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申報材料匯總十篇

時間:2022-02-07 23: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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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報材料

篇(1)

與這種機制轉變相對應,“通道制”也就有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通道制”改變了運用行政機制來遴選和推薦發股公司,提高了市場機制對股票發行的影響力度。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在指標制條件下,各地方政府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發股指標,用盡了各種方式進行行政性“攻官”;各家擬發股公司為了獲得發股指標,用盡了各種方式向當地政府部門“攻官”;券商等中介機構為了獲得主承銷商等資格也用盡各種方式向地方政府部門和擬發股公司“攻官”。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腐敗現象嚴重發生,而且因發股指標具體落實到哪家公司所引起的地方政府部門內部的各種矛盾也不再少數。在通道制條件下,發股通道具體落實哪家公司不再由地方政府部門決定,而由券商根據擬發股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由此,上述現象自然消解了。

“通道制”培育了券商的市場競爭意識和市場競爭行為。2年多來,券商明顯改變了“指標制”條件下的通過“攻官”來爭取主承銷商資格的行為,將主要注意力集中到了發股公司的質量選擇、做好公司改制和上市輔導工作和嚴格審核擬發股公司的申報材料等方面,同時,為了能夠持續地推薦高質量的公司發股,一些券商加大了培育企業的力度;為了保障推薦擬發股公司的工作能夠順利展開,少返工或不返工,有效利用發股通道,爭取較好的發股收入,券商對發股公司申報材料的內部審核制度也逐步嚴格完善。應當說,如今券商在股票發行市場中的行為,與指標制條件下相比,已有了根本性變化。

“通道制”較為有效地保障了“發審會”的工作質量提高。在“指標制”條件下,擬發股公司既擁有發股指標又擁有地方政府部門的推薦函,在申報材料不合規的場合,“發審會”要取消其發股資格極為困難。在1993-2001的7年多時間內,被取消發股資格的擬發股公司屈指可數,絕大多數沒有通過“發審會”審查的公司被要求修正、補充或重新制作申報材料后再上“發審會”,因此,“發審會”的公正評判功能受到明顯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橡皮圖章”會。實行“通道制”以后,“發審會”公正評判的功能明顯增強,一個突出的現象是,2年多來未能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股公司不論是絕對數還是比例數都明顯增加。

“通道制”的負面效應

發股“通道制”雖有其積極功能,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負面效應。這些負面效應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發股“通道制”依然在相當程度上貫徹著“指標制”機制,所不同的是,原先發股指標是通過行政機制下達給地方政府,現在發股通道則直接下達給券商;二是發股“通道制”中依然貫徹著“指標制”中存在的“合規性審核”機制,由此,不免引致一系列負面效應發生。

“通道制”抑制了券商之間的有效競爭。在“通道制”條件下,雖然證券主管部門在分配通道數量時考慮到了各家券商的實力狀況和業績狀況,采取了一定的差別對待措施,從而,使各家券商所獲得的通道數量不盡相同(例如,有的券商擁有8個通道,有的券商擁有6個、4個、2個通道),但在三個機制的制約下,這種通道的數量差別并沒有有效激發券商在發股市場中的競爭:

其一,排隊機制。券商使用通道采取排隊機制,即按照發股申報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發審會”的順序進行排隊,先來后到,發股1家再申報1家,由此,實力較強的券商只能與實力較弱的券商一同排隊,等待審核和核準,這樣,排隊機制弱化了各家券商在通道數量上的差別。

其二,發審機制。發股申報材料上“發審會”后,一旦未能通過,券商和擬發股公司可根據“發審會”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補充修改,并可不按照排隊順序再次上“發審會”,由此,使一些實力較弱的券商可通過多次修改發股申報材料來達到通過“發審”,這一過程再次降低了券商之間建立在實力差別基礎上的競爭。

其三,發股安排機制。2001年7月以后的2年左右時間內,股指和股價持續走低,受此制約,證券監管部門在發股上市安排中有意放慢了步速,由此,與排隊機制相聯系就發生了這樣一種情形,擁有8個通道的券商每年實際可發股僅2~4只,而擁有6個、4個、2個通道的券商每年的發股數量也在2~4只。

合規性發審未能有效確立股票發行的政策導向。“通道制”中繼續貫徹合規性發審機制,合規性發審的工作機理是,只要擬發股公司的申報材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即“合規”),就應核準該公司的發股申請。從理論上說,這一機理似乎是成立的,但從我國實踐情況來看,它實際上存在著明顯不足之處。關鍵問題在于,這種合規性發審缺乏市場競爭機制,給擬發股公司和券商以誤導。這是因為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發股的條件只做出了最低線要求(實際上,各國法律法規也只做出最低線要求),由此,在缺乏競爭機制的條件下,就很容易使發股公司和券商等中介機構將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制作合規的發股申報材料,輕視甚至忽視發股公司的素質提高。事實上,不論是“指標制”還是“通道制”都給擬上市公司一個誤導信號——只要各項文件合規就可申請發股融資,由此,只要公司經營業績大致符合發股上市要求,在輔導期內擬發股公司和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都集中精力制作文件使其達到合規要求,而對企業的業績成長、市場競爭力、發展潛力等直接關系資金配置效率、上市公司前途和股市發展前景的重大事項卻明顯重視不足,由此,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提高也就受到影響。

不利于保薦人制度的切實貫徹。保薦人制度的核心是落實券商等中介機構在推薦保舉上市公司中的法律責任以激勵券商之間的服務質量競爭。在一些發達國家和香港地區,保薦人的法定職責可延續至所推保的公司上市后的兩年時間內,即如若這些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兩年時間內發生了與已公開披露的信息嚴重相悖的行為或現象,主承銷商或其他保薦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定經濟責任;如若發現這種不一致是券商與上市公司合謀的結果,那么,相關當事人甚至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繼續實施“通道制”的條件下,保薦人制度的這些最基本規定,由于以下三個機制,可能難以切實落實或明顯打折:

其一,通道數量。保薦人制度基本要旨是,通過落實券商對所推保上市公司質量的法律責任來推進券商之間的服務質量競爭,實現優勝劣汰,但在通道制條件下,服務質量高的券商受通道數量(和排隊機制)制約難以推保更多的公司發股上市,而服務質量較低的券商則可通過多次修改發股申報材料實現所推保的公司發股上市,由此,在提交發股公司申報材料到“發審會”審核通過階段,保薦人制度的效應不明顯。

其二,實質性發審。合規性發審中實際上貫徹著實質性發審。所謂實質性發審,是指證券監管部門對每家發股公司的申報材料中每項內容進行詳盡的實質性審查,如若發現疑點則要求該公司和券商進行修改完善,待實質性審查通過后再提交“發審會”審核通過。這一機制的運用實際上意味著,每家公司的發股上市都得到了證券監管部門的“信用擔保”,因此,一旦發生上市公司質量發生問題,保薦人雖然逃脫不了干系,但證券監管部門也需分擔責任;可一旦需要由證券監管部門分擔責任,保薦人的法律責任落實就將打折扣甚至處于說不清狀態。通海高科就是一個可資借鑒的突出案例。

