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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建設節約型城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社會回收、加工、整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價值的各種廢舊物資。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廢舊塑料、紙張、棉麻、毛、骨、玻璃、橡膠等。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和個人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應當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 政府鼓勵全社會各行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提倡設立規范管理的回收網點,逐步推廣實行再生資源分類回收利用,全民參與建設節約型城市。
第六條 政府鼓勵推廣應用再生資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鼓勵多渠道、多方式籌集再生資源開發利用資金,按照投資者受益的原則,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建設。
第七條 再生資源行業作為循環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原則,實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水平。
第八條 市、區政府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及其產業化發展的宏觀調控、指導,使之沿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發展。
第九條 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其職能是對本市再生資源行業的發展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安排,對全市經營再生資源的單位、個體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加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會同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對本市再生資源市場進行管理,稽查和打擊違法違章經營活動,規范交售行為;根據本市創建標準的要求,配合市綜治辦、愛衛辦、創建辦規劃好網點的布局和抓好本行業經營網點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公安、工商、環保、安全生產、商務、電力、電信、衛生、保密、稅務、規劃、城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獨立開展加強行業自律的工作,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和意見,向經營單位、個人提供信息和人員培訓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可以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從業標準,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十條 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會同城市規劃、環境保護部門編制本市再生資源行業經營網點的布局規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在海口地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包括流動收購,要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等證照,持證照依法經營。流動收購人員在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暫住證發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持證收購。
第十二條 屬無證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三條 設立的再生資源集散交售市場、中心或加工場,要按環境保護部門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經營單位要按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要求設置相關的治理、防范設施,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強化消防責任,不得妨礙城市市容和留有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定期向各區政府通報設置在其轄區內的經營網點情況,并協同做好所在區經營網點的治安、衛生、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嚴禁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有出售禁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九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拆解的汽車“五大總成”,必須作為廢舊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不得利用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配件組裝機動車。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對回收的再生資源運輸、加工、處理,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流動收購人員回收再生資源,不得欺行霸市或以不正當手段競爭。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者應當接受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二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要加強從業人員保密宣傳教育,不得收購載有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對有交售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要及時向市、區保密部門或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報告,不得自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再生資源經營單位、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加工場開辦者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取締。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由于鐵路、電力、通訊、水利、國防、交通、采礦、采油、城市公用設計及其他生產、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具體范圍按國家分類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危險廢物的回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再生資源的類別不可再生
