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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森林的生態效益,就必須加強森林的培育,而培育方式的確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就要對森林實施分類經營,確定合理的采伐強度和有效的更新方式。
1.實施分類經營
由于生存條件的限制,我們的森林經營,主觀上仍然是以生產木材為主,但在木材生產過程中要最大限度的兼顧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合理的采伐方式必須貫徹因林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則。要對森林實施分類經營。把森林劃分重點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別采取不同的采伐方式。同時還要根據林相情況、林地狀況、立地條件,詳細地調查林分的各項因子,依照分類類型確定森林培育的各種撫育采伐更新方式,使采伐方式與森林經營目的和生態效能相適應。如重點防護林的經營目的就是以發揮其各種生態效能和防護效益為主,因此絕不可以進行皆伐,只可以進行一些更新性質的采伐。對其中的成過熟木,采取衛生伐,必須以采伐成、過熟木、病腐木、枯立木及被壓木為主,解放優勢樹種。對幼、中齡林采取撫育伐的作業方式。尤其是人工林在給以培育時,應在保留好目的樹種的同時,最大限度的保留天然樹種,以利于形成針、闊混交林,加速林木生長,提高林分質量,使其最大限度的發揮生態效能和防護若能。而對一般公益林中的中、近熟林,特別是人工林,采伐方式應以大強度的撫育為主,伐除40%左右的非目的樹種,伐后進行林冠下更新造林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使其形成復層異齡林,以得充分發揮不同林分類型的綜合生態效能。
而對于商品林中的成過熟林,則可采取靈活多樣的采伐方式,伐后通過更新速生樹種,加大培育投入,改變林分類型,進而改善林分結構,縮短經營周期,盡早地向社會提供高產出、高質量的商品材。在向社會提供大量的商品材同時,經營單位還可從中獲取一定的經濟效益,有了經濟的支持,反過來又會進一步促進生態林建設的發展。
2.合理的確定采伐強度
采伐強度的大小不但可以調節森林的生態環境,而且對森林內的幼苗、幼樹及保留木的生長發育起著致關重要的作用。因為采伐強度的變化使林木的生長環境發生了變化,林木的營養空間也就隨之發生了變化。合理的撫育伐強度,使林木的光照面積及根系吸收水分和營養的面積相對增加,與之相關的光合作用、蒸騰作用也就相對加強,這樣也就進一步加速了林木的生長,促進其提早成林,盡早地發揮其生態效能。反之,若采伐強度確定的不合適,則會造成林木的營養空間不足,光照條件差,光合作用低,導致營養物質缺乏,影響其生長;或者營養空間過大,光照過強,則葉綠素遭到破壞,致使林木枯死。因此,依據分類類型、林種、林分類型、樹種、林齡、立地條件等因子的不同,在伐區調查設計時,要根據林分結構、立木的公頃蓄積量、生長狀況、平均胸徑、平均高、郁閉度等因子,本著采伐量不大于林木生長量的原則,在充分維持好生態平衡的前提下采取與之相適應的采伐強度和合理的采伐量。
3.采取正確的集材方式
在森林的撫育伐作業生產中,采取什么樣的集材方式,是保護生態和環境致關重要的生產作業方式,它不僅對伐后跡地的天然更新有很大影響,而且對保留木及林冠下幼苗、幼樹及林冠下的人工更新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它對森林植被的保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林地生產力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選取皆伐作業方式的小班應盡可量采用畜力集材,通過木材在跡地上的拖拽,可以增加天然下種與地表的接觸面積,從而加大天然更新頻度,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
4.合理的確定更新方式
4.1采伐跡地清理
采伐跡地的清理是進行更新前的準備工作,經過伐木、打枝、造材、集材的山場還有大量的采伐剩余物,其中包括:枯立木、造材截頭、梢頭及枝椏,它們留在山場上不僅不利于以后的作業生產,而且還會影響森林的更新及幼苗、幼樹的生長,同時這也為森林病蟲害繁衍提供了便利條件,還容易引起森林火災。所有這些,都對森林的生態和防護效能形成了隱患。因此,采伐結束后,必須對采伐剩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工作,將它們按照一定的規格、方向進行堆積處理。根據我們多年的生產經驗,最適合并且有利于促進森林更新和保護森林植被、提高森林生態效能的清理方法就是帶狀、橫山崗堆積,帶寬1米,高1米,帶間距可根據造林樹種的株行距來確定,或20米,或30米,枝椏梢頭木等緊密堆積。帶狀堆積法不僅用工少,操作簡單,作業規范,剩余物自然腐爛,還可以長期向林地輸送肥力,利于森林更新,能促進森林生長。
4.2森林更新
根據天然林保護工程及生態效益補助工程的要求和各地森林立地條件,對提高森林生態功能的更新方式主要有:
天然更新,一個作業小班能否進行天然更新,主要取決于伐前的林分類型及附近是否有天然下種能力的母樹或母根。具體地說,伐前林分類型若是以山楊、白樺為主,山楊、白樺在樹種組成系數中應占5層以上,且母樹分布均勻,并具備天然更新的條件,可以進行天然更新。同時母樹的保留數量要在小班中均勻分布,這樣可以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梢员苊庖蛉斯じ率沽址诸愋妥兓?,從而破壞森林生態。
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如上所述,若小班中山楊、白樺在伐前株數組成系數中占3―5層,且呈團塊狀分布,鑲嵌性比較強,宜采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的方式。對出現更新不好的零星小塊或林間空地,可以進行人工撒播山楊、白樺種子,以加速其天然更新,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
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6-0108-02
1引言
森林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關系到百姓的生活以及未來經濟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實施森林建設是維護社會與自然平衡的重要舉措,通過森林建設,增加森林面積,恢復良好的生態環境。同時,為了發揮生態環境的經濟效益,還要注重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逐步完善,因此,應該對森林的成本進行管理,使得農民能夠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和實惠,從而促進森林生態效益與產業的雙重發展。
2森林建設的作用以及生態效益補償
2.1森林建設的作用
森林資源保護是實現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國家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目的是把生態環境建設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山區資源優勢,突出生態恢復、產業發展、農民增收,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生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農民的耕地面積雖然有所減少,但森林覆蓋率有所增加,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森林建設有效的促進了農業結構的調整,改善了生態環境狀況,也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使得農民生產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同時,隨著森林建設的不斷推進,也提高了人民群眾的生態保護意識,使得群眾能夠更好地領悟到生態文明建設的意義并積極投入到生態文明的建設中來。具體說來,森林建設主要有幾個方面的作用。第一,增加了森林覆蓋率,是實現森林還原目的一個重要途徑。第二,有助于改善氣候。森林面積增加,對調節氣候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三,帶動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由于農民的耕地減少,很多農民都選擇外出務工,這對于農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著很大的幫助。第四。農業逐步向科技化邁進,通過對農民進行技能培訓,讓他們掌握更先進、更實用的技術,不斷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產量,從而促進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2生態效益補償概念
森林建設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具有很大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又產生了其他問題,比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就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課題。生態效益補償又被稱作是環境服務支付或生態效益支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指國家在保留森林面積的基礎上為了充分發揮生態效益而建立的,它主要是由國家投資籌建,然后森林生態效益的經營者需要再向國家交一部分的補償費用的方法來維持生態效益資金循環鏈條,這些資金再反過來對森林進行保護和管理的一種法律機制。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實施,對于我國的森林資源保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尤其是在森林環境受到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必須要加強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概念的認識,對相應的機制進行完善,從而促進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當前關于森林建設中的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研究還有待提高,我國關于這些機制的研究還比較落后,因此在森林、森林保護以及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
