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程序匯總十篇

時間:2022-05-13 12: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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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程序

篇(1)

【關鍵詞】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司法訴訟

【英文關鍵詞】expert's witness launch process;re-construct;Judicial procedure.

【正文】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與偵查控訴機關、審判機關都時常會遇到一些需要科學技術或專業技能來解釋、解讀的問題;只有聘請或指定具有科學技術或專業技能地人士解釋或解讀了那些問題,偵查控訴機關、當事人才能清楚地查明或理解案件事實,法官也唯有在此基礎上才可能正確地審理案件與作出裁決。這種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就是司法鑒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時常遭到當事人的質疑、社會公眾的批評;尤其是對偵查控訴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無約束的決定司法鑒定、由其附屬的司法鑒定機構開展鑒定,以及民事訴訟中的反復鑒定、多頭鑒定所引發的就同一問題的多份司法鑒定結論相互矛盾讓法官頭疼不已。在當前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領域,司法鑒定啟動程序都是一個充滿了爭議與質疑的問題。

一、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司法鑒定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建設,則是隨著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逐步成長起來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我國成為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領域所關注的一個問題,則是在現代法律制度在我國的形成與完善、尤其是1998年以來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改革與完善之宏觀背景下發生的;當事人乃至社會各界對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爭議與猜疑,是伴隨著我國訴訟案件數量的增多、當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社會公眾知情權與社會輿論對司法正義的關注而出現的。

從“湖南黃靜案”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遭遇的難題。分析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最需要的是對司法實踐中因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而引發的所有案件的實證分析;但是,由于種種緣故,本文僅依據那些經過媒體廣泛報道的“湖南黃靜案”這起典型案件作為分析樣本來嘗試述明現行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不足之處。

(一)“湖南黃靜案”簡要案情。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的一位小學女教師黃靜被人發現裸死在床上,警方接到報案后趕到現場進行了調查;由于“死者身上無致命傷”,警方因而作出了“排除他殺,黃靜屬于正常死亡,不予立案”的決定。但是死者黃靜父母對警方所作出的結論不服,在其強烈要求下、在社會輿論影響下,從2003年2月至2004年8月有關機構對黃靜的尸體進行了5次尸檢、6次死亡鑒定,其中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自行決定啟動了三次司法鑒定;后來在當事人委托律師的介入與推動下,一些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如南京醫科大學、中山大學等鑒定機構的法醫專家也參與了該案的司法鑒定;甚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也參與了該案件的司法鑒定。

(二)“湖南黃靜案”中暴露出來的與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有關的問題。在該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先后三次啟動了司法鑒定程序,并組織了湘潭市、湖南省、甚至公安部的法醫專家對黃靜的死因等問題進行了鑒定。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第204號公安法醫鑒定”認定黃靜“因風心病、冠心病急性發作猝死”,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廳第093號公安法醫鑒定”認定黃靜“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2003年6月8日公安部專家閔健雄參與的“湖南省公安廳210號復核鑒定意見書”認定黃靜“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但是公安機關的司法鑒定結論沒能夠獲得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足夠信任。但是在后來的訴訟階段里,在當事人的委托律師的申請下,多家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參與到該案的司法鑒定中來。2003年7月3日南京醫科大學的“第16號書證審查意見”與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學陳玉川教授在“第3029號法醫鑒定”卻都認為“黃靜因風心病、冠心病或者肺梗死猝死的根據不足”而與公安機關的法醫鑒定相互矛盾;2004年3月司法部組織專家擬參與該案件的鑒定;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委托五位專家對黃靜進行第五次尸檢,得出的鑒定結論是:靜生前心臟存在某種程度的潛在性病理性改變,姜俊武以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是引起被鑒定人黃靜死亡的關鍵促發因素。“在湖南黃靜案件的法庭審理中,法官最終采納了”湖南省公安廳210號復核鑒定意見書“作為證據。

(三)從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角度對該案的簡要分析。“湖南黃靜案”由于媒體的介入而成為當年轟動一時的社會事件,從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的角度而言,該案也是一起經典的案例并足以吸引、而且也已經引起了許多的思考;今天我們仍有必要從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角度來考察“湖南黃靜案”。

1.在該案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享有全面而完全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鑒定機構(鑒定人)的挑選權與確定權,而當事人則僅享有司法鑒定程序啟動請求權、不享有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決定權、也不享有對鑒定機構(鑒定人)的挑選權與確定權,這無疑是導致當事人與社會公眾不相信或猜疑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甚至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實上該案件中公安機關的“自偵自鑒”也受到了律師界與學界的批評。

2.在該案的其他訴訟階段,當事人的委托律師聘請了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參與鑒定,但由于檢材等都由偵查機關所保管,從而增加了律師參與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權的成本,這種在客觀上影響了律師使用司法鑒定程序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積極性的現象,從司法制度角度而言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3.該案所暴露出來的“5次尸檢、6次死亡鑒定”問題,這個問題產生的原因與現行司法鑒定管理制度中關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不完善不無相關。為了解決多頭鑒定、反復鑒定、不同的鑒定結論相互沖突的問題,既需要完善司法鑒定的方法與標準,更需要通過對司法鑒定啟動程序進一步改革與完善來解決。

二、關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理論研究領域中的爭議

在當前的司法鑒定制度研究領域,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已經成為許多學者所關注的熱點。在研究方法方面,眾多司法鑒定理論研究領域與實務方面的專家學者都重視對西方國家在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方面成熟理論與有益實踐經驗的學習與借鑒,他們在研究方法上也充分注意到定性研究與理性分析等方法的運用,注重對司法機關、當事人等在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中權利(權力)與義務的合理分配;但是,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依靠理性分析就能解決的問題。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需要從組織行為科學的角度來合理界定司法機關、當事人、委托律師與辯護律師等在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中的權利(權力)與義務,并在使之制度化與原則化的同時也給予一定的靈活性。

