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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以法定扣除項目為標準的劃分
從世界各國所實行的增值稅來看,以法定扣除項目為標準來劃分,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國際上通行的規定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按折舊方法對固定資產價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當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顯然這三種對固定資產價值扣除的不同處理方法,使三種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所包括的范圍大不一樣,生產型增值稅稅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最小。從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可以看出,生產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實質上是對生產過程的固定資產耗費支出部分進行了重復課征,雖保證了財政收入的穩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課稅,導致抑制投資的現象。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將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稅額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額與其折舊額相配比。它能夠避免重復課稅,符合增值稅的理論要求,但是收入型增值稅不能與發票抵扣制度管理相結合。消費型增值稅將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一次扣除,避免了重復課稅,有利于鼓勵廠商投資,因而倍受各國推崇,也是我國增值稅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標。
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稅負及固定資產投資影響的理論分析
2.1增值稅轉型對企業間接稅稅負影響
增值稅轉型對企業間接稅稅負的影響主要是指對增值稅稅負的影響。實施增值稅轉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降低企業的實際稅負,同時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條件下,由于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也就是當期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價值不能從計算增值稅的稅基中扣除,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情況下,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能夠在發生的當期抵扣,相對于轉型前來說企業的稅負得到降低,從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具體分析如下:
增值稅應納稅額T=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其中:銷項稅額=銷售額PQ×法定名義稅率t
進項稅額=購進額Cq×扣除率b
那么,增值稅額T作為銷售價格P,銷售量Q、稅率t、購進價C、采購量q和扣除率b的函數:T=PQt-Cqb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購進原材料和產出品之間存在一個穩定的比例關系,即Q=λq而且銷售的產品和購進原料的價格間存在一個固定的比價即C/P=β,增值稅實際稅率=納稅額T/銷售收入PQ,由此可以推出:增值稅實際稅率r=t-(β/λ)×b
從理論上看,影響某個行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率的原因可能有三個:名義增值稅稅率、企業銷售額和買價的比值β/λ、抵扣率。在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越多,準予抵扣的進項稅就越大,即進項扣除率b與新增固定資產S存在正向變動的關系,b=αS,則有r=t-(β/λ)αS
上式表明了在消費型增值稅下,增值稅的稅率與新增固定資產比例成反向變動的關系。
2.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直接稅稅負影響
增值稅轉型對直接稅稅負的影響主要是指企業所得稅稅負。
在生產型增值稅下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包括以下幾部分:固定資產的購買價格P、購買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增值稅費用T以及運費M和運費N的增值稅等即:
S=P+T+M+N
在消費型增值稅情況下,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增值稅和其運費的增值稅可以抵扣,那么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
S=P+M
兩者相比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增值稅稅制下,在購買固定資產的當期,企業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有所不同,在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較生產型增值稅小,那么在固定資產折舊期間,消費型增值稅的每期折舊比生產型增值稅低,這使得企業在折舊期間的利潤增加,從而繳納的所得稅增加。
2.3增值稅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影響
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影響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分析如下例:
假定企業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設備的價格為c(不含增值稅),增值稅的稅率17%,其所含的增值稅為c×17%,固定資產使用期限為n年,稅法規定按直線法提折舊,殘值為0,貼現率i,所得稅稅率25%,該投資方案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計算的現金凈流量分別為NPV1和NPV2。現金凈流量是決定企業投資與否的一個綜合指標。所謂現金凈流量,在投資決策中是指一個項目引起的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差額。若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小于0,則該項目的預期收益率小于貼現率,因此該方案往往被拒絕,反之則接受。消費型增值稅相對生產型增值稅而言,對企業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現金流量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可以從當期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使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減少,相當于等量的現金流入;其次,由于固定資產原值不包含稅款,每年計入生產成本提取的折舊相應減少,在銷售額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增加,繳納的所得稅相應增加,相當于等量的現金流出。兩種不同類型的增值稅對該投資方案的影響取決于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的數量關系。若前者大于后者,企業現金凈流量增加,激勵投資;若前者小于后者,企業現金凈流量減少,抑制投資。兩者計算的現金凈流量如下表所示(假定采用兩種不同類型的增值稅,企業每年的銷售數量、產品價格不變)。在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當期購買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在當期銷項稅金中可以一次全部得到抵扣。因此,企業當期購買的固定資產越多,企業當期抵扣的稅金就越多。在銷項稅金一定的情況下。企業所納稅金就越少。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相當于把按流轉全額征稅下由投資品負擔的稅款轉移給實行增值稅下的消費品負擔,這就大大降低了投資品的成本。在總收益一定時,成本的降低必然提高投資收益率,因此,有利于刺激投資、擴大投資需求。企業當期稅負越低,為企業擴大投資增加了財力來源,將會起到刺激全社會投資總量增加的作用。同時由于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投資當年,經營現金流由于增值稅支付的大幅減少而有所上升,而經營現金流的增加對固定資產的投資會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
增值稅轉型在促進投資總量增加的同時,還可以起到鼓勵投資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條件下,由于企業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業或企業外購固定資產價值占其外購生產資料價值的比重有所區別的情況下,這一增值稅政策實際就是一種行業差別稅收政策,即生產型增值稅下,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重復征稅程度要高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從各產業特點看,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往往屬于資本和技術密集型企業,而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正是我國現階段著力推動和發展的產業.故生產型增值稅的這一效應與鼓勵科技進步的世界發展趨勢是相違背的,也不利于我國基礎產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升級。增值稅的轉型糾正了行業差別的增值稅政策,有利于調動企業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可以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3增值稅轉型試點情況
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國家在東北地區的部分行業率先進行了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試點,允許企業從當年7月1號以后購入機器設備投資中所含的增值稅款,在繳納增值稅的時候予以扣除。2004年,東北三省共認定增值稅轉型企業40306戶,占東北三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登記總戶數的32%。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裝備制造業(19429戶)、農產品加工業(9060戶)和石油加工業(7945戶)三大行業,占總戶數的90%。2004年認定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05.34億元,進項稅額15.76億元,占投資額的5.2%,實際抵、退12.58億元,占進項稅額的79.8%。
