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工作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20 09:38:0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紀檢監察工作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紀檢監察工作論文

篇(1)

2、督察工作的膚淺性。檢務督察的實質,是檢察機關自我監督制約機制的完善,利用內部力量進行的自我約束,根本的目的,是對檢察執法權的有力監督,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是對防止和減少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在執法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但在實際上,基層檢察機關大量的督察活動僅僅停留在對檢容風紀,或者停留在對槍支、警械、車輛的使用違反規定等方面,對執法活動、組織管理、檢務保障等督察開展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較膚淺層面上,就事論事較多。

3、機制建設的空泛性。目前,開展檢務督察工作的主要依據,是高檢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和市縣自行制定的等許多行為性規范。這些規范,往往比較籠統,大部分是下級院對上級院規定的搬套,缺乏新意。具體表現在監督制度過于原則、籠統。就事論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規定多,定量的規定少。這樣的制度不便操作,必然會給監督造成操作障礙。

二、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對策

1、建立專門的檢務督察機構。按照既管案又管人,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原則,建立檢務督察日常管理機構。該機構將在檢察長和檢委會的直接領導下行使督察職責,負責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督導。專門的檢務督察機構可以專心開展檢務督察工作,這樣可以極大提高工作效率,用成績來充分實現檢務督察工作的實際價值。如不能設置機構,也可在紀檢、監察部門補充力量,設置專門的檢務監督員。檢務督察工作是法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檢務督察人員必須是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高素質的人才。

篇(2)

主管單位:

主辦單位: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

出版周期:半月

出版地址:北京市

種:中文

本:16開

國際刊號:

國內刊號:

郵發代號: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0000

期刊收錄:

核心期刊:

期刊榮譽:

篇(3)

總體來說目前我縣是和諧的,經濟發展秩序基本是良好的,但是因鄰里之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就鄰里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來看,自2010年至今,發案率上升17%,同時基于雙方當事人鄉鄰鄉親的實際關系,矛盾根源也相對較深,化解矛盾雖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但難度也相對較大。伴隨著我國法治進程不斷加快,雙方當事人訴求也呈上升趨勢,矛盾焦距點越來越多,很容易引起上訪事件的發生,致使司法機關維穩壓力較大。

(一)矛盾的主要表現

目前基層矛盾主要表現為: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加大;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方面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體制機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還不健全;一些社會成員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領導干部的素質、能力和作風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還不適應;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矛盾的主要特點。

縱觀基層檢察院所面臨的社會矛盾,主要的一些特點表現在 :一是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個別人的利益而帶有明顯的群體性。二是對抗性明顯增強。基層檢察院所面臨的社會矛盾總體來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它的對抗性色彩卻越來越明顯。當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時的解決,有的找到基層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討說法”,有的干脆到基層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問為什么不逮捕,到公訴部門責問為什么不訴,等等。對類似問題,在基層檢察院解決好了,來訪人的心氣順暢了,和諧的音符也就協調了。

二、當前面臨的社會矛盾原因分析

基層檢察院之所以面臨如此眾多的社會矛盾,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綜合因素決定的。

一是檢察院職能的轉變。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逐步確立,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很多矛盾糾紛都以法律訴求的形式進入司法領域。因此,在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檢察機關應該站在化解社會矛盾的前沿,既是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執法者,也是奏響社會和諧強音的參與人,應在其職權范圍內和履行延伸職責時發揮調處功能。

二是利益格局的調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法治建設的加快,利益關系和格局的不斷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逐漸在法院顯現出來。當事人的權利意識增強,通過訴訟解決紛爭成為更多的選擇。如個別案件利害關系人案件時過境遷才到檢察院申訴,有的受害人當時“私了”過后“含冤”,再查找證據已非常艱難,等等。

三是對檢察院期望值過高。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及法治化的逐步推進,各種新類型的社會問題、社會糾紛不斷涌現,而司法機關特別是檢察機關,肩負著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任,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被人們寄予了越來越多的期望,但由于種種原因,也使人民群眾時常期望,有時“失望”。主要表現在,一是受社會大環境的影響,誠信政府、誠信社會的大環境尚未形成,民眾對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缺乏信任。部分群眾法制觀念淡薄、公眾對司法的不正當期待及對司法的期望值過高等等,從而對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產生影響;二是檢察機關查辦的案件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犯罪案件,這些人都有一定權勢,社會關系復雜,經常案件一到手,說情者便會絡繹不絕。社會關系網的干擾,不僅影響干擾正常辦案工作,也使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受到影響;三是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讓正義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程序有其內在的規律和特殊性,社會公眾對這一規律的遵循和對法律的認知與對公正的需求存在差距。認定職務犯罪事實要靠證據證實,而有些上訪人到檢察機關舉報往往只反映他們懷疑的事實,要求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卻提供不出相關證據。

三、化解社會矛盾的對策。

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檢察院只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斷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

