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念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12-09 1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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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論文

篇(1)

2生本教育理念的具體內涵

顧名思義,生本教育就是以生命為本的教育、以學生為本的教育。它是由郭思樂教授最先提出的一種教育思想、教育方式。生本教育是在全球教育改革的洪流中誕生的,也是適應我國教學發展的一種教育模式,其本質就是為學生好學而設計的教育,也是以生命為本的教育。生本教育的內涵包括以下幾點內容:首先,“一切為了學生”。這是整個教育教學過程的目標和宗旨。一切為了學生,就要求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制定、教學方式的安排等等,都要符合學生發展的需要,最終目的都是要促進學生素質全面提高。其次,“尊重學生”。這主要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運用的教學方式方法問題。學生也是有生命的獨立個體,教師對學生一視同仁,而且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想法、見解,甚至是疑問。只有教師和學生相互尊重,才能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也才能促進教學的順利進行。最后,“全面依靠學生”。這是說教師要把課堂和學習的任務交給學生,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教師們要改變以知識灌輸為主的教學方式,通過多種教學方法來鼓勵學生自主學習。

3生本教育理念下的經濟法教學改革實踐

3.1注重經濟法教學的實踐性隨著高職高專學生就業壓力的加劇,法律專業學生對司法考試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大。司法考試的實用性較強,對學生各方面要求也較高。那么,對司法考試應該怎樣教學呢?其與法律教育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下面筆者針對這兩個問題重新設計了經濟法教學的內容和方式:首先,在課堂教學中,注重課堂教學各個環節的聯結,尤其是要注重教學過程中的師生互動,將以往以教師講解為主的課堂向學生自主學習為主的課堂轉變。教師課堂上進行重點講解,討論專題案例。組織專題討論和講解重點時,要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較法學習+法條研讀+司考仿真題練習+案例討論/模擬+綜合點評”的形式,激發學生的專業學習興趣,培養其解決問題的能力。其次,在教學環節組合編排上,筆者在基礎理論、法條解析、案例研討、比較法學習等板塊比率上進行了調整,適當降低了對基礎理論的講授,而比較法學習、法條解析與案例研討等實踐環節則列為課程的主要內容。第三,在研究性學習環節中,在全面、系統地闡述經濟法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將近年來經濟法學的最新理論研究和立法發展反映在教學中,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做出積極探討,使教學具有鮮明的時代感。最后,優化課程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安排學生撰寫論文、案例分析、模擬演練作為平時的作業,平時作業與期末考試分別占課程成績比重的30%和70%,考核題目偏向論述題、案例分析題等類型,引導學生關注與經濟法相關的重大現實問題。

3.2注重師生之間的教學互動促進師生互動的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在課堂教學中引入教學案例,讓學生分角色扮演。傳統案例教學方式是以教師講解為主的,針對文本中出現的情況進行分析,對各情況所蘊含的經濟法知識進行解剖,在這種教學模式下,學生并不能真正融入到案例情境中去。而通過角色扮演,學生會有明確的身份概念,也會針對自身所處的位置具有更加深切的認識,對案例中所包涵的經濟法知識會有更加清晰的辨別意識。同時,角色扮演的形式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容易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其實,角色扮演所產生的其他作用也很多,例如,師生之間或者生生之間的互動可以鍛煉學生的社會交往能力、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水平,從而全面提高學生各方面的素質,而且,學生無需走出課堂便可感受到現實社會的真實情境,還能在角色的矛盾與抉擇中凸顯自我的個性。可以說,角色扮演是進行案例教學的最好手段和方法。

篇(2)

所謂人權主義,是指以人權保障為最高理念,體現以人為本位、以權利為本位的價值觀念,將私權利作為人權的基礎權利。人權主義是21世紀的人文主義。人權主義的民法典,實際上就是私權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權利法性質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確認民事主體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權利,確保民事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剝奪。具體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構建科學、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堅持除物權、知識產權實行權利法定主義外,其他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利,嚴格實行任意主義,摒棄權利必為法律明文確認的僵化觀念;其次,對不同主體的民事權利給予同等的保護,確認私力救濟制度,完善公力救濟制度,實行徹底的全部賠償規則;再次,明確規定類推適用在民法上的價值及其司法適用;最后,確認法院(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或法律規定不明確而拒絕審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疇內,民事主體自由地決定自己的行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預。換言之,民事主體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斷,自主選擇、自主參與、自主行為、自己負責,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圍內,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種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因彼此間的權益發生糾紛時可以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實質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方式對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識,自主地進行民事活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享受自己行為帶來的利益,承擔自己行為的風險。意思自治能確保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干預,也能抵御不當或者越位的國家權力的干擾,從而使市場的各種資源配置趨向優化,保障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貫徹這一理念,民法典應當將協議、合同、契約三個概念統一,恢復《民法通則》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皆受意思自治規則的調整,全面落實契約(合同、協議)自由;在調整契約(合同)關系方面,盡可能多地設置任意性規范,使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優于任意性規范和法律推定條款。當然,這里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當事人之間、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應當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個根本規則,是民法精神和社會公德的要求。舍卻利益衡平,民法將不成其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法典一是應確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情勢變更原則;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別是強化對善意的當事人的保護,建立善意當事人保護的一般規則;三是確立自然人債務的法定免除制度,規定一定期限內(如15年)債務人確實無力償付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主張免除債務;四是在體現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時,注重效率原則在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意義,注重鼓勵交易、物盡其用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即制定所謂的“綠色民法典”。

篇(3)

