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理論匯總十篇

時間:2022-05-06 07: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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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理論

篇(1)

二、《憲法學》理論體系重構的正當性根基:社會契約論

古代憲法向現代憲法的轉變表現為憲法從以客觀的自然法為根基向以人為的社會契約論為根基的轉變。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里所謂的憲法是從實質意義上來說的,即規范政治統治關系的根本性規范,而非近代以來以“憲法”名義命名的“憲法律”。就憲法而言,現代憲法(法律)的現代性主要表現在理論基礎上同古代憲法的根本性差異。古代憲法(法律)的正當性建立在傳統自然法的基礎之上;現代憲法則失去了這一永久的基礎而代之以社會契約理論。社會契約論實質上包含著兩次立約。第一次是處于自然狀態的人之間相互約定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從而準備進入社會狀態(政治狀態)。第二次則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立約,即人民把第一次讓渡出來的權利授權給新組建的政治共同體國家,而國家則在授權的范圍內活動。社會契約論本質上是為了建立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現代關系設想出來的,其在理論假設上是先于國家建立的。國家是自然狀態下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借助社會契約讓渡權利的結果,從而表現為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第二次立約,立約的文本形式即為憲法。這一西方近現代憲法理論模式的設定實質上是以民族國家內部的成員———某一特定民族國家之公民與其所系屬的現代民族國家之間的關系為假設出發點的。但是,在民族國家內部的關系上,憲法的現代性要求則表現為處理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兩大原則要求:公民在讓渡權利的過程中所讓渡的部分形成了國家權力的來源(由此可以引申出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要求,進一步則可以引出違憲訴訟的機制),未曾讓渡的權利———自然權利則以“人權”的形式保留于憲法契約當中。

三、《憲法學》的理論體系設計

(一)《憲法學》的總體設計及其理論意義

篇(2)

(一)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學分支學科

憲法學體系是由不同的知識、理論與規則組成的有機的體系,反映了社會發展進程中人類運用憲法治理國家的基本經驗與智慧。憲法學知識體系通常由憲法學說史、憲法社會學、憲法經濟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哲學、憲法政策學、憲法解釋學等學科構成。在整個的憲法學知識體系中憲法解釋學處于知識體系的核心與基礎的地位,直接影響其他分支學科的發展,為整個憲法學理論的發展提供價值判斷與方法的基礎。憲法學體系的建立與新的分支學科的出現實際上以憲法解釋學的成果為基礎,并為發展的未來提供方向。在考慮憲法學體系與框架時首先需要以解釋學的知識、技術與規則為基礎,把憲法解釋學的經驗作為理論創新的出發點。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時期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的良性互動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活動得到實現的。憲法解釋學不僅作為憲法學體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同時也作為制約和影響憲法學體系發展的基礎性要素而存在。因此,在分析憲法學體系時我們需要研究憲法學結構的分析與解釋的功能、憲法社會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經濟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政治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學說史與憲法解釋學、憲法哲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政策學與憲法解釋學等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與邏輯關系。[2]

(二)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原理

憲法解釋活動以憲法原理為基礎,并在憲法原理的指導下進行。憲法解釋的實踐為不斷完善憲法原理提供了現實基礎與驗證原理的平臺,構成推動憲法原理不斷發展的動力。憲法解釋學的出發點是憲法本身價值的理解,即什么是憲法,憲法在事實與價值之間如何保持平衡。現代憲法學由不同的原理構成,其中影響憲法學整體發展的基本原理是國家與社會、個人與國家、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文化普遍性與特殊性之間的關系問題。不同的憲法觀與憲法理論盡管表現形式不同,但都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憲法解釋實踐的發展。比如,個人主義與團體主義的協調是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在個人權利保護與團體利益關系上,憲法解釋活動應合理地協調兩者的利益關系,在社會各種沖突中追求利益的平衡。特別是,在解釋基本權利時,在多大程度上認定個人與團體的價值是憲法解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如果在憲法解釋實踐中不能保持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統一,那么有可能破壞憲法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作為法律規范意義上的憲法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解釋的多元化與原理的統一性是憲法體制得到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基礎。

二、憲法解釋學的基本框架

憲法解釋學是解釋憲法的理論、規則、知識與方法的一門獨立學科,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研究領域與研究方法,是對憲法現象進行事實與價值判斷的基本依據。憲法解釋學的基本框架涉及的問題主要有:

(一)憲法解釋學建立的基礎

憲法解釋學建立的基礎是:形式意義的憲法與實質意義的憲法的劃分;成文憲法的現實化;憲法理念的確立與憲法權威的存在;立憲主義體制的確立;具備有效地調整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沖突的基本體制;憲法學家獨立的理論品格與自由的學術環境的存在等。當憲法規范與現實出現嚴重沖突,憲法作為價值體系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條件下憲法解釋學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為這種環境中憲法的存在只是對憲法規范內容的實證分析,解釋過程與效果受政治的主導性因素,成為一種政治的“注釋”,或者只作為“政治過程法律化的形式”,客觀的規范分析受不規范的政治需求的影響。另外,在憲法解釋學的建立和發展中憲法審判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制度要素,實質意義上的憲法解釋學一般存在于憲法審判制度的運作過程之中。

(二)憲法解釋的意義

憲法解釋是探求憲法規范客觀內涵的一種活動,其基本的價值趨向是追求解釋的合理性、正當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的價值。

憲法解釋的必要性首先取決于憲法規范的結構與特點。憲法規范與憲法條款的模糊性、抽象性、開放性與廣泛性實際上決定了憲法解釋的客觀必要性與空間。這一特點同時決定了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不同性質與功能。由憲法規范的特點所決定,幾乎所有的憲法條款都需要通過憲法解釋的活動做出客觀的說明。

探求憲法規范內涵的意義在于客觀地認識憲法,在具體的憲法問題(憲法事實)中尋求和感受憲法的價值。其實質是:一方面是對憲法問題的發現,另一方面是對憲法問題的判斷與決定。

通過憲法解釋制度的功能,為憲法運行機制的完善提供基礎,使憲法在持續性與變化中滿足開放性價值的實現要求。

憲法解釋學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沖突的解決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功能,有助于維護憲法尊嚴,為及時地解決憲法沖突提供有效的機制。

憲法解釋在一定條件下啟動憲法變遷機制與程序。實際上,憲法變遷的啟動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活動來實現的,具體的社會變遷與特定的憲法解釋活動有著密切的關系。憲法解釋與憲法審判并不是必然對應的關系,有時憲法解釋并不通過憲法審判活動來實現。弄清憲法解釋與憲法審判的關系是正確理解憲法解釋學功能的重要問題。

(三)憲法解釋的性質

在憲法解釋學體系中如何認定憲法解釋的性質是學術界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是憲法解釋學框架中的基本問題。憲法解釋學領域中出現的很多爭議大多數與性質問題有關。如前所述,憲法解釋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憲法規范的理念與下位法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發現、判斷與決定憲法規范中隱含的客觀性,實現憲法的理念。

在解釋憲法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的問題是,憲法解釋中是否允許存在解釋者的主觀價值。解釋憲法的過程中解釋者能否排斥主觀性,能否不以價值性分析為出發點。多數學者認為,憲法解釋過程中主觀價值判斷是不可避免的,但需要以客觀性制約主觀性,使解釋活動盡可能具有客觀性要素。

在憲法解釋學發展過程中圍繞解釋的主觀性與客觀性主要有三種學說對立:

主觀說認為,憲法解釋是法的發現,不是法的創造。憲法解釋的本質是探求制憲者的意圖(Intention),其理由是:為了保持憲法解釋的中立性,只能依據制憲者意圖來解釋;為了遵循多數決原則和三權分立原則等。對這一觀點的批評意見主要有:在現實的解釋過程中確認制憲者的意圖是比較難的;即使分析制憲者意圖其程度難以把握;當制憲者采用特定概念時難以作出解釋等。

客觀說認為,憲法解釋是一種法的創造,憲法解釋的本質不是“讀”憲法,而是“寫”憲法。其理論基礎是法現實主義與批判法學。

折衷說認為,憲法解釋既具有法發現的性質,同時也具有法創造的性質,不能對憲法解釋的性質作簡單化的理解。其理論的核心內容是:在憲法解釋中需要作出基本的選擇,而選擇是一種價值的判斷過程。在憲法解釋中有時需要認定憲法上沒有規定的權利,需要探求“中心的價值”與規范內容。在憲法解釋中“保守的”價值與“積極、批判”的價值是同時存在的。解釋者應在多元價值的對立中尋求中立的價值。德國的在判例中實際上采用了這種折衷說,如認為“在任何法律規范的解釋中起到決定作用的是隱含在規范中的客觀化的立法者的意圖”。

(四)憲法解釋的基本態度: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

在憲法解釋問題上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是兩種對立的態度。司法消極主義的基本觀點是:司法機關在進行違憲審查時要尊重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決定,盡可能抑制違憲判斷。其理論依據是:作為違憲審查根據的憲法規定通常是由抽象的規范組成,其規定的意義難以確認。人們對規范的理解不盡相同,故需要依據民主主義原理由國民本身決定是否違憲,并在下次選舉中重新做出判斷。

司法積極主義的基本主張是:在憲法規范具有抽象性和不透明的情況下,根據“統合法的”的原理,可以積極地對違憲問題做出判斷,可以立法和行政機關的違憲決定。在采用司法積極主義時需要注意把握“原理”與“政策”之間的界限。

(五)憲法解釋的認識論基礎:自然法與憲法解釋的理念

解釋任何憲法條款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認識問題。可能有兩種選擇:一是單純地把憲法解釋理解為實定法,從實證主義角度解釋憲法;二是以自然法精神為基礎,依據憲法優位的規范原理來解釋憲法問題。

憲法解釋中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對立的基礎是自由主義思想體系中的經驗主義與合理主義的對立。

(六)憲法解釋的主體

憲法解釋學體系中解釋主體的設定與具體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問題。主體的合理設定是發揮憲法解釋功能的重要因素。由于憲法解釋體制是在一個國家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條件下形成與發展的。具體憲法解釋主體的設定并不僅僅是憲法解釋技術層面的問題。在憲法解釋理論的研究中我們需要從社會生態學角度綜合地分析不同憲法解釋體制產生的背景與特點。憲法解釋主體是一種多樣化的概念,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判斷。從憲法解釋的事實與價值關系看,憲法解釋主體主要分為國家機關的憲法解釋、學者的憲法解釋與公民的憲法解釋。

根據憲法解釋價值多元化的要求,國家機關可以不同的形式行使憲法解釋權,實現執行憲法的義務。在國家機關所進行的憲法解釋中憲法審判機關的解釋是具有最終效力的有權解釋,具有約束一切國家機關活動的效力。當某種法律或行為沒有被憲法審判機關宣布為違憲或合憲時,其他國家機關應按照憲法規范的要求進行活動。合憲性推定原則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與標志。國家機關所進行的憲法解釋中首先需要研究國會憲法解釋權問題,不論憲法上是否規定國會為憲法解釋機關,國會所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實際上就是一種憲法的解釋過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也在一定意義上解釋憲法,行政機關的憲法解釋有時可能成為憲法變遷或憲法修改的內容。司法機關主要是通過司法權的行使解釋憲法。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權存在與運行的前提是憲法解釋活動,即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違憲的法律或規范時,要么依法自行解釋,要么請求具有最終憲法解釋權的機關進行解釋。毫無疑問,在請求解釋的理由中自然包括法官對憲法規范的某種解釋。通過司法活動進行憲法解釋是當代憲法理論發展的基本特點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的形式,不適當地強調憲法解釋過程中的司法的功能有可能導致“法官國家”的狀態。

在憲法解釋主體中憲法學者對推動憲法解釋活動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學者的學說成為法律淵源,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學者的理論雖不能直接成為法律淵源,但在探求法的意義或適用法律時學者的觀點起著非常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在憲法解釋過程中憲法學理論成果和價值體系產生的影響是不可否認的。合理的憲法解釋活動是以合理的憲法理論的開發為條件的,并通過學者的具有創新的學術活動確認社會共同體的意志和社會成員的憲法意識。

在法治社會中公民(國民)是否具有憲法解釋權是值得我們認真研究的問題。從國民的憲法地位看,國民作為政治共同體參與憲法解釋過程,并行使憲法解釋權是無可質疑的。國民參與憲法解釋活動是以社會多元化利益為基礎的,需要從利益多元化角度分析國民的憲法解釋權。除了在憲法和法律上明確國民的憲法解釋權主體外,需要在具體的法律程序上賦予其憲法解釋提議權。

(七)憲法解釋的目的

探討憲法解釋目的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什么進行憲法解釋,通過憲法解釋實現誰的利益。憲法解釋過程中價值判斷是不可避免的,不可能達到完全自由主義的憲法解釋。憲法本身具有的價值開放性要求憲法解釋過程體現一定的價值性。憲法解釋目的的具體構成要素有:

一是憲法解釋中實現多元價值的協調與平衡;

二是通過有說服力的、客觀的憲法解釋及時地解決社會發展中可能出現的沖突;

三是通過憲法解釋形成和不斷強化社會成員的共同體意識與價值體系的共識;

四是通過憲法解釋向社會成員普及憲法理念與知識,推進憲法規范的社會化、生活化的進程;

五是通過憲法解釋合理地確定公共利益的界限,建立多樣化的利益格局。

(七)憲法解釋的標準

憲法解釋是在不同利益主體的價值與理念的沖突與協調中進行的,利益衡量是憲法解釋的出發點與基本形式。在考慮憲法解釋標準時我們需要研究以下幾個原理:

一是憲法內在的原理。主要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的解釋,憲法解釋是不斷地揭示和挖掘憲法價值的過程。

二是歷史與政治的原理。憲法解釋是在特定國家環境中進行的,應充分考慮憲法解釋對象的社會環境,從現實的各種利益關系出發選擇合理的解釋方法與內容。

三是社會經濟原理。根據憲法解釋的經濟與社會的要求,確定解釋的規則與內容。在解決社會矛盾與沖突中合理地運用憲法解釋權,確立符合社會現實的客觀認識。

四是利益衡量原理。對不同的利益關系進行合理的協調,尋求利益的平衡。

五是統一解釋原理。在解釋憲法條文時,對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綜合分析,并在相關性中進行憲法解釋。