(一)當前關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方面的幾種不同學術觀點。關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方面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是職權主義模式(即由司法機關啟動司法鑒定決定權),另一種是當事人主義模式(即由雙方當事人享有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國內學者在如何借鑒西方國家關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方面仍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堅持職權主義模式。這種觀點堅持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與鑒定機構的確定權由司法機構來行使。如中國政法大學張方教授認為,“將委托鑒定權賦予當事人的做法,弊大于利,不應采用”,但是可以“給當事人以司法鑒定申請權;但這種申請是否被司法人員采納,則完全取決于司法人員的自由意志,當事人的申請并不具有任何約束司法人員的效力。”

篇(2)

2、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

3、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4、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5、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篇(3)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我國民事訴訟中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兩種情形,即“當事人申請鑒定”和“法院職權鑒定”。譹訛在實踐中,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法院原則上應當予以準許啟動鑒定程序。在當事人未提出鑒定申請,如果不進行鑒定,就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以最大限度查明案件客觀真實。但由于立法上缺乏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規范以及未明確法院職權鑒定的標準和范圍,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困惑。

一、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概述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訴法)改變了過去完全由法院依照職權啟動的鑒定程序,明確了以當事人申請鑒定為原則,法院職權鑒定是例外的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承擔著舉證責任,當案件事實的認定涉及某些專門性問題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鑒定程序,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證明事實。這種情況下,鑒定程序的啟動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密切相連,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當事人的舉證權,鑒定程序的啟動與否,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訴權。因此,由當事人的申請啟動鑒定程序,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舉證權的一種基本方式,對當事人實現自己的訴權具有很重要意義。從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來看,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其他充分的理由無須進行鑒定外譺訛,法院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均應啟動鑒定程序。但是,在實踐中,也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法官也因缺乏對某一專門性問題的認識而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如果此時因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法院就判決其承擔敗訴風險顯然不符合訴訟正義的實現,鑒定程序的啟動,在保障當事人的舉證權得到充分行使的同時,更注重對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在當事人疏于或放棄行使鑒定程序的啟動權時,法院則有義務為最大限度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實現實體正義,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從新民訴法第七十六的規定來看,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可見,鑒定程序的啟動一方面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訴權,對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保障起著重要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對促進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困境

(一)當事人申請鑒定啟動權缺乏救濟途徑

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將鑒定啟動權賦予了案件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啟動鑒定程序充分參與到民事訴訟中,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原則上也應準許,但實踐中也不排除法院駁回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情形,因為根據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法院申請鑒定,但對于“查明案件事實”的范圍及“專門性問題”的標準,還需要由法官在具體的個案審判中去掌握,而并不是完全以當事人的意志為標準。但是,無救濟即無權利,沒有任何保障的權利恐怕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侵犯。因此,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鑒定程序,但實踐中一旦當事人的申請被法院駁回,那么當事人也只能接受。這樣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啟動權流于形式,當事人的訴權保障缺乏實際操作性。

(二)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標準不明

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條件,即必須是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那么究竟何為“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標準又是什么?法律及司法解釋并無規定。同時,由于我國法官隊伍的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參差不齊,致使在實踐中法官對“專門性問題”的把握不一,法官個人“認為”應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標準也各不相同。最后,由于法官的審查標準不明確,就極有可能造成應予鑒定而沒有鑒定的情形,本應通過鑒定查明的案件事實卻無法查明,導致本應勝訴的一方當事人敗訴,嚴重損害了實體公正。比如,在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約定建筑工程的結款條件是建筑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工程竣工后,發包方并未占有使用,雙方也未對該項工程進行依法鑒定或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承包方和發包方因建筑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提出鑒定申請,法官既可以認為需要鑒定,也可以認為不需要鑒定。如果該建筑工程按照國家規定應符合一定的最低標準要求,法官在沒有鑒定或者經法定部門驗收的情況下,認定該建筑工程質量合格或者不合格,恐怕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案件的實體正義。因為,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是否屬于“專門性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法院“認為需要鑒定”也缺乏統一標準。

(三)鑒定救助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在民事鑒定程序啟動后,應由主張進行鑒定的當事人向鑒定機構交納鑒定費用。譻訛也就是說,申請鑒定的一方需要先行墊付鑒定費用,鑒定單位只有收到了鑒定費用后才會進行鑒定。這樣就有可能出現當事人因經濟原因無力交納鑒定費用而無法啟動鑒定程序的情形。盡管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有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的權利,但對于鑒定費用是否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仍不明確。因此,新民訴法雖然賦予了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但由于當前我國的鑒定救助制度不夠完善,依舊會存在因當事人無力交納鑒定費用而導致當事人無法行使該項權利的困境。

三、我國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完善

(一)賦予當事人進行程序性救濟的權利

新民訴法雖然確立了當事人的鑒定啟動權,確立了當事人申請為主、法院決定為輔的原則,但由于法官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的審查標準并不明確,并且立法上并未要求法官駁回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必須作出解釋。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其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而無相應的救濟程序,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這就無異于間接損害了當事人的訴權。譼訛因此,鑒于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現狀,筆者認為,從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角度出發,防止部分法官因一時主觀意志不當或審查出現誤解而無法啟動鑒定程序,應該為當事人建立相應的程序性救濟機制。據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法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有關規定,法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如經證明有重大的與正當的理由,經上訴法院第一院長批準,對命令進行鑒定的裁判決定得獨立于實體判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法國對鑒定的判決可以獨立于實體提出上訴,我國可以根據自身司法現狀,在立法上明確對于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法院予以駁回的應該做出書面決定并予以解釋,同時對法院否決當事人申請鑒定設置復議程序,當事人對法院的決定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這樣既能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得到救濟,同時也有利于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

