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30 15: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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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企業方面來看會計人員掌握著整個企業的很多機密信息,對于每個企業而言,企業的會計人員的知識能力高低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發展狀況。企業作為對會計人員的使用者,就必須對會計人員進行有效的知識培訓和技能學習,隨著信息化的發展,特別是計算機技術的運用,會計電算化的發展。對于企業而言,要跟上社會發展的需要,并且員工也要滿足企業的需求。這樣企業就需要切實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在思想上和實踐能力上進行專業知識的培養。
(三)從會計從業人員自身來看知識就是生產力,沒有專業的會計知識和不斷更新的專業會計知識,現如今很難在會計行業立足。作為一個合格的會計從業人員,在知識結構上必須廣泛,基礎必須扎實。一方面在掌握好專業知識的基礎上,要加大自身各種實用技能的訓練,比如計算機技術等。另一方面會計從業人員還應該不斷的更新新理念,著眼于世界,將自身的發展和社會的需求融合到一切。
二、會計人員的知識結構的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需求也越來越廣泛,作為一個會計人員,要想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就需要進行知識結構的優化,和工作能力的提升。產生的意義主要包括了:1、有利于轉變從業人員的工作理念,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的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企業也隨之做出改變,在這同時,對于會計從業人員而言,在這種形式下,需要對企業的經濟運轉、資料評估、投資的管理以及在資金融合方面進行有效的分析和把握。從而實現企業良好的運行和發展。2、有利于法律法規的完善,會計行業涉及到金錢,金錢與犯罪相掛鉤,在會計領域出現的犯罪情況數不勝數,隨著會計人員的知識結構的轉變,國家的法律法規也要在相關的領域進行有效的規范和調整,以便適應新的條件和情況。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高等教育進行了自1952年院校結構大調整后的又一次大的改革。除了在高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管理體制、辦學體制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改革外,高校內部組織結構改革—學院制改革也在探索進行,如撤并院系和管理部門,加強院系合作;組建民辦二級學院。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適應能力和辦學效率,改進了人才的培養模式。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觸動高校封閉分割式的內部組織結構。組織結構的變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基礎,無論是拓寬專業口徑,柔性專業設置,還是加強學科間的合作,發展邊緣學科,或是增強高校的應變能力,都需要我們對高校內部組織結構進行重新審視。
一、改革前的高校組織模式及其缺陷
1952年高校院系調整后形成了大學一系一教研室的高校組織結構。在當時計劃經濟條件下,將大學按學科分成許多系,系內設專業,教學計劃以專業為核心,按專業招生,大學按照國家以經濟建設部門所需人才要求為依據制定專業目錄,按照教會學生從事某一職業的技能為目標劃分專業,按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專業或學科劃分系級單位,教師按所研究的學科附屬于各個系,專業設置理工分家,它將教師和學生都局限于一個專業、一個學科和一個系中,既嚴重限制了教師視野和思維,學生知識面狹窄,跨專業繼續學習的能力低下。這種組織結構在本質上是一種計劃體制的組織模式,它在當時特定的條件下速成培養國家建設急需的人才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這種組織結構使行政權力貫穿整個管理鏈并占據主導地位,學校機構龐大,管理層次多,等級明確,職能部門和各系、教研室各自為政。這種封閉管理,在信息社會已顯得落后而不適應。
二、學術權力在高校組織中的地位
高等學校不同于其它社會組織的本質特征在于它的學術性。高等學校作為由生產知識的群體構成的學術組織,除了存在行政權外還存在著另一種權即學術權,它是大學權力結構中很重要的二個方面。學術權在大學里決非只是單純影響學校的學術事務,而是應該擁有全面參與決策的權力。隨著科學的發展,每個專業領域的判斷越來越依賴于握有專業知識的專家教授,正是這些專業知識授予了專家、教授學術權力,并因此而強有力地影響著學院和大學的決策過程。在中國,教授按規定享有一定的經濟、生活待遇,而沒有賦予其影響學校發展的參與決策權力。目前學術權與行政權在高校中還沒有形成以院系為橫向、學科為縱向的矩陣組織結構。
從表面上看這次高校體制改革是高校在組織結構上的重組、更新,實質上是高校中學術權和行政權的再次分配。如何處理好行政權和學術權之間的關系,促進高校的進一步發展是改革的一個核心問題。實行學院制管理,核心權力必須真正下放,給學院更多的活力,給廣大教師、研究人員提供一個自由發揮的空間。
三、院系結構調整中的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高校紛紛對自己的院系結構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但許多改革仍停留在表面,在快速變化的環境面前不能直接通過開放性的資源重組來迅速適應環境的變化,只能通過增加新的學院和中心的方式對環境的變化做出反應。在經費緊張時,只能通過緊縮舊學科來增設新學科,進而影響各個學科的發展。
隨著科技的發展,技術間和學科間的聯系日益緊密,許多技術通過交叉綜合,才能產生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許多綜合性問題也需要多學科相互合作才能解決。而現行的高校組織結構,人為地割裂了學科之間的聯系,削弱了高校的整體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嚴重影響了邊緣學科的發展。傳統的系已成為阻礙教師進行跨學科研究的障礙,迫切需要大學打破學科界限和專業壁壘,文理滲透,培養知識面廣、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通才。四、美國高校院系結構改革的啟迪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研究型大學在大學層面和教師個體層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引人大學評估機制,以學生為中心等。許多大學對傳統的系進行改革。改革的模式主要有四種:一種模式是保留系,但遵循師資共享的理念,重新界定系的內涵并對其進行重組,學校將部分研究任務交給二級學院,學院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各專業的專家,形成一種快速反應機制,更好地適應研究任務的需要,并使教師從學術合作中受益。第二種模式也是保留傳統的系,但遵循資源共享和職能優化的思路,將目前各系的職責進行分解,多個系成立共同的業務中心,將各系原來獨立承擔的諸如人事、預算等業務集中到中心處理,系里只保留聘任教師、決定任期、晉升等基本決策權,使系將精力主要放在學術方面。第三種模式是取消系,將相鄰的學科進行重新整合,建立部或學院,教師在部或學院內任職,不再被永久地分配到某一特定的學科,組成各種項目委員會來負責運行基于傳統學科的學位計劃,形成大學一部(學院)項目委員會式靈活結構,將設備和師資更好地整合起來,消除不同學科間合作的系際障礙。第四種模式是取消所有的系和學院,只任命學科教授,并將教師以項目委員會的方式組織起來,原來由各系承擔的學位培養項目交由項目委吳會負責,形成大學一項目委員會結構。在這種結構中,系和學科間的壁壘被徹底消除,教師可以自由地進行任何學科的研究,從而促進不同研究領域的學者和不同學科間的合作,消除邊緣學科的發展障礙,提高管理效率。應該說,美國高校在大學組織結構改革方面的這些探索,是十分有遠見的。這些改革對于消除組織惰性,打破專業間、系間和學科間的壁壘,充分利用設備和教師資源,增加大學的適應能力,促進邊緣學科的發展都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五、大學管理模式的選擇
高校院系結構調整從組織結構改革人手,抓住了改革的根本。許多高等教育的改革取向,如打破學科界限,促進文理滲透等,表面上看是改革教育模式的問題,但從操作層面上看則是改革組織結構的問題。由于教育、科研活動的特點與機械化大規模生產具有巨大的差別,因此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大學宜根自身的特點采取不同的組織結構管理式。
一般來說,以教學為主,科研實力相對弱的應用型大學則宜采用較緊密的組織形式,如大學(學院)—系—教研室,在這種模式下,可以采取學校職能部門協調的式,進行各學科間相互協作,完成教學、科研任務;
2知識經濟下企業組織結構變革的方向
知識經濟下,企業的變革方向應該從多個方面考慮,從而推動組織的全面發展,該文主要從組織結構的權利結構、層級結構、職能結構及資源結構方面探索企業組織結構的變革。
2.1權利結構
傳統的組織結構的權利集中性比較突出,缺乏有效的分權管理。集權型組織結構屬于直線制組織結構,企業管理的靈活性不夠。所以要加強企業的分權制組織結構建設,弱化直線式管理的不足,將部分權利下放,提高各下級部門管理者的責任心,提高組織績效,使高層管理者的工作更加精要,提高管理者的管理和決策效率。即將組織結構由直線型結構向事業部組織結構轉變。但同時注意分權的程度要在管理者能夠的控制的范圍內,要保證管理者能夠及時有效的制約。
2.2層級結構
知識經濟條件下,將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向扁平型組織結構發展,壓縮管理層次,擴大管理幅度。我國的大多數企業的組織結構管理層次多,需要配備各種的輔助管理的人員,所以管理費用也多,同時多層次的組織結構也造成了溝通和協調上的工作難度加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所以,為了改善這些現象,企業可以采用扁平化的組織結構。同時,隨著科技發展,各種新的信息傳遞工具的誕生,信息傳播高效快速的特點,讓信息成為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各主要的信息傳播媒介都在往扁平化發展。企業對信息收集、傳遞和處理的速度在不斷提高,縮短了向高層管理者傳遞信息的距離,提高了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時性。此外,企業還要注意提高員工素質,進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培養員工參與管理的意識,保證扁平化的組織結構良好運行。
2.3職能結構
