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年檢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11 09:16:1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異地年檢申請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本來提出“異地年審”的申請就是為了不用親自開車到A市,那么申請“委托通知書”是否需要本人親自前往辦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需要本人親自辦理的話,異地年審也就沒作用了。

申請“委托通知書”,車主可親自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進行辦理。無論是親自辦理還是委托別人辦理,都需要帶辦理人的身份證(非本地戶口需要居住證)、車輛行駛證(或車輛登記證)原件以及復印件。一般情況下,辦理“委托通知書”業務當場就可以拿到“委托通知書”。

有些地區(例如廣州、深圳)為了進一步方便車主,也可以通過網上直接進行業務辦理,在網上車管所填寫好相關的資料信息之后,車管所會將“委托通知書”直接郵寄給你,這樣就不用跑車管所了。

異地年檢

異地年檢是指車主在A市購車并在A市落戶上牌,但車輛使用多在B市,這樣造成了異地用車。汽車每隔幾年需要進行年檢,如果把車開回A市年檢非常麻煩,這就涉及到車輛異地年檢,即A市車輛在B市進行年檢。這就需要異地年檢委托書。

1 基本簡介

本地車輛,在外地長期使用,需要在外地驗車,辦理異地驗車手續要求持行駛證或登記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交強險原件,以及注明車輛號牌,車主姓名,委托驗車的省份車管所名稱等信息的申請書。到車輛注冊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提交上述材料后,車管所為你出具的汽車申請外地年檢的證明就是汽車異地年審委托書

2 所需證件

異地年檢委托書辦理所需證件

(1)注冊地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委托檢驗通知書;

(2)機動車定期檢驗表;

(3)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4)車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行政公章的復印件;

(5)車屬單位、車主委托他人辦理的要開具委托書,被委托人應出具居民身份證;

(6)車架號碼的拓印件、車輛相片、路費單;

(7)檢測報告、年審地待檢車輛的交強險合同;

3 范例舉證

異地年檢委托書樣式范例

辦理機動車業務委托授權書**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茲授權被委托人代表 (所有人)辦理 (委托范圍)業務。

機動車所有人確認:經辦人在申請上述業務時簽署的文件、提供的資料有效,代表機動車所有人的意愿。

委托辦理車號牌或識別代號。

本委托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授權為經辦業務授權,再次委托無效。

機動車所有人(蓋章):

授權經辦日期:年 月 日

4 注意事項

開具異地年檢委托書車主切記一定是需要到原注冊車管所,如果沒有辦理車輛異地審車委托書,外地落戶的車輛在深圳是不能進行正常年審的。

另外,辦理車輛異地審車委托書時,車主本人并不是一定非要自己去,可以由親戚朋友去原注冊地代辦,再寄送回車主所在地即可。辦理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要帶上車主的身份證、行駛證、車輛保險資料、車船稅原件復印件、異地年檢申請書去注冊地車管所辦理即可。

5異地年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一)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

(二)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為大型載客汽車的。

車輛年審授權委托書

深圳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

茲委托作為委托人的全權人,委托人辦理委托人擁有的機動車(號牌號碼或車輛識別代號) 年審 業務,人在辦理上述事項內所提供的有關材料和填寫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人對本委托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已核實委托人的有關情況。

本委托書的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書不得轉委托。

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編號:

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人為單位的,由經辦人簽字,填寫經辦人身份證號碼。)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車輛年檢委托書

茲委托 ,男,身份證號碼為,辦理我單位號牌號碼為 蘇M09906 的機動車年檢、年審等業務,受托人在上述事項內所簽署的有關文件資料及提供的手續,均是委托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委托書自簽署之日起 15 天內有效。

篇(2)

去外地檢車需要用托管。

車輛需要進行異地年檢之前,需要車主在原注冊車管所開具委托檢驗通知書,同意委托車輛年檢地市車管所進行該車輛的年檢。

需要注意的是,開具車輛年檢委托書,一定是需要到原注冊車管所,如果沒有辦理異地審車委托書,外地落戶的車輛在別處是不能進行正常年審的。但是,辦理異地審車委托書時,車主本人并不是一定非要自己去,可以由親戚朋友去原注冊地代辦,再寄回即可。