(二)明確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標準

由于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中的“專門性問題”并不是一個具體明確的概念,以致于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操作各不相同。從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來看,我國司法鑒定的專業設置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鑒定內容,并參考國際慣例,確定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職業(執業)資格和鑒定業務范圍。具體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鑒定、建筑工程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知識產權鑒定等。但是在訴訟過程中,仍然需要建立一些判斷是否需要鑒定的規則。筆者認為,對于人身傷害的法醫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死因尸檢等有關法醫學方面的專門性問題;、毒物鑒定以及必須借助儀器設備進行的理化鑒定;醫療技術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依法應由法定部門實施的事故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借助特殊專門知識而實際上又能夠鑒定的情形,法官不得自行根據經驗判斷,必須啟動鑒定程序。對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鑒定的事項,法官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生活常識和經驗理性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專門性問題”予以判斷,決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對認為不需要特別的專業知識,或者通過其他證據能夠做出判斷的,不得啟動鑒定程序;對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辨明的,法院應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如對文書的真偽存在爭議的,如果無需專業人士進行鑒定,僅憑一般經驗或者直接用肉眼就能辨別的,就不需要啟動鑒定程序,但對于必須借助專業人士的知識進行鑒定才能得出結論的事項,則必須啟動鑒定程序。對于依法應由當事人同意作為鑒定啟動條件的,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不得啟動鑒定。如對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的事項(傳染病、處女膜的檢查等),法律規定不經當事人允許,不得強制鑒定的,法院不得依職權強制啟動鑒定程序。

篇(4)

1、工程的隱蔽性強。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一般在工程處于工程完成階段或工程使用階段開展。這時往往隱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體結構發生裂縫,產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開外部影響(如沖擊、震動、人為破壞等),其工程內因就有材料質量問題、材料配比問題、施工工藝問題等等。由于鑒定過程中查看的現場往往不是原始狀態,故工程的隱蔽性強,要求我們的司法鑒定人員要有很好的專業分析能力。

2、影響因素復雜。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和個體性所決定的,如設計、施工、材料、自然條件等不一,導致工程因個人特點而有差異,使得鑒定人在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對一些問題的判斷顯得復雜和困難。

3、鑒定結果的重要性。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司法鑒定作為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鑒定結果就顯得尤為重要。建筑工程造價一旦進入司法鑒定程序,其影響往往是很大的,輕者影響工程造價結算的準確性,重者將導致企業倒閉、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如筆者實施的嵊州市公安局委托的《嵊州市煙草大樓建筑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其結果就是嵊州市公安局用來判定有關人員責任的依據。

2 工程司法鑒定的依據

1、招投標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資料。如:招標文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合同及補充協議。這里值得一提的是:筆者在實踐工作中經常碰到工程的中標價非合同價。在一般情況下,投標是邀約,中標是承諾,工程的中標價即為合同價。但由于種種操作不規范性的影響,往往兩者不一。筆者認為,甲乙雙方的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是屬于第一解釋順序的,故合同價的效力高于中標價。司法鑒定人在處理類似工程司法鑒定糾紛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與其他條款有沖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3、工程技術文件及檔案,如設計圖紙、地質資料、施工日記、設計變更聯系單、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開竣工報告、質量等級評價表等。

4、有關部分頒發的相應的建筑定額及法規。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鑒定過程中,對需存檔、對工程造價有影響的司法鑒定依據,必須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復印件,鑒定人必須把復印件與原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在復印件上注明“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簽名)”,主要是考慮防止訴訟當事人偽造證據。

3 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程序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工作的重要證據,因此,工程司法鑒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兩者結合的特點。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基本階段。第一階段以委托和受理為開端,到出具司法鑒定初稿結束。司法鑒定人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依據有效的證據進行專業鑒定計算。第二階段從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開始,到庭審質證后結束。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報告提出疑議,解決工程造價依據的事實問題、計算準確性問題、適用的規范問題,司法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及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的內容,對鑒定報告初稿進行修改,出具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

第一階段具體程序如下:

1、鑒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確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

4、查閱案卷。查閱案卷是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價審計中,結論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鑒定中的工程造價問題都具有特殊性和個別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礎上,才能有正確的思路,明確爭訴的焦點,為鑒定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

5、召開當事人會議,并作好詢問筆錄(若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回避,則重新確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

6、現場勘探、證據調查、這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它直接影響鑒定結果的正確性。對一些在案件上無法真實反映的工程事實,鑒定人必須到現場勘探、調查,并作好相關記錄,可輔之于拍照、錄像等方式。如筆者實施的《溫州市華東電腦設備公司綜合樓和廠房工程造價審核》的司法鑒定中,由于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應業主要求,變更了很多工作內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時補設計變更圖和簽證,而業主方在法庭質證中也認可這一事實。在這種情況下,筆者二赴溫州,除了現場實地測量外,又對其變更部分工作內容拍片和錄像,給本次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審核報告提供事實依據。

7、若鑒定人對鑒定中有質疑問題,向當事人發出詢證函,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8、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費用計取和造價計算。

9、出具司法鑒定初稿。

第二階段具體程序如下:

1、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

2、聽證質疑(當事人提出異議主張及證據并對其進行申辯陳述)。司法鑒定人應全面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異議、反駁申辯理由,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3、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對鑒定初稿進行檢查修改。

篇(5)

學者們根據自身的研究領域構建了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結構的司法鑒定標準體系及模型。沈敏等提出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的總體構架及建設目標、內容及基本原則,對司法鑒定技術標準如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實施體系、保障體系的建設進行了制度設計;徐為霞提出司法鑒定標準體系上部是技術標準和方法標準、下部是基本標準的正三角形結構;鄒明理設計了文書司法鑒定標準的五大體系;李山橋、曾紅彬將司法鑒定標準體系設計為基礎標準體系、管理標準體系、專業標準體系三大模塊;齊金勃等構建了司法會計鑒定標準體系,并提出其具體構成內容。