在工業經濟條件下的企業組織內部的各項職能都是非常齊全的,內部機構多人員龐雜、規模大,形成一種規模經濟。而在知識經濟時代,計算機芯片的運轉速度,把握住經濟的脈搏。企業的競爭力與效益主要體現在其綜合運作的速度和能力上,搶占市場、挖掘客戶需求和潛在市場、成功研發新技術和新產品、使客戶滿意,誰能最快做到這些,誰就是市場的獲益者。所以將企業職能結構向外發展,形成虛擬化的組織結構,即從企業組織的內部向外延伸,成為一種高度柔性的組織形式,此外要注意形成這樣一種組織結構要求,組織內部結構發展要滿足一定程度要求,才能夠支撐起整個組織的一切需要。
2.4資源結構
新知識經濟時代,強調的是以“人”為中心。工業經濟時代,企業以物質資料作為企業的中心,企業的主要職能是節約資源,降低成本、獲得高利潤的回報,物質資源決定了企業的發展,企業以“物”為本。而知識經濟條件下,人力資源的作用在不斷提高,當企業間的物質資源條件不相上下時,人的作用被突顯出來,“人”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在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設計中要強調“人”為中心,“以人為本”,滿足人的需求,發揮人的才能,用同等的資源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知識經濟時代生產的關鍵因素是人,員工的素質對組織結構有決定性的影響,調整組織的資源結構是以組織中“人力資源”的管理為核心開展的。
一、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的演變歷程
(一)組織結構理論
組織結構是指組織的基本架構,是對完成組織目標的人員、工作、技術和信息所作的制度性安排,是組織職能和效率的統一體.體現企業的經營特點和戰略思想。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其經營傳遞效率和管理的有效忖乃至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需要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安排。
(二)商業銀行組織結構的演變
1.業主制。由商業銀行業主直接指揮員工進行業務活動,員工只能聽從所有者的指揮,沒有任何經營權和決策權。
2.職能式組織結構。職能式結構是一種集權的組織結構,又稱U型模式,其特點是金字塔型。即總經理是商業銀行的最高領導者,在總經理下面按職能不同設立管理機構,各業務部門由副總經理或經理管理.每個部門又按照需求分設各具體業務部門如營業部、信貸部等。
3.事業部式組織結構。又稱H模式,其特點是在最高管理層的統一領導下,將整個組織劃分為若干事業部,各個事業部實行相對獨立經營、獨立核算.擁有高度經營自主的權力,根據最高管理層的方針、政策和統一制度,全權指揮其所轄各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上級賦予任務全面負責。
4.矩陣式組織結構。矩陣式組織結構又稱M型模式.它把按職能部門和按工作性質劃分的小組結合起來.形成一個矩陣的管理方陣.使同一名管理人員既同原職能部門保持組織上業務上的聯系又參加完成某一小組任務的工作。
5.網絡狀結構。在該結構中,每一個員工的信息來源和工作要求不僅僅限于縱向職能部門和橫向的管理部門,他將按照實際需求對多個任務做出響應。同時也接受多個方向的信息和要求。這種方式將極大地發揮員工的技能,減少組織間的摩擦.增加組織的靈活性和競爭力。
(三)現代商業銀行業的主流結構和特點
矩陣式是適應現代商業銀行需求的最適合的模式,并逐漸成為現代商業銀行業的主流模式。發達國家商業銀行正加速推進組織架構的矩陣式改造.以提高市場競爭力。矩陣式組織結構的優點主要表現為:
1.矩陣式組織結構有利于緩解高級管理層的協調壓力,使其集中精力制定戰略目標、決策和規劃,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矩陣式組織結構能有效發揮員工的專長.減小銀行的人員規模,提高人員的利用率。
3.矩陣式管理能夠促進業務運作在橫向和縱向上的交叉制約。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特征及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現有組織結構的特征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商業銀行在機構設置上,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區劃進行設置的,經過市場化改革以后.逐步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組織結構特征:
1.在組織結構方面.商業銀行采用的是職能式的總分行制。其經營模式有行政色彩。主要表現在總行對下屬分支機構的管理沿用了國家機關的管理模式,塒人、財、物的管理和調配均采用行政管理模式。
2.分支機構的設置以行政區域劃分,而且布局雷同。總行作為一級法人,對全國各級分行實行統一核算、統一度、分級管理,各級行在總行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
(二)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存在的問題
1.部門之間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重疊,內耗十分嚴重。排隊論中的Earlang公式證明了這樣的道理:如果工作分的過細,設置的部門過多,會影響商業銀行效率的發揮.不能適應現代多變的金融市場和激烈的競爭需要。
2.由于機構層次多、管理跨度大.加上分支行受自身利益驅動等多種因素影響使得總行機關對分支機構控制失靈。
3.溝通成本的劇增和銀行規模的不斷擴大會延長垂直的信息溝通渠道,從而會增加信息傳遞時間,而且可能造成信息在傳遞過程中失真.導致延誤時機和決策失誤等情況發生。
4.金融資源配置分散化和低效率,使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下降。由于各地區經營環境和管理水平差別很大,一些經濟總量很小,發展緩慢的地區也設立了很多機構,這就造成了國有商業銀行機構中較為嚴重的規模不經濟問題。
三、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再造
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上存在的問題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因此進行商業銀行組織結構再造是提高競爭力,迎接金融全面開放的必需之舉。本文提出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再造的設想如下:
1.在組織結構上實施矩陣式組織結構。由于目前銀行的業務種類,基本上已經和國外大銀行的業務種類相同,因此采用國際主流的組織結構可以解決現存的組織協調問題,使高層領導更多地集中精力制定重大決策和戰略規劃,加強銀行快速響應能力。
2.扁平化組織結構改造。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設置不合理,委托鏈條長,分支結構多。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充分利用現代技術,進行扁平化組織結構改造,建設成大總行.小分行結構。營銷渠道設立為總行一分行一分理處三級設立.徹底消除省分行、地市分行、縣分行的區別。
3.按照經濟區域設置分行。按照經濟區域設置銀行分行就是說按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信貸需求設置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而不再延用原有的思維模式,即不管是否盈利.只參照行政區域設置分支機構.對當地經濟的發展狀況及銀行的投入產出比考慮的較少。
4.充分利用新型銀行模式,發展離行式銀行服務。如自助銀行、電話銀行、呼叫中心、手機銀行和網絡銀行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再造的效率評估
(一)效率評估模型介紹
本文采用數據包絡分析法(dataenvelopmentanalysis—DEA)來對商業銀行進行效率評價。該模型由Chames、Cooper和Rhodes-位學者于1978年提出,利用數學線性規劃將企業的多項投入與多項產出項目數據,投射在坐標空問上,求出最大產出或最小投入為效率邊界.以衡量各決策單位(DecisionMakingunits,DMu)的生產效率。這種方法有以下優勢:
1.DEA無需構造一個確定的基本生產函數和估計函數參數系數。可避免函數型態的人為錯誤設置所導致的不準確結果:
2.DEA可以通過數學規劃方式客觀產生權數并且有效處理投入(或產出)單位不一致的問題;
3.DEA可以有效處理定性與定量投入(或產出)指標的問題。
DEA方法能在同其它銀行相比較的情況下測量出某一銀行相對效率。每個銀行都有相同的投入和產出變量,它通過將一個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和其資源同其它銀行相比較,將多個投入和產出變量轉變為效率評價指標。將效率最高的銀行的效率定為1。其它銀行的效率定在0到1之間。對一組銀行中某一個銀行相對效率的計算如下:假定這組銀行的個數為n個.每個銀行都有s個輸出變量和m個輸入變量。Yjk表示第k個銀行的第j個輸出變量,Xik是第k個銀行的第i個的輸入變量。第k個銀行的相對效率Ek,計算公式為:
其中,V,U分別是第k個銀行的第i個輸出變量和第i個輸入變量所占的權重。數據包絡分析對權重的選擇是在沒有負的權系數的情況下,使得每個銀行的效率評價指標最大化,而且所估計的效率指標不大于l對于具體銀行,數據包絡分析模型可以看作線性規劃問題,決策變量是銀行的輸入和輸出變量的權系數。對于第k個銀行(k=1,2,……n)在該公式中定義的相對效率E,使得E最優化的問題可以轉化成如下的線性規劃問題:
其中,iX為第i個決策單元的m維投入向量,jY為第i個決策單元的s維產出向量。kX、kY是被評價的第k個銀行的投入、產出向量。這里的OIU是第k家銀行的效率值,滿足0≤e≤l。當e=1時,表示該銀行是效率前沿面上的點,因而處于有效狀態。該模型是在規模收益不變的前提下得出的模型,其經濟含義是當第k家銀行的產出水平保持不變(投入導向)時,如以樣本中最佳表現(處于效率前沿面上)的銀行為標準,實際所需要的投入比例。1-0就是第k家銀行多投入的比例。也就是可以減少(或稱浪費)投入的最大比例。
(二)投入與產出指標的選擇
本文運用DEA方法進行商業銀行的效率評價,考慮計算過程的復雜性和數據的可取性,同時由于各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情況不同,所以本文以一家商業銀行的所屬分行情況進行比較,不同商業銀行之間的比較情況在本文不作討論。所選取的指標體系主要為:投入指標:期內平均人數(x1)、期內資產平均額(x2)、期內成本(x3);產出指標:期內存款余額(y1)、期內貸款余額(v2)、期內利潤(y3)。
