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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第二條中關于“企業”的范圍的概念闡述為“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未包含“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所有制形式。
(二)結算起點過低
《條例》第五條第八款規定“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即支付1000元以上現金就要履行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24年過去了,物價指數、經濟水平和貨幣形勢等和當時相比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而1000元的結算起點已經不符合現實情況。這一現實情況給一些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支付現金管理過程中,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如果執行《現金管理條例》,這樣難免會延誤辦事效率,給現金管理帶來困難,為此,一些單位就沒有完全履行或應付履行《現金管理條例》。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監督過程中,也不便操作。這就導致在現實中,執行單位不便執行,監督單位不好監督。
(三)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監督管理不到位
《條例》中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開戶銀行對單位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坐支現金額度的審批等,但在目前情形下很難操作。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銀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在這種環境下,開戶銀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開戶單位不敢檢查,發現問題更不敢處罰;在執行大額現金支付管理制度時,一些開戶銀行流于形式,沒有落實專人負責,賬表記錄不完整,少登、漏登或有意不登情況時有發生。更有甚者,有些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支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根本不把關,不審查,不登記,敞開放行。
(四)對于大額現金缺乏有效管理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大額提取現金,從事偷稅漏稅、洗錢、販毒、行賄、詐騙、攜款潛逃等犯罪活動。由于《條例》的滯后,在引導轉賬結算、減少現金使用、監管大額提現行為、防止利用現金交易進行洗錢風險等方面尚未加以規定,導致一些金融犯罪活動脫控。目前,多數金融機構對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控采用手工操作方式,尚未建立大額現金支付數據庫和實時監測系統,很難掌握開戶單位在本系統,特別是本轄區的大額現金支取情況,增加了反洗錢、防風險工作的難度。
(五)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實施處罰權利難以實現
《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及《細則》第二十條中要求,開戶單位若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但由于《條例》中規定的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實施處罰權利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實施庫存現金監督管理缺乏現實基礎。
(六)《條例》未對現金替代性金融工具加以規定
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個人支票、個人本票、網上銀行、個人結算賬戶等結算工具的推出和普及,可以替代現金的結算功能。但由于但《條例》及《細則》未及時進行修訂,未對這些新型結算工具的使用和管理加以規定,導致假借名目支取現金挪作他用的現象難以監管。
二、現金管理制度的現狀述評
(一)國內研究現狀述評
目前我國現金管理基本規章制度仍是執行1988年10月1日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條例》及人民銀行制定的實施細則,《現金管理條例》及人民銀行制定的實施細則的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四年了,對鼓勵開戶單位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限制使用現金支付工具發揮了一定作用,對維護全國支付清算秩序、金融秩序和征稅秩序有正面影響。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現金管理的思路、重點、模式、措施已經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現金管理制度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馮卓茹(1995年)從六個方面提出了改革現金管理制度措施。簡錦恩(2004年)認為現金管理制度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遷,現金管理制度蘊含著變遷的契機。丁平、孫巖(2004年)分析了現行現金管理制度的缺陷:現行現金管理制度在監管對象上產生了空檔;商品流通的發展、交易行為的復雜化都對現行現金管理制度形成了較大沖擊;以銀行信用卡為代表的新型電子貨幣興起,對現行現金管理的監管手段提出了挑戰;銀行經營機制的轉換也對現行現金管理制度形成了沖擊。叢春琦(2006年)分析了現金管理在制度建設、結算渠道、金融機構經營方式、制度落實、監控手段、信息滯后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現金管理制度進行改革的建議。師自國(2010年)從保證市場的公正性、效率性和維護誠信的市場體系的角度,論述了加強現金管理的必要性,闡述了現金交易的軌跡隱匿性概念及其社會危害性,并從現金管理的主體、對象、目標、內容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現金管理制度。姜志勤、李江峰(2012年)分析行政事業單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主要表現形式,得出結論,應及時修改現金管理制度有關法規條款。國內研究表明,現金管理制度和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使現金管理工作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中,會對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的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以及保持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形成較大的沖擊。因此,亟待加強和完善法規,盡快修改《現金管理條例》,從法律、法規上來重新確定人民銀行在現金管理中的地位、職責、權利和義務,避免人民銀行在現金管理中唱獨角戲,使現金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軌道,使企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都能認識到現金管理的重要性,自覺維護企業各項支付結算法律法規。
(二)國外研究現狀述評
美國現金管理制度,以規范現金存取及現金交易為出發點,由此培育出美國公民非現金結算交易的生活習慣,為完善我國現金管理制度提供了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借鑒。在美國,現金管理的職能由聯儲及財政部下屬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國稅局、雕刻與印刷局(BEP)和造幣廠(USMint)共同完成,并沒有一個單獨的機構來管理現金。在法律制度方面,美國沒有專門的控制現金流通,鼓勵轉賬結算的法律法規。聯儲頒布的某些規范支票和電子支付的法律法規使得轉賬結算變得更加安全、高效和成本低廉,對轉賬結算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如今,美國已建成以《聯邦儲備法》為核心的一整套的現金管理系統,包括聯儲Q法則、《21世紀支票清算法案》、《銀行保密法》、《國稅法》、《2001年消除國際洗錢與反恐法》等。美國制定嚴格的現金管理制度,有效的防止了洗錢等金融犯罪,并且對行賄等犯罪也起到了抑制作用。張浩(2009年),分析了美國現金管理法律制度框架,介紹了美國目前規范現金存取和現金交易的相關法律制度,為完善我國現金管理法律法規提供了成熟市場國家的經驗借鑒。盧靜(2011年)發現美國現金管理制度,以規范現金存取及現金交易為出發點,由此培育出美國公民非現金結算交易的生活習慣,為完善我國現金管理制度提供了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借鑒。國外研究表明,我國由于缺乏類似美國這種嚴密的監管體系,國內一些政府官員能夠收受上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現金賄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國現金提取的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體系作用無法發揮造成的。由此可見,重新構建我國現金管理體系非常必要。
三、現行技術條件下現金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一)現行支付結算系統的完善為現金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技術條件