農業司法鑒定是我國司法鑒定工作的一部分,其與法醫、物證等司法鑒定有極大的區別。在農業司法鑒定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是鑒定程序、鑒定方法、結果分析、鑒定結論的重要依據。我國還未建立系統的農業司法鑒定標準。目前雖己頒布了大量的農業技術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但遠不能適應農業司法鑒定的需要,特別是適用于農業司法鑒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很少,己嚴重影響了農業司法鑒定工作的開展和農業司法鑒定的質量。

本文在農業司法鑒定實踐的基礎上,結合農業司法鑒定的特點(科學性、客觀性、綜合性、群體性、時效性、中立性、協商性、公益性),構建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以及具體鑒定標準。

一、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

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的構建,以《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家標準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活業標準化發展“十三五”規劃》和司法部《“十三五”全國司法行政科技創新規劃》的總體要求為指引,以規范農業司法鑒定活動全過程為基本前提,體現農業司法鑒定各環節的特點、重點及重要性原則。

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農業司法鑒定技術特性,擬將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分為管理標準、程序標準、技術標準、采信標準四個子體系,形成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框架。

其中,管理標準子體系包含農業司法鑒定機構標準、農業司法鑒定人準入標準、農業司法鑒定文書檔案標準、農業司法鑒定環境控制標準、農業司法鑒定質量控制標準等。

鑒定程序標準子體系在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指導下,包含農業資產價值及損失評估鑒定規程、農業生產資料司法鑒定規程、農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規程、農業環境污染司法鑒定規程、農業有害生物司法鑒定規程、農業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規程、設施農業司法鑒定規程等。

鑒定技術標準子體系包含同一性認定類技術標準、種類(屬)認定類技術標準、因果認定類技術標準、程度認定類技術標準、質量認定類技術標準等。

二、我國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具體內容

(一)農業司法鑒定管理標準體系

1.農業司法鑒定機構標準。包括主體資格、執業條件、機構名稱、組織構架、管理制度、資質認證、崗位及人員、辦公場地、實驗室條件、通用儀器設備等。

2.農業司法鑒定人標準。包括鑒定人從業資格標準(學歷、所學專業、從事專業、職稱等)、道德標準、能力標準、職責權限標準等等。要體現農業司法鑒定的綜合性和專業性。

3.農業司法鑒定文書檔案標準。包括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延長鑒定時限告知書、終止鑒定告知書、司法鑒定復核意見、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司法鑒定告知書、鑒定檢驗報告、鑒定過程中的鑒定方法方案、各種調查表、調查詢問筆錄、與法院或委托人的往來信函等。

4.農業司法鑒定環境控制標準。包括實驗室環境控制、室外試驗環境控制、案件調查條件控制、詢問條件控制。

5.農業司法鑒定質量控制標準。包括鑒定程序控制、鑒定人控制、提高鑒定人的法律素養和農業科技水平、鑒定方法控制、選擇標準控制等。

(二)農業司法鑒定程序標準體系

農業司法鑒定程序標準子體系是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不但是實體的保障,同時程序也具有其自身的獨立價值。因此農業司法鑒定程序標準子體系是鑒定結論質量的重要保證。該體系在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指導下,根據不同鑒定對象所需要解決的專門問題形成不同的鑒定規程。

1.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該規范對農業司法鑒定的委托、委托書的要求、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鑒定事項的審查、受理前的現場調研、作出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司法鑒定協議書的要求、鑒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鑒定人負責制度及鑒定人數要求,鑒定事項完成后的復核,鑒定人回避鑒定方案的確定、案情調查方法,完成鑒定的時限、終止鑒定情形、補充鑒定的條件、重新鑒定的情形等作出規定。

2.專門問題鑒定規程。在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指導下,根據不同專門問題的特點,形成農業資產價值及損失評估鑒定規程、農業生產資料司法鑒定規程、農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規程、農業環境污染司法鑒定規程、農業有害生物司法鑒定規程、農業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規程、設施農業司法鑒定規程等。在適用范圍、術語及定義、方法及步驟、鑒材的數量和質量、資料收集和現場調查、鑒材的提取保全和存檔、樣本大小等作出規定。

(三)農業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

按照科學合理、簡明適用的原則,將農業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分為農業司法鑒定專業術語標準、同一性認定類技術標準、種類(屬)認定類技術標準、因果認定類技術標準、程度認定類技術標準、質量認定類技術標準等。

1.農業司法鑒定專業術語類標準。專業術語類標準為專業普遍使用并為制定其他標準、規范或規程的基礎,具有廣泛指導意義。主要包括專業標準體系、專業名詞及術語、縮寫、代號及符號等。

2.同一性認定類技術標準。同一性認定類技術標準對鑒材在不同時間、地點遺留形成的現狀與客體自身是否具有同一性進行檢驗與評斷作出規定。如專利侵權糾紛中技術特征等同認定方法。

3.種類(屬)認定類技術標準。種類(屬)認定類技術標準根據鑒定對象特征特性認定其種類(屬)的檢驗和評斷作出規定。如動植物病原檢測,DNA指紋圖譜技術,植物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

4.因果認定類技術標準。因果認定類技術標準為行為與現狀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作出規定。如農藥(化肥)施用方法和施用量與藥(肥)害田間試驗技術及評斷。

5.程度認定類技術標準。程度認定類技術標準為行為對現狀影響結果的量化分析和評斷作出規定。如肥料效應鑒定田間試驗技術、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農業知識產權損害評估等。

6.質量認定類技術標準。質量認定類技術標準為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的質量量化分析和評斷作出規定。如農產品質量分級、農作物種子真實性和品種純度鑒定等。

(四)農業司法鑒定采納采信標準體系

包括鑒定結論的形成條件,鑒定結論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可靠性、可信度,鑒定結論的可采性及鑒定結論的證明能力等。