辦理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要帶上車主的身份證、行駛證、車輛保險資料、車船稅原件復印件、異地年檢申請書去注冊地車管所辦理即可。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異地年檢委托書辦理所需證件

1、注冊地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委托檢驗通知書;

2、機動車定期檢驗表;

3、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4、車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行政公章的復印件;

5、車屬單位、車主委托他人辦理的要開具委托書,被委托人應出具居民身份證;

6、車架號碼的拓印件、車輛相片、路費單;

7、檢測報告、年審地待檢車輛的交強險合同;

注意事項

開具異地年檢委托書車主切記一定是需要到原注冊車管所,如果沒有辦理車輛異地審車委托書,外地落戶的車輛在深圳是不能進行正常年審的。

另外,辦理車輛異地審車委托書時,車主本人并不是一定非要自己去,可以由親戚朋友去原注冊地代辦,再寄送回車主所在地即可。辦理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要帶上車主的身份證、行駛證、車輛保險資料、車船稅原件復印件、異地年檢申請書去注冊地車管所辦理即可。

范例舉證

辦理機動車業務委托授權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茲授權被委托人代表 (所有人)辦理 (委托范圍)業務。

機動車所有人確認:經辦人在申請上述業務時簽署的文件、提供的資料有效,代表機動車所有人的意愿。

委托辦理車號牌或識別代號。

本委托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篇(4)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內辦理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適應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有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批準證書、批準生效的企業合同、章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匯指定銀行,是指在大余境內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批準經營結、售匯等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

本辦法所稱賬戶是指企業開設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第三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開設賬戶,符合規定的經批準后可在異地開設賬戶。

第四條存款人開設外匯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授權縣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開設。

第五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外匯賬戶。

第六條銀行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賬戶進行套、逃外匯,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匯指定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八條縣人民銀行是轄內銀行外匯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外匯登記證的辦理

第九條《外匯登記證》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頒發給外商投資企業的以反映該企業基本情況、注冊資本到位情況、外匯帳戶開戶記錄、利潤再投資記錄、利潤匯出記錄、年檢記錄和其它特別記錄事項的重要憑證,外商投資企業憑證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外匯指定銀行申請開設外匯帳戶,辦理外匯業務。

第十條《外匯登記證》的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天內,向縣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后可辦理《外匯登記證》:

①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

②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留復印件);

③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批準文件,頒發的批準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

④企業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

⑤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對符合條件的,縣人民銀行予以當即辦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縣人民銀行予以當場指出,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三章銀行外匯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賬戶,按用途分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二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境內機構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以及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等外匯收入的單位、企業。

第十三條存款人申請開設經常項目賬戶,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①開戶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開戶原因、開戶幣種、開戶銀行);

②批準有進出口權的資格證書(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③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有效證明(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④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⑤外商投資企業開戶還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對提交材料齊全或補正材料齊全的,凡當場能辦結的,縣人民銀行按內部審核程序審簽后當即辦理;當場不能辦結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提交不齊的,由縣人民銀行當場或五日內一次說清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人行審核批準期限為20天。

第十四條經常項目的收支范圍。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使用范圍:收入范圍為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支出范圍為經常項目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賬戶最高限額的核定。新開戶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最高限額核定不能超過10萬美元,如收到企業超過最高金額的經常項目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賬,但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辦理,開戶金融機構應報縣人民銀行由其責令強制結匯。捐贈、援助、國際郵政的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其限額按特殊來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經申請,縣人民銀行視企業收入每年調整一次企業外匯帳戶最高限額。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以現匯出資的企業可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七條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①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開戶原因、擬開戶銀行);

②《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原件(驗后返還)。

對提交材料齊全或補正材料齊全的,凡當場能辦結的,縣人民銀行按內部審核程序審簽后當即辦理;當場不能辦結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提交不齊的,由縣人民銀行當場或五日內一次說清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人行審核批準期限為20天。

第十八條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最高限額。資本金帳戶的最高限額為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注冊資本金中規定的外方以現匯出資額。注冊資本金現匯出資1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開立一個資本金帳戶,注冊資本現匯出資1000萬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據外經貿部門核定的投資進度及驗資報告開立兩個資本金帳戶。

第十九條外匯資本金賬戶收支范圍使用范圍:收入范圍為投資者投入的外匯現匯資本金;支出范圍為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外匯局批準的資本支出。