近年來,銀行積極疏通支付結算渠道,改善金融服務環境,促進了經濟發展。從技術發展實際來看,我國支付結算系統已逐步完善,銀行柜面轉帳、網上支付、手機支付等支付手段基本能滿足人們日常交易結算需要,減少現金使用,基本不存在技術障礙,現行支付結算系統的完善為現金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技術條件。比如,理論上說,無論單位與個人,1000元以上的交易通過轉帳完成與無技術問題。
(二)逐步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實現現金管理制度改革必要條件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單位為了加強內部管理,實施的一系列規章制度。該制度管理的主要對象是單位的管理層和基層員工,通過制度規范單位員工的行為。內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規范企事業單位中工作人員的行為,使其遵循規章制度辦事,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比如財務的工作,只有進行規范化的管理才能保護財產安全。有利于加強監督,管理層對基層的監督,讓這種監督有章可循,明確責任和義務。有利于將企事業單位的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系統化的管理模式,實現企事業單位中財務管理的優化。逐步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為現金管理制度改革鋪平道路。
四、現行技術條件下現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宣傳支付結算知識,轉變人們的思想觀念
目前,從技術發展實際來看,我國支付結算系統已逐步完善,減少現金使用,基本不存在技術障礙,事實上障礙來自人們的思想觀念!是舊的觀念在作怪,一是不習慣于對新技術、新的支付手段的運用;二是好象只有手持現金才是真的擁有財富。為此,各金融機構應加大支付結算業務宣傳力度,提高金融服務意識,普及結算知識,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支付結算系統的方便性、安全性和快捷性,推動支付結算業務發展,較好地滿足了大眾對金融服務日趨多元化的需求,達到減少現金使用,有效控制利用現金進行各種不法交易的目的。
(二)調整我國現金管理目標
把掌控現金流向、打擊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作為現金管理的重要目標之一。把現金管理的重點由以控制現金投放為主,逐步向以防范和打擊利用現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主轉移。通過加強現金管理,規范現金收支行為,監控各類經濟主體的大額現金存取和可疑資金交易,實現通過現金管理監控現金流向、有效預防打擊違法犯罪。
(三)完善現金管理的具體手段
1.拓寬現金管理的對象將個人及單位均納入現金管理范疇;把中國境內開立賬戶、進行現金支取活動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納入到現金管理之中,使存款人在銀行進行的現金存取業務全部納入人民銀行的監督和控制之中,從而加強現金流動的管理。2.調整增加結算起點限額根據目前經濟狀況和物價水平,重新核定結算起點,建立采購與通脹率掛鉤的現金結算起點的調整機制,實行彈性結算起點金額制,或實行固定結算起點金額制。如可將原結算起點1000元放寬到5000—10000元。3.減少現金使用范圍,增加現金替代工具使用的規定應進一步減少現金的使用范圍,在金融條件具備的發達地區,尤其是城市企事業單位,結算起點之上的向個人支付款項通過支票、匯票、本票、向個人結算賬戶轉賬等方式支付。同時,增加對個人支票、個人本票、銀行、網上銀行、個人結算賬戶等現金替代工具使用的規定,要加大對結算工具的宣傳力度,增加公民的金融意識,提高使用結算工具的自覺性,引導轉帳結算,減少現金使用,以達到有效控制利用現金進行洗錢等不法交易的目的。4.適當放寬現金的使用范圍適當寬限現金使用范圍,如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不便利,生產或市場繼續,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和必須使用現金的允許使用現金。5.實行大額現金交易申報制度規定任何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次性或當日累計支取大額現金達到一定金額的,應填寫支取現金用途申報表,并由金融機構定期匯總、統一上報人民銀行。建議建立全國性大額現金支取監測數據庫,對大額現金交易實施有效監測管理;加強現金出入境監測,在出入境環節對大額現金的流出、流入進行審慎的監測,匹配現金的源頭、數量及用途。
(四)科學設置現金管理職能
(一)重新定位開戶銀行在現金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根據現實情況調整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現金監督管理的規定及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以明確銀行對開戶單位現金管理的監督責任。
(二)增加國家職能機構在現金管理監督中的作用
一、首先在出納工作方面
(1)我為了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積極的參加總行和支行多次舉辦的現金管理培訓,隨后又利用時間學習了一些新的現金管理方面的業務書籍。隨著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檢查力度的加大,我多次召集分行臨柜人員進行培訓、指導,并下發了人手一冊出納學習筆記本,使每個臨柜人員真正掌握有關現金管理的各項制度與規定,更好的搞好柜臺服務,樹立我行的良好形象。在殘幣的管理方面能嚴格按照總行營運管理部的規定去執行,督促各網點對收回的殘幣及時整點及時上交,實行一個分社殘幣集中一個柜管理,凈化了各柜的現金庫存。根據總行要求給分社配其了殘幣兌換半額、全額印章,及有關假幣收繳的業務用具。
(2)嚴格執行大額現金的備案及上報管理制度,杜絕不法分子利用現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培訓使分社臨柜人員都能真正掌握了大額現金管理的有關知識,并能自覺遵守有關規定,為規范大額現金管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3)每月及時合理的核定庫存限額,做好各網點現金的調整工作,做到既要滿足客戶的需求,又不能出現現金閑置壓庫存造成資金浪費及安全隱患。去年一年我行所有網點沒有一次違規超庫存現象的發生。
二、在憑證管理方面
我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去執行,做到雙人管庫,帳實分管,時常保證賬實相符,同時還根據規定,規范了各網點憑證領用的操作程序,禁止單人到總社領取憑證,杜絕安全隱患。
三,在管理印章方面
能嚴格按總行規定執行,逐級審批,只要手續全,不怕跑腿,及時為每一位辦理蓋章業務,做到絕不拖延,推諉。
中圖分類號:F27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1
醫院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可防止、發現并糾正醫院經濟活動中的錯誤及舞弊行為,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健全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可以對醫院內部各職能部門、崗位、人員及各流轉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從而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在醫院內部的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工作能夠對醫院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詳細地記錄、規劃,并適當地調節醫院資金的使用情況。現金是醫院所有資產中最具流動性和誘惑性的部分,也最容易被不法分子挪用、侵吞,它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在管理中的難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加強現金管理,確保醫院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和規避不正當現金流失,提高資產利用率具有重大意義。國家關于醫療制度的新一輪改革對醫院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在實行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各醫院還應積極推進管理體制轉型、不斷完善規章制度以加強自身建設,以提高自身綜合競爭力。實踐經驗表明,加強現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形成系統的監督管理體系,對提升醫護人員業務水平、控制醫院運行成本、實現有效的現金管理效果顯著。
一、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所謂內部控制制度,就其本質來講,指的就是企業或單位在自身內部實施的一系列自我規劃、約束、調整、評價、控制的手段措施,旨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有效保證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貫徹執行的控制系統。內部會計控制在醫院中的重要作用:一,可以提高醫院財務會計和醫療管理信息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二,能夠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落實與執行。三,能夠保護醫院財產物資及相關記錄的安全性與完整性。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四,能夠確保醫院經營活動的協調、有序進行,提高醫院經營管理水平。大量實踐經驗證明,加強內部控制可以提高財務會計的工作責任意識及提高管理效率,是醫院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利條件。
