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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對中國稅制產生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產生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將影響稅收效率原則的實現。稅收效率原則指稅收作為政府調節經濟的有力工具之一,應滿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充分且有彈性;二是節約與便利,三是中性與校正性。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對稅收滿足這三方面的要求不下--帶來了沖擊:
電子商務對,"充分且有彈性"要求的沖擊主要表現在對"充分性"要求的沖擊上。"充分性"是指稅收應能為政府活動提供充裕的資金,保證政府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而電子商務使目前的稅基和稅源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電子商務婪易中廠商和消費者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交易,超越了時空具有流動性、隱蔽性的特點。這將造成某些碑基的喪朱或轉移。使稅款的流失風險加大。傳統交易方式下分攤于中介者之間的稅基在網上直接交易情況下,可能芒喪失或轉移,進而會導致稅款流失。
"節約與便利"的要求是指稅收盡可能的減少征管成本,稅收制度能方便納稅人,盡可能的減少繳納成本。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中間人的消失,將使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這將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另外,電子商務的"無址化"和"無紙化"使稅務機關在確定征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時都會遇到前所未有的問題,稅務機關必須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解決這些問題,這無疑將影響到稅收的征管成本。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的可隱匿性,有些交易物的無形性,交易地點的不確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點,仍按傳統繳稅方式繳稅,納稅人為了按時足額的繳稅,將禱投入更大的繳納成本。
電子商務對"中性與校正性"的要求的沖擊主要表現在對"中性"要求的沖擊上。稅收的中性是指對不同的產品或勞務,不同的生產要素收入,不同性質的生產者的課征,應采取不偏不倚、不抑不揚的稅收政策,使不同產品、服務、生產要素的相對價格能反映其相對成本,保持市場自發調節所能達到的資源配置效率狀態。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的課稅方式和稅負水平不一致,因稅負不公而導致對經濟的扭曲,因而會對稅收中性原則產生沖擊。
2、電子商務將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稅收公平原則是指稅制設置應使每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每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如果每一種稅能夠以公平方式對待每一個納稅人,公正的影響納稅人稅前和稅后的盈利水平,則這一種稅可認為是公平的。而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具體表現如下:
(1)資金流與物流不一致給增值稅帶來的問題。如在企業與企業朽電子商務活動中,如在甲企業和乙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乙企業在網上訂購了甲企業的產品,貨物要通過電子商城的支付平臺劃轉給甲企業,也就是貨款先劃人了電了商城的賬盧。電子商城在以一定比例扣除手續費之后,再將剩余的貨款劃人甲企業的賬戶,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企業,并將貨款移送到乙企業。按照現行增值稅的規定,在貨物買賣過程中,資金流與物流的方向必須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則購進貨物的企業不能抵扣該筆貨物的進項稅額。這樣,乙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采購的原材料或商品非但沒有降低成本,反而增加了企業的稅負。另一方面,如果甲企業僅以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計稅依據,無疑減少了增值稅的應稅收入。
(2)電訊企業提供的電子服務與普通企業提供的電子商務服務目前執行的營業稅率不同,電訊企業按3%繳納營業稅,而其他企業則要按5%繳納營業稅。
(3)稅法對網上的訂單、合同是否與傳統的書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還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暫時對網上的訂單、合同沒有征收印花稅。
(4)網上提供應稅勞務或轉移無形資產,認定起納稅人十分困難。在跨國交易中,當以數字化方式通過因特網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使用時,應繳納營業稅。但是,當外國勞務提供者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時,就難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國內是否有經營機構和人;無形資產的受讓者在網上交易(特別是數字加密技術普遍采用)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這樣,就很可能出現本應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卻沒有納稅的情況。
2003年10月,**中央第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實施城鎮稅費建設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稅費”。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為開征物業稅提供了法律保障。隨著物業稅在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重慶、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擬試點工作的進行,物業稅又再次被推向風口浪尖。但物業稅的具體開征還面臨著困難,理論界對開征物業稅的制度設計還存在不少爭議,本文認為,只有首先解決物業稅稅基的價值評定問題,才能為開征物業稅掃清前期障礙,討論稅制的制度設計問題遠比探討技術操作更為重要。
一、物業稅的相關理論
物業稅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以及與其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等為課稅對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變化而變化。“物業”一詞是實物與權益的綜合體,通常在國外被稱為不動產,而在我國大陸則習慣稱之為房地產。國內學者對物業稅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認為,物業稅就是財產稅,也可以稱之為不動產稅。這些觀點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物業稅的設計基礎。下面,本文闡述物業稅和我國現存財產稅的關系。
1、物業稅是財產稅的一種
財產稅是整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概念上來說,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和支配財產本身(財產的價值或數量)為課稅對象的稅收統稱,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相比所得稅是對國民生產的流量課稅,財產稅則是對社會財產的存量課稅,其價值并沒有參與再生產的循環。財產稅以財產的可轉讓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為財產轉讓稅和財產保有稅。
我國現行財產稅制中的主要稅種有房產稅、車船稅和契稅。物業稅也是財產稅的一種。物業稅的本質的實際內容就是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收。物業稅,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稅,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照不動產的價值都要繳付的一定稅款。物業稅的課稅對象是不直接參與流轉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由不動產的所有或支配人直接承擔而很難轉嫁。因此,物業稅具有財產稅的主要特征,屬于財產稅的范疇。
2、物業稅設計的理論基礎
一般說來,盡管國內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開征物業稅,但是關于物業稅的理論基礎卻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有“公平論”、“稅制完善論”、“財政收入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等觀點。
(1)征收物業稅的“公平論”。“公平論”包括普遍征稅和平等征稅。所謂普遍征稅,是指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也即所有有納稅能力的人都應毫無例外地納稅。所謂平等征稅,是指所有的納稅人依照其所擁有的不動產價值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出等客觀因素來確定。稅收的公平標準主要是依據能力原則,要求納稅人應當根據他們的支付能力納稅。公平論是稅收理論的基礎,具有普適性,可適用于物業稅。物業稅對財產收入的公平調節功能,優于所得稅。但是單純強調物業稅的公平說,并不能真正反映物業稅的本質和特征。
(2)征收物業稅的“稅制完善論”。該理論認為完善的現代稅制應包括所得稅、商品稅和財產稅這三大體系。稅制完善論從稅收功能角度來認識物業稅,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實用性。但是,一個稅種的設立并不單是為了使稅收體制在理論上得到完善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該稅種的設立所能發揮的作用。因此,單純的稅制完善說也不能反映物業稅的本質和特征。
(3)征收物業稅的“財政收入論”。稅收都具有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和作用,對土地、房屋等課征物業稅,是為滿足財政支出需要,而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依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物業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在我國現行稅制下,中央稅收比例較大,地方稅收較低,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過土地出讓金取得,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問題。該理論認為物業稅的開征實際上是把一部分的一次性收入變成了長期現金流,增強了政府收入的長期性,激勵地方政府做出更有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決策。
(4)征收物業稅
的“受益論”。物業稅“受益論”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是指以稅收主要為納稅人服務,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并沒有帶來福利的損失。受益論的觀點主要建立在兩大假設的基礎上——“用腳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區”。在這種理論下,住戶不會因物業稅的征收或提高調整其房屋消費,個人按照對住房和公共服務的偏好選擇居住地區,配置到公共部門的資源是有效的,因為財產稅每年列支的稅費,相當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務的成本。
(5)征收物業稅的“資源配置論”。征收物業稅的“資源配置論”是建立在征收物業稅的作用方面來論述的。這種觀點將物業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期望通過征收物業稅達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資源的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優化資源配置。這種觀點需要國家在研究現行已經開通和征收房地產使用稅費的基礎上,合理計算并重新設計部分稅種,達到科學管理的目的。綜上,在各種有關理論的爭論中,本文比較傾向于“公平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物業稅的實施,必須以實現公平為基本目標,并體現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提供程度,這對地方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是非常有現實意義的。
