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任發言稿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21 14:45:0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就任發言稿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下面,我謹以公司為背景,淺談一下我對此崗位的認識和打算:公司領導是頭,是司令部;車間是腰,主要是貫通上下的作用;廣大員工就屬于腿,主要是貫徹落實廠部的思路,執行司令部的意見。只有頭、腰、腿貫穿“活動”這條主線協調發展,一個活生生的人才能走得平穩,而我們公司的工作也正需要這種團結協作的精神。基于以上認識,我認為:經濟效益是企業的生命力,生產經營就是企業的中心工作,服務企業就是始終把圍繞生產經營作為工作的主戰場,善于在公司生產經營的中心工作中尋找切入點和突破口,使工作更加貼近生產、貼近實際。對于我本人而言,必須扎扎實實做好每一件事,為公司的發展創造價值,做一個正直的人、誠實的人、高尚的人和勤奮的人,不求盡善盡美,但求盡心盡力。

我抱著一顆平淡之心參加這次競聘。如果成功,我將拿出年輕人的干勁,以飽滿的熱情投身于工作中,兢兢業業,踏踏實實,提高業務水平,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干好主任助理工作。如果在競選中失敗,我將始終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用十分的熱情,百倍的努力,全面錘煉,在今后的工作中,爭取更大的進步。

2.

篇(2)

大家上午好!

剛才會上宣布了黨委關于我任職的決定,我首先衷心感謝黨委的信任和關心,感謝各位領導的器重和厚愛,感謝干部職工對我的信任和支持,我堅決擁護黨委的決定、服從黨委的安排!

今天是一個嶄新的起點,我將以新的姿態、新的境界,盡快進入新的角色,以良好業績,回報領導和同事們的重托與期望。在此,我作以下表態:

一、砥礪德行,修身為上。

就是要把培育自己的品質德行作為立身之本,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忠誠厚道的人、樂于助人的人。具體要做到"三個務":一是務學,把學習作為人生修養的重要內容,向書本學習、向大家學習、向實踐學習,通過多角度的學習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二是務實,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一切從實際出發,察實情、講實話、出實招、重實績、辦實事、求實效;三是務廉,嚴于律己,清正廉明,處處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接受大家監督,做到慎獨、慎初、慎微,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2、以人為本,修和為上。

就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推進和諧蒙東能源循環經濟處建設。一是要做到認真貫徹落實集團公司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服從黨委領導,保證黨委的決策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二是要做到自覺把分管工作放到集團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擺正姿態,顧全大局,努力營造推進循環經濟處發展、工作和文化建設的"三種良好氛圍"。三是要做到維護干部職工的整體利益。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維護好廣大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群眾多辦實事,多辦好事。

三、以勤為本,修業為上。

篇(3)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12-0005-02

一、高等學校的法人制度核心

高等教育的法人制度是當前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面對各大高校相機擴大辦學自,我國已經建立并完善了民事法人制度,《高等教育法》的頒布,也使得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發揮,從本質上說,這是實務界與理論界長期以來對高等教育法人制度的正確認識,通過法人制度和法人功能的準確定位,可以對教育體制改革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和經驗借鑒,長期以來,學術界和法律界經常從民事法角度看待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的問題,法人是民事法中的概念,法人代表作為學校代言人,有義務作為民事主體來對其民法權利進行維護,高校法人制度作為一種民事法律,時常受到民商法學者的高度關注,無論是從法人制度的歷史上來看,還是從法人基本定位的角度來看法人制度的意義都遠不止司法意義中的概念,法人代表的基礎由人構成,簡單地說就是由單個或者多個人構成,也可以是物,既一個人的所有土地,或者被捐贈出的公益基金和被置于他人名下的財產,法人這一概念的產生,最初是人類這一天然存在的,利益需要維護的義務權力載體,并沒有被固定在特有的范疇之內,我們通常情況下只是在司法領域解決相關問題,基本上法人的能力定位也只局限于這一領域。

二、高等學校法人的概念和責任

法人的概念可以單指財產問題,但是法人的概念卻并非僅僅建立于對私有財產的維護上,法人的概念建立于社會上各種社團組織,各種各樣的公共團體是法人的基礎,這些團體的組成,促使了法人概念的產生,因為對于這類社團組織而言,政治主張和組織活動的成敗是他們更為關注的,他們的經濟利益位居主體地位,一些社會公益活動開支不小,組織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就顯得尤為重要,法人的概念,最初誕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而且在經濟社會原始積累中,不斷地得到完善,這一方面是處于獲得財富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在社會中的獨立性,殖民地的法律代表是不具備充分的民事訴訟能力的,所以也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去了解法律人的個人意愿,法人的概念在現代社會被廣泛認可之后,有逐漸發展到了經濟、文化等各項領域,法人制度在現代化社會中的作用也得到了空間的發展,從法人制度的發展史來看,法人制度繼承和發展了日耳曼法、古希臘法、古羅馬法等諸多立法遺產,民間社團組織或是有國家興辦的公共團體,都需要法人對集體財產進行法律意義上的規范,法人概念的出現是法律界對當今社會私人財產全力的認可,各類民間社團組織、工商聯、慈善團體、宗教團體、甚至包括地方政府,都在實踐中完善了法律代表制度,明確了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在西方社會,法人制度的雛形是中世紀開始形成的,并且社團法人的出現較財團法人未晚,財團法人的出現,源于中世紀的社團法人,直到十七世紀中期,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社團法人終于擁有了自己的公司,標志著社團法人制度的現代化,法人制度最終被西方社會廣泛認可是十九世紀的法典運動,由德國首先實施的民法法典,確立的法人的獨立司法地位,確立了近乎完美的民事法人制度,并且首次提出了公共法人代表的概念,行政業務的日益繁雜,也促進了民法法人代表制度的完善。

