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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對實習生進行出科鑒定集體評議時,由各實習生的帶教教師匯報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基本情況,各參加集體評議的教學管理人員和教師根據個人對實習生的了解發表自己的意見。
4. 對實習生出科鑒定評議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
5. 實習生出科鑒定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 醫德醫風情況。
5.2 遵紀守法情況。
5.3 實習出勤情況。
5.4 基礎理論和知識水平。
5.5 本專業基本技能,包括病史采集與體格檢查、操作技能、醫療文書書寫等。
5.6 平時考試考核情況。
5.7 有無差錯事故。
6. 給實習生的鑒定意見主要包括實習時間、實習過程基本情況、是否完成實習計劃和考試、考核是否合格等幾個部分。
7. 各教研組教學秘書負責實習生出科鑒定集體評議的組織實施,認真記錄集體評議情況,負責匯總整理集體評議意見并為實習生出具出科鑒定意見,在報經教研組負責人審閱簽字后作為實習生的正式鑒定。集體鑒定評議記錄由科室保存,正式鑒定交給實習生。
8. 各教研室、教研組、任何個人不得單獨為實習生出具實習鑒定意見,不得為未經教學主管部門批準接收的學生出具實習鑒定,不得在實習結束以前為實習生作鑒定。未經本單位教學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為已經離院的實習生補發實習鑒定。
實習生崗前培訓制度
1. 為使本單位實習生在正式進入實習崗位前了解有關法規、熟悉本單位有關管理制度和單位環境,盡快進入實習生的角色,保證實習計劃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2. 各高等院校派到本單位的實習生,在進入實習崗位以前必須首先接受為期2天的崗前培訓。
3. 實習生崗前培訓由本單位教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務科、護理部、質控科等相關部門參加授課。
4. 實習生輪轉實習科室,在新到科室報到以后首先接受崗前培訓,培訓時間為半天,由各科室負責人或教學秘書安排教師授課。
5. 實習生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如下:
5.1 學習思想政治工作文件、相關法律和法規知識、醫療衛生方針政策和職業道德規范。
5.2 學習現代醫院管理相關知識。
5.3 了解本單位基本情況、科室設置、設備配置和??铺厣?。
5.4 了解本單位相關工作制度、操作規程、醫療安全措施。
5.5 學習本單位對實習生的各項管理制度及獎懲規定。
5.6 學習安全知識,強化安全意識,包括防火、防盜、交通事故防范等。
6. 未參加崗前培訓或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參加實習工作,必須重新培訓,直到考核合格為止。重新參加崗前培訓耽誤的實習時間在實習期間補回,必要時應延長實習時間。
基本作息制度
1. 為保障本單位實習生的身心健康和實習計劃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2. 在本單位的實習生原則上都應居住在本單位學生宿舍內,執行本制度規定的作息時間。經教學主管部門批準居住在院外的實習生,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母嬰保健事業的投入,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對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給予扶持。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行母嬰保健保償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計劃生育、勞動、民政、財政、計劃等部門以及婦聯、工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和許可,具體承擔相應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六條 母嬰保健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保健與臨床治療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婚前衛生指導和婚前衛生咨詢服務。
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保健院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服務。
第八條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分別設有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有婚前健康教育宣傳室;
(三)有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專職男、女婚前醫學檢查醫師。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經許可的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的名單,送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準備結婚的當事人,到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對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提出醫學意見,并如實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有嚴重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醫師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如實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對已經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結扎手術的,應當予以注明。
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疾病,實行逐級轉診制度。
第十二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當事人在登記結婚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三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劃定的區域和規定的服務內容,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生殖健康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對孕婦進行產前檢查,并對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接觸過致畸物質的孕婦給予醫學指導。
第十五條 經產前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年齡超過35周歲;
(二)羊水過多或者過少;
(三)胎兒發育異常;
(四)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嬰兒先天性缺陷的物質;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懷疑胎兒患有與性別有關的疾病確需進行性別鑒定的,必須由縣級以上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意見,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生育過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對確診患醫學上認為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醫療保健機構應提出醫學意見。
第十八條 孕婦應當住院分娩。住院分娩有困難的,應當由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人員按照操作規程接生。