增值稅轉型使得企業稅負降低、固定資產投資增加從一定程度上促進東北經濟的發展,2004年東北三省生產總值達到15133.9億元,同比增長12.3%,增幅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8%,規模工業企業共完成增加值4870億元,比2003年增長19.7%,是連續多年以來增長速度最快的一年;規模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總額1328億元,同比增長35.5%;在吸引外資方面成果十分顯著,達到59.4億元,同比增長83.6%,高于全國平均水平70個百分點。增值稅轉型政策的實施激發了轉型企業的活力,使其得到了進行擴大再生產的良好機會,通過轉型企業的市場規模的擴大,將帶動投資需求的增加,及工資水平的上漲,乃至整個社會的生產與消費,實現良性循環。
同時增值稅轉型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轉型企業的認定存在較大的困難;由于采用增量抵扣的制度,使得很多企業從理論上能夠享受退稅但由于沒有增量而實際無法享受到稅收政策帶來的優惠,所以增值稅轉型并沒有使大多數滿足條件企業的稅負得以降低。
4結束語
當前經濟形勢下刺激投資、擴大內需、要求產業結構優化已成為必然趨勢,同時由于國際化進程的推進,要求企業以更強的競爭力進入國際市場,而我國的生產型增值稅的這種抑制投資,阻礙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升級的缺點削弱了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造成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所以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已是大勢所趨。
參考文獻
一、增值稅轉型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0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轉型中,我們通過新老條例的對比可以發現,其中最大的變更莫過于其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定,規定中取消了第一項購進固定資產,這意味著固定資產長達十多年重復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就將成為歷史,令企業經營者歡欣鼓舞。
此次轉型給我們帶來了思考,作為會計從業人員,我們有必要對此次轉型進行深入的學習和探討,我們更應該深入地探討增值稅轉型給我們帶來了什么。
二、增值稅征收類型
依據增值稅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稅區別在于對購入固定資產價值轉移進入生產經營成本的考慮不同,由此帶來生產經營過程中增值價值的不同。
(一)生產型增值稅,既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價值,也不考慮生產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磨損的那部分轉移價值(即折舊);
(二)收入型增值稅,對于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
(三)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條例中我國增值稅的轉型即為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
三、增值稅轉型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新條例的施行,是什么讓企業經營者如此的歡欣鼓舞?讓我們對新條例施行前后的會計處理作出比較就可見一斑。
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按流轉環節就增值額征稅。即對于每個征收環節,應交納增值稅額=(該環節銷售價格—該環節商品(或應稅勞務)成本)×增值稅稅率=該環節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理論上講,增值額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額。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即成本;V即工資,是勞動者為自己創造的價值;M即剩余價值或盈利,是勞動者為社會創造的價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實行了生產型增值稅,在條例第十條中規定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C中所包含的固定資產損耗轉移價值將不得作為成本抵扣,這樣增值額為V+M+折舊,當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結束時,增值額即為V+M+固定資產買價。而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已經交納了增值稅,銷售環節再次被征收增值稅,企業被重復征稅,由此可以推斷,固定資產比重越大的企業實際稅賦將越高。一些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高新技術設備所占資本比重較大,折舊成本較高,而一些傳統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機器設備較少,折舊成本較低,相比之下,先進技術產業得不到國家在稅收上的支持,嚴重阻礙了社會先進生產力的發展。
考慮上述原因,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定中,取消了第一項,即購進固定資產。這一項變革經過了東北三省的試點,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國推行,并明確了采用消費型增值稅。這一變革極大地鼓舞了企業經營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經營者。原因在于,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這樣一來,固定資產購置當期即可實現全額增值稅款的補償,雖然固定資產價值不曾完全轉移進入商品成本。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從長期來看,當固定資產折舊完畢時,折舊期企業平均增值額為V+M,但購置當期增值額為V+M—(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0)。這樣就避免了重復征稅,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在資金上的壓力。但是,這種增值稅的征收方式在理論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來應分期攤入的固定資產成本在計算增值稅過程種被一次性地攤入了購置當期,這樣必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應納增值稅額失去了其原有的意義,金額上表現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現倒掛現象,雖然這樣的誤差會隨著固定資產的損耗增加而逐漸抵消,但是免不了讓信息使用者費解。
綜上所述,我國原增值稅與現行增值稅在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處理上走向了兩個極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收入型增值稅征收方式比較合理,但是這種方式在會計處理上比較麻煩,我們可以予以探討。
四、對施行收入型增值稅的一點看法
收入型增值稅只將固定資產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真實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況,并使計稅依據在稅收與會計處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為可能。其會計處理我們可以這樣,購入固定資產當期,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扣,每一期允許抵扣金額必然與固定資產損耗價值轉移金額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購置當期對進項稅額可以作為遞延稅款借項記錄,然后在各期根據固定資產當期折舊金額計算并結轉記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可依據企業折舊情況計算企業固定資產各期允許抵扣增值稅額,實行稅控。然而,具體實施較為復雜,尚待探討,其實施還需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與努力。
參考文獻:
一、現行增值稅制度的實施和成效
我國從1979年開始在部分行業進行增值稅的試點,現行增值稅是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的產物。1994年的增值稅改革主要集中在擴大征收范圍、簡并稅率、簡化征收方式、實行價稅分流和發票抵扣等幾個方面,并且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而沒有選擇消費型增值稅,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
(1)消除經濟發展的過熱狀態。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于投資預算軟約束,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資饑渴癥”以及非理性投資行為,固定資產投資高速增長,通貨膨脹率居高不下,我國經濟發展呈現過熱狀態。為了抑制當時過熱的社會經濟,我國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
(2)聚集財政收入,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從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56%,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先升后降,從1979年的20.18%上升到1984年“利改稅”之后的40.51%,此后,又逐年下降到1993年的22.02%.財政收入的這“兩個比重”偏低,使得中央財政赤字壓力陡增,宏觀調控能力受到制約和削弱。在這種情況下,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便是提高“兩個比重”,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生產型增值稅由于不能對購進固定資產價值進行抵扣,有利于擴大稅基、增加稅收收入,因而成為當時的選擇。
此外,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客觀上有利于資本有機構成低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有利于擴大就業。這一點也是當時選擇生產型增值稅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生產型增值稅實行的情況來看,應該說,達到了稅制改革時設想的目的。從消除經濟發展過熱狀態來看,由于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稅金,較好地抑制了企業的“投資饑渴癥”,降低了我國過高的固定資產投資率和通貨膨脹率,為我國1996年底順利實現經濟“軟著陸”提供了稅制上的保證。從聚集財政收入的效果來看,1994-2001年,我國GDP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長率達到13.6%,而同期財政收入總量則增加了兩倍多,年均增長率高達18%.2001年底,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達17.1%,比1993年提高了4.5個百分點。1994年稅制改革后,中央財政收入在全國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2001年為52.38%.在促進財政收入增長的各種因素中,最重要的還是經濟增長因素,但政策因素和稅收征管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視。生產型增值稅制度的采用可以歸于政策因素一類,應該說,這一制度促進了我國財政收入的快速增長。