二、當前醫院現金管理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醫院現金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突出表現在:
(一)醫院繳費窗口的收費人員在接收病人或病人家屬的現金時,都能為客戶提供收據,并能在檢查單和處方單上進行蓋章操作,但在門診技檢檢查項目私收現金、私做檢查等地下交易流行,收入流失嚴重。
(二)管理模式相對滯后。實施醫療改革以來,各大醫院積極推進醫院改革,并且已經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不乏一些醫院在管理中仍然采用傳統的管理模式。以審計為例,在許多醫院,該項工作多流于形式,通常為例行檢查,缺乏針對性、監督性和獨立性,由于體制不健全而產生的漏洞,導致了各種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發生,在社會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破壞了國家醫護人員的形象。
三、加強醫院現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具體舉措
針對當前我國醫院現金管理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結合醫院發展實際,本文嘗試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出如下幾點:
(一)優化醫院內控環境,健全醫院內控制度。在新型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中,不僅應將醫院上層管理者行使權力的過程納入到內控的管理范圍,還應將其作為醫院內部控制的重點監督對象;明確細分各崗位特別是現金管理部門的職責以及權利和義務,所有管理者和員工都應各司其職、協調運轉、相互制衡;定期在現金管理相關部門間進行輪崗換班,有效防范行為的滋生,及時控制已經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斷優化醫院內控環境,健全醫院內控制度。將員工工作表現和思想道德素養納入人力資源考核標準,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晉升機制,完善醫院運行各部門、各環節的規章制度,實行明確的獎懲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財務部作為醫院現金管理內部控制執行的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作用不容小覷。在醫院內部控制管理體系創新改革的過程中,財務部應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推動醫院內部控制體系建設進程。
(三)加強票據管理,實行收費管理制度。醫院的現金收入及支出主要來自門診收款處和住院收款處及醫院財務出納,加強這部門的內部控制就能保證現金的安全完整。門診收費處建立收費管理制度和收費人員崗位職責,將其收費的各個環節以制度形式明確下來,有確定的崗位職責,同時財務負責人要經常對收費人員執行制度情況進行檢查,對完成工作好壞做到有獎有罰。
(1)門診收費處要加強票據各個環節的管理和監控,建立健全月末票據盤點制度。首先是票據請領,對票據請領建立控制制度,明確請領票據的人員。每次請領票據的種類、數量、起止號碼、請領時間、請領人等都一一登記。其次是票據使用,收費人員收款時認真執行醫療行業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來使用票據。開具票據時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蓋章清晰。
(2)收費員在收款時準確選擇收費類型時,要把現金、記賬病人類型選對,避免造成長短款。收費員必須作到現金加記賬合計等于當日收入,盤庫現金與賬面相符,否則就要查明原因。
(3)按規定要求,杜絕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確保醫院財務的安全完整,保證醫院的正常運行。醫院能做到每天下午由財務室委托銀行派專人前往收費室對收費人員手中除核定的必要零鈔備用外,其余現金進行收款,醫院現金得到有效保障。
(4)目前醫院采用電腦核算,現金繳款報表自動產生,減少了差錯和增強了控制機制。
(5)收到病人住院與預繳款要開具預繳款收據,每日上交住院預繳款,收費人員手中存放保管備用金(零鈔備找零用)。
(6)病人出院結賬時,及時收回預交費、預繳款收據,出具住院醫藥費收據。每日打印“預繳款日報表”和“結賬操作日報表”連同收據上交住院金額。
(7)月末核對病人住院預繳款,給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將其與總賬住院預繳款核對一致。
(8)醫院財務人員還不定期的抽查收費人員現金收款情況,票據的登記和使用情況。并定期評估現金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確保了醫院財務安全。
(9)因為門診掛號收費崗位及住院收費崗位每天要面對大量的病人,為防止收費人員在收費過程中出現差錯、欺詐、舞弊的行為,應加強對其現場地實時監控,即有條件的單位應在每一收費窗口安裝電視監控攝像頭,以監督收費人員的收費流程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并由財務管理人員定期進行評估,以杜絕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四、結束語
醫院現金管理是一項極其復雜的工作,涉及到內部控制的方方面面,其規范與控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包括醫院領導、醫護人員、病人、病人家屬等一切相關主體在內的所有人員的共同努力,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長期過程。隨著國家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醫院運營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也處于不斷發展、變化、完善中,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內部控制制度必將成為防范和處理醫院風險、增創收益的有力武器,在醫院內部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已經成為現代化醫院發展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并開設基金征繳收入戶和基金支出戶。我縣各經辦機構根據各基金項目性質分別設立了各基金的收入戶和支出戶。如社保局在工行、中行、農行、建行建立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收入戶;在工行、農行、建行建立了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收入戶;在農行、中行、工行建立了養老、工傷、醫療支出戶等。
四、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原則上月末無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在每月終了后的7日內將基金收入戶中的基金收入全額繳存財政專戶,收入戶除繳存財政專戶外不能坐支,繳存時收入戶中不得留有余額,財政部門應將繳入專戶的基金及時登記入賬,并在每月終了的10日內財政與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征集、繳存、財政補貼等基金收入,財政須提供對賬通知書。
五、資金撥付。各經辦機構于每月上旬向縣財政局填報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單位用款專用章,同時,附上月末支出戶余額對帳單,財政部門將根據各項基金專戶余額及單位用款所需審核無誤后,于當月中旬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如遇特殊情況,經辦機構可按需要隨時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根據實情立即辦理,有關經辦行應根據財政撥款憑證及時辦理劃撥手續。
六、監督與檢查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以及全社會的監督。
2、縣人民銀行和財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已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經辦機構收支的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按時劃轉基金收入和劃撥基金支出,故意壓票的,按銀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撤消其社會保險基金的所有帳戶。
3、縣財政局要嚴格按《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辦理,并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及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4、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定期地對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戶基金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2)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3)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4)未按時將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
