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履職報告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12 13: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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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履職報告

篇(1)

此外,兼職本部門信息安全員,負責部門電腦網絡信息安全的維護。

回顧一年來的工作和學習,感慨萬千,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發現了許多不足。在年結束之際做個小結,以此鞭策自己在今后工作中表現得更好。

進入華夏銀行的4年多時間里,在領導和前輩的關心照顧下,本人抱著謙虛好學的態度努力工作,積極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操作技能、適應工作崗位,基本能較好的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本人是理科本科學生,踏上工作崗位后接觸全新的銀行工作,面臨著全新的挑戰,這個過程不僅是專業的換位,更是一種思考方式和學習方法的換位,在單證崗位上,本人認識到認真的學習、正確的方法、嚴謹的態度、積極的溝通、努力的思考,才能獲得最準確的審單結果和最高的工作效率。也正是銀行業這種對我而言全新的工作,提供給我一個全新的學習機會,在華夏優良的成長環境下使我能夠養成在每一天的工作生活中不斷學習和獲取新的知識,努力了解銀行業、金融業的運行規律,把所學所悟的點點滴滴運用到實際工作崗位工作中。

正是由于以上的認識,本人在過去的時間里努力向各位前輩學習業務知識,嚴謹認真的完成了本職工作。努力地養成著良好的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近來的工作使本人越來越深刻的認識到良好的工作習慣是很重要的,特別是在工作的條理性上,對工作效率也有很好的提升。

篇(2)

銀行科技任務中,平安為首要義務,科技任務的效果就在于各類銀行營業都能正常無變亂的順暢展開。起首,保證平安的最有力伎倆就是準則,我本著這一準則,屢次與部分內部人員評論準則的問題,對原有的崗亭責任進行了調整,制訂了新的崗亭責任準則,強調了崗亭的需要性和主要性,將崗亭責任細化,責任到人,在治理層面有了明白的治理分工,使科技任務在有序的情況下進行。而且,在部分全體員工的通力合作下,保證了各項修訂后準則和新建準則的貫徹執行。其次,收集和信息系統的平安不變運轉是科技部任務的命脈,只要整個信息系統堅持不變、延續、高效的運轉,我們才干在這個根底上談下一步的開展,才干夠充沛發揚已有的和新開拓的營業產物的效果。為包管系統的平安運轉,在年頭時,為部分內部裝備了挪動值班德律風,然后縮短了毛病發生時的延滯工夫。在年頭時,我提出了保證ATM及POS的銀行卡地域網系統全體可用率到達99%以上的目的。雖然我們的地域網系統在2003年時頻頻呈現動搖,但經過我們對系統的二次革新后,本年的系統運轉不斷都長短常不變的。我在增強治理、保證運轉方面支付的起勁獲得了預期的結果。

二、科技項目、重點施行

在科技項目方面,2012年由總行推出的新產物和對原有營業系統的更新的項目良多。起首,我們要支撐營業部分參加劇烈的市場競爭。總行為知足市場競爭需求而開拓的產物在各類信息渠道中曾經引見的良多,但就沈陽的地域特征和我行的特點,各營業部分提出了一些項目需求,如:銀證通系統、薪加薪系統、單證中間系統等。在行指導、相關營業部分、各支行的共同下,這些新產物獲得了實時的上線,豐厚了我行的產物線,加強了效勞功用,逐漸樹立了必然的市場競爭優勢,關于未來改善我行的客戶構造起到了主要的推進效果和支撐效果。

以往我行的系統中因為總行的滯肘,有些晦氣于市場開辟的方面。經過我們以及其他分行的相關反應,總行本年已對這些問題進行了一些響應的改良。如:ATM、CRS等自助設備的客戶操作流程更新,由本來的先吐卡后出鈔的方法改為先出鈔后吐卡,便利了客戶取款操作;自助查詢機系統革新,添加了查詢機中的理財一互通的署理功用等。

三、掌握全局、連合協作

我感覺,科技部是銀行中至關主要的本能機能部分,給行里把好關、做好后勤保證是我義無反顧的責任。一年來,我對峙站在全行的角度思索問題,客觀的剖析有關科技對行熟行外的影響。本年,針對我行局部網點UPS電池不克不及正常任務的狀況,我提出了要求改換的建議,由于一旦網點停電不克不及正常營業,對行里的影響十分大。此建議獲得了行里的承認,并在年關決算前完成了一切網點的改換。

