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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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是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未經蓄水安全鑒定不得進行蓄水驗收。

第四條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設計、施工、監理、運行、設備制造等單位負責提供資料,并有義務協助鑒定單位開展工作。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竣工驗收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監督和指導蓄水安全鑒定工作。

第六條已竣工投入運行的水利水電工程,其安全鑒定工作遵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利部水管[1995]86號)執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蓄水安全鑒定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批準的初步設計報告、專題報告,設計變更及修改文件,監理簽發的技術文件及說明,合同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等。

第八條進行蓄水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基本達到《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蓄水驗收條件,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準備齊全。

第九條蓄水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包括擋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進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邊坡及下游消能防護工程等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項目。

第十條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的重點是檢查工程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設期發現的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并提出工程安全評價意見;對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并作出評價意見;對雖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但專家認為構成工程安全運行隱患的,也應對其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

第十一條蓄水安全鑒定內容:

1、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檢查工程質量(包括設計、施工等)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隱患。對關鍵部位、出現過質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檢查的其他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資料和施工、設備制造驗收簽證,必要時應當使用鉆孔取樣、充水試驗等技術手段進行檢測。

3、檢查洪水設計標準,工程泄洪設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設施的可靠性,下閘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調度運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檢查工程地質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隱患。

5、檢查工程安全檢測設施、檢測資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蓄水安全鑒定工作中,不進行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

第十三條蓄水安全鑒定程序:

1、安全鑒定前,安全鑒定單位制定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大綱,明確鑒定的主要內容,提出鑒定工作所需資料清單。

2、聽取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等建設各方的情況介紹。

3、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

4、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等建設各方分別編寫自檢報告

5、專家組集中分析、研究有關工程資料,與建設各方溝通情況,必要時進行設計復核、現場檢查或檢測。專家組討論并提出鑒定報告初稿。

6、在與建設各方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工程安全評價,完成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認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鑒定的組織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認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鑒定條件時,可決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委托經水利部認定有資格的單位承擔,與之簽定蓄水安全鑒定合同,并報工程建設項目上級主管部門核備。接受委托負責蓄水安全鑒定的單位(即鑒定單位)應成立專家組,并將專家組組成情況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和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備。

第十五條鑒定專家組應由專業水平高、工程設計、施工經驗豐富、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包括水文、地質、水工、施工、機電、金屬結構等有關專業。鑒定專家組三分之一以上人員須聘請責任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運行、設備制造等參建單位的在職人員或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員,不能擔任專家組成員。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認真做好配合鑒定專家組進行的工作,包括:

1、準確、及時提供鑒定工作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

2、根據專家組的要求,組織相對固定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向專家組介紹有關工程情況,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

3、根據專家組的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補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應的專題報告。

4、為專家組在現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鑒定單位應將鑒定報告提交給項目法人,并抄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工程驗收前,項目法人應負責將鑒定報告分送給驗收委員會各成員。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對鑒定報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進行認真的研究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驗收委員會。

第二十條建設各方應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凡在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提供虛假資料,發現工程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謊報的單位,由項目主管上級部門或責成有關單位按有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鑒定單位應獨立地進行工作,提出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報告,并對鑒定結論負責。項目法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妨礙和干預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獨立地作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各方對鑒定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形成書面意見送鑒定單位,并抄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第二十三條進行工程驗收時,驗收委員會依據鑒定報告,并聽取建設各方的意見,作出驗收結論。當對個別疑難問題難以作出結論時,主任委員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科研單位進一步論證,提出結論意見。

第二十四條蓄水安全鑒定不代替和減輕建設各方由于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負的工程安全責任。

第四章附則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分別對審查結論、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倡導創建優質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戶滿意工程。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并明確有關管理人員的質量責任。

依法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現場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但是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有關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建設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將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日期書面報告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于驗收之日到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的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確需單獨驗收的,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及時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工程驗收意見,驗收單位簽章,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的監督意見等。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適當部位鑲嵌標識牌,標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以及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備案號等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存在難以彌補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獲得其接收認可,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影響工程使用或者導致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質量管理規定以及合同約定;

(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真實、準確;

(四)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配套齊全。

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前款規定,需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設計費用;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或者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并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各階段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于審查合格書發放后5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施工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建筑制品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檢驗工作。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九條經檢驗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并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返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時限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人員對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進行抽查。對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工程監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拒絕執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出具真實、完整的監理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當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六章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禁止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禁止檢測機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三十九條檢測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應當在委托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見證下,按照規定取樣。

第四十條檢測機構在檢測或者鑒定過程中,發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或者鑒定工作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出具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或者鑒定合同、原始記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等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一編號,不得涂改、抽撤。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

保修和安全性鑒定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向建設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通過采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按照規定與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有過錯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因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建設工程損壞的,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單位(以下統稱保修單位)。保修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場查看,提出維修方案,經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進行維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保修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維修方案有異議的,保修單位應當征得工程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保修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維修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維修3次仍影響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給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在使用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前款規定,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委托檢測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異議,或者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對其檢測或者鑒定報告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

(二)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二)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四)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

(七)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

(八)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的;

篇(3)

0引言

公路工程竣工質量鑒定工作能夠有效發現公路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察覺安全隱患,對公路工程建設質量有更加客觀的認識,從而有效保證工程的質量,更為有效地投入使用。可見,質量鑒定是非常必要的。

1公路工程竣工質量鑒定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公路工程服務的人群廣泛,荷載量非常大,對于車輛行駛安全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也正因為如此,在其投入使用前,對于竣工的工程做必要的質量鑒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通過完善的竣工驗收工作,可以有效檢查工程的設計和工程質量合格與否,并可以及時有效地發現問題并及時加以處理和優化,從而讓公路工程可以更為有效地投入使用。同時,只有做好質量鑒定,認可工程合格并通過驗收,建設單位才能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有效保證公路工程項目及時投入生產和應用,更為有效地發揮投資效益。另外,通過質量鑒定工作,實現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才能夠更為有效地總結建設項目的不足和經驗,然后可以對各個參與建設的單位做客觀的考核和評定,總結經驗教訓,為進一步的工作改進提供必要的支持。由此可見,公路工程竣工質量鑒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需要給予足夠的重視。

2公路工程項目竣工鑒定的工作內容

對于已經竣工的公路工程,且已經納入到質量鑒定計劃中,此時,相應的質監機構要做好鑒定方案,然后指派工作人員完成相應的審核工作,成立相應的質量鑒定小組進行現場鑒定,鑒定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查閱相應的工程項目資料

要對公路工程的相關項目資料進行嚴格查閱,對于工程質量的督查報告、監督抽樣資料、觀測資料、交工遺留問題以及試運行期間的問題和處理的情況等資料進行全面查閱,并對專項論證的相關資料進行嚴格查閱,全面了解工程竣工情況。

2.2現場嚴格審查交工遺留問題

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交工遺留問題,并要現場親自查看,對于公路工程試運行期間存在的問題以及相應的處理效果進行現場評測和檢驗,對于專項論證的相應問題進行現場了解,客觀鑒定公路工程的施工質量。

