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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體內容:資金日常管理、資金支出管理、資金收入管理
3、細則規定:
(一)資金日常管理
1、資金定義:貨幣資金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停留于貨幣形態的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它貨幣資金。一切收支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
2、庫存現金的管理:原則上公司庫存現金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實庫存限額規定。現金的支出須符合現金使用范圍規定。出納人員須將公司庫存現金存放至公司保險柜處,并妥善保管其密碼和鑰匙。每日需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并編制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日結,賬實相符,財務經理應至少每月對庫存現金進行一次盤點抽查。
3、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遵照銀行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每日需編制銀行存款日記賬,按月取回各銀行對賬章,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與銀行對賬單作為會計檔案進行裝訂存檔保管。
(二)資金支出管理
1、財務部是貨幣資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饋的職能部門。其它職能部門凡涉及貨幣資金的收支信息,必須及時反饋到財務部。對外簽署的涉及款項收付的合同或協議,應向財務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據有關合同、協議辦理手續。無合同、協議的(或無有效合同、協議),財務部有權拒絕辦理。
2、資金支出必須依據審核完整無誤的單據中金額進行支付,嚴禁“無票”支出,嚴禁“白條”抵賬。
3、各項資金支出原則上需根據預算進行撥付。同時,各部門對于資金支出應提前與財務部進行申請(1萬元以內的資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請,3萬元以內的資金支付,需至少提前兩天申請,3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請),以便財務部備款。
3、各類支出相關細則管理如下:
(1)、個人借款支出
a、公司員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項,由申請人填寫借款單,部門負責人簽字,財務經理審核后由公司副總和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出納人員根據上述審核完整無誤的單據,向借支人支付款項。
b、個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則上個人借款為1000元(含)以下,通過現金方式支付;個人借款為1000元以上,通過轉賬方式支付(轉入員工工資卡內)。
(2)、零星費用報銷支出
a、操作流程根據公司費用報銷制度執行,出納人員根據審核完整無誤的單據,進行款項支付。
b、零星費用報銷方式:原則上費用報銷為1000元(含)以下,通過現金方式支付;費用報銷金額為1000元以上,通過轉賬方式支付。
(3)、商品采購貨款和大額行政采購支出
a、由采購人員填寫采購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副總、總經理相關節點人員審核后,方可進行款項支付。
b、應依據我司與供應商合同約定進行付款,原則上此類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4)內部轉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關聯單位轉款,必須依據董事長、總經理審核的轉款單,進行款項轉出。
(二)資金收入管理
1、公司銷售收入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收取,各部門應提前向財務部了解“轉入戶”具體詳況。
2、對于少數客戶以付現方式向我司支付貨款情況,應至少由一名業務部人員陪同行政部銷售后勤人員向其收取現金。銷售后勤人員收取現金后,應于一個工作日內交至財務部出納處,出納再向開具收款票據。對于個別客戶需先行開具票據再付現情況下,由銷售后勤人員向財務部領取已開票據,再由銷售后勤人員持該票據去完成收款后,于一個工作日內將款項交至財務部出納處。
3、對于上述第“2”點關于收取客戶現金情況重點說明如下要點:
a、至客戶處收現,由銷售后勤人員收取(但應至少有一名業務人員陪同),銷售后勤人員對資金的安全性負責。
b、銷售后勤人員收現后,應于一個工作日內交至財務部出納處。
c、對于收取的款項,任何人員不得侵占、挪用。
四、財務部出納人員每日向財務經理和總經理報送資金日報表。
二、城市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規劃編制、園林綠化建設、環衛設施建設項目等。城建資金不得轉移和挪用。
三、城建資金每年年初必須立項并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不得隨意改變用款項目,超計劃項目須經市政府批準后列入明年追加。
四、城建資金工程項目的管理
(一)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
(1)凡列入城市建設工程的項目都必須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達到招標投標起點額度的工程,都要嚴格實行公開招投標。對于未達到招標起點額度的工程,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程序自行組織公開承發包。因特殊時間或條件限制,難以按程序公開發包,報經分管領導同意,經班子集體討論發包,禁止變相肢解分包。
(2)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程項目合同簽訂之前,必須附上合同中標書或交易見證書。簽訂工程合同,須有經辦人,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局監證確認后方可承發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施工單位、財務各一份,單位自存一份。
(二)工程款預付管理
(1)工程款預付前,施工單位必須報送工程進度統計報表,報業務科室和計財科各一份,經業務科室、計財科根據合同要求對工程進度進行審查,并提出支付意見。
(2)預付工程款票據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報經領導批準,財務對施工單位的票據復核后予以支付。
(三)工程驗收與決算管理
1、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勘察、施工單位、該項目管理人員和決算審核等相關人員參加,按照合同對該工程的質量、數量進行實地驗收。
2、工程竣工決算嚴格按照驗收、決算、審核、審價四個程序實施,建設單位編制決算前應組織項目管理、決算、審核、施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實地驗收,認真復核工程的質量和數量,復核決算定額適用是否合理。
3、因特殊地理條件及其它原因在合同約定以外追加的工程量,依據項目變更批準聯系單經實地驗收進行決算,隱蔽工程依據變更批準聯系單和經雙方簽字的現場施工記錄予以決算。
4、工程經驗收、決算、審核后,送中介機構(財政或審計)審價,審價確認后工程決算書送計財科一份。
5、計財科依據審價確認的工程決算書和票據,經經辦人員、單位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后支付工程余款。
(四)工程實行報告備案制度管理
根據市政府臨政發(2003)183號文精神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立項、招標、預(決)算等環節應向紀檢監察組織報告備案。部門投資額在30萬以上的工程,部門下屬單位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報市紀委監察局備案。部門投資額在30萬以下的工程,部門下屬單位投資在50萬以下的工程,報主管單位紀檢組織備案。
五、城市規劃項目經費管理
(一)規劃項目合同的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預算安排、指定了專門用途需進行二次分配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和省上切塊下達由市級進行分配的各類專項資金。上級安排的已明確了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按照上級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市級預算明確批復到各部門(單位)的專項工作經費,按專項經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包括:
(一)農業特色產業(科技)發展資金、新農村建設資金、小水資金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配套資金;
(二)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工業企業技改貼息資金、企業節能減排扶持資金及“新網工程”項目建設專項資金;
(三)教育事業發展資金、計劃生育補助經費和科技項目及獎勵經費;
(四)政法專項資金;
(五)重點項目前期費和城市公益設施建設以獎代補資金;
