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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安全用電
8、特種作業
9、消防檢查
10、環境保護 11、文明施工
第二條 安全檢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檢查。每次檢查均要留下原始記錄。
2、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起重作業、腳手架、臨時用電等)進行檢查,這種檢查在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搭拆時由安全部、物資設備部等有關人員進行檢查。
3、不定期安全檢查,即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所有檢查都要做記錄。
4、季節性及節假日后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后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5、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第三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1、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并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準及要求。
2、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3、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
4、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5、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符合要求。
6、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標準和評價
企業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建設單位對建筑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監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其目的在于保證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職工的人身安全。本制度主要針對施工現場檢查,目的在于在施工現場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施工現場管理是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關鍵。
一、 檢查內容
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包括建筑企業本身對生產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也包括根據設備和季節特點進行的專項檢查,安全檢查歸納起來主要為查思想認識、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措施。檢查一定要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的重點,而不同的安全檢查有不同的目的和重點。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導和消除事故隱患,交流經驗,促進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檢查的依據由建設部的強制性行業標準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對工程施工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防護設施、機械設備、安全教育培訓、勞保用品進行檢查,對管理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安全行為進行糾正。
二、 檢查方式
1. 公司聯合檢查:每月月中與月底由公司組織各級管理人員、安全員、技術員及項目負責人對公司范圍內的各項在施工程進行聯合檢查。
2. 項目部經常性安全檢查: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對其所在項目工程的安全情況每日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隱患、不安全行為等及時處理。
3. 公司施工部日常安全檢查:公司施工部不定期對公司范圍內所有在施工程進行檢查,并協助項目部安全員對工程項目中的隱患及不安全因素進行處理。
4. 專業性安全檢查:對施工中使用的大型機械、腳手架、臨時用電、壓力容器等的安全問題進行單項專業檢查。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配合。
5. 季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季節對施工安全造成的影響,制定針對季節特點的施工方案,結合公司聯合檢查、項目部經常性安全檢查、施工部日常安全檢查、專業安全檢查方式,對在施工程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6. 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各班組在作業前后、交接工序時對自身的環境和工作程序要進行安全檢查,并互相監督。
三、 檢查項目
施工部是公司安全檢查機構的主要監督部門,負責所有在施工程項目的安全指導工作,公司各項目部的專職安全員是項目工程安全管理的具體執行者,對所在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
1. 施工部檢查項目
對于工程建設初始階段就應開始安全審查工作,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勞保用品的配置、安全保障設施的投入均在檢查范圍之內。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勞務分包方的資質手續、安全協議,施工現場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思想意識都要有系統的檢查和整改。
施工部每月對安全資料檢查按照項目工程專職安全員的安全內頁來進行,但是由于施工現場情況復雜、人員多變、多工種交叉作業等因素,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需要和安全內頁中相關項目結合起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把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變的方法。
施工部在日常的檢查活動當中主要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臨時用電、消防設施、場容衛生、機械設備、具有實效性的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做出口頭教育、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的通知或并處罰款通知,并會在日后的日常檢查中進行復查。
季節性和專項工程等特殊情況的檢查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對應內容進行,突發性事件如流行性疾病、安全生產事故等按照預先編制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以上項目必須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同時編制。
2. 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檢查項目
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具體執行者,負責監督指導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以及發現和處理現場環境中不安全因素。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把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資料如實反映到安全內頁中。
專職安全員不僅是現場安全的監督者,還應對施工作業人員的錯誤思想進行糾正,讓他們有意識、自覺的遵守安全制度,不能單一地依靠整改的方式進行糾正。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教育會議,是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的另一種方式,這樣即能保證安全思想的牢固性,又能在新的制度出臺時及時進行更新。
四、 檢查整改
1. 在公司聯合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不安全因素,由公司施工部對其所在項目工程開具整改意見通知單,限期整改,并由施工部在日后的檢查中配合其落實。
2. 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告知作業人員并提出整改意見,對發現的不安全行為應當立即制止。