三、法人制度的具體實施細節

從以往的法人制度是實施中,獨立的人格是司法體系的基本特征,成熟的社會團體和新時期的公共領域,都決定了法人代表與社會關系是平等的,各自獨立的,權利相當的,在法律領域,被一視同仁,社會與法人代表在法律意義上不存在任何方面的不平等,不存在服從和被服從現象,在維護私有財產的問題上,以自由開放的狀態保證法律工作的正常有效進行,法人代表制度的完善,規范了法人制度是私有財產保護領域的作用,在傳統的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國家對市場越來越采取開放、包容、務實的態度,對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較少進行政府方面的行政干預,這無疑為法人代表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經濟領域的長效支持,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政府行政干預手段具備很大程度的劣勢,專業化、職業化的法人代表,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性司法的體制弊端,對經濟問題,采取人性化、規范化的工作方式,保證經濟權益主體的合法利益,作為國家的所有者,法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平等人格,是合法的司法主體,以層級體制推行的行政手段,也符合新時期司法工作的指導精神,現代行政體制改革為法人代表制度化信息保障提供了法律保證,近現代以來,伴隨著資本主義自由競爭和原始積累的出現,生產理念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帶動了人類社會的跨越式發展,也由此出現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沖突,大量的行政性指導已經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因此,必須盡快改良政府行政模式,使用民主化、多樣化、信息化等行政模式,改良僵化的行政體制,提高行政效率,使政府工作朝著有助于法人代表制度建設的方向不斷邁進,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也有助于滿足多樣的社會需求,簡政放權也是現代行政領域的重要目標,提升法人代表社會地位和行政級別,已經是當代社會發展的潮流。

四、行政體制改革對依法治校的作用

(一)改良公共權力體系

當前,公共行政領域的功能較為分散,支持和幫扶非行政性質的社團組織,也是當前和未來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務,讓社團法務代表自主完成工作,讓這些社會服務性機構具備完整的司法獨立性,讓法務代表成為獨立運使行政義務與行政責任的代表,從而完善民間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法律聯系,為法人制度在行政領域的推廣和建立提供新的有利條件,法人業務進入公共理論的外部障礙,是傳統行政體制弊端,要充分改良以國家強制方式運使的行政性工作方式,以依靠法人代表為核心任務,以法務代表的命令為權力基礎,作為有組織的民主國家,法務代表是社會活動過程中的核心成員,要充分尊重法務代表的意見,維護法務代表的尊嚴,提供一切有利條件,讓法務代表在現代化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為國家民主法治建設提供幫助,動用國家行政資源,充分發揮制度優越性,不斷地為法務代表提供有力度的政策支持和積極的政策引導,國家要根據權利來控制法務代表的組成團隊,國家是唯一具備法律豁免權的公共主體,各級行政機關則不具有這一法律權力,政府作為國家民族意識的代表,有義務行使好督查法務代表工作的職責,在這個經濟社會取得飛速發展的時代,全面考證和仔細督查法務代表的職權,有助于健全公務理論和觀念的健全,行政的核心不是組織需要,也不是政治命令,而是以人為本的法務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當前,公共服務已經迅速取代需要而成為新時期法務代表工作的新方向,重點在于,植根于民主社會的法務代表工作,是社團組織對行政機構權利監管的力量來源,為更好的發展國家公共事業對法務代表工作力量的幫扶作用,應該將法人組織與行政機構的配合作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現代社會的經濟文化建設,

(二)法學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篇(4)

近年來,我國的名人虛假廣告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已嚴重危害到市場信用建設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廣告代言人責任制度的立法滯后、對虛假廣告代言人處罰不力則是這種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作為廣告代言人是否應對虛假廣告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性質的責任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一、我國關于虛假廣告及其代言人責任的立法現狀

何為虛假廣告?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做出明確的界定。現行法律對虛假廣告采取的是綜合調整模式,即通過在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來規范各種形式的虛假廣告行為,但這些規定均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如《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規定相對較為具體,但主要是從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秩序角度做出的規定,只能在該法的調整范圍內適用;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也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或服務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同樣也不具有普遍適用于廣告法律制度的意義。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虛假廣告的判定采取的是“引人誤解”與“虛假宣傳”相結合的標準。對于內容虛假的廣告,當然會引人誤解而屬于虛假廣告。但對于內容真實而其宣傳會引起誤解的廣告是否應視為虛假廣告,目前尚有爭議。對虛假廣告的認定完全可以“引人誤解”這一行為要件作為獨立的認定標準,即只要其宣傳足以“引人誤解”,無論其內容真實與否,都應當認定為虛假廣告。綜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所謂虛假廣告是指在廣告活動中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欺騙性的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誘使消費者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定的虛假廣告,是指在宣傳內容的主要方面具有欺騙性的廣告。“廣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關信息而給理智的消費者造成錯誤印象的,這種錯誤印象關系到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實質性特點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費者受騙的事實,只要認定其“有能力”欺騙即為虛假廣告。這里的“錯誤印象”和我國法律中的“引人誤解”在含義上是相通的。

我國現行法律中能夠找到有關廣告代言人個人法律責任的僅有《食品安全法》。該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其他領域尚沒有相關法律條款來約束規范代言人的行為。《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僅適用于有關食品的虛假廣告,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根據我國《廣告法》第38的規定,承擔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僅限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以及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而將廣告代言人排除在責任范圍之外。我國《刑法》第222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其責任主體也限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此外,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沒有明確規定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二、國外有關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的法律規定

西方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一整套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構建了包括代言人廣告市場在內的整個廣告市場運作的良好法律制度,其中的一些成功經驗也值得我國借鑒。

1.美國

美國對虛假廣告代言人實施了嚴格的法律限制,認為廣告中的名人代言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美國《廣告管理條例》規定,凡是證言性質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作為代言人都必須是代言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按虛假廣告處理,并明確代言人對廣告信息的真實性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做廣告的代言人在廣告播出前必須準備好其證詞的憑據,否則消費者可據此索賠。美國歌星帕特?布恩在ACNE-STATIN粉刺藥霜廣告中做了虛假證詞。聯邦貿易委員會經調查發現其證詞毫無依據,命令立即停止刊播廣告,并追究了虛假證詞者帕特?布恩的責任。美國對于虛假的夸大產品效果的廣告,處罰也相當嚴厲,特別是在一些專門的電視購物頻道上以及公共媒體上的廣告。美國視虛假廣告為商業欺詐行為,一旦認定,處罰十分嚴厲,涉案個人甚至會不得繼續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

