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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企業方面來看會計人員掌握著整個企業的很多機密信息,對于每個企業而言,企業的會計人員的知識能力高低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發展狀況。企業作為對會計人員的使用者,就必須對會計人員進行有效的知識培訓和技能學習,隨著信息化的發展,特別是計算機技術的運用,會計電算化的發展。對于企業而言,要跟上社會發展的需要,并且員工也要滿足企業的需求。這樣企業就需要切實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在思想上和實踐能力上進行專業知識的培養。
(三)從會計從業人員自身來看知識就是生產力,沒有專業的會計知識和不斷更新的專業會計知識,現如今很難在會計行業立足。作為一個合格的會計從業人員,在知識結構上必須廣泛,基礎必須扎實。一方面在掌握好專業知識的基礎上,要加大自身各種實用技能的訓練,比如計算機技術等。另一方面會計從業人員還應該不斷的更新新理念,著眼于世界,將自身的發展和社會的需求融合到一切。
二、會計人員的知識結構的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需求也越來越廣泛,作為一個會計人員,要想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就需要進行知識結構的優化,和工作能力的提升。產生的意義主要包括了:1、有利于轉變從業人員的工作理念,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的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企業也隨之做出改變,在這同時,對于會計從業人員而言,在這種形式下,需要對企業的經濟運轉、資料評估、投資的管理以及在資金融合方面進行有效的分析和把握。從而實現企業良好的運行和發展。2、有利于法律法規的完善,會計行業涉及到金錢,金錢與犯罪相掛鉤,在會計領域出現的犯罪情況數不勝數,隨著會計人員的知識結構的轉變,國家的法律法規也要在相關的領域進行有效的規范和調整,以便適應新的條件和情況。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高等教育進行了自1952年院校結構大調整后的又一次大的改革。除了在高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管理體制、辦學體制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改革外,高校內部組織結構改革—學院制改革也在探索進行,如撤并院系和管理部門,加強院系合作;組建民辦二級學院。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適應能力和辦學效率,改進了人才的培養模式。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觸動高校封閉分割式的內部組織結構。組織結構的變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基礎,無論是拓寬專業口徑,柔性專業設置,還是加強學科間的合作,發展邊緣學科,或是增強高校的應變能力,都需要我們對高校內部組織結構進行重新審視。
一、改革前的高校組織模式及其缺陷
1952年高校院系調整后形成了大學一系一教研室的高校組織結構。在當時計劃經濟條件下,將大學按學科分成許多系,系內設專業,教學計劃以專業為核心,按專業招生,大學按照國家以經濟建設部門所需人才要求為依據制定專業目錄,按照教會學生從事某一職業的技能為目標劃分專業,按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專業或學科劃分系級單位,教師按所研究的學科附屬于各個系,專業設置理工分家,它將教師和學生都局限于一個專業、一個學科和一個系中,既嚴重限制了教師視野和思維,學生知識面狹窄,跨專業繼續學習的能力低下。這種組織結構在本質上是一種計劃體制的組織模式,它在當時特定的條件下速成培養國家建設急需的人才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這種組織結構使行政權力貫穿整個管理鏈并占據主導地位,學校機構龐大,管理層次多,等級明確,職能部門和各系、教研室各自為政。這種封閉管理,在信息社會已顯得落后而不適應。
二、學術權力在高校組織中的地位
高等學校不同于其它社會組織的本質特征在于它的學術性。高等學校作為由生產知識的群體構成的學術組織,除了存在行政權外還存在著另一種權即學術權,它是大學權力結構中很重要的二個方面。學術權在大學里決非只是單純影響學校的學術事務,而是應該擁有全面參與決策的權力。隨著科學的發展,每個專業領域的判斷越來越依賴于握有專業知識的專家教授,正是這些專業知識授予了專家、教授學術權力,并因此而強有力地影響著學院和大學的決策過程。在中國,教授按規定享有一定的經濟、生活待遇,而沒有賦予其影響學校發展的參與決策權力。目前學術權與行政權在高校中還沒有形成以院系為橫向、學科為縱向的矩陣組織結構。
從表面上看這次高校體制改革是高校在組織結構上的重組、更新,實質上是高校中學術權和行政權的再次分配。如何處理好行政權和學術權之間的關系,促進高校的進一步發展是改革的一個核心問題。實行學院制管理,核心權力必須真正下放,給學院更多的活力,給廣大教師、研究人員提供一個自由發揮的空間。
三、院系結構調整中的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高校紛紛對自己的院系結構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但許多改革仍停留在表面,在快速變化的環境面前不能直接通過開放性的資源重組來迅速適應環境的變化,只能通過增加新的學院和中心的方式對環境的變化做出反應。在經費緊張時,只能通過緊縮舊學科來增設新學科,進而影響各個學科的發展。
隨著科技的發展,技術間和學科間的聯系日益緊密,許多技術通過交叉綜合,才能產生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許多綜合性問題也需要多學科相互合作才能解決。而現行的高校組織結構,人為地割裂了學科之間的聯系,削弱了高校的整體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嚴重影響了邊緣學科的發展。傳統的系已成為阻礙教師進行跨學科研究的障礙,迫切需要大學打破學科界限和專業壁壘,文理滲透,培養知識面廣、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通才。四、美國高校院系結構改革的啟迪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研究型大學在大學層面和教師個體層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引人大學評估機制,以學生為中心等。許多大學對傳統的系進行改革。改革的模式主要有四種:一種模式是保留系,但遵循師資共享的理念,重新界定系的內涵并對其進行重組,學校將部分研究任務交給二級學院,學院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各專業的專家,形成一種快速反應機制,更好地適應研究任務的需要,并使教師從學術合作中受益。第二種模式也是保留傳統的系,但遵循資源共享和職能優化的思路,將目前各系的職責進行分解,多個系成立共同的業務中心,將各系原來獨立承擔的諸如人事、預算等業務集中到中心處理,系里只保留聘任教師、決定任期、晉升等基本決策權,使系將精力主要放在學術方面。第三種模式是取消系,將相鄰的學科進行重新整合,建立部或學院,教師在部或學院內任職,不再被永久地分配到某一特定的學科,組成各種項目委員會來負責運行基于傳統學科的學位計劃,形成大學一部(學院)項目委員會式靈活結構,將設備和師資更好地整合起來,消除不同學科間合作的系際障礙。第四種模式是取消所有的系和學院,只任命學科教授,并將教師以項目委員會的方式組織起來,原來由各系承擔的學位培養項目交由項目委吳會負責,形成大學一項目委員會結構。在這種結構中,系和學科間的壁壘被徹底消除,教師可以自由地進行任何學科的研究,從而促進不同研究領域的學者和不同學科間的合作,消除邊緣學科的發展障礙,提高管理效率。應該說,美國高校在大學組織結構改革方面的這些探索,是十分有遠見的。這些改革對于消除組織惰性,打破專業間、系間和學科間的壁壘,充分利用設備和教師資源,增加大學的適應能力,促進邊緣學科的發展都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五、大學管理模式的選擇
高校院系結構調整從組織結構改革人手,抓住了改革的根本。許多高等教育的改革取向,如打破學科界限,促進文理滲透等,表面上看是改革教育模式的問題,但從操作層面上看則是改革組織結構的問題。由于教育、科研活動的特點與機械化大規模生產具有巨大的差別,因此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大學宜根自身的特點采取不同的組織結構管理式。
一般來說,以教學為主,科研實力相對弱的應用型大學則宜采用較緊密的組織形式,如大學(學院)—系—教研室,在這種模式下,可以采取學校職能部門協調的式,進行各學科間相互協作,完成教學、科研任務;
2知識經濟下企業組織結構變革的方向
知識經濟下,企業的變革方向應該從多個方面考慮,從而推動組織的全面發展,該文主要從組織結構的權利結構、層級結構、職能結構及資源結構方面探索企業組織結構的變革。
2.1權利結構
傳統的組織結構的權利集中性比較突出,缺乏有效的分權管理。集權型組織結構屬于直線制組織結構,企業管理的靈活性不夠。所以要加強企業的分權制組織結構建設,弱化直線式管理的不足,將部分權利下放,提高各下級部門管理者的責任心,提高組織績效,使高層管理者的工作更加精要,提高管理者的管理和決策效率。即將組織結構由直線型結構向事業部組織結構轉變。但同時注意分權的程度要在管理者能夠的控制的范圍內,要保證管理者能夠及時有效的制約。
2.2層級結構
知識經濟條件下,將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向扁平型組織結構發展,壓縮管理層次,擴大管理幅度。我國的大多數企業的組織結構管理層次多,需要配備各種的輔助管理的人員,所以管理費用也多,同時多層次的組織結構也造成了溝通和協調上的工作難度加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所以,為了改善這些現象,企業可以采用扁平化的組織結構。同時,隨著科技發展,各種新的信息傳遞工具的誕生,信息傳播高效快速的特點,讓信息成為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各主要的信息傳播媒介都在往扁平化發展。企業對信息收集、傳遞和處理的速度在不斷提高,縮短了向高層管理者傳遞信息的距離,提高了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時性。此外,企業還要注意提高員工素質,進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培養員工參與管理的意識,保證扁平化的組織結構良好運行。
2.3職能結構
在工業經濟條件下的企業組織內部的各項職能都是非常齊全的,內部機構多人員龐雜、規模大,形成一種規模經濟。而在知識經濟時代,計算機芯片的運轉速度,把握住經濟的脈搏。企業的競爭力與效益主要體現在其綜合運作的速度和能力上,搶占市場、挖掘客戶需求和潛在市場、成功研發新技術和新產品、使客戶滿意,誰能最快做到這些,誰就是市場的獲益者。所以將企業職能結構向外發展,形成虛擬化的組織結構,即從企業組織的內部向外延伸,成為一種高度柔性的組織形式,此外要注意形成這樣一種組織結構要求,組織內部結構發展要滿足一定程度要求,才能夠支撐起整個組織的一切需要。
2.4資源結構
新知識經濟時代,強調的是以“人”為中心。工業經濟時代,企業以物質資料作為企業的中心,企業的主要職能是節約資源,降低成本、獲得高利潤的回報,物質資源決定了企業的發展,企業以“物”為本。而知識經濟條件下,人力資源的作用在不斷提高,當企業間的物質資源條件不相上下時,人的作用被突顯出來,“人”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在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設計中要強調“人”為中心,“以人為本”,滿足人的需求,發揮人的才能,用同等的資源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知識經濟時代生產的關鍵因素是人,員工的素質對組織結構有決定性的影響,調整組織的資源結構是以組織中“人力資源”的管理為核心開展的。
一、稅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組織收入的管理手段。沒有管理就沒有稅收活動的實現。另一方面,稅收管理的狀況對經濟有著廣泛的影響。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收的束縛,對各個發展中國家的逃稅情況的研究表明,半數以上的潛在所得稅未能征收入庫的情況并非罕見,其他稅種也有些類似情況。我國雖然缺乏這類研究資料,但同樣,應征額與實征額之間有較大的差距。