2.3對建設單位驗收情況進行鑒定

在對公路工程進行質量鑒定時,要深入了解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有沒有盡到應盡對驗收義務,對于公路工程竣工需要了解的路基工程沉降情況、裂縫情況、病害情況、鋼筋外露情況、基礎沉降情況以及其他影響公路工程耐久性和安全性等問題是否做了相應的檢驗和驗收,對于有隧道工程的公路工程,是否對其存在空洞、滲水、開裂沉降等問題進行了客觀調研。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核查的情況,對觀察、論證及處治措施進行確認,并針對性地補充觀測和論證的內容。

2.4進一步明確抽查項目

在公路工程現場進行質量鑒定的過程中,要立足工程客觀情況,進一步明確抽查的項目,以此來更為有效地提升鑒定的有效性。要根據公路工程的客觀情況,分析工程中有必要再進行抽查的環節,如抽查公路工程的護欄立柱埋入深度是否合理,分析公路路面施工厚度是否符合客觀要求,抽查是否存在公路砼裂縫、墩臺沉降以及鋼筋銹蝕等問題。然后根據需要同檢測機構進行溝通交流,做必要的檢測工作。

3公路工程竣工質量鑒定工作實施

3.1強化對公路工程的實體檢測鑒定

要積極同質監機構展開溝通,開展相應的公路工程實體檢測工作,嚴格按照相應的操作規范和規程進行必要的檢測工作,客觀獲得相應的檢測數據,為相應的工作提供支持。檢測所得數據需要進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有效列明相應的檢測指標數據,并且對分析過程進行相應的標明,并進行備案。在檢測過程中,如果發現相應的檢測數據異常問題時,或者存在影響公路工程正常運行的質量問題時,應該及時報告質監機構,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3.2強化對公路工程的外觀審查鑒定

強化對公路工程的外觀檢查,針對公路工程試運行期間的養護、外觀檢查資料以及路段和結構物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對于公路工程的外觀質量進行必要的記錄,并嚴格按照相應的標準來對公路工程外觀質量進行評定。在檢查過程中,檢測人員要根據檢測的數據異常情況對相應的工程部位進行質量核查,記錄核查結果,對于實測指標數值有非常大的情況或者超標嚴重的工程部位,要組織專家會同設計單位共同做專項論證,同時對交工驗收遺留的問題的處理情況進行復核。

3.3強化對公路工程的內業資料審查鑒定

針對公路工程的具體情況,質監機構對于設計和建設單位的內業資料進行專項審查,審查可以通過抽查的方式展開,特別要對公路工程各個合同段施工情況以及監理單位的關鍵工序和指標進行嚴格審查鑒定。然后填寫相應的內業資料審查表。在審查過程中,如果存在問題,應該客觀加以記錄,表述一定要客觀準確,對于存在扣分的情況,要加以解釋和說明,并簽認。

3.4強化對公路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的審定

篇(4)

該回遷樓始建于1997年,1997年12月竣工,為磚混結構,總建筑面積約5000m2,墻體材料為浸漬免燒粉煤灰磚。該樓居民就樓房裂縫問題多次投訴,申請對該樓進行結構鑒定。

1.2資料調查和現場勘查

1)該建筑地基驗槽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復試、質量監督記錄、工程驗收手續齊備。2)該建筑建于1997年,1997年12月竣工,當年投入使用。2006年該樓居民就樓房裂縫問題曾上訪投訴。3)該回遷樓建筑面積5900m2,為帶半地下室及坡屋頂的6層磚混結構,墻體砌筑材料為浸漬免燒粉煤灰磚,經現場檢查,其構造措施、結構布置、主要尺寸基本符合原設計要求。4)該建筑的墻體砌筑材料為浸漬免燒粉煤灰磚,共7層,高度為20.55m,超過現行GB50023-95建筑抗震鑒定標準要求的限值。5)房屋的承重墻體系以橫墻承重為主,該建筑物局部未設構造柱,不滿足GB50011-200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2008修訂版的相關要求。6)經裂縫普查,該建筑的部分墻體,特別是橫墻有大量的裂縫,部分產生裂縫的構件,依據裂縫形態、嚴重程度其安全性等級評為cu級。7)各樓層預制樓板未發現垂直于預制板長向的受力裂縫;平行預制板長向的預制板板縫間底面抹灰層開裂現象較普遍。8)分析建筑物裂縫原因:a.坡屋頂鋼筋混凝土梁下橫墻頂部水平裂縫(見圖1),主要由于坡屋頂的溫度變形造成橫墻受平面外水平作用力引起的。b.各層房間內橫墻上的斜裂縫(見圖2),自1層~6層,裂縫數量及裂縫寬度呈逐漸嚴重的趨勢。經分析,該類型裂縫是由于粉煤灰砌塊收縮變形與坡屋頂在溫度作用下產生的水平向推力共同作用引起的。c.底層小廈子中的豎向裂縫是由于砌體粉煤灰磚和砌筑砂漿強度偏低、墻體門洞位置設置不合理及粉煤灰砌塊收縮變形較大共同產生。

1.3專項檢測與計算分析評定結果

1)樓體整體沉降觀測:經測量的建筑物的4個端角,垂直度均較好,最大傾斜度房角1處,數值為2.1‰,其余均沒有超過1.0‰。觀測結果表明,上部結構無明顯傾斜,結合建筑物周邊、散水的現狀,可判斷該建筑物未發生不均勻沉降。2)采用現場取樣法檢測磚的抗壓強度,其推定強度為7.5MPa,未達到MU10的設計強度,不符合GB50003-2001砌體結構設計規范里的粉煤灰砌塊強度等級要求。3)采用回彈法檢測砂漿的抗壓強度,其推定強度為3.6MPa,介于M5和M2.5之間。4)利用中國建筑研究科學院的PKPM軟件,對該建筑進行結構計算。經承壓計算,部分墻體承壓能力不足。經高厚比驗算,均滿足規范要求。經抗震承載力計算,絕大部分墻體抗震承載力不滿足規范要求,各層中du級墻體比例詳見表1。

1.4鑒定結論及建議

根據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8.1條的相關要求,該建筑物整體的安全性等級定為Dsu級,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考慮工程實際情況,對于結構安全性評價級為Dsu級的結構物,可采取的措施為:對建筑物進行拆除,或在進行有效地安全措施后,依照現行有關規范要求,對建筑物進行加固處理。

2回遷樓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出現的問題及討論

2.1數據的公正性

采集數據的檢測設備,必須保證經過計量認證合格。檢測人必須持有上崗證,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里并未嚴格要求,這就可能造成工程質量鑒定中利益受損方對檢測結果的不承認,甚至會在一個糾紛中產生另一個糾紛,這也涉及到司法鑒定資質如何和專業檢測資質的無縫對接問題。

2.2規范的選用

第一,選用什么規范。本文中的回遷樓工程質量鑒定采用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而不是采用2000-03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這也是司法鑒定方與雙方協商的結果;第二,選用哪個規范版本。本文中的回遷樓工程質量鑒定采用GB50011-200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2008修訂版,而不是采用GBJ11-89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選用前個規范,構造不能滿足規范要求,而選用后一個規范,構造能夠滿足規范要求。本文鑒定,從雙方關心目前的回遷樓結構是否安全的角度,選用了現行規范。我們知道,《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未對這兩個方面做明確規定,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

2.3重新鑒定

該回遷樓在本次鑒定前已經委托一資質條件與本單位相當的單位做過鑒定,兩次鑒定結果存在較大出入,這就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法庭到底根據哪個司法鑒定報告辦案。解決的辦法是:《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第二十九條“……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本文來自于《山西建筑》雜志。《山西建筑》雜志簡介詳見.)

