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2 07:20:5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醫院安保工作意見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制,把創建工作、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議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指導、監督、檢查、評價、整改等工作機制,加強科學管理,保障醫院正常執業活動,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確保醫療安全。
(二)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服務質量。將“平安醫院”理念深植每個人心中,加強醫護人員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堅持“以病人為中心”,樹立良好的服務理念和意識,加強醫德醫風、職業道德和行業作風建設,充分體現尊重患者、關愛患者、方便患者、服務患者的人文精神。不斷改善服務態度,轉變服務作風,做到服務形式多樣化和規范化,服務流程合理、便捷,醫療收費合理、透明,并持續改進。尊重和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不斷滿足患者的醫療服務需求。
首先歡迎各位領導來我院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今年以來,我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下,在縣城區社會治安綜治辦的指導下,領導高度重視,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落實措施,確保工作崗位安全”的原則,認真完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中的各項任務要求,維護了社會政治穩定,取得了顯著成績。
一、領導重視,責任明確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精神,積極參加城區安全文明創建活動,我院領導高度重視,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增強了干部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并為此專門成立了以院長張衛華為組長,院委會、總支成員及保衛科科長為成員的醫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綜治委全委會,定期研究工作。每年進行兩次治安形勢分析,并撰寫分析報告,及時開展公眾安全感調查,全面了解干部職工對社會治安的感受和意見。把安全教育做為日常工作的一個重點,不斷加強干部職工安全意識教育,增強了干部職工的防范意識。向社會開通了安全工作監督電話(2411353,內線8067),接受廣大患者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指導。
二、加大基礎設施力度,認真做好“三防”工作
醫院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擔負著病人就醫、康復、保健的重要任務,因此醫院的防火、防盜、防爆三防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對此,我院領導亦高度重視。
一是遵照中央“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我院專門成立了由分管院長為組長,臨床、醫技、后勤科室主要負責人等為成員的義務消防領導小組,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全院干部職工都要認真學習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做到經常地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為使大家時時處處提高警惕,自覺加強防范意識和責任心,我院定期對義務消防員進行培訓,每月集中學習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要求人人建立學習筆記,從思想上高度緊張起來。對不符合《消防法》和《消防條例》規定,存在火災隱患等不安全因素的科室、倉庫等重點要害部位,實行重點防范。對因消防安全防范失控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把落實《消防法》和《消防條例》的情況,作為科室及個人獎優罰劣的重要依據,納入年終考核。義務消防領導小組做到定期對全院進行安全大檢查,并備有詳實的實地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力求將火災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以遏制和杜絕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是為確保病人、醫院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做好防火、防盜的同時,把防爆工作又作為一個重點,時刻提高警惕。對易發生爆炸、引起火災的地方配有專人按時巡查,責任到人,并配有充足的滅火器具,做到重點對象重點防護。