這種稅制表面現象與實際運行之間的差異可能來自于逃稅現象,也可能來自于稅制的設計、管理和司法解釋,如廣泛使用稅收刺激,或稅收行政復議制度失效等。這種差異,不僅使得政府收入流失,更降低了稅制的彈性,特別是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由于管理的原因,導致稅收收入相對額下降,要想增加收入,只有不斷地提高稅率和開征新稅,不少發展中國家正是這種情況。
就微觀個體而言,管理水平決定稅收負擔,直接影響收入的多少。逃稅行為不可避免地會影響稅收的橫向公平。由于管理上的差異,無論稅法怎樣規定,同等收入者之間,同等產品消費者之間,同等財產所有者之間,稅負水平都不相同。例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分類所得稅,實際上稅率取決于收入來源。對工資薪金收入由于可以進行集中的源泉扣繳,管理容易,使得工資薪金的稅率實際上高于勞務收入和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率。
二、稅務管理在任何國家都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受該國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影響。如果一國是腐化墮落的海洋,那么稅收管理也不可能是一個純潔的孤島,而如果一國工商業者大多是文盲,不能建立和保存會計資料,那么一些以帳為征收依據的稅種,如所得稅,一般銷售稅就不可能有效的征收;如果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官員考核的依據就是組織收入,那么可能會鼓勵稅務機關不顧稅法規定;而如果政府其他部門也以多種方式向企業施加經濟負擔,稅收管理更難以進行。
在有些國家,納稅人與稅務官員都缺乏必要的誠實。各級政府對稅務官員很少有控制辦法,有關稅收運作的信息很少,更難以收集,這種稅務官員與政府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政府調整的費用很高。而且納稅人沒有對征稅人的監督意識,即使有所意識,也往往因為指控的私人成本遠遠大于其私人收益而只好作罷,這就使得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幾乎不受約束。
2稅收管理改革
稅收管理問題的解決辦法,不外乎以下三方面:改變環境、改革管理辦法和改革法律規定。
一、改變環境
1、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
現代各種稅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的納稅意識,這種納稅意識一方面來自于“自覺覺悟”,另一方面來自于被抓住的恐懼。
這取決覺悟很大程度上來自納稅人對作為正式制度的稅法體系的認同程度。如果納稅人能確認稅收用途正當,與自己享受的公共服務能聯系在一起,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影子價格”,并且能感覺到與其他納稅人相比,稅收是公平的。這個時候,納稅人對盡義務的意愿會大大加強。但到目前為止,中國的稅法宣傳仍停留在“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水平上,這使納稅人誤認為稅收是政府無需付出的取得,稅收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宣傳與納稅人在實際生活中的體會相脫節,所有這些都使得納稅人對征稅有抵觸情緒。
要改變這一態度,一是要改變目前的稅法宣傳,使納稅人相信,稅收是他們為社會生活付出的代價。而且是收制度是公平合理的;二是要在實際中讓納稅人看到:稅收給他們生活中增加的,并不只是負擔。如通過對開支制度的改革,建立稅收指定專用制;開征受益稅種,把稅收收入和財政支出用幾種可靠的方式聯系在一起;改革財政體制,將政府事權與財權下放到最基層政權;加強對納稅人的服務等等。但這類基礎性變革,無論如何,不可能很容易和很快的完成。在中國,還要同政府職能轉軌、行政機構改革等問題結合起來看,改革只能是漸進和溫和的。而且稅制的公平目標,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下也不應過分看重。
加強納稅人意識的另一方面就是加強對違法納稅人的檢查和處罰,并將這些情況公布,以敬效尤。而這又和加強稅收管理是相聯系的。
2、改善征管的其他條件包括提高納稅人的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水平,規范政府行政干預和懲治腐敗等等,但這超過了稅務部門本身的范圍,在這里不作討論。
二、改變稅務管理本身
管理水平較低是與稅務人員隊伍建設和稅務管理技術水平相聯系的,要想提高管理水平,必須在這兩方面有所提高。這就需要:首先是管理隊伍必須進行專業培訓并有充分人力。其次是需要第一線的登記員和出納員,擁有相對現代的交通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并能根據需要開發出功能強大而實用軟件。
解決稅收管理上的難題,古代的方法是實行“包稅”,將私人收入與稅收收系起來,這樣做的好處是能使稅收穩定,但顯然,這種制度安排就是公然準許對納稅人進行勒索。
如果為每個稅務官員和地區稅務機構規定征收目標,把此征收目標作為考核成績的唯一標準并把遵循這一目標視為保證中央收入的主要手段,這樣的制度實際上成為一種“稅官包稅”制度,稅務官員的基本動力仍然是從最無反抗力的納稅人身上征收最多的稅款,以達到甚至超過目標。如果我們把現代的委托理論應用于稅收管理問題的分析,就會發現,稅務人員同樣有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他們違規是一種雙向的不遵循稅法,包括故意多收或少收的行為。如受賄和勒索等,而且稅務人員與政府之間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都是不充分的。
就我國而言,現有征管制度對征稅人控制力度明顯偏弱,除現行《征管法》有原則性規定外,目前還沒有完整的稅務稽查法規。對征稅人的稽查是通過對納稅人的稽查來間接實現的,這一思路體現在“征管查三分離”的征管模式設計上,這種稽查對稅務人員來講,并不具有嚴格的約束力。對于故意多收的行為,雖有行政復議制度作為約束,但目前并不普遍,納稅人進行復議的成本大于他們自己的收益。
在激勵機制上,如果將征收目標作為考察稅務人員的方法之一,還是可行的。但基本前提使這一征收目標與實際應征額之間相差不大,這就要求有合理的測算方法,對某地區的稅收目標進行估算。可以在此基礎上實行激勵機制,甚至可以將稅務人員收入與組織收入情況聯系起來,提高稅務人員的積極性。但同時要完善約束機制,防止勒索或坑害納稅人。
要保證稅務官員盡職盡責,不作份外之事,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把他們對納稅人的自由處理權限減到最低限度。稅務人員與潛在納稅人之間的協商余地越多,則雙方勾結、狼狽為奸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關于改進法律
解決稅收管理問題的最好辦法,還在于在稅制設計與改革中充分考慮到管理水平的局限,使稅制設計不可脫離稅收管理,否則,應征額與實征額之間的差異會進一步擴大。
1、為解決管理問題有許多“巧妙措施”
但這些措施的真正效用如何,卻很值得懷疑。如利用發票同時作為征稅依據和銷售依據的流轉稅。在零售中不開發票的現象很普遍。雖然有消費者提出要發票,但售貨員可以規定兩種售價,要發票一個價,不要發票一個價,或者開出所謂銷貨憑證之類的小票,使得發票的吸引力消失。
一方面,稅務管理機制中對于所獲取的資料,缺乏運用的可行條件。如增值稅的“交叉稽核”特征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原則上計算機化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但目前似乎尚難以達到其他行業“信息反饋”系統所能做到的程度。先進精密的系統較之妥善設計的審計系統效率似乎相差不多。
2、制定完善的法律框架
關于這一問題,以AllinghamandSandmo為創始,提出了理論上的框架
E(Y)=K[Y-T(Y)-P(m)mY]+(1-K){Y-T(1-mY)}
其中,
E(Y):可支配收入
Y:個人真實收入
T(Y):稅收函數
m:真實收入被隱瞞比例
P(m):罰款率函數
K:逃稅行為被查獲函數
理性的納稅人要使個人可支配收入最大化,預期的最優“逃稅”程度取決于稅率結構、逃稅被查獲概率以及罰款率結構。
其它因素不變,逃稅程度取決于查獲概率、降低畸高稅率,加大查處力度和頻度,提高罰款率,均能減輕逃稅。
但現實的情況要比這一模型復雜得多。而且,在發展中國家中,被抓住的概率和抓住后被嚴懲的概率實際上都很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蓬勃發展,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4%,是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目前,保險公司總資產已經突破1.9萬億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偉目標對保險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對于進一步促進保險業改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險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則指出,公司治理結構和保險公司決策程序是保險監管的關鍵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理念,把政府監管與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起來,既有利于通過監管督促保險公司不斷完善治理結構,也有利于從根本上防范風險。
一、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存在的共性問題
1.法律法規滯后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公司法》、《保險法》以及一系列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范圍都有明確規定,但是由于保險公司發展迅速,現實問題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譬如對在實踐中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實行、業內普遍認同的首席執行官(CEO)制度,就沒有明確的說法。對于現實中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應及時予以體現,以與現實發展情況相適應。
2.獨立董事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中,無論是國有還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請了獨立董事,作為公司利益共同體的重要代表,獨立董事代表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但目前獨立董事制度都面臨著嚴峻的問題:一是獨立董事主要由大股東決定聘請,是否決定聘請以及聘請后的薪資問題都由大股東決定,使得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東,從而很難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發表客觀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身份尷尬;二是大多數獨立董事來自院校和研究機構或政府部門,缺乏保險公司實際操作經驗,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起科學決策和監督作用,影響監督的有效性。“花瓶”獨董的現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體對各行業上市公司抽樣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分歧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廣泛質疑。