科技部分身為銀行的二線效勞治理部分,增強同有關人員和相關部分的連合和協調,是做好科技效勞任務的主要前提。為了搞好部分內部員工的連合,我仔細執行民主集中制,對峙廣納諫言,謙虛承受分歧觀念的定見,不一意孤行,不我行我素。對每個科技部員工,都天公地道,使他們既有必然的責任,又有響應的權利,責權益相一致,然后最大限制地調動了科技部員工的積極性,從沒有發作爭功諉過,爭權奪利的景象。

四、內強本質、外樹形象

一年來,我非常留意增強科技部員工的思維作風和規律建立,最大限制地發揚科技部的全體效能,出力塑造勤勞、高效、務實的機關部分形象。一方面我對科技部員工做到生涯上關懷,任務上支撐,進修上鼓舞,規律上嚴厲約束,果斷抵抗和克制各類不正之風。另一方面我對峙做到嚴于律己,領先垂范。不斷以來,我非常留意增強本人的治理程度和營業才能的進步,不時培育本人指點理論、駕御全局的才能,做到思維上自律、進修上自動、任務上富有發明性。平常在任務中做到勤于理論,敏于考慮,勇于立異。身為一名科技人員,要求我們針對事務腳踏實地,要有兢兢業業的任務作風,培育了我一種務實的任務立場。做為一名關鍵部分的擔任人,我一直對峙清正清廉的作風,對峙自警、自勵、自省、自勉。作為一名中層干部,我起到了承先啟后的效果,事事聽從行指導的布置,將行里的精力和任務指點思維灌注給每一名員工。作為員工的指導,我一直對峙要給員工發明進修和磨煉本人的時機,讓每位員工都能在任務中進步本人,完美本人,豐厚本人的任務經歷,使得員工在任務中尋覓到本身的社會價值。

五、總結經歷、改良缺乏

經由一年多的任務,獲得了必然的成果,使本人的才能也進步了不少,然則還存在良多缺乏的當地。

1、因為我參與任務工夫不長,社會經歷還不是很豐厚,治理才能還有欠缺的當地。但愿今后,指導多多指出,多多批判,使我可以逐步的完美本人,進步本人的任務程度。

2、深化底層較少,因為科技部本身任務壓力比擬大,任務量較為深重,很少到各營業部分和各支行去調查營業人員的任務情況,不克不及夠實時調查營業人員的任務情況,經過科技伎倆改良營業人員的任務情況。

年是我行求開展的一年,從科技角度更應該加大對一線員工的技能支撐,我以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深化底層調查營業人員的任務狀況,從科技角度改善營業人員的任務方法,進步營業人員的任務效率。

2、加大系統平安治理力度,保證系統不變運轉,為一線員工及客戶供應不變的系統情況。

3、增強核算機設備及微機運用的治理,為核算機設備樹立檔案,標準營業人員的核算機操作。充沛發揚各支行核算機治理員的效果,對各支行營業人員的核算機操作進行標準節制。

篇(3)

1.據農業農村部消息,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要突出服務鄉村振興。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著眼鄉村產業發展需求,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因地制宜選擇盤活利用模式。要統籌考慮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產業基礎和歷史文化傳承,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模式。鼓勵利用閑置住宅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支持采取整理、復墾、復綠等方式,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規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政策,為農民建房、鄉村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為了積極落實國家“一帶一路”、“長三角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揚泰機場二期工程的建設是勢在必行。隨著機場提檔升級,人流、物流、產業流將會迅速聚集,得天獨厚的優勢,臨空經濟區建設將成為丁溝的載體和平臺,將大批發展要素吸引到這里,機場經濟圈正在崛起。

3.光線中國電影世界項目是我省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將在空港新城規劃區內建設國內規模最大的攝影棚組群。西浦光線電影學院落戶,既凝聚著西交利物浦大學多方面的資源優勢,又涵蓋光線傳媒文化創意、影視制作、品牌IP等多領域的實質內涵。兩個項目將對地區影視文化旅游全產業鏈發展,空港新城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4.丁溝鎮朱橋村朱套組位于啟揚高速機場互通高速路和安大路機場連接路交匯之間,緊鄰機場。朱套,名如地形,四面環水,村落房屋之間小巷多,風景秀麗,有“小江南”的美譽。小村落民風淳樸,人文歷史悠久,明朝的舉人進士韓如善和朱三嘚曾居住此地。目前,除去首批拆遷戶,該組還有65戶人家,309人,耕地445畝。該地段將受益于機場利好輻射

