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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數據(以下簡稱數據)是指通過計算機應用系統采集、加工而產生的各類數據,以及以各種方式接收的外部數據。
第三條數據處理工作包括:數據采集、數據傳輸、數據存儲、數據的備份和恢復、數據維護、數據安全管理、數據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電子數據采集
第四條數據采集環節承擔著數據的收集、錄入工作,是保證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基礎,也是產生數據質量問題的主要源頭。
第五條各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擬采集的稅收數據指標體系、具體內容和質量標準。各級稅務機關信息技術部門根據業務部門提出的要求制定電子數據采集的技術規范,包括:數據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驟等,并定期向業務部門通報所采集數據的指標內容變化情況,以便業務部門根據采集到的指標提出數據加工需求。
第六條各級稅務機關應針對各項數據采集工作定崗定責,數據采集人員應強化數據質量意識,熟練掌握正確的采集和審核方法,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采集各類數據。
第七條數據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應用系統的操作環節,為保證數據質量,各應用系統的數據錄入應遵循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嚴格以原始資料為依據,做到數據真實無誤,并且邏輯相符。
第八條數據采集應制訂切實可行的核對制度,操作人員應及時將錄入的數據與原始資料、有關帳表進行核對,對錯誤數據及時處理,確保數據質量。
第三章電子數據傳輸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針對各項數據傳輸任務中的數據發送和接收工作,設置專門崗位,明確職責分工,制定相應考核制度。
第十條數據傳輸工作嚴格遵照相應的操作規程和時間要求,不得延誤。由于特殊原因,數據發送方不能按時完成數據傳輸任務時,應及時通知數據接收方,雙方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正常傳輸。數據傳輸完成,雙方應及時進行數據對帳。
第十一條數據傳輸應當使用稅務機關內部計算機網絡完成,未經批準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計算機網絡平臺進行數據傳輸。使用可移動載體進行數據傳輸的,傳輸完畢后,必須從載體上完全清除數據。
第四章電子數據的存儲、備份和恢復
第十二條各級信息技術部門應加強對各類數據存儲和備份的管理,以保障應用系統的正常運行,保存完整的歷史數據。
第十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存儲和備份的數據進行優化,以提高系統運行和數據處理的效率。
第十四條各類數據要向總局、省局兩級集中,由信息技術部門統一集中存儲。
第十五條各級信息技術部門應根據不同類型數據的更新頻率、數據量、重要程度、保存時間,制定相應備份、恢復策略和操作規范。
第十六條數據備份文件必須存儲在非本機磁盤的其它介質中,建立登記制度,由專人保管,備份介質必須保存在符合條件的環境中,重要數據應異地存放。
第十七條數據備份文件應定期進行恢復測試,以確保所備份的數據能夠及時、準確、完整地恢復。
第五章電子數據維護
第十八條數據維護包括對電子數據中錯誤數據的修正、不完整數據的補充、垃圾數據的清理及歷史數據的遷移等。
第十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各應用系統制定詳細的數據維護工作制度,明確數據維護的權限、職責,嚴格按照工作制度進行數據維護。已經進入應用系統的數據,不得擅自修改、刪除。
第二十條數據維護前應做好相應備份工作,能夠通過前臺解決的,由相關操作人員按照操作規范維護;需后臺解決的,由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業務部門和技術部門審核確認,主管領導同意,并逐級提交、批準,報送有數據維護權限的信息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審核,并依據可行性進行數據維護。
第二十一條數據維護工作應嚴格備案,對每項數據維護的內容、時間、維護原因、責任人等進行詳細記錄,涉及的書面材料必須登記存檔。
第六章電子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數據安全管理的內容包括:數據訪問的身份驗證、權限管理及數據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網絡安全等。
第二十三條各類應用系統的使用必須實行用戶身份驗證,操作人員應注意自己用戶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四條對數據庫的管理實行數據庫管理員制度,關鍵數據庫管理崗位應設兩人或兩人以上。
第二十五條對數據的傳輸、存儲,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加密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各類數據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條對數據的各項操作實行日志管理,嚴格監控操作過程,對發現的數據安全問題,要及時處理和上報。
第二十八條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網絡安全管理,采取嚴格措施,做好計算機病毒的預防、檢測、清除工作,防止各類針對網絡的攻擊,保證數據傳輸和存儲安全。
第七章電子數據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數據加工是指根據工作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對數據進行抽取、統計、挖掘,獲得知識和規律,為稅收的科學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三十條數據加工包括:數據的抽取、集中、歸類、比對、統計,并以報表、圖形、文字等形式展現數據處理結果。
第三十一條數據加工一般由各級信息技術部門承擔,業務部門有特殊需求時也可由信息技術部門提供數據由業務部門自行加工。業務部門提出的數據加工需求,由信息技術部門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規范性進行研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見,經主管領導及協調部門同意后,由信息技術部門會同業務部門進行數據加工。
第三十二條數據加工分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滿足日常應用的數據加工工具,供各部門日常使用,其中總局負責組織總局開發部署應用系統的數據加工工具的開發工作;一個層次是日常工作中積累的新增數據加工需求,可以在數據加工工具的基礎上自行加工實現,也可按照第三十一條要求提交信息技術部門進行數據加工,條件成熟時再一并納入數據加工工具。
第三十三條加強數據使用授權管理。信息技術部門提供已集中數據列表,各單位提出使用數據的意見,辦公廳(室)匯總并提出數據使用授權的建議,報局領導審批。信息技術部門根據局領導批準的數據使用授權,進行數據使用權限配置。
第三十四條數據使用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授權使用數據,負責管理本單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權使用數據;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壞數據;對所使用的數據負有保密責任;對外公布數據必須經辦公廳(室)審核,并報局領導審批,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數據。
第三十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數據集中的優勢,加強數據利用,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和決策水平,并減輕基層單位統計和上報報表數據的工作負擔。
第八章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數據處理是稅務信息化應用的重要內容,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所涉及的內容制定具體的數據處理考核辦法。
第三十七條未按本辦法執行并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條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殺鼠劑經營資格的審查以及鼠藥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銷售
第四條殺鼠劑經營實行資格許可制度。申請殺鼠劑經營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農藥經營注冊登記相關手續;
(二)有1名以上懂鼠藥知識的經營人員;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庫房,除農藥外不得混合經營其他物品;營業場所和倉庫具備防火、防盜以及防止環境污染的設施及措施;
(四)具備健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殺鼠劑安全保管制度、進貨查驗制度、銷售登記制度、廢棄物品處理制度。
第五條殺鼠劑經營資格許可核準按以下程序和原則辦理:
(一)申請者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殺鼠劑經營資格核準意見表》。
(二)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殺鼠劑經營資格核準意見表》后,按照既要方便群眾又要便于管理,從嚴控制經營單位總量的原則進行初審,盡量做到布局合理。經營單位按照以下布局布點:**鎮3個**市城區內不突破5個。