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在**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四、在**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三)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于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四)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1.退稅申請辦理時限。(1)納稅人一般按季申請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定;(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3)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4)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是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其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3.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以后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依法治理、方便群眾、培育市場、規范經營的原則,統籌規劃,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建立以城鄉回收網點為基礎、以集散交易中心為載體、以綜合利用處理為目標的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促進我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力爭用3年~5年時間,使我縣90%以上回收從業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回收網點規范經營,90%以上可用廢棄物得到回收利用。
二、具體工作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成立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本方案實施的檢查、監督。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辦公室,下稱縣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方案的組織實施。按《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收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落實縣經貿、公安、工商、建設、環保、市政、規劃等職能部門和縣供銷社的職責,形成合力,為規范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奠定管理基礎。
(二)科學規劃網點,規范經營運作。
1、回收網點的設立。回收網點的設立必須符合安全、環保和城市規劃要求,又要使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再生資源時得到便捷、公平、安全的服務。對現有證照齊全的回收網點要按上述要求進行清理、整合、規范利用,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取締。為了便于操作,工商部門在核發再生資源回收營業執照時,應先由縣管理辦公室核準后再發放。
2、培育龍頭企業,規范經營管理。由縣供銷社牽頭,吸收社會力量,采取多元投資等形式組建再生資源龍頭企業(縣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負責全縣再生資源的集中分揀、簡單加工和資源分流,并負責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業務。
(三)發揮協會作用,加強從業者自律性。由縣供銷社牽頭成立再生資源回收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由協會按《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完善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行為。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回收網點行業標準,統一標識和服務規范;
2、制定流動收購人員管理規定;
3、回收從業人員的培訓。
(四)清理整頓,強化監管。縣領導小組在落實選點規劃的基礎上對我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整頓。重點整頓無照經營的回收點、沒有納入規范管理的流動收購人員、超經營范圍經營的回收網點,以及轉借營業執照、一照多點等行為,特別是對生產性廢舊金屬,要強化監管,以整頓促規范,邊整頓邊規范。同時,縣公安等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落實監管措施。
三、實施步驟
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實行分步推進實施辦法,即第一步(用1年~2年時間)建立規范的城鄉回收網絡、培育再生資源龍頭企業、規范再生資源管理,第二步(從第3年起)設立再生資源集散交易中心。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調查規劃階段(2009年4月~10月)
1、調查、規劃階段(2009年4月~6月)
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對各鎮(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進行政策宣傳、檢查、發調查規劃表進行摸底調查,為選點規劃做好準備。
2、選點、準備階段(2009年7月~8月)
由縣管理辦公室審定全縣收購網點,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規定,協會制定公約、規定,對回收人員進行培訓。
3、落實發證階段(2009年9月~10月)
由縣管理辦公室負責有關具體工作的實施。
據調查,我市市區及羊山新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網點多達876家,其中市區521個,羊山新區355個,回收站點固定從業人員1500人(不含流動收購人員)。由于我市再生資源行業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和規范的經營機制尚未建立,整個行業缺乏統一規劃和規范管理,給城市管理、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具體來說,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缺乏有效到位的管理機構。20__年國家取消再生資源行業“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后,降低了市場準入標準和門檻,形成了無序經營、多頭管理而又無法管理的狀況。20__年,市供銷社成立了再生資源行業協會,但由于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涉及多個部門的相關管理,職責劃分模糊,導致市供銷社對再生資源管理的力度弱化,行業協會也缺少必要的管理手段,造成目前行業管理無主、無序、放任自流的現象。二是無照無證經營現象普遍。市區范圍內876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通過工商注冊的僅為148家,持有稅務部門發放的稅務登記證的僅有56家,再加上走街串巷的流動廢品收購人員,無證經營的回收隊伍就更加龐大,造成了我市再生資源回收市場混亂和行業漏稅現象十分普遍。三是城市污染極為嚴重。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中絕大多數設在城市小街巷或居民區中,由于缺乏大型的回收集散處理場所,個體戶回收的廢品只能存放在臨時搭建的簡易棚內或長期露天堆放,有的還隨地對舊機車、油罐、變壓器、電機等進行折解處理,只挑取價值較高的部分,對低值部分則亂拋亂丟;有的甚至對一些廢舊有色金屬隨街進行焚燒加熱處理,造成附近居民區內污水、污油到處橫流,烏煙瘴氣,對土壤、地下水、空氣造成了現實與潛在的污染,“臟、亂、臭”現象和消防安全隱患十分嚴重,影響了我市“六城聯創”工作的開展。