2.3生態效益補償特點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不僅是森林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整個人類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任務之一。生態效益補償主要的特點有三個方面。第一,長期性。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各項資金是由國家設定的,專門用于補償政策的實施,沒有明確實施期限,將是一項長期政策。第二,無償性。環境保護事業是人類文明發展中的一項重要項目,是屬于公益事業,公益林產生的生態效益是公共產品,屬于公益事業范疇;財政投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資金屬于支持生態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共支出,是無償使用的。第三,惠農性。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屬于深化林業改革的范疇,促進農民增收的措施,對權屬為國有的國家級、省級公益林來說只是管護補助,不存在補償;對權屬為集體和個人的才實施補償。因此,除按規定列支必要的管護費外,補償資金應主要用在林農的身上,盡可能地使林農增收和得到實惠。
3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策略
森林建設是促進生態環境保持平衡的一個重要途徑,當前各地都在積極加強對森林生態環境的保護,森林建設產生生態效益,為了實現生態效益的可持續化,則應不斷完善生態效益補償機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3.1生態效益補償的基礎措施
(1)建立健全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我國的西部地區是森林建設的主要區域,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建立過程中,應該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生態效益地區轉移支付力度,突出對生態地區的轉移支付,可以設立對重點生態區的專項資金支持模式,使得生態環境惡化地區在進行森林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可以得到足夠的支持。(2)拓寬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資金籌措渠道。在森林建設過程中所需要的資金較多,單純地依靠國家的財政撥款不能很好地實現生態環境的建設,因此可以不斷拓展資金渠道,繼續利用國債這一有利的籌資手段,解決資金缺口問題,通過不斷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吸引更多的資金用于森林生態效益的建設與補償工作中,促進生態建設項目的有序推進。(3)加強生態補償機制的基礎研究工作,開展生態保護立法研究,法律是保障生態環境的一個重要基礎,根據我國的環境污染以及生態情況,應該對不同的地區制定不同的補償標準、方式以及對象,加強產權改革制度的研究,使得民眾能夠提高對森林建設的積極性,并且積極參與到森林建設以及生態保護中來,使得傳統的政府主導型生態治理模式可以逐漸轉變為民間主導型治理模式。
3.2完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在加強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的過程中,需要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建立森林合理分類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實施的前提就是必須根據各個區域的社會經濟實際發展情況,對森林進行合理分類。第二,建立森林資產評估制度。森林的生態效益是客觀存在的,是極具使用價值的,也是社會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因此,應該依據森林資產評估結果來進行補償。第三,建立成本評價分析制度。維護森林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必須要保障正常的生態服務功能,在滿足人類需要的同時,還要維持自身持續發展的能力和狀態。第四,建立分類補償制度。為保障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順利實施,應根據不同的森林生態服務功能,對其影響范圍和作用的大小來對應補償標準。
3.3生態價值基礎上的補償
在森林建設的過程中,生態效益價值也是影響生態效益補償標準的一個重要因素,合理地考慮到生態效益服務價值,可以更好地確定生態效益補償標準。以某地區為例,森林為當地帶來的生態效益服務價值總額為327048137元,當年的森林面積為30738hm2,則森林的平均生態效益價值為每年每公頃10639元。由于不同地區的森林產生的生態效益服務價值不同,有的地區產生的價值較高,有的地區產生的價值相對較低,因此不同地區的森林所帶來的平均生態效益價值是不同的。一般說來,中西部經營森林所帶來的生態效益比較明顯,但是其平均價值不如東部地區高,這與氣候、地理環境、人為因素等多個方面都有關系。因此,各地在制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的時候也應該要根據當地的生態效益價值進行綜合評估。
4結語
森林的建設和管理是保護生態環境的一個重要途徑。在森林建設不斷推進的過程中,讓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制定過程中,不同地區對于不同的主體,就應該制定動態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從而使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更為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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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李劍泉.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探析[J].林業資源管理,2008(3).
中國森林資源雖然呈現一定好轉趨勢,但形勢依然不容樂觀。制約中國林業發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沒有消除。目前,影響中國森林資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擴大資金來源渠道以緩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不足的壓力,應是一種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制度的建立將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內涵
森林不僅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木材等有形產品,而且還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提供生態產品與服務等無形產品。由于森林資源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態產品與服務,客觀要求對受益群體進行補償費的征收,以實現經濟外部性內部化,從而使生產要素得到最優配置。因而,筆者認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不再簡單理解為傳統意義上的生態效益補償,而包括更為廣泛的內涵,其外延也應得到延伸。既包括對森林生態產品與服務提供者所帶來的正向激勵,如補償費(補助)、直接投資等,也包括對森林生態產品與服務受益者所帶來的負向激勵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的理論基礎
經濟理論基礎
公共物品理論 森林資源無形的生態產品與服務是一種公共產品,大家對其都有使用權,因而個人對此種資源的損耗、枯竭和消費不必承擔相應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專一、排他性的產權,使得森林資源的生態產品與服務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無節制的追求其經濟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態價值于不顧,這就導致了“公地悲劇”不可避免地發生。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森林生態價值不被“公地”化,同時又要為市場提供其不能生產的公共物品。鑒于森林生態價值的內在特點,單純通過市場很難保證其生態產品與服務價值得到有效的保護。因為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個人理性并不必然產生集體理性,個人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化與集體或社會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只能由政府進行必要的干預,即通過對所有森林生態產品與服務的受益者收取價格的方式來體現森林生態效益價值。
外部效應理論 所謂外部性,就是行為個體的行動不是通過價格而影響到其他行為個體的情形。當某個人的行動所引起的個人成本不等于社會成本,個人收益不等于社會收益時,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有兩種:一種是負外部性,即它把一些成本轉嫁給社會,森林資源的破壞導致的沙漠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另一種是正外部性,比如造林會給社會帶來正效應,但造林者并不能直接得到這些效益,如果效益的外溢導致造林者收益過少,造林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因此,為了有效地解決外部性內部化問題,政府必須做出適宜的制度安排,通過規章制度的制定或鼓勵措施的實施迫使個人在決策、經營中承認森林的生態價值,引導森林資源的消費者改變其生產或消費行為,從而確保外部成本內部化。這便是森林生態補償費征收制度的理論基礎和依據。
可持續發展理論基礎