三、進一步規范工作制度
根據全國、省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了《鄄城縣人民醫院綜合治理工作制度》、《鄄城縣人民醫院安全工作制度》、《鄄城縣人民醫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衛科工作人員職責》等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面的十五條規章制度和職責,明確了社會治安管理責任。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我們不僅只是寫在紙上,掛在墻上,更重要的堅持落實到行動上。做到有部署、有落實、有監督檢查,并做到了與個人經濟利益直接掛鉤,責任落實到位,做到獎罰分明。尤其是近期我院對保衛科進行了后勤服務社會化管理改革試點,改革后的保衛科,成為獨立的二級法人科室,更加明確了科室工作職責,極大地調動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日益規范化、科學化。
一、城市規劃。06年,我局受理的70份建議、提案中,有25份是涉及規劃方面的,約占總數的35.7,對于反映如此集中的問題,我局非常重視,逐一梳理、分析,從規劃設計上充分注重規劃科學性和前瞻性,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委托省規劃設計院編制了興化市綠地系統規劃、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戴南—張郭小城市規劃,編制完成了43個試點村村莊規劃。編制了烏巾蕩風景區規劃、長安路廣告整治規劃、長安路亮化設計、城市道路設計、趙海仙洋樓保護和修繕規劃等各類控制性、修建性以及專項性規劃50多項。同時,針對違章建筑這一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我局做了大量工作,切實加大了拆除違法建設力度,全年共查處各類違法建設547戶,面積7.5萬平方米。
二、城市路橋工程建設。城市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也是代表、委員們關心的重點,如孫鐘委員提出的《盡快鋪筑板橋路(文峰橋至板橋步行街段)》的建議,年初就被我局列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強力推進,確保了該路段于去年5月正式竣工通車。全年,圍繞城市路橋工程建設,我局重點實施了老城區“九路四橋”、新城區“十路三橋”,新增道路里長14公里,進一步完善了城市路網,增強了城市通行能力,更加方便了市民出行。
三、城市舊城改造。拆遷問題一直都是老百姓關注的焦點,蔡惠英、孫鳳翔、楊耕等委員就完善拆遷政策提出意見。對此,我局非常重視,負責起草并報請市長常務會議通過,于去年2月27日出臺了《市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意見》(興政發[20__]37號),新的政策充分體現了市場化因素,真正做到了與房地產市場的接軌。我局在貫徹執行新文件的同時也采取了大量措施進一步完善拆遷工作:一是制定了新的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并報經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困群體解困安置工作的意見》。二是形成了一整套拆遷戶安置保障體系。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原區域回遷安置、經濟適用房安置、解困房安置、異地安置等五種安置方式。三是規范了拆遷管理,堅決做到不發證不準動遷,資金、人員不到位不進場,不遵守拆遷程序不得拆遷。全年,在新的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指導下,我局共拆遷房屋面積近15萬平方米,搬遷1600多戶。
四、市政管理。城市后街背巷、下水道維修,窨井蓋補缺也是代表、委員常提到的一個熱點問題。吳盛林代表、孫鐘代表、王忠代表等都提到了這些方面。為更好地落實此類建議、提案,為民辦實事,我局切實加大市政設施維修改造力度,修補、重建了靶場新村下水道、新城農貿市場南側路面及下水道、楊家巷下水道、臨城教師宿舍樓化糞池及下水道、海池公寓別墅人行道、氣象路沿河欄桿、忠東橋沿河欄桿和路面,共修補路面30處589平方米、維修欄桿231.6米、路牙40處264米、補缺窨井蓋300只、修補人行道112處3868.67平方米、維修支路(張老娘巷)1條,900平方米。為更好的落實長效管理,鞏固維修成果,我局制定了《興化市建設局創建長效管理責任制》,明確了建設局各職能科室及下屬各責任單位分別和城區各個社區掛鉤,并每月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同時,我局以關注民生為第一需要,本著“服務全天候、管理無縫隙、責任全覆蓋”的原則,逐步推進了我市市政管理無縫隙覆蓋,加快構建了城市建設“12319”服務平臺,完成了對全市762條后街背巷實地調查工作。今天,向各位領導作一下通報,我局“12319”服務平臺于3月19日已正式開通,后街背巷維修改造工作也與全面展開。
