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融資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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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融資論文

篇(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論文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后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并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于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于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于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于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準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準則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于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于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于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關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臺之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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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隨著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出現了許多創新的以表外業務為主的金融工具。作為一種融通資金的新手段,表外融資近年來備受關注。表外融資雖然能對現如今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指出一個新的方向,但它仍可能對社會公眾產生欺瞞,威脅企業所有者和債權人的利益。

1 表外融資的概述

1.1表外融資的定義

表外融資是指企業在現行會計準則允許的范圍內從事隱性融資行為,該項融資不僅不會表現為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向資產的增加,也不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方向表現為負債的增加,由于獲得了可獲利資源,其造成的費用和收益納入損益表的計算范圍,由此造成了財務報表反映的企業獲利水平與資本規模和結構的不一致。客觀上可以起到美化財務指標、提高收益水平的效果。

1.2表外融資的特點

隱秘性,表外融資對于資產和形成的潛在負債,不需要在資產負債表中予以確認和反映,也就是說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無法在資產負債表中得以體現;靈活性,表外融資對企業資產規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融資渠道的靈活性;風險性,由于表外融資將企業真實的資產負債情況予以隱藏,其所出具的財務報表就具有比較強的欺騙性。

2 表外融資的主要形式

2.1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形式,通過租入設備來擴大企業自身的生產能力并且增加企業的收益,出租資產的賬面價值仍由出租人保留,承租人不需要將租入的設備作為自有資產計入資產負債表,也不需要計提折舊,只需要在備查簿中登記租入資產的情況。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還能夠轉移購買機器設備所承擔的風險。經營租賃本質上是一種融資方式,能夠有效地提高企業的投資報酬率。

2.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賣方(承租人)將自有資產出售后又將該資產從買方(出租人)處租回的行為。通過售后回租的交易,資產的賣方(承租人)仍舊持有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以及控制權,將資產所有權轉化為貨幣資本,實現了資本的貨幣化。售后回租的實質是用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作為抵押的融資方式.我國會計準則將售后回租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形成經營租賃的售后回租業務是經營租賃的一種特殊形式,屬于表外租賃范疇。

2.3未合并企業

未合并企業是指一個企業持有其他企業相當數量但還沒有達到控股程度亦即擁有的投資份額不超過50%的經營方式。由于投資方對合資企業并沒有取得實際控制權,投資方不需要將合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負債規模進行合并反映,只需要將對合資企業的投資作為一項資產來處置,也就是說因此形成了表外融資業務。一旦合資企業出現了財務困難的情況,為了保證投資的收益,投資方會通過為合資企業提供擔保等的間接融資形式為其籌集資金,以此來盡可能幫助合資企業渡過難關。這種間接融資并沒有在資產負債表上有所體現,就形成了企業的表外融資。

2.4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者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以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將原始權益人(賣方)缺乏流動性但可以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構造轉化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自由交易的證券的行為。其通過將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改組為市場化的投資產品,賦予其流動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司資產的質量。

2.5特殊目的實體(SPE)

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簡稱SPE)是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實體。是指由發起人建立、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并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其職能是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特殊目的實體作為創新金融工具的載體,主要在高風險按投資行業有所運用,其使用范圍也擴大到資產證券化、大型項目融資、研發和開發活動等。SPE的發起人在一定條件下成為獨立的個體,擁有實質上的決策權,但沒有控制權,發起人不需要按持股比例合并SPE的資產和負債,這就形成了表外融資。

3 表外融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3.1直接表外融資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直接表外融資是指不轉移資產的所有權,融資企業享有資產使用權并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的直接融資形式。因為融資企業的資產所有權,企業就不會確認為資產或者負債,當融資企業得到了資產使用權,不僅能夠取得資金,也不會使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償債能力發生變化。比如經營租賃,當承租方租入設備的使用期限比該設備的使用壽命短時,能夠減少企業的資金占有量和該設備的無形耗損,從而提高設備的利用率。使用經營租賃這種表外融資方式,對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投資者的利益都是有益的。

3.2間接表外融資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間接表外融資是為了維持企業資產負債表內的負債在合理范圍內,用另一個企業的負債來代替本企業的負債。通過這種表外融資方式,不僅能夠使企業的資金需求得到滿足,又可以使企業負債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內,為企業后續的融資行為做出了鋪墊。間接表外融資中,最常見的方式是母公司將自己的部分資產作為投資投向子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資產的減少會在長期投資的增加中得到補充,通過子公司進行融資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過子公司實行負債經營,而事實上,子公司的負債就是母公司的負債。

4 總結

表外融資作為一種實用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有著非常多的優勢。但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該表中的這種隱秘性,也造成了很大的潛在風險。這不僅會對投資者等的利益造成損害,還有可能使企業面臨意想不到的危機。在有效的監督管理下,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正確的做出表外融資決策,能夠對企業整體的發展以及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產生積極的影響。

參考文獻:

[1]杜琳.企業表外融資財務問題研究.西南財經大學學位論文,2006

[2]李飛,黃樂.表外融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研究.商業會計,2012(20)

篇(3)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融資是企業融資方式中重要的一種,全面的了解資產證券化融資對于企業合理采取融資方式、正確配置資源有很大幫助。針對這一點,筆者就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基本知識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具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信用等級,緩解原始權益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拓寬低成本的融資渠道,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有效地轉移和規避風險的作用。

二、資產證券化融資優勢

(一)發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資產表外化。通過“真實出售”,把資產移至表外,改善資產負債狀況,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2)資產的流動性。證券化的產品存在一個流動性相當高的二級市場,因此,發起人可以利用該市場獲得流動性,從而增強自身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資渠道。通過“破產隔離”,把資產信用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隔離開,降低融資成本的同時達到融資渠道多樣化的目的。(4)穩定的服務費收入。發起人在出售資產后往往充當服務人角色,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有穩定的服務費現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對于作為發起人的金融機構來說,資產證券化意味著能夠及時回籠資金,增加融資能力,從而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資金。

(二)投資人的收益

資產證券化產品類型多樣,具有不同的風險和收益搭配,能夠滿足投資人的多樣化需求,便于投資人分散風險,提高投資收益。

(三)投資銀行的收益

投資銀行不但可以擔任證券承銷機構的角色,也可以參與甚至主導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設計和執行、產品的設計和二級市場的交易等活動,這些業務為投資銀行帶來可觀收益。

(四)金融監管機構的收益

資產證券化能夠促使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它提高了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降低金融機構流動性危機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豐富了金融產品種類,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深化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財會和信用評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關掃機構和人才的專業化水平,有利于市場監督的形成等等。

三、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主要參與的是發起人、特設機構和投資者,此外還有服務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職能的受托人、承銷商、資信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等其他參與人。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基本過程是: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

首先選用比較容易實現證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資產組建資產池:以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能夠容易增強流動性;原始權益人持有該資產已有一段時間,且信用記錄良好;資產應具有標準化的合約文件,屬于同一種類,即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資產抵押物容易變現,且具有一定的變現價值高的特點;債務人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資產的記錄良好;資產的相關數據容易獲得。

(二)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

SPV是一種特殊載體,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設計,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設計SPV的日的是為實現證券化資產在結構上與其他資產隔離。SPV可以是發起人設立的附屬機構,也可以是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獨立法人實體。

(三)將證券化資產組合真實出售給特設目的載體

設立SPV的目的在于使發起人實現表外融資,割斷發起人與投資者在法律上的關聯,達到證券化資產破產隔離的目的。其職能是從發起人處購買基礎資產并以此為支撐設計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用發行收入支付出讓資產的發起人。

(四)四級和信用評級

信用增級目的在于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產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要求。聘請評級機構對增級后的證券,進行信用評級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通常要進行兩次,即初評和發行評級。初評的目的是確定為達到所需的信用等級必須進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發售

SPV將經過信用評級后的證券交給券商承銷,可采用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進行。資產支持證券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六)受托管理及清償

尋找服務商和支付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約定受托人管理標的資產、歸集標的資產的現金流以及向投資者進行支付等事項。在證券的到期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償付日期及順序因標的資產和所支持的證券結構安排的不同而異。證券全部償付完后,如果資產池還有現金流,這些現金流將被返還給發起人。

四、融資模式及效用

(一)應收賬款證券化

篇(4)

以官方認可的“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預演、利率市場化先導的一個試驗、助推了中國金融脫媒進程”的銀行理財產品為例,目前該類金融產品規模已超過10萬億元。2010年至今,規模翻了5倍。由于收益率較高,且風險較低,近幾年每年都以2到3萬億元的規模在擴張。