(六)其他未明確具體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財政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
(三)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規范管理;
(四)績效評價,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
第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各自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重點和范圍的項目庫;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送財政部門備案;當年擬安排項目須在項目庫中擇優確定。
第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度。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當年財政專項資金扶持重點,提出擬安排項目意見商財政部門同意后,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邀請相關專家對擬安排項目進行評審,并依據評審意見和結論確定擬扶持項目予以立項。
第八條 立項項目確定后,由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項目資金分配計劃,并將立項項目和資金分配計劃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三章 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和資金分配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后,財政部門依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按規定的資金撥付程序辦理預算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建設的規模、內容、進度及績效目標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送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預算指標下達或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對各縣(區)實施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向縣(區)下達項目計劃和預算指標;對由市本級實施的項目,市財政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對符合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項目,可由財政部門直接將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減少中間環節。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凡符合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規定的項目,均要按照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中需采購物資、工程或服務的,應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項目,改變資金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用途的,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相關依據的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行竣工驗收制度。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項目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提請驗收。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驗收標準和規定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同時辦理產權移交手續,明確產權歸屬,確定受益及管護主體。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果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財政部門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存在資金損失浪費現象的項目,在扣回資金的同時,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年度實施同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資格。
第五章 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健全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財政、審計、監察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強化對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有效性的監督檢查,健全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財政專項資金督查體系,確保發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扶持效果。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過程,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督查制度,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安全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問效,做到財政督查工作的經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確保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強化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展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監督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方案實施項目,按計劃使用資金,督促其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對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規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查處;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有關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制度。項目實施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實施單位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具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比較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的;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財政安排的支持農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
第三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和項目周期(包括立項、實施、檢查、驗收等)中資金運行所進行的計劃、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農業發展規劃及產業結構調整布局;
(二)以人為本,兼顧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三)適當集中,突出重點,主要扶持農業優勢主導產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四)公開公正,擇優選項,提高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確責任,加強監督,財權和事權相統一;
(六)增強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導向、調控作用,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農業投入機制;
第五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分配實行資金隨項目走、項目隨政策走。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扶持政策由市農口主管部門與市財政部門研究提出,報經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納入市農口部門預算管理。市農口主管部門應按預算編制程序,根據市委、市政府發展農業的部署和要求,編制下一年項目預算計劃,并報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正、副組長同意。