(一)推進社會矛盾化解,轉變執法觀念是根本

執法觀念問題是一個思想認識問題,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是固守單純法律監督、就案辦案、辦案越多成績越大的陳規老矩,還是創新思維方式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同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有機統一起來,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成效。執法辦案的過程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過程,陳舊落后的執法觀念已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檢察機關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須從根本上予以轉變。一要轉變單純的法律監督觀念,樹立自覺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社會穩定是檢察機關不用置疑的政治使命的思想。

(二)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突出辦案效果是關鍵

社會處于深刻變革的今天,人民內部矛盾凸現的誘因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多層次的社會關系,多樣化的矛盾主體,多領域的利益沖突,盤根錯節,紛繁復雜。如何爭取化解矛盾的主動權?本人認為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注重三個效果統一時必須把講究辦案社會效果放在突出位置,以人為本,尊重人們的平等地位、合法權益,遵循執法想到穩定,辦案想到和諧。堅持親民、務實、公平、正義,把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著力點放在加強控申接訪,講究政策策略,堅持釋法說理上。

(三)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完善執法機制是保障

篇(4)

、確定重點,提升監管效率

在不同的時段,確定不同的監督重點。務必做到稽查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記錄、事后有總結,并堅持不斷持續改進,從而確保專項檢查的針對性、時效性,提高執法工作的效能。同時做到人員分工、檢查任務、監督區域明確。

二、創新思路,提高辦案能力

1、抓住一個主線:始終抓住打假治劣這個主線不放松,履行保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的神圣職責,防止藥品安全事件的發生。假劣藥械嚴重危害人民健康,一直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雖然稽查力度不斷加大,但假劣藥品遠未絕跡,且制售假劣藥品違法行為呈現技術化的特點,查處不易。所以今后乃至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打假治劣仍是稽查工作的重點。要充分運用技術手段(如利用抽驗、網絡信息等),鎖定重點品種(如廣告藥品、貴重藥品、進口藥品、中藥飲片、生物制品等),遵循“五不放過”原則,追根溯源,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2、實現兩個突破:一是在查處大案要案上有突破,積極拓寬案源;二是在集中專項整治上有突破,確保整治一次,見效一次。在辦案過程中培養小處見大的能力,發揮辦大案的主觀能動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突破:有目的地對重點醫療單位進行檢查。縣局成立以來的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醫療機構,因為這些單位臨床直銷品種多,高額回扣的藥品質量出現問題多,大型醫療設備多、診斷試劑品種多,不規范采購操作可能性較大,這對我們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是一個考驗。檢查人員在進行可行性分析的同時,有針對性、有步驟地檢查。重視媒體假劣藥品信息收集工作。網絡是一個非常豐富的資源,為藥品稽查打假又提供了一個簡便快捷的有效途徑。一方面,通過網絡,及時掌握各種假劣藥品信息,執法人員經常收集各種藥品質量信息,對國家局、省局的質量公告和假劣藥品信息及時收集、下載、翻印,分發至各小組。另一方面,以藥品包裝為突破口,加強藥品包裝的外觀識別,對外包裝的材質、尺寸、色澤、商品名稱與通用名稱,外部標識、防偽、條形碼等,逐項比對,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一時不能確定的,將樣品帶回辦公室,網上調閱對比。

3、做好三個加強:一是加強與藥檢所工作的協作。實踐證明藥品抽驗也是發現案源的重要途徑之一,除在抽檢過程中加強抽檢的針對性外,平時稽查科也注重與藥檢所的協作,遇有外觀檢查不合格的品種,及時與藥檢所溝通;二是加強巡查力度。結合本區域藥品市場狀況、涉藥單位數量,確定重點巡查單位,對年度的稽查工作進行合理安排,確保檢查的覆蓋面、頻率和效果;三是加強學習研究。要想提高稽查人員的辦案水平,學習是根本性的手段,除自學以外,并外請有經驗老師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4、營造四個聯動:一是加大稽查股與局各股室的聯動力度;二是加大與其他各縣(市)局的聯動力度;三是加大與公安、郵政等兄弟單位、部門的聯動力度,特別是對郵購郵售藥品的檢查;四是日常及大型專題宣傳等活動加大與社會的聯動力度。

篇(5)

一、前言

現階段,在社會以及社會主義經濟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提高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水平、強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已經成為各個社會領域的一項重要課題。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加強不但是對紀檢監察機關職能加以履行的需要,同時也為反腐敗、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礎保障。在新時期、新形勢下,怎樣對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中所存在的問題加以正確的認識,并且對推動隊伍建設的有效策略進行探索,則成為備受關注的一個熱點話題。由此可見,研究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建設,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建設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意義

(一)有助于反腐敗斗爭及黨風廉政建設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進一步深化,反腐敗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所涉及的范圍也變得更為廣泛,這便對紀檢監察干部有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自身的職責加以全面的履行,促使紀檢監察工作能夠更好的富于創造性、把握規律性、體現時代性,那么就應當進一步將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建設進一步加強,這是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求。