一、轉變觀念,樹立新的文化發展理念

篇(4)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別于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體制下的法治理念。現實中,確有人受西方國家價值觀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響,鼓吹“三權分立”,質疑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主張全盤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們認為,人類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沒有國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選舉產生的權力機構;以憲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確認的民主制度;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機制;公民的民利制度等等。這些共性是人類法治進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鑒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認或批判。但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我國法治理念的樹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緊密聯系的,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樹在中國土地扎根、發育、開花、結果的內在要求,因為在中國這樣一個具有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東方大國和經濟文化比較落后的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建設(包括法治理念建設)是無法照抄照搬西方國家的經驗和模式的,例如“三權分立”、“大陪審團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據本國的國情和經驗,探索有中國特色的建設模式和途徑。當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標準來改造我們的審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顧實際的進行一些訴訟制度改革和宣揚西方訴訟觀念的傾向,防止審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一命題的提出,使我們在司法意識領域有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通過它我們能深刻認識、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以及審判制度的合理性和優越性,能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審判工作的絕對領導,推動社會主義審判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二是階段性。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提出來的重要命題,它與這一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觀念、司法改革、農村法治建設等相互聯系,尤其與我黨依法治國方略交相輝映,是在新的歷史階段對司法意識形態的高度概括。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不可逾越的階段,我們應該看到,正因為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推進法治建設所必需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總體上尚比較落后,且發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識還普遍不高,特別是傳統的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體制仍具有強大的運行慣性,這一切都決定了法治理念建設必然要經歷一個長期努力、逐步積累的漸進過程,這就決定著我國的法治之路漫長而艱難。此外,對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我國來說,社會政治的穩定無疑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最重要的外部條件,這也要求社會主義法治之路應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前進,不能超越現實的經濟社會條件,提出不切實際的任務和要求,包括法治文化建設、法律制度建設和法治理念建設都應與我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設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既要克服現行司法體制中不利因素,又要培育與現行司法體制相適應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兩者是互相影響,互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發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養和發育,而法治文化又為法律制度的有效運作提供相應的文化支撐和精神動力。因此,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必須妥善處理法律制度建設和法治理念建設的辯證關系。一方面要從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法律制度體系。另一方面,我們也要高度重視法治文化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建設,有針對性地對人們的法治思想觀念進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揚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與正義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種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相違背的觀念意識。為此,一要肅清傳統的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消極影響;二要鑄造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體系;三要培養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相適應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構優化的法治心理。

三是大局性。

服務大局既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責任。法院工作服務和服從于黨和國家大局,保障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廣大法官必須擔負的神圣職責,也是有效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就當前而言,審判工作服務大局,就是要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諧社會建設與新農村建設。基層法院在服務大局中,一要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緊扣中心工作,立足審判實際,找準保障大局的結合點、服務大局的著力點,充分發揮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實提高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通過依法懲處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市場行為,促進有序競爭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審快結快執與經濟發展大局密切相關的案件,積極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服務;三要提高為新農村建設服務的能力。在新農村建設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層、貼近群眾,強化職能,力保平安,對農村的各類糾紛要及時平息,各種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眾權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糾紛可以訴求。四要提高保障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弘揚和諧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進社會 公平和正義。提高化解社會矛盾和風險的能力,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暢通社會各階層利益訴求的司法渠道,善于運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四是宗旨性。

篇(5)

選八年級物理第八章第二節重力教學方法的論述,因為這一知識很重要,學生初中學習,高中學習,在大學也學習,是跨學段多的知識。教學、實驗、學習都能反映出物理知識理解掌握的特點規律。對八年級學生來講理解重力是難點知識,學不好學生可能畏懼物理知識。對老師來說重力不易講好,學生有豐富的重力生活認知,卻不是知識化的,學生對重力好奇,生活在重力環境里不理解重力,老師教學取得良好效果會有力促進學生學習,否則與之相反。實驗簡單也易做,要達到學生體驗重力特點的程度很難;講重力要聯系學生活,還要指出生活感知的誤解;講重力易擴大知識面和增加知識難度,能恰如其順講好重力,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反映老師的知識淵博性,教材處理能力和教學能力的體現。

一教材分析

1、教材要求學生理解重力的概念,在知道物體質量時會計算重力的大小;知道重力產生的原因和重力的方向,了解物體的重心。

2、重力是物理知識中常見的三種力之一,是八年級物理中的重點內容。有定性理解,也定量運算。是學生必須理解掌握的知識。也是生活中經常運用的知識。體現學生學習理解能力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重力教學的重點是重力的大小和重力的方向。難點是重力方向和重力大小與質量比的理解(g的意義)。

4、教材利用學生常見生活實例導入重力的存在,同時將重力和地球聯系起來。通過實驗探究重力大小、重力方向。舉例水力發電、建筑打樁機說明重力在生活中地應用。

二、學生分析

1、學生生活在重力環境中,對重力有感知,是從物體的重量感受的。但是不理解重力,不知道重力產生原因和重力大小的計算。

2、重力的方向豎直向下,學生是聽老師講的,課本上是這樣描述的。生活中學生不太關注重力的方向。重力的方向不可人為改變,學生理解時會困惑。彈力、摩擦力的方向人為可以改變。

3、學生感知重力是表面化的。學生在理解重力時會有困難,不能做到比較的深刻。學生理解重力達到課本知識要求就行。

4、學生的理解能力是在成長。老師認為學生能理解重力,有時不真實,只要學生以后理解也可以的。

5、學生喜歡學習知識能和生活感知結合起來。但是區別課本知識與生活知識不同處是學生學習困難的地方。人習慣用已知知識理解未知知識。生活先于學習。

6、學生學習的方法聽課、做作業、不動腦思考知識,學習的知識用不起來,沒有成就感,學習積極性不高。老師教學形式多樣,但效果不理想。

三、教學設計

1、課堂教學(興趣教學和實驗教學)

(1)重力重力普遍存在學生是知道的,學生不知道重力產生的原因。重力產生的原因課本也寫的很清楚。看書學生能理解文字意義,學生疑問的是,為什么地球是重力產生的原因。解決這一點要講地球幾何度很大、地球質量很大,這樣可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同時講牛頓發現有質量的物體之都有吸引力的存在。所以重力是地球的吸引而產生的;學生這時會把重力和引力等同起來,這是不正確的。要講重力和引力不同。可以用原因與結果不同來比喻。學生要這樣理解重力產生的原因。

學生活動是列舉物體受到重力的事例,讓學生從知識角度感知重力是普遍存在的。

(2)重力的大小,從物體重量大小切入。物體的重量不同受到的重力大小也不同。學生對物體重量大小是有認識的。介紹彈簧測力計及使用方法,按照課本的表格老師做三次實驗,取250克、500克、1000克鉤碼,讓學生明白物體質量已知;測量對應重力2.45牛、4.9牛、9.8牛。通過學生計算重力和質量的比,讓學生發現三次實驗的比都是9.8牛/千克。得出:

重力=質量×9.8牛/千克,的邏輯關系,

如果用字母代表文字更方便好記:G=mg

g的理解,g是由實驗得出重力和質量的比;在地球上不同的地點G/m的比可以不同;在地球同一地點G/m的比,對一切物體是相同的。從此以后我們用G=mg式計算已知質量物體所受到的重力。反之,已知物體受到的重力也可以計算物體質量。

