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匯總十篇

時間:2022-12-10 08: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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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

篇(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權的人:(簽字) 其授權的人:(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二、 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進行監理的本合同范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準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范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歷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歷計算。

11.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系方式

1.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據的法規發生變化而引起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時,應按新的法規進行調整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3.監理合同的書寫或解釋,以漢語為主導語言。若需使用其它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4.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3條 雙方關系與監理依據

1.甲乙雙方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監理的范圍內,獨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職權,并接受甲方的監督。

2.監理依據

(1)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2)交通部及有關部門的規章;

(3)國家、交通部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4)依法簽訂的監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設計文件。

第4條 監理范圍

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具體列出乙方實施監理的工程規模、監理范圍、工程界限、工程投資、總工期和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等。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任命其代表,負責在合同履行期間與乙方進行聯系,并負責工程施工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在與第三方所簽的工程合同中,應明確第三方必須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的監督與管理。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當將乙方的工作范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聯系辦法、監理機構組成與總監姓名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施工監理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包括本工程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設計文件、勘察資料及有關的批準文件等。

4.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現場設施,對乙方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5.如果雙方約定,由甲方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增加相應的條款。

6.在履約過程中,對于乙方按約定的監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術報告、工程變更、進度報表、總結報告及其它請示報告,甲方則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批,若因未及時批復而給工程帶來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監理酬金。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將監理機構組成、總監簡歷及主要監理人員名單提交甲方。總監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檢查施工人員、船機、材料的進場情況,移交測量控制點并核驗測量基線的準確性;審查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報告,簽發開工通知書。

3.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檢查與檢驗建筑材料和構件是否合格,監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和不安全的作業應責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對隱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時限要求及時組織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結果。

4.檢查施工進度與施工計劃的執行情況,當施工進度滯后于計劃時,應要求第三方或提請甲方及時采取措施,確保計劃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報請甲方同意后,簽發工程變更通知。

6.控制工程費用,核實第三方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和工程量清單,簽發付款憑證。

7.參與施工合同管理,審核索賠報告,協調各方關系,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8.在履約過程中,對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關工程的通知和各種報告,需要乙方審核、核對或確認后轉交的,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查和轉交,若因超過時限給工程帶來損失,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甲方對監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按合同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0.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協助甲方組織工程驗收。

11.審核保修期內工程保修與缺陷處理方案,檢查實施情況。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術與經濟資料,不得與第三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關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任務后,應將甲方提供的設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派出的監理機構與監理人員進行審查,并對其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2.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施工工藝進行認定,對工程變更進行審批。

3.審批由第三方提交、經乙方審核同意的工程進度報表、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價款。

4.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和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8條 乙方權利

甲方在委托的監理范圍內,授予乙方以下權利:

1.對履約能力差的分包單位,乙方有權要求其整改,整改無效時有權建議甲方清退;對工作不力的現場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施工單位予以調換。

2.有權查閱本工程的全部設計文件、技術經濟資料與批文,主持或參加本工程的有關業務會議。

3.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和現場條件,在報經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發出開工通知、停工通知與復工通知。

4.根據實際需要,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可對設計內容作局部修改,具體條款,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1.監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及工程保修階段。本監理合同期起止日期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導致監理合同期延長,甲乙雙方應按約定簽定補充協議。

第10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若實際監理范圍或監理工作量或監理合同期因故發生變化,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請求并應簽訂補充協議。

2.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在14天內予以答復。若同意變更要求,雙方應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不同意變更要求,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一方在接到對方變更要求后14天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變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則視為違約。

3.若一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另一方有權通知違約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終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違約方賠償。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后14天內作出答復;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協商統一前,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內不予答復,則視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發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簽訂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1.甲方應按國家的監理收費規定,確認乙方的監理酬金,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予以支付。

2.監理酬金的支付按監理合同期進行,不受工程施工實際進度的影響。(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外)。監理合同協議書簽訂后7天內,甲方應按總監理酬金20%~30%的數額,向乙方預付監理酬金;工程保修階段的監理酬金一般可為監理酬金總額的5%。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規模、監理范圍或監理期限發生的變化超過雙方的約定時,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調整監理費。合同執行期間,若因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和費率調整等原因使工程費用增加,乙方的監理酬金也應相應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5.乙方人員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若甲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向乙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時間計算。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1.若乙方確需更換總監和主要監理人員時,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監理人員的調換也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員不稱職,甲方有權提出調換人員,若情況屬實,乙方應當予以調換。

3.若甲方需更換其代表,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1.獎勵:

(1)乙方及其派出人員,在監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較大時,甲方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乙方人員在監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工程投資使甲方得到了經濟效益,甲方應將節約部分的10%~30%獎勵給乙方,具體標準和辦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賠償:若因乙方人員工作過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經濟損失,應向甲方進行賠償。賠償額計算方法為:該單項直接損失×監理費率(扣除稅金)。累計賠償總金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1.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除受監的主體工程外,乙方可將合同部分任務分包給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分包部分不能超過總監理任務的50%),但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將分包單位的名稱、分包范圍與分包內容報告甲方,甲方對此分包有確認和否決權。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在經濟上甲方只與乙方發生關系,但甲方對乙方分包單位的工作有權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4.乙方對外單位人員的聘任不視為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1.任何一方不執行本合同的規定,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者提請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協商或調解無效,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1)向雙方認可的或約定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后,除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三、 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系方式

1.本合同約定的適用的法規:

2.雙方的權利、義務若因適用的法規變更而引起變化時,則雙方的權利、義務需再約

定的內容為:

3.輔助語言:

第4條 監理范圍

監理工程范圍包括: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資:

(6)施工期:

(7)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甲方應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約定的外部條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監理工作范圍、職權和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日期:

3.雙方約定的甲方應提供的技術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4.甲方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現場設施:

乙方自備的,甲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5.在監理期間,甲方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名

服務人員。

6.監理工作程序的約定:

甲方應在天內審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各類報告、報表的辦法、期限和責任:

7.甲方未按約定支付監理費用的違約責任的約定: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乙方應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監理機構的組成、監理人員名單、監理工作規劃及監理

工作實施細則;

8.乙方應在天內審查(或核實)各類報告、報表的程序、責任:

9.乙方應在天內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內容及有關專項報告的約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內容約定:

13.監理工程師現場設施返還甲方的辦法:

第8條 乙方權利

4.對設計內容進行局部修改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的約定: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1.本監理合同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月(或天);

2.本監理合同期延長條件的約定: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乙方的監理酬金(含預付款,進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對乙方的監理酬金進行調整:

監理酬金調整的條件約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1.獎勵條件、標準和方法: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1.違約處理方式的約定:

2.爭議的具體解決辦法的約定: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附錄:

范本使用說明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主要適用于全國水運工程(含合資或外資在國內建設的水運工程)的施工監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廠、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船閘、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通用條款》和《合同專用條款》三部分。

(1)"合同協議書"是整個監理合同概括性的總匯,它以簡練、概括性語言,將合同的要點寫入協議書中,雙方一旦達成協議,只要書寫很少的文字即可簽署合同。

(2)"合同通用條款"主要是依據交通部"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的精神,參照"菲迪克"(FIDIC)條款并結合我國水運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施工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合同雙方原則上應當遵守,簽約和履約過程中,一般不作改動。

(3)"合同專用條款"是甲乙雙方根據不同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對合同條款的一種完善與補充,如:工程中的具體內容,如工程規模,監理項目、工程造價、監理合同期、監理費用、特殊檢測項目及費用、獎勵條件等都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雙方若認為需要,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以及附加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應當對應"合同通用條款"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和地方的法規與規章。

"第4條",寫明"監理范圍"時,一般要具體寫出工程項目和它包括的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應與總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寫明監理內容時,首先要具體寫明是哪個階段或哪幾個階段的監理任務;其次要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以免遺漏。如果甲方還要求乙方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等。

"第5條",在填寫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設備:(1)檢測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照相錄像設備,(6)電算設備,(7)打字復印設備,(8)辦公用房及設備,(9)生活用房及設備。

篇(2)

一、訂立監理合同的必要性:

在事前就雙方在合同中的一切事項加以明確,通過簽訂合同,使雙方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一方和對方在合同中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包括實施服務的具體內容、所需要支付的費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條件等等,便于做好工作。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有效地保護簽約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約束力主要是指:1、合同必須全面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于承諾合同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規定的義務,則被視為違約行為;2、合同已經簽訂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果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乙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經雙方協商達成新的協議之后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就是違約行為;3、合同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爭議,都應以合同的條款、約定為依據;4、國家強制力是履行合同的保障,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就要支付違約賠償費,或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因此,用書面的形式來明確工程服務的合同,最終是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的利益服務的。

二、監理合同的訂立:

(一)委托監理業務的范圍:

從工程建設各階段來說,可以包括項目前期立項咨詢、設計階段、實施階段、保修階段的全部監理工作或某一階段的監理工作。在每一階段內,又可以進行投資、質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兩項管理。

施工階段監理可包括:

(1)協助委托人選擇承包人,組織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招標。

(2)技術監督和檢查:檢查工程設計,材料和設備質量;對操作或施工質量的監理和檢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質量控制、成本控制、計劃和進度控制等。通常施工監理合同中“監理工作范圍”條款,一般應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單項工程承包所涵蓋的范圍相一致。

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監理人執行監理工作的要求,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例如針對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人員,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采取實現監理工作目標相應的監理措施,從而保證監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二)監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訂立監理合同時約定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工作的時間、地點以及結算酬金。在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時雙方必須商定監理期限,標明何時開始,何時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監理工作開始實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據工程情況估算的時間,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是根據這個時間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圍或內容,導致需要延長合同期限,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監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須明確: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額支付還是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支付,支付貨幣的幣種等。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滿足開展監理工作所需的外部條件。

(2) 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協助工作。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監理報酬,監理項目部在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等應由業主免費提供。

(3)為了不耽擱合同履行,委托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2、委托人權利:

2.1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1)在監理合同內除需明確委托的監理任務外,還應規定監理人的權限。

(2)委托人授予監理人權限的大小,要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及需要等因素考慮。

(3)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權限,在執行過程中可隨時通過書面附加協議予以擴大或減小。

2.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委托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筑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

2.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2.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委托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2個方面:

(1)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劃。合同開始履行時,監理人應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以保證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任務。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2)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托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理工作的執行情況,如果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監理人的義務:

(1)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4、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設計以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議權。

(2)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

(3)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4) 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利。

(5)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有建議權。

(6)監理人對設計和施工等總包單位所選定的分包單位,擁有批準權或否決權。

三、監理合同的履行:

(一)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斷,監理工程師應完成的確認災害發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應急措施等,以及災害消失后恢復施工前必要的監理準備工作。

篇(3)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____年__月__日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篇(4)

(l)合同涉及金額較大。一般說來膚路建設工程是一項龐大的工程項目它涉及到鐵路路基、橋涵、軌道、隧道建設等等各種問題,鐵路標段招標額一般高于25億元,如北京動車段工程總投資為74億元。可見相對于其他合同而言膚路建設合同的標的金額較大。

(2)合同設計內容較多。相對于其他合同而言膚路建設合同比較復雜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而且比較詳細。以2011年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湯陰東至日照南段的鐵路建設合同為例工程總承包單位(甲方)是海南中交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澇務分包單位(乙方)是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簽訂的合同叫做《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中涉及到工程概況、合同文件適用標準和法律、施工圖紙、施工前期工作、甲方駐工地代表、乙方駐工地代表、甲方責任、乙方責任、工程總金額、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質量、質量檢查與驗收、安全施工、現場管理、違約、爭議、附加條款等等注羊細的規定了工程建設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

(3)合同履行時間較長。鐵路的工程量決定了鐵路工程合同的工期比較長很多鐵路工程管理合同的工期都在三年以上,比如北京動車段工程合同工期就是三年,這里的工期一般是包含節假日及不可抗力的膽對于雨雪天氣等不可抗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該不可抗力如果影響工期正常進行應當順延工期。

2如何加強鐵路監理的合同管理?