(二)是紀檢監察工作的內在需求

紀檢委承擔著檢查黨的決議、政策、方針、路線的執行情況,維護黨內法規和黨的章程,協助黨委協調組織反腐敗工作以及強化黨風建設的重大任務。紀檢干部應當深入的對法律、經濟和政治等基礎知識加以學習,對各項紀檢監察業務加以刻苦鉆研,致力于突促進、保證、服務科學發展能力的提高上。因此,建設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是紀檢監察工作的內在需求。

(三)是加強紀檢監察干部戰斗力及凝聚力的可靠保證

由于紀檢監察干部始終處于反腐敗斗爭的前線,經常性的面臨反腐敗的巨大考驗。紀檢監察干部并非天生便具備著較強的“免疫力”,在逐步深入反腐敗斗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反腐蝕與腐蝕斗爭更為尖銳的狀況下,要盡可能的將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戰斗力和凝聚力提高,強化防變拒腐的能力,這便迫切的要求進一步將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建設增強。所以,強化建設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是加強紀檢監察干部戰斗力及凝聚力的可靠保證。

三、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中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

(一)工作有待扎實,思想有待穩定

就工作性質上來看,與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相比,紀檢監察部門的待遇并不是較為理想,并且經常的有“費力不討好”的不良局面出現,這便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紀檢監察人員的思想出現一系列的波動起伏,時不時的出現不平衡心理。另外,紀檢監察人員的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并沒有正確的加以樹立,存在著明顯的知難而退的不良傾向。

(二)管理體制完善性不足

雖然紀檢監察單位按照社會發展和時展的要求,對自身的制度建設不斷的進行提高和改進,同時取得了諸多可喜的成績。然而在具體的工作中發現,紀檢監察單位的許多制度缺乏必要的完善性,并且仍然存在著很多體制不健全的情況,對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建設造成嚴重的負面性影響。只有不斷的按照部門的發展需要將一定的調整做出,才能夠全面的將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發揮出來。

(三)紀檢監察人員素質不高

相對而言,紀檢監察工作是有著較強紀律性及獨立性的一項工作,紀檢監察人員自身的素質在工作水平提高的進程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就廣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韶關卷煙廠的發展來看,其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存在著整體素質下滑、人員隊伍老化等狀況,紀檢監察隊伍人員流失及老齡化會對紀檢監察工作帶來嚴重的制約和阻礙,無論是隊伍力量還是業務素質均無法與現有的監督要求相滿足。

四、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有效途徑

(一)構建激勵機制,加強隊伍活力

紀檢監察干部屬于專司維紀執紀,專司檢查人、教育人以及監督人的特殊群體,是黨的忠誠衛士,是管干部的干部,是管黨員的黨員,因此,必須具備較高的素質和較好的品質。所以,應當將紀檢監察干部的門檻適當的提高,對資格準入加以實行,力求凡進必考,全面的杜絕照顧性進人和安置性進人,為構建高素質、高水平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奠定扎實的基礎。同時,要構建健全的紀檢監察人員提拔任用制度和崗位交流制度,紀檢監察干部應當對掛職鍛煉以及跨單位跨行業交流加以逐步實施,實行獎優罰劣,建立激烈考核機制,對連續三年均評選為先進者,應當切實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晉升的機會,而對于長期處在末位的人員應排除隊伍。同時,應當選用恰當的待遇激勵人,加大紀檢監察崗位津貼,以便于從根本上將紀檢監察人員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調動起來,促使他們更加情愿、更加安心的投身于工作中。

(二)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工作實效性

紀檢監察干部及紀檢監察工作是切實的代表一級組織對監察、監督職能加以履行,是伸張正義和嚴肅紀律的神圣崗位,做好本職工作,立足本職工作,是紀檢監察人員的崗位職責。所以,應當盡可能的增強自治區、中央貫徹落實重大決策情況的檢查監督,致力于解決對上級要求落實貫徹不認真、不及時及打折扣等問題,大力的糾正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等違反政治紀律問題,還應當對執法監察積極的開展,對有關部門單位建設管理、項目審批不嚴格的問題重點加以檢查,堅決糾正資金使用、質量安全方面的違法紀律就規定的行為,加強重點環節和重點崗位防范廉政風險工作,重視監管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及部位,完善規章制度,建立業務流程,并且對權力運行機制進行規范,實施重點崗位環節的監督及管理,促進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提高整體素質,推進教育培訓

篇(6)

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是推進檢務公開的重要舉措,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書、案件程序性信息三大類信息將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予以公開。這一舉措不僅保障了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更重要的是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透明度,健全了檢務公開機制、加強了檢務公開保障、強化了檢務公開效果。筆者以2014年8月以來,L縣檢察院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為調研對象,分析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一、基層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面臨的問題

以L縣檢察院為例,截止到2015年4月,L縣檢察院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53件,占辦理案件總量的82%;公布法律文書204份,占文書總量的74.5%;重要案件信息18條。雖然在廣安市內,取得了“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綜合排名居首的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筆者就2014年8月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以來,出現過的問題,進行總結、分析。