進一步看看銀行理財投資所青睞的信托收益權(即信托淪為銀行理財資金的渠道),從信托資金投向構成來看,截至2013年年底,投向基礎產業與房地產的資金占比為35.28%,金額達到3.64萬億元,較2012年同期增長55.53%。投到工商企業的資金占比28.14%,此類工商企業類似于房地產信托資金,主要用于規避房地產信托融資的種種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再考慮企業間的信托貸款、企業債券融資等渠道,投向房地產、基礎產業的資金規模會更大,所對應的金融風險迅速向銀行表外擴張。

為規避信貸額度、75%存貸比上限、資本充足率監管,利率市場化大背景下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制逐步放寬,影子銀行活動急劇擴張,出現的上述大量“影子銀行系統”業務,由于沒有實現標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具備的市場流動性、信用強化、降低成本、分散風險等重要功能,只能被稱為“偽資產證券化”業務。銀行同業業務和理財產品為主的表外業務迅猛擴張,比如銀行將信貸資產、同業存款、債券頭寸、股權資產等表內資產打包,通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公司、證券理財產品等轉移到表外。借助于信托渠道的表外業務擴張,會計上出了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但這只是監管漏洞和會計制度下的制度套利,風險并未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真正兜底和出資的還是銀行。未來金融風險一旦暴露,不但會影響信托公司,還會牽連整個金融市場特別是直接融資市場。

近一年多以來反復發生的市場流動性緊張即“錢荒”,與上述“影子銀行系統”不無關系,可以作為金融風險暴露的一種驗證。金融機構在利潤壓力、監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利用同業、理財等短借長貸,資產負債結構對利率風險敞口十分靈敏,對貨幣市場高度依賴,也是加大市場流動性波動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同業業務發展過快,同業渠道在貨幣創造中的占比上升。2013年以來,通過同業渠道創造的M2一度低于人民幣貸款,高于外匯占款和證券投資。銀行資產擴張及表外諸多如非標產品等金融創新,大大加大了對流動性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近兩期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都明確指出了“由于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易受季節性因素、流動性水平以及監管政策等影響,波動較大,導致M2的穩定性受到影響”,提示并分析了降杠桿、去產能、房地產、地方債、銀行同業、通脹回升等諸多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障礙

經歷多輪審慎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仍未成為商業銀行常規業務。據統計,目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總量尚不足1000億元,存量為328億元。存量規模遠低于中期票據、企業債等其它固定收益產品,業務仍處于起步階段。資產證券化和影子銀行的治理原本就是緊密相連的,可以說正規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受到擠壓,影子銀行的問題得不到根治是一個重要原因。除了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外,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障礙重重、動力不足的宏觀貨幣政策方面的原因或許更為重要。央行現在主要是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和信貸額度管理的方式來實施貨幣政策,但當前的公開市場操作還是以數量調控為主,如果要做到如美聯儲一樣的依靠價格調控,首先必須建立和健全三中全會決議中明確指出的“能夠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

對于商業銀行,央行通過管制利率的方式,管理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這就直接導致了銀行主動管理資產負債的內在動力,在保持一定的利差的情形下,銀行資產規模越大越好,也就是美國人比喻的“銀行越臃腫、越胖越好”。在互聯網金融和余額寶的存款分流的倒逼作用下,商業銀行才有了思考業務轉型的壓力。和商業銀行不同的是,央行對政策性銀行實施的余額管理方法,每年都有固定的信貸規模,所以國開行等政策性銀行有激勵推動,讓信貸資產出表,騰出一定的信貸空間,效果也還不錯,但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因為產品70%以上還是在銀行體系內互相持有,幾乎沒有流動性可言,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的關鍵優勢并沒有發揮出來。

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和“影子銀行系統”尤其是銀行同業業務一樣,資產證券化(此處專指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會使得政府更加難以控制貨幣供應,但是影響不大。貨幣供應量取決于流通中的貨幣存量及其周轉率。

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盤活存量資產,改善資本回報率,調整資產負債表,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信息成本,降低、分散并轉移風險。最重要的是他們可以調整信貸結構――貸款方向和貸款期限。銀行將以市場化的手段,將貸款投到國家政策支持的領域和行業中去,而不是落后與過剩產能行業,同時降低銀行體系資產(長期貸款)和負債(短期存款)的期限錯配風險,合理匹配資產和負債期限。和國債不同的是,資產證券化因為有資產行業特征,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市場交易能夠直接傳達國家政策意圖,可以借助市場起到行業指導作用。因此,借助資產證券化,央行就可以不再依靠行政手段和信貸額度控制,而是運用市場化工具,通過正確地調節銀行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來實施貨幣政策的傳導。

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中,資產證券化能夠直接影響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和功能。美國應對次貸危機的手段恰恰說明了這一點。值得一提的還是美聯儲出臺的量化寬松政策。2013年8月22日至24日,在美國舉行的Jackson Hole全球央行行長會議上,美國西北大學兩位教授關于QE政策效果和退出路徑的論文《The Ins and Outs of LSAPs》再次引發了高度關注。該論文指出盡管購買房地產抵押債券和長期國債在降低長期資產收益率方面的效果不佳,但是購買房地產抵押債券可以擴大貸款規模,改善經濟運行,因此優于購買長期國債。

不過,資產證券化以兩種相關聯的方式使得準備金需求試圖實現的貨幣控制失去作用。一是證券化使得非銀金融機構能夠借款和貸放,從而使銀行體系之外的貨幣創造(總體流動性)成為可能。二是證券化能夠使得銀行通過出售貸款、減少存款增加小額存款的周轉來部分地規避準備金需求。通過這種方式,銀行能夠增加貨幣供應。貨幣政策與其說是一種科學,不如說是一門藝術。美國歷史上的經驗數據也并未顯示證券化與貨幣供應量之間有什么關系。至少在資產證券化業務大規模發展時,美國貨幣供應量并未隨之增加。

資產證券化會否增加債務和風險?

一般認為,很難確定資產證券化會使債務增加。當銀行把貸款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時,銀行的債務就會相應減少,而SPV的債務以同等金額增加。所以說,資產證券化沒有改變經濟中的債務總量,而僅僅是以一種金融機構代替了其他機構,全國資產負債表上的債務總量維持不變。

尤其是在當前貨幣政策趨緊的背景下,銀行的信貸規模增長速度顯著放慢,銀行面臨的資金壓力特別是長期資金壓力相應減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緊迫性相應趨緩。除非有外界政策激勵或銀行間競爭驅動,驅使銀行啟動某領域的貸款,以產出更多的貸款供證券化出售。不過,由于企業融資在貨幣緊縮政策下變得相對困難時,非信貸類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規模應該會相應擴大。這是因為對實體企業而言,傳統信用債“累計總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額的40%”,銀行對企業貸款有直接的授信額度限制,而資產證券化完全借助自身資產信用,通過將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分離,規避了上述限制。所以,當負債率較高時,資產證券化可以讓企業獲得新的融資渠道。

我們應該認識到,風險不僅取決于債務人的身份,還取決于債權人的身份以及債務的運作方式。資產證券化把由銀行來承擔的信用貸款和金融服務,分解為許多金融機構和專業投資者共同參與的市場活動,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風險,而且能夠提高資本的流通和增值能力。以美國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創新與金融衍生品為例,互換、期權和期貨,并沒有減少經濟中的風險總量,僅是在不同當事人之間轉移風險,被廣為詛咒的“垃圾債券”可以被投資者用于替代股權投資,而且是一種低風險的替代。但是,如果它們能夠將風險轉移給那些能夠抗拒風險的當事人,也就降低了國民經濟中的危險。

資產證券化使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旨在出售而非投資,這會增加典型的道德風險和委托問題:投資者(委托人)的收益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質量,而信貸發放機構和證券化支持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風險管理的激勵不足,發行或證券化了過多低質量信貸(即金融機構的不審慎行為),這是我們需要考慮的。總之,資產證券化能夠通過減少銀行間接融資降低和分散風險,使信貸流向更具風險的借款人,降低來自這些借款人的風險。雖然資產證券化增加了借款人和金融中介機構的債務,但同時降低了投資者風險。

總結

篇(5)

一、金融期權是在交易日還是在結算日進行初始確認

就金融期權的初始確認而言,首先必須明確區分交易日和結算日。交易日是指金融期權合約的簽訂日,結算日是指金融期權的履約日。目前關于金融期權的初始確認存在著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交易日會計和結算日會計。交易日會計認為,對金融期權的初始確認必須在金融期權合約的簽訂日進行,一旦金融期權的買方和賣方達成約定并成為該期權合約的一方,那么金融期權引起的權利和義務就必須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結算日會計則認為,金融期權在交易日所引起的權利和義務應在表外披露而不應在表內確認,只有當金融期權的買方實際行權或轉讓該期權合約時(也即結算日),才能確認由該期權交易引起的利得或損失。