2.1事前控制—做好合同簽叮前的準備工作

合同簽訂前要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根據鐵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具體J清況沛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選擇最適合的發包方式以及結算和驗收方式。如被譽為“天路”的青藏鐵路是世界海拔最高、線路最長的高原鐵路啟東起青海西寧市南至拉薩市,全長1956公里,青藏鐵路的很多線路施工地點是高海拔地區和無人區,需要克服多年的凍土、缺氧、生態、天氣等難題,僅靠一兩個施工單位的力量是難以完成的,為此清藏鐵路的參建單位有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十幾個單位他們共同商討青藏鐵路建設中遇到的各種難題。

2.2事中控制—簽叮書面合同

做好合同管理與檢查工作鐵路監理的合同管理應從兌現合同承諾,自覺履行業主簽訂的《監理委托合同》監督施工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項目在合同的約束下實現進度、投資、質量、安全目標的要求。為了確保鐵路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施工企業在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時要盡量采用書面合同。從施工企業管理的角度而言要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以明確權利義務、防止糾紛。合同一經簽訂,就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雙方都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捉使合同管理正規化和規范化撇好合同風險工作分析盡可能的避免合同糾紛。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執行,一定要確保鐵路施工單位人員的穩定尤其是技術性人才。關鍵崗位確保由專業性正是人員擔任,監理單位定期報告人員流動情況,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執行,同時,還要成立專門的獨立于合同雙方的第三方監督小組負責監督合同的履行狀況要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的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簽證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等。

2.3事后控制—做好合同總結

處理好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完畢,一定要及時總結和評估。對合同制定執行中的好的管理經驗要總結推廣對合同制定執行中的不好的管理問題要加以修正避免以后出現類似問題。合同管理的評估與總結工作是合同管理的最后階段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河以為下一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和造價控制提供實戰經驗。一旦發生合同糾紛要盡量采取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加果不能和解就要申請仲裁甚至提訟。要申請仲裁解決糾紛必須在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后就仲裁解決糾紛達成了一致否則便不能進行仲裁。如果提訟就要盡可能的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篇(5)

(1)該監理合同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2)監理服務范圍、工作內容、工作目標是否符合GB/T50319—201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或GB/T26429—2010《設備工程監理規范》等的要求,是否與本單位實際情況相適應。(3)監理大綱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本單位實際。(4)監理工作所需的人員、辦公、生活設施等資源配置是否滿足監理合同要求,特別是注冊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的配備是否滿足合同要求,單位是否能提供本項目所需的人員、辦公、生活設施等資源。

篇(6)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任期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后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于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并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準同意;甲方材料節余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后,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a:服務范圍

1、監理工作主要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對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在本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協助業主進行以控制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為核心的監督、管理、協調等服務,使本工程項目全面地實現投資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和安全目標。

2、監理工作范圍為_________設計,土建及安裝工程建設,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準備、施工圖核查、土建施工、安裝施工、調試直至竣工驗收,達標投產等過程的監理工作。監理服務包括上述_________島內的工程設計、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調試、性能試驗、移交生產、竣工驗收的監理等內容。監理的具體工作包括如下:

參與監理合同簽訂后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加合同談判工作。并提出監理意見。

參與主要輔助設備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工作。

核查設計單位提出的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主要設備材料清冊,設計圖紙等)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有關規程,規范,標準。

核查施工圖一,二級圖和與主體工程的水,汽,電等的接口配合與確認,協調施工圖計劃進度。

按照業主與脫硫島總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協助甲方編制項目年度資金計劃,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審查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單位,試驗單位的資質并提出意見。

參與施工圖交底,參與圖紙會審,并提出監理意見。

核查設計變更,并提出監理意見。

對施工圖交付進度進行核查、督促、協調。

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評。

主持審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核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核查總承包商根據甲方制定的里程碑計劃編制的一級網絡計劃和二級網絡計劃,并組織協調實施。

協助甲方根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與措施。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參加由甲方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監督安全文明施工狀況。遇到威脅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

審查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并監督實施。

檢查現場施工人員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并監督實施。

負責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并督促實施。

檢查施工現場原材料,構件的質量和采購入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并對原材料,構件的供應商資質進行審核,確認。

按驗收標準核查主要安裝用材料,設備質量,提出有關驗收問題的監理意見。參加包括主要輔機等檢查設備保管辦法,對設備的保管提出監理意見。

對檢驗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及施工中發現或產生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報甲方并協助處理。

為保證工程,設備的質量和技術要求,所需要的工作聯系、收資、調研等外出活動。

制定并實施重點部位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協助甲方核實工程量,審查承包商工程結算書,工程付款必須有監理工程師簽字。

協助甲方進行工程竣工決算。

協助甲方完成有關設備,材料,圖紙和其它外部條件以及工程進度,交叉施工等的協調工作;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質量現狀提出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盤點工程進度,分析質量進度趨勢,提出分析報告及改進要求,建議,報送甲方并監督實施。協助甲方協調工程建設中出現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監理意見并監督實施。

乙方應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分為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并嚴格按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實行閉環管理,監理人員對不合格項必須跟蹤檢查并落實。

工程質量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并簽字,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不準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準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準撥付工程進度款,不準進行工程驗收。

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維護甲方的正當權益。

主持審查調試計劃,調試方案,調試措施。

嚴格執行分部試運驗收制度,分部試運不合格不準進入整套啟動試運。

主持審查調試報告。

參與協調工程的分系統試運行和整套試運行工作。

對在試生產期中出現的設計問題,設備質量問題,施工問題提出監理意見。

協助甲方完成達標投產工作。

其它工作:

(1)編制整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甲方。

(2)建立工程項目在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網絡,在甲方設計、設備、施工、調試等單位的配合下,收集,發送和反饋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3)在監理合同簽訂生效后,由總監理師組織編寫監理規劃,報甲方批準后實行。

