點建議
(一)廣泛征求意見與建議
準則制定委員會應繼續就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進行征求意見,根據我國的國情,向會計理論和實務研究工作者、會計師事務所、證券交易委員會、國資委等各界人士,廣泛征求意見與建議,繼續進行充分調研,考察原準則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以利于準則的順利實施。
(二)密切關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施情況
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已于2005年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將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要繼續保持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就要密切關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修訂以及實施情況,使得收入準則修訂后能順利實施,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施情況,不斷完善我國收入準則的修訂,將準則的應用指南等一并歸入準則。
(三)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應積極應對收入準則的變化
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認真研讀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深入學習,深刻領會,評估準則對具體行業的影響,積極應對。具體地說,企業要進行新修訂準則與原準則對行業的影響對比分析,可以鼓勵部分企業提前實施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認真總結實施中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并積極反饋給準則制定委員會,以利于準則制定委員會充分掌握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收入準則的修訂。
(四)稅法的修訂與完善
毫無疑問,隨著新修訂收入準則的實施,稅法的相關條款不能滯后于準則的修訂,稅法的相關條款要不斷跟進、完善,以利于稅務人員實際操作,防止稅源流失,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稅務理論和實務工作者要積極反映準則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利于稅法的不斷修訂與完善。
(五)會計人員提前認真學習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
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無疑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挑戰。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密切關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修訂與實施,積極學習我國會計準則,認真執行會計準則,將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積極反映,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供準則制定委員會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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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5.08.014
〔中圖分類號〕G2507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0821(2015)08-0066-03
2015年1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在網站向有關單位了《關于征求擬批準金箔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的函》。本文從信息質量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以期為政府改進征求意見類信息質量提供建議。
1《關于征求擬批準金箔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的函》文本分析該函的主要內容是,“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經審核,擬批準金箔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現征求你單位意見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請于2015年2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委食品司,同時提供電子版。”從這一簡要表述來看,有如下主要內容。
11意見征求對象
根據現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函是黨政機關之間的公文文種之一,“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可以看出,函應用的主體是不具有隸屬關系的黨政機關。從函的行文內容看,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農業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各有關單位。毫無疑問,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官方網站上向“各有關單位”此函,可以完成行文的目的。從內容和意圖看,此次征求意見的對象不僅限于上述“各有關單位”,也包括社會公眾。但以“函”的文種形式向社會征求意見不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顯然,國家衛生計生委是在以1份而非2份文件的形式向“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完成征求意見的工作任務,實質上是試圖將傳統的“函”的行文方式與利用現代網絡實現政民互動管理方式結合起來了,是行政機關靈活處理現實問題的表現,是建設透明政府、民主政府背景下實施信息公開、電子民主與傳統方式脫節出現的新現象,盡管是方式問題,不涉及內容,但也會對政府形象和信息公開的權威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應理順這些新現象,方能不斷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改善政府形象,形成政府的信息權威。
解決的方式有:一是向“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可采取傳統的“函”這種公文形式,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可采用創造新的形式在網絡上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二是利用政府網站公布征求意見的事項,應寫明征求意見的對象,或是“有關各單位”,或是社會公眾,或是兩者,一可提高征求意見的效率,在較短時間內向被征求意見者傳播征求意見的事項,同時可利用網絡渠道,在較短時間內收集到更多的意見性信息;二可實現無紙化辦公,節約辦公經費。
12征求意見程序
從該函內容來看,征求意見應依次經歷下列步驟是:一是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經過相關機構審核;向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根據意見決定是否批準金箔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從主要內容看,征求意見對象只是了解征求意見的主要環節,未必清晰準確地知曉所依據法律條款和具體內容,亦未必了解經過哪個機構審核,以及審核的內容和程序等相關信息。盡管公文寫作有簡要性的要求,但應具有“表達明確和內容充實豐富”特征。因此,整篇公文顯得過于簡單和粗糙,無疑對于征求意見對象,尤其是社會公眾提出意見設置了信息障礙。
另外,函中還提供了意見反饋的形式和渠道,即同時提供意見的紙質形式和電子形式,并給出了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最后有附件“擬批準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金箔”。
2015年8月第35卷第8期現?代?情?報Journal of Modern InformationAug,2015Vol35No82015年8月第35卷第8期政府征求意見類信息的質量分析及啟示Aug,2015Vol35No82征求意見函的信息質量分析