首先,完整意義上的可持續發展應是生態環境、人類社會與經濟發展三者協調一致的結果,是一種具有綜合性和總體性的社會發展理論??沙掷m發展理論要求從本質上消除向后代延伸的外部性。在我們品嘗前人遺留下來的因森林資源退化而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濫等環境惡化的苦果時,更應注意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現有的森林資源,否則會將更為嚴重的后果轉嫁給我們的后代??沙掷m發展理論要求政府在保證當前經濟發展的同時,通過各種手段保留給后代人不少于當代人所擁有的機會。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的征收正是要將這一部分外部成本內部化,真實的反映森林資源的社會邊際成本,讓內含森林生態價值的價格機制正常地發揮作用。
其次,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的征收對一國國內林木產品價格和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產生著重大的影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制的設立及實施更需要國際間的合作和一致。因為與其他市場失靈不同的是森林生態環境的破壞所導致的環境惡化具有超越國界的擴散性。所以以全球可持續發展理論為基礎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制度還應涉及各國的木材進出口關稅政策以及相關稅費制度的協調問題。因此,現代意義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制度應該基于此理論來構建與設想。
法學理論基礎
法學理論側重于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中的權利、義務的研究。應該看到,森林(尤其是國有林)并不是無主物,而是全體人民的共有財產,政府只是為了全體國民及其子孫后代管理好這個財產。政府通過管理和利用森林資源參與社會生產和消費活動,從而實現社會的整體利益。因而,政府作為森林資源管理權的主體有權征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它利用其政治權力將其上升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就形成了本文所言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制度。
眾所周知,人對其權屬的關系應首先是一種人與物的關系,然后才是人與人的關系。為此,強調人類對森林資源的尊重,賦予森林資源以其固有的、按生態規律存在并受尊重的權利,拓寬法律調整的范圍就很有必要。因此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設立不僅僅在于平衡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更將著眼于人與物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完善森林生態效益的對策與建議
依托法治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制度
就我國目前而言,僅僅依賴國家的財政補助是不能滿足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現實需要,因此推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政策,將彌補我國傳統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不足,為我國林業生態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資金支持,為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制度,不僅僅是為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提供資金來源,實質是對森林生態效益價值的承認,是從根本上解決林業發展的動力和機制問題。而要保證其長期有效的運作,就得依托于法治來鞏固其制度基礎。具體來說,以下幾項措施的確立與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補償費征收法治化 國家應盡快出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條例》出臺后,各地方要嚴格遵守和執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堅持依法治林,確保補償費征收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對補償費的使用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資金使用違規違紀的責任追究制度。具體而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法治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征收要素法定性:它的含義是征收補償費要素的全部內容及其程序等必須由法律規定。國家應通過制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給予明確規定其相應的補償標準,不得由地方政府機關或領導自行規定。 (2)合法性:由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是一項具有強制性的制度,因此在收費要素充分滿足的前提下,有權機關無權自行降低征收標準、確定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暫緩征收期限等等,必須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驟征收。 (3)程序保障性:補償費的征收和繳納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的實施過程,它必須以適當的程序行使,而且對其爭議也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公正的程序予以解決,這就是法定主義要求的“程序保障性”。如補償費征收制度上的處罰、追溯、爭訟和復審應有公正的程序保障。
立法決策程序民主化 我國可以在制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時,將其納入有關立法決策程序中,引入立法聽證制度。立法聽證是立法主體在立法活動中進行有關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的立法時,給予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的機會,由立法主體聽取意見的程序的法律制度。制定條例時,要廣泛聽取林農的意見,充分了解事實和林農的意愿。在廣泛聽取各種意見的基礎上集思廣益、正確決策。這樣的立法,既可以兼顧民主與效率,又可以預防立法的偏頗與缺乏,從而保證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提高立法質量。毫無疑問,進行立法聽證不但是一種有效的宣傳手段,而且也為法案通過后獲得最廣大林農的自覺遵守創造了條件。
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在林業稅費中所占的比重
目前和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完全由國家承擔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助是不現實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財政(包括地方財政)尚難以支撐如此巨大的補償金額。因此只有在不加重國民稅費負擔的基礎上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在林業稅費中所占的比重,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因此,筆者認為應降低林業稅費中的其它稅費比例。如實行精簡機構,減少人員,把一些由育林基金等供養的人員納入財政預算系列等。這一系列改革將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的征收開辟更廣闊的通道。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制度的安排設想
在未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制度安排中,應著重從幾個方面解決問題:開展森林環境宣傳運動以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并對森林環境服務受益群體進行教育,以增強其交納補償費的自覺性;建立受益者參與決定環境服務價格的機制并引進支付系統,阻止受益者免費搭車;支持建立受益者管理協會,依靠內部力量保證所有受益者支付環境服務并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動,排除不支付費用的人獲益。嚴格執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征收制度,實行補償費??顚S貌⒓訌娧芯抠M改稅的問題。引進機制確保當地供給者參與確定支付水平的高低和收益分配;強化森林資源生態效益計量與評價方面的研究,并建立適當信息擴散渠道,使計量和評價結果能夠為社會各界所接受。實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承擔原則,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規范政府尋租和亂收費行為,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調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推行“收費補償式”的經濟手段替代傳統的“強制命令式”的行政手段。
參考文獻:
1.滕藤,鄭玉歆主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制度與政策[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二、補償面積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補償的國家級公益林面積4.15萬畝,其中國有3.2萬畝,集體(個人)0.95萬畝。
三、補償標準
2014年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資金給予補助,國有補償金4.75元/畝/年執行;集體(個人)補償標準為14.75元/畝/年。集體(個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護資金1.75元/畝/年,由縣林業局列支,分別用于公益林區劃界定、森林火災預防、協助國有林場(單位)、集體組織和個人進行巡查管護、森林病蟲害的預防、監管、檢查、森林撫育及森林經營科技推廣等費用。