3、開征物業稅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內外的相關成功經驗表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高效完備的稅收制度。建立“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稅制體系已被國際證明為有效的市場調控的手段。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諸多弊端難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而開征物業稅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稅權劃分不清、稅種設置不完整、計稅依據和征收范圍不合理、稅收政策不統一、配套的輔助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完善稅收體系工作,需要多個部門的共同協作和努力。本文期望以研究物業稅開征為契機,對設計適合我國稅收體系的稅基價值評定進行初步研究。
4、物業稅稅基評定中的“中國特色”
稅基即“課稅基礎”,具體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某種稅的經濟基礎,例如流轉稅的課稅基礎是流轉額,所得稅的課稅基礎為所得額,選擇稅基是稅制建設上的一個重要問題,選擇的課稅基礎寬,稅源就比較豐富,調控的力度也會比較大;二是指計算交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即計稅依據或計稅標準,包括實物量與價值量兩類。
對于物業稅的稅基評定來說,課稅基礎應該是納稅人所擁有的“物業財產”。中國《民法通則》第5章第1節對所有權進行規定時,就使用了財產所有權概念。此處的財產,其實指的就是從法學角度所理解的物的概念。但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的財產,既包括物,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等權利;中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個人財產,同樣既包括物,也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這說明在中國現行法律中財產既可以指客體又可以指對客體的權利。所以說,物業稅的稅基評定就是對征稅客體和對客體的權利的價值評定。中國法律中對財產這個概念的解釋,為物業稅的稅基認定范圍掃清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障礙——土地的國有性質。
眾所周知,我國的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房地產的升值歸根結底為土地的升值。土地的使用權是使用人的權益,也可看作是使用人的財產。因此,物業稅的征稅對象應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對物業稅稅基的認定,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價值和房屋所有權價值的統一,至于是分開征稅還是統一征稅,應視我國物業稅的稅制設計具體而定。
二、物業稅稅基價值評定的幾種觀點
1、稅基評定的“基準地價說”
這種觀點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認定可以直接通過基準地價簡單得到。《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對基準地價的定義是:“基準地價是指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現狀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平均價格”。認為基準地價是我國地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我國城市土地市場中地價的變化趨勢,是我國政府法定的公示地價之一。在剛剛開始研究制定基準地價時,期望其能夠成為國家對地價進行宏觀調控的依據和政府征稅的客觀依據,引導土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轉。但事實證明,我國房地產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后,基準地價已經不再適用,且基準地價也不適合作為物業稅稅基價值的評定基礎。
(1)基準地價的形成基礎不夠科學。我國城鎮土地定級估價開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當時土地市場很不發達,為了揭示城鎮土地資產的價值,實行“以城鎮土地分等定級為基礎、土地收益為依據、土地市場交易樣點為參考”的城鎮基準地價評估方法。城鎮土地的定級采用的是多因素綜合評價法,即根據影響城
鎮土地級別的因素因子,對城鎮土地的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劃分出土地的級別。在土地級別劃分的基礎上,搜集每一個級別的交易樣點,將每一個級別的交易樣點地價分用途進行平均,得到每一個級別每一用途的平均價格,作為基準地價。這種方法存在明顯的弊病,由于在城鎮土地定級的過程中,因素因子的選擇、因素因子的影響權重、因素因子的等級功能分數、劃分土地級別的數目等都是人為確定的,使得定級過程中的隨意性很強。
(2)基準地價數據陳舊,已經無法滿足需要。以上海市基準地價為例,目前的基準地價體系是1998年的,2003年有所修訂,但數據與現實土地交易價格相差甚遠。2007年9月,上海青浦趙巷地塊成交的樓面單價近萬元,該地塊的基準地價僅為700元/平方米,成交價格已是基準地價的近15倍。因我國經濟有著日新月異的變化,這對基準地價的調整造成了不少壓力,許多小城鎮尚沒有建立基準地價體系,有的雖然建立了相關體系,但基準地價已經數年沒有更新,形同虛設。
(3)基準地價僅僅是“土地使用權區域的平均價格”,物業稅的稅基價值不僅包括土地還包括房產,因此,基準地價不適合作為物業稅的征稅依據。即使僅將基準地價作為對物業稅征稅過程中對土地價值的征稅依據,其脫離現實情況的數據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擁有財產存量的多少,也會造成稅收的損失和不公平性,從而無法實現開征物業稅的意義。
2、稅基評定的“市場交易價格說”
這種觀點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評定可以直接通過對市場交易價格的分析和調整得到。認為市場交易價格最能反映納稅義務人擁有財產的多寡,通過分析剔除交易價格中的不理性因素,以此來評定物業稅的稅基價值。但這種觀點有不少弊病。
(1)雖然有市場可比的交易價格,但物業稅的征收對象是以被“占有”形式存在的,并未在征收階段實際參與市場交易。以變動的市場價格衡量納稅人占有的存量財產,在稅收上缺乏統一的標準,且財產所有人并沒有通過財產市場價格的漲跌獲得任何利益。因此,以市場交易價格征稅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2)公開市場價格的取得和應用存在一定難度。市場交易的公允價值是指信息完全對稱的情況下,無關聯的買賣雙方自愿公平交易所形成的價格,而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信息完全對稱的市場不可能存在,尤其房地產市場是一個發育不成熟的半市場化行業,公允價值很難得到。即使調整后的市場價格能夠反映理論上的公允價值,其取得和應用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和征稅對象的獨一無二性都存在一定難度,可操作性極差。
(3)市場交易價格不能反映征稅客體的理性價值。在經濟學中,存在信息完全對稱的市場狀態,而現實的市場卻存在著許多信息不對稱和非理性因素。物業稅的征收要體現“公平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的主要觀點,就不能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去確定稅基的價值。稅基價值的評定要能夠引導市場價格的良性發展,而非簡單地肯定、迎合和追逐市場價格。因此,市場交易價格也不可取。
3、稅基評定的“評估價值說”和“認定價值說”
理論界對于物業稅稅基比較肯定的觀點應該是“評估說”和“認定說”。這兩種觀點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相悖的觀點。相同的地方是指“評估說”和“認定說”都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該由專業人士來從事,而其相悖之處在于對從事物業稅稅基評定工作的機構的性質和組織方式意見不一。大多數國家的物業稅都以房地產的評定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且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財產評定體系,有專門的財產價值評定機構。以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作為稅基價值有以下優點。
(1)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能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財產的納稅人多繳稅,少占有財產的少繳稅。按評定值征稅可以較好地調節土地級差收益,保護土地資源,也可以促進納稅人合理利用房產、土地,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和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
(2)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稅基具有彈性。隨著房地產市場價值的漲跌,房地產價值隨之上下浮動,評定價值也會相應調整,體現了公平的原則。但評定價值不會完全按照市場交易價格變化,而是在剔除了市場的非理性因素而得出的合理價格,能夠充分體現專業性。
(3)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對社區的公共投入可以得到相應回報。社區公共投入增加會提高社區內財產的市場價值,而財產市場價值的提高又會帶來稅收收入的增加,使得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符合征收物業稅的“受益論”。
按照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具有以上優點,但這些優點都要依靠合適的制度設計才能夠發揮。在制度設計方面,必須使政府部門和評定機構既可以
互相協作,又可以互相制衡,高效、公正地完成整個物業稅的征收工作。但“評估說”和“認定說”之間也有不同的觀點,在于這兩種觀點對物業稅稅基評定的機構性質和組織方式認識不同。
“評估價值說”認為物業稅稅基價值應由“評估”得到,“評估”是一個中介行為用語,指社會中介通過現有的評估方法,確定物業稅稅基的方式:“認定價值說”認為物業稅稅基價值應由“認定”得到,“認定”不是一個中介行為,帶有“定”的性質,“認定權”應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行使,以保持涉稅財物價值認定的權威性和可靠性。
三、物業稅稅基評定的路徑選擇
要確定物業稅稅基認定的路徑首先要分析物業稅稅基認定的利益相關者,畢竟,一種制度設計的最終出臺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各方的博弈而最終形成的。
1、物業稅稅基評定的利益相關者
物業稅稅基評定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物業稅的繳納者、地方政府、國家相關部委和稅基認定機構等;與物業稅稅基評定的間接利益相關者更是種類繁多,例如開發商、商業銀行以及房地產相關產業等。各類參與者的利益訴求不一樣,受到的資源約束不一樣,對物業稅稅基評定的態度也不一樣。在物業稅稅基評定制度形成的過程中,這些利益相關者都會從自身的訴求出發,參與共同博弈,最終達到均衡。分析物業稅稅基評定的利益相關者就是期望通過分析這些參與者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行為,從而設定使整個物業稅稅收體系良性發展的機制。
2、稅基評定價值應當對物業交易價格有引導作用
在價值和價格兩個詞越來越被混用的今天,我們不得不重述價值和價格的區別:價格是價值的外在表現形式,是隨價值上下波動的,偶爾會偏離價值較遠。因此,價格和價值兩個詞絕對不應混用。物業稅稅基評定的一大使命就是稅基認定價值應當對物業交易價格有引導作用。因此,稅基評定是對征稅客體“價值”的認定,這同樣符合物業稅征收的“公平論”,剔除了市場價格的非理性因素。
3、由公立機構負責稅基評定更加符合中國國情
物業稅稅基評定的路徑選擇就是指稅基評定的途徑——是通過中介機構以及公立機構來實現。根據國內外的研究結論和上述分析,本課題認為物業稅稅基評定還是宜選用公立機構,理由有以下幾方面。