21信息缺乏完備性
信息完備性亦稱信息的關聯性,就該文本言,是指在函時應在文中或附件中載有與之相關的信息,即背景性、歷史性、意見性信息,涉及到的主體,可是個人,也可能是相應的組織和國家機關,涉及的內容可是法律、經濟、文化等。具體的內容應有:申請的原因和目的;依據法律規范的詳細內容;金箔入酒后的作用,有沒有毒副作用;有無安全性評估報告,做了哪些實驗;審核的專家意見和結果;國內外目前金箔入酒的現狀等內容。信息完備性的理論基礎是信息的不完全性,即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人們掌握和知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由于人類認知模式、專業知識、信息素養、信息渠道、信息數量、信息商品化等諸多因素的阻礙,每一個或每一類社會主體不可能全部知悉關于某一事件及其關聯性信息,如起因、過程、結果,以及其中的專業知識、表達方式等。因此,為便于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全面、透徹、詳細了解“金箔入酒”事項的關聯性信息,應將關聯性信息與函件一起公開,以便征求意見對象全面系統地了解相關信息,提出科學合理的意見和見解。
自身信息的不完全性也是行政機關征求意見的原因之一。為了盡可能地改善這一狀況,行政機關通過多種渠道收集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決策尋求更多的信息支撐,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專業性、認同感和實踐效能。
為強化小企業管理,促進小企業發展,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歷史的必然趨勢。本文擬針對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出臺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進行一些探討。
(1)在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思路和原則中第一條就提到了遵循基本準則與簡化要求相結合,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總體框架,基本準則是綱,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基本準則框架下的兩個子系統,分別適用于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但是,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2006》是按“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到“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這個邏輯順序來制定的。由此看來,基本準則和38個具體準則是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兩個子系統。因此,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的兩個子系統的提法就和之前已經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的表述有沖突之處,應需進一步考慮。
(2)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的表述,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基本準則框架下的其中一個子系統,那么小企業會計準則相應的具體準則也應該是基本準則指導下的具體處理。也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路,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該征求意見稿中則省去了基本準則這一章,則是由正文和附錄兩部分組成。但是,這樣做似乎有些不妥。例如,會計計量中的“公允價值”、“可變現凈值”等計量屬性都不適用于小企業會計準則。再比如,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相應的減值處理,應收賬款不計提壞賬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也沒有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這些處理都是基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的謹慎性,但是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信息需求的使用者同企業會計準則中信息使用者不一致,導致了謹慎性相對于可靠性處于了劣勢,這就需要考慮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具體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還是否需要符合謹慎性。這一系列的不同,加之第一個問題指出的兩個子系統混亂的邏輯關系,小企業會計準則下也應有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相應的綱可以為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有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相應適用范圍為中國境內的大中型企業,而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范圍為中國境內的小企業。兩個會計準則下又有相應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
(3)為了簡化和便于操作,該小企業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制定是以稅法規定為基礎的,各資產均不計提減值準備,適用應付稅款法計算企業的所得稅等。這樣,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一致達成大體一致,但是與企業會計準則不一致了。 需要注意的是,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其中有一項是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可比。在小企業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中提出,符合本準則的小企業既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由此,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執行的財務報表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執行的財務報表缺乏很大程度上的可比性。這樣的問題應該如何解決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4)關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處理。增值稅的繳納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情況,這里還是比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處理,相應的應交稅費下面仍然有幾個分欄科目。但是,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大部分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范疇。因此,這里應該區別于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處理,相應的不需設置應交增值稅的分欄科目,而是按小規模納稅人核算應交增值稅的處理,同時可以注明小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
一是沉默不語,諱莫如深。在面對面征求意見時,有的座談對象實際上是“很有意見”的,但是卻閉口不談;有的座談對象靜等征求意見者提示提醒,自己只用表情或肢體語言來表達。座談者不愿說真話,又不想違心說假話,令征求意見者一頭霧水。
二是褒揚有加,回避問題。在征求意見時,本應圍繞“”談問題,但有的同志卻背離主題,將提意見、找問題變成充分肯定與表揚;有的同志談及的問題從反面看是問題,從正面看又是表揚,似是而非;有的同志看似在談問題,實則是在掩飾問題,完全背離了征求意見的初衷。
三是蜻蜓點水,隔靴搔癢。在征求意見時,有的同志不愿深入地反映存在的問題,樂當“老好人”,抹“光滑墻”,談及問題點到為止,欲言又止;有的同志在談及問題時避重就輕,客觀原因一大堆,意見建議一小點,觸及“”和作風方面的大問題不愿說,讓征求意見者“摸風”。
那么,群眾為什么會在征求意見時“三緘其口”呢?
