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學碩士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7-09 2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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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碩士論文

篇(1)

中圖分類號:TP301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1世紀以來,網絡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漸走到了人們的視線當中。銀行在經營傳統柜臺業務的同時,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業務相結合,產生了一種新型的銀行服務模式―電子銀行,它打破了銀行以往的業務模式,并呈現出了電子銀行逐漸代替傳統柜臺業務的發展趨勢。相比傳統銀行,電子銀行給消費者帶來了快捷的服務,因此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2015中國電子銀行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到:中國電子銀行業務逐年增長,2015年個人網銀用戶比例達40%,對比2014年增加了4.6個百分點,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國個人手機銀行用戶比例為32%,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近14.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81%。此外,2015年全國網銀用戶比例為73%,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7%。由此可見,電子銀行的消費者數量不斷增加,但同時也伴隨著風險的加大,比如黑客攻擊、個人信息泄露、網絡病毒侵襲、網上銀行資金被盜等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刻不容緩。

2電子銀行發展過程中與消費者權益間存在的問題

2.1 電子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在使用電子銀行的過程當中,隱私權的保護表現在個人信息的維護上,比如個人身份證號、信用卡和電子消費卡賬號和密碼、電話號碼等。消費者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因業務需要銀行工作人員會將客戶的基本信息輸入銀行的客戶資料庫,其中這些資料可以在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進行操作,因此會存在消費者信息被盜用的問題。

2.2電子銀行消費者難以獲得合理的求償權

由于電子銀行業務主要在互聯網上進行,不會涉及紙質版的相關資料,這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記錄只能儲存在電子銀行的計算機數據庫中,因此消費者在取得合理求償權時存在收集證據的困難。電子銀行法律關系責任得承擔主體涉及到多個主體,各個主體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導致責任認定更為困難,也是導致消費者合理求償權很難實現的一個原因。

2.3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網銀詐騙事件頻繁發生,加上手機銀行的開通,使得電子銀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風險凸現出來。如瑞星“云安全”系統曾經連續截獲到許多“工行”系統升級的詐騙短信,內容顯示用戶工行網銀電子密碼已失效,需要訪問指定網址進行升級才能繼續使用,在此期間不法分子會借此盜取客戶的工行賬號和密碼,并將卡內資金瞬間盜走。

3加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3.1政府應該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對電子銀行的監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當前針對我國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還不健全,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該考慮把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以此來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救助,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對電子銀行的合同熱蕁⒕僦ぴ鶉緯械!⒌繾右行協議的相關條目等進行強制規定。

3.2銀行需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1)健全自身的網絡安全系統。加強對電子銀行系統的技術改造投入,成立災難備份與恢復系統,及時更新、升級防毒軟件和防火墻,提高電子銀行系統抵抗外部網絡進攻和抗病毒侵擾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費者在電子銀行領域的教育力度。各銀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該業務包含內容、相關收費規定、使用時間或操作流程等。同時當有關內容發生變動時,應提前在營業網店或官網上進行公布,或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3.3明確電子銀行金融糾紛仲裁機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設立電子銀行糾紛仲裁機構,確保能對電子銀行交易爭議的責任主體進行仲裁,從而有效地解決電子銀行交易爭議。同時,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專門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問題時負責調查取證、公布處理進程信息,并與仲裁機構合作,共同對事件執行法律裁決。

4結論與展望

本文通過分析電子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缺失問題,提出了應該從法律、技術、監管方面來著手提高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策略。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被侵犯。

作者簡介:牛潔,女,1985.1,漢族,陜西,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員,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學。

參考文獻

篇(2)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商品房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據此紛紛效仿,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鑒于資金在房地產行業中的重要作用,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截留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事件時有發生。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廣東、重慶等地制定地方性法規,禁止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四川、云南等眾多地方未作出類似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截留或挪用的事件還屢屢發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關系小區住宅的正常使用、廣大業主的居住權益,應該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優先性。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特殊性質

所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即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及改造的資金。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共同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維修資金的概念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來源一般有以下幾個渠道:

(1)物業的業主按規定所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

(2)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追加出資,以彌補維修資金的不足;