(三)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再報省級相關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四)申請者憑省級相關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區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殺鼠劑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中要注明“定點經營殺鼠劑”字樣。
第六條殺鼠劑經營銷售實行統一采購和發放制度。統一采購發放的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登記注冊換發新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殺鼠劑經營實行追溯管理制度。殺鼠劑合法經營定點單位對采購、零售的殺鼠劑建立經營檔案,購進的殺鼠劑逐批次登記并保存購入單據備查;零售出據一式兩聯的票據,以便隨時查清殺鼠劑的流向。被指定的統一采購制劑配制單位,不得將殺鼠劑批發給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殺鼠劑定點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產品:
(一)國家禁用的毒鼠強、滅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鈉、甘氟等嚴重威脅人、畜生命安全的產品。
(二)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殺鼠劑;
(三)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臨時登記證的進口殺鼠劑;
(四)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殺鼠劑;
(五)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殺鼠劑;
(六)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殺鼠劑;
(七)撤消登記證的殺鼠劑。
第九條殺鼠劑定點經營單位所經營的殺鼠劑,必須是農業部核準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的合法產品,其產品標簽上必須粘貼印有“全國殺鼠劑合法標識”等內容的防偽標識。
第十條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殺鼠劑產品經營和制劑配制。禁止流動攤販在城鎮、農村擺攤設點或者走街串巷兜售原藥及其配制品。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條殺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定點經營單位向群眾銷售殺鼠劑時,應當提供使用技術和安全注意事項等服務。
第十二條區農技、植保、愛衛會等單位,應當做好科學滅鼠技術知識宣傳培訓和鼠情監測工作,大力宣傳和推廣使用安全、有效、環境污染較小的新型殺鼠劑。
第十三條殺鼠劑使用者購買殺鼠劑時,應當選擇標簽清晰,登記證或者臨時登記證、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齊全,標簽上粘貼印有防偽的“全國殺鼠劑合法標識”字樣的產品。嚴格按照標簽上規定的劑量、使用方法、施用適期、注意事項使用,確保防效和安全。
第十四條季節性統一滅鼠活動,實行殺鼠劑統一購買發放制度。農村統一滅鼠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統一滅鼠由區愛衛會負責。禁止在統一購買發放工作中謀取暴利。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監管殺鼠劑市場的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執法人員。其執法人員應是具有相應專業學歷,從事農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轄區內殺鼠劑經營和使用單位的殺鼠劑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依法抽取樣品檢測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執法人員對經營單位提供的保密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七條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殺鼠劑經營單位提出的經營申請,應當在受理當日起三十日內給予審核答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審核不予通過的,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合法經營人員,進行法規政策、專業知識培訓,提高殺鼠劑經營人員的素質。
第十九條建立殺鼠劑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各鎮、鄉、辦事處必須及時向區政府和相關業務部門報告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故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建立殺鼠劑經營監督舉報制度和定期公告制度。接受群眾舉報和投訴,對違規經營殺鼠劑行為,一經發現,及時予以查處,定期向社會公告,并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為:**
第二十一條對假、劣、過期失效的殺鼠劑進行銷毀處理,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區環保部門安排具有危險化學品處理資質的單位,按照農藥廢棄物安全處理的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條對天然闊葉樹,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合法手續的,一律實行“山上禁伐、路上禁運、企業禁收”。
第四條對全市范圍內的天然闊葉樹實行全面禁伐(采集、采挖)。禁伐期為10年,從20*年7月1日起至20*年7月1日止。
第五條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禁止采伐天然闊葉樹的宣傳教育力度,要將《規定》印發張貼到基層村組,使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在全市形成保護天然闊葉樹資源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采伐管理
第六條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嚴禁采伐(含采集、采挖)天然闊葉樹,嚴禁采伐古樹、名木(含30年以上自然生長在重點公益林、村莊周圍、房前屋后的杉樹、松樹等針葉樹種),嚴禁用天然闊葉樹生產食用菌、燒木炭、提煉樟腦油,嚴禁對天然闊葉樹進行移栽。
第七條在下列重要生態區域,實行重點保護。不準采伐天然闊葉樹,不予申報省級以上林業重點工程項目,不準小片皆伐林木,確保良好的山貌林相。
1、重點生態公益林;
2、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
3、京九鐵路、浙贛鐵路、高速公路及國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線兩旁視線范圍內;
4、水庫、湖泊周圍第一層山脊以內;
5、河流源頭及兩岸第一層山脊以內。
第八條對以下特殊情況,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并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下達天然闊葉樹采伐計劃: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工程項目需征占用林地的;
2、經省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重點林業工程項目,按作業設計要求,需要采伐的;
3、發生了森林火災的;
4、發生了危險性病蟲害的;
5、發生了不可抗拒自然災害的;
6、因教學或科研需要的。
第九條山區農村要加快改燃節柴步伐,個別地方林農仍習慣于用柴火作燃料的,只能使用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嚴禁采伐天然闊葉樹,鄉、村兩級應嚴格監控。
第十條林農因添置農用具確需采伐少量天然闊葉樹的,由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村、組簽署意見,當地林業工作站應從嚴控制,按實際用量進行審批,并辦理相關采伐手續。
第十一條對人工營造的楊樹、泡桐、榿木、苦楝、柳樹、香椿、楓楊等速生樹種,取消采伐計劃管理,允許林權所有者自主申請采伐,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采伐和放行手續。
第三章市場流通
第十二條除人工速生闊葉樹種和針葉樹種的商品材外,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天然闊葉樹木材運輸手續。
第十三條經省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伐的天然闊葉樹木材的運輸手續,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窗口統一辦理。
第十四條辦證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所批采伐地點、林權所有人、采伐面積、樹種、出材數量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憑批準文件、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木材運輸證。
第十五條天然闊葉樹木材起運時,必須向當地林業工作站報檢,由當地林業工作站查驗合格后發運。
第十六條天然闊葉樹木材運輸時,除持有木材運輸證外,還必須攜帶批準采伐的原文,沿途木材檢查站對沒有批準原文運輸的天然闊葉樹木材有權扣留。
第十七條為防止異地裝運,辦理天然闊葉樹木材運輸證必須載明從起點到終點的運輸線路,貨主必須按規定的運輸線路運輸,不得繞道行駛。
第十八條省外、市外購進的天然闊葉樹木材運到本市時,沿途木材檢查站必須對其進行嚴格檢查,其經營加工后的木材產品需要運輸的,憑進材時的運輸證轉辦運輸手續。沒有沿途檢查站查驗章的運輸證不得轉辦。
第十九條凡消耗木材的加工企業,必須建立相適應的工業原料林基地。企業除可收購經省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伐的天然闊葉樹木材外,其它天然闊葉樹木材一律不準收購。