(5)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金融機構的監管是指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形成較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國家的相關機構管理監督包括中央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手段監管金融機構產品的數據,以減少金融產品在交易過程中的經濟損失,并對金融機構中的風險進行判斷和規避。我國的金融體系正在逐步完善,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各種類別的金融產品,這些金融產品的產生和交易使整個金融環境變得復雜,潛在的金融風險越來越多,這些金融風險主要有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的聯系緊密,出現一個風險可能就會引發一系列反應,產生難以估量的風險,擾亂市場秩序。如流動性風險很容易引發信用性和生產性風險。這些風險彼此聯系、相互結合,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破壞作用,也會阻礙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金融機構在監管制度演變中一定要重視對金融風險的管理。
二、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機
經濟危機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圍廣、帶來損失大,如果金融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的話,很容易產生金融危機,對金融危機的控制不力會給國家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不利于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運行,使國家的金融行業和經濟實物遭受損失。因此,我們要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重視和防范,加強金融監管。
2.調節市場
金融市場經常會出現信息不對等的現象,這會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會產生很多潛在的金融風險,這些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就很可能導致經濟體系崩潰,給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要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督促金融市場中的監督人員工作的規范化,使其能夠為金融企業提供正確、對等的信息。金融產品在交易過程中應用正確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金融風險。此外金融市場的機制還存在著很多錯誤,如果沒有得到及時的糾正就很容易產生并擴大風險,因此政府要對其監管并進行干預,糾正金融市場機制中的錯誤。
三、如何加強我國金融機構在金融監管制度演變下的風險管理
1.建立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要想使我國的金融市場具有靈活性、有效性,國家的有關部門就應該分析我國的具體國情和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來制定金融行業監管體系的相關法律政策,形成一個完善的金融產品監管體系,不斷完善這個體系,使其具有監管能力,從而使我國的金融市場不斷完善。我國的金融產品發展速度快,產生了各種各樣的金融產品,但是針對金融產品的法律還不夠健全。這就迫切的需要我??完善相關的法律,通過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并使我國的金融交易的權威性增加。如我國當前的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不能獲得足夠豐富有效的有關于金融產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面對日益創新復雜的金融產品,很容易陷入“投資陷阱”。有的金融產品銷售者通過對金融品的不當陳述來誤導消費者,甚至出現欺詐行為。這種情況不但使消費者遭受巨大損失,還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向日本學習,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銷售法》規定金融產品銷售者在銷售金融品時有告知說明的義務,這種方式打破了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狀態,讓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了保障,減少了市場中的欺詐行為,改善金融市場的發展中的不規范。
2.建立合適的監管模式
第三條事務所應當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第四條事務所可以通過購買職業保險方式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的,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抵扣保險受益年度的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可抵扣金額=當年度負擔的保險費×15。可抵扣金額大于或者等于當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當年度可以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可抵扣金額小于當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按其差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事務所以保險費抵扣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保單(含保險條款)復印件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五條中外合作事務所由國際總部統一辦理職業保險的,該中外合作事務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保險機構出具的、證明該中外合作事務所當年度交納保險費金額的文件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六條事務所存續期間,職業風險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
(二)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
第七條有限責任事務所合并,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應當并入合并后事務所。
第八條有限責任事務所分立,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應當按照凈資產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間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事務所存續期間不得分配職業風險基金。
第十條脫鉤改制前事務所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如果脫鉤改制時事務所與掛靠單位簽訂了書面協議,明確該部分職業風險基金留給脫鉤改制后事務所占有的,該部分職業風險基金納入脫鉤改制后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統一使用和分配。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后,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二、糧食風險基金籌措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政策應籌集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足額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中央財政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包干補助款,按季均衡撥付,每個季度的補助資金要在本季度的第一個月底之前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省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地方應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并在每季度第二個月底之前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市)、縣(市)級財政應負擔的糧食風險基金不能及時到位的,由省級財政先行墊付。
(四)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頂下年度應到位的配套資金。地方各級財政不得減少下年度糧食風險基金預算安排。
(五)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抵頂地方財政應到位的配套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對地方財政特別困難的部分糧食主產區,在當年安排的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高于上年的前提下,對確實無法足額到位的缺口部分,繼續實行經批準向商業銀行借款的辦法。在每年年底前,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借款。省級人民政府獲得的借款,由借款銀行直接將資金撥入申請省(自治區)財政廳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糧食風險基金撥付
(一)糧食風險基金對購銷企業按季撥付。補貼資金必須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之前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
