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倫理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11-17 1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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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倫理論文

篇(1)

1.整合企業內外部資源

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企業要想保持自身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應對有限的企業資源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保證企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方面保持足夠的資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業的資源,將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交給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資質的機構,在規定的法律專業活動范圍內,針對企業的委托,提供專業的法律技術服務,為企業制定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2.樹立正確的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作為法律風險的管理主體,企業自身以及機構都應樹立良好的法律風險意識,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委托服務機構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體系,逐漸提高機構總體的業務水平,對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體系制定嚴格的審核制度,避免由于機構的原因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同時,應當盡快完善法律機構的評估標準,由仲裁機構給予正確嚴謹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篇(2)

信托制度源于英國中世紀的用益物權歷經百年在英美法國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的關系。[1]這就牽扯到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體來說,整個信托法就是在對三方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與經濟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與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處,首先兩者都是通過委托行為而產生,其次都以信任為建立之基礎。再次,兩者均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他們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遺囑等其他委托方式設立,而只能通過委托合同設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權限處理信托事務,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進行活動,權利受限。再次,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受托人辭任須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續具有穩定性和連貫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緣故而終止,而這種情況下委托合同即行終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信托財產并直接承擔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況一般須以被人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財產權須移轉,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而委托中財產所有權是不移轉的,此為信托法引入國內最大的爭議。

當前銀行業的個人理財業務正遍地開花,然而多家銀行在這項中間業務上卻不同程度地面臨“零收益”、“負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領域的制度障礙,我們發現就連理論基礎——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沖突,一個制度的法律性質決定和影響著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監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結合我國當前的法規政策找準“是什么”這一理論起點非常必要。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蔽?、授權、風險本人承擔,這一規定就明確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委托法律關系。后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業務”,[3]從而進一步支持了這種觀點。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9條又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睆娬{了屬于信托關系中很重要的財產獨立性,與《信托法》第16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口號“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也從某種程度上表明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但是還須針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相應分類具體分析,綜合得出結論。

按照管理運用方式不同,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按照銀行是否承諾保證收益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而根據《暫行管理辦法》第13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p>

如前所述,《暫行管理辦法》第9條對綜合理財服務的理解是委托關系,而理財顧問服務則不同。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利用自己在理財投資領域中的信息優勢和理財經驗,向特定的客戶提供咨詢的一種專門化和個性化服務。但銀行不為客戶做出具體決策,不管理和處分客戶的資金,有權做出最終的投資決定的仍是客戶本身,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銀行只有權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4]這是典型的技術咨詢合同,依合同法應屬委托關系。

對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因為“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與銀行儲蓄存款保本并承諾利息的性質頗為相似,為防止引發銀行借用這一理財業務變相高息攬儲,惡性競爭,所以有必要將“固定收益”限制在相應的存款利息以下。雖然“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資風險和收益共擔共享,與單純儲蓄不同,但所占比重過小,此理財業務以保值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應定性為借貸法律關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僅對因“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損的”,須以自己財產補足信托財產。但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依然承諾保證本金支付,沒有信托法上的條件限制,所以也無法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只能作借貸關系解釋為當。

但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就不同了,“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在該業務的實際運作中,客戶將資金賬戶的管理權全部授予了銀行,銀行成為了名義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處分的權限很大,其與委托制度中,人必須嚴格按照委托授權的內容和范圍來處理相關事務否則就構成無權或越權的規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在以下三點上面符合信托關系特征:一是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將其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更為妥當,同時還能有效保護弱勢地位的客戶利益。

綜上所述,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上,立法規范本身就模棱兩可,態度搖擺不定,開展的具體業務內容又大相徑庭,很容易因為一個細節變動引致其法律性質的變化,所以有必要理順目前紛繁的個人理財業務,以法律性質為起點探討法律規制和監管措施。

參考文獻:

《銀行理財產品法律性質辨析》李勇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篇(3)

不久前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穆爾在出席非洲統一組織第36屆首腦會議上說,在解決一些技術性問題后,中國能夠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副部長、中國對外貿易首席談判代表龍永圖最近在述及中國入世歷程中談到,14年入世,1年作準備,6年解決市場經濟問題,6年解決市場開放問題,剩下的這一年就僅是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和法律文件的準備。因此,中國入世問題再度成為新千年全球關注的焦點。

中國旅游業是與入世有密切相關的行業,它在進入WTO以后會面臨怎樣的沖擊、又會有什么樣的發展,也即所謂機遇與挑戰的問題,業界及學術界多有奇文闡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者。但就目前所發表的文章來看,大多數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和行業經營的層面來論述的,而鮮有以法律的觀點對中國旅游業與入世關系進行探討,這不能不說是某種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來風滿樓之際,個人以為,對于入世后旅游業的發展,不能僅僅停留在單一的戰術應對策略的思索,而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入世的利弊,從戰略的高度做好挑戰。目前,我們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積極面對入世作出應對調整,以北京國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強強聯合,組建成實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團概然面對入世后外資旅行社入華的沖擊。但同時,在國外資本極為重視、國內旅游業賴以平穩、健康發展的旅游外部環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旅游法律環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見有重大舉措和進展,這不得不使人產生一個疑問:中國旅游業,WTO關前你是否已經準備好了?

(一)

根據旅游學發展的理論,一個國家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自身條件的具備和外部環境的完備兩個方面。自身條件的具備不許贅述,而就外部環境言,主要有政治環境,即應具備發展旅游業的的良好的和平條件、保證游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政策和治安環境。而旅游業是脆弱的行業,其主要是基于這一點而言的。其二為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即旅游資源,在旅游發達國家已達成共識,如旅游目的地風俗民情、旅行社、賓館等其他旅游企業的規范與否均為此類。其三為法制環境,這在國內旅游企業的經營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長期人治傳統土壤的中國旅游企業經營者,更關心的是人的網絡,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國外旅游投資者看來,法制環境是旅游經營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可以對其他方面,如社會環境等進行強制性的規范,,使旅游經營環境的其他方面達到和國家旅游導向和態度的一致性。

所謂旅游業的法制環境,主要指的是與旅游業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條例、地方法規、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對旅游業的影響。這些規定旅游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各類規范和制度,是旅游業得以良性發展的保障,為旅游業的快速增長營造了良好的完備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環境的構成,由旅游立法、旅游執法和旅游法律意識等諸方面構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也包括了國際淵源。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指的是由國家立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立法機關、人民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就法律效力來看,應由旅游基本法、旅游專門法規、旅游相關法規、地方法規這樣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并以此指導旅游業的發展,保證國家旅游發展計劃的實施。

在即將入世之際,我們可以預見到中國旅游業的競爭將會變得越來越激烈,國內旅游經營者將會從目前處在國家產業保護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場,與外國旅游企業在國際國內市場上進行公平的角逐。他們不僅受到國內旅游法律法規的規范,,而且還適用有關國際旅游界的

與旅游業的高速增長大相徑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后,盡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陸陸續續頒布了一些有關旅游業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對旅游業的初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國邁向旅游強國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業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現行旅游法規對旅游市場進行規范,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好比是駕駛一輛頂級法拉利跑車正在極速飛馳,但糟糕的是它的剎車制動系統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車毀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應充分利用過渡期的時機,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從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看,旅游法律的建設是與旅游業的發展緊密結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后全球旅游業如雨后春筍般的快速發展,旅游業日益成為一個國民經濟的主要和獨立的產業,無論其形式、規模和內容均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出現了不少需要規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決的新問題。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本世紀50—60年代期間,一些旅游發達國家正式提出“旅游法”這一概念,旅游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在旅游發達國家應運而生了,成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體系而又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反觀我國,由于旅游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國法學界仍然沒有一席之地,同時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我認為這是極不正常的,而這也是既學過法律、又在從事旅游教學和科研的我選擇旅游法律作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據加入WTO后,旅游業實行高度開放的政策,通過競爭提高旅游資源的配置的實際,我國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快制定旅游業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我們知道,所謂旅游法,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從廣義而言,指的是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即包含整個旅游法律規范的體系,它既有國內法體系也包括國際旅游公約、條約等國際法規范,也有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就狹義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規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我國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國家旅游局就組織專家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稿。此后至今,已經進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審,其體例、構架、原則精神等基本已經成熟,但總因旅游業行業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遲遲難以頒布。在2000年3月召開的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旅游議案數量首次進入前10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規定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宗旨和旅游活動各主體間,即旅游者、旅游經營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境外旅游組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并對國家發展旅游業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和作用、旅游企業的經營活動規范、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游涉外關系、社會各方面對旅游業的發展的職權利以及旅游涉外關系等問題作出規定。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只有一個較為成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才能為旅游業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的市場競爭規則,并借此解決長期困撓旅游界的問題。

目前,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各項條件已經基本具備,首先,旅游業的產業地位已經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可,依法治旅成為管理層、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國旅行社、中外合資(作)旅行社進入旅行社行業、外商獨資飯店進入限制取消,3年內可設立外商全資飯店、外資參與旅游資源開發、國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當中明確。第三,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受到了條塊分割、行業壁壘等因素的制約,協調好旅游企業及其相關行業的關系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同時各方面的正當權益也亟需保護,而這只有通過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證。第四,我國目前已頒布的旅游法律、法規,盡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蓋面較廣,凡旅游業的主要部門如旅行社、飯店、旅游景點景區管理、旅游投訴等方面均已涉及,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2、修改“老化”、與WTO原則相違背的法律和法規