第七條財政部門負責審查:批復本“級農自主管部門預算,辦理資金撥付,對使用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農占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立項、實施等項目管理。
第八條在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中設立農村中小企業擔保資金。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九條按項目管理的財政農專項資金,實行誰立項、誰管理。項目的評審、立項、項目實施中檢查和竣工驗收由農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財政部參加。
第十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政策公開。對支農專項資金使用各項政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指導申報單位申報。
第十一條縣(區)屬及以下單位申請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須向所在縣(區)農口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區)農口主管部門組織評估論證后,報市農口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屬單位申請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直接向市農口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送立項申報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申請支農專項資金須提供以下資料:(一)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資產和財務狀況;(二)申報項目對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貢獻;(三)以前實施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的績效等申報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一律實行標準化文本。
第十三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和招投標制度。市農口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立項申請書,組織專家評審,并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共同下達批復文件。凡專家評審未通過的項目,一律不予安排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投資較大的項目要實行公開招標辦法確定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都必須層層簽定項目合同,一直到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合同要明確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投資較大的重點項目,要建立項目資金行政法人責任制。簽定項目法人責任書,項目單位的行政法人要對項目資金的合法有效使用負終身責任,發現問題首先追究項目法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完工后,縣(區)級或以下項目單位由縣(區)農口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驗收,市級項目單位由市農口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要組織驗收小組或委托中介機構,根據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復的項目預算要求,對完成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產等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并將驗收結果進行公示。投資較大的項目實行項目完工報告制度和完工審計制度。
第十六條實行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資金,都必須建立項目檔案,逐步形成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立項項目檔案和儲備項目庫。項目檔案要有專人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確定后,市財政部門即下劃和撥付資金。在項目批文下一達后15日內下劃或撥付30%的項目啟動資金,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縣(區)財政部門必須盡快將市財政下撥的支農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項目預留10%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后,予以撥付。對驗收不合格的,市財政部門收回預留資金。
第十八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下達后,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縣(區)農口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提出申請報告經市農口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按批復變更方案實施。
第十九條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要與農業生產特點相適應,市農口主管部門安排資金計劃上半年應達到年初預算的60%以上。超過11月底尚未落實項目的資金,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批準的年初預算項目支出范圍,依據當年情況,及時調,整項目計劃、擬定分配方案,下達資金。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所有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必須納入財政和財務管理范圍,接受財敢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支農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其核撥給市農田主管部門的財政支農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核撥給縣(區)的財政支農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由縣(區)財政部負責。
第二十二條市農口主管部門要做好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并將檢查情況報告是財政部門,市財政、市審計部門每年要對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情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三條對通過正常審計程序可以發現而未能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問題,在追究項目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同時,要按照有關行業管理規定,會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究有關檢查和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章制度進行懲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違法違紀的單位和人員交由監察和執法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在全市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單位不按規定使用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市財政部門或市農口主管部門可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執行,責令整改。對挪用的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市財政部門通過預算扣減其它專項資金、收回轉移支付補助等,并取消該縣(區)或單位同類專項資金后兩年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部門和市農口主管部門應分項建立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使用周期分項進行考核評價,獎優罰劣。
第二十七條對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如期竣工、效益顯著的項目,經市農口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進行綜合考核評審后,對下級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獎勵;提前完工、投資節約的項目,對項目實施單位可按投資節約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在項目實施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獲得表彰獎勵的單位,在今后的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上給予優先考慮。