2.日本

日本對于虛假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的規定較為完善,既規定了代言人的民事責任,也規定了代言人的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問題上,日本規定的較為具體,可為我國《廣告法》的修改提供借鑒。在日本法院關于“原野案件”和“琴風案件”的兩個判例中,首先肯定了廣告受害者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民事責任的訴權。其次,根據廣告代言人的身份、知名度、經歷,以及代言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代言人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以廣告為契機進行的交易行為給消費者帶來嚴重損失,而代言人在其中有過錯,起到了幫助的作用,那么完全有可能根據民法共同侵權行為的條款來追究代言人的民事責任。但對于在廣告中僅有出演行為,被廣告經營者所利用,僅充當傳播信息的工具,本身沒有過錯的廣告代言人,則不會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此外,日本《藥物法》、《食品衛生法》規定,對于做夸大或虛假醫藥、食品廣告的人,處3年以下勞役或50萬日元的罰金。

3.英國

英國對名人代言廣告作了嚴格的限制,規定某些廣告禁止名人代言。如:在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年輕人所追隨的名人形象;醫藥品或治療方法的電視廣告不允許有公眾生活、體育、娛樂界名人出具的證言,或由此類人士進行介紹的內容;在某些行業排除有較強影響力的名人做廣告。

三、我國虛假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

在我國,廣告代言人的活動實際上已成為廣告活動的主體,對消費者的影響最為突出。鑒于虛假廣告對社會信用、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的極大危害,依照法律“責任自負”的原則,廣告代言人作為法律行為的主體之一,根據其主觀過錯狀態、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因此,應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規定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我國目前僅有《食品安全法》中能夠找到有關食品虛假廣告代言人個人責任的規定。但由于該法僅適用于食品的廣告宣傳,尚不足以全面扼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違法行為。為此,應及時修改《廣告法》,明確規定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建議將《廣告法》第38條第三款修改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在歸責原則上,是適用過錯責任還是過錯推定責任也有爭議。兩種責任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舉證責任倒置”。從保護廣大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筆者傾向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因為如果要消費者舉證的話,是比較困難的,消費者很難找到合適的證據來證明代言人存在主觀過錯。由代言人自己來舉證是比較恰當的。若代言人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即推定其明知或應知(廣告代言人應有的注意義務)所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就要承擔責任。若代言人本身沒有任何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2.刑事責任

承擔刑事責任是對虛假廣告代言人最為嚴厲的處罰。到目前為止,我國司法實踐中還沒有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刑事責任的具體實例。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代言藥品、保健品的虛假廣告,如果該藥品、保健品屬于假藥、劣藥,會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則可以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對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提供廣告等宣傳的,可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筆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是食品類的廣告宣傳,尚不足以全面扼制虛假廣告的代言行為。因此,從立法的穩定性及長遠需要看,應對我國的《廣告法》、《刑法》做出修改,明確規定虛假廣告代言人可以成為虛假廣告罪的共犯。筆者建議,在《廣告法》第38條后增加一款規定虛假廣告代言人的刑事責任,即第38條第四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人身傷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相應地對《刑法》第222條作出修改,將虛假廣告罪的責任主體擴大到虛假廣告代言人,將《刑法》第222條增加一款規定:“對于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人身傷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虛假廣告罪的共犯論處。”

將虛假廣告代言人列為虛假廣告罪的共犯,應當要符合嚴格的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一是犯罪客觀方面虛假廣告代言人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代言產品導致消費者人身傷殘或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二是犯罪的主觀方面虛假廣告代言人必須是故意,且為牟取不當利益。所謂故意是指代言人明知是虛假廣告仍代言,且與廣告主、廣告經營或者廣告者惡意串通進行不正當競爭或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許瑩:美國防治虛假廣告的經驗與啟示.經濟問題探索,2000.4

[2]高雅:淺談名人廣告的立法規制.河北北方學院學報,2006.6

[3]于劍華:商業廣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責任問題――來自日本法的啟示.法學,2006.8

篇(5)

摘要:在培養大學生群體就業創業能力的過程中,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這就需要開展對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專業發展的研究工作,總結出目前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專業發展存在的困境,并為下一步的發展方向指明道路。

關鍵詞 :高校 就業指導人員 專業發展 問題 對策

一、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專業發展現狀

1.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外職業生涯的發展現狀。這里提及的外職業生涯,指的是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在進行對大學生群體進行指導的過程中,自身的工作狀態的變化。具體來說,隨著社會就業壓力的日趨擴大,社會對于高校就業指導工作的重視程度也正在逐步提升,這就導致高校就業指導工作人員的工作壓力和工作量大幅度增加。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的大部分高等教育學校并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校就業指導人員管理體系,這就導致大部分的高校就業指導人員在高校內部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付出的勞動成果難以得到足夠的尊重,雖然肩負著教導學生的重要教育責任,卻屬于高校的行政編制。除此之外,在高校就業指導研究領域,也沒有專門的學術期刊提供給高校就業指導人員進行專業的交流與溝通,就業指導教育的學術性特點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發掘。

2.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內職業生涯的發展現狀。這里提及的內職業生涯,指的是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在進行對大學生群體進行指導的過程中,自身的工作能力的變化。具體來說,目前的高校就業指導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只是掌握了教育的理論知識,并沒有和社會上的用人企業進行深度的交流和探討,這就導致高校就業指導人員在進行對大學生群體的就業指導的過程中,難以提出有深度的指導意見。截至目前為止,在我國各個高校尚未有設置就業指導專業的學校,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高校就業指導工作的工作人員大部分是高校的行政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搞行政沒有問題,但是在進行對學生的就業指導講座籌備、針對學生特點的一對一就業指導過程中,就很容易暴露出專業技能知識不足的缺點,很難滿足大學生群體的實際需要。除此之外,高校就業指導工作人員往往并不認為該工作崗位是自己的歸宿,往往只是將該工作崗位當作自己升職的一個中間跳板,并沒有充分意識到高校就業指導工作的重要作用,其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熱情也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證。

二、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專業未來發展趨勢

1.加強高校就業創業指導體系專業化建設。在進行高校就業指導專業化體系的建設過程中,要充分注重對高校就業指導工作體系的專業化構建。具體的來說,在進行高校專業化建設的過程中,將樹立一套完善的高校就業指導工作升職體系,從偏行政的方向轉化為學術方向,提升對高校就業指導工作人員專業素質能力的考核,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校就業指導體系,為大學生提供專業化的就業指導服務。