四是一些廢舊回收點成了偷盜分子銷贓的據點,治安隱患大。在調查中發現,一些廢舊回收站點,特別是無證經營的廢品回收點和涉及黑社會勢力的回收站點,明目張膽地收購電力、鐵路、通訊、城市公用設備(主要是電纜、光纜、電線、變壓器、窨井蓋等)。有些合法的回收點因未按照國家規定對回收物資進行登記記錄,也自覺不自覺地成為偷盜分子銷贓的地方。部分從事個體收購的流竄人員,借廢品收購之名,到辦公區、居民區四處竄動,趁機踩點,尋找機會進行偷盜。據不完全統計,20__年,我市發生電力、通訊、城市公用設施被盜案件300多起,直接經濟損失20__多萬元;居民的自行車、電動車等被盜現象更為嚴重,這其中絕大多數都銷贓到了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五是回收利用率低,資源浪費嚴重。由于這個行業基本是以個體經營和小企業為主,沒有條件和能力引進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很低。加上回收分散經營,資源難以集中利用,再生資源利用的產業化程度低,給采用高新技術帶來難度,許多寶貴的資源因此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同時由于網絡體系不健全,回收經營者“大利大干、小利小干、無利不干”,許多可以回收利用的品種,如廢塑料、廢橡膠、廢玻璃等,沒有得到有效的回收和利用。這些可用資源成為城市垃圾,直接填埋或焚燒,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同時嚴重的污染了環境。
二、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相關政策
事實表明,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好事情,既是公益事業,又是朝陽產業。對此,、、徐光春等中央、省委領導都曾就此項工作專門作出過批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__〕21號)、《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__〕22號)等文件都對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提出明確要求。20__年3月,國家商務部、發改委等六部委還專門聯合制定出臺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__第8號令)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進一步明確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中的經營資格、登記備案、經營規則、監督管理、處罰規定等,為加強再生資源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提供了政策和法規依據。
三、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從大的方面講,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浪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同時也是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予以高度重視和切實做好的一項重要工作;從小的方面來講,做好此項工作,有利于規范經營秩序,健全運行體系,形成特色產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擴大就業,增加稅收,凈化環境,維護治安。特別是在我市深入推進“六城聯創”加快魅力__建設的今天,做好此項工作更是作用非凡、意義重大、迫在眉睫。
(二)可行性。從現有的政策、法規及社會需求講,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
用工作,條件充分,正當其時。首先,從政策層面看,國家對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既當作一項事業又當作一項產業來扶持,從土地利用、注冊審批、金融信貸、稅收優惠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從而使加強此項工作有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撐。從法規層面上講,上級有關部門專門為此出臺了相關規定和實施辦法,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從實際操作層面上講,供銷社具備傳統的組織和網點優勢,同時,國內和省內的一些地市有效地開展此項工作,探出了新的路子,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可資借鑒。四、外地的成功做法和經驗
據我們了解,__、__、__、__等外地許多城市專門出臺了再生資源管理的政策法規,由供銷社企業牽頭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開展得紅紅火火。我省的鄭州、開封、洛陽、安陽、平頂山等市也出臺了支持供銷社系統牽頭組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的相關政策,大力推進循環經濟快速發展。鄭州市作為商務部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試點城市,出臺了142號市長令《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市公安局、工商局、行政執法局和供銷社四部門下發《聯合通告》,由市供銷社直屬企業華正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牽頭,規范再生資源行業管理,做好回收網絡體系建設。華正公司對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車輛、統一標示、統一服裝、統一衡具、統一備案登記”的五統一管理,建設回收中轉站和集散市場,組建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改變了再生資源行業無序、混亂的局面,改善了城市形象,提升了城市品位。
五、關于加快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建議
綜上所述,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建立我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再生資源規模化經營和綜合利用水平,防止二次污染,從而在更高層次上形成“廢棄物資再生資源”轉變的“靜脈產業”體系,不僅是我市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也是我市“開展六城聯創,建設魅力__”的迫切需要。市政府為做好此項工作,專門出臺了政府2號令《__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并成立了再生資源工作領導小組。為高起點、高標準推進我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形成各部門之間協調聯動、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現建議如下:
(一)嚴格依法行政,強化行業管理。根據《再生資源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由市商務部門為主管部門,供銷社牽頭,公安、工商、行政執法、城建、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在市再生資源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分工,強化行業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構建和諧*、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區”,按照“屬地管理、部門協作、聯合執法”的原則,實行區、鎮街、村(社區)聯動,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合力推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整治工作。通過整治提升有照企業,按照堵疏結合的方針規范一批符合要求的無照企業、堅決取締不符合要求的無照站點,使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臟、亂、差的的現象有一個根本的改觀,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統一標識、統一上崗證和統一服裝,全面規范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工作。