其三,發股上市的行政性安排。由證券監管部門運用行政機制安排發股上市步速,這是中國特有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說明了發股上市并非只是一個市場行為,它更多的是一種行政安排,另一方面則給券商回避保薦人責任以口實。一個可設想的例子是,1家擬發股公司在申報材料通過了“發審會”審核后,在行政安排中發股上市所耗費的時間較長(如6個月、8個月等),由此使得原先估算的投資項目因條件變化難以繼續投資或投資收益有了較大的變化,其后果應由誰承擔?如果由保薦人承擔,恐怕不公平。但如果保薦人可因此免責,那么,這一口實將被普遍運用。“通道制”的負面效應還可從其他角度進行分析,但以上足以說明,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因有著內在的缺陷應予以改革。

取消“通道制”落實保薦人制度

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目標模式應是登記制,但立即實行登記制,眼下各方面條件尚不充分具備,因此,需要有一個讓監管部門、券商等中介機構、擬發股公司、投資者等市場參與者逐步了解熟悉股票發行市場內在機制的過程(當然,這一過程不能耗時太長)。由此,從核準制到登記制的路程只能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實行核準制下的“通道制”,第二步是實行核準制下的保薦人制度。

2001年4月迄今,我們已走過了第一步,現在是邁開第二步步伐的時候了,即取消“通道制”、實行保薦人制度。所謂取消“通道制”,是指各家券商在推保擬發股公司過程中不再受發股“通道”的數量限制,由此,實力較強的券商可多推保擬發股公司,在發股市場中充分展示其競爭優勢。在取消“通道制”的條件下,保薦人制度將得到較為充分的落實,主要表現在:

第一,由于發股家數已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所以,各家券商承銷股票的家數在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擬發股公司的質量和券商制作申報材料的質量,這樣,券商就不得不努力提高其選擇高質量擬發股公司的能力、對這些公司進行輔導和培育的能力和制作既合規又具競爭力的發股申報材料的能力,而這些能力的提高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由于發股家數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通過發股市場所供給的股票數量將明顯增加,由此,一方面將改變長期來由“指標制”和“通道制”所造成的股票供給嚴重不能滿足投資需求從而發股高溢價的狀況,推進股價向投資型回歸;另一方面,又將促使證券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從實質性審核和控制發股步速轉向監管發股行為,迫使券商在充分預期股市動態的基礎上優化服務質量、注重培育發股公司、完善股票承銷機制,變以數量取勝為以質量和信譽取勝,變爭取短期收入為爭取長期市場。這些變化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是相符的。

第三,由于發股家數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擬發股公司不需再為獲得發股通道而向券商“攻關”,實力較弱的券商不再可能以“合作”為名將通道賣給實力較強的券商,證券監管部門也不再面臨券商為增加發股通道而進行的“攻關”。由此,圍繞“通道”而發生的各種不規范甚至腐敗現象將自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擬發股公司、券商、證券監管部門彼此間的約束機制有效形成。如若擬發股公司不重視自身素質的提高,券商將不再選擇它;如若券商不重視行為的規范化,證券監管部門將對其進行嚴厲監管乃至懲處。這種各個主體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并相互制約的機制,是保薦人制度的內在要求。

一些人強調,一旦取消了“通道制”,各家券商報送的發股申報材料將大幅增加,由此,證券監管部門將處于兩難境地:要按規定期限審核完這么多的發股申報材料,人手不足;要推延審核時間,又違反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

這種認識是不能成立的。審核發股申報材料的人手不足,完全可以通過增加審核人員的數量來解決(增加審核人員數量的方法也多種多樣);而如果考慮到,按照登記制要求,逐步取消實質性審核,則審核人員數量不足的問題就更容易解決(原因是,在登記制條件下,本來就不需要對發股申報材料進行全面詳盡的審核)。

一些人強調,如若大規模發股上市將嚴重影響股市投資者的利益,因此,還需要運用行政機制“有序”地安排發股步速。

這種認識是似是而非的。股市投資者并非僅以目前已入市的投資者計算,它應包括擁有資金而有意向入市的投資者。在中國13億人口中,已入市的投資者還只是一個小數;在上千萬個企業中,已入市也只是一個小數。中國股市的發展應著眼于眾多的投資者要求,只有股票供給規模達到比較充分從而股價具有投資價值的時候,才可能使真正的投資者大規模入市,這決定了發股規模必須著力擴大。

另一方面,限制發股步速并不能真實有效地維護現有股市投資者的利益。股市投資者的收益直接來源于股價的變動,其實質是股市投資者的可選擇空間。在控制發股步速的條件下,眾多中小投資者無法預期股市走勢,其操作機制是,每當股市走勢好轉就加快發股步速,每當股市走勢下落就放慢發股步速,結果常常是“莊家”獲利而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嚴重損失。2000年的“賺了指數賠了錢”,2001年7月以后的股指持續下落,都引致了大多數投資者利益的損失。毫無疑問,在取消“通道制”條件下,發股規模可能有一個快速擴容的過程,它可能引致發股價格從而交易價格的下落,就此而言,現有投資者的利益可能暫時受到某些影響,但因上市公司質量提高了、股市具有投資價值了,這樣,就長遠而言,投資者的利益是能夠得到市場機制保障的。事實上,即便不講發股規模擴大,隨著公司債券等非股票類證券品種的增加和規模擴大,股市價格也將面臨回歸本位的走勢。

切實貫徹保薦人制應重視的幾個問題

值得強調的是,取消“通道制”只是推進保薦人制度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發揮保薦人制度功能的充要條件,要切實貫徹保薦人制度,在繼續實行核準制和股票發審制度的條件下,應重視解決好如下幾個問題:

逐步弱化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股申報材料的實質性審核。合規性審核有兩種情形:實質性審核和報備性審核。二者的差別不僅在于審核程序、審核內容的不同,而且在于審核目的、審核機制的不同。實質性審核中貫徹的基本機制是行政機制,其內在涵義是只有經過監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公司才是具備發股條件的“好”公司,但無數的事實證明,行政機制并不具備選擇“好人”的功能,因此,經過實質性審核的發股公司既有“好”的也有“不好”的還有“壞”的。報備性審核,只要求券商和擬發股公司將發股申報材料按照規定內容報送證券監管部門備案,一旦發現其中有不實內容(包括虛假內容),則后果完全由券商和擬發股公司承擔。中國現今暫時難以達到報備性審核的條件,但應努力向這一方向進取,因此,在實施保薦人制度的同時,應逐步減少實質性審核的內容并積極簡化實質性審核的程序。2001年4月以來,中國證監會在這方面已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也還有相當多工作需要做。

調整發股排隊機制。在“通道制”條件下,發股審核中需要排兩個隊:一是根據申報材料的送達順序進行審核排隊,二是在初步審核通過后進行上“發審會”的排隊。如若擬發股公司不能通過“發審會”,則只需加入上“發審會”的排隊,無需加入前一排隊。這種排隊機制不利于鞭策券商制作高質量發股申報材料,不利于支持券商之間的市場競爭,也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相差較遠,因此,有必要予以調整。

篇(2)

現場?一個IPO項目印刷費不低于10萬

小小打印店榮大快印,占據了中國擬上市公司申報材料打印業務的90%。在中國證監會所在地――北京金融街富凱大廈外,人群之中的黑色拉桿箱、“券商之家”白底紅字的榮大快印塑料袋,已成為擬上市企業“跑部前進”的標準裝備。

快印店隱身在酒店

如果沒有熟人指路,或提前通過百度搜索,你很難找到榮大快印總店,它隱身在位于西直門內南小街66號的金燦酒店。這里距證監會不到3公里,出租車費不過10元,高約8層的酒店外沒有任何“榮大快印”的標識。