(二)糧食風險基金對糧食購銷企業撥付,由糧食購銷企業向糧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糧食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貼政策進行審核,審核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后,開具對糧食購銷企業的撥款通知書,農業發展銀行依據財政部門的撥款通知書直接將資金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賬戶。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糧食購銷企業直接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同時報糧食主管部門審核。
(三)主管財政部門在收到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報送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申請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開具撥款通知書,逾期未開具的,必須說明理由。農業發展銀行在收到主管財政部門撥款通知書后,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如數劃撥到被補貼企業的開戶銀行,并將回執通知到同級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如農業發展銀行因故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并解釋原因。
(四)主管財政部門在收到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報送的申請后,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沒有開具撥款通知書,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省級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糧食主管部門審核后的糧食購銷企業的申請,按申請補貼數的80%直接從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劃撥到應享受補貼企業的開戶銀行,撥款后通知省級財政部門。
(五)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后,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于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四、糧食風險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固*范圍,壓低補貼標準;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后,如有節余,可用于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五、糧食風險基金超支彌補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后,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超支不補,節余留用。省級人民政府對包干負責,凡出現超支,由地方彌補。
六、糧食風險基金的月報、年報制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編報糧食風險基金月報。每月的月報經同級農業發展銀行審核簽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并抄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局。
(二)糧食風險基金年報是本年度的決算報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編報。財政部門編制糧食風險基金年報要與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協商,上報前必須經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審核簽章。年報應在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報財政部,并抄報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政部收到決算后,商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時審核批復。
七、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納入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重點監管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積極配合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糧食風險基金有關制度文件和月報、年報要及時抄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每年組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
八、罰則
(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政策與中央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出意見并幫助糾正。
(二)中央財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對不能按時到位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規定,中央財政將在下一年度初相應扣撥中央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款,直接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強制到位。
(三)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的,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中央金庫,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償付能力與保險資金運用具有內在的對立統一關系。對立的一面體現在,嚴格償付能力監管也就會嚴格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必將會通過資產認可等規定限制保險資金對高風險、高收益資產的投資,從而降低資金運用的收益;反之,若要提高資金運用的收益,必將提高保險資產的風險,也勢必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其統一的一面表現在,充足的償付能力需要建立在高效的資金運用基礎上,而高風險資金運用也必須以充足償付能力為前提。如何不斷地優化二者之間關系,尋找其最優的平衡點,是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重要任務。
二、中外償付能力和資產認可相關監管制度比較
(一)中外償付能力監管比較
1.美國風險資本(RBC)監管方法
RBC方法以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作為指標,通過指標值的變動,決定應采取的監管措施。其中,風險資本的衡量考慮了影響償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風險類別,得到各類風險的大小之后,再通過一定的組合方式計算出最低風險資本要求的大小。影響償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風險有:關聯企業風險、資產風險、定價風險、利率風險和經營風險,其中和資金運用最直接相關的風險就是資產風險。資產風險指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包括對股票、債券、抵押貸款和房地產等資產的投資,所面臨的違約或市價下跌的風險,但不包括由于利率波動造成的資產損失。資產風險影響資產價值,但不影響負債,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各種投資風險的特性,將大部分資產投資于高質量證券以保持穩健的投資策略來控制資產風險。通過考慮各公司的具體風險構成,風險資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對保險資產與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針對風險狀況確定最低資本要求。
2.英國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方法
英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屬于比較寬松的監管體系,它考慮的因素比較簡單,操作起來很簡便,但其保險監管對行業自律及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要求很高。英國對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必須維持與其承擔的風險相一致的法定償付能力額度。二是壽險業務的風險由其準備金和風險保額來計量,非壽險業務的風險由其保費收入或賠款支出來度量,每類風險的系數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礎上,根據經驗修正確定。三是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其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在英國,一方面,通過立法嚴格規定資產和負債的評估辦法,即規定最低法定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和認可資產的估值;另一方面,對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進行科學謹慎的評估,以合理、科學、準確地評估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