一、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即是指刑事和解能夠在那些案件中得以適用。理論界對與刑事和解范圍的界定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是存在被害人的案件,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只要不是非處以死刑不可的案件均可以適用。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和解的范圍應當嚴格限制在輕傷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的初犯、偶犯、過失犯。筆者認為后者的觀點過于保守,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超出該范圍的案件也紛紛通過賠償協議的履行得到了司法機關減輕刑事責任、適用緩刑等量刑上的優待。從法理上說,積極賠償在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的損失得到及時的修復,有效減輕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在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犯罪人通過自己的賠付行為向被害人謝罪的悔過心理。因此根據罪刑相適應之原則,刑事和解的犯罪不應受限制太窄,否則既不能適應審判實踐的客觀需要又不能體現制度本身應有的平等性。當然,鑒于以犯罪人、被害人為主導的刑事和解本身可能存在因雙方過分關注自身利益從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存在,因此對于刑事和解設定一些排除適用的案件范圍還是有必要的。筆者認為這些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具體包括:侵犯國家和公眾利益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同時基于我國正處于轉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客觀國情以及考慮到刑事和解制度必要的探索和實踐過程,筆者認為可以對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界定應當有一個漸進的擴大過程。在目前可以考慮先對于主要侵害個人權益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刑事和解。而對于犯罪人系累犯、再犯的案件以及具有黑社會性質或者恐怖組織性質的持械傷害、聚眾斗毆及其他情形的刑事傷害案件謹慎有選擇地適用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從國外立法以及目前刑事和解的探索實踐來看,刑事和解應當具備主觀、客觀兩方面的前提條件。一是主觀條件:犯罪人認罪和犯罪人、被害人自愿參加刑事和解;二是客觀條件: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足。
三、刑事和解的啟動程序
從原則上,只要是在刑事和解適用范圍內的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啟動和解程序。但是出于規范化的考慮,在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啟動:一是犯罪人或者被害人自己或者通過其親屬、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二是司法機關經過篩選后對于符合和解條件的案件,犯罪人和被害人沒有提出和解要求的,則由法院告知可以進行刑事和解。在和解程序啟動后,法院應將和解過程中應當知曉的權利義務及相應程序以書面方式進行釋明。之后,雙方可以自主選擇自行和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及法院調解。如選擇前兩種方式進行調解則法官可基于案件的實際情況限定一定的和解時間,以防止因和解致使案件審理過分拖沓。由于刑事和解以自愿為基礎,因此在和解過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自行退出,和解程序立即終止。
四、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
目前來看,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方面:犯罪人認罪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道歉;犯罪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表示諒解并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協議的內容體現了雙方在和解過程中通過溝通交流實現了精神撫慰、達成了物質賠償以及刑罰建議的合意。
但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就賠償項目而言不應限制于賠款的單一方式,而應是多元化的,如勞務補償、公益性勞動、社會服務都是可以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喜好進行自由選擇,既體現了民事賠償雙方的意識自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經濟能力的限制致使和解不成的現象。實踐中也出現了此類做法,例如在山東蓬萊市就有通過給被害人蓋房或者種樹等方式進行和解的成功案例。可以根據案件類型進行劃分,哪些適合經濟賠償,哪些適宜勞務補償。
五、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和效力
犯罪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接下來就是將和解協議遞交司法機關審查。審查的結果直接關系到賠償協議是否能發生影響刑罰效果的問題,因而是刑事和解中的關鍵一環。借鑒國外的通常做法和現有的實踐經驗,審查的內容包括:和解協議是否自愿簽訂;案件種類是否合乎規定;和解協議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解協議是否已履行;和解協議中提出的刑罰建議是否恰當。同時在審查過程中通過向犯罪人、被害人進行核實協議內容,向犯罪人居住地的基層組織了解等方式調查、評估犯罪人的人格情況,在審查過程中也可以邀請公訴機關參加,以保障審查過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1.1結構部品施工前質量評價內容。在項目活動正式開始施工之前的準備階段即被稱為施工前階段,進行準備工作其存在半點疏忽,不僅需要在施工之前要做好,并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都要做到完善。施工階段的準備最主要的任務就是給正式施工提供優質的施工環境與條件,為正常施工打下堅實基礎,使得工程質量不僅完成基本要求,還需要在此基礎進一步提高。裝配式建筑結構在開始進行施工前進行質量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是否有完整的質量保證資料、是否具備齊全預制構件產品信息。(2)觀察預制構件預埋件、鋼筋、吊環、灌漿套筒、插筋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3)觀察其預制構件外觀有蜂窩、無露筋、缺棱掉角、麻面、裂縫等缺陷的情況。(4)觀察預制構件是否會出現尺寸偏差情況。(5)研究預制構件是否符合參數或結構性能等基本要求。(6)制訂專項施工方案。(7)構件保護現場存放等各方面情況。1.2結構部品施工中質量評價內容。工程在建造過程與實際生產中則屬于施工中階段,在形成工程質量的過程中,施工中是十分重要的階段,對工程的質量存在著直接影響。在裝配式建筑結構進行施工過程中,其質量評價內容主要有如下幾點:工作中機械設備的情況,在進行建設結構部品時臨時支撐是否達到安全需求,結構部品在進行安裝時垂直方向與水平方向精度,眾多結構部品連接節點的是否進行處理,合理選擇量控制點,部品安裝不合格后進行的處理情況,對施工現場進行的保護措施等。1.3結構部品施工后質量評價內容。主要的質量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保護施工現場成品,工程驗收合格率,收集整理施工資料等。
2質量評價方法的選擇
而進行質量評價主要有以下3類方法:決定型評價法、系統分析評價法及比較型評價法。因裝配式建筑時進行的施工階段過程十分復雜,為能對該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合理的評價,在本文中具體使用模糊綜合評價方法。該方法主要指運用模糊數學概念,用此評估方法對部分復雜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對隸屬度理論將定性評價向定量評價進行轉化。
3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施工質量評價方法
3.1建立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及層次模型。主要對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各施工階段進行簡要研究分析,對評估結果進行參考,建立完善的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具體模型層次見表1。3.2建立評語集。評語集是對質量評價可能出現的結果的集合v={v1,v2,…,vp}。本文取該集合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4個等級,即V={v1,v2,,v3,v4}。3.3求解二級質量評價指標的隸屬度,確定評判矩陣。隸屬度有多種方法,通常的隸屬度有這幾種方法:例證法、模糊統計法、專家經驗法、二元對比排序法。通過比較分析這幾種方法,本文采用模糊統計法,即由該領域的專家對各個影響因素進行評分來確定評判矩陣,主要是多因素評判矩陣。.4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該因素的重要程度主要是由該因素權重決定,該因素會對質量綜合評價結果造成直接影響。在本文中主要使用層次分析法來認定各因素的的重要程度。AHP有以下步驟。(1)把各個系統中的因素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分析,再建立系統的遞進層次結構。(2)將上一層次中的準則的重要程度與相同層次的各元素進行對比,構建判斷矩陣A。(3)通過判斷矩陣計算該影響因素對于該準則的影響程度。(4)對判斷矩陣進行求解,根據得到的特征向量與特征根對矩陣的一致性進行檢測,如其不滿足,則進一步對判斷矩陣進行修改,直到滿足為止。3.5確定評價等級。裝配式施工質量評價通常使用的是實行10制,評價質量又被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眾多等級,分別表示為9,8,6,0,進行數據計算后,得到的評價結果如下所示:當分數不小于9,質量結果為優秀;如果分數為(8,9),其結果顯示為良好;若如果分數為(6,8)其結果判斷為及格;如果是分數小于6則結果不及格。
4結束語
通過在國內外傳統的現澆混凝土結構建筑工程質量評價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分析,結合裝配式建筑的各種差異特點。通過簡單方法客觀描述了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施工質量。
作者:馬健翔 單位: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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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準備
2.1材料準備
模板采⒚膠合板,尺寸1830mm×915mm×15mm或2440mm×1220mm×15mm,根據坡屋面坡長選⒚,次楞采⒚50mm×100mm木方,主龍骨采⒚A48鋼管。坡屋頂⒚細石混凝土中砂(盡量⒚中砂),含泥量≯2%;石τ選⒚料徑6~15mm,含泥量≯1%的潔凈、堅⒉、級配良好的碎石。
2.2施工機具準備