從G=mg式可以得出,質量大的物體受到重力也大,質量小的物體受到重力也小。

學生活動,跟據自己體重計算受到的重力;計算0.5㎏蘋果受的重力;計算4.5噸大象受的重力。

第一節課就講到這里,過程要簡潔,語言簡練準確,實驗演示規范清晰,數據記錄真實。學生活動要到位。用時準確,核心是學生理解物體重力的計算。

(3)重力的方向,實驗演示重力的方向豎直向下。學生對豎直向下的表述不習慣,生活中學生對豎直、向下都選地面為參考,所以會有一些錯誤。老師只要堅持重力方向豎直向下就行。學生如果問為什么?回答實驗證明。重力的方向人為不能改變,也用實驗證明。讓學生在實驗中感到重力方向人不能改變就達到教學目的。關于重力的方向老師不要多講,更不要想給學生講清楚。否則,就越講越多,學生聽不懂,老師也講不清,教學就很失敗。讓學生通過實驗探究重力的方向,重力的方向不可人為改變。

學生活動,根據重力方向的特點,列舉重力方向在生活中的應用事例。

(4)探究影響物體受到重力大小的因素

由G=mg式分析,物體受到重力的大小與物體的質量有關。質量大的物體受到重力大,質量小的物體受到重力小。與物體所在的環境有關,舉例:同樣質量物體在地球上受到的重力大,在月球上受到的重力小。這一點學生是知道的;如果學生問為什么,就說地球的質量比月球的質量大得多。學生就能明白。在G=mg式中由g來反映。這樣講是為了培養學生聯系數學知識在物理在的應用,如果學生有了這樣的意識,對以后的物理學習幫助很大。同時也擴展了學生的想象空間。

物體受到重力大小與物體形狀沒有關系,通過演示實驗證明。

2、重力實驗教學

物理是以實驗為基礎學科,培養學生的實驗技能很重要;能幫助學生學習;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是科學的學習方法。

(1) 實驗準備

在實驗室學生實驗,按姓名兩人一組,每個人具體分工明確。實驗所 用物品、器具、實驗表格、書寫工具等事先充分準備。

(2) 實驗過程

調試天平,測量所給三種不同物體的質量,記入表格。

調試彈簧測力計,測量上述物體的重力,記入表格。

因為實驗物體質量比較小,老師要強調質量單位的換算。學生在計算上的錯誤,會影響學生的實驗情緒。

計算實驗數據,記入表格。對比實驗結果。允許學生有不同的結果。對錯誤結果要讓學生找出原因。

(3) 實驗總結

表揚實驗認真細致,達到實驗目的學生。指出學生實驗出現錯誤的原因。強調物理實驗幫助理解物理知識的重要性。

學生物理實驗課比課堂教學難組織,學生活動容易混亂。學生沒有實驗的耐心和態度。不易取得預想的結果。實驗前分組明確,要有嚴格的紀律要求。要給學生講實驗的方法技巧。八年級學生很好動;也沒有實驗的方法和技巧。要充分了解掌握學生,保障實驗達到目的。

篇(6)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1]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第1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實踐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v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3]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基于此,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專刊》,第43卷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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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教學法運用于老年護理教學中的優點

2.1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

提高學習興趣教必有法,教無定法。實施案例教學法形式多樣,在典型案例的引導下開展討論,再通過理實一體化進行模擬訓練;教師可根據不同的教學模塊設置任務情境,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既可以進行個人訓練,又可以開展小組討論。例如,在老年人進餐護理教學中,一般情況下,教師先從老年人的飲食原則講起,再到進食的步驟和方法,這種傳統教學法會讓學生覺得枯燥無味,因而缺乏學習興趣。若換一種方式即先將發生在某養老院因進餐時不慎將老人假牙碰落而發生嗆咳的案例展示給學生,學生必然會產生興趣,印象會更加深刻,即便是一個很簡單的護理操作,也會引起學生對反面案例的關注。

2.2聯系實際,生動形象老年護理教學案例較多

有臨床案例,也有生活中的實例,教師通過案例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在討論中,各抒己見、相互啟發,這種學生間信息的交流會讓他們覺得這一過程很有趣。與傳統的教學模式相比,學生更能從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把握抽象的理論知識,而且記憶的效果比教師的直接傳授要牢固得多。因此,在具體實施中,案例教學法將理論聯系實際,將教學中的知識點變抽象為具體,透過生活與臨床中的案例,引導學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自主探究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內在規律,從相互交流中悟出一般問題的原理和規律,有助于理論知識的吸收與內化。所以案例教學比較易懂、易記,生動形象,也頗受學生歡迎。例如在學習老年人睡眠特點時,如果教師照本宣科地解釋什么是睡眠時相和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很有可能學生會跟著這個內容而入睡。但若采用案例或新聞報道的形式,先引入一段老年人因夜間睡眠呼吸暫停而出現心血管意外的案例,或某高空作業的建筑工人因患有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發生墜落的報道時,學生的眼球會很快被吸引,而且還能變學習的被動為主動,對教師的講述產生很大興趣。

2.3師生互動,活躍課堂氣氛

案例教學課堂,教師和學生的地位一樣,都是教學的主體,人人都有任務,都有參與思考和討論,這樣師生間形成平凡互動,可以合作,可以討論,甚至可以爭執,它真正重視的是找出答案的過程。這樣的課堂自然是熱鬧非凡、波瀾壯闊的,它拋卻了傳統課堂的一池靜水。所以,案例教學中人人都有發言權,重在啟發學生的思考潛能,能夠讓學生主動參與思考,形成信息交流,就算是錯誤的意見,也是課堂上需要收集的,起碼能讓學生認識到自身的知識空白,給教師一個糾錯的機會。學生在這樣一種情境中反復的訓練,學習能力、協作能力和職業技能都會得到一定的提高。

2.4能夠知道學生到底學到了什么

學到了多少傳統講授法就是教師一人唱獨角戲,戲唱完了,一節課就結束了,學生到底學到了什么,學到了多少自然是不得而知,只有期末考試才能判斷,等到那個時候補救都為時晚矣。案例教學則需要學生運用現有的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教學案例來源于生活,它的內容是多方面的,比如一個老年人跌倒的案例,它既有技術層面的問題即我該怎么救助老人;又有道德層面的問題即我若不救,于心不忍;還有社會層面的問題即萬一出什么意外,就可能負法律責任。那么此時,學生就得綜合判斷老年人跌倒時的救助措施了,既得有救人能力,還得有救人的技巧,也就是說還要從社會層面思考,找個證人幫助自己一起施救。通過這個案例,教師就能從學生的回答中得知她們思考到了什么,有了哪些知識儲備。這樣因材施教便會事半功倍。