高危孕產婦應當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所接生的新生兒出具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由所在鄉(鎮)衛生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孕產婦死亡、五歲以下兒童死亡、圍產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制度。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孕產期及哺乳期的保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兒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對新生兒進行登記,建立兒童保健手冊;
(二)對新生兒進行家庭訪視,對高危、體弱者應當重點監護;
(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生長發育監測和預防接種;
(四)推行母乳喂養,提供有關母乳喂養、合理膳食等科學育兒知識;
(五)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治工作;
(六)防治常見病、多發病和傳染病;
(七)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健內容。
第二十三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從事保育工作的人員應當定期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體格檢查,患有傳染病的,禁止從事兒童保育工作。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鑒定委員會),其成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具有臨床經驗和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五條 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對轄區內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等結果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實行自治區、市(行署)、縣(區)三級鑒定制度。自治區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八條 技術鑒定委員會在接到當事人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結論。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鑒定結論通知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核。
第二十九條 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技術鑒定時,必須有5名以上單數成員參加。凡與申請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 鑒定結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鑒定的人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簽名。
所有與鑒定有關的材料和鑒定結論原件應立卷存檔。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母嬰保健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組織開展母嬰保健的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
(三)制定當地母嬰保健的衛生標準、技術規范及管理措施;
(四)審查批準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母嬰保健監督員。
母嬰保健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現職從事母嬰保健管理工作或業務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中聘任,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從事《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領《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執業許可證)。
(一)對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執業許可證;
(二)對從事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頒發執業許可證,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一)對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培訓、考核,頒發合格證書;
(二)對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由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培訓、考核,頒發合格證書;
(三)對從事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及家庭接生的人員,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培訓、考核,頒發合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執業許可證和合格證書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規定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工作。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母嬰保健和母嬰保健科學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執業許可證和合格證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以及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和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執業資格: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造成當事人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給當事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第三十九條 拒報、謊報、隱瞞、偽造以及涂改孕產女死亡、兒童死亡、圍產兒死亡及出生缺陷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直接責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考評員按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職責分別負責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審以及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核評審。
二、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任職條件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在本地區本行業工種(專業)中有較高威信。
3.有本工種工齡十年以上,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較高的操作技能,并必須具備技師、高級技師或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4.經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培訓合格,取得《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合格證書》。培訓的主要內容是:考評員的職責、職業技能鑒定的工作規程、方式、方法、技術等級標準(技師任職條件)、評分標準、工作守則,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知識。