第四章銀行外匯賬戶的關閉

第二十條企業自身需要或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企業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資料關閉經常項目賬戶:

1、加蓋單位公章的關戶申請書;

2、原開戶核準件的單位留存聯;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4、銀行對賬單。

第二十一條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注銷所需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

2、原開戶核準企業聯、銀行聯(如銀行已收檔則應當出具賬戶注銷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第五章銀行外匯賬戶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授權縣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銀行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縣人民銀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附則

篇(5)

1、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

2、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機動車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其他的保險金權益人;

3、保險合同輔助人。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司業務員、保險公估人等。

第三人責任強制險

第三人責任強制險:指為了保護行人、其他車輛駕駛人等的合法權益,避免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責任人無力賠償受害人而強制要求機動車預先交納的保險費。根據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上述相關費用。

索賠第三者責任險時的注意事項

1、出險時,應按出險當地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的,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

2、索賠時,被保險人應提交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費用單據。保險人無異議的,應在10日內賠償結案;

3、出險后,無論賠償是否達到保險賠償限額,保險期內,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4、出險后,事故責任應由第三方承擔責任的,被保險人可向第三方索賠,也可向保險人索賠。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力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乘客算不算強制險的保護對象

乘客不是強制險的保護對象。應由承運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進行保護。

保險賠償中的絕對免賠率

絕對免賠率是指保險人隊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免賠一定比例的損失金額,這是保險人為加強被保險人及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心,提高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性,建在防損而作的特殊安排。

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0條規定: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面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根據以上規定,保險公司實際賠付的車輛損失險或者第三者責任險應為:

符合規定的賠償金額X (1— 免賠率)

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應提供的單證

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除應當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提供保險單正本,最后一次繳費憑證及保險人身份證明外,還需根據不同情況按下表提供有關單證:

理賠項目

需補充單證號碼

需補充單證名稱

疾病身故

1、4、7、8

1、疾病診斷證明;2、醫療費原始收據;3、出院小結;4、居民死亡證明書;5、事故證明;6、殘疾鑒定書;

? 7、戶口注銷證明;8、受益人或者委托人身份證明;9、其他要求提供的證明。

疾病全殘

1、3、6

住院補貼

1、3

住院醫療

1、2、3

意外傷害殘疾給付

1、3、5、6

意外傷害身故

4、5、7、8

重大疾病

1、3

保險理賠的基本流程

出現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時報案,包括向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報案。一者為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外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如何處理、保護現場。,保險公司會教車友如何向對方索要事故證明等。

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

(1) 出示保險單證、示行駛證、駕駛證、被保險人身份證、保險單;

(2) 填寫出險報案表,詳細填寫出險經過、報案人、駕駛員和聯系電話等;

(3) 檢查車輛外觀,拍照定損;

(4) 理賠員帶領車主進行車輛外觀檢查;

(5) 根據車主填寫的報案內容拍照核損;

(6) 理賠員提醒車主車輛上有無貴重物品;

(7) 交付維修站修理;

(8) 理賠員開具任務委托單確定維修項目及維修時間;

(9) 車主簽字認可;

(10)車主將車輛交于維修站維修。

其次要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車主要積極協助保險公司完成對車輛查勘、照相以及定損等必要工作。結案前應向交管部門了解事故中自己應負多大的責任、損失多少和傷者的賠償費用等情況,然后再向保險公司詢問哪些情況能賠,哪些情況不能賠,盡量減少損失。同時,車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車以及找修理廠修車時,關于價格問題要與保險公司及時溝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廠的開價與保險公司的賠償價格相差太大。對于定損時沒有發現的車輛損失,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二次查勘定損,這筆額外的損失就不用車主自己掏錢了。因為保險事故受損或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公司檢驗,確定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費用。若客戶自行修理,保險公司會重新核定甚至拒絕賠償。車輛修復以后,在支付修理費用和辦理領車手續前務必對修理質量進行查驗。

汽車保險理賠時的基本常識

①報案方式:電話報案、網上報案、到保險公司報案以及理賠員轉達報案。

②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隊,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

③理賠周期: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或自保險公司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車輛發生撞墻、臺階、水泥注及樹等不涉及向他人賠償的事故時,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門報案,及時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就可以。在事故現場附近等候保險公司來

人查勘,或將車開到保險公司報案、驗車。 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常見的不賠付情況(其他事項請參見《機動車保險條款》)。