一是心存顧慮,不敢說。有些問題較為尖銳,使一些過去不為人知或是較為嚴肅的問題揭開了蓋子。這時,屬雙面人格的領導表面上虛心聽取,場面上做一些整改的樣子,實則心里卻種下了怨恨的種子。風聲一過,活動一完,秋后算賬,反映問題的群眾由此陷入不利的境地。
二是整改落空,不想說。群眾之所以懶于提意見,原因之一是曾經滿懷熱情提出的意見建議沒被領導當回事,不整改,沒回音,落了空;或者群眾提出的問題被領導以各種理由擋了回去,群眾的熱情被領導走了過場,冷了心;或者領導雖接受了群眾的意見建議,但在整改時走了樣,以新的形式主義代替了舊的形式主義,讓群眾感到很失望。
三是缺乏信任,不愿說。因少數領導干部不能帶著感情去做群眾工作,不能換位思考、嚴于律己,不能盡心竭力為群眾辦好事實事,而且,這些同志在“”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又不想“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對這樣的干部,群眾對其是缺乏信任、避而遠之的,在征求意見時,群眾大多遲疑顧望、三緘其口。
那么,針對“三緘其口”現象該如何破題呢?
一是領導干部態度要誠懇。如果領導干部敢于正視問題、觸及矛盾,以“有病求醫”的精神,坦誠布公,真正躬身下問,那么,群眾不僅不會“三緘其口”,反而在提出問題的同時,會有許多破解良策和盤托出。
一、引言
在2008年以來的這場全球性金融風暴中,曾被稱為“代表未來計量方向”的公允價值,一夜之間成為眾矢之的。公允價值計量被指責為“雪上加霜”甚至“落井下石”的“幫兇”,被認為“過于真實和迅速”地反映了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放大了次貸危機的廣度和深度。然而也正是因為這場危機,使得公允價值計量趨同得以加快推進。IFRS13作為IASB與FASB會計國際趨同的產物,代表了國際會計界對公允價值計量研究的最新成果,意味著向全球會計準則趨同目標又向前邁進了堅實的一步。
2012年5月,財政部在借鑒IFRS13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起草體現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意志,在我國會計準則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征求意見稿)與IFRS13的比較
(一)結構的比較
“征求意見稿”共計十一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公允價值計量基本要求、披露、銜接方法和附則等。IFRS13共計四個部分九十九段,包括目標、范圍、計量和披露。另外,附錄也是IFRS13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分為名詞定義、應用指南、生效日期與過渡性規定以及其他四個部分,共計198段。
可見,IFRS13比“征求意見稿”更加詳細和完善,結構也更加完整。
(二)內容的比較
1、公允價值的定義
IFRS13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計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場參與者之間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或者轉移一項負債將會支付的價格。
“征求意見稿”參考了IFRS13的定義,引入了有序交易的概念,即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交易并非總是報告主體所實際發生的交易,而是最有利市場或主要市場中的參與者之間發生的交易。不同之處在于,“征求意見稿”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的價格,而IFRS13的定義沒有強調“發生”交易。可見“征求意見稿”沒有完全反應有序交易的實質。
2、公允價值計量的基本要求
(1)計量對象和計量假定
“征求意見稿”引入“計量單元”的概念,并將其定義為資產或負債以單獨或者組合方式進行計量的最小單位。IFRS13強調為確認需要而將金額歸集或分解在某一個層次,而“征求意見稿”未說明最小計量單位該如何確定,可行性不高,因此,“征求意見稿”不能照搬國際準則的做法,還應該將引入的東西本土化,以滿足中國特殊環境的需要。
(2)市場參與者
IFRS13沒有針對市場參與者給出具體概念,而“征求意見稿”指出,市場參與者,是指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買方和賣方:(1)市場參與者應當相互獨立;(2)市場參與者應當熟悉情況,能夠根據可取得的信息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具備合理認知以及(3)市場參與者應當有能力并自愿進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
(3)價格
IFRS13和“征求意見稿”都包括被計量資產的運輸成本,但不含被計量資產或負債的交易成本,因為交易成本不取決于資產或負債本身的特征,而運輸成本則與資產與最有利市場的距離相關。
3、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IFRS13認為負債的公允價值應反映非業績風險(信用風險)的影響,考慮自身的信用狀況。同時IFRS13也對負債或主體自身權益工具的轉讓限制作出了相應的規范。而“征求意見稿”未涉及相關內容。
4、公允價值的初始計量
“征求意見稿”關于公允價值的初始計量基本援用了IFRS13的相關規范。確定初始確認的公允價值是否等于交易價格時,主體應考慮與交易以及與資產或者負債相關的四條特定因素,IFRS13在應用指南中進行了詳細陳述,而“征求意見稿”在正文中作出了規定。
5、估值技術
IFRS13認為,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廣泛使用的三項估價技術,并且在應用指南中給出了定義、概括了其特點。而“征求意見稿”指出,估值技術主要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而且在正文中給出了三者的定義。兩者按不同的順序討論了三種估價技術。
6、公允價值的級次
IFRS13和“征求意見稿”都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并最優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IFRS13分別詳細討論了三個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而“征求意見稿”的介紹則相對簡單。