3回遷樓工程質量糾紛的特點及產生原因

回遷樓工程質量糾紛的特點:1)糾紛雙方大多是政府與民眾群體,矛盾很容易激化,所以司法鑒定方式是解決糾紛的比較好的手段與方式;2)民眾反應大。回遷農民通常是整個村落同時安置。若一戶有問題,則可能迅速波及到幾十戶,而若一個小區工程有質量問題,則可能涉及成百上千農戶。若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極易引起農戶群體上訪,導致社會的不穩定;3)工程質量問題復雜。有的是建筑材料原因,有的是回遷戶私自拆除構件,比如墻體開洞等,回遷樓不是商品樓,建設方、施工方存在偷工減料等等;4)責任歸屬復雜。回遷樓建設涉及到政府、房地產商、設計方、施工方等等。筆者認為,回遷樓工程質量糾紛產生有以下原因:1)建材的耐久性早期缺乏足夠的重視,使用一定年限后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又比如新型建材的使用不當,本文鑒定案例中的墻體裂縫產生的部分原因就是粉煤灰砌塊的收縮變形引起。還比如舊有規范的欠合理條款對設計的影響;2)工期問題。回遷樓的工期大多要求比較緊,會影響工程的質量;3)造價不高。造價低很容易會導致施工方偷工減料,節省成本;4)人們對建筑質量的期望值高于工程質量本身。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建筑質量的要求也逐漸提高,現有建筑質量面臨考驗。

篇(5)

建筑工程的質量是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也是做大做強建筑業的根本保證。提高住宅工程質量是減少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前提,落實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特別是落實建設單位質量第一責任人,認真執行住宅分戶驗收制度,將質量隱患消滅在交付前,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險制度以及工程質量缺陷鑒定和評估制度,加強合同的備案管理,完善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質量投訴處理流程,是建筑工程監管部門的重要工作。

一、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存在的四大問題

1、 投訴處理不及時,本來只是很小的質量缺陷或使用功能的不足,建設單位久拖不處理,或是口出狂言,會造成業主反復、集體投訴,特別是竣工工程保修期限外的質量投訴處理難度大,因為開發單位已經撤離,施工單位的保修義務已經完成。

2、業主對質量問題的投訴往往伴隨著經濟賠償和其他不合理的要求,特別是存在一般質量缺陷的住宅工程,不給上門維修,直接要錢,而且往往獅子大開口,動輒幾萬十幾萬的要,造成糾纏不清,久拖不決。

3、對結構安全產生懷疑,或者是責任界線不明確的住宅工程,往往因為質量鑒定費用的支付和維修方案的確定以及責任的明確等方面意見不一,很難處理,特別是牽扯到鄰里的糾紛問題,更難處理。

4、對于帶有經濟賠償目的性的從眾心態的投訴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大家都在找房子的毛病,找的越多越開心,越是顯得有本事,特別是惡意投訴,無理上訪。

二、處理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應對方案

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是解決住宅工程質量投訴最有效的辦法,切實落實各方責任主體質量意識,特別是落實建設單位第一質量責任人,把質量通病的控制的標準落實到圖紙上,加強施工過程的控制,保證主體結構的安全,認真做好分戶驗收工作,解決使用功能和觀感的質量,保證竣工驗收工作的科學公正,不留住宅工程質量隱患交付給業主。

1、成立住宅工程質量投訴中心

建議建設主管部門成立總工辦,做為技術問題處理的總牽頭部門,協調各部門又超脫于各單位,以建設主管部門的名義,統籌協調,客觀公正地處理各類住宅工程質量問題,避免業主對部門的工作提出異議,又有利于對各單位的監督。目前我縣的投訴渠道比較暢通:灌云縣建設局網站、質監站(88103172)以及辦等一系列的渠道已經對廣大人民群眾開放,并深入人心,關鍵是執行力和運作力的落實。成立專門的機構,構建暢通的渠道,使住宅工程質量投訴常態化處理。

2、保證住宅工程質量系統化

為了保證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的科學公正合理的處理,我站結合幾年來質量投訴處理的經驗和教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以及《連云港市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管理辦法》,制定了灌云縣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流程圖,使質量投訴規范化、流程化。

3、明確住宅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

加強合同的備案管理非常重要,在處理質量投訴的過程中,首先要責成建設單位牽頭處理,然后根據合同來明確責任單位。因為合同是處理矛盾糾紛的基礎,特別是建筑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和勘察設計合同,對于明確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尤其是明確建設單位為質量第一責任人,因此合同備案很重要。

三、創新管理機制,推行質量保證金和保險制度,建立房屋住宅工程質量問題評估制度。

1、 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險制度是處理質量投訴的有效保障。

現如今有一部分開發單位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一旦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業主很難找到責任單位,即使投訴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于沒有資金保障,處理起來也要費很大的周折。針對這種情況,要認真落實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逐步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同時要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監管,有了資金的保障,使得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處理能夠較好的解決。

鼓勵實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引導建設單位積極投保;先進行試點性嘗試,再大力推行。

2、進一步完善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

有關部門可以參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管理制度和體系,制定房屋建筑保修金管理辦法,對保修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從而保障保修期限內質量問題的及時處理,維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3、推行工程質量缺陷鑒定和評估制度,將投訴處理社會化。

住宅工程質量問題評估是處理質量投訴的基礎,作為一種價值量很大的特殊產品,住宅工程同其他產品一樣可能出現質量問題,住宅工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業主提出索賠少則成千,多則上萬已是司空見慣,對質量問題的處理造成很大的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應建立住宅工程質量問題評估體系,對于出現的質量問題由中介機構給出定量的經濟評估,作為經濟賠償的司法依據,減少扯皮,加快質量問題妥善處理。

四、住宅工程質量檢測

1、 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處理被投訴住宅工程質量問題時,可委托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持有住宅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計量認證合格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報告作為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處理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基本依據,住宅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委托檢測機構實施工程質量檢測,應向被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委托書,并簽訂檢測合同。投訴人自行委托檢測機構或專家出具的檢測資料、檢測報告、專家意見,不作為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依據。對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難度較大、技術鑒定較復雜的投訴案,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可就同一檢測事項同時委托多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比對,其多個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料和檢測報告,由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供參與投訴處理的專家鑒定會議認定。專家認定意見應載入專家鑒定會議紀要。

2、投訴人申請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對被投訴工程進行質量檢測,其檢測費用由投訴人墊支。未經投訴人申請,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根據被投訴工程的質量情況,認為需要實施工程檢測的,其檢測費用由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指定被投訴工程的投資建設方、房地產開發商、施工方、監理方、勘察設計方或住宅工程質量問題肇事方墊支。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人承擔工程質量檢測費用。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人承擔的檢測費用數額由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根據質量責任人質量責任的大小在《處理意見書》中裁定。住宅工程質量檢測的收費標準,根據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委托實施檢測的內容,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現行標準執行。