我國2003年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在償付能力監管方法上,主要借鑒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方法,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分為償付能力額度規定和償付能力額度管理兩大部分。
(二)中外資產認可標準比較
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于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因此,保險資產認可是確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前提條件,也是保險資產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
1.應收保費資產認可標準的比較
美國紐約州對應收保費資產認可的標準是,非壽險公司沒有超過到期日90天的,扣除應付傭金后的收取過程中的保費。除壽險公司保費外,按有關規章規定的期交保費。英國和應收保費資產認可的相關規定是,應計利息和租金,其他應計收入和預付款。我國規定應收保費指長期人身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而暫時未收取的保費。賬齡小于1年的應收保費為認可資產,賬齡等于或大于1年的應收保費為非認可資產。
2.固定資產認可相關標準的比較
美國紐約州對固定資產認可的相關標準是,電子數據處理儀器及其相關設備構成的數據處理、記錄儲存或會計系統。前提條件是任何一個上述系統的成本大于或等于5萬美元,并且該項成本可以在不超過10年的時間里被攤銷。飛機,認可條件是事先批準已經得到監管者根據監管標準的確認。英國對固定資產認可的規定是,土地、建筑物和不動產所有權;有形固定資產,土地和建筑物除外。我國規定固定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保險公司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金額確認認可資產。固定資產確認為認可資產的最高金額為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三項之和的50%。
3.股票、股權投資資產認可標準比較
美國紐約州對股票、股權投資資產認可的相關規定是,已宣告并且未付的股票紅利,除非其金額已經在其他方面被允許作為認可資產。英國對股票、股權投資資產認可的規定是,股票和其他可變收益參股。我國規定股權投資指保險公司作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以獲取股利收入或資本利得為目的所進行的權益資本投資。短期股權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按歷史成本計價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股權投資為認可資產,但《保險法》或《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后違規持有的股權投資為非認可資產。
總之,我國認可資產在細節上與紐約州保險法和英國《保險業法規匯編》的認可資產有些區別,但是原則和設計思路是一致的。
三、國外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監管制度啟示及政策建議
基于以上的比較分析,為進一步加強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作,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我國資金運用監管。
(一)借鑒英國通過償付能力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經驗,不斷完善保險資產認可標準,強化我國保險資金運用與償付能力間的聯動關系
英國主要通過嚴格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來保證保險資金運作的安全與效率。保險公司每年需向保險監管當局提交財務報告,保險監管當局也定期到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一旦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低于規定標準,則被禁止從事投資活動,并受到其他處罰。隨著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資金運用比例的放寬,相應新增渠道的投資資產認可工作需要跟進和完善。并且,對資金運用比例放寬后的投資渠道,根據其風險變化,資產認可風險折扣比例做相應調整的問題也值得研究。例如,我國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新增的股權和不動產投資,其相關資產認可規定需要配套和完善;股票投資比例放寬后,是否需要根據風險變化情況調整其資產認可風險折扣率也值得研究。總之,這些資產認可工作可以將資金運用風險的變化在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體現出來,并且也可以通過嚴格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來促進保險公司控制資金運用的各種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從而有利于控制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二)借鑒美國RBC監管方法,建議我國逐步完善采用RBC監管方法所需基礎條件
我國要采用風險資本法,建議主要完善三個方面的基礎條件:一是探索確定我國資產風險的風險基礎資本系數。投資風險在國別之間的差別很大,我國不可直接套用美國對資產使用的風險基礎資產系數。探索我國資產風險的風險基礎資本系數要克服以下困難,一方面,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上的各種投資工具可能在未來發生較大的改變,這種變動的可能性為量化風險造成一定障礙;另一方面,我國保險行業內的評級機構和評級體系還有待完善,需要其為風險系數的確定提供可靠的、有價值的參考。二是逐步細化負債分類。風險資本法要求對負債進行細致而精確的分類,根據不同種類的負債的特征以及經驗數據確定不同的風險系數。我國需要細化對承保風險的識別、分類和計量工作。三是逐步完善資產負債管理技術。資產負債管理理念與技術在我國有待完善,資本與資產的分配需要進一步明確,以便于度量利率變動對于償付能力的影響。
第二條本縣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新建商品房屋(含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棚改回遷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維修資金,指專項用于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為單幢物業或者整個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頂、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綠地等。
本制度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物業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為單幢物業或者整個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消防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小區道路照明設備、非經營性停車場等。
第四條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設的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維修資金的繳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出售。前款所列物業中的公有住房出售,除業主交存維修資金外,售房單位亦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的數額為本縣上一年度由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測算公布的物業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第八條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存屬業主所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電梯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條公有住房出售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第8條(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第9條(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條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本縣商業銀行,作為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物業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帳,按戶門號設分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戶門號設分賬。
開立公有住房出售的物業維修資金專戶,以售房單位為單位設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戶門號設分賬。