3. 公司施工部在日常的不定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部負責人或該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并提出整改意見,配合該項目部落實。
4. 對大型機械、腳手架、臨時用電、壓力容器等的安全問題專業性很強,應由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作業人員協同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協商后制定專項方案進行整改。
5. 受季節影響,可能給施工帶來危害,應根據預先制定的季節施工方案進行整改。
6. 各班組對發現的不安全問題要及時通知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并停止作業,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繼續作業。
7. 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由項目部進行登記,制定整改計劃,在隱患未消除前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五、 整改分類
二、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由鄉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集,若主要領導無法參加,則由鄉政府主要領導委托鄉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召集會議,會議時間由主持召集領導安排決定。
三、參加會議對象為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及會議需要安排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重點村主要干部參加。
四、各有關部門對會議作出的意見和決定,必須按照分工要求,明確職責,制訂有效措施,堅決執行,及時落實。
五、實行請假制度,應與會單位的主要領導不能參加會議的,要及時向鄉黨政辦請假,說明原因,并安排分管領導參加會議。分管領導在會后要將會議精神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切實做好落實工作。
六、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簽名報到,會議必須做好記錄,會議記錄由鄉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鄉黨政辦負責會議紀要。
(一)依法行政。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的管理主要職責,編制并實施執法計劃,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二) 實事求是。依據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執法檢查的對象與次數。
(三)統籌兼顧。根據行政執法權限、人力資源、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突出重點行業,兼顧其他行業;突出重點對象,兼顧其他對象;突出重點時段,兼顧平常時期。
(一)根據各行業、領域的不同特點和企業的安全狀況分級等級,合理確定各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覆蓋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半年內每家檢查不少于1次;危險化學品領域的持證單位(持有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檢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1次;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的檢查頻次為每季度不少于1次;建筑單位、消防重點單位、交通運輸企業年內每家檢查不少于2次; C級及以下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半年不少于1次,B級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1次,A級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年抽查覆蓋率不少于40%。
(二)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及其基本情況合理安排對其監督檢查次數。對以下生產經營單位適當增加監督檢查次數: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有新建、改建、擴建和資源整合項目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的。
(三)對于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有關部門移送等與生產經營現場安全有關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1)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申領情況;
(2)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實;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依法設置(或者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有效履行職責;
(4)是否按照有關規定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考核、取證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
(6)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規定的落實情況;
(7)是否使用國家禁用的工藝、設備;
(8)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9)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情況; 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情況;
(10)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和正常運轉情況;
(11)作業票證執行情況;
(12)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和使用情況。
(13)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14)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15) 對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情況;
(16)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情況;
(17)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的情況;
(18)勞動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條件,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情況,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實是否到位,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情況,職業危害申報及告知情況;
(19)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2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1、工作要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節日前以及上級統一部署的安全大檢查,由街道安委會統一組織安排。其他檢查的具體時間由各行業、領域的分管部門按監督執法檢查的總體安排自行確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點工作
結合工作實際,在全區民爆、鐵路道口中開展安全生產系列專項執法檢查行動,按照時間節點,分階段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工作,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全力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日檢查、周調度、月總結和季報告“四項制度”的落實,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組織開展工信局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安全生產專家作用,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全面深化責任落實,努力為全區安全發展提供支撐保障。
三、年度監督檢查和督促指導事項
1.民爆行業監督檢查計劃。