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林權主體和經營主體以及管護形式的不同,按照縣上核定補償標準執行:
(一)國有單位經營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權屬于國有的,補償性支出全部用于國有單位公益林的管護。
(2)林地所有權屬國有的,個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補償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給林地所有者,作為林地所有者的補償費,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給個人,用于公益林管護支出。
(二)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權、林木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性支出分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補償費、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補償費不低于補償性支出的50%;集體經濟組織監管費,不高于全部補償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護的宣傳、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監管及撫育等支出;直接管護費不高于全部補償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護林員工資。
(三)個人經營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個人通過家庭承包的,補償性支出全部支付給個人,用于公益林的管護支出;
(2)林地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個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補償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給林地所有者,作為林地所有者的補償費,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給個人,用于公益林管護支出。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簽訂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約定核定補償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四、時間安排及工作任務
(一)組織準備階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20日)。成立縣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領導小組和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處理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日常事務??h屬林場、灘林場、縣林業工作站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根據《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工作方案》區劃界定,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專戶,實行專帳管理、單獨核算、??顚S?。集體和個人補償資金實行“一卡通”兌付。
(二)自查階段(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31日)。各有關林業單位要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結果,切實做好資金兌現前的補償面積核實,并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無異議后,按要求將自查結果和公示的影像資料報縣林業局,并認真填寫補償資金申請表報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管理辦公室審核。
(三)組織實施階段(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h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人員對補償國家級公益林林地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各相關林業單位要組織人員將與各被補償的林權主體和經營主體、護林員簽訂《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合同》報縣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合格的形成兌現申請報告報縣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申請通過后,國有公益林直接撥付到國有林場(站)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專戶,集體(個人)的實行“一卡通”補償到戶(在林權所有者“一卡通”賬戶明細上注明“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并在鄉鎮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縣林業局和縣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聯合抽查檢查,每鄉鎮隨機抽取30%村的20%補償戶進行檢查。
(四)完善建檔階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相關林業單位認真收集整理在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中形成的各種圖、表、冊、合同,裝訂成冊,規范入檔。并及時開展自查,查漏補缺,完善提高,對在補償中發生的各種糾紛落實人員認真調處。
(五)總結驗收階段(2014年8月15日至8月20日)。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結束后,各相關林業單位全面總結工作,并及時上報總結材料,縣林業局負責檢查驗收。檢查驗收時要深入山頭地塊,對驗收中存在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凡在此項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不按規定嚴格管護公益林的將停止兌現。
五、工作職責和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了確保此項工作穩步有序地推進,縣政府成立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管縣長任組長,縣林業局局長任副組長,縣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在林業局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林業局主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有林場、灘林場、縣林業站和林業局林政股、財務股負責人。具體負責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兌現工作。
(二)明確責任
1、縣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補償資金的管理,貫徹補償政策、核定補償標準和制定補償方案,對補償資金的兌現和使用情況、國家級公益林林地管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國有林場和縣林業站負責自查與上報工作,并成立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對各自轄區的國家級公益林林地管護情況進行自查,根據自查結果編制補償資金兌現花名冊并上報縣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辦公室。
3、縣林業局負責根據對全縣的國家級公益林林地管護情況進行統一組織檢查,根據國有林場(站)自查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依據檢查結果組織對資金兌現花名冊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對達到合格標準的足額兌現補償金,對不達標準的不予兌現補償金,同時按合同追究管護人員責任。
4、縣財政局負責全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撥付工作。財政局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專戶,根據林業局提供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情況拔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5、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做好對全縣補償基金的兌現和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
(三)堅持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納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公益林,要確保林權所有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做到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四公開”。
2、堅持產權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則。補償對象必須是產權明晰、林權所有者及相關利益者自愿納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公益林。