即便進入酒店大堂后,仍沒有榮大印刷的顯著指示牌。記者向工作人員詢問后才得知,酒店除了住宿、洗浴、餐飲外還有財經印刷服務,三層和四層為榮大快印。

“榮大去年8月陸續搬到這里,如果你是榮大VIP客戶,在這兒住宿可享受優惠,比如680元的標間,優惠后在480元左右,但一定要榮大的銷售幫您申請。”酒店的前臺服務人員耐心地告訴記者。

在來此探訪之前,一位投行人士曾告訴記者:“榮大快印的紅火正是得益于其一攬子服務,提供從住宿、餐飲、洗浴到校對、打印的一條龍服務。”

記者對比發現,即便優惠后的酒店價格與周邊的如家快捷酒店等同類酒店相比還是要貴一些。“稍貴點沒關系,畢竟打印資料的時候更方便,而且還可以提供發票讓企業買單,榮大恰恰抓住了客戶的心理。”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圈里人士如是說。

前臺設計更像投行

盡管榮大如此“隱蔽”,但一進電梯,你會發現,這家酒店果然與眾不同,電梯里的酒店廣告上用紅色背景烘托出“券商之家”榮大集團八個字,看著十分突兀。一出電梯,卻又別有洞天,儼然一家投行的前臺。現代風格的裝修設計,長長的柜臺后坐著身著工裝的前臺接待員,這與常人眼中“街邊打印店”的印象完全迥異。

榮大的店面布局也很有大公司的氣勢,類似實木的書架擺放著諸如“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等諸多精致文件樣本。如果沒看到后臺過道上扔棄的紙張,還真容易誤以為這是某家投行在展示自己曾做過的項目。

榮大快印前臺的接待員更像是“保安”,對來訪者“十分警惕”,要求進門人員進行登記,出示包間門卡的人可以正常進出,但如果是“陌生人”,則要被仔細“盤問”,尤其是記者,則通常會被拒之門外。

在采訪中,記者嘗試以打印申報材料人員的身份詢問該店的產品和價格,但前臺接待員并不像一般打印店的店員笑臉相迎,而是提出類似“你負責的是哪個項目”這樣的問題,如果不能準確回答,那么談話通常會就此中斷。

一個IPO項目印刷費超10萬

記者注意到,榮大快印大部分都是“包間服務”――基本上每個項目的投行人員都被安排在獨立房間內完成工作。對于這樣的房間安排,一投行人士告訴記者:“金融行業向來注重保密性,券商申報的材料中更有商業機密等。”

“但要進這樣的包間,必須要交20000元的押金,成為VIP會員。”這位投行人士說。

根據榮大的“服務指南”,VIP可以享受到三大優勢服務:一是接待室、制作員的優先安排;二是折扣優惠;三是免費用車送至證監會等增值服務。

盡管有些發行企業對“支付預付款”的要求有些不滿,但也只能忍受。對于他們來說,時間是個微妙的東西。同一天下午,5點鐘報進證監會的材料和6點報進去的材料,僅僅相差一小時,審核時間可能就不一樣。尤其是在每年3月、6月、9月,若是錯過了每個季度的最后一天,申報材料又得新增一個季度的內容,會增加很多會計、審計成本。對于包間價格和具體項目收費,榮大的銷售人員諱莫如深。

榮大前員工張工表示,最近兩年,排隊IPO的企業比較多,榮大趁勢而上,主動創造需求,提升服務,從而增加收費項目,且收費較高。當然,作為行業的標桿,榮大推出新產品而帶來的價格變動,比較容易被客戶接受。

從IPO申報材料的制作流程來看,主要分為原件整理、原件套頁碼、原件掃描、掃描件處理、打印復印件、轉電子文件、電子版刻盤等。“整個流程中,利潤最高的部分來自掃描,客戶的文件數量非常大,但實際上這部分業務幾乎是零成本。”張工說。張工統計,一個IPO項目從遞交申報材料到封卷在榮大的整體花費一般不低于10萬元。

制作平臺并不全封閉存泄密可能

記者看到,榮大的部分制作平臺并不是全封閉的,兩排電腦集中擺放在較隱秘的角落,工作人員之間雖然單獨作業,但并沒有與外界完全隔離,泄密并非沒有可能。

一位投行人士就表示,曾在榮大見到了另外一家券商保薦的上市企業的首發申請資料,“我覺得去榮大打工一定能拿到不少一手消息,回報率不次于每天蹲在證監會門口。”

記者也參觀了榮大目前算得上強有力的競爭對手時美印刷車公莊店。同是專門服務于券商,時美印刷非常關注保密性,他們將整個券商服務區與外界隔離開來,并設有門禁,服務區內部的制作間上面有明確“保密”提示,不許除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入內。甚至每個券商在VIP包間里有專人服務,“我們能做到一對一的制作流程”,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盡管如此,時美印刷對待媒體倒是較為“開放”,會介紹他們的一些特色服務,并允許參觀硬件設施。

兩相對比,榮大在公眾眼中的神秘感頗強,引無數外人過來探訪,金燦酒店的一名保潔員表示,這兩天被經理一再叮囑“最近來的人很多,一旦看見有人員拍照,要馬上制止。”

質疑?榮大快印緣何“一枝獨秀”

疑問一:申報材料印刷門檻有多高

最近,記者調查了十多位投行人士,他們雖然說法不同,但確實對榮大的專業性給予高度認可。

為何投行人員一定要到榮大去打印IPO資料?華泰聯合證券一投行人士表示,投行的人都是在上報材料的最后幾天才定稿,對時間和業務的熟練度上要求很高。而榮大這么多年在和投行人士的磨合中積累了不少經驗,對相關資料的格式更為熟悉。這一行經驗積累很重要,與榮大上海相比,成立時間早的榮大北京業務還是相對熟練一些。

“因為今年IPO核查,來打印核查材料的人比較集中,時間也比較緊張,我們也曾嘗試去另外一家做銀行業務的打印店,雖然價格便宜了一半,但對格式的熟練程度真的差不少,下次還是會去榮大做。”這位投行人士告訴記者。

不過,時美印刷副總經理曹國亮表示,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的打印,主要是對證監會文件格式的熟悉程度,并沒有多少技術含量。“而證監會對上市文件的格式要求是公開的,這并沒有多少難度。”

榮大前員工張工說:“實際上,榮大并不神奇,只是把證監會的要求做到了最熟、做精。”比如格式、字號等,都必須按照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的要求。此外,榮大還能幫助客戶發現和改正申報材料中的一些常見錯誤。比如,有些企業由于原件底稿年限過久,將順序搞錯了,有的文件漏簽名或少文件等.cn。

據張工介紹,一般來說,相關申報文件可以分為幾大類型,比如IPO、重組、公司債、中期票據、新三板、股權激勵等,雖然文件類型不同,但格式上大同小異。

顯然,榮大的優勢來自于先發優勢和經驗積累,而這些東西并非不可復制。

疑問二:榮大快印究竟有無背景

由于老板周正榮的低調,投行圈外人無法真正地了解這家打印店。坊間流傳著榮大的種種傳奇,一名投行人員都很難知道一個證監會官員希望看到怎樣的材料。而在榮大,從項目建議書到招股書制作,都有豐富的經驗。更有甚者,榮大快印的傳奇故事還包括:投行人在一些程序上的小疏漏,會被打印員發現并指出。

而一些投行人員則經常抱怨,證監會預審員對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的要求已經到了“吹毛求疵”的地步。