可見,1994年稅制改革時,我國選擇生產型增值稅,切合當時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是我國經濟發展特定階段的選擇,而且,在實際經濟運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現行增值稅制度的缺陷
與1994年稅制改革時相比,當前,我國的經濟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經濟發展出現通貨緊縮趨勢。從1998年開始,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特點,大部分商品由供不應求轉變為供過于求,商品供給過剩,物價持續走低,企業投資不振,社會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國加入WTO以后,企業面臨的國際競爭更加激烈,迫切要求減輕稅負,輕裝上陣,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世界性減稅浪潮愈演愈烈,減稅成為各國增強本國企業和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手段。面對嚴峻的國內經濟形勢和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國政府適時做出了擴大內需的戰略舉措,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加大經濟結構調整力度,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外向型經濟,實施西部大開發,力圖通過投資、消費和出口“三駕馬車”來拉動經濟持續、快速、穩定增長。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生產型增值稅本身固有的缺陷越發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產業的角度看,不利于三次產業均衡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我國目前的增值稅征收僅限于工業和商業領域,在農業領域征收農業稅,對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增值稅鏈條在農業和服務業中斷,致使其“道道征稅,稅不重征”的優勢沒有充分發揮,不利于第一、三產業擴大再生產和三次產業的均衡發展,也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基礎產業(如能源、交通、通訊等)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阻礙了經濟結構的調整。
(2)從地區的角度看,不利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由于自然地理條件的限制和建國初期產業結構布局的影響,我國西部地區資源型企業、農產品加工業和重工業相對較多,資本有機構成高,由于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不能抵扣,客觀上加重了其稅收負擔,挫傷了企業技術更新和改造以及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不利于西部地區企業的發展,與“西部大開發”戰略相悖。
(3)從需求的角度看,影響了出口需求的擴大和投資需求的增長。對出口產品徹底退稅、實行零稅率是各國的通行做法,而生產型增值稅不能對購進固定資產的價值進行稅收抵扣,出口產品中還含有這部分稅收,并沒有實現徹底的出口退稅,影響了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不利于擴大出口,也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擴大投資規模。
(4)從企業的角度看,各種類型企業之間稅負不均。現行生產型增值稅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免征進口設備的關稅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購買國內設備也可以退稅,但內資企業不能享受上述待遇,造成了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現行增值稅把納稅人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憑發票注明的已納稅額進行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采取定率征收辦法,不能抵扣已納稅款。這一規定使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商品所含稅款得不到抵扣,一般納稅人不愿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商品,阻礙了兩類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另外,現行增值稅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工業企業征收6%的稅收,而對商業企業征收4%的稅收,二者之間稅負也不均衡。
為了適應新的經濟形勢,消除現行增值稅的缺陷,需要對現行生產型增值稅進行改革和完善,具體來說,就是要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并擴大實施范圍,把增值稅的征收鏈條擴展到三次產業,這對于我國微觀經濟主體的確立和宏觀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轉型中的難點問題和對策
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實現我國稅制與國際稅制接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的現實選擇。但是,我國現行增值稅制運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以及轉型后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制約著增值稅的轉型。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并本著未雨綢繆的原則,加強研究,妥善化解,以促進增值稅轉型的順利進行。
第一,財政減收的風險。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短期內面臨的風險和代價,莫過于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由于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大于消費型增值稅稅基,增值稅轉型后,稅基減少,稅收自然下降。據有關部門測算,一年約減少稅款700億元左右。但從長期和動態的觀點來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刺激投資,提高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對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提高產生積極作用。
短期內,為了緩解轉型帶來的財政減收風險,可以考慮采取以下辦法:(1)分步實施增值稅轉型。先在一些稅負較重和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推行消費型增值稅,如高新技術產業和交通、通訊、電力、能源等基礎產業,待時機成熟后,再推向重復征稅矛盾不很突出的郵電通訊業、金融保險業以及直接面向消費的行業如餐飲業、旅游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等。這樣做,也與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相適應。(2)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的抵扣進行過渡性安排。消費型增值稅條例可以規定對納稅人新增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一次扣除,而對以前的固定資產存量中所納稅款分期、分批給予抵扣。(3)調整稅制結構,扭轉增值稅比重過高的狀況。目前,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超過30%,是名符其實的主體稅種。為了扭轉稅收收入過多依賴增值稅的現狀,要積極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和個人所得稅制,加強稅收征管,加大稽查和清欠力度,減少稅收流失,充分挖掘所得稅潛力,提高所得稅收入比重,增加財政收入。(4)適時開征新稅種。為彌補增值稅轉型后的財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稅費改革力度,適時開征燃油稅、社會保障稅、遺產稅、環境保護稅、資本利得稅等,促進財政收入增長。
第二,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協調問題。在我國目前的分稅制體系中,營業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增值稅轉型后,征收范圍擴大到第三產業,勢必擠占其原來交納的營業稅,導致地方稅收收入的減少。由此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地方利益受到一定影響,二是對現行的國稅、地稅部門的征稅范圍形成沖擊。為此,要妥善處理增值稅轉型后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利益關系,為保證地方財政收入不受大的影響,可考慮適當調高增值稅地方分享的比例,由目前的25%調高至30%—35%,此外,要加強地方稅體系的建設,確立新的地方稅主體稅種。
第三,對資金需求和勞動就業的壓力。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資金密集型企業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發展,相對不利于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推行消費型增值稅將對我國的資金需求和勞動就業造成壓力。為此,要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確立企業的微觀經濟主體資格,使企業投資預算約束逐步得到強化,以此遏止對資金需求的巨大壓力,消除投資膨脹現象。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雖然稅收政策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但并非決定性因素,企業發展的關鍵在于不斷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自身經營管理水平。而且,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把增值稅鏈條延伸到服務業,有利于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國內外經濟發展的實踐證明,服務業是吸納勞動力就業最多、最大的現代經濟部門。因此,要通過加速國有企業改革和大力發展服務業,有效減少增值稅轉型帶來的就業壓力。