(4)編制整理工作的各種文件,資料,記錄,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業主。

(5)受業主委托,乙方在現場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項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應設立專職的安全監理員。

3、質量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質量的事前控制

(1)確定質量標準,明確質量要求。

(2)確定本項目的質量監理控制體系。

(3)施工場地的質檢驗收。

(4)審查總承包商及其選擇的分包單位,實驗單位的資質并提出意見。

(5)督促總承包商建立并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總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并監督實施。

(6)檢查施工現場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與構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檢查材料的采購,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對材料檢驗與試件采樣設專人進行見證取樣。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不準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準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參與現場設備的開箱驗收工作,檢查其運輸,保管措施。

(8)查驗重要施工機械,起吊設施經檢驗的有效合格證件;檢查承包商實驗室及其實驗人員的資質與持證上崗情況;查驗其檢驗,測量與試驗設備的有效合格證件。檢查現場施工人員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并監督實施。

(9)參與組織施工組織總設計的核查,主持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重點審查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審查承包商須報甲方的重要工序的作業指導書。

質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藝過程質量控制:現場檢查、旁站、量測、試驗,負責制定并實施重點部分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旁站監理人員以保證對工程按計劃進行有效的旁站監督。

(2)工序交接檢查:堅持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3)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與驗評,代表業主進行第四級驗收。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質量狀況,分析質量趨勢,提出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

(4)做好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的處理工作。核查設計變更并跟蹤檢查是否按已批準的變更文件進行施工。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責任;審核,批準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措施的效果。監理部可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分為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并嚴格按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進行閉環管理,監理人員對不合格項必須跟蹤檢查并落實。

(6)審查總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并監督實施。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

質量的事后控制

(1)參與工程分部試運行及整套試運行。

(2)組織單位,單項工程竣工預驗收。

(3)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評定。

(4)審核工程技術文件資料。

(5)協助甲方準備竣工驗收資料與達標投產工作。

(6)缺陷責任期質量控制的任務。

(7)審核總承包商的《質量保修證書》。

(8)檢查,評定工程質量狀況。

(9)對出現的質量缺陷,確定責任者。

(10)督促總承包商修復質量缺陷。

(11)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移交相關資料。

4、進度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負責與總承包商商定設計圖紙和文件在滿足工程施工總進度要求前提下提交的時間表,并負責檢查,督促。

(2)參與廠區內生產工程施工進度和接口的協調。編制施工階段進度控制的相關管理制度。

(3)參與核查總承包商編排的施工里程碑計劃和一級網絡計劃,核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二級網絡計劃并監督實施。

(4)審核施工承包商上報的月工作計劃,審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標計劃要求。隨時盤點工程進度,對造成工程進度滯后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報送甲方并監督實施。

(5)在各施工單位上報的年,月計劃的基礎上負責編制工程部施工綜合計劃。

(6)審查承包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根據甲方的授權范圍,簽發單位工程開/停工令。

(7)協助并監督總承包單位實施進度計劃。

(8)審核工程進度價款結算文件。

(9)審批工程延期。

(10)向甲方提供進度報告。

(11)督促承包單位整理技術資料。

(12)審批竣工申請報告,組織竣工驗收。

(13)協作甲方處理爭議和索賠。

(14)整理工程進度資料。

(15)督促承包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在工程移交后的保修期內,要處理驗收后質量問題的原因及責任等爭議問題,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修理。

(16)對不能按時,按要求提交施工進度計劃報審或者不能按要求修改進度計劃的承包商,提出處理意見,直至簽發停工令。

(17)及時處理承包商提交的各種工程技術報表,及時回答承包商提出的各類與監理業務有關的問題,不可因此而影響工程進度。

5、投資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主要輔機設備分保商招標階段,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招評標工作,參加合同談判,提出監理意見。

(2)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脫硫島土建,安裝,調試,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與合同談判工作,并提出監理意見。

(3)協助甲方編制項目的年度資金計劃并定期檢查落實及實施情況;對總承包商向甲方報送的材料領用清單進行審核,核減虛報與不實。

(4)審查總承包商的工程預(結)算書,工程付款必須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5)認真做好索賠的取證工作和有關的事實核查,為業主提供完整可靠的處置依據。

(6)隨時向業主提供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使之能有效地調度與運作,這些資料具有可追溯性,是最終工程結算的依據。

6、安全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及信息管理、協調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協助甲方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原國家電力公司有關電力基建安全管理規范和規定以及甲方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制度,報甲方批準后實施;監督檢查總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措施;監督檢查總承包建立健全勞動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監督檢查總承包商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教育;巡視檢查施工現場,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監督承包商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遇到威脅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按照甲方的授權定期組織全工程的安全大檢查,并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隨時組織有針對性的檢查活動;召開安全工作例會,通報安全文明施工狀況,安全文明施工周報,月報;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督促各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執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考評與獎罰。

(2)監督總承包合同的履行,甲方與總承包商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總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經協調仍有不同意見,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3)建立與甲方的管理信息系統(mis)相兼容的以網絡為支撐的mis,進行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管理。與甲方和總承包商可以交換信息,也可按特定授權范圍共享數據庫資源,運用p3軟件等先進的管理手段加強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的控制。依據業主mis中的工程管理模塊進行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單位每日通過mis有關模塊報送數據,并于次日對施工日報數據進行核查,保證其及時性和準確性。并負責整個管理系統的運行和維護,隨時能提供工程管理全過程所需的文件資料;在工程結束后,按檔案管理要求提供完整的電子文本。

(4)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書面報告監理情況。乙方還要就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提出監理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向甲方專題報告。監理報告內容的范圍及深度應達到國家或行業有關部門對監理報告的要求及規定。

(5)編制整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甲方。

7、對監理人員配備及其素質的基本要求

總監理工程師:乙方設總監理師1人,須持有建設部頒發或電力行業監理資格證書,并具有300mw級及以上機組主體總監業績及脫硫工程監理經驗。副總監理師4人(設計,土建,安裝,安全副總監各一名),要求具有電力行業監理資格證書。總監理師,副總監理師須年富力強,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具有組織協調能力,能勝任大型電廠建設項目管理的工作。