考評員資格培訓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實施。
三、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申報和審批
1.申報程序。由本人所在單位推薦、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名,征得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填寫《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審批表》,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送相應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2.申報材料。本人學歷證明,《技術等級證書》、技師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及證明本人工作業績,技術革新等方面的貢獻和成果的材料。
3.核準權限??荚u員資格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核準。
4.資格證書。經批準取得考評員資格的,由批準的勞動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證書、胸卡。資格證書、胸卡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按勞動部統一式樣印制。
四、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管理
1.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考評員檔案。
作者簡介:王紹周(1977-),男,山東臨沭人,山東電力集團公司臨沭縣供電公司,助理工程師;高娣熙(1977-),女,山東臨沭人,山東電力集團公司臨沭縣供電公司,助理工程師。(山東 臨沭 276700)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20-0195-02
國家電網公司提出了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的戰略目標,在建設堅強電網的同時,要加快建設節約型企業,其中工程建設拆舊物資再利用是建設節約型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規范拆舊物資再利用工作流程,避免拆舊物資的流失;通過科學鑒定和合理調配,實現拆舊物資利用率的最大化,降低基本建設、更新改造、生產大修等工程的成本,提升公司精益化管理水平。
一、建立職責分明的各層次物資處置流程
根據工作職責,做好拆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和全面鑒定工作,開展拆舊物資再利用的安全性評價工作,落實設備投運后對其運行狀況的監控工作,對拆舊物資再利用重點環節進行監督。
1.領導小組
工程建設拆舊物資再利用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拆舊物資再利用工作,組織確定拆舊物資再利用制度、管理流程,審批拆舊物資再利用及廢舊物資處理意見,負責對拆舊物資再利用重點環節進行監督,確保拆舊物資利用率達到最優化。
2.工作小組
負責組織開展拆舊物資再利用具體工作,定期召開工程進度協調會,及時發現并解決拆舊物資再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拆舊物資再利用制度,創新拆舊物資再利用工作形式,增強其實效性。
3.運維檢修部
拆舊物資再利用的歸口管理部門,編制電力新建工程、技改工程物資需求計劃,組織開展廢拆物資分類、技術鑒定、全面鑒定和再次利用工作,完成工程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
4.物資公司
組織開展工程拆舊物資入庫、保存及出庫工作;根據拆舊物資庫存情況,定期將可利用拆舊物資轉發有關部室,對不可利用拆舊物資提出處理申請。
二、組織相關部門對拆舊物資進行鑒定
為保證拆舊物資的充分利用,工作小組要組織相關部門經驗豐富的人員進行鑒定,從技術角度,根據物資的性能、特點以及使用情況,對物資的現狀進行充分論證,判定其是否可用或修復利用,出具鑒定結論。對鑒定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疑問,要及時匯報領導小組,或咨詢行業內相關專家。
第一,根據工程拆舊物資能否再次利用,將拆舊物資分為可利用拆舊物資和不可利用拆舊物資,總體管理過程為拆舊物資入庫后物資配送中心提報鑒定申請,運維檢修部組織相關部門成立鑒定小組,對拆舊物資進行技術鑒定和全面鑒定。
第二,鑒定為可利用拆舊物資的,報領導小組審批,領導小組審批通過的,物資配送中心重新入庫,分類別、分品種建賬保管,由物資配送中心轉發有關部室,結合生產需要重復利用。
第三,鑒定為不可利用舊物資的,出具鑒定結論,同步進行價值評估并形成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審批。領導小組審批通過的,由物資配送中心組織進行招標處理,物資配送中心根據公司規定做好拆舊物資臺帳調整工作。
第四,監察審計人員負責對拆舊物資的鑒定、價值評估和處理過程進行監督,確保可利用拆舊物資全部利用,杜絕浪費,確保不可利用舊物資處理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并合法、合規,運維檢修部對拆舊物資再利用進行檢查考核,并每年一次做出評價總結。
第五,對拆舊物資再利用全過程實施檢查和考核,對重要環節實施監督。公司成立經濟責任制考核小組,制定了《臨沭供電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將公司各項專業管理工作納入了考核。對拆舊物資再利用管理,一是由運維檢修部從專業管理角度負責對其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特別是注重對拆舊物資再利用過程的監督,在再利用過程中發現異常報廢的情況,由經濟責任制考核小組研究處理意見,匯總到總的經濟責任制考核意見中,經公司經理批準后予以兌現,同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蹤落實,以不斷規范管理;二是由監察審計部對拆舊物資再利用的鑒定、物資出庫和不可利用拆舊物資處理等重要環節實施監督,確保可利用拆舊物資能全部得到利用,實現電網建設成本的最小化,拆舊物資利用率的最優化,監督不可利用拆舊物資處理過程是否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利益。
三、拆舊物資入庫
核算工程物資用量、形成工程物資使用情況。工作小組根據運維檢修部提供的相應工程物資清單,現場核查工程實際使用材料數量,對投入新材料后替換下來的拆舊材料,現場檢查其數量是否足額,拆舊物資在替換過程是否發生人為損壞。對于不易運輸且無利用價值的設備(如廢舊電桿),要在報告中注明,針對核查結果,形成該工程物資使用情況,反饋至運維檢修部,將拆舊物資及時足量造冊入庫。
四、拆舊物資技術鑒定
1.拆舊物資技術鑒定
為加強拆舊物資再利用的嚴肅性,杜絕拆舊物資再利用的隨意性,貫徹落實公司建設節約型企業的實施意見,拆舊物資的鑒定環節顯得尤為重要。工作小組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從技術角度,根據物資的性能、特點以及使用情況,對物資的現狀進行充分論證,判定其是否可用或修復利用,出具鑒定結論。各鑒定人員首先從設備外觀進行判斷,對存在明顯缺陷(嚴重漏油、腐蝕嚴重、套管破損、電纜斷裂等)不適合再利用的設備予以報廢處理;其次從設備銘牌上查看其運行年限,對超周期的設備或即將到運行年限的設備予以報廢處理。判定可用或維修后可繼續使用的,即為可利用拆舊物資,返回至物資配送中心;判定已無使用價值或不可修復的,即為擬報廢拆舊物資,待進行全面鑒定。
2.全面鑒定
運維檢修部組織拆舊物資再利用工作小組相關專家(要比參與技術鑒定的人員業務能力更強,對設備了解程度更深,以保證鑒定結果的權威性)對拆舊物資進行全面鑒定。鑒定人員要根據使用年限、凈殘值、設備性能對廢舊物資進行綜合鑒定,能修理后再利用或整體設備不能利用但其中部分零件拆除后可利用的不做報廢處理,返回至物資公司待再次利用;確無修理使用價值的,可進行報廢處理。鑒定標準依據為各種設備的相關技術參數和要求(主要以設備說明書及首次試驗記錄為標準),在經過試驗后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利用,但要相應進行降級使用并縮短預試周期。生產技術根據工作小組專家的鑒定意見擬定拆舊物資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報生產副經理審批,全面鑒定過程由監察審計人員實施監督。
五、不可利用拆舊物資處理
1.組織評標