資金是工業、商業等多個行業經營、生產的本錢。運用于石油行業的資金往往是墊付于石油企業建設、投資、生產、經營活動、再生產等過程中以貨幣的表現形式進行周轉、流通,使其在保留本身價值的基礎上再增值。
一、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的現狀
由于石油行業涉及面寬、牽涉面廣,耗用資金的部門、生產環節較多,進出資金數額較大,因此,資金管理制度在石油行業運營中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隨著改革全面深化進行,我國石油行業也在不斷的改變自己,一些部門開始進行組合,一些企業內部分別進行了調整,以此加強我國石油企業發展、生存的能力。并能面對當今社會石油行業激烈競爭的市場,且能通過自身的實力和良好的管理占據市場中的一點份額。目前,我國很多石油企業都能夠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都在逐步完善石油資金管理制度,資金運用、資金管理總體情況日趨漸好。但有些石油企業由于不能及時更新、完善陳舊的管理模式,思想上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所以,在投資、生產、經營銷售等資金管理方面、制度健全完善方面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問題。比如有的企業在進行項目投資時沒有認真評估資金投資效益,以至所投項目收效甚微[1]。
二、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問題
雖然石油行業經過不斷的改革、不斷健全經營管理體系,壯大了自身,在眾多企業競爭中頗顯優勢。但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問題有待探討。
1.資金預算投資管理不完善
石油行業也同其他企業一樣實行預算管理經營、投資、財務等來控制資金的使用,或根據已有的現金進出量和已發生的生產經營情況等進行今后經營情況預測控制。但由于一些企業上下缺乏對預算執行的詳細監管制度和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因此削弱了預算管理的功能和作用。而在投資管理方面由于只關注長期投資的項目是否有高產量、高產值,只關注項目資金來源,不注重高成本投資風險的預測和經營管理。結果是投的多、收的少,時常導致資金周轉困難。對一些短期投資項目沒有制定資金運用、運營相關的管理政策和項目達標考核制度,對投資運營的過程缺乏深層次的分析評估,時常導致投資運營效率不高。
2.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實難
雖然國家最新頒布的會計管理制度已經開始實施,石油企業資金內部管控規范也已出臺,大多石油企業為了優化內部管理也對一些部門采取了重組合并等形式。但由于石油資金涉及到勘探、設計、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的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不一樣,核算方式、使用工具不一樣,信息來源渠道不一樣,財務報表上報形式和上報時間不一樣。往往會導致企業相關部門和高層領導知道的資金運營信息、預算執行情況的反饋較滯緩。無法及時做出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正確判斷,無法及時修正、改正的一些有問題或做出一些新的決策。加之,一些內部管控規范落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或根本就沒人敢去管理。如銷售部門僅負責售出產品不負責收回資金,財務部門只管記賬和結算工作,資金使用有領導簽字同意不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就可支付。導致企業資金管理不規范。使用每一筆資金無法達到有效、合理。
三、完善制度的策略
針對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目前尚存的缺陷和若干問題,怎樣進一步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建議采用以下相關對策。1.細化資金預算管理制度石油行業應在公司或集團等內部成立專門的預算組織機構,設立由公司經理或集團董事會等直接領導下的預算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由公司或集團等提出的戰略目標進行預算編制、審核、確定及調整工作。公司或集團應改變以往項目先上,邊干邊籌資金,沒過預算審批就花錢的現象。應加強公司或集團等資金的集中管理。應將預算范圍擴大到企業上上下下所有的資金,以此堵住計劃外、預算外的資金使用。應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的詳細監管制度,加強成本管理。應完善現金支出監管制度。同時加強與外部、與銀行的職能對接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資金收付監督管理體系,保證資金的合理運用[2]。
2.制定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在投資管理方面應制定資金運用、運營相關的管理政策和項目達標考核制度,應制定與決策者相關聯的投資目標崗位責任制,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制度。使決策者權責分明,杜絕一言堂、杜絕看似集體決策同意,出了問題、沒有收益無人問津、無人負責的現象。應科學管理投資項目,用事實、用數據決策項目的可行性。無論長期投資還是短期投資都應深層次的進行分析,都應詳細制定投資計劃、投資方案,并進行計劃、方案的效益評估、評價,挑選成本消耗低、投入少、效益好的方案保證投資能獲取最大的效益。
3.強化內部控制管理
石油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最新頒布的會計管理制度和資金內部管控規范,明確崗位責任制。公司或集團應經常組織領導層及預算、財務等部門的人員進行培訓學習,提高管理層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關部門應盡可能統一核算、財務報表形式。應加強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保證各種信息的暢通,縮短結算時間,使資金周轉靈活。應運用現代科技進行勘探、設計、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網絡化信息管理。建立日或隔日成本核算管理體系,使資金運營信息、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反饋到相關部門和領導層,使領導們能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做出正確判斷,修正運營管理中的錯誤,調整運營實施方案,減少資金的流失和不必要的損失。對一些無法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或根本沒人敢去管理的部門,建議聘請第三方進行監督管理。同時,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杜絕不符合相關規定就予以支付資金的現象發生。
四、總結
通過上述淺析,要完善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保證企業運營的命脈。必須加強人員的管理。不論是普通員工還是高級白領,都應制定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分工。同時應加強對國有企業的資產運用管理,合理調配各方資源,構建新型的現代化科學管理模式,提高每項資金的使用效能,使我國石油資金管理更規范、更完善,制度更健全。面對國內外現狀可持續性發展。
作者:楊楠 單位:中海石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涉及的資金范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內、預算外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單位結存資金包括:行政單位結余;事業單位結余及各項基金;街道財政結余和街道財務結余。
行政單位結余,是指行政單位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分為經常性結余和專項結余。
事業單位結余,是指事業單位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結余、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
街道財政結余和街道財務結余,是指街道財政、財務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財政結余、財務結余。
第五條管理原則
(一)規范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規范單位的各項收支活動,界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范圍,加強結存資金管理。
(二)分類管理。針對結存資金的內容和項目的延續性,區分專項結余資金、非專項結余資金和單位自管結存資金,分別確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六條專項結余資金是指區財政撥入的所有專項資金形成的結余,包括已完工項目結余和未完工項目結余。