三、結論
由以上“征求意見稿”和IFRS13的詳細對比不難發現,兩者差異較少,在很多公允價值相關問題的處理規范上,“征求意見稿”甚至都直接照搬了IFRS13的做法,實現了與國際準則的高度趨同。
但是,從中也發現一些問題,有待改進。首先,準則結構需要完善。IFRS13除了準則正文以外,還有附錄,關鍵名詞的定義在附錄中都能找到詳細的解釋,而“征求意見稿”則只有準則正文,所有的名詞解釋都穿插在準則正文中,不及國際準則方便閱讀。其次,準則內容有待豐富。一方面,“征求意見稿”對某些部分的規范不夠詳細,甚至有所缺失(如披露目標未做介紹等)。另一方面,雖然“征求意見稿”援引了IFRS13的一些規范,但是可行性卻不高,難以適用于我國的特殊會計環境。
一、聽取意見工作情況
一是進行分包聯系基層,聽取意見。按照學校“聯系一個班級、服務一個學科、座談5名教師、走訪10名學生”活動的要求,我分包聯系高一年級、歷史教研組,主要是開展“三問”活動,即:問你最不滿意的事是什么?最困難的問題是什么?最期盼的是什么?二是創設環境請群眾提意見。通過發放意見征求表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請群眾對自己在工作作風和表現方面的問題提意見;三是自己找。對照優秀黨員標準,認真查找自身存在問題,如工作中憑經驗干事多,與時俱進講求辦法少,個別時候方法簡單粗暴;有時責任心不強,坐等上門多,主動問事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身在基層不了解基層,與群眾做深入細致的工作不夠,拉大了與群眾之間的血肉聯系。
二、領導班子和成員匯總梳理后確認的“”問題
經過多方征求意見和班子的匯總梳理,本人在“”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形式主義方面存在的問題:
1.有些工作說得多,做得少。
2.理論喊得多,能實現得少。
3.要求別人的多,自己做到的少。
(2)官僚主義方面存在的問題:
1.不要過于自高自大,要更加平易近人。
2.聯系群眾不夠深入,批評教職工有時方式不當。
(3)享樂主義方面的問題:只顧及自身分管工作,對其他工作不夠重視。
(4)奢靡之風方面的問題:有時會參加一些宴請活動。
(5)其他情況和問題:工作方法過于簡單。
三、堅持邊查邊改情況
按照注重實效、邊查邊改的工作要求,對于自己在“”方面存在的問題,我認真建立整改臺賬,及時整改。
1、加強學習,提高自身黨性修養和理論素養。
通過學習,我認識到,必須始終心系群眾。與群眾心相連、情相系,保持同群眾的血肉聯系,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這是黨對領導干部的要求,也是人民群眾對領導干部的希望。情系百姓,奮發有為,扎實工作,艱苦奮斗,顧全大局,公道正派,一身正氣,兩袖清風,謙虛謹慎,克己奉功。作為基層領導干部要把黨的要求和人民的希望落實在行動上,不能當成一句空話、套話。要切切實實地想為群眾所想、急為群眾所急,把人民群眾的冷暖放在心上,唯有如此,才能改變目前有些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失信現象。
2、對照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改正。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76-05
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表明我國的征信立法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與前幾稿相比,《意見稿》在多方面進行了創新。
第一,堅持了征信活動市場化導向:
第二,吸取了美國次貸危機中信用評級失靈的教訓,加強了對信用評級利益關聯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業監管職責,妥善處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四,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性質為公共征信機構;
第五,明確了各不同征信數據庫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最后,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但是,該《意見稿》仍有諸多規定需要立法者從法律基本原理出發,拋棄部門利益的偏見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不足
(一)效力層次低
目前,該《意見稿》的名稱為《征信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出臺,效力明顯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護被征信人權利,不足以擔負起促進交易安全的重擔。
(二)征信機構定性缺位
盡管《意見稿》創新地將中國征信中心定位為公共性質的法人機構,但是對于其他的征信機構則未能準確定位。從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看,具有公司法上對設立公司的基本條件。這表明了征信機構屬于公司法上的公司這一邏輯。然而,《意見稿》卻未對《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于征信機構做出明確說明。
征信機構是否具有諸如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共機構性質決定著征信機構在信用交易活動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為公共征信機構,那么有關該類機構的公共責任內容、實現方式和風險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職責等規定的立足點顯然不同于非公共機構。反之,如果將征信活動主體定位為非公共機構,其經營方式、責任承擔,風險防范機制則與公共征信機構則應有很大不同。