三、推進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建設的建議

(一)組建全國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由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主管部門牽頭組建全國司法鑒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下設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技術分會。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技術分會提出本行業標準化發展戰略和工作重點,提出制定、修訂標準項目的建議,組織制定和管理本行業標準,指導標準化工作,開展有關服務。

(二)加強頂層設計,科學構建體系

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是指導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工作的總綱。在建立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時,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突出需求導向,結合當前農業司法鑒定實際發展水平和需求,科學構建符合我國國情、體現農業司法鑒定特點的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

(三)組織開展標準的研究、制訂和修訂工作

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難度大,任務艱巨。要組織相關農業司法鑒定專業機構、農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標準的研究、制訂工作,加速制定步伐。一是擇優支持有基礎的農業司法鑒定機構建設農業司法鑒定標準研究重點實驗室專門從事和開展農業司法鑒定標準研究。二是及時開展對當前急需的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涉及農業環境污染及損害、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有害生物等專門問題的鑒定規程和鑒定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時有計劃地開展農業司法鑒定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三是加快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發展提供支撐條件。

篇(6)

一、現實:風險因素不可忽視

近些年,隨著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機制的不斷完善,司法鑒定工作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現實司法鑒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引起司法鑒定執業風險的隱患,成為司法鑒定業發展的瓶頸,對此,我們不可忽視。

其一,執業環境優化跟不上。一是司法鑒定管理與有關部門、行業互動不夠。一些部門和行業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或體現自身“權威性”的不合理考慮,仍然存在著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的現象,致使現實中無法形成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有的部門內設鑒定機構違背不得面向社會服務的要求;有的部門搞鑒定市場壟斷;有的行業在鑒定使用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部門行使委托權不規范,超越法律另搞一套;等等。這些,削弱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鑒定工作管理的掌控面,影響到司法鑒定工作的有序競爭,也帶來了無法控制的司法鑒定執業風險。二是不正當競爭的影響。隨著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不斷發展,業務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在這種情況下,個別執業風險意識低下和法制觀念淡薄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不是把鑒定質量放在第一位,靠良好的信譽拓展業務,而是單純追求贏利,采取回扣、放寬鑒定等級、降低收費標準等手段拉業務。這些不正當競爭手段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影響到司法鑒定的獨立、客觀、公正性,扭曲了司法鑒定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鑒定業務質量,加大了鑒定執業風險。三是“權”、“錢”、“情”、“惡”的左右。在鑒定實務中,時常受到權力的干涉、金錢的誘惑、情感的擺布、惡勢力的威脅,有的鑒定人經受不住考驗,極易降低或加重鑒定標準,增大了鑒定執業風險。

其二,工作管理力度跟不上。從上級的要求、形勢的需要、群眾的期盼看,司法鑒定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有待進一步增大,關口把關有待進一步從嚴。目前,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機構人員如何實行科學管理研究不深,其責、權、利有機聯系不緊;有的基層司法行政部門與司法鑒定機構在利益上存在著聯系,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因而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現的問題“和稀泥”,處理不嚴;有的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管理不嚴,對業務質量、工作程序等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導致對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的意見執行力度不夠,對審查、受理、回避、鑒定文書出具等關口把關不嚴,必然會大大增加司法鑒定執業風險。

其三,程序制度落實跟不上。重實體輕程序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程序制度不健全或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造成鑒定程序違法。一是兩名或多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鑒定制度落實不夠。有的鑒定意見雖有兩名鑒定人簽名,實則一人鑒定簽名,另一人只是形式上的簽名,違反程序,造成鑒定意見不合法,可能直接造成風險的發生。二是鑒定審批流于形式。不少法醫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并不是業務上的專家,在受理、出具鑒定意見等環節審批中,缺乏專家介入,在業務方面把關不夠,只是履行形式上的手續,造成潛在的風險。三是程序意識不強,不注重按業務流程辦案,帶來一些隱患。由于程序上的違法導致鑒定意見不被采信或誤被采信,造成了鑒定執業風險發生。

其四、人員素質要求跟不上。一是業務素質缺陷。有的鑒定人員不具備與其職業需求相適應的能力,難免有過失或無意誤判的情況出現;有的雖有一定業務理論基礎,但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平時又不注重加強業務學習,業務素質很難保證,鑒定意見難免出現差錯。二是職業道德缺陷。有的對鑒定工作缺乏敬業精神,不謹慎、不嚴謹、不勤勉,不注重客觀檢查;個別甚至不顧能力、水平所限,承擔無力承擔的鑒定事項;有的對一些似乎是細小和微不足道的細節缺乏風險洞察意識;有的以放松鑒定標準滿足委托人要求,追求短期業務量的增加。以上問題加大了鑒定執業風險。

二、探究:存在深層次原因

針對存在的問題,經過慎密思考和認真分析,在主觀和客觀方面從深層次查找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存在六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鑒定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這種有限性造成鑒定能力水平離工作要求還有差距。鑒定經驗是司法鑒定人擁有的一種重要技能,但鑒定經驗是有限的,面對重大、疑難、復雜司法鑒定不一定能適應,也不一定能完全把握,且鑒定經驗也有誤判的時候。

二是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嚴謹認真。鑒定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要求鑒定人員必須有扎實的專業科學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鑒定基本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判斷能力,對鑒定工作高度負責,嚴謹認真,并能做到公正與效益、質量與速度的有機結合。但并不是所有鑒定人員都能達到上述要求,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鑒定工作的開展,影響到鑒定質量。

三是紀律觀念淡化,法制觀念不強。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對有些規矩不是不曉得,就是不按規矩執行。

四是風險意識不強。對案件產生的執業風險大小和防范措施評估判斷不夠。有時只顧眼前,未考慮長遠。

五是團體力量發揮不夠。層層把關不嚴,包括我們的輔助工作也做得不夠。由于存在各自為戰的情形,一個人所犯的錯誤難免被其他人重復,這不僅損害了個人聲譽,而且造成了所在鑒定機構乃至整個行業聲譽的損害。