二、整治對象
整治對象為違法、違紀經營和臟、亂、差現象嚴重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個體戶;無照經營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收購站、點;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流動收購人員。整治重點區域是城郊結合部、建設工地、拆房工地、閑置土地(廠房)等,重點對象是無照收購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
三、整治內容
(一)對違法、違紀經營和臟、亂、差現象嚴重的有照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整治。
1.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于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的場地,要符合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的土地使用要求,場地內不亂搭亂建違章建筑,并有明顯的隔離措施。隔離措施美觀整潔,與周圍環境協調。
2.圍墻外要保持整潔,不要亂堆廢舊物資。要保持墻面整潔,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上非法張貼、涂寫、刻畫(包括刷寫廣告用語)。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門前衛生,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要求執行,不得在門口外收購廢舊物資。
3.收購站門口要有醒目、統一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標識(由區貿易局統一規格)。
4.場地內廢舊物資要堆放整齊有序,保持場地整潔,道路暢通。
經營中產生的“三廢”要按環保的要求進行處置,不得隨意排放。
5.要按消防的要求配置好一定數量的滅火設備。堆放廢紙、廢塑料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必須在注冊地從事收購活動,不得在異地設點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
7.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要嚴格按照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回收經營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
營業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除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營業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含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未公布為*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單位的,一律不得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收購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如實登記。
被公布為*市*區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單位的,必須嚴格收購程序,做到:在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必須有投售單位的證明或有關有效材料,并加蓋公章,才能收購。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后,嚴格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如實登記。營業執照和定點收購單位證書不得借給他人參與收購、拍賣廢舊市政公用設施。違反上述要求的,由區貿易局取消其定點收購市政公用設施資格。
8.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產出單位,處置再生資源時(屬生產性廢舊金屬)要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進行;各產權交易所、拍賣企業拍賣再生資源時,屬報廢市政公用設施的,必須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由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資質的企業可以競價。
9.經整治,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區貿易局發給統一標識,統一標識要懸掛在門口醒目的地方。今后,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由區貿易局配合區工商部門對其進行每年一次的年檢。
(二)對無照回收站、點的整治
對現有的無照經營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站、點,要按照有照回收站、點的標準,對其用地、房產、衛生、消防、環境等基本條件,進行整治,做到該規范的規范,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被規范的回收站、點,符合網點建設規劃的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被取締的回收站、點要做到場地清理干凈,該拆除的違章建筑,堅決拆除,不留死角。
(三)對流動收購人員的整治
根據《*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區內從事再生資源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上崗服務證的管理辦法。
1.由區貿易局牽頭,鎮街具體組織實施;城管執法、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實施。
2.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總量控制。由鎮街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轄區內流動收購人員合理配置需求確定控制總量(每400-600戶居民確定一名流動收購人員),逐步到位,報貿易局核定并備案。
3.鎮街在核定控制范圍內開展人員登記:
(1)在本區有固定的住址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區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及社區、村的證明,到相關鎮街報名登記。
(2)在辦理報名登記手續時,應提供2寸近照4張,并填寫《*市區再生資源回收流動收購人員從業登記表》一式3份。
(3)在辦理報名登記時,發現有偷盜、銷贓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或有其他不良記錄的,一律不予報名登記。
4.經各鎮街報名、登記、篩選后,將名單打印裝訂成冊,報*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流動收購人員上崗前的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鎮街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憑合格證辦理上崗證、發放統一服裝。