3.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激勵機制問題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中,有的嘗試實施虛擬股票期權或股票升值收益權進行期權激勵,但是國內相關法律和法規對高管人員實施中長期激勵計劃并無明確規定,更談不上相關配套規定,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在保險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的形勢下,很多公司為了穩定高管團隊,使用提高年薪的辦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實行員工持股計劃,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達不到激勵員工的目的。
(二)我國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股權控制問題
目前,在我國國有保險公司中,大股東是國家,國有股占比過高,股權性質單一,國有股占有絕對的控制地位。政府作為國有股權的代表對公司實行控制,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尚未尋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目前通過層層委托授權經營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產權所有者,不享有產權剩余索取權,原國有公司存在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同時公司經營者的績效評估體系復雜且目標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權又另屬一套體系,政府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預過多,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因此難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縛,使市場意識和進取意識弱化,從而成為影響國有保險公司發展的重要阻礙。在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成員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級政府部門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的權利,最終導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員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自得不到落實,使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得不到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壓力較大。
2.董事會及監事會的作用得不到正常發揮
在國有保險公司中,董事長及董事會的權力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會做決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門管理,國有保險公司不能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公司的經營決策難以通過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充分、有效地貫徹下去。同時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監事會成員的監督水平、監督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有待于通過制度建設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3.沒有建立經營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會任命,他們的級別、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與他們的經營業績的好壞無關,這就抑制了經理層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同時,公司經理在經營的過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資產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尚未完全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通過多種籌資方式,逐步實現了保險公司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如推進規范上市。但是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63家,大多是國有企業。國有股東行使自己權利的積極性不高,股東大會表決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對董事會具有強有力的制約機制。另一個問題是,有些股東通過關聯股東,間接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如有些企業通過其附屬公司的關聯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份,已經遠遠超過了國家對金融企業單一股東持股限額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數股東大權獨攬的局面,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2.董事會及監事會職能未得到正確發揮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關鍵是加強董事會自身建設、充分發揮董事會的各項職能。目前在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中董事會的職權和責任還不明確。董事會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董事長權力絕對化,沒有真正做到集體決策。因為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獨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同內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請等方面一樣受制于董事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長來決定和控制的。同時獨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發揮就使得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的經營活動往往偏離股東的利益,形成“內部人控制”。監事會存在同樣的問題,監事在薪資、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會,難以有效地行使監事的權力,無法實現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經營活動的有效監督。
3.經理層的職能未能很好地實現
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經理層的激勵機制沒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權等激勵措施沒有法律依據,實踐中還有待于摸索。激勵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經理層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脫節,影響其職能的發揮。此外,有些保險公司中董事長與經理由一人擔任,影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也影響了經理層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產權配置創新,優化國有股權結構
引入多元化股權結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權“國有”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產權流通、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多方引入國有機構投資者,如社保基金、國有(控股)企業等,從而優化國有股權結構,促進股權相對分散,形成多元化。將國家獨資的股權結構轉變為國家持股、國有法人持股、民營企業持股、外資企業持股的多元化股權結構。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權結構下,各方面的股東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將強化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
2.加強董事會的職能,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中國保監會領導曾強調,公司董事會的建設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應該從六個方面加強:一是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二是建立董事資格審查制度;三是加強對董事的風險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監管部門與股東之間的監管信息反饋機制;六是建立外部審計報告制度。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會職能也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加強。
同時應盡快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監事會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核查國有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可根據國有保險公司年初確定的經營目標、保險監管機構對國有保險公司的考核評價辦法等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通過提出專項檢查任務等方式,指導國有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稽核、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開展工作。實踐中,應保證監事會按照以上規定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監督。
3.建立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機制
可以對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創新,激發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合理拉開檔次,根據員工職位、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等確定相應標準,通過建立等級梯次,鼓勵員王提升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完善實踐中某些保險公司已經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從法律上對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并保持股權結構的清晰