未年檢車輛沒有年檢,在保險合同中明文規定,保險公司只維護合格車輛的正當權益,對于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 格車輛,即使買了保險也無濟于事。買了全險的車主一定要記著去年檢,而且不要把日期拖后,省得索賠時麻煩。罰款事小,被拒賠事就大了。

未年審駕駛員沒有年審,所開車輛屬于不合格車輛,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合同拒絕任何理賠。無牌照車輛在出險時,保險車輛理賠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險車輛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二是在規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異地購車在提車途中出險得不到賠償就是這個原因。

無過錯《保險法》規定:“必須有責任認定”,保險公司才能賠付。即使被保險人有一定過錯,也必須先向第三方索賠,才有可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要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如果和您相撞的人生活很拮據,您可能就不追究那個人的責任了,想著自己回保險公司索賠,可是,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賠。在不幸出事后,被保險人必須先向第三方索賠,才有可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一旦出事且責任在對方,一定要先找對方索賠,未果時(最好有法庭的強制執行未果的證明)才可以理直氣壯地找保險公司索賠。同時,雙方事故一定要經過交警,多數情況保險公司只看交警的裁決單。

自家人 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講,就是排除4種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

收費停車場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因為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因此,無論是車丟了,還是被劃了,保險公司一概不管。

酒后、吸毒、藥物麻醉所致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

無證駕車或超出準駕車型。

第三者責任險拒絕支付投保戶與第三者私下協定的賠償金額。

逾時報案,報案不實。

篇(6)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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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商品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對酒類商品生產、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酒類商品,包括各種白酒、啤酒、黃酒、果酒和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藥酒除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名優酒類商品的發展,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偽劣酒類商品的生產、銷售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酒類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商品生產、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和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酒類商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酒類行業組織在咨詢、服務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七條從事酒類商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申請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保證酒類商品質量的工藝條件、計量、檢測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酒類商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

(四)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并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五)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酒類商品生產者與他人聯合生產酒類商品,在異地設立生產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執行統一的質量標準、原輔材料配方、生產工藝和酒類商品質量檢驗制度。

第九條生產、銷售酒類商品,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工業酒精、合成酒精以及有害人體健康的添加劑;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類商品冒充合格酒類商品;

(三)偽造酒類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認證標志、名優標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生產的酒類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他人生產的酒類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生產的酒類商品相混淆;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酒類商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商品質量保障體系,對出廠的酒類商品必須檢驗合格,出具合格證明,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明實際生產廠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等內容。

有使用期限的酒類商品應當標明保質期。

第三章銷售管

第十一條從事酒類商品銷售活動,應當取得酒類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并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三)有熟悉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領取酒類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十四條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酒類監督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六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十日內頒發、送達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

縣(市)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設區的市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供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十九條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均為三年,當事人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按年度進行檢驗。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繳銷其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或者零售許可證。

在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酒類商品銷售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由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

第二十一條酒類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得向未取得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銷售者銷售酒類商品;酒類商品銷售者不得從無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購進酒類商品。

第二十二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銷售過期、變質的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酒類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在購銷酒類商品時,應當相互查驗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以及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復印件備查。酒類商品的包裝上標明是優質商品的,還應當查驗優質商品的證明。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日常檢查、抽查、聯查等方式,對酒類商品的生產、銷售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無證生產、銷售和制售偽劣酒類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二人,應當佩戴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制發的統一標志,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在執行公務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酒類商品監督事項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或者錄制與酒類商品監督事項有關的材料;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酒類商品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七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正常生產、銷售活動;

(二)不得索取和收受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四)與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酒類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登記保存的原料、設備、工具等有關物品,應當填寫登記表,并由酒類監督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酒類監督執法人員注明拒簽事由。登記表一式三份,當場交付當事人一份。

對登記保存的有關物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酒類商品生產、銷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

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案件,按有關規定給予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一定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酒類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酒類商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酒類商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酒類商品、生產設備和有關原輔材料,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酒類商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酒類商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酒類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可沒收專門用于生產以假充真的酒類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和生產工具。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酒類商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酒類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補辦,對批發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零售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銷售的酒類商品,并處違法銷售酒類商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不用中文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酒類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的,酒類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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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依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國有農用土地以及其他國有土地上,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因長江大橋建設、高速公路建設等項目進行拆遷,江蘇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項目的需要,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或者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不得超出規定的拆遷期限。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開發區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開發區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提供概算;