2021年,我局共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x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議x件、政協委員提案x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議均為協辦件,政協委員提案均為主辦件。為了提高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質量,我局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落實建議、提案辦理,明確具體承辦科室和責任人,對辦理程序、方法、要求和時間等作出明確要求。各承辦科室迅速行動、深入調研,掌握建議所提問題的詳細情況,認真落實有關整改措施。日前,已全部辦理完畢,辦理答復材料全部在縣政府議案建議提案網上公示。
二、主要做法
被告:張光艷,女,系向文姣之妻。
第三人:黃永剛,男。
第三人:吳捷,女,系黃永剛之妻。
1997年10月17日晚,第三人吳捷臨產,住進原告婦幼保健院一病室二床。當晚23時35分,吳捷順產一女嬰,體重3200克。護士楊素芳按醫院規定給女嬰稱了體重,蓋了左足足印,填寫了分娩記錄單、手圈及胸牌(紅色)。此時,因其他病員輸液需要續藥,楊未按規定將寫有“1-2吳捷之女”的手圈及胸牌給吳捷的女嬰帶上,而是交給了吳的丈夫黃永剛。黃永剛收下手圈、胸牌但不知用途。10月18日早上7時5分,住原告二病室三床的被告張光艷也順產一女嬰,體重3000克。護士楊素芳按規定在分娩記錄單上蓋了女嬰左足足印,將寫有“2-3張光艷之女”的手圈戴在該女嬰的左手腕上,胸牌(紅色)放在女嬰的被褥上,由護士劉春勤將張光艷和女嬰送回病房。此前,劉春勤因張臨產時間較長,曾為張寫了一套內容不全的手圈、胸牌(藍色)放在嬰兒秤旁備用。劉在送走張后清理產房時,發現自己寫的手圈、胸牌未用,誤認為張分娩的女嬰沒戴,遂將手圈、胸牌內容填寫完整后,交給了被告張光艷,致使張分娩的女嬰有兩套手圈、胸牌。當日上午八時許,原告嬰護班護士張巧玲將吳捷的女嬰抱到嬰兒沐浴間放在保溫床上準備為其洗澡,因有他事,女嬰待浴。此時,原告護士劉華云也抱來張光艷的女嬰洗澡,將其也放在同一張嬰兒保溫床上,摘下了其被褥上的胸牌(藍色),導致床上的兩女嬰外觀上無明顯區別。劉先轉身到嬰兒洗澡桶處換水,然后回到保溫床前,又未按規定核對手圈,確認誰是張的女嬰,便憑主觀印象抱一女嬰,給其洗澡打針、穿好衣服后,將女嬰交給了站在門外等候的被告向文姣。此后,張巧玲給保溫床上的另一女嬰洗澡打針,也未按規定核對手圈,穿好衣服后,將女嬰交給了吳捷夫婦。10月19日,被告向文姣、張光艷攜女嬰出院回家,給其喂養的女嬰取名向雪梅。10月20日,第三人黃永剛、吳捷攜女嬰出院回家,給其喂養的女嬰取名黃琪。
10月21日上午,第三人黃永剛的母親在給女嬰洗澡時,發現其右臂上的手圈標記為“2-3張光艷之女”,遂對該女嬰是否為黃、吳親生產生懷疑。黃永剛等當即到原告處反映情況,原告即與張光艷夫婦聯系。張光艷稱自己喂養的女嬰也有手圈,但已丟失。原告為慎重起見,于10月22日委托襄樊市公安局對兩女嬰做足印鑒定。襄樊市公安局在提取兩女嬰的足印和分娩記錄單后,于10月27日以(襄)公刑技痕字第97088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作出鑒定結論:“襄樊市婦幼保健院吳捷分娩記錄單上足印是張光艷喂養的女嬰左足遺留,張光艷分娩記錄單上足印是吳捷喂養的女嬰左足遺留”。10月28日,原告將公安鑒定情況告訴被告向文姣,要求被告夫婦將其喂養的女嬰交還第三人夫婦。但被告向、張夫婦認為公安鑒定有假,不足為信,要求另做親子鑒定,原告同意。鑒于吳捷、張光艷均在產褥期行動不便,原告于11月4日請同濟醫科大學法醫學系兩位教授赴襄樊采取親子鑒定血樣。但被告向、張夫婦又以原告與同濟醫科大學關系密切,要求到上海或北京做親子鑒定為由,拒絕采血,致使同濟醫大只能對第三人黃永剛、吳捷夫婦及其喂養的女嬰采血。此后,同濟醫大作出97-W136號《法醫物證學鑒定書》,結論為:“被鑒定的女嬰(代稱136號)與黃永剛夫婦不是親生關系。”原告在要求被告交換女嬰無果的情況下,于1997年11月16日向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將錯抱的女嬰交回,由其交還第三人夫婦,并由被告領回自己的親生女嬰。
被告向文姣、張光艷答辯稱:張光艷于1997年10月18日上午在原告處分娩一女嬰,原告醫護人員在其右手腕上系有“2-3張光艷之女”的手圈,腰部有一個“2-3張光艷之女”的藍牌,爾后將其抱出產房交給其外婆照料,其外婆通過仔細觀察認為女嬰與二被告相貌十分相像。同日上午,原告護士抱女嬰去洗澡,其外婆怕錯抱跟隨到嬰兒室始終觀看,洗澡后發現女嬰相貌特征沒有任何變化。10月20日,其外婆在家給女嬰洗澡時,女嬰右手腕上還有“2-3張光艷之女”的手圈。襄樊市公安局和同濟醫科大學的鑒定均是吃喝下的產物,不足為信。原告無視醫德,毫無根據地確認被告夫婦喂養的女嬰非其親生女兒,給被告夫婦及其女兒造成嚴重損害,據此,提出反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給付被告夫婦精神損失費3萬元,嬰兒名譽損失費2萬元,律師費1000元,誤工費6970元,交通費600元,打印費100元,共計57670元。