第十一條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業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時,預交50%剩余50%維修資金,房屋竣工通過物業驗收后,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一并交齊,待房屋交付使用時,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向業主收取。
建設單位應當在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時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合同條款。未出售的房屋(含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業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第十二條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按照房改部門出具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通知中的數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交存額30%應當及時續交。續交后的賬面余額不得少于規定的首次交存額。
第三章維修資金使用
第十四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以下規定分攤:
(一)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所涉及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只涉及到公有住房出售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再使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照所涉及業主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涉及到商品房屋與已售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自相關物業,再按照本條前兩項的規定分攤。
第十六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七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應當組織制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項目的基本情況、施工預算、使用維修資金分攤清冊、維修資金不足時的工程款補足方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內容。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會議決定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托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請人,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勘查、公示。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審查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并組織現場勘查。申請人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7天
(三)業主表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經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表決,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時,即為表決通過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
相關業主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表決,表決通過后的意見,作為業主會議決議。
使用維修資金維修工程的預結算編制與審核、施工建立費用明細分攤等,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四)核實劃轉。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經核實,對符合維修資金使用內容和規定程序形式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70%劃轉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一次性劃轉到有業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賬戶。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監督工程施工,組織竣工驗收。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維修過程實施監督。
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組織相關業主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監督工程施工,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證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受委托單位應當提供相關業主會議決議的委托書)
(四)與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分攤清冊。
(五)相關業主會議決議及公示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維修項目竣工后,申請劃轉維修費用余額的應當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維修項目施工合同。
(二)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三)工程決算清單。
(四)維修工程結算發票。
縣房地產主管部門7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資料核實后,將維修費用余額劃轉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第二十一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危及業主生命財產安全和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立即組織現場勘查。
(三)經勘查需要維修的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立即組織維修,并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70%劃轉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四)維修項目竣工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費用分攤清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維修費用余額劃轉手續。
第二十二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危及業主生命財產安全和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大面積滲漏的
(二)電梯出現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要求對電梯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嚴重堵塞,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故障,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三條維修項目施工過程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正常施工。
因維修項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補償,費用計入維修成本。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計入維修成本。
第二十四條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和在專戶銀行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資。
第二十五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專戶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存儲利息。
(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業主所得的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四)利用閑置資金購買國債和在專戶銀行組合存款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