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全省民爆行業2020年監督檢查執法計劃〉及〈全省民爆行業2020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的通知》要求,區工信局每月組織一次對轄區內民爆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具體時間自行安排。
檢查內容: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五落實、五到位”踐行情況;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落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情況;危險區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構建情況;庫區內外部安全距離及存儲民用爆炸物品限定量合規情況;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其對應崗位持證上崗情況,企業安全生產宣教情況;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安全生產及消防設備設施情況;職業衛生制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建立執行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修訂完善及與重大危險源信息備案情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2018)、《民用爆炸物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細則》(WJ/T9095-2018)等國家標準執行情況;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安全生產通知、文件情況。
2.鐵路監護道口領域管理計劃。
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下達2020年度全省鐵路監護道口管理工作計劃的通知》要求,道口檢查工作采取普查、抽查和督查等三種形式開展。區工信局每周例行檢查一次。
檢查內容:管理人員執行規章制度情況;道口員落實責任制情況;監護道口設備、人員的巡查巡檢以及道口設施設備運行情況;道口預警系統、道口員是否按規定履行職責情況;室內外環境衛生、防火用電情況;應急情況的應對措施等。
3.管理行業督促指導計劃。
1.時間安排:區工信局每月組織一次對轄區內行管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具體時間自行安排。
2.督導范圍:建材、石化(不含煉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醫藥等行業企業。
3.督導方式:采取專項督導、隨機抽查和明查暗訪等方式進行。
4.督導內容: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情況,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情況;制定及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情況,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落實安全生產“五個一”工程和冬春大會戰情況;落實行業標準規范情況以及防火、防汛等情況。
四、監督檢查和督促指導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組織領導,加強組織協調,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不走形式、不走過場,精心謀劃、統籌推進,確保監督檢查和督促指導工作高效完成。
(二)嚴查細排,嚴格執法。
一、 水電企業及在建電站安全生產排查治理情況
1、 要求各水電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汛期落實防汛值班制度,雨季加大巡查力度,抓好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工作;
2、 對倮馬電站,由于壓力管道線工程存在高差大,坡度陡的實際情況,采取各項預防措施,避免由于土建和管道安裝施工所帶來的安全隱患,對廠房工程尾水出口配備應急沙袋;
3、 對各在建水電站的棄渣場地應及時進行防護處理及綠化恢復,確保施工區的水土保持;
4、 對各發電企業,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汛期防汛值班工作,特別是對壓力前池、引水明渠壩體的安全隱患進行認真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電站安全渡汛;
5、 各在建水電站,在施工過程中要做好必要的防護工作,嚴防施工造成附近村民人員和財產損失。
二、 犁地坪水庫安全生產排查治理情況
犁地坪水庫壩體填筑已達到渡汛高度,對安全生產作了進一步要求:
1、 進一步履行好安全生產責任狀,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2、 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汛期安全工作,細化措施,抓好落實;
3、 對上壩公路存在的安全問題要引起足夠重視,罐漿平洞的開挖做好安全防范,施工中要有預防安全事故的預案;
4、 水庫一級支流紙廠河上方的施工公路開挖對汛期的紙廠河會造成堵塞,要求雨季要加強好巡查。對造成河道堵塞的土石、樹木要及十清出。
我局局領導歷來高度重視制度創新工作的開展,局黨組書記、局長親自安排部署并強調抓好制度的落實,把制度創新工作以及制度落實的自檢自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長期工作抓好抓牢,局辦公室在自檢自查的基礎上做好整改落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力求最大限度地用制度來規范、管理局各項工作的開展。
二、制度創新工作初見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我局深入開展制度創新工作,在《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安全生產工作督辦制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勵辦法》、《安全生產檢查辦法》、《安監局內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備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年來,我局認真組織開展了學習領會,確保制定出的制度和管理辦法能夠及時貫徹落實到位,真正做到以制度管權、管人、管事。在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中,我局各科室、各鎮、街道安監站工作人員均能很好地按照《市安全生產檢查辦法》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規范填寫現場檢查記錄、整改指令等執法文書。市政府、市安委會在重點時段,特別是元旦、春節、“兩會”、“五·一”、國慶節前均組織開展了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市政府和市屬相關部門主要(或分管)領導做到親自安排部署,親自參與。
根據《市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方案的通知》(張政辦發〔〕93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道路交通等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張政辦發電〔〕17號)要求,為認真做好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市政府決定從即日開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暨專項整治行動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及重點
此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的范圍是全市各縣(區)、各行業(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重點加強對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員密集場所、特種設備、電力、農業機械、冶金、學校、水利等行業(領域)的檢查。
(一)煤礦安全。要深刻吸取近期全國發生的幾起煤礦事故教訓,重點對“一通三防”制度落實、瓦斯監控系統運行、通風系統完善可靠、采空區冒落、煤層自然發火、超層越界開采、“三超”、“三條保障線”建設、探放水措施落實、資源整合、煤礦關閉任務落實、員工安全教育、礦長下井帶班制度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嚴防煤礦事故發生。特別要加強煤礦停產整頓、資源整合和已關閉煤礦的巡查和監控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嚴格監管,盯死看牢,確保煤礦安全形勢穩定。