監理工程師

(1)資質與業績:監理工程師應持有建設部頒發或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各專業負責人應有參加過300mw級及以上機組工程全過程相應專業設計或施工監理的業績。專職安監人員應持有上級安全監察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2)人員配備:乙方人員的配備應保證設計,施工,調試階段各專業均有足夠的數量,且人員年齡結構合理,工作經驗豐富;除非甲方提出,乙方不得撤換投標文件中確定的總監,副總監與主要監理人員。

(3)監理部應配備熟悉mis的人員從事信息管理與合同管理,乙方應配備熟悉p3軟件的人員從事計劃進度管理。

(4)常駐現場人員數量的基本要求:在施工期間,總監,副總監應常駐現場,且不允許有即使短期同時離開施工現場的情況。若總監離開施工現場,應明確一名副總監代行其職并全權負責。

(5)甲方考核:在整個施工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監理人員進行對位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甲方提出調換,乙方應無條件接受。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根據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第10條~第13條,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設備,設施和人員。

1、通訊

甲方為監理人員現場辦公室提供電話插頭,電話機,市話,長途電話通訊費用由監理方承擔。

2、辦公用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辦公用房,桌椅。其他辦公用品等費用乙方自負。

3、住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限的住宿房間,費用由監理方承擔。

4、用餐

乙方自己負責。

5、人員配置

甲方指派1名甲方代表與乙方代表互相溝通信息。

6、檢測設備

乙方應具備部分常規檢測設備。附件c:報酬和支付

1、報酬

(1)乙方正常的服務報酬按中標價_________元。

(2)因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而減少了工程投資,應根據附加條款第三條獎勵乙方。

(3)甲方對監理過程中在工期,質量,安全方面突出的將進行獎勵,獎勵細則另行簽訂。

2、支付

(1)常規監理費

a)在合同生效后14日內,甲方按總監理費的10%支付預付款。

b)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甲方按監理項目進度計算并支付監理費用。

c)進度款支付_________。

d)考核款支付_________。

(2)考核原則:不遲于本服務完成后的28天內,乙方將如上第1條所述的費用,連同本合同所實際發生的由簽收的發票證明的最后申請提交甲方,甲方根據施工質量,工期,安全,工程造價的控制情況,對余下20%費用進行考核支付,考核原則如下:

a)質量考核:建設期建設質量,工藝滿足達標投產要求,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由于施工單位未執行乙方意見,導致建設質量,工藝不能滿足達標投產要求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b)進度考核: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由于甲方,不可抗力原因或設備供應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監理費不予扣減。

c)安全考核:在工程監理范圍內未發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設備事故,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意見造成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擔責任。

d)造價考核:靜態投資能得到控制,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因甲方提高標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靜態投資超支,監理費不予扣減。

e)管理考核:二管理,一協調內容具體,落實得力,分別支付總監理費的3%,2%,否則扣除。

f)達標考核:工程全部實現達標投產,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附件d: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

1、定義及解釋

定義

(1)項目是指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并為之建造工程的項目。

(2)服務是指乙方根據合同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3)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

(4)甲方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乙方的一方以及甲方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5)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委托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乙方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7)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專用條款以及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已正式簽訂的合同。

(8)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9)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10)當地貨幣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11)商定的補償是指甲方/乙方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根據合同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解釋

(1)本合同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2)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如果合同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的為準。

2、乙方的權利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甲方授予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分包施工分包單位的否決權;

(2)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3)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4)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供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7)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8)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9)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10)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1)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12)有權仲裁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13)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4)遇有危機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處理;

(15)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3、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乙方的責任:

(1)承擔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按照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質量負監督與控制責任。

(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設監理大綱的要求制定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并認真實施。

(4)乙方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理質量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監理人員。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工作負總則。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且有類似工程的監理業績。

(5)乙方要堅持施工全過程監理,堅持事前檢查和過程控制,形成閉式管理。

(6)應嚴格按照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及時跟班到位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堅持工程質量必須滿足合同的要求,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驗收簽字,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或有違規規施工行為,有權責令停工或返工,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7)乙方要負責檢驗進場的材料和設備質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8)乙方在工程建設日常質量管理中應該負責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日志和定期報告制度,監理記錄和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工程質量情況,總監理工程師對填報的內容簽字負責;

b)審核批準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

c)核查設計單位的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一,二級圖紙);

d)組織施工圖的設計交底;

e)核查會簽設計變更并報建設單位批準;

f)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

g)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負責工程的工序和工藝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驗收時,應要求建設,設計等單位參加并簽署意見;

h)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定期進行工程質量狀況分析;

i)組織或參加工程階段驗收,達標投產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提出監理報告;

j)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的質量巡視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工作;

k)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建立工程試驗室,抽檢和復核承包商上報的試驗數據;

l)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檔案等。

乙方的義務:

(1)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須履行的服務。

(2)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乙方在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乙方應: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權,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權,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甲方處得到事先批準(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乙方應盡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員不得與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經濟合作關系。

(3)甲方的財產: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屬于甲方的財產,并在實際執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乙方應將履行服務中使用的設備,設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

4、甲方的權利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甲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2)甲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3)乙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5)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稱職和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5、甲方的義務

(1)資料:為了不耽擱服務,甲方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乙方提供它能夠獲得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2)決定:為了不耽擱服務,甲方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3)協助:甲方應盡一切力量對乙方和它的職員以及它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條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工作條件;

c)服務所需物品的運輸;

d)發生意外事件時人員的遣返;

e)提供與其它單位相聯系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4)設備和設施:甲方應為服務之目的,向乙方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設施,服務人員。

(5)甲方的職員:在與乙方協商后,甲方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職員中為乙方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乙方處接受指示。

(6)其他人員的服務:甲方應按照附件b說明,自費安排其他服務人員服務。乙方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6、職員

(1)職員的提供:由乙方派往項目所在地工作的職員健康條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所有職員要取得相應的資格并應得到甲方的認可。