(3)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規定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的維修資金;

(4)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5)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6)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7)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一)群體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物權法中的群體關系,具體來說就是群體關系中的共有關系。對此,《物權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小區所有業主共有,不能為個人所隨意支配,從這方面來說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有公共性。全體業主擁有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配力,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受到他人不當干涉或者侵害時,全體區分所有人可以行使物權的優先效力、追及效力,排除他人妨害,使物權重新恢復到圓滿的狀態。

(二)保障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住宅小區的“養老金”和“保命錢”, 關系廣大業主住房的正常使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還需使用幾十年,常常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這筆開支數額巨大,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業主難以單獨承擔。而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為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理應共同出資維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好滿足了這一現實需求,為區分所有建筑物進行持續有效的管理、修繕以及保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專項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于對住宅共用部分進行大的維修保養而專項籌集、獨立核算的資金,具有獨立的籌集渠道、運作方式、管理和監督部門,有特殊的所有權主體和受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者必須嚴格遵守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投資者開放,必須把資金交給專業的銀行機構管理,實現其保值增值。由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有特定目的,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僅要對業主委員會負責,還會受到有關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部門的監督。

(四)恒定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較為恒定,在業主未使用之前,所有權的歸屬一般不會轉移,通常情況下也不會轉化為債權。正常情況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流通路徑為:業主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售房單位代收,售房單位再將資金存入銀行專戶;或者是業主直接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無論是售房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還是存入銀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均要求將其存入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售房單位或銀行雖直接占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可根據專戶證明其間接占有,主張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流通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不會轉移,始終歸屬全體業主。

特殊情況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能被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截留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截留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兩種法律責任。

一是要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視情況由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業主可據此請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被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追回的具體操作辦法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可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解釋。《公約》將其解釋為一締約國在其資產因本公約確立的腐敗犯罪所得被轉移到另一締約國的情況下,通過一定的途徑直接主張對該資產的合法所有權,或者由另一締約國對被轉移到本國境內的腐敗犯罪所得進行沒收后,再將其返還給前者的資產追回機制。追回機制中,無論是受害人直接主張還是他國返還,均承認資產的所有權合法存在,未轉化為侵權之債。同理,通過追回機制保護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仍歸屬于業主,并未因為他人的不法行為而轉化為侵權之債。

二是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明確被截留或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置辦法。截留或挪用行為既然被定性為犯罪,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就必然屬于涉案資產。對于涉案資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應首先依法返還給被害人。截留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犯罪案件中,廣大業主是被害人,可依法要求返還其合法資產。法律之所以用“返還”一詞,而沒有用“賠償”,意味著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依然存在,未被轉化為侵權之債。綜上所述,由于公權力的有力護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即使被截留或挪用,業主對其享有的所有權依然安然無恙。

二、優先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理基礎

(一)保障基本人權的需要

基本人權是指社會存在的每個人及其組合體(群體)享有的,由各國政府、社會(包括國際社會)負起主要保障責任的,在各方面(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享有“人作為人”和“把人看作為人”起碼的人格、人身、安全、生存和發展等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基本人權的范圍大致包括生存權、平等權、社會保障權、自決權、發展權、安全權、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接受教育權、和平權等諸項內容。從《法國民法典》以來,近現代民法典無不蘊含著以人為本、人權至上的理念。在其思想的指導下,法律雖然要以其強制力保障各種權利得以實現,彰顯市民社會的價值追求。但遭遇權利沖突時, 法律就必須遵循“利中取大”的利益衡量法則, 對那些與基本人權相關的權益給予特別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住宅小區的“養老金”和“保命錢”,關系住房的正常使用,與業主的居住權益息息相關。居住是人類生存之本,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理應給予特別保護。所以,當保障業主居住權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與其他權利沖突時,法律予以優先保護。