二、項目方案、方式,建設規模、實施進度及投資分析(另詳):

1.鄉村游(農活體驗、果蔬采摘、捕魚)機場旅客變游客;

河道和村道整理;各種公共設施和配套設施完善;農田、八邊地、河流由公司集體承包,統一規劃,有機生態種養殖;

2.民宿居民交閑置房屋入股或租賃,一戶一方案,改造裝潢預算和施工監理(不新增建筑面積,舊房改造)。首批50個床位(經濟型、中式精品型、鄉村田園風型、集裝箱型)。

3.餐飲農家樂,特產便利店,鄉村酒吧,燒烤(200人次)

資金來源:政府鄉村振興項目資金+村企合作企業資金+農戶個人資金=1000萬

三、項目組織、勞動定員、運行操作:

公司運行:揚州市源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農戶

項目名稱:水韻朱套—小江南

四、項目社會效益分析、風險分析:

項目效益達成村居環境好,人人有事做,戶戶有錢賺,文旅品牌響。

篇(4)

根據人民銀行機構性質和自身特征,基層行內審部門要把履職審計評價的內容和范圍重點放在審計對象履行央行三大職能以及行使決策、管理、監督等職責上,具體如下:

(一)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貨幣政策和上級行規章制度及決定等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是否及時轉發或傳達總行及上級行的有關文件。是否嚴格執行總行及上級行的有關決定。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所制定的措施、辦法有無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行規定相沖突的情況。

(二)對領導干部組織和參與決策情況的評價。重點是領導干部在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貸資金運用、金融風險處置、預算資金分配、大額財務開支、基建立項與變更、物資集中采購等重大事項的效果評價。主要包括:重大事項是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是否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決策過程有關記錄材料是否完整、規范、真實。有無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三)對領導干部實行內部控制管理情況的效果評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的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及應急處置預案等。是否明確各項審核、審批權限。是否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分工和不相容職責分離的制度。重要業務部門內控監督機制是否落實,發現問題是否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對領導干部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是否按規定嚴格履行有關審核、審批職責。是否按規定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重大突發事件是否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有無隱瞞不報或因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本單位、部門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主要業務是否合規,有無出現嚴重違規、重大業務差錯和責任事故情況。是否了解掌握本單位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業務的風險狀況,對嚴重或突出的風險問題是否及時處理或報告。

二、履職審計評價的方法

在審計實務中,基層行內審人員對履職審計評價方法進行了實踐和探索,常用以下幾種評價方法。

(一)對比評價法。采取縱向和橫向比較,評價領導干部在審計期內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指標完成情況,如領導干部履職期間的各項工作指標相比較;計劃與實際完成指標相比較;報告期與基期相比較;本年度與上年度相比較等。

(二)定性定量評價法。運用能夠反映領導干部履職行為的相關定性和定量指標,評價領導干部的履職效果。定量評價法(見附表一)直接引用審計查證的數據,評價領導干部的管理行為或經濟行為。定性評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內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務的質效性等。

(三)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對領導干部的行政行為或具體事項的結果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行政行為或事項是領導干部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進而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

(四)責任區分法。區分領導干部的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等,正確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和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審計評價做到責任清楚、明確。

(五)其他評價方法。隨著審計技術的日益成熟,履職審計評價的方法也不斷得到改進和提高,基層行可結合轄內工作實際,選擇開展履職績效評價試點,拓寬領導干部履職績效審計評價的應用范疇。

三、履職審計評價中應注意的幾個事項

為有效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評價工作,避免因審計評價不規范而造成的對審計對象評價有失公允的現象,基層行在開展履職審計評價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審計評價應當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確定的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圍繞被審對象在審計期內貫徹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組織和參與決策、加強內部控制和履行業務管理等內容進行審計評價,對各級行內設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履職審計評價時,應當重點評價其所在部門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情況以及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等。