上述憲法解釋原理和各種標準的具體運用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分析各種原理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問題。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著名憲法學家特賴夫教授在《憲法解釋論》一書中提出了超統合解釋理論可能產生的問題。這一問題同時產生了現代憲法解釋學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即憲法解釋在社會變革中并不是萬能的,當社會的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憲法解釋似乎失去調整的功能,需要借助于憲法修改權的啟動。另外,如果憲法解釋缺乏必要的程序與規則,有可能成為破壞憲制的因素,需要防范憲法解釋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

憲法解釋的基本框架中還包括憲法解釋的程序、效力等問題。

三、憲法解釋的方法論

在現代憲法解釋學中核心的問題是方法論,即通過采用何種方式解釋憲法。在憲法實踐中憲法解釋的方法論更多地涉及到技術與程序問題,并不一定涉及是否科學的價值判斷問題。

(一)憲法解釋方法論基礎

憲法解釋學體系中方法論問題居于重要的地位,其解釋的水平與發展程度實際上反映了憲法理論與實踐發展的總體要求。從某種意義上講,成熟的憲法解釋體系是檢驗憲法理論與學說的過程與平臺。構成憲法解釋方法論基礎的主要要素有:憲法理論自身發展的程度;憲法規范社會化的進程與效果;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自然的分工與界限的存在;憲法解釋者的良好的素質與隊伍構成等。迄今為止,作為主流憲法理論對憲法解釋方法論產生影響的主要有:純粹法學說、政治決定主義與整合理論。在不同的憲法發展階段,特定的憲法理論對憲法解釋的實踐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傳統與現代憲法解釋學方法論的基本界限在于憲法理論發展的不同要求。

(二)傳統的憲法解釋方法論

傳統或古典憲法解釋學的方法論是在古典法解釋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代表性的理論是Sa—vigny的法解釋學,即憲法和法律都具有統一的規范體系,在具體的解釋方法上可采用相同的方法論。Fosthoff教授從憲法的角度進一步發展了法解釋學理論,批判了Smend提出的精神科學的憲法解釋理論,認為它超越了憲法解釋本質的界限。其基本理論構成是:憲法和法律具有共同的規范結構;對具有共同法律規范的體系只能采用共同的方法論加以解釋。在他看來,憲法作為法律規范,具有技術性與形式性特征,而形式性是憲法的基本特征,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性方法進行解釋。很顯然,這種解釋理論只關注憲法的形式性特征,忽略了憲法不同于法律的結構性特征。

(三)現代的憲法解釋方法論

現代憲法解釋學是在傳統憲法解釋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映了人們在憲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與思考。現代憲法學理論發展的重要特點是以憲法解釋方法論的演變為基礎的,出現了憲法解釋方法論的不同形式與學說。如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合理主義與歷史主義、合理論與經驗論、形式主義與實質的價值論、系統思考與問題思考等不同形式之間的理論爭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解釋方法有:

(1)精神科學的憲法解釋:憲法解釋以憲法意義與現實為基礎,以精神科學的方法為基礎理解和認識憲法。

(2)問題辨證的憲法解釋:認為研究憲法的思維應當是問題的思維,以辨證的、問題為中心的方式解釋程序,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憲法問題。

(3)多元-過程的憲法解釋:因憲法規范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只能通過解釋得到具體化。在法治國家中,這種解釋本身需要民主的價值。在解釋的過程中應防止主觀的任意性,確立以合意為基礎的民主的內容。

(4)規范構成的憲法解釋:克服存在與當為、現實與規范的二元主義,建立與現代憲法發展相適應的解釋方法。

(5)理性法的憲法解釋:為了保持憲法解釋的合理性與客觀性,在解釋過程中引進各種存在的要素。

(6)目的論的憲法解釋方法:憲法解釋中不能單純考慮基于法條文的文理的、邏輯的解釋,應以現實的認識為基礎,追求共同體指向的共同價值。憲法解釋過程中應盡可能超越主觀的認識,進行具有客觀性的解釋活動。

(7)具體化的憲法解釋:認為憲法解釋是賦予憲法內容與意義的具體化的過程,“憲法解釋本身是一種法的創造性活動”。

憲法解釋方法論具有現實性與開放性,在實踐中不斷得到發展。在建立憲法解釋學框架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關注特定時期解釋方法的更新與完善,尋求科學、合理的憲法解釋方法論體系。

(三)憲法解釋方法論的發展趨勢

目前,在世界憲法學發展過程中憲法解釋方法論問題日益得到學者們的廣泛關注,在憲法實踐中出現了各種新的憲法解釋思路與方法。隨著憲法文化的多元化與憲法理論的多樣化,憲法解釋方法呈現出專門化、程序化與獨立化的趨勢。未來的憲法解釋方法主要圍繞價值與事實、規范與現實、主觀與客觀的相互關系中進行,合理地平衡主觀價值與客觀價值是憲法解釋方法論取得合理性的基礎。另外,在憲法解釋方法論中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解釋方法的法律性與政治性之間的關系,盡可能以規范體系吸納政治發展的需求。就憲法解釋方法論而言最大的危害是政治需求不受限制地控制解釋過程,盲目地把憲法解釋過程“政治化”。

四、中國憲法解釋學的發展展望

(一)中國憲法解釋學的傳統

在研究和思考中國憲法解釋學體系時我們首先需要分析中國憲法文化背景下解釋學產生與發展的過程。需要分析憲法解釋學作為一門獨立的知識體系和研究方法,在中國形成的基礎、形式與具體功能發揮的途徑。這一部分可結合中國憲法學說史進行共同研究,以揭示憲法學說形成過程中憲法解釋學的性質與特點。具體的內容有: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學說史的關系;憲法解釋學理論引進的過程與途徑;憲法解釋學與中國文化的關系;中國背景下憲法解釋的意義;制憲過程中憲法解釋權的安排等。

(二)中國社會轉型與憲法解釋制度發展

社會轉型時期的社會結構處于不斷變化與演變過程之中,舊的法律規則與新的法律規則并存,各種利益關系呈現出多樣性與不確定性。由于憲法本身構成社會共同體的價值基礎,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問題首先表現為憲法問題,或者社會的沖突與矛盾反映到憲法體制中,要求通過憲法途徑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社會轉型時期的憲法體制一方面需要適應社會變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保持其應有的穩定性。在解決社會沖突與矛盾的過程中應合理地選擇對法治環境與憲法體制變動相對小的方式,把社會矛盾盡可能納入到已有的憲法體制內部,依據憲法體制與程序解決問題。在憲法制定、憲法解釋、憲法修改、憲法慣例等多種方式中首先需要選擇的方式是憲法解釋,即以憲法解釋的方法處理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矛盾,盡可能穩定憲法秩序,減少社會關系可能出現的振動。

在中國未來社會發展中憲法解釋是解決社會沖突與矛盾的基本形式,需要給予高度的重視。如前所述,憲法解釋是探求憲法規范內涵的一種活動,其目標在于追求解釋的合理性、正當性與憲法秩序穩定性價值。一般而言,憲法規范與憲法條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開放性與廣泛性等特點,幾乎所有的憲法條文都需要通過憲法解釋的活動做出說明與解釋。在中國憲法的發展過程中加強憲法解釋,建立科學的憲法解釋學體系,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一方面發現憲法問題,另一方面判斷與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憲法問題;通過經常性的憲法解釋活動,可以統一人們對憲法的認識,以生動、形象的形式普及憲法知識,使人們在社會生活中能夠感受憲法的價值,樹立憲法的權威;憲法解釋活動有助于人們在生活中認識憲法、運用憲法,平衡社會多元的利益關系;有助于通過憲法解釋形成社會的共同體意識與共識;有助于合理地確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自1982年憲法頒布實施以來,在解決社會沖突與矛盾的過程中我們主要依賴于憲法修改的方式,沒有啟動過嚴格意義上的憲法解釋權,重“修改型模式”,輕“解釋型模式”是目前我們解決憲法爭議與矛盾的基本思路。產生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

1、在憲法的認識上,重現實政治的需求,對技術性的或程序性的憲法價值缺乏必要的關注,簡單地把憲法解釋學等同于“憲法注釋學”;

2、在憲法運行過程中我們沒有對憲法文本給予必要的關注,缺乏解釋憲法文本的技術與規則;

3、由于憲法規范與訴訟活動是相互脫節的,訴訟中出現的大量憲法問題不能通過憲法解釋活動得到有效的解決;

4、憲法解釋機關沒有認真地履行解釋職權,使憲法解釋權長期處于虛置狀態;

5、由于憲法規范生活化的進程比較緩慢,現實生活對憲法解釋活動提供的動力是非常有限的。上述問題的存在,使得憲法解釋制度在中國發展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客觀上影響了憲法實施過程與效果。因此,建立中國憲法解釋學對于法治國家的建設和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中國憲法解釋學的體系

為了進一步發揮憲法解釋制度在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作用,我們有必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強憲法解釋理論的研究,關注中國社會現實,努力建立“中國憲法解釋學”,為中國憲法問題的解決提供必要的理論支持,使憲法運行過程得到進一步規范化、程序化。從某種意義上講,能否建立完善的憲法解釋理論體系是衡量中國憲法學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根據中國的經驗與憲法實施的社會環境,我認為中國憲法學體系可分為三個部分,即憲法解釋理論、憲法解釋制度與憲法解釋程序。憲法解釋理論部分主要研究憲法解釋學基礎、憲法解釋性質、憲法解釋目的、憲法解釋功能等。憲法解釋制度部分涉及到的主要問題是憲法解釋原則、憲法解釋方法、憲法解釋主體、憲法解釋效力等。憲法解釋程序主要涉及憲法解釋提議權、憲法解釋審議程序、憲法解釋通過程序和憲法解釋公布程序等。當然,在建立憲法解釋學的過程中我們既要借鑒外國憲法解釋制度運用過程中積累的合理的經驗,同時也要注意從本土資源中發掘有利于解釋中國憲法現象的理論與規則,解決憲法學規定與實際生活之間存在的矛盾,使憲法學成為以中國人的思考方式解決中國憲法現象的理論體系與規則。憲法解釋學是以實踐為基礎的、應用性的知識體系,在學科基礎的確定與具體理論的開發方面既要考慮解釋學中存在的共同原理,同時也要考慮不同憲法文化背景下各國憲法現象的特殊性。因為具體解釋規則是在不同背景下對不同憲法現象進行提煉的基礎上形成的,表現其濃厚的文化色彩。中國憲法解釋學在建立和發展過程中應注意社會結構的特殊性和解釋對象的特殊性,努力以中國化的憲法解釋理論為基礎建立中國憲法解釋學。

篇(3)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23-0082-02

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熟悉憲法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僅僅要對憲法有一定的了解,還必須要完全掌握和學會運用憲法的法律法規。在當前的高校憲法教學中,學生的上課積極性不高,學習效率低下,這些問題嚴重阻礙了憲法教學的發展,還制約了學生綜合能力的提高。因此,必須改變傳統的教學觀念,樹立全新的素質教育理念,積極地運用案例教學法,讓學生在了解和分析案例的過程中,真正掌握憲法相關知識并學以致用。

一、憲法教學在素質教育中的地位

素質教育是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著眼于學生長遠發展和社會的需求,以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養為根本宗旨,重視培養學生的各種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全方面發展為特征的教育。大學生是國家未來建設的主力軍,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有著深遠的影響。法制教育是現代社會依法治國的內容之一,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的前提就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憲法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其在素質教育中的地位舉足輕重,為了提高憲法課的教學質量,我們必須改革教學模式,豐富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手段。

法律專業的學生,學習憲法不僅僅是為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更是為了將來發揮自己所長,勝任從事的工作。法律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它指導著每一位公民的行為方式和價值取向。現代社會是法治的社會,法律已經滲透到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也包括就業和從業方面,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應該是學生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憲法教學存在問題

1.憲法教學的空洞早已引起學術界廣泛重視。當前,我國憲法學理論的功能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展開和實現,這就導致我們的教學逐漸和生活實踐相脫軌。在現在的憲法教學中,教師過分地注重法律條文的灌輸教育,而學生也只是將學習重點放在法律條文的記憶上,并沒有上升到理解的層面,學生對其的記憶只是停留在字面上,沒有深刻的認識,使得學生無法掌握憲法實踐的發展規律,從而不能在生活實際中靈活地運用憲法知識。

2.教學方式枯燥。現行的憲法教學大多還是沿用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模式,即“教師講,學生聽”的方式,在教學過程中,仍然是以理論講授為主,教師在教學課堂上占據著“統治”地位,教師講什么,學生就聽什么,學生完全沒有主動性,一切都要聽從于教師的安排。這樣的教學缺乏教師與學生的互動,學生的主動積極性不高。眾所周知,憲法教學的教材中有大量的抽象的法律條文,這些內容本身就比較枯燥,再加上學生的學習方式僅僅是對其的字面記憶而已,這種記憶的過程更是乏味,所以很多學生對憲法這門課程完全提不起興趣,久而久之,還會產生厭學心理,一旦學生沒有興趣去學習,那么其學習效率自然就難以提高了。

三、案例教學法在憲法教學中的運用

1.案例與講解相結合。在憲法課的教學中,我們應積極地運用案例教學的模式。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培養運用知識能力的教學方法。憲法課的課程內容大多比較單調,也很抽象,而利用這案例教學法這一模式恰好能夠改變這種單調和抽象,通過具體真實的某個案例,讓學生體會,了解到這些法律法規的真正內涵。不僅如此,案例教學法還能夠讓學生開拓視野,通過分析案例,讓學生明白,憲法知識應該如何正確地運用。案例的選擇是實施案例教學的基礎和前提,是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因此,我們一定要更加慎重。在憲法教學中,我們所選擇的案例,必須是和學生所學的具體內容相配套的,注重發揮案例的實用性。根據現行的教材和教學需要,充分結合學生的基礎水平和認知能力,選取與之相配套的案例進行教學,突出實用教學。此外,教師還應該鼓勵學生深入到社會之中,積極地進行社會調研,去汲取社會中有用的案例,教師可以安排學生組織一場辯論賽、演講賽等等,讓學生在討論的過程中習得憲法知識。