(三)忽視了信用信息主體的復雜性,沒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稿》明確規定“信息采集同意原則”為一般要求。這具體體現在《意見稿》第三章“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中。。這表明《意見稿》起草者對信息人格屬性上的人格權性質和對信息財產權利的所有權性質的認同。因此,在理論上解決相關權利和義務的配置合理性就成為《意見稿》起草者的首要問題。顯然。征信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的配置需要以“知情同意”理論。《意見稿》第三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而在我國的征信實踐中,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無償地提供相關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也從未征求信息主體的同意就直接向人民銀行提供了相關信息。正是這一原因,《意見稿》第四十四條試圖通過市場本身解決這一矛盾。該條規定一方面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律義務,即“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該條則靈活地將皮球踢給了金融機構。其規定:“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可見,該規定之目的在于使中國征信中心從信息的“準確”、“完整”和“及時”性義務要求中解脫出來。
《意見稿》沒有完全處理好信息采集問題,在對待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上采取了兩個邏輯和規則。一方面,在收集對象為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而沒有規定金融機構因該行為是否享有免費查詢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中信息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義務配置顯然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在收集信息對象為非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可見,《意見稿》基于操作上的不可能沒有將非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作為一項強制義務。為了彌補這一不足,立法者試圖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平衡中國征信中心與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意見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征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反觀2007年人民銀行代國務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與信用信息提供人訂立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和完整性負責。”該條明確了信用信息采集協議。這有利于節約信息采集成本,促進征信產業的發展。因此,《意見稿》應當保留信息采集集體協議的相關內容。
(四)有關征信機構資格終止后數據處理方式的原則要求與操作性具體規定不一致
《意見稿》規定了征信機構活動資格終止時數據處理的一般原則。其第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解散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依法破產的,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同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若發生解散、被撤銷、破產等終止事項時,應當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數據庫:將其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銷毀。然而,征信機構最重要的資產當屬數據庫資料,如果采取銷毀措施,必然意味著該數據庫的價值無法實現。如果在征信機構破產的情形下,對價值非常高的信用信息數據采取銷毀的方式更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同理,如果將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移交給中國征信中心),而其不支付相關費用,那么直接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顯然,立法者應該采取通過設置義務的方式平衡相關方的利益訴求。可見,《意見稿》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與第十四條的妥善處理原則并不完全一致。
(五)需要公平合理配置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指導司法裁判
征信活動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這種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當前人民法院對受理的征信糾紛案件完全采取協調解決的辦法,而非判決的方式,這表明了司法實踐迫切要求法律對征信民事責任做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然而,對于征信侵權責任的主觀樣態,《意見稿》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必然產生法律邏輯上的矛盾。《意見稿》第五十七條規定:“征信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因過錯給信息主體或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按照該邏輯,在發生不屬于征信機構的過錯所導致的信用記錄錯誤情形下征信機構可以不矯正錯誤信用信息。顯然。這樣的邏輯是錯誤的。