中國的旅游業是在1978—1988年間得到迅速發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國家計劃,標志著其產業地位的確立。我國的旅游法制建設同樣也是在這一時期奠定基礎的,1985年5月由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關于旅游業管理的第一個法規,標志著我國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設性發展。目前,我國大部分旅游法規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頒布制定的,而據以制定這些法規的旅游業實際情況、旅游經營體制等基礎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此他們在很多方面均顯得落后于現實,自然也失去了對市場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事實上已經成為失去無效的法律,甚至于對旅游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旅游飯店閉路電視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餐飲業進口自用洋酒問題的批復》、《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公安部《關于當前旅館業治安情況和加強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鐵道部《旅游企業購買火車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業購買飛機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涉外價格和收費標價、計價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頒發<旅游旅館設計暫行標準>的通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旅游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旅游旅館設計暫行標準》;國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旅游局《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等。

現在,中國加入WTO已不再遙遠,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強調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屆時,非市場因素將逐漸淡出,中外旅游經營企業的競爭遵從的將是同樣的游戲規則。因此,應有計劃、系統地對現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規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場和中國的實際,對與WTO原則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據發表的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中國已承諾在所有重要服務行業,在經過合理的過渡期后,將不再限制包括旅游業在內的所有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旅游業傳統的兩大支柱—旅行社和飯店業首當其沖,允許外國旅行社進入中國,允許外商全資經營飯店。目前,我國有關旅行社和飯店的法規顯然帶有服務貿易壁壘的傾向,如在旅游業中對外資市場準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業表現尤為明顯。1996年10月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依然將旅行社行業作為特許經營行業,規定了復雜的申報審批程序及其高額注冊資金的限定,實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只有領取《許可證》后才能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該法規對“人”的活動和資格限制較多,外國旅行社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旅游經營業務,只能在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后才能在華設立從事咨詢、聯絡、宣傳活動的辦事機構。1998年12月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區試辦合資旅行社,并強調中方的絕對控股權。

至于賓館飯店的管理,與旅行社一樣在法律上存在著市場準入限制條款,此外,在飯店的登記開業管理,尤其是飯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們看到相當多的規定仍然與國際慣例有一定的距離,如異性同開一間房要出示身份證和結婚證、警察可以無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時候進入客房等等,所以當前年四川省旅館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借鑒了國際飯店業經營的規則,明確規定警察不得隨意進入客房、異性開房不需結婚證時,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應該講飯店業是旅游行業中國際慣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國際旅游者非常注重的個人隱私權的尊重方面國家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再如十余年來一直在旅游界爭論不休的小費問題,根據國際旅游服務業的慣例,服務人員收取小費是合法允許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國,因為有1985年國家旅游局的《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因此收取小費在我國嚴格來說是違法行為。一個15年前與國家旅游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文件幾乎同時下達的行政法規,明顯帶有應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對所謂收受小費的性質論定帶有當時社會存在的痕跡,對私自收受小費金額的標準更與當前社會生活水平的實際相去甚遠。這樣的法規在我國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數。事實上,早就有旅游企業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業有關小費的政策,《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實際上已是名存實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資旅行社公開向社會和企業員工宣布在導游服務中,導游員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費,旅游者可以根據該旅行社的指導性小費比例數向導游員、司機及其他優質服務的人員支付小費。選擇在中國行將入關時挑戰小費這一旅游界最為敏感的問題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無生命力的法規的導火索?!該是對一批老化過時的旅游法律、法規文件實行“安樂死”的時候了。

3、抓緊旅游專門法的立法活動,建立體系完備的涵蓋旅游業主要領域的部門法。

我國目前在旅游業各個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飯店、景點、旅游安全、旅游投訴、旅游市場管理、旅游運輸管理等領域雖然均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是“條例”、“暫行條例”、“通知”之類,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法規的法律效力較低,有的還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國既沒有《旅行社法》、《飯店法》,也沒有《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更枉論《旅游保險法》、《旅游者權益保護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國內旅游企業的保護,防止外國實力雄厚的旅游企業的壟斷行為,均是旅游立法中應該考慮的。這些法規對旅游業有關領域的行業經營活動、行為準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均作出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規定,這是維護旅游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市場經濟機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據WTO透明度原則,為入世后的旅游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旅游國際化的進程中,不僅要有體系完備的旅游法律,而且我們還應十分重視旅游法律環境的另一個重要構成—旅游執法。

旅游執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適用,它是旅游法律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把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的人或組織,并對違法者實行制裁的專門活動。換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權利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才有權適用法律。

1978年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旅游業的體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發展,逐步在各方面確立了市場經濟機制。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旅游業同樣也被納入了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國家除了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的旅游專業法規、文件外,在對旅游業進行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

在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中,“有法可依”實際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動,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指的是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沒有執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講,中國旅游業法制環境的完善最艱巨的任務不在立法,而在執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更應貫徹在執法實踐中。

國家旅游局作為旅游行業的主管部門,十分重視旅游法規的執行和貫徹,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以外,國家旅游局設立了政策法規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設立了政策法規處或者政策法規室,具體負責旅游法制工作。在強化旅游執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執法制度,既有常規的年度檢查、日常檢查,也有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從旅游市場秩序、財經制度、遵守行業法規等方面進行檢查,強化執法工作。1995年,為了加強對全國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海內外旅游者的權益,國家旅游局在全國范圍內分級設置了旅游質量監督所。為了提高旅游執法干部的執法水平,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挑選優秀高校畢業生、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加強日常業務、法律知識的學習等方式,培養既有豐富實際工作經驗,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執法隊伍。

篇(4)

一、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在覆蓋人員范圍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業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執行”。改革開放后,涌現出大量的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在這些企業中,有不少企業勞動條件較差,不重視安全管理,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率較高,而國家又沒有及時出臺相應的勞動保護法規,在“預防”上予以強制及約束,也沒有相應的工傷保險法規強制對職工進行工傷保險,甚至出現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只發工資、不管傷亡的“生死合同”現象。

工人為了賺錢與雇主簽訂“生死合同”,一旦發生傷亡事故,一切損失由工人自己負責。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此種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但是如果沒有強制的工傷保險作為后盾,賠償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勞動者沒有簽訂所謂的“生死合同”,用人單位也往往是在出現工傷事故后,草率處理或僅付給受傷害者醫療費用,或索性與受傷害者“解除合同”,將其踢出單位大門,對于死者的賠償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資、私營、鄉鎮企業中的職工中缺乏勞動保護,發生工傷后,以雙方“私了”方式對工傷職工只支付極低補償金的現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傷保險沒有立法,大部分外資、港澳臺及私營企業不愿參保,嚴重制約了工傷保險的發展速度。

(二)必須進行改革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工傷保險是我國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國境內”實行的社會保險項目,范圍比較廣泛,但目前社會化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較低。工傷保險范圍的擴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條件。它保證社會公平原則的貫徹和社會成員的安全,并保證企業機會均等、效率優先的競爭原則得以實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傷保險制度要逐步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在我國,當務之急是通過立法盡快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納入到工傷保險范圍中來。這些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差、設備陳舊,發生工傷事故的數量已占全國工傷事故的一半。只有實行工傷保險的“廣覆蓋”,才能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減輕企業的負擔,保證職工發生工傷時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險待遇。如果沒有一種社會統籌的工傷保險機制,一旦發生事故或意外,企業就要單獨承擔全部風險,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利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實行工傷保險就是要通過社會共濟,達到風險分擔的目的,免去企業的后顧之憂,從而改善整個投資環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圍內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受到了企業的歡迎,更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國外一些國家的工傷保險社會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職工和企業雙方面都得利。當然“廣覆蓋”是一個滾動發展逐步推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參加工傷保險,權利義務應該是對等的,不能少繳費甚至不繳費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問題

(一)我國工傷認定的標準及其存在問題

1.現行制度中工傷的認定標準

在工傷保險中,最核心的問題是對于工傷的認定問題,因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給予因工傷亡者優于非因工傷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國目前對于工傷的認定,立法主要采用列舉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明確、具體。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應當按照工傷處理的工傷傷亡被排斥在工傷范圍之外。

我國現行工傷認定的依據是勞動部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工傷的認定,規定了10條界定標準,對全國企業統一工傷標準和認定工傷,起到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傷得到工傷保險的認可和法律的保護。但實際中仍有一些工傷事件按10條標準難以界定,例如,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于深夜在辦公室被害可否認定為工傷?職工值班期間外出用餐突發疾病能否認定為工傷?