主要機械設備是平刨機、圓盤鋸、打[電鉆、塔吊等。主要工具有靠尺板、方尺、線墜、鐵水平等。對這些施工器具進行全方位的檢查,使⒚并配備相關備⒚器具,以防不測。
3施工工藝
3.1斜屋面滿堂架搭設
斜屋面梁板支模高度隨坡度有所變化,屋面梁板滿堂支撐架采⒚碗扣式鋼管搭設,局部位置配合使⒚普通鋼管⒚扣件㈦滿堂架扣緊。滿堂支撐架立桿縱橫間距900mm,步距1200mm,掃地桿距地350mm,挑檐等部位后加鋼管立桿間距、步距隨滿堂架。斜屋面梁板底部主龍骨采⒚單鋼管,㈦滿堂架立桿⒚扣件連接。斜梁底模下順梁方向設50mm×100mm木方作為次龍骨,木方間距依照梁截面來確定且≯200mm,梁側模加固方式同普通梁側模;斜板底模采⒚15mm厚木模板,次龍骨50mm×100mm木方垂直于屋脊向擺放在鋼管主龍骨上且㈦主龍骨⒚鐵絲綁牢。單木方擺放間距為200mm,雙拼木方間距為800mm(雙面支模需設置)。雙木方作為對拉龍骨穿對拉螺栓固定面層模板,根據斜板結構和面層模板來確定雙拼木方位置。
3.2斜屋面底模施工
滿堂架搭設完成后開始底模安Π,先支梁底模再支梁側模、板底模,底模安Π需考慮面層模板固定和拉結,在鋼管主龍骨上先擺放50mm×100mm雙拼木方(垂直于屋脊方向),中心間距800mm,雙拼木方之間要給留出穿對拉螺栓的空隙;再根據雙拼木方間距擺放間距為200mm的單木方(垂直于屋脊方向),所有木方⒚木楔嵌固在鋼管主龍骨上防止下滑;固定好木方后再在木方上按照排摸圖固定木模板。待底模全部安Π完成后,開始綁扎斜屋面梁板鋼筋。
3.3面層模板安裝
斜屋面鋼筋全部綁扎完成后,開始面層模板安Π。面層模板由屋檐開始往屋脊安Π,以≤1500mm斜坡長度為一施工段。斜坡中間留置600mm寬混凝土澆筑口。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等第一段混凝土澆筑完成后,再⒚預先配置好的模板將600mm寬澆筑口封死,再從屋脊開始澆筑第二段。面層模板加固方法為在面層木模板按排模圖鋪好后在木模板上按間距250mm擺放木方背楞(平行于屋脊向);再在木方次楞上設置雙鋼管主龍骨(垂直于屋脊方向),間距800mm,采⒚M12對拉螺栓將面層雙鋼管龍骨㈦底層雙拼木方背楞對拉固定。對拉螺栓沿雙鋼管方向間距為600mm設置一道,局部端頭部位或斜天溝部位對拉螺栓間距可根據實際尺寸調整但不能超過600mm。斜屋面雙面支模節點剖面見圖1和圖2。
3.4預制楔形墊塊及安裝
底模㈦面層模板之間的內支撐采⒚預制楔形墊塊。預制墊塊上口尺寸為100mm×100mm,下口為80mm×80mm,⒚C30細石混凝土制成,墊塊中間位置設置一根PVC套管,PVC套管⒚以對拉螺栓的周Κ使⒚,對拉螺栓⒚蝴蝶卡將上下兩層模板固定牢靠,確保斜屋面混凝土不脹模。斜屋面穿PVC管楔形墊塊制作方法見圖4。
3.5混凝土澆筑
3.5.1施工順序及人員安排斜屋面混凝土的澆筑沿屋面以屋脊為分界線兩邊同時進行,由東向西澆筑。每棟單體建筑斜屋面混凝土均連續施工。分兩個混凝土班組同時進行澆筑,每組15人。第一組人員從屋脊至北面屋檐處進行混凝土澆筑,第二組人員從屋脊至南面屋檐處進行混凝土澆筑,兩組同時平行逐漸向西澆筑。斜屋面雙面支模時每邊以面模預留澆筑口為施工段澆筑;每一施工段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沿屋面坡向高度≯1.5m,當>1.5m時,澆筑過程中再分為兩個施工段,每段寬1.5m,第一排澆筑完成后連續澆筑第二排;第一段混凝土澆筑完成后封閉預留澆筑口并加固牢靠,然后再按照每排1.5m寬澆筑第二段混凝土。依次從屋檐向屋脊處澆筑并在混凝土初凝前進行交圈,然后逐漸向屋脊靠近,最后兩組人員在屋脊處進行交圈封閉,完成整段斜屋面混凝土的澆筑施工。3.5.2施工縫的留置每棟單體建筑斜屋面混凝土進行連續澆筑,不留施工縫。3.5.3混凝土的振搗采⒚雙面支模混凝土澆筑過程中⒚小型振動棒插入板內,如Ⅵ管線較密處振動棒插入時,⒚長鋼筋使混凝土導入,⒚錘τ敲擊外模混凝土是否密實,再⒚平板振動機在外模面上振動,確保混凝土澆筑質量。3.5.4準備工作及養護為保證混凝土的澆筑質量,在混凝土澆筑前,配置好插入式振搗棒4臺、平板震動機1臺,混凝土汽車泵一輛,混凝土供應充足。屋面混凝土養護、保溫等材料準備齊全。最后一次進行檢查和控制,模板、鋼筋、保護層和預埋件等尺寸、規格、數量和位置經檢查合格后才進行混凝土澆筑。混凝土下料時,將混凝土υ由下落高度控制在2m以內。在混凝土澆筑12h后(視氣溫情況而定)進行養護,養護不少于7d。
3.6澆筑口封堵
待第一段混凝土澆筑完成后,⒚預先配置好的模板將600mm寬澆筑口封死,面層模板㈦底模之間⒚墊塊作為支撐;之后將澆筑口兩側加密的木方背楞調至澆筑口模板上,⒚木鍥將模板楔緊,加固牢靠后再從屋脊澆筑口處開始澆筑第二段。屋脊處澆筑口不⒚封堵,在該處混凝土收面時做好抹面、壓光工作。
4對拉螺栓孔防滲漏
模板拆除后斜屋面留下的對拉孔,先將PVC管剔除,⒚發泡劑進行發泡后外側⒚干⒉性水泥砂漿封堵壓實,然后沿對拉孔直徑150mm范圍涂刷1.5mm厚JS防水涂料,見圖5。單位:mm圖5混凝土楔形墊塊對拉孔處理做法。
5施工中的注意問題
Β意防止斜坡屋面混凝土的模板系統發生結構變形,特別是橫向變形。模板系統中的支撐架必須設置垂直和水平剪刀撐。斜坡屋面混凝土板表面積較大、失水快,而且受高空作業、坡度大小㈦方向、形Υ變化、天窗、檐溝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所以澆水養護作業比較困難。因此,施工前須認真制訂好混凝土養護措施,及時做好混凝土養護工作。混凝土振搗時,采⒚準33mm小振動棒,按序插振,防止漏插。對于死角部位可以采⒚板外振㈦人工插釬相結合。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義
刑事和解又稱受害人與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與加害人會議、當事人調停或者恢復正義會商,一般是指在犯罪發生后,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加害人與被害人直接商談、加害人以認罪、道歉、賠償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司法機關予以認可并作為對加害人刑事處分的依據。[1]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恢復加害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并使加害人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利于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刑事犯罪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對社會秩序的一種沖擊和破壞,和諧社會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將被沖突或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予以恢復。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價值是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它保障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犯罪進行了有效的調控和預防,維護了社區的安定和諧,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民主精神和以人為本的精神,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多元化的解決糾紛,進行司法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它的價值取向和目標與和諧社會的特征是一致的,并能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發揮積極作用。[2]
(二)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檢察機關正確執行國家法律的重要指針。寬嚴相濟的實質,就是對刑事犯罪要區別對待,做到既要有力打擊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要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寬嚴相濟,講究在突出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犯罪區別對待,實行“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重罪重判,輕罪輕罰。[3]刑事和解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寬”具有一致性,對于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執法理念,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
(三)有利于全面保障人權
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應包括對加害人、被告人、罪犯及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刑事和解制度體現了對被害人和加害人進行司法保護的思想,它的價值兼容了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會利益的全面恢復。對符合刑事和解兼顧被害人的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的恢復,淡化受害人的報應情感,從而降低受害人再度被同一加害人侵犯的可能及對此的擔心。同時刑事和解實施的結果有可能導致不再啟動或中止對加害人的刑事追訴,也就避免了定罪量刑對加害人造成的“標簽效應”,從而使加害人可以更加自然地實現再社會化過程。[4]
(四)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的需要
在司法有限的前提下,為了更好地完成訴訟任務,就必須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刑事和解制度的突出優點就在于能使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審判的情況而終結,縮短了訴訟時間,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訴求以較快、更便捷的方式實現;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使司法機關得以集中精力去處理更為重要的案件,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有效率”[5],從而達到訟經濟的目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運用,可以有效節省司法成本并促進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提高整體司法效率。
三、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
刑事和解既是一種制度構建和司法模式,更是一種司法理念,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應不斷地豐富刑事和解的理論和實踐,從而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諧社會的建設做出貢獻。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