處罰責任
第二十條凡無證采伐天然闊葉樹2立方米或者其幼樹五十株以下,除沒收全部所得外,處以3倍樹種價值罰金,并處補造五倍相同樹種。
第二十一條凡無證采伐天然闊葉樹2立方米或者其幼樹五十株以上(含),除沒收全部所得和處以3倍樹種價值罰金,并處補造五倍相同樹種的處罰外,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房屋所有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原則。
第七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具體負責市轄區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等工作。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權屬登記
第八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二)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由申請人向登記機關首次提出的權屬登記;
(三)轉移登記,是指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兼并、合資、入股、單位調撥、價撥、分割接管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由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的權屬登記;
(四)變更登記,是指房屋因拆遷、改(擴)建、改變用途、改變座落、改變產權人名稱或姓名,部分焚毀、倒塌、拆除,由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的權屬登記;
(五)注銷登記,是指房屋因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由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的權屬登記;
(六)他項權利登記,是指房屋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由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的權屬登記。
第九條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條房屋權屬登記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審核權屬;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前款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申請登記;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件姓名,由自然人或其人申請。
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有的房屋應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權利人(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人須提交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身份證件。權利人(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登記。
第十三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9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經審核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復印件)或土地來源證明;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四)房產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權屬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買賣的房屋提交買賣合同,商品房還需提交商品房注冊登記證明;
(二)贈與的房屋提交經公證的贈與書、受贈書;
(三)繼承的房屋提交經公證的相關繼承證明;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交換協議書;
(五)分割的房屋提交分割協議書;
(六)劃撥、調撥、接管、合并、兼并、以房入股的房屋,提交相關文件;
(七)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房屋,提交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決)書;
(八)因典當、抵押或拍賣取得的房屋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權屬證書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座落門牌號或權利人姓名、名稱改變的,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改變用途的房屋,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現房抵押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估價報告或抵押雙方約定的估價協議;
(二)預購房抵押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估價報告或抵押雙方約定的估價協議;
(三)在建工程抵押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建房屋狀況的建筑面積計算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估價報告或抵押雙方約定的估價協議。
第十七條因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的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權屬證書和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因拆遷而滅失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工作完成后30日內,持被拆除房屋的原房屋權屬證書和拆遷證明,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新建商品房在房屋竣工驗收后30日內由開發企業持企業法人資格證明、經審核的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或土地來源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資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產測繪成果,申請辦理商品房注冊登記。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一)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應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的;
(三)沒有房屋權屬證書而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的;
(四)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證明的;
(五)所建房屋屬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買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權利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公告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證件齊全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按下列時限辦理權屬登記:
(一)初始登記5個工作日;
(二)轉移登記10個工作日;
(三)變更登記5個工作日;
(四)抵押登記5個工作日;
(五)注銷登記2個工作日;
(六)商品房注冊登記5個工作日。
登記機關認為權屬證明材料有疑問的,可適用公告程序(公告期為30日),公告無異議后給予登記;申請人也可將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由登記機關予以登記。
第二十四條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提出暫緩登記申請,或經審查屬于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列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申請人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經登記機關審查確認后,辦理房屋產權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按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八條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登記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議的,予以補發,并注明補發字樣。
因特殊原因需縮短公告期限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關批準可作出縮短公告期限的決定,但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原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三條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引言