物資公司向領導小組申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人員組成評標小組,按照評標辦法和投標文件,結合工作小組形成的不可利用拆舊物資價值結論進行評標,應保證獨立性、公平性和統一性。
2.不可利用物資清點、核算殘值
運維檢修部組織發展建設部、財務資產部、物資公司、黨群工作部監察審計等相關人員,結合市場行情,對不可利用物資的價值進行評估(對于價值較大或評估認定價值存在困難的廢舊物資,必要時邀請外部機構參與價值評估)。運維檢修部根據各成員的意見擬定不可利用物資殘余價值結論,在招標處理時做參考用。
3.制作《工程可利用拆舊物資清單》
物資公司制作《工程可利用拆舊物資清單》并報運維檢修部和分管領導確認、簽字。物資公司專責人員查看拆舊物資臺帳,找出庫存可以利用的拆舊物資,實現工程物資節約,降低工程造價,提高企業效益。采用激勵手段鼓勵拆舊物資再利用,盤活拆舊物資。為深入貫徹落實建設節約型企業精神,維護企業經濟效益,提高員工節約意識,公司實行正激勵手段,對各工程利用拆舊物資的做法按照節省資金的一定比例進行獎勵,激發其充分利用拆舊物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樣既節省了資金,又倡導了節儉辦企業的良好風氣。具體做法是:減少購置新物資的支出,運維檢修部提報獎勵申請后,由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小組和拆舊物再利用領導小組聯合對拆舊物資利用的做法進行論證,并研究確定獎勵數額(節約資金2萬元以下,獎勵3%;節約資金2-5萬元,獎勵4%;節約資金5-10萬元,獎勵10%;節約資金10萬元以上,由公司研究決定獎勵數額),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結果兌現獎勵。
4.核銷拆舊物資臺帳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所轄區域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工授精技術服務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由原發證部門重新審查發證。
第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務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和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人工授精技術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第七條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持本人下列證件到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一方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二)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為外籍公民、華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承擔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八條從事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
方便群眾,在邊遠山區應當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凡診斷有下列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
(一)雙方為遺傳性中度智力障礙或者一方為遺傳性嚴重智力障礙;
(二)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與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不一致的,以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為準。
第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經婚前醫學檢查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暫緩辦理結婚登記;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費用給予減免。
第十二條孕產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人員中的孕產婦,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凡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必須轉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監護。
第十三條經產前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蛱嚎赡苡谢蔚?;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性缺陷的物質的;
(四)曾經分娩過嚴重缺陷兒的;
(五)年齡超過三十五歲的;
(六)夫婦雙方患有地中海貧血病的;
(七)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婦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醫學意見,經本人簽字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經其監護人簽字意)后,醫療保健機構可為其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四條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實行終止妊娠或結扎。術的,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休假和免費服務。
第十五條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到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醫學意見,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孕婦應當住院分娩。高危孕婦必須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鄉村,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正常產婦,應當由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助產。
鄉(鎮)在離醫療機構五公里以內區域、縣城鎮和城市不得設立集體或個體接生站。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依據助產人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憑接生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由鄉(鎮)衛生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在途中出生的,由產婦戶口所在地醫療保健機構查實后,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戶籍登記機關必須依法查驗出生醫學證明,方可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印制,逐級發放到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八條全社會都要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母乳喂養制度。各單位應當為婦女哺乳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幼兒提供以下保健服務:
(一)科學育兒的醫學指導和咨詢;
(二)嬰幼兒的定期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
(三)小兒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四)體弱、傷殘、弱智兒的康復保健服務;
(五)計劃免疫;
(六)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全省實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