3案例教學在老年護理課堂應用效果

3.1實現了老年護理教學相長教學中

教師也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課堂的組織者,也是學習者。也就是說,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教師是整個教學的主導者,控制教學進程,誘導學生思考、開展小組討論,總結、歸納要點。此外,在共同研討的過程中,教師也可以發現自身的弱點,從傳統教學的束縛中解脫出來,甚至可以在學生那里獲得大量感性材料。

3.2學生的學習能力和興趣提高采用案例教學

教師拋磚引玉,先將問題拋給學生,引發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小組討論。學生在任務引領的學習中,明確了自己的主體地位,反客為主,變被動為主動,改變學習和思維方式,通過自學、查閱資料、信息交流等方法來解決問題,找出答案。在這個過程中,學生的學習能力得到了鍛煉,學習興趣得到了提高。筆者通過問卷調查發現,學生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培養了學習興趣,提高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小組間的討論加強了她們的團隊意識,提高了溝通和交流能力。大部分學生從案例教學過程中受益。

3.3生動形象、易學易懂直觀形象

通俗易懂是案例教學的最大特點。由于教學案例是來源于臨床和生活中的具體實例,具有真實、形象、生動、直觀的特點,給人以身臨其境的感覺,易于學習和理解。另外,真實的實例更加能促使學生認真對待,而不是當做游戲。醫學的嚴謹性是不容半點馬虎心理的。

3.4集合意見、產生作品

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的主體地位瓦解,不再是自導自演,而是課堂的一分子,要一起參與討論;學生也不再是被動接受,忙于記筆記,而是要積極的發現與提出問題,同老師同學共同探討問題。因為集體的智慧和力量容易開闊思路,集思廣益,并且在討論過程中,將意見收集整理并記錄,就形成了優秀真實的教學作品。對今后的教學起到一定的指導和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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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際上對水足跡的計算方法和基礎還存在爭議,其中邊界及評價要素的確立是關鍵。從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分析生產與消費過程中的水資源利用,這無疑是最為系統和全面的。但由于目前能夠獲取的數據資料有限,導致其不確定性較高,在某些情況下的指示作用下降,調控缺乏針對性。為了降低其現實操作難度,本文提出可以循序漸進,首先針對工業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水資源消耗與水環境污染進行研究,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全生命周期階段評估結果差異性大水足跡評估需要全面考察產品的農業種植、工業加工、分銷零售、廢棄回收等整個生命周期階段。根據環保部歷年《環境統計年報》,農業用水量基本保持穩定,而大規模的工業生產活動已經成為水資源消耗增加的最根本因素。農業用水受到作物品種本身的生理特性及環境條件的影響較大,相比之下,工業活動及其相關的生產技術、工藝、管理等的人為調控程度較高,可操作性強,更有利于直接有效地開展水資源管理。而在產品銷售和使用階段,受季節變換、距離遠近等影響,產品使用模式又受消費者收入水平、個人習慣等個人因素的制約,水足跡數據的不可控因素較多,而且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全生命周期評估的鏈條較長,是一項耗時和代價不菲的任務。研究表明,針對關鍵生命周期階段(工業階段)的碳足跡和水足跡評估,更加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和產業現狀,也適應了國際發展趨勢,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使得研究成果能更好的服務于產業的節能減排。工業水足跡與水足跡的區別與聯系工業水足跡主要研究分析工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中的水資源消耗,與水足跡存在著明顯差異:首先,與胡克斯特拉提出的水足跡不同,它不考慮農產品和畜牧產品原料或輔料,只分析各種工業原料、輔料與能源中隱含的水資源消耗和水環境污染。其次,與產品水足跡不同,它除了包括產品生產過程中藍水和灰水足跡外,還包括能源、物料消耗及公共部門分攤的隱形水足跡。工業水足跡作為水足跡的重要組成部分,量化和評價的方法學仍是按照生命周期的原則與框架要求進行[6],在評價原則、計算方法和實施程序方面則基本是一致的,計算的范圍包括了工業制造階段所涉及的原料、活動和過程,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核算邊界的長短。組織以某一企業、單位為評價目標對象,以衡量某一組織的水資源消耗與廢水排放及其構成。開展此類評價,能夠促使組織者積極研發新工藝,降低成本,提高物質資料與能源的利用率,降低環境成本;并加強競爭,促進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及組織的優勝劣汰。將工業生產生命周期內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水足跡具體落實到某一產品中,有針對性地控制各環節的耗水量與廢水排放量,促使產品生產商改進工藝及技術創新,降低產品在生產環節的能耗和物耗;實現對不同廠家的同類產品進行評估,建立產品的工業水足跡數據庫,促使企業加大對生產環節的管理與監督,降低單位產品的耗水量與廢水排放量,并推進產品的水足跡標識,幫助企業和消費者建立環保健康的消費意識。行業反映區域內某一行業的水資源消耗與工業廢水排放的整體水平和企業之間的差異。開展此評價,能夠警示管理部門或決策者,限制和規范高耗水及高污染物排放行業的發展,降低國家或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環境成本。區域指示區域內水資源消耗與污水排放貢獻的行業分布與空間分布,有助于結合區域的經濟發展規劃與環境保護目標,從節約用水與保護自然水體的角度,引導區域優化產業結構,制定適宜的節能減排管理措施,建立區域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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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經濟、工業文明與傳統發展觀

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表明:生產力決定一定的經濟發展模式,經濟發展模式則會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觀、發展觀。工業革命完成后,社會化大生產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發力催生出飛速發展的生產力,“工業化”成為一國的現代化模式,這種模式簡而言之即指“人力+資本+資源”,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后兩者,這種以資本、資源為支撐的經濟形態,我們稱之為“工業經濟”,在工業經濟模式下孕育出的工業文明觀,其基本價值就是追求工業化和刺激增長。因循人類經濟發展史,我們也可以看出,在工業經濟階段,物質財富增長被視為經濟發展的唯一標識,也被視為衡量人類一切經濟活動的價值判斷標準。