2.案例與多媒體教學相結合。憲法課的課程內容豐富,各知識點都比較抽象,但是我們的教學時間是十分有限的,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將這些內容都悉數教給學生,對教師而言是個難題。多媒體教學容量大,可以幫助教師順利完成教學任務,還能夠幫助教師拓展教學內容,豐富學生的知識面。多媒體通過文字、圖像、動畫、聲音等信息載體為學生提供了更為豐富的感性材料,帶給學生更直觀、更震撼的沖擊力,很容易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激發學生的興趣。而且通過多媒體的使用,讓教材中那些單調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有趣了,大大地提高了學生的積極性。在實際教學中,將案例教學法和多媒體教學充分結合起來,能夠有效地提高教學質量。比如說,在教學《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的出臺以及《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這兩條法律條例時,我們就可以利用多媒體進行案例教學,首先向學生播放一段“孫志剛被害案”的視頻,然后讓學生總結出視頻中所提到的法律條文,學生再根據視頻的內容聯系教材中的相關內容,很容易就歸納出了其中包含的憲法知識,然后教師就可以提出那兩條法律條文的出臺背景,讓學生對其有個更為深刻的認識和理解。在運用這一方法時,教師要配合著多媒體手段,精心設計一些問題,適時地創設問題情境,讓學生帶著問題進入學習,仔細觀看整個案件的發展過程,最后讓學生總結出本課的核心內容,鼓勵學生積極表達自己的觀點。這樣就將案例教學法和多媒體教學有機地結合起來了,能夠使二者發揮最大的作用,有利于學生更深入地學習和理解,使學生真正掌握這些憲法知識。

3.自學與案例相結合。教師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根據學生的認知水平,為學生選取一些適合自學的內容,讓學生自主學習。當代的學生,不僅要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還要掌握一定的自學能力,在自主探究中不斷地提高創新能力。高校學生都已經具備了很強的獨立性和自學能力,我們可以選取一些比較簡單、容易理解的教學內容,讓學生試著去自學,自己去搜集資料,消化這些憲法知識。學生在自學的基礎上,教師要舉一些相關的案例,幫助學生去理解、去接受、去消化這些新知識,讓這些新知識變得“為我所用”。

4.教師要提高自身的教學能力。案例教學法實施的一個必要前提,就是要配備專業的教師。實施案例教學法,需要教師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同時,還需要教師擁有豐富的案例教學經驗和勇于嘗試的精神。特別是針對那些基礎知識比較薄弱、學習能力較低的學生,教師更需要細心、耐心地進行教導,認真地傾聽學生的需要,耐心地為學生解決其在學習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因此,學習要注重調動教師的教學積極性,如果教師自己都沒有充分的熱情和激情去進行教學,那么又何談教學質量的提高呢?學校要制定科學完善的教師考核體系,這也是實施憲法實用性教學的重要標準。因為教師的自身定位直接關系到憲法案例教學的成敗,當教師在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憲法教學時,首先就要認清自己在教學中的角色和地位,教師要注重全面提升自己的綜合素質,在教學中推陳出新,運用適合的案例,發揮創新意識,確保案例教學法的順利進行。

在憲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是憲法教學一次全新的嘗試。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憲法教學的有序進行,滿足學生多元化的需求,更是素質教育的要求。我們要積極運用案例教學法,提高學生的憲法運用能力,推動憲法教學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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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1.憲法學教材體系缺乏科學性,教材內容比較陳舊

(1)憲法學教材管理比較混亂,導致憲法學教材質量良莠不齊。據初步統計,從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過70多種憲法學教材,進入21世紀后,憲法學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學的法學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師編寫的憲法學教科書,而且有沒有一本由本校教師主編的憲法教材,已經被人們視為該校的法學學科有沒有能力自立于中國法學院系之林的標志之一。這種隨便編寫教材的狀況雖然貌似“學術繁榮”,“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但也導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學術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體系編排基本依據憲法典,缺乏自身理論體系。“從1957年我國正式出版的第一本憲法學教材開始,在體例編排上,基本上以我國憲法典的條文順序為排列主線,同時參照了憲法學理論的邏輯要求而形成。大多數教材都是在憲法學基本原理之后,介紹憲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內容”。這樣編排的憲法學教材體系使憲法學成為注釋憲法學,憲法學自身的理論體系難以建立起來,從而導致憲法學的學科性不強。

(3)教材內容比較陳舊。雖然,目前的憲法學教材在內容上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觀。但是,部分憲法學教材或者相關教材中的部分內容仍然還存在著內容陳舊,理論性不強,脫離實際,不能回答現實問題等問題。

2.憲法學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單一

(1)教學方法仍然采用“滿堂灌”的單一方式。教學方法是教師傳授知識、技能,實現教學目的的途徑和手段。教學方式及手段的恰當選擇和合理運用與教學效果的好壞關系密切。但是從目前憲法學教學方法來看,大多數教師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對學生單向灌輸的講授法,“教師在課堂上總是習慣于按照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我國憲法典的結構為基線展開其授課內容。這些年的憲法學教學實踐證明,單純的內容的講授往往使學生對憲法學知識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書的層面上,容易脫離實際。且在教學過程中,學生的注意力會逐漸下降。教師很難使學生的注意力在整個教學過程中一直保持相當高的水平”。單純的理論講授法很難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因此有必要改進這一教學方法,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能動性。

(2)考核方式單一。在目前的高校中,憲法學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傳統的閉卷考試,這種考核方式是標準化命題,偏重于對憲法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考核,但是忽視了對學生能力的測試。從性質上來說,憲法學雖然是一門理論法學,但從憲法學的教學目標來看,憲法學更注重能力的培養。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能力的培養越發顯得重要。單一的閉卷考試方式,不利于學生能力的提高。

3.學生學習憲法學的興趣不高

由于憲法學的基礎理論課性質,在目前的高校中,憲法學課程普遍開設在大一第一學期,但是其內容的相當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學的“政治常識”相同,對于缺乏新意的內容大部分學生感到厭倦,他們希望學習一些他們以前沒有學習過的內容,再加上憲法學教材的內容過于抽象空洞,實際應用性不強,所以學生很容易對憲法學產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產生厭學心理。

二、改進憲法學教與學的措施

由于憲法學教與學存在的上述問題,導致憲法學實際的教學效果很不理想,因此,應盡快采取措施來改變這一現狀。為此,我們應該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提高對憲法學重要性的認識,明確課程教學學習目標,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如前所述,由于憲法學的相當一部分內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學習“政治常識”的內容相同,這部分內容對他們而言,缺乏新意,很難引起學生足夠的興趣和重視。針對這一現狀,結合法學本科生的培養要求,一是應明確憲法學課程的學習目標。首先,憲法學作為法學的一門獨立學科,是以憲法理論、憲法歷史發展以及由憲法所規范的國家制度和原則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雖然憲法學的內容主要是反映和闡明憲法典的內容,在表面上憲法學課程大部分內容與高三的政治常識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識和憲法學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兩者所體現出的理論深度和系統性不同,政治常識只是對國家制度常識性的介紹,而憲法學則是對憲法典內容的系統分析和理論概括,其理論深度遠高于高中階段的政治常識。其次,兩者的內容也有些許不同,憲法學中有“憲法的歷史發展”和“憲法基本理論”等內容,而這些政治常識則沒有。再次,憲法學課程的設置目的,是通過系統的專業訓練,使學生掌握憲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運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識和理論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養。而政治常識則注重對國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識性掌握,重在知識的學習。二是應提高學生對憲法學重要性的認識。要使學生認識到憲法學科在整個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而且使其認識到學好憲法對促進依法治國的實現和改革開放的進行所起的重要作用,從而讓他們認識到自己所肩負的重任,增強其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

2.加強憲法學教材管理和憲法學理論研究

(1)加強憲法學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憲法學教材的選用上,應杜絕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課教師自行編寫的教材,盡量選取在國內影響力比較大、權威性比較高的教材,要改變教材的選用由主講教師一個人決定的做法,整個教研室應對選用的教材進行集體研究,每學期對主講教師申報的教材進行集體討論,根據培養目標、授課對象、專業特色等情況統籌考慮,共同選出最優教材。

(2)加強憲法學理論研究。從目前的憲法理論和實踐來看,造成我國憲法學教材體系編排基本依據憲法典,缺乏自身理論體系,教材內容陳舊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憲法學理論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對憲法學和政治學的性質和范疇界定不清,用政治學理論來解釋和分析憲法學內容,用政治眼光來看待憲法學問題,從而使整個憲法學體系政治色彩濃厚,而該課程的法學性質則明顯顯得不足。還比如對憲法是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學的爭論還沒有停止,這一切都影響憲法學教材的內容,只有加強憲法學理論研究,才能不斷促使其完善,使憲法學教材的內容更具有科學性。

3.提高教師素質,采用多種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強化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專業素質。強化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專業素質是改進憲法學教與學的關鍵。筆者認為,首先應加強憲法學專業人才的引進,改變過去那種憲法學教師由政治學教師兼任的狀況;其次,對現有的教師應加強培訓,應定期派這些教師去一些名校的專業學習,學習其先進的教學理論和教學方法,促進自身的提高;再次,應加強憲法學教師隊伍的梯隊建設,建立一支年齡結構合理、學歷水平較高的教師隊伍,改變過去那種由一位教師從頭講到尾的現狀。

(2)采用多種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展開教學。在憲法教學方法上,除了傳統的講授法外,還應不斷研究探討討論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學方法在憲法教學中的具體運用,使課堂教學形式多樣化,克服傳統教學模式中完全由教師講授的弊端,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教學手段現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體教學和網絡教學。多媒體教學可以采用大量的圖片、圖表,增加教學的信息量,網絡教學可以實現課堂教學的延伸及師生的互動。

篇(5)

    實際上要不要通過憲法學教學來培養學生的法學理論素養不是一個真問題,真正的問題是怎么樣通過憲法學的教學來培養學生的憲法學理論。憲法學這門課程在對法律職業學生的理論素養培養的功能上較被我國的法學教育界所認同。當然這種認同性與我國憲法在法治實踐中的作用難以直觀顯現有著相當關系。在憲法自身的實踐能力難以提升的前提之下,法學教育界只能“劍走偏鋒”,去追求憲法學理論能力的修煉功能。這既是面對現狀的務實之舉,也是面向法律職業的未來所建構的實踐能力的鋪墊,因為法治的發展始終需要憲法發揮實踐功能。那么什么又是所謂的理論呢?從其形式上看理論就是對于某一問題帶有某種目的性解釋的過程及其表現;從內涵上來說,就是將知識點與相關的原理通過有目的的整理,將其系統化形成具有一定邏輯性的解釋。每一個作為個體的人都會具有一定的理論分析能力,但是沒有進行過系統訓練的人,一是不知道自己具有理論能力,二是分析事物的層次性、邏輯性會混亂。因此對于高職層次的法科學生而言不僅不能忽略理論能力的培養和訓練,還要通過課程的設置和課程的教學來強化這種理論能力。在憲法學的研究中就存在著對憲法自身存在的解釋提出設問。這種無窮盡的追問當然不適合在高職層次的憲法學教學中采用,但高職憲法學應當通過對憲法知識的解釋來培養學生的理論基礎知識。其功能就是要讓學生對于我國的憲法現象不僅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最為基本的理論能力訓練是,面對于憲法典中的具體法規范,必須要進行研讀和解讀,否則憲法學課程無法進行。而要對憲法的條文進行解讀,如果學生不具備相應的理解能力和理論能力,則學習何以為續?放松或放棄對學生的憲法學理論培養的后果,即為眾多學生在經過一個學期的學習之后,對于憲法學的內容顯現出知識的片段化,甚至在被問及憲法知識時,腦袋一片空白,不知所云。由此,我們應正確認識到,當前對于法學專業尤其是法律高職專業的培養并不是過于注重理論培養,而是沒有真正把握好理論培養的方向和具體的內容及方式。總結起來,在憲法學教學中培養學生的憲法學理論,是一個系統的綜合的過程,是通過知識的傳授和課程的訓練來實現的。在教學過程中必須把握好方式及技巧,避免初涉法學知識的學生被純理論化的教學模式所困惑。但是對于教師而言,則需要提升自身的理論化水平即技巧,讓理論平實化、普通化,讓理論以非理論的面貌出現,達至“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效果,則是法律高職層次的學生所真正需要的方式。

    知識體系的樹立為理論體系的建構塑形。對于憲法知識的認知,會讓學生產生一定的憲法意識,這種意識經過一定程度的積累、沉淀之后會形成相應的憲法思維,而以憲法思維所整理出來的對于憲法知識體系結構的解讀及解釋,也就形成了憲法學的理論。憲法學中涉及的基本關系是國家權力組織構造、國家權力結構形態,國家權力的橫、縱雙向的分布;中間層次的各種組織與團體,其介于國家與公民之間;最基本主體是公民;這些主體參與到憲法關系當中是以其特定的權力、權利與職責、義務相聯系的。這也是學生在學習憲法學中首先需要厘清的基本關系,這個關系是憲法之所以為憲法的邏輯起點,因為冠以基本法就決定了憲法所規范的是國家這個特定組織中的最基礎關系。憲法學教學中所涉及憲法的各種知識體系都是來源于國家權力的運行、公民權利的保障這一基本范疇。這個關系讓學生弄清楚了,那么對于憲法學的基礎理論的培養也就奠定了良好的平臺。即便是分析和解釋國外的憲法案例,也能讓學生有一個清晰的思路貫穿其中。憲法涉及的關系具有宏觀性及基礎性,正是因為這種特性,憲法學的知識及理論會給其他部門法學提供一種理論解構及分析方法的幫助。憲法學的理論教育既是一種思維拓展的訓練,也是理論能力的培養延續。概而言之,對于學生的憲法學理論的培養應結合教學內容的設計來進行,教學內容又涉及知識體系的設計。憲法學的整體知識結構可以分為三大板塊。其一是憲法原理,這部分要解決的問題在于憲法產生的緣由,憲法的含義、本質、分類結構,這里涉及的知識點有憲法的歷史發展,國家的構成及國家的權力結構,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憲法關系問題;其二是對憲法文本,要學習憲法學的課程,對其文本的解讀是必不可少的環節,然而目前的憲法學教學往往忽略了這一重要板塊,對于憲法文本的了解僅限于教材中涉及的一部分,導致絕大多數的學生在學習完憲法學課程后,對于憲法條文卻知之甚少;其三是憲法的實踐,這里所包含的內容有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憲法中的制度及保障的權利的實踐運行狀態。從這三大構成板塊可看出,在高職憲法學的課程傳授中,并不是從理論到理論的灌輸,其理論的培養是以知識的傳授、條文的解讀以及對實踐的總結來完成的。法治的基本屬性是對權力的控制及權利的保障,憲法涉及的是國家基本的權力規范,這其中既包括對于國家機關的授權性條款,也有制約性條款,與之相對應的是確認人權為國家的基本保障。因此國家權力的解讀及人權的解析成為憲法學理論中尤其重要的兩個范疇,國家的憲法治理是最高層次的法治。對于憲法學的研習既是培養學生正確的憲法意識及法制觀念的需要,也是憲法學的理論培養之需求,其對于法律職業教育的貢獻在于其對學生識習其他部門法提供了觀念的基礎及理論的平臺。