篇(5)

摘要:作為涉及公眾利益的特殊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對其內部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具有特殊要求。監事會作為內部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否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對于確保商業銀行合規運營、穩健發展,維護好股東、廣大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23家不同規模的商業銀行為分析樣本,通過統計分析的方法,對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設計,并提出了提升商業銀行監事會履職有效性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 :商業銀行;監事會;運行評價

中圖分類號:F830.3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1-0097-03

作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監事會的作用日益凸顯,也受到監管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如何對監事會的履職效率進行評價,對于改進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在對23家不同規模商業銀行監事會的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監管要求及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際,對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構建,并提出了提升商業銀行監事會履職有效性的改進建議。

一、樣本選擇與研究方法

(一)樣本選擇

為了使構建的評價指標體系能更客觀、科學的反映整體情況,本文選取了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五大國有商業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等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等城市商業銀行,重慶農商銀行、上海農商銀行等農村商業銀行在內的23家不同規模的商業銀行監事會為研究樣本。經統計,截止2013年末,樣本機構的資產規模與凈利潤分別占研究對象總體的81.68%和82.03%,研究結果能夠較好的反映總體情況。

(二)研究假設

監事會履職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為了便于定量研究,假設監事會下設委員會的數量、外部監事專業背景、會議次數、履職覆蓋面、監督檢查次數等指標與監事會運行效率具有正相關關系,即上述指標值越大,監事會運行的效率越高。

(三)研究方法

為了將影響監事會運行效率的多種因素歸集為幾個主要評價指標,本文采用了多元統計分析方法中的 FA-PCA 綜合評價模型來對數據進行處理。FA-PCA 綜合評價模型是基于因子分析的指標分類優勢和主成分分析對第一主成分的排序優勢構建的,具體操作過程為:首先用因子分析對原始指標數據進行分類并自然賦權,即以因子分析配合旋轉(一般采用 Varimax,方差極大化旋轉)最終確定指標的分組。這樣將原來的多個指標劃分為幾個“高度相關指標組”,每一個指標組對應一個因子,并且組內指標相關度很高,組間指標相關性較弱。同時按每個因子的方差貢獻率占所選因子的總方差貢獻率的比重作為該指標組對應的權重,形成自然賦權;其次用主成分分析結合數據對各指標組求其對應的第一主成分值,即從各指標組數據的相關矩陣出發,求得研究對象對應于這一指標組的第一主成分得分,最終的計算結果是對每個指標組可求得每個研究對象的第一主成分值;最后結合因子分析提供的每個因子的自然賦權構建綜合評價函數,將由主成分分析提供的每個研究對象的每個指標組第一主成分的得分帶入綜合評價函數,對每個研究對象進行綜合評價。

二、實證分析

(一)變量的選取

由于數據來源主要為各家商業銀行2011-2013年年度報告,為了使數據滿足實證分析要求,數據選取在保證截面數據量的同時,增加了時間序列數據的選取。同時,結合信息的可獲性,選取以下指標作為統計指標。

(二)數據統計檢驗

FA-PCA 綜合評價模型對數據的適用性有相關要求,本文采用KMO(Kaiser-Meyer-Olkin)方法對統計量進行適用性檢驗,經過檢驗,結果見表1,KMO檢驗值為0.645,較為適合做因子分析。

(三)方差分析及因子提取

以23×14階矩陣為分析樣本,借助spss統計軟件中的FACTOR過程,可得到相關系數矩陣的特征值及貢獻率、初始因子載荷矩陣。為了更清楚地分析所選指標與各公共因子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對公共因子命名,對初始因子載荷矩陣進行方差極大化正交旋轉,得到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見表2)

(四)主成分因子命名。

由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將選取的 14個初始指標按照各自在每個公共因子上的載荷大小歸類,并根據每個公共因子內多數指標代表的意義對其進行命名,分析出現階段評價監事會運行的5個主要指標(見表3)。包括:勤勉履職因子,主要評價監事會審議議案、履行監督職責的勤勉程度,該指標是評價監事會履職是否有效的首要標志。監督方法因子,主要評價監事會履職方法的多樣性,采用的履職方式越豐富,運行的效率越高。外部監事履職能力因子,在職工監事與股東監事作用發揮不夠的情況下,外部監事與公司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因素,其數量、專業背景以及對任職委員會工作的推動力度,對監事會整體的履職有效性具有重大影響。專門委員會運行效率因子,作為監事會履職的組織載體,委員會作用發揮的大小,決定著監事會的運行效率。組織分工因子,下設更多的委員會,更為細化的工作分工,為監事會有效運行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五)結果分析