事實上,交易日會計的觀點是基于《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金融期權的持權者或立權者成為該期權合約的一方時,該金融期權應確認為資產和負債”的表述。然而筆者認為該表述并不能充分支持交易日會計的觀點,理由有三:

第一,金融期權在交易日所引致的權利和義務并不是一項真正的資產和負債,它在本質上屬于一項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眾所周知,期權合約是一種選擇權合約,其持權人享有在合約期滿或期滿之前按約定的價格購買或銷售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資產的權利。如果在合約到期日之前,該金融資產的價格對持權人有利,他就會選擇行使權利買進或賣出該金融資產。如果在合約到期日之前,該金融資產的價格對持權人不利,他就會放棄買進或賣出該金融資產的權利。而立權人則有義務在買方要求行權時出售或購入該金融資產。可以看出,作為期權合約的買方和賣方,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期權合約所引致的權利和義務的發生與否取決于期權合約的執行與否,而期權合約的執行與否,又取決于期權合約標的物的公允價值的有利變化這一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與否。既然是未來的不確定事項,那么這種權利就不是一種“很可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而這種義務也不是一種“很可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因此在交易日,持權人和立權人最多只能在報表附注中以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形式披露該未來不確定事項,只有當持權人決定行使期權合約時,潛在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轉化成現時的資產和負債。

第二,金融期權屬于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交易具有不同于基本金融工具交易的本質特征,因此對金融期權的初始確認就不應該采用基本金融工具的處理方法。眾所周知,對基本金融工具(如股票、債券)的初始確認,一般在投資者從資本市場取得股權或購入債券時按照歷史成本入賬。然而對金融期權我們便不能采用這種方法,因為金融期權具有不同于基本金融工具的本質特征。這里引用美國《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①不要求任何初始凈投資,或者所要求的初始凈投資遠少于可望對市場因素變化做出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約所要求的初始凈投資;②合約條款要求或允許凈額交割,或易于通過合約以外的方式進行凈額交割,或者進行的資產交付將導致并不嚴重偏離凈額交割的情況。也就是說,金融期權交易允許買空、賣空,它不需要或只需要很少的初始凈投資,并且一般采用差額(凈值)結算方式,投資者只要繳納相當于標的物公允價值較低比例的保證金就能參與交易,實現“以小搏大”的杠桿效應。一般的金融期權交易更多的是出于投機目的,真正實際交割的很少,因此,對金融期權的初始確認就不應該在交易日直接確認為一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第三,結算日會計比交易日會計更能簡化會計處理,也更有利于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與決策相關的信息。如果對金融期權采用交易日會計,那么在交易日必須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而在合約到期日必須根據標的物公允價值的變化對原先的入賬價值進行調整。如果對金融期權采用結算日會計,那么在交易日只需確認期權費,在合約到期日根據標的物公允價值的變化確認該期權交易的損益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假如資產負債表日在交易日和結算日之間,那么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交易日會計將虛增企業資產和負債,以資產和負債為基礎得到的財務比率就會受到影響,從而對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投資決策產生誤導。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交易日對金融期權的初始確認應該僅僅確認期權費,由該期權合約引致的權利和義務應該在表外作為一項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進行披露,等到持權人決定行使該期權合約或轉讓該期權合約時,才能在表內將標的物確認為一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并同時確認由該期權交易導致的利得或損失。

二、金融期權交易初始確認的舉例說明

例:a公司2005年11月1日與某經紀公司簽訂了一份期權合約,該期權合約賦予a公司2006年3月31日前按500 000元買入股票的選擇權,a公司同時支付10 000元的期權費給該經紀公司。假如2006年1月15日,此項股票期權市價上漲至600 000元,2006年2月28日,a公司對該股票價格看好,于是決定執行此項期權合約,假設當日此項股票期權市價又上漲至700 000元,同時支付期權交易費6 000元。那么,a公司持有的金融期權在交易日和結算日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下面列表(見表)說明并做簡要分析。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

第一,金融期權不管是在交易日還是在結算日進行初始確認,a公司在整個股票期權合約的投機活動中,都賺取了190 000元(700 000-500 000-10 000)的利潤,扣除6 000元期權交易費,實際賺得184 000元。

第二,若金融期權在交易日進行初始確認,那么在資產負債表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期末余額為500 000元;若金融期權在結算日進行初始確認,則在資產負債表日并沒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假如a公司除該項金融資產外的其他流動資產合計為50 000元,除該項金融負債外的其他流動負債合計為100 000元,那么采用交易日會計計算,則a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流動比率為91.67%[(500 000+50 000)÷(500 000+100 000)],采用結算日會計計算,則a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流動比率為50%(50 000÷100 000),兩種結果截然不同,91.67%的流動比率意味著a公司的償債能力處于中等水平,而50%的流動比率則意味著a公司面臨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采用交易日會計可能會對一些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產生誤導。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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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我國決定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出臺了4萬億元的大規模經濟刺激計劃。受政策推動,各級地方政府扎堆上馬基礎設施項目,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大量涌現,債務規模飆升。雖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不管從微觀風險管理角度,還是從宏觀經濟運行角度,它隱含的潛在風險正逐漸顯現,2009年底迪拜危機的爆發對我國地方政府過度依靠融資平臺大舉借債敲響了警鐘。因此,如何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運行,實現健康運行與風險防范有機結合已經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難題。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產生背景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所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指由地方政府組建的不同類型公司,主要包括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在各地的具體名稱不同)等。主要運作流程:地方政府通過財政撥款、土地劃撥、股權投資等方式出資,組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輔之以財政補貼、“信用安慰函”等手段作為還款保證,主要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重點投向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

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東部沿海地區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突破資金瓶頸和法律障礙,開始建立了一系列的專業投融資公司畢業論文模板,適度承接信貸資金或信托資金,進行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毫無疑問,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對于推動地區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這一時期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發展規模并不大。

進入2008年下半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并引發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宏觀經濟造成了重大影響。為防止經濟出現大幅下滑,中央及時而果斷地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2009年3月。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聯合《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地方政府設立合規的融資平臺,吸引和激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央投資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臺,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各級地方政府緊緊抓住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機遇,加快融資步伐,組建的融資平臺如雨后春筍。據央行2009年第四季度披露的數據,全國有3800多家地方融資機構,管理總資產8萬億元,地方政府的負債已達5萬億元,負債規模急劇擴大,地方融資平臺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在過去1年中暴漲中國學術期刊網。由于融資途徑主要靠銀行貸款,在2009年全國9.59萬億元的新增貸款中,投向地方融資平臺的貸款占比高達40%,總量近3.8萬億元。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積極作用 --擴內需、保增長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通過大規模融資,發揮了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有力地推動了城市化建設,促進了當地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發展,并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實現“擴內需、保增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市化進程。在現行財政分稅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分配出現了事實上的事權重心下移而財權重心上移,導致地方政府事權、財權不對等。在城市化加快發展階段,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較大,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遠遠無法滿足龐大的資金需求,尋求外部融資成為必然,地方政府通過設立大量融資平臺進行融資,加快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有力推進了城市化進程。

(二)擴大國內需求,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國外需求銳減,國內一些出口加工企業出口訂單減少,面臨減產、停產的局面,地方政府利用融資平臺迅速啟動了內需,形成了新的國內有效需求,使企業的生產能力能夠正常發揮,使國內就業少受或不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商業銀行也迎來了一次難得的發展機遇畢業論文模板,全社會樹立了信心,保持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據銀監局相關數據表明,2009年全國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中有近40%投向了各級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公司。還有相當數量的生產流通企業因政府融資平臺的投資需求擴大而增加了新的銀行貸款。

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運行的潛在風險 --財政風險、金融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在促進地方城市化建設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其迅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巨大的融資規模,蘊藏的潛在財政風險、金融風險也正逐漸顯現。具體表現為:

(一)融資責任主體模糊,缺乏風險控制機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基本上屬于國有獨資公司,無論是人事管理還是具體業務都受到地方政府實際控制。資產管理在國資委,人事任免在地方政府黨委,項目選擇在發改委,資金管理在財政,融資平臺話語權較弱,責任主體模糊,在實際融資過程中,協調成本高,且存在較大的政策風險,不同融資平臺獲取的銀行貸款難以匯總統計,對財政負債能力構成威脅。多數融資平臺沒有建立和執行嚴格的風險管理控制制度,不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或隨意改變貸款投向、以其他項目貸款作為建設項目的資本金、因為項目規劃不當造成信貸資金閑置等損失浪費和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等問題時有發生。

