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制度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04 03: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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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制度

篇(1)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各種通訊工具包括電話總機、電話分機、直線電話、傳真機、移動電話以及為員工配備的電子郵箱等。

第三條:公司的各種通訊工具主要是作為方便與外界溝通、方便開展業務,公司不提倡員工利用公司的通訊工具進行私人用途。

第四條:電話總機的管理

電話總機由行政部的前臺人員負責值守,所有外線電話均需由前臺人員負責接轉。前臺人員的接聽電話必須使用標準用語。標準用語如下:

接聽外線電話時,應說“您好!迎海集團,請問您找哪位?”;

當對方告訴分機號碼時,應說“請稍等!”;

如果分機占線時,應說“對不起,電話占線,請您稍后再打過來”

前臺人員接聽內線電話時,應說“您好,前臺”。

第五條:電話分機的管理

公司根據員工工作需要和電話分機的資源情況,為每一位員工提供一部電話分機。

員工應電話分機鈴響三聲內接聽,接聽業務電話應簡潔明了,接聽電話時應使用統一禮貌用語“您好,×××(員工姓名)”。講電話時聲音不可太大,以免影響他人。

電話分機一般不開通長途直撥功能,總監級以下員工因為工作實際需要而開通長途直撥功能的,須提出書面報告,經部門經理初審、主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總裁批準后方可開通。

篇(2)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文物的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文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文管委)負責本市文物經營的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海關、工商、物價、稅務、商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文物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許可制度)

本市對文物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市文管委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經營許可證)

需要從事文物經營的,應當向市文管委申領《文物經營許可證》。《文物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類。

甲類《文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為國家規定可以經營的各個時期的文物;乙類《文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為國家規定可以經營的1911年以后的文物,但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除外。

第六條(文物經營條件)

申請甲類《文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頒發的《文物經營資格證》的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是取得文博系列中級職稱或者具有與文物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人員;

(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規定面積的營業場所。

申請乙類《文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

列條件:

(一)有1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頒發的《文物經營資格證》的從業人員;

(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規定面積的營業場所。

第七條(文物交易市場的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文物交易市場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企業;

(二)有固定的與交易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地;

(三)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頒發的《文物經營資格證》的管理人員。

第八條(文物拍賣、典當企業的條件)

拍賣、典當的企業在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從事文物拍賣、典當前,其從業人員應當經市文管委考核,并取得《文物經營資格證》。其中,經營文物拍賣企業應當具有3名以上持有《文物經營資格證》的從業人員;經營文物典當企業應當具有1名以上持有《文物經營資格證》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申請經營文物提供的材料)

申請《文物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經營申請登記表,內容由市文管委規定;

(二)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營業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備案登記證明。

第十條(申請設立文物交易市場提供的材料)

申請設立文物交易市場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交易市場申請登記表,內容由市文管委規定;

(二)申請人的證明文件;

(三)經營場地的證明材料;

(四)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文物交易市場的章程。

第十一條(審批程序)

市文管委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文物經營許可證》或者文物交易市場批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文物經營許可證》或者文物交易市場批準文件,向所在地區、縣公安部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然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第十二條(變更與終止)

文物經營者變更《文物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的,應當經

市文管委審核批準后,到所在地區、縣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文物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的,應當到所在地區、縣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市文管委備案。

文物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市文管委、所在地區、縣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向市文管委繳回《文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亮證經營)

文物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文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文物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文物;文物經營禁止轉承包。

文物經營者應當按照《文物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

營活動,禁止超越范圍經營。

第十五條(文物銷售要求)

文物經營者在銷售文物時,應當真實提供文物的名稱、年代、瑕疵等基本情況。

第十六條(文物收購、寄售、典當的要求)

文物經營者在收購或者接受寄售、典當文物時,應當要求出售、寄售、典當者出示單位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并予以登記。

典當文物成為死當物品時,應當經市文管委鑒定、許可后,方可處理。

前款所稱的死當物品是指,依法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典當期滿后,典當者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當物。

第十七條(交易市場要求)