(二)非煤礦山安全。以露天礦山、地下礦井、尾礦庫、冶金高爐、長距離輸油輸氣管道為重點,對“三證一照”、開采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露天礦山表土剝離和邊坡管理、地下礦山機械通風、提升運輸、掘進施工、機電通訊、排水供電、采空區、火工品管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尾礦庫運行管理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嚴防透水淹井、尾礦庫垮壩、排土場坍塌及炮煙中毒等事故的發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對地質勘探及采掘施工企業的資質、規模、裝備、安全狀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生產施工現場進行重點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立即停產整頓,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地質勘探及采掘施工企業要嚴厲查處和打擊,切實規范非煤礦山開采行為。
(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以儲罐區等重大危險源、重要安全設施和采用硝化、氯化和重氮化等15類《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規定的危險工藝生產裝置以及服役期較長(15年以上)的設備設施為重點,全面開展安全檢查整治,堅決淘汰落后和安全性能低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按照“五整頓、兩關閉”的要求,堅決取締關閉證照不全、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行為。加大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等環節的安全檢查力度,全面落實安全經營許可制度和煙花爆竹產品防偽標簽管理制度,進一步深化違規使用氯酸鉀專項整治和“打非”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違規違法行為,切實規范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等環節的安全檢查,嚴格審批制度,嚴防爆炸事故發生。
(四)道路交通安全。重點檢查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責任制落實、駕駛員安全教育、客運車輛檢驗、“三品”進站上車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等關鍵環節,嚴厲查處客貨車輛超載、超速、客貨混載、帶病上路、農用車非法載客、違章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黑車非駕”等嚴重違法行為,有效防范事故發生,大力壓減道路交通事故總量。要針對當前浮塵、沙塵暴等惡劣天氣易發高發實際,加強對重點、事故多發路段的路檢路查,制定惡劣天氣條件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全面落實災害天氣路面保障措施,確保道路暢通安全。
(五)建筑施工安全。重點加強重大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大型場館、水電站、新農村建設、建筑拆(來源:文秘站 )除等工程項目審查審批以及施工現場腳手架搭設、模板施工、“四口” 防護、有限空間作業、施工用電、塔吊和施工電梯、施工機械的安全檢查,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執行審批程序,規范現場作業,落實防范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對現場管理混亂、問題突出的施工工地,要采取果斷措施進行整改。要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進行全面檢查,對無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堅決清退出建筑市場。要嚴厲打擊非法施工、非法建設、非法層層轉包等嚴重違法行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建筑施工秩序。
(六)消防安全。以車站、商場、市場、影劇院、歌舞廳、賓館飯店、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生產經營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審查驗收、消防設施設備、安全通道、消防安全制度等方面為檢點,全面排查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未經消防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等違法行為。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難以整改治理的要堅決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堅決防止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同時,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落實措施,強化監管,堅決遏制農村火災多發勢頭。
(八)特種設備安全。要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設備、危險化學品容器、大型游樂設施等重點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嚴格特種設備安全檢測檢驗,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穩定運行。堅決查處非法制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無證操作特種設備的違法違章行為。
(九)學校安全。重點檢查各類學校(幼兒園)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館、禮堂、食堂、體育場館、學生宿舍、校車、租用車輛以及駕駛人員的監督管理,及時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
(十)自然災害安全。重點加強易發生倒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塌陷災害事故的危房、生態脆弱山坡以及病險水庫、河道、堤壩等部位安全檢查,嚴防意外事故發生。
(十一)其他行業安全。機械、輕工、林業、農牧、旅游、電力、水利、煙草、醫藥、衛生、食品等行業,要加強對重點場所、重要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行業安全局勢穩定。
二、檢查內容
(一)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情況和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安排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等重點工作情況。
(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基礎工作以及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三)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交通、特種設備、公共聚集場所、水利、農機、電力、教育、旅游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進展情況。
(四)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情況,重點是無證無照和證照不全、依法關閉取締后又繼續組織生產經營的單位,瞞報事故、拒不執行安全監管執法指令、非法違法建設、違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等嚴重違法行為。
(五)“五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及各項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健全完善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工作機制,加強值班值守,落實應急裝備物資等情況。
三、檢查時間
4月20日至4月30日,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組織本轄區或本行業(領域)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全面自查,同時對下級政府、本行業部門開展檢查情況進行全面督查。
四、檢查方式
(一)單位自查與政府督查相結合。各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同時,采取抽查、互檢等方式,對各鄉鎮(街道、社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工作實效。
(二)全面檢查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緊緊圍繞檢查范圍、檢點和檢查的主要內容,對本縣(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重點檢查,做到點面結合,整體推進。
(三)縣(區)檢查與行業檢查相結合。按照“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的原則,各縣(區)政府組織開展本轄區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各有關部門對本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做到條塊結合,齊抓共管。