以上就是工業文明觀下的基本發展觀:單純的經濟增長觀。這種發展觀的理論前提是自然資源的供給能力具有無限性、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具有無限性。換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當人類任意索取資源、排棄廢物的“理想”場所。這種理論預設物化為人類的行為,表現在人類為了追求更快的經濟增長,追求更多的物質財富,憑借自己創造的技術與智慧而與生物圈進行對壘,無限制地掠奪生態資源,破壞生態環境。這種人與資源之間的對立與非協調狀態,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經濟發展是非持續的,這種發展觀是一種不可持續發展觀。

其次,工業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廢除了人的身份關系的不平等,確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價值理念,賦予人政治、人身、財產等多重權利,并建立了以“私權至上”為原則的私法體系,形成了契約神圣、意思自治、權利不得侵犯等原則。這一切都為商品經濟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個人創造力及進行平等競爭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礎。然而,競爭的過度發展與壟斷必然引起貧富懸殊、兩級分化,如果仍僅限于保護形式上公平、平等的傳統文明觀,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無法保障,甚至從某種意義上會由對人性的尊重異化為對人性的威脅。從這個角度講,傳統工業文明發展觀在公平發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們還應認識到傳統發展觀在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方面的局限性。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從一個落后的農業國向先進的工業國轉化,趕超發達國家的艱巨任務,可以說,存在巨大的快速發展壓力。然而,傳統民商法作為市場內在運作的忠實法律載體,其功能保障了微觀民商事關系的協調和當事人之間平等意志的表達,但并未能對經濟快速發展注入活力。而單純依賴市場機制的自行運作,僅能實現經濟發展的常態,并會存在與市場共生的周期性衰退與危機,在市場發育不完全、行政障礙殘留較多的情況下,還會造成經濟發展的滯后現象。一種經濟形態總會孕育出與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發展理念,并具體體現為一種制度設置。人類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人類認識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類思維空間的廣度與深度。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形態的衍變,勢必會拓寬人類的生存空間,提升人類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發展理念。傳統文明模式下的發展觀已不再適應知識經濟形態的需要,一種新型的、內生于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體系與傳統發展觀的內在統一性,決定了其不可能成為新的發展理念的制度載體。經濟法作為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新興法律現象,以這樣的理論預設為前提:單一的市場調節機制不能保障經濟運行的持續、公平、快速發展,而國家調節與市場調節可以同時作為經濟發展的內生機制。由此可見,經濟法的立足點比傳統法律更廣、更寬、更遠,其體現出來的發展理念也屬于一種新型的、代表新經濟發展趨勢的發展理念。

二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發軔于20世紀80年代,其中具有標志意義的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對美國學者萊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所做的確認。這表明人類已認識到進入工業文明以來所形成的經濟發展觀的非持續性。而實現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一方面,人類經濟活動對自然資源的無度需求超過了其再生的能力與速度,造成了資源的耗損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類生產生活所排放廢棄物又超過了生態系統的凈化能力。這些都造成了現代生態經濟矛盾的日益尖銳化,使生態、經濟、社會三者的發展處于一種對立和不可兼容的狀態。有學者將這種高耗資源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經濟模式稱為“不可持續”經濟。從而,提出了可持續發展觀念。

21世紀,可持續發展無疑將成為人類社會不約而同的選擇。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在各個領域的不斷深化,其內涵與外延必將發生深遠的拓展。把握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我們認為,可持續發展至少包涵以下三個層次的意義。

(一)生態持續發展

生態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理念開始形成時期的基本內涵,其追求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又要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由此,學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態人”的假設,所謂“生態人”是與“經濟人”相對稱的一種概念假設,后者出于對自身非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單一、盲目追求,對社會利益與自身經濟利益的破壞已危及可持續發展,而“生態人”則順應生態發展規律,與自然環境和諧共存。在當代經濟立法中,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能源法、農業法等部門,開始接受生態人的假設。

(二)人力持續發展

知識經濟時代,以知識、信息為經濟增長的原動力,因此人是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準確地說是人的智力因素對經濟發展起決定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民商法對人格、私權的抽象尊重與形式保護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現實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重要一環。

以現代企業為例,在物質資源、活勞動同等條件下,管理已成為企業持續發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為本”已不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體現為一種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其也應該成為法律傾向選擇的價值。人力持續發展從經濟學角度講是勞動力的維持、發展與延續,而落實到經濟法角度,則包括教育法對合格勞動者的培養、勞動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社會保障法對勞動者充分競爭的有力法律支撐。

(三)產業持續發展

在中國,可持續發展觀還存在著特殊的產業背景。中國農業有幾千年發展歷史,至今仍對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起著基礎性作用,而工業經濟歷經建國后幾十年的發展,正處于增長期。在世紀之交,全球化與知識經濟的浪潮,又使知識產業化成為大勢所趨,從而形成了中國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知識經濟并存的經濟格局,與其相伴生,也同時存在三種不同的文明觀、發展觀。在這種特殊國情背景下,產業的協調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當然,我們所說的協調并非平均、均衡發展,而是發揮各自優勢,以培育新興產業,鞏固基礎產業為主軸,使各個產業之間達到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具體而言,知識經濟雖以知識、信息為支撐,但其亦應建立于扎實的舊經濟(農業、工業)基礎之上,才能避免其發展的虛擬化、泡沫化;而舊經濟也必須以信息化促進工業化,借助知識經濟的信息載體加速發展自身。

綜觀我國現存法律制度,適應工業經濟發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較豐富,但鞏固、扶持農業基礎產業和鼓勵、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的法律則明顯缺乏。經濟法以持續發展為自身理念與目的,在產業法律方面,應做出以下努力:

1.加強農業部門法的研究與立法進程,尤其在農業生產、流通、科教投入、環境保護等方面,應加緊加快形成比較完善的農業經濟法律體系。

2.把握知識經濟的發展趨勢,適時、適度地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與發展。在市場進入方面,放寬進入口徑,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在市場規制方面,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研究其競爭規律,制定適合其產生發展規律的競爭法律制度,以確保其正當、適度、有效競爭,培育健康的市場理念。

3.總體把握合理產業結構比例,改變產業結構的純經濟觀念,從法治角度將一個國家的產業戰略穩定化和規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認識國情和維護經濟的基礎上,對實現產業公平的有關產業政策用法律方式穩定下來;再次,要將已穩定和規范的產業戰略和產業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動和操作。