承擔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認真做好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地中海貧血等疾病的篩查,其他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樣本采集和送檢工作。
第二十一條新生兒出生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其母親戶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流動人員中的嬰幼兒,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辦理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測。
開辦托兒所、幼兒園應當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保健標準,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兒童人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和兒童預防接種證,方可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和家庭看護嬰幼兒的保姆每年必須到單位或家庭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加袊乙幎▊魅静 ⒌蜗x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和本條例規定的疾病實行首診報告制度。
全省實行孕婦產婦、嬰兒生命和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制度,建立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以下簡稱鑒定組織),其成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鑒定組織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診斷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鑒定組織申請鑒定。
鑒定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組織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
守法,秉公執法。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凡違反本條例,出具虛假的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其執業資
格: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經制止仍沒有
改正的;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給當事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出具本條例的有關醫學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技部的管理職能、管理權限、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生技部的管理工作。[文秘站網-]
二、管理職能
1、負責牽頭制定公司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有關目標責任的制定與考核。
2、負責本廠生產技術、環保、節能、科技進步、計量、更新改造工作等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3、負責生產統計管理。
4、負責倉庫日常管理。
5、負責物資采購工作的日常管理。
6、負責機組對外檢修維護、大修、小修、臨修、事故搶修等外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協調、驗收。
7、負責備品備件的申報工作。
三、管理權限
1、有權對公司各部室、單位的相關工作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
2、有權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提出考核及獎勵意見。
3、有權對所管理的大修、更改、基建、及科技專項資金進行協調、控制、監督、指導。
4、有權對違反上級法規、條例、文件的行為提出考核意見。
5、有權對違反標準化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向上級報告。對不符合有關標準化法規要求的技術文件、有權不予簽字。
6、有權要求各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統計數據及資料。
7、有權對本部門工作范圍所涉及的專業人員的進修、培訓提出建議。
8、有權對本部門編制的各類文件進行解釋。
9、有權對生產管理體制提出改進、完善的建議。
10、有權代表本廠審查、鑒定承攬工程項目單位的資質并擇優作出選擇。
11、有權對公司工程技術、生產管理人員晉級(職)、調動、職稱評定提出建議。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1、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以經濟效益為龍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上級頒發的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和各項技術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廠的具體情況編制有關生產技術管理細則并監督執行。
2、從技術上對安全管理負責,參與調查、分析安全管理工作中發生的異常問題,從技術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組織監督實施。
3、負責職責范圍內各專業例會的籌備和組織,并對會議效果進行監督。
4、負責建立健全技術責任制。
5、技術監督管理
(1)負責金屬監督、化學監督、環保監督、高電壓監督、熱工儀表監督、電氣儀表監督、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等項技術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大小修及日常的金屬監督測試工作。
(2)負責各類技術標準措施并監督實施。
(3)負責向檔案管理部門提出技術標準購置、發放意見。
(4)負責技術標準的宣傳工作,并監督執行。
6、設備管理
(1)負責組織落實設備全過程管理工作。
(2)負責設備的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均達到國內同類設備的先進水平。
(3)負責分析設備的物質壽命、經濟壽命、技術壽命,并及時提出設備更改、完善的意見,保證在用及備用設備狀況完好。
(4)負責設備、材料、備件購置的技術管理。
(5)負責設備維修維護、消缺管理。
(6)負責設備報廢、退役、調撥的鑒定及審核。
(7)負責地下管網及隱蔽工程的技術管理。
(8)負責設備異動、設備分工及設備評級管理。
7、檢修管理
(1)負責編制設備檢修月度、季度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大修資金的管理。
(3)負責大、小修計劃的編制、審核、并組織實施。
(4)負責檢修質量驗收,質量檢查監督的管理。
(5)負責綜合平衡各單位檢修工作進度,協調、指導解決檢修中存在的技術問題。
(6)負責檢修文件的管理,并配合檔案部門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7)負責與承修單位簽訂設備檢修承包技術協議,接受廠長委托簽訂合同,并核實合同或協議執行情況。
(8)負責檢修工程的總結,組織進行冷熱態驗收。
8、設備更新改造管理
(1)負責編制更新改造可行性報告及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更新改造資金的管理,定期對更改費用情況及預測資金進行平衡。
(3)負責對更新改造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控制監督、組織驗收、施工中嚴把質量及進度控制,協調指導解決工程中存在的技術問題。
(4)負責更改工程的文件管理,并配合檔案管理部門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5)負責與承攬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或協議。
(6)負責編制及修訂技術改造規劃,并組織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