(二)拆遷人向開發區管委會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開發區管委會拆遷公告;

(四)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并實施房屋拆除。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紅線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征用土地批準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拆遷實施步驟、安全防護、環保措施、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預算、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拆遷的方式與時限、拆遷及評估委托合同等;

(六)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證明。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實施單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并通過本地媒體向社會公布。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被拆遷人所屬單位、組織和街道、鄉鎮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房屋、土地權屬的資料。

前款所稱拆遷實施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按規定提前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實施單位拆遷。

開發區管委會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 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出示上崗證。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在確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時,可以采用招標方式,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拆遷人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書面拆遷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三)租賃房屋;

(四)遷入戶口。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農場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內容。

拆遷人委托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加蓋印章,并明確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產權不明或有產權糾紛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開發區管委會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資金使用條件、程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必須編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除結束后5日內,應當報開發區管委會驗收。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應當按照齊全、準確、規范的要求,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好拆遷資料,并在拆遷項目驗收后1個月內交開發區管委會存檔。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權屬按房屋權屬證書確定。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房屋權屬證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確認。

第二十七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 工業用地項目、市政建設項目、政府土地儲備項目拆遷的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異地提供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

前款市政建設項目是指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的道路、橋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環衛設施、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照明、綠化等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程度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遷人免繳房屋契稅。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拆遷規模,向市場投放相應的房地產用地,確保提供足夠的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源,供被拆遷人選購。

第三十二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 拆遷設有典權、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安裝使用的管道煤氣(含液化氣)、有線廣播等設施,對房屋的裝飾裝修項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樹木,由拆遷人進行補償。

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按規定給予足額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結算。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拆遷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費的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對按房屋面積計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居住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對按房屋面積計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三)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戶計算。對在拆遷中析產因素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單列分戶計算。

被拆遷人應當自行承擔其在過渡期限內所發生的水、電、氣費。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遵守拆遷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可憑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搬遷事假兩次(含過渡搬遷),所在單位每次應當準假3天。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評估,是指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機構,應當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房地產估價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機構及專業人員進行年檢,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第四十條 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并在簽訂后3日內提交開發區管委會。受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做好評估報告匯總工作,并在拆遷工程結束后10日內提交開發區管委會。

評估機構不得擅自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不得借用無評估資格或者非本評估機構的人員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第四十一條 拆遷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接受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開發區管委會、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條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開發區區位補償基價為500元/平方米。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

(三)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面積:合法建筑面積按新建、翻建時鄉(鎮)政府和區土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或《宅基地登記表》核準的面積確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按被拆遷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載明的面積確定。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補償。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等級、成新,按《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建筑結構、等級補償標準》(附表一)、《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成新評定標準》(附表二)和《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附表三)補償。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評估補償。對超出被評估房屋本身結構等級條件以外的設施設備和裝潢、裝修項目,按《南通開發區房屋拆遷附屬設施設備和裝潢、裝修補償標準》(附表四)進行補償。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抽簽確定,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范圍內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以依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資料,可確權書證及房屋區位、朝向、結構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評估時,評估機構應當通知公證機關現場公證,開發區管委會可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裁決。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2%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2%的誤差范圍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5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為平房的,區位補償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住宅房屋為樓房的,底樓區位補償按底樓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樓上區位補償按樓上合法建筑面積的60%計算,但區位補償面積總數不得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積。

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于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70元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

第四十八條 新建住宅房屋自批準建房之日起6個月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不滿5年被拆遷的,按其房屋重置價的15%增加補償。

第四十九條 開發區拆遷以被拆遷人的產權戶為單位。拆遷范圍內計劃內出生、婚嫁、長期居住的人員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拆遷范圍內非計劃內出生、婚嫁、長期居住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被拆遷人申請,可以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一)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愿兵)。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如其配偶是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可以列為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但配偶已隨軍的除外。

(二)戶口報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或畢業后待業在家的人員。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戶口均在外地的人員。

(四)產權戶僅此一處住房,不包括同一產權戶在不同村、組、隊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無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六)拆遷公告期間計劃內出生、死亡的人員。