第三人黃永剛、吳捷述稱:1997年10月17日23時35分,吳捷在原告處順產一女嬰。10月21日上午在家給女嬰洗澡時,發現女嬰右臂上系有“2-3張光艷之女”的手圈,當即到原告處反映,要求查清事實。后經原告調查并委托有關機關鑒定,證實確系錯抱,故申請參加本案訴訟活動。1998年元月27日,應為第三人的親生女嬰在被告家中突然死亡,給第三人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本案原、被告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賠償第三人小孩死亡補償費、安葬費17400元,經濟損失19245.74元,精神撫慰費15萬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襄城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7年12月3日委托同濟醫科大學法醫學系對向文姣、張光艷及其喂養的女嬰作親子鑒定,并要求結合訴前該校該系兩位教授所作136號女嬰鑒定結論,證實兩女嬰是否錯抱。同濟醫大在對向文姣、張光艷及其喂養的女嬰采血后,于12月12日作出97-W145《法醫物證學鑒定書》,得出結論為:“送檢女嬰(代稱145號)不是向文姣、張光艷夫婦親生,結合97-W136號鑒定結果,認定97年12月3日送檢145號女嬰是黃永剛、吳捷夫婦的親生孩子,1997年11月4日送檢136號女嬰是向文姣、張光艷的親生孩子。”該院于12月13日將鑒定結果告知被告張光艷,張認為原告有意拆散其親生骨肉。該院在對被告多次做工作無效的情況下,于1998年元月2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向文姣、張光艷立即將其喂養的145號女嬰交還第三人黃永剛、吳捷,并領回136號女嬰。
元月22日判決書送達后,被告向文姣仍堅持孩子沒有抱錯,二被告向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月27日(上訴期間)早上6時,由被告向文姣、張光艷喂養的145號女嬰突然死亡。襄城區人民法院聞訊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同時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審查,145號女嬰死亡原因。
該院為有利于查明145號女嬰死亡原因,經商得公安機關法醫同意,于1998年元月28日決定將該女嬰尸體送往襄樊市中心醫院太平間冷藏,截止4月23日,發生費用17000元(200元/日);為防止發生新的不測,于1998年2月5日,決定將第三人黃永剛、吳捷喂養的136號女嬰交由原告養護。1998年3月18日,襄樊市公安局法醫科和同濟醫科大學作出編號為98-F013《同濟醫科大學法醫病理學檢驗鑒定書》,結論認為:“‘向雪梅’因嬰兒猝死綜合癥引起死亡,悶熱是促進死亡發生的因素之一。”
1998年3月12日,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的事實在上訴期間發生變化為理由,裁定撤銷了襄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襄城區人民法院經重審認為:襄樊市公安局1997年10月25日作出的(襄)公刑痕字第97088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和同濟醫科大學法醫學系97-W136號、97-W145號《法醫物證學鑒定書》,足以證明兩女嬰各自的親生關系。被告向文姣、張光艷主張‘向雪梅’為其所生,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發生親子分離是原告工作失誤所致,因此,原告應負過錯責任。被告在糾紛中,既不相信科學鑒定結論,又不尊重事實,拒絕交還第三人的親生女嬰,嚴重侵犯第三人的親子監護權。根據尸檢結論,被告喂養的女嬰死亡主要是自身生理原因,但造成促進死亡條件的悶熱與被告有關系,因此被告對女嬰死亡之后果應承擔一定責任。第三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原告和被告理應按照其各自過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第三人要求賠償吳捷懷孕期間的誤工費、營養費、醫療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第三人提出主張權利期間的誤工費,應以在原審和重審中參加訴訟必要時間按其工資標準計算,律師費應按本院支持其請求的數額比例計算,超出部分均不支持,誤餐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第三人提出的嬰兒死亡補償費、精神撫慰費,因二者同屬精神賠償性質,只擇其一適當賠償,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第三人提出的女嬰安葬費系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損害賠償的費用標準》,予以支持;第三人提出對136號女嬰的喂養費,因被告也對145號女嬰進行了喂養,其間喂養費用可以抵銷,超出時間的喂養費用,適當補償;第三人提出原、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因二者之間主觀上不存在共同過錯,尚不能構成民法上的共同侵權,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立即領回親生女嬰,并承擔養護其親生女嬰的費用,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鑒定費用,因未舉證,不予支持。被告在重審中經本院二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反訴按撤訴處理。此外,經本院決定,為查明145號女嬰死亡原因在市中心醫院發生的冷藏費用,因被告存在一定的過錯行為,故該項費用應由被告和原告分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該院于1998年4月20日作出如下判決:
一、現由原告婦幼保健院養護的第136號女嬰(起名黃琪)系被告向文姣和張光艷親生;已于1998年元月27日死亡的第145號女嬰(起名向雪梅)系第三人黃永剛和吳捷親生。
二、被告向文姣、張光艷賠償第三人黃永剛、吳捷下列費用:參加訴訟主張權利發生的交通費184元、文印費247元、誤工費362元、律師費1110元;對第136號女嬰的喂養費300元,對第146號女嬰尸體處理的安葬費3000元,精神撫慰費2萬元,共計25203元。
三、原告婦幼保健院賠償第三人黃永剛、吳捷因醫療差錯發生的精神撫慰費1萬元。
四、被告向文姣、張光艷賠償原告婦幼保健院因養護其親生女嬰的費用8304.62元;并立即從原告處抱回自己的親生女嬰,履行應盡監護職責,否則繼續承擔原告為此發生的實際費用。
五、在市中心醫院發生的第145號女嬰尸體冷藏費17000元,由被告向文姣、張光艷承擔10200元;原告婦幼保健院承擔6800元。原告婦幼保健院負責結算。
六、駁回原告婦幼保健院,第三人黃永剛、吳捷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這是一起因原告工作失誤,導致被告和第三人的親生女嬰被錯抱;因被告固執己見,導致原告和第三人實際損失不斷擴大而發生的確認親子關系、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發生后,原告采取積極措施,力爭挽回損失。被告不相信科學,不接受勸說,拒絕交還第三人的親生女嬰,嚴重侵犯了第三人的親子監護權。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理應由被告按其過錯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對第三人提出的精神賠償數額的確定,在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根據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參照同類案件的撫慰標準作出判定。值得指出的是,被告原本也是一名受害者,同樣享有國家法律賦予的親子監護權,終因其采取不正當的態度和方法,導致權利和義務關系轉化,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其教訓實在值得認真吸取。
責任編輯按:
前一案和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相同的,即由于醫院方面的工作差錯,造成先后出生的嬰兒被錯誤地交給了非親生父母帶回撫養,都涉及醫院、兩個嬰兒的各自親生父母三方當事人,而且也都需要通過親子鑒定等有關方法來作排除否定和同一肯定確認。所不同的是,除了具體情節和發展不同以外,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不同之處,在于三方當事人在兩個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完全不同:前案是發現錯誤的夫婦以醫院為被告,另一對夫婦以有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到該訴訟中來;本案是發生工作差錯的醫院為原告,其在確認抱錯了嬰兒的夫婦并要求該夫婦換回自己的親子未果情況下,以該夫婦為被告,而另一對抱錯了嬰兒的夫婦則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到該訴訟中來。
防汛救災工作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則,樹立起“防大汛救大災”的思想,積極行動起來,從思想上組織上人力物力上做好充分準備,鎮村兩級總動員。全體工作人員要發揚蘇區干部好作風,服從指揮,堅守崗位忠于職守,為全面奪取抗洪救災和災后重建勝利而努力工作。
二組織領導
鎮成立防汛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防汛救災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8個工作組,具體承擔防汛救災任務。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設有查災核災宣傳報道災后重建應急救援基礎設施建設后勤保障次災防治安全維穩8個工作組。
三任務分工
1查災核災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任務:負責查災核災,災情統計上報,堅持日報制和零報告制,每天下午5點前向鎮領導小組正副組長及縣“兩辦”縣防汛辦縣民政局報告災情,有災報災,無災報平安。
2宣傳報道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任務:負責向上報送鎮抗洪救災工作做法,在受災區營造濃厚抗洪搶險工作氛圍,按照上級要求積極報送相關匯報材料,收集總結我鎮在抗洪救災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并向上報送。接待新聞媒體記者。