“低調”和“神奇”往往容易引起人們的猜想,包括投行圈里的一些人都在微博討論,榮大老板是否有著不同尋常的背景。

對此,榮大的競爭對手――時美印刷的曹國亮表示,這可能只是一種營銷手段。榮大一年的流水最多時也無法超過一個億,在整個發行上市的利益鏈條中,實在微不足道。很難想象,會有人甘于冒此風險。目前,誰也沒有證據證明兩者之間到底有何“關系”,但榮大快印的江湖傳奇地位卻因此奠定。

疑問三:榮大為什么“一枝獨秀”

既然技術上沒有門檻,也沒有證據表明榮大有何背景,那為何出現榮大“一枝獨秀”的局面?對此,曹國亮也有些奇怪,“在市場經濟中,還有一個細分領域要客戶排隊才能享受服務,這有點讓人難以理解。”他遲疑了一下表示,這恐怕主要還是因為客戶的慣性比較大。

榮大前員工張工說:“因為保密性和重視度,使得一般企業不敢將申報材料放在街邊的小打印店制作。”

對于以上兩人的分析,一投行人士并不認同,同樣是企業發行上市,香港市場就容納了RRD、Toppan、Bowne等好幾家打印店,中國內地不應只有一家榮大快印。

事實上,時美印刷進入這個細分行業已有兩年多的時間,也取得一定的進展。曹國亮透露,“這次IPO核查,時美也從榮大分了一杯羹,因為客戶對時間要求緊迫,有60多家企業來時美做了申報材料。”但此次參與IPO核查的企業數量在六七百家左右,從此次時美和榮大的正面交鋒來看,榮大在這個細分市場仍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

“盡管這個行業利潤豐厚,但因為這個細分行業受政策影響比較大,比如暫停IPO等,風險和收益并不十分成正比,比如榮大在此次核查啟動之前,就因為IPO暫停,閑置了幾個月,人員工資照付,而因考慮到客戶便利性因素,選址一般要在證監會附近,房租成本也比較高。”曹國亮說。

有觀點認為,榮大之所以能撐下來,因為在高峰的時候能盈利,能把自己的水池蓄滿,在低谷的時候,即使平淡也仍能盈利。

印象?“只是街邊小打印店”?

如果說榮大的生意對外界來說是“隱秘的江湖”,那么榮大老板周正榮則可以說是“神龍見首不見尾”。記者多次聯系周正榮,他僅表示,從未接受過媒體采訪,“榮大只是一家街邊小打印店,沒什么可說的,我們沒打算上市”。

榮大前員工張工(化名)透露,周正榮是一名退伍軍人,40多歲,為人謙遜、低調,“這么有錢的大老板辦公室很簡陋”。

根據北京市工商局網站的公開信息,記者了解到,周正榮在2000年8月29日成立了榮大偉業商貿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公司創始之初,業務注冊范圍十分寬泛,涵蓋零售計算機軟硬件、百貨、通訊設備、裝飾材料、電腦圖文、設計企業形象策劃,打字、復印服務等業務。2002年,周正榮又成立了北京榮大偉業商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主營電腦圖文。

時美印刷主管財經印刷的副總經理曹國亮稱,周正榮平時和同行甚少交流。對于周正榮的低調,曹國亮分析,原因不外乎“擔心外界過多的關注會影響榮大的生意,悶聲發大財嘛!”

篇(3)

在當前經濟下行和宏觀政策調整的新形勢下,提高授信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從源頭上規避授信風險,最大限度防范和減少資產損失,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面臨的重要課題。本文收集歸納了銀行經常出現的授信申報信息真實性問題,并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應對措施。

一、授信申報信息真實性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授信申報資料信息失真

在當前經濟下行、企業資金鏈緊張的市場環境下,針對商業銀行的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呈高發態勢,通過假項目、假合同、假證明、假報表、虛增注冊資本等方式套取銀行信用的事件不斷發生。

1.企業財務報表不真實。不少企業存在隱瞞對外擔保、虛增長期投資,報表年度間數據不銜接,關聯企業的交易信息不能相互驗證等現象。個別小微企業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隱瞞實際銀行負債,降低資產規模,以大充小進行融資,以致財務報表不能真實反映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及風險事項,影響審批人對借款人實際償債能力的評估以及信貸準入控制。

2.業務貿易背景不真實。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銀票業務缺乏真實交易背景、貿易融資業務未能體現其自償性特征、國內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真實性不足等現象,以此套取授信額度。

3.企業虛假注資。不少企業利用第三方資金或關聯企業賬戶之間的臨時資金劃轉等方式進行注資,造成注資不規范,對銀行風險限額測算、信用等級評定和授信額度核定產生不良影響。

4.貸款資金支付依據不實。少數企業通過變造支付憑證、套印發票或涂改合同等方式規避銀行監管、套取信貸資金,個別企業存在發票領購人與交易對手不符、發票核銷日早于開票日、交易對手于合同簽訂日前已被工商注銷等現象。

(二)授信調查評價不實

部分商業銀行基層機構信貸業務貸前調查不能客觀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行業標準、關聯交易、或有負債等事項,部分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

1.行業標準準入不嚴格。部分基層行規避國家和地方有關限制類和淘汰類行業的授信限制,如對從事行業為批發零售業借款人申報為制造業,高評借款人信用評級或對生產經營擴大的客戶未及時調整規模等級,得出的評級結果無法合理識別、度量客戶信用風險情況。

2.關聯企業識別不充分。部分基層行在審查企業客戶隸屬關系或控制關系情況時,不能識別隱性關聯關系,造成企業規避關聯企業統一授信,能分別從同一銀行或不同銀行獲得授信,目前無需納入集團授信范圍,整體上可能增加授信總量,容易導致多頭融資及過度授信, 并使潛在的風險逐步積聚和蔓延。

3.對或有負債的揭示不到位。或有負債是基于或有損失事項而存在的一種潛在債務。這種債務以過去或現在存在的事實為基礎,而不是人為的任意猜測;它是否能夠轉化成真正的負債不可確定。不少基層行在對貸款企業進行財務分析時,僅僅分析會計報告中揭示的會計事項,未對會計報告外的重要事項進行分析。或有負債一旦轉化成真正的負債,對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特別是償債能力都將產生直接影響。

二、授信申報信息真實性問題的理論分析

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在金融市場上,貨幣資金需求方與貨幣資金供給方所掌握的信息資源往往是不同的,前者要遠大于后者。企業對自身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市場份額及其信貸資金的配置風險等私人信息真實情況都有充分的認識,而銀行則較難獲得這方面的真實信息。銀行作為公眾性企業,其許多信息,諸如授信政策、風險偏好、審批流程等重要信息基本上是透明的,企業對銀行尤其是上市銀行的信息掌握得比較充分。他們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企業擁有私人信息,處于優勢地位,銀行擁有公共信息,處于劣勢地位。