(一)已完工項目(或兩年以上尚未動工項目)結余管理。各單位于項目完工、資金結算后,必須將結余資金及時、全額上繳區財政,不得將資金長期滯留單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調整為其他項目的支出。拼盤項目專項結余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中由區財政撥款的專項結余應及時、足額上繳區財政,單位自有資金專項結余按本辦法報批使用。
(二)未完成項目結余管理。各單位于年終結賬前向區財政上報“行政事業單位專項結余審批表”,經區財政審批后,作為專項結余結轉單位下年使用;跨兩年的未完工項目,除特殊項目經區財政審批后留用,各單位必須將項目結余資金全額上繳區財政,確需繼續實施的,各單位于第三年向區財政重新申請資金。
第七條非專項結余資金,主要指行政單位經常性結余、事業單位一般基金、街道財政凈結余和街道財務經常性結余。
(一)使用原則
經區財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則,全部實行區財政統一監管。主要用于本單位特殊事項和重要事項開支以及彌補單位收支差額、臨時項目等資金開支。
(二)資金動用流程
各單位動用資金時,須向區財政部門報送“行政事業單位結存資金動用申請表”,按審批權限審批后,單位根據“區統管結存資金單位動用申請表”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單位自管結存資金,主要指事業單位投資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項專用基金(即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和其他基金)。各項基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比例進行設置和計提,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計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圍列支。
第九條各部門要加強往來款項管理,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對暫存款和其他應付款應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對,及時清算、催收。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是教育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經濟活動正常運轉的核心與基礎,唯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才能保證高等學校的各項活動有充分的資金支持,為高等學校創造更大的效益。財務制度為高校營運發展所需的財力提供強而有力的保證,促進高校財務制度進行改革成為高校永續經營的關鍵。現行的高校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分別是1997年7月1日施行和1998年1月1日試行的。兩個制度的執行,對加強高校管理,促進高等學校建立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運行機制,適應我國經濟改革的需要,擴大對外交流、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當前高校財務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把握關鍵加以解決。
一、高校財務資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2006年3月29日,國家審計署公布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18所部屬高校2003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審計發現,高校在財務收支和收費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違規和不規范收費仍然存在,2003年違規和不規范收費共計8.68億元。二是部分高校大規模進行基本建設,造成債務負擔沉重。截止2003年末,18所高校債務總額72.75 億元,比2002 年末增長45% ,其中基本建設形成的債務占82%。三是部分高校財務及校辦產業管理較為薄弱,如收支反映不實、有些科研課題經費管理不規范、部分校辦企業管理不嚴,有的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對于這樣的審計結果,社會很多方面都給予高校一定的批評和壓力。
二、以促進功能目標實現為導向的高校財務資金制度改進研究
大學的發展經歷了從“只注重教育的傳統象牙塔”到“現代意義教研并重的大學”,再到以“以社會服務為主的初級學院”的產生為標志的注重社會服務的高校,在現代社會,高校形成了主要從事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三方面的生產的基本功能目標[2]。我們強調高校基本功能目標的重要性,并以此目標的實現為導向,進行高等學校人才培養資金、科學研究資金和社會服務資金的財務管理改進研究,不同用途的資金要采取不同的財務管理制度設計及完善。具體的講,針對當前高校學生培養資金不足,國家財政投入有限的問題,應拓寬高校人才培養資金的來源渠道;對于科研資金管理力度不夠的現實,應尤其加強科研資金的有效管理;就目前社會服務資金效績評價不準確的現狀,要求高校建立健全社會服務資金的項目評價制度。
1.人才培養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方面:強調拓寬高等教育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是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到將近70%。其次是學校事業收入,所占比重超過20%,這與近年來我國實行高等學校收費制度改革,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范圍不無關系,但我國目前的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辦學的教育經費所占比重過小,只有4%左右,即使和捐贈集資辦學收入放在一起,也不超過1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教育(特別是高等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這一領域應當也是私人投資范圍,西方發達國家的私立學校所占的比重是相當可觀的,往往超過公立學校的規模。因此,進一步推動社會力量辦學是將是解決我國教育資金不足的一條重要渠道。目前可以利用的方式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高等教育基金制、引入外資、征收高等教育稅、吸引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發行教育彩票和實行教育券(或教育憑證)等方式。
2.科學研究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方面:側重加強資金的有效管理
(1)制定切實可行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高校要根據國家、省及有關主管部門關于科研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應在科研經費的到款與立項、使用與轉撥、項目結題與經費決算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為使科研人員充分了解科研經費的管理規定,職能部門還應加大對國家、省、校各級部門的政策宣傳力度,采用組織學習、網上、印制手冊等方法,使廣大科研人員及時理解、領會文件規定,積極配合各部門作好科研經費的管理工作。
(2)制定合理、科學的科研經濟政策
科研經濟政策的制訂應注重開源。以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為宗旨。比如學校所提科研管理費應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并統一安排使用;又如對縱向、橫向科研經費勞務費的提取比例應有所區別,縱向科研經費勞務費提取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超比例提取,橫向科研經費在提取勞務費的同時,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特支費,用于院(系)所和課題組在爭取科研經費過程中,支付必要的費用。合理、科學的經濟政策一方面能妥善處理好學校、部門、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另一方面也可以開拓科研經費來源渠道,增強學校綜合財力[4]。
(3)完善科研經費的預、決算管理,建立科研經費績效考評辦法,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
科研經費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負責人應按照管理的要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學校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核項目經費預算。經費預算一經批準,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準,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項目經費決算,科研主管部門、財務部門應對決算進行認真審核。同時,應逐步探索、實踐,制定適合高校科研經費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對科研績效進行客觀的評價。通過對科研績效考評,更好地發揮科研人員的作用,增強競爭意識,鼓勵科技觀念創新,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率,創造出高水平科技成果。