3災后重建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任務:負責受災房屋嚴重損壞戶的選址重建,補助物質的發放,救災物資的發放,轉移安置災民,組織群眾開展生產自救。
4應急救援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鎮兩支應急分隊
工作任務:負責突發災后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置,搶險救災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相關氣象資料。協同防汛相關部門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做好防汛治安保衛工作和河道清理工作。
5基礎設施建設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任務:組織對病險涉及路水電工程的監測處理和水毀工程的修復,提出建設所需經費物資設備通訊,并按照輕重緩急提出工作意見,逐步加以實施。
6后勤保障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任務:負責接收救災捐贈,根據領導小組指示調配救災物資,負責后勤值班工作,做好防汛救災工作的相應保障,協調各駐鎮“三送”工作組參與各村防汛救災工作和物資投入。
7次災防治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任務:負責災后的衛生防疫和受災群眾醫療救護工作,及時救護災區群眾,減少次生災害發生,確保災區群眾身心健康。
8安全維穩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任務:負責及時掌握災民思想動態,做好全鎮群眾特別是受災群眾的安撫工作。做好安全巡查,嚴厲打擊盜竊防汛物資,破壞水電設施的犯罪分子,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工作措施
1組織領導力量。抽調黨政領導和干部到重災區開展核災,組織群眾生產自救,災后重建工作。具體安排:洋地村陳冬紅;泮別村唐彥;桃花石溪村陳東旺;瑞坑村唐彥;逕口村唐彥;贛江源村及駐村干部計生掛村人員,以上各村全體干部。友聯秋溪羅云姑溪等其他村由各掛村領導駐村干部全體村干部具體抓好本村的防汛救災工作。
2把核災工作當作當前第一重要工作來抓,克服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掌握災情,核正數據。
3開展災后再排查,防治次生災害的發生。特別是已被安置轉移的群眾,對于安置情況要進行登記,對他們的生活情況要逐一登門過問,對災害點要設置警示標志和警戒線。對還在災害隱患點居住的群眾要進一步轉移安置。
4保穩定。要正面宣傳救災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理順群眾情緒。因災害引起的群眾思想情緒,矛盾糾紛,要及時化解,確保無災民事件發生。
5開展災后重建生產自救。及時組織群眾開展生產自救修復基礎設施建設。特別對水毀公路水利水毀工程的修復,要統一規劃,逐步實施。對農作物的補救搶種要及時,要盡早盡快,不誤季節。積極做好全倒戶房屋建設的選址規劃安置建設工作。
6重點抓好災后防疫工作。要求全鎮各醫院防疫部門和動物防疫單位及時開展防疫工作,杜絕疫情的發生。
7救災工作實行每天調度。
8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同時做好救災工作資料圖片等材料的收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主要業務工作數據。
(一)20__年11月21日至20__年11月20日,我市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706起,死亡229人,傷925人,直接經濟損失435元,較05年同期相比事故死亡指標和經濟損失指標分別下降了17.63%和4%,萬車死亡率也由05年的12.63下降為8.8,降幅達30.32%。
(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693858起,全年行政拘留286人、刑事拘留23人、逮捕61人,參與行政訴訟案件5起,其中維持2起,撤銷1起,當事人自行撤訴2起;辦理行政復議案件17起,其中維持原處罰8起,當事人自行撤銷8起,撤銷并重新作出處罰1起,未出現一起錯案。
(三)圓滿完成交通警衛44起(其中:一級交通警衛4起、二級警衛16起、三級警衛5起、各類安保任務19起)。
(四)查扣“兩的”18372輛。
(五)排查出事故黑點22處。
二、全面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的治理整頓。
(一)“冬防春運”工作
為切實加強“冬防春運”期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客貨車輛運輸的安全暢通,成立了以孫曉慶副局長為組長的“冬防春運”領導小組,制定了《貴陽市20__年“冬防春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案》,各部門在支隊的統一部署下,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將“冬防春運”工作全面落實到位。同時對出現的問題嚴格實行“倒查制”,通過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了春運期間道路交通安全。