文物交易市場應當建立場所內部管理制度,負責對入場經營者的管理;禁止無《文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進入交易場所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文物拍賣要求)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公告日15日前,其中拍賣的文物在500件以上的,應當在拍賣公告日30日前,向市文管委報送《文物拍賣標的申請鑒定表》和《文物拍賣標的申請鑒定清冊》,經市文管委鑒定、許可后,文物方可拍賣。

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的收購、銷售活動。

第十九條(經營允許出境文物的要求)

取得甲類《文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印制文物古籍外銷統一發票。銷售允許出境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國家指定的文物出境鑒定機構鑒定、許可,并鈐蓋允許出境的標識后,方可銷售。銷售、拍賣沒有鈐蓋允許出境標識的文物,文物銷售者或者拍賣人應當在銷售或者拍賣前向購買者或者買受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所購或者所拍得的文物可以或者不可以出境;

(二)可以出境的文物需要出境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國家指定的文物出境鑒定機構辦理出境鑒定、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優先收購權)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征集文物藏品時需要行使優先收購權的,應當經市文管委審核批準。文物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供應。

第二十一條(無館藏價值文物的處理)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保存的文物中,屬于無館藏價值需要處理的,應當經市文管委審核批準后,進行公開出售或者拍賣。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接受捐贈的文物不得擅自處理;特殊情況需要處理的,應當由受贈單位組織專家鑒定、論證后,報市文管委審核批準,但捐贈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許可證年審)

《文物經營許可證》每年驗審一次。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處罰)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管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者未真實提供文物的名稱、年代、瑕疵等基本情況的;

2、典當的文物形成死當物品后,未經市文管委鑒定、許可,典當企業自行處理的;

3、文物經營轉承包的。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經批準處理無館藏價值文物的,由市文管委給予警告,責令其追回處理的文物,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由其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文物經營者未經年審的,市文管委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年審的或者年審不合格而繼續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由市文管委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強制鑒定)

拍賣人拍賣的文物未經鑒定、許可的,市文管委可以對拍賣的文物進行強制鑒定,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市文管委在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收集證據時,可以對涉嫌違法經營的文物進行強制鑒定,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第二十五條(依法罰沒財物的處理)

罰沒款按規定上繳國庫。依法沒收的文物,經鑒定符合國家規定館藏標準的,無償移交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不符合國家規定館藏標準的,由市文管委指定的拍賣企業拍賣,所得款項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市文管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不可移動文物的適用)

不可移動文物的經營及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篇(3)

第三條合肥市商務局負責全市豆制品市場管理的領導、協調工作,商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規劃、物價、公安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各自權限對豆制品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豆制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辦理環保、衛生許可、工商登記等手續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合肥市商務局根據全市豆制品市場需求和加工生產能力,規劃確定若干豆制品生產基地;鼓勵社會投資興建符合要求的豆制品生產基地。

豆制品生產者原則上應當進入豆制品生產基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豆制品生產者應采用合格原料,保證生產過程中的衛生條件,確保產品質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鼓勵不斷改進豆制品生產工藝。

第七條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豆制品生產經營活動。

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條豆制品經營者和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向已取得合法資格的生產者、經營者采購豆制品,并取得進貨憑證,進貨憑證應當載明產品名稱、成分、價格、數量,并加蓋生產者印章。

第九條進入市場銷售的豆制品應當為已取得合法資格的豆制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非法生產的豆制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市場內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

第十條定型包裝的豆制品的產品標識應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標簽標準的要求;銷售散裝豆制品應當有銷售標簽,標明豆制品名稱、價格和生產者名稱。

第十一條對非法生產經營豆制品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篇(4)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凇?/p>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

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標準,由發證機關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標準及其現場檢查項目制定,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發證機關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篇(5)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交易等活動的行為。

專門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節目制作的機構,其設立及經營活動根據《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的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管理、指導、監督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國家鼓勵境內社會組織、企事業機構(不含在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

第二章節目制作經營業務許可

第六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資金和工作場所,其中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三)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四)主要人員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2、主要管理人員(不少于三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證明等材料。

(五)注冊資金或驗資證明;

(六)辦公場地證明;