9、節能管理
(1)負責編制節能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2)定期對節能工作進行總結,將總結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3)負責節能全過程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和監督。
(4)對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變化進行分析,并根據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5)負責節能技術、成果的推廣、研究和應用。
(6)負責編制節能措施,建立健全各類獎罰制度,并監督實施。
10、科技進步管理
(1)負責編制科技進步計劃、規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科技專項費用的管理。
(3)負責科技成果的研究、推廣、申報、評審、鑒定和獎勵工作。
(4)負責科技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利用以及技術交流活動的組織。
(5)負責專利事務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開展計協活動。
(7)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審理及實施工作。
11、環境保護管理
(1)負責塵、毒、廢水、廢渣、噪聲、工作場所的溫、濕度及生產、生活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2)負責污染問題的調查、分析以及污染治理方案的研究與實施。
(3)負責落實完成廠長的“環保責任書”。
(4)負責指導廠環監站技術業務工作。
(5)負責編制環境保護計劃、規劃、并組織實施。
(6)定期向上級環保部門匯報環保各類指標。
12、計量管理
(1)負責監督、指導各計量室的技術業務工作。
(2)負責編制審核計量器具的鑒定計劃。
13、設備可靠性管理
(1)負責設備可靠性定理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及指標的測算。
(2)負責控制各類影響等效可用系數的因素,保證完成省局核定的指標,力爭使等效可用系數達到國家一級企業的水平。
14、計劃、統計管理
(1)負責公司年度生產計劃、基建計劃及月度計劃等,并監督執行。
(2)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電力工業統計指標解釋》等有關統計法。
(3)負責各項生產經營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領導匯報。
(4)負責建立各類統計臺賬。
15、備品配件的管理
(1)負責事故備品定額的修編,并了解事故備品專項流動資金使用情況。
(2)負責備品配件綜合技術管理,組織處理備品配件購置、加工、配制保存、調撥及報廢過程中的技術問題。
(3)負責健全備品配件圖紙等技術資料。
(4)負責完善備品配件全過程管理程序,并監督執行。
(5)參加事故備品及其他重要備品配件的驗收、鑒定及定期試驗。
(6)審核購置、加工、配制事故備品的圖紙等技術文件或技術要求,核定調撥及報廢的備品配件。
五、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執行情況接受公司監督部門的檢查與考核。
第二條 母嬰保健工作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面向基層、面向群體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母嬰保健事業的投入,建立母嬰保健服務網絡,推行母嬰保健保償制度和社區婦幼衛生服務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生育證管理機關和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工會、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職責,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設婚前保健門診,采取多種形式向公民提供婚前衛生指導、衛生咨詢和醫學檢查服務。
第七條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公民結婚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由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告知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應當保證質量,方便群眾,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巡回婚前醫學檢查服務。
第九條 婚前醫學檢查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查項目。
第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婚前醫學檢查中發現不能確診的疾病,應當轉到有確診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的情況,在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上提出下列婚前醫學檢查意見:
(一)未發現有異常的,應當提出符合結婚的醫學條件的意見;
(二)發現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者其他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意見;
(三)發現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不宜生育的意見。
第十二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向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或者申請領取生育證時,應當出示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生育證管理機關須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辦理婚姻登記和發放生育證。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
對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或者交納婚前醫學檢查費用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劃定的區域,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育齡婦女、孕產婦及其親屬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高危孕婦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孕婦,予以醫學指導,進行重點監護。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時,由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診斷,提出醫學指導意見。產前診斷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依照《母嬰保健法》第十九條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具體辦法由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取得醫學檢查證明;經檢查認為不宜生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告知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當地生育證管理機關,生育證管理機關不得發放生育證。
第二十條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經產前診斷,醫學上需要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的,須經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批準。