(4)加強科研經費預借票據的管理,嚴格預借票據的審批手續
需預借票據的,應填寫借款單,并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院、系(所)蓋章,且須有本人的其他科研經費或所在單位的經費作擔保,由財務部門審核同意,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證到款。比如對方單位在同城范圍內的,所借票據的款項應在三個工作日到位;對方單位在異地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預借票據的款項不能如期到位,將從其擔保經費中予以抵扣,從而有效防止違規經濟行為的發生。
(5)代扣代繳科研勞務費的個人所得稅
對科研勞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學校應要求科研人員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材料,使財務有合法的扣稅依據。同時,財務部門應及時與稅務部門取得聯系,反映高校的實際情況,協商有效的代扣代繳辦法。另外,也應告知當事人據實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社會服務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方面:突出建立健全項目評價制度
目前,我國許多高校之間通過合并、共建、聯合等形式擴大了學校規模,并在此基礎上加大了基本建設投資力度,同時高校還利用部分閑置資金對外進行投資以獲取投資收益。雖然高校投資的絕對數額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但投資的效益卻沒有同步增長,普遍處于較低的獲利水平。
(1)建立事中資金運作風險責任負責制
一個是要加決校辦企業改制的步伐,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校辦企業改制,實質就是通過所有權與經營者的分離,把學校無限責任轉變為按實際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即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校企改革的方向。要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對現有校企進行規范的公司改革,使校辦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競爭實體。通過落實法人治理結構,實現校企人事、資產、經營和責任的分離,校企的經營者由目前學校內部任命逐步過渡向社會經理人市場招聘的人事機制,為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防范校辦企業的經營風險提供條件;另一方面是全面推行“第一責任制”在資金運作中要全面推行“第一責任制”。對每一投資項目中的有關責任人,要實行投資管理和回收經濟責任制。在投資過程中不規范決策、不按規定程序操作,造成風險損失的責任人員,要承擔相應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由此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第一責任人責、權、利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制,使得學校的資金可以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收益。從總體上降低高校的財務風險,強化管理層經濟責任,增強其做好經濟工作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使用好各項資金,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以便從財力上更好地保證教育事業的持續發展。
(2)建立和完善學校內部績效評價制度
一個完善健全的績效評價制度是降低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必要條件,它應包括對投資決策人、管理部門及具體經營部門的業績評價和相應激勵措施。一要建立和完善資金投資效益的業績評價。主要評價和反映學校科學配置和利用現有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投資效益的情況。科學合理地利用好現有資源要求高校在投資過程中要注意精打細算,講求成本核算,注重效益,通過優化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實現成本的最優化和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評價和反映利用好這些資源時要反映出校辦產業節約支出優化的配置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所做的工作。通過這些指標對過去投資成本效益與支出合理性進行診斷分析,同時對未來發展成本需求做出預測,才能把有限的資金使用得更加科學合理,從而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二要建立健全經營部門的激勵制度。投資決策部門,可考慮采用現金激勵那些產生良好經濟效益的投資決策部門,當然,也應建立重大投資舉措責任追究制度,規范投資行為,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投資浪費。對于投資管理部門,也可考慮采用現金激勵那些產生良好經濟效益的投資管理部門,如果造成重大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對于具體經營者(如校辦企業的負責人),高校財務管理委員會對具體投資實體的經營者,以其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資本資產保值增值為核心,每個年度終了和經營者換屆時對其實施經營者績效考核和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各種投資項目經營業績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有效實施經營者優勝劣汰機制,提高投資項目經營效益服務。為了調動校辦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可建立長期有效的激勵機制。長期激勵因素主要是與股份有關的內容,以及各種保險和退休計劃等,核心是退休金計劃和股票期權,從而將經營者的利益與校辦企業的利益有機結合起來。
參考文獻:
[1]徐莉萍龔光明:會計學視角下高等教育成本計量研究.江蘇高教,2006(4):30-33
[2]曹光榮:高校經營.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15-315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除正常經費以外,由本級財政安排、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撥入以及各職能部門批準按規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須專款專用的各項資金。具體包括:生產建設性專項資金、轉移支付資金、土地出讓收入等。
第三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原則
(一)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原則。合理安排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突出重點、集中使用。
(二)明確職責,嚴格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權限,按照程序審批專項資金,不越權超范圍審批,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不予以審批。
(三)項目管理,規范運作的原則。建立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對項目資金實施專項管理。
(四)民主理財,公開透明的原則。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五)依法行政,嚴格監管的原則。嚴格按照用途、范圍和程序使用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由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區相關部門篩選、初審,區財政部門審核,經區政府分管區長審定后,報區長審批或區政府常務會審批。
第五條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投資評審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設責任制。凡符合招投標要求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六條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要求向區財政部門分期分批上報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項目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必須定期和不定期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檢查和督促。項目工程按批準的建設期竣工后,區財政部門必須進行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并出具審查批復;項目業主持區財政部門出具的審查批復辦理項目結算和進行固定資產產權登記。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七條財政專項資金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并說明工作和經費概算,區財政局對其申請進行核實,并提出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和區長審批。