在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性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往往經歷著重復博弈的過程。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有可能向銀行粉飾自己的財務報表,故意隱瞞甚至謊報自己真實交易背景、關聯狀況、負債情況、償債能力、還款意愿等私人信息,傳遞對自己有利的信號,積極爭取貸款審批通過。銀行當然也不會輕易相信這些信息,并會通過收集大量行業、地區、市場方面信息及通過征信系統、聘請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等措施對企業財務及風險狀況進行甄別。即便如此,也無法得到企業完全的真實信息,更何況隨著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的變化,企業財務及風險狀況都會隨時發生變動。重復博弈的結果必然導致兩種后果:一是授信合同簽訂前銀行的逆向選擇。就是銀行不得不考慮通過提高利率水平來增加預期收益,試圖覆蓋因為信息不對稱增加的成本,但客觀上會造成高風險偏好的不計成本的企業將低風險偏好的企業逐出市場;二是交易發生后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利率提高的事后效應極可能誘使企業選擇高風險的投資項目,并可能出現壞賬損失。最終由于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完全,造成信貸市場行為扭曲。

除了銀行與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外,還存在銀行內部信息不對稱。銀行上下級機構之間以及管理層與客戶經理之間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約了銀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執行的效力。借款企業的財務狀況、信用風險、經營風險、抵押物真實價值、保證人擔保能力等信息是否充分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經辦行客戶經理工作努力程度,這種工作努力程度就成了客戶經理的私人信息,與管理層形成信息不對稱。同時,少數基層行為了拓展業務,希望授信項目盡快獲得上級行審批通過,也經常會隱瞞企業真實財務情況或夸大企業的償債能力,有選擇性地反映企業信息,造成銀行上下級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信貸管理行為扭曲。

三、加強授信申報信息真實性管理的對策

(一)解決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

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主要原因是企業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如果有健全的企業信息披露機制,很大程度上就會避免商業銀行逆向選擇行為,減少信貸市場交易價格的失真和扭曲及市場的無效率和低效率,減少銀行的信貸損失。但是,即便是對上市公司,證監委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投資人也很難得到動態的詳盡的真實信息。因為信息披露通常分為自愿披露與非自愿披露,自愿披露源自于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后會取得相應的好處或利益;非自愿披露在于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后不能取得相稱的好處和利益,甚至相反。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業更是這樣。所以,作為商業銀行,對企業自愿主動信息披露不能苛求,關鍵是在提高自身信貸風險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1.完善信貸管理信息系統。我國商業銀行基本建立了信貸管理信息系統,但在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和時效性方面還遠未達到高效的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一是要保證系統基礎信息內容的全面性。盡可能多地收集宏觀經濟、行業經濟、地區經濟、產品市場及有關金融、法律等綜合信息;借款人信用記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貸款資金使用情況、抵押品、保證人情況等客戶信息;信貸業務所有合同資料等信貸業務信息。二是要保證系統基礎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對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只能作為參考,只有經過仔細甄別后才能輸入系統,并且對輸入系統信息的可信程度劃分不同等級,作為審批決策參考。三是保證系統基礎信息的時效性,在瞬息萬變的市場化經營環境中,借款人的情況是多變的,銀行應該掌握和了解這些信息,及時更新有關信息,確保信息質量。

2.做實授信申報信息真實性調查。一是透過現象看本質,還原企業財務真面目。通過橫向、縱向分析客戶連續三年的財務數據,對比各報表之間、報表科目之間的鉤稽關系等方式揭示客戶財務風險。二是理順企業關聯關系。通過網絡查詢資訊、對比關聯企業之間的報表、分析各關聯企業所處行業的性質等方法理清關聯關系,揭示關聯方是否存在通過虛假交易虛增銷售收入騙貸的風險、是否存在信貸資金挪作他用的風險、信貸資金是否存在流入房地產、高污染行業的嫌疑等等。三是審查現金流量的充足性,確保第一還款來源。企業生產經營是否正常、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關鍵取決于企業的現金流情況。調查人員往往重視第二還款來源、輕視第一還款來源,認為只要企業能提供足額的擔保,就忽視對企業經營現金流情況的分析。孰不知,即便是有足額的擔保,如果企業不能用第一還款來源償還貸款,那收回貸款本息的機會成本也是極高的,一系列的法律糾紛和抵押物的處置風險也將不期而至。

(二)解決商業銀行內部信息不對稱

基層行客戶經理和信貸經營部門直接與企業接觸,容易受企業思維影響,貸款調查時更多的是站在企業的高度,加之由于調查人員對信貸政策及知識掌握不全面,難免出現對企業的調查不全面,對存在的風險揭示不充分的情況。另一方面為降低不良貸款或防止新增不良貸款,會出現“借新還舊”或者“以貸還貸”的情況,貸款調查容易出現放寬準入條件,忽視潛在風險的情況,貸款調查報告不一定能真實、全面反映借款人情況及貸款真實用途,造成商業銀行內部信息不對稱。上級行審批部門和專職審批人需要采取措施,站在不同的角度,揭示調查報告沒有披露的內容和風險,彌補調查人員在貸款調查環節的不足,減少信貸決策失誤。

篇(4)

一、關于B股、H股企業發行A股的問題

為了給股份公司規范運作創造有利條件,原則上發行B股或H股的企業不再發行A股,發行A股的企業不再發行B股或H股。特殊情況除外。

二、關于同一集團原則上不得設多個上市公司的問題

為了便于股份公司規范運作,避免同業競爭和過多的關聯交易,克服上市公司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同一集團內原則上不得設立多個上市公司。

三、關于主營業務突出的界定標準問題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各地、各部門推選的企業必須主營業務突出。主營業務突出的具體標準是公司主營業務(指某一類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四、關于資產評估及評估結果確認問題

為了簡化程序,企業資產評估結果在預選階段暫不要求確認,待準備正式申報材料時,再辦理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手續。被兼并企業被兼并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因此,企業申報材料中可以不提供被兼并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關于募集資金的使用問題

為了保證募股資金的合理使用,原則上不允許將募股資金用于收購本公司發起人的資產,以防止上市公司主要發起人通過向上市公司出售不良資產來套取募股資金,侵犯中小股東利益。

六、關于報送預選企業的問題

為了維護預選企業審核工作的正常秩序,地方政府或部門已出文報送我會審核的預選企業,除經審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以外,不得再出文撤回或更換。

七、關于兼并虧損企業的方式問題

為了規范優勢國有企業通過改制上市兼并有發展前途但目前還虧損企業的行為,達到以強帶弱、共同發展的目的,兼并虧損企業可以采用下列三種方式:

(一)承擔債務式兼并。根據虧損企業的具體情況,可以分別選用直接承債兼并法、集團接收重整后承債兼并法和按破產程序重整后承債兼并法。這種兼并方式的主要特征是股份公司接管虧損企業的經營性資產與接管的負債額相等,因此又稱為零凈資產兼并法。

(二)控股式兼并。由股份公司與虧損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由股份公司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吸收股份式兼并。股份公司公開募股后,將虧損企業的經營性凈資產注入股份公司,按股份公司公開募股后的每股凈資產折為股本。

八、關于新股發行定價方法問題

為了使新股發行定價更為公正、合理,促進一級市場的健康發展,新股發行定價將改用如下計算方法:

                     發行當年預測利潤

    股票發行價格=-----------×市盈率

                 發行當年加權平均股本數

                          發行當年預測利潤

    =------------------------------×市盈率

      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

      

篇(5)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會新近修訂公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準則第三號  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凡屬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以及我會和交易所確認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財務報告均需經過審計。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含同時發行了A股的公司)原則上執行該準則,但在中期財務報告審計問題上可按下述規定執行:

一、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公司,可以只進行中期境內審計(指中國注冊會計師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的審計,下同),不要求進行境外審計(指會計師依據國際審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調整的財務報告進行的審計,下同)、審閱;