六是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關系擺得不正。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是以質量求生存,以信譽求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只顧經濟效益。這樣做雖然得到了短期的經濟效益,但從長遠看,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都不理想。

三、未來:在措施上下功夫

在今后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如何規避司法鑒定執業風險,筆者認為要堅持以司法鑒定質量為生命線,不斷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相關工作機制,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

1、以優化執業環境為基礎。只有創優環境,才能更好地落實司法鑒定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司法鑒定執業風險的控制能力。一是充分利用開展大型活動時機,開展司法鑒定工作宣傳,切實提高司法鑒定社會知名度,讓廣大群眾了解司法鑒定的相關內容。同時加強同新聞服務媒體的聯系,通過媒體開展司法鑒定宣傳和司法鑒定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正面典型宣傳。二是進一步協調好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司法鑒定機構發起單位、司法鑒定機構的關系,形成合力抓司法鑒定工作。三是改變被動適應執業環境的局面,主動改善執業環境。要密切執(司)法 機關和案件當事人、法律服務工作者及業務網點與司法鑒定機構聯系,不斷拓展司法鑒定社會影響和業務領域。同時,通過協調,使與司法鑒定有關部門、行業在司法鑒定使用方面規定與司法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及司法鑒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要求保持一致。四是積極營造合法、合理、公平、有序的司法鑒定法制環境,保證司法鑒定工作正常運轉。

2、以提高人員素質為根本。一要強化風險意識教育。要通過開展風險意識教育,使司法鑒定人認識到鑒定風險的廣泛性和危險性,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維護和保持司法鑒定的獨立性,保持職業勝任能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減少鑒定風險。在每一鑒定案件受理之前應當對受理后可能產生的執業風險大小和防范措施作一個基本評估和判斷;在受理疑難案件后,要組織開展分析討論;在案件辦結后,對所辦案件進行總結,并通過建立誠信檔案管理制度,評判鑒定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勤勉盡責,確定辦案人員是否承擔責任和責任大小。二要強化紀律制度。要通過教育司法鑒定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強化工作紀律,加強廉潔修養,促進廉潔辦案。要通過開展警示教育,樹立敬畏意識,使司法鑒定人對事業敬畏、對人民敬畏、對法律敬畏、對慘痛教訓敬畏,常懷敬畏之心,做到關鍵時刻不越雷池一步。四要強化工作責任制。鑒定機構內部要有明確的工作責任制,嚴格執行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要通過落實工作責任制度,嚴格把好審查、受理、回避、協議簽訂、鑒定、文書出具等關口,主要審查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在案件受理方面看用途合不合法,是否違背社會公德,對司法機關委托才能受理的案件必須由司法機關委托才能受理;嚴格按照規范文本簽訂協議,并明確鑒定風險提示;在鑒定中主要解決不嚴謹、不認真問題;出具文書要保證規范,當事人對鑒定意見不清楚的要認真做好解釋工作。五要強化整體能力發揮。要層層把好關口,特別是要抓好案件復核。六要強化落實風險金制度。要通過建立風險金制度,狠抓落實,進一步強化風險意識,增強應對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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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項檢查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按照《行政許可法》、《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及司法部下發的有關司法鑒定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重點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資質條件和執業活動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清退不合格的機構和人員,集中解決和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針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通過這次專項檢查活動,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機構建設,規范司法鑒定執業秩序,進一步提高司法鑒定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牢固樹立“服務大局、執業為民”的理念,自覺維護“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社會形象,推動司法鑒定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能力進一步提高、司法鑒定服務社會的成效進一步顯現。

二、專項檢查活動的內容

此次專項檢查活動的內容主要圍繞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資質和執業活動情況進行。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資質情況:一是司法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為真實的出資人,是否履行鑒定機構的管理職責;二是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住所、資金數額、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三是參加司法鑒定機構能力測評(能力驗證)和認證認可的情況;四是司法鑒定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五是司法鑒定機構每項核定的司法鑒定業務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六是司法鑒定機構的變更、撤銷(注銷)是否依法辦理手續并進行公告;七是司法鑒定的分支機構是否依法經過批準并納入管理范圍。

(二)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活動情況:一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學習貫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情況;二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業務范圍執業;三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歇業是否超過半年,司法鑒定人的身體狀況是否允許繼續執業;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鑒定人員從事司法鑒定的情況;五是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對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投訴電話等群眾應當知悉的事項進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檔案管理制度和執業管理等制度;七是兩年來投訴情況,包括已經查實、未查實的情況和尚未處理的投訴。

三、專項檢查活動的步驟及操作方式

此次專項檢查活動全國的時間安排是4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時間為4月10日至6月25日,按時間要求,我市的活動安排分為對照檢查、處理整改和總結上報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對照檢查(4月10日至5月10日)。5月6日前為各鑒定所自查;7日至10日為市司法局考(抽)查。對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的檢查,采取各所自查,后司法局逐一實地考察的方式進行;對執業活動情況的檢查采用先各所和司法鑒定人自查,市司法局抽查或結合實地考察的方式進行。各所自查報告于5月7日前上報市司法局。自查報告的內容要對照檢查活動的內容順序逐一報告,具體詳實。尤其是對存在的問題及缺項,貫徹落實《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司法鑒定文書范本、鑒定人歇業情況等要明確無誤的上報。

第二階段:處理整改(5月11日至6月10日)

(一)5月11日至5月14日,各所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逐一梳理、認真分析、找準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和整改限期,并形成文字上報市司法局批準。市局將于5月16日前召開各所負責人參加的問題分析專題會。