(二)客運車輛、客運駕駛人專項整治
強化客運車輛、客運駕駛人的源頭管理,源頭上預防各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按照市公安局的安排和部署,在全市大力開展客運車輛專項治理整頓工作。通過全體民警扎實有效的工作,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因客運車輛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而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交通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有效地預防了客運車輛事故的發生。
(三)打擊“兩搶一盜”等多發性犯罪行為
為認真貫徹市公安局、省交警總隊關于開展打擊盜搶機動車、“兩搶一盜”等多發性犯罪的工作部署,切實有效地開展了打擊“兩搶一盜”等多發性犯罪行為。
(四)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
切實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預防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事故,在各個入城口完善設置了相應交通標志,對超裝車輛、無危貨運輸資質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一起糾正一起,有效遏止了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五)取締“兩的”非法營運活動,遏制摩托車事故的高法勢頭,預防和減少摩托車事故的發生
為鞏固我市實施暢通工程打擊“兩的”以來所取得的成果,各大隊和暢通辦綜合執法大隊在認真做好日常勤務管理工作的同時,為防止非法營運活動回潮,按照市暢通辦的統一部署,采取不定期、大規模集中統一行動與分散行動相結合的方式,靈活機動組織開展了“兩的”取締工作。截至目前共計查扣“兩的”18372輛。
三、以“五進”活動為載體,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做好壓事故的源頭工作。
(一)充分利用與貴陽日報合辦的《紅綠燈下》,與貴陽交通文藝廣播電臺合辦的《交通視點》、《交警在線》、《警民互動平臺》等欄目,繼續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教育活動,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通過新聞媒體正面宣傳報道5696篇,營造了濃厚的安全宣傳教育氛圍。先后與各新聞媒體合作開辟了七個專欄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利用短信平臺發送交通安全宣傳短信62起,播放宣傳光盤4685場次、展出宣傳展板9852次、發放各類交通安全宣傳資料25萬余份、懸掛宣傳橫幅963條、張貼交通安全宣傳畫1295張、刻錄發放交通事故警示光盤3560張、利用手機發送交通安全宣傳短信36條,制作播出專題節目56條,播放公益廣告41條,印制發放《平安貴陽——
市民交通安全手冊》10萬冊、《交通標志標線溫馨提示卡》10萬張、《交警溫馨提示即時貼》10萬張。特別是兩個“黃金周”期間與《百姓關注》欄目聯辦電話連線節目,通過電波向廣大市民和來筑游客通報當日全市交通動態,交通安全溫馨小提示,提高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
(二)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的工作意見》,堅決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市公安局、省交警總隊關于開展“五進”工作的統一部署,繼續深入開展了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截至目前,共進入社區288個、村寨358個、企業358個、學校556所,進度已經達到100%。
(三)進一步轉變職能,推進電子政務,20__年7月在貴陽市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即“貴陽通”)上開辟了交警頻道,全面報道交管工作動態,向貴陽市民提供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查詢和電子警察及違法記分查詢。今年以來,為提供咨詢服務、吸納市民對交通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貴陽通進行了相關改進,及時更新和增加相關信息,進一步方便群眾上網查閱、下載和使用。四、堅持以人為本,完善交通設施,加強科技建設,提高交通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一)對全市部分主干道路口進行渠化,采用增設人行橫道燈控、設置人行過街安全島等有效措施,保證行人過街安全,使路通組織和管理向著暢通有序的方向發展。