2.建立高校就業創業指導隊伍長效發展計劃。具體的來說,在進行高校就業創業指導隊伍建設的過程中,不僅僅要重視到對現有的就業指導人才的挽留和培養也要充分地重視到吸引專業的人才來完善高校就業指導隊伍的建設。并對高校就業創業指導隊伍進行相關的獎懲制度的評價,在評價制度的建立過程中,要充分地對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的專業素質能力、交流能力、團隊合作能力進行評定審核,保證高校就業指導工作的長遠發展。

3.推動高校就業指導學科建設工作。通過開展高校就業指導學科建設工作,可以有效提升高校就業創業指導工作的質量,也可以有效提升高校就業創業指導課程的含金量,讓參與高校就業創業指導體系的大學生群體獲取足夠的信息。為了有效推動高校就業指導學科建設工作,各個高校的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內部成立高校就業創業指導工作研究委員會,并為該委員會聘請就業創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定期在高校內部開展有針對性的就業創業指導學術研討會,并鼓勵高校內部的就業創業指導研究人員進行相關的課題研究工作,設置專項的課題研究資金,幫助高校就業創業指導工作人員進行學術研究。

4.幫助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個人素養提升。高校就業創業指導人員首先能夠對自身有一個清晰的認知,并能夠以自身的實際情況,總結出大學生群體求職創業的經驗方法,幫助大學生群體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這就要求高校就業指導工作人員首先搞清楚自己的未來發展方向,并在追求目標的過程中,不斷充實自身的學術知識,在實現自身知識水平提升的過程中,幫助大學生群體了解更多的就業創業信息。

參考文獻

[1]向丹陽.廣東高校就業指導工作隊伍建設思路探索[J].廣東教育,2013(9)

篇(6)

伴隨社會經濟的發展,明星廣告代言也越來越普遍,而明星代言產品廣告中所出現的虛假宣傳所帶來的矛盾與糾紛與日俱增。明星代言廣告,能夠憑借著明星的社會影響力,使產品能夠迅速提高社會知名度,同時可以利用人們選購名牌更有保障的消費心理,擴大該產品的銷售額。但是基于明星的社會影響力,如果明星代言的廣告中進行虛假宣傳,將導致嚴重的后果,會對消費者的財產甚至人身造成傷害,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明星代言問題領域的空白,導致在發生這種虛假廣告時,明星總是能夠逃脫法律的制裁。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產生的原因及危害性

市場經濟的運作中,消費需求與市場占有份額往往成為諸多企業的追逐對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無可厚非,最好的結果就是:品牌借明星一臂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廣增加了媒體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價值。但問題的關鍵是,要看名人推薦的產品或服務是貨真價實還是名不副實。

在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市場經濟的趨利性往往導致某些企業在暴利的誘惑和驅使下熱衷于短期行為,利用明星社會影響力,推銷劣質商品快速聚斂企業資本。而很多明星也在接代言時往往主要考慮的都是代言費用的多少,對要代言的商品的審查往往是敷衍了事。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一言一行往往對會對大眾起著指引作用,他們憑借著自己的社會影響力來宣傳產品,可以強化廣告受眾對該產品的印象,誘導消費心理,最終形成消費需求。所以明星相比起普通人還有著一份社會責任,必須對自己的一言一行負責。名人代言,一旦違法,侵犯的不僅僅是個別消費者的利益,其侵犯的利益是無法以確定的受害人或者最終受害人而定的,其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

名人代言廣告的責任并不僅僅在于特定私權主體對特定私權主體的權利,即個體對個體責任,而是特定的私權對不到特定的私權主體,名人是一類特殊群體,它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性,以及其獨特的號召力與影響力決定了名人的社會責任的特殊性,所以明星虛假代言所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名人代言所應承擔的責任正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名人在代言廣告或作出一定廣告行為時所負有的不對社會公眾利益構成侵犯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案例剖析

2005 年3 月,職業打假人楊連弟因所購“番茄膠囊”存在生產廠家夸大宣傳行為,于是將為產品做廣告宣傳的著名演員劉曉慶到法院,要求劉曉慶向原告書面道歉。北京市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經過調查核實,認定由劉曉慶代言的太極牌“番茄膠囊”存在夸大宣傳功效的違法行為,對北京桐君閣大藥房做出罰款6000 元、停止銷售“番茄膠囊”的行政處罰。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有個共性:(1)產品都有明星作為代言人;(2)廣告中發現問題都是在廣告投入播放后,而并不是在廣告預審階段;(3)案例中,雖然有的明星被,但是因為法律規定的缺失,明星并沒有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我國立法現狀以及應對

(一)立法現狀

我國《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刑法》等法律對虛假廣告行為應承擔的責任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包括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廣告者三類責任主體,但對廣告的推薦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從而帶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造成司法實踐中對名人做虛假廣告判決結果的大相徑庭,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處。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相關法律進行不斷完善,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明星應當如何承擔的法律責任

明星應當對所代言的廣告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種連帶責任應該與制造商、廣告商的責任劃分清楚,并不能籠統的將之規定為與制造商廣告商承擔連帶責任,因為較之明星個人,制造商與廣告商的實力更加雄厚,當消費者的權益遭到損害的時候,必然會選擇去向制造商或廣告商請求賠償,這樣明星代言人又可以逃避到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在確認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明確的對明星代言人是否對產品的性質、功能知情,如果對所代言的內容知情,并且主觀上仍然愿意代言,那么明星代言人必須承擔責任,如果觸犯刑法,那么應該按共犯論處。因此,首先,在法律規定中應當具體明確的規定明星代言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避免明星代言人逃脫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次,應當按照代言產品性質的不同和明星事先是否知情來對明星進行民事處罰甚至刑事處罰。并應在專門規制廣告行為的《廣告法》中加入關于明星代言的條款以此來統管明星代言行為。以此給每個明星敲響警鐘,使明星們認識到穩妥代言、放心代言,就應當充分審查代言產品,充分履行作為代言人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我國應當充分認識到明星虛假代言的危害性,吸取各國對于明星代言的規定的優點,對于虛假代言追究明星的法律責任,并在專門規制廣告行為的《廣告法》中加入關于明星代言的條款以此來統管明星代言行為,盡快完善關于明星虛假代言的法律制度。以此給明星代言一個警戒線,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建立一個誠信的經濟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1] 馬慧娟,于林祥.論虛假廣告侵權的歸責原則[J].中國律師,2006年第2期.

