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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反擔保合同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五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本擔保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貴行執_________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_________份。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簽發人(簽字):_________
反擔保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證明擔保人和反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及反擔保人簽署具有反擔保性質的聲明、承諾等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解讀反擔保的特點
(一)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換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時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在實際工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反擔保合同在簽訂時并不是債權文書,只有在條件成立時,即擔保人履行義務后,反擔保合同才成為債權文書,才能賦予其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二)反擔保合同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并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系的合并,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仍是既相聯系又相區別而存在的。同樣,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不相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即反擔保人),即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如,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殊的表現
反擔保也是擔保,因而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擔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現。與擔保合同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但其相對于反擔保合同而言又處于“主合同”的地位。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并不直接決定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于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于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后,債務人不對擔保人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反擔保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和廣泛,其原因無非是債權人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權、質押等繁瑣手續和麻煩而要求主債務人向其提供認為滿意和更快、更好實現債權的保證擔保。而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又擔心自己提供擔保債權的實現問題,故出現反擔保。實際上反擔保于擔保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某一事件或某一案件中,出現一個擔保的前提和基礎上,又在一個特定的情形下設定一個擔保的情況。本擔保于反擔保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故反擔保也是擔保,或者說反擔保就是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更應明確和保護反擔保中反擔保權人的利益保護,才能使反擔保發揮其更大作用,促進我國商業交往和經濟發展。
二、搞好反擔保公證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商業銀行為活化信貸資金,并盡量減少金融風險,貸款方向借款方要求提供擔保形式的合同越來越多,并申請辦理擔保和反擔保合同公證。如何依法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的順利實施,是公證處當前面臨的一項新課題、新任務。如何搞好反擔保合同公證,筆者在實踐中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應做好反擔保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公證員在受理反擔保合同公證后,應首先審查其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一是看營業執照是否注冊年檢。二是看注冊資金、評估文件,審查是否具有擔保能力。三是其委托手續是否真實、有效。
(二)做好反擔保合同的修改、完善工作
反擔保合同的簽訂,我們應根據反擔保合同的特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合同中反擔保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應具體、明確,一般應包括:一、擔保人、反擔保人的自然情況;二、擔保的內容、方式;三、反擔保的范圍;四、反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及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五、反擔保人的抗辯權利規定和負連帶責任的限定;六、其他應注明的事項。
(三)在談話筆錄中要做好告知義務
在制作談話筆錄時,除正常詢問外,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反擔保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其生效條件。另外,有些反擔保合同中設定抵押物的,承辦公證員還應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予以告知。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電話:
乙方(抵押權人): ***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電話:
鑒于乙方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 )提供擔保,應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提供反擔保,甲方和乙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擁有的房產/土地抵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擔保的反擔保。
第二條 (1)抵押房產狀況: 房產座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產產權編號:**,房產權利人:**共有權人:**,抵押房產價值:**.
(2)抵押土地狀況:土地位于**,土地面積**平方米,土地證宗地號:**,土地產權人:**,共有權人:**,抵押土地價值:**.
第三條 抵押房產/土地反擔保的范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墊付借款本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四條 本抵押擔保的保證期限為乙方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二年。
第五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或甲方人應會同乙方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相關材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委托乙方保管。
第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八條 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向乙方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九條 甲方聲明與承諾如下:
1、甲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保證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隱瞞出租、隱瞞共有等情形。否則,應向乙方支付借款額10%的違約金,如果給乙造成損失的,還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物所有權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協議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其法定代表人或人的簽字已經過合法授權。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證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訴訟、扣押、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5、借款合同項下本息全部結清前,并經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否則,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拆遷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應在15日內向乙方提供乙方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提前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抵押物的檢查。當抵押物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清償的,甲方應及時將情況告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前結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訟請求人民法院處置、變現抵押物的,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及相關手續。