與人民銀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見稿》第五十七條更加原則化。前者第五十五條規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惡意利用征信機構,制造、散布虛假信用信息,打擊競爭對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征信機構為此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該條規定表明人民銀行作為代起草人已經認識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機構出具錯誤信用報告之間責任的相互關系,確立了征信機構的代位責任制度。毫無疑問,確立代位責任制度對于征信糾紛的解決更具有操作指導意義。但是,《意見稿》取消了該代位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其對司法實踐裁斷的重要作用。
(六)規定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僅具有參考性作用不利于對信用權益人的保護
《意見稿》同我國許多地方立法規定和政策有極大的相同之處。其第二十二條規定:“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產品對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資者的交易判斷和決策只具有參考作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使被征信主體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該條規定客觀上免除了征信機構在過錯情形下的責任義務,使本來配置不平衡的權利義務變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體。
二、完善《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建議
(一)將《征信管理條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
主要理由有兩個方面:(1)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專門規范征信活動,導致相關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加工、處理、披露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因此,為了保證征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實現信息共享,應該將目前的征信立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使該法律成為規范征信行業的基本性法律,獲得征信通則的基本法地位。(2)由于法院、檢察院等非政府行政部門掌握著大量重要的信用信息,如果僅起草條例,就無法對法院這類司法機關有足夠的約束力。在形式上以“條例”方式由國務院頒布無論如何在效力上都與客觀生活現實的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將該建議稿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具有克服目前我國司法體制與數據資源需求之間的矛盾。
(二)明確人民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門、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為輔的監管權利分配格局
目前,有關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全國市場整頓和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辦公室則設在商務部代管,簡稱為“整改辦”)。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整改辦都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實際上,自征信產業的重要性被國家及社會認可以來,關于征信監管權的爭奪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國務院有關征信監督管理文件對同一問題的多次變化就是一個佐證。早在2003年國務院批準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就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活動的監督管理權利。但是,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卻明確規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信用制度為核心,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該文件表明了國務院持有信貸征信和非信貸征信分別立法的態度。其意味著人民銀行只對信貸征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正是該文件的出臺,人民銀行2007年有關征信立法工作才從起草《征信條例》轉變到起草《信貸征信條例》上來。然而,2008年8月,國務院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以及《意見稿》卻再次明確人民銀行承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職責。顯然,人民銀行有關征信職責又戲劇性地回到了2003年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
對于征信行業的監管,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體系可分為與銀行相關和與非銀行相關的兩類法律。其中與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而非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信用管理行業。美國的主要執法機構也按照銀行和非銀行分為兩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管理辦公室和儲蓄監督辦公室等,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幾個主要信用管理有關法案的提案單位和法律指定的執法機構,它管轄的范圍包括全國的零售企業、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不動產經濟商、汽車經售商和信用卡發行公司等等。美國有關征信立法經驗和我國信用信息數據分散現狀均表明:堅持人民銀行為主導的多方監督管理機制是符合目前中國征信產業發展客觀需要的。