森林生態補償是一項新的工作任務,試點工作好壞關系到林業振興和縣域經濟發展,關系到解決林業發展建設中的動力和機制問題。為此,我們高度重視,認真對待。一是切實加強領導。成立以政府縣長為組長,主管副縣長為副組長,林業局、財政局局長為成員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并在林業局設立了試點工作辦公室。二是認真宣傳。縣林業局局長發表了專題電視講話,宣傳口號在縣電視臺滾動播出一個月,縣政府了生態效益補償公告,依安信息報開辟了專題板面,在碾北公路明顯處和兩個試點林場同時分別設置了4×11米的宣傳公示牌,各鄉鎮和試點林場張貼標語和散發宣傳單5000余份。三是積極部署。在今年3月18日縣政府召開的森林防火工作會議、4月13日召開的林業工作會議和6月10日林業推進工作會議上,主管林業的縣領導對生態補償分別做了進一步的專題部署。
二、突出重點,完善措施,全面推進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試點工作規范化開展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責任重大,關系到森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切身利益,關系到今后大面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能否有序進行。因此,我們在突出重點和完善措施方面,做到把好“四關”。
一是突出管護隊伍建設,把好護林責任人員準入關。森林生態公益林確定之后,管護工作和選擇合格的護林責任人員是一個關鍵環節。因此,我縣在兩個試點林場公開招聘專職護林責任人員。在職責先期公告、林場正式職工優先報名的前提下,經縣教育局出題,縣紀檢委監考,進行文化和專業知識考試,擇優錄取了24名身體好、文化素質高、責任心強的護林責任人員和兩名管護管理人員。
二是實施了“兩書兩薄兩證”的管理制度,把好經常性管護經營關。為改變過去經營者和護林者責任不清及責任心不強問題,縣林業局授權兩個林場管理公益林,并發放了《國家重點公益林和管護經營授權證書》,兩個林場與責任人簽訂了《國家重點公益林管護經營合同書》;兩個林場實行《國家重點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實施情況登記薄》,管護經營責任人實行《國有重點公益林管護經營責任區管護薄》;給24名公益林管護人員發放了《國家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證》,兩個林場和管護經營責任人《國家重點公益林管護經營檢查驗收證》待年末驗收時發放。通過《兩書兩薄兩證》的管理,經營單位責任清了,經營責任人和管護責任人責任心增強了。在今年防火關鍵時期,管護責任人晝夜看護在林地和重點地塊,嚴查入林人員,經營單位責任人經常深入責任區檢查管護情況。截止目前,兩個試點單位未發生一起破壞森林案件。
三是加強資金管理,嚴格執行省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把好資金運行關。為保證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專款專用,按省管理辦法制訂管理細則,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封閉運行,報帳制度。省公益林補償資金由縣財政局撥到縣林業局設在依安信用社專用戶頭上,之后由林業局按季度給試點林場撥付70%的資金,余下30%待年末檢查驗收合格后再撥付,每月試點林場管護責任人員工資明細表到林業局報帳結算。
四是加大投入,科學管理,把好管護經營實效關。針對試點單位基礎設施薄弱的問題,我們加大投入,高標準配置,科學化管理。其一,在生態公益林埋設了100個界樁,設置3塊公示碑,24塊管護牌,3塊宣傳牌;其二,每個試點林場都購進了GPS、數碼相機和微機;其三,每個試點林場都設立了固定專用檔案室,統一購置了鐵卷柜和各種辦公設備。檔案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并設立了管理制度;其四,兩個試點林場設立了三處護林房,護林制度以板面形式上墻;其五,護林責任人統一著裝,統一配發標志牌。
三、加強管護,提高質量,有效促進林業經濟健康發展
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試點工作,目的是保護培育好森林資源。因此,我們狠抓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這個關鍵環節。一是制定了公益林建設規劃,到2008年兩個試點林場要完成6000畝宜林地公益林營造任務。二是縣政府6月10日召開了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專項行動推進會。縣林業、工商、公安等部門深入鄉、村,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截止目前,已取締108處非法木材經營加工廠(點),查處破壞森林資源案件15起,其中,移交司法機關2起。三是加強重點公益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使森林病蟲害發生率降低30%,防治率達到100%,有效預防了森林火險。四是對新營造的生態公益林進行撫育,做到三鏟三趟,達到林地無雜草,幼林無折損。
中圖分類號 S75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5)13-0207-01
隨著天保工程的實施,林業生產的模式由以前的木材生產轉向森林的培育和保護,森林的生態效益被置于首位[1],林業不再是一個單一的產業,而被賦予了全新的功能。森林生態系統是陸地上最大的生態系統,森林對于應對氣候變化特別是在低碳經濟中具有重要意見,還有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人居環境、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等作用[1-2]。因此,培育和保護好森林及其生態系統就是保護人類生存的家園,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人類與自然、人類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森林生態效益的發揮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需要堅持科學的態度,把提高森林生產力作為關鍵,不斷加以研究。
1 改進營造林技術
長期以來的研究表明,多代針葉樹種或純林經營容易造成土壤板結、地力衰退、森林整體功能降低?;旖涣衷诒3炙?、涵養水源、防風固沙、凈化大氣、退化生態系統恢復等方面的效益是顯著的,混交林的林冠結構復雜、層次較多,攔截雨量能力大于純林,對害風風速的減緩作用也較強;加之林下枯枝落葉層比純林厚,林地土壤質地疏松,持水能力和透水性較,因此減少了地表徑流和表土流失[2-3]。在不同的立地條件下,是否全面營造混交林還需具體分析,但無論是營造人工林還是培育天然林,加大混交比例勢在必行。
根據造林地立地條件、擬選用造林樹種種間關系特點和生物學特征,適時采用星狀混交、塊狀混交、帶狀混交、行間混交等混交方式,最大限度滿足林木的自然生長發育規律,有著深遠的生物學和經濟性意義。
2 堅持適地適樹的原則
任何樹種都有一定的生物學特征,并且要求一定的生長條件,只有在造林時正確選擇造林樹種,再加上一些其他必要措施,才能使造林獲得成功,這是造林工作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3]。要充分分析擬選用樹種對氣候、土壤、地形條件的要求,用選樹適地或選地適樹、改樹適地或改地適樹等途徑,抓住影響林木生長的主要環境因子來確定造林樹種。應提倡對鄉土樹種的栽培;引進樹種應當慎重,要經過多年馴化試驗,基本成功后才能逐步推廣。
3 選擇適宜的目的樹種
營造防護林選用的樹種應當具有生長快、郁閉早、壽命長、防護作用持久、根系發達、耐干旱瘠薄、落葉豐富等特點;用材林樹種的選擇應兼顧速生、豐產、優質性,具備樹干通直圓滿、整枝性能良好等特征;在大型療養區、廠礦周圍營造人工林時,應選擇抗污性能強、具有殺菌能力的樹種;公園和綠地的樹種除了具有殺菌和凈化空氣的作用外,還應考慮美化和游憩的需要,采用不同綠化樹種交替配置,避免形成單一呆板的景觀。
4 實施中幼齡林撫育經營和低產林改造
通過對中幼齡林的科學經營,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的健康和活力。按照“伐劣留優、伐小留大、伐密留勻、合理密度”的總體要求,用透光伐、生長伐、定株撫育、衛生伐等撫育措施,結合人工修枝,調整林分的樹種組成和空間結構,增強林分的抗逆性。次生林改造就是對樹種組成、林相、郁閉度、林分起源等方面不符合經營要求的低產林分進行改造的綜合營林措施,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撫育為主,撫育、改造、保護和利用相結合,充分利用林中空地補植造林”的經營方針,確保改造后的林分達到以下標準:樹種組成符合經營要求,既要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又能適合該立地條件,有較高的生長量;改造后的林分有足夠的數量,密度適中,而且林內衛生狀況良好,林木生長健壯[4]。
5 發揮科技支撐作用
推廣應用成熟適用的科技成果。堅持科技興林,在工程建設中要全面總結本地在林業發展中先進實用的林業技術,積極推廣容器苗造林、截干造林、套坑深栽、ABT生根粉、保水劑等應用。加強質量管理,強化技術指導和管理培訓工作。要始終把質量放在首位,切實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開展技術承包,做好技術指導,確保營造林質量;按照試驗、示范、推廣的路子,興建一批高標準的示范點,促進林業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一是加強營造林的全過程質量管理,精心做好營造林作業設計,把營造林任務、營造林方式、管護措施等落實到山頭地塊;二是堅持適地適樹適種源,提高良種使用率,發揮自建苗圃的作用,嚴禁長途調運苗木,同時應適當栽植珍貴用材樹種,保持物種多樣性;三是嚴格按規劃設計,按設計施工,按標準驗收,積極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四是加強營造林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積極推行專業隊施工;五是在撫育經營的林分內,設立對照標準地,以利于撫育經營的成效監測;六是加強管護,積極開展護林防火和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嚴禁在現有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區域內放牧、開墾、礦和亂砍濫伐,注重鞏固綠化建設成果[5]。
6 結語
森林營造、撫育經營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改造和擴大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結合上述措施的有效使用,為城鄉居民提供高質量的生態環境;同時通過森林生態效益的充分發揮,為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7 參考文獻
[1] 侯立明,葛福磊,王佰彥,等.提高森林生產力的途徑[J].現代農業科技,2013(5):190-191.
[2] 羅菊春.撫育改造是森林生態系統經營的關鍵性措施[J].北京林業大學學報,2006(1):121-124.