9、抵押物權存續期間,抵押物被列入拆遷范圍的,甲方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遷補償金或置換財產繼續作為抵押財產,不足部分甲方應在達成拆遷協議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條件的抵押物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的,須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的,乙方應自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辦理解壓手續。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聲明:乙丙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丙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丙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根據借款人(丙方) 與貸款人于____ _ ___年_____ 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 )以及甲方與貸款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合同)、甲方與丙方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甲方就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丙方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經丙方要求,乙方愿意就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以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丙方進行反擔保。甲、乙、丙三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向甲方設定抵押,抵押財產評估作價 萬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后兩年止。
三、乙方保證抵押物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或經營管理權)的無權屬爭議的財產。
四、乙方應負責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承擔抵押登記費用,保證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給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擔保范圍:擔保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 _萬元及利息、借款方應支付貸款方的違約金或罰息、保證人代償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抵押物處置費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及保證合同,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公證等費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八、主合同期限屆滿,丙方未能清償債務,甲方代丙方履行還款義務后,甲方有權以法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九、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十、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并自愿將甲方作為財產保險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視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二、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損害,應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十三、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五、為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乙方承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無權屬爭議;
2、未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分過;
3、抵押物無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抵押物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十六、在抵押期間,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變更、撤銷、破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其合并、分立、變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組織仍繼續承擔或連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責任。
十七、違約責任: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若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原狀,且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的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還應進行損害賠償:
1、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
2、已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有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5、有擅自轉讓、隱匿抵押物的行為。
十八、乙方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減少注冊資金等; 2、因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對外投資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或組織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訴諸法律等情況發生時,應在情況發生后二日內將情況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間,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依法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
1、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丙方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甲方所擔保的款項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二十一、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及甲方代丙方償還貸款所發生的費用;
2、貸款方本息損失及甲方的代償損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本息5%的違約金;
4、甲方代貸款方收取貸款方和借款方所約定的違約金;
5、補償上述款項后,剩余部份返還乙方。
二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抵押物依法應進行抵押登記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壹份,登記機關執壹份。
甲方:
有權簽字人:
乙方:
有權簽字人:
____銀行: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項目簽訂之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第____號擔保契約,并于____年__月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萬____的第____號保函(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以下稱"擔保")。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我們____公司(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
(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反擔保合同擔保的對象實際上是是一種未來的,尚末產生的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債權。只有債務人出現違約,在約定期限屆滿未能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擔保人承擔擔保義務進行代償取得追償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
(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簽發日期:
擔保人法定地址:
根據公司(借款人)與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擔保書)中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擔保書,為公司(借款人)向貸款_______幣_______萬元提供擔保,貸款期限為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權質押反擔保期限為上述主債務發生代償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擁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權質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以償付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后所發生的債務。甲方保證公司(借款人)過半數股東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出質,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與此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甲方用作質押的股權,評估價值為_______幣_______萬元。