(七)產權戶中有未婚獨生子女的,增加1人標準計算。

已出嫁的人員,掛靠戶口的人員,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員,拆遷公告規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員,在另一地已列為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遷入的人員,不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第五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人員,給予補償區位基價補貼、未建房價差補貼和宅基地補貼。

(一)區位基價補貼。含樓房二層0.6系數已補償的面積在內,核定產權戶實際人口建筑面積達不到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補足:

1. 戶人數3人以下(含3人)區位補償人均面積不足24平方米的,補足到人均24平方米;

2. 戶人數4人區位補償面積不足93平方米的,補足到93平方米;

3. 戶人數5人(含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區位補償面積增加17.5平方米;

4. 對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的非農業人口,其區位補償人均面積按農業人口標準的90%計算。

(二)未建房價差補貼。實際合法建筑面積(含二層合法建筑面積)低于第(一)項規定標準的部分,每平方米補貼150元。

(三)宅基地補貼。按實際區位補償面積×0.43×70元計算。

第五十一條 被拆遷人獲得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額人均低于17000元的,按人均17000元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決定移地遷建的,根據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遷建費用給予被拆遷人補償。被拆遷房屋的遷建成本補償價,按《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遷建補償費標準》(見附表五)評估。

第五十三條 對被征用集體土地范圍內的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實施拆遷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重置價評估補償。

第五十四條 對拆遷范圍內屬于被拆遷人的樹木(含果樹)、竹園、祖墳等,需要砍伐或遷移的,按附表六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五十五條 被拆遷人從事養殖等家庭副業,或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因房屋拆遷終止的,按其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七。

第五章 企業拆遷的其他規定

篇(9)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

第七條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年以下(含**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年(不含**年)以上的貸款。

第九條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條除委托貸款以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

貸款限期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后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二條貸款展期: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末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五條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并根據本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依據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權限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第五章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入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于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第六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第二十八條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九條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條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貸后檢查:

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第七章不良貸款監管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質量監管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條不良貸款系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

呆帳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帳的貸款。

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

逾期貸款,系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并按規定權限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

貸款人的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沖銷:

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并按照呆帳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帳貸款。

未經國務院批準,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第八章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

貸款實行分級經營管理,各級行長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各級機構應當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下同)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條建立審貸分離制: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

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各級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等情況確定每一筆貸款的風險度。

第四十二條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

各級貸款管理部門應將貸款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個人,嚴格劃分各級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對大額借款人建立駐廠信貸員制度。

第四十四條建立離職審計制:

貸款管理人員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應當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章貸款債權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并、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貸款人有權參與處于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八條貸款人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對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依據所占用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第五十條貸款人對合并(兼并)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合并(兼并)企業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借款人貸款的義務,并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第五十一條貸款人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并要求其將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征求貸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對分立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后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占資本或資產比例或協議,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清償責任。對設立于公司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三條貸款人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

第五十四條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于破產借款人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貸款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第十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建立貸款主辦行制度:

借款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與其開立基本帳戶的貸款人建立貸款主辦行關系。

借款人發生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信貸資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經濟活動,事先應當征求主辦行的意見。一個借款人只能有一個貸款主辦行,主辦行應當隨基本帳戶的變更而變更。

主辦行不包資金,但應當按規定有計劃地對借款人提供貸款,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等金融服務。

貸款主辦行制度與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應當確定一個貸款人為牽頭行,并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確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評審貸款項目。牽頭行應當按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銀團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特定貸款管理: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按國務院規定發放和管理特定貸款。

特定貸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種類、對象、范圍,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或者接受異地存款,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信貸資金不得用于財政支出。

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十一章罰則

第六十二條貸款人違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有關規定發放貸款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且應當依照第七十六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貸款人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處罰,并且應當依照第七十六條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貸款人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和罰款;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取消任職資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干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二、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第六十七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托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托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第六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等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第四十二條規定,蓄意通過兼并、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侵吞信貸資金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部分的賠償責任并處以罰款;造成貸款人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其他條款規定,致使貸款債務落空,由貸款人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信貸資產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個人,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在未履行賠償責任之前,其他任何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第七十一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七十二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l倍以上至**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仍按原處罰執行。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國家政策性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的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有關外國政府貸款、出口信貸、外商貼息貸款、出口信貸項下的對外擔保以及與上述貸款配套的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通則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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