第四,農業和金融保險業征收增值稅的問題。根據理論設想,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其征收范圍應涵蓋包括三次產業在內的所有行業,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增值稅“道道征稅,稅不重征”的優點,但擴大征收范圍必須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從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來看,對于農業和金融保險業,目前不宜將其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內。(1)對農業的征稅問題。世界各國對農業征稅的處理方式不同,有的國家將農業納入了增值稅征收范圍,有的國家因為農業生產組織狀況較差、賬薄記錄不全而將其排除在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外。從理論上分析,要對農業征收增值稅,應該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農業的市場化貨幣化程度較高,二是農業生產采用了全面、準確的會計核算和賬薄記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這兩個條件并不滿足,因而,目前還不具備對我國農業征收增值稅的條件。(2)對金融保險業的征稅問題。從國際經驗來看,由于金融保險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大多數國家把金融保險業排除在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之外。從我國稅收征管的現狀來看,由于金融保險業涉及企業數目多,稅額抵扣管理的難度大,因而,目前不宜對金融保險業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較為合適。
第五,稅率的設置問題。理想的增值稅應是稅率單一化的,并且盡可能沒有減免稅的優惠,而我國目前增值稅率有一般納稅人的17%、13%和0三檔,小規模納稅人的6%、4%兩檔,還有為數眾多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這一點不符合增值稅的稅收中性原則,造成了稅收抵扣鏈條的中斷和抵扣的不充分。因此,增值稅轉型后,宜實行單一稅率。考慮到轉型后稅基減少帶來的稅收收入減少,可以適當提高增值稅的稅率。此外,盡可能取消增值稅的減免,對確需稅收政策扶持的納稅人,代之以所得稅政策優惠或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辦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7年5月11日聯合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將在中部地區進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在此次中部地區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之前,我國從2004年7月1日開始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率先實行了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截至2006年底,試點地區的試點企業新增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121.9億元,共抵扣增值稅90.62億元。該項政策的實施,在東北老工業基地三省一市起到了拉動投資、鼓勵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更新換代的促進作用。目前東北地區試點工作運行平穩,試點辦法基本成功。這次實施中部六省增值稅轉型試點改革,就是要借鑒東北地區的試點經驗,同時繼續為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積累經驗。
一、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的具體方案
東北地區部分行業實施增值稅轉型政策試點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申報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采取直接退稅的辦法,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兩次退還。在2005年度又延續了這一做法,按季度對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給予直接退稅。2004年底又進一步明確,當年由按照增量抵扣調整為按照應納稅額抵扣,將一部分存量收入給予退還,即對于納稅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減欠稅后仍有余額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稅稅額內計算退稅的方法計算退稅,允許在納稅人2004年實現并入庫的增值稅收入中計算退稅,仍未抵扣(退稅)完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留待下年抵扣。
二、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運行情況分析
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覆蓋行業,包括大部分工業企業。據國稅部門統計,截至2005年3月末,三省共認定增值稅轉型試點范圍內企業40981戶,占三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總戶數的32.24%,占全部工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戶數的60.87%,其中,遼寧(含大連,下同)26517戶,吉林6799戶,黑龍江7665戶。從行業構成看,裝備制造業19205戶、石油化工業8266戶、冶金業1943戶、汽車制造業1716戶、農產品加工業9329戶、軍品工業40戶、高新技術產業107戶。行業主要集中在裝備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和石油化工業,這三個行業占總戶數的89.8%。
2004年下半年,三省轉型企業新增機器設備投資總額305.34億元,進項稅發生額18.24億元,占投資額的5.97%,實際抵退稅額12.71億元,占進項稅發生額的62.66%。2005年一季度,三省轉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85.77億元,其中機器設備投資額67.21億元,進項稅發生額12.38億元,上年留抵的進項稅額5.53億元,國稅部門已辦理的退稅總額8.69億元,抵減欠稅3442萬元,抵退稅合計9.03億元,占全部固定資產進項稅發生額的50.42%。
(一)增值稅轉型政策對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作用已經凸現,起到了鼓勵增加機器設備投資、加快設備更新改造的作用,促進了企業技術進步和發展
以遼寧省本溪市為例,本溪市位于遼寧省東部地區,擁有本溪鋼鐵集團和北臺鋼鐵集團兩大鋼鐵企業,是一個典型的重工業城市,因此成為首批享受增值稅轉型稅收優惠的城市。本溪鋼鐵集團一直存在著部分設備老化,耗能大,產量不高的現狀,苦于沒有資金無法淘汰和更新設備。國家實行了增值稅轉型政策以后,本溪鋼鐵集團充分利用了稅收優惠政策,于2004年10月31日實現了遼寧省增值稅轉型以來最大的一筆退稅8752萬元,到2004年底,累計實現抵退稅19231萬元,有力地支持和促進了老工業企業的改造和振興。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與產業政策緊密結合,帶動了東北地區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與發展良性循環的態勢初步顯露
作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重大政策舉措,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與其他各項產業政策一起增強了東北企業對技術改造和設備投資的積極性,活躍了民間投資,并形成“洼地”效應,外來資金不斷注入,促進了該地區固定資產投資的增長。以遼寧為例,2004年實現工業投資1011.1億元,增長54.2%,其中冶金工業投資227.8億元,比上年增長77.9%;化學工業投資82.4億元,增長47.6%;機械工業投資184.5億元,增長85.2%;輕紡工業投資160.1億元,增長53.8%。2005年初以來,遼寧省城鎮固定資產投資仍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幅度。1-2月份,第二產業項目完成投資34.7億元,同比增長73.9%,其中黑色金屬冶煉及加工業完成投資12.5億元,增長83.7%;制造業項目完成投資24.4億元,增長65.1%。(三)增值稅轉型過程中密切關注對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為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消費型增值稅的稅基比收入型增值稅,尤其是生產型增值稅要小得多,采用消費型增值稅初期會極大地影響政府固有的財政收入規模。因此對于政府來說,在增值稅轉型過程中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彌補轉型帶來的財政收入缺口問題。為了避免改革初期給財政收入造成沖擊,按照穩妥的原則,我國的增值稅轉型改革采取了分步走的總體思路,并且在東北地區試行時選擇了保守、穩妥的操作辦法,一是限制了政策適用的企業范圍;二是采取“增量抵扣”的辦法,保上年稅收收入基數;三是實行按季度集中辦理抵退稅。從而進一步弱化了增值稅改革初期對東北地區財政收入的減收影響。
從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上半年東北地區執行結果看,增值稅轉型試點對財政收入的影響確實遠比當初預計小。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三省轉型企業新增機器設備投資總額510億元,進項稅發生額40.5億元,實際抵退稅額27.66億元,占同期三省國內增值稅收入的3.61%。即使放開增量抵扣限制,采取全額抵扣辦法,對稅收收入的影響規模也不過40億元左右,不超過三省全年國內增值稅收入的6%。因此,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初期對財政的影響是可以承受的。
(四)稅務機關針對經濟采取了各種加強征管的措施,有效防范在增值稅轉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騙稅行為的發生,并為下一步增值稅轉型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增值稅管理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不法分子通過偽造、出售、盜竊、虛開、代開等手段偷、逃、騙稅款的問題。如果消費型增值稅在全國推行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稅額又較大,稅收收入的風險和壓力就會加大,稅收管理的難度就會加大。因此,在增值稅轉型試點過程中,東北三省的稅務部門也加大對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投入,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通過科技手段和精細化管理相結合,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運費發票等四小票的管理,遏制不法分子利用發票犯罪的發生,防止和減少國家稅收的流失。
三、增值稅轉型在全國推廣的建議
2007年7月1日,增值稅轉型試點從東北擴大到中部地區,在全國全面鋪開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時間也不會太遠。
增值稅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普遍課征的流轉稅,其最大優點就是稅不重征、稅率單一、便于征管,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市場機制的扭曲。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采取限定行(企)業范圍、增量抵扣的操作辦法只是試點初期的權宜做法,不宜作為全國推行增值稅轉型的實施方案。