三、甲方保證對上述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上述股權在此之前未設置抵押權,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財務報表,以及對上述股權的評估等資料。甲方應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股權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質押期間由乙方保管,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乙方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所質押的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由乙方收購上述股權。
七、乙方有權收取上述股權質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須在簽訂本協議后,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本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該股份質押應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本協議自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甲方將記載股份質押登記的股東名冊(原件一份)交給乙方。
九、本協議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經協商,另簽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樣本格式)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債 務 人):
丙方(抵 押 人):
根據乙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 》,以及甲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下簡稱抵押物)就 (編號)《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1.1 丙方提供抵押的房屋之所有權證號 ,該房屋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以下簡稱房屋)。
1.2 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給甲方。
第二條、抵押物的價值確定及抵押反擔保價值確定
2.1經**評估公司評估, 房屋的評估值分別為**,合計評估價值為***萬元,甲、乙、丙三方商定房屋的抵押價值總額為**萬元。
2.2乙方借款金額**萬元,甲方為乙方擔保金額**萬元,履債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丙方就保證合同金額中的(合計數)萬元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 本合同簽署前,甲、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 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丙雙方負責到有關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丙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 上述 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貸款(或支付的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 上述 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 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
第五條、丙方的義務
5.1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若發生滅失、毀損或被征用等情況時,丙方應自該情況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抵押物發生被征用的情況時應自收到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且因此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仍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出借、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可以轉讓抵押物,轉讓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7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合法、完全、有效的所有權,并且抵押物不存在共有、爭議、抵押、擔保、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且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 %支付違約金,且可以向其主張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3除本條前兩款外,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一項義務與責任的,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累計計算),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4丙方違約時,乙方就該違約責任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乙方違約的,或者丙方發生破產、清算、涉及重大仲裁、訴訟等情形的,甲方可提前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丙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或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丙方的任何通知應當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提前兩天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2.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若丙方或乙方為自然人時,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章并加蓋公章、丙方或乙方簽字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兩份,乙、丙兩方各執一份,登記主管部門留存一份。
12.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不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合同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質權人: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簽訂的榮__年委托字第__號《委托擔保合同》(下稱委托合同)和甲方與__縣__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農信社__年保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萬元[(__)農信社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佰拾 萬元 (__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質押反擔保范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占用費。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后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反擔保質押財產:乙方的工資收益權。
五、特約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的。
(二)甲方從代償后的次月起(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單位逐月從乙方應領的全部工資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償資金得以全部清償。若乙方變動了工作單位,甲方將在新的工作單位繼續扣付。若乙方出現下崗、辭職、辭退情況,即無工資性收益時,甲方將依法繼續申請執行乙方的個人家庭財產。
(三)乙方有以下行為,應在事后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財產或合法收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驗樽陨砘虻谌藗鶆赵O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2、乙方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單位和貸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
乙方工作單位: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質押擔保合同糾紛案例
xx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xx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等質押擔保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唐宮中路九號。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孫X,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人:馮XX,北京市海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紫荊山路北段。
負責人:梁XX,該行行長。
委托人:喻XX,該行法律顧問。
委托人:種XX,北京京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一馬路8號銀基商貿城。
負責人:苗XX,該行行長。