智能電網調度控制系統是智能電網運行調控中樞,除硬件外還涉及電力系統、操作系統、數據庫、信息通信、安全防護等專業技術,實現了各應用的協調配合工作,實現了多級調度中心一體化調控。如此龐大復雜的系統,需要協調統一的成套標準來指導其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以保證調控相關業務工作順利開展。因此,本文對智能電網調度控制系統數據庫管理技術進行分析尤為重要。
一、智能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分析及新的風險點
(一)、智能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
智能電網內部的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是整個電網實現自動化運行的中心部分,整個系統相對于傳統的電網調動系統在完善性及實用性方面有著較大的優勢。智能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主要由調度中心、調度管理及控制中心、調度信息管理系統組成,該系統能夠在較多的方面實現電力系統內部相關數據信息的自動儲存和分析,同時在電力系統發生相關故障時,系統內部的網橋系統還能實現自動化的報警。
(二)、新形勢下電網調度新的風險點
1)電網調度監控運行風險
第一,調度監控業務轉變的風險根據"大運行"體系建設要求,調度負責影響電網運行的設備緊急告警信息的監視,主要包括事故、異常、越限、變位信息;設備主管運維單位負責告知信息的分析處理和報告。設備運行監視職責改為由調度機構與變電運維部門共同承擔。若兩個部門間工作界面不清晰,將出現工作流程不暢、互相推諉扯皮等現象,導致整體工作效率下降,甚至產生安全隱患,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運行人員技術方面的風險調度機構融合了新的業務,增加了新的監控人員,承擔了新的安全責任,面臨新的安全風險。調度與監控專業的融合需要調度、監控人員的密切配合。 新入職人員、電網調度人員及電網監控人員需要通過大量培訓以熟悉、掌握全部變電站設備,在短時間內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運行經驗有一定難度。調控一體化以后,調度、監控人員在統一場地工作,互相要受到一定的干擾,應對突發性電網事件的風險將加大。
(二)、配網調控存在的風險
第一,城區配電網復雜性配電網運行風險中的調度操作風險, 是調度運行部門最難控制的風險之一,基于城區配電網絡的復雜性,雙電源用戶及T 接用戶信息的海量性,電網調度運行人員對電網突發事故的處理也存在風險, 如果在事故處理時對電網信息掌握不夠,處理不果斷,可能造成事故的擴大,延緩停電設備送電,這樣造成的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還將對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
第二,惡劣天氣對配網調度的沖擊在配網調控一體化情況下,如果發生全網輸電網絡結構變化(發生惡劣天氣導致電網發生輸電網事故等),此時調度員監控與操作面對的數據量是非常大的,處理事故效率偏低或采取相關措施或考慮、調整負荷不當,很可能引起輸電斷面潮流超穩定運行限額,設備重載或過載, 存在嚴重的操作風險。
二、計算機數據庫管理技術
(一)、備份和恢復數據的技術
計算機數據庫的管理包含許多的方面,其中數據庫中對數據進行恢復和備份是數據庫管理的基礎,也是數據庫的優點,因為這一點可以防止信息的意外丟失,當數據庫系統建立后,我們的數據庫管理人員就要對數據庫中的數九進行分類的備份,保障信息的安全新,還要制定數據庫的備份計劃,因為數據庫是不斷的進行更新的,因此我們要不定期的對數據庫中的信息進行檢查核備份,避免出現數據因備份不及時丟失的事件,同樣備份可以是數據庫出現故障時及時的對數據進行恢復,把損失降到最低,保護信息的安全。
(二)、密碼加密技術
在一些程序的操作過程中人們總是認為有密碼就是安全,其實計算機的數據庫損壞都是來自網絡內部的,一些人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尋找網絡黑客盜取其他用戶的信息,破壞了數據庫的安全性,這種非法的行為給使用計算機數據庫用戶的信息帶來了巨大的威脅,因此要想保證用戶的信息安全就要對數據庫的密碼進行加密,通過加密使數據庫的安全得到多一層的保障,能夠很大程度上避免用戶的信息泄露,保證用戶在使用數據庫是不會出現財產的損失,同時也為數據庫的安全罩上了一層保護膜。
(三)、存取管理技術
存取管理技術是數據庫管理中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由兩方面的內容組成:訪問時的控制技術,用戶使用時的認證技術。控制技術是通過用戶身份限定用戶對數據的訪問范圍,對于無關的數據就不需要訪問了,控制技術可以防止非法人員的進入保證用戶的信息安全,訪問控制技術主要有用戶權限的控制,瀏覽數據的控制,防火墻控制等。在數據庫中用戶的數據是通過特定的符號進行儲存的,計算機只能識別用戶的符號身份,因此在用戶進入數據庫是要進行身份的認證,用戶可以通過口令、特殊符號、指紋等對身份進行認證,阻止非法用戶的進入。
三、未來發展
今年來與計算機密不可分的互聯網技術也在快速的發展著,而由于網絡的特點(也就是較高自由性、隱秘性和信息傳播的快速性)也造成了其安全隱患。現在每一個企業的計算機都與網絡相連接,網絡的安全隱患將直接影響該企業的數據庫安全,包括使用數據庫系統的用戶行為、通過網絡查找資料和下載相關資源等都會影響數據庫的安全性。而信息化管理又離不開現代網絡技術,所以企業未來信息化管理的發展必然會與網絡技術的發展緊密的聯系在一起,那么企業就要進一步針對網絡方面的安全特征來提高自身數據庫系統的安全,以此避免自身數據庫內遭到網絡病毒的損壞和被人通過網絡盜取數據庫內的信息資源。在數據庫系統中,每一種結構模型都有其獨特的一面,但未來的經濟發展勢必會讓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大,為了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就需要更加高效的利用自身的數據庫資源,這就讓數據結構模型的缺點即:全面性較弱變得明顯起來。所以企業在未來的信息化管理中,應加強數據庫系統各數據模型的結合使用,通過對不同模型的特點進行綜合分析,最大程度上讓彼此的優勢相結合,以全面滿足企業分析、研究數據庫內不同信息資源時的需求。結束語
總之,隨著信息化時代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信息化管理也成為了企業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計算機數據庫系統將有效的、全面的對各行各業的數據庫資源進行最大化的利用,讓企業的管理工作可以更加的現代化,真正讓信息化管理有效的落實到企業中,并且提高企業信息資源的利用率,降低企業自身的運營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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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區域衛生規劃,逐步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育齡夫妻享有知情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同時應當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主動參加生殖保健檢查,自覺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具體服務內容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執行。
第七條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包括:
(一)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做好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的同時,可以圍繞生育、節育、不育開展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具體服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提供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發放計劃生育藥具等服務,其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費用,參加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負擔,無工作單位的或者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經費中支付。
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接受前款規定項目所需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第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知情同意制度。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前,施術人員應當向受術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并由受術者或者其親屬簽署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使用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應當符合國家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十四條夫妻要求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當持有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對沒有證明或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位不得為其提供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
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具體辦法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服務機構和人員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咨詢、業務培訓、藥具供應等公益活動的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