(一)思想認識滯后,主動公開意識不夠強。以L縣檢察院為例,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運行的近一年中,出現思想認識滯后,主動公開意識不夠強的問題。部分干警對案件公開的認識不夠深入,認為實行案件公開是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因此對案件公開業務不熱心,不學習,不熟悉。有的干警甚至認為當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程序已經很透明、規范,而進行案件信息公開會干擾正常的辦案秩序,因此有抵觸情緒。以至于在較長一段時間里,雖然經過數輪系統培訓,但不少承辦人依然不清楚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完整流程和工作原理;只是片面的完成交辦的業務,甚至怠于操作;而對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意義更加不理解。特別在“法律文書公開”環節,不少案件承辦人并非依照“生效日期”及時公開“法律文書”,而是在案管部門清查通報后,才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二)業務不熟悉,操作中狀況頻出。 以L縣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近一年的運行情況為例,出現很多由于對業務不熟悉,對“案件信息公開”原理不了解,而導致無法進行相關業務操作的問題。如:“程序性信息公開”需要承辦人及時點擊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的“案件公開”按鈕,查看案件是否已經公開,判斷是否應該公開,否則會導致應該公開的案件程序性信息處于待公開狀態,造成案管部門無法正常導出案件信息。實務中,不少承辦人經常怠于或忘掉此項操作。又比如實務中的案卡填錄不齊,會導致應該公開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無法正常公開;而且,也會導致無法進行此后的法律文書公開操作。常見的情況是各種日期的填錄缺失,特別是“判決生效日期”的漏填和錯填問題比較頻繁。在這類問題中,又以由于案件本身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而無“強制措施”,進而導致案件信息無法正常公開的情況比較特殊。筆者通過近一年的司法實踐,認為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操作,但很多承辦人基于不了解“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的工作原理,在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手足無措。

(三)操作不規范,公開“法律文書”質量不高。以L縣檢察院近一年的司法實踐為例,不少案件承辦人,對“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業務操作不規范。特別是在“法律文書”公開環節,不少法律文書公開操作中存在錯誤。

1.匿名的問題。一是該匿名的沒有匿名(常見情況是證人等參與人的未匿名),不符合匿名要求的卻匿名了(常見情況是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卻匿名了)。二是匿名操作不規范。根據操作細則,技術處理過的姓名均應為三個字,當事人姓名不應以單個“某”字替代。無論當事人是單姓、復姓、少數民族或者外國人,名字是一個字還是兩個字以上,一律以姓名的第一個字(字母)加“某某”表述。兩個以上當事人姓氏(姓名第一個字)相同的,以姓氏(姓名第一個字)加“某甲”、“某乙”、“某丙”等區分,如張某甲、張某乙。但在實踐中,不少法律文書的匿名操作,沒有嚴格遵照操作細則的要求。

2.內容屏蔽處理的問題。一是屬于屏蔽內容的涉案信息沒有屏蔽處理,不應屏蔽的內容卻屏蔽處理了(常見情況是法律文書中的犯罪地點不應作替代或屏蔽處理,但卻屏蔽處理了;如辦案單位,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辦案檢察官等原則上不作技術處理,也屏蔽處理了)。二是內容屏蔽操作不規范。不少法律文書的屏蔽處理,不是按操作細則規定的統一的“*”號,而且在諸如出生年月(按操作細則,只屏蔽出生的月份、日期),年齡(按操作細則,不屏蔽),身份證號碼(按操作細則,只是后八位用符號替代),被告人住所地(按操作細則,其所屬的省、市、縣行政區域不用符號替代),銀行賬號(按操作細則,只是后八位用符號替代),手機號碼、座機、qq號碼(按操作細則,統一屏蔽后四位),這些信息的屏蔽處理較混亂,多沒有遵照操作細則的要求。

3.公開版法律文書名稱不規范,根據操作細則,應公開的書、刑事抗訴書和不決定書名稱的表述格式為:文書類型(姓名+犯罪行為+案),如“書(張某某故意傷害案)”;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顯示兩個姓名,其他當事人姓名以“等”代替,如“書(張某某、王某某等盜竊案)”;兩個以上罪名的,顯示兩個罪名,其他罪名以“等”代替,如“書(張某某、王某某等盜竊、搶劫等案)”。實踐中,很多公開版法律文書的名稱都沒有遵照操作細則的標準和要求。另外,公開法律文書名稱中被告人(被不人、申訴人)的姓名應當與文書中的姓名一致。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出現過,文書內容中已匿名,而文書名稱卻不匿名的錯誤操作。

4.公開版法律文書的修改痕跡沒有合并的問題(按操作細則,所有公開文書均應進行痕跡保留操作)。實踐中,案管部門審核公開文書,發現不少公開版法律文書均未進行此項操作,修改痕跡明顯,且為習慣性問題,較為頻繁。

二、對司法實踐中應對策略的思考

(一)改正認知偏差,更新執法理念。各級檢察人員應深刻認識“要我公開”與“我要公開”的關系,增強檢察人員對案件信息公開的現實責任感。進行案件信息公開是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是大勢所趨,檢察機關要轉變理念,破除保守思想,依法、主動公開案件信息,形成習慣,以有效提升執法公信力。