委托人:喻XX,該行法律顧問。
委托人:種XX,北京京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玻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以下簡稱廣發行商城支行)、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支行(以下簡稱廣發行銀基支行)質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三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姜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百靈、錢曉晨參加的合議庭,于20xx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尹靜擔任記錄。上訴人洛玻公司委托人孫喆、馮錦衛,被上訴人廣發行商城支行、廣發行銀基支行的委托人喻峰、種泉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12月24日,洛玻公司出具了一張承諾函給廣發行商城支行,內容為:“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98年12月30日所開出定單壹張,號碼為00005818,金額為貳千叁佰萬元整?,F將此定單質押給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為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貸款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一年,在一年由若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交行,可憑此定單支取款項用于歸還貸款。在一年內若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這筆貸款本息,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隨時動用這筆存款。特此承諾。此定單不掛失,不提前支取?!?/p>
同年12月30日,廣發行商城支行與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基房地產公司)及洛玻公司簽訂《廣東發展銀行貸款合同》,合同編號:98124029,約定:由廣發行商城支行向銀基房地產公司貸款2185萬元,期限12個月,貸款日期自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12月30日;并約定由洛玻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質押擔保。
同日,廣發行商城支行還與洛玻公司簽訂了《質押合同》及附件“質押物清單”,合同編號仍為98124029,約定:該合同為上述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洛玻公司以“質押物清單”所列之動產(或權利)為質物設定質押,質押擔保期限為1998年12月30日至20xx年12月30日。“質押物清單”為空白。
同日,洛玻公司將其2300萬元款項轉存入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分理處(以下簡稱銀基分理處),銀基分理處為其開具了編號為IXVⅡ00005818號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該證實書標明存入日為1998年12月30日,到期日為1999年12月30日,年利率3.78%,在備注欄內標明“本證實書僅對存款人開戶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還注明“憑印鑒支取”。
當日,廣發行銀基分理處將2185萬元貸款支付給了銀基房地產公司。貸款到期以后,銀基房地產公司未能按時歸還貸款。20xx年10月,廣發行銀基支行將洛玻公司在該行的存款予以扣劃用以還貸。
另查明,20xx年12月31日,洛玻公司聘請的香港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對廣發行銀基支行進行銀行詢證時,廣發行銀基支行出具證明稱洛玻公司在該行有定期存款2300萬元。
還查明,經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批準,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分理處于20xx年1月18日升格為廣發行銀基支行。本案一審期間,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證明:1996年1月26日至20xx年1月18日間,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分理處的業務隸屬于廣發行商城支行,廣發行商城支行于1998年12月30日貸給銀基房地產公司的2185萬元原由廣發行銀基分理處管理,廣發行銀基分理處升格之后,該筆業務由廣發行銀基支行管理。
洛玻公司在存款到期后,要求廣發行商城支行返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并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被拒絕,遂于20xx年10月26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與廣發行商城支行簽訂的是質押合同,未明確質物。廣發行銀基分行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注明不得質押,其將該開戶證實書作為質物交給廣發行商城支行屬質押無效,質押合同亦未發生法律效力。請求確認《質押合同》、《廣東發展銀行貸款合同》之擔保條款未生效,質押擔保不成立;判令廣發行商城支行返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并立即將存款2300萬元及其利息86.94萬元返還洛玻公司;判令廣發行商城支行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04.29萬元,利息235.4625萬元,其他損失74萬元等,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因訴訟產生的其他費用。
一審審理期間,洛玻公司又以廣發行銀基支行依據廣發行鄭州分行的指令,將其存款予以扣劃,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廣發行銀基支行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由,向原審法院提出追加廣發行銀基支行為第三人的申請,原審法院予以準許。
廣發行商城支行答辯稱,1998年12月30日,雙方所簽《質押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洛玻公司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洛玻公司以質押為目的特2300萬元款項專門交存我行,取得證實書后又將此證實書交給我行,我行對此質物交付行為已予以接受,這充分說明雙方以特定金錢為廢物而非以定單為質物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一致的,請求駁回洛玻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廣發行銀塞支行答辯稱,我行原稱廣發行鄭州分行銀基分理處,業務上隸屬于商城支行,20xx年1月28日,經人民銀行批準升格為銀基支行,本案所涉《質押合同》雖然是洛玻公司和廣發行商城支行所簽,但具體是由我行履行的。在銀基房地產公司貸款到期未償還的情況下,根據《質押合同》,我行可以扣劃洛玻公司在我行的存款,即使我行無權扣劃,廣發行商城支行也可以去扣劃,因為本案質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和生效的。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洛玻公司在廣發行商城支行與銀基房地產公司的借款合同中,承諾為銀基房地產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又向廣發行商城支行出具承諾函,同意為銀基房地產公司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洛玻公司與廣發行商城支行簽訂質押合同,仍表示愿對銀基房地產公司貸款提供質押擔保。 1999年12月30日,洛玻公司將其在廣發行商城支行的存款2300萬元轉存入該行131031-620-01-0000049帳號,廣發行商城支行為其開具了編號為IXVⅡ00005818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后洛玻公司將該證實書交給廣發行商城支行,屬于第三人以特產將金錢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從證實書交付時起,雙方之間的質押合同即已生效,洛玻公司稱質押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該院未予采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之規定,在債務人銀基房地產公司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廣發行銀基支行有權扣劃該筆存款用以優先受償。洛玻公司認為本案質押合同的質押物是《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該質押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故本案質押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其要求廣發行商城支行和廣發行銀基支行返還開戶證實書,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賠償有關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法應予駁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的規定,該院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駁回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0045元由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上訴人洛玻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洛玻公司是以權利(存單)進行質押,而非以特定化的金錢(動產)作質押,一審法院認定洛玻公司以特定化的金錢作質押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二、本案質押合同因權利憑證未交付而沒有生效,《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不是存單質押法律關系中法定權利憑證——定期存單,廣發行銀基支行曾在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詢證函》上確認2300萬元定期存款不存在為他人債務設定擔保的情況,洛玻公司依法不承擔質押擔保責任。三、洛玻公司與廣發行商城支行簽訂質押合同和洛玻公司在廣發行銀基支行存款是兩個獨立的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廣發行銀基支行是貸款合同的債權人與事實不符,廣發行銀基支行無權扣劃洛玻公司存款。四、廣發行商城支行應自行承擔違反人民銀行禁止性規定辦理存單抵押貸款的法律后果。請求: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三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確認洛玻公司與廣發商城支行所簽訂的編號98124029的《質押合同》、《廣東發展銀行貸款合同》之擔保條款未生效,質押擔保不成立;判令廣發銀基支行返還存款2300萬元及利息84.94萬元;判令廣發銀基支行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利息;本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廣發商城支行和廣發銀基支行共同承擔。