(二)設立門檻低,運作不規范。有些地方政府財力不足,拿不出更多的資金作融資公司的注冊資金和項目資本金,用一筆資金來回轉,當作幾個公司的注冊資金、幾個項目的資本金;有些地方政府挪用貸款,將通過融資平臺的關聯公司獲取的銀行貸款挪用充作資本金;有些地方政府給融資平臺注人沒有經濟收益的實物資產充當資本金,甚至把政府部門辦公樓、城市公共設施等充當資本金,甚至連資產轉移、產權過戶等手續也不辦理。由于缺乏有效約束,較低設立門檻使得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大量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擔保單位的擔保能力、代償能力普遍下降,且融資平臺之間普遍存在互保現象,出于競爭一些銀行放松貸款審查,加劇銀行貸款的潛在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評估和防范信用風險困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資金納入預算外管理,游離于公共監督體系使得財務信息缺乏透明度,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激勵因素。銀行是針對具體融資平臺法人或項目放貸,難以了解轄區融資平臺總體融資情況和償還安排,隨著政府融資平臺的規模增加,地方政府的隱性負債難以掌握、真實財力難以評估;項目信息往往是政府提出融資意向后獲得,重點項目融資尚沒有形成公開市場競標機制;政府融資項目往往與多家銀行分別簽訂協議,銀行間沒有共同信息平臺,銀行只能憑借不完整資料進行評價;在目前多家銀行競爭、一個政府又有多個融資平臺的情況下,形成“多頭融資、多頭授信”的格局,一家銀行難以把握地方政府總體負債和財政擔保承諾情況畢業論文模板,對某個項目資本金來源、資本金到位情況進行有效監控非常困難,很多融資平臺將所承貸的資金劃轉至財政專戶或關聯企業,銀行難以監測資金流向。

(四)融資渠道單一,融資負債率高。目前,銀行貸款是政府融資平臺主要融資渠道,融資平臺對外融資多以銀行的中長期商業貸款方式進行,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比例過低,缺乏持續融資的順暢通道。據調查,在某城建投融資平臺融資總額中,銀行貸款和信托產品的占比高達90%。銀行貸款占比過高,資金來源渠道單一、融資成本較高,且政府主導的項目一般建設周期比較長,政府融資90%以上均為中長期融資,一方面,融資規模受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極大,融資來源的穩定性受到影響;另一方面,中長期貸款比例過大加大銀行貸款結構不平衡,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突出,加劇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缺乏約束機制,償債能力不確定。由于融資平臺的融資數額沒有明確限制,一些地方政府竭力擴大融資量,似乎融資越多政績越好,甚至把還貸負擔轉給了后幾屆政府。融資平臺注冊資本絕大部分為土地、股權,現金注資很少,普遍資產負債率高、資產利潤率低。融資平臺主要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大部分項目是社會效益重于經濟效益,無現金流或現金流不足,不能滿足償債需要。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償還主要依靠未來地方政府財政稅收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和特許權收費,而地方融資平臺的投資項目多為“鐵公基”建設,項目建設周期相對較長,在貸款期限內,還款來源極易受地方財政稅收下降、行政收費取消、房地產價格下跌和土地市場流拍等經濟、政策層面的不利影響。一旦還款來源得不到保障,融資平臺資金鏈可能斷裂,甚至引起地方財政危機中國學術期刊網。

(六)政府承諾擔保措施缺乏制度保障。為了保證貸款安全,銀行一般要求融資平臺借款有政府財政擔保,承諾將還本付息支出作為預算支出,但政府舉債仍是制度外融資,沒有相關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地方政府出具的還款承諾函、擔保函不具備擔保效力。一旦地方政府的財政承諾最終不能兌現,銀行訴諸法律,保障債權的難度較大。同時,政府進行投融資操作往往缺乏中長期規劃畢業論文模板,財政監督不到位,財政風險預警和防范機制不健全,進一步加大了貸款潛在的風險性。

四、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運行的幾點想法—政府、銀行聯手約束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面臨著潛在的債務風險,如果缺乏規范管理,極有可能導致不良貸款的隱性化、長期化。因此,需要從政府、銀行兩個層面建立起融資約束機制,加以系統防范和化解。

(一)政府層面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平衡地方財權和事權。目前,由于地方財權與事權的不匹配,地方經濟發展與財政資源短缺的矛盾加劇,而現行《預算法》又禁止地方政府進行赤字預算和舉借債務,迫使地方政府干預信貸資源。應通過以下方法,實現地方財權、事權的平衡:一是改革分稅制,調整中央、地方的稅收分成比例,加大對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二是“國退民進”,盡快清理一些不合理的行業準入制度,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壟斷行業;三是對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從法律層面予以規范,并出臺相應管理制度和管理細則。

2.提高融資平臺信息披露透明度。一是建立由地方政府部門牽頭,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共同參與的融資平臺貸款監測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加強監測的相關措施和辦法,負責統計、評估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負債情況,定期向金融機構通報;二是相關主管部門要督促轄內各融資平臺加大信息力度,相關信息及時公開披露,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隱形負債向合規的顯性負債轉變。

3.規范地方政府出資行為,增強融資平臺造血功能。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將法人單位的房產、土地產權等資產劃撥到政府融資公司,注入到融資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再次作為資本金,融資公司相互之間不得擔保;融資平臺必須采取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鼓勵投資銀行和會計師、律師、評級等中介機構參與,促進項目投融資行為具有較高透明度和嚴格市場約束。同時,通過股權劃轉或增資擴股等方式將分散的城市優質資源整合到融資平臺,將經營性資源、優質資產以及容易產生現金流的投資項目劃撥到融資平臺公司,不斷擴大資產規模、現金流量,確保融資平臺具備資金籌集和正常運營能力。

4.拓寬融資渠道。發展多元化融資方式。目前,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融資渠道主要來自于銀行貸款,地方政府應合理預測可支配財政收入和債務規模,大力發展多元化的政府融資市場。一方面,繼續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對接與合作,積極通過信用增級等方式滿足金融機構的融資條件,進一步提高間接融資能力;另一方面,鼓勵地方融資平臺通過資本市場改善融資結構,尋求直接發行企業債券、股票、產業投資基金、信托計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直接融資手段為補充,降低銀行系統風險的積聚。

5.建立地方債務總量控制機制。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總量的有關控制和管理,做到“量入為出”畢業論文模板,避免債務膨脹趨勢惡化。一方面,提高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和債務信息的透明度,逐步消除各種變相債務融資措施,引導各類政府性債務與或有債務的“顯性化”;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財務報告制度,增強財政收支的透明度,掌握地方政府債務總量和結構。

6.嚴格債務資金的使用監督。地方政府應當著力規范自身以及下屬城市投融資公司的投資行為,明確并細化債務資金使用方向,對用債務融資支持的項目要建立嚴格的監控機制,確保資金按時準確撥付,建立嚴格的項目管理責任制,嚴密監控項目質量和進度,完善竣工驗收程序。此外,通過地方人大、社會公眾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地方債務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督,對截留、挪用、貪污資金的行為及時追究責任。

7.建立地方債務償還保障機制。地方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本地區綜合財力,撥款設立長期穩定的償債基金,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項目為載體、城建項目償債基金為保障的債務償還機制;由于部分公益性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可能不足以償付本息,應當在每年年初預算時從地方經常性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債務還本付息的資金缺口;地方人大對以財政收入作為貸款擔保的行為進行立法規范,使政府財政對地方融資平臺的隱性擔保轉變為顯性、合規擔保,政府每年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對外直接融資、間接融資以及還本付息和授權執行情況要接受人大監督。

8.建立風險控制機制,監測和預防債務風險。一是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建立籌資、投資等財務活動的科學決策程序,發揮專家智慧和科學程序的監督作用;建立公司財務風險跟蹤監督和預警機制,對財務風險進行全程跟蹤、識別、評價和預測;對存在風險的財務活動實行問責制,明確承擔責任和風險報酬;利用合同條款約定,對表外事項和或有事項責任進行明確,對投資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等作出限制性規定。二是加強外部監督管理中國學術期刊網。建立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機制,從外部加強地方投融資平臺舉債的監管,將地方政府債務控制在合理的范圍,有效約束地方政府融資行為。