三經濟法的公平發展理念

公平作為人類法律追求的永恒價值目標,其內涵卻隨時展而衍變。法律的產生,有其深厚的經濟根源、政治根源、歷史根源、社會根源,但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它同人類的生產活動和交換活動密切相關,甚至直接導源于生產和交換的需要。最初意義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經濟等價交換的制度結果。

公平,有靜態、外部的層面,也有動態的、實質的層面。所謂靜態、外部的公平,即著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問行為的結果;而動態的、實質的公平,則超然于權利行使之上,直接關注利益實現的公平,即結果公平,其屬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傳統法律體系中的公平需求和體現,主要是從靜態的、外部的角度,從各個方面對公平加以保障:憲法維護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則體現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同罪同罰;而具體到民商法,公平觀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與弘揚。在民法制度的具體設計中,公平理念體現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上述公平觀及其制度表現,應該說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比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其靜態性、外部性對迅速發展的社會經濟中復雜的經濟格局和經濟態勢把握的欠缺。經濟法并非否認上述公平觀,而是注重最終實際利益的歸屬,注重對動態的、實質的公平進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內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終極意義上的公平,其為人類發展觀注入了新理念與新思維。

(一)地區發展公平

自然資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國各地所選擇的經濟制度不同,決定了地區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在世界范圍內體現為經濟力量格局的多極化及高度的貧富不均現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日益演進,不公平的經濟貿易秩序與格局成為世界經濟共同向前發展的阻礙。在一國各地區之間,也存在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一問題在中國顯露得尤為突出。由于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產業結構等因素所導致的生產力水平差異,產生了地區之間相對明顯的貧富差距。東部地區、沿海地區由于良好的地理條件以及政策傾斜,近年來發展很快,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區,雖有豐富的資源,但是地理位置閉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暢,阻礙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使整個國民經濟由于內需不足,發展后勁漸漸減弱。靜態的外部公平觀無力改變這種地區發展的非實質公平,經濟法秉承的公平觀是基于發展上的公平觀,不是利益的簡單均衡,而是著眼于更深遠層次的發展。我國在新世紀開始進行的西部大開發戰略,是順應這一公平發展觀,追求地區發展公平的明智選擇。經濟法應對這一現象做出制度回應。

(二)競爭公平

民商法的原則與制度保障了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條件即機會平等。然而對公平理念在競爭過程中的延伸,民商法卻并未體現,其主要在于為競爭行為提供一種信念與支持,但對實施結果并不進行法律評價,而是以當事人之間義務約束是否完成為標志,缺乏來自社會的宏觀評價。民商法自我負責機制或自己負責機制排除了社會評價的必要,也不存在不良后果社會糾正的可能性。雖然不排除市場主體單個進行的司法救濟,但由于成本高昂,使反競爭行為最終得不到有效規制。

經濟法正是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個人自利性極度膨脹而在競爭行為中表現出來的背叛公平原則的行為而進行法律控制。這一任務主要由競爭法來承擔。競爭法是國家為保障公平交易而對競爭實行規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競爭法具有公法與私法兼容的性質,調整手段以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追求公平與效率的協調等特征,而這些特征又都是經濟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學上承認法律部門劃分的國家都把競爭法納入經濟法體系。而臺灣的競爭法更直接命名為《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競爭法則稱為《公正交易法》,可見,公平、公正乃是各國競爭法共同的品質。2000年3月份微軟壟斷案引起世人矚目,其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微軟借助壟斷地位的市場行為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正當競爭理念。

(三)分配公平

所謂分配公平,乃是在市場領域所發生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貧富懸殊、產業差別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所引發的再分配需求。我們所說的公平,也不是指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在調整產業結構、均衡收入分配、刺激產業效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效率與公平,實質上是一對互相促進的價值取向,效率可以為實現公平提供充足的物質條件,而只有實現公平才可能實現更久遠、更大的效率,體現分配公平的法律在經濟中表現為經濟調控法律制度。其中,國家通過對財政資源的合理預期分配,為國民經濟設定一些基本參數,這是公平的前提;國家通過稅收這一手段既保證財政資源的有效取得,又充分地實現了在個人間、產業間的分配公平。

四經濟法的快速發展理念

(一)社會化大生產與經濟發展

近代以來生產的社會性逐漸表現為不同財產主體之間通過交換形成經濟共同體,在經濟共同體內部通過分工實現生產社會性,這便是作為近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基本經濟單位的企業的出現。企業作為生產組織和產權組織,有利于實現規模經濟,同時有利于減少交易費用和經濟活動的外部性。這也就是科斯所稱的“企業取代市場”原理。

企業是投資者投入生產資料和勞動者投資勞動共同創造剩余價值的商品經濟單位,它作為社會的基本而普遍的生產單位標志著社會化大生產的完全確立。社會化大生產具有兩大基本特征:一是提升了生產力水平,產生了較之以往個體生產高得多的生產力,這是社會化大生產對經濟發展的獨特功能。正如諾斯在其《西方世界的興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1](P10)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在社會關系中擺脫了生產中的孤獨性,將許多工人和許多生產資料有機結合起來,突破了個人體力、智力的局限,產生了無限大的體力、智力和社會生產力,此即加合性原理,亦合作產生效益的規律。二是產生了人與人之間共同創造、共同分享合作利益(增量利益)的新的物質利益關系,即如何將社會合作的利益及成本合理地分配給其成員。后者作為一種激勵約束機制是前者實現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快速發展功能的發揮必須構筑在合作各方對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合理分配之上。轉(二)經濟法的快速發展理念

古典經濟學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上,無限放大市場的功能,認為通過市場無形的價格、競爭、供求三大機制來完成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市場分配,個人利益最大化便會被引導到有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軌道上來,因而主張自由競爭、自由貿易、自由放任。這種理論形成的快速發展觀認為經濟的快速發展是由利己精神的人格化的經濟人所進行的市場誘致性經濟發展,國家只是從屬性存在。在分配關系上,形成了由價格機制自發調整形成的利潤、利息、地租、工資的分配模式,這種分配模式適應物質資本占據支配地位的工業文明,但是不可避免地容易導致兩極分化;在競爭關系上,形成了主要由競爭機制自發形成的自由競爭模式,排斥國家干預適用的空間和范圍,由此而形成的壟斷既符合競爭機制又扼殺競爭機制;在宏觀供求關系上,市場的供求機制通過價格等信號來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大體平衡。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生產和消費完全分離,企業生產出來的商品必須通過社會大循環才能得到實現。由于上述兩個供求和價格機制的失效,致使人們生產出來的商品不能達到宏觀實現。總之,傳統經濟的快速發展觀無視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協調的條件,是一種單純的市場經濟增長觀。