(2)代表:為了執行本合同,甲方指定(或指定委托人)專人為其代表,乙方指定總監理師為其代表。如果甲方要求的話,乙方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地的甲方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3)監理職員的更換: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7、責任和保險

雙方之間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如果確認乙方違反了通用條款第三節3。1條,則他應對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甲方賠償。

(2)甲方的責任:如果確認甲方違反了他對乙方的義務的責任,則甲方應負責向乙方賠償。

(3)賠償: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于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本通用條款規定的數額;

c)乙方不為不包括在其服務范圍內的或乙方的書面意見內的由于甲方,設計單位,承包商的任何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d)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責任的期限:除非在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賠償的限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本合同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這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應完全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2)例外: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8、合同的生效、開始、完成、變更及終止

(1)合同生效:從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簽字之日,合同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開始和完成:在本合同專用條件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必須開始和完成,但另有雙方書面協議的延期例外。

(3)更改: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合同進行更改。

(4)進一步的建議:如果甲方書面要求的話,則乙方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6)延誤:如果甲方或其承包商因故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延長時間,則:

a)乙方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甲方;

b)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c)此增加部分屬于正常服務的延長,不視為附加的服務;

(6)情況的改變:如果出現按照本合同乙方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能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甲方。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于恢復服務。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種情況必須給予延長。

(7)撤銷、暫停或終止

a)甲方的通知:甲方至少應在56天前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合同,乙方即安排停止服務,并把開支減少至最小。如甲方認為乙方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可通知乙方,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甲方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復,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合同。但該通知應在甲方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

b)乙方的通知:在下述兩種情況下,乙方向甲方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乙方才可以發出進一步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42天后,才能終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當在應支付的規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項時;當根據第6條或第7。1款已暫停服務并且期限已超過128日時。

(8)額外的服務:當第7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不是根據第7。1。2款終止本合同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乙方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乙方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本合同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9、支付

(1)對乙方的支付

a)甲方應按合同條款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乙方支付正常的服務報酬;

b)向乙方支付另有書面協議的附加服務報酬;

c)額外服務需另行簽訂協議。

(2)支付的時間:給乙方的款項應按期支付。

(3)支付的貨幣:適用于本合同的貨幣為合同專用條件中規定的貨幣。

(4)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除合同專用條件規定外,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由甲方支付。

(5)獨立的審計:乙方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合同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甲方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乙方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于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10、一般規定

(1)語言和法律: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了合同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2)法規的變更:如果在訂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務期限內由于政策,法規發生變動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4)版權:乙方對于由他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甲方僅有權為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在為此目的使用而復制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乙方的許可。

(5)利益的沖突:除非甲方另外書面同意,乙方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合同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乙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中規定的甲方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6)通知:本合同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并從在合同專用條款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后要用信函確認。

(7)出版:除非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規定,乙方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時,則須得到甲方的批準。

11、爭端的解決

(1)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賠索,應在甲方與乙方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2條的規定,提交貴溪市人民法院仲裁。

(2)仲裁:由合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合同或使之無效,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有權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在調解或訴訟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各自的義務(除與爭議有關的義務外)。雙方同意遵守裁決的結果,并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撤銷權。附件e: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專用條款

1、項目是_________工程監理。

2、本合同監理費用按中標價格包干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和服務見附件b。

3、甲方決定派_________為本工程項目代表,乙方決定派_________為本工程監理代表。

4、責任的期限為合同的有效期。賠償的限額:合同價的20%。

5、甲方不要求乙方對本項目進行保險,如乙方辦理保險,甲方不承擔費用。

6、從合同簽訂后合同生效。

7、從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至機組移交竣工驗收完成。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一周內進場工作。

8、支付的時間(按附件c執行)。

9、合同規定的貨幣:人民幣。

10、除國家及地方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各種稅費外,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由甲方支付。

11、語言、法規及監理依據

(1)本合同適用語言為中文。

(2)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a)國家關于建設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b)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c)國家及行業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程,規范和質量驗評標準;

d)審定的初步設計,施工圖紙及說明書,設計變更簽證;

e)設備廠家提供的圖紙及技術說明書;

f)與甲方簽訂的本工程的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

g)本合同及附件。

12、本合同商定的報酬為閉口價,不因服務期或其他原因的變動而變動。

13、總監理費用80%作為基本監理費,20%作為監理考核部分。

14、乙方利用本項目監理中形成的技術成果(或無實質性修改后)進行商業得到的利潤與甲方分成。

15、通知

甲方的地址:_________,傳真電話號碼:_________;

篇(7)

 

本協議由潮州市文物旅游局(以下簡稱業主)與潮州市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單位)于2011年  5 月12 日商定并簽署。

鑒于業主擬建潮州海外潮人博物館建設工程并通過2011年4月18日的中標通知書接受監理單位以人民幣柒拾貳萬玖仟元(¥729000元)的總價包干作為本工程的監理服務所做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響應術語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協議書;

(2)合同補充協議(如果有);

(3)中標通知書;

(4)合同條款;

(5)相關監理規范及條例;

(6)招標文件(含補充通知)、投標文件

3.上述文件應認為是互為補充和解釋的,但如有模棱兩可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為準。

4.監理單位向業主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協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向監理單位承諾按照本合同注冊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報酬。

6.監理工期:自監理合同約定的進場之日起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期滿為止。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肆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521000

電話:                            電話:2393322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二、合同條款

 

A、總則

1、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及本項目實施相關的必要條件。

(2)“業主”是指承擔工程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監理機構”或(駐地監理部)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業主同意,監理單位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監理工程師(人員)”是指代表監理機構對本工程實施監理的專業人員。

(7)“承包人”是指除監理單位以外,業主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8)“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業主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9)“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業主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業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單位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到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2)“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響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使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B、監理單位義務

4、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單位人員,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家里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業主報告監理工作。

5、監理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為業主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6、監理單位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業主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業主。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C、業主義務

8、業主在監理單位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監理單位支付預付款.