(二)健全公開機制,強化制度保障。推進案件信息公開,強調自覺性,也要用一套組織措施和規章制度作保證,使兩者有機起來。其中,需明確規定案件信息公開的主體、客體、內容和范圍,規定違反案件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及對各業務部門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定期考核、獎懲等。需要形成兩個機制,一是部門協調機制。案管部門應積極發揮組織、主導、督促作用,對各業務部門在案件信息公開中反饋上來的問題進行認真答復,對于存在共性的問題主動到業務部門進行技術指導。二是通報機制,案管部門及時統計、清理案件信息公開情況,對未及時公開或公開法律文書存在問題的案件進行通報,以保證案件信息公開及時、準確。需要建立兩本臺賬,一是不規范法律文書臺賬,案管部門通過對不規范法律文書集中梳理,定期制作不規范法律文書問題清單,并交由業務部門進行學習、整改,以確保公開的法律文書規范、標準,保證公開法律文書的質量。二是應公開生效法律文書臺賬,案管部門應利用其作為法律文書進出口端的便利,對法院移送的判決書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判決生效后,及時對業務部門進行預警,確保法律文書公開的及時。

篇(7)

一、民事訴訟監督體系在我國的立法上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關于監督范圍前后矛盾,束縛了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開展

《民事訴訟法》總則第14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這是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己使監督權的法律依據,應當說這一規定的范圍是十分寬泛的。但是在分則第16章審判監督程序中該法的第187條一第190條僅規定了‘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出抗訴。”因此該法前后規定不盡一致,特別是對于抗訴權的規定十分狹窄。而且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繼通過司法解釋和批注等形式將監督范圍做了進一步的界定。面對這樣前后不一致的法律規定和被監督者的單方限制,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在當事人的質疑和法律規定中進退兩難,可以說正式由于這種立法上的自相矛盾,造成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在認識上的嚴重分歧。

(二)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民事訴訟監督工作職權不明確

首先,由于法律規定過于簡單,使得調卷難,成為困擾基層檢察院的一個普遍難題。有的法院認為應當有檢察院到法院閱卷審查,并由法院給予方便;有的法院同意調卷,但是認為設置很多障礙,以各種原因拖延、推辭;有的法院同意復印,還要經過層層審批。因此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為調取一本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經常要往法院跑上三、四次,而調卷的時間有時甚至能拖個一年半載。這不僅造成了民事檢察資源的嚴重浪費,更是違背了訴訟經濟原則,給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設置了不必要的障礙。另外很多法院堅持不提供副卷及開庭光盤,使得當事人反映的一些問題無法得到印證,在這種情況下,檢察監督形同虛設,更無法拿出一個合理的說法回復當事人,極大地損害了民事訴訟監督職權。

其次,法律未明確檢察機關審查期間享有必要的調查取證權。應當說民事檢察監督的特點決定了調查取證既是檢察機關的權利,也是檢察機關的義務。并且當民事案件進行到檢察機關的申訴程序時往往訴訟時間已經很長,利益沖突明顯,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檢察機關只有通過調查取證,并對所獲得的材料進行一番細致入微的綜合分析后,才能對案件的性質、爭執的焦點有個正確的觀點,為各方當事人負責,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然而,《民事訴訟法》第6條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的規定,而對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調查取證權利和效力卻未予規定。

(三)民事訴訟監督的范圍狹窄、監督方式單一,導致民事訴訟監督工作局限性很大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機關的監督僅針對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后監督”。這種時間上的滯后性,極大的限制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同時也不利于達到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利益的目的;其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現行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是我國民事檢察監督的唯一法定方式。因此如果違法行為在判決、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就已存在,人民檢察院卻只能等到其發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提起抗訴進行監督,這既不符合司法的效率性,也不符合檢察監督的立法本意。司法實踐中,這種單一的監督方式越來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弊端。

二、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各項監督途徑探索

一位學者說:“任何國家都離不開法律監督,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法律監督權由國家檢察機關專門行使。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法律監督應當被逐步強化而不是被弱化”。豍的確,人民檢察院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其法律監督者的身份要求其履行維護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職責,其監督范圍應當是寬泛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的各個環節及各種司法行為,具體指:(1)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中各種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2)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中的司法過程;(3)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包括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建議更換辦案人、改進工作檢察建議、違法行為調查和移送司法人員職務違法犯罪線索等。在這一大環境下,基層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處要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應當著力做好以下三點:

一是努力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突破案件數量少的制約瓶頸。筆者認為,基層民行監察部門要做好民事檢察監督工作,應當將提高案件辦理質量作為民行檢察工作的突破口,做到全方位精細辦理案件。首先要對案件實體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三方面進行細致審查;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對程序違法足以影響審判公正的案件提請上級院抗訴,對其他程序違法問題堅持以檢察建議方式向法院提出。其次要以規范辦案流程作為提高案件質量的制度保障。規范詢問當事人制度,在詢問當事人前充分閱卷并制作詢問提綱,做到詢問具有針對性;規范案件討論制度,明確討論重點,充分發揮集體討論的作用。再次要細化辦案期限,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具體規定承辦人閱卷期限、提請討論期限、提請審批期限、送達文書期限,避免出現不到期不結案的現象。

 

基層檢察院只有在辦理處令審判機關信服、讓當事人滿意的精品按時,才有資格,也才有能力向多元化的監督格局邁進。

二是科學、合理運用好各種監督手段,以取得監督實效。基層檢察院在注重辦理抗訴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逐步調整工作思路,將監督工作重心調整到同級監督、執行監督、調解監督、違法行為監督、維護區域穩定上來。針對基層民事案件監督的特點,探索具有區域特色的民行檢察工作發展模式。

(一)以再審檢察建議作為對同級法院的重要監督方式

加強對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跟蹤監督,監督再審檢察建議的審查回復期限,對法院不采納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必要時提請上級院抗訴。

(二)以一般檢察建議作為糾正各級工作單位工作不足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單位存在工作不規范、制度有漏洞等情形時,可以建議相關法院、行政管理單位改進工作、完善制度。適用范圍應限定于人民法院司法、執法活動及行政機關執法和管理活動。改進工作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手段,

(三)探索開展違法行為調查工作

對在辦理申訴案件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瀆職行為的,通過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方式進行法律監督。

(四)要整合檢察資源,形成部門之間的法律監督合力,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整體監督的優勢,提升民行檢察監督能力

在這里,反貪、公訴、偵監、民行在各自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所負責檢察業務范圍內的案件或案件線索及時移送至有業務管轄權的部門,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通過建立這種案件線索的移送機制,能夠更好的實現相關處室的協調、溝通,形成全院一盤棋的格局。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利益,保護國家利益。

總之,民行部門在處理具體案件過程中,應當注重探索案件分類,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擴大監督范圍,實現全面監督。發揮多種監督手段的整體作用,實現監督效能的最大化、最優化。

三、要積極創造良好的外部監督環境,調動社會各界力量,促進民行檢察工作的開展

一是加強與基層法院的溝通協調,與基層法院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形成定期通報、文件互換、會議互邀等機制,保證與基層法院的良性互動,工作順暢銜接,確保民事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篇(8)

工作會議之后,我行立即召開了全行職工大會,認真傳達學習了上級行計劃財務、紀檢監察工作會議有關材料及上級行領導所做的重要講話,及時把會議精神和上級行領導的重要講話精神傳達到每位員工,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面對今年變化了的政策,要求我們每一位員工要用動態的、發展的眼光看待,不能一味抱殘守缺、墨守成規。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體現新風貌、突出新貢獻,才能緊跟時代步伐,發展趨勢,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全行員工收入增加”目標的實現。

二是對照上級行新的政策,及時確定今后工作目標和方向

針對《工資改革配置辦法》和《獎金考核分配辦法》,組織全行員工進行了認真的學習和討論,按照“全行員工收入突增”的目標,進一步明確了我行今后工作的目標方向。面對一些項目下調的實際,我們不能悲觀失望、怨天尤人,要在新的政策下尋找新的增收渠道。雖然一些項目相比去年有了很大幅度的下調,但與去年不同的是,今年設置了市場占比調節系數,這就要求我們既要加大吸存力度,向市場要獎金,又要注重提高當地市場占比,向同業其它銀行要獎金。中間業務收入獎勵工資按各部門單項產品在全行所占權重進行分配,對我們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只有把中間業務做大做強,突出市場占比,向同行要績效,才會爭得更多的績效獎勵收入。就我行來說,緊緊抓住這次工資分配新的政策變化,大力發展低成本負債業務、重點抓好中間業務產品及電子業務,是今后全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具體解讀這些新的政策時,我們要求全行每位員工都能明白“通過營銷能掙多少”獎金等問題。并且要求每個員工針對政策變化各自寫出觀點不同的論文,從思想上明確今后全行應該大力發展和重點營銷的業務領域。

三是認真落實反腐倡廉,加強案件防控,確保運營安全

2008年是上級確定的“合法年”,全行上下將繼續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切實提高案件防控能力。堅持抓好各種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完善內控機制,落實內控措施。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區域、重點人員、重點時段的監測和防范,加強對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崗位和業務流程中的相互制衡機制,嚴控各類操作風險。領導班子和成員要嚴格按照《反腐倡廉目標責任書》《合法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嚴以律己,率先垂范,首先從自己做起,督促員工每天認真檢查自己,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從源頭上徹底消除各類風險隱患,確保2008年“不發案”。

篇(9)

發揮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運用中的宏觀指導作用,對于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至關重要。時下,實務界和理論界倡導的合乎刑事法治理念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迫切需要轉化到刑事司法運作之中,檢察工作尤其如此。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檢察工作中運用的原則