一、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存在的問題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對促進森林生態效益市場化,為生態建設籌資,改善生態質量,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現行的補償機制主要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來實現,由于森林類型多樣性、生態效益廣泛性、管理體制的差異和財政資金的不足,使當前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存在幾個主要問題。
(一)補償標準偏低且缺乏差異性。補償標準過低,難以滿足對森林的撫育、管理和維護的需求,不能充分體現森林生態效益的價值,不能足以補償林農、林業部門等主體的損失。尤其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區,造林初植成活率低,造林成本高,種林農民的種苗費明顯不夠。森林生態效益的需求不能跟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通常情況下,生態地位重要的地方多是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在施行全國統一的補償標準時,經濟落后地方的配套資金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阻礙了森林生態效益的提高。另外,我國的森林生態補償以國標為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因我國地域廣闊、森林類型和造林方式多樣,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等,導致實際的生態價值與規定存在差異,補償標準沒有顧及到森林的社會影響,調整因素不完善,以至于在補償細則中未能滿足多方利益需求。
(二)管理體制不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作為一種新的管理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充分有效的政策體系和配套措施。只有部分重點公益林納入補償范圍,“天然林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雖起到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作用,但工程結束后無法維持林農保護森林和進行生態建設的積極性,甚至部分林農為了生存而破壞森林。由于相應的管理制度缺失,國家投巨資的森林生態建設項目和補償被部分地方部門坐收漁利,嚴重危及到項目的實施。
(三)市場化機制不健全。由于財政難以支撐起日益增長的補償金額,完全依靠政府補償森林生態效益不符合現實情況,沒有建成政府、社會和市場等多元化資金募集機制,沒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保證資金源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財政轉移支付缺乏穩定性,不能滿足我國森林撫育、管理和維護的需求,當財政狀況不穩定時,轉移支付的資金難以有效兌現,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難以發揮效用,勢必影響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法律法規缺失。我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多體現在政策層面,缺少專門的立法來保障,一旦遇到某一類嚴重影響人們生產生活的重大問題時,往往通過行政手段突擊解決,隨意性強,且沒有合法合理的依據,缺乏權威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很多地方在執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時,不能有效深入開展工作。
二、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一)提高并優化補償標準。當前以政府主導的補償標準,增添了財政負擔,也難以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因此,政府應采取多種渠道融集資金,還可以發型林業國債、福利彩票等渠道,完善森林生態效益服務市場機制,對具有市場潛力的森林效益產品,加以開發,實現利益轉化,來彌補經營者的資金缺口。加強對林農的技能培訓,完善各種社會保障。同時,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堅持高效利用,完善基金使用和監管制度,設立第三方審核與監督,增強執行補償標準的水平平。??顚S茫苯訉⒀a償資金打入林農的專用賬戶,降低和避免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在解決民生問題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巨大功能。
(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制度建設。規范統一的補償機制,對不同級別、不同權屬的生態補償拉大補償差距,區別對待。強化補償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明晰資金用途,分類使用,調動政府部門和林農參與森林生態管理的積極性,避免管護費被侵占造成管護水平的下降。加強對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一整套的森林生態專項資金監管體系,完善資金公示制度,完善資金發放程序和認領簽收制度。對補償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進行全面監督,健全監督通報和整改落實反饋制度。
(三)完善市場化補償機制。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完善市場化機制,發揮其補償方式靈活,運行成本低,適用范圍廣的優勢,豐富生態效益補償手段,提高森林項目的管理和實施能力,明晰林業所有權歸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建立多層次的管理機制,開放林業經營權,盤活市場機制,抓住公眾支付意愿,鼓勵和引進私企進入林業市場,通過市場調節規范市場行為,將森林生態效益推入市場,以市場交易的形式降低成本,實現生態效益的應有價值。
(四)完善森林生態的法律制定。要想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長效機制,就必須從法律層面上加以完善,法律是保障補償公平、公正、合理和有序的有力抓手,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實現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制定《森林生態補償法》將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等以法的形勢固定下來,明確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完善法定監管途徑,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來源渠道予以明確,引入公民和企業的資金。
三、結語
森林生態系統對維護全球生態系統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有利于加強森林生態保護,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阻止沙漠化擴大和降低二氧化碳含量,促進生態平衡,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生態氛圍。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S750 [文獻標識碼] A [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林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如何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當前我們關注的重要問題。2004年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制度在我國全面實施,標志著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實質性確立。2007年財政部又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管護開支范圍,加強了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管理,對保障所有者、經營者的切身利益,穩定林區秩序,改善生態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重大促進作用,然而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如法規制度不盡完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市場機制欠缺,補償資金的發放和使用不規范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地制約森林生態效益的提高,現就此問題作如下探討。
一、當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1.法規制度不完善
目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還不夠完善,存在的問題導致補償制度無法有力保護相關的補償對象,目前,我國關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還沒有專門的立法,生態效益補償原則性條文的法律法規也主要依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但這些條文過于原則性和概括性,缺乏實際可操作性,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存在許多漏洞,加大了補償資金管理難度。
2.補償方式單一
當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主要是資金補償,且資金來源單一。全靠中央財政資金和地方財政資金,無其他資金來源。完全靠政府財政無法保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足額及時到位,不利于補償機制的實施和森林生態效益的發揮。政府作為生態效益受益者的代表,有義務提供生態效益補償費用運用項目支持的形式,將補償資金轉化為技術項目,通過技術援助,基礎設施援助等“造血型”補償機制,增加林農經濟收入,提高林農保護生態與生態建設的積極性,從而實現補償方式多元化。
3.補償標準低
我國現行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沒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體系,不同省、不同地區,因其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劃為生態公益林后,經濟發達地區其喪失的機會成本一定比欠發達地區要大得多,難以調動所有者和經營者保護森林資源的積極性。雖然近年來我國大部分省市的補償標準都有所上升,但是這種標準遠低于公益林的管理成本和其經濟效益,嚴重地制約了森林生態效益提高。
4.資金的發放和使用不規范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在發放和使用存在著管理不規范問題,在資金發放過程中,由于涉及的環節較多,不能直接把款項發放到林農手中,往往只發放到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發放補償資金隨意性比較大,沒有固定的支付渠道。在資金使用過程中,由于沒有完善的監督體系和明確的責任追究制度,導致補償資金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的管護開支范圍使用,無論所有者或經營者是個人、國有單位還是集體,改變補償資金用途現象相當普遍。且無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最終導致補償資金管理問題得不到徹底有效解決。
5.市場化機制欠缺
在今后一個相當長時期,完全由政府來承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是不現實的,主要原因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難以支撐如此巨大的補償金額。因此,必須找準市場渠道,減輕政府財政資金壓力,應對森林生態效益市場機制,拓展森林外部效益內部化的市場渠道,在政府財政補償機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森林生態效益的市場化補償機制。從而更有效的落實補償政策,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6.缺乏科學的核算方法體系
我國對森林生態效益價值評估還沒有建立一個公認的、完善的核算方法體系,因此,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存在技術制約,現在采用的核算方法大多直接利用國外的定價和方法,與我國社會經濟現狀脫節,致使主體結果存在可信度低與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難以取得學術界、管理決策部門和社會公眾認同,也很難被管理決策部門采用。