(1)從利益相關者博弈過程來看,公立機構能夠更平等的完成制衡職責。由物業稅的利益相關者分析,其構成各方屬于社會的“強勢群體”,如果由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稅基,則中介機構的性質和“唯利是圖”的經營模式注定很難完成在整個機制中的制衡作用,最后很可能淪為某一利益集團的附屬物。如果由國家公立機構完成稅基的評定工作,能夠保證各個利益集團力量的對等,很好地完成制衡任務,并保護納稅人的利益。因此,本課題研究認為,物業稅稅基評定應該由公立機構完成,或者即使不由公立機構完成,也應該由公立機構履行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復核職能,促使中介機構行為的規范化,并在納稅義務人在稅基評定方面產生稅收爭議的時候,提供一個“認定”之所。
(2)從公立機構的性質和財力保障來看,更能夠保證稅基評定的公允性和準確性。公立機構由國家授權成立,其組織形式較為規范,財力有保障,可以公允獨立地完成稅基評定工作。從稅基評定機構的長遠發展來看,其還能從工作中促進評定方法的改進,進而引導評估中介行業的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稅基評定都是由公立機構完成的。例如英國開征的住房財產稅,其住宅房產的價值是由其國內政府的內設部門進行評定的,美國各地政府也都擁有自己獨立的房地產評定部門。另外,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成立了差餉物業估價署從事專門評定工作。
(3)從全國物業稅征收體制來看,稅基評定宜采用分級管理的方式,使稅基評定機構與稅務部門層層對應。考慮物業稅征收的可操作性,物業稅稅基評定和救濟機制宜采用分級管理方式與稅務部門層層對應。例如縣級物業稅征收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由縣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完成,市級物業稅征收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由市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完成,稅收救濟應使產生稅基價值評定爭議的當事方可以向上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反映。如果采用中介機構評估稅基價值的方式,則稅基評定爭議必須向公立機構提出申請,以保證爭議救濟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本文認為,我國物業稅的開征肩負著促進資源利用效率、完善稅制的重要職責,應該遵循公平、客觀、科學的原則,對物業稅理論的研究也應是長期的。本文從物業稅稅基評定的理論基礎和路徑選擇提出了部分看法,期望通過對制度的研究,促進物業稅的早日出臺。
【參考文獻】
[1]謝附瞻:中國不動產稅收政策研究[M].中國大地出版社,2004.
1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概述
1.1稅務籌劃涵義及其特點
稅務籌劃也叫納稅籌劃,學界對其定義大同小異,代表性較強的是當代著名的稅務籌劃專家蓋地教授的觀點: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遵守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進行旨在減輕稅負、有利財務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
稅務籌劃具有以下特點:(1)非違法性。稅務籌劃是不違法的甚至是合法的,這點是很有必要強調的。(2)目的性。稅務籌劃的目的在于其主體(納稅人)追求目的最大化,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少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是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3)可變性。與稅法有關的政策法律會不斷變化,因而依附于政策法律的稅務籌劃也會不斷改變。(4)風險性。稅務政策的可變就會產生不確定性,即產生風險,這也是本文著重探討的。稅務籌劃的風險要靠風險管理理論去應對。
1.2新企業所得稅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1)稅務籌劃工具變少;(2)稅務籌劃失敗可能性加大;(3)稅務籌劃失敗代價加大。
2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風險分析
2.1政策變動風險變小
政策變動風險,是指因政策變動使企業稅務籌劃方案相對時效性出現問題,而使實際籌劃效果偏離預定效果存在不確定性。而新法的實施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由頻繁調整轉化到相對穩定階段的標志。據專家估計新企業所得稅能在今后15-20年內保持大體框架不變。因此企業在設計籌劃方案時,其面臨的政策變動風險將大大減小。
2.2政策選擇風險變小
企業自認為所實施的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可能會由于政策差異或認識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這種可能性就是政策選擇風險。由于新稅法在稅制上有所簡化,企業在理解稅收法律時比以前的難度相應降低,所選擇法律條文的錯誤率也會降低。
2.3稅務機關認定風險依然較大
認定風險,是指企業設計、實施的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而使籌劃達不到預定目的的可能性。新稅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在加上很多稅務工作人員對稅務籌劃有著偷稅的誤解,在實務中可能使得稅務機關濫用此條款,企業面臨的認定風險依然很大,如何使籌劃方案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依然是重要的難點。
2.4內外部環境變化風險仍不可忽視
這種風險主要有兩類,一是由于企業達不到預定的稅收優惠條件或達到優惠條件后又因各種原因失去了優惠待遇,如高新技術企業續期認定失敗就會失去15%的優惠稅率。另一是企業的經營損益風險。所得稅體現了政府對企業利潤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諾相應比例經營損失風險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可以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之前發生的經營虧損。但如企業在5年后仍然虧損,就會失去彌補虧損的利益。
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風險應對
3.1重視事前基礎準備工作
(1)深入了解企業自身。
熟悉企業自身的基本情況是進行企業稅務策劃時的必備前提,對此就要從企業的行業特點、組織形式、財務情況、投資意向和對風險的態度等幾個角度進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學習。
稅務籌劃的基礎是對稅收政策稅收法規的理解,因此在設計籌劃方案之前對相關法規的深度領悟相當重要,即“知彼”。企業可以參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訓班或是自學的形式為籌劃做好準備。在企業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建議采取參加培訓班的形式。
(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互動。
互動可以盡可能減少征稅納稅雙方對有關稅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減少稅務機關認定風險。因為有一部分稅務籌劃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稅務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優惠政策、具體條款的運用都需要稅務機關的認可,比如高新企業和關聯交易定價等。當前,我國許多上市的中、小企業加強了與稅務機關的互動,成功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2設計稅務籌劃方案防范風險
企業在對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設計時可采取風險回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和風險保留四種應對方法,具體來說企業應主要從以下方面應對風險:
3.2.1規避或慎用風險較大的方案
在風險管理理論中,對大的風險應當轉移或規避,同樣在稅務籌劃中也應規避或慎用風險大的方案。在新法中,轉移定價就是一種風險較大的方案。
3.2.2優先使用稅收優惠政策
(1)行業優惠:①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②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③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地區優惠:西部大開發優惠,對設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2001-2010年期間,稅率減為15%;西部新辦基礎設施類企業還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待遇。
(3)技術活動優惠:①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年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②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企業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③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低稅率。
(4)環保節能優惠: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筆收入年度起,兩免三減半優惠。②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③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社會公益優惠: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3.2.3利用合同轉移稅務籌劃風險
這就是類似于期權的風險轉移的應對方法。在有外界機構參與企業的稅務籌劃,企業可以和外界機構簽署合同約定:如稅務籌劃方案不能達到預定的效果,將由對方承擔損失。此時,企業的籌劃費用雖然較高,但企業可以鎖定籌劃收益。
3.2.4靈活運用籌劃工具控制風險
(1)臨界點籌劃。臨界點籌劃可分為稅基臨界點籌劃和優惠政策臨界點籌劃兩種。新法中的稅基臨界點籌劃主要是費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結轉的扣除限額,有:福利費(工資總額的14%內可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2%內可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收入0.5%的60%可稅前扣除)、公益捐贈(會計利潤的12%內可稅前扣除)四種,二是不能結轉的技術研發費(加計50%稅前扣除)和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100%稅前扣除)。對于前者,企業應盡可能將預算控制在限額內;對于后者,企業應依據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做籌劃。
(2)缺陷性條款籌劃。缺陷性條款又稱“稅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規定矛盾或在具體規定中忽視某個細小環節,從而造成稅收失效、低效。新法的科學制定使這方面的條款減少了很多,但也還存在。
3.3實施稅務籌劃方案并監控其風險
(1)建立稅務籌劃風險的信息溝通系統。
在一般情況下的溝通渠道為財務主管,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反映籌劃的突然風險。
(2)建立應對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
企業應該有處理各種稅務籌劃危機的快速反應機制,并應有相關內部控制以保證其得到執行。
3.4事后績效評價
在實施稅務籌劃方案后,除了跟蹤監控外,還要對方案進行績效評價。對此企業可以根據“成本、收益、風險”的對比對稅務籌劃的績效進行評估。在風險可以接受的條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稅務籌劃是成功的,反之則是失敗的;在同等風險條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績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4結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納稅籌劃面臨籌劃工具變少,稅務籌劃難度加大,失敗可能性和代價都變大的挑戰。為此,企業在稅務籌劃時應樹立系統化的應對戰略,同時注意在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應優先考慮國家的優惠政策,尤其是順勢而為的使用技術活動優惠和節能環保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王艷,王芳.企業稅務籌劃的風險與防范[J].冶金財會,2008,(9).