(二)銀行層面

1.控制信貸融資規模,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隨著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貸融資規模擴大,使得投資項目未來投資過度依賴信貸資金的持續投入,增加了央行貨幣政策調整難度,一旦貨幣政策收緊,項目發生流動性危機的概率增加,地方政府很容易發生支付危機;而持續增加信貸供應,則面臨通貨膨脹壓力,影響金融穩定。因此,各家銀行都應當根據地方政府的可承受還本付息能力,確定相應的融資數額,融資總量應以本屆政府任期內可支配用于投資建設的財力為限。

2.建立銀行間信息溝通機制,共同防范貸款風險。盡可能采用銀團貸款方式,可以降低單家銀行的貸款額度畢業論文模板,避免貸款集中度風險,同時參加貸款銀行間加強溝通協作,從不同渠道提高信息透明度,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分攤機制。

3.嚴格授權審批制度,強化審慎風險管理。嚴格按照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流程,對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業務加強管理:一是在貸款審批過程中,不能隨意降低貸款發放門檻,盡可能采用多種抵押和擔保措施。比如要求“土地抵押+財政擔保”或者“股權質押+財政擔保”,多種形式防范風險。二是建立項目監管制,監控信貸資金流向。一方面強化貸款投資方向,對于不符合投資方向的貸款,予以提前收回,防范貸款投向不清或貸款投向轉變產生的風險;另一方面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防止截留、挪用、擠占貸款資金現象的發生。三是強化融資期限管理,原則上與政府任期一致,超過任期的融資要由本級人大授權。

4.實行資產證券化,化解銀行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可以對融資平臺的存量貸款進行證券化,借助于債券市場來分解巨大的存量問題。一方面,商業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表內的部分風險資產移到表外,化解自身的貸款風險;另一方面,當前情況下資產證券化是保持并提高核心資本充足率的一項重要措施,既有助于提升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又從總體上化解由于中長期貸款的風險。

作 者 李洪強

單 位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大渡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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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允價值 金融工具 會計 計量

一、公允價值及金融工具基本概念

(一)公允價值基本概念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相類似,公允價值定義為,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平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不應當是打算或者需要進行清算、產生不利條件、將要大量縮減企業經營規模等情況下進行的交易,而應當是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

(二)金融工具基本概念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金融工具的定義保持了基本一致,都認為金融工具是一種約定貨幣和信用交易要素的合約。貨幣和信用是約定的交易對象,采用非現貨交易方式,一般表現形式為信用關系的書面證明、債權債務的契約文書等等。

二、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會計中的應用研究

我國關于金融工具的4項具體會計準則(第22、23、24、37號)主要適用于金融企業,這些準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擬上市的金融機構首當其沖。例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以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價值變動差異計入當期損益。準則規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這些規定將對企業利用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行為產生重大影響。

混合計量模式式金融工具后續確認的主要計量模式,對市場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改變,導致某項投資不再適合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該重新將它分類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并通過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2)另外,當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比重較大,導致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那么由此導致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需要全部計入所有者的權益。

三、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會計中的應用與建議

國際會計界一致認為公允價值計量是最恰當的計量屬性。但是任何一種計量屬性都有其局限性,公允價值本質上僅是一種公允價格,畢竟價格不等于價值,價格波動頻繁,尤其對于金融產品而言更是如此。由美國金融危機引發的公允價值問題,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內仍然會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對于正在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的中國來說,也要重視并且重新審視新金融經濟環境下的公允價值會計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優化市場環境

在2001年之前,我國在應用公允價值的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允價值計量的市場環境。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應用公允價值的市場環境也在逐漸變好。市場環境的優化解決公允價值應用困境的關鍵,更是完善公允價值可靠性的根本途徑。

(二)改進公允價值估值技術和信息披露

首先是開發公允價值估值系統,對于有活躍市場報價的金融資產及負債,可參照目前市場的估值方法,通過與市場交易機構進行連接,實現相關信息的自動采集;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及負債,首先根據經驗進行估值系統的參數假設,然后采集活躍市場上相似金融資產及負債的信息,最后與預設的參數進行對比修正差異;其次是加強對公允價值獲取信息披露內容的規范,可靠性問題是公允價值廣泛應用面臨的最大難題。在今后可能制定的準則、規章及指南中應該強化披露與公允價值的獲取相關的信息,以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分析和評價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及可靠性;最后是規范衍生金融工具定性披露的位置,在新準則中并沒有具體規定有關衍生金融工具定性披露的位置,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帶給財務報表使用者諸多困難,違背了對提供信息的清晰性要求,也給信息使用者橫向比較和分析各銀行的會計信息帶來了不便,所以應該統一關于定性披露說明的具置。

(三)建立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機制

通過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發展并培育對沖機制及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訓來完善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機制。建立積極而審慎的內部控制制度對衍生金融工具業務非常重要,從事衍生金融工具相關專業人員,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都應時刻認識到衍生金融工具的潛在風險,樹立風險管理理念。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化改革,金融市場蓬勃發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場也越來越壯大,培育風險對沖機制對有效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規避風險,進一步規范化管理套期保值業務具有重要意義。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順利實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及對相關準則的熟練程度。因此,提升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促使其全面理解并掌握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對推進有關會計準則的實施進程具有重要義。

四、結論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成熟,金融工具不斷發展創新,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中的運用的大趨勢不會改變,但我們也應充分認識公允價值自身的波動性及雙面性,積極考慮采用公允價值所可能導致的負面影響,更應該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只要我們充分考慮到各種變量和不確定因素,吸納借鑒國際經驗,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穩步推進公允價值的發展,就能使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中的應用風險最小化,使會計在經濟中充分發揮正面效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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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影子銀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Key words: shadow banking system;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financing problem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2-0143-02

0 引言

在今年六月,信貸市場上出現“錢荒”現象,迅速影響到了中小企業的生存。在商業銀行收緊銀根的同時,中小企業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尋求幫助。在這一市場上,活躍著大量冠名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等、相當于“資金中介”的機構,在信貸市場上廣泛出現。它們是將民間散的資金歸集起來,在通過自己的平臺向中小企業放款,從而獲取高額的利差。這類游離的機構被業界稱為“影子銀行”。

1 我國影子銀行的發展現狀

影子銀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卡利提出并廣泛采用的,主要是指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市場型非銀行機構。中國銀監會2012年報首次明確影子銀行的業務范圍:“年報強調,從實踐看,我國絕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機構都已納入監管體系,并受到嚴格監管,銀監會所監管的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商業銀行理財等表外業務不屬于影子銀行。”

我國現有影子銀行業務大多為委托貸款、信托、小額信貸乃至典當行業務,同時也發放高利貸業務。官方數據顯示,2012年底中國銀行理財業務資產規模約為7.1萬億元,而中國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約為7.5萬億元。而根據惠譽的估算,2012年底銀行理財業務資產規模約為13萬億元。由中國社科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最新的《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稱,中國影子銀行體系自2010年以來發展迅猛。2012年底中國影子銀行體系規模達到14.6萬億元(基于官方數據)或20.5萬億元(基于市場數據)。前者占到GDP的29%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1%,后者占到GDP的40%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6%。

2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表現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之一。以深圳市為例,通過深圳市的銀監局的《2011年3季度深圳中小企業運營暨金融服務分析報告》了解,2011年深圳市的中小企業面臨的生存發展問題急劇加大,雖然沒有出現普遍倒閉問題,但是,這些企業的融資問題非常顯著,已有百分之十五左右的企業認為融資困難。這種融資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現有金融體系所導致,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融資渠道單一 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有兩條:一是內源融資,包括業主自有資金、向親友借貸的資金、風險投資以及企業營業后積累的資金等來源。二是外源融資,其中又可分為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兩種形式:間接融資是指以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為中介的融資,包括各種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直接融資是指以股票和債券形式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以及通過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租賃的方式融通資金。目前在我國主板上市的企業共有1000余家,絕大多數均為大型企業,僅有少數產品成熟、效益好、市場前景廣闊的中小企業可以爭取到直接上市籌資。而在債券市場上,中小企業暫時還不是券商的備選企業。對于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間接融資,尤其是通過銀行貸款融資就成為了其獲得資金最為重要的手段。

2.2 融資成本高昂 商業銀行考慮風險因素,存在著嫌貧愛富、驅大棄小的本能。銀行在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存在著體制、技術及成本的不對稱,其中最大特點是“信息不對稱”,由此帶來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商業銀行為降低“道德風險”,必須加大審查監督的力度,而中小企業貸款“小、急、頻”的特點使商業銀行的審查監督成本和潛在收益不對稱,降低了他們在中小企業貸款方面的積極性。同時國家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和對于國民經濟整體的調控又進一步刺激了這種不對稱。自2010年來,國家為控制通貨膨脹,采取了緊縮性貨幣政策,銀行的可貸資金大量減少,造成銀行議價能力普遍增強,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最高可上浮至30%。而中小企業自身缺乏令銀行信任的足夠資產與擔保,銀行提供的抵押貸款,中小企業沒有足值的資產抵押;擔保貸款,則又普遍缺乏擔保機構愿意為中小企業擔保;更進一步的信用貸款,中小企業又存在信用低的問題。