5.流動收購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購的廢舊物資應投售給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流動收購人員在開展收購業務時應統一著裝,佩帶上崗證;流動收購時,必須遵守交通法規,用于收購的交通工具必須按規定時間段和路段通行。流動收購人員在開展收購業務時,要做到舉止文明,不得播放高音喇叭、大聲吆喝等;應誠信收購,不得缺斤少兩;不得隨住地亂堆、亂放再生資源,也不得在道路上晾曬和分揀收購來的廢舊物資,不得在河道里洗涮收購來的廢舊物資,防止污染環境衛生;不得收購鐵路、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不得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在遇有關部門檢查時,應主動配合,不得逃避檢查。
流動收購人員在收購時發現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或來源不明的電力、通訊器材和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發現有密級文件和資料的,應立即報告各級保密機關。
6.各鎮街和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查處無證流動收購人員的收購行為,確保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有序規范。
7.鼓勵區內、外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各界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發展回收網絡,收編流動收購人員。
8.再生資源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上崗服務證的管理辦法,先在城區四個街道辦事處試點,取得經驗后,于下一階段向全區推廣。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6月20日-6月30日)。
制定整治方案,召開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協調會議,部署整治任務。
(二)調查摸底階段(7月1日-7月20日)。
各鎮街對轄區內整治對象開展全面調查,摸清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數量,有照、無照情況,經營規模及環境衛生的狀況等,為開展整治做好前期準備工作。重點是要摸清占(租)用閑置建設用地、空置廠房、閑置農用地和居住房的無照收購站、點情況。并向經營戶分發文件、宣傳資料和調查表,讓經營戶對照標準進行自查自糾。
(三)集中整治階段(7月20日-8月20日)
各鎮街按照整治工作標準、要求和部署,全面開展集中整治,糾正存在的問題。區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能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抽查驗收階段(8月20日-8月30日)
各鎮街檢查整改的基礎上,由*市*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抽查驗收。對整改不合格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五)總結表彰階段(8月30日-9月5日)
各鎮街和相關部門將本次整治工作總結和長效管理措施于9月15日前報區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全區的整治工作總結材料。同時,根據整治工作經驗,制訂管理措施和機制切實鞏固整治成果。
五、組織保障
(一)組建領導小組。*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領導任組長,區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區委辦、區政府辦、區貿易局、區委政法委、區發改局、區建設局、工商*分局、區公安分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執法局、國土*分局、區供銷聯社、區文明辦、城廂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等單位組成。
(二)*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貿易局,與貿易局職能科室聯合辦公,組織、協調整治工作,處理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辦公室成員由各成員單位派出的聯絡員組成。
(三)各鎮街要在建立整治領導機構的同時,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轄區內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整治責任
本次整治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抓好“源頭、地頭、人頭”的整治思路,切實抓好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整治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一)區貿易局負責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的牽頭工作。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的同時,重點牽頭負責對占(租)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拆房工地、閑置廠房和居住房等進行無照收購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整治工作。
(三)建設、工商、公安、交警、環保、城管等部門應相互配合,積極主動行使執法權,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違反工商法規及無照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的查處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管理,并依法查處整治過程中阻礙公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三輪車管理工作,并依法查處無證流動收購人員違規行駛行為;國土部門負責查處違規用地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負責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城管部門負責查處亂搭亂建違章建筑,非法占道、市容環衛違法行為;對占(租)用建設工地、拆房工地從事非法收購行為和違章建筑的拆除,由各職能部門按《關于全區舊房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會議紀要》(蕭政紀〔*〕58號)的分工落實。
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處罰按*市廢舊物資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處罰措施》實施。
(四)區文明辦、愛衛辦等應協助各鎮街做好對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在場地內及回收過程中的文明、清潔、衛生等方面的指導工作。
七、工作要求
杜歡政:由于全球資源日益枯竭,資源供應日趨緊張,現在,70%的礦產資源已經從地下搬到了地上,地下的資源日趨枯竭,資源以垃圾的形式堆積在城市之中,以后要想獲得資源,就要從城市垃圾中進行挖掘。
大力發展再生資源產業對于節約資源、緩解資源短缺的矛盾、減輕環境承載壓力具有重要意義。目前,發達國家資源再生產業規模已增至6000億美元,預計到2010年可達1.8萬億美元,僅美國的再生產業規模目前已達2400億美元,超過汽車行業,成為美國最大、就業人數最多的支柱產業。從資源再生觀點看,“垃圾是放錯地方的資源”,一切物質資源均具有循環利用的價值。從世界范圍來看,資源再生領域將成為新的利潤增長點,成為21世紀的主導產業。
記者:中國再生資源產業的市場潛力如何?