五、解決住宅工程質量投訴方案

1、維修或返工:

這類投訴質量缺陷單一,責任界限明確,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組織人員很快進行維修或返工處理。

2、鑒定機構檢測、專家拿出論證意見(或設計出方案):

這類質量缺陷投訴往往是對結構安全產生懷疑,或者是責任界線不明確,需通過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檢測,專家根據鑒定結果對質量缺陷拿出論證意見(或設計單位出具處理方案),依據論證意見進行處理。

3、仲裁或司法程序:

篇(6)

安全鑒定工作可視工程驗收工作的需要,劃分為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和專項安全鑒定。工程安全鑒定的工作重點是,依據國家(行業)規程規范、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和專題報告、合同文件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檢查設計、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提出工程安全評價意見;對雖然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但權威專家認為存在工程安全問題的,也應對其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安全鑒定工作的范圍一般是以大壩為重點的整個樞紐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一般以土建工程為主,不含機電工程,但要包括金屬結構工程。

2三峽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的特點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在委托國家電力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對三峽樞紐工程進行安全鑒定的通知中指出,為了確保三峽樞紐工程安全,蓄水前要進行樞紐工程安全鑒定;并又指出,這是一項責任重大而又光榮的任務。鑒于三峽工程前期勘測設計、立項論證和建設工期較長,工程涉及綜合利用各部門較多,各方對三峽工程技術問題的意見也頗多,因此,三峽工程安全鑒定工作既有與其他工程相似之處,更有其許多不同于其他工程的特點。

2.1三峽工程規模巨大,工程安全要求高

三峽工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水電工程,三峽工程的安全不僅與上下游億萬人民的生命財產緊密相關,也涉及到工程巨大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能否得到充分的發揮,國家的投資能否及時得到應有的回報;顯而易見,三峽工程的安全是全國人民所關注的,并在世界上也具有重大影響。因此,三峽工程必須建設好,三峽工程的安全鑒定工作也同樣要高質量地完成好。

2.2安全鑒定工作量大,持續時間長

按照三峽工程建設進度和驗收工作大綱的安排,安全鑒定工作配合2003年6月水庫蓄水至135m水位的總進度進行;安全鑒定工作相應分為上游基坑進水前、下游基坑進水前、船閘下游引航道進水前、三期明渠截流前、水庫蓄水至135m水位及船閘通航等5個階段。安全鑒定從工作大綱編制至最終提出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將歷時1年半至2年,其中還將配合工程階段驗收,另需提交4份階段書面安全鑒定意見。

要做好三峽工程安全鑒定工作,必須首先熟悉建設前期的大量資料,充分了解三峽工程的技術背景、關鍵技術所在,才能對照建設過程中的現狀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價。同樣,在施工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及制作安裝單位的技術資料也是十分豐富的,多年來,積累的施工期監測資料更是堆積如山,安全鑒定工作主要通過了解資料,結合現場檢查來掌握影響工程安全的主要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由于三峽工程正在緊張而有序的施工中,工程面貌日新月異,安全鑒定工作也必須密切跟蹤施工進度,隨時掌握工程的建設形象面貌。

2.3工程綜合利用涉及行業及有關專業部門多

三峽工程具有防洪、發電、航運等巨大的綜合效益,涉及的行業和專業多,安全鑒定工作中必須兼顧各方面的特點,了解各行業在三峽工程運行中的作用,掌握三峽工程建設中有關專業的要求,以便在三峽水庫蓄水后,確保涉及各行業、各專業的建筑物均能安全運行,并發揮其設計的效益。

2.4安全鑒定工作的依據和工作原則

全鑒定工作的依據包括國家經貿委、原電力工業部、水利部等批準和的關于水利水電工程安全鑒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技術規程規范;三峽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特點;國務院三峽建設委員會批準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工作大綱》,國家及其有關部門關于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的有關法規和規定,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單項技術設計及有關專題報告等審查意見,工程建設中有關的合同文件及設計文件,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的有關標準、文件和規定以及設計、監理、施工和建設單位為蓄水安全鑒定編寫的自檢報告。

為了滿足三峽工程國家驗收的需要,并結合三峽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三峽工程安全鑒定工作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①在安全鑒定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分階段實施,以確保工作質量;

②對于已經在大江截流前國家驗收的一期工程項目,不再重復進行鑒定工作;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已批準的審查結論可作為安全鑒定的主要依據;

③接受國務院三峽工程質量檢查專家組對安全鑒定工作的指導,國務院三峽工程質量檢查專家組歷次檢查結論作為安全鑒定工作的重要依據;

④從尊重歷史出發,對建筑物結構安全的評價,原則上以原設計采用的規程規范為主,對有重大爭議或涉及的規程規范對安全度規定已有重大變化的局部建筑物經慎重研究后,也可采用新規范進行復核。

3三峽工程安全鑒定的工作范圍和主要內容

經與中國三峽總公司分析研究,三峽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以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為重點。安全鑒定的工作范圍為:

二期工程大壩(左岸非溢流壩1號壩段至縱向圍堰壩段)土建及金屬結構工程,左岸電站廠房土建及金屬結構工程,升船機上閘首土建及金屬結構工程,永久船閘土建及金屬結構工程,茅坪溪防護大壩,茅坪溪泄水建筑物土建工程,臨時船閘上閘首封堵土建工程,右岸地下電站進水口預建工程及金屬結構工程,右岸縱向圍堰上游堰內段,三期碾壓混凝土圍堰工程,安全監測工程,大壩上游廟河以下近壩區庫岸邊坡。

安全鑒定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①工程等級、防洪、抗震等設計標準;②延長后水文系列的徑流、洪水計算成果;③水庫蓄水方案及初期度汛設計方案;④樞紐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及施工地質條件;⑤各水工建筑物的水力設計和結構設計;⑥三期度汛泄洪及其下游防沖保護設計;⑦金屬結構工程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質量;⑧各建筑物邊坡加固、地基處理及防滲排水設計;⑨開挖、混凝土澆筑、土石壩填筑、錨噴支護和灌漿、滲流控制等的施工質量;⑩各建筑物安全監測設計、施工和施工期監測成果;11設計與施工方案中重大變更的理由和影響;12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缺陷的處理過程和結果;13工程建設和施工質量管理狀況。

4三峽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的具體工作方式

國家電力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組成三峽工程安全鑒定組開展工作。安全鑒定組由領導小組及專家組組成,安全鑒定組下設辦公室;安全鑒定組由總院及國內著名水利水電和水運專家組成;還邀請國內同行中有經驗的權威專家組成顧問組,對安全鑒定工作和重大技術問題進行指導。安全鑒定專家組獨立地開展工作,在查閱資料、查勘現場、與建設有關各方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分析、討論和研究,提出安全鑒定報告,并對報告的結論負責。

為了便于開展工作,安全鑒定專家組分為工程防洪組、地質組、水工組、船閘(土建)組、施工組、安全監測組和金屬結構組共7個專業組。安全鑒定報告將在綜合以上7個專業組工作成果的基礎上,按照建筑物分部位進行工程安全評價,最終將對整個二期工程是否具備驗收條件和蓄水后(水位135m)的安全性作出鑒定結論。