第二十一條 提倡孕婦住院分娩。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由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高危孕產婦必須住院分娩。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改善孕婦住院分娩條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和產后出血,最大限度降低孕產婦、圍產兒發病率和死亡率。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報告新生兒出生、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保健和勞動保護規定,不得安排孕產婦和哺乳期婦女從事有害本人及胎兒、嬰兒身心健康的工作,保障其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 嬰兒出生時,接生人員應當記錄出生情況。嬰兒出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嬰兒出生記錄,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新生兒戶口登記,必須出示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新生兒辦理兒童保健登記,建立兒童保健手冊。新生兒的監護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劃定的區域,為嬰幼兒提供保健服務。其主要內容是:
(一)定期對新生兒進行家庭訪視;
(二)進行母乳喂養宣傳,提供母乳喂養、嬰兒營養和早期智力開發指導和咨詢;
(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對體弱兒進行重點保健服務;
(四)開展新生兒疾病的篩查、診治;
(五)按時為嬰幼兒進行預防接種;
(六)開展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服務;
(七)防治常見病、多發病和傳染病。
第二十八條 推行和支持用母乳喂養嬰兒,提高母乳喂養率。因特殊情況需要用母乳代用品喂養的,應當選擇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代用品。
第二十九條 托兒所、幼兒園必須嚴格實行嬰幼兒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其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
嬰幼兒入托、入園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三十一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聘任。進行醫學技術鑒定時,必須有五名以上相關專業的鑒定人員參加。
與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進行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應當在收到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或者產前診斷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鑒定時間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十日,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省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辦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由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開展涉外婚姻婚前醫學檢查和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的人員,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辦理《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從事涉外婚姻婚前醫學檢查和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提高母嬰保健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回答當事人的有關咨詢,并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經制止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未取得有關證書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出具的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九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對公司及個人工作的實施進展情況進行有效的跟進和調控,發現優秀人才,加強溝通與激勵,提高公司整體工作效率,從而為公司經營戰略方針和經營目標的制定和調整提供有力的參考依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均需考核,并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考核原則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觀的原則為主導;
2、以崗位職責任務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結合原則;
3、考評工作中,堅持對事不對人,重視工作態度和團隊合作精神,以發展的眼光進行考核。
第四條考核時間
1、公司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進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進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項目或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核。
第五條考核形式
各類考核形式有:上級評議、同級同事評議、自我鑒定、下級評議、外聯客戶評議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時段及各種考核形式本身特點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過程中分別占有不同的權重。
第六條考核辦法
考核采取等級評估、目標考核、相對比較、重要事件或綜合等辦法,具體根據日常工作記錄、檔案、考勤情況、部門和員工書面報告、重大特別事件等進行。
第七條考核內容1、主任級以上員工考核,包括所轄部門總體績效情況和個人績效表現兩部分,其中,所轄部門總體績效考核結果所占個人考核權重為×××,主要依據所管轄部門整體工作的考評結果綜合評定;個人績效表現權重為×××,主要包括員工個人崗位職能履行情況、知會能力、職業道德表現等三方面內容,具體考核項目內容及權重見公司員工崗位績效考核量表ⅰ。
2、公司基層員工考核,依據個人實際工作表現,內容包括員工個人崗位職能履行情況、知會能力、職業道德表現等三方面內容,具體考核項目內容及權重見公司員工崗位績效考核量表ⅱ。
3、業務人員根據個人任務總額確定每月銷售最低限額和目標銷售額,作為當月績效考核量化依據。若當月無銷售任務,對應無績效工資。
4、考核設立加分項和扣分項,分別對應公司獎勵與懲罰條例、考勤制度等相關內容其中,各項目部業務人員每超額完成目標銷售額×××萬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銷售額×××萬元扣1分。其他部門員工有突出貢獻,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顯重大失誤,每次扣1分。
第八條專項考核
1、試用期考核
對試用期屆滿的員工均需考核,以決定是否正式錄用;
對試用期表現優秀或較差者,可建議提前轉正或適當延長試用期;
2、后進員工考核
對公司認定為后進的員工可因工作表現隨時提出考核和改進意見。
3、個案考核
對員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項目可即時提出考核意見,并決定是否給予獎勵或處罰。
4、調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擬訂崗位職務調配人選時可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員工任職或工作參考。