1、進一步完善立法,將刑事和解制度轉化為法律制度,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加以規范。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訴訟法應當就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與案件范圍、刑事和解的提出與受理、刑事和解的方式與步驟、刑事和解調停人的選擇、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與認可等作出明確規定。這樣才能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法可依。
2、在偵查階段應慎用刑事和解
在偵查階段,偵查的任務就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人,使未暴露的犯罪事實最大限度地“還原”。[6]在偵查階段進行刑事和解,一方面不利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若在事實未查清、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勉強讓雙方進行和解,容易導致“以錢買刑”情況的發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加害人及被害人權益的保護。當然,在偵查階段若證據充足,符合適用刑事和解情形的,還是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的。
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刑事和解的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適用刑事和解的基礎條件。(2)加害人的有罪答辯。加害認罪是刑事和解的先決條件,有罪答辯意味著加害人承認犯罪行為是自己所為。如果沒有加害人有罪答辯的先決條件,則無法實現刑事和解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阻滯渠道的預期目的。(3)和解必須出于雙方自愿。自愿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啟動必要條件之一,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雙方自愿,即無論是加害人的悔罪、道歉和賠償還是被害人放棄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必須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愿。(4)雙方當事人為自然人。
4、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法、刑訴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以及《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的適用對象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未成年加害人;(2)成年加害人中的初犯、偶犯、過失犯;(3)親友、鄰里、同學同事之間因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同時,對于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等公害案件不適用刑事和解,這是因為這類公害案件侵害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且公權具有不可讓渡性。
5、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及協議履行與監督
刑事和解是加害人與受害人雙方以非訴訟方式解決刑事案件,在調解過程中可能存在威脅、利誘以及弄虛作假等非法交易情況。同時,刑事和解制度使司法人員手中權力擴大,少數司法人員可能利用刑事和解權,收受當事人賄賂,以案謀私,曲解法律,強迫和解,或以刑罰代替和解相威脅等司法腐敗現象。因此,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刑事和解過程的控制與監督。
(二)相關配套制度的構建
1、增加社區矯正的非監禁化措施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矯正條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7]社區矯正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刑法觀念和刑罰經濟性原則,它與刑事和解有著相通之處,將其推廣應用將極大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整體框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暫緩制度
暫緩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的加害人,根據其行為性質、年齡、危害程度等情況綜合考慮之后暫時不予,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令其進行自我改造和反省,根據其悔罪表現決定是否的制度。[8]在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以暫緩為手段,在暫緩的期限內,根據加害人是否自覺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決定是否。[9]
3、建立刑事和解的宣傳教育機制
當前,許多人還不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內涵,應加大宣傳刑事和解,使廣大群眾認清刑事和解與案件“私了”的本質區別,讓廣大群眾了解及認同刑事和解。在司法人員中,要強化刑事和解的執行能力,嚴格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條件和程序,避免因刑事和解不當而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
注釋:
[1]參見陳興良主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編輯整理)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254頁。
[2]李軍東:“恢復性司法的本土化改造——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視角看恢復性司法在我國的運用”,載《中國檢察論壇》2007年第3期,第111頁。
[3]孫寶民,吳春波:“和諧檢察視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再探討”,載《檢察研究參考》2007年第6期,第9頁。
[4]甄貞、陳靜:《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論分析》,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14期,第11頁。
[5]陳瑞華語,引自甄貞、陳靜:《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論分析》,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14期,第10頁。
[6]黃漢勇:《輕傷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與完善》,《檢察日報》,2007年3月27日。
1知識經濟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在知識經濟時代的形式下,經濟增長是經濟結構(核心是產業結構)的升級,經濟增長的實質性內容是結構高一檔次的優化,經濟增長是結構升級的一種表現。
1.1需求結構變化快,加快了產業結構調整知識經濟是以高科技知識產業為主導產業的經濟,不僅使增長高質量,人均收入水平也穩定快速提高,從而導致了社會生活條件的改善和消費方式、消費結構的變更。需求結構的變化通過市場這個中介環節影響生產和供給。對生產的直接作用就是資源配置結構發生變化,在總產值來源的產業分布上知識密集的高科技產業和知識密集的服務業的份額相對上升,農業和傳統制造業的份額相對下降。可見,需求結構的快速變化加快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1.2科技發展迅速,加快了產業結構調整知識經濟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知識創新是知識經濟的基石。知識經濟時代,教育、研究與開發、在職培訓的投資不斷增加。由于教育的發展,不僅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人才,而且提高了全體勞動者的素質,因而知識的生產、分配和應用具有可靠的人力資源保證。由于研究和開發活動積極活躍,經費也充足,使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不斷涌現,科技進步速度加快,而技術進步是影響產業結構的首要因素,技術進步與產業結構正相關,科技進步越快,產業結構調整的速度就越快。
1.3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知識經濟,加快了產業結構的調整由于經濟一體化,使國際間的經濟聯系很緊密。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加快各類要素、商品在國際間的速度,促進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在國外消費示范作用的沖擊和帶動下,必然引起國內消費需求結構的變化,從而導致企業的生產、技術結構的變化,引起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一國對于商品和服務的需求發生變化時,不僅推動了本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而且由于國際貿易活躍,引起其他國家出口導向型企業的生產的變化,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2知識經濟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
2.1知識經濟時代下高新技術發展迅猛,為經濟可持續增長提供了可能知識經濟時代下高新技術產業不僅起先導作用,而且將成為第一支柱。高新技術產業由于其高附加值有力地支撐著知識經濟時代的經濟增長。
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決定著知識的生產、傳播及應用的能力和效率。知識的生產是無窮無盡的,非消耗的,通過知識、信息和技術的投入,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使高新技術產業無可非議地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下的第一支柱產業,從而改變了工業經濟時代下經濟發展從蕭條、復蘇、繁榮到衰退的周期性,使經濟可持續增長成為可能。