第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及提供的各種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推行聘任制,建立工作崗位責任制和考核監督機制,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了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和服務規范。
第二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必須本人診查,按照規定填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后,方可出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文件。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文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計劃生育、婦幼保健方面實行信息聯網、資源共享,建立定期通報制度。
第二十四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對計劃生育藥具流通環節實施檢查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營利性的醫療、保健機構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營利性的醫療、保健機構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的組織和個人,由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計劃生育技術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
(三)未經本人診查,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或者未經批準從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導致違反政策生育,或者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數據庫),并負責設立征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第三條個人信用數據庫采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報送和整理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第七條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或變相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提供個人信用信息。
第八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采取先進的技術手段確保個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條征信服務中心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數據。
第十條征信服務中心認為有關商業銀行報送的信息可疑時,應當按有關規定的程序及時向該商業銀行發出復核通知。
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發現其所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報告征信服務中心,征信服務中心收到糾錯報告應當立即進行更正。
第三章查詢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辦理下列業務,可以向個人信用數據庫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一)審核個人貸款申請的;
(二)審核個人貸記卡、準貸記卡申請的;
(三)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的;
(四)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的。
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可以通過在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以及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取得。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貸后風險管理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序。
第十五條征信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其本人信用報告。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核實申請人身份。
第四章異議處理
第十六條個人認為本人信用報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以下簡稱異議信息)時,可以通過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或直接向征信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轉交征信服務中心。
第十七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在接到異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內部核查。
征信服務中心發現異議信息是由于個人信用數據庫信息處理過程造成的,應當立即進行更正,并檢查個人信用數據庫處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征信服務中心內部核查未發現個人信用數據庫處理過程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提供相關信息的商業銀行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向征信服務中心作出核查情況的書面答復。異議信息確實有誤的,商業銀行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應當向征信服務中心報送更正信息;
(二)檢查個人信用信息報送的程序;
(三)對后續報送的其他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檢查,發現錯誤的,應當重新報送。
第二十條征信服務中心收到商業銀行重新報送的更正信息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更正。
異議信息確實有誤,但因技術原因暫時無法更正的,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對該異議信息作特殊標注,以有別于其他異議信息。
第二十一條經過核查,無法確認異議信息存在錯誤的,征信服務中心不得按照異議申請人要求更改相關個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在接受異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或轉交異議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提供書面答復;異議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務中心同時提供更正后的信用報告。
異議信息確實有誤,但因技術原因暫時無法更正異議信息的,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在書面答復中予以說明,待異議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報告。
第二十三條轉交異議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征信服務中心書面答復和更正后的信用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轉交。
第二十四條對于無法核實的異議信息,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允許異議申請人對有關異議信息附注100字以內的個人聲明。個人聲明不得包含與異議信息無關的內容,異議申請人應當對個人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妥善保存個人聲明原始檔案,并將個人聲明載入異議人信用報告。
第二十五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對處于異議處理期的信息予以標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相關信用信息報送、查詢、使用、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用戶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信息查詢用戶的職責及操作規程。
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查詢用戶不得互相兼職。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應當根據操作規程,為得到相關授權的人員創建相應用戶。管理員用戶不得直接查詢個人信用信息。
管理員用戶應當加強對同級查詢用戶、數據上報用戶與下一級管理員用戶的日常管理。查詢用戶工作人員調離,該用戶應當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查詢用戶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和征信服務中心備案。