2.現行工傷認定的10條標準存在著詞匯界定不明晰的問題

《辦法》界定工傷的標準表達含混,很多詞匯的含義難以界定。例如,“履行職責”的范圍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職工正常上班從事本職工作的行為,為何上班時間遭人蓄意傷害卻得不到工傷認定;因“公”與因“工”又該作如何劃分?版權所有

筆者認為,可對“履行職責”作擴大理解,在正常生產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導致的人身傷、殘、亡,也應劃入工傷范圍。只要勞動者在工作生產的時間和區域內從事正常工作生產,遭遇來自他人的傷害,就應認定為工傷,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至于因“工”作為工傷,應該是無可非議的。目前難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與私相對,因“公”是為了區分因“私”,由于個人私事而造成的傷害不屬工傷范圍。這也許就是因工與因公這兩個詞同時出現在工傷保險法規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較難把握,因“公”與因“私”某些時候不能完全的區分。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2000]4號文件規定,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暫時缺乏證據,無法判定受傷害原因是因公還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處理,待傷害原因確定后,再按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筆者以為,從保護勞動者角度出發,此規定對受傷害的弱勢勞動者的保護不利。應當先認定為工傷,使受傷害的勞動者能盡快康復和恢復勞動能力,若確認不是工傷,則可向勞動者追償。

3.不認定為工傷的6種情況

《辦法》中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況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4)酗酒;(5)蓄意違章;(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中的一個主要原則就是“無過失責任”原則。所謂無過失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各種傷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對其作出傷害賠償。在這個原則中排除了受害的勞動者本人的故意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故意實施的行為導致自身的致傷、殘或致死,用人單位及雇主可免責。工傷保險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賠償制度。最初,勞動者只要存在過失或過錯,雇主即可免除責任。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不斷加強,發展到現在,勞動者的嚴重故意才能構成雇主免責的要件。

我國的勞動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限定雇主免責的要件,但基于對勞動者權利的傾斜保護,筆者以為也應該對用人單位及雇主的免責條件進行嚴格限制。而《辦法》中的6條內容規定不明確,存在著難界定、尺度難把握的問題。如果一概不認定為工傷,不利于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比如蓄意違章,蓄意與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過程中明知是違反工作紀律的,仍然故意違章,這是否算蓄意違章?目前還缺乏對蓄意違章的權威的解釋。有學者認為,蓄意違章,一般是指職工憑主觀臆斷,故意制造事故以達到個人目的;或因違章行為發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擴大;或經常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勞動者及其家人蒙受著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勞動者的方向傾斜。而且相對于受傷害的勞動者而言,單位取證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舉證責任都由單位一方承擔,又會過度加重單位的責任,所以勞動者一方也應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在西方國家,沒有獨立的勞動法律部門,勞動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內,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也是平等的法律關系,勞動者雖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但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還無法也不可能達到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簡單地說,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的傷亡屬于工傷,舉證責任的分擔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用人單位主張不屬于工傷,就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三、工傷保險的待遇問題

(一)我國目前工傷保險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版權所有

我國目前工傷保險的待遇構成還是比較合理的,但待遇標準和水平均偏低。現行的工傷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標準工資計發的,基本上還是五六十年代的標準。改革開放后職工收入提高了,工傷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沒有正常的調整機制,傷殘待遇及死亡撫恤就顯得更低。傷殘職工及死亡者遺屬本來就屬于社會最困難的群體,在此情況下,他們的基本生活難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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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2)10-0128-01

9月份是全國大學生入校的日子,一些大學生家庭在高興之余也為高昂的學費一籌莫展。現在的學費支出幾乎已經成為家庭支出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成為了一些貧困家庭的負擔。基于以上情況,我國的貧困助學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與高昂的學費相比,卻顯得微不足道。貧困家庭的莘莘學子們,為了能圓自己的大學夢,解決自己在完成學業的同時也能保證自己的日常生活,就在上學的同時做起了兼職。但這些學生們所獲得的勞動報酬與他們的勞動付出卻不成正比,甚至比當地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還要低。

存在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一)用工雙方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在大學生用工這一社會現象中,雇主處于主動地位,掌握了報酬所得制定權。同時,不排除雇主與雇主間的聯合,一起將大學生勞動報酬推向低點。一般大學生群體來自于全國各地,具有很大的流動性,所以很難形成共識,而這些雇主們都是大學所在城市的本地人,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很容易結合在一起。這就造成了大學生群體在用工勞動報酬制定上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二)懸殊的供求關系。需要尋求兼職工作的大學生數量的供給與雇主對勞動者數量的需求方面的懸殊,供大于求,龐大的大學生兼職群體又一次把勞動報酬推向低點。(三)大學生維權意識的淡薄。雖然大學生們有勞動意識,但在維護自己的勞動權上意識淡薄。一是由于大學生們的社會經驗不足,對于社會勞動報酬平均標準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二是由于大學生在經濟上不獨立,主要經濟來源在于家庭,這就造成了在勞動報酬的索要方面很少有意識去討價還價,這就給謀求暴利的雇主們有了可乘之機。以上兩點造成了大學生在維護自己的勞動所得方面的意識淡薄。綜合分析以上原因使我們認識到,法律對于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所得的保護有待加強。但由于大學生群體的維權意識淡薄,在勞動報酬標準的制定上缺少話語權,致使很多情況下大學生們變成了“廉價勞動力”。同時這些付出勞動的大學生們的工作很多具有臨時性、短暫性,所以也造成他們不能形成共識,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大學生們,明知自己的勞動被變相打折,卻無能改變,所以,我們的法律更應該對他們給予保護,使我們社會的勞動更加具有公平性。

對大學生獲得平等勞動報酬權的保護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強立法保護?,F行法律對大學生勞動報酬所得權的保護仍處于空白狀態。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边@一規定在現行法律實踐中,不能從根本上保護大學生。所以,對大學生勞動保護,尚需法律進一步加強。(二)加強行政監管。勞動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具有對個體商戶、企業的監管權力,在現行法律中主要調整的是正式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這就造成了大學生勞動報酬所得權監管實施上的空白。所以,在立法保護的前提下,把大學生的勞動報酬所得權以及大學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工商管理部門監管范圍之內,有利于保護大學生勞動報酬權。

同時,對大學生勞動報酬權的保護還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可以緩解貧困大學生的經濟壓力。我們前面已經分析過,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大學生的勞動報酬如果能夠得到有力的保護,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長久生計。(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大學生們雖然在勞動報酬的給付上處于被動地位,不容易團結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不代表他們就甘于接受,大學生群體是社會就業的主力軍,不久將來,也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在大學階段,對他們的勞動報酬進行保護,獲得平等的報酬權,有利于社會和諧發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國對大學生勞動報酬的法律保護仍比較薄弱,很多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立法、行政監管的手段對大學生的勞動報酬權進行保護迫在眉睫,對大學生群體的自立意識的培養、對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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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社會的信息倫理準則

西方學術界對信息倫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術應用導致的社會生活的沖突和失序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西方倫理學家認為,計算機革命不僅是一場技術或金融的革命,從根本上說,它是一場社會和道德的革命。因此,在開發和利用信息系統的同時,必須明確考慮到這些系統的發展帶來的倫理學問題,必須有一種新的倫理學來為即將到來的賽伯社會提供指導和決策工具。信息倫理是指涉及信息開發、信息傳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動方面的倫理要求、倫理準則、倫理規范,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新型的倫理關系。發達國家由于信息技術起步早,發展快,其所涉及到的信息倫理問題要比我們更多一些,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保證信息安全,各國政府和相關的機構都紛紛尋求對策,以確保國家的安全。

1.1美國

美國業界行為規范的典型代表之一,可以說是計算機協會(AssociationofComputingMachinery,ACM)的倫理守則:①對社會和大眾的福利要有所貢獻;②避免傷害他人;③誠實和值得信賴;④行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視;⑤尊重財產權;⑥保護知識產權;⑦經授權后再使用電腦和通信資源;⑧尊重個人隱私;⑨保護信息使用者的機密;?遵守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了解電腦系統可能受到的沖擊,并能進行正確的評價,包括風險分析;有助于大眾對電腦的計算及其結果的了解。

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規定了計算機用戶在網絡系統中應遵守的10條行為準則:①不應利用計算機去傷害他人;②不應干擾別人的計算機工作;③不應窺探別人的文件;④不應用計算機進行偷竊;⑤不應用計算機作偽證;⑥不應使用或拷貝你沒有付錢的軟件;⑦不應未經許可而使用別人的計算機資源;⑧不應盜用別人的智力成果;⑨應該考慮你所編程序的社會后果;⑩應該以深思熟慮和慎重的方式來使用計算機。

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網絡倫理協會則是利用逆向思維指出了6種網絡不道德行為類型:①有意地造成網絡交通混亂或擅自闖人網絡及其相聯的系統;②商業性或欺騙性地利用大學計算機資源;③盜竊資料、設備或智力成果;④未經許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⑤在公共用戶場合做出引起混亂或造成破壞的行為;⑥仿造電子郵件信息。

1.2日本

1992年2月,日本電子網絡集團(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了《網絡服務倫理通用指南》,旨在促進國內網絡服務健康發展,避免毀譽、誹謗及與公共秩序、倫理道德有關的問題發生。

1.3英國

英國計算機學會(BritishComputerSociety,BCS)由電腦從業人員組成,強調要發展電腦并有效地利用電腦。其信息倫理準則是:①信息人員在對雇主及顧客盡義務時,不可背離大眾的利益;②遵守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財政、健康、安全及個人資料的保護規定;③確定個人的工作不影響第三者的權益;④注意信息系統對人權的影響;⑤承認并保護知識產權。

2.關于信息倫理學研究的相關思考

2.1注重學科理論的研究

美國教授曼納認為,應該將倫理學理論應用到“因計算機技術而產生、改變或突出了的倫理問題”,他提出的計算機倫理學是指在生產、傳遞和使用計算機技術時所出現的倫理問題,是倫理學理論的應用。