通過對商業銀行監事會運行效率總得分與商業銀行經營利潤情況進行相關分析,發現相關性很弱,結合定性分析結果,目前監事會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提升作用仍舊不明顯,作為公司治理主體的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發揮還不夠。

從不同規模商業銀行總得分情況看(見表4),國有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在運行效率上高于其他規模的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監事會的履職成效較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相比,差距很小,甚至部分監事會的運行效率高于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由此表明,商業銀行的規模對監事會的運行效率影響微弱。監事會的履職狀況主要取決于該機構公司治理意識的強弱與公司治理環境的優劣。

從公共因子得分情況看,勤勉履職因子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得分較高,說明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在審議議案數量、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次數方面優于其他機構,這得益于股份制商業銀行股權多元化、受銀監會、證監會雙重監管、公司治理機制相對完善等因素。監督方法因子上,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平均得分最高,這主要是由于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監事會借助于強大而健全的信息科技系統,采用了非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監督信息系統等多樣化的履職方式,有效提升了履職效率。外部監事履職能力因子方面,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平均得分較高。主要原因,一方面外部監事人數占比為30%,而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為23%,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20%。另一方面,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外部監事中48%的具有企業管理經驗,有利于監督檢查工作。專門委員會運行效率因子上,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平均得分高于其他規模商業銀行。從實際統計結果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監事會專門委員會每年平均召開會議8次,高于其他規模商業銀行2-3次,履職覆蓋面為85%,也高于其他規模商業銀行。從組織分工因子看,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監事會得分較高,這些銀行監事會普遍設立了2個專門委員會,部分商業銀行監事會設立了2個以上的專門委員會,如重慶農商行設立了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內控評審委員會等四個委員會,分工更加細化。

三、對策建議

經過上述分析,商業銀行監事會運行效率受到情況主要受到勤勉履職程度、監督方法、專門委員會運行等因子影響。結合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際,建議采用以下措施予以改進。

(一)完善制度體系,夯實履職基礎

完善的制度體系是監事會履職的基礎與保障,我國商業銀行監事會制度體系構成簡單,實操性不強。各家銀行監事會應結合現有的履職環境,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夯實履職制基礎。

(二)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確保監督知情權

一是要完善監事會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信息溝通制度,規范信息報送的內容、程序、時間,建立信息報送機制,增加監督信息獲取量。二是制定有關信息收集、加工、處理、報送工作細則,推進經營管理信息處理規范化、適時化與持續化,確保監事履職信息獲取質量。三是定期向監事報送經營管理信息,使監事充分了解公司重大事項,為履職監督職責提供信息支持。此外,要充分保障外部監事的監督知情權,充分發揮外部監事的作用。

(三)做強下設機構,提升委員會運行效率

一是推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與委員會秘書制,細化、明確主任委員工作內容,強化委員會秘書工作協助職責,并加強監事履職激勵約束機制,通過機制保運行。二是充分發揮內部委員業務強、情況熟的特點和外部委員經驗足、理論深的優勢,提高委員工作參與度,依靠委員提效率。三是整合內、外部監督資源,加快監督隊伍培育步伐,為委員會履職提供工作抓手與人員保障,借助外力上水平。四是建立健全監事會專門委員會與董事會專業委員會間的溝通聯絡機制,及時了解情況,反饋問題,強化溝通促合作。五是及時向委員會報送監督信息,組織委員到基層巡視,確保委員會履職知情權。

(四)充實履職內容,提升履職全面性

全面履職是保障監事會履職效率的重要保障,針對目前商業銀行監事會履職全面性不高的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改進措施:一是表內授信業務檢查,要從授信管理制度執行拓展到貸款風險分類、貸款集中度、關聯交易貸款、個人授信等;二是財務檢查,要從財務制度執行檢查拓展到對營業收入、成本、費用、減值準備等財務管理情況的檢查;三是內控制度檢查,要從信貸資產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拓展到非信貸資產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四是風險控制情況檢查,要從信貸風險控制拓展到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控制情況;五是履職檢查,要從指標完成、議事決策等定性檢查拓展到以指標計算的定量評價。