篇(7)

首先,我有良好的政治素養,扎實的法律基本功。

工作中不僅有堅定的政治立場,,而且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積極了解國家、地方政事以及與工作密切相關的動態和信息。可以說“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

如果說9年來從未間斷的法律知識學習使我對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掌握,那么在*法庭5年的審判工作則使我找到了理論和實踐的最佳結合,而研究室的2年調研又使我對法律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尤其通過審委會的記錄、學習使我超脫了“就案辦案、就事論事”的局限,把更高的著眼點放于整個法院、整個社會。從*法院的整體出發、從法院的工作大局出發、甚至從法制化建設的長遠道路出發,對法律的宏觀性理解明顯增強。

其次,我有一定的文字寫作水平。 第三、有開拓進取、敢為人先的創新精神。

我思想比較活躍,愛好廣泛,工作中注意發揮主觀能動性,富于創造,同時5年的基層鍛煉造就了我不怕苦、不畏難、勇于進取、敢為人先的良好品質。如:顧某訴劉某人身傷害賠償一案,原告被撞傷致殘而遲遲得不到賠償,我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大膽引入了當時頗存爭議的精神損害賠償,判處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并在判決書的論理部分對精神賠償的事由進行了充分闡述,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這一論述與一年后最高院頒布的精神賠償司法解釋的適用條件、事由完全相同。

第四、有團結敬業、積極向上的工作熱情。

我本人身體健康,精力充沛,無不良嗜好。工作中服從領導,團結同事,尊重老同志。積極參加院方和團市委組織的各項活動,曾獲法院演講競賽一等獎、法律知識競賽一等獎、*市迎知識競賽三等獎。幾年來,先后被評為

“*市優秀公務員”、“新突擊手”

、“*法院先進個人”、“清欠先進個人”、“*市優秀共青團員”、“*市優秀團干部”,并受到*市委嘉獎。2001年和研究室的同志們一起榮立集體三等功。

以上特點決定了我能夠更快地進入所竟副職角色,開展工作。假如我有幸競崗成功,我將不負眾望,不辱使命,做到“以為爭位,以位促為”。

首先要擺正位置,當好配角;胸懷全局,當好參謀;服從領導,當好助手。我將尊重正職的核心地位,維護正職的威信,多請示匯報,多交心通氣,唱好“將相和”。工作中重點堅持“一個原則”,實現“兩個轉變”,抓好“三項工作”。簡稱 (一)堅持“一個原則”

就是堅持“上為黨組分憂、下為干警服務”的原則。研究室工作涉及到調研、信息、審委會、綜合治理、圖書資料、辦公自動化等,紛繁復雜。因此,必須把服從于黨組“中心”工作和服務于全體干警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參與政務”與“搞好服務”兩大職能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做到:調研圍繞中心轉,服務圍繞大家轉,信息圍繞決策轉。使工作目標更明確,重點更突出。

(二)實現“兩個轉變”

一是實現角色的轉變。即由一名普通干部向環節干部轉變。既當指揮員,又當戰斗員,在正職的帶領下與大家思想上同心,目標上同向,行動上同步。自覺做到“內圖同心協力,外謀合作支持”,發揮整體優勢,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是實現思維方式的轉變。從原來的“領導交辦,辦就辦好”的思維方式向“怎樣去辦,怎樣辦好”的方式轉變,協助正職嚴格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三)抓好“三項工作”

一是抓好學習強素質。加強政治理論、業務知識、電腦網絡知識的學習,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整體素質。

二是抓好調研摸實情。研究室要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當好參謀,就必須把調研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必須在充分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為各項審判業務規章的出臺、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提供準確、真實的依據。

三是抓好勤政樹形象。做到“三勤”:一要手勤,不怕出力流汗,多動筆,把工作夯實做細;二要腦勤,勤學善思,深入研究剖析審判工作中的難點、熱點;三要嘴勤,多向正職匯報,多與各兄弟庭室溝通,密切協作。樹立樸實、高效的崗位形象。

不容置疑,在領導這個崗位上,我還是一個才疏學淺、相對陌生的新兵。也正因如此,我更清醒地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我沒有輝煌的過去,只求把握好現在和將來。通過這次競崗,我愿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本職,勤奮工作。力爭在求真務實中認識自己,在積極進取中塑造自己,在拼搏奮斗中奉獻自己,在崗位競爭中完善自己。勝固可喜,敗亦無悔!

篇(8)

在我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員工相同,均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高管人員適用勞動法之規定并無疑義。但從公司法視野來考察,高管人員與企業之間屬于民法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權利義務之確定應適用民法上的委托合同相關之規定。這種勞動法與公司法的沖突,已經在勞動法實踐中產生了諸多扭曲的現象――高管離職時索取高額經濟補償金或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老總索要加班補償的爭議頻發,工會內部資方代表擔任工會主席職務現象幾乎已經習以為常。更有甚者,勞動法對公司管理人員的無差別保護,還造成了公司可以解聘公司法上的高管人員,卻無法解雇勞動法上的高管人員的怪異現象,嚴重影響了公司法上管理層制衡機制效用的發揮。下面是典型的這種困局案例:

王茁于2012年12月18日起擔任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2013年11月19日王茁與上海家化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茁每月工資稅前51900元。

2014年5月13日,上海家化以“總經理王茁的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普華永道對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受到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對公司造成惡劣影響,對公司形象及名譽出現重大損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6月,王茁訴上海家化的勞動仲裁在上海市虹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王茁請求恢復其與上海家化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賠償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自己的工資損失。上海市虹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王茁要求與上海家化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予以支持。上海家化不服,向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上海家化并無證據可證明,《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個人嚴重失職、嚴重違紀造成,上海家化不同意恢復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訴求未得到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上訴。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與王茁恢復勞動關系的判決。隨后上海家化給王茁安排了“中國文化應用研究員”新職務,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萬字關于中國文化研究的進展報告,薪酬為6000元/月,遠低于王茁此前任總經理時的薪酬。