其次,增值稅轉型在全國推行后,應進一步分步、分批擴大其范圍。由于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兩個行業與貨物生產密切相關且在社會再生產中不可或缺,應首先將這兩個行業改為征收增值稅。從而有效保證稅款抵扣鏈條不被中斷,避免企業在營業稅和增值稅之間轉移稅負,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運輸發票偷、逃稅款。
第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只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全國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同時,應積極推進其他稅種的改革,如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資源稅等,完善稅種結構、稅負結構和收入結構等,從而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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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稅的一種稅。對增值稅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其中,以扣除項目中對外購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同,可將增值稅劃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是指計算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作為課稅基數的法定增值額除包括納稅人新創造價值外,還包括當期計入成本的外購固定資產價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額相當于當期工資、獎金、利息、租金,利潤等理論增值額和折舊額之和。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稅基數大體相當
于國民生產總值的統計口徑,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此種類型的增值稅其法定增值額大于理論增值額,對固定資產存在重復征稅,而且越是有機構成高的行業,重復征稅越嚴重。這種類型的增值稅雖然不利于鼓勵投資但可以保證財政收入。
2.收入型增值稅。是指計算增值稅時,對外購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當期產品價值的折舊費部分,作為課稅基數的法定增值額相當于當期工資、獎金、利息、租金、利潤等各增值項目之和。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稅基數大體相當于國民收入部分,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此種類型的增值稅其法定增值額與理論增值額一致,從理論來講是一種標準的增值稅,但由于外購固定資產價款是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分期轉入產品價值的,且轉入部分沒有合法的外購憑證,故給憑發票扣稅的計算方法帶來困難,從而影響了這種方法的廣泛使用。
3.消費型增值稅。是指計算增值稅時,允許將當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價款一次全部扣除,作為課稅基數的法定增值額相當于納稅人當期的全部銷售額扣除外購的全部生產資料后的余額。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稅基數僅限于消費數據價值的部分,因而稱為消費型增值稅。此種類型的增值稅在購進固定資產的當期因扣除額大大增加,會減少財政收入。但這種方法最宜規范憑發票扣稅的計算方法,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因而是三種類型中最先進、最能體現增值稅優越性的一種類型。
二、現階段我國選用生產型增值稅的依據
雖然生產型增值稅整體上不如消費型增值稅優越,但由于我國現階段的經濟形式和經濟運行模式使得我國短時間內尚不具備把生產型增值稅轉換為收入型和消費型增值稅的條件。
1.生產型增值稅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由于外購固定資產已納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其課征基數包括了各種耐用的資本貨物和用于消費的貨物,這樣便使生產型增值稅具有抵扣額小、稅基寬的特點,在同樣的稅率條件下可以取得較多的稅收收入。
2.生產型增值稅有利于消除投資惡性膨脹,抑制非理性投資。生產型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課稅,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卻成為它的優點。在投資領域,我國歷來存在普遍的軟預算約束,它常常引發投資規模惡性膨脹,并且伴之以嚴重的產業結構失調和重復投資。這種投資膨脹又常常成為通貨膨脹的先導。在這個背景下,1994年稅制改革果斷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從而為我國實現經濟“軟著陸”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3.生產型增值稅有利于擴大就業。時下,生產型增值稅對擴大就業是大有作為。它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從而限制了資本有機構成高的產業發展,有利于資本有機構成低的產業迅速擴張,從而便于擴大就業。從目前再就業工程看,下崗人員除了從事餐飲、商業、家政服務等第三產業外,大多數進入私營企業和其它中小型企業。而這些企業大都是資本、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的產業。
4.選擇生產型增值稅是由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決定的。由于我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不徹底,征管模式比較落后,相關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改觀,同時中國經濟小模式化運營也是稅務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另外,很多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納稅意識淡薄,也增加了征管難度。選擇收入型或消費型增值稅,稅款抵扣復雜,難免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
三、現行增值稅的主要弊端
1.一是未能徹底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只有全額抵扣外購所有貨物的已納增值稅,才能真正避免重復征稅,而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已納稅款,使得商品價值中包含的固定資產的轉移價值既計入了新價值,也計入了增值額,最終對未納稅和已納稅的固定資產重復征稅。
1國內外研究現狀
近幾年增值稅在世界上得到快速發展,一些國家為了給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紛紛利用增值稅取代過去傳統的流轉稅,而已經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也在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稅制。
發達國家大多采用的是先進而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從法國開始,增值稅首先被歐盟創始成員國所采納。歐盟的增值稅是一個比較完善的稅種,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征收面寬廣;(2)允許納稅人進行最廣泛的扣除;(3)對出口商品統一實行零稅率,對進口商品按國內商品稅率統一征稅;(4)實行逐環節征稅、逐環節扣稅的辦法。
發展中國家在實施增值稅的道路上步伐艱難,處于一種不成熟的階段。比如大量的非洲國家還在實行法國老式的生產稅或英國老式的制造商銷售稅。
我國在意識到生產型增值稅的很多弊端后,于2004年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實行試點,今年7月1日起,國家又在中部地區六省份的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8個行業中進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把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轉型將有待在我國全面推行。無論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來看,還是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對經濟與稅收等方面都會產生重大影響。但在實施增值稅轉型試點三年以來,已經暴露出許多問題,我們應該研究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對產業結構的調整,對集資的促進作用,以及對企業可能產生的效應,這將有助于我們認識增值稅改革的復雜性和規律,以便盡快尋求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合適途徑。
2增值稅轉型的現狀
自1994年我國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后,由于這種稅率相對較高,對產品重復征稅,妨礙了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降低了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影響了民間投資。因此,自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及我國經濟陷入投資不足的困境開始,要求將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的呼聲就不絕于耳。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實施增值稅轉型的決定,此后國務院決定在東北三省的8個行業先行試點,對這些行業新增機器設備的固定資產的稅金給予抵扣。2007年中部地區增值稅轉型共有26個城市被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范圍。
3增值稅轉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1)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存量問題難以解決。增值稅轉型使稅基減少,從而帶來稅收收入的大幅減少。巨大的存量資產所含稅額,對國家的財政收入有嚴重的影響。如果對于這部分稅額采取不予抵扣的方式,又會出現存量固定資產與新購進固定資產在抵扣上的銜接問題,以及新辦企業與老企業之間存在著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不利于企業兼并等資產重組的進行,因為被兼并企業原有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經營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寧愿購買新的固定資產,而不愿實施兼并。