杜歡政:人們過去對再生資源產業發展存在認識誤區,將回收利用再生資源與假冒偽劣、污染環境畫等號。一些人不加區分地把進口廢舊物資視為“洋垃圾”,把再生資源產業的從業人員稱為“破爛王”、“拾荒人”等,還有一些地方曾認為回收廢舊物資影響城市形象而取消“再生行業”。
隨著再生資源產業的發展,人們開始意識到這個產業是“綠色文明”背景下的一種新經濟形態,是追求經濟、環境、社會效益多贏的經濟發展模式。廣大人民群眾開始加入支持再生資源產業的隊伍,越來越多的從業者看到了這個產業存在的巨大商機。
近年來,中國再生資源產業規模不斷擴大,據有關部門的統計,“十五”期間,中國回收的再生資源總量約為4億噸,年平均回收量在8000萬噸左右,年均增長率在12%以上;主要再生資源回收總值超過了6500億元,年均增長率超過了20%。2005年,中國廢舊物資回收總值已達1300億元,約占2005年GDP的0.7%。2005年,年產廢鋼總量近6000萬噸,年產廢舊有色金屬370萬噸,廢紙回收1809萬噸⋯⋯有近6000家回收企業和15萬個回收網點遍布全國。
但多年來,中國沒有投資一個有規模的資源再生項目。100多家國有骨干企業、1000多家上市公司,沒有一家專搞資源再生的。再生企業現代化、產業化程度在600個行業中都排在末位。
再生資源產業迫切需要進一步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在全球金融危機下,通過技術革命,促進再生資源產業技術升級,提高產業整體水平,推動再生資源產業規模化和規范化發展,培育產業新的經濟增長點。
記者:目前制約中國再生資源產業的瓶頸有哪些?
杜歡政:近年來,為了充分利用再生資源,中國政府日益重視資源再生產業,加強對廢物回收利用產業發展的戰略性考慮,加大了對相關技術的研發,取得了一些成果,并已陸續出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規和政策,規范資源再生產業的發展。例如,針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管理,出臺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指導意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一)縣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組建剛剛兩年多,大部分隊員由原商管辦內貿業務人員轉為單純的商務執法隊員,大部分執法隊員對商務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不熟悉。因此,必須加大執法隊員的學習培訓工作。組織廣大隊員認真學習《省商務行政綜合執法政策法規匯編》中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商務法規。
(二)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精神和贛南蘇區振興《若干意見》。廣泛學習公務員職業道德讀本有關內容及《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執行法》等內容。不斷提高執法隊員的綜合素質。積極開展公平、公開、公正、廉潔執法教育,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公開、公平、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商務執法新形象。
(三)規范大隊的法律文書,建立合格文書檔案,總結好工作典型,宣傳我大隊工作成績。
二、加大商務領域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教育工作,使商務法律法規深入廣大人民群眾中去。
2013年,我大隊將采取宣傳車、咨詢臺、散發宣傳單、展示牌、橫幅、標語以及舉辦培訓班等形式擴大宣傳面。宣傳的內容涵蓋生豬定點屠宰,成品油市場監管、酒類流通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等商務流通領域政策法規。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和經營業主對商務法律法規的認知度。
三、加強對商務流通領域的監管力度,完善流通領域市場監管體系。
(一)加強全縣生豬定點屠宰監管力度,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1、在2013年元月—2月份開展生豬定點屠宰法規宣傳月活動,打擊全縣生豬屠宰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集中商務、工商、公安、農業、環保等部門力量。實行聯合執法,使其進入常態化聯合執法工作,凈化肉品市場。
2、加強全縣生豬定點屠宰場的管理,嚴禁病死豬肉流入市場。完善定點屠宰場設備設施建設,嚴格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范》執行。
3、加強城區及周邊地區肉品市場監管,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采取每周1—2次市場巡查和協管員日常信息監管制度,凈化肉品市場。
4、做好肉品上市準入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好外埠肉品和本縣肉品流通的準入和監管工作。
(二)加強對全縣成品油市場的監管力度,確保成品油市場健康有序經營。1、嚴厲查處無證經營網點;2、強化安全操作規程;3、嚴把成品油質量關;4、加強我縣加油站(點)的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缺斤少兩、哄抬物價、低價傾銷等違法行為;5、加大油罐車的監控力度,建立監控平臺,嚴厲打擊小型油罐車非法經營行為。
(三)加強對酒類流通管理,凈化酒類經營市場。1、加大酒類流通經營的宣傳力度,嚴格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2、強化監管措施,重點對白酒類、紅酒類、高檔酒類的監管。旨在加大對城區經營網點的監管,而后逐步向鄉鎮市場延伸。同時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四)積極做好商貿流通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全面提高商貿流通領域保護知識產權水平。建立健全知識保護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商貿流通企業的管理和規范。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形成全社會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重視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五)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點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人員、店鋪進行監管。加大宣傳《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法律法規,使經營戶嚴格按照商務法規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四、積極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廉潔自律意識。
堅持勤政廉潔、勤政為民,堅持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堅持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規范廣大執法隊員的廉潔行為,堅持以法行政、廉潔執法。
五、加強機關后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條管理對象是從事廢舊物資收購企業、網點或個體經營戶和進行加工生產的企業。