(五)其他按規定應計入維修資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條下列維修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受供水、供電、供熱、排水、通訊、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委托,維修、更新和養護相關設施設備以及代收的有關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保修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中支出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的費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約定單獨為業主使用,應當由業主自行承擔的費用。
第四章維修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維修資金自存入銀行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算利息。交存當年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計息;次年未發生使用的按銀行同期一年定期利率計息;超過一年未發生使用的按單位存款相應檔次利率計息;發生使用的年度,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十九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如雙方沒有約定,其維修資金分戶賬戶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征收拆遷除外。
第三十條因拆遷、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相關業主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本人身份證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維修資金賬戶注銷手續,并提取賬戶剩余維修資金。
第三十一條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交存維修資金業主、共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賬戶中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代交維修資金的由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引言
現金股利成本理論最初源于Berle和Means的股權高度分散的公司背景,但后來人們的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卻是公司股權結構的一種常態,當股權集中時,公司的主要問題就隨之演變為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問題。公司的現金股利政策為分析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問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視角,結合我國股權較為集中的現狀,本文從大股東與現金股利政策的關系這一角度進行綜述。
二、有關大股東與現金股利政策關系的研究
(一)大股東的性質與現金股利政策的關系
Gul(1999)研究結果表明,國家持股和股利政策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王征(2004)指出當第一大股東為國資局時,公司上市年限越短、公司負債率越高,則越容易發生超能力派現。這與呂長江和王克敏(1999)、朱明秀(2005)的研究結果正好相反。謝軍(2006)發現第一大股東具有發放現金股利的顯著動機,而且這種動機不受股東性質的顯著影響。
呂長江、周縣華(2005)指出集團控股公司適合降低成本假說;而對于政府控制公司,利益侵占假說解釋其股利分配動機更為恰當。控股股東具有集團控制性質的上市公司其分配傾向和分配力度均顯著低于沒有集團控制性質的上市公司;國家控股上市公司的分配傾向和分配力度顯著低于民營控股上市公司。(王化成、李春玲、盧闖,2007)
(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與現金股利政策的關系
Shleifer和Vishney(1997)認為股權越集中,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則派現成本就越低,大股東就越有動機按正常途徑分派股利。唐清泉、羅黨論(2006)實證結果表明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多少呈明顯正相關關系。與之相反,Gugler和Yurtoglu(2003)發現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股利支付率成負相關。
呂長江、周縣華(2005)研究結果表明,股利支付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呈“U”形關系,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較低時,隨著持股比例的增加,公司會減少股利支付,可是當持股比例超過某一點時,公司又會提高股利的發放。陳洪濤、黃國良(2005)的實證結果也證明了這一結論。
(三)大股東的控制權與現金股利政策的關系
Maury和Pajuste(2002)發現芬蘭股利支付率與控股股東控制權集中度負相關。Renneboog和Trojanowski(2005)發現大股東的股權和集中在大股東聯盟手中的投票權利對股利支付率有負面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也因股東類型的不同而不同。
閻大穎(2004)實證分析表明,大股東的控制能力(無論相對還是絕對)越強,公司派現的傾向性越明顯。鄧建平(2005)認為現金股利是絕對控制性股東獲取投資收益的較佳選擇,為此他們會選擇高比例的股利支付水平;相對控制性股東可能更愿意采用關聯交易獲取私人收益,為此股利支付率最低;股權制衡性股東也傾向于多分配股利。
DaSilva等(2004)發現股利和第一大股東的投票權之間呈U形關系,股利隨著第一大股東投票權的增加先下降后增加。宋玉、李卓(2007)研究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
(四)大股東的兩權分離度與現金股利政策的關系
Gugler和Yurtoglu(2003)發現控股股東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程度越高,股利變化的負效應就越大,王化成、李春玲、盧闖(2007)也發現,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程度越高,股利分配傾向和分配力度則越低。
宋玉、李卓(2007)研究結果表明,兩權分離程度越小,派發現金股利的水平就越大,但這種影響主要來自于較高的現金流量權,現金流量權比例越大,派發現金股利的概率和水平也越大。
(五)大股東之間的制衡與現金股利政策之間的關系
Edwards和Weichenrieder(1999)證明了第一大股東之外的其他大股東的作用,認為其他大股東有激勵和能力去制衡和監督第一大股東,所以現金股利支付率與其持股比例負相關。Faccio等(2001)研究表明,在西歐,其他大股東的存在有利于限制第一大股東對小股東的利益侵占,而在東亞,其他大股東會與第一大股東合謀掠奪外部投資者。Wang和Wong(2003)發現,當公司第二大股東比例較高時,可以起到明顯的監督作用。
唐躍軍、謝仍明(2006)發現前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大股東制衡度對派發現金股利存在重要影響。當公司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之間差距較大時,尤其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之間差距懸殊時,公司傾向于多發股利;當第二大股東和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顯著提高時,公司將減少發放股利。(呂長江、周縣華,2005)
(六)大股東的流通性與現金股利政策的關系
張陽(2003)指出用友軟件的高派現股利政策源于當前制度背景下控股股東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客觀上形成了對流通股股東利益的侵害。非流通控股股東以現金股利進行“圈錢”是造成上市公司熱衷派現的重要原因。(閻大穎,2004)
通過對公司股利政策的連續考察發現:隨著證監會推進上市公司改革的逐步深入,非流通股控股股東減少了對上市公司資金的直接侵占,但現金股利形式卻變得越來越普遍。
三、現有文獻評述
大股東與現金股利政策關系的研究是在股權集中的背景下,運用現金股利成本理論的基本思想來解釋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問題。從研究的內容看,主要研究了大股東的性質、持股比例、控制權、兩權分離度、流通性、大股東之間的制衡對現金股利政策的影響,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還發現先前的研究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沒有細化研究當大股東持有不同權利的股票時,大股東對現金股利政策的偏好。股改之前,我國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的股權結構,兩種不同性質的股權的權利和取得成本不一致,在這種結構下,沒有對大股東持有流通股或非流通股時大股東與現金股利政策的關系進行研究。
其次,不論在國外還是國內,對大股東和現金股利政策關系的一些研究結論還沒有形成共識,如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控制權對現金股利政策的影響。
最后,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大股東對現金股利政策的影響將發生新的變化,所以,對大股東與現金股利政策關系的研究還將進一步繼續。
【參考文獻】
[1]馬曙光,黃志忠,薛云奎.股權分置、資金侵占與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J].會計研究,2005,(9).
[2]唐躍軍,謝仍明.大股東制衡機制與現金股利的隧道效應——來自1999—2003年中國上市公司的證據[J].南開經濟研究,2006,(1).
[3]謝軍.股利政策、第一大股東和公司成長性:自由現金流理論還是掏空理論[J].會計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