[2]楊煥玲,孫志亮.鄭少鋒企業稅務籌劃的風險分析及其控制[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2007,(3).
1.1實驗內容相對簡單
我們的會計實驗相對比較簡單,對會計分析、預測、決策等涉及較少,缺乏鍛煉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創造性地分析復雜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的內容,缺乏深度,無法培養學生在實踐中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學生也只把實踐教學看成是完成一次大作業,感覺在實驗室中進行的教學實踐和在普通教室進行的教學基本沒有區別,學習主動性不強,參與積極性不高。還存在遲到、早退、缺勤、抄襲的現象,尤其是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一般都是由學生自己找實習單位,而學生把實習時間大多花在聯系工作單位、參加面試上,根本無心實習,所要求的實習報告也是想辦法編出來的。而畢業論文也大多是照抄網上的論文,或東拼西湊,這就使得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這兩種重要的實踐課程流于形式。
1.2實踐教學與實際有脫節
現有的實踐教學模式往往被設計成“個人全能項目”,發給學生一套練習題,以及憑證、賬簿,讓學生一個人包攬全部業務,自己操作整個過程,學生自己既是出納、又是會計;既管記賬、又管復核;既是會計員、又是會計主管。這樣一來,學生在實踐教學中對各自崗位的工作流程、任務職能等并不十分清楚,無法形成鮮明的崗位意識。另外,一些在實際工作中發生較多的業務,比如說銀行結算和納稅申報,在實踐教學中往往都是在實訓教材中以文字性材料來說明經濟業務發生的過程、內容和結果,實驗也只是要求學生根據事先填好的結算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和填制某些稅種的納稅申報表,學生根本不知道銀行結算和納稅申報業務的實際發生過程,這使得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不知道怎樣與銀行和稅務部門打交道,缺乏進行銀行結算和稅務處理的能力。
1.3部分教師實踐經驗不足
有些教師自己未從事過實際財務工作,也少有機會到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崗位進行實踐鍛煉,造成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在實踐教學中,教師有時僅按自己的理解或想象來指導實習,造成與會計制度、會計規范或實際會計工作的沖突,從而使實踐教學的質量沒有根本保證。
2構建應用型本科會計專業的實踐教學體系
應用型本科會計專業的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應該增強實踐,強化應用,體現特色,突出創新,搭建多維度、多層次的實踐教學環節,如下圖所示:
2.1構建實踐教學體系三大平臺
2.1.1實驗教學平臺
實驗地點主要是校內的會計模擬實驗室,包括基礎實驗、專業實驗、創新創業實驗,基礎實驗是學生在學習完會計專業的基礎課程后開設的,包括計算技術、點鈔技術、會計書法、基礎會計模擬實訓、財務會計模擬實訓、成本會計模擬實訓等,一般安排在大一、大二,使學生掌握會計專業的基本業務內容、會計處理和操作過程,培養學生專業基本技能和應用能力;專業及崗位實驗是在學生學習完專業課程后開設的,包括稅收實務模擬實訓、財務管理崗位實訓、會計核算崗位實訓、企業管理模擬實訓、審計實務模擬實訓、ERP實訓等,一般安排在大三,使學生掌握會計專業的系統的、綜合的技能,培養學生專業知識的運用能力和會計職業判斷能力。創新創業實驗,一般是開展創新創業大賽或創建模擬公司,安排在大四上學期,使學生熟悉創業真實過程,培養學生團隊協作意識、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和創業能力。在實驗教學平臺中,在現有的高職高專實驗的基礎上,要注意盡量創造真實的經濟環境,培養學生辦理銀行結算、進行納稅申報的能力,可以考慮將學生分成若干大組,每個大組包括企業小組、銀行小組、稅務小組,每個小組中,“一人一崗,各司其職”,培養學生的崗位意識。不同小組之間有業務往來,不同大組之間也發生業務往來,比如說不同大組的企業之間有采購、銷售等日常業務,同時與其他小組之間還會發生銀行結算和稅務處理業務等。
2.1.2實習教學平臺
大學四年每年安排一次會計實習,第一次是認知實習,讓學生去校外實訓基地參觀、了解,對企事業單位所處的環境和實際工作情況有一個感性認識,一般安排在大一;第二次、第三次是崗位實習,在部分專業課程結束后,到校外實訓基地或其它企事業單位進行實習,熟悉各崗位的職責分工和具體工作內容,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會計業務處理流程有一個比較完整的理解,大二、大三各安排一次。第四次是畢業實習,安排學生到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會計工作崗位上去,一般時間安排在大四下學期。要加強實習平臺的建設,首先要有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但長期以來,由于會計工作的特殊性,企事業單位對與高校建立會計實習基地的意愿很淡薄,會計專業的學生實習一直以來就是一個難題。作為高校來說,一方面要與各類企事業單位多多溝通聯系,實行校企共建,互惠互利,實現實踐教學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另一方面,以投資、擔保、管理、財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等一大批中介機構為突破點,加強會計中介機構實訓基地的建設。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這樣一大批會計中介機構已經開始壯大起來,他們把會計工作當做是一種對外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再排斥實習學生的參與,而且在業務旺季對于實習生助理有很大的需求。這樣,學生可以親身參與到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擔保、咨詢、審計、評估等項目,在實踐中加深對對專業知識的認識和理解,提高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1.3實踐教學平臺
主要包括社會調查、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等,社會調查一般安排在大三的假期進行,可以針對會計教學或會計改革的熱點問題定出要調查的內容,采取問卷調查、抽樣調查、網上調查和實地調查等多種形式,了解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會計機構設置、會計制度建設等情況,了解會計工作的組織、會計人員素質、會計核算、會計管理等情況,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為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提供寫作素材。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都具有實踐性和理論性的雙重性質,學年論文是學生對一學年所學專業知識在專業實習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的理論總結,一般安排在大三下學期;畢業論文學生對大學四年所學專業知識在各類實習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的理論總結,一般安排在大四下學期。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的寫作,作為應用型本科會計專業來說,要強調從實踐中選題,在實踐中去發現問題、思考問題,用所學的知識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對于那些通篇理論論述,缺乏實踐內容支持的論文,可以考慮要求重新選題和定位。
2.2提高教師實踐能力
教師的素質直接影響到實踐教學的質量,現在的高校教師大多是從學校到學校,沒有在企事業單位工作過,缺乏實際會計工作經驗。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與校外實習基地、企事業單位、會計中介機構的聯系和交流機制,鼓勵教師,尤其是年輕教師定期到這些單位掛職,從事具體的財務工作,積累會計實踐經驗,提高實務處理能力,更好地滿足會計專業實踐教學的需要。也可以多組織會計專業教師到兄弟院校參觀學習,交流教學經驗,多參加教育界和會計職業界組織的學術交流、研討活動,提供相互學習的平臺。建立校外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等財務專家以及經驗豐富的會計從業人員檔案,保持經常性的交流,促進產學研結合,還可以定期將這些專家學者請進校園作相關內容的專題講座,甚至直接授課。同時支持會計專業教師參加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并要求取得資格證書,達到會計教育對“雙師”型教師的要求。
2.3建立實訓技能和質量評價體系
完善和規范實踐教學評價,建立實訓質量和技能評價體系。評價體系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對學生專業技術水平和實踐操作能力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另一部分是教師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要制定評價體系的詳細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對學生的考評可以采取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口試、社會調查、社會實踐、手工模擬、上機模擬等多樣化的形式;對教學質量可以建立學校、教務處、系部、學生和校外財務專家五級監控和評價體系,采取學校抽查、系部檢查、教師自評、校外專家評學、學生評價等多種方式,尤其對實驗實習過程進行嚴格監控,分階段進行考核,從而對整個會計專業實踐教學體系進行科學的評價。
key words: tax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ifference
摘 要:稅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與傳統的財務會計之間既有區別又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在受財務會計影響的同時,稅務會計自身又具有一定的特質,在準繩上、核算辦法上,論文明顯區別于財務會計,在我國開展時間比擬短,在開展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中央,需求不時在理論中發現問題、處理問題。
關鍵詞: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區別
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為根底,以稅法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根本理論和辦法,對征稅人的征稅活動所惹起的資金運動停止核算和監視,維護國度和征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專業會計[1]。目的在于征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足額精確及時向稅務機關交納稅款的同時,經過合法謀劃使征稅人獲得合法利益,公平稅負以確保企業涉稅零風險。
稅務會計最主要的特性是征稅雙方都必需承受稅法的標準和限制,稅務會計在一切稅款的核算和交納過程中,必需嚴厲根據國度稅收法規請求辦理,當財務會計與稅法的規則不分歧時,必需依照稅法的請求停止調整。稅務會計是融稅收法令和會計核算為一體的特種會計。隨著我國經濟開展以及財政、稅收體制的不時完善,稅務會計從傳統的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是必然趨向,稅務會計固然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與財務會計有著實質的區別,但在本質性的工作中并不是孤立的,兩者之間依然存在著一定的聯絡,財務會計是稅務會計的前提,兩種會計核算辦法既有聯絡又存在著一定區別。