(五)多策并舉,提升監督專業水平

在監督選題與重點把握上要“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增強監督目標選擇的專業性與準確性,避免選題不準產生的監督表面化;在監督載體上,要充分利用內審機構及外部中介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提升監督檢查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在監督方法上,將聽取匯報與深入基層巡視調研相結合,通過尋找差距,發現深層次問題,提升問題挖掘的客觀性與專業性,避免意見建議缺乏針對性與可操作性;在監督資源優化上,要整合監事、內審機構、外部中介機構、專業人員等監督資源,加快專業化監督隊伍培育工作,為提升監督專業化水平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篇(6)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篇(7)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篇(8)

一、人民銀行現行監管措施和手段

根據履職需要,現行的《人民銀行法》第五章規定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職責和措施,為人民銀行依法履職提供保障。隨著國務院2008年《三定方案》(【2008】83號)(以下簡稱《三定方案》)對人民銀行職責作出的調整,人民銀行現行監管措施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粗略,欠缺必要的措施,部分監管措施不易操作,有職責無監管措施等問題凸現,使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適應人民銀行現行的履職迫切需要。

(一)維護金融穩定措施缺位

一是缺乏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框架。本次金融危機帶來的重大經驗和教訓之一,就是不能僅僅關注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更應該從系統性的角度來防范金融風險。《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三定方案》賦予人民銀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但縱觀《人民銀行法》并未賦予人民銀行負責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職責以及其相應的措施。

二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空白。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充分顯示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的巨大危害。因此,各國央行改革普遍賦予了中央銀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職責。我國目前缺乏何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標準,沒有對其進行如何監管的具體措施。人民銀行傳統的調控與監管措施難以防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

三是缺乏維護金融穩定信息獲取手段。雖然法律賦予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但人民銀行在履行金融穩定職責時獲取信息能力不足。人民銀行僅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信息獲取的范圍未覆蓋到全部金融機構。

四是履行最后貸款人檢查監督程序苛刻。《人民銀行法》第34條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鑒于支付困難和引發金融風險的快速性和傳染性,經國務院批準,往往貽誤最佳的檢查監督時機。

(二)貨幣政策措施過于簡單

一是貨幣政策工具比較單一。根據《人民銀行法》第23條規定,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運用存款準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貸款、公開市場操作5種貨幣政策工具,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需要經國務院確定。從人民銀行近年來金融宏觀調控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實踐來看,現有有限的貨幣政策工具難以實現貨幣政策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二是信貸政策沒有手段。雖然《三定方案》規定了人民銀行研究、擬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但《人民銀行法》并沒有以立法的形式確認。近年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信貸政策的內容日益豐富、信貸政策的實施方式不斷創新,但信貸政策的“窗口指導”都是軟約束,并不對金融機構形成實質性約束。

三是利率檢查監督權手段空缺。對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依法進行管理是各國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手段。《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利率政策,但缺乏對商業銀行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權(檢查監督權在銀監會),不能對違反利率政策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直接影響到利率政策的傳導和效應發揮。

(三)對金融市場缺乏檢查監督措施

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但對金融機構的金融市場業務卻沒有檢查監督權,難以有效判定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與其他部門的重疊監管職責與手段亟待厘清

目前人民銀行在支付結算管理、人民幣管理等方面與銀監會、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存在職責交叉。

(五)分支機構履職手段亟待細化

《人民銀行法》第13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當,承辦有關業務”。但對分支機構的職責、監管措施規定過于原則模糊,哪些屬于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沒有明確劃分和細化,妨礙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依法高效履職。

(六)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規定過于原則

《人民銀行法》第9條前瞻性地規定了由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但此規定過于原則,致使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遲遲未能出臺,也使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操作性較差。

(七)罰款起點過高

《人民銀行法》第46條規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人民銀行處罰的罰款起點是50萬元”。但實踐中,這一過高罰款下限在實踐中很難落實。