2.2知識經濟時代下知識成為主體資源,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知識經濟時代下"資源"這個概念的內涵被大大地擴展了,工業經濟時代,資源原來是指自然資源,隨后擴大到社會資源、經濟資源等。在知識經濟時代下,資源已經成為生產活動和經濟活動得以進行和開展的外在條件的總稱,可分為信息資源與實物資源兩大類。經濟活動是永遠離不開實物資源的,但信息資源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主導了實物資源,信息和知識不僅成為輔助資源,而且成為主導資源,甚至在一定情況下成為主體資源。信息和知識不僅用它來輔助與支配物質生產,而且本身就是一種獨特的資源,進行獨特的生產,形成獨特的產業即信息產業和知識產業。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作為經濟資源,遵循效益遞增規律,即在提高資源效率方面投資越多,獲取的邊際效益越多。知識資源與物質資源相比,具有四個特征:①非消耗性。知識可經無數次使用而自身并不減少,在使用過程中還會增值,可以被用來創造新知識,知識越用越多,使用的成本越來越低。②共享性。知識較少受時空的局限,可為公眾共享并可反復使用和同時使用而價值不被削弱,與其它生產要素結合可大幅度提高勞動力和資本的使用效率。③非稀缺性。物質資源是稀缺的,尤其對不可再生資源來說,它們只能絕對地減少,而知識則可以在使用中產生知識,人類可以無窮盡地創造知識。④易操作性。知識更易于傳播和處理等等。
3經濟增長推動了技術進步,加快了知識經濟的發展
一、法的價值實現界定
要探求什么是法的價值,就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價值,二者是種屬關系。有的法理學者認為,價值是客體對主體即人的意義,是客體對主體的需要的滿足,是主體關于客體的絕對超越指向。[1]還有的學者認為,價值是價值主體所希求,并借助于價值客體的價值屬性而得以滿足的各種價值目標的集合。[2]根據主義經典理論,一種事物,能夠有滿足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屬性,我們稱之為‘價值’。“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3]因此,我們認為,價值就是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滿足的屬性。價值更體現為一種關系范疇,而在這一關系范疇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價值屬性”,即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的滿足的屬性。它既決定了“一種事物”在這一關系中的存在和性質,也決定了“另一種事物”在這一關系中的存在和性質,以上二者的存在性質和相互關系又決定了價值的存在和性質。沒有這一“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滿足的屬性”,“一種事物”、“另一種事物”之間便不會發生任何的聯系,而它們之間也自然不會存在任何某種價值關系。
法從本質上來說是規范性的。法作為客觀的社會存在物,廣泛地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生著聯系,其作用的對象是具體的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以及寬泛的人類的政治活動、經濟活動、文化活動等需要由法來加以規范的各種社會現象。因此,法也就與這些社會現象建立了規范與被規范的聯系。從更深層次上講,這種規范與被規范的聯系的發生是以法能夠滿足其作用對象受到規范的需要為前提的。從法的價值角度說,這一“受規范的需要就是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的價值所賴以存在的基礎,而法能夠滿足這種需要的屬性就是我們所探討的法的價值。可見,法的價值既有價值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以上論述中,筆者指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的作用對象的受規范的需要,那么這種受規范的需要本質上是什么呢?其對于法的作用對象又有什么意義呢?首先,必須指明,我們切不可機械的理解”規范“這一概念,而應該在法與其作用對象的互動關系中來把握這一概念。因此,”規范“不是簡單管理與控制,這只是法對其作用對象的需要的滿足的外在表象。如果我們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的角度站在更廣闊的背景里理解這一概念,我們就會深刻地體會
到,規范的落腳點在于”需要“,規范是對需要的合理規定,其本身是需要的從屬物。當然這里”合理規定“的標準就取決于立法者的自身的立場和價值取向了。至此,我們對這一點應該會心:法的價值的中心不在法自身,而在于其作用對象的某種需要,法具有什么樣的價值完全受制于起作用對象有什么樣的需要,這不是唯心主義,而是從法的終極意義上對法的價值本質的合理闡述。可以這樣說,法的價值是被動的,是被決定的。而在探討法的價值時,我們自然就應該回到法的作用對象那里去,挖掘出其作用對象的某種需要,進而實現法的價值的發現。
法的價值實現是法的價值對自身的否定,他在揚棄自身的進路中實現了自身。法的價值是一種客觀的屬性,它要想在社會現實中實現自身,必須借助于一定的社會載體,而這一社會載體其實就是前文提到的廣泛存在于社會各領域的法的作用對象。必須強調,法的價值不可能在法或者法的價值這些法的本體中實現,其本質--法對其作用對象某種需要的滿足的屬性,決定了它在法與起作用對象的互動過程中--法對其作用對象的受規范的需要的滿足過程--實現自身。
這啟示我們,對法的價值實現進行研究,就必須超越法的價值本身,而采取這樣一條研究進路:回歸法的作用對象,在法與其作用對象的互動過程中剝離出法的作用對象的需要及法對其起作用對象的需要的滿足的全部面貌,最終在整個動態過程中把握法的價值及其實現的內涵。
這一研究進路很可能使研究者陷入主觀主義的泥潭,正如有關論述指出的,在對事物價值的性質認識上,在強調主體的價值需求的核心意義的同時,也要看到價值現象在形成和變化過程中主體和客體交互作用、主觀和客觀相互交融的過程,不能單純地把事物的價值歸結為主體或主觀現象,或者客體或客觀現象。而作者卻跨過了法的價值這一本體性概念的客觀研究,而貿然進行主觀主義的探索,因此承擔著極大的風險。但是,也許這種主觀主義的探索能夠引起同仁對社會現實更廣泛、更深刻的關注,這是筆者的心愿。而卓澤淵教授的《法的價值論》便是一部專門系統研究法的價值的著名論著,讀者可參閱。
二、政治性工具
工具是為實現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工具本質上是一種手段,與其特定目的相對應。但工具作為實現特定目的的手段又不是絕對的,其本身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轉化為目的,成為其他工具的特定目的。理解這一概念對于理解本節提出的”政治性工具“概念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所謂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現象,是圍繞國家政治問題而進行的,處理階級關系、政黨關系、國家關系以及其他社會關系的活動和過程。[4]政治在這一系列的活動和過程中集中體現的是權力的行使。因此政治又可以這樣來表述,政治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和國家管理與服務而行使權力的活動和過程,本質上是一個動態的統治秩序。在行使權力時,權力的行使方式往往會有多樣的形態,例如暴力行為、道德輿論控制、推行法治等等。而現代國家普遍崇尚法治,即用法律這種權力行使的方式來實現對社會的統治。這時法律便成為了一個政治性工具,這種工具之所以具有政治性是因為被政治所利用或滿足了政治的某種需要,其終極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法所包含的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由一個統治權威強加于社會行為指針的一套準則,這個統治權威通過實行強力能夠使這些準則生效“,”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高度專門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會權力或強力之上的。“[5]法律作為這種政治性工具,其積極作用是顯著的,它在政治權力的支撐下,強制使社會成員的行為方向趨向統一,創造了一個穩定合理的社會秩序和統治秩序,滿足了人類生存的基本的安全需要,是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和保障。
政治性工具和政治的工具這兩個表面上相似的概念之間其實具有重大的區別。政治性工具只是表明,這種工具具有政治的屬性,能夠滿足政治的某種需要。因而法律作為一種政治性工具是指,在法與政治的互動過程中,政治的某種需要能夠被法滿足,從而法的價值在政治這一領域得到了體現,并進而在政治的這一需要的到法的滿足后,法的價值就在政治領域得到了實現。可見,從法的價值角度理解,實際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本質上是法律這一工具的政治價值屬性,是法的價值的政治方面的體現。而政治的工具則不僅在政治領域甚至在
整個社會領域把法當作政治的純粹的工具或手段,是完全被動的,是受政治的全面控制的。
這種認識顯然是對法的片面的理解,其產生根源正是沒有看到上文提到的工具和目的的相互轉化關系,而把工具絕對化。實際上作為政治性工具的法律在政治領域不僅不是絕對的工具,相反,在更多時候都表現為一種政治目的。
“作為一種支配性力量,權力資源是促使許多人追求它的人墜入深淵的重要原因;權力的行使以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它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乃是世界上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6]這樣的權力極有可能破壞政治所追求的穩定的統治秩序而使其自身覆滅,因為權力只有在其發揮作用的統治秩序中才能夠成其權力。因此,在一個這樣的權力行使的政治領域乃至整個社會領域,對權力進行控制就成為必需。因此,法律作為一種政治性工具即權力行使的方式就不再是工具,而成為統治者所追求的目標,它會積極營造一個穩定的法治秩序,來實現不僅是對社會的控制,更是對其自身--權力行使的活動和過程--的控制。另一方面,政治所追求的目標或權力行使的目的是多元化的,不僅是其形式上的統治秩序,也是作為支撐這一統治秩序運作基礎的公共福利、社會發展、經濟進步等非純粹的政治目標,而在法律作為政治性工具去追求這些目標時,實質上它已經超脫了其自身的政治性,,而完全表現出法律對這些目標的追求,本質上也是法律在滿足公共福利、社會發展、經濟進步等等人類社會的更廣泛的需求,這時法律的價值實現也突破了政治性對其的限制,而在更廣泛的領域內實現了。
從以上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法律的價值實現在政治領域經過了這樣的歷程:作為政治性工具的法的價值的實現,作為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法的價值的實現。
三、規制經濟的本性