(二)實現公共政策的需要

美國政治學家戴維·伊斯頓認為:“公共政策是對社會價值做權威性的分配。”伊斯頓指出了公共政策在社會價值體系中的至高地位,其他制度和政策都需無條件的服從。國內學者張金馬認為,公共政策是黨和政府用于規范、引導有關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準則和指南。其表現形式有法律、規章、行政命令和政府首腦的書面或口頭聲明、指示以及行動計劃和策略等。張金馬闡述了公共政策的重要作用和表現形式。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雖然都是政治上層建筑,但公共政策的價值位階更高,法律應該為公共政策服務。當前,有關法律的公共政策是維護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關系整個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涉及人員眾多。若不優先保護住宅維修專項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難以有效保障,小區眾多居民的生活將受到嚴重影響,社會難以穩定,和諧難以實現。為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法律必須優先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保證物權優先的需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有恒定性,業主的所有權一般不會轉移,即使被截留或挪用業主的所有權也不會轉化為侵權之債。所以,業主始終擁有資金的所有權。所有權作為物權,當然具有優先性。對于物權的優先受償,法律未集中進行規定,但學者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理論總結,確立了如下四項規則:

第一、物權優先于債權;

第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優先于無物權擔保的債權;

第三、先設定的物權優先于后設定的物權;

第四、與出賣人就出賣物具有物權關系的人對該出賣物享有優先購買權。

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可依據物權優先規則確定其順位。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優先順位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普通債權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恒定,始終由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一般情況下不會轉移給他人,也不會轉化為侵權之債。當第三人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單位或保管銀行享有債權,業主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返還請求權就可能和這些債權競合。此時,業主的返還請求權屬物權,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順位規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優先于第三人債權予以返還。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擔保物權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截留或挪用,侵占人用其購買商品、添置固定資產,資金從貨幣轉化為有體物,但業主的物權并未轉化為債權,可借助追回機制追及到有體物所在地行使其合法所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當有體物被設立了擔保物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就與擔保物權競合。此時,不應單純根據物權優先規則來確定它們的順位,應綜合考量立法目的和公共政策。筆者認為,綜合這些因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擔保物權。其理由如下:

1.住宅維修專項資金具有明顯的保障功能,旨在保障小區住房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居住權益。居住權是生存權的重要內容,屬基本人權范疇。法律雖以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來確保特定債權的實現,以此維護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但是,擔保物權與關系人的尊嚴和生命健康權的基本人權相比,基本人權屬“兩利相較”中的“重”。利益衡量之下,住宅維修專項資金請求權更值得尊重和保護,應優先于擔保物權。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旨在保證小區公共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的居住權益,與眾多人員的生活緊密相關, 具有公共性,屬社會公共利益范疇。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只涉及個人利益。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沖突時,個人利益應讓位于社會公共利益。而且,住宅維修專項資金請求權優先于擔保物權,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實現特定的公共政策。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嚴禁挪用或截留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要求主管部門追回,并對相應的責任人規定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可見,法規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予了特別的關懷和保護,要求作為公權力的行政權、司法權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所有權。擔保物權只在被侵害時才能得到司法權的被動保護,且一般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可言。可見,法律是優先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的。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一般優先權

法律基于特定的國家社會政策或者保護弱者的需要,直接規定某些債權對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優先受償,學者稱之為一般優先權。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了三類一般優先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破產分配時,被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若未返還,它就會和參與分配的一般優先權競存。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雖被挪用,但在追回機制的保護下,其對資金的合法所有權仍然存在,可追及到資金所在地行使取回權。對于取回權,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業主可據此取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之后,一般優先權才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所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一般優先權。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優先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建設工程優先權作出了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建設工程優先的具體實施辦法:“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優先權對保障建筑工作人員工資、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挪用于建設工程,就會和建設工程優先權競合。兩利相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請求權更值得保護,理由如下:

1.如上所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關系廣大業主的居住權益,與基本人權——生存權息息相關。而建設工程優先權旨在維系建筑行業的良好秩序,保障發包人的合法權利。兩利相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更“重”,應優先保護。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表明法律優先保護自然人的居住權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保障的正是自然人的居住權益,當然應該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請求返還。

實踐中,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和其他權利競存而沖突時,可基于其優先保護的法理基礎,按照權利順序規則來確定其順位。

參考文獻:

[1]梁純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若干問題研究[J].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2.

[2]楊宇冠、吳高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解讀6.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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