    法律職業與其他職業的不同之處就在于其實踐能力的內涵,是既要有程序性的操作性的實踐經驗與技能,又要在執業中融合理論素養與理論能力。因為法律職業的真正技藝與技巧實際上來源于對于法律本身的理解與運用,執業中的程序性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日常的實訓課程訓練而讓學生掌握。法律職業是一門技術性的職業,但是其技術性顯然更側重于思維能力與理論技巧的培養。無論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是法律教育工作者或行政執法人員,其主要能力在于對案件的分析及處理的能力,這就需要其對法學理論及法律推理、法律的分析判斷必須熟練掌握,否則難以勝任此類工作。雖然其他部門法學的研習同樣能培養出學生的理論能力,但是這種理論是有欠缺的,因為憲法才是國家法治的根基,如果法律職業人連憲法思維都沒有,如何能指望他們支撐起整體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又如何為國家的法治建設提供良好的職業服務?當下法律專業的高等教育無論從教學質量或是畢業生的就業情況來看均不樂觀,對于法律專業學生的職業素質培養也頗為法學教育者所憂慮。正視法律教育尤其是以法律實踐能力為教學導向的法律高等職業教育,切實提升教學質量是解決目前法學高等教育呈現疲軟態勢的根本舉措。尤其是在對高職憲法學的精品課程的建設中去深化教學質量,培育出符合社會需求的法律職業人才,通過提高學生自身的素質來強化其職業的適應力及社會的需求,以切實解決法學教育的困境,達至理論融合于法律職業能力之中的目的,這也是本課題的研究目的所在。憲法學在我國目前的法治狀態下成為一門較為引人關注的學科,不僅是因為大眾對于法治建設的強烈期盼,也因為政治體制改革的縱深實際上涉及憲法的權力架構的修正等國家性基礎問題。因此未來的法律職業者不可能忽略掉憲法的重要功能。加強對于法律高職的憲法學理論功能的教學工作,就是為我國未來的法治建設提供良好的人才儲備和價值引導。

篇(6)

一。憲法現象與憲法學

憲法學是研究憲法現象產生、存在與發展規律的知識體系。作為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學首先具有社會科學的性質。憲法學性質決定了憲法學不同于其它學科的研究對象、范圍與方法,同時直接體現憲法學體系的完整性。憲法現象是憲法學存在的基礎,客觀上反映了憲法學的社會功能與基本特征。在社會生活中,通過憲法調整而形成的社會現象都可納入到憲法學研究范圍。憲法現象通常具有四個要素,即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與憲法秩序。通過憲法規范的功能形成人類社會的憲法制度,而憲法制度的運行需要社會主體對憲法的理解與信任,最后通過各種社會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諧而穩定的憲法秩序。

憲法現象是綜合性的社會現象,包含著事實與價值、規范與現實之間的相互關系,需要運用綜合性的知識給予解釋和說明。由于知識的分化與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各國憲法學都面臨著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釋憲法現象的體系問題。憲法現象存在形式的多樣性,實際上給我們提出了不斷更新憲法研究方法的客觀必要性。在解釋憲法現象時,學術界經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兩種:一種是從憲法看社會,另一種是從社會看憲法。按照第一種思路,人們習慣于在憲法規范中體驗其憲法的價值,并把主觀的憲法價值落實到客觀的憲法世界中,主要依賴于對憲法的規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問題是,有可能限制人們觀察憲法問題的思維空間,以過于實證主義化的眼光分析多樣化的憲法問題。按照第二種思路,人們有利于在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中體驗憲法價值,具有豐富的評價憲法現象的資源與方法,提出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使憲法問題得到合理的解決。但這種思考方式客觀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會現實的價值代替憲法規范性價值,無法有效地維護憲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樣在憲法規范性價值與現實性價值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針對憲法問題存在的特點,學者們努力在宏觀上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體系的同時,也要通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豐富解釋憲法現象的方法。如在憲法實踐中已發揮學術影響力的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心理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經濟學等學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變化,同時也是整個憲法學體系的發展。[2]憲法學作為完整的知識體系,主要由本體論與方法論組成,而方法論是評價憲法學體系發展的重要因素。憲法社會學在學科性質與功能體系上,能夠滿足憲法現象多樣化的社會需求,為人們從社會角度客觀地分析憲法現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憲法社會學的目標

憲法社會學是為了解釋和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生活之間的沖突而產生和發展的,反映了憲法學研究中的價值與事實關系的原理。憲法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時間并不長,但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學說早已存在。如18世紀中葉出版的杜克的《憲法與社會》是運用法社會學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代表性著作,標志著憲法學研究思路的轉型。在法國,列恩杜基在《憲法概論》一書中從社會連帶意識中尋求憲法正當性的根據,從社會學的角度對憲法進行了實證的研究。在日本,美濃部達吉在《日本憲法》中最早以社會學的方法分析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并以憲法的社會基礎為出發點,提出了比較和歷史的研究方法。當然,當時的憲法社會學和憲法解釋學并沒有嚴格的界限,憲法社會學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釋學方法,但畢竟提出了以社會為基礎分析憲法的思路,使憲法的存在獲得社會的評價體系。宮澤俊義教授吸取了法國憲法學的研究成果,嚴格地區分了法的科學與法的實踐的界限,廣泛采用了歷史科學的方法。在二戰以前的憲法社會學研究中鈴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論貢獻是比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會學的刊物《法社會學》第一期上發表了系統的憲法社會學論文,正式確立了憲法社會學的概念。

憲法社會學的目標是科學地認識憲法現象,體現科學主義的精神。憲法社會學的科學性既表現為接近憲法現象的基本態度,同時表現為認識方法的合理選擇。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沖突中,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有助于人們客觀地分析多樣化的憲法現象。在分析規范、現實、價值、事實等各種關系中,憲法社會學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指標與規則,豐富了憲法世界。因此,有的學者把憲法社會學稱之為“社會學的憲法學”或者“社會學的接近方法”。根據日本學者的解釋,憲法社會學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一門學科,[4]其知識體系的基本任務是:把憲法作為一個社會變動過程來認識,實證地研究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憲法關系、憲法運動等憲法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之間的相互關系,使之成為經驗性科學。

因此,從經驗的角度看,憲法社會學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憲法社會學概念強調憲法現象與社會其他現象之間的聯系,突出憲法存在的社會基礎;二是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下,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與作為規范科學的憲法學能夠建立一定的對應關系;三是憲法社會學是一種動態的體系,具有歷史性;四是憲法社會學概念的核心是憲法的實踐功能,通過對社會生活的評價體系發揮其學術影響力。

三。憲法社會學的功能

憲法社會學在整個憲法學知識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功能,起著知識整合和知識創新的功能。

首先,憲法社會學為客觀地理解憲法學研究對象提供了知識與方法。作為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憲法不僅指憲法典,而且包括現實的憲法制度與具體運作過程。憲法學研究對象的確定不僅受憲法制度本身發展水平的限制,同時也受社會變遷與時展的制約。在不同的憲法文化背景下憲法學所關注和研究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從現代各國憲法學發展情況看,研究對象的確定方法與具體標準體現了時代特征。如日本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憲法意識、憲法規范、依據憲法建立的憲法制度;法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政治權力、國家、憲法體制、民主主義制度等,有關政治制度部分在憲法學研究領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美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中憲法判例與現實憲法的論述居于主導地位;韓國憲法學研究中憲法規范的實證性研究與憲法的現實運作過程成為憲法學的主要研究對象等。不同社會背景下憲法學研究對象所呈現出的多樣性反映了憲法社會學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憲法與社會互動中觀察憲法現象。

其次,憲法社會學是建立與發展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的學理基礎。在憲法學知識和方法論體系中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反映了解決憲法問題的基本方法與體系,成為憲法學發展的基礎。從狹義上講,憲法學始于憲法解釋,同時也終于憲法解釋,通過一系列的解釋規則、過程與程序,并通過憲法政策(學)展示了對理念的關懷與學術生命力。離開憲

法社會學所提供的思維與思想資源,憲法解釋學的發展會遇到理論或方法上的障礙。[5]憲法社會學對憲法解釋學發展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從憲法社會學角度分析憲法解釋中面臨的問題,可以擴大解釋學的社會基礎;

(2)憲法社會學為不同形式的憲法解釋提供各種知識與社會經驗基礎;

(3)有助于建立憲法解釋學與社會生活之間的互動關系,以社會發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時代面臨的社會問題;

(4)有助于克服憲法解釋學在知識整合方面可能出現的過于技術性和實證分析的局限性,擴大解釋者的視野,推動知識的整合和創新;

(5)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的憲法解釋學為解釋者提供解釋方式的多樣性,使人們獲得接近憲法現象的更豐富的途徑;

(6)憲法社會學的發展有助于推動憲法解釋學理論與實踐的發展,為建立本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體系奠定基礎。

憲法社會學在憲法政策學建立與發展過程中的理論支持也是不可忽視的,憲法政策學的發展依賴于憲法社會學知識、規則與具體的研究方法。憲法學的研究領域包含著一切憲法問題,有的是憲法典中規定的,有的是與憲法典有關的,有的是憲法典與現實之間相互關系中產生的問題。不過,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憲法問題,憲法學所面對的憲法問題是綜合性的,由此決定憲法學本身具有“綜合性科學”的屬性。憲法政策(學)是為了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并為憲法制定與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識體系與方法。它提供了依據憲法價值評價與認識憲法問題的思路與方法。

憲法社會學對憲法政策(學)所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憲法政策以憲法問題為對象,而憲法問題則來自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背景;

(2)憲法社會學知識對憲法制定與修改目標與過程提供廣泛的影響;

(3)憲法社會學所追求的知識的科學性對憲法政策的制定與具體實施提供依據;

(4)憲法政策學對憲法問題的基本認識是一種體系和綜合性的認識,其認識的基礎來源于憲法社會學的經驗與理性。憲法價值的實現過程中憲法政策論與憲法社會學知識處于相互補充與互換的關系之中。

第三,憲法社會學有助于協調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之間的關系,使人們對憲法問題的解釋與認識達到客觀與理性。在憲法學方法體系中,解釋學發揮特殊的功能,但解釋學本身是否具有科學性,以及解釋方法的性質等問題是值得探討的。令學者們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憲法實踐中合理地平衡憲法問題的認識與解釋之間的關系,強化解釋活動的客觀性。憲法科學與憲法解釋有嚴格區分的概念,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價值互換的廣泛空間。解釋的過程就是發現價值,形成價值秩序的過程,至于解釋的客觀性的維護則取決于解釋者的判斷與意志。傳統的憲法學理論過于強調實踐價值與理論價值之間的界限,而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生活中規范與現實之間協調的條件。如在純粹法學的影響下,憲法學界形成了“解釋―科學”兩元論的體系,把實踐活動理解為“法解釋”,把理論解釋為“法科學”,人為地割裂了認識與實踐活動之間的關系。憲法社會學方法的產生一方面提供了認識與實踐之間價值互換的認識工具,另一方面推動了憲法價值向社會現實轉化,提高了憲法規范的有效性。

再次,憲法社會學為各種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起著紐帶與平臺的作用。在憲法學與法學內部各種知識之間、憲法學內部不同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學科共同體中憲法學才能得到發展。當然,學術共同體的形成并不意味著憲法學專業性價值的喪失,也并不意味著憲法學要成為大眾化的科學。以憲法價值為核心建立的各種知識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豐富憲法學研究方法,強化憲法學的解決憲法問題的能力。

四。憲法社會學基本框架

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問題的解決為出發點的,體現了憲法與社會關系的有機統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論、憲法動態過程與憲法評價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憲法動態過程,建立憲法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機制。由于各國憲法學面臨的憲法問題不同,憲法社會學研究內容與范圍上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如日本學者上野裕久教授的《憲法社會學》一書的基本框架是:憲法社會學導論、憲法制定過程、憲法變動與憲法功能等。在憲法社會學導論中作者主要探討了憲法社會學性質、課題與方法等基本范疇問題。在憲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探討了特定社會背景下憲法產生的具體過程。在憲法變動過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變動的形式、過程與原因等問題。

從目前憲法社會學發展的趨勢與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內容:

(1)憲法產生與社會條件的關系。憲法——國家—社會是揭示憲法社會學邏輯基礎的基本依據;

(2)對不同國家憲法制定和修改過程進行實證分析是憲法社會學的歷史基礎。在說明國家權力與制憲權關系的基礎上,系統地分析影響制憲過程的事實、制憲者思想、制憲模式等因素;

(3)憲法實施過程的社會學分析。憲法社會學為人們提供了分析憲法動態發展的方法與途徑,有助于轉變憲法實施問題的觀念,確立憲法價值現實化的規則;

(4)違憲問題的系統研究。違憲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應從社會的眼光分析其產生的原因、違憲責任、違憲主體、違憲制裁與程序等;

(5)憲法意識的研究。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中社會主體的憲法意識是評價憲法社會功能的重要內容,構成憲法社會學的心理基礎;

(6)憲法功能綜合研究。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的分析,建立政治憲法—經濟憲法—文化憲法—國際憲法相統一的功能體系;

(7)憲法功能評價指標與體系問題。憲法社會學研究重視社會對憲法功能的評價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

(8)國際化時代憲法價值觀的演變與功能問題的綜合研究;

(9)憲法學統計與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憲法學教育方法與形式問題的研究。

概括地講,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與社會關系的分析為基本出發點,以憲法運行過程的動態分析為基本內容,以憲法的社會效果為評價體系的動態的知識體系,反映了憲法學理論與方法的基本發展趨勢。

五。憲法社會學方法論

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法學的發展歷史就是憲法學方法論發展的歷史,科學而多樣化的研究方法的開發與運用是憲法學逐步走向成熟的標志。