投資主體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權過分集中,降低決策風險,股權清晰簡單而適當集中可以確保董事會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推動公司的快速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股東企業要規范、透明,確保質量。規范、透明的股東企業會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提供許多先天的優勢。股東的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東投資的價值觀念往往決定公司的商業運作模式,直接影響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和策略。實踐表明,目前許多公司出現的問題以及暴露出來的摩擦與分歧,在很多方面來源于對保險行業特別是壽險公司經營規律、發展道路缺乏了解。股東企業行業背景差距太大,投資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為日后合作和發展埋下隱患。
2.正確發揮董事會職能
一是建立董事審查和問責制度。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建立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高素質、有經驗的人員進入董事會,確保董事能公正負責地履行職責,從而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應考察擬任董事的行業背景工作能力、業務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誠度、代表性、職務與職責權限,使真正的內行和對于公司的發展管理具有規劃能力、同時具有發言權的股東代表進入董事會。董事問責制度是指對于在公司經營不當的時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調整意見的董事,應該考慮基于保護股東、投保人等公眾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請取消其擔任董事的資格,強化對董事的問責機制。要設立有法律地位的、有關公司董事責任的聲明,要強化對公司董事的訓練。
二是廣泛設立獨立董事,避免內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應該設立不屬于“內部人”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時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從監管制度上加以規范,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獨立董事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維護股東利益,參與董事會的重大決策,為公司提供咨詢、意見、考評董事會的工作績效,并決定其報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具有否決權,被獨立董事否決的議案如果再議時,要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并且要在公開披露的決議中列明獨立董事的意見。對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信息,獨立董事應該能夠及時獲得。獨立董事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應該承擔責任。
三是應建立董事會議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會的各項職能必須有完善的董事會議事制度和規則,并且要嚴格遵守和貫徹。董事會議題要務實,每次董事會會議都確定專項議題,進行專項討論,解決具體問題,避免形式主義,走過場。建立追蹤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會議應將上次董事會責成落實的事項,向本次董事會進行報告,強化對董事會發展戰略的貫徹執行。
四是董事會應設立專門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應由外部董事擔任。執行委員會應對公司的總體業績進行監督,就有關公司總體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項向董事長提出建議。審計委員會審查公司的內部財務狀況。公司稽核部門直接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并有一套完整的審計追蹤反饋系統,追蹤整改情況。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外部審計是公司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補充,這對于具有公眾性質的保險公司來說尤為重要。如太平人壽就把內部審計、董事會審計和公眾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三種方式相結合,發揮監事會在稽核審計中的作用,嚴格按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披露信息,確保了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薪酬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決定的薪酬政策,確定應付給董事和由董事會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3.正確發揮經理層的職能
一是建立對經理層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合理的報酬制度,將公司經理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可以考慮采取對經營者和骨干人員實行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等激勵辦法,使他們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聯系在一起。也可以通過外部評價的方式,實現對經理活動的監督。
1.1結構部品施工前質量評價內容。在項目活動正式開始施工之前的準備階段即被稱為施工前階段,進行準備工作其存在半點疏忽,不僅需要在施工之前要做好,并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都要做到完善。施工階段的準備最主要的任務就是給正式施工提供優質的施工環境與條件,為正常施工打下堅實基礎,使得工程質量不僅完成基本要求,還需要在此基礎進一步提高。裝配式建筑結構在開始進行施工前進行質量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是否有完整的質量保證資料、是否具備齊全預制構件產品信息。(2)觀察預制構件預埋件、鋼筋、吊環、灌漿套筒、插筋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3)觀察其預制構件外觀有蜂窩、無露筋、缺棱掉角、麻面、裂縫等缺陷的情況。(4)觀察預制構件是否會出現尺寸偏差情況。(5)研究預制構件是否符合參數或結構性能等基本要求。(6)制訂專項施工方案。(7)構件保護現場存放等各方面情況。1.2結構部品施工中質量評價內容。工程在建造過程與實際生產中則屬于施工中階段,在形成工程質量的過程中,施工中是十分重要的階段,對工程的質量存在著直接影響。在裝配式建筑結構進行施工過程中,其質量評價內容主要有如下幾點:工作中機械設備的情況,在進行建設結構部品時臨時支撐是否達到安全需求,結構部品在進行安裝時垂直方向與水平方向精度,眾多結構部品連接節點的是否進行處理,合理選擇量控制點,部品安裝不合格后進行的處理情況,對施工現場進行的保護措施等。1.3結構部品施工后質量評價內容。主要的質量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保護施工現場成品,工程驗收合格率,收集整理施工資料等。
2質量評價方法的選擇
而進行質量評價主要有以下3類方法:決定型評價法、系統分析評價法及比較型評價法。因裝配式建筑時進行的施工階段過程十分復雜,為能對該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合理的評價,在本文中具體使用模糊綜合評價方法。該方法主要指運用模糊數學概念,用此評估方法對部分復雜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對隸屬度理論將定性評價向定量評價進行轉化。
3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施工質量評價方法
3.1建立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及層次模型。主要對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各施工階段進行簡要研究分析,對評估結果進行參考,建立完善的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具體模型層次見表1。3.2建立評語集。評語集是對質量評價可能出現的結果的集合v={v1,v2,…,vp}。本文取該集合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4個等級,即V={v1,v2,,v3,v4}。3.3求解二級質量評價指標的隸屬度,確定評判矩陣。隸屬度有多種方法,通常的隸屬度有這幾種方法:例證法、模糊統計法、專家經驗法、二元對比排序法。通過比較分析這幾種方法,本文采用模糊統計法,即由該領域的專家對各個影響因素進行評分來確定評判矩陣,主要是多因素評判矩陣。.4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該因素的重要程度主要是由該因素權重決定,該因素會對質量綜合評價結果造成直接影響。在本文中主要使用層次分析法來認定各因素的的重要程度。AHP有以下步驟。(1)把各個系統中的因素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分析,再建立系統的遞進層次結構。(2)將上一層次中的準則的重要程度與相同層次的各元素進行對比,構建判斷矩陣A。(3)通過判斷矩陣計算該影響因素對于該準則的影響程度。(4)對判斷矩陣進行求解,根據得到的特征向量與特征根對矩陣的一致性進行檢測,如其不滿足,則進一步對判斷矩陣進行修改,直到滿足為止。3.5確定評價等級。裝配式施工質量評價通常使用的是實行10制,評價質量又被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眾多等級,分別表示為9,8,6,0,進行數據計算后,得到的評價結果如下所示:當分數不小于9,質量結果為優秀;如果分數為(8,9),其結果顯示為良好;若如果分數為(6,8)其結果判斷為及格;如果是分數小于6則結果不及格。
4結束語
通過在國內外傳統的現澆混凝土結構建筑工程質量評價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分析,結合裝配式建筑的各種差異特點。通過簡單方法客觀描述了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施工質量。
作者:馬健翔 單位: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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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業部內部項目管理組織設計:事業部總經理為項目集經理,負責實現項目集本身收益最大化,下設物聯網下監測系統開發、云計算下監測系統開發、煙包監測系統開發、省內銷售與安裝、省外銷售與安裝等五個子項目,任命五個專職子項目經理,六個職能工作組分別派人參與這五個子項目,形成強矩陣管理模式。按照項目集管理標準管理,關注收益管理、利害關系著管理和項目集治理,可以優化和集成成本、進度和工作,整合項目集的可交付成果,交付額外收益,實現人員的優化配置,針對權力授予的指揮統一性原則,取消職能部門對項目成員的直線領導,項目成員直接聽命于項目經理,職能部門對項目成員起到技術支持和培訓的作用。在此基礎上,采取靈活的組織形式,通過契約方式與外協單位信息科技公司和業務外包單位電子公司構成網絡化組織或戰略商務聯盟,發揮集團公司資金實力、商品采購、營銷渠道、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優勢,發揮外協單位在研究開發、生產制造方面的優勢,從而達到優勢互補、風險共擔、要素雙向或多向流動,共同擁有煙草行業煙葉醇化庫監測儀系統的市場的戰略目標。虛擬組織有人員、目標和聯結三要素:人員由在組織內變為跨組織,工作方式由當面溝通變為網絡溝通,管理方式由獎罰控制變為目標導向。