這種融資體系失位的彌補者是影子銀行,其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逐年上升。被視為其中主力的小額貸款公司迅速擴軍。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7月29日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7086家,數量規模上的攀升必然導致貸款數額的上升,貸款余額7043億元,上半年新增貸款1121億元。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95%處于盈利狀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毛利潤率約為30%,資本利潤率約為8%,接近社會平均利潤率。

3 影子銀行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的作用

3.1 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 從影子銀行的資金供給來看,影子銀行作為降低融資交易成本的一種組織創新,在具有信息和交易優勢,并為在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時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由于影子銀行往往在地域、社會和血緣等方面與當地中小企業有著廣泛的聯系,因此市場上的借貸雙方都保持這相對頻繁的接觸,相對于商業銀行,影子銀行靈活便捷,條件寬松,所以在這兩項優勢的作用下,影子銀行可以在資金與服務上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影子銀行往往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這種原則的直接受益人便是廣大的中小企業,隨著影子銀行的不斷發展壯大,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生產資金需求,對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3.2 釋放宏觀政策調控造成的流動性壓力 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我國為了消除危機影響,就采取穩健的貨幣政策,對流動性市場進行補充,而2010年以后,情況發生了變化,國家為調整經濟結構,控制通貨膨脹,采取了緊縮性貨幣政策。這一情況在今年達到了一個頂峰,出現了流通領域內的貨幣供應不足,直接影響到了實體經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自然收緊銀根,而國有企業的抗擊能力強,銀行一般也不會讓其資金短缺。但對中小企業則造成極大的影響,如果失去銀行這一直接融資渠道的支持,流動資金的缺口就會使得這些企業的運轉無法維持。由于監管體系和影子銀行自身特性,使得宏觀調控對影子銀行的影響相對較弱,為了減小部分市場流動性風險,就需要增強中小企業應對宏觀政策變動的防控能力。

4 影子銀行在中小企業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4.1 融資成本逐級上升,中小企業承擔風險較大 銀行貸款的成本最低,但是受到信譽度的嚴重制約,導致很多企業出現貸款難的局面,這時候方便靈活的銀子銀行就作為企業短期資金需求的補充。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創立的專門為窮人服務的格萊珉銀行的貸款利率在20%到35%之間,而當地商業利率約為10%到13%。世界銀行總結,通常小額貸款的保本年利率為15%到20%。而在國內中小企業正面臨較高的信貸風險,體現在借貸利率高達20%或以上,甚至高達40%~60%的民間高利貸市場較為活躍。雖然能夠暫時解決困難,但是短期內不能償還,就會對企業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4.2 影子銀行融資難以追蹤和監管 由于國內銀行業監管體系存在漏洞,影子銀行能夠與傳統銀行相互合作或作用,將信貸擴張表外化,實現銀信合作。通過此類合作,銀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發放貸款,而通過發行信托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并向中小企業貸款。這樣傳統的商業銀行始終處于影子銀行體系的信用媒介鏈條中,并通過銀信合作等方式將資金轉移出受監管范圍,形成監管套利。而在信貸市場上,有很多企業通過銀行渠道獲得利率較低的貸款,然后再將錢放到民間信貸市場獲得暴利。但是當這種信貸鏈條出現風險的情況下,安全性就會受到威脅。在一些金融機構較為聚集的地區,一些銀行在“跟風”的情況下發放貸款,這就使其的信貸資金超出企業正常經營范圍,就會造成對影子銀行融資追蹤與監控有很大的困難。

5 政策建議

國內影子銀行的發展,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由于影子銀行體系存在局限性,因此面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從改革現有金融體制入手,第一,積極拓展商業銀行貸款以外的融資渠道,加快建立直接融資市場,從根本上改變我國融資市場單一化的現狀。第二,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規范其在信貸市場上的活動,鼓勵其進一步的金融市場創新,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金融服務的多元化,在更深層次上彌補當前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不足。

參考文獻:

[1]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9.

[2]侯健.影子銀行發展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研究[J].南方金融,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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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企業;表外業務;風險防范

表外業務是指金融企業所從事的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且不影響資產負債總額的經營活動,該活動雖然不產生利息收入,但依靠金融企業的信譽,依靠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工具和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來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以改變當期損益和營運成本。廣義的表外業務既包括結算、咨詢、等無風險的服務活動,又包括各種有風險的金融活動。狹義的表外業務則專指有風險的金融活動,這類表外業務一直是金融創新最活躍的領域,也是各商業銀行在表外科目中著重反映和記錄的金融活動。表外業務是一種影響未來而非現在的或有資產和負債,直接作用于金融企業未來的獲利能力和償付能力,能夠潛在地產生未來正或負的現金流量,是金融企業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同時,由于表外業務的不確定性,往往伴隨著比表內業務更大的風險,并且更加難以管理和控制,是金融企業風險控制的要點之一,金融企業主要是通過表外科目對這部分業務進行核算。雖然表外科目反映的資產、負債項目都是或有的,但其產生的收入卻是實在的。

一、表外業務的內容及作用

國外金融企業表外業務品種多樣,手段靈活,已經成為重要的收入來源。這些業務可以具體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不需要運用金融企業資產或負債而產生的收益或費用的業務,如委托放款;另一類是包含金融企業承諾或包含對金融企業擁有或有要求權的業務。金融企業承諾是金融企業在未來一定時間做或不做某事的保證,對金融企業擁有或有要求權是在偶發事件發生時可以要求金融企業采取相應行動的權利,是有條件的金融企業承諾,由此金融企業均將承擔風險并獲得收益。在國內,由于政策和環境的制約,表外業務的品種還很單一,產生的效益有限。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開出信用證(信用證是金融企業應進出口商的請求開給出口商的付款保證,開證行在信用證條款得到完全遵守的情況下,承擔對出口商付款的責任,是國際貿易中的主要結算方式);提供擔保(由擔保金融企業以符合法律手續的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或有關銀行承諾,當擔保申請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時,由擔保金融企業代為償還);承兌匯票(金融企業對出票人的票據進行承兌,保證在該票據到期時無條件支付票據款項);遠期結售匯(金融企業與客戶簽訂協議,約定在未來的某日以特定的牌價買入或賣出外匯,這種結售匯方式的匯率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

開展表外業務對金融企業的作用在于可以在變相提供金融企業信用、收取穩定收入的同時,保持資產負債表良好的外觀,維持穩健經營的形象。在一定條件下,表外業務可以全部或部分轉化為表內業務。表外業務雖然沒有利息收入,但可以獲得可觀的手續費收入。近年來,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拓展,傳統的投資方式已經無法防范匯率、利率、信用等風險,而表外業務則可以通過票據發行便利工具等將金融企業或客戶擁有的外匯資金、證券等金融資產的匯率、利率轉移給票據認購者,達到套期保值的目的。融資證券化的普及,使金融企業通過負債管理增加存款來源、彌補資金缺口的做法日趨失效。隨著表外業務的發展,金融企業逐漸通過資產證券化、利用貸款證券出售和貸款合同出售、發行各種信用證、安排票據發行便利等方式,通過使其資金占用轉變為資金來源,或者以自身的信用滿足客戶的貸款需求等變通方式彌補其資金缺口,擴大信用規模,增加業務收入。由于表外業務項目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因而從事此類業務的金融企業不必擔心管制成本,也不必為其風險提取準備金及滿足有關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另外,通過提供表外信用方式,還可以降低資金成本。表外業務的發展,為金融企業帶來了大量的手續費和傭金收入,而表內資產卻沒有增加,因此資產報酬率有了極大的提高。通過發展表外業務,可以大力拓展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以更靈活、更多樣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由于表外業務提供的是非資金的金融服務,大多數情況下,金融企業只是充當中介人,為客戶提供保證或規避風險的手段,因此其核算不夠嚴密,業務透明度差,而且由于目前主要采用單式記賬法進行核算,造成表外業務的計量不夠準確,尤其是其風險和收益的配比無法按照傳統的表內計量方法確定。