(八)建議檢查權條款形同虛設

《人民銀行法》第33條規定人民銀行向銀監會的建議檢查權。實踐中對建議權提起的主體、銀監會回復不檢查、不回復等等缺乏制約措施。

二、強化建議

(一)擴展維護金融穩定措施和手段。一是建議在國務院層面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規定金融穩定委員會的職責,明確人民銀行具體承擔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三是賦予人民銀行信息獲取的手段;四是在《人民銀行法》中賦予人民銀行直接檢查監督權。

(二)擴展貨幣政策措施和手段。一是明確人民銀行有權自主確定貨幣政策工具和手段,并將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動態撥備等貨幣政策手段予以確認;二是明確人民銀行制定和組織實施國家信貸政策的法律地位,賦予人民銀行對信貸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監督等管理措施;三是賦予人民銀行對利率的檢查監督權。

(三)完善對金融市場的檢查監督措施。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依法監測、檢查監督和行政處罰的措施和手段。

(四)厘定與其他部門重疊的監管職責和手段。對人民銀行與其他部門的交叉重疊的職能和監管措施全面進行系統梳理,并根據“誰主管,誰監督”的行政原則,明晰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和手段。

(五)完善對有關業務的監管手段。一是增加人民銀行對非現金支付工具創新和使用的資格準入和日常監管的措施和手段;二是增加人民銀行對涉及交叉性、跨行業金融衍生產品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細化監管措施和手段,以便人民銀行協調處理金融糾紛。

(六)增加非現場監管措施。一是增加開業報告、重大事項報告措施;二是增加現場走訪、約見談話等措施;三是增加評估、評價措施;四是增加要求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金融信息披露的措施。

(七)完善分支機構履職手段。對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職責進行細化,賦予分支機構與履職相適應的監管措施和手段。

(八)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明確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細化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的措施和手段。

(九)細化行政處罰條款。在《人民銀行法》中適當降低罰款起點,細化自由裁量的區間。

(十)刪除建議檢查權。人民銀行提起的建議檢查權在實踐中難以操作落實,還為人民銀行履職帶來負面效應,建議在《人民銀行法中》刪除“建議檢查權條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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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仕余,周學東,劉向民,《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概論》,【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篇(9)

金融監管職責弱化。2003年銀監會分設后,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基層人民銀行在履職方面存在模糊認識,認為銀行監管職責劃轉到銀監部門后,人民銀行不再承擔金融監管職責,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人民銀行自上而下對金融管理職責沒有進行安排部署,導致基層人民銀行不論在思想認識上還是在履職實踐中都存在強調金融服務、弱化金融管理的傾向。金融管理職責“空心化”導致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機構不重視、不配合人民銀行工作的問題時有發生,降低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職效能。

金融管理職責的弱化本質上反映了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不到位。《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9項直接監督檢查權、1項建議監督檢查權和1項全面監督檢查權。國務院制定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進一步擴展和明確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監督檢查權。同時,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相比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專項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天然負有對整體金融業的行政管理職責。因此,強化金融管理職責是當前形勢下人民銀行特別是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的重要內容。

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暢。當前,貨幣政策實施效果與政策預期有較大差別,主要原因在于傳導機制不暢,使貨幣政策信號的傳導隨著傳導路徑的加長而層層削弱,時滯較長,極大地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從人民銀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貨幣政策全國“一盤棋”與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對區域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很不均衡,貨幣信貸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高度統一不能實現與區域經濟發展的有機結合,沒有考慮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銀行基層行難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經濟結構特點進行必要和及時的調整,弱化了貨幣信貸政策對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二是貨幣政策工具種類和運用權限在基層人民銀行層層削減,使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越來越弱。從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權限來看,人民銀行總行具有再貸款、再貼現、法定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導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權限;中心支行雖然名義上也具有再貸款、再貼現和窗口指導的權限,但是再貸款僅限于支農再貸款,窗口指導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運用的再貼現工具卻受規模約束;而縣支行則基本限于“軟約束”的窗口指導形式,大大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從商業銀行層面分析。貨幣政策傳導至商業銀行后,在商業銀行內部還要經歷一個再次傳輸的過程。在從商業銀行總行向分支機構傳導的過程中,由于商業銀行的集權管理、營銷策略、發展目標更加側重于自身,基層商業銀行受各種考核指標的利益驅使,也往往更專注于其上級行對貨幣政策的解讀與反應,而“忽視”當地人民銀行的窗口指導,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貨幣政策信號被扭曲和削弱。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協調不緊密,相關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響貨幣政策實施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2009年,我國出臺了4萬億元投資計劃,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也給普通百姓帶來了迅速竄升的高房價和相對縮水的購買力,“馬太效應”更加明顯。當前,中國宏觀經濟面臨兩重約束,一是資產泡沫和通脹壓力;二是2009年“4萬億元投資+近10萬億元信貸”刺激政策的“后遺癥”開始顯現,從2009年上半年的流動性釋放信號已轉變為2011年的穩健貨幣政策。