憲法學研究方法一般分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體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歷史分析法、系統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與綜合分析法。具體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實證分析、規范分析、價值分析與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中,憲法社會學既構成獨立的研究方法體系,同時也起到整合各種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綜合分析法要求人們在分析憲法現象時,從綜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質的憲法制度,確立綜

合的研究思維,在統一的知識結構中合理地運用憲法學知識。功能分析法側重于憲法發揮社會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從動態中把握憲法發展規律。價值分析法主要從價值論的角度分析憲法制度的內在結構及其運行過程,是對憲法實踐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方法。

在憲法學研究中大力引進憲法社會學方法是憲法實踐發展的客觀要求,有利于更新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以保證憲法現象的分析具有客觀性。在傳統的憲法學理論中,我們雖強調了研究方法轉型的必要性,但始終沒有在方法論上取得比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缺乏統一性,沒有形成方法論上的學術共識,缺乏遵循方法論規則的學術自覺。由于方法論與社會現實之間出現沖突,人們難以以成熟的憲法理論解釋社會現象,無法準確地把握憲法問題與法律問題之間的界限。比如,在憲法學教學中,我們介紹了大量的西方憲法的理論與方法,但這些理論與經驗的社會正當性基礎與適應性問題并沒有得到學術的嚴格驗證。對憲法與、憲法分類、限制基本權利的界限與原則、基本權利的分類、憲法公共性與意識形態性之間的關系、憲法與、人權第三者效力、憲法與民族等基本憲法理論問題上,有時我們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滿足于制度或規范的分析,未能從憲法現象存在的特殊社會矛盾與沖突中尋找原因。

實際上,影響憲法制度發展與演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運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經過社會實踐檢驗的“社會的力”始終是影響憲法發展的重要背景。社會生活的差異決定了憲法體制的多樣性,同時形成了多樣化的憲法理論。人類的歷史告訴我們,價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國實現理想的具體方式與過程,人類生活的多樣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向民眾說明生活的特色與多樣性是必要的,不應片面強調文化與生活的一致性,更不應該以犧牲社會生活的個性為代價,保持所謂的普遍性價值。

在憲法社會學理論看來,憲法現象的分析是在一種體系和規范中進行的,憲法所體現的是規范價值與生活方式,規范憲法與現實憲法之間的合理平衡仍然在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空間內實現。如采用憲法社會學方法,可以尋找實現憲法規范的社會基礎與力量,建立評價憲法發展的綜合體系,即以憲法學者的理論研究、憲法問題判斷者的智慧、憲法教育的形式、公眾的憲法意識與社會的憲法支持等為基礎建立憲法價值的綜合評價體系。這些相關因素的有機作用構成推動憲法發展的內在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憲法社會學是以“體系分析”為基本框架的“體系理論”,承擔著對憲法體系進行社會學分析的任務。對已建立的憲法體系的合理解釋、憲法體系內部各種要素的實證分析、憲法運行動力的發現等都需要憲法社會學的思維與方法的積極運用。在憲法社會學理論比較發達的國家,憲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賴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信息與方法,甚至對憲法解釋者判斷依據與具體背景也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來進行分析。

憲法社會學接近憲法現象的理論思維是“原因——結果”的方式,即透過實際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說明產生某種現象的原因,并以憲法價值評價其社會效果。當人們發現產生某種憲法現象的原因時,可以根據已提供的經驗,得出某種結論。如果人們所發現的原因與結果之間缺乏必要的邏輯關系時,我們應在原因或結果中尋找相互聯系性,對其性質進行合理的判斷。如前所述,憲法現象是復雜而多變的社會現象,一種原因有可能產生多種結果,也會出現原因與結果之間沖突的后果。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看,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條件是:社會共同體對憲法價值觀的普遍認可;良好的憲法文本的存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審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憲法教育等。規范與現實之間發生沖突就說明維持平衡的某些條件受到了破壞,需要在社會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觀察。我們需要運用憲法社會學的思考方式與具體經驗,分析憲法實施中到底出現了哪些問題,哪些因素阻礙著憲法的實現等問題。

憲法社會學作為憲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為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的相互結合提供了方法論基礎。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乃是現代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盡管其內容與運用過程發生了變化,但在整個憲法學體系中的影響仍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在人類已進入21世紀的今天,規范研究方法并沒有失去存在的意義,價值分析作為憲法學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人們對憲法問題的分析。但是,規范研究方法也面臨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價值問題絕對化。為了客觀地分析憲法制度運作的規律與規則,有必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經驗研究,以推動憲法學成為具有說服力和解釋力的理論或方法。規范研究與經驗研究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反映了現代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趨勢,拓展了憲法社會學知識的運用范圍。特別是經驗性研究主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知識實現,如憲法社會學的案例分析、社會調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為憲法學的經驗研究提供背景與認識工具。

六。結語

通過憲法學發展的思考與反思,憲法學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創新是創新憲法學理論體系,建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領域的擴大是通過研究方法的創新實現的。通過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分析,學者們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變思維模式,從方法論上解決研究方法問題的許多新思路,并賦予憲法學新的形式與內容。作者認為,在我國,創新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徑是大力加強憲法社會學的研究,擴大憲法社會學的研究領域,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論與方法論基礎。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憲法發展經驗,為憲法社會學的發展奠定了經驗與社會基礎。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無論在憲法學研究過程中運用哪一種方法,從基本發展趨勢看,有理論內涵的研究成果,都貫穿一條主線,即把憲法學理論研究與社會現實問題的解決統一起來,使研究方法獲得堅實的實踐基礎。目前,憲法學研究方法正處于轉型時期,憲法學界要重視憲法社會學功能,需要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建構新的方法論體系。

注釋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2]日本著名憲法學家小林直樹對憲法學體系的分類是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他把憲法學分為廣義憲法學和狹義憲法學。廣義憲法學分為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理論憲法學又分為一般憲法學、憲法學理論、憲法史、憲法學說史、憲法思想史、比較憲法學、憲法社會學;實用憲法學分為憲法解釋學、憲法政策學。

篇(7)

多年來,《憲法學》教材大多固守于對于學界各種研究成果的羅列與總結,可以被稱作為是對于憲法學界現存理論的平鋪式敘述。劉茂林教授的《憲法學》打破了這一傳統體例,在許多方面作了新的嘗試。

1.從結構上看,本書在章前有簡單的重難點提示,章后附有近二十年來有關本章的學術前沿問題探討、關鍵詞和思考題。

重難點提示首先給了讀者導向性指引,便于讀者有側重的學習正文部分,準確獲取到所需和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章后的學術前沿問題探討,則對于渴望深入學習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大有幫助。其中的對于具體問題的學界觀點總結與簡單分析部分,讓學習者能夠全面了解該問題的發展以及在學界中的地位;而作者對于學界觀點的延伸性思考與分析和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則能夠引發讀者作進一步的思考與研究。

2.從內容上看,該書內容全面而且深刻,與中國建設實踐結合緊密。

劉茂林教授在書中首先介紹了憲法學基本理論,接著論述了憲法學中的國家理論、公民與公民權利理論以及從國家和公民相互關系中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的理論。作者在論述憲法學理論的時候不忘記從中國實踐出發,尋找適合中國的憲法學基本原理。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在憲法學基本理論章節中提出并深入論述了“憲法實現”等理論,對于中國社會建設的進行具有相當的指導性意義。在國家理論及其他章節中,作者還注重一般原理與我國憲法典內容的結合。該書在內容上避免了單純的討論理論,使得理論不再空泛而枯燥,同時也使得實踐找到了理論依據。在本書中,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其實是將憲法學理論與中國建設的融和,從而發掘理論的缺陷,尋找實踐的偏差,以便于憲法學理論的完善與建設實踐的改進。

二憲法學的創新

本書能夠被稱作是一部創新的《憲法學》教材,不僅僅是因為其在結構與內容上的創新發展,更主要的是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引導憲法學研究的創新。

1.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創新

憲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同其他學科一樣擁有多種研究研究方法和手段。通常包括:階級分析法、經濟分析法、社會學分析法等等。本書作者的研究當然也沒有離開這些基本的方法,但是作者在使用時,更注重幾種方法的結合使用,并且探索了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在研究憲法學中具體概念的部分,作者運用了詞源分析的方法,值得注意。

例如,在對憲法的含義的探尋一節中,作者從中西方特別是西方的相關的古代經典著作出發,聯系近現代“憲法”一詞的發展,對“憲法”含義作了分析,“憲法乃是人類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有意識地組織政治共同體的規則,以及由該規則所構建的社會秩序。”

2.憲法學理論觀點的創新

本書的另外一個特色之處就是針對憲法學中的問題不僅分析了現存的學術理論觀點而且提出了自己新的見解或思路。能夠引導讀者對具體問題做出新的探索。

例如,作者在論述“經濟制度在憲法學中的地位”時,首先分析了在我國現有的憲法學論著中存在的兩種對經濟制度的安排,接著提出“憲法學對經濟制度的研究,有待以國家的經濟權力與其他憲法主體的經濟權力為核心做進一步的展開和深入”的觀點,并且簡單論述了作者本人從國家經濟權力和公民與其他憲法主體的經濟權力方面出發所作的研究得出的認識。作者在書中多處提出此類新的觀點,充分顯示本書乃是其創新性思維成果。

3.憲法學研究角度的創新

本書作者抓住中國制度的特色,從國家和公民相互關系中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的理論中選取了最重要的也最巨實踐性的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作具體分析論述,嘗試著在總結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完善該制度,使之得以更廣泛的實現,為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另外,作者的研究注重憲法學的中國背景。在國家理論、公民和公民權利理論等章節中,緊密聯系我國國情,在推動實踐發展的目標前提下,發展了相關理論。避免了以往一些憲法學教材空泛介紹國外相關理論,而忽略中國大環境,以致給人憲法學無用的不良影響。

小結

劉茂林教授的這本《憲法學》雖然具備某些個人專著的特點,但它仍然是一本教材。因而如果想在本書中對于憲法學具體理論都作深層次的論述與發展,是不太現實的。但是該書能夠引發讀者或者其他憲法學研究者針對憲法學作新的研究努力。從總體上看,本書至少提出了以下幾點引人思考的問題:一是中國的憲法學與中國的構建實踐還有多遠?二是如何發展中國的憲法學,促進中國建設?無疑,這兩個問題的提出將引發人們對其的關注,也必將有助于相關問題的充分顯現和及時解決。正基于此,本書所論述的理論、觀點及作者創新的建議與認識對于我國憲法學發展和建設的效果的提升,皆不乏可資參考的實用價值。

當然,作為一項創新嘗試的研究成果,該書存在不足之處也是難免的。例如,作者在闡述其關于憲法秩序的理論之前,對于憲法秩序理論中相關重要概念如“觀念憲法”的論述未能單獨明細的分析,僅在論述憲法分類的部分中,簡單討論并將其總結為“憲法要求和憲法評價的有機統一體”。對于初學者來說,未必能夠充分理解與掌握此理論,也就不利于下面內容的學習。若作者能夠將觀念憲法從憲法的一種分類形式提升為一種基本存在形態并對其含義、相關要素和作用作進一步研究,定能夠使讀者更清楚的了解憲法實現、憲法秩序等理論。

綜上所述,本書可以說是為《憲法學》教材的創新提供了一個嶄新的開端。它的出版發行對憲法學的發展也必然發揮巨大的促進作用,為中國建設提供了許多可實踐化的理論信息。

篇(8)

所謂的邏輯起點就是指“科學應該從何開始”,“從最簡單的基本的東西出發,在這些基本東西那里,‘全部發展就在萌芽之中”’。[6]92因此,邏輯起點是一門科學的起始范疇,以它為基礎可以推演出整個科學的體系。黑格爾認為邏輯起點具有如下規定性:(1)邏輯起點是特定科學體系得以建立與展開的唯一客觀根據。“最初的東西又同樣是80根據,而最后的東西又同樣是演繹出來的東西;因為從最初的東西出發,經過正確的推論,而到最后的東西,即根據,所以根據就是結果。離開開端而前進,應當看作只不過是開端的進一步規定,所以開端的東西仍然是一切后繼者的基礎,并不因后繼者而消滅”。I71可見,其他一切范疇都是邏輯起點的具體展開和進一步的延伸,因而邏輯起點具有唯一性,即一個科學體系只有一個邏輯起點。(2)邏輯起點是一個最初的、最直接的和最簡單的規定。邏輯起點“不可以任何東西為前提,不以任何東西為中介,也沒有根據;不如說它本身就應當是全部科學的根據”,[因而也“是無規定性的單純的直接性,而最初的開端不能是任何間接性的東西”。[81“它必須直截了當地是一個直接的東西,或者不如說,只是直接的東西本身。正如它不能對它物有所規定那樣,它本身也不能包含任何內容,因為內容之類的東西是與不同之物的區別和聯系,從而是一種中介。所以開端就是絕有。”[7156(3)邏輯起點必須是絕對的,抽象的,無需證明的。“開端既然是哲學的開端,從那里,便可以說根本不能對開端采用任何更詳密的規定或肯定的內容。開端應當是抽象的開端”。并且“必須造成開端的東西,不能是一個具體物。”(4)邏輯起點與歷史起點相一致。邏輯起點是一種客觀、抽象的存在物。因此,在邏輯上作為開端的東西,也應該是歷史上最初的東西,即“那在科學上最初的東西,必定會表明在歷史上也是最初的東西”。[7159這樣,特定科學的邏輯起點也應該是該科學的歷史起點。(5)邏輯起點既是科學體系的起點,也是科學的終極追求(即終點)。“對于科學來說,重要的東西倒并不在乎有一個純粹的直接物作開端,而在乎科學的整體本身是一個圓圈,在這個圓圈中,最初的也將是最后的東西,最后的也將是最初的東西。”