這是一則典型的勞動法律法規對公司高管人員和普通勞動者未加區分地實行無差別的保護,由此引致公司高管人員勞動法適用困局的案例。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根據該規定,董事會具有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而且此種解聘并無解除理由法定或者解除理由正當的法律限制。但依據公司法解聘并不等同于勞動法意義上的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還需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解除采用了嚴格的解除法定的立法模式。在董事會作出解聘決定后,作為原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這類高管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十分棘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與公司之間需存在比普通員工更強的信任基礎,同時需承擔更重的忠實義務及勤勉義務。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已經與公司翻臉甚至“對簿公堂”的情況下,雙方的信任基礎實際上已受到了極大損害而且很難恢復。而且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一般具有唯一性,如公司只有一位總經理,即使仲裁、法院裁判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原職務已經有新的人選接替的情況下,這類裁判往往無法實際執行。

二、解決企業高管人員勞動法適用困局的對策分析

為解決上述棘手問題,我國勞動法應差異化適用公司管理人員,高層管理人員應原則上排除勞動法適用,中、低層管理人員應原則上適用勞動法保護。在排除范圍方面,我國應在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資(包括加班工資)、雙倍工資罰則、集體勞動法、以及解雇保護法中選擇性排除適用。高層管理人員應原則上排除勞動法適用的理由:

第一,公司高管人員在面對企業(雇主)時,并非和普通勞動者一樣處于弱勢地位。

勞動法強調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其保護對象理應是處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勞動者,并不是要傾斜保護處于強者地位的高管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中代表或雇主從事管理活動,其不符合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所具有的“人格從屬性”這一本質屬性。公司的高管人員位高權重,直接支配和控制著公司的各項重大事務和重要資源,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掌控著公司的運轉。因此,他們也具有更多與公司談判議價的能力,他們和公司之間具有更多的平等色彩。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被管理”特點并不明顯,相反,倒是“管理他人”的特點較為明顯。而且,在行使管理職權時,自由裁量的余地往往較大。這與勞動者在工作中須聽從他人命令、服從他人指揮的一般特征都不相符。所以,勞動立法不加區分地將公司高管人員適用勞動法的傾斜保護,殊為不妥。采取“勞動者分層”思路,摒棄目前勞動法所采取的“勞資對立”立法思路,對勞動法的傾斜保護對象進行“掐頭”而非“去尾”,下移立法保護重心,才能實現實質正義和“鋤強扶弱”的立法目的,避免“該保護的不保護,不該保護的卻保護”的立法缺陷。

第二,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與普通勞動者等同,在實踐中也會降低勞動者的集體談判、協商能力。

我國法律對于工會會員資格問題沒有設定過多限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勞動者并未被排除在工會組織之外。實踐中,尤其是國有企業,上至廠長、經理,下至普通員工都是工會會員,且常常出現企業副總兼任工會主席的情況。在外商投資企業、私或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能否加入工會也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出現了外商或私人老板的人、近親屬擔任工會主席的“殼工會”。

目前很多公司中設立的工會往往聽命于公司,在維護普通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無所作為,也正與此不無關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工會領導職務時, 一旦勞資雙方有任何分歧或糾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多數是站在公司的立場上,與勞動者進行談判,使得他們并不能真正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工會制度趨于形式化,進而使勞動者失去集體談判和協商的機會。

第三,域外勞動法相關制度借鑒。西方國家和我國臺灣、香港地區并不像我們一樣使用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這樣的概念,而是在雇傭關系中建立雇主或雇員的概念,而其雇主的概念不僅僅局限于“用人單位”或股東,還包括其他具有雇主屬性的人員。雇主的概念包含了代表雇主利益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并非完全勞動法意義上的雇員。

在國外勞動法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種“去強勢化”的趨勢。所謂“去強勢化”,即在從屬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不需要由勞動法保護的對象,從勞動法中劃分出來。大部分國家的立法模式基本是首先對“雇員”的概念作一般定義后,再明確將其中的非弱勢群體的“雇員”排除,即“去強勢化” 。

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在德國,雇員(或勞動者)的一般定義為:基于私法上的勞動合同為獲取工資而有義務處于從屬地位,為他人(雇主)提供勞動給付的人。判斷雇員身份的主要標準是人身依賴性。在此基礎上,德國以成文立法模式明確規定了幾類人員應從“雇員”中排除,其中涉及高管人員的有兩種:一是對雇主及雇主利益代表者的排除。《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企業委員會法》規定,本法所稱的職工不包括:在有法人地位的企業中,被確定為該法人的法定代表機構的成員;無限公司的股東,或者一個社團的成員,而在該社團和公司的企業中,以法律、章程或公司合同確定為社團的代表或者擔任經營經理、廠長或執掌經營管理職能的人員。二是對白領雇員的排除。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企業委員會法》的規定,該法不適用于按其職位或根據任職合同享有下列權限的高級職員:有權自行雇用或解雇工行或作坊中工作的職工;有權或經理權;主要執行自行負責的任務,這些任務對企業的維持和發展甚為重要,鑒于他們具有特殊的經營和知識,因而長期地委托給他們。

《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包括企業主、企業經理人或代表企業主處理企業中有關工人事宜的人等。”

作為典型的判例法國家,美國“雇主”的定義則是:直接或間接地為了與雇員相對應的雇用方的利益而行事的任何人。在實踐中,法院在判定某人是否屬于雇員時核心標準是控制標準。如果一個商業機構對自然人的工作情況進行控制或有權力進行控制,可以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否則該自然人不屬于雇員的范疇。

《加拿大勞工(標準)法》不適用下述受雇傭的人員:經理、廠長或執掌經營管理職能的人員。《新加坡就業法》不包括經理、管理或保密崗位上受雇的任何人。

我國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稱雇主者謂雇用勞工之事業主、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香港地區《雇傭條例》規定“雇主指訂立雇傭契約,雇傭他人為雇員之任何人士,及獲此等人士正式授權之人、經理人或代管人”。

篇(9)