觀點提示:在刑法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檢察工作中運用還應遵循比例原則、有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區別對待原則。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穿于整個刑事法律運用的始終,比例原則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理學表達。我國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職能時,應在監督對象、監督環節、監督手段、監督效力等各個方面體現寬嚴相濟的精神。按照適合性、有效性原則的要求,檢察機關在運用偵查、批捕以及公訴、抗訴權等手段來保障監督目的實現時,所采取的每一措施都必須以實現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職能為目標。依據必要性原則,法律監督的種類應當與監督對象違法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檢察機關所采取的監督手段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手段當中是最溫和的、侵害最小的。按照損益相稱性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成本應與該措施所保護的公共利益相稱。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嚴格遵守法律,檢察機關應處理好“落實政策”與“實施法律”的關系。刑事政策不能取代刑事法律的規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以刑事法律的規定為基礎,在刑法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應遵循程序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講求區別對待原則,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相均衡。講求區別對待是為了達到一種實質上的平等,它實際上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又要講求執法辦案的社會效果。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職務犯罪偵查機制建設

觀點提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對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機制從追訴資源的配置、偵查手段的運用以及對被追訴者權利的限制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我國檢察機關所擁有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是保障法律監督職能實現的必要手段。職務犯罪相較于一般犯罪具有特殊性,因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對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機制從追訴資源的配置、偵查手段的運用以及對被追訴者權利的限制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我國檢察機關應提高發現和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基于職務犯罪的種類和嚴重程度的不同,應當將有限的追訴資源投入到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中,通過對大案、要案的偵破,對重大案件犯罪人的懲處達到震懾的目的,提高追訴的效益。

其次,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采用強制性程度不同的偵查手段。

再次,檢察機關針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被追訴者基本權利的適當限制,應體現寬嚴相濟的基本精神。當然,任何對訴訟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法外限制被追訴者的手段應當禁止使用。

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強制措施運用

觀點提示: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應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輕重、可能判處的刑罰、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以及案件類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等等因素相適應。

刑事強制措施是以程序保障為目的的實體權利干預措施。人民檢察院在實現法律監督職能的各個環節都會對被追訴者適用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本身的結構及其適用最能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首先,在適用對象上,檢察機關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輕重、可能判處的刑罰、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羈押措施或者非羈押措施的適用。對于那些罪行較重(比如恐怖犯罪、黑社會犯罪、犯罪)、可能判處刑罰較重、可能妨礙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較為嚴厲的羈押性強制措施;反之,則對其適用較輕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其次,在適用手段上,拘留與逮捕的選擇、羈押期限的長短、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選擇、取保候審保證方式的選擇均是體現寬緩和嚴厲的重要標準,應與案件類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相適應。

再次,在適用條件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有逮捕必要”是羈押措施與非羈押措施區別適用的標準。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區分是否“有逮捕必要”應當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主觀因素、證據因素、可能判處的刑罰以及犯罪情節等等。但是,在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不可隨意突破法律的規定。

四、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公訴制度改革

觀點提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公訴制度改革主要體現在訴與不訴的選擇以及內容的選擇上,檢察機關應充分運用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來影響法院的最終裁決。

公訴是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通過公訴權的行使,檢察機關以控制刑事審判程序的入口和關注裁判結果來實現對審判權的制衡。由于裁量權的存在,刑事政策在公訴制度中會產生重大影響。檢察機關的裁量權主要體現為訴與不訴的選擇以及內容的選擇。

在訴與不訴的選擇上,檢察機關要充分考慮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權衡或不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被害人權益的影響依法作出或者不的決定。此外,我國立法應當在階段確認刑事和解對不決定的影響,適當擴大不的適用范圍,增設附條件不制度。在審查過程中,有必要引入污點證人豁免制度。

在內容的選擇上,檢察機關對比較輕緩的犯罪應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或者對于認罪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實現程序分流,讓司法機關將審判資源投入到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判中去,真正做到案件類型與審判方式相適應。同時,檢察人員應充分運用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來影響法院的最終裁決。

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訴訟監督權實現

觀點提示:對于參與刑事訴訟的每個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各訴訟環節針對不同的犯罪主體和行為所作的寬緩或者嚴厲的處置,都應納入檢察監督的視野。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參與刑事訴訟的每個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針對不同的犯罪主體和行為給予寬緩或者嚴厲的處置。如果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出現違法現象,檢察機關就有必要進行相應的訴訟監督,使違法行為得以糾正。

在立案監督中,我國立法有必要將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范圍延展至所有的立案活動,建立配套的監督措施,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立案監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

在偵查監督中,我國司法實踐有必要探索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備案的制度,檢察機關的案情知悉制度,以及確立檢察引導偵查的體制,讓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進行全方位的引導和監督。