第八條項目主管部門(單位)申撥財政專項資金時,應認真編報項目預算(包括資金來源和支出預算),資金來源應含各種不同渠道的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應嚴格按照各類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提出。
第九條區本級預算內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擬訂資金分配方案,經區政府分管區長審核,報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區財政局與部門(單位)聯合發文,明確專項資金項目及管理要求;區財政局按照項目計劃的實施要求逐步調度資金。
第十條預算外財政性專項資金支出,由區財政局根據部門(單位)的用款申請,提出擬辦意見,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審核,報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審批后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中央、省、市補助的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根據上級下達的支出指標安排支出計劃。省、市兩個以上部門聯合下文的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和區長簽批后安排支出計劃。
第十二條凡向上級部門申報建設項目須本級配套資金的,一律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財政局審核并綜合平衡,報經區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各部門分別上報。
第十三條區財政局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專項資金報表制度,項目單位要及時向區財政部門提供報表,經區財政部門匯總后,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報送專項資金報表。區領導簽批的專項支出報告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來源。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支出預算和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計劃下達后,按照資金跟隨項目走的原則,實行預撥報帳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撥款方式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撥付程序。財政專項資金計劃一經下達,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包括項目啟動時間、竣工時間、資金支出計劃等)分別報經區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審核,并提出撥款建議,同時撥付相應項目啟動資金。項目啟動后的撥款,由區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分別對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后提出意見,根據資金調度和工程進度情況予以撥款。
第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撥付方式。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區財政局根據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項目計劃、項目進度,結合財政資金調度情況撥付資金。專項資金支出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其中基本建設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必須進行招投標和竣工決算審計,由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帳戶,對建設性專項資金應按規定預留10%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再全額清算到位。其它類型財政專項資金具體撥付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條區財政局要建立科學的資金調度機制,以確保專項資金的及時撥付到位。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實行跟蹤監督。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監督跟著資金走”的原則,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性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業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區財政局報送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區財政局將視情節緩撥或收回所撥資金,并取消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二條公司(指揮部)(以下簡稱業主)應建立健全工程資金監管的管理制度,監管承包人和銀行的工程資金監管協議執行情況;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進行評級工作。
第三條業主成立由資金組、計劃、財務、工程等部門聯合組成的工程資金監管小組,建立承包人工程資金使用臺帳,實時掌握承包人工程資金動態,特別是承包人大額資金的使用。
第四條工程資金監管的對象是車站、區間、軌道等主體工程合同標以及有必要加強資金監管的其他合同標的承包人。
第五條工程資金監管范圍包括:業主撥付的各項工程資金;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自帶資金;與項目有關的銀行貸款等資金。
第六條業主對承包人工程資金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1)承包商材料設備采購、租賃及外加工:控制的重點是材料設備確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預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購租賃合同、發票、監理驗收證明等相關資料。(2)勞務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經業主批準的分包合同、經監理簽認的勞務分包工程量清單。(3)總公司管理費及利潤、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總公司有關文件,銀行經辦人根據投標文件確定的管理費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進度計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對其合理范圍內的部分,必須在保證工程建設資金需要的前提下報業主審核后方可支付。嚴格控制總公司超常規大額度從項目部提取資金(×××萬元以上)。(4)承包人“資金支付計劃表”(附件二)外大額資金使用:業主對“資金支付計劃表”外大額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嚴格控制現金提取額度,對超定額的或者偶然性項目開支,提交費用清單,判斷其合理性,無合理文件證明的,銀行拒絕大額現金支取。(5)往來款項:承包人建設期內應專款專用,杜絕資金外借。
第二章簽訂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
第七條業主、承包人、開戶銀行在建設承包協議的基礎上,簽定“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附件一),作為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的協議與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開工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簽訂。