前款用戶工作人員發生變動,商業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和征信服務中心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管理員用戶和查詢用戶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檢查口令控制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保證個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確保只有得到內部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個人信用報告,不得將個人信用報告用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十二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詢、異議處理、用戶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崗位職責,完善內控制度,保障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正常運行和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征信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用信息,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信用報告。
第三十四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個人信用數據庫內部運行和外部訪問的監控制度,監督個人信用數據庫用戶和商業銀行用戶的操作,防范對個人信用數據庫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災難備份系統,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統數據丟失。
第三十六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對商業銀行的所有查詢進行記錄,并及時向商業銀行反饋。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經常對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查詢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所有查詢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征信服務中心報告查詢檢查結果。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定期核查商業銀行對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查詢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越權查詢個人信用數據庫的;
(四)將查詢結果用于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違反異議處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征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的;
(二)與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信用報告的。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個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前款所稱科學技術獎是指以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為獎勵對象而設立和開展的獎勵活動。
第三條社會力量設獎是我國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大力支持、積極引導、規范管理,保證社會力量設獎的有序運作。
第四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符合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有利于促進我國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六條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社會力量設獎工作。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學技術獎由科學技術部審批。
社會力量設立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第八條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應當科學、確切,與其設獎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國的社會力量設獎,獎勵名稱冠以"中華"、"中國"、"全國"、"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經科學技術部批準。地方性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國"、"國際"等字樣。
第九條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項目及其完成人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查,并經省、軍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條申請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獎勵辦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設獎組織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
(四)承辦組織及其負責人的情況;
(五)評審機構組成人員情況;
(六)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七)獎勵經費來源證明;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對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核實,并于接到登記申請后5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二條審批機關對批準的社會力量設獎,發給由科學技術部統一制作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
社會力量設獎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組織的,在領取《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在中國境內享有依法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和在公開出版物、媒體上如實宣傳報道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涉。
第十四條社會力量設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獎勵范圍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已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更改獎勵名稱;
(二)修改獎勵辦法或者章程;
(三)更換設獎機構或者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人;
(四)變更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在接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社會力量設獎由于下列原因終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一)完成社會力量設獎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八條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變更、注銷的情況,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社會力量設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處罰: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獎勵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自取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內未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授獎活動的。