大量信息倫理學論文和專著涌現出來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信息倫理學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發展。1985年,J.H穆爾在況哲學》雜志上發表“什么是計算機倫理學?”的文章,對計算機技術運用中發生的一些“專業性的倫理學問題”進行了探討,成為最早的計算機倫理學研究方面的論文。同年,德國的信息科學家拉斐爾卡普羅教授發表了題為“信息科學的道德問題”的論文,研究了電子形式下專門信息的生產、存儲、傳播和使用問題。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探討了信息倫理學的問題,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學教育、信息工作領域中的倫理問題,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學作為倫理學研究對象的論文。1986年,美國南部衛理公會大學管理信息科學專家RichardO.Mason在發表的《信息時代的四個倫理問題)〉中,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論,EP:信息隱私權(Privacy)、信息正確權(Accuracy)、信息產權(Property)、信息資源存取權(Accessibility)。

到了90年代,信息倫理學的研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它沖破了計算機倫理學的束縛,將研究的對象更加明確地確定為信息領域的倫理問題,并直接使用了“信息倫理學”這個術語。但仍然沒有脫離信息技術與倫理學之間的緊密聯系,即研究的重點仍是信息技術的倫理問題。在90年代的中后期,這種研究方向發生了變化,信息倫理學的研究也發生了本質的變化。1996年,英國學者R.西蒙和美國學者W.B.特立爾共同發表題為“信息倫理學:第二代”的文章。他們認為,計算機倫理學是第一代信息倫理學,其所研究的范圍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夠,只是對計算機現象的解釋,缺乏全面的倫理學理論,對與信息技術和信息系統有關的倫理問題和社會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缺乏深層次的研究和認識。這正是第二代信息倫理學形成的真正的和直接的原因。1999年,拉斐爾卡普羅教授“數字圖書館的倫理學方面”,對信息時生巨大變化的圖書館方面產生的倫理問題加以分析和論述。2000年,他又“數字時代的倫理與信息”。這篇論文的主題還是論述數字時代圖書館的倫理問題,但他提出:“作為一種描述性的理論,信息倫理學揭示了一種權利結構。這種權利結構對不同文化和不同時代的信息觀念和傳統觀念的態度產生影響,作為一種不受約束的理論,信息倫理學開創了對道德態度和道德傳統的批判?!彪S后他又發表了“21世紀倫理學對信息社會的挑戰”的論文,專門論述了信息社會的倫理問題,特別討論了網絡環境提出的信息倫理問題。拉斐爾卡普羅教授的信息倫理學觀點的變化及其對計算機倫理學和信息倫理學差異的論述,反映出信息倫理學理論的發展和變化,將信息倫理學提高到了一個新的理論發展水平。

從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間,世界上共出版了:《信息倫理學原理}(RichardJamesSeverson,1997)、《信息倫理學:圖書館與信息產業的考慮》(ArnieP.Mintz,1990)等幾十部信息倫理學研究方面的專著,而關于信息倫理學的論文則難以統計。麻省理工大學、匹茲堡大學、長島大學等許多高等學府分別開設了“電子前沿的倫理與法律”、“信息倫理學”等相關課程。信息倫理學自形成以來不過短短幾十年光景,其發展之快是有目共睹的。這就進一步證明了,信息倫理學的形成是滿足信息社會倫理需要的,是符合信息社會發展需要的,是值得專家學者們研究探討的。

2.2信息倫理學研究的國際性

經過國內外學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倫理學學科體系初步形成。隨著信息倫理理論研究的深人,信息倫理學的許多會議和活動都具有國際性。特別是20世紀末期,大型的國際性信息倫理學會議和活動比較頻繁(表1)。

特別是2000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信息倫理學第三屆國際大會,將會場分別設在亞洲、非洲、歐洲和美洲的不同國家和地區,使更多的學者能夠參與。這次國際會議總的精神是強調公平、公正地進人信息社會。與此同時,在與信息技術、計算機倫理學、網絡及法律有關的各種國際會議也安排了信息倫理學的內容。信息倫理學在國際學術活動中占據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可見一斑。

頻繁的國際學術會議的召開,對加強世界各國信息倫理學研究與交流,幫助信息倫理學學者共同探討解決信息時代倫理問題的策略,促進信息倫理學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3重視理論在行業上的應用

圖書館是從事社會信息服務的專門機構,其職業倫理屬于信息學倫理的范疇。服務方式及內容都直接受到信息倫理學的影響。首先,信息倫理學最著名的PAPA理論均與信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次,圖書館的信息服務,特別是網絡信息服務的開展,更需要用職業道德倫理來約束和規范行業的行為??梢哉f,圖書館倫理屬于一種特殊的職業倫理,在圖書館管理活動中能夠發揮凝聚、導向、操作和激勵功能。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環境變化和信息道德問題的增加,一些信息團體開始檢討和重視信息倫理,圖書館信息服務倫理亦受到圖書館職業團體的重視,成為信息活動職業倫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個國家或地區的圖書館行業組織制訂了倫理準則。

美國圖書館協會(ALA)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圖書館倫理守則的協會。早在1938年,ALA就公布了它的第一份職業倫理守則:《圖書館館員倫理守I?,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信息環境的演進以及圖書館職業角色的改變,先后進行了三次修訂(1975、1981、1995)?,F行使用的倫理守是1995年頒布的第四版,正式名稱為〈漢國圖書館協會倫理守則>。該守則既強調了圖書館職業價值,又陳述了圖書館職業之倫理責任。

英國圖書館協會的倫理守則于1983年公布,其全名為淺國圖書館協會職業行為守貝?。該守則是一份相當嚴格的職業倫理守則。不僅其內容里含有懲處性規定,而且其協會還設有紀律委員會負責監督與執行。

日本圖書館協會于1980年了名為個書館員的倫理綱領>的倫理守則。該守則通過12條綱領條文詳細闡述了圖書館員的職業責任和職業倫理規范。

2.4用立法來保證學科的發展

發達國家非常注重用立法的途徑來保證其各項政策的實施。對于信息倫理的研究仍是如此。特別是美國,為了使該國的信息化建設穩步向前發展,始終處于領先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來規范人們的行為。

1990年6月,美國國家圖書館與信息科學委員會制定了一套指導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則,即《公共信息準MK其目的是保護公共信息的傳播權、利用權以及相關的法律權利。美國還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1996年電信法毅、m信正派條例K絡環境下保護隱私權的新法案)、《電子傳播隱私法毅、個特網保護法毅等相關法律,以減少或避免信息技術帶來的一系列信息倫理問題對國家信息政策的沖擊和國家信息政策與信息法律產生的沖突,繼而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和傳播秩序。

篇(7)

法律倫理,從廣義上說,包括法律制度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法律職業倫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忠誠于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等等。一般認為法律職業人應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一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是構成法律職業人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義、廉潔公正、忠于職守,這種道德人格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學所作“法學教育”專題報告中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狈陕殬I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前景,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一、重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理由

法學職業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乃是一國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為培養決定社會最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學教育必須重視職業道德教育,筆者認為重視法學倫理教育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倫理是公民道德素養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道德倫理要求,這些基本的道德倫理要求規范著公民的行為,使社會在有序的狀態下運行。在中國,這種道德倫理的規范作用尤為突出。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儒家倫理對當今社會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倫理型文化是我國文化的特質,是我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區別。在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道德素養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基石。法律倫理是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它根植于我國社會的一般倫理之中。離開社會一般倫理,不可能形成法律倫理。作為法律職業人士首先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養。這是作為公民而言,應當做到的最基本的為人準則。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養,法律職業人士當然應當具有。因為法律職業倫理無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標準在法律領域的高度概括,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在特殊領域應當遵循的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在國家重視和提倡提高全社會公民的道德素養的大環境下,重視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士的道德素養是重視公民道德素養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人首先必須具備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線,但僅止于此是不夠的。法治是法律職業人之治,法律職業人作為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必須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職業道德素養。如同醫生應當遵循醫德、教師應當遵循師德一樣,法律職業人也同樣應當信守特殊的法律職業道德。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早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做的規劃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學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須具有剛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壓,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倫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學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級渣滓,甚至成為破壞良好社會秩序的害群之馬。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效。因為“當一條規則和一套規則的實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笨梢?,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當今,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形形的司法腐敗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敗泛濫的現實使人們開始深思導致司法腐敗的深層原因,在對司法腐敗追根溯源的時候,人們發現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職業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外部監督制約而言,職業道德和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防線。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不高、欠缺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直接因素,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為直接和關鍵。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重視法學倫理教育開始,從源頭上堵截司法腐敗的產生??梢?,法律倫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必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么,我國當今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怎樣的呢?這需要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現狀予以概覽。

二、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現狀

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中的職業倫理教育現狀看,在我國當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視法律倫理教育地位的傾向。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缺失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兩方面的任務。但是,我國現今高校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缺少法律倫理方面的研究,也沒有開設法律倫理方面的課程。截至1999年,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培養規定中都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培養要求。雖然在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首次明確地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單獨設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內容空泛,難以達到培養法律職業倫理素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只有少數高等法學院校開設了《司法職業道德》選修課程,至今還沒有高校專門從法律倫理角度開設課程。高等法學教育長期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一直為我國法律教育所忽視,這無疑是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缺陷。而在法治發達的西方高校法學教育中,大都設有司法倫理之類的法律職業道德訓導課程。比如英國的《律師職業行為指引》一書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學院的教學中是重頭戲。而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這方面還是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司法考試忽視對司法倫理的考察。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公民進入法律職業圈的門檻,在考察法律職業人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同時,卻沒有將職業倫理作為一個考察內容在考核中予以重點考核。雖然在司法資格考試中,有關于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考試內容,但是,法律職業是實踐性極強的活動,法律實踐中要求的法律職業倫理不能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考察出來。掌握法律知識、通過書面考試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高的道德倫理素養。司法考試對考生倫理素養的考察與實踐中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達到考核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的目的。