第八條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內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為完成項目施工成立的項目經理部在丙方(結算銀行)開設結算戶。(2)甲方(業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計量匯入乙方在丙方開設的賬戶。(3)乙方必須將甲方所撥資金及自備流動資金等專項用于本項目建設。(4)甲方對乙方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以確保乙方的建設資金在工程建設期限內專款專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協助對乙方在丙方開設的結算戶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提供信息并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銀行服務。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及時向乙方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保留金。(2)審查乙方提供的購貨合同、協議和發票是否真實,檢查其所購材料、設備是否用于本項目建設,檢查其對分包單位(所有分包單位必須符合公司關于合同分包的相關規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實,對乙方提出的“資金支付計劃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異議的支付指令,對本工程以外的購貨款項,有權拒絕簽署意見。(3)在發現乙方將本項目資金挪用、轉移,或者年終不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甲方有權暫停工程撥款,要求丙方協助暫停辦理乙方帳戶內的結算,有權采取相應違約責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為止。(4)抽查丙方對乙方的資金收支監督情況,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責任,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要求乙方另行開戶。(5)建立“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6)對乙方資金使用信用情況進行評級。(7)在乙、丙雙方由于資金使用等相關問題發生爭議時,甲方應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項目經理部成立后,乙方應盡快在丙方開設結算戶;在工程建設期間,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開設賬戶。(2)確保本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發生挪用、轉移資金的現象;保證不通過權益轉讓、抵押、擔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結算戶的資金。(3)每月編制“資金支付計劃表”,并附有真實、合法的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隨計量一并上報甲方,由甲方簽署意見。(4)在辦理“資金支付計劃表”外的結算業務時,應及時將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送甲方備案。(5)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督促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執行省、市有關部門制訂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各項規定與措施。(6)在保證本合同項目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計量達到合同價款的×××以上時,經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級單位繳納管理費、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租賃費、職工保險、養老及醫療統籌基金、工會經費等款項,但須附上級單位出具的轉賬通知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成立由分管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參加的項目工作小組,明確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絕“壓票”現象。(2)根據乙方的“資金支付計劃表”及甲方的意見,按規定辦理各項支付,嚴格監督乙方違規支付資金的行為。(3)辦理乙方日常備用金的支付。(4)對乙方資金使用中的異常行為及時通報甲方。(5)每月末編制乙方“資金支付實際情況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報送甲方。(6)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銀行服務。
第三章工程資金監管流程
第十二條工程資金撥付及監管程序:(1)業主將各項工程款按時、足額撥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銀行帳戶內。(2)承包人定期編制“資金支付計劃表”一式三份(與每月財務支付月報一同上報),詳細列明業主對承包人資金管理范圍內的擬支付款項單位、內容、金額、時間,報業主審批。(3)業主根據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原則,對承包人資金管理內容規定對承包人上報的“資金支付計劃表”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簽署無異議的支付意見。(4)業主對承包人報送的“資金支付計劃表”所進行的審查應于5日內完畢,5日內無回復應向承包人說明原因,否則視同無異議。(5)業主對承包人“資金支付計劃表”簽署意見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業主建立“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作為今后支付依據;一份交銀行。(6)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資金結算:凡在“資金支付計劃表”范圍的支付正常辦理,超出“資金支付計劃表”的,應及時告知業主。業主集承包人詳細了解情況并審查進一步的資料,確定屬于正常支付的,簽署支付意見后通知銀行辦理結算,如判定為不合理支付,簽署否定意見,通知銀行暫停本次支付。(7)銀行根據承包人資金收付情況每月填制“資金支付實際情況表”報業主。(8)業主根據銀行編制的每月實際資金收付情況調整“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9)業主每季度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三條業主實行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評級制度,每季度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等級進行評級,各項目承包人年度資金使用信用等級,作為承包人今后接受資金監管、工程投標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業主對承包人的資金信用年度評定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出現以下行為時業主判定承包人的資金信用季度評定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屬協議。(2)轉移、挪用大額工程資金(×××萬元以上)。(3)隱瞞開戶、私自設帳逃避資金監管。(4)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5)債務糾紛導致法院凍結業主資金。(6)拒不執行資金監管,拒不提交“資金計劃表”、拒不執行“資金計劃表”。(7)有違紀、違法行為。(8)其他嚴重資金違規和嚴重違反資金監管“意見”的行為。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季度評定判定為“合格”的標準為:無以上“不合格”標準所述行為。經業主聯合認定,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優良”的標準為:一年中每季度評定均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質量、進度和財務狀況良好。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不合格”的標準為:連續兩季度被評為“不合格”。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合格”的標準為:全年每季度評定為“合格”或有一季度評定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條承包人資金使用評級制度與其他獎懲制度相配套,年度評級“合格”以上的單位方有資格參與各項獎勵評比及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投標。
第十六條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繳管理費等名義轉移、挪用、外借項目工程資金。承包人發生轉移、挪用、外借項目工程資金行為時,業主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應承擔轉移、挪用、外借資金額×××的違約責任賠償。
第十七條承包人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者對分包單位監管不力導致民工工資無法按時兌現,造成集中上訪事件時,業主有權扣留承包人合同內資金,必要時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條銀行不得以開展工程資金監管為由對承包人的結算申請采取壓票、拖延支付時間等方式達到截留資金的目的,銀行還應根據監管協議要求對承包人的結算、融資等工作給予方便化、快捷化。經業主、承包人認定,結算銀行有截留資金、影響工程建設行為時,業主、承包人有權終止資金監管協議另行開戶。
第十九條業主、承包人、開戶銀行三方本著實事求是、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將其他兩方的商業秘密透露給三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