任何特定學科的邏輯起點必須符合上述關于邏輯起點的一般規定性,凡不具備上述任何其中之一的范疇都不可能成為特定學科的邏輯起點。憲法邏輯起點既是整個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基石,也是憲法政治哲學理論的核心。就科學功能與價值而言,它闡釋了憲法的必然性(人類為什么需要憲法)與正當性(人類需要什么樣的憲法)。因此,憲法的邏輯起點是憲法學不可回避的議題。縱觀近二十年的發展,中國憲法學對憲法邏輯起點的探討并不是基于認識其科學功能與價值的需要而展開的,而是隨著對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關系探討的深入而逐漸展開的。改革開放以后,中國憲法學很快認識到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是憲法學的根本問題,有學者甚至認為這一關系是“憲法學的全部內容”。『9]但研究伊始人們僅僅非常淺顯地認識N--者之間的對立關系。實際上,“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為范圍和界限”,“憲法保障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等觀點都存在將二者對立起來的嫌疑。后來(主要是1995年之后)的研究逐漸改變了將二者對立起來的現狀,很多學者認為二者是一對(哲學意義上的)矛盾體,對立與統一是這對矛盾體同時存在的兩個方面。童之偉教授在這方面做出了較大貢獻①。他認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統一的本源是社會的物質財富”,“法權概念是對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統一體的適當理論概括。”2)之所以可以用“法權”概括這一矛盾體,因為這個概念表明:“其一,各種各樣的權利與權力在一定社會的整體利益的面前完全是無差別的存在,它們只不過是同一種利益的不同表現形式,就像使用價值各不相同的商品在價值面前失去了質的差別、是價值這一同一內在因素的不同體現一樣。其二,法權這個憲法學范疇的提出,將社會整體利益作為一個分析單位納入了憲法學領域,與個體利益、公共利益相對應,擴大了憲法學的視野,同時給憲法提供了一個方便的表達工具。”[1o]295繼童之偉教授之后,莫紀宏教授認為:“‘不自由是憲法價值的邏輯起點”,“以不自由作為憲法價值的起始范疇,采取認識論的實踐方法,將‘自由’價值的內涵定位在‘對不自由的解除’上,并將這種‘自由’在價值屬性上與主體性結合起來,指出‘對不自由的解除’就是對人有意義的‘利益’。”周葉中、周佑勇教授認為:“憲法學的邏輯起點應當是人民。這是因為,人民不僅是人權與邏輯與歷史的協調統一,也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關系這一基本憲法現象的高度抽象。它充分體現在各種具體的制度和機制之中,因此以之為邏輯起點展開憲法學的理論體系,體現了‘從抽象上升到具體、邏輯與歷史相統一’這一辯證邏輯方法論的觀點。”21筆者認為中國憲法學對憲法邏輯起點的研究存在以下問題:第一,既沒有自覺認識到憲法邏輯起點應該具備的一般規定性(即上述關于邏輯起點的五條規定性),從而確立一套檢驗特定范疇能否成為憲法學邏輯起點的標準,更沒有明確憲法邏輯起點的科學功能與價值。因此,可以說中國憲法學關于憲法邏輯起點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第二,“法權”作為憲法邏輯起點值得商榷。法權是“一定社會或國家中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全部利益,歸根到底是歸屬已定的全部財產”,因此將法權作為憲法的基礎實際上是將“歸屬已定的全部財產”作為憲法基礎。人類歷史表明,人類社會生活既有物質生活,也有非物質的生活,而恰恰是被童之偉教授所忽視的非物質生活使人區別于其他動物;憲法既關涉財產利益,也關涉非財產利益(如言論自由、遷徙自由等)。可見,將法權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既不符合人類社會生活的現實,也不能全面地反映憲法所關涉的對象。在這一意義上,法權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不能實現邏輯與歷史的統一。另外,按照馬克思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之思想,即使是“全部的物質財富”可以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但它并不能作為人類的終極追求即終點。這不符合邏輯起點關于“起點即是終點”的一般規定性。第三,“不自由”不能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首先,憲法的邏輯起點首先是一種客觀存在,是一種“肯定物”,只有在終極追求的意義上它才可能成為一種價值。而“自由”或“不自由”首先是一種價值(特別是“不自由”還是一種否定的價值),不是一種客觀實在。因此,將“不自由”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既不符合客觀性,也不符合歷史與邏輯相統一的規定性。其次,自由、民主、法治、人權是現代憲法的幾大支柱性價值,而且往往會出現一定的沖突。因此,任何一種價值都不可能統攝其他價值而構建一個價值體系。這不符合邏輯起點必然是特定體系之基石的一般規定性。最后,“不自由”不能作為憲法的終極追求,不符合邏輯起點即是終極追求的一般規定性。第四,“人民”也不能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

首先,人民作為現代憲法的一個原則,表明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可見,人民主要關注的是國家權力。而在邏輯上,憲法的邏輯起點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統一體,是二者所具有的共性或同一性,不會僅存在于二者中的某一方面。n]297因此,將人民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不符合人們的認識邏輯。其次,人民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僅僅是調整政治關系的基本準則,其他社會關系如經濟關系、文化關系、法律關系等都由其他原則予以調整。因此,人民不是調整所有憲法關系的基本準則,不可能成為憲法知識體系的基點。再次,在人類歷史上,人民并不是調整政治關系的最早準則。即使到了現代,人民也不是所有國家都遵循的政治準則。因此,將人民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既不符合憲法的歷史起點,也不完全符合社會生活的事實。最后,按照馬克思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之理論,人民作為調整政治關系的基本準則,只可能是一種權宜之計,不可能成為普世的準則而成為憲法的終極關懷。憲法的發展既是一個歷史的過程,也是一個邏輯的過程,并與人和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與邏輯緊密相連。這要求憲法政治哲學理論從人、共同體、憲法的歷史互動和邏輯關聯中找尋憲法的歷史源頭與憲法的邏輯起點,并實現兩者的真正結合f1]。基于這一認識,筆者認為“人的生存和發展”是任何憲法都面對的客觀存在,它既是憲法的歷史起點,也是憲法的邏輯起點;它既是憲法所賴以存在的物質生活條件(客觀基礎),也是憲法要予以改造的對象,因此是存在基礎(起點)與改造對象(目的)的統一。在憲法的政治哲學理論的視野中,這樣一種觀念,既可以把憲法的歷史和邏輯統一起來,也為認識憲法發展的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提供了認識基礎”。人的生存和發展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我們可用“人權”概念予以指稱,它承載了人、共同體和憲法的邏輯關系03,即人必須生活在共同體中,而共同體的存在依賴于一定的組織規則(憲法),因此人既離不開共同體,也離不開組織共同體的規則,憲法組織共同體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滿足人的生存與發展。這就解釋了憲法的必然性(人離不開憲法)以及憲法的正當性(憲法必須服務于人的生存與發展)。由此可見,人的生存與發展即“人權”總是表現為個體與共同體同時存在的一體兩面,個人(公民)權利標識著個體的存在,國家權力標識著共同體的存在。因此,人權作為憲法的邏輯起點,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統一體,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都是人權的具體表現。

二、憲法政治哲學必須在本體論上回答“憲法究竟是什么”

憲法學是以憲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對憲法的認識是以各種可感知的“憲法現象”為媒介的。這些“憲法現象”是我們在事實世界中所遇到的具體事物,不可能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憲法現象”,任何一個憲法現象也不可能有確定不變的意義,它們總是模棱兩可地“游移”在生成變化的領域之中,它們是純粹的“意見”的對象。[121∞例如中國、美國、德國、日本等不同國度的成文憲法在具體內容上不一樣,即使是同一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成文憲法的內容也存在差異。盡管這些現象存在差異,但它們都是與“憲法”有關的現象,統稱為“憲法”現象。這充分說明這些憲法現象存在“共性”,這種共性是各種憲法現象“所是的東西”、“本質”、“實質”。各種不同的憲法現象與它們“所是的東西”(N0共性)就是柏拉圖的“理念”或“形式”。“凡是若干個體有著一個共同的名字的,它們就有一個共同的‘理念’或‘形式’。”[131據此,中國憲法、美國憲法、德國憲法、古典憲法、現代憲法等,也必然有一個共同的‘理念’或‘形式’,這個‘理念’或‘形式’就是憲法的本質,各種憲法現象是“憲法”(理念或形式)的“存在方式”、“此在”或“生存”。時至今日,中國憲法學仍然尾隨現代憲法學,僅以中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現代成文憲法(實在法)為抽象對象,得出了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概念。這種立憲主義的憲法概念可以說是現代人的憲法概念,具有倫理、歷史、文化的危機或局限性,根本不能體現各種憲法現象(古代憲法與現代憲法、西方憲法與非西方憲法)所共有的“理念”與“形式”,進而回答“憲法究竟是什么”。在這一意義上,中國憲法學關于憲法本質的界定充其量是憲法在特定歷史時空條件下的表現,它仍然屬于憲法的部分外延,而非憲法的內涵。筆者認為探討“憲法究竟是什么”具有重要的憲法學意義:首先,憲法概念是研究憲法學基本理論的基礎和出發點,可以說憲法學說史是從對憲法概念的認識與爭論中開始的。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史,在憲法學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憲法概念本身的價值一直得到政治家和學者的普遍關注。l4I對于“憲法是什么”的不同態度,是各憲法流派的根本性的差異,或者說“憲法是什么”的回答決定了特定憲法流派的根本性特征①。在這一意義上,中國憲法學要形成百花齊方殳、百家爭鳴的憲法學流派,必須認真對待“憲法究竟是什么”這一問題。如果對于“憲法究竟是什么”沒有明確的理論定見,就根本不可能形成旗幟鮮明的憲法學流派。基于此種認識,對于“憲法究竟是什么”的冷漠,決定了中國憲法學不可能形成自己的流派。其次,在哲學的層面上,事物的“本質”或“實質”(即柏拉圖的“理念”或“形式”)決定了事物的存在方式、表現形式、產生與發展等各種現象,前者處于主導地位,后者處于從屬地位。因此,對于“憲法究竟是什么”的不同回答最終也決定了人們對各種憲法現象的判斷(如特定的現象是不是憲法現象,憲法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憲法的運行狀態等認識論問題)以及對各種憲法現象所采取的認識方法(這涉及到方法論問題)。最后,為了突破現代憲法學的歷史、文化、倫理等局限性,本文認為憲法是人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組織共同體的規則。人的生存和發展不僅是憲法的歷史起點,也是憲法的邏輯起點,而且是憲法的追求和目的。在憲法政治哲學理論的視野中,這樣一種憲法觀念,既可以把憲法的歷史和邏輯統一起來,也為認識憲法發展的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提供了認識基礎。

三、憲法政治哲學必須在認識論上明確“憲法展現為哪些形態”

人們對憲法的感知總是以特定的憲法現象為媒介,諸多的憲法現象(或者說諸多不同層次的范疇)構成了憲法學的研究對象。由于憲法現象的紛繁復雜,人們不可能通過列舉的方式窮盡不同層次的憲法現象,因此不可能精準地說明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但人們可以確立一個邏輯周延的分類標準,把這些憲法現象分為不同的類型,每一個具體的憲法現象都有自己所屬的類。這些不同類型的憲法現象構成了憲法學的研究范圍。筆者認為認識可感知憲法現象的一般理論屬于憲法學認識論范疇,其核心問題是構建邏輯周延的憲法現象類型以及厘清各種不同類型的憲法現象之間的相互關系。中國憲法學由于缺乏認識憲法現象的一般理論,沒有區分憲法學的研究對象與研究范圍(實際上經常將二者混淆),更不可能厘清各類憲法現象的相互關系。筆者認為根據憲法的存在形態(方式),可以將憲法分為成文憲法、觀念憲法和現實憲法①。

成文憲法是指通過特定的符號(如文字)表現出來的憲法規范,現代立憲主義標志著成文憲法的繁榮;現實憲法是指存在于現實社會之中的憲法規范(如憲法慣例),并伴隨著人類共同體的始終,是一種客觀存在;觀念憲法是以觀念形態存在的憲法(如憲法要求、憲法評價),它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并隨著人類智識的提高而逐漸成熟。憲法的實現表現為現實憲法、觀念憲法、成文憲法三者之間的耦合,主要呈現出兩個環節:一是成文憲法反映現實憲法的過程,它要求成文憲法必須立基于現實憲法,以保證二者在一定時期的適應性,從這個環節上看,憲法實現要求具有一部在某種程度上體現本國政治傳統,符合民族文化特色的成文憲法。在這個環節上,憲法實現的任務是建構能夠吸收各種憲法要求的成文憲法立法(制憲)機制,或者通過修改成文憲法吸收憲法要求,或者通過對成文憲法的有權解釋來完成這種吸收,從而保證成文憲法與現實憲法的適應。二是成文憲法規范和調節現實憲法的過程,其核心是現實憲法對成文憲法的適應。在這個環節上,憲法實現的任務在于如何形成統一的憲法價值觀,在對成文憲法進行認同評價的基礎上,使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與成文憲法規范相一致,從而保證現實憲法與成文憲法相協調,完成憲法實現的過程,形成特定社會的憲法秩序¨。反觀中國憲法學,僅僅以成文憲法為研究范圍②,忽視了觀念憲法與現實憲法在憲法學中應有的地位,直接導致了如下問題:(1)以現代立憲主義憲法為唯一的研究范圍,既否定了古典憲法(主要表現為觀念憲法與現實憲法)的存在,也排除了現代社會中非西方文化圈中的憲法。這限制了憲法學的視野。(2)以成文憲法為研究范圍,必將堅持靜態的穩定觀,否定動態的穩定觀①,這不能解釋憲法的歷史變遷,更無法回應中國轉型社會的憲法發展②。(3)忽視現實憲法,將使人們看不到特定共同體的歷史、文化、傳統、習慣對成文憲法的影響,從而看不到特定憲法的地域性;忽視觀念憲法,必將無視人們對成文憲法、現實憲法的要求與評價,而人們的憲法要求與評價是憲法實現的關鍵。(4)僅以成文憲法為研究范圍,無法準確地描述憲法運行的各個環節以及這些環節所依賴的憲法程序。

四、憲法政治哲學必須在方法論回答“如何認識憲法”