第二十條社會力量設獎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并收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第二十一條社會力量設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審批機關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所收取費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登記,擅自進行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的設獎機構繼續以評獎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審批機關予以取締,并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參與社會力量設獎及其評審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竊取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技術秘密、剽竊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條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經衛生部資質審定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或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資質審定取得《**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為實施《職業病防治法》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三條國家和本市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審定和分級分類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區域衛生規劃,遵循合理配置職業衛生服務資源的原則。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并納入本市區域衛生規劃。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乙級)分為職業衛生乙A級、職業衛生乙B級、放射防護乙A級、放射防護乙B級四類。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和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資質審定工作。
第二章資質審定、延續及管理
第五條本市設立**市職業衛生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六條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連續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技術評審工作。
專家庫專家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
第七條專家庫專家不得參與本人工作單位或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或延續的技術評審工作。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可能有礙公正評審的活動。
被評審單位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
第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審核,并根據技術評審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
第九條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符合《**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附件1)的規定。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提交《**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申請表》(附件2-1);
第十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專家組技術評審意見,審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
第十一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補正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5名或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的專業應當滿足技術評審的需要。
專家組根據《**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技術評審準則》(附件3)的規定于60日內完成資質審定技術評審工作,填寫《**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技術評審結果表》,并出具資質審定技術評審意見書。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決定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市衛生行政部門準予許可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正、副本);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的機構改變資質等級和核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以及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定。
第十三條取得《**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機構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填寫《**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變更申請表》(附件2-2)。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
(三)機構地名變更的。
第十四條《**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為4年。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需要延續《**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申請表》(附件2-3)。
第十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10日內,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
專家組根據《**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技術評審準則》(附件4)的規定于60日內完成資質延續技術評審工作,填寫《**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技術評審結果表》,并出具資質延續技術評審意見書。
第十六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專家組技術評審意見以及日常監管情況,在申請人的《**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依法作出準予延續或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
市衛生行政部門因專家組技術評審的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在收到專家組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或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申請人持有的《**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順延至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是否延續決定之日。
市衛生行政部門準予延續的,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新的《**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同時收回原《**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不予延續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時,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的;
(二)《**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逾期未申請延續的;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終止的;
(四)《**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無法實施的。
第十八條《**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或出借;《**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公告并向原批準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頒發《**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之日起90日內,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報告質量進行監測。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季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上報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規則
第二十條未取得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或《**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以下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應當由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衛生部規定由甲級資質機構承擔的其他建設項目。
以下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應當由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或職業衛生乙A級資質的機構承擔:
(一)信息產業、生物醫藥、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建設項目;
(二)投資金額超過一定數額的建設項目。
甲、乙級非密封源工作場所、輻照加工、放射治療、加速器、使用或貯存單個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8Bq的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應當由取得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評價甲級或放射防護乙A級資質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職業衛生)的機構,同時取得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放射防護)的機構,同時取得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資質。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放射防護)或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機構,可以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外照射)項目。
第二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附件5)的規定,在核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內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核準。
藥品的標簽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其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的范圍,不得印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
第四條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不得夾帶其他任何介紹或者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供上市銷售的最小包裝必須附有說明書。
第五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文字表述應當科學、規范、準確。非處方藥說明書還應當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
第六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辨,標識應當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范化漢字,增加其他文字對照的,應當以漢字表述為準。
第八條出于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正確合理用藥的目的,藥品生產企業可以主動提出在藥品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
第二章藥品說明書
第九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包含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用以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藥品。藥品說明書的具體格式、內容和書寫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并。
第十條藥品說明書對疾病名稱、藥學專業名詞、藥品名稱、臨床檢驗名稱和結果的表述,應當采用國家統一頒布或規范的專用詞匯,度量衡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組方中的全部中藥藥味。注射劑和非處方藥還應當列出所用的全部輔料名稱。
藥品處方中含有可能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成份或者輔料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主動跟蹤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需要對藥品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
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藥品再評價結果等信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修改藥品說明書。
第十三條藥品說明書獲準修改后,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將修改的內容立即通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及其他部門,并按要求及時使用修改后的說明書和標簽。
第十四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充分包含藥品不良反應信息,詳細注明藥品不良反應。藥品生產企業未根據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及時修改說明書或者未將藥品不良反應在說明書中充分說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該生產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藥品說明書核準日期和修改日期應當在說明書中醒目標示。
第三章藥品的標簽
第十六條藥品的標簽是指藥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內容,分為內標簽和外標簽。藥品內標簽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的標簽,外標簽指內標簽以外的其他包裝的標簽。
第十七條藥品的內標簽應當包含藥品通用名稱、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內容。
包裝尺寸過小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藥品通用名稱、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藥品外標簽應當注明藥品通用名稱、成份、性狀、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不能全部注明的,應當標出主要內容并注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第十九條用于運輸、儲藏的包裝的標簽,至少應當注明藥品通用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注明包裝數量、運輸注意事項或者其他標記等必要內容。
第二十條原料藥的標簽應當注明藥品名稱、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執行標準、批準文號、生產企業,同時還需注明包裝數量以及運輸注意事項等必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藥品規格和包裝規格均相同的,其標簽的內容、格式及顏色必須一致;藥品規格或者包裝規格不同的,其標簽應當明顯區別或者規格項明顯標注。
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的,兩者的包裝顏色應當明顯區別。
第二十二條對貯藏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條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表示。其具體標注格式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預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注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注冊標準執行,治療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注自分裝日期計算,其他藥品有效期的標注自生產日期計算。
有效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藥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并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相應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藥品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于橫版標簽,必須在上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對于豎版標簽,必須在右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
(二)不得選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
(三)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四)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而無法同行書寫的,不得分行書寫。
第二十六條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禁止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其他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名稱。
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品等國家規定有專用標識的,其說明書和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