(七)企事業單位執照或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核準件。

第八條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報廣電總局審批;其他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審批機關應在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應為申請機構核發《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對不批準的,應向申請機構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做出批準或不批準決定之日起的一周內,將審批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兩年。

第九條經批準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或業務增項手續。

第十條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分支機構的,須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并向原審批機關備案;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無須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電視劇制作許可

第十二條電視劇由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地市級(含)以上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和持有《攝制電影許可證》的電影制片機構制作,但須事先另行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

第十三條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分為《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兩種,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

《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僅限于該證所標明的劇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過180日。特殊情況下經發證機關批準后,可適當延期。

《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有效期限為兩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持證機構制作的所有電視劇均有效。

第十四條《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其中,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直接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其他機構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申請機構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申領登記表》;

(三)廣電總局題材規劃立項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編劇授權書;

(五)申請機構與制片人、導演、攝像、主要演員等主創人員和合作機構(投資機構)等簽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書復印件。其中,如聘請境外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還需提供廣電總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六)《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電視臺、電影制片機構的相應資質證明;

(七)持證機構出具的制作資金落實證明。

第十六條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核發《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后的一周內將核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電視劇制作機構在連續兩年內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單本劇或三部以上連續劇(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廣電總局申請《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資格。

第十八條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申請機構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申請表;

(三)最近兩年申領的《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復印件);

(四)最近兩年持《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制作完成的電視劇目錄及相應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有效期屆滿后,持證機構申請延期的,如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且無違規紀錄的,準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條境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按有關規定向廣電總局申報。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條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應嚴格按照許可證核準的制作經營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廣播電視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節目只能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其他已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不得制作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禁止制作經營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三條制作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視劇、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等廣播電視節目,須按照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發行、播放電視劇、動畫片等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相應的發行許可。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制作的和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動畫片。

第二十六條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轉讓、出售和偽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載明的制作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載明的制作機構名稱、劇名、集數等發生變更,持證機構應報原發證機關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終止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的,應在一周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的核況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罰則

篇(6)

秀水街市場是北京最有影響的國際旅游購物市場,商標權保護問題突出。分局采取打擊防范和引導提升相結合,不斷強化市場主辦單位保護知識產權意識,促使企業轉變經營理念,力推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使秀水街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得以加強。

1,實施商標授權,打造“品牌秀水”

為迎接2008年北京奧運會,全面提升秀水形象,分局和秀水街市場管理公司決定共同打造“品牌秀水”。

打造“品牌秀水”,就必須全力推進商標授權經營,弘揚民族品牌,引進中華老字號和中國當代馳名商標,引入國際知名品牌,將秀水市場打造成為一個品牌市場。

為此,分局通過清理清退涉假商戶,調整整合業態形式,形成了以中華老字號(包括謙祥益、內聯升、盛錫福)為主要特色的中華絲綢一條街和精品走廊,為進一步推行商標授權經營提供了經驗和示范。

2,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基金”

商標授權經營的推行,必然涉及商戶經營模式的調整和轉型,亟須資金支持和扶助。為此,秀水街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基金”,對按商標授權經營要求調整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的商戶給予租金減免,并為知名品牌進入秀水提供信譽擔保,全力推進商標授權經營工作。

3,與國際知名品牌公司簽署《諒解備忘錄》

2006年6月7日,在中國商務部和歐盟高級官員的見證下,秀水街與歐盟20余家國際品牌代表簽署了《關于加強市場管理及時有效制止售假行為的諒解備忘錄》,其內容主要是雙方確定了“二步處理”原則,即市場對第一次被發現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經營者,予以停業整頓:對第二次被發現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經營者,終止租賃合同;同時,建立有效保障機制,并協助聯合維權企業追究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4,匯編《市場管理規范》

在實施商標授權實踐中,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制定了進貨備案登記制、日常巡檢制、導購違規記分卡制、黃牌警告制和獎勵政策。分局將這些內容進行系統整理歸納。并上升到理論高度,匯編成《市場管理規范》,可供國內同類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借鑒。

二、建立商標數據庫。完善商標授權經營制度

為了更好推行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落實項目管理目標,分局總結團結湖轄區的經驗,進一步建立以“一個核心,四項制度”為內容的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