“經濟”從哲理高度講,是指人類從自然界或通過對物質世界的改造活動獲取生活資料或物質財富的活動,它所追求的是效益,即以最小的投入換得最大的產出。經濟的本性必然是“較少的成本,較多的產出,綜合言之--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經濟并不只有經濟學上的意義,它還是一個對社會、對政治甚至對文化都有重大影響的社會現象。馬克思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著名論斷就是對經濟加以深刻理解的產物。因此,人類社會就不可能被動的或完全放任的讓經濟按照其本性或規律一直自我發展下去,而必然要對其進行政治性的、社會性的、文化性等的干預。
19世紀末20世紀初,近代自由經濟逐漸被現代市場經濟所取代,各國不約而同的采取了由國家調控的經濟體制,加強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7]在這些干預措施中最顯著的就應屬各國都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將經濟的運行納入法治的軌道。至此,我們就可以隱約感受到法與經濟在互動了。在這一互動過程中,經濟的需要是使其本性得到規制,以使其自身的發展能更全面的符合人類的需要。而法如能成功的滿足經濟的這一需要,
法的價值就能在經濟領域成功的實現。
本節使用的“規制”一詞應該在這個意義上來解釋。由于經濟的利益最大化需求,使其較少考慮經濟發展的社會、政治、文化等影響,因此需要一個相對合理的組合了人類社會各
種需求的外在體系與經濟本身的內在體系進行理性地重組,目的是建立一個符合人類全面發
展的經濟運作體系。這一規制絕不是簡單的控制、制約,而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經濟規定,它否定了經濟本身,創造了一個人類社會的經濟。在這一否定過程中,它揚棄了經濟自身運
作邏輯的自我封閉和自我局限,使其在人類社會這個更廣泛、更全面的舞臺上塑造了自我。當然,經濟在人類社會中并沒有丟失其本體性,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使其本體性在人類社會里得到了發展與進步。
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另一方面是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
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主要表現為: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在整合了政治、社會、文化等因素的基礎上,以尊重經濟本身的運行規律為原則,創造了一個法律化的全方位的經濟運行體系和秩序;國家通過執法手段使經濟的運行嚴格限制在為其設定的法律化的經濟運行體系和秩序中,以此避免經濟運行本身的異化或外界對經濟運行過程的干擾和破壞,實現人類社會的經濟運行的目的;國家通過司法手段,對阻礙人類社會的經濟的目的的實現的因素進行清理,徹底維護經濟運行的體系和秩序。相對應,法的價值實現也在這一過程中有三種表現:首先,法的價值因法在制度層面滿足了經濟本性受規制的經濟的需要而得到在制度層面的實現;其次,法的價值因法在實際效果層面滿足了經濟本性受規制的需要而在實際效果層面的
到了實現;最后,隨著司法對人類社會的經濟體系和經濟秩序的徹底維護,法的價值也就因經濟本性受規制的經濟的需要得到徹底的滿足而得到徹底實現。
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主要表現為法對經濟運行所生成的社會財富的分配格局的安排與調整。歷史已經證明,不受規制的自由主義經濟的必然結果就是社會財富分配的嚴重兩極化,其表現形式為壟斷的產生,這種壟斷是廣義上的,即少數人對大多數社會資源的不合理占有。而這樣的結果既不能符合人類社會的普遍需求,也會阻礙甚至破壞經濟自身的進步和發展(例如爆發災難性的經濟危機)。而經濟結果的規制就是要在與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銜接的基礎上,讓經濟運行結果符合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具體來說,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1,明晰社會財富的所有者及劃定其合理權限,從而預防不必要的經濟糾紛;2,不斷調整不合理的社會財富占有狀況,使社會財富發揮最大的效益;3,用較低的成本解決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4,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并通過改革工具的辦法提升生產力;5,遏制對自然資源的浪費,保護自然資源的良性發展。[8]
當法律對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實現時,法的價值在經濟領域就應該完滿的實現了。
四、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
“羅馬法上的‘契約’,其拉丁文‘contractus’本義為‘相互交易’、‘連在一起’,引申到法律上,則是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合致”。[9]以羅馬法的契約制度為源頭,近代世界發展成為一個主要以私法為主的市民社會,而契約則是這個私法社會的成員普遍采用的交往方式。契約以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合致為基礎,充分實現了人類對自由這一崇高價值的追求。在一個自由的契約社會里,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達成的協議,這個協議被法律認可,從而獲得強制力的保證。這個自由的契約社會是一個這樣的社會圖景:在法律的保障下,人們通過契約行為,在充分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基礎上,通過與社會各方的物質或者精神上的交換,滿足了自己各方面的需求。這個社會是人的本體性價值極度彰顯的社會,人在這樣的社會中充分實現了自我的存在,這無疑是人類的終極需求。又因為社會的主體和最終落腳點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因此,對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需要的滿足也就成為了法在這個社會中最高的價值追求。而這一社會圖景實質上就是本節所要論述的“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通過契約的形式(契約由法律認可而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契約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合致,它也體現和包含有法律的意志)使人的自由地從事社會行為的需要得到可靠的滿足,使人的本體性價值得到了極大的實現。這樣,法的價值就在這個市民社會領域得到了實現。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契約的自由僅僅是形式上的自由,因而法在契約層面上滿足市民社會成員對本體性價值的實現的需要也僅僅是形式上的,而在這個意義上其價值的實現必然也只是形式上的。而作為活生生的存在物,人不可能僅僅將其需要的滿足停留在形式上,人必然要追求可感的、現實的乃至實在的需要的滿足。因此法的價值要在這一層次上實現自身,就必須讓市民社會成員的本體性價值需要得到世俗化的滿足,而這就要求法不僅僅是認可契約的效力,更要為契約的締造者提供實質上是自由的締約基礎和保障以在實質上實現契約化的自由,而這一實質上是自由的締約基礎和保障就是下面將要論述的契約的社會基礎。
這里我將把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成為“社會安排”。社會安排是指一個社會所有的抽
象的和具體的社會要素在構成一個整體社會的社會框架里所處的狀態,這種狀態反映了某種(抽象意義上的)或某一個(具體化的)社會要素在這個社會中所受到的社會待遇。這些社會要素包括社會成員、社會生產、社會分配、社會制度等等,而這種社會待遇即是一個社會
的社會要素在一個社會中的地位的反映。社會要素的構建形態決定了一個社會的基本結構。社會非盲目的對這些社會要素進行構建即是一個社會社會理性的體現。在所有的社會要素中,社會成員應該是最核心的要素,人是社會的主體,已如前論。實際上無論是“社會安排”還是“社會理性”最本質上都是由社會成員的意志決定的,“社會安排”是社會成員意志的社會化,“社會理性”是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社會表現。因此,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實質上是由社會成員的意志根本決定的,反過來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或者超越社會的人類所賴以生存的客觀自然狀況也影響或制約著社會成員意志的表達,尤其可能制約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實現。
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最本質規定性就是社會成員意志符合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需要、體現并在主觀層面實現了這種需要,因為社會成員意志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意志的集合體,當然這個集合體并非所有意志的機械相加,而是通過協商與競爭“熔煉”而成的表現為社會整體意志的一個有機的社會成員意志的集合體,而只有基本反映并滿足了所有社會成員利益訴求的意志集合體才能算作是一個理性的社會意志。而意志最終表現為某種需求,這樣社會成員意志就必然將由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需要來決定其性質和存在。這是一個社會達致社會理性狀態所必然要遵循的規律。而正是這樣一個有社會理性的社會的社會基礎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契約的社會基礎,只有在這樣的社會中“契約”才能在實質意義上實現。
法律的任務是將以上由社會理性加以調節的社會安排從抽象的主觀層面加以客觀化。具體表現為將這個社會安排的的基本框架用擬制的方法制度化使之成為這個社會的社會規范和社會秩序,而這個社會規范很顯然就是契約的社會基礎的另一種形式,即從主觀層面落實到現實層面,而法律以強制力保證這種落實的實現。在這里,法的價值就在這一落實、落實的實現中實現了,這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實現,它徹底實現了契約自由,實現了人類要求的本體性價值的實現。
五、文化本質論
法律作為人類高度理性化的產物,本質上是人類觀念的體現,是一種文化。在社會中,
人們形成了共同的認識、理念,并遵循著一定的規則和秩序,這就是文化。文化體現于人類社會的各種活動中,包括認識世界的活動和改造世界的活動,社會中的一切存在物都是文化的體現,法律也不例外。而一個法治社會更是形成了對法文化的必要性需求,因為法的本質是文化,法治社會必然是有法文化內涵的社會,否則其就不會存在。