中國憲法學對憲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有所關注的,并提出了諸多個別的研究方法,諸如階級分析法、歷史的方法、經濟分析的方法、規范分析的方法、比較的方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等。這些方法無疑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縱觀近二十年的憲法學發展,關于方法的認識與研究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在某一階段總有一個方法占主導地位,如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階級分析的方法占據主導地位,九十年代以童之偉的法權分析為代表的邏輯的方法占據主導地位(這一時期還有莫紀宏教授的憲法邏輯學),本世紀規范分析的方法又處于主導地位。第二,在提倡某一方法時,根本沒有考慮該種方法的適用范圍、研究對象,不能明確此種方法的適用界限,結果是無限夸大、甚至是神化某種方法。因此,處于主導地位的方法總是忽視、否定其他某些方法,如階級分析的方法否定規范分析的方法,邏輯的方法、規范分析的方法全盤否定階級分析的方法。因此,可以說近二十年的憲法學研究,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形成一套和諧共存的方法體系。第三,對于同一個問題,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會有不同的結論,甚至不同的學者使用同一研究方法,也會出現不同的結論,這充分說明我們對特定的方法缺乏一套大體一致的使用準則。之所以會呈現出上述問題,根本原因在于中國憲法學只有具體的方法,而沒有一套關于方法的一般理論即方法論。關于憲法的方法論,筆者認為應該堅持以下幾個基本的立場:首先,問題決定研究方法。特定的問題決定了解決問題的具體的方法,不同類型的問題有不同的解決方法,根本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法。

因此,明確研究對象的屬性是方法論的核心問題。這充分說明對方法的構建,依賴于我們對憲法問題的理解,具體而言就是要對憲法的研究范圍(類型化的問題)有清楚的認識。在這一意義上,憲法學的本體論、特別是認識論直接決定了方法論的構建。其次,每一種方法都有自己的適用界限。每一種方法都只能解決一類問題,而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因此任何一種方法都有自己的適用領域與界限,例如規范分析法是解決成文憲法中的法律規范的獨門利器,社會學方法是探尋、解釋現實憲法的有力方法,邏輯演繹的方法是研究觀念憲法的核心方法,比較法是尋找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性與同一性的必要方法,運用歷史的方法可以研究一國或者是特定法律制度的歷史演進。最后,構建和諧的方法體系。盡管各類型的憲法現象具有差異性,但它們在本質上卻具有同一性與關聯性,都是共同體的整體秩序和人的整體生活的組成部分,因此基于各類憲法問題所產生的方法也具有關聯性,各種方法基于這種關聯性組成了一個方法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各種方法各得其所、各盡所能。綜合上述三點可見,由于沒有關注方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更沒有看到問題間的邏輯關聯,中國憲法學在近二十年的發展中只有個別方法,根本不存在方法體系。有時甚至“盲人摸象”式的把某一憲法現象視為憲法的全部,從而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就是憲法學的唯一方法。例如,如果把憲法視為政治法甚至是政治學的分支學科,階級分析法就成為憲法學中的至高無上的方法;如果把成文憲法視為憲法自身(或者說成文憲法是憲法的唯一外延),規范分析的方法就成為至高無上的方法;如果把社會生活(規則)本身視為憲法,就會重視社會學的方法和歷史的方法。

篇(9)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對話經常被呼吁,但對話并非總能經常進行。對話不是說話,它的實質是對話者自由、平等、開放、和平地交流觀點,主觀上試圖避免分歧和誤解惡化的后果,同時盡可能促成共識的形成。通常,對話正常進行需要如下前提:

其一,對話主體必須具備對對方的獨立性、平等性的主觀認識。當對話者對對方主體的獨立性沒有合理認知,那么對話者就不可能產生一種平等觀,具有平等本質的對話也就不可能產生。有則笑話講述一個乞丐夸耀自己終于和一個富翁講上話了,因為當他開口向富翁乞討時,富翁大聲叫他滾開。很顯然,這種語言上的來回并不是對話。在基本主體性都不認可的條件下,根本不可能發生對話。主體性的認知均是基于不同角度對客觀獨立性的主觀判斷,不是客觀獨立性本身。

其二,雙方對彼此尊嚴和價值的尊重。如同我們奉行“每個人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一樣,對話雙方也需要對對方尊嚴和存在價值予以認可和尊重。無論對方的研究領域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局限性,我們都應該尊重其在各自領域的發展和成績,也就是對其自身縱向領域的發展予以肯定,在其橫向領域上是否與己步調一致應予以寬容地理解。如果缺乏基本尊重,對話將可能缺乏理性,從而扭曲對話的實質,偏離了對話的初衷。

其三,對話必須存在前提性的共識才可進行。前提性共識不同于對話可能達成的共識結果,相反它是雙方產生對話意向的源泉。如果對話雙方完全沒有共識,彼此認為不可能有話題,或者說其中任何一方認為沒有共同話題,對對話是否具有意義表示懷疑,那么對話不可能展開或順利進行。民法學與憲法學之所以可以展開對話有一種重要原因,那就是雙方認為這種對話必須存在。這種共識源于雙方同屬于法學學科群,共同懷有對法學建設目標的追求。這種共識可以促成對話,盡管共識的深淺會影響對話的效果。

二、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必然性

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民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民法及其現象,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部門法。憲法學是以憲法和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憲法是配置國家權力、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基本關系的根本法。無論是法學研究的理論狀況還是學科發展的共同需要,抑或是民法與憲法自身的發展,都呼喚著民法學與憲法學的溝通與交流。其必然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

1、憲法學的自醒和自覺意識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調整著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由于社會轉型導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呈現出一些復雜的局面,但憲法學卻并未及時跟進,作出相應調整,對社會現象和現實未能做出相應的及時的分析,更不用說理論指導。“從法學內部,近年來中國法學界不少學者包括行政法學者、訴訟法學者、刑法學者等對本學科的問題進行了憲法與分析,形成了……一大批著作和論文,但鮮見憲法學界運用憲法與原理分析行政法學、刑法學等學科的問題。”[②]憲法學界也逐步意識到問題的存在,尤以一些書籍、文章、會議等表現出憲法學界的自醒意識,如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前言》書籍、文章《21世紀憲法學的發展方向》、第一屆第二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基本方法研討會”。基于自身知識體系的缺陷與長期發展的相對封閉,憲法學主動表達對話交流的愿望,完成了對話主體一方的形成。

2、民法學對自身不能完全自足性的認知

相比憲法學而言,民法學對自身的不自足性的認識要晚得多,這主要基于民法學自身較為發達的知識體系以及在市場經濟下的顯學地位。但是私權利主體之間關系有時不可避免地遇到公權力的入侵,一種在自身體系內解決問題的思路逐漸受到阻礙。在理論研究上,學者們也逐步意識到,“這種自我封閉,既使得民法學以外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無法成為民法學研究的知識資源,也使得民法學問題成為純粹的民法學者的問題,其他學科的學者無法切入民法問題的討論,形成了人為的知識隔絕。”并進而主張“民法學界應該建構起民法學與民法學以外的其他法學學科,與法學以外的其他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乃至與自然科學進行良性溝通和交流的學術平臺,即民法學者與其他學科學者之間的學術平臺。”[③]

兩者各自的不自足導致對話,以謀求在不自足的前提下達致一種融通,并解決理論與現實問題。

(二)“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的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

“過去兩個不同的部門大多局限于各自的領域里,認為兩個學科的關系不是太大,不僅限制了各自學科的視野,而且使得對很多范疇、概念的理解產生了誤解。”[④]對于憲法與民法的關系主要有兩種角度。一種是從憲法與部門法的普遍關系的角度,“在法律體系中,憲法是各部門法的基礎,各部門法都應當以憲法為立法依據,都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同時,各部門法也都是憲法的發展和落實,是憲法精神和價值的延伸和體現。部門法需要憲法的指引和規范,以免脫離軌道;憲法也需要部門法的細化和補充,以落實自己的思想和理念。”[⑤]在這種認識下,憲法必然要求部門法不得與之相抵觸,即使憲法自身可能并非完全無暇。具體到法的適用性時,這種關系的理論卻無法為現實提供指導。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齊玉苓案件所做的“8·13”批復中“侵犯姓名權的方式侵犯了憲法所保護的受教育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無法道明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憲法權利與憲法責任等等。顯然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無法效仿或推及其他。

另一種是從平行部門法的角度,認為憲法和民法一樣只是法的一個部門而已。它僅僅是調整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并不統攝和涵蓋其他法的調整領域。每種學科在自己學科范圍內實行自治。而傳統的公法私法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撐了這一觀點,導致各自為政。但實際上每個民事主體同時又生活在憲法的模式之下,一方面和另外的民事主體發生關系,另一方面也與公權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如契約自由的同時又受到公權力某些規則的限制。

盡管民法學與憲法學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研究范圍,但是雙方都屬于法學的領域,相互之間的天然聯系與融通無法割裂。在更大的系統領域雙方面臨著相同的任務,追求著相同的價值。應該說由于兩者調整對象的相互交織與相連,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前提性共識已經形成。

(三)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

由于當下一些現實問題交織著憲法和民法的調整,理論又無法滿足,展開對話藉希解決現實問題自然是對話的功利主義預期。應該說這種交匯發展的現實問題有不同情形,有的是看似民法問題卻需要憲法調整,有的看似憲法問題最終卻需要民法完成。如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是不同經濟成分應該受到平等對待,但由于憲法本身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成分進行的界分與定位,民法調整的范圍受到限制。早在2001年“8.13批復”可窺見一斑,2006年同命不同價一案則更顯沖突。憲法自身制度的匱乏導致根本法需求助于部門法。

如果說上述一些憲法問題在累積著憲法與民法問題的碰撞,那么可以說“物權法草案”的制定是引發雙方正式對話的導火索。而鞏獻田教授對物權法草案發難的公開信后的紛雜言論也是激發理性對話產生的現實原因。例如,《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第49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等等諸如此類的帶有規范公權力行為的法條多次出現是否合理。民事主體的利益同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交織在一起的現實導致物權法制定過程中不得不面臨兩法交融的問題。很顯然,當下的民法與憲法關系理論都無法解決民法典制定過程中遭遇的根本性問題,無法指導立法實踐。

簡而言之,立法問題是現實發展的重大沖突。基于“學術研究水準直接影響立法水準”,[⑥]因此在統一民法典尚未誕生之際,開展民主的學術對話以提升學術研究水平,并進而提高立法水平則是理性研究者的合理選擇。

(四)對話是避免兩者割裂發展的危險的必然選擇

各自割裂的發展可能導致憲法的虛置以及權威地位進一步下降,并動搖人們對依法治國包括憲法至上的信心。而民法可能獲得假性繁榮與顯赫地位,但是轉而迅即它作為法律的保障作用會進一步受到打擊。

當然有一種割裂發展并非主觀為之。如當憲法缺失某些調整功能,民法卻不得不面臨現實問題的解決時,民法首先求助于憲法,但是令人失望的結果可能導致放棄解決,或者“違心”地接受某種憲法模式,然后民法也可能自行解決,訴求于自身的自足性,試圖回歸古羅馬時期“萬民法”的輝煌時期。但是無論是囿于憲法框架下的發展,還是基于夢幻帝國時期的狂妄,這兩種方式都于法本身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相違背。理性的法學研究者總是試圖考慮阻止這種情形的產生。于是,民法學與憲法學試圖通過對話,達到對問題自在的共識,并進而謀求和諧發展的途徑。

三、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話題

話題是彼此感到困惑,而且主觀上認為與對方的溝通交流有益于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它可以是邊緣的,也可以是核心的。

(一)民法與憲法的地位之爭

在這一問題上,容易陷入民法的地位就是民法學的地位、憲法的地位就是憲法學的地位的圈套,并進而將民法學的地位視為是民法學者的地位,憲法學的地位視為憲法學人的地位,從而使得雙方之間的關于該話題的爭論走樣,變成飯碗之爭。“持‘飯碗法學’觀點者對其他領域的學者從事自己這個領域的研究往往表現出高度的警惕……如果都抱著‘飯碗法學’的態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殺,我們的法學將無法進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這將對法學研究事業的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⑦]

那么對于“憲法是最高法”這一命題,是否有必要存有置疑?臺灣學者蘇永欽認為“不論是民事立法者(狹義)或民事司法者作為一個國家機關,或民法作為國家的法律,在不能抵觸憲法規定這一點上,當然不存在任何特殊性,民法更不因其概念及制度有較高的技術性,而可以成為憲法之秩序內的獨立王國。”而“這樣的誤解在民法學者間頗為常見。”[⑧]

實際上民法與憲法的地位問題上基本上可以達成共識。在法現象意義上,大多數學者承認民法先于憲法而產生;在法規范意義上,憲法高于民法。但經常由于學者使用語境的不同,孤立地、割裂地理解容易引起歧義。

(二)公法、私法的屬性歸類

在公私法的分類方法上,民法屬于私法已無疑義,但憲法的歸屬上還存在爭議。我們發現憲法學界甚至認為自身在公私法的分類上處于超然地位,顯然這種統帥地位或者試圖統帥眾法的歸類不能獲得普遍認可,因此對于在公私法前提下的雙方地位產生歧義。

在哈耶克看來,憲法屬性的吊詭性在于它既作為公法的上層建筑,然其最終目的又是為了實施私法。哈耶克與戴雪都認為,憲法乃私法之結果,而非私法之淵源,哈耶克更是作了進一步的推進,認為法治乃私法的公法之治,乃以憲法的公法形式實施私法。[⑨]但“公法易逝,私法長存”[⑩]

在這一問題上,容易陷入絕對地使用相對劃分的公法、私法體系的泥沼,混淆概念。即使是在普通法國家的美國在理論上也沒有嚴格的公私法之分。事實上,絕大多數法律都同時滲透著公法與私法;可以說,凡是有私法的地方,一般也都能找到公法的影子。

而在我國這樣一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國家,新舊共存,傳統的體系還未完全褪去,新的理論又撲面而來。君不見“統一公法學理論”、“公法學的崛起”、“公法論壇”競相出臺,而另一方面民法獨霸私法之譽,于是我們尷尬地發現公法私法理論并不能夠完全合理解釋我們傳統的法律體系。

(三)保障公民權利的方式上的不同

民法與憲法均屬于保障權利之法,但因約束的義務主體導致保障方式上存有差別。這個話題還可以衍生許多小的話題如財產權、隱私權、人格權等等的憲法保護與民法保護方式的差異。憲法主要是通過約束規范公權力主體防止私權利受到侵害,民法則是通過規范約束民事主體的方式防止民事關系對應一方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前者是通過落實憲法責任來達到救濟和彌補,后者是通過追究民事責任來予以救濟。對于公民本人來說,權利本身是確定的,如公民享有財產權,這一財產權對于權利主體而言就是一種權利,界分“民法財產權”和“憲法財產權”無意義且容易引起無謂的紛爭,權利并不因為保障方式上的差別而界分為不同性質的權利。