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確立,中國廣告業經歷了從無到有、由弱到強,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與此同時,“廣告學學科發展迅速,目前已經形成了由理論廣告學、歷史廣告學和應用廣告學三大部分內容組成的完善的學科體系。”廣告學的學科體系的各組成部分或學科分支因研究主體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廣告作為說服社會公眾的藝術,它與心理學有著密切的關系。心理學提供了人的心理構成的機理和心理活動的特點和性質,廣告借助于心理學的理論和規律才能達到說服的目的。理論廣告學主要以心理學、傳播學、市場營銷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為理論基礎,結合廣告運行的原則、觀念、方法及運行機制的特點而構建的理論體系。

在廣告學所涉及到的研究領域,要對廣告產生、發展和演變的歷史過程中每一階段廣告現象進行剖析,以探索廣告發展的歷史必然性。歷史廣告學主要研究和總結人類廣告活動的規律和特點,發展、演變的歷史及預測廣告發展的趨勢。

探討廣告運作規律和運行機制是應用廣告學的一項重要任務。廣告理論必須運用于廣告實際,在實踐中以廣告效果來評判和彳修正、完善。應用廣告學主要探討廣告理論、手段、技術、方法在廣告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廣告理論必須以廣告實踐來檢驗,廣告理論的是與非、優與劣絕對不能用純粹邏輯方法來推論。

2發展廣告學的提出契機

因為廣告學的出現受其自身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廣告學涉及的內容、范疇有其特定性和必然性;廣告學是人類知識積累和智慧的結晶,和業界、學界的廣告人、廣告大師的研究、探討、總結密不可分,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對廣告的認識水平和研究視野則可能影響到廣告學發展的方向或決定廣告學的發展的趨勢。

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加快,廣告業跨地區、跨過度運作力度的加大,廣告理論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在國際經濟合作加強、廣告國際化與本土化的爭論日趨激烈的大背景下,人們開始加強對各國廣告發展史、各國不同廣告文化背景以及各國廣告文化現象和文化潮流的研究。當前,我國以陳剛教授和姚曦教授為倡議者的廣告學界專家們提出了“發展廣告學”的概念,號召所有同仁集中研究。

中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也是世界上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特殊問題最多的國家,“發展才是硬道理”!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博士生導師姚曦認為:“廣告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它既是一種經濟傳播活動,同時也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無論是加快經濟的發展,還是對社會文化、娛樂、消費觀念的引導,廣告都是一種重要的工具和手段”。當前中國正處在蓬勃發展的關鍵時期,但是中國特殊的市場環境導致了經濟和市場發展嚴重失衡,是否擁有正確科學理論指導是發展能否順利、有效和持續的決定性因素,中國既需要一般廣告學學的基本理論,更需要中國特色發展廣告學指導,而且中國發展的實踐還為中國特色“發展廣告學”的創建提供了有利條件。所以提出“發展廣告學”是當務之急。

3什么是發展廣告學

3.1發展廣告學的概念

發展廣告學是發展理論的應用和拓展,而不是簡單的照搬和沿襲。發展理論更多的是從社會大系統的角度進行研究,比如發展經濟學、發展社會學、發展政治學、發展傳播學等,而發展廣告學是針對中國廣告業的獨特問題,參考發展理論的框架和方法,聚焦一個具體的產業,進行學術的分析和研究。發展廣告學遵循廣告活動的基本要素與規律,是研究廣告在促進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及對廣告學科自身的發展的科學。

3.2發展廣告學研究應注意的問題

1) 發展廣告學有別與現有的廣告學學科體系中的理論廣告學、歷史廣告學和應用廣告學,他的研究范疇不再集中在狹義的傳播和營銷兩個層面,它在此基礎上t步擴展到中國特色文化締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文明進步等相關領域。

“發展廣告學”的提出是一場系統性的創新,作為解決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廣告產業發展問題的理論,未來將以廣告產業為研究對象,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重在解決中國特有的傳播環境、市場環境、制度環境和文化環境下,廣告產業服務模式、經營模式以及發展模式的轉變與選擇,從而更好地支撐和推動中國廣告業科學健康的發展;

2) 有選擇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廣告學成果,結合中國特色的廣告實踐,不斷調整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確立一套真正適合中國廣告業發展、適應當代學術潮流,并能有效地闡釋和解決中國廣告業特有問題的研究方法體系。

未來的國際化方向不僅是社會發展使然,真正的實質在于能有效地促進廣告學科的提升,為中國的廣告業培養更多的具有創新意識的人才。我國廣告教育經過改革開放20年多的快速發展,現在已經進入新一輪的整合期。廣告教育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為促使我國廣告業保持活力與健康做出應有的貢獻。在研究發展廣告學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認真深入的研究海外學者的經驗,但要注意到這些經驗行之有效的具體環境;同時,更加細化,給報業帶來了新的盈利增長渠道,所以要根據自身特點和優勢發展“全媒體”,避免盲目開展過多業務。

4都市類報紙實現“全媒體”戰略發展對策

4.1深刻理解全媒體的內涵

都市類報紙實現“全媒體”戰略,首先要深刻地理解全媒體的內涵。“全媒體”是在現代數字網絡通訊技術條件下,各種信息傳播媒介實現了深度融合的結果,是當今媒介傳播形態大變革中最為嶄新的傳播形態。全媒體新聞報道模式要求實現報道內容的多媒體化、載體的多元化、以及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4.2發揮優勢深化全媒體融合

都市類報紙作為一個強大的組織和權威平臺,擁有專業的記者、編輯隊伍,在各大城市中擁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社會動員力。處于主要內容提供者的地位,這是都市類報紙生存的前提,也是其布局“全媒體”發展的基礎和根本。都市類報紙應利用資源,放大內容優勢,采用數字技術對已有內容進行深加工,形成各個系列的全媒體產品,以此來規劃媒體發展前景。都市類報紙在擁有自身資源的基礎上,要積極發展網絡、影視、手機、戶外等多媒體手段,開發富有都市新聞傳播特色的全媒體終端產品。