文化的成分是符號、意義。其中“符號”是文化的社會載體,文化通過文化符號賦予社會以文化表征;“意義”是文化的內涵和本質,是文化的本質規定,決定了各種不同文化的性質和意義。相對應的,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其文化意義上的成分也有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法的文化氛圍;其二,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
法的文化氛圍是指法作為一種文化在社會中的存在狀態,它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法通過各種文化符號客觀的在社會中建立了自己的法符號網絡,這個法符號網絡就表現為一種法文化;另一方面,表現為社會主體對法的種種認識、觀念和評價等主觀性的態度,這些態度也表現為一種法文化。
法的符號包括各項法律文件、各個法律機關(如法庭、監獄等)、各種法律活動(如執法活動、審判活動)等等有法律因素的社會現象。這些法符號表面上是形式化的,但實際上對于法文化來說實在具有重大的意義,它使一個社會具有法文化的表征,從而為法文化進一步滲透進社會運作而促進社會的良性運行打下了深厚的基礎、提供了充沛的滲透資源和載體。沒有法符號的法文化將成為人類永恒的玄思,而不具有任何現實的意義。
社會主體對法的認識、觀念、評價等主觀性的態度也是法的文化氛圍的重要方面。本來文化就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它依賴于人類社會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種群的文化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因此可以看出,社會主體的法的主觀性態度不僅反映了這種法文化,也在規定著這種法文化。如果人類對某一存在物一無所知,那么就絕對不會存在有關這一存在物的文化。因此,社會主體對法的認識將在相當程度上決定法的命運。
法的文化氛圍的兩方面的內容在有機的互動--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了對法的各種主觀性態度,社會主體的主觀性態度又影響著法符號的組合和運作--中形成了完整的法的文化氛圍,至此,法的價值也在這個法社會對法的文化氛圍的必要性需求得到滿足時實現了。
一個法社會難道僅僅會滿足于自身的法的文化氛圍嗎?顯然不會。一個法社會必然會需求法滿足其更具實在意義的需求,例如良好的社會運行秩序的建立、社會公正觀念的塑造等。這就涉及到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這一問題了。
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必然要在一個存在法的文化氛圍的社會中實現,文化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文化條件的滿足。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具體是指法文化作用于社會所產生的的過程及效果。從這個定義似乎可以看出,之前談到的法的文化氛圍也應該屬于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這個范疇,因為法的文化氛圍是法文化通過作用于社會使社會具有法文化表征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狀態。事實確實如此,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實際上是對法的文化氛圍的進一步展開和發展,它使法的文化氛圍不僅僅只是一個氛圍,更產生了一個實際的效果。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是對法的文化氛圍的更深層次的動態的剖析,因此,在論述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時仍從法的文化氛圍的兩個方面入手,進行更深刻分析。
前面談到,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了對法的認識、觀念、評價等主觀性態度。那么,這些主觀性態度是如何形成的呢?這些主觀性又有什么現實的意義呢?對于這些既抽象又復雜的問題,回答起來將十分困難,也不易使讀者理解。事實上我們只要略舉一例就可有效地說明這個問題。法庭對罪犯的莊嚴判決使社會主體既由于感受到法的威嚴又由于感受到刑罰的恐懼而產生守法意識乃至守法行為,從而使社會滿足了對秩序的需求;同樣是上述例子,這一法現象還體現為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與譴責,以及對受害人的肯定與安撫,從而使社會主體感受到社會公正,有力地鞏固了社會公正的觀念,滿足了社會對公正的需求……當然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的法的主觀性態度也可能是消極的,因為法符號也會由于組合和運作的錯位而發生異化,而且其形成過程也是一個深刻的、反復的、曲折的形態。總之,在這個過程中,法的價值也隨之漸進實現,而這一實現之路必然也是深刻、反復的、曲折的。
另一方面,在社會主體形成了各種對法的主觀性態度之后,基于其自身的需求(如公正、秩序等)也會對法符號的組合和運作是施加影響,使之按照其需要的指向進行優化,具體表現為法律制度的改良活動。有關這一運作機理的討論已經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圍,在此不論。
至此,法在文化這一領域經過法的文化氛圍、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的不斷深化中滿足了文化對滲透社會、作用社會而形成法治社會法文化內涵的需求,從而實現了自身的文化意義上的價值。
六、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窺探
作為本文結尾,以及一種超乎理論研究的現實關懷,作者主要想基于自己的社會體驗,對當代中國法在社會現實運作過程中的價值實現現狀做一下“窺視”,并作簡略探討。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單極化。這種單極化的現象集中表現在政治領域,主要表現為著重法的政治性工具的價值的實現,而忽略了法的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價值的實現。在法律主要以“權力”的面貌呈現在權力執行者的面前時,“法律至上”成為他們為政的重要工具,但當法律主要以與其權力相對立的公民權利時,法律虛無主義在他們的頭腦中就將泛濫。這種現象很可能使法在政治領域完全淪落為政治的工具,使法成為純粹的權力的奴隸,不利于中國政治與法治的進步。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形式化。這是指法的價值實現止于形式,徒具其表而不具有實質性的內容。這種形式化的現象集中表現在經濟和文化領域。如在經濟領域著重建立一個表面上的經濟運行秩序,而經濟運行的實質上合理的秩序卻根本沒有建立,當前社會兩級分化現象及貧富差距日益嚴重的現象即是最好的例證。再如在文化領域,各種法符號一應俱全,但民眾的法意識卻深感匱乏,法律文化往往在實踐層面乃至理論研究層面被政治文化、道德文化奴役,不能不說這是由于形式化在作怪。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貴族”化。這主要表現為作為現代文明社會標志的法律制度資源往往在事實上被社會的優勢群體(例如,與農村人相對的城里人,與窮人相對的有錢人,與“文盲”相對應的知識人等)獨占享受,而國家的這種制度資源本應該由全體國民平等共享,并對他們的平等的生存和尊嚴加以有力的實現和保障。
以上本文所探討的法的價值實現的四個面向--政治性工具、規制經濟的本性、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及文化本質論--構成了法的價值實現的基本框架和結構,是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的“綱”,各個面向的內在的復雜成分以及所有這些相互之間的有機聯系又構成了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的“目”。這啟示我們,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遠不像本文所分析的那樣綱目清晰,一目了然,其內在的縱橫交錯是遠非文本分析所能把握的。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本文是無價值的,因為任何的問題都必須通過一定的認識路徑加以把握,理論建構有助于認識主體認識目的的實現,當然這是見仁見智的事情。本文理論建構的目的在于,從宏觀上構建起法的價值實現的基本綱目,將這一問題“結構化”。結構是由結構各部分組建和證成的,結構各部分都在結構的存在和功能的發揮中起著平等的作用,結構各部分的異化--缺位、錯位等非正位--都會導致結構整體的異化,因此我們應該給予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所涉及因素平等的關切。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之所以會出現“單極化”、“形式化”、“貴族化”等異化形態,很大程度上是我們沒有從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整體結構的立場去認識這一問題的理論和實踐內涵,相反,我們在認識這一問題時,往往先入為主的解構了這一問題,從片面的立場做對自己有利的闡述。這樣認識問題的結局必然是,由于片面的法的價值實現認識得不到整體的法的價值實現認識的關照,最終使法的價值實現不成其為法的價值實現、使法的價值不成其為法的價值、使法不成其為法。當代中國法治似是而非的現狀的癥結可以說就在于此,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與重視。
當然,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這種種表現很多都是根源于非法律的原因,即從根本上來說不是由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更多是由于各種復雜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現實情況造成的。(當然法律制度本身也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這里,其實涉及到了另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即社會結構的問題。因此,要想徹底改變這些非正常的法的價值是現狀,必須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入手,從整體上重塑整個社會的基本結構,使之有利于法的價值的全面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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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見:周旺生主編《法理學》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第152頁
[5]參見:(美)龐德《通過法律控制社會》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87
[6]參見:周旺生著《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