在審判監督中,我國立法必須改變目前我國刑事審判監督中對程序違法的庭審后監督的方式,并且強化刑事審判監督效力,設定被監督者接受監督的義務以及違反這種義務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此外,應當對刑事審判結果的監督方式進一步細化,明確刑事抗訴的具體事由,將再審抗訴的啟動權完全交給檢察機關。在執行監督中,我國司法實踐有必要探索對特定范圍內的案件判決建立備案機制,督促法院依法及時開展執行工作。此外,將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起權交給檢察機關來行使,增強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控制權。最后,加強對監外執行、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防止對被監外執行犯罪分子的脫管、漏管和違法管理。

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檢察機關辦案機制更替

觀點提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科學、合理的辦案機制,主要表現在案件的分流機制和檢察機關的考評和責任機制兩個方面。

篇(10)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作為企業活動一個特有和必不可少的部門(或行為),在確保企業的健康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從思想教育方面來看,它通過持續地、強化地教育,保證著企業黨員干部思想的先進性、純潔性。從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的特點來看,紀檢監察通過它的特殊功能,保證和引領著企業的經濟活動有序規范地開展。但是,客觀來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朝著更深層次地發展和前進,企業的經濟組織特點(特色)更明顯甚至說幾乎唯一的情況下,企業的紀檢監察效能在萎縮,作用在下降,功能不突出,沒有較好地起到或發揮出應有的能量來。當然,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客觀與主觀的原因,一個細微的因素都會導致全局的變化。反觀近年來我們企業發生的一些違法亂紀的事件,我們又感覺到有不少問題,這些問題不簡單是紀檢監察工作本身所要涉及的層次,甚至更多于是企業在發展進程中不斷完善和解決的管理問題。下面僅就自己所想到的一些問題與方面談談個人看法。

一、陽光原則

單從字面都不難理解,陽光原則就是要透明,公開,因為除了躲在角落里,陽光都是能照射到的。在我們這樣的建筑施工企業,我認為陽光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陽光下的作業;二是陽光下的收人。

監督促進陽光下的作業。隨著企業改革與發展,不少傳統建筑施工企業正朝著管理型建筑企業的方向前進。今后(現在也如此),企業的大量項目都是以一種技術管理的方式開展,多數項目都是以專業合法分包形式展開,因此項目的管理應該更多地體現出“陽光作業”來。比如分包工程的簽訂怎樣來體現既維護企業利益,又能促進項目的正常運行。當然我們也有民主集中原則,也有“三重一大”的等方式來保證,問題在于在執行過程中是否體現出了這些好的方法。從現實情況來看,較多是流于形式和走過場,因此在這個環節我認為紀檢監察的效能在于保證這些好的方法的執行上,貫徹上。如果我們把很多已有的好的辦法好的形式都發揮好效能與作用,應該說是包容了項目管理的方方面面,能促使項目管理處于陽光之下。

鼓勵陽光下的收人。當前建筑業員工的平均收人在全社會來比應該說是較低的。但客觀來說建筑業內部“社會”的基尼系數恐怕也是全社會比較高的了吧。少數人的暴富與整體的低收人十分不協調。如果作個不恰當的比喻,把我們建筑企業比作社會的話,我認為在收人上應該體現和朝著這樣的方向與目的去發展,那就是鼓勵少數人(職業經理人)合法致富,讓大多數人收人提高,讓另外的少數人只能有低收人或出局。致富的少數人應該是高技能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讓他們為企業盡智盡力,付出有所回報(當然我們不回避在企業困難時期講奉獻),而且付出與回報盡量成正比。讓他們合法地坦然地富裕。通過他們的勞動與致富,讓企業的大多數人富裕起來,充實企業的“中間”部分,促進企業員工的整體富裕。同時讓那些不學無術,混日子過的人只能有低收人或直接出局。當然這些方法或道理誰都知道,并且問題的關健肯定在于如何去達到這樣的目的,通過什么樣的辦法去實施(這是另外一個方面的問題,本文不作討論)。我只想表達的一個觀點就是應該通過更靈活更符合建筑企業特點的辦法,讓我們的每一個員工的收人都是陽光下的收人,讓我們都追求陽光下的收人。

二、烙鐵法則

經濟學上的烙鐵法則很簡單,一塊烙鐵是通紅的,誰去碰誰都會被燙。但是從中國幾千年的傳統與文明,“刑不上大夫”,“法不責眾”等我們不難感覺到,從人治到法治是個多么艱難的過程。縮小到我們一個企業來看,從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又是一個多么不好解決和實踐的問題。我們經常談企業的管理都是說的,首先建立健全制度,體現以人為本等等。不錯,我們確實也做了很多制度,而且都很不錯,似乎很能夠完美,如果我們都照章去做,我們的企業絕對是一年一變樣,三年大變樣。可結果似乎也不是如此,不是我們的領導才能不夠,也不是我們的員工不想為企業拼搏奉獻,問題出在執行這些制度的本身機制就出了問題。

上一篇: icu護理論文 下一篇: 上市公司申報材料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日韩精品 | 综合精品天天夜夜久久 | 亚洲国产一级在线观看 | 亚洲中文字幕一二三区 | 亚洲青涩天堂六月天在线视频 | 在线视频国产欧美日韩另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