二、表外業務分析

表外業務與表內業務根本不同,在于它不需要通過占用資金和付出高額成本就可以為金融企業帶來穩定的收益。但由于大部分表外業務是以金融企業信用為支付的保證,其潛在風險遠遠大于傳統的表內業務。同時,由于表外業務核算的局限性,其風險的準確計量比較困難,而且對于表外業務來說,只要嚴格控制住風險,就有可觀的收益。因此,表外業務管理和分析的重點應當放在對其風險的評估和量化上。

(一)表外業務風險的計量和分析

在評估表外業務的風險方面,巴塞爾委員會采用了一種適用性較強的綜合方法來加以處理。即把表外業務量發生額與風險信用折算系數相乘得出相當于表內業務的信用量A;然后根據債務人的身份確定對應哪一類風險權重B;A、B相乘,得出最后的表外業務風險資產。

根據上述原理,可以認為:表外業務由正常轉變為風險或損失其實是一個由表外向表內轉化的過程。即表外業務在未形成風險或損失時,對金融企業而言是或有事項,而這種或有事項一旦形成風險或損失,則應由表外核算轉為表內核算。例如,銀行為客戶辦理信用證或擔保業務,在正常情況下,銀行只需要在表外科目中反映,只有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才入表內科目核算。而當信用證或擔保到期形成風險,銀行需要墊款時,就需要在表內反映。表外業務轉化為表內業務的系數永遠小于或等于1;表外業務風險的評價,可以通過可能轉化為表內事項的表外業務余額占表外業務總額的比例反映。部分表外業務是有擔保的,例如,開出承兌匯票,如果客戶交納65%的保證金或等值抵押物,那么金融企業最多損失該匯票面值的25%,也可以說,金融企業開出承兌匯票的轉化系數最大時為35%,因此可以認為該筆表外業務的風險系數為35%。如果該筆業務的保證金為0,那么其風險系數為100%。按照這種方式對所有表外業務進行加權平均,可以得出總體的表外業務量化的風險指標,通過對該指標的對比、分析,可以對金融企業表外業務風險程度有一個比較客觀、量化的評價。

(二)表外業務收益的分析

表外業務的計量主要是通過表外科目反映,其產生的收益主要在中間業務收入項目中核算。由于表外業務的收入主要是以手續費的方式收取,與貸款、拆放等資產類業務的利息計算不同,它與業務發生額之間的配比關系很不清晰,因此,按照收入與資產余額相比計算收入率的方法是非常不科學的,只能通過中間業務的絕對額變化,或通過中間業務收入的增幅與相關表外業務的增幅之間的動態比率對表外業務的收入情況進行分析。

三、表外業務風險成因

由于表外業務提供的是非資金金融業務,在大多數情況下,金融機構只是充當為客戶提供保證和規避風險的中介,會計核算大多采用單式記賬法,核算不夠嚴密,且表外業務大多以金融機構的信用作為信用支付保證,其潛在風險遠遠大于表內業務,主要風險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及經營風險。信用風險是指業務對象由于主、客觀原因不履行合約而使銀行在表外業務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匯率的變動而使銀行在表外業務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在互換交易、期權交易、貸款承諾及遠期利率協議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銀行會經常面臨這種風險,如貸款承諾協議,若市場利率在協議期間上升,銀行的資金成本就會提高,而借款人仍可按照固定利率獲得貸款,這將會使銀行收益下降或承擔虧損;再如固定利率的票據發行便利業務,銀行會面臨市場利率上升、票據發行價格下跌的風險。法律風險是指銀行在表外業務中由于對國內外法律了解不足或認識上存在偏差而導致損失的可能性,通常國內外對表外業務法律的修改及各國法律的協調跟不上銀行表外業務特別是金融衍生產品發展的步伐,因此,某些表外業務合約及其參與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確,其合法性難以得到保證。表外業務的經營風險是由于銀行內部經營管理及法規制度不健全而使表外業務遭受人為損失的可能性。最經常發生的是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由于銀行過度使用激勵機制,致使交易員越權交易等給銀行經營造成損失的情況。如許多銀行把交易員的業績與收入掛鉤,交易員為了增加收入,會不自覺地擴大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和價格限度,這無疑增大了風險系數。

四、表外業務風險防范建議

篇(10)

論文內容摘要:本文從住房按揭貸款的模式包括對信托模式和真實出售性質的分析,以及銀行實施住房按揭證券化的目的等方面,系統論述了銀行不能為投資機構提供擔保,反駁了一些學者持有的投資機構對發起機構持有追索權這一觀點,以期為我國住房按揭證券化提供借鑒。 

 

近年來,為化解日益緊迫的金融風險,我國引入了資產證券化制度。同時,為了規范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2005年4月,央行和銀監會聯合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我國的住房按揭證券化帶來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正式確立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模式,確立了信托受益憑證的證券性質。學術界也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有學者認為,《辦法》第47條規定: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于信托財產。 

雖然從表面上看,《辦法》第47條似乎禁止采用了“追索權”,但第47條所說的“追索權”和作為發起機構擔保的“追索權”在含義上完全不同。仔細分析可知,第47條強調的是存量資產一旦信托,便與發起機構相隔離,投資者不能向發起機構行使請求權,只能從存量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獲得收益,所以這里的“追索權”談的是投資者收益的來源問題;而我們這里討論的追索權談的是發起機構向投資者提供擔保的問題。這一觀點的理由是:在信托模式中,投資者作為受益人取得的只是所有權權能中的受益權,享有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權,因此受益人不必承擔所有者風險;從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內在要求來看,對投資者承諾“追索權”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增強廣大投資者的信心。 

這個觀點引起了筆者從不同角度的思考,筆者認為,該學者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受益人對發起機構是沒有追索權的,也就是從這個角度上說,發起人是不能對受益人進行擔保的。具體原因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展開論述。 

 

現行住房按揭證券化的模式不允許發起人向投資人提供擔保 

 

(一)我國的住房按揭證券化是信托模式 

《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住房按揭證券化受托人一般被稱為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為spv)spv一般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兩種形式。由于spc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我國進行住房按揭證券化將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在公開的債券市場上進行招標,基本上是發行基于中長期信貸資產的信托計劃或者債券,為的就是將中長期資產變現、提高流動性、減少信貸風險。 

信托是一種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設計,其基本含義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個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托法上來看,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信托是為他人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安排;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轉移財產權或財產處分權,受托人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受托人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權的人;受托人的任務的執行、權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從其運行機制上來看,信托應當遵循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一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利益分離。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財產就成為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財產本身及其產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財產相分離,運作上必須獨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債權人的追索。 

由此可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決定了發起機構的財產和受托人以及投資機構也就是受益人的財產是彼此分離的,要使這三方的財產真正獨立,就必須盡量避免三方有債權債務關系及其追索關系,如果承認發起人可以對信托資產進行擔保,那么必將容易混淆投資機構、發起機構以及受托人財產,影響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性質,從這個角度來說,發起人是不能為投資機構提供擔保的,投資人也不享有對發起機構的追索權。 

(二)我國住房按揭證券化是改良的美國模式 

住房貸款證券化首先始于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作為一種高效的房地產資金融通運作模式在以后十年中被歐洲諸國紛紛效仿,上個世紀90年代又在經濟發達的新加坡、日本、韓國等東南亞國家迅速流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在國際上有三種通行模式:一是美國模式,也稱表外融資模式,即在銀行外部設立特殊機構(spv),用以收購銀行資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二是德國模式,也稱表內融資模式,即在銀行內部設立一個機構,由這個機構運作證券化業務,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銀行,保留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三是澳大利亞模式,也稱準表外模式,即由銀行出資成立spv,再將資產剝離出去。 

關于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國內銀行界爭議不斷的話題。在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以往上報的方案中,都采取的是表內融資模式。在2002年底,央行一改常態,希望商業銀行能提出表外融資方案,一步到位地推進房貸證券化。而對于銀行所熱衷的準表外融資模式,由于我國法律上不允許銀行出資成立相關機構,所以表外融資模式已成為銀行進行房貸證券化的惟一通道。此次建行最終方案采用的表外融資模式,即在銀行外部設立特殊機構(spv),用以收購銀行資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 

《辦法》第47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不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 該條否定了投資者享有的是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債權。也就是說《辦法》明確否認了投資者與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或其他機構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由此可見,我國住房按揭證券化采取的是美國的真實出售的模式。 那么,什么是真實出售呢? 