(三)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與地方政府數據庫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數據庫之間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目前征信機構所出具的信用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所反映的信用信息是不完整的。據一項調查顯示:“金融機構判斷客戶信用狀況不僅依賴于銀行信用信息,還需要參考非銀行信用信息,目前個人信用報告只反映出了銀行信用信息,因此有必要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增加信息采集的廣度,在信用報告中補充非銀行信用方面的信息”。實際上,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開始建設全國人口信息系統,全國已經有22個省的200多個城市,實現了在公安系統內部網絡上的信息相互間的查詢服務目標。另外,質檢局也已經實現了從中央到縣級的全國性聯網,并建立了一個大約有1200萬個單位數據的中央數據庫。該數據庫被廣泛應用于銀行開戶、稅收、工商、車輛登記等。這些數據庫有關個人或企業身份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唯一性和永久性”特征對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非常重要。這種重要性決定了中國征信中心也只有在協調解決了相關信息共享前提下,才有避免重復建設的可能性。
然而,長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門利益博奕困境導致信息資源無法實現共享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征信產業的發展。針對這一問題,《湖北省行政機關歸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采取電子或紙質文檔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同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金融、海關等中央在鄂機構應將其認為可以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傳送給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可見,該規定力圖實現金融、海關等中央單位信息與湖北數據庫信息的共享問題。但是這種共享如
果沒有統一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其只能是一夢想。
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分清政府(包括公共機構)之間,商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以及政府機構與商業機構之間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及基本操作原理。目前,包括北京、四川等省在內的有關征信規定實際上是為了規范政府機構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共享問題。這種信息共享機制是以便利政府自身內部相關職能機構之間行政職責的履行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強制性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并免費獲得信用信息的基本原理邏輯上成為該類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礎。同樣理由,國有商業銀行乃至國家控股商業銀行提供信息給中國征信中心并免費獲得信用報告則也符合該類信息共享原理。但是,在商業征信機構因其經營目的、獲得信息的方式與政府信息中心特別是與中國征信中心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因此他們之間信息共享則屬于另外的情形。不過,無論是商業性征信機構,還是具有公共性質的征信機構活動,因活動性質是一樣的,故都應該成為《意見稿》的規范對象。
(四)正確確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立法目的決定法律法規的內容、邏輯體系和法律地位。《意見稿》的內容應根據其本身欲實現的立法目的確定。(1)《征信管理法》屬于數據資料保護法體系內容之一。由于征信活動只不過是數據使用中的一種特殊且最為重要的形式之一,故應當將征信法律制度放在數據保護法整個法律體系中考察。在這個意義上說,《征信管理法》不過是數據資料保護法基本法律中的一個下位法律。因此,在制定該法律的時候要考慮與今后要制訂的相關法律相協調。不過,《征信管理法》專門針對征信活動中的數據保護問題進行規范。因此。這種規范的內部結構安排當然以征信活動作為立法重點。相關的章節的構建也應以征信活動發生的先后加以安排。(2)《征信管理法》屬于征信法律體系基本法律。有關征信的法律體系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認識:一個是指各征信法律法規之間的體系性問題;二是指《征信管理法》本身的內部邏輯結構。首先,就征信法律之間的體系而言,美國立法最值得借鑒。目前,美國有效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共有16項s,分別為《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作業》、《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其中多數是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經過不斷完善從而形成目前較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體系。在這些法規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它是信用服務業的基礎法。在我國,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包括公安部、商務部乃至各行業協會、各個地區都在進行以辦公自動化為核心的信息電子化工程。毫無疑問,這是征信產業化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是,由于各自為政,在信息標準方面缺乏統一性,造成數據信息交換困難重重。需要從基層到中央采取標準統一的、永久性的數據電子化標準系統。因此,除了制訂《征信管理法》外,還需要制訂《征信行業標準條例》。其次,就《征信管理法》內部結構而言,應當以征信活動中信息傳遞環節為基礎確定各章節的內容。