4.3外部實施有效的合作戰略

都市類報紙發展“全媒體”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轉變觀念,既要重視傳播內容的采集和加工,更要重視傳播渠道的選擇與建設,從而實現全媒體生產、全介質傳播、全方位運營。都市類報紙應以做傳統媒體為主,融合手機報、電子報、戶外傳媒、移動閱讀等延伸報紙功用,實現都市新聞傳播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4.4 內部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多媒體融合是當前傳媒集團全媒體化的主要手段。一方面,采編資源共享,依靠報刊、網絡和影視共同策劃,共同采訪,其經營成功的關鍵又在于要有一批符合電視信息產業要求的合格人才,所以在深化電視品牌經營活動中一定要重視對人才的培養和選拔,這是實施品牌經營戰略的前提。否則,無論怎樣好的戰略方案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因此,鄉村頻道的品牌經營要想走向更大的成功,管理者就應制定出科學的人才培養計劃,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在鄉村頻道這樣一個媒體中有農業知識背景的人才,有優秀的采編技術的記者和懂得電視品牌營銷的精英是缺一不可的。聯合報道;另一方面,多媒體融合可以多方介入活動,為合作單位提供全方位、多媒體的宣傳策劃產品。都市類子媒體可借力集團優秀品牌,增強其經營能力,獲益遠遠大于單個媒體營銷。同時,都市類報紙要立足于自身優勢與核心競爭力,在同一平臺上針對不同盈利模式分別發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媒介經營性項目或產品,力爭成本最低、效率最優、效益最大。

4.5 傳媒人才和制度的全媒體化

“全媒體”發展的方向,對新聞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素質要求。“全媒體”新聞采訪具有記者裝備的現代化、采訪資料的完備性、采訪結果的非成品化、采訪活動的團隊式等特點,所以,都市類報紙必須高度重視“全媒體”人才的培養,不僅要有精通傳播媒介內容生產、信息加工、統籌協調的人才,更要有懂得數字傳播技術與了解傳播領域發展趨勢的復合型人才,還要有善于把握傳媒產業發展商機的贏利模式人才,這就需要都市類報紙必須強化制度建設,實行良好的激勵機制。

篇(10)

一、前言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高校貧困生的資助力度,貧困生的資助標準逐步提高,資助手段日趨完善。然而在貧困生資助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具體的貧困生認定標準,容易產生評比的不真實性,影響國家資助政策的落實。筆者認為,貧困生認定工作需要貧困生的評定方法進一步完善,以推動和保障貧困生資助工作更好地開展。

二、貧困生評定方法及量化評分標準

1.開具貧困證明。學生要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開具貧困證明是必要的程序。2.交申請表。申請補助的時候需要交申請表,說明家庭狀況。3.要建立評選、審批、監督三權分離制度。班級與學院具有評選權、學校相關部門具有審批權、師生員工具有監督權,并保持“三權分離”。4.要建立貧困生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貧困生資助信息公示,做到評選透明化,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二是貧困生消費信息公示,要在貧困生獲得資助后,定期或不定期調查貧困生的消費情況。5.調查校園卡消費記錄,大概估算生活費。對于月開銷較大的貧困生應深入了解情況,杜絕個別學生造假虛報的情況。6.個別對象實地走訪。對個別重點對象進行實地走訪,可以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對確實困難的學生及家庭給予最直接的幫助。7.采取權利義務對等的資助模式。貧困大學生是具有獨立人格和能力的社會個體,目前,資助模式是重權利輕義務,只獲取無付出,會助長貧困生不勞而獲的消極思想。貧困生要獲得資助就必須付出一定的勞動,權利義務對等的資助模式可以幫助識別貧困生。8.設立貧困生信用檔案。高校貧困生信用檔案的內容應包括貧困生的家庭情況(包括貧困生家庭人員組成、職業、收入來源、經濟狀況等)和個人情況(包括誠信承諾書、受資助情況、個人資料、學習成績等)兩個方面,并及時地進行信息調整。

以上是我們評定方法的理論內容,下面根據評定理論給出量化評分標準(A是2分,B是1分,C是0分):

⑴家庭收入來源,A:父母皆無固定收入;B: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C:父母皆有固定收入。

⑵家庭收入,A:

⑶兄弟姐妹上學情況,A:有兄弟姐妹在上大學(包括碩博研究生);B:有兄弟姐妹在上中學(含職校);C:無兄弟姐妹在上學。

⑷父母身體狀況,A:雙親且一人以上勞動力弱(含單親);B:雙親但有一人勞動力弱;C:健康。

⑸自然災害,A:重大自然災害;B:一般自然災害;C:沒有災害。

⑹資助,A:曾受政府或社會團體資助;B:學校級資助;C:沒有。

⑺意外事件,A:重大意外事件(多人多次或一人多次);B:一般性傷害;C:沒有

⑻家庭負債率(家庭負債 / 家庭收入。購房購車等經濟支出除外),A:高(>=3);B:一般(1-3);C:沒有(

⑼生活費,A:200以下;B:200―400;C:400以上

⑽學生擁有電腦,高檔手機物品等情況,A:沒有電腦,沒有手機;B:沒有電腦,有低檔手機;C:有電腦,有高檔手機。

⑾飲食節儉還是奢侈,娛樂消費水平,A:生活很節儉,經常勤工助學,很少娛樂消費;B:生活樸素,有勤工助學,很少娛樂消費;C:生活正常,消費較高,沒有勤工助學。

⑿文化與道德資源,學生德育綜合評定,A:綜測班級前10,經常參加班級活動,樂于助人; B:綜測班級10~20,參加班級活動,與同學和睦相處;C:綜測班級20~30,班級活動不積極。

計算方法:將所有人評分相加、匯總,按分數由高到低排序。

三、社會各界還應做的努力

1.學校應加強學生的道德素質教育,在大學生中樹立誠實守信的道德觀。使學生樹立“車無轍不行人無信不立”的觀念,從而有助于杜絕“假貧困生”的出現,提高貧困生認定效益。2.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盡快建立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全國個人資信征詢系統、學生個人信息查詢系統、學生誠信系統。從而有助于對貧困學生進行跟蹤管理,有助于更好地進行“貧困生打假”。3.建立生源地貧困生認定監督與責任追究機制。主要包括:一是政府應出臺關于生源地貧困生認定的相關政策與法規,明確認定部門的責任與義務,并加大對造假的懲罰與追究力度。二是應建立包括政府、高校、社會、學生在內的“四位一體”的生源地貧困生認定主體監督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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