二、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的對策
1.建立政府與市場相結合補償機制
從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實際情況來看,僅僅靠政府補償難以滿足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不足的現狀。因此,應當積極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市場的參與來彌補政府補償管理成本高、速度效率低的弊端,并依托市場法則來規范市場行為,將生態服務功能或森林生態效益打包推入市場,因為市場補償機制具有補償方式靈活、管理和運行成本較低,適用范圍廣泛等特點,可以通過其實現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真正建立起政府、社會、市場等多元化籌資機制,達到解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不足的問題。
2.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的合理確定有利于維護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可以提高經營者的積極性,確保森林生態建設的順利進行。補償標準的確定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水平,森林生態效益的需求程度和受益者的承受能力,只有綜合考慮以上方面因素,才能合理確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確保補償工作順利進行,補償標準的確定是開展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首要工作,也是難點工作,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可以有效保護補償對象的經濟利益。
3.拓寬籌資方式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來源不能單靠政府財政承擔,應以政府補償為主的基礎上大力拓寬補償資金籌資渠道,森林生態效益是一種公益效益,受益者是全社會,因此全社會都有責任和義務承擔補償費用。采取靈活多樣的補償措施,除加大財政支付力度外,可以通過發行國債、征收生態補償稅以及引入BOT融資模式,拓寬融資渠道,增加資金來源,解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完善資金投入機制。
4.完善法規制度
雖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實施至今己經很長時間了,但是目前我國尚存在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沒有明確的規定,缺乏規范補償程序和可供實際操作具體依據,建議在總結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出臺一部能針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特別法,作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政策、程序和實際操作的依據。解決現在各自為政,操作管理不規范現象。
5.加強對補償資金監督和管理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數額巨大、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給予足夠重視。應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進行管理落實責任,保證管好、用好補償資金。鑒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特殊性,除了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外,審計部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發放、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及時指出補償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發現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可以借鑒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實行財政審批、列收列支。從而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結語
總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改善人民生存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穩定林區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為我國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資金支持,為實現森林生態環境保護和林區經濟建設注入了新的動力。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得到不斷完善,才能朝著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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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定義
關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定義目前國內還沒有準確的說法。通過對該機制的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得出一定的結論。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是一種保護森林資源、促進生態建設的社會經濟手段,特指那些為整個社會提供了森林資源這一個公共商品的過程中超出義務范圍之外的經濟補償。該制度的重點在于對參與提供義務之外生態補償的人提供經濟補償,彌補他們的經濟損失或者增強他們的經濟收入,并且通過宏觀政策的調控,激發全社會對生態建設的投入,從何起到保護生態,改善生態環境這一目的。
2 創建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創建補償機制,其原因在于:首先是森林屬于公共商品、受益的是全人類,每個人都有參與建設生態環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其次是建設生態環境的實施過程中,只有極少數人的參與,不可能讓其免費建設社會公共商品,必須對實施建設的人提供經濟補償。從兩個方面來講,一是對他們的付出得到應有的回報,回報的量度是維持他們生活的必須的水平。二是吸引更多的人參與生態建設這個社會活動。目前由于太多的原因使得自然資源的嚴重匱乏,光靠大家自覺性是完全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建設森林這一機制十分重要、刻不容緩。在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做好調研,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資金必須到位,缺一不可,這樣才會使得森林機制又快又好的建設起來。
3 國內外研究現狀
在國外,森林生態效益要從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說起,首次提倡對人類發展有正外部性的活動給予補償。對于怎么補償、補償的標準該怎么確定?外國研究者認為:補償只是在實施生態效益這一過程中的附帶問題,實際上不一定是一個固定的標準,可以根據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雙方商量后定價的結果。還對于市場化較大的幾個方面做了概述,譬如:森林的景觀服務、人文服務、物種多樣、碳循環服務。對實施森林生態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創建了相關的法律與制度來確制度的實施。
在國內,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就涉入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這一研究領域。早期是從機制的必要性和補償理論兩方面開始著手。慢慢地,隨著研究內容的逐漸加深,擴展到了補償的標準、補償途徑和補償資金等諸多方面。就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理論和必要性方面來講,國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基于是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其認為生態系統本身具有價值,由于目前人類的活動,使得生態系統都受到了污染,也就相當于付出了一定的價值換來的社會回報,那么為了維護森林生態系統的價值,對于追加在社會公共事業上作出貢獻的,也就是凝結了人類無差別的勞動,也就使得生態系統具有了價值。第二種觀點是西方國家學者以稀缺性和供求理論相結合來作為森林生態價值的理論基礎。第三種觀點是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和稀缺論相結合來作為理論基礎,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理論,稀缺理論為補充理論。生態價值作為一種特殊的無形的價值,價格隨著商品的需求量而變化,體現了商品的性質。
4 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存在的問題
4.1 補償標準太低,不能充分調動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
防護林所耗費的成本包括:育苗、征地、造林、撫育、管護、地租等等。由于防護林禁止砍伐,理應對其的勞動付出作出補償。但由于國家的相關政策,只承認防護林的管護成本,對其他成本不做補償。這樣做的實質還是在無償的使用森林資源。如果只補償管護成本,那么防護林的價值就會被誤解成很低。而進行了不到位的補償政策,就會使得補償不充分,影響生態。
4.2 沒有真正做到對不同所有制的公益林一視同仁
盡管我國政策規定,補償的對象不分公有制還是私有制,都一視同仁。在實施生態補助政策的過程中,忽視了私有林的經濟效益,使得私有林所有者對社會公共事業做出了貢獻,付出了經濟勞動而得不到政策的同等待遇,是十分不公平的。
4.3 地方配套政策難以到位,影響了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效果
根據政策的規定,由于我國的森林大多在貧困山區,地方的資金配套很難到位。還有一些地方對生態補償機制的認識不深,影響了生態補償工作的開展。
4.4 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夠完善,不能保證“慎用錢,用好錢”
在補償資金的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足,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擴大資金的補助范圍。(2)資金撥付時間滯后。(3)資金撥付不到位。(4)資金挪用現象嚴重。(5)資金核算不規范。(6)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5 我國森林生態效益公共財產補償機制的創建
5.1 基于森林經營成本確定補償標準
對森林的經營成本補償標準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而來,不可能完全地補償公益林經營者的成本和利潤,只能采取不分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實施過程中,當國家經濟不景氣的時候,補償的主要范圍為公益林的管護成本,重點用于生態區較為重要的地區,生態較為薄弱的地區。我國目前的補償制度就處于這個階段。當國家的經濟好的時候,應該把整個成本都算上,包括建造成本,管護成本。隨著社會人口和生產的追加,必須追加對公共資源的價值,這樣才能維持生態的正常運轉。
5.2 基于森林生態效益確定補償標準
目前森林的生態效益大部分是通過計量模型,由于森林生態系統的無形性和多樣性,屬于典型的公共財產。按照計量模型會使得生態價值被夸大,超出國家的經濟承受能力,社會的認可度也會受到影響。因此,要以生態的效益作為補償標準,對評價的結果做出調整,使的其結果能夠接近生態補償的價值,使得補償工作能夠繼續進行下去。