5安全鑒定工作過程中的幾點體會

(1)安全鑒定工作是階段驗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配合三峽工程上游基坑進水前和下游基坑進水前的驗收工作,安全鑒定也相應完成了第一和第二兩個階段的工作,目前,正在進行船閘下游引航道進水前的安全鑒定工作。在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領導、驗收辦以及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有關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大力配合下,安全鑒定工作的進展是順利的。在安全鑒定的每一個階段,針對工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安全鑒定專家組與有關人員都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分析利弊,統一看法,研究措施;中國三峽總公司對安全鑒定專家組在安全鑒定意見中提出的建議十分重視,及時組織各參建單位研究對策,把工程中的問題盡量解決在驗收工作之前。

(2)安全鑒定工作離不開三峽工程的各個參建單位

安全鑒定工作的每個階段雖然投入了較多人力和物力,但畢竟三峽工程規模大、持續時間長、工程資料極為豐富,安全鑒定專家組不可能在較短時間內把所有問題都清理一遍,因此,除了要求各參建單位寫好自檢報告外,在鑒定工作過程中,必須積極依靠各參建單位。首先要虛心向各參建單位學習,仔細查閱各參建單位提供的資料,工作過程與他們開展討論,尤其在各專業安全鑒定意見初稿完成后,要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盡可能統一看法,商討對存在問題的處理措施,以便最終達到提高三峽工程及其驗收工作質量的共同目的。

(3)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克服困難,搞好安全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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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工程建設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項目法人負總責。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所承擔的工作負責。建設單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由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三條電力工業部管理和負責組織驗收的水電建設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下稱水電質監總站)負責監督和指導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工作,并根據本規定制訂頒發實施細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工程安全鑒定分為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專項安全鑒定。

1.蓄水安全鑒定是水庫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2.竣工安全鑒定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必要依據,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竣工安全鑒定;

3.建設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時,應針對發生問題的情況和部位(或項目,下同)及時對工程進行專項安全鑒定。

第六條蓄水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和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項目,常規水電站一般包括擋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進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邊坡及下游消能防護工程;抽水蓄能電站還應包括上下庫主、副壩、庫盆及輸水工程(含進出水口)。

進行蓄水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基本達到《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蓄水驗收條件,并且供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基本準備齊全。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驗收前三個月開始進行。

第七條竣工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的整個樞紐工程,一般不含發電廠的機電工程,但項目法人或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將該項目納入鑒定范圍。

進行竣工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達到《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并且供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準備齊全。

第八條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專項安全鑒定等各項鑒定工作應相互銜接,避免重復進行。但對鑒定報告中提出的影響工程安全的重大問題,水電質監總結認為有必要時,應進行跟蹤檢查。

第九條工程安全鑒定的工作重點是,依據國家(行業)規程規范、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原初步設計)和專題報告、合同文件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檢查設計、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提出工程安全評價意見。對不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問題,應認真分析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并作出評價意見;對雖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但權威專家認為存在工程安全問題的,也應對其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

第十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不進行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或評優。

第三章組織管理與各方職責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法人(含建設單位,下同)、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建設各方,應將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工程安全鑒定工作費用在工程概算中解決。

第十二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經水電質監總站確認有資格的單位承擔,并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接受委托負責工程安全鑒定的單位(即鑒定單位)應成立專家組開展工作,并將專家組組成情況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核備。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同意,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也可由項目法人負責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項目法人應將專家組的組成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并報水電質監總站核備。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建設各方的在職人員或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員,未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同意,不能擔任鑒定專家組成員。

第十五條驗收委員會成立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中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的職責,由水電質監總站代行。

第十六條鑒定專家組應由有較高專業水平、工程經驗豐富、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專家組組長應由權威專家擔任。

第十七條鑒定專家組的主要工作內容:

1.聽取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建設各方的情況介紹,并進行現場調查。

2.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檢查工程質量(包括設計、施工等)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對關鍵部位、代表部位、出現過質量事故的部位以及專家有懷疑的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資料和施工、制造驗收簽證,必要時可使用鉆孔取樣、充水試驗等物理手段進行檢測。

4.檢查洪水設計標準、工程泄洪設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設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鑒定時,還應檢查下閘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檢查工程地質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隱患。

6.檢查工程安全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鑒定專家組在形成工程安全鑒定報告的過程中,應充分與建設各方交換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認真做好配合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進行的鑒定工作,包括:

1.準確、及時提供鑒定工作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

2.根據專家組的要求,組織相對固定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向專家組介紹有關工程情況,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與專家組共同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3.根據專家組的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補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應的專題報告。

4.為專家組在現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鑒定單位應將鑒定報告提交給項目法人,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工程驗收時,項目法人應負責將鑒定報告分送給驗收委員會各成員。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針對鑒定報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進行認真的研究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驗收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建設各方對鑒定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形成書面意見送鑒定單位,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

第二十三條進行工程驗收時,驗收委員會依據鑒定報告,并聽取建設各方的意見,做出驗收結論。當對個別疑難問題難以做出結論時,主任委員單位應組織或提請水電質監總站組織國內知名權威專家協助決策。

第二十四條建設各方應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對在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提供虛假資料,發現工程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謊報的單位,按《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向驗收委員會和水電質監總站負責,獨立地進行工作,提出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報告,并對鑒定結論負責。項目法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妨礙和干預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獨立地做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不代替和減輕建設各方由于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負的工程安全責任。

第四章建設期安全鑒定與運行期安全定檢的銜接

篇(8)

中圖分類號:TV69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9-0365-02

近年來,隨著國家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資金的大量投入,我縣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日益增多。在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投資強度大、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技術力量不足問題凸顯,除險加固工程質量參差不齊,質量問題突出。對我縣近期極少數水庫山塘除險加固工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由于工程質量監管不力,給工程附近和下游人民群眾造成新的安全隱患。因此在各階段加強對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不斷改進除險加固技術、加強施工質量檢測和監督,保證工程質量是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當務之急。只有確保工程質量,才能達到除險加固的目的,發揮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 當前我縣小型水庫山塘普遍存在的問題

據統計,目前我縣已建成各類水庫50余座,其中絕大部分是小型水庫(山塘)。這些水庫受當時施工條件與水庫設計、施工、運行管理落后等因素影響,各種病險問題突出。

1.1 受當時設計或施工條件限制,工程防洪性能不能滿足要求

這類水庫大多建于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且很多是群眾投工投勞建設的,受當時資金、工程技術條件等的限制,在工程設計時防洪標準選擇普遍較低,造成水庫在實際運行中防洪能力較差。近年來,隨著我縣防汛科技設施的大量投入,水庫水文系列資料的不斷延長和完善,特別是最近幾年部分鄉鎮降雨量的明顯增加及極端惡劣氣候的頻現,利用現有的水文資料重新校核水庫的防洪標準時,很多小型病險水庫都不能滿足國家現行的防洪設計標準;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會造成水庫壩體發生變形損壞,給水庫埋下巨大的安全隱患。