(2)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產生就業的壓力。目前我國國企改革的重要舉措就是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大量的下崗分流人員的再就業崗位都是餐飲、商業服務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生產型增值稅相對抑制了資本密集型產業的發展,鼓勵了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但是增值稅轉型將刺激企業技術改造,引進先進的生產設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就會減少,這必將帶來更多的人失業下崗,對社會穩定和職工就業產生很大的影響。
(3)增值稅轉型的配套措施尚不到位。增值稅轉型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政策配套措施。但目前有些政策滯后,有些政策不配套。如企業購進生產用的車輛目前因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獲得抵扣。實施增值稅以來,對專用發票管理力度不斷加強,但憑現有的管理手段還不能杜絕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行為的發生。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產品出口型企業,無法計算增值稅增量,稅務部門按季退還企業增值稅時,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等是否退還尚不明確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壓力加大,稅收收入流失的風險和壓力加大。(4)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面臨兩難風險的嚴峻考驗。實行增值稅的轉型主要面臨著兩大風險。①國家的財政收入的保障;②企業承受能力的限度。將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勢必要求基本稅率做出相應的調整,國家財政收入方面的風險才基本上可以化解;另一方面,各行各業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則將由于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不同而發生此減彼增。基礎工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稅負下降,傳統技術的加工工業資本有機構成低,稅負上升。后者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中面臨困難比較多,承受增加稅負的能力弱,欠稅增多,增值稅運行的磨擦系數加大。
4完善增值稅轉型的對策
(1)完善增值稅會計核算方法。增設固定資產明細帳,以明確區分含稅與不含稅固定資產。對于新購的符合增值稅抵扣范圍規定的固定資產,應按不含增值稅價格記明細帳,而對于以往固定資產和不符合增值稅抵扣范圍規定的固定資產則記入含增值稅明細賬。為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企業在紕漏企業會計信息時,應將由于實行增值稅轉型對企業資產計價的影響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利潤影響數在報表附注中補充說明。這樣可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并隨著增值稅制轉型的不斷深入而擴大,達到完善增值稅會計核算制度的目的。
(2)適時由“增量抵扣”向全額抵扣過渡。增值稅增量抵扣政策的設計,對于緩解財政收入壓力,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是有利的。但是,增值稅轉型的最終目標應是固定資產購進所含進項稅金全額抵扣,避免重復征稅。因此,增值稅轉型改革中應按終級改革目標所需條件進行下一步試點和全面推廣,這樣才能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完善改革。
(3)調整稅率。消費型增值稅擴大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金,造成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金的下降。從東北試點不難看出,我國增值稅轉型后一年將減少稅款約700億元人民幣左右。但這并不意味著要提高增值稅稅率以維持稅收總量,因為減少的稅收可以消化:①從轉型中消化;②從適當提高某些行業的營業稅率中消化;③從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利潤水平,從而提高所得稅稅基,增加所得稅比重的增收中消化。
論文摘要:所謂增值稅轉型,就是從過去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征收模式。本文分析了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企業盈虧平衡點銷售額及企業經營安全狀況的影響,指出增值稅改革有利于提升企業的盈利空間,進而提高企業競爭力。
所謂增值稅轉型,就是從過去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征收模式。轉型后的優勢在于,允許企業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從而避免了重復征稅,更好地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同時由于固定資產成本的降低,對企業降低盈虧平衡點及提高盈利空間等產生積極影響。本文對此進行了探討。
增值稅轉型對盈虧平衡點的影響
盈虧平衡點是指企業的經營規模(銷售量或銷售額)剛好使企業達到不盈不虧的銷售狀態。該指標提供了防止企業虧損應完成的極限業務量信息,為評價企業未來經營的安全程度,實現盈利創造條件。
假設增值稅轉型前后只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處理不同,其余各項財務指標處理方法不變。設企業的正常銷售收入為y,單位銷售價格為p,變動成本為VC,單位變動成本為b,固定成本為F(不含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生產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為D1,其相應的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為y1;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為D2,其相應的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為y2,由于消費型增值稅下的固定資產原始價值不包含增值稅,所以D1>D2,假設除折舊費用外的其他固定成本F保持不變。那么,生產型增值稅環境下的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為y1=,消費型增值稅環境下的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為y2=,則增值稅轉型前后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的變化為y1-y2=,這說明增值稅轉型后盈虧平衡點降低了,企業的盈利區域變大。
例:某企業年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單位產品價格為60元,單位變動成本為20元,固定成本(不含折舊費用)為20萬元,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生產型為46.8萬元;消費型為4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4年,期末無殘值。根據該例數據計算增值稅轉型對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的影響。
從表1可以看出:增值稅轉型后,盈虧平衡點的銷售額都出現了下降,在年銷售額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虧損數額減小,獲利空間更大;不同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盈虧平衡點的影響很大,在加速折舊方法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增值稅轉型前后盈虧平衡點銷售額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小。
增值稅轉型對安全邊際率的影響
安全邊際是指正常銷售量或者現有銷售量(包括銷售量和銷售額兩種形式)超過盈虧平衡點銷售量的差額。安全邊際率就是安全邊際與現有銷售量或正常銷售量之比。那么,生產型增值稅下的安全邊際MS1=y-,安全邊際率MR1=;消費型增值稅下的安全邊際MS2=y-,安全邊際率MR2=,增值稅轉型后安全邊際的變化為MS1-MS2=>0,安全邊際率的變化為MR1-MR2==>0,安全邊際和安全邊際率均大于零,說明增值稅轉型后企業的經營安全狀況更好。
評價企業經營安全程度的標準。仍以上例為基礎,計算增值稅轉型對安全邊際率的影響。根據表3計算的安全邊際率,與表2的安全評價標準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稅轉型后安全邊際率提高了,表明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的經營安全程度更高。不同折舊方法的選擇對安全邊際率的影響很大,在加速折舊方法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對安全邊際率的影響在各年也是不同的,而且增值稅轉型前后相比,安全邊際率提高的空間越來越小。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后,企業盈虧平衡點銷售額降低,盈利空間變大;安全邊際率提高,企業的經營安全狀況變得更好;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盈虧平衡點銷售額和安全邊際率的影響都很大,并且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
所謂增值稅轉型,就是從過去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征收模式。轉型后的優勢在于,允許企業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從而避免了重復征稅,更好地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同時由于固定資產成本的降低,對企業降低盈虧平衡點及提高盈利空間等產生積極影響。本文對此進行了探討。
增值稅轉型對盈虧平衡點的影響
盈虧平衡點是指企業的經營規模(銷售量或銷售額)剛好使企業達到不盈不虧的銷售狀態。該指標提供了防止企業虧損應完成的極限業務量信息,為評價企業未來經營的安全程度,實現盈利創造條件。
假設增值稅轉型前后只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處理不同,其余各項財務指標處理方法不變。設企業的正常銷售收入為y,單位銷售價格為p,變動成本為vc,單位變動成本為b,固定成本為f(不含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生產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為d1,其相應的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為y1;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為d2,其相應的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為y2,由于消費型增值稅下的固定資產原始價值不包含增值稅,所以d1>d2,假設除折舊費用外的其他固定成本f保持不變。那么,生產型增值稅環境下的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為y1=,消費型增值稅環境下的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為y2=,則增值稅轉型前后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的變化為y1-y2=,這說明增值稅轉型后盈虧平衡點降低了,企業的盈利區域變大。