3.法律職業倫理觀念教育意識淡漠。以往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一直是重知識性傳授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以詮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為主要教學內容,不關注隱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取向,缺乏對法律知識的價值和倫理的闡釋和關懷,導致許多法學專業學生只知法律的條文,不知法律的價值和倫理。老師在傳授法律知識的時候,忽略對學生法律倫理素養的培養,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考察,不重視道德倫理修養,使本應在日常教學中應當做到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和言傳身教成為空中樓閣,這是作為教育主體的老師法律倫理教育意識不強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的設想

篇(8)

一、“賢人政治”與西方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功構建

柏拉圖的“賢人政治”是政治哲學的一個重要命題,他的賢人治國理論甚至常常被拿來與孔子的旺天下比較。然而近年來,有人認為,柏拉圖的賢人政治理論是一種空想,在今天的中國無任何實踐意義。

筆者認為,柏拉圖“賢人政治”的實質是“精英主義”的最早淵源。由此可知,“賢人政治”并不是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的,“賢人政治”的理論價值已經遠遠超越當時的時代。柏拉圖在理念本身的邏輯推演中建構出“賢人政治”。具體到今天,尤其是具體到法律職業共同上,“賢人政治”的意義愈加凸顯。當今時代,知識和職業愈加細化。科技從未如此清晰地滲入人類生活,職業的專門化和技術化成為一個趨勢。從這個角度看,從精英政治的角度解讀柏拉圖的理論具有現實意義。于是,社會職能與知識科技的有機結合使得社會職能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應運而生。而職業化與專業化意味著精英化,其中法律人抑或法律職業共同體要求精英化的趨勢可能凸顯突出。

第一,柏拉圖的“賢人政治”認為“賢人”即“哲學王”如果要做一個好的政治家,他就必須知道“善”即“知識即美德”,而這一點又唯有當他結合知識的訓練與道德的訓練,才能做到。如果允許不曾受過這種訓練的人參與政府,那么他們將會不可避免地敗壞政治。聯系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看,所謂職業是指需要大量的、專門的訓練和學習才能勝任的行業。法律職業是指專門從事法律適用、法律服務工作的特定職業,是需要長期學習和實踐的一種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從事該職業的人,應當是精通法律專門知識,并且實際操作和運用法律的人,即“法律職業者”。從狹義概念而言,法律職業共同體包括以法律活動為專業和職業的群體,主要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學者。從職業利益的角度,法律職業者是經濟人,是利益共同體;從職業精神層面,法律職業者具有共同的倫理、目標、價值觀、心理傾向、階層感、歸屬感、榮辱與共感等,是倫理共同體、價值共同體、意義共同體。由此可見,法律職業共同體與柏拉圖的“賢人政治”都意味著經過專業化訓練的職業化與精英化。

第二,柏拉圖的“賢人政治”建立在本體論上,毋庸置疑,他的思想必然有空想的成分。但是僅從它的概念上看,精英治國的思想在他的理論上已經有所表現。但在當時的希臘,無論其經濟狀況還是政治現實,都不足以支撐他的理論變為現實。而作為近現代產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一種需要長期學習和實踐的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共同體形成的經濟與政治因素,卻是截然不同的情況。

從政治因素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導致三權分立的現代政治制度的產生,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出現提供一定的條件。十七八世紀,隨著近代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市民社會力量日益增長,新貴族和市民階級演變為新興資產階級并成為議會的主角。此時,市民階層的力量真正形成,國家權力從市民階層中撤出。國家與市民社會相分離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形成,這為法律職業現代化轉型提供了動力。國家行政權力受到制約,與此同時,司法權有了獨立的地位。法律分工明顯,法官、律師產生。在現代社會中,法律人經過職業培訓,法律的專業群體形成,并且隨著法治精神的泛化,法律職業團體是社會中不可缺少的群體。除此之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還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法治文化法治觀念的形成或法律信仰的養成。從西方社會的發展經驗看,法治社會是與市民社會互為表里的,而法治文化則伴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而產生發展。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第二,法律專業知識體系的形成。法律職業之所以有別于其他職業,就是因為它有自己高度專門化的知識體系,有自己專門的概念、術語、范疇,有自己獨特的邏輯和表達方式。法律職業的特殊性就是建立在這樣一套獨特的專業知識體系之上的。

賢人政治在當時不能實現,有其時代的歷史原因,經濟政治條件不具備。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經濟與政治的進步,并伴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賢人政治”被社會的需要與應用成為可能或已經實現,尤其是在法律職業領域,西方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及其表現出來的專業化、職業化、精英化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詮釋“賢人政治”的理念,這一切對于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有很好的啟迪作用。

二、“賢人政治”對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構的啟示

當下的中國并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即使“依法治國”、“司法獨立”的口號,我們也是耳熟能詳。最有趣的是,現在各個大學的法學院的學生越來越多,而且很多人無論有沒有經過專門的法學訓練都越來越熱衷于參加司法考試。急劇增長的勢頭與現象的出現可謂喜憂參半。

可喜的是統一司法資格為我國魚龍混雜的法律界提供行之有效的篩選機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是精英司法夢的產物。但是正如賀衛方教授所認為:“令人憂慮的首先是教育機構本身的問題。在中國,由于教育管理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多頭管轄的問題,加之沒有來自法律實務界對教育的約束,致使一段時間里設立法律系、招收法律專業學生變得很容易。不少新成立的法律教育機構并不具備必要的基礎性條件。其次,學生數量過多,很可能甚至必然導致教育質量的下降。法學畢業生質量的下降又會進一步損害司法的品質和本來就不盡如人意的司法聲譽。”[1]就中國目前的司法考試本身來說,其考卷主要考的是法律基本知識,有現成法典的,尤其是對于法律條文的熟悉程度。也就是說,司法考試考的都是“記問之學”,只要肯下工夫記憶和理解,就可以說司法考試并不難[2]。因此,在微博上曾有人調侃,司法考試越是學歷低的反而越是通過率高,博士生基本都考不過去。這當然是一個玩笑。由此可以深思,司法考試本身并注重其思辨性,答題時思慮過繁反而南轅北轍。可以說,司法考試看的是結果,而不注重于思維邏輯的訓練。作為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律邏輯思維的培養是這個過程而不是那個結果,這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這種只考基本法律知識的機械記憶力的考試完全考不出應試者的法律職業倫理。對于一個合格的法律人來說,法律職業倫理的具備比法律知識的記憶更重要,因為法律知識是機械的并且總是有據可查的,而法律職業倫理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人的共同信仰,信仰是需要長期教育、學習、訓練才能形成的共同意識。

如上所述的現象的出現,并不能促成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真正建構,甚至可能阻礙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真正形成。因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真正形成除了要考慮歷史和國情的因素外,也要符合法律職業共同體本身的性質與特點。簡單地說,法律人或法律職業共同體自身的社會職能決定其是社會精英屬于精英階層。英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曾說:“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盵3]也就是說作為法律人即能力最強的少數人的精英是需要長期的學習和訓練的,而這種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雖然司法考試號稱是中國第一考,但是這種考試過于注重機械記憶而沒有思維和能力的訓練,即使通過率較低,不能說明選拔的人才就符合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要求。這種機械記憶的考核過程,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完全相悖。

面臨如此困境,我們可以參考日本模式,因為我們的司法考試制度其實也是來自日本抑或說是歐陸的舶來品。而且日本這個國家在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方面既有德國法的長處,又深得亞洲文化的精髓。季衛東教授曾提示,日本的法律職業考試,從某種角度上和中國的科舉考試有相似之處,通過考試的人會獲得社會的普遍尊重。當然,日本的“在野法曹”和“在朝法曹”實際的地位和作用力都不一樣。和字面意思相同,在朝法曹是指法官和檢察官,在法律制度的運作當中,在野法曹也就是律師的影響力是遠不如前者的。

但是除了統一的司法考試外,他們還有完善的研修制度。即使是考試本身,也分為兩部分。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又被分為綜合選擇筆試與論文筆試兩部分。所謂論文完全是按照發表的論文期刊的標準要求,對問題進行詳盡的論證。即使是法學本科畢業生也要下大工夫長期自學,艱難程度超乎想象。無論多少人報考,錄取人數在早期都穩定在500人左右。

司法研修制度是最高法院下設的司法研修所,所有通過司法考試的人都必須進入這個研修所進行任職前的訓練,12名法官分別擔任五門課程的教職。以前的時候是要兩年,現在已經改成一年半。入所之后,首先是所內的初始訓練,然后是實務研修,類似于實習,在法院、律所、檢察廳實習后,回到研修所再進行研修訓練,最后還有非常嚴格的結業考試,同樣包括筆試和口試兩部分,合格者才可以從事法律實務。

日本的研修制度至少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解決問題的思路:通過法學院的本科學習抑或通過司法考試只是一個基礎的入門,要成為真正的法律人,長期的學習和訓練尤其是法律實務的訓練是必需的,這就需要建構一種類似日本研修制度即一種入職前的嚴格的培訓與精準的篩選模式。這種近乎嚴苛的層層選拔與訓練結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與柏拉圖的“賢人政治”即“賢人”的產生是在選拔的基礎上結合道德與知識的長期訓練的理念不謀而合。因此,把“賢人政治”抑或“精英主義”的觀念引入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很有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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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基礎