1.2 工程年久失修,大壩滲漏嚴重,機電設備腐蝕老化

許多水庫運行使用了幾十年,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土壩,壩上雜草叢生,壩體蟻害難絕,壩坡崩塌、沖坑、沉陷現象普遍;溢洪道雜草叢生或岸坡崩塌、淤積嚴重,阻礙行洪,一些砌石拱壩壩厚偏小,大壩安全系數偏小,有些大壩沒有進行基礎灌漿,壩基和壩體存在不同程度的滲漏水問題;有些堆石壩因上游側防滲層已損壞或脫落,造成壩體漏水;一些水庫下游基礎被洪水沖刷掏空,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由于長期運行,出現絕緣老化、腐蝕嚴重,水庫啟閉設備不能正常開啟,放水系統漏水或放水控制設備損壞、失效,存在各類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

1.3 政府財力有限,水庫管理不力

現階段由于我縣地方經濟基礎薄弱,財力有限,縣級政府投入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方面的資金非常有限。對一些小型病險水庫只能作簡易應急處理,不能全面消除病險危害。

在水庫管理方面,雖然鄉鎮政府都設立了水利工作站或相應的管理機構,擁有一批專門的水利員,但是很多都不是水工專業人員,他們缺乏相應的水利專業知識,鄉鎮政府在選拔水庫專管員時沒有經過嚴格的篩選考評,一些水庫專管員缺乏水庫管理的相關知識,縣級水利部門未及時對水庫專管員進行必要的培訓,致使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意識不強,水庫管理不到位。如壩坡小樹雜草未及時清除,個別水庫溢洪道設置魚網養魚,阻礙行洪。水庫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難以將責任落實到每一個人員身上。

2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實施全過程對工程質量問題的影響因素

目前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數量眾多,除險加固工程投入資金大、時間緊,任務重,大壩安全鑒定、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資質和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各種問題突出,制約了部分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質量的保證。

2.1 大壩安全鑒定方面的影響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的目的是正確評價大壩險情及其嚴重性,找準病因,有針對性的找出水庫病險問題并予以解決。在當前情況下,縣級水利部門為了爭取上級除險加固工程資金或計劃,必須在上級水利部門規定日期前上報安全鑒定報告,否則就可能趕不上當期計劃。水利部門必然會要求安全鑒定單位將進度放在第一位,而忽視鑒定報告成果質量,使得安全鑒定的符合性和準確性受到極大影響,可能原本需要進行的工程地質勘查或土工試驗走過場,在評價或設計深度、廣度和數量上達不到規定的要求,可能原本需要論證的或在參數選用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病因、病根分析不透徹,直接影響大壩安全鑒定結論。同時,在除險加固投資強度大、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安全評價單位資質及人力資源和除險加固投資強度與時間要求之間的矛盾變得極為尖銳,滿足安全鑒定資質要求的單位數量和能夠勝任大壩安全評價工作的專家數量難以滿足實際需要,對安全鑒定進度和成果質量勢必帶來影響。

2.2 設計針對性和合理性的影響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設計一般由丙級或乙級設計單位完成,但病險水庫的病險復雜程度,并非必然與水庫規模成正比,有時即使是小型水庫,其病險也可能十分復雜。在當前我縣僅有一家丙級水利水電設計資質的情況下,設計技術力量明顯不足,設計單位只能超負荷運轉或者臨時聘用外單位設計人員,甚至發現個別水工人員掛靠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擅自開展設計工作,在設計資質有限,各專業配備人員不齊以及受設計人員經驗、技術水平等的限制,工程設計水平、深度、針對性、合理性可想而知,設計質量難以保證。同時也發現一些設計單位以安全名義不計成本,設計預算越來越大,成為除險加固設計合理性的一個突出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除險加固經費由政府承擔,主觀上認為除險加固機會難得,抓住機會一次解決所有病險問題,同時解決地方配套資金難以落實的現實困難,先將設計方案做大,批復后在施工圖階段對設計進行簡化或縮小優化處理,再通過招投標降低造價,使除險加固工程盡可能利用中央或省級下撥經費完成。

2.3 設計審查因素制約

設計審查包括設計書和設計圖紙審查,以及現場核查,涉及水文、工程地質、水工、機電、施工、金屬結構、預算等多專業。如果需要復核除險加固工程設計的針對性和合理性,必須集中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在保證專家水平和審查時間的情況下,審查質量才有可能得到保證。但在上述強度和時間條件下,這兩個條件往往難以保證。按常規一座水庫的初步設計審查往往需要幾天,但現實是一天可能審查幾座水庫的設計報告或設計圖紙,走馬觀花,審查流于形式,設計的針對性和合理性核查質量難以保證。

3 共同做好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

項目業主、施工、監理單位三者之間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平等互利關系,只有建立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才能保證工程施工具有良好的環境和順利進行,才能共同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建設,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作為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業主必須主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業主應盡的職責,特別是主動協調施工場地、征地等方面的職責,讓施工單位全身心投入工程建設中,經常提醒、督促工程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方面問題,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

施工單位作為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處于施工質量保證體系。質量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因此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必須嚴格項目的技術管理,嚴格控制施工環境與施工工序。在技術管理方面應明確各崗位人員的職責,施工員應認真做好施工中出現的問題、處理方法與結果的詳細記錄,對圖紙不明白或有疑問之處應積極會同業主、監理或設計部門溝通,做好圖紙會審工作,施工員應對各參建施工人員做好技術交底、技術復核等工作,做到技術人員對工程特點、技術要求、施工工藝心中有數,以利于時刻共同控制工程質量,防止偏差、及時糾正錯誤,避免人為的工程質量事故;對工程施工中新進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應進行抽樣檢查、檢測等工作,符合設計要求方可使用;資料員應從工程一開始即建立技術檔案,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直到工程結束,所有資料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如實反映情況,并有技術負責人的正式審定意見和簽名,不得擅自修改、增補,及時對工程的各部位、單項尤其是隱蔽工程的驗收,完成一項則驗收一項,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或部位的驗收,為工程竣工驗收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嚴格控制好工程施工環境和施工工序,真正做到工程質量從事后檢查向事前檢查轉移,達到“預防為主”的目的,為保證質量和工程安全創造良好的條件。施工工序要實行自檢、復檢和抽檢,自檢是保證質量的根本,只有對每個工序進行認真自檢,認真把關,質量才有扎實基礎;隨機抽檢不受時間條件限制,容易發現問題,發現問題早,整改方便,提檢頻率也不受限制,是監控的一個有力手段。

監理單位在質量管理體系中是施工質量控制者。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開工后即應引導施工單位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時刻考察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建設運行情況,制止一切違規施工行為并對其運行結果進行考核,包括各工序階段的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工作,實現對所監理的工程質量、工期、投資的有效控制。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確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內容和程序,主動服務,不斷完善質量監督體制。把質量監督管理與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結合,充分利用媒體及時公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以及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提升參建單位的質量意識。

篇(9)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XX小區是北京城市XX公司于2005年5月開始開發建設的商品住宅小區,共有4幢樓,每幢樓12~22層,住宅600個單元。該小區于2004年月開始預售,于2005年6月建成交付業主。業主于2005年7月以后開始陸續裝修入住。案例涉及的當事業主黎XX于2004年11月14日與北京市城市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84萬元,購得該小區第10棟2單元商品住宅一套,面積134.82m2。并于2005年6月30日接收房屋。