我國新《森林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新《森林法》準確揭示了補償基金的實質,即補償基金由國家設立,不僅僅是林業部門的事,而是政府行為。因此,對于林業經營組織來講,取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也就意味著取得一筆有特定用途的政府補償資金,從實質上講,它符合“政府補助”的內涵。政府補助是指政府通過向企業轉移資源、以換取企業在過去或未來按照某種條件進行有關經營活動的援助。首先,它具備經營活動的特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作為國家財政專項資金雖然屬于預算資金,但它投入到生態公益林的經營管護中來,不同于一般的事業單位的經費拔款。這是因為林業企業的工程造林和森林資源的經營管護,屬于生產活動,應按生產企業的經營管理要求進行全面的森林經濟效益核算,計算各項生產作業活動的造撫成本和管護費用,講究經濟效益。相對于商品林生產企業而言,公益林經營企業雖然其生產經營的性質有所區別,但都是以森林資源為核算對象,以森林資源的經營利用為核算內容,只不過產出的產品及補償方式有所區別。公益林如果能集約經營,逐年增值,也就能發揮采伐林木的經濟效益。國家林業局出臺的《林業發展“十一五”和中長期規劃》也明確規定要立足于公益林森林多功能多效益的發揮,加大封山管護和低質低效林改造等森林經營力度,增強公益林的生態功能。按事權劃分的原則,重點公益林由國家承擔并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地方公益林由地方承擔,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其次,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可以理解為更寬泛意義的一種政府補助。因為政府補助從含義更廣的角度理解,它可以定義為政府有關部門意在專門對符合一定標準條件的企業,提供某種可以貨幣計量的經濟利益的行為,它不僅包括國際會計準則中一般的政府援助中的資助、補貼和獎勵,還可以包括政府財政專項拔款等。2004年出臺的《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中也明確規定了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性質:中央森林生態補償基金是對重點公益林管護者發生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支出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顯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強調的仍屬于一種“補助”的范疇。最后,它符合政府補助的目的。政府將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以財政專項拔款等形式對投資者和生產經營者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林業生產的積極性。為此,林業經營組織獲得中央或地方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屬于一筆貨幣性的政府補助,其如何使用是有嚴格規定的。如中央補償基金平均補助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4.5元用于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的勞務費或林農的補償費,以及管護區內的補植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等補償性支出;0.5元用于按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濕地、水庫等按區域區劃的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林業病蟲害預防與救治、森林資源的定期定點監測等公共管護支出。而且,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對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情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使用績效等要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與評價。
二、現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關于會計科目的設置問題與林業經營組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業務直接相關的主要是《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但其相關條文非常簡單,僅在第7章將“補貼收入”定義為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镀髽I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對“補貼收入”和相關的“應收補貼款”科目的使用作了說明。從科目使用說明中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實際上僅僅規范了企業所收或應收現金補助的會計處理,沒有考慮補助與企業經營活動之間的關系,沒有考慮補助的經濟實質。因此,在會計核算中,國內對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有的通過“補貼收入”總分類科目核算,有的通過“專項應付款――補貼收入”甚至是通過“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正是由于在現行的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這一經濟行為的會計核算科目,使得對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這種具有特定意義的政府補助在會計科目的使用上比較隨意,從而使得現行核算不僅容易混淆財政補助資金的性質,而且難以做到單獨完整反映各級公益林補助資金的來源與去向。實務操作中,使相關賬戶的內容十分混亂,會計科目的使用缺乏嚴肅性,造成了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不一的現象,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同時會計信息的失真,也使財務監督難以落實,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把國家補償款用于墊付農業稅或用于歸還造林貸款等現象。
(二)關于會計確認基礎的選擇問題我國對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會計處理基本采用的是收付實現制的確認方式,在收到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款時,直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補貼收入”等科目,或直接沖減當年培育、管護費,符合穩健性原則。但對于政府補質的款項,國際會計準則卻要求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收付實現制雖然在會計操作上簡便易行,但這樣處理將影響林業經營組織的年度利潤,不利于反映其實際的盈利水平,無法滿足有關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管理當局操縱,無法反映資金的實際使用效果。
(三)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問題目前我國對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會計核算方法歸納為三種:資本法、收益法、資本法與收益法相結合。林業單位根據各自所需進行方法的選擇,如有的林業企業為了爭取上市,突出凈資產的數值,會選擇資本法,從而可以
增加所有者權益,在會計核算中表現出在生態公益林項目完成時,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補貼收入”科目轉入“林木資本”科目。采用資本法,在一個多元化投資主體企業,很容易引起產權界定不清等種種問題。首先,來自政府部門的補償直接貸記股東權益,而產生的費用一般體現在當期的利潤表中,造成收入費用不能配比,歪曲了財務報表所反映的結果;其次,這種會計處理直接損害了中小股東的權益,因為費用體現在各期的會計報表中,將直接減少各期的可分配利潤,而相應的政府補償卻又貸記股東權益,而非為全部股東按比例共享。此外,有的林業經營組織在年終直接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補貼收入”科目或者直接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這又體現為收益法。有的林業單位干脆根據補助的形式來決定是采用資本法還是采用收益法。因此,同一經濟業務卻采用不同會計處理方法,這勢必導致會計信息的不可比,違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可比性原則。同時也不利于多元化投資主體下產權的界定,也會損害部分所有者利益。
三、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會計核算的思考
(一)單獨設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會計科目理論上講,如果我國具備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和法律體系,建立了完全成熟的森林多效益市場交換機制的條件,那么林業經營組織可將森林生態效益轉化成可以計量的碳匯等。形式通過市場運作的途徑實現其本身價值,從而獲得與其所發揮的森林生態效益相等效的收入。但由于森林的生態效益具有明顯的外在性和公共產品的特征,要想把生態效益進行商品化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即使美國這樣的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展開這方面的工作也極其困難,而且交易成本較高。因此美國政府過去較長時期內選擇由政府購買生態效益,提供補償資金來提高生態效益。對于林業經營組織來說,由于政府采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這一行為構成了目前其森林生態效益實現的主要收入來源。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林業補助,它是指政府對森林所有者的經濟補償,所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應納入收入要素進行核算,而不能視作一種利得。為了規范林業經營組織關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的會計核算,反映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這一重要會計信息,可單獨設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總分類科目專門用于核算林業經營組織收到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同時,為了詳細反映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來源,又可在該總分類科目下按其補償途徑設置“中央補償”、“省補償”、“市補償”、“區補償”和“其他補償”等相應的明細科目分別對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在會計報表項目的設置上,也可采用補充報告方式的模式,即在現有林業財務會計報告的基礎上,除了單獨設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會計科目以外,也可在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項目下增設“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項目的方式來重點披露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的重要會計信息。
(二)選擇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確認基礎 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補助時,收益的確認是采用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我國準則對此未作任何說明。國際會計準則(IAS20)傾向于權責發生制,但也不排除特殊情況下可采用收付實現制。IAS20明確規定:“收益法的根本點在于,在同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按照系統的、合理的基礎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若是以收款作為確認基礎,則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假設。只有當將補助分配到收款期間以外的期間缺乏依據時,才能以收款作為確認基礎?!币环矫?,因為目前在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是采取按面積補償的方法,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林業經營組織有經過林業部門核定的生態公益林面積,所以完全可以合理預計政府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入金額;另一方面,因為采用收付實現制是沿襲了會計規定和稅法規定相一致的習慣做法,但是從國際上的習慣做法來看,會計處理應當與稅務申報相分離,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應有所不同。所以,完全可以在合理預計財政補償收入金額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其體現在當期的會計報表中,這種做法也符合國際會計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