二、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的公司,可以不進行中期境內、境外審計、審閱。但在上報配股申報材料時,須按我會要求提供有效期內的境內審計報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證券監管機構有要求的,還須同時提供有效期內的境外審計報告。

三、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的公司,不要求進行境外審計、審閱。

篇(6)

監督檢查工作是證監會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機構應當在證監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和指導下,開展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以巡回檢查和專項核查為主要工作形式。

巡回檢查是針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每年按一定比例對上市公司改制和運作情況進行合規性現場檢查。通過巡回檢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透明度。特別要檢查“三分開”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那些集團公司吃股份公司“大鍋飯”的情況。巡回檢查工作要加強針對性,突出預防性,注重實效性。對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應向被檢查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公司董事會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決議,督促其限期落實整改措施。各派出機構應及時向地方政府通報巡檢情況,以取得有關單位支持,幫促上市公司完成整改工作。同時,要建立整改情況回訪制度,切實監督整改。

專項核查是針對投資者投訴及社會輿論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問題以及證監會審核業務中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各派出機構應認真處理好投資者投訴,密切關注社會輿論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問題,根據對證券市場的影響程度,及時組織專項核查。

對于監督核查中發現的上市公司涉嫌違規的問題,有關派出機構要在掌握重要事實和線索的基礎上,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內部批評或提出通報批評、公開批評、移交稽查立案等處理建議。

二、加強配股初審工作

各派出機構要加大對上市公司配股申請初審工作的力度。嚴格按照有關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各項規定,對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請進行審核。在配股審核工作中,要特別關注上市公司為達到收益率指標人為調節利潤、拼湊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上市公司大股東以不良資產配股、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和財務上沒有分開等問題。

各派出機構對經審核認定為暫不宜配股的公司,應明確說明理由,及時通知該公司,并書面報告證監會。通過加強各派出機構與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在審核工作中的聯系和人員交流培訓,進一步統一審核尺度,提高審核質量。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派出機構審核人員直接向發行審核委員會報告初審情況的試點范圍。

加強審核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機構要參照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擬定的《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報業務須知》,制定本單位的配股申報來訪者須知,向申報配股的上市公司公開審核程序、注意事項、紀律要求等有關規定。

三、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

各派出機構應建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審查制度。在審查中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運作情況、公司資產的安全性、資產債務重組、控制權變更(或主要高級管理人員變動)、募集資金使用、重要關聯交易、擔保、訴訟事項、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因素等方面內容,認真做好審查工作底稿。

各派出機構要通過對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事后審查,摸清轄區內上市公司總體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發展前景,并撰寫匯總分析報告、專題報告和典型案例。在定期報告法定披露期結束后十五天(即五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內,將上述文件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

各派出機構要針對轄區內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和潛在的風險,確定本年度巡回檢查對象。發現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虛假或誤導性陳述的,應及時向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或通報,以進一步采取監管措施。

四、加強對涉及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活動的監管

各派出機構要密切關注涉及轄區內上市公司的收購兼并、資產重組活動,對這些上市公司建立專卷,重點跟蹤,發現有可能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要及時了解情況,研究對策,提出監管建議。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對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信息的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通報證券交易所。各派出機構要依法或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的要求,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吸收合并、重大資產交易等行為的備案或申報材料進行審閱或審核,并及時將審閱或審核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監管信息系統

篇(7)

附件: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指引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以下簡稱“專項報告”)是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文件,由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公司董事會出具,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具專項報告的依據

說明專項報告是接受公司董事會委托,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出具。

二、專項報告中應當聲明的事項

(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告截止日前的前次募集資金投入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公司董事會的責任是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實物證據、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口頭證言以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據。

(二)專項報告僅供發行人為本次發行新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意將本專項報告作為發行人申請發行新股所必備的文件,隨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

(三)說明所發表的意見是注冊會計師在進行了審慎調查,實施了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根據審核過程中所取得的材料做出的職業判斷,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專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專項報告正文內容

(一)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數額和資金到位時間。

(二)前次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逐項列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實際投入時間、完工程度,如投資項目產生收益且能夠核算,應說明所產生的收益。若投資項目跨年度投入,應分年度逐一列舉。

將上述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招股或配股說明書承諾以列表方式做逐項對照,并說明所投入項目、投資金額是否按承諾執行。如存在差異,應說明差異內容。如投資項目的實際收益低于招股或配股說明書中承諾收益的20%(含20%)以上,應予以特別說明,并對董事會陳述的差異原因進行核驗。投資項目有變更的,說明變更項目名稱、涉及金額、變更程序、批準單位及披露情況。

將上述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涉及公司各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關內容做逐項對照,并說明披露內容與審核結果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詳細說明差異內容。

將上述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董事會《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內容做逐項對照,并說明二者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詳細說明差異內容。

(三)前次募集資金未全部使用的,應說明未使用的資金數額、占所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未全部使用的原因以及公司是否已作出相關的安排。

篇(8)

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籌集資金和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做成證券并交付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深化證券發行體制改革越來越成為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則是證券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較分析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與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差異,對如何立足當前并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具有借鑒意義。

一、中美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比較

世界各國(地區)由于在證券監管理念和監管體制等方面的差異,導致所實施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各不相同,但從一般意義上講,各國(地區)均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范,任何證券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均應事先向本國(地區)的證券監管部門申報注冊報表,嚴禁未經注冊或未獲注冊豁免的證券流通。從當前世界各國(地區)通行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來看,基本可劃分為形式審查主義的注冊(申報)制和實質審查主義的核準(審批)制。

(一)美國證券發行審核的注冊制

1.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內涵及法理基礎

注冊制又稱申報制、登記制,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注冊制的規定及相關內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證券法》。依據該法律,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開原則,全面準確地將投資者作出決策所需要的公司財務、業務等重要信息資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對其所申報信息資料作形式審查而實質性審查,即僅審查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而不對證券自身的價值做出任何判斷;發行人公開和申報有關信息材料后,證券監管機構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阻止注冊生效者,即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注冊制的法理基礎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國證券市場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發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實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監管機構就履行了審核職責;對于發行人的證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等實質性問題,應由投資者依據公開的信息自行判斷、自負風險,這樣就可以在盡量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的前提下,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2.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據美國1993年《證券法》第5節有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1)注冊登記之前階段。根據法律規定,注冊申報書送達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之前,發行者、承銷商和自營商不得有任何推銷證券的行為。(2)等待階段。根據法律規定,注冊生效前有為期20天的注冊等待期,在此期限內,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對注冊申報書進行審查,如發現重大缺陷,通知發行人補充修訂;如發現重大虛假、遺漏或誤導等情況,該委員會不再予以審核,發出“拒絕命令”,申報就此終結。(3)生效階段。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注冊申報書審查后,如未發現問題,即給予注冊。注冊生效后,發行人即可從事證券發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國證券發行注冊制的主要特征如下:(1)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能主要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的公開透明來實現。(2)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據行業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的信息來源進行復核,旨在協助發行人向公眾投資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書面復核的方式,堅持不與發行人公司管理層面對面溝通,不進行現場核查,不評價發行人或推薦某一證券等,旨在確保復核的公開、公正、公平。(4)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文件復核時不對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實質性評判,以免誤導公眾投資者。(5)美國證券監管強調事后查處。事前通過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對申報文件僅作形式審查,但對造假欺詐者嚴格的事后處罰更具強制約束和威懾作用,有效保護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3.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優缺點分析