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及其發展,致使商品經濟逐漸演進到市場經濟,工業文明逐漸轉為知識文明,人類的合作由人手的合作逐漸變為人腦的合作。人類合作的空間和范圍愈來愈大,單純的個人理性越來越難以把握瞬息萬變的市場情勢。因而,行為模式上的利己主義的市場模式逐漸受到限制甚至是拋棄。資本人格化所致的單純利潤追求必然會造成過度競爭而產生全局性的經濟危機;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分配不當,勢必會導致合作效益的下降,兩極分化趨勢加強,有效需求不足。社會化大生產大大發展了社會生產力,并豐富了產品品種,以致資源稀缺與枯竭加劇,廢棄物增多與環境惡化,生物多樣性毀壞,生態失衡等。國家作為市民社會中惟一的政治權力,是社會利益的正式代表,必然會利用其資源和信息優勢,承擔起經濟快速發展中的協調功能,經濟快速發展的單純市場經濟增長觀演進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動的經濟增長觀。

從我國的特殊國情來說,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經濟增長方式的粗放型向集約型過渡過程中,我們面臨諸多的矛盾和壓力。從內部經濟發展來看,我國要在市場發育不完善、國企獨立性不強的經濟非均衡態勢下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以及完成向知識文明的過渡。農業經濟占很高比例的社會化改造成為現代化的艱難任務,自由的企業、健康的市場、公平的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必須逐步實現;從外部經濟條件來看,我國面臨著由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的世界經濟體系的挑戰。世界經濟一體化體系為我們既展示了機會又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社會化是國際競爭力大小的重要標志,我國必須在企業的整體社會化程度較低的條件下利用機會,減少限制。由以上分析可知,發展壓力顯而易見。趕超戰略的實現取決于經濟的快速增長。經濟增長是社會全面變化的引擎,趕超戰略的實現需要經濟持續增長,工業化不斷升級。而在市民社會發育不充分的前提下,經濟增長單靠其內生的市場或經濟的自力發展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國家的“監護機制”“從上”來形成經濟秩序,國家不應當僅僅是作為市民社會從屬的手段性存在,同時也應當作為超越性手段存在。中國改革的實質是國家主導型的制度變遷,國家有意識地對未來作出安排。經濟法作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補、互動、互長的法律表現,既以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參與、組織和管理為前提,同時又要求國家的這些行為主要依靠具體經濟制度設計、產業政策和指導性計劃、契約、企業、利率、價格、稅制和稅率、公開市場操作等經濟的、非由政權直接干預和強制的手段來實現[2](P89)。經濟法一方面從制度補給上排除市場障礙,另一方面又從制度能動上直接誘導經濟增長。這種制度創新會使中國走向一條交易成本低、市場運行機制健全、信息靈敏、市場擴張快的發展道路。這具體體現在:

1.在微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在制度上事先界定財產經營收益的歸屬和成本的分配,確立投資者和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權利義務在企業中相互滲透、相互制衡的邊界,實質上是合理分配企業的增量利益分配權及相應的對企業控制權。

自從社會化大生產出現以來,投資者和勞動者都在自發地追求企業所創造的剩余。在古典企業時期,由于物質資本在生產要素市場中居于支配地位,以及產業資本家政治上的優勢,投勞者只獲得其市場價格,其參與企業剩余分配的權利被剝奪,這便形成典型的資本雇傭勞動制。這種制度缺乏有效激勵約束相容機制,工人常常用怠工、罷工、搗壞機器等手段來抵抗,同時又不可避免地導致資本人格化本能追求財產收益和資本增值,而打破經濟效率的保持與增長。隨著知識經濟的孕育和發展,科技等人力資本在生產要素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成為關鍵性因素,傳統的資本雇傭勞動制度逐漸轉變為勞動雇傭資本制,實物資本只有依附于高科技等知識含量高的人力資本才能實現其增值。在此背景下,企業的契約理論及人力資本理論得以興起。現代企業契約論認為,企業并非只是股東的企業,而是一種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所組成的特殊契約。“管理者和職工都是勞動力產權的主體。勞動者向企業投入勞動力,不僅是一種勞動行為,而且是一種投資行為,勞動者不僅應該獲得勞動收入,而且應該向其他公司財產投資人一樣,應該獲得產權收益。”[3](P56~57)經濟法在微觀經濟領域的調控應當以此為理念,對增量利益的分配及企業的控制權作出規制,在制度上明確投資者將其有形的物質資本投入企業形成分享剩余的股權,投勞者將其勞動力投入企業形成分享剩余的勞動力權。這樣,企業形成穩定的有效的激勵約束相容機制,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2.在宏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采取直接調控以協調壟斷與市場的矛盾,采用間接調控以協調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矛盾。國家作為經濟管理中心,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緩和供需矛盾,將國家本身所占有的資源和信息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來克服市場本身的缺陷,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1)直接調控。“壟斷化,是為了對付資本主義經濟內在矛盾,并根據私人自治,通過市民法秩序而進行的。”[4](P166)大規模的企業,特別是出現了可以統治市場的巨型壟斷組織,自由競爭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市場經濟自發調節商品實現的機制受到限制,不能自動實現經濟的效率;不正當競爭方法使市場自由競爭的秩序遭到破壞,民事主體通過謀求法律規定之外的優勢來獲取競爭利潤,從而使整個市場經濟的自發實現機制受到破壞。因此,調整壟斷資本與中小資本的反壟斷法、調整生產者與消費者關系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反不正競爭法等國家直接調控市場的法律,有充分的空間與能力發揮協調壟斷與市場矛盾,恢復自由競爭機制和價值規律的作用。

在我國,關于直接調控的競爭法,要依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特有規律來制定。中國市場經濟是在逐漸打破國家壟斷的前提下,采取放權讓利的方法逐漸搞活經濟,因此,制度慣性中的行政壟斷比較猖獗。由于改革開放初期制度供給不足和人們逐利心情太切,假冒偽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嚴重,因此,我國自由競爭秩序的形成應當主要是逐步消除行政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由于我國社會化大生產程度比較低,應當扶持規模經濟的發展。此外,要避免外國資本通過直接收購和合資控股的方式壟斷我國某些重要行業和部門,以免將中國變為其原料產地和商品銷售地。