二、科技事業部組織結構管理模式設計
結合現代項目管理理論與組織結構變革理論,在對煙草科技項目推廣產業以設立科技推廣事業部組織結構基礎上,根據事業部內項目管理的特點及項目實施階段不同,先后采用弱矩陣---強矩陣式管理模式。
一、事業單位人才職務聘任制的內涵
事業單位人才職務聘任制是高教產業根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任務需要,擇優聘任教師職務的新型用人制度。學校根據事業發展、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以及師資隊伍建設的需要,科學設置教師職務崗位,教師依據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申報教師職務;學校按照崗位擇優聘任,學校根據崗位職責進行履職考核,依據考核結果續聘、緩聘或解聘教師職務。教師職務聘任制大致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崗位設置
科學地設置教師職務崗位,是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的基礎工作,也是教師隊伍科學管理的重要措施。學校結合教學科研任務,按照“精干、優化、高效”的原則,以學科建設需要和各學科、專業實際承擔的教學科研工作任務為依據,制定教師職務崗位設置方案,科學合理設置教師職務崗位,同時明確各級職務崗位的具體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崗位職責是指受聘該崗位的教師應履行的工作職責和應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任職條件是指受聘者須具備的學歷、資歷以及教育教學能力和學術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2.職務聘任
高校的教師根據學校公布的崗位和任職條件,結合自身工作實績、業務能力以及取得的成果情況申報教師職務。學校首先將擬聘教授、副教授人選的科研成果等材料送交由同行專家和學科評議組,對其是否具備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要求的教育教學能力和學術水平、技術能力進行評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根據應聘人選在師德、教育教學實踐能力、學術水平、技術能力等方面的考評意見和學科評議組評議意見,按照崗位確定聘任人選。學校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聘期、聘期內應履行的崗位職責以及應完成的教學科研任務。
3.履職考核
履職考核是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制的關鍵環節。考核采取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滿考核,聘任期滿考核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學校根據教師職務崗位職責和規定的教學、科研工作任務,考核教師的政治思想表現、職業道德、聘期內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情況以及工作實績、學術水平等方面的情況,重點考核教師的教學科研實績。考核要做到客觀、公正、科學、規范,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教師職務的依據。
4.聘任管理
根據學校事業發展、學科建設和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制定科學的教師職務聘任管理辦法。學校根據崗位需要,依據考核結果,決定續聘、解聘教師職務。擬聘教師競爭上崗,學校擇優聘任。受聘教師與學校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簽訂聘任合同,確立受法律保護的人事關系,使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真正成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學科建設的有效機制。
二、目前實施事業單位人才職務聘任制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全國各地高校相繼實施了教師職務聘任制。我校也于2006年正式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制。通過教師職務聘任制的實施,進一步促進了教師隊伍建設和學科建設,優化了教師隊伍結構,提高了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調動了廣大教師教學科研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對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具體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1.觀念認識有誤區
傳統觀念束縛了聘任制。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在人們的思想中形成了許多不利于聘任制度建設的觀念,首先是“職務即職稱”,由于以往實行職稱評審時所形成的“職務、職稱不分,與職責分離,評職稱就是評待遇,能上不能下,職務終身制”的觀念根深蒂固,使得人們的觀念總是不能轉到職務聘任上來。二是認為“評上、聘上即終身制”,使得一些教師在職務評聘前,為達到要求努力工作,一旦評上、聘上便認為萬事大吉,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三是“平均主義”、“論資排輩”的觀念揮之不去。由于長期以來實行職稱評定帶來的弊端,使得重資歷、講年頭、輕水平、忽視能力的現象較為普遍,只要到了年頭,人人都要上高級職務,這樣不利于優秀人才選拔,易挫傷中青年教師的積極性。
2、崗位意識較淡薄
教師職務是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設置的專業技術崗位。崗位設置是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的前提和基礎。但是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實行的是以“身份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許多教師崗位意識淡薄,認為夠水平就要評職稱,不論職務崗位是否需要,致使學校各學科中結構比例不合理,學科沒有合理的梯隊,不利于學科的建設和發展,影響了擇優聘任競爭機制的形成,不利于調動中青年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3、考核機制不健全
由于現行的考核標準缺乏切實可行的教師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考核內容簡單,過分強調對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量的考核,不注重質的考核,容易引發學術浮躁、學術腐敗等現象。考核內容空泛流于一般形式,教師是否履行崗位職責,是否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工作任務,沒有明確結論,教師工作的好壞,也無法定性,考核結果不客觀真實,不能作為聘任或解聘教師職務的依據,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4、聘后管理不到位
堅持條件、嚴格考核、擇優評聘是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制的關鍵環節,同時又是學校教
師職務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在各級部門的文件和具體措施對聘任工作中的組織、程序、條件、材料、紀律都有比較明確且操作性較強的實施意見,而對于教師聘任只有原則性意見,聘任手續的有無、崗位是否需要、職責是否履行則顯得薄弱,致使聘任管理流于形式。出現“一旦晉升,終身享有”的現象,個別教師工作缺乏動力,不愿承擔更多的教學科研任務,教學質量不高,工作沒有創新,多年都沒有高水平的教學科研成果。
5、評議工作欠科學
在教師職務評議工作中,缺乏科學的人才評價體系,評價標準單一,存在“重科研、輕
教學;重論文、輕業績;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致使個別教師在教學中只談教學工作量,不注重研究教學方法,不注重提高教學質量;在學術研究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論文數量,忽視了學術論文的先進性、學術性和創新性;只愿承擔“短、平、快”的項目,不愿意開展具有重大意義、周期長、成果出現慢的研究項目。這樣的評價體系難以全面、客觀地評價教師的真實水平和綜合素質。
6、相關政策不配套
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制只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并不是人事改革的主體和全部。如果僅靠教師職務聘任制這一手段,想去解決高校教師隊伍中的所有問題,是不現實的。教師職務聘任制的實施需要一整套社會保障體系的支持,而工資、住房、醫療以及社會養老保險等相關政策的不配套、不完善,使得高校人才流動通道不暢,人力資源難以優化配置,擇優聘任、待聘和解聘等就會流于形式,真正意義上的教師職務聘任制將無法實施。
三、深化教師職務聘任制改革的建議
改革與完善教師職務聘任制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這方面各兄弟高校都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也有很多經驗。在此,針對當前教師職務聘任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我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實際,提出幾點建議:
1.加強宣傳,轉變觀念。
樹立適應新體制的思想觀念是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制的堅實基礎和重要前提。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轉變廣大教師和高校管理人員的觀念,使大家的觀念由職稱評定轉變到崗位職務聘任上來,淡化任職資格評審,打破教師職務終身制,強化職務崗位聘任。大力宣傳教師職務聘任制改革的思想、優勢和趨勢,在思想認識、實際行動中積極支持教師職務聘任制的實施。
2.科學合理設置職務崗位。
崗位設置是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制的關鍵環節。崗位設置的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學校各類資源配置是否合理,關系到教師職務聘任制的順利實施與否。
3.完善教師職務評價機制
(1)規范任職條件。任職條件是上崗人員應聘特定崗位所必須滿足的能力、水平、資力與職務等必要條件。我們在教師職務聘任工作中,注意規范各級崗位的任職條件。任職條件主要以可量化的一系列結果指標構成,體現了崗位在教學科研能力上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對聘任申報人進行初步篩選,同時也為聘任申報人事先提供一個明確的可參考的標準。
(2)完善評價機制。任職條件只是體現崗位基本條件的量化指標,客觀反映聘任申報人以前的工作,僅僅依據此條件選拔聘崗是不準確的。在這方面,我們采用校外專家評價、基層(學院)單位聘任推薦組評價和學科評議組評價三者相結合的方式,來對聘任者是否具備學術發展潛質、是否符合各學科發展規劃的需要作出較為全面的評價。
4.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是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制的重要保障,考核結果是否合理,關系到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成敗。我校在完善考核制度中,首先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聘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辦法,既規定工作量的要求,又要明確質量要求,同時對考核程序、考核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并注意增加考核的可操作性。