一、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絡
稅務會計脫胎于財務會計并依賴于財務會計運轉中的眾多環節和內容。
1. 二者效勞的運營主體相同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不是籠統理論意義上的概念,而是詳細理論操作的部門和人員,其效勞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要二者處于效勞于同一主體時,才具有實踐的關聯意義。
2.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工作核算內容相同
以財會中的會計分期( 時間性) 、貨幣計量( 數量性) 、持續運營( 持續性) 為根底,共同施行對效勞主體的效勞。
3. 工作準繩根本分歧
以財會工作中的核算辦法、收益配比、支付才能等為權衡規范。
4. 工作按照的方式內容根本相同
以財會的憑證、賬簿、報表為參照,除征稅報表以外,無需另設會計報表,更無需設置特地稅務會計機構,畢業論文稅務會計的全部核算融于財務會計之中。但這種高度類似性和關聯性并不能消弭現代經濟開展過程中在管理上使二者別離的必然性,不能消弭二者在實質上的區別。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準繩上不分歧
1. 相關性區別
財務會計的相關性準繩,請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報告運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于財務報告運用者對企業過去、如今和將來的狀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強調的是“有用性”; 而稅務會計中的相關性準繩重在計算所得稅時,強調同期扣除的費用要與同期的收入相關聯,二者字面上同屬于相關性準繩,卻有實質的區別。
2. 配比性區別
財務會計核算中的配比準繩突出表如今費用確實認上,為了分別核算不同的產品,需求將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匯總歸集,然后在不同的產品之間停止分配。而稅法中的配比準繩思索的是,對不同的稅收項目停止分類配比,比方,稅法規則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投資收益不計入應征稅所得額,那么境內的投資損失與其消費運營無關,也不能在當期應征稅所得額中扣除,只能從投資收益中得到補償。所以,稅法對財務會計上的配比準繩持認可態度,允許征稅人將發作的費用,經過合理配比在征稅的當期扣除,同時為了避免稅款的流失,稅法對征稅人稅款的申報做了嚴厲的限制,不允許征稅人在一個征稅年度提早或滯后申報征稅費用的扣除[2]。
3. 本質重于方式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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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重于方式準繩是財務會計中的一項重要準繩,請求企業應當依照買賣或者事項的經濟本質停止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買賣或者事項的法律方式為根據。一項買賣或事項的本質在其外在方式或法律表現方式有時是不分歧的。比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售后回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編制兼并報表等問題都屬于本質重于方式的運用,這些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有明白的規則[2]。財務會計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依托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別,稅法對征稅事項確實認依托的是法律根據,不能靠經歷估量,必需有據可依,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法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表現的是“本質至上準繩”,目的為了避免征稅人應用《企業會計制度》允許的估量偷逃稅款。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核算上不分歧
1. 目的不同
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征稅人向稅務會計的信息運用者提供有助于稅務決策的會計信息,稅務會計信息運用者首先是各級稅務機關,它們依據此信息停止稅款征收、檢查、監視,并作為稅收立法的主要根據。其次是企業的運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他們依據此信息理解企業征稅義務的實行狀況和稅收擔負,以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和投資決策。同時,論文這些信息也是企業停止稅務謀劃必不可少的根據。而財務會計則是經過對經濟業務事項確實認、計量記載和報告提供真實、精確、牢靠的會計信息。向信息運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情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3],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義務實行狀況,有助于會計信息運用者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
2. 根據不同 &nbs會計畢業論文范文p;
財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是《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原則》,力圖會計信息真實、有用、完好。稅務會計根據的是稅收法律法規,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稅務會計給予確認,但凡不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不給予供認。正由于兩者核算根據不同,致使會計利潤與稅法上的利潤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財務會計收入減去本錢費表現會計利潤,而稅務會計必需依據稅法請求停止收入和本錢費用的列支,超出稅法規則的收支項目即使在財務會計上得以表現,稅法也不允許列為征稅所得的構成要素。
( 1) 收入確認上二者的處置不同: 例如,國債利息收入財務會計作為投資收益記入收入,而稅務會計不把國債利息收入列為收益,不作為應征稅所得額的構成要素。征稅人在根本建立、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運用本企業商品的,或將企業自產、拜托加工和外購原資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以及以非現金資產賠償債務,在財務會計中不計入收入,列為相應支出,而稅務會計均應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
( 2) 本錢費用列支二者的不同:財務會計可據實列支而稅務會計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如征稅人的消費、運營因違背國度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超越國度規則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一切這些支進項目是稅務會計所不供認的,稅務會計規則了嚴厲的列支規范。關于超出的局部作為調整事項,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征稅所得額。
3. 根底不同
財務會計采用的是權責發作制,強調的是收入的實踐發作與費用相配比,會計上已確認的收入并不代表實踐的現金流入量,實踐發作的費用也不代表現金的流出,會計利潤與凈現金流量內涵和外延不盡相同,稅務會計由于本身強迫性的特性,采用了權責發作制與收付完成制相分離的核算辦法,在實踐核算中常呈現與財務會計相偏離的現象,給征稅人形成不利的影響,企業財務會計采用的權責發作制是樹立在應收對付根底上肯定當期收入與費用,應收對付可以真實客觀地反映收入、費用、會計利潤; 而稅務會計即使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在實踐的核算過程中依然以會計要素為底本,所以,致使采用的收付完成制在外延上要小于權責發作制,這里的收付完成制與權責發作之間產生差別是不可防止的。
三、我國稅務會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首先,稅務會計在我國還屬于一門新興學科,處于初級階段,稅務會計還要依賴于財務會計,財務會計的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征稅核算的主要根據,如今的會計人員同時統籌會計核算和稅務核算任務,擔負著多項職能,由于缺乏系統的稅務學問,對一些政策的了解存在著偏向,經常在稅款的計算和交納申報時呈現少繳或多繳的狀況,給征稅人和征收機關形成不用要的損失。
其次,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脫節,1994 年 1月 1 日開端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置的暫行規則》只是相對的調整,而 2006 年公布的新會計原則,使財務會計曾經成為獨立的體系,這種時間上的差別,導制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別越來越多,這種差別表現在所得稅前調整項目日益復雜,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量的同時也增加了征稅人本錢的支出。
再次,稅務會計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國度稅收的完成,卻無視了征稅人的實踐支付才能,稅務會計當期的收入不思索實踐現金能否流入,均計入應征稅所得額,當企業賒銷業務量大的狀況下資金周轉不暢通,形成征稅艱難[4],許多企業為了征稅以至要舉債,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本錢,企業的營運才能降低,這種惡性循環限制著企業的開展。
四、處理財、稅會計體制問題的開展思緒
以稅法為根據樹立獨立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是財務會計核算的主要根據,包括資金運轉的全部過程,稅法是稅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核算的也只是涉稅事項,這些經濟事項也作為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只是并不詳細,在制定稅務會計的核算辦法時應加以補充,稅務會計的記賬憑證、賬簿與財務會計根本分歧,兩者能夠共用,稅務會計只需單設應交稅金和差別額賬簿。同時要經過培訓考核進步稅務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作為一個合格的稅務會計,只要控制稅收法律法規和征管制度,才干在日常的核算中做到合理合法負稅[5]。
一
--> 個新興學科降生之初必然會存在著許多缺乏之處,這顯然不順應經濟高速開展的需求,但還要看到它的開展將來,置信經過不時的變革和完善,一定能樹立一套獨立完善的稅務會計體系,更好地效勞于企業、國度經濟的開展。
參考文獻: 會計畢業論文
[1]寧健. 稅務會計[m]. 大連: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蓋地. 稅務會計準繩、財務會計準繩的比擬與考慮[j]. 會計研討,2006,( 2) .