(2)間接調控。間接調控是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基本方式,是指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5](P33~34)。間接調控是國家作為資源和信息中心,積極主動地使用經濟計劃的指導性、經濟杠桿的利導性、行政管理的權威性,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來克服市場本身缺陷的活動,現代國家對社會經濟的間接調控已經形成了“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系統工程。宏觀調控機制調節和控制各種宏觀經濟總量、結構和比例關系,實質上就是確定和變更一定的社會關系。間接調控法通過調和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之間的矛盾來影響社會循環過程,協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矛盾,實現二者的大體平衡。我國已經在間接調控方面作出了許多卓有成效的探索,1996年宏觀經濟調控軟著陸就是成功的范例。但是上升到法律層次卻之善可陳,今后還應著力研究,同時不斷吸納和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

持續發展、公平發展、快速發展是經濟法特有的發展觀,也是最適應中國發展戰略、趕超戰略的法律文明。21世紀,中國經濟法將高揚發展旗幟,提升發展理念,為中國乃至全球的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貢獻重要的制度力量。

【參考文獻】

[1]高德步.產權與增長:論法律制度的效率[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篇(10)

與科學發展觀的多層次目標取向相適應,國家稅收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實現發展的重要財力保障手段與調節經濟運行、協調國家和微觀市場主體利益關系的重要杠桿,要創新思路,更新觀念,超越單純就經濟論稅收,就稅收論經濟的“稅收經濟觀”,充分重視國家稅收這一本質上體現為一種分配關系的經濟范疇在政治性與社會性方面具有的積極作用,以便在為國家實現“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目標取向提供必要財力支持的同時,憑借其內在的杠桿調節作用為“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并最終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對此,在稅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繼續堅持我國長期遵循的“稅收經濟觀”的基礎上,以“科學發展觀”為總體指導原則,樹立指導新時期稅收實踐的“科學稅收觀”。具體說,“科學稅收觀”至少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內容:

首先,適應與服務于經濟發展。本質上講,稅收作為國家為滿足履行職能的需要而對社會資源的強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們再生產活動中創造的社會物質財富。稅收首先表現為一個經濟范疇。它來源于經濟,受經濟的最終制約,并以此為基礎反作用于經濟,對經濟發展起著巨大的影響,由此決定了經濟既是治稅的出發點,也是治稅的歸宿點,稅收必須以服務經濟發展為根本目的。在科學發展觀下,經濟發展仍然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并客觀決定著社會和人發展的實現程度。因此,在科學發展觀統領下的新的歷史時期,稅收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非但不應弱化,反而在某種程度上得到切實加強,這種加強必須是在進一步認識與尊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并以有利于“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為基本前提。

其次,滿足政治與社會需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與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會上有的觀點出于對我國特殊社會歷史因素的考慮以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財稅理論,把促進經濟總量增長視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惟一職能,忽視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稅收其他內在功能,認為強調稅收的政治與社會屬性就必然會導致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無限制地汲取社會資源,從而損害社會公眾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場機制基礎性資源配置作用的完整發揮。事實上,無論從我國傳統的“國家分配論”強調國家在稅收分配關系中的主體地位出發,還是從以瓦格納為代表的德國社會政策學派強調利用稅收手段實施社會政策以及公共選擇理論強調政治程序對稅收政策確定的巨大影響角度考慮,稅收的政治屬性與社會屬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客觀存在的,而且在具體稅收實踐過程中,其對稅收政策的確定與稅收征管實踐都起著某種意義上的決定作用。如我國近期出臺的降低農業稅率直至完全取消農業稅政策,就可被視為這方面的一個典型表現。而在稅收征納過程中,稅務機關作為政府行政機構,自然以確保履行政府職能而存在,因而必然體現出一定的政治屬性。以服務社會為終極目的的社會管理職能是國家(或政府)自其產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屬性,因此,稅收又是一個政治范疇。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稅務機關在履行其內在的政治職能的過程中必然要以社會需要為出發點,從而使稅收征納行為同時具有了服務社會、適應社會的基本屬性。忽視稅收的這些基本屬性,不但很難正確回答稅收實踐運行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也在事實上成為導致目前稅收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難為稅收工作從根本上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提供正確的理論導向。

第三,實現“以人為本”基礎上的職能協調。在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等多層次目標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確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以確保稅收內在職能作用的完整發揮就成為了—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事實上,我國以前稅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其中一個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確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如過去長期單純強調稅收的政治屬性,以及近年過于強調稅收在促進經濟總量增長方面的能動作用等,客觀上成為了稅務人員權力意識膨脹、執法隨意性過大、以促進經濟總量增長為名無視社會承受能力,隨意安排稅收收入計劃等問題的深層次思想根源。因此,實現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之間的良性互動就成為了“科學稅收觀”的必然選擇。而“以人為本”這一人文主義的治國、執政理念則要求稅收各項工作必須從“人的根本需要”出發,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認真貫徹到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實現“以人為本”基礎上的職能協調。

二、科學稅收觀下對稅收理論與實踐的幾點具體要求

綜上所述,可以嘗試性地把科學稅收觀具體表述為:以“以人為本”為基本思想導向,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稅收本質的基本要求,在協調兼顧稅收內在的經濟屬性、社會屬性與政治屬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好內在的聚財與調節職能作用,從而最終為“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力與政策支持。具體而言,這一稅收理念對我國今后的稅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稅制設計方面,科學稅收觀下的稅制安排要全面落實“公平效率觀”,在突出效率優先的同時,注重社會公平。既要適應市場經濟基本規律與經濟一體化浪潮的內在要求,不損害微觀市場主體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能動作用,又要充分考慮國家履行“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職能所必需的收入規模,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支持經濟的進一步健康發展。在兩者協調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滿足社會福利,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這就要求我國今后的稅制改革應在進一步完善“雙主體稅制模式”,協調流轉稅在組織收入與所得稅在宏觀調控方面的各自積極作用的大背景下,進一步簡化稅制以降低社會稅收遵從負擔、提高稅務機關執法水平;拓寬稅基以確保稅收規模持續穩定增長的財源基礎;降低稅率以增強微觀市場主體運用市場機制力度;加強稅收征管以實現既定稅制橫向公平與縱向公正。通過推進稅收體制改革,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調整擴大消費稅稅基,開征社會保障稅、環保稅,調整和完善資源稅,實施燃油稅,穩步推行物業稅,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稅政管理權限等各項改革措施,為“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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