5.加強聘任管理。
1知識經濟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在知識經濟時代的形式下,經濟增長是經濟結構(核心是產業結構)的升級,經濟增長的實質性內容是結構高一檔次的優化,經濟增長是結構升級的一種表現。
1.1需求結構變化快,加快了產業結構調整知識經濟是以高科技知識產業為主導產業的經濟,不僅使增長高質量,人均收入水平也穩定快速提高,從而導致了社會生活條件的改善和消費方式、消費結構的變更。需求結構的變化通過市場這個中介環節影響生產和供給。對生產的直接作用就是資源配置結構發生變化,在總產值來源的產業分布上知識密集的高科技產業和知識密集的服務業的份額相對上升,農業和傳統制造業的份額相對下降。可見,需求結構的快速變化加快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1.2科技發展迅速,加快了產業結構調整知識經濟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知識創新是知識經濟的基石。知識經濟時代,教育、研究與開發、在職培訓的投資不斷增加。由于教育的發展,不僅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人才,而且提高了全體勞動者的素質,因而知識的生產、分配和應用具有可靠的人力資源保證。由于研究和開發活動積極活躍,經費也充足,使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不斷涌現,科技進步速度加快,而技術進步是影響產業結構的首要因素,技術進步與產業結構正相關,科技進步越快,產業結構調整的速度就越快。
1.3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知識經濟,加快了產業結構的調整由于經濟一體化,使國際間的經濟聯系很緊密。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加快各類要素、商品在國際間的速度,促進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在國外消費示范作用的沖擊和帶動下,必然引起國內消費需求結構的變化,從而導致企業的生產、技術結構的變化,引起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一國對于商品和服務的需求發生變化時,不僅推動了本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而且由于國際貿易活躍,引起其他國家出口導向型企業的生產的變化,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2知識經濟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
2.1知識經濟時代下高新技術發展迅猛,為經濟可持續增長提供了可能知識經濟時代下高新技術產業不僅起先導作用,而且將成為第一支柱。高新技術產業由于其高附加值有力地支撐著知識經濟時代的經濟增長。
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決定著知識的生產、傳播及應用的能力和效率。知識的生產是無窮無盡的,非消耗的,通過知識、信息和技術的投入,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使高新技術產業無可非議地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下的第一支柱產業,從而改變了工業經濟時代下經濟發展從蕭條、復蘇、繁榮到衰退的周期性,使經濟可持續增長成為可能。
2.2知識經濟時代下知識成為主體資源,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知識經濟時代下"資源"這個概念的內涵被大大地擴展了,工業經濟時代,資源原來是指自然資源,隨后擴大到社會資源、經濟資源等。在知識經濟時代下,資源已經成為生產活動和經濟活動得以進行和開展的外在條件的總稱,可分為信息資源與實物資源兩大類。經濟活動是永遠離不開實物資源的,但信息資源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主導了實物資源,信息和知識不僅成為輔助資源,而且成為主導資源,甚至在一定情況下成為主體資源。信息和知識不僅用它來輔助與支配物質生產,而且本身就是一種獨特的資源,進行獨特的生產,形成獨特的產業即信息產業和知識產業。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作為經濟資源,遵循效益遞增規律,即在提高資源效率方面投資越多,獲取的邊際效益越多。知識資源與物質資源相比,具有四個特征:①非消耗性。知識可經無數次使用而自身并不減少,在使用過程中還會增值,可以被用來創造新知識,知識越用越多,使用的成本越來越低。②共享性。知識較少受時空的局限,可為公眾共享并可反復使用和同時使用而價值不被削弱,與其它生產要素結合可大幅度提高勞動力和資本的使用效率。③非稀缺性。物質資源是稀缺的,尤其對不可再生資源來說,它們只能絕對地減少,而知識則可以在使用中產生知識,人類可以無窮盡地創造知識。④易操作性。知識更易于傳播和處理等等。
3經濟增長推動了技術進步,加快了知識經濟的發展
一、法的價值實現界定
要探求什么是法的價值,就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價值,二者是種屬關系。有的法理學者認為,價值是客體對主體即人的意義,是客體對主體的需要的滿足,是主體關于客體的絕對超越指向。[1]還有的學者認為,價值是價值主體所希求,并借助于價值客體的價值屬性而得以滿足的各種價值目標的集合。[2]根據主義經典理論,一種事物,能夠有滿足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屬性,我們稱之為‘價值’。“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3]因此,我們認為,價值就是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滿足的屬性。價值更體現為一種關系范疇,而在這一關系范疇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價值屬性”,即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的滿足的屬性。它既決定了“一種事物”在這一關系中的存在和性質,也決定了“另一種事物”在這一關系中的存在和性質,以上二者的存在性質和相互關系又決定了價值的存在和性質。沒有這一“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滿足的屬性”,“一種事物”、“另一種事物”之間便不會發生任何的聯系,而它們之間也自然不會存在任何某種價值關系。
法從本質上來說是規范性的。法作為客觀的社會存在物,廣泛地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生著聯系,其作用的對象是具體的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以及寬泛的人類的政治活動、經濟活動、文化活動等需要由法來加以規范的各種社會現象。因此,法也就與這些社會現象建立了規范與被規范的聯系。從更深層次上講,這種規范與被規范的聯系的發生是以法能夠滿足其作用對象受到規范的需要為前提的。從法的價值角度說,這一“受規范的需要就是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的價值所賴以存在的基礎,而法能夠滿足這種需要的屬性就是我們所探討的法的價值。可見,法的價值既有價值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以上論述中,筆者指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的作用對象的受規范的需要,那么這種受規范的需要本質上是什么呢?其對于法的作用對象又有什么意義呢?首先,必須指明,我們切不可機械的理解”規范“這一概念,而應該在法與其作用對象的互動關系中來把握這一概念。因此,”規范“不是簡單管理與控制,這只是法對其作用對象的需要的滿足的外在表象。如果我們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的角度站在更廣闊的背景里理解這一概念,我們就會深刻地體會
到,規范的落腳點在于”需要“,規范是對需要的合理規定,其本身是需要的從屬物。當然這里”合理規定“的標準就取決于立法者的自身的立場和價值取向了。至此,我們對這一點應該會心:法的價值的中心不在法自身,而在于其作用對象的某種需要,法具有什么樣的價值完全受制于起作用對象有什么樣的需要,這不是唯心主義,而是從法的終極意義上對法的價值本質的合理闡述。可以這樣說,法的價值是被動的,是被決定的。而在探討法的價值時,我們自然就應該回到法的作用對象那里去,挖掘出其作用對象的某種需要,進而實現法的價值的發現。
法的價值實現是法的價值對自身的否定,他在揚棄自身的進路中實現了自身。法的價值是一種客觀的屬性,它要想在社會現實中實現自身,必須借助于一定的社會載體,而這一社會載體其實就是前文提到的廣泛存在于社會各領域的法的作用對象。必須強調,法的價值不可能在法或者法的價值這些法的本體中實現,其本質--法對其作用對象某種需要的滿足的屬性,決定了它在法與起作用對象的互動過程中--法對其作用對象的受規范的需要的滿足過程--實現自身。
這啟示我們,對法的價值實現進行研究,就必須超越法的價值本身,而采取這樣一條研究進路:回歸法的作用對象,在法與其作用對象的互動過程中剝離出法的作用對象的需要及法對其起作用對象的需要的滿足的全部面貌,最終在整個動態過程中把握法的價值及其實現的內涵。
這一研究進路很可能使研究者陷入主觀主義的泥潭,正如有關論述指出的,在對事物價值的性質認識上,在強調主體的價值需求的核心意義的同時,也要看到價值現象在形成和變化過程中主體和客體交互作用、主觀和客觀相互交融的過程,不能單純地把事物的價值歸結為主體或主觀現象,或者客體或客觀現象。而作者卻跨過了法的價值這一本體性概念的客觀研究,而貿然進行主觀主義的探索,因此承擔著極大的風險。但是,也許這種主觀主義的探索能夠引起同仁對社會現實更廣泛、更深刻的關注,這是筆者的心愿。而卓澤淵教授的《法的價值論》便是一部專門系統研究法的價值的著名論著,讀者可參閱。
二、政治性工具
工具是為實現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工具本質上是一種手段,與其特定目的相對應。但工具作為實現特定目的的手段又不是絕對的,其本身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轉化為目的,成為其他工具的特定目的。理解這一概念對于理解本節提出的”政治性工具“概念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所謂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現象,是圍繞國家政治問題而進行的,處理階級關系、政黨關系、國家關系以及其他社會關系的活動和過程。[4]政治在這一系列的活動和過程中集中體現的是權力的行使。因此政治又可以這樣來表述,政治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和國家管理與服務而行使權力的活動和過程,本質上是一個動態的統治秩序。在行使權力時,權力的行使方式往往會有多樣的形態,例如暴力行為、道德輿論控制、推行法治等等。而現代國家普遍崇尚法治,即用法律這種權力行使的方式來實現對社會的統治。這時法律便成為了一個政治性工具,這種工具之所以具有政治性是因為被政治所利用或滿足了政治的某種需要,其終極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法所包含的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由一個統治權威強加于社會行為指針的一套準則,這個統治權威通過實行強力能夠使這些準則生效“,”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高度專門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會權力或強力之上的。“[5]法律作為這種政治性工具,其積極作用是顯著的,它在政治權力的支撐下,強制使社會成員的行為方向趨向統一,創造了一個穩定合理的社會秩序和統治秩序,滿足了人類生存的基本的安全需要,是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和保障。