(二)本著“規范、科學、合理、細致”的原則完善道路交通設施,制作安裝維修標志、標牌1293塊,施劃標線121271.44平方米,安裝、維修護欄20__5.51米,安裝防撞桶、隔離墩、太陽能曝閃警示燈等其他交通安全設施__5個,在市區主要道路及景點安裝PVC護欄4132.82平方米,創造性設置“注意野生動物”標志,施劃了彩色公交車港灣196.5平方米,在青云路口設置行人駐足區硬化安全島。先后對貴州大學等十三所大專院校的校園道路進行了渠化,施劃交通標線2624.7平方米,新增標志14套。另外對校園周邊道路磨損、模糊的人行橫道46處進行重新施劃,新增施劃人行橫道線12處,設立臨時停車泊位25個,設置壓縮減速標線14組,設置黃色網狀標線16處,安裝減速帶34米,設置限速標志6套,發放了移動式行人過街警示燈106盞。特別是對貴陽一中金陽校區進行總體交通規劃,已經設置和施劃相應的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各種交通標志265塊,在對金陽大道沿線的中、小學校及幼兒園設置人行橫道和壓縮減速標線,保障師生的出行安全。
五、繼續深入開展創建“平安暢通區縣”等活動,進一步加大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力度,嚴防死守壓事故。
(一)支隊黨委成員采取包片、包點方式,加強對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導。支隊領導、機關科室民警繼續堅持高峰期上執勤,積極參與疏堵保暢工作,不間斷地開展夜檢夜查,全警上路,有效地補充了路面警力,確保整治力度不衰減。
(二)連續開展了“冬防春運”、“春雷行動”、“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專項行動”、“大戰70天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專項行動”等預防事故專項工作,實現死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雙降”,有效地推進了事故預防工作的穩步前進。
(三)開展行人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
結合“整臟治亂”道路交通秩序專項整治活動,深入開展行人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工作中,針對城區中華路、瑞金路中心隔離護欄撤離后,少數交通參與者缺乏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行人不走斑馬線和人行天橋的狀況,專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方案》,機關科室和一、二、四大隊民警,在中華路、中山路、瑞金路、遵義路等主要干道上聯合展開了對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專項治理工作,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同時有效遏制了因行人違法導致的各類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四)繼續深入開展創建“平安暢通區縣”活動,在確保道路暢通的同時,把預防事故作為工作重點,各郊區及一市三縣大隊切實加強對縣鄉道路的管控力度,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和事故預防領導小組,爭取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觸角”延伸到每一個鄉、鎮,嚴查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強化對縣鄉道路的管理。同時,繼續委托縣鄉派出所交通安全協管人員在警力薄弱的偏遠縣鄉道路參與進行交通管理,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覆蓋面。
(五)積極與各大醫院和職能部門聯動,建立完善事故救援機制,暢通“綠色生命通道”。
(六)各大隊對轄區主干道車輛違法超車、亂行、沖紅燈、不按導向車道行(候)駛、違法掉頭、無牌無證、挪用號牌、假牌假證機動車上路行駛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四大隊發揮機動靈活的優勢,通過巡邏流動執法,重點對中華路、遵義路、中山路、瑞金路開展路段與路口車輛行駛中突出交通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工作。
(七)繼續深入開展事故黑點排查工作,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事故黑點治理工作,加強交通事故預防工作力度。在20__年治理交通事故多發和安全隱患點段的基礎上,排查出20__年全市事故多發和安全隱患點段22處,同時逐項制定治理措施,建立工作臺帳,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
人,并逐項加以落實。各執勤大隊以加強事故黑點治理的管控為重點,加大對超速、違超、超載等具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突出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全面掀起了事故預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