9、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單位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響應的報酬。

10、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11、業主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12、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地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13、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力,以及監理單位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14、業主應在不影響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為監理單位取得如下資料提供便利:

(1)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購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15、雙方約定,業主應為監理單位免費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設施。

 

D、監理單位權力

17、監理單位在業主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力:

(1)參與業主組織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的招投標工作,并有權提出咨詢意見。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業主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單位應當書面報告業主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征得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有權開工令、停工令,但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預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除建設單位管理費以外,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包人工作不力或出現質量事故,監理單位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

18、監理單位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建議。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必須經業主事先批準。

19、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單位提出,由監理單位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E、業主權利

20、業主有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2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業主同意。

23、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24、當業主發現監理單位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業主或工程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監理單位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單位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F、監理單位責任

25、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遲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監理單位對監理工作質量負終身責任。

26、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業主的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24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27、監理單位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5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28、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和損失。

 

G、業主責任

29、業主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單位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單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業主要求補充損失。

30、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H、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31、由于業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發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32、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33、監理單位向業主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業主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單位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4、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應當在42日前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35、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31條及第32條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超過六個月的,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36、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37、當業主人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38、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I、監理報酬

39、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40、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41、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款約定。

42、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2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它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J、其它

43、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單位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業主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業主實報實銷。

44、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請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單位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由業主聘用的,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45、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應按專用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46、監理單位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效益。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47、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漏業主申明的秘密,監理單位亦不得泄漏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48、監理單位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的權利。

 

K、爭議的解決

49、因違反或終止合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   專用條款

 

第2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見本招標文件第一部分。

第4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潮州海外潮人博物館建筑物和室外環境及配套工程施工階段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的全過程監理服務。

第9條   外部條件包括:本條不適用。

第10條  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合同簽訂后3日內。

第11條  業主應在7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15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1、必要的辦公生活用房。

2、提供必要的食堂搭伙條件,費用自理。

3、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補償金額=本條不適用。

第16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提供  /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26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例(扣除稅金)]

第39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報酬: 按建設工程形象進度以季度分期進行撥付,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撥付至50%的監理費,監理費10%作為質量保證金,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期滿后14天內付清;余款3年內不計利息分期償還(第1年付30%,第2年付30%,第3年付40%)。

雙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發生時另行商議。

雙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發生時另行商議。

第41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

第45條  獎勵辦法:本條款不適用。

第49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潮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篇(8)

定作人:(以下簡稱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簽約人:

定作人承辦單位:

聯絡人:

聯系電話:

定作人機構地址:

傳真電話:

承攬方:(以下簡稱乙方)

承攬方法定代表(負責)人:

簽約人:

承攬方營業執照:

施工資質:

承攬方施工項目經理:

手機:

承攬方機構地址:

傳真電話:

銀行開戶許可證:

開戶行:

帳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就加工承攬下列工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經濟責任。為加強雙方的相互配合,保證甲方郵政生產樓裝飾工程順利竣工。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標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s裝飾件及安裝工程標的額約為:_______元。

第二條 制作grc裝飾件規格、單價(單價款單位:平方米/人民幣元)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裝飾件固定結算價,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稅費,grc裝飾件的總平方米及合同總金額以最后交工實際測量平方米為準。

第三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范圍

1、工程名稱:_______郵政局生產業務樓歐式外觀裝飾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郵政局生產業務樓施工現場

3、承包范圍:grc裝飾件安裝,藝術修形、刮膩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grc裝飾材料廠商:_______);

5、工程造價:本工程總造價按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參加_______ 組織的工程招標會上中標單價,竣工按中標單價及實際工程量決算。

第四條 工程期限與保障責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為自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章生效之日起計_______天;

2、甲方要求變更方案或增加工程內容所涉及的時間在原定工期外順延;

3、因現場停水、停電、運輸進場障礙或出現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順延,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五條 甲方責任

1、提供現場施工用水、電、堆放材料場地及施工人員食、宿臨時用房;

2、提供施工用雙排腳手架;

3、負責施工現場各施工單位間的協調工作;

4、嚴格監督施工質量,組織工程驗收。

第六條 乙方責任

1、負責安裝中所有有材料供應。施工主要材料必須有合格證明資料,如:材質單、合格證等;

2、認真組織施工,嚴格按《grc外裝飾工程施工驗收標準》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責任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4、負責安裝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5、因乙方責任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應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工程付款及結算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價及結算方式按下列方式辦理:本工程已經招標認價、原預算單價甲方不再審計。應甲方要求工程變更增減,其費用依據預算明細的單價計算工程量,據實計算匯總工程總價款;

2、乙方帶料進場開始施工_______日內,甲方撥付工程總價_______%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裝完成,驗收報告簽字之日起_______日內,再撥付工程總價_______%;

4、工程質保金為工程總價_______%,質保期_______年。質保金在_______年后無工程質量問題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

第八條 施工及竣工驗收

1、安裝要符合歐式裝修風格,線條明暢、凹凸對正,尺寸標準及形位誤差應服從于實際藝術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變更施內容、范圍、應征得乙方同意并辦理補充條款,并經甲、乙雙方現場代表簽字作為合同附件進入決算,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施工。

3、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內,組織驗收。超過七日未予答復時,乙方有權視為已驗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條 乙方服務承諾

1、乙方承諾為甲方制作的grc裝飾件保修兩年,使用壽命不少于_______年,如出現質量問題,乙方一年內免費為甲方更換grc裝飾件,兩年內免費維修,超過兩年維修只收取材料費,維修保證_______小時趕到現場;

2、乙方承諾對本單位安裝的grc裝飾件工程,進行終身維護;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裝飾件損壞,乙方保證進行維修,但要收取材料費。

第十條 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質量要求施工,隱瞞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質論價扣減合同價款外,甲方還應從乙方合同貨款中扣除_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限向乙方撥付貨款,每逾期一天,除補交貨款外,應向乙方支付_______ 元的違約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時間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從應撥付乙方合同貨款中扣除_______元違約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條件撥付工程款,乙方有權停止施工,工期順延,乙方按每日_______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時加罰違約金。