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簡化審核程序,降低監管成本。(2)提高市場效率,減少政府風險。(3)體現公正公平,促進良性競爭。(4)倡導理性投資,提高市場水平。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依靠公開信息源和書面復核方式,難以完全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可能導致虛假陳述和欺詐行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資者能自由獲取發行人公開的信息并據此自行決定投資行為,但在實踐中發行人有時不能全面獲取發行人的公開信息從而導致投資失誤。(3)注冊制強調降低門檻強化懲處,可能放任一些質量較差的企業進入市場,加大了證券市場的投機性。

(二)中國證券發行審核的核準制

1.中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內涵及法理基礎

核準制又稱實質審查主義或實質管理原則,是指發行人不僅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前提下依法將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需的信息資料予以充分準確披露,而且必須在得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準后才能發行證券;證券監管機構不僅審查發行人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對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實質性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行人將被否決。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在實質上一直采用核準(審批)制,但其具體形式則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變:第一階段是《證券法》頒布以前的審批制,核心在于通過行政審批分配指標;第二階段是《證券法》實施后的通道制,系核準制的最初實現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最終由證監會核準;第三階段是2004年起實行的保薦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審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性,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公司上市后,保薦人還要繼續協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事項,并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擔連帶責任。參照核準制的內涵可以看出,保薦人制度僅是對核準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冊制的一種過渡和靠攏,但并未改變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中的實質審查原則,因此,保薦人制度仍屬核準制范疇。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核準制的法理基礎是:堅持實質管理原則,強調國家行政權力對證券監管的干預,由特定機構審查發行人的資格,并對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評估,力求通過事前干預和事后查處,增強證券市場的進入限制,降低證券市場的整體風險,有效維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中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薦人進行上市輔導并促進公司規范運作。擬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設立后,由保薦人負責對日常經營的規范運作、法人治理結構、賬務等問題進行輔導,以完善改制遺留問題,并消除影響公司通過發行審核的潛在隱患;(2)保薦人與發行人共同制作申報材料并報批,保薦人負責對招股說明書、財務審計報告等需要公開披露的材料信息進行把關,并向證券監管機構出具保薦書。(3)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發行審核,主要通過見面會、書面溝通、對外聯系、專項復核、舉報核查等方式進行初審,再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后核準發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主要特征如下:(1)核準制是行政權力的“有形之手”干預證券發行的具體體現,發行人的發行權是由證券監管機構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準制強調形式審核與實質審核并重,證券監管機構既對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形式審查,也要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進行實質審查,并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要求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3)核準制主張事前與事后并舉。實質審查是證券監管機構事前審查的重要內容,但核準制同時賦予監管機構事后審查權和撤銷權。(4)核準制也強調發行人信息的公開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并對虛假披露進行處罰。

3.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優缺點分析

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核準制有利于保護我國新興的資本市場,避免證券市場的動蕩。(2)形式和實質上的雙重審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提高證券市場的品質信用。(3)對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預判斷,可以有力地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4)保薦人制度有利于促進中介機構的發育成熟。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審核程序復雜,增加監管成本。(2)實質審查使市場效率降低,政府風險增加。(3)容易造成投資者對監管機構的依賴心理,不利于投資人群的成熟。(4)市場門檻較高,不利于新興事業的發展壯大。

二、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采取“揚棄”的態度,因地制宜地改進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才是本文進行比較分析的真正落腳點。筆者認為,借鑒美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我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進一步強化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行審核資料信息的形式性審核

一是拓寬審核資料信息的范圍,除審核公司申報材料外,將公司日常運營狀況、法人和股東違法犯罪記錄、信用評級等一并納入;二是改進審核資料的方式,除審閱公司申報材料外,綜合運用新聞媒體、網絡信息、輿論監督等方式進行審核;三是及時公開經過審核的資料信息,確保公眾投資者的知情權。

(二)進一步弱化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實質性審核

實質性審核機制不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場效率,而且意味著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證券監管部門的“信用擔保”,而一旦上市公司發生質量問題,監管部門要承擔相關責任,相應卻減輕了保薦人的責任。因此,證券監管機構一方面應弱化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實質性審核,另一方面應將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審核職責交還給市場,由市場將不符合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公司拒之門外。

(三)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篇(9)

而與興業太陽能同時申報2010年國家財政部“金太陽示范工程”20MW屋頂電站的株洲南車時代集團則就沒有這么幸運,他們申報的方案最終落選,沒有獲得財政資金的支持。

申請政府財政專項資金真的存在捷徑或秘訣嗎?記者認真而深入地研究了興業太陽能此次如何成功申請20.8MW屋頂電站“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過程。

興業太陽能的樣本

中國興業太陽能技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太陽能”)是一家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0750)。

從2010年9月10日開工建設,到今年3月10日實現近12萬平方米廠房封閉,今年6月將實現光伏電池、組件、玻璃和鋁合金產品配套的投產。去年12月,獲批的園區20.8MW光伏電站是我國政府支持的最大一個“金太陽”項目,并由國家財政部、科技部、住建部、能源局授予九華為“太陽能光伏發電集中運用示范區”。

“2010年底,我們高度重視這個項目,該項目從立項開始,到成功申報獲批為‘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后,就一鳴驚人地成為湖南‘兩型社會’建設的焦點之一。”湘潭市副市長、九華示范區管委會工委書記楊親鵬告訴記者。

“我們很幸運地獲批這個示范工程項目,加上各級政府這么關心支持我們,我們有責任、有義務,也有信心盡快建設好這個太陽能屋頂電站。”湖南興業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謝文認真地告訴記者。

據了解,湖南興業太陽能產業園準備6月底正式投產,太陽能屋頂電站主體工程也將隨之建設完成,屆時,這個項目將是湖南省去年獲批的全國13家“金太陽示范工程”中第一家率先建成并投入運營的企業。

從世界各地發展太陽能產業的經驗來看,光伏產業如果離開政府的支持,企業幾乎無能為力。興業太陽能當初為申報這個項目,也頗費了一番功夫。

“或許你都難以想象,這個數額巨大的項目申報工作只是短短一個月時間完成的。”當初負責此項工作的興業太陽能總經理助理周青告訴記者。

按照周青提供的信息,記者上網查看,周青提到的財政部文件為《關于加強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662號),該文件下發日期為2010年9月21日,而要求各地財政部門必須在10月30日之前將申報材料報至財政部。

如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完成這個看來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呢?