(四)督促檢查與推動整改相結合。通過形式多樣的檢查活動,強化督查督辦,督促和推動基層、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責任,加大整改力度,確保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到位。
五、督查安排
4月26至4月30日,市上組織三個督查組,分赴各縣(區)、各行業,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道路交通等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張政辦發電[]17號)安排的專項整治行動和這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查人員分組如下:
第一督查組:
組長:王生坤市安監局副局長
成員:李培棟市安監局煤礦科 科長
石金虎市安監局礦山科副科長
鄧九鵬市安監局危化科科員
督查單位:山丹縣、肅南縣,市國土資源局、市質監局、市農機局、市旅游局
第二督查組:
組長:馬明市安監局紀檢組長
成員:何福成市安監局綜合科科長
楊付紅市安監局執法支隊科員
曹宇鵬市安監局執法支隊科員
督查單位:高臺縣、臨澤縣,市教育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經委
第三督查組:
組長:冉旭東市安監局副局長
成員:雷立喜市安監局工商科科長
趙曉英市安監局危化科科長
黃會明市安監局工商科科員
督查單位:民樂縣、甘州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供電公司
各督查組工作結束后,于5月6日前將檢查、督查工作總結報市安委會辦公室,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匯總上報市政府,并將督查情況以書面形式予以通報。
六、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和《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擔負起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親自檢查,親自部署,親自督查落實;分管領導作為直接責任人,要盯住靠上,抓實抓細,做到職責明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措施落實、工作到位,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五一”期間安全穩定。
(二)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各自實際,針對薄弱環節,制定行之有效的檢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細化任務,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扎實開展。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深入生產一線,逐企業、逐項目、逐設施、逐安全指標進行檢查,一個環節一個環節認真排查,確保檢查面達到100%,絕不能敷衍了事、留下隱患。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建立長效機制為核心,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和實施治本措施為重點,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確保醫院安全。
二、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六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月報告制度、安全隱患跟蹤督辦制度、安全生產巡查督查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警示制度。
1、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能,提高安全檢查質量和效果,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實行安全檢查制度。
區各醫療衛生單位原則上每個月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少于1次,特別是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節及重大活動前均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各單位主要及分管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親自參加。行政主要負責人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6次,分管負責人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12次,相關科室每周自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檢查要有記錄、有整改、有落實。
2、安全生產月報告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及時了解和掌握本系統安全生產狀況,確保安全檢查制度的有效落實,實行安全生產月報告制度。
各單位要嚴格確保檢查次數和質量,每次開展安全檢查時,要認真、完整地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詳見附件1),月底及時匯總,匯總后填寫《安全生產檢查情況月報表》(詳見附件2),形成本單位安全生產月度檢查情況總結,經主要負責人和檢查人員簽字后,于當月月底報區衛生局安全科。《安全檢查記錄表》、《安全生產檢查情況月報表》和月度總結作為重要檔案保存備案。檢查時各單位也要留下相應的檢查記錄,經檢查人簽字后存檔備案,以便上級部門督查。
3、安全生產巡查督查制度
為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月報告等制度落到實處,實行安全生產巡查督查制度。
1、區衛生局成立安全生產巡查督查組,負責對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等工作進行巡查督查。
2、安全生產巡查督查原則上每2月一次,督促檢查時間為每月上旬。
3、巡查督查內容:查各單位領導對安全生產是否有正確的認識,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責任體系是否落實到位;查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安全隱患整改等制度是否嚴格執行;點科室、重點部門的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以及追查管理上的漏洞等等。
4、安全隱患跟蹤督辦制度
對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將立即下發整改通知書,能當場整改的當場整改。對于不能當場整改的安全隱患,實行安全隱患跟蹤督辦制度。由檢查人下發整改通知書(詳見附件3),并跟蹤整改。整改完成后,檢查人負責簽字驗收,并報局安全科備案。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安全隱患的基本情況;(2)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3)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被檢查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要立即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制訂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5、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各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確保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落到實處,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1、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和責任,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2、對在巡督查過程中發現安全檢查不負責任,不按規定檢查安全生產的,安全隱患跟蹤整改不到位的,出現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失的,將嚴格按照監察部《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法定程序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安全生產警示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實施安全生產警示制度。
對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突出和較多的單位由區衛生局進行安全生產警示。被安全生產警示的單位,必須認真分析原因,立即進行自查自糾,制訂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并在警示書中規定的時間性內將有關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報區衛生局安全科。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