第三條凡從事廢舊物資收購、銷售的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和營業執照。否則不得從事廢舊物資收購和銷售,并且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縣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辦公室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回收站點,縣城區以500—1000米為服務半徑設置,每個鄉鎮原則上設一個網點,大鄉鎮可設2—3個網點。城鄉收購網點的設置要在適量控制的原則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門根據網點規劃布局按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
第五條城鄉回收網點按照布局合理、網絡通暢、標識醒目、環境潔凈、管理規范、交售便利的原則,實行“六統一、三規范”管理。“六統一”即:統一標識、統一服裝、統一車輛、統一量具、統一發證、統一管理。“三規范”即:規范服務項目、規范服務標準、規范管理制度。
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如實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應保存兩年以上。人力車輛收購時須報縣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辦公室編號登記。
第七條對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不得收購。如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無法證明來源的鐵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消防設施及城市專用設施等專業器材;贓物和公安機關協查的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第八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縣工信委或其授權機構備案,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天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同時抄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條全縣經營網點要嚴格自律、守法經營,對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十條加強再生資源市場的監管力度,縣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銷、物資等部門要齊抓共管,各司其責,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加大執法力度,定期檢查,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縣供銷社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凡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和個體都必須經過縣供銷社行業管理辦公室審定并備案,形成市場準入規則;縣工信委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備案登記管理;縣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縣工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縣環保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縣建設局、縣市容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二條縣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的總體要求,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為原則,以構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提高回收利用率為核心,以發展循環經濟和實現節能減排為目標,轉變再生資源回收發展方式,在規范整合和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結合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對回收體系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形成以城市社區回收站點為基礎,集散市場為核心,加工利用為目的,點面結合、三位一體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進我市再生資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在政府的宏觀管理調控下,采取多元化投資方式,按照市場經濟的發展去規劃、設計、建設和運作。
2.堅持以人為本便民利民原則。建設功能齊全,覆蓋城鄉的網絡體系,方便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及再生資源持有者進行交易,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種生產性和生活性廢棄物,促進資源的循環和利用。
3.堅持統籌城鄉均衡發展原則。合理設置回收網點總量和規模,構建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在做好城市再生資源回收的同時,大力發展農村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建設。
4.堅持建設與管理并重的原則。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設中加強管理,管理中推動建設,規范市場生產經營秩序,切實解決影響城鄉容貌、環境二次污染、偷盜銷贓、逃避監管和無序競爭等社會問題。
三、總體目標
以發展循環經濟和實現節能減排為目標,通過試點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形成較為完善的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和再生利用循環體系,提高回收集散加工利用能力,促進再生資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回收企業和個人的從業資格培訓體系,使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的社區設立規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的集散市場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主要再生資源品種的回收率利用達到90%,爭取在三至五年內,分階段逐步建成較為完善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逐步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化。
四、規劃內容
按照“便于購銷,保護環境”的設點原則,合理規劃布局我市城鄉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構建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具體建設內容和設置要求如下:
(一)回收站點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則,城區每1500-2000戶居民設置一個固定回收站點,鄉鎮每2000-2500戶居民設置1個回收站點。新建小區在規劃時同步規劃設置再生資源固定回收站,作為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回收站營業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回收點經營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站點的建筑、設計和外部裝修要與社區環境相符,符合環保、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擾民。回收點采取固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相結合的方式,負責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資源,回收的再生資源做到日收日清,原則上不做儲存,盡量減少二次污染。