(二)5月15日至6月4日,檢查活動進入集中解決處理問題、整改補缺時段。

1、對不符合條件的鑒定人員進行及時處理。

2、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和缺差項目要對照《決定》和“兩個管理辦法”以及部、省有關規范性文件要求立即整改,并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3、對于不足三名司法鑒定人的鑒定項目和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暨儀器設備缺項等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要在市司法局批準的整改限期內達標,在已定的限期內仍不能達標的,將及時上報省廳堅決注銷。

4、對于積壓的投訴案件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由鑒定所對所涉案件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及處理意見,市司法局集中清理,依照法律、規章處理,盡快結案。

5、6月5日至10日,市局召開各所負責人參加的處理整改情況通報會,重點在于查找處理整改階段存在的缺項及不足,部署補差補缺工作,會后,將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抽查督查活動,必要時組織“會診”互查。

6、市局在第二階段,選擇適當時機,組織各所負責人赴省內(外)司法鑒定先進單位參觀學習,借他山之石,促進我市司法鑒定建設。

第三階段:總結上報(6月11日至6月20日)。各所應就此次檢查活動開展的基本情況、撰寫書面報告(包括開展活動情況、發現的問題、處理整改的結果、經驗做法、有關建議等)于6月20日前上報市司法局。對整改的落實情況,市司法局將依據所掌握的情況,擬開展專題或全面情況的書面或實地考(抽)查。

四、專項檢查活動的要求

(一)此次檢查活動的時間緊、內容多、任務重,市司法局和各司法鑒定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所法人代表要不間斷地過問進展情況,親自指導和解決問題;所負責人要嚴格按通知要求組織實施,對照檢查內容,逐項落實責任,按質按量按時開展活動和上報書面報告。

(二)各所要結合本所的實情,統籌安排,確保此項活動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把開展專項檢查活動與今年的行風建設、建設和諧社會主題實踐活動和解放思想大討論等有機地結合起來,查糾并舉,推進司法鑒定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

篇(8)

    法院依據鑒定結果作出判定,保障了超超的合法權益。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在犯罪行為發生時精神狀態及行為能力鑒定;還有涉及侵權糾紛的民事案件,侵權行為發生時侵權人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關被害人精神狀態與特發事件的關系,刑、民事案件被(受)害人的心理狀態評估。

    案例:蕭蕭,女,13歲,學生。以往身體健康,無家族精神疾病遺傳史。2001年10月24日,被老師用夾條抽打雙下肢后出現少語、怕上學、常做噩夢,并有自殺傾向,常想起被老師打的情景。2002年2月4日蕭蕭因“壓抑2個月,想死,感壓力大,睡不著,記憶力差”到昆明市某醫院就診,診斷結論是:抑郁障礙。后又到多家醫院就診,均被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和抑郁狀態。至此,蕭蕭的父母決定通過法律討個說法。

    2002年11月21日,受理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研究所對蕭蕭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與外傷的關系及傷殘等級作出鑒定。專家結論:蕭蕭患創傷性應激障礙后抑郁狀態,該病與2001年10月24日被體罰有一定關系。蕭蕭的傷殘等級為10級,屬智力殘缺部分。

    除上述鑒定外,司法鑒定還有家庭暴力傷害專項鑒定和美容損傷鑒定。專業人士指出,家庭暴力受傷害人傷后應去醫院診治,以及時作出傷情檢驗鑒定;美容損傷被鑒定人則應持司法鑒定委托書,攜帶有關病歷和放射學影像資料,持本人有效證件到場。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上面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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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法律規范方面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的訴訟證據制度不完善,對屬于證據之一的鑒定結論的產生,沒有統一的鑒定程序規則,有關司法鑒定的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涉及的法律條文少,且內容抽象,導致同一案件多個鑒定結論的混亂情況時有發生。

三是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方面的原因。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民間團體、個體企業紛紛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積極開展面向社會的服務,這種利益驅動的產物,必然導致鑒定主體魚龍混雜,鑒定質量相去徑庭的結果。

四是不符合科技發展自然規律方面的原因。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依靠科學技術手段解決專門性問題的活動,其基本屬性是科學技術性的,由于種種原因,司法鑒定隊伍的整體業務水平遠遠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高素質的專業人員缺乏。

五是人民法院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機構設置、規格、名稱不統一,司法鑒定工作、機構及人員的定位不明確,司法鑒定技術人員素質、技術裝備參差不齊,無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和行為規范。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和改革司法鑒定工作:

一是增強思想認識。綜觀當前的社會法治環境和審判工作的歷史與現狀,為了確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應該堅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鑒定工作,而且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開創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要在改革創新中求發展。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做好工作:

第一,將司法鑒定管理與服務職能分開,分別設立機構。主要負責司法鑒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司法鑒定的規范、標準,統一管理人民法院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工作。

第二,澄清司法鑒定的概念,盡快建立和完善司法鑒定工作的統一規范,抓緊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和收費標準,修改、補充司法鑒定的各種技術規范和標準,制定切實可行的鑒定人出庭制度。

第三,建立司法鑒定人(法人、自然人)名冊制度,規范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行為,并對其實行定期考核、及時剔除有劣跡者。需要委托或組織司法鑒定時,按照當事人主張與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時,由司法鑒定管理機構主持用隨機的方法從名冊中選定鑒定人。

第四,隊伍建設也要走改革創新之路,要積極探索司法鑒定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的改革,努力營造符合科技工作特點、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發展的機制,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鑒定技術隊伍,全面提高技術人員的政治、業務和道德素質。

三是進一步做好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完善,司法體制的改革必將向縱深發展,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也將全面展開,改革的最終結果,應該是真正建立了適應我國訴訟制度的體制。可以預見,這種體制將充分汲取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司法鑒定體制中的精華,符合我國的國情,是科學的、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司法鑒定體制。其特色應該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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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因鑒定的概述