 “真實出售” (real?sale)是經濟學上的概念,是指在資產轉移過程中,賣方將資產的所有權益與風險,即資產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買方,賣方將對資產不再享有權利也不負擔義務,買方作為資產的新的所有人,將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債權轉讓。所謂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由債權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雙方法律行為。在證券化資產轉讓的過程中,債權人為發起人(商業銀行),第三人為受讓人(spv)。 

美國法在研究“風險隔離”問題時強調“真實出售”。只有做到“真實出售”,才能將存量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原因顯而易見,“真實出售”是所有權的完全轉讓,而對已經轉讓并屬于他人的財產清算組是不能將其歸入發起人的破產財團的。但在美國法院會調查銷售行為的“真實性”,并經常將非“真實出售”的資產轉讓重新定性為擔保貸款。簡言之,真實出售就是發起人將自己對住房按揭的債權全部賣給spv,而非真實出售就是發起人只是把自己的資產擔保貸款給了spv。從表面上看,二者區別不大,但實質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假如應收款出現違約,造成資產池價值減少。在“真實出售”的情況下,該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因為發起人已經將應收款銷售給投資者,投資者是該應收款的所有人,自然要承擔風險;但在擔保借款的情況下,風險仍由發起人承擔,不管作為抵押的資產池價值如何變化,發起人仍要按約向投資者支付本息。尤其在發起人面臨破產的情況下,美國法院會很仔細做出區別,如果法院將證券化資產的轉讓重新定性為“擔保貸款”,那么便會根據u.c.c第9章和美國破產法第541節的規定將證券化資產歸入破產財團。 

在資產證券化最為發達的美國,“風險隔離”問題是學者研究的重點。有學者甚至指出“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風險隔離”。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針對的是存量資產未來帶來的可靠收益,而不是證券發行人或發起機構的資產實力。所以投資者會要求發起機構將擬證券化的存量資產剝離,使其不受發起機構自身風險的影響。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如果存量資產不能與發起機構“隔離”,若發起機構破產,清算組將該財產歸入破產財團進行分配,那投資者的利益便無法保障。因此能否做到風險隔離,使投資者放心收取存量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是證券化成敗的關鍵。 

因此,從這個模式上來看,真實出售的目的便進一步的證實了一個道理,即發起人在把自己的資產轉移給spv以后,就不能對這部分資產提供任何擔保了,否則,這顯然違背了真實出售隔離銀行資產風險的目的和初衷,因此,銀行是不能給投資機構提供擔保的,當然,投資機構對銀行也沒有任何的追索權。 

 

銀行實施住房按揭證券化不允許發起人向投資人提供擔保 

 

截止到2003年底,我國住房按揭貸款累計余額已達12000多億元。個人住房貸款占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的比重,已由1997年的0.39%上升到9.27%。根據國際經驗,個人住房貸款比重接近或達到18%~20%時,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和中長期貸款比例的約束就會成為非常突出的問題。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這些流動性差的存量貸款打包賣給具有風險隔離功能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spv向投資者發行以該存量資產為擔保的資產支持證券,出售證券所得資金由spv轉交銀行,這樣銀行不僅獲得一筆優質資產,而且也將貸款風險分散給眾多的投資者。因此,銀行實施證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風險轉移出去,如果還要銀行對這部分資產實施擔保的話,必然會影響風險的轉移,實施證券化也就沒有多大的意義了。 

同時,央行之所以不同意表內融資的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分離銀行資產與拿出去進行證券化這部分資產的風險。因為如果采取表內融資,讓銀行自己出一大部分資金成立特殊目的機構,那么必定會占去銀行一大部分資金,根本達不到剝離流動性較差的按揭貸款,實現資本的流動性的目的。既然已經實施了表外融資,如果還讓銀行對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實施擔保的話,那么真實出售,表外融資的目的就完全達不到了,隔離銀行資產和這部分證券的風險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保障投資人權益的方法 

 

有的學者認為,讓銀行對證券化提供擔保是為了信用增級,保護投資人的權益。而筆者則認為,這種擔心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保護投資人利益的方式有很多,本文簡單列述其中的一二,以供學者們參考。 

(一)完善保險擔保機制,健全金融服務體系 

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債券之所以倍受歡迎,與美國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對住房信貸兩級市場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國政府機構擔保和私營保險相結合的模式下,抵押貸款證券的發起機構在資產市場上獲得了很高的信用評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本身也因其安全性僅次于聯邦政府債券被稱為“銀邊證券”。公營住宅抵押保險的主要提供者—聯邦住房管理署(fha)和退伍軍人管理局(va),為推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發展,由聯邦政府成立的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提供擔保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gnma)和兩個由政府發起的私營股份制保險公司—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fhlmc)和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nma),一起構成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兩級市場上完善的抵押保險擔保體系。其規范的保險程序,嚴格的資格審核和穩健的風險防范措施,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個分散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的穩定機制。 

雙重擔保機制降低了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風險,提高了住房抵押債券的信用等級,從而為住房抵押貸款兩級市場廣泛而深入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奠定了堅實基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參與主體的復雜性,決定了住房信貸證券化過程中需要一個權威機構在各主體之間進行協調,這個機構只能是政府本身或由政府發起成立的機構。就保險和信用擔保而言,僅靠民間保險機構難以支撐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及其發行機構在資本市場上足夠高的信用等級,難以實現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初衷。 

因此,我國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由政府通過建立專門住房信貸一、二級市場保險擔保機構,對弱勢群體提供抵押貸款擔保,并根據對貸款抵押品的評估情況和貸款比例,承擔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部分甚至全部未清償債務,保證及時向發放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等信貸機構支付本息,以減少呆壞賬對商業銀行整體信貸質量和支付能力的影響,提高抵押貸款證券的信用等級。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政府擔保保險要與民間保險機構一起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險擔保機制,這是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措施。 

(二)形成抵押貸款組合群組,發展債券二級市場 

為了更好地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合理規避風險,可以通過形成抵押貸款組合群組,這樣就能產生規模效應,所以,不但要擴大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而且要完善住房抵押貸款的運行機制。但是,我國目前的住房抵押貸款未能在全國形成統一、規范的模式,各個商業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方面未能形成規范、統一的運行機制。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必須做到以下工作:一方面必須要求各商業銀行在貸款期限、類型、利率等方面進行改善,以吸引消費者,形成更大的住房抵押貸款消費組群;另一方面,必須深化住房體制改革,使金融政策向社會住房需求傾斜,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體,擴大市場規模,增加可證券化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 

增強信貸抵押資產的流動性是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重大目標,也是規避風險的重要方面,如果債券市場缺乏流動性,住房抵押貸款債券長時間停留在投資者手中,勢必會引發投資者的心理恐慌,會壓制投資者初始購買動機。這樣將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功效受到很大影響。同時,如果投資者認為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全,則會對證券的價值產生懷疑,從而會影響其投資熱情。所以,為了更好地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必須發展債券二級市場,增強其流動性,并制定完備的機制和措施來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和準確。 

(三)證券信托資產獨立性的意義 

住房按揭證券化實際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產變成可分割的財產,把不可移動的房地產轉化為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一方面,為一般投資者提供了共享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收益的機會;另一方面,通過把社會短期貨幣資金轉化為長期穩定的資本金,也有利于社會的投資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貸款的運作和退出。 

在我國,投資機構不享有對發起機構的追索權,表明證券代表的資產是相對獨立的,這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能有效地化解風險。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發行抵押證券后,抵押貸款資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能為資本市場上很多投資人持有,這樣就使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相應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證券是以一組抵押貸款的投資組合為抵押,個別違約風險被分散,投資的有效收益能夠得到更大的保障。其次,能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由于按揭貸款的期限較長,而通常銀行吸收存款負債期限較短,二者資產負債的期限很不平衡,增加了銀行經營的風險和管理的難度。通過證券化,銀行及時把長期抵押貸款資產在資本市場拋售兌現、或自己持有變現能力很強的抵押證券,就可解決銀行面臨的流動性約束。另外,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通過抵押二級市場打破抵押資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資金得以在全國范圍內流動,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再者,能刺激按揭貸款一級市場的健康發展。抵押貸款證券化,分散了抵押貸款的風險,拓寬了資金來源,增強了抵押貸款的流動性,,使金融機構可以延長抵押貸款的時間,擴大抵押貸款的范圍,發放更多住房抵押貸款,從而滿足市場購房者融通資金的需要。同時,這樣對購房人來說,不會因為借款資金短缺推遲購房。再者,房地產開發商也將有更多機會出售他們已建成和即將建成的樓盤,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環,將有利于激活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另外,還可以使用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加強監管等方式來規避投資人的風險。 

綜上所述,我國住房按揭證券化的模式和銀行實施住房按揭證券化的目的都不允許銀行為投資人提供擔保。因此,投資機構對銀行也就是發起機構的追索權就更加無從談起了。 

 

參考文獻: 

1.蓋永光.信托業比較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 

2.孫飛.信托治理優化論.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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