“我們是通過財政部的網站獲得這個通知的。因為,我們有每天瀏覽財政部網站的習慣。不過,我到地方財政部門打聽時,當時地方財政部門還沒有正式收到這個文件。”周青告訴記者。

記者也了解到,財政部下發文件的同時,將文件通過財政部網站公布出來,就是起到公平、公正、公開的目的。地方財政部門接到財政部下發紙質通知文件相對要滯后幾天甚至一周或更長時間。

“我們成立了專門的申報小組,首先是對照文件精神,并結合自身實際進行分析,最后決定我們參與申報。”周青向記者回顧起當時申報的情況。

“我們每年都要參與很多金太陽屋頂計劃類似的示范工程項目。對應申報積累了很多經驗,不過,這次申報的時間顯然非常緊張。現在來看,分工合作非常重要,申報小組要各負其責。技術組負責方案設計,政府組負責對接政府溝通,材料組負責材料收集。這或許是我們成功的秘訣之一。”周青向記者透露。

根據財政部2010年662文件精神,此次申報的“金太陽示范工程”重點為:建筑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進行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湖南興業太陽能產業園正好符合這一要求。

為此,周青爭分奪秒地展開了緊鑼密鼓地工作。

申報初稿在一周后就提交政府部門審批。由于“金太陽示范工程”要逐級審批,而且每級政府都要求財政、能源、科技、環境、電力部門立項和審批。

“每個環節都不能有疏忽或耽誤時間,否則就有可能導致申報失敗。”周青嚴肅地告訴記者。

“我們一開始就向政府部門申請援手,并獲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周青告訴記者。九華示范區為興業太陽能申報這個大型太陽能屋頂電站召開了專門會議,全力支持興業太陽能申報工作。

周青告訴記者,申報材料流程分為三步走:第一步是提交公司項目所在的九華示范區管委會的發改局、財政局及產業局,獲得園區立項;第二步提交湘潭市財政局、科技局及發改委。三部門同時立項獲批后第二部結束;第三部則是提交湖南省財政廳、能源局(能源局隸屬發改委)、環保廳、電力局以及科技廳。

“最后一步至關重要。作為如此重大的省級項目,省級環評以及電力局同意并網則是重中之重。”周青強調說。

除此之外,規劃好申報時間,按時申報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挑戰仍存

借用托爾斯泰的名言,成功的企業往往是相似的,不成功的企業則各有各的不同。

有關專家也為興業此次成功申報總結幾點成功要素:

1獲取消息早,準備工作比較充分;

2吃透政策,結合自身實際,對癥下藥,申報材料針對性強;

3團隊作戰,分工合理,執行效率高,有利于短期內快速完成申報;

4聯合政府,爭取支持,申報材料通過率比較高;

5及時溝通,查漏補缺,隨時可申報材料存在的缺陷進行補救。

興業的成功自然值得慶賀,其他失敗的企業則不必氣餒。遵循上面這些所謂的秘笈,并不能確保企業項目申報成功。

目前來看,面對各級政府部門存在的名目繁多的財政專項支持資金,企業有時候真覺得有點無所是從,不知道從何下手。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政府各部門均有很多針對企業的專項支持資金,具體的申報要求不一而足。但最復雜的莫過于類似“金太陽示范工程”之類的專項支持資金了。

篇(10)

雖然市場上對IPO注冊制的呼聲越來越高,甚至國家已將注冊制作為企業上市方式的發展方向,但是IPO企業誠信缺失也同樣為監管機構和廣大投資者所詬病。

在此宏觀背景下,證監會于2013年5月23日《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對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問題以及各中介機構應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隨之2013年下半年證監會逐步停止IPO審核,并于12月28日下發《關于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財務核查通知》”“財務核查令”)。

《財務核查通知》中明確了財務核查的12項重點工作,要求已申報IPO材料的發行人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嚴格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以及2012年度報告,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提交《核查報告》,同時要求各中介機構認真制作《核查工作底稿》,證監會將進行抽查。

嚴厲的罰單

在財務大核查的背景下,2013年以來,證監會共下發了四張IPO罰單,分別針對綠大地(002200,*ST大地)、萬福生科(300268,萬福生科)、天能科技和新大地,其中前兩者為已上市公司,后兩者為已申報材料的擬上市公司,因涉嫌財務造假均已撤回申報材料。

(一)綠大地

證監會對綠大地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增資產、虛增業務收入。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認定,綠大地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增資產70,114,000元,虛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間的業務收入296,102,891.70元;2)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虛增業務收入。云南省高院在刑事判決中認定,綠大地在2007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21,240,000元,虛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163,353,150元,虛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104,070,550元,虛增收入68,560,911.94元。

相應的,為綠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律師未能對綠大地提供的銷售客戶和供應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進行核實,未發現綠大地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法律意見書中未能對綠大地提供的客戶及供應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進行核實的情況予以說明;2)律師未勤勉盡責,對綠大地舊縣和馬鳴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過程未完整地進行核實。出具法律意見書前,相關律師實地考察了上述土地,并查驗了綠大地提交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協議、產權證書,但未去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綠大地受讓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權情況。

(二)萬福生科

證監會對萬福生科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公司不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2)《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3)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產事項履行及時報告、公告義務;4)《201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在萬福生科案件中,雖然證監會未對所涉律師事務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但根據證監會新聞通報等相關公開信息,該律師所在作業中存在“未依法履行檢查和驗證義務,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如:萬福生科供應商訪談筆錄、律師鑒證的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以及律師詢證函回執等材料中,存在供應商簽名與身份證姓名不一致、銷售合同鑒證日期早于簽訂日期、銷售合同客戶印章名稱與工商登記名稱不一致等情況)”等問題。

(三)天能科技

證監會對天能科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天能科技在應縣道路亮化工程項目、金沙植物園太陽能照明工程項目、和諧小區太陽能照明工程項目三個工程項目的財務賬冊中有虛假記載;2)上述項目招標人均為應縣公用事業局、朔州市房產管理局等政府部門,為政府工程項目,天能科技在與政府部門訂立工程施工合同前,未經過招投標程序,朔州市財政局并未批準該項目為單一采購;3)上述三個項目作為入賬憑據的《工程結算書》是偽造的,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設監理公司加蓋的公章與該公司備案的公章不符。

相應的,為天能科技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該律師所確認天能科技的重大債權債務合法、合規、真實。在法律意見中稱:經本所律師審查,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風險;2)律師工作底稿中未發現三個項目招投標的文件,相關律師在調查時稱沒有關注上述項目是否經過招投標程序,也沒有質疑過三個合同的有效性,至于天能科技是否存在無法收回款項的法律風險,則稱考慮到合同對方是政府,天能科技已履行完合同義務,則認定賬款回收不存在風險。證監會最終認定:律師未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工作,對于重大債權債務的真實、合法性和法律風險未給予適當注意和采取適當盡職調查措施,未對合同進行審查和風險提示,未對發行人重大債權債務事項進行查驗和風險提示。

(四)新大地

證監會對新大地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通過多種手段虛增2009、2010、2011年利潤總額,虛增2009-2011年固定資產;2)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遺漏關聯關系及其交易【董事長的弟弟開設的公司與發行人關聯交易、副董事長的弟弟(財務總監、監事)的配偶開設的公司與發行人的關聯交易】;3)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遺漏控股股東股份轉讓情況。

相應的,為新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未對供貨商實際控制人、經營者進行實地訪談,制作虛假訪談筆錄;2)未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未發現客戶、供應商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并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一》《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以及《專項核查意見》中做出其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

IPO罰單對律師從事上市公司業務的警示

研究上述涉罰發行人及中介機構,不難看出,其實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從未改變,只是部分市場主體突破了底線,無需誠惶誠恐,IPO作業過程中,律師只要嚴守執業規則,依法、獨立、審慎、勤勉地履行職責,就一定能做好市場的守門人。

依法、獨立、審慎、勤勉地執業

獨立、審慎、勤勉是律師執業的一貫準則,具體到每一項業務中均需對應切實、完善、周詳的作業規則去落實。IPO業務是律師行業作業標準最高的業務之一,從業律師更應該以更高的執業要求以及內部業務規則去完成本項業務,具體而言:

1、嚴格遵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編報規則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及律師工作報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并配套以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嚴格作業規則和流程管理。

2、作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客觀提出,獨立發表意見,不受發行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干預和影響。與其他中介機構保持獨立,即使有證據證明的同一事項、同一資料,也應當獨立完成,而非互相之間傳遞。

IPO盡職調點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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