(一)死因鑒定的概念

死因鑒定,是指采取尸體解剖、切片分析等方法對他人致死原因進行鑒定并作出死因結論的一項專門工作。

我國古代就已經出現了死因鑒定活動。宋代的《洗冤集錄》記述了人體解剖、檢驗尸體、勘察現場、鑒定死傷原因、自殺或謀殺的各種現象、各種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廣泛的內容,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也是人類首次運用文字系統記錄研究死亡原因的成果。但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死因鑒定制度,死因鑒定只是被當作法醫鑒定的一部分。在確定人體死亡后,法醫須鑒定以下主要內容:①死者的來源;②死因;③死亡時間;④死亡經過;⑤死亡性質的判定;⑥尸體及現場上遺留物的鑒定;⑦一些特殊鑒定。其中,明確死因的鑒定通常需要對尸體進行詳細剖驗,往往須經專門檢查如病理組織學、毒物分析、生物化學測定甚至放射測定等后才能作出死因鑒定。

(二)死因鑒定的特點

死司法鑒定具有鑒定人的專業性、鑒定對象的特定性、和鑒定結論的法定性的特點。鑒定人的專業性要求死亡原因鑒定人需要具備法醫臨床學、法醫病理學、醫學病理學等多方面知識,需具有豐富的法醫臨床學、法醫病理學經驗。鑒定對象的特定性,是指死因鑒定所面對的是已經失去生命的尸體,而尸體是有保存期限的。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尸檢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最遲為55小時,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因此,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尸體完整保存的一般期限是7日,超過這個期限,則要采取特殊手段。鑒定結論的法定性,是指死因鑒定結論是由法定鑒定部門的法定鑒定人員,依照司法鑒定程序對訴訟涉及的事實進行鑒別和判斷后所提供的,符合法律要求。

二、中國死因鑒定程序啟動權的現狀及弊端

(一)中國死因鑒定程序啟動權的現狀

死因鑒定啟動權就是決定鑒定程序開始的權利。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刑事訴訟模式、司法鑒定的管理體制、鑒定人制度以及對鑒定結果性質的認定,共同決定了死因鑒定啟動制度。大陸法系國家是司法官啟動模式,是由司法官掌握刑事司法鑒定啟動權的一種啟動模式,鑒定人被認為是法官的輔助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官職權主義色彩比較濃厚,因此,是否需要進行鑒定當然由法官來決定。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是當事人啟動模式,在刑事司法鑒定啟動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平等享有、自主決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且自主選任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一種啟動模式,鑒定人被界定為證人,因此,決定是否啟動實施死因司法鑒定也屬當事人的權限,故控辯雙方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平等的啟動鑒定程序方面的權限。

中國死因鑒定屬于單一的司法機關啟動模式。按照我國現行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檢、法機關均可依職權自主啟動刑事司法鑒定,不需經當事人的申請。因此,我國目前采用的鑒定啟動模式與大陸法系類似,但是在鑒定程序的啟動中發揮職權作用的主體除了法官之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申請人的鑒定申請并不必然地啟動鑒定程序,其決定權在司法機關。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實施人員、實施內容、實施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由司法機關決定。這是一種典型的單一的由司法機關啟動制度。

(二)中國死因鑒定程序啟動權的弊端

在刑事訴訟中,完全由司法機關決定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的單一的啟動制度,其主要弊端在于:(1)導致司法機關權力濫用。由于死因鑒定結論對判決結果有著決定性影響,司法機關決定了是否進行鑒定,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不會一定啟動鑒定程序,為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提供便利之門。(2)違反了司法平等的原則。一方面,公安、檢察機關都有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將該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一種證據材料提交法院;另一方面,立法卻并未賦予當事人鑒定程序的獨立啟動權,不利于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有悖于控辯平等的原則。(3)致使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機關壟斷司法死因鑒定的啟動權,加諸相關立法和實務操作規范卻不完善,形成了訴訟參與人、家屬以及社會對鑒定結果的懷疑和對抗,進而使建立在鑒定結論之上裁決的司法權威喪失。

三、完善我國死因鑒定程序啟動權的配置

對于我國死因鑒定程序啟動權的配置,理論界存在幾種觀點,有的主張建立英美的完全的當事人啟動模式,他們認為鑒定程序可以由控辯雙方來啟動。法律不應排除當事人自己選擇鑒定的權利,賦予當事人啟動權增強控辯雙方對鑒定程序的參與能力,明確規定法院對于控辯雙方的鑒定申請,只要符合程序性要件,法院就應當批準,不得對控辯雙方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有的主張建公安司法機關啟動為主,當事人申請啟動為輔的啟動制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啟動鑒定程序的標準等流程細節;還有的學者主張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啟動制度應改革為裁判官備案下的當事人啟動制,即實行初始鑒定的啟動與舉證責任承擔相一致的當事人啟動原則和重新鑒定的啟動與證據材料審查責任承擔相一致的裁判官啟動原則相結合的制度。在通常情況下,司法鑒定啟動權由當事人享有,是否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如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裁判官只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行使鑒定啟動權或者濫用鑒定啟動權的情況下,才行使其鑒定啟動權。

完善死因鑒定程序啟動權的配置主要是指打破司法機關壟斷鑒定啟動的局面,賦予當事人死因鑒定程序的啟動權。一方面司法機關應該具有死因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司法機關可以依職權啟動鑒定,只要案件符合強制鑒定的條件,司法機關有義務依職權自行啟動鑒定,不須被告人申請;另一方面也應賦予當事人死因鑒定程序的啟動權,當事人可以申請啟動鑒定,是指須經當事人提出申請,但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符合法定強制鑒定條件的申請,則司法機關必須開啟鑒定程序。“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在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貫徹程序參與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享有與公安司法機關同等的刑事司法鑒定啟動權,進而確保公正的實現。

【參考文獻】

[1]顧靜薇,郭振. 我國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改革與完善[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7):90-94.

[2]西閥.論死因鑒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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