例:某企業年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單位產品價格為60元,單位變動成本為20元,固定成本(不含折舊費用)為20萬元,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生產型為46.8萬元;消費型為4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4年,期末無殘值。根據該例數據計算增值稅轉型對盈虧平衡點銷售額的影響。
從表1可以看出:增值稅轉型后,盈虧平衡點的銷售額都出現了下降,在年銷售額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虧損數額減小,獲利空間更大;不同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盈虧平衡點的影響很大,在加速折舊方法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增值稅轉型前后盈虧平衡點銷售額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小。
增值稅轉型對安全邊際率的影響
安全邊際是指正常銷售量或者現有銷售量(包括銷售量和銷售額兩種形式)超過盈虧平衡點銷售量的差額。安全邊際率就是安全邊際與現有銷售量或正常銷售量之比。那么,生產型增值稅下的安全邊際ms1=y-,安全邊際率mr1= ;消費型增值稅下的安全邊際ms2=y-,安全邊際率mr2=,增值稅轉型后安全邊際的變化為ms1-ms2=>0,安全邊際率的變化為mr1-mr2==>0,安全邊際和安全邊際率均大于零,說明增值稅轉型后企業的經營安全狀況更好。
評價企業經營安全程度的標準。仍以上例為基礎,計算增值稅轉型對安全邊際率的影響。根據表3計算的安全邊際率,與表2的安全評價標準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稅轉型后安全邊際率提高了,表明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的經營安全程度更高。不同折舊方法的選擇對安全邊際率的影響很大,在加速折舊方法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對安全邊際率的影響在各年也是不同的,而且增值稅轉型前后相比,安全邊際率提高的空間越來越小。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后,企業盈虧平衡點銷售額降低,盈利空間變大;安全邊際率提高,企業的經營安全狀況變得更好;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盈虧平衡點銷售額和安全邊際率的影響都很大,并且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
一、增值稅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此次增值稅改革的核心是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等相關涉稅會計處理發生根本性變化。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將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全額抵扣,這樣一來,固定資產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就像購進原材料、存貨等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一樣,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直接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情況下,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進行進項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資產價款,也要支付由銷售方收取并繳納的固定資產稅金。如果在采購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了運輸費用,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也按照同一口徑不可以抵扣。因此,在會計處理時,按照固定資產購入價稅合計金額及支付運輸費用金額,一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后,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則可以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抵扣范圍包括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上的增值稅額以及相關運輸費用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額。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若購入固定資產后又發生退貨的,則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以企業購入作為固定資產用機械設備為例,企業購入價值1,000萬元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率為17%,稅額為170萬元,價稅合計為1,170萬元,發生固定資產運輸費用10萬元,抵扣稅率為7%。增值稅轉型前,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值為固定資產價稅合計1,170萬元及運費10萬元,共計1,180萬元。而增值稅轉型后,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70.3萬元,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值為固定資產不含稅價1,000萬元,加上抵扣后運輸費用9.7萬元,共計1,009.7萬元。轉型后由于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稅金,使得固定資產入賬原值降低170.3萬元;由于固定資產入賬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減少,按照機械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計算,每年降低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17.03萬元;由于企業減少增值稅支出,使固定資產投資的當年現金流出減少。
綜上所述,從增值稅轉型前后會計處理差異的比較來看,增值稅轉型對會計核算有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增加企業盈利。增值稅轉型將減少企業稅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稅轉型在宏觀經濟繁榮時,企業受益幅度較低;而在經濟下滑時,如果企業機器設備投資額較大,則增益較明顯。增值稅轉型作為強大的政策推動力,能夠直接減少企業的增值稅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時,由于增值稅轉型會降低新增固定資產每期提取的折舊額以及企業管理費用,雖然造成企業所得稅有所增加,但企業凈收益和稅后收益率明顯提高。因此,增值稅轉型不僅直接減輕了企業的增值稅負擔,而且對企業經營收益影響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對企業收益能產生如此明顯影響是非常難得的。
(二)增值稅轉型降低資產價值,增強市場競爭力。實行不同類型的增值稅,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也不一樣。在生產型增值稅中,由于購進增值稅不能抵扣而只能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導致資產價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稅不能抵扣,從而導致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明顯增加。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固定資產投資當年,新增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額抵扣,增值稅額明顯降低。同時,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因不再包含購進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相對明顯減少,從而導致企業計提折舊額減少,推動企業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稅轉型不僅有利于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還能夠幫助企業保持一種穩健的財務結構。
(三)增值稅轉型重新界定了應交稅費科目具體核算對象。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僅限于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會計制度中允許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但納稅人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仍然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排除在此次轉型改革范圍之外。
二、增值稅轉型會計問題分析
轉型后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基本上遵循“稅會”統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國家稅收征繳便利。但是,增值稅的“稅會”統一模式在涉稅會計主體運行過程問題較突出。
(一)增值稅進項稅確認方式采用的是發票抵扣法,實質上是一種修正的收付實現制。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的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內容相悖;而增值銷項稅的確認卻按照權責發生制,增值稅進項和銷項在確認上的分歧,造成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可能包含有提前確認的“遞延增值稅資產”。
(二)固定資產、存貨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要求,把涉稅經濟主體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屬于增值稅價外核算;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稅進項稅,等同于增值稅價內核算。對于稅務機關來說,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劃分容易造成不同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不公,有違稅法中性原則。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稅費用信息。應交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只通過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費科目部分反映。企業購銷應稅項目差價包含的權責發生制意義下的增值稅費用(購銷差價×17%)脫離于當期損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潤表中,又不能通過報表附注清晰披露,違背了財務報告的充分披露原則。