收購生產性再生資源的回收網點在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設置,原有的要逐步就近遷入集散交易市場。
(二)集散交易市場
在規范整合現有集散市場的基礎上,在市城區周邊規劃建設一個集分揀、加工、交易、倉儲、物流于一體,由商品展示區、商品交易區、分揀加工區、倉儲配送區、配套服務區、培訓中心等“五區一中心”構成的區域性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各縣(市)在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等前提下,根據當地再生資源總量,科學設置縣級再生資源集散市場。
(三)專業分揀加工中心(基地)
提升再生資源回收品種的綜合分揀加工能力和綜合利用水平,規劃建設占地500畝以上、建設起點高、技術先進、具有一定規模,營運規模化、專業化、產業化,符合環保要求的綜合加工處理中心。支持湖口縣金沙灣40萬噸廢鋼專業性分揀中心建設。在廬山區九湖路與琴湖大道之間的工業園區內,或赤湖產業區,或縣港口鎮規劃建設一個覆蓋周邊區域的鄂湘皖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基地,包括廢塑料處理區、廢紙處理區、廢電子電器處理區、報廢汽車處理區、廢有色金屬處理區、廢輪胎橡膠處理區、污水處理廠等。實施企業通過招商引資或招投標等方式確定。
五、規劃實施步驟
按照統一規劃、試點先行、分步實施的原則,整個規劃實施期限為-2014年,具體分為2個階段。
第一階段:年—2012年底在全市建設1個區域性再生資源集散市場、4個再生資源集散市場、405個回收站(點)、流動收購車輛300輛。
第二階段:2013年-2014年建設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基地1個、電子商務信息系統、再生資源教育培訓中心、200個回收站(點)。
六、保障措施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工程建設涉及面廣,屬于公共服務基礎項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既是一項得民心的實事工程,也是一項城市建設的形象工程。為加快推動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推動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規范化、產業化發展,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是成立機構,明確部門職責合力推進體系建設。成立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商管辦、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執法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供銷社、市物資集團總公司組成。市商管辦負責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搞好再生資源網點布局,制定和提出各回收站點的用地和建設的基本要求,培育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督促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建設,爭取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支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備案登記和日常監管,督促回收企業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運營管理。負責建立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專題例會制度,及時溝通信息,通報工作情況。市發改委負責全市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嚴厲打擊收贓、銷贓、偷盜等違法犯罪活動;組織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回收網點的日常治安和消防檢查,指導經營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取締違法、違規經營攤點。市環保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環評工作。市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和小區配套建設項目,在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時要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中違法違規建設的行為。市工商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求,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登記管理,嚴格把好市場準入關。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所及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其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市執法局負責對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回收攤點、流動收購車及從業人員的清查管理,對未批準亂搭亂建、占道經營、臟亂擾民的攤點進行查處和清理。市財政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扶持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稅務部門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確保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兌現。市供銷社、市物資集團總公司配合商管等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做好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積極引導所屬回收企業納入體系建設。
二是加強監管,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秩序。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組織協調工作力度。要組織市商管辦、公安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成立聯合執法隊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秩序進行聯合整治,對現有證照齊全的回收站點進行整合、規范。符合標準條件的,可由承辦企業以連鎖、合作等形式吸收為社區回收網點。對無證或證照不全的回收站點,堅決取締。通過加強監管和整治,進一步規范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經營秩序,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打下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