信息倫理的存在基礎,首先來源于信息活動的倫理需求。需求產生創造的動力,經濟活動和精神活動無不如此。近三十年來,由于計算機特別是網絡活動的日益頻繁,倫理規范的需求隨之產生。先是網絡問題頻頻發生,一是信息使用的不平等。網絡建設力圖平民化、普及化,但還是難以做到最終平等,而一旦“信息高速公路”變成某些人的“高速信息私路”,那么對其他信息使用者肯定是不道德的。二是道德冷漠。信息的生產責任淡薄,垃圾信息大量產生,浪費網絡資源;信息使用者有償意識淡薄,極力免費使用有償信息,損害商業秩序。三是人際情感疏遠。人機交往頻繁,導致人際接觸減少,從而疏遠了人際感情聯系。四是道德沖突。信息的生產、傳播超越物理空間,導致民族國家倫理沖突。五是信息污染、信息欺詐問題嚴重,個人的隱私和身心健康受到侵犯。這只是網絡活動一個方面的問題,在更廣泛的信息活動中,問題同樣大量產生并存在著。由于這些問題的大量產生和普遍存在,人們迫切需要建立一種倫理秩序,以解決存在的問題和抑制這類問題的發生,這樣就使信息倫理有了最初的存在基礎。

2.本體定性

信息倫理的本體定性,也就是信息倫理本質的規定性。這就引出兩個問題,一是信息倫理是什么?二是信息倫理學研究什么?前者回答信息倫理的內涵問題,是信息倫理的本體定性;后者解決信息倫理的外延問題,是信息倫理在理論上的深化與升華。關于信息倫理的本體定性,呂耀懷指出:“信息倫理又稱信息道德,它是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信息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1]這里,主張用倫理調整信息關系,意在強調倫理與法律的區別,即不靠法律強制而是依靠輿論的力量,來維持信息關系的平衡。關于信息倫理學的研究對象,沙勇忠指出:“信息倫理學的本質是一門綜合性和應用性的倫理學,是一門以信息倫理為研究對象,探討信息倫理的生成、本質、功能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盵2]信息倫理學以信息倫理為研究對象,這沒有什么疑問。論者又進一步指出,它是一門綜合性和應用性的學科,這至少抓住了信息倫理學的一個重要本質,即它是一個新興的交叉學科,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

3.實踐價值

信息倫理學是一門實踐哲學,這應該是沒有什么疑問的問題。在更廣泛意義上說,倫理學就是實踐哲學。信息倫理學是在倫理學基礎上成長起來的哲學,自然它也是實踐哲學的一種。就信息倫理來說,一方面它是從信息活動的實踐中產生的,是信息實踐活動需要信息倫理規范調整,信息倫理應運而生;另一方面,信息倫理對信息實踐活動具有規范和指導作用,同時它本身也要經受實踐的檢驗,實現自身不斷強化,以發揮更大的作用。這說明信息倫理具有很大的實踐價值,實踐也是她自身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4.發展前景

信息倫理無論是作為一個新興學科,還是作為一個實踐哲學范疇,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一是發達國家和地區正在或準備進入信息社會,信息活動正在開始或可能成為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主要經濟活動。美國和歐洲的發達國家,信息產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額,甚至成了支柱產業。美國首富比爾?蓋茨作為成功人士,他就是靠信息產業的發展創造了微軟帝國。那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正在把傳統制造業向境外轉移,而用信息業來填補制造業留下的空白。二是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和地區成功經驗表明,信息產業的支撐不可忽略。韓國、新加坡和中國的香港、臺灣,在經濟的崛起過程中,信息產業都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三是發展中國家在進行新興的工業化過程中,信息產業的貢獻率也越來越大。如今在我國的工業化建設中,信息化建設是同步進行的。四是信息產業是一個十分寬泛的產業集群,它不僅包括信息通訊、網絡等新興迅速崛起的行業,而且還包括報刊、出版、電視、廣告等傳統行業,所有這些行業的發展都可看作是信息產業的壯大。五是傳統產業的發展進步,也離不開信息業的支持和幫助。所有這一切表明,信息產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這同時標志著信息倫理也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經濟運行需要合適的規則來規范,信息倫理就是信息經濟的合適的規則。

二、信息倫理的結構構成

1.理論構建

信息倫理的表現形式首先是理論形態,它是由計算機倫理學起步的。20世紀70年代,美國教授W.曼首先發明并使用了“計算機倫理學”這個術語。他認為,應該在計算機應用領域引進倫理學,解決在生產、傳遞和使用計算機所出現的倫理問題。1985年,J.H.穆爾在《元哲學》發表《什么是計算機倫理學?》論文,對計算機技術運用中發生的一些“專業性的倫理學問題”進行了探討。同年,德國的信息科學家拉菲爾?卡普羅教授發表題為《信息科學的道德問題》的論文,提出了“信息科學倫理學”“交流倫理學”等概念,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探討了信息倫理學的問題,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學教育、信息工作領域中的倫理問題。他將信息倫理學的研究放在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知識等背景下進行。他認為任何倫理理論都是對人的自由反映,通信與信息領域的倫理也是如此。1986年,美國管理信息科學專家R.O.梅森提出信息時代有4個主要倫理議題:信息隱私權(Privacy)、信息準確性(Accuracy)、信息產權(Property)、信息資源存取權(Accessibility),通常被稱為PAPA議題。20世紀90年代,“信息倫理學”術語出現。1991年,D.福勒和G.帕拉迪斯共同出版《信息系統中的倫理學》專著。1995年,斯皮內洛出版了《信息技術的倫理方面》專著。兩部專著的中心論點仍然是倫理學與信息技術之間的緊密聯系,將視點置于信息技術的倫理方面。90年代中后期,將信息技術和信息倫理緊密結合在一起的研究方向發生了變化,信息倫理學研究發生了本質變化。1996年,英國學者R.西蒙和美國學者W.B.特立爾共同發表《信息倫理學:第二代》的論文,認為計算機倫理學是第一代信息倫理學,其所研究的范圍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夠,只是對計算機現象的解釋,缺乏全面的倫理學理論,對于信息技術和信息系統有關倫理問題和社會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缺乏深層次的研究和認識。1999年,拉菲爾?卡普羅教授《數字圖書館的倫理學方面》,對信息時生巨大變化的圖書館方面產生的倫理問題加以分析和論述。2000年,他又論述數字時代的圖書館的倫理問題,指出:“作為一種描述性的理論,信息倫理學揭示了一種權力結構。這種權力結構對不同文化和不同時代的信息觀念和傳統觀念的態度產生影響。作為一種不受約束的理論,信息倫理學開創了對道德態度和道德傳統的批判。”隨后,他又發表題為《21世紀信息社會的倫理學挑戰》論文,專門論述信息社會的倫理問題,特別討論了網絡環境提出的信息倫理問題。他將信息倫理學從計算機倫理學中區分出來,強調的是信息倫理學,而不是計算機倫理學。我國的信息倫理學研究起步較晚,但最近幾年發展很快,2002年以來,我國陸續出版了多部信息倫理學專著。從1998年至2004年,信息倫理學論文已達218篇。

2.行業規約

行業規約是信息倫理又一個外在表現形式。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的10條戒律,為其成員規定了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具體內容是:你不應用計算機去傷害別人;你不應干擾別人的計算機工作;你不應窺探別人的文件;你不應用計算機進行偷竊;你不應用計算機作偽證;你不應使用或拷貝沒有付錢的軟件;你不應未經許可使用別人的計算機資源;你不應盜用別人的智力成果;你應該考慮你所編的程序的社會后果;你應該以深思熟慮和慎重的方式來使用計算機。

美國計算機協會還希望其成員支持下列一般的倫理道德和職業行為規范:為社會和人類作出貢獻;避免傷害他人;要誠實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視;尊重包括版權和專利在內的財產權;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隱私;保守秘密。

有些機構還明確劃定了被禁止的網絡違規行為,如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網絡倫理協會指出了6種網絡不道德行為表現:有意地造成網絡交通混亂或擅自闖入網絡及其相聯的系統;商業性或欺騙性地利用大學計算機資源;偷竊資料、設備或智力成果;未經許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在公共用戶場合作出引起混亂或造成破壞的行動;偽造電子郵件信息。

1996年2月,日本電子網絡集團(Electronic Network Consortium)了《網絡服務倫理通用指南》,旨在促進國內網絡服務健康發展,避免毀譽、誹謗及與公共秩序、倫理道德有關的問題的發生。[3]

2002年3月,中國互聯網協會制定并且正式實施《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2002年11月,《中國圖書館職業道德準則(試行)》開始實施。

3.學科結構

建立完善的學科結構,也是信息倫理成熟與否的外在標志。程現昆指出,信息倫理在我國尚未引起廣泛關注。其根據是1992年國家技術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學科分類與代碼》,在這一文件中,有兩處可以列入信息倫理學,但沒有列入。一處是“信息科學與系統科學”,列有7個一級學科、18個二級學科,未列入信息倫理學;一處是“哲學”的二級學科“倫理學”,列有8個二級學科,也未列入信息倫理學。由此,程現昆認為,“十幾年以前,信息倫理學尚未引起中國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出現這種情況也在情理之中?,F在,我們有必要將倫理考量的視域由信息技術拓展到信息社會的整個社會信息活動,以此來形成信息倫理的學科追求,并以此作為把握信息倫理學的學科性質以及構建學科體系的基礎與前提。”程現昆進一步認為,“信息倫理學是植根于信息實踐活動,在信息與倫理雙重視域及其背景學科的交叉結合中,研究現實社會的信息道德問題的一門邊緣學科或交叉學科?!盵4]