三、完善增值稅轉型會計處理的建議
完善增值稅轉型會計處理目標應是確認、計量當期應交增值稅、遞延增值稅資產和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等,在需要情況下編制遞延增值稅資產攤銷表,通過表內列示與表外披露,向利益相關者提供應交增值稅、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遞延增值稅資產和增值稅費用等會計信息。
(一)確認的范圍與時間。確認范圍涉及到稅法與會計制度在銷售收入口徑上不一致的規定,如視同銷售行為。確認時間與增值稅會計核算原則有關。目前確認企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時遵循權責發生制,而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時遵循一種修正的收付實現制,這就讓會計信息使用者無法從銷售收入與當期繳納增值稅的比例關系上判斷企業是否合理地計算并繳納稅金,會計資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實際中,存在少數不法企業利用增值稅銷項稅和進項稅不同業務處理原則的違規避稅行為。為此,增值稅會計準則應該明確增值稅在會計確認原則上規定只能采用權責發生制,使增值稅銷項稅與進項稅在確認時間口徑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確認和后續確認。初始確認下,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不同情況分為當期抵扣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與留待未來抵扣的“遞延增值稅資產”。后續確認的變化在于每一期企業都要重新復核當期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和留待未來抵扣的遞延增值稅資產。待抵扣的遞延增值稅資產確認與未來一定期間發生的增值稅銷項稅相配比。
(三)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共同形成的應交增值稅,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稅額計量。在遞延增值稅資產的計量方面,未來對應的增值銷項稅發生可能性小于50%,應不予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與列示。
(四)表內列示與表外披露。關于增值稅會計信息披露方面,以前的《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都是為了稅務部門的信息需要,反映增值稅納稅活動信息。因此,應要求資產負債表中增加“遞延增值稅資產”項目作為非流動資產借項進行列示反映;資產負債表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即是權責發生制下企業應交增值稅額。為清晰地反映企業實際負擔的增值稅費用,在報表附注上對增值進項稅與銷項稅相抵后的實際稅負(應稅項目購銷差價×17%)對“增值稅費用”內容進行反映,同時應披露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用于記錄企業以當年新增的增值稅額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等信息,以及其他與增值稅應稅項目相關的重要信息。
稅法是國家意志的忠實體現,根據宏觀調控需要會有所變動;而會計準則是包括政府在內的社會各利益集團意志交互博弈的產物,相對穩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稅轉型后的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在目標、原則、業務處理等方面存在的差異,發展與完善相關增值稅涉稅會計準則是會計理論發展的趨勢,是研究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之間信息協作的必經路徑。在稅務會計準則研究中,應從中國的特定國情出發,不僅要理論上講得清,還要實踐上行得通,不能為會計而會計,為研究而研究。增值稅轉型后,進一步完善涉稅會計準則,必須遵循成本與效益原則與重要性原則兩個前提,才能有條不紊的向前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01
一、增值稅轉型推廣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一般納稅人可能將增值稅轉型政策實施前外購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由于2009年1月1日是外購固定資產是否允許抵扣的分界線,故部分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很有可能將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但是還尚未索取發票的固定資產,通過使銷售方開具2009年1月1日以后的發票方式來進行抵扣稅款。這種方式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因為如果我們僅僅通過發票開具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成為抵扣的根據,但不對該項固定資產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專門的調查,問題很難被發現。
(二)一般納稅人可能將非抵扣范圍內的固定資產進行抵扣
按照增值稅轉型政策的規定,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購進的符合條件的機器設備、機械、交通工具等固定資產,才可以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抵扣,但是建筑物、房屋以及應征消費稅這樣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等是不允許進行抵扣的。但是一般納稅人可能將用于建造的房屋、設備等非抵扣的固定資產外購的鋼材、水泥等建筑用料,通過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進行抵扣,或者產通過變換發票產品名稱的方式把用于應征消費稅的外購摩托車、汽車、游艇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三)一般納稅人可能通過增值稅轉型政策實施前所外購的固定資產進行虛假退貨
一般納稅人可能將2009年1月1日以前購入的已經索取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機器設備,通過虛假退貨的方式,讓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售后,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來進行抵扣。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通過虛假退貨的方式,在開具紅字發票以后再重新開具發票,這時就可以按新的3%征收率計算稅款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四)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加大帶來了管理的難度
修訂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將工業和非工業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由100萬元和180萬元降低到了50萬元和80萬元,達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必須申請或被強制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降低后,它的數量會陡增,大批財務核算水平相對薄弱,納稅意識較差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將加入這一行列。對稅務機關的管理難度將會大大的增加。
二、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增值稅轉型的政策建議
(一)加快建立健全與增值稅轉型后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從1994年稅制改革至今,增值稅始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法律依據,而它的法律效力僅僅停留在行政法規上面,沒有上升到真正意義的法律層面,是增值稅本身的權威性和正當性受到嚴重的威脅。現在,借增值稅全面轉型之機,將修改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納入法律體系中來并針對以往違法納稅人在納稅時間上和范圍的虛假申報行為及時通過法律等手段加以嚴格規定。立法機關在國務院頒布《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基礎上,總結近些年增值稅改革實踐情況,盡快制定并頒布《增值稅法》,全面提高增值稅這一主體稅種的立法層級,確保我國增值稅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加快我國經濟建設。
(二)加大對中小一般納稅人財務核算方面的扶持力度
隨著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人人數的陡增,小規模納稅人的財務薄弱狀況逐漸顯現出來,如何幫助小規模納稅人規范財務核算行為顯得突出重要。首先,要加快針對小規模納稅人方面相關軟件方面的研發工作,努力做到操作簡單方便,成本低廉合理,升級維護及時。其次,要充分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幫助和指導小規模納稅人在財務上更加規范。最后,要定期及時舉辦一些有意義和有效果的培訓活動,通過聘請一些有資質的老師對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深入淺出的講解,使小規模納稅人的財務人員素質有所提高。
(三)加強對增值稅轉型過程的貫徹和監督力度
在增值稅轉型期間,稅務征收部門和稽查部門要對涉及增值稅轉型的重點一般納稅人進行及時有效監督,深入一般納稅人調查研究增值稅轉型后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進行及時分析總結,同時對出現偷稅和漏稅等行為的違法一般納稅人要嚴格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還要進行掛牌督辦,努力維護國家利益和法律尊嚴,捍衛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公平正義,實現好“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目標。
本文認為,消費型增值稅刺激了投資,鼓勵了新技術的使用,促使一般納稅人技術進步,有利于產業優化升級,將最終達到對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通過以上的論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我國一般納稅人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它不但減輕了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還回歸了稅收中性的原則。它的改革最終會導致國民收入整體水平的同步增長,也將促使稅收收入總量隨之逐步增加。但轉型在短期內引起的財政收入的減少和其他一些問題,應盡快認清并通過相關的措施得到解決,以保證我國社會發展的穩定和市場經濟的穩健。
長期看,增值稅轉型改革會帶來投資增長和經濟增長的積極效應,其正面效應必然會遠遠大于負面效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