(四)經濟制度與經濟成分的法律地位

經濟制度是國家通過憲法、法律、政策等在確認和調整經濟關系時所形成的制度。從內容上看,經濟制度主要包括確認生產關系的制度、規定經濟管理體制和基本經濟政策的制度。憲法對經濟關系、特別是對生產關系的確認與調整構成一個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11]而民事法律也必然涉及到因經濟制度的劃分而形成的不同民事主體,那么到底是所有的經濟成分都是適格的民事主體呢還是只是一部分。又如民法可否介入公共財產的保護領域,公共財產是否也存在憲法保護方式和民法保護方式的不同,國家所有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如何確定,如何規范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等等問題。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出發點不同,觀點上自然就存在沖突。

(五)公權私權的協調

公權私權上的糾葛首先表現在截然對立地看待私權(利)領域和公權(力)領域,誤認為民法調整私權,不應進入公權領域,而憲法僅調整公權領域不進入私權領域。殊不知,規范公權力的目的也是保護私權利,而私權利也會受到公權力的影響。其實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已經說明截然分割的公私領域并不存在。

公權私權糾葛還表現在,當私權利領域的活動可能觸犯憲法精神或基本原則或條文時,私法的調整功能就會受到限制。如契約自由這種民法基本精神與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發生沖突,如何限制?勞動合同中對于工傷致殘、疾病、死亡等概不負責,或只負責發給較短時間的生活費等條款是否也是簽字生效?在美國也有類似例子,如美國瓊斯訴阿爾弗雷德H·梅耶公司,對雙方當事人發生私人行為時可能發生種族歧視進行了憲法限制。

(六)學科研究方法比較

民法學與憲法學在研究方法上極為類似,應該說是共同采用法學基本方法。但是長期以來,憲法學與政治學的混淆導致憲法學的法學研究方法明顯趨弱。相反民法學卻已經發展到非常具體的法學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有助于憲法學審視自己的研究方法。

(七)民事法律的立法理念與立法技術

民事立法究竟應該樹立何種理念,是以私權為中心調整一切與私權發生關系的主體,還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界定自身的調整范圍和調整原則。在立法技術上,某些涉及到私權的內容是否需要照搬、挪用上位法或相關法的規定;法律制定依據到底是需要民法典公開表明依據憲法,還是作為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如物權法宣稱依據憲法。

(八)違憲判斷標準

這一問題的討論是多方面的。“違憲”這一判斷不能輕易做出,一方面是因為違憲是一個專有名詞,它就像違法、犯罪一樣不能被隨意判斷,另一方面違憲到底是從憲法條文解讀,還是從憲法精神解讀并沒有統一標準。但是憲法與政治的關系相對密切的理由并不意味著因為政治問題需要回避憲法判斷。總之這一問題是對當前中國憲法學理論研究的挑戰,也是實踐中的尷尬。

(九)某些話題的內容超越了兩者的功能,如公共財產本來是由公權力控制,可是當它進入民事關系領域時,它的身份是否會改變呢?如果它不改變,則有違民事關系平等主體之嫌,如果改變,誰有權將它改變。正如童之偉教授指出:“《草案》在享有基礎性物權的主體資格方面并沒有確認平等,也不可能確認平等。只要憲法基本經濟制度條款繼續存在、只要起草者依照憲法辦事,情況就只能如此、也應該如此。”[12]物權法立法的階段性導致立法上的模棱兩可,保守與前進都顯得不夠有力,或許我們需要采取過渡性的態度,調整過渡時期的物權關系。

四、如何評價對話

評價對話建立在對對話結果的認識上面。首先對話的結果不能預設。如果雙方預設了對話的結果,那么雙方則容易誤將自己預設的結果作為共識的內容,則不免產生說服而不是對話的心理,與學術研究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其次,對話的結果并非僅通過明顯的共識體現。對話是使雙方的共識更為鞏固,分歧更為微小;對話也可能僅僅是使雙方消除部分誤解或成見,增進了解;功利主義眼光或許抱定要有共識才能叫做成功的觀點。但其實對話若能將問題的癥結明確下來也是成果。最后,對話化解對立情緒,產生良好的研究氛圍。

應該說本次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的確產生了諸多積極的作用,它為解決前述理論困惑以及現實發展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至少對話促使對話雙方冷靜思索之余盡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對話留給我們一些思考。或許我們有必要換位思考,如果民法是這樣,那么憲法是什么;憲法是這樣的,那么民法是什么,惟如此我們“×”法中心主義或“×”法帝國主義的思想就會消失。或許法學各學科的發展并非是同步的,[13]這種步調不一是否會帶動所有學科加快步伐,走到理想彼岸,還是會遇到羈絆又需重新調整。這些思考會留給我們更多的話題。

對話無時無刻不在延續著。除了這次民法學與憲法學的正式以對話為名的會議,我們陸續發現專業期刊上有關于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系列筆談,如《法學》、《法學評論》、《法學雜志》、《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等等,還有接下來的會議,如2006年6月24日至25日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學承辦在重慶召開的物權法研討會。梳理對話的成果有助于鞏固雙方的共識并有利于下一次的對話。對話的初衷是相互交流與融通,是對彼此的尊重。因此,一次性地工具式地對話并不是我們追求的,兩者相互借鑒并達致對法律終極價值一致的認識仍不斷繼續。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并非將來隨著物權法的出臺而終結。

互動與回應是對話的基本特質,否則話題就無法深入。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也不無遺憾,如說話多過對話,自說自話多過相互探討。這種局面可能有多種原因,可能是對話雙方對對話本身的認識還不夠,雙方固有的思維假定導致各自為政;或者是雙方對彼此話題的前提的不一致導致誤解不易解開;或許在這場學術對話中,對方雙方的主體地位還沒有獲得足夠的認可;或者對話人本身雖有獨立意識,但還未真正獲得獨立的地位,并且不善于獨立思考。

應該承認,本次對話產生對法學研究的美好展望。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對話代表著法學研究的本質回歸。當然,當下在一個較為狹窄的領域展開一個興師動眾的對話,一定層面上說明我們的法學研究出了問題。針對曾經出現過的狹隘專業觀的苗頭,歷史上的法學家表現出的警惕今天似乎仍然具有說服力。如吳經熊先生認為部門法的學科劃分過于狹窄,法學者“因為各專一科的緣故,他們就往往把界限劃得太嚴格,久而久之,以為這些界限是自然的分界。風不進,雨不出;兩個疆域之間是永不會發生關系的。”他稱這種現象導致了“法學的孤獨化的趨向。”[14]同樣,現代學者的思考也不無批判性。“從理論上講,憲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都以人類美好未來為精神寄托,地位平等,研究互契,不應存在憲法學就唯研究憲法、部門法學就唯研究部門法的劃地為牢、望文生義式的學科思維。學科的交叉是促進學科發展的重要途徑,現代意義上的學科發展需要同時增強自主性河開放性。條塊分割、井水不犯河水,是學術與理論發展的大忌,是制約學科發展的瓶頸。”[15]

我們的法學理論正是在這種持續不斷地理解性對話和交流中向前發展著。或許我們也可以說:“法學理論:走向交往對話的時代[16]”

參考文獻:

1、(英)戴維·伯姆:《論對話》,王松濤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

2、蘇永欽:《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高全喜:《法律秩序與自由主義——哈耶克的法律與思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上),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

5、劉茂林:《中國憲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6、《法律哲學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物權法研討會論文集”,西南政法大學6月26日會議文集。

8、李衍柱:《巴赫金對話理論的現代意義》,載《文史哲》2001年第2期。

9、王軼:《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期。

10、馬嶺:《憲法與部門法關系探討》,載《法學》2005年第12期。

11、夏正林整理:《“民法學與憲法學學術對話”紀要》王利明發言記錄,載《法學》2006年第6期。

12、童之偉:《物權法(草案)》該如何通過憲法之門》,載《法學》2006年第6期。

13、王利明:《對法學研究現狀的幾點看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14、童之偉:《再論物權法草案中的憲法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法學》2006年第7期。

15、周葉中、鄧聯繁:《中國戰略標志論——憲法思維基本問題研究》,載《求是學刊》2005年第1期。

注釋:

[①]李衍柱:《巴赫金對話理論的現代意義》,載《文史哲》2001年第2期。

[②]周葉中、鄧聯繁:《中國戰略標志論——憲法思維基本問題研究》,載《求是學刊》2005年第1期。

[③]王軼:《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期。

[④]參見夏正林整理:《“民法學與憲法學學術對話”紀要》王利明發言記錄,載《法學》2006年第6期。

[⑤]馬嶺:《憲法與部門法關系探討》,載《法學》2005年第12期。

[⑥]童之偉:《該如何通過憲法之門》,載《法學》2006年第6期。

[⑦]王利明:《對法學研究現狀的幾點看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⑧]參見蘇永欽:《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頁。

[⑨]高全喜:《法律秩序與自由主義——哈耶克的法律與思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271頁。

[⑩](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上),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頁。

[11]劉茂林:《中國憲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頁。

[12]童之偉:《再論物權法草案中的憲法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法學》2006年第7期。

[13]作為一個長期從事憲法學教學和科研的人而言,有時不得不黯然承認,憲法學的發展較為緩慢,研究局面也較為“沉寂”。理論研究的前瞻性、開放性、包容性思維還不夠。而憲法學會有計劃地開展關于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也表明較為強烈的自省、自覺意識。

篇(10)

二、目標層面的教學理念———有效教學

憲法研討式教學有其教學目標,即實現有效教學。有效教學作為憲法研討式教學目標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豐富學生知識結構

知識結構是指一個人所儲備知識的結構體系,是一個人經過專門學習培訓后所擁有的知識體系的構成情況與結合方式。憲法研討式教學要求學生所達到的目標是既有憲法學專門知識,又有廣博的憲法學拓展知識。憲法研討式教學可以幫助學生建立起合理的知識結構,培養科學的思維方式。合理的知識結構是學生將來擔任現代社會職業崗位的必要條件,是人才成長的基礎。憲法研討式教學既注重憲法學基礎知識的教學,也注重相關知識的介紹,學生在掌握憲法學基礎知識基礎上,通過討論或辯論向外延伸和拓展相關知識。學生為了在完成教師布置的研討式教學的任務,必須查閱相關資料,拓展與憲法學相關的課外知識。因此,憲法研討式教學能夠幫助學生建立合理、豐富的知識結構。

(二)提高學生綜合能力

通過憲法研討式教學能夠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提高學生文獻檢索能力。教師布置憲法學研討式教學選題后,要求學生通過查找相關資料解決每個選題。學生通過查閱資料,文獻檢索能力提高了。第二、提高學生口頭表達能力。憲法研討式教學要求每個學生在課堂上都發言,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提高了。第三、提高文字表達能力。憲法研討式教學要求學生對查閱資料,并對每個選題撰寫1000字左右的發言稿,學生的文字表達能力提高了。第四、提高學生的思辨能力。憲法學研討式教學不僅要求學生在課堂上發言,而且教師還要組織學生對不同的觀點進行討論或辯論,學生的思辨能力提高了。憲法研討式教學這種民主、和諧、開放式的教學,有助于解放學生的口,讓其去問、去說、去講、去辯,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增長才干;有助于建立“主—主”合作的新型師生關系,這種新型的師生關系無疑會對提高學生綜合能力產生重要影響。

(三)培養學生健全人格

人格是指人類心理特征的整合、統一體,是一個相對穩定的結構組織,是一個人與社會環境相互作用表現出的一種獨特的行為模式、思想模式和情緒反映的特征。人格包括兩部分:性格與氣質。憲法學研討式教學中學生之間互動、師生之間互動,這種師生互動和生生互動,能夠幫助學生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懂得尊重和合作,懂得如何面對課堂上所遇到的困難和挫折,有利于學生形成沉穩的性格和良好的氣質,培養學生健全人格。

三、操作層面的教學理念———自主、探究、合作、創新

憲法研討式教學操作層面的教學理念包括自主學習、合作學習、探究學習和創新學習。

(一)自主學習

自主學習是與傳統的接受學習相對應的一種現代化學習方式。自主學習是以學生作為學習的主體,通過學生獨立的分析、探索、實踐、質疑等方法來實現學習目標。自主學習具有自立性,即學習主體都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人;自主學習具有自為性,即學習主體能夠進行自我學習和思考;自主學習具有自律性,即學習主體對自己學習的自我約束性和規范性。憲法學研討式教學強調學生自主學習,教師根據教學內容布置課堂研討選題后,要求學生根據選題查找相關資料,對選題進行分析、思考。改變傳統教學中強調學生被動接受學習、死記硬背的現狀。憲法學研討式教學倡導學生主動參與、培養學生搜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探究學習

探究學習是在學生主動參與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猜想或假設,在科學理論指導下,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問題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獲得創新實踐能力、獲得思維發展,自主構建知識體系的一種學習方式。探究學習具有四個方面特點:第一、探究學習的主體是學生;第二、探究學習離不開教師指導;第三、探究學習從問題或任務出發;第四、探究學習必須遵循科學的研究方法。憲法學研討式教學強調學生探究學習,學生在對教師布置的選題進行深入探究式的研究,即對選題所涉及到的研究現狀、觀點進行總結,并在此基礎上要進行創新研究,在辯證分析基礎上提出自己新的觀點和看法。通過憲法學研討式教學的探究學習,學生不僅能獲得知識,更重要的還能培養他們的探究和創新能力,增加他們的情感體驗。在探究學習中,能力的培養和知識的獲得同樣重要。

(三)合作學習

合作學習是指學生為了完成共同的目標和任務,有明確的責任分工的互學習。合作學習是一種結構化的、系統的學習策略,通過分組方法,以合作和互助的方式從事學習活動,共同完成學習目標和任務。合作學習是一種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的學習策略。憲法學研討式教學通過分組討論對選題形成小組觀點,然后在教師組織、引導下進行課堂研討,通過課堂研討環節,完成教學目標和任務。憲法學研討式教學中的分組討論和課堂研討都是學生合作學習的方式。憲法學研討式教學屬于問題式合作學習。問題式合作學習是指教師和學生互相提問、互為解答、互作教師、既答疑解難友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的一種合作學習形式。這種合作學習模式又可分為生問生答、生問師答、師問生答等方式。在憲法學合作學習中,能夠培養學生合作精神、交往能力、競爭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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