第十一條 糾紛的處理

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第_______種方式,作為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人: 簽約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 公司(總部設于________ )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過友好協商于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總 則

1.甲方負責實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問題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 人 員

1.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授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2.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雇主要求變更時,經乙方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境之前如需變更時,甲方應將變更內容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如甲方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甲方應負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前,如需終止雇傭,甲方應在終止雇傭之日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甲方應在期滿之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并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 簽證和其他證件

1.乙方應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并承擔其費用。

2.甲方應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項目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執照等必要手續,并承擔費用。

甲方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乙方具體明確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乙方不負責任。

3.如果甲方未能為人員獲得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機動車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甲方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并支付每人_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乙方公司沒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甲方無法為人員辦理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乙方公司負擔。

4.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項目所在國的授權代表。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項目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時甲方應通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 乙方公司的義務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甲方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項目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甲方為實施本工程而雇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雇和更換,應由雙方的工地的授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 工作時間

1.人員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甲方與乙方公司授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于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3.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4.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_ 日有薪休息。

第七條 合同工資

1.人員的月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有效內按以下標準支付(美元):

(1)半熟煉工,幫廚,服務人員

(2)熟練技工,廚師

(3)工長

(4)技術員,護士,翻譯,會計員

(5)駐地經理

(6)工程師,醫師,會計師

(7)高級工程師

(8)授權代表

(9)副授權代表

第八條 夜班及加班

1.根據工程的需要,甲方要求人員在夜間工作或加班,應商得乙方授權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時原則上不得超過____ 小時。

3.小時工資按下式計算:

第九條 工資和加班費支付

2.乙方公司在工地的授權代表應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寫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編制工資單,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__日后________天內即________日前提交甲方在工地的授權代表審核批準。

3.工資單審批后,甲方應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__日后一天內將工資和加班費以美元支付給乙方。其中:____ %電匯至________銀行營業部乙方公司帳號;____ %支付給乙方公司工地授權代表。若甲方延遲付款應按延遲天數,每天按欠付款總額的____ ‰,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

付款自匯款銀行把所需匯款的電傳發至中國________銀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條 稅金

乙方負責為人員交納中國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稅金;甲方負責為人員交納項目所在國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稅金。

第十一條 節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1.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規定,每周的休息日為星期________.

2.人員應享受項目所在國政府頒布的法定節、假日和中國春節2天,國慶節1天的休假,共________天。

3.人員每工作期滿1年,享受為期________天的回國年度休假。甲方承擔休假人員從駐地至中國________間的往返旅費。人員工作不滿一年,其實際休假天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實際工作月數× (x/12)=休假天數

4.人員在項目所在國的節、假日和中國上述節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間,應享受全部合同工資。

5.因工作需要并應甲方要求,人員可不回國休假而留在工地繼續工作。但需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在此種情況下,人員年度休假工資及其從工地到________間的往返旅費甲方支付,同時支付人員在年度休假期間的實際工作天數的合同工資和加班費。

第十二條 預付工資

1.甲方在每批人員抵達崗位后,即應向乙方授權代表以當地貨幣支付每人相當于________美元的預付工資。

2.乙方對上述預付工資從人員抵達工地后第________個月還清,每月償還____ 分之一。

第十三條 動員費

1.甲方應向人員每人支付________美元的動員費。

2.上述動員費應在每批人員抵達工地后由甲方隨同人員的機票費以美元一并電匯至中國銀行乙方帳號。

第十四條 保 險

1.乙方為人員自其離開中國________之日起至返抵中國________之日止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保險費由雇主承擔。甲方應隨同人員的月合同工資以美元一并向中國公司支付每人每月________美元保險費。

2.人員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后,如經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避免甲方為人員在項目所在國重復投保。

第十五條 醫療和病假

1.甲方應為人員在整個合同期間因病或因工傷提供免費醫療、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三)

委托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篇(9)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錄

一、 合同協議書

二、 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系方式

第3條 雙方關系與監理依據

第4條 監理范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0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三、合同專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系方式

第4條 監理范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附加條款

附錄:使用說明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委托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范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托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文件。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范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月(天),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后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并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單位全稱) (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權的人:(簽字) 其授權的人:(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篇(10)

二、工程地點:CCC縣板CCC路與蓮CCC山路交匯CC西北角

三、爆破施工單位:XXXXXXX

四、監理范圍:石方控制爆破安全監理工作

五、監理內容:按照經公安部門認定及專家評審確認的控制爆破等級進行爆破安全監理。

六、監理期限:自爆破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爆破工程結束。

七、合同價款與付款結算方式:

1、監理費用:根據《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額》GYD102-20xx,合同簽訂時,暫按合同額的6.0%收取工程爆破安全監理費。如果工程變更、工程量增加、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爆破安全監理費。

2、付款方式:委托合同簽訂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額對應的安全監理費用。

八、委托單位權利與義務:

1、負責處理外部協調工作。

2、支持配合監理單位的工作,對監理單位所作出的指令、批復、通知等有關文件及時簽認。

3、督促施工單位向現場監理人員提供與本工程相關的各類資料。

4、負責現場監理人員的辦公生活、交通差旅及出發補助等費用。

5、及時支付監理費,由于委托方延遲付款時間而導致監理合同中止,責任完全委托方承擔。

九、監理單位權利與義務:

1、負責本工程爆破施工的安全監理。

2、指派一名爆破監理技術人員常駐現場,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程、設計、評審、審批的內容及監理規范的條款實施監理工作。

3、監督爆破施工單位按審批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若發現施工單位的爆破作業不符合相關規定,可立即要求其改正、整改或停工,并報告委托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

4、查驗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制在設計范圍內,審驗爆破作業人員資格,制止無資格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監督民用爆破物品領取、清退制度的落實情況。

5、根據施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例會,提出并解決施工中相關的問題且做好各種資料的簽證工作。

6、負責本合同范圍內監理工作的內部資料收集管理和歸檔工作。

十、其它

1、本合同簽字蓋章后生效,如有變更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定。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終止。

2、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貳份,委托方、監理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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