業主收房時卻發現臥室天花板(樓板)明顯存在斜向45°裂縫,長度達兩米。而且經進一步勘查,而且裂縫疑似上下貫通,該業主由此產生聯想,立刻查看自家地面,果然發現地面也存在相同裂縫,其他單元業主也相繼發現自己居住單元的天花板和地板存在位置、長度、走向和性質極為類似的裂縫。后經從樓上做澆水滲漏試驗,發現澆水迅速從下層居室流出,證實此裂縫為上下貫通裂縫。最終,經過連環查看相互交流,竟發現該樓從1層到12層的所有住宅單元在相同位置均出現相同走向裂縫,而且最終獲確認其性質均為樓板上下貫通裂縫。

針對上述問題,業主們與其開發商交涉時,對方便回避不見,開始采取事實上的拖延策略。

萬般無奈之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業主們遂訴諸法律。以“商品房出現重大缺陷”為由,將開發商―北京XX開發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隨后,法院受理了訴訟。

為了確定業主們的損失,2006年1月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房屋裂縫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要求業主事前對需鑒定的缺陷部位進行清理。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遂于2006年1月對該棟的605室和1105室兩戶缺陷房間進行抽樣質量鑒定。2006年2月,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關于裂縫產生原因鑒定書載明:“…該鑒定書對以上缺陷給出的結論為:“…頂板裂縫是由溫度和收縮作用產生的裂縫,系非受力裂縫。就此裂縫而言,尚不影響結構的安全性,但裂縫的存在,會對結構的適用性和耐久性產生不利影響。”

雖然有了這樣的鑒定結論,還需要一個定量的結論。”即還需要由權威機構對房屋缺陷的實際損失給予定量評估,以便獲得證據。

原告們經過5個多月的等待,2006年8月22日,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終于向北京XX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下簡稱XX公司)發出委托函,委托XX公司對該案訟爭的兩項內容進行評估:房屋因存在裂縫導致的質量缺陷損失具體數額;房屋修復后是否存在價值的貶損。幾天后,XX公司的房地產估價師終于出現在XX小區業主,對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整個現場的評估工作持續不到20min并未在現場對樓板開裂情況以及對室內裝修可能產生的影響仔細進行觀察和測量。

XX公司考察業主家里的裝修情況后,于2006年12月6日,《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報告》(以下簡稱“房損評估報告”)終于出爐。這也是當時北京市首份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報告。

其中評估結論原文摘錄如下:

(1)對房屋因存在裂縫導致的質量缺陷損失進行評估: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2006年12月4日的房屋造成的損失價值為7480.3元.

(2)裂縫修復后,已具備使用功能,但在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房地產轉讓時,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造成房地產減值,根據估價人員現場觀測及對同類物業綜合分析,確定估價對象的減值比例為房地產總價的2~3%。

針對以上評估報告給出的結論,參與訴訟的筆者曾當庭提出自己意見,認為房損評估報告確定的損失數額過低。筆者根據實際工作經驗,依據建筑業預算的有關規范和手冊進行了計算,依據計算結果庭審時在法庭上提出,該“房損評估報告”給出的結論與國家的行業計算規范、手冊,以及施工實際嚴重不符。例如當庭指出損失數額計算嚴重失實事實之一是,計算費用中“工期”一項中給出的工期天數為兩天,與本案房屋裂縫缺陷修復工程實際所需工期相差太多。根據前述法官認可的修復方案,修復工程內容包括:拆除業主裝修的地板、鑿除裂縫周邊混凝土并進行清理、澆筑混凝土、對受損和施工影響的頂棚和墻壁進行清理和粉刷、恢復房間地板,以及施工現場的整理等等,經過實際保守估算約需16天工期。筆者當庭還指出,房損評估報告對修復缺陷時房間原裝修的破壞程度,以及施工影響損失的估算,與事實和規范完全不符。筆者作為業內人士認為,使用與評估方案計算損失所依據的相同規范進行計算,結果與評估報告大相徑庭。不符的原因在于,計算修復工程面積時,評估機構僅計算了裂縫所占面積,沒有計算維修對整個房間的不可避免的損壞和影響。原告依據計算對此評估結果提出質疑嚴重。

書中,業主們提出的索賠數額是6萬元。主要包括,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價值為12600元(是否工期天數按16天計算的結果);房屋貶損值4.23萬元,具體計算依據為,以原購房款乘以年增長率加上專修費用做為計算基數,按評估中貶損比率的最大值3%計算,即(84萬購房款×2005年增長率120%×2006年增長率125%+15萬裝修費)×3%=4.23萬元。

2006年12月19日,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北京XX公司賠償7名業主3.6萬元到3.8萬元不等的數額。鑒定費由開發商承擔。

(1)北京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業主黎XX房屋缺陷貶值金及損失共計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元;

(2)駁回黎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北京市石景山區XX小區房屋質量缺陷訴訟調解案

案例一中已述及,北京市石景山區XX小區10棟2單元從1層到12層的所有住宅單元在相同位出現相同走向和性質的裂縫。其中一樓105號業主王××于2007年向石景山人民法院提其訴訟,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市XX有限公司賠償由于其交付的房屋出現多處裂縫而造成的損失。具體主張為,要求被告給付房屋缺損貶值損金及裂縫修復損失6萬元,并承擔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

2007年10月31日受理法院委托北京市XX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就原告居住房屋內產生裂縫的修復成本損失和由此導致的房屋貶值損失進行評估。2007年11月30日該評估機構出具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報告。其中載明:房屋裂縫修復損失價值4541元。“房屋缺陷進行修復后,房屋缺陷貶損價值影響,綜合確定修復后房屋的價值為未發生裂縫的房屋與估價時點公開市場價值的2~3%,根據XX小區內未發生裂縫的房屋公開市場價值,經市場比較計算得出估價對象公開市場價值約為12899元/m2。”

此案經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北京市XX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之前賠償王××因房屋質量缺陷導致的修復和貶值損失五萬零伍佰元;

(2)鑒定費用七千元,由北京市XX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3)訴訟費用四百元,由北京市XX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4)雙方無其他爭議。

與王××一同并經法院調解結案的共三人。賠償額度從5.05萬元至10萬元不等。

案例三、北京市石景山區時代廬峰小區業主訴訟案

2008年夏,石景山XX新區業主黎XX家中再次發現其住房西北臥室和西南臥室頂板出現裂縫。這次出現的裂縫與2005年剛入住時發現的裂縫類似。業主認為,該裂縫是結構樓板斷裂,屬于房屋重大質量缺陷。曾電話通知房地產商,開發商派人看過之后一直拖延,長時間不予答復。筆者無奈遂于2009年3月將開發商訴至石景山人民法院。這是業主黎XX就同一套房屋其他房間存在的同一類質量缺陷提起的又一次訴訟。

同年11月25日,北京北方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給出《房屋受損價值評估報告》,“認定:估價對象為北京市石景山區 XX小區10號樓2單元705號房屋,在估價時點2009年11月18日的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價值為9616元;而對房屋修復后貶損價值未提出鑒定意見。”

法院依據這份報告判決如下:

(1)北京XX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黎XX(房屋質量缺陷損失九千六百壹拾陸元;

(2)駁回黎XX的其他訴訟要求。

房屋質量鑒定費用八千元,由北京首開億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房屋評估費用二千元,由黎聲蓮負擔一千七百八十四元,由北京首開億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百一十六元。

同一棟樓,同一個朝向,位置基本相同,同一個法院審理,同一個技術鑒定單位,檢測結果完全相同,可三家評估單位評估出來的損失千差萬別。這么一個呈堂重要證據,由于房屋缺損評估結果不同,造成法院判決相差數倍,給業主造成極大的直接損失。

建議:

(1)建議成立建筑工程司法綜合評定委員會

人員組成:各行業專家

職責:對評估房屋質量缺損機構的評估進行認定。發現問題3次以上的或者一次重大評估失誤的調銷其從業資質。

(2)建立咨詢機構設想:保證其獨立性;建立專家庫;評定專家遴選:隨即從專家庫抽取;盡可能減少開發商和建筑企業影響;提供權威評估意見。

參考文獻

[1]《北京市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規程》.

[2]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2006]建鑒字(06002)號司法鑒定書.

篇(10)

安全鑒定領導小組的成立為水庫安全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領導小組成立后立即著手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詳細調查水庫建立以來的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工程完善配套、工程維修、工程監測、工程檢查、各項科研專題活動等各方面資料,為安全鑒定提供基礎資料;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水庫安全鑒定的單位,本著高質量完成水庫安全鑒定的基本原則,經過篩選,確定由水利部天津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承擔水庫安全鑒定工作。

天津市水務局下發了《關于爾王莊水庫大壩安全鑒定立項的批復》,根據《批復》規定,我處立即組織編寫工作大綱,水務局組織本市范圍內有關專家組成“爾王莊水庫安全鑒定專家組”,對《安全鑒定工作大綱》進行審定。

根據《天津市爾王莊水庫首次安全鑒定工作大綱》工作內容,為做好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我處委托水利部天津水利勘測設計院對水庫安全鑒定負總責,天津市水利科學研究所和天津大學合作,負責水庫安全鑒定的技術工作。

在有關單位的積極配合下,經過充分討論、分析,同時多次到現場實地查勘情況,爾王莊水庫安全鑒定《綜合評價報告》、《設計復合報告》、《工程質量評價報告》、《現場安全檢查報告》、《運行管理評價報告》、《爾王莊水庫安全鑒定補充地質勘察報告》作為正式報告,《爾王莊水庫1#、2#涵閘檢測評估報告》作為附件提交到天津市水務局。

市水務局組織專家召開爾王莊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會,對爾王莊水庫大壩安全狀況進行了鑒定,根據專家組充分審議,依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及《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爾王莊水庫被鑒定為3類壩。

2.認真做好爾王莊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和實施設計方案

由于爾王莊水庫大壩已鑒定為3類壩,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必須對水庫大壩進行除險加固。按市水務局要求,我處委托水利部天津院開展對爾王莊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我處將《天津市引灤工程爾王莊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上報市水務局審批。

水利部海委對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審查會上專家組本著除險加固工程必須徹底、通過除險加固工程應摘掉“病險水庫”的帽子的原則,就防浪墻加高、圍堤防滲加固、截滲溝清淤及護砌等問題提出意見。

根據專家組意見,我處會同水利部天津院對初步設計進行了修訂。

為做好水庫除險加固工作,根據上級安排除險加固分兩期實施,其中1期工程主要內容包括:

對樁號8+900~9+350及9+650~11+200段共計2000m滲透破壞相對較嚴重堤段進行防滲加固處理;對0+000~7+500段截滲溝進行清淤,使其恢復到原設計斷面,清淤量為110400m?;對整個圍堤存在的縱橫裂縫采取開挖回填和灌漿的措施進行處理,確保圍堤安全,同時加固環庫公路2km。

2期工程主要內容包括:

堤頂公路加固及迎水面護坡修整。對1期剩余的0+000~5+688之間5688m環庫公路進行加固,對迎水坡面2743m?破損漿砌石進行維修。

圍堤防滲加固。對水庫圍堤段0+400~2+850、3+400~4+200、6+800~7+100、8+100~8+900、11+400~11+900、12+400~14+000共計6450m進行防滲加固。

圍堤基礎防液化處理。范圍為8+750~8+950、13+350~13+650,共計500m。

截滲溝護砌。對水庫樁號0+000~0+400、2+850~3+400、4+200~6+800、7+100~水庫二號路之間截滲溝和小白莊排干渠道坡面進行護砌。

觀測設施完善。對原有測壓管全部重新布設,共計22個觀測斷面、93個測點,全部采用自動化監測方式對測壓管進行觀測。

1#、2#涵閘金屬結構、電器設備更新改造。對水庫1#、2#涵閘機電設備進行更新改造。

除險加固分兩期實施也是我處除險加固得以成功開展的有效經驗。除險加固投資很大,在我處無任何經驗,加上各個水庫具體情況不同,可以說無任何經驗可以借鑒,為確保不出現較大問題,每一步必須認真對待,除險加固分兩期實施,其中1期工程的另外一個目的就是為了積累經驗,也可以說1期工程也是個實驗性施工,因此1期投資較小,是為2期設計打基礎。時間證明這是正確的,通過1期工程,發現了各種問題,包括對施工道路和砌漿重視不夠、對水庫地質情況和滲漏的具體部位和程度了解不夠等。

3.嚴格執行三項制度

爾王莊水庫的安全直接關系到天津市人民的用水安全,關系到水庫周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多、工程量大、投資也大。為做好水庫除險加固工作,我處認真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嚴格資金管理。

(1)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批復以后,為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建[1995]128號)有關規定,我處籌備組建爾王莊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處,并向市水務局上報了《關于“組建天津市爾王莊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處”的請示》。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按照建管一體的原則,組建項目管理處,明確法人代表,同時為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更好的完成工程建設,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通過各項制度的制定和落實,保證了爾王莊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順利實施。

(2)工程招投標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需要進行招投標。為做好招標前準備工作,在市水務局有關處室的積極配合下,相應的規劃文件、計劃文件準備齊全,同時還組織完成了招標文件編寫工作。我處委托天津普澤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爾王莊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監理招投標和爾王莊水庫除險加固1期工程招投標。由天津普澤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主持監理開標,經過評標委員會評審,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處確認,確定監理中標單位由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處同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3)建設監理制

按照監理職責分工天津市金帆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帆公司)負責承擔爾王莊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監理工作;實施工程進度控制、施工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控制、施工安全監督等。

(4)嚴格資金管理

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處的成立,為管好用好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提供了先決條件,項目管理處對除險加固資金單獨設立賬戶,獨立支配資金使用,對除險加固資金使用、管理全面負責,法人代表負直接領導責任。在資金使用上,嚴格執行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工程款撥付嚴格執行了合同條款,并使用了工程價款審批單,根據工程進度,經監理、法人、主管、財務簽字蓋章后撥付資金。對各項費用開支進行了有效控制。各種票據嚴把審批審核關,對項目資金合理、有效、安全的使用起到監督保證作用。

4.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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