目前,我國相關征信立法體系主要有如下幾種模式:第一,商務部模式。在該模式下,征信立法體系為:總則、信用信息的范圍、信息的歸集、信息的共享和應用、信息的公布和查詢、責任制度及附則共七章。第二,上海模式。該體系章節安排為:總則、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加工、個人信用信息的提供、異議信息的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江蘇、湖南皆采該立法模式。第三。海南模式。海南模式立法體系分為:總則,征信、信用評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與異議處理、鼓勵與懲戒、附則等共七章。第四,人民銀行模式。2007年人民銀行代起草的的立法體系為:總則、征信管理、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被征信人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本次《意見稿》的立法體系則為:總則、征信機構的設立、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信用評級、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國征信中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相比較而言,上海征信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權利保護目標和信息充分共享價值目標之間的矛盾
從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報告,每個環節都面l臨著促進征信行業發展,減少交易成本以及對信用信息主體保護的雙重任務。但是,由于不同環節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信息在這些環節所被利用的狀態也不一樣。因此,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也應有所區別。征信立法必然同時考慮這兩個層面的內容。從促進征信產業發展角度看,根據信用信息流通路徑,立法應該確定五大機制,即征信信息數據采集機制、數據加工機制、信息評價機制、信息共享機制、信息機制。與此相對應,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還需要設置相應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濟制度、責任承擔制度、征信監管制度。與前五大機制不同之處在于,后四大保護制度是貫穿于各征信活動任一環節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數據采集階段,在設置數據采集機制時就需要考慮哪些數據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強對越權采集或違法采集行為的監管,違法采集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獲得救濟等多個問題。
(六)合理規定民事責任
目前,不同學者對征信機構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態度不一樣。在民法學界,楊立新教授在其草擬的《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條“侵害信用權”中規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毀損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征信機構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過失樣態下征信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還有學者認為,“如果征信機構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信用報告中的錯誤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機構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為條件得到免責……。總之,征信機構為錯誤的信用報告向信息用戶承擔嚴格責任顯然是不現實的”。然而,如果將信息提供人提供錯誤信息后征信機構必須承擔對該錯誤信息修正視同為義務,或者說將修正錯誤信息,收回錯誤的信用報告也算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動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就很有必要。
二、善于傾聽不同意見。去粗取精。審計組通報審計查出問題后,被審計單位出現不同意見甚至有時態度強烈些屬正常反應。這時,審計組不要急于辯駁,首先要耐心傾聽,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發表的各種意見,解釋的種種原因,并對意見進行大致的歸類,梳理出觀點的分歧;其次,對被審計單位的不同意見進行分析,區分出合理意見與不合理意見。對意見分歧較大或反復申訴的焦點問題,要認真思考分析,找出其所持觀點立足所在,看其理由是否正當、合理、合情,依據是否充分,是全部合理還是部分有理。最后,針對所提意見進行提煉,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對其認識片面、不正確、有誤區的觀點準備做出回應,指出其認識偏差,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應考慮采納,修正和完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