程現昆的研究對我們有很大的啟示,但有兩處值得商榷,第一處他說“將倫理考量的視域由信息技術拓展到信息社會的整個社會信息活動”,筆者認為應刪去“信息社會的”這一限定語,理由在于一是信息社會在我國尚未到來,而是“整個社會信息活動”內涵很大,既包括信息社會的信息活動,也包括非信息社會的信息活動,這樣再用“信息社會”加以限定不僅沒有意義,而且還影響信息概念的準確表達。第二處,信息倫理學的學科結構圖中,上部的三個層次排列不準確,第一層次“信息哲學”,第二層次“理論信息倫理學”,第三層次“應用信息倫理學”,將理論與應用(實踐)看成母子關系,不夠嚴謹科學。

4.社會影響

信息倫理是社會倫理的一種表現形式,不僅僅是學者們紙上談兵,因而社會影響對它來說特別重要,甚至是決定它生死存亡的重要因素。社會倫理是什么?是可以在社會上普遍應用的倫理。信息倫理也要在社會上普遍應用,所以要注意其社會影響研究。事實上,信息倫理是在社會上受到普遍而深刻關注的倫理。首先,信息倫理受國際社會的關注。信息倫理的產生和發展從一開始就帶有濃厚的國際色彩。信息倫理學的許多會議和活動都具有國際性。其中,最重要的國際會議當屬1997年、1998年和2000年召開的第一、二、三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信息倫理學國際大會。這三次國際大會的規模逐漸擴大。第二屆國際大會建立了世界范圍內的信息倫理學虛擬論壇。這個論壇由來自德國的R.庫勒恩教授主持,共召開了兩輪討論會。第一輪討論會的主題是:(1)信息倫理學的概念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作用;(2)信息倫理學的社會與政治方面,包括信息富有與信息貧窮、作為公有和私有商品的信息;(3)全球信息市場的倫理方面,包括信息的可行性、所有權和合法性,網絡的隱私、秘密、安全,仇恨和暴力。第二輪討論會的主題是隱私、信息鴻溝、科學與教育、信息市場和公眾的作用。大會提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應做的8項工作。第三屆國際大會將會場分別設在亞洲、非洲、歐洲和美洲的不同國家和地區,使更多的學者能夠參與,參與者和論文數量之多遠遠超過了前兩次。各大洲的會議分別提出了代表各自利益的信息倫理學建議和宣言。與會者提交的論文反映了各地信息倫理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水平,更代表了世界范圍內信息倫理學的理論進展。這次國際大會總的精神是強調公平、公正地進入信息社會。大會探討了新的信息環境下信息倫理問題的解決方法。與此同時,在與信息技術、計算機、倫理學(特別是應用倫理學)、網絡及法律有關的各種國際會議也安排了信息倫理學的內容,由此可見信息倫理學在國際學術活動中占據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其次,信息倫理在我國也得到關注,特別是最近幾年,我國對信息倫理的重視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其主要表現在于一是積極參與國際合作。2000年10月,我國在北京承辦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亞太地區信息倫理研討會。二是積極進行理論譯介和理論研究。國家、地方、大學和有關單位近年來資助了多個信息倫理研究項目。三是積極制定和踐行信息倫理行業規約。四是積極進行信息法律和信息倫理的對接。從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看,我國已經部分實現了信息倫理的法制化,對信息倫理的成長和發育無疑具有重大推動意義。

參考文獻:

[1]呂耀懷.構建數字化生存的倫理空間.光明日報,200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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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導師制的提出與意義

所謂“雙導師制”,顧名思義,就是為一名法律碩士研究生配備校內和校外兩類導師,以校內導師為主,以校外導師為輔,共同開展并完成對研究生的教學與培養工作的一種導師制度。作為培養應用型專業學位研究生的一種特殊方式,實行雙導師制的根本宗旨是解決法律碩士培養目標與培養單位師資力量不相適應的矛盾,讓校外導師參與到實踐項目、實踐課程教學、論文寫作等環節,加強對法律碩士的實踐指導工作。究其實質,雙導師制倡導校內理論與校外實踐的結合,強調教學與培養中的應用實踐成分,提高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彌補校內導師純理論教學與培養的不足。因此,雙導師制中的“雙”確切地講是指理論與實踐、校內與校外的“雙向”或“兩部分”或“兩類”,并不是僅限定為“兩名”,條件許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情況下,培養單位完全可以為一名研究生配備兩名以上的校內導師和兩名以上的校外導師。

環顧世界各國,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為方向的學術型研究生和以實踐為方向的應用型研究生之分,兩者各有所長,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質上是一種注重實務操作的專業教育,但中國傳統的法科教育卻過分偏重于理論學習,忽視了實踐能力的培養。為重歸法科教育之本質,法科教育正悄然由過去以法學理論教育為主轉向法學理論與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綜合型實務教育;法學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實現從傳統法學教育遵循的“法條-法理-法哲學”的教學程序向“法條-法理-法實踐”的程序轉變。基于此,國家在逐漸減少學術型法學研究生招生名額的同時,適當增加包括法學和非法學專業在內的應用型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額,這種政策性轉變是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實事求是的態度的體現。從理論與實踐的關系講,理論來源于實踐,反過來還要指導實踐,失去實踐的理論將是虛無的、沒有價值的理論。在研究與問題的關系上論,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離開了問題,研究將會迷失方向。法律碩士的培養更是如此。然而,目標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凸顯,法律碩士培養單位的師資絕大多數是從校門到校門,從本科到碩士再到博士,缺乏實踐經驗,難以或根本不能對法律碩士研究生開展應用型的指導,培養的學生雖能畢業但難以被社會承認和接受。所以,雙導師制正是在這種土壤和氣候條件下產生的,對于國家、培養單位、學生和老師,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有助于實現國家制定的法律碩士培養目標。中國目前的法律碩士分為兩類,一類是入學前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簡稱非法本法碩或法律碩士(非法學),另一類是入學前為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簡稱法本法碩或法律碩士(法學)。在目標定位上兩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碩士(非法學)培養的是復合型人才。復合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跨學科的專業復合,即法律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簡單形態的專業復合。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入學之前已經完成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學科一定程度的學習或已經取得非法學學位。經過法律碩士階段的學習后,學生還要掌握法學一級學科的相關知識。因此,這種學科的復合是法律碩士(非法學)將法學學科知識與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學科知識的融合。二是思維方式和技能的復雜形態的能力復合。法律碩士(非法學)既要擁有法律職業人的典型思維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擁有一類或一類以上其他職業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維方式和技能,而且,還要能將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思維方式和技能有機地結合起來從事法律實踐活動。此外,其在強調堅實、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的同時,著重于寬廣的法律實務能力和應用能力的培養,要求學位獲得者具備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綜合知識、實際工作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一個實務性的學位、實用性的學位。應用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決定了國家和培養單位在制訂培養方案時,必須加大對法律碩士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知識、職業方法、職業信仰、職業倫理等方面的訓練,要更加重視法律實務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的分量,配備有實務經驗的老師開展教學與培養。沒有校外實務部門導師的參與,僅憑滿腹經綸的研究型導師閉門造車,難以培養出合格的實務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養,也可能不符合成本與效益之經濟原則。

二是有助于彌補法律碩士培養單位師資力量之不足。什么樣的師資才能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需要呢?有法學博士學位?是教授?事實上,學歷、學位和職稱重在反映教師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學科研水平或經歷,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學位或教授職稱的教師就能勝任法律碩士的教學,就能培養出高層次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比較理想的教師是既通曉學理,又熟諳實務的法律人,但只是鳳毛麟角。因為在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支撐教學的教師大多是從校門到校門,一畢業就開始教學生涯,雖熟悉圖書館,嫻于查閱文獻資料,擅長寫理論文章,但缺乏法律實務經驗甚至必要的社會歷練。雖能應付講授法學原理之任,卻難以擔當訓練學生法律實務能力之責。有的教師雖從事一些兼職法律顧問或律師工作,但因兼職之局限,其專業化執業水平也較難適應培養高級實務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養單位對法律談判技巧、法律文書寫作、法律職業倫理等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干脆不開或隨便應付。因此,建立雙導師制,吸納法律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等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士與大學專職教師共同承擔法律碩士的教學和培養,既可以彌補培養單位師資力量的不足和結構性缺陷,又可以讓每個學生同時獲得校內理論和校外實務導師的雙重指導;不僅可以克服學理和實務脫離的難題,還能充分利用實務部門的資源優勢,借鑒實務導師的寶貴經驗,拓寬培養單位與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增加法律碩士的就業渠道。

二、雙導師制的實踐與問題

目前培養單位采取的導師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單一導師制,即每一個學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導師。在法律碩士試點初期,多數培養單位在前兩個學年不為學生分配導師,直到第三學年的上半學期開始或第二學年下半學期結束時才按照撰寫論文的方向分配論文指導教師。由于配備導師太晚,學生在前兩學年像“沒娘孩兒”一樣沒有歸屬感,容易渙散,導師像“后娘”僅在第三學年才接手對學生的指導工作,難以結合學生的專長和興趣進行應有的及時跟蹤指導,學生與導師之間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來,為克服上述缺點,不少培養單位都把配備導師的時間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學年的上半學期開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學生一入學就為其配備導師。第二種,導師組集體指導制,即培養單位按二級學科或專業方向進行導師分組