一個核心:

指導市場主辦單位進行商標數據收集,建立所、市場兩級商標數據庫,形成以商標數據庫為核心的商標授權經營制度。

為實時掌握商標授權經營動態。我們為每個市場建立一個商標數據庫,把市場內商標信息全部錄入微機。對市場商標工作實施量化管理,截止到2006年10月底共收集商標數據7110條。數據庫由市場情況統計表、注冊商標統計表、未注冊商標統計表、商標統計表、重點監控商戶統計表五部分組成。

商標授權經營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經營者對其經銷的帶有商標的商品來源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市場主辦單位要在市場內實行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完善市場自律體系,積極引導商戶走“品牌”經營之路。要從調整商品結構人手,疏通渠道,積極引進在國際和國內有競爭力的品牌,將假冒品牌、“傍”名牌、信譽差的商品清退出市場,提高市場競爭力。

四項制度:

1,市場商標數據實時分析制度

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化,商標數量也呈現快速增長之勢。為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依托商標層級流轉監管機制,利用商標數據庫強大的統計功能,對不同市場做出針對性分析,從而快速準確地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更多地投在被侵犯風險系數高的商標上,從而震懾潛在違法者。商標層級的標準是商標的風險系數,該系數可以通過對商標數據庫進行數量分析來導出。

2,數據交換與信息通報制度

該制度幫助T商部門對市場商標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發現問題時能及時與商標權利人及商標人取得聯系,實時地做出行政指導:促進經營者、市場主辦單位、商標權利人之間的交流與互動,為三方搭建工商服務平臺:定期對商標授權工作開展培訓,請轄區內示范店介紹經驗。積極幫助質量好、信譽高的未注冊商標注冊,讓質量好、信譽高的商標受到更全面地保護,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市場良性競爭。

由于商戶變更或季節性換貨等原因,商標數據庫內的數據容易滯后于當時的具體情況。因此。我們特別注重數據信息的實時更新,要求市場主辦單位必須將商標變更情況統計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每周向工商所報送市場商標變更情況統計表,工商所每月匯總。工商所市場外勤在日常巡查中也要將商標變更情況列入工作內容。將巡查中所獲得的信息及時錄入數據庫。

3,以商標權流轉層級為依托的商標分類監管制度

根據商標權流轉的不同途徑,分局制定了相應的監管要求。對于注冊商標采取以商標權流轉方式為依據的自有品牌、品牌、多級品牌、進口品牌實施層級監管,經營者對每一類品牌商品來源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對于未注冊商標以國內品牌和進口品牌為劃分標準實施單獨監管。這種模式能夠使市場主辦單位在日常管理中更有效地將侵權商品清理出市場,能夠幫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及時、準確地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4,以戶管標、以標管貨的日常監管制度

篇(7)

成片開發應確定明確的開發目標,應有明確意向的利用開發后土地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開發的項目,應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成片開發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

使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綜合開發投資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包括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員會,下同)審批權限內的成片開發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使用耕地超過一千畝、其他土地超過二千畝,或者綜合開發投資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成片開發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核和綜合平衡后,由國務院審批。

第四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成立從事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

開發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國家鼓勵國營企業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開發企業。

第五條開發企業應依法取得開發區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開發區域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向開發企業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合理確定地塊范圍、用途、年限、出讓金和其他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報經批準。

第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其地下資源和埋藏物仍屬于國家所有。如需開發利用,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管理。

第七條開發企業應編制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規定開發建設的總目標和分期目標,實施開發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等。

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審批機關應就有關公用設施建設和經營,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協調。

第八條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

開發區域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

第九條開發企業必須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達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后,方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未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開發企業和其他企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應依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辦理。

第十條開發企業可以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舉辦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成立。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國家鼓勵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第十一條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以經營開發區域內的供電、供水、供熱等業務,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者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開發區域接引區域外水、電等資源的,應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

第十三條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的,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

第十四條開發區域內不得從事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

第十五條以舉辦出口加工企業為主的開發區域,需要在進出口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應報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篇(8)

“有‘令’則行,有‘禁’則止,是最強執行力將制度化建設執行到底的保障!