政治性工具和政治的工具這兩個表面上相似的概念之間其實具有重大的區別。政治性工具只是表明,這種工具具有政治的屬性,能夠滿足政治的某種需要。因而法律作為一種政治性工具是指,在法與政治的互動過程中,政治的某種需要能夠被法滿足,從而法的價值在政治這一領域得到了體現,并進而在政治的這一需要的到法的滿足后,法的價值就在政治領域得到了實現。可見,從法的價值角度理解,實際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本質上是法律這一工具的政治價值屬性,是法的價值的政治方面的體現。而政治的工具則不僅在政治領域甚至在
整個社會領域把法當作政治的純粹的工具或手段,是完全被動的,是受政治的全面控制的。
這種認識顯然是對法的片面的理解,其產生根源正是沒有看到上文提到的工具和目的的相互轉化關系,而把工具絕對化。實際上作為政治性工具的法律在政治領域不僅不是絕對的工具,相反,在更多時候都表現為一種政治目的。
“作為一種支配性力量,權力資源是促使許多人追求它的人墜入深淵的重要原因;權力的行使以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它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乃是世界上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6]這樣的權力極有可能破壞政治所追求的穩定的統治秩序而使其自身覆滅,因為權力只有在其發揮作用的統治秩序中才能夠成其權力。因此,在一個這樣的權力行使的政治領域乃至整個社會領域,對權力進行控制就成為必需。因此,法律作為一種政治性工具即權力行使的方式就不再是工具,而成為統治者所追求的目標,它會積極營造一個穩定的法治秩序,來實現不僅是對社會的控制,更是對其自身--權力行使的活動和過程--的控制。另一方面,政治所追求的目標或權力行使的目的是多元化的,不僅是其形式上的統治秩序,也是作為支撐這一統治秩序運作基礎的公共福利、社會發展、經濟進步等非純粹的政治目標,而在法律作為政治性工具去追求這些目標時,實質上它已經超脫了其自身的政治性,,而完全表現出法律對這些目標的追求,本質上也是法律在滿足公共福利、社會發展、經濟進步等等人類社會的更廣泛的需求,這時法律的價值實現也突破了政治性對其的限制,而在更廣泛的領域內實現了。
從以上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法律的價值實現在政治領域經過了這樣的歷程:作為政治性工具的法的價值的實現,作為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法的價值的實現。
三、規制經濟的本性
“經濟”從哲理高度講,是指人類從自然界或通過對物質世界的改造活動獲取生活資料或物質財富的活動,它所追求的是效益,即以最小的投入換得最大的產出。經濟的本性必然是“較少的成本,較多的產出,綜合言之--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經濟并不只有經濟學上的意義,它還是一個對社會、對政治甚至對文化都有重大影響的社會現象。馬克思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著名論斷就是對經濟加以深刻理解的產物。因此,人類社會就不可能被動的或完全放任的讓經濟按照其本性或規律一直自我發展下去,而必然要對其進行政治性的、社會性的、文化性等的干預。
19世紀末20世紀初,近代自由經濟逐漸被現代市場經濟所取代,各國不約而同的采取了由國家調控的經濟體制,加強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7]在這些干預措施中最顯著的就應屬各國都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將經濟的運行納入法治的軌道。至此,我們就可以隱約感受到法與經濟在互動了。在這一互動過程中,經濟的需要是使其本性得到規制,以使其自身的發展能更全面的符合人類的需要。而法如能成功的滿足經濟的這一需要,
法的價值就能在經濟領域成功的實現。
本節使用的“規制”一詞應該在這個意義上來解釋。由于經濟的利益最大化需求,使其較少考慮經濟發展的社會、政治、文化等影響,因此需要一個相對合理的組合了人類社會各
種需求的外在體系與經濟本身的內在體系進行理性地重組,目的是建立一個符合人類全面發
展的經濟運作體系。這一規制絕不是簡單的控制、制約,而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經濟規定,它否定了經濟本身,創造了一個人類社會的經濟。在這一否定過程中,它揚棄了經濟自身運
作邏輯的自我封閉和自我局限,使其在人類社會這個更廣泛、更全面的舞臺上塑造了自我。當然,經濟在人類社會中并沒有丟失其本體性,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使其本體性在人類社會里得到了發展與進步。
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另一方面是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
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主要表現為: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在整合了政治、社會、文化等因素的基礎上,以尊重經濟本身的運行規律為原則,創造了一個法律化的全方位的經濟運行體系和秩序;國家通過執法手段使經濟的運行嚴格限制在為其設定的法律化的經濟運行體系和秩序中,以此避免經濟運行本身的異化或外界對經濟運行過程的干擾和破壞,實現人類社會的經濟運行的目的;國家通過司法手段,對阻礙人類社會的經濟的目的的實現的因素進行清理,徹底維護經濟運行的體系和秩序。相對應,法的價值實現也在這一過程中有三種表現:首先,法的價值因法在制度層面滿足了經濟本性受規制的經濟的需要而得到在制度層面的實現;其次,法的價值因法在實際效果層面滿足了經濟本性受規制的需要而在實際效果層面的
到了實現;最后,隨著司法對人類社會的經濟體系和經濟秩序的徹底維護,法的價值也就因經濟本性受規制的經濟的需要得到徹底的滿足而得到徹底實現。
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主要表現為法對經濟運行所生成的社會財富的分配格局的安排與調整。歷史已經證明,不受規制的自由主義經濟的必然結果就是社會財富分配的嚴重兩極化,其表現形式為壟斷的產生,這種壟斷是廣義上的,即少數人對大多數社會資源的不合理占有。而這樣的結果既不能符合人類社會的普遍需求,也會阻礙甚至破壞經濟自身的進步和發展(例如爆發災難性的經濟危機)。而經濟結果的規制就是要在與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銜接的基礎上,讓經濟運行結果符合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具體來說,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1,明晰社會財富的所有者及劃定其合理權限,從而預防不必要的經濟糾紛;2,不斷調整不合理的社會財富占有狀況,使社會財富發揮最大的效益;3,用較低的成本解決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4,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并通過改革工具的辦法提升生產力;5,遏制對自然資源的浪費,保護自然資源的良性發展。[8]
當法律對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實現時,法的價值在經濟領域就應該完滿的實現了。
四、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
“羅馬法上的‘契約’,其拉丁文‘contractus’本義為‘相互交易’、‘連在一起’,引申到法律上,則是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合致”。[9]以羅馬法的契約制度為源頭,近代世界發展成為一個主要以私法為主的市民社會,而契約則是這個私法社會的成員普遍采用的交往方式。契約以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合致為基礎,充分實現了人類對自由這一崇高價值的追求。在一個自由的契約社會里,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達成的協議,這個協議被法律認可,從而獲得強制力的保證。這個自由的契約社會是一個這樣的社會圖景:在法律的保障下,人們通過契約行為,在充分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基礎上,通過與社會各方的物質或者精神上的交換,滿足了自己各方面的需求。這個社會是人的本體性價值極度彰顯的社會,人在這樣的社會中充分實現了自我的存在,這無疑是人類的終極需求。又因為社會的主體和最終落腳點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因此,對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需要的滿足也就成為了法在這個社會中最高的價值追求。而這一社會圖景實質上就是本節所要論述的“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通過契約的形式(契約由法律認可而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契約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合致,它也體現和包含有法律的意志)使人的自由地從事社會行為的需要得到可靠的滿足,使人的本體性價值得到了極大的實現。這樣,法的價值就在這個市民社會領域得到了實現。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契約的自由僅僅是形式上的自由,因而法在契約層面上滿足市民社會成員對本體性價值的實現的需要也僅僅是形式上的,而在這個意義上其價值的實現必然也只是形式上的。而作為活生生的存在物,人不可能僅僅將其需要的滿足停留在形式上,人必然要追求可感的、現實的乃至實在的需要的滿足。因此法的價值要在這一層次上實現自身,就必須讓市民社會成員的本體性價值需要得到世俗化的滿足,而這就要求法不僅僅是認可契約的效力,更要為契約的締造者提供實質上是自由的締約基礎和保障以在實質上實現契約化的自由,而這一實質上是自由的締約基礎和保障就是下面將要論述的契約的社會基礎。
這里我將把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成為“社會安排”。社會安排是指一個社會所有的抽
象的和具體的社會要素在構成一個整體社會的社會框架里所處的狀態,這種狀態反映了某種(抽象意義上的)或某一個(具體化的)社會要素在這個社會中所受到的社會待遇。這些社會要素包括社會成員、社會生產、社會分配、社會制度等等,而這種社會待遇即是一個社會
的社會要素在一個社會中的地位的反映。社會要素的構建形態決定了一個社會的基本結構。社會非盲目的對這些社會要素進行構建即是一個社會社會理性的體現。在所有的社會要素中,社會成員應該是最核心的要素,人是社會的主體,已如前論。實際上無論是“社會安排”還是“社會理性”最本質上都是由社會成員的意志決定的,“社會安排”是社會成員意志的社會化,“社會理性”是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社會表現。因此,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實質上是由社會成員的意志根本決定的,反過來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或者超越社會的人類所賴以生存的客觀自然狀況也影響或制約著社會成員意志的表達,尤其可能制約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實現。
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最本質規定性就是社會成員意志符合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需要、體現并在主觀層面實現了這種需要,因為社會成員意志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意志的集合體,當然這個集合體并非所有意志的機械相加,而是通過協商與競爭“熔煉”而成的表現為社會整體意志的一個有機的社會成員意志的集合體,而只有基本反映并滿足了所有社會成員利益訴求的意志集合體才能算作是一個理性的社會意志。而意志最終表現為某種需求,這樣社會成員意志就必然將由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需要來決定其性質和存在。這是一個社會達致社會理性狀態所必然要遵循的規律。而正是這樣一個有社會理性的社會的社會基礎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契約的社會基礎,只有在這樣的社會中“契約”才能在實質意義上實現。