第九條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開始前,由人事部根據工作計劃,發出員工考核通知,說明考核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核進度安排,下發有關考核量表。
2、考核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和鑒定,有關的各級主管、同級同事、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并填寫考核量表匯總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據考核辦法統計考評對象的總分,并匯總各部門考核情況,提交公司管委會審核考核結果。
4、管委會根據當期工作開展的主、客觀因素影響審核確定考核結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結果,并對考核對象提出相應改進意見,請員工作出崗位工作目標與計劃。
6、考核結果存檔,分別存入人事部、員工個人檔案、考核對象部門。
第十條考核結果
1、根據考核的具體情況,結果一般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差等五個檔次。其中:
①考核總分≥90分,優秀,當月實發績效工資×××;
②90分>考核總分≥80分,良好,當月實發績效工資×××;
③80分>考核總分≥60分,合格,當月實發績效工資×××;
④60分>考核總分≥50分,較差,不合格,當月實發績效工資×××;
⑤50分>考核總分,差,不合格,當月實發績效工資×××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結果優秀次數累計達×××次以上者可參加年度考核評優;不合格次數累計達×××次以上者,公司將予以解聘。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的作用
考核結果作為員工個人工作績效的全面反映,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與員工個人薪酬掛鉤;
2、是決定員工崗位職務升降的主要依據;
3、與員工福利等待遇相關;
4、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1)鑒定站是由政府批準成立的考核鑒定機構,在政府授權和監督下對需要鑒定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鑒定。
(2)鑒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準政府機構",它既是收費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公益型中介組織,其性質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根據鑒定站工作需要,定編3~5人。
(3)鑒定站必須接受其管理部門(一般為其上級勞動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及勞動部的領導和監督,業務上接受水利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
(4)為保證發證部門(水利部委托的勞動部門)對鑒定站鑒定工作的有效監督,鑒定站與發證部門應嚴格分開,發證部門的同志不能兼任鑒定站站長或在鑒定站作兼職管理人員。
(5)為保證鑒定質量,實行鑒定與培訓分開的體制。教育培訓部門負責培訓,鑒定站負責鑒定,鑒定站與培訓部門應分設,其中一個部門的人員也不應在另一個部門兼職。
(6)鑒定站站長的聘任與解聘,須由上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經水利部同意,勞動部批準。
(7)鑒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
二、鑒定站的權利與義務
(1)鑒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常要求。
(2)鑒定站根據鑒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評員,在鑒定工種范圍內每個工種至少聘任3名考評員,并組成考評鑒定小組,對不適合考評工作的考評員,鑒定站有權解聘。
(3)鑒定站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并對申報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4)鑒定站應督促培訓部門使用統一的部頒水利行業工人考核培訓教材,鑒定站組織考核時應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中提取試題,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5)鑒定站須每年對鑒定工種范圍內的每一種的不同等級組織一次鑒定,且在鑒定前一個月在鑒定地域內通過各種媒介發出公告,公布鑒定工種、等級、日期、報名條件、收費標準等事項,并接受申報者對有關問題的咨詢。
(6)鑒定站應建立完整的鑒定技術檔案,并將主要內容輸入計算機,以滿足統計、查詢的需要。
(7)鑒定站應不斷完善管理制度,重視鑒定場所的建設及儀器設備的添置,努力提高鑒定質量與鑒定能力。
(8)鑒定站每年須向其管理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水利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和下年度的考核鑒定計劃。
三、鑒定站的紀律與獎懲
(1)鑒定站應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2)鑒定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防止試題泄密和評判泄密。
(3)對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做出突出貢獻的鑒定站工作人員,水利部將給予獎勵。
(4)鑒定站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鑒定站的工作。
(5)鑒定站應該嚴格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如有濫發證、降低鑒定標準等現象,水利部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撤銷鑒定站。
四、鑒定站的收費與使用
(1)職業技能鑒定可收取鑒定費用,包括: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任務
全面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按照率先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要求,全面實施現代農業人才培養工程,深入開展各類農民培訓,加快培育、發展現代職業農民。通過培訓、考試、鑒定,2012年、2013年分別有14000人和13000人取得“現代農業職業技能證書”,確保達到農業現代化對農業勞動力持證率35%的要求。
二、培訓對象與工作內容
我市農業勞動力持證培訓對象主要包括職業高中涉農專業學生,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成員,農業園區、農業基地、農業企業的員工,農民經紀人、農業服務人員以及一般農民等,年齡一般在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采取能力模塊結構培訓模式,實行集中學習、生產實踐、考試考核、鑒定發證的培訓方式,培訓工作市鎮結合,以鎮為主,辦班前7天申請省農委考試、鑒定。具體要求是:集中學習授課時間不少于24學時,生產實踐時間不少于30學時,統一進行考試考核,申請省、市監考、鑒定,發放現代農業職業技能證。各鎮要按照要求,建立臺賬資料:(1)鎮級培訓實施方案;(2)具體培訓計劃;(3)學員登記表;(4)培訓通知(含具體培訓教學課程安排);(5)培訓簽到;(6)考試試卷及成績;(7)培訓和考試鑒定的現場照片;(8)培訓資料(文字教材、影像資料);(9)全年培訓總結及每期培訓班培訓小結;(10)學員跟蹤指導訪問卡;(11)發放證書的匯總表(需標明證書編號);(12)根據省農委的要求,需要學員填寫的一系列表格等。臺賬資料按培訓專業,每個培訓班建立一冊。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成立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農林、人社、教育、供銷、婦聯等單位組成的市農業勞動力培訓發證工作班子。各鎮設置相應機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切實做好持證農業勞動力培訓發證工作。要加大宣傳,制定措施,調動農民參加技能培訓和鑒定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