key words: tax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ifference
摘 要:稅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與傳統的財務會計之間既有區別又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在受財務會計影響的同時,稅務會計自身又具有一定的特質,在準繩上、核算辦法上,明顯區別于財務會計,在我國開展時間比擬短,在開展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中央,需求不時在理論中發現問題、處理問題。
關鍵詞: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區別
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為根底,以稅法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根本理論和辦法,對征稅人的征稅活動所惹起的資金運動停止核算和監視,維護國度和征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專業會計[1]。目的在于征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足額精確及時向稅務機關交納稅款的同時,經過合法謀劃使征稅人獲得合法利益,公平稅負以確保企業涉稅零風險。
稅務會計最主要的特性是征稅雙方都必需承受稅法的標準和限制,稅務會計在一切稅款的核算和交納過程中,必需嚴厲根據國度稅收法規請求辦理,當財務會計與稅法的規則不分歧時,必需依照稅法的請求停止調整。稅務會計是融稅收法令和會計核算為一體的特種會計。隨著我國經濟開展以及財政、稅收體制的不時完善,稅務會計從傳統的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是必然趨向,稅務會計固然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與財務會計有著實質的區別,但在本質性的工作中并不是孤立的,兩者之間依然存在著一定的聯絡,財務會計是稅務會計的前提,兩種會計核算辦法既有聯絡又存在著一定區別。
一、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絡
稅務會計脫胎于財務會計并依賴于財務會計運轉中的眾多環節和內容。
1. 二者效勞的運營主體相同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不是籠統理論意義上的概念,而是詳細理論操作的部門和人員,其效勞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要二者處于效勞于同一主體時,才具有實踐的關聯意義。
2.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工作核算內容相同
以財會中的會計分期( 時間性) 、貨幣計量( 數量性) 、持續運營( 持續性) 為根底,共同施行對效勞主體的效勞。
3. 工作準繩根本分歧
以財會工作中的核算辦法、收益配比、支付才能等為權衡規范。
4. 工作按照的方式內容根本相同
以財會的憑證、賬簿、報表為參照,除征稅報表以外,無需另設會計報表,更無需設置特地稅務會計機構,畢業論文稅務會計的全部核算融于財務會計之中。但這種高度類似性和關聯性并不能消弭現代經濟開展過程中在管理上使二者別離的必然性,不能消弭二者在實質上的區別。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準繩上不分歧
1. 相關性區別
財務會計的相關性準繩,請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報告運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于財務報告運用者對企業過去、如今和將來的狀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強調的是“有用性”; 而稅務會計中的相關性準繩重在計算所得稅時,強調同期扣除的費用要與同期的收入相關聯,二者字面上同屬于相關性準繩,卻有實質的區別。
2. 配比性區別
財務會計核算中的配比準繩突出表如今費用確實認上,為了分別核算不同的產品,需求將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匯總歸集,然后在不同的產品之間停止分配。而稅法中的配比準繩思索的是,對不同的稅收項目停止分類配比,比方,稅法規則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投資收益不計入應征稅所得額,那么境內的投資損失與其消費運營無關,也不能在當期應征稅所得額中扣除,只能從投資收益中得到補償。所以,稅法對財務會計上的配比準繩持認可態度,允許征稅人將發作的費用,經過合理配比在征稅的當期扣除,同時為了避免稅款的流失,稅法對征稅人稅款的申報做了嚴厲的限制,不允許征稅人在一個征稅年度提早或滯后申報征稅費用的扣除[2]。
3. 本質重于方式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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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重于方式準繩是財務會計中的一項重要準繩,請求企業應當依照買賣或者事項的經濟本質停止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買賣或者事項的法律方式為根據。一項買賣或事項的本質在其外在方式或法律表現方式有時是不分歧的。比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售后回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編制兼并報表等問題都屬于本質重于方式的運用,這些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有明白的規則[2]。財務會計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依托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別,稅法對征稅事項確實認依托的是法律根據,不能靠經歷估量,必需有據可依,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法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表現的是“本質至上準繩”,目的為了避免征稅人應用《企業會計制度》允許的估量偷逃稅款。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核算上不分歧
1. 目的不同
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征稅人向稅務會計的信息運用者提供有助于稅務決策的會計信息,稅務會計信息運用者首先是各級稅務機關,它們依據此信息停止稅款征收、檢查、監視,并作為稅收立法的主要根據。其次是企業的運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他們依據此信息理解企業征稅義務的實行狀況和稅收擔負,以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和投資決策。同時,這些信息也是企業停止稅務謀劃必不可少的根據。而財務會計則是經過對經濟業務事項確實認、計量記載和報告提供真實、精確、牢靠的會計信息。向信息運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情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3],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義務實行狀況,有助于會計信息運用者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
2. 根據不同 &nbs會計畢業論文范文p;
財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是《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原則》,力圖會計信息真實、有用、完好。稅務會計根據的是稅收法律法規,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稅務會計給予確認,但凡不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不給予供認。正由于兩者核算根據不同,致使會計利潤與稅法上的利潤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財務會計收入減去本錢費表現會計利潤,而稅務會計必需依據稅法請求停止收入和本錢費用的列支,超出稅法規則的收支項目即使在財務會計上得以表現,稅法也不允許列為征稅所得的構成要素。
( 1) 收入確認上二者的處置不同: 例如,國債利息收入財務會計作為投資收益記入收入,而稅務會計不把國債利息收入列為收益,不作為應征稅所得額的構成要素。征稅人在根本建立、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運用本企業商品的,或將企業自產、拜托加工和外購原資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以及以非現金資產賠償債務,在財務會計中不計入收入,列為相應支出,而稅務會計均應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
( 2) 本錢費用列支二者的不同:財務會計可據實列支而稅務會計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如征稅人的消費、運營因違背國度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超越國度規則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一切這些支進項目是稅務會計所不供認的,稅務會計規則了嚴厲的列支規范。關于超出的局部作為調整事項,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征稅所得額。
3. 根底不同
財務會計采用的是權責發作制,強調的是收入的實踐發作與費用相配比,會計上已確認的收入并不代表實踐的現金流入量,實踐發作的費用也不代表現金的流出,會計利潤與凈現金流量內涵和外延不盡相同,稅務會計由于本身強迫性的特性,采用了權責發作制與收付完成制相分離的核算辦法,在實踐核算中常呈現與財務會計相偏離的現象,給征稅人形成不利的影響,企業財務會計采用的權責發作制是樹立在應收對付根底上肯定當期收入與費用,應收對付可以真實客觀地反映收入、費用、會計利潤; 而稅務會計即使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在實踐的核算過程中依然以會計要素為底本,所以,致使采用的收付完成制在外延上要小于權責發作制,這里的收付完成制與權責發作之間產生差別是不可防止的。
三、我國稅務會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首先,稅務會計在我國還屬于一門新興學科,處于初級階段,稅務會計還要依賴于財務會計,財務會計的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征稅核算的主要根據,如今的會計人員同時統籌會計核算和稅務核算任務,擔負著多項職能,由于缺乏系統的稅務學問,對一些政策的了解存在著偏向,經常在稅款的計算和交納申報時呈現少繳或多繳的狀況,給征稅人和征收機關形成不用要的損失。
其次,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脫節,1994 年 1月 1 日開端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置的暫行規則》只是相對的調整,而 2006 年公布的新會計原則,使財務會計曾經成為獨立的體系,這種時間上的差別,導制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別越來越多,這種差別表現在所得稅前調整項目日益復雜,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量的同時也增加了征稅人本錢的支出。
再次,稅務會計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國度稅收的完成,卻無視了征稅人的實踐支付才能,稅務會計當期的收入不思索實踐現金能否流入,均計入應征稅所得額,當企業賒銷業務量大的狀況下資金周轉不暢通,形成征稅艱難[4],許多企業為了征稅以至要舉債,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本錢,企業的營運才能降低,這種惡性循環限制著企業的開展。
四、處理財、稅會計體制問題的開展思緒
以稅法為根據樹立獨立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是財務會計核算的主要根據,包括資金運轉的全部過程,稅法是稅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核算的也只是涉稅事項,這些經濟事項也作為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只是并不詳細,在制定稅務會計的核算辦法時應加以補充,稅務會計的記賬憑證、賬簿與財務會計根本分歧,兩者能夠共用,稅務會計只需單設應交稅金和差別額賬簿。同時要經過培訓考核進步稅務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作為一個合格的稅務會計,只要控制稅收法律法規和征管制度,才干在日常的核算中做到合理合法負稅[5]。
一
--> 個新興學科降生之初必然會存在著許多缺乏之處,這顯然不順應經濟高速開展的需求,但還要看到它的開展將來,置信經過不時的變革和完善,一定能樹立一套獨立完善的稅務會計體系,更好地效勞于企業、國度經濟的開展。
參考文獻: 會計畢業論文
[1]寧健. 稅務會計[m]. 大連: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蓋地. 稅務會計準繩、財務會計準繩的比擬與考慮[j]. 會計研討,2006,( 2) .
[3]王鑫.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聯性探析[j]. 四川會計,2001,( 6) .
1 : 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其他個人”怎么界定?我單位現要建一處天然氣加氣站,專門開展針對出租汽車的天然氣加氣業務,預計年銷售收入達 500 多萬元,我們可否申請小規模納稅人,按 3%納稅?
答:“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2 號,以下簡稱總局 22號令)第十二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企業并不是可以按意愿自由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
稅法鼓勵經營規模較小但管理規范的企業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而不鼓勵乃至傾向限制規模較大的企業仍然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 號)規定,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此規定以及總局 22 號令精神,你單位屬于應當申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如果不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恐也不能按3 %的征收率納稅,而可能會被要求按 17%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且不得抵扣進項稅。