和學生分組,學生沒有固定的導師,導師也沒有固定的學生。在這種模式下,因為導師組里的導師往往沒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且許多導師還有法學碩士或法學博士要指導,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學和科研任務,實踐中容易導致導師組的培養方式流于形式,結果是“人人皆有導師,人人皆無導師”,“人人皆是導師,人人皆不是導師”。第三種,雙導師制,即由校內專職指導教師和校外兼職指導教師對同一名學生共同指導培養。在配備導師的時間上,有早有晚;在配備方式上,有培養單位單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導師與學生雙向選擇為原則,由培養單位最后協調為學生確定導師的。其最顯著的特點是,為學生配備有校內校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雙料導師。校內導師是具有教師資格的專業教師,校外導師則是從事法律實務、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律專家。在教學和培養過程中,各位導師各司其職,協同指導。校內導師側重在課堂內的理論教學和論文指導,校外導師側重學生在課堂內和課堂外的實踐教學和應用能力培養,關注學生職業道德、實踐能力、協調溝通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訓練。

事實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發文件之前,有些培養單位就已經實行了雙導師制。有的實行“全員全程雙導師制”,由培養單位統一聘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國家行政機關、企業、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等資深法律實務專家作為校外導師,在入學之初就為學生配備一名校內專家、一名校外專家作為導師,導師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確定;有的實行“全員半程雙導師制”,校外導師僅在實踐階段或論文指導階段參與指導培養;有的規定校外導師僅參與指導,一般不承擔課堂教學;有的規定校外導師不僅要指導學生的應用實踐、論文寫作、就業規劃等,還要承擔實務課教學。

毋庸諱言,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培養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實施過程中暴露一些問題在所難免。主要表現在:一是主管層面缺乏關于雙導師制的制度規范。雖然國家主管部門在相關文件中提出要實行雙導師制,但并沒有制訂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例如,雙導師制是對培養單位的必備要件還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導師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對校外導師支付報酬?校外導師指導學生的基本要求和規程是什么?等等。這些制度規范的缺失導致了實踐中較大的隨意性。二是校外導師資源渠道不暢,于法無據。校外導師資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職業中,但《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參與高校法學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做出相應的規定。所以,在實施過程中,當這些符合條件的實務人士被邀請擔任校外導師時,尤其是法官、檢察官和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有不愿意擔任的,有個人愿意擔任但單位不同意的,也有一個人擔任多個培養單位的校外導師徒有虛名、疲于應付的。三是培養單位對雙導師制沒有給予應有的高度重視。有的培養單位根本就沒有關于雙導師制的考慮,有的形式上有規定但缺乏實際行動,有的關于校外導師資格、校外與校內導師職責、學生與校外導師關系、校外導師的獎懲等混亂模糊,也有比較好的培養單位制訂了雙導師制的相關規定,但囿于傳統的觀念,只想讓校外的“?!钡綄W校“拉犁”,不想讓這些?!俺圆荨保踔吝B一個與校外導師相稱的“校外導師”、“校外講師”、“兼職教授”、“兼職副教授”等榮譽稱號也不想給,從而挫傷了一些校外導師的積極性。除上述三種主要表現外,個別校外導師自身素質和修養不高,定位不準,責權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濟,缺乏經驗,與校內導師配合不好;個別學生不會正確處理與校外導師的關系,缺乏積極主動性等,都是雙導師實踐中常見的問題,都直接影響著雙導師制作用的發揮。

三、雙導師制的完善與推廣

雖然雙導師制實踐中存在問題,但瑕不掩瑜,推廣雙導師制不僅有利于法律碩士的教學和培養,也可為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碩士等其他專業學位的教學和培養所借鑒,因此,應當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動立法,調動法律職業共同體聯合育人的積極性

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作為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的職能機構,首先,應積極參與《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等與法律人共同體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制訂和修改,呼吁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人士參與法律碩士培養作為義務性規范或倡導性規范,寫入相關法律法規,并作為考評和獎勵的一項指標。其次,應該積極協調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律師協會等法律職業協會形成一種聯合培養法律碩士的有效機制,為法律人職業共同體積蓄力量。再次,要把有關文件中關于“雙導師制”的規定明確為強制性規定,各培養單位必須做到至少為一名法律碩士配備一名兼職校外導師,凡達不到要求的,應相應減少下年法律碩士招生人數。為使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中真正發揮作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制訂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雙導師指導規范或細則,供各培養單位遵照使用或參考執行。

2 嚴格選拔,提高校外導師的質量和水平

選拔校外導師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導師具備的條件。一般講,法律碩士的校外導師應當是在法律實務部門工作一定年限,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在某一法律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和理論素養的法律專家。不宜一味地盯著法律專家的頭銜、職務等,因為有些專家由于頭銜多、職位高等,自身事務繁忙,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對法律碩士進行實際的指導,會讓學生有“盛名之下,其實難副”的感覺;雖然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如果一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實在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養單位也絕對不宜要求校外導師一定要出版專著、編寫教材、主持科研項目、發表文章,因為校外導師畢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論專家;更不能把選擇校外導師作為利益交換,要求校外導師尤其是律師必須向培養單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為利益交換,校外導師就可能被濫任,法律職業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導師認定的程序。科學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證校外導師的質量。一般應按如下順序進行選拔認定:(1)培養單位制訂并在相關媒介上公布校外導師任職管理規定;(2)校外法律實務人士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3)培養單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確定合格人選;(4)培養單位與校外導師簽訂聘用正式協議;(5)學生與校外導師進行雙向選擇。有些培養單位的校外導師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師個人自行聘請,程序混亂,缺乏嚴肅性,聘請的校外導師水平參差不齊,不僅不利于學生的培養,而且給培養單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煩。

3 提高待遇,物質與精神鼓勵并重

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經費由國家撥款,對在職教師是按事業單位的相關法規政策進行管理,定編定崗定責定待遇。校外導師一

般都是兼職,不納入培養單位的人事管理體系,無法享受導師的相應待遇。有的校外導師連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補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還要自己貼錢,從而挫傷了部分校外導師的積極性。校外導師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協助培養單位開展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教學與培養,必然會付出時間和精力,應該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適當按勞取酬,或由培養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除此之外,許多校外導師可能更看重名分給自己帶來的社會認可,培養單位應當理解他們的訴求,給他們適當的名分,如“法律碩士校外導師”、“法律碩士校外講師”、“法律碩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碩士校外教授”等,讓校外導師出師有名,千萬不能只向校外導師索取,不給他們任何待遇。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對校外導師的考評機制,做到賞罰分明,優勝劣汰,防止個別校外導師“掛羊頭賣狗肉”,沽名釣譽。

4 人盡其才,拓展校外導師指導環節

專業實踐是重要的教學環節,充分的、高質量的專業實踐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半年的實踐教學。要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的緊密聯系,積極探索人才培養的供需互動機制。因此,校外導師應發揮優勢,側重實踐,具體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結合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特點,參與制定法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中的實踐部分設計,對研究生實踐實行全程管理、服務和質量評價,確保實踐教學質量;(2)承擔法律實務課程的教學,參加到法律實踐課程的教學活動中,尤其是法律文書寫作、案例分析、法律談判技巧、模擬法庭訓練等實務課程。讓學生從中獲取實務理論并鍛煉實務技能,把各種知識融合到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方法、職業信仰、職業倫理的綜合素養之中,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需的素質;(3)定期對被指導學生進行面對面的實踐指導和檢查(每學期不少于兩次),并適時接受和回復被指導學生的電話、電郵、短信等,也可以通過實踐專題講座、共同討論等形式進行。較好的做法是,校外導師能夠接納其指導的學生到自己工作的單位開展法律實踐活動;(4)指導和檢查被指導學生在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實踐性問題,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對論文的構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導意見,引導學生理論聯系實踐;(5)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積極參加被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答辯;(6)協助校內導師做好對被指導學生實踐能力的畢業鑒定工作,對畢業生的業務能力做出評價;(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會資源,協助培養單位做好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

當然,校內外導師之間的默契配合,雙導師制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不可偏頗。校內導師應積極負責與校外導師的日常工作聯系,幫助校外導師協調共同培養的相關事宜。

5 以學生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與校內導師

就目前各培養單位反映的情況看,雙導師制受到了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普遍歡迎,而且大多數培養單位都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確定導師。但是,在雙向選擇的過程中,在學生選擇導師階段,往往因為導師數量、專業、職稱、社會地位等因素的影響,出現學生選導師相對集中在少數甚至是某幾位校外或校內導師的現象;在導師選學生階段,因每位導師所帶學生的名額限制,最后會讓大部分學生失望,而被動接受培養單位為其分配的其他導師。因此,建議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且受學生歡迎的應用型專業的導師,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可能地讓其有最多的法律碩士研究生名額,可不為其配備或少配備校外導師,但可以為其配備校內沒有實踐經驗的年輕老師做助手;對實踐經驗較少或沒有實踐經驗的應用型專業的導師,或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純理論專業導師,按第二級別分配學生名額,可根據情況有選擇性地為其配備校外導師;對于既沒有實踐經驗又屬純理論專業的導師,原則上可以不分配指導法律碩士研究生名額,如果分配名額,則一定要為其配備校外導師。此外,為確保導師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對學生進行指導,無論校內還是校外導師,每位導師每級指導的法律碩士研究生應控制不超過5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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