法律的任務是將以上由社會理性加以調節的社會安排從抽象的主觀層面加以客觀化。具體表現為將這個社會安排的的基本框架用擬制的方法制度化使之成為這個社會的社會規范和社會秩序,而這個社會規范很顯然就是契約的社會基礎的另一種形式,即從主觀層面落實到現實層面,而法律以強制力保證這種落實的實現。在這里,法的價值就在這一落實、落實的實現中實現了,這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實現,它徹底實現了契約自由,實現了人類要求的本體性價值的實現。
五、文化本質論
法律作為人類高度理性化的產物,本質上是人類觀念的體現,是一種文化。在社會中,
人們形成了共同的認識、理念,并遵循著一定的規則和秩序,這就是文化。文化體現于人類社會的各種活動中,包括認識世界的活動和改造世界的活動,社會中的一切存在物都是文化的體現,法律也不例外。而一個法治社會更是形成了對法文化的必要性需求,因為法的本質是文化,法治社會必然是有法文化內涵的社會,否則其就不會存在。
文化的成分是符號、意義。其中“符號”是文化的社會載體,文化通過文化符號賦予社會以文化表征;“意義”是文化的內涵和本質,是文化的本質規定,決定了各種不同文化的性質和意義。相對應的,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其文化意義上的成分也有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法的文化氛圍;其二,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
法的文化氛圍是指法作為一種文化在社會中的存在狀態,它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法通過各種文化符號客觀的在社會中建立了自己的法符號網絡,這個法符號網絡就表現為一種法文化;另一方面,表現為社會主體對法的種種認識、觀念和評價等主觀性的態度,這些態度也表現為一種法文化。
法的符號包括各項法律文件、各個法律機關(如法庭、監獄等)、各種法律活動(如執法活動、審判活動)等等有法律因素的社會現象。這些法符號表面上是形式化的,但實際上對于法文化來說實在具有重大的意義,它使一個社會具有法文化的表征,從而為法文化進一步滲透進社會運作而促進社會的良性運行打下了深厚的基礎、提供了充沛的滲透資源和載體。沒有法符號的法文化將成為人類永恒的玄思,而不具有任何現實的意義。
社會主體對法的認識、觀念、評價等主觀性的態度也是法的文化氛圍的重要方面。本來文化就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它依賴于人類社會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種群的文化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因此可以看出,社會主體的法的主觀性態度不僅反映了這種法文化,也在規定著這種法文化。如果人類對某一存在物一無所知,那么就絕對不會存在有關這一存在物的文化。因此,社會主體對法的認識將在相當程度上決定法的命運。
法的文化氛圍的兩方面的內容在有機的互動--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了對法的各種主觀性態度,社會主體的主觀性態度又影響著法符號的組合和運作--中形成了完整的法的文化氛圍,至此,法的價值也在這個法社會對法的文化氛圍的必要性需求得到滿足時實現了。
一個法社會難道僅僅會滿足于自身的法的文化氛圍嗎?顯然不會。一個法社會必然會需求法滿足其更具實在意義的需求,例如良好的社會運行秩序的建立、社會公正觀念的塑造等。這就涉及到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這一問題了。
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必然要在一個存在法的文化氛圍的社會中實現,文化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文化條件的滿足。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具體是指法文化作用于社會所產生的的過程及效果。從這個定義似乎可以看出,之前談到的法的文化氛圍也應該屬于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這個范疇,因為法的文化氛圍是法文化通過作用于社會使社會具有法文化表征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狀態。事實確實如此,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實際上是對法的文化氛圍的進一步展開和發展,它使法的文化氛圍不僅僅只是一個氛圍,更產生了一個實際的效果。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是對法的文化氛圍的更深層次的動態的剖析,因此,在論述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時仍從法的文化氛圍的兩個方面入手,進行更深刻分析。
前面談到,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了對法的認識、觀念、評價等主觀性態度。那么,這些主觀性態度是如何形成的呢?這些主觀性又有什么現實的意義呢?對于這些既抽象又復雜的問題,回答起來將十分困難,也不易使讀者理解。事實上我們只要略舉一例就可有效地說明這個問題。法庭對罪犯的莊嚴判決使社會主體既由于感受到法的威嚴又由于感受到刑罰的恐懼而產生守法意識乃至守法行為,從而使社會滿足了對秩序的需求;同樣是上述例子,這一法現象還體現為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與譴責,以及對受害人的肯定與安撫,從而使社會主體感受到社會公正,有力地鞏固了社會公正的觀念,滿足了社會對公正的需求……當然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的法的主觀性態度也可能是消極的,因為法符號也會由于組合和運作的錯位而發生異化,而且其形成過程也是一個深刻的、反復的、曲折的形態。總之,在這個過程中,法的價值也隨之漸進實現,而這一實現之路必然也是深刻、反復的、曲折的。
另一方面,在社會主體形成了各種對法的主觀性態度之后,基于其自身的需求(如公正、秩序等)也會對法符號的組合和運作是施加影響,使之按照其需要的指向進行優化,具體表現為法律制度的改良活動。有關這一運作機理的討論已經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圍,在此不論。
至此,法在文化這一領域經過法的文化氛圍、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的不斷深化中滿足了文化對滲透社會、作用社會而形成法治社會法文化內涵的需求,從而實現了自身的文化意義上的價值。
六、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窺探
作為本文結尾,以及一種超乎理論研究的現實關懷,作者主要想基于自己的社會體驗,對當代中國法在社會現實運作過程中的價值實現現狀做一下“窺視”,并作簡略探討。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單極化。這種單極化的現象集中表現在政治領域,主要表現為著重法的政治性工具的價值的實現,而忽略了法的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價值的實現。在法律主要以“權力”的面貌呈現在權力執行者的面前時,“法律至上”成為他們為政的重要工具,但當法律主要以與其權力相對立的公民權利時,法律虛無主義在他們的頭腦中就將泛濫。這種現象很可能使法在政治領域完全淪落為政治的工具,使法成為純粹的權力的奴隸,不利于中國政治與法治的進步。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形式化。這是指法的價值實現止于形式,徒具其表而不具有實質性的內容。這種形式化的現象集中表現在經濟和文化領域。如在經濟領域著重建立一個表面上的經濟運行秩序,而經濟運行的實質上合理的秩序卻根本沒有建立,當前社會兩級分化現象及貧富差距日益嚴重的現象即是最好的例證。再如在文化領域,各種法符號一應俱全,但民眾的法意識卻深感匱乏,法律文化往往在實踐層面乃至理論研究層面被政治文化、道德文化奴役,不能不說這是由于形式化在作怪。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貴族”化。這主要表現為作為現代文明社會標志的法律制度資源往往在事實上被社會的優勢群體(例如,與農村人相對的城里人,與窮人相對的有錢人,與“文盲”相對應的知識人等)獨占享受,而國家的這種制度資源本應該由全體國民平等共享,并對他們的平等的生存和尊嚴加以有力的實現和保障。
以上本文所探討的法的價值實現的四個面向--政治性工具、規制經濟的本性、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及文化本質論--構成了法的價值實現的基本框架和結構,是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的“綱”,各個面向的內在的復雜成分以及所有這些相互之間的有機聯系又構成了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的“目”。這啟示我們,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遠不像本文所分析的那樣綱目清晰,一目了然,其內在的縱橫交錯是遠非文本分析所能把握的。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本文是無價值的,因為任何的問題都必須通過一定的認識路徑加以把握,理論建構有助于認識主體認識目的的實現,當然這是見仁見智的事情。本文理論建構的目的在于,從宏觀上構建起法的價值實現的基本綱目,將這一問題“結構化”。結構是由結構各部分組建和證成的,結構各部分都在結構的存在和功能的發揮中起著平等的作用,結構各部分的異化--缺位、錯位等非正位--都會導致結構整體的異化,因此我們應該給予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所涉及因素平等的關切。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之所以會出現“單極化”、“形式化”、“貴族化”等異化形態,很大程度上是我們沒有從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整體結構的立場去認識這一問題的理論和實踐內涵,相反,我們在認識這一問題時,往往先入為主的解構了這一問題,從片面的立場做對自己有利的闡述。這樣認識問題的結局必然是,由于片面的法的價值實現認識得不到整體的法的價值實現認識的關照,最終使法的價值實現不成其為法的價值實現、使法的價值不成其為法的價值、使法不成其為法。當代中國法治似是而非的現狀的癥結可以說就在于此,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與重視。
當然,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這種種表現很多都是根源于非法律的原因,即從根本上來說不是由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更多是由于各種復雜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現實情況造成的。(當然法律制度本身也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這里,其實涉及到了另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即社會結構的問題。因此,要想徹底改變這些非正常的法的價值是現狀,必須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入手,從整體上重塑整個社會的基本結構,使之有利于法的價值的全面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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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中譯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頁
[4]參見:周旺生主編《法理學》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第152頁
[5]參見:(美)龐德《通過法律控制社會》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87
[6]參見:周旺生著《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