補充說明:出于征管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曾于 2001 年了 《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82號),規定從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這一規定也與現行增值稅條例以及總局22 號令等文件精神一致 。
2 . 問:我單位是國有事業單位,單位原固定資產賬面總額為 120 萬元(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設施),被政府拆遷征收后,賠償總額為300 萬元,請問賬務應如何處理 ?答:按規定,如果是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
會計目標是指會計所要達到(實現)的境地或標準。會計是旨在提高企業和各單位活動的經濟效益,加強經濟管理而建立的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
財務會計目標分成兩個流派:受托責任派與決策有用派。受托責任派認為,會計目標就是向資源的提供者報告資源受托管理的情況,它以歷史的客觀的信息為主,強調的是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所認定的兩權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十分明確,沒有模糊缺位的現象,相應的財務報表應以反映企業經營業績及其評價為重心。決策有用派認為,會計目標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對他們進行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更強調信息的相關性、有用性,它所認定的兩權分離是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的,委托方與受托方不是直接進行溝通交流,相應的財務報表的重心是企業未來現金流動的金額、時間分布及其不確定性。
稅務會計的目標則是向信息使用者即各級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提供有關信息,以便使他們進行稅款征收、監督與檢查、經營決策、投資決策、融資決策等相關會計活動。稅務會計目標可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目標。基本目標是遵守或不違反稅法,即實現稅收遵從(正確計稅、納稅、退稅等),從而降低遵從成本、實現涉稅零風險。高層目標是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進行稅務決策、實現最大涉稅利益的會計信息。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核算對象不同
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包括資金的投入、循環、周轉、退出等過程;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即與計稅有關的資金活動。
(二)核算依據不同
財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稅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國家稅法。
(三)核算原則不同
財務會計遵循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為使報表公允地反映某一會計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而稅法則主要是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許企業估計收益和費用。此外,稅務會計堅持歷史成本,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變動,更重視可以預見的事項,而財務會計則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時候,財務會計可以考慮幣值不穩的因素,如在物價變動情況下,企業通過會計計價方法的選擇,尋求能夠較為合理的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計量模式。
(四)計算損益程序不同
稅收法規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會福利、公共政策和權益條款,強調應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的不同。各國所得稅稅法都明確規定法定收入項目、稅法允許扣除項目及金額的確認原則和方法。企業按稅法規定確定兩者金額后,其差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會計以此為法定依據,但在實際計算時,是在“會計所得”的基礎上調整為應稅所得。當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與稅務會計不一致時,財務會計的核算應服從于稅務會計的核算,使之符合稅法的要求。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必然性
由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存在目標差異,造成二者蘊含的會計信息和信息使用者也有差異,顯然,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由于自身利益的驅使就要求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做出不同的工作目標取向。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稅法、稅制越來越健全、越來越復雜,為適應納稅人需要,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成為必然。
(一)體制改革要求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相分離
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只有在兩者分立的基礎上才能得以保障。因為在傳統體制下,會計制度中的某些規定呆板,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為了遵循稅法的要求,由于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同時遵循稅法的規定,使得在企業費用等問題上經常出現所謂的“合理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有時難以真實、公允地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另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業銷售方式的增加,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應有更大的靈活性,而在財務、稅務會計合一的會計制度中,稅法對銷售確認的時間、銷售額實現等內容的會計處理具有嚴格的要求,使得企業會計核算缺乏應有的靈活性,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只有二者分離才能既保證稅法的公平和剛性又保證財務會計能更好地體現會計、財務管理的職能免費論文下載。
(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稅法是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發展水平來制定的。而財務會計體現的是投資者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因為其是根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來進行核算的畢業論文怎么寫,主要是滿足微觀企業投資者的需要。鑒于我國多元投資主體出現、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現狀,要使會計核算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就必須分離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
(三)政府和出資人取得收益的行為差異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出資人愈益表現為多元化,非政府出資者的比重愈益提高,這時政府稅收與出資人(非政府出資者)投資收益的對立就愈益明顯。
(四)國有企業改革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將會使企業的經營和企業的會計核算存在較大的靈活性。這必然要求稅法予以嚴格約束,才能使各種稅金的計算繳納得以正確、及時的完成。對此,只能承認財務準則和稅法的差異,走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的路。
(五)健全我國稅制的需要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稅制改革使中國的稅收體制不斷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稅收調節體系。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的體制下,穩定稅基、規范繳納行為、優化稅收收人水平的要求和各項復雜的計稅工作,不可能在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一一體現。因而,作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經濟性質、組織形式和經濟范圍,都需要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以適應依法、合理、準確納稅的需要。
(六)改革開放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越來越多,其投資額也越來越大,而我國在國外投資業務也越來越多,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權益和企業利益,進一步擴大我國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離的現實意義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于企業制定決策和稅務部門的監督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可以為企業經營管理者和投資者提供稅務方面的經濟信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同時,可以向國家稅收征管機關及時準確提供企業納稅情況,使稅務部門全面、準確地反映和監督企業依法納稅情況。
(二)有利于企業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及國家稅制的完善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分離,使得稅務會計獨立出來,可以促進廣大會計人員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結合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有效的籌劃,盡量使企業的實際稅負最小化,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政府則要在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基礎上,獲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稅務機關在稅務實踐中針對發現的漏洞和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使國家稅制不斷完善。
(三)有利于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某些規定的不一致性,很難做到財務會計和有關稅收的處理結果嚴格符合稅法的規定,從而影響稅收征管工作。二者分離后,稅務會計可以專門研究如何保證納稅活動按照稅法來進行、如何處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關系,從而有條件保障稅法的嚴肅性。
(四)有利于會計準則向國際慣例靠攏和財務會計的規范化
財務會計須符合公認準則要求,以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就要求不能受隨經濟形勢變化而變化的稅法制約,不能隨稅法的變動而變動,但是又不能不按稅法的要求來計算和繳納稅款。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使二者相分離,這樣我國的財務人員才有可能不受稅法的制約,縮小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而真正的按照事實、公允的要求提供會計信息。
(五)有利于豐富會計理論和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可以使稅務會計逐漸形成關于納稅活動的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同時也可以使財務會計逐漸走出“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舊模式,從而逐漸形成相對獨立和健全、穩定的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學科體系。
綜上所述,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分離具有客觀必然性和現實可能性。我國正全面貫徹實行新的會計制度和新的稅制,此時更應該正視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差異。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技術方法和理論經驗,將我國的稅務會計早日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模式,使兩者各自服務于自身的目標,更好地發揮各自應有的作用,為經濟建設服務。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本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并購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進行了分析探討,并針對其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會計準則對企業合并的界定及處理
(一)企業合并的界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明確提出,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事項,按照合并中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具體又分為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購買方)注銷法人資格,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購買方)的資產和負債,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后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維持其原有的獨立法人資格且繼續經營,合并方(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投資,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合并時,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權時,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企業合并:
(1)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業務,既不涉及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故不屬于企業合并;(2)兩方或多方形成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的各合營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導作用的控制方,論文也不屬于企業合并;(3)僅通過非股權因素如簽訂委托經營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行為,這樣的交易無法明確計量企業合并成本,有時甚至不發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屬于企業合并;(4)被合并方不構成業務的,不屬于合并。
(二)企業合并中會計處理規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20 號─企業合并》中規定,按照企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分別考慮。
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及其處理規定
(一)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稅法將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將會計上的控股合并劃分為股權收購,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形式。股權支付,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權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有價證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權)或以承擔債務等方式支付對價。
(二)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財稅[2009]59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均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按不同條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和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稅務處理,當并購方購買的股權高于被并購方全部股權的 75%(含),且收購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股權支付的金額大于交易總額的 85%(含)時,表示該項股權收購已經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并方管理層對該項投資的主要意圖。除存在或有對價計入合并成本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與計稅基礎通常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通常會產生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不存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稅法規定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會計專業畢業論文范文歸納如表 2: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歸結納表 3:在處理企業合并稅務時:在一般性的稅務處理中被合并方的虧損不能在合并的企業結轉后繼續彌補;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可由合并方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金額等于被合并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合并業務發生當年末國家發行最長期限的國庫券的利率。
三、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與合并方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國有企業合并還應當以評估后的賬面價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產生損益,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按稅法規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以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計量基礎明顯不同:畢業論文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計稅基礎作為其計稅基礎,在原計稅基礎與原賬面價值不相同時,兩者仍會產生差異。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準則下合并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入賬。按稅法規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其計稅基礎也以公允價值確認,此時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卻以原計稅基礎作為合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四、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建議
(一)正確選擇并購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并購是一種議價的正常交易。
“權益結合法”這個概念雖然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實際上我國會計所用的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就是購買法。權益結合法的論據強調與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一致,因此,按賬面價值記量企業購并成本是不當的。此外,由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決定合并企業的價值,也很難區別不同的合并會計方法所產生的會計差異,這樣就使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加之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和融資主要是依賴靠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監控和財務評價體系,企業能否獲得或保住上市資格,以及配股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還主要取決于企業經審計后的會計利潤,因此,企業采用并購方法的選擇就直接影響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僅規定同一控制以及雖不是同一控制實在難以識別購買方就可以采用權益結合法,這就必然存在較大漏洞但又沒有應進行具體詳細的可操作性規范規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夠對合并各方的相關利益進行充分考慮,并對稅法以及會計規范進行準確理解之上的企業合并,才能夠真正做出成功的籌劃。
(二)完善有關稅收法規,改變重復征稅在企業合并中不合理現象
為鼓勵我國企業通過合并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有能力、有信心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當前,我國企業合并交易存在著涉及金額大但現金流量較小且收入效應滯后的等特點,對其征收太多的稅收,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不符合我國十二五倡導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稅收政策方針。目前,重復征稅的問題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中的股權合并、分立收購、資產收購等企業重組交易事項中,具體來說就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效應”轉化成“重復征稅效應”。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權收購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經常會比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多交所得稅,這就產生了生重復交所得稅的問題。只有在企業重組的相關方在重組日后各方所產生的可彌補虧損額大于重組日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特殊性稅務處理就不會發生重復征稅問題,此時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就會轉化為“免稅效應”。因此,針對上述不合理問題,建議國家盡快修訂、完善與企業合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三)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二元格局”,即權益法和購買法的同時存在,出現了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會計方法的選擇隨意性以及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問題,建議盡快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會計原則,真正做到企業合并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即企業并購中一律采用購買法。同時還應運用好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但能及時體現市場的變動信息,還有助于提供與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并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采用購買法并運用好公允價值,還能促使企業清醒的認識到:要想獲得市場的認可,首先必須從改善自身經營并提高自己核心競爭能力入手,而不應該從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上獲得,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權益結合法的經濟實質就是權益相結合,其主要觀點就是企業合并后沒有改變原來的經濟關系,只不過是經濟資源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法律關系的變化。事實上,企業并購的實際案例中并沒有真正的權益結合,企業合并的所有經濟實質均是購買行為,即便原來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來的權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業權益的部分。在企業合并事項中,全部采用購買法體現了《企業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合并業務的實質能夠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購買法對我國資本市場、評估市場的發展具有促進和推動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購買法就會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價值計量的科學保障就資本市場、評估市場和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這也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財政部公布);第三,商譽的存在是企業產生合并的內在動力,其價值等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與其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購買法的會計處理對商譽的確認恰當、客觀地反映了商譽的存在,而權益結合的會計處理無視商譽的客觀存,這明顯不符合會計準則中會計核算客觀性原則;第四,權益結合法會計核算時合并當期的利潤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實現的利潤,這就導致一系列與經濟實質不符合的財務指標出現。購買法會計核算時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實現利潤,反映了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遵循稅收原則,實現意圖和結果的統一
研究稅法不應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去研究相關稅收法規,得出得結論往往是以偏概全。稅務處理必須遵循“實際負稅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則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出發點就是為企業重組當事各方提供遞延交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在無意中導致巨額重復征稅的問題。這與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業重組的各方所愿,應該引起利益相關方的高度重視。
(五)建立會計政策與稅務處理結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分類方法,但稅收政策中始終沒有此類劃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適用范圍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這不僅說明稅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銜接性,而且也使其難以和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建立起統一的概念體系。如一項稅收政策因為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產生不同結果,就不能體現稅制的公平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稅收政策的起草者應當深刻領悟、研究企業會計準則的精髓,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應充分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銜接性,制定有很強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6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