“有情的領導,無情的管理,絕情的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化管理的鐵律!

但縱觀美容院管理現狀,卻在制度管理上存在著太多太多的問題,甚至有些美容院根本無制度管理可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在美容院比比皆是。

實施“人員管理制度化”,是露莎琳娜實現“美容院經營管理十一化”的根本保障。

談到美容院人員管理制度化,容易被人狹義地誤解為“嚴厲的處罰制度”,仿佛只有處罰或者懲罰才可以稱為制度。這是個非常大的誤解。

在露莎琳美容美體連鎖機構中,制度的范圍是很廣的。有指導員工正確行為標準的《規范制度》,也有設計員工生涯規劃的《晉升制度》,還有鼓勵員工積極上進的《獎勵制度》,以及對違規行為嚴厲懲罰的《處罰制度》。

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設立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而是規范。

制度是要告訴員工,應該怎樣做,怎樣做是對的,遵守制度的好處有哪些,同時也告訴員工,不應該怎樣做,什么樣的行為是不正確的,違反制度的壞處是什么!這就是在倡導和引導員工積極向上,去做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要犯不應該犯的低級錯誤。在眾多的制度中,處罰制度僅僅是非常小的部分,美容院在實施“人員管理制度化”的時候,不要只把目光盯在“如何罰人”上面。

我把露莎琳娜所設立的制度分享給大家,請仔細閱讀和揣摩,相信你能悟出很多道理。

露莎琳娜制度集錦

露莎琳娜規范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技術考核制度》、

《營業部統計及報告制度》、《顧客預約責任制》、

《電話接聽規范化制度》、《接待首問責任制》、

《薪金制度》、《財務制度》、《貨品管理制度》、

《消耗品管理制度》、《分擔區衛生責任制》、

《公共區衛生清潔及定時檢查制度》、

《商業信息保密制度》、

《儀器使用、保養、維修管理制度》、

《房屋及設備維護及維修制度》、《員工宿舍安全制度》。

露莎琳娜晉升制度:

《美容師級別晉升制度》、《中層干部職位晉升制度》、

《破格晉升制度》、《崗位輪換制度》

露莎琳娜獎勵制度:

《年底雙薪獎勵制度》、《旅游獎勵制度》、《帶薪休假制度》、

《進修深造獎勵制度》、《優秀員工獎勵制度(月度)》、

《優秀團隊獎勵制度(月度、年度)》、《優秀建議獎勵制度》

露莎琳娜處罰制度:

《行政違規處罰制度》、《錯誤行為買單買斷制度 ―― 寶貝計劃》、《干部失職處罰制度》、《級別下調制度》、《團隊罰分制度》。

我在美容院老板的培訓課程中,會專門講到“規范制度”應該如何制定,制定的依據是什么,哪些規范制度在你的美容院里必須立即實施;也會講到“晉升制度”和“獎勵制度”怎樣設計會既合理又誘人,既起到很強的激勵作用,支出的成本又不會過高過大;還會講到如何恰當地運用“處罰制度”獎勤罰懶,如何使〖處罰制度〗產生“爐火效應”和“刻痕效應”。

那么,怎樣才能保證“人員管理制度化”等“美容院經營管理十一化”能腳踏實地地在美容院里生根發芽、開花結果呢,如何才能使美容院管理真正走上企業化管理的軌道呢?

露莎琳娜美容顧問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職業店長駐店”三個月的方法,對店務管理進行通盤整合,手把手地教會每一個細節,反復講解,強化訓練。即:設定目標,提出要求,給出標準,強化訓練,最終達成目標!

在引進這個管理系統之前,請先對照以下問題,客觀地進行自我檢測:

在這21項自檢中,你得了幾個“是”,幾個“否”?

如果你得到了5個“是”,你的美容院已經存在管理危機了;

如果你得到10個“是”,那你就應該考慮:你的美容院如何引進“人員管理制度化”了!

篇(9)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并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準;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若協議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并經其同意。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三條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取消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或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的,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對其授權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篇(10)

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四條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五條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第六條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第七條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九條合營企業應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條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托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

合營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后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它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鼓勵外國合營者將可匯出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正當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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