被上訴人廣發行商城支行和被上訴人廣發行銀基支行共同答辯稱:一、質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擔保條款均已發生法律效力。二、本案質押合同、承諾函在性質上屬以特定化金錢為質物的動產質押。本案中,洛玻公司在銀基支行開戶并存入2300萬元,并將2300萬元的占有權實際轉移給商城支行即屬于將金錢以特戶的形式特定化向商城支行提供質押擔保。三、《銀行詢證函》只能說明銀基支行證明洛玻公司在銀基支行處的存款數額,不能作為雙方不存在質押關系的證明。主張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舉出新的證據,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在本案三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洛玻公司與廣發行商城支行之間的質押擔保法律關系,二是洛玻公司與廣發行銀基支行之間的存款法律關系。
就前一個法律關系而言,洛玻公司與廣發行商城支行簽訂的《質押合同》、《廣東發展銀行貸款合同》及洛玻公司出具給廣發行商城支行的《承諾函》,約定洛玻公司以質押的方式為案外人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廣發行商城支行貸款提供擔保,各方對此均無異議。其中《廣東發展銀行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和《質押合同》中沒有約定用于質押的標的物,僅在1998年12月24日《承諾函》中約定以定單質押提供擔保,并約定:若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廣發行商城支行“可憑此定單支取款項償還這筆貸款本息”,該內容符合實現權利質押的法律特征。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是權利質押擔保。之后,洛玻公司在廣發行銀基支行存入定期存款2300萬元并取得號碼為0005818《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承諾函》注明的定單號即此號碼,盡管洛玻公司稱《承諾函》上的日期和定單號碼是廣發行商城支行后填的,但從實際履行看,洛玻公司實際交付給廣發行商城支行的就是號碼為00005818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因此,可以確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和實際交付的權利質押的質押標的物為《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4月2日的《關于暫停存單抵押貸款業務和進一步加強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和1997年11月15日的《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均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僅對存款單位開戶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秵挝欢ㄆ诖婵铋_戶證實書》上也明確載明:“本證實書僅對存款人開戶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可以出質的權利中亦沒有《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故洛玻公司和廣發行商城支行約定以《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出質的質押行為,不符合法律和銀行業監管部門的規定,應屬無效。
在本案一、二審中,廣發行商城支行主張本案不是以權利憑證作質押,而是將金錢特定化出質的動產質押。該主張與其同洛玻公司的約定不符。從實際履行看,洛玻公司將2300萬元款項存入廣發行銀基支行,取得存款證實書,按照貨幣所有與占有相一致原則,此時2300萬元款項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洛玻公司僅享有對廣發行銀基支行的債權,而不享有對貨幣的所有權,其不能在享有對廣發行銀基支行的2300萬的債權的同時,再享有該2300萬元貨幣的所有權,并以此作動產質押。從貨幣的特定化看,洛玻公司在廣發行銀基支行開立的只是普通存款帳戶,其既沒有同廣發行銀基支行約定將該帳戶與其他帳戶相區別,也沒有約定該帳戶的資金屬專項使用,廣發行銀基支行亦無法將該2300萬元款項與該行的其他資金相分離,故沒有特定化。從洛波公司是否將2300萬元貨幣移交質權人廣發行商城支行占有,廣發行商城支行是否實際控制了該貨幣看,本案的質權人是廣發行商城支行,洛玻公司同廣發行商城支行之間發生的是質押擔保關系,而洛玻公司將款項存入的是廣發行銀基支行,與廣發行銀基支行養生的是存款關系,盡管兩家銀行同屬于廣東發展銀行,但實際上他們分別有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許可和營業許可,分別對外開展金融業務,應屬相互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主體,從廣發行銀基支行系接受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的指令扣劃存款的事實看,也證明了這一點。廣發行銀基支行稱其業務原隸屬于廣發行商城支行,不能得出廣發行商城支行可以代替或指令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結論。故洛玻公司將2300萬元款項存入廣發行銀基支行,并未將貨幣移交給質權人廣發行商城支行占有,廣發行商城銀行不能實際控制該款項。從質權的實現看,洛玻公司在《承諾函》中明確如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按期還款,廣發行商城支行可憑此定單支取款項用于歸還貸款。由此也可以看出,廣發行商城支行若實現質權還需憑存款證實書去支取款項,不能直接用未特定化的 2300萬元貨幣償還其債務,也不符合貨幣作動產質押的特征。故洛玻公司關于本案不構成特定化的貨幣作質押,其不應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廣發行商城支行關于洛玻公司將2300萬元存入廣發行銀基支行系以貨幣特定化作動產質押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對此項的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廣發行商城支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了解和遵守金融法律規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但其卻以中國人民銀行明令禁止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作質押,發放貸款,對質押合同無效,不能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具有明顯過錯。洛玻公司為廣發行商城支行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真實,《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明確注明不得質押,其對本案出質標的物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亦應屬明知,對本案質押擔保無效與廣發行商城支行具有同樣的過錯,故對廣發行商城支行不能收回貸款的損失,洛玻公司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廣發行商城支行可向債務人繼續求償。洛玻公司賠償廣發行商城支行損失后,亦可向債務人追償。洛玻公司關于廣發行商城支行應自行承擔抵押貸款法律后果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一、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三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
二、廣東發展銀行銀基支行返還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載明的2300萬元存款本金、利息及存款到期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很好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自存款到期日開始計算至本判決執行之日止),扣除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廣東發展銀行商城支行支付的2185萬元貸款本金的50%及貸款發放日至扣劃還款日利息的50%的款項之剩余部分。廣東發展銀行商城支行對廣東發展銀行銀基支行在本案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判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逾期給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處理。
一審案件受理費160045元,由廣東發展銀行銀基支行和廣東發展銀行商城支行共同承擔50%,即80022.5元,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擔50%,即8002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0045元,由廣東發展銀行銀基支行和廣東發展銀行商城支行共同承擔50%,即80022.5元,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擔50%,即80022.5元。上訴人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本院不予退回,由被上訴人廣東發展銀行銀基支行和廣東發展銀行商城支行將其承擔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022.5元直接給付上訴人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X X
審判員 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