金融穩定職能定位缺失。《中國人民銀行法》雖然從法律上明確了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也僅在第二條、第三十四條進行了簡單的表述,基層人民銀行開展金融穩定工作如何定位,沒有嚴格的制度規范依據,基本是上級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著“四難”現象。

信息難共享。開展金融穩定工作,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如財政局、稅務局、工商局、統計局、發改局、環保局、商務局等經濟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不同行業的相關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銀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沒有具體規定,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缺乏相應的機制,加大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能的難度。

資料難采集。風險監測是人民銀行基層行在金融穩定工作方面的重點工作,監管職能分離后,各金融機構向人行報送報表和資料相對很少,盡管可以發文或以“指導意見”等方式要求報送,但對于遲報、漏報或不報行為缺乏剛性約束,導致基層人民銀行對轄區金融運行情況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斷,更無法有效發現風險和防范風險。

技術難監控。基層人民銀行處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最前沿,是轄區金融風險的直接監測者,但目前人民銀行自上而下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基層人民銀行只能憑借以往的監管經驗對風險狀況、程度進行粗略的判斷、識別。這種落后的工作方式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現代化技術手段和形勢要求。

檢查難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實際操作中,這條規定很難落實,在縣級人民銀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維護金融穩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層人民銀行履職能力的建議

以“兩管理兩綜合”為抓手,大力強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職責

開展新設銀行機構管理工作。為及時掌握新設銀行業機構開業情況,指導其完善制度建設,順利接入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系統,作為基層人民銀行,應該開展新設銀行機構管理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要求擬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當地央行進行籌建與開業申報。明確規定經檢查驗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系統辦理業務。

建議由人民銀行法律事務部門,負責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建與開業的申報受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籌建與開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檢查驗收、業務技能考核,辦理接入人民銀行業務系統和有關業務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工作。為保障金融穩定運行,基層人民銀行應該建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于不同的重大事項應該按照不同的時間要求和標準向當地人民銀行及時報送。通過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可以進一步加強開業后的持續管理,在人民銀行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報告事項進行審查或分析研究,及時處置發現的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重大風險,有效監測和預防了轄內金融風險。

加強綜合執法檢查工作。作為基層人民銀行,應該把有效提升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能作為新的課題,整合監管力量,成立綜合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所有具有執法職能的部門對金融機構統一進行綜合執法檢查。為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綜合檢查應該做到方案、隊伍、內容、時間、文書、流程、標準和處罰八項統一,有效保證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合法、規范、高效進行。通過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可以有效地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為基層人民銀行有效履行央行職能創造有利條件。

開展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工作。作為對整個金融業都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銀行可以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確定評價等級,并分級采取相應管理和服務措施。綜合評價的內容應該包括人民銀行履職涉及到的各項工作;評價結果可以在合適的范圍內予以通報,并抄送給當地政府和其上級行。開展綜合評價工作是人民銀行強化履職效能、擴大履職影響,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促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

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在基層人民銀行增設管理檢查部門,專門行使對金融機構管理檢查職能,承擔“兩管理兩綜合”的工作。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賦予基層人民銀行的業務執行監督檢查職責納入管理檢查部門,既可以提高監督管理效果,又可以減少監管成本,從根本上改變以往人民銀行監督管理職責由多個職能部門行使、各自為戰的局面,避免了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總之,“兩管理兩綜合”不僅有利于規范商業銀行業務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效能。但從依法履職要求看,還存在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建議完善“兩管理兩綜合”的有關法律依據。目前,除綜合執法檢查外,其他三項工作的執行依據多是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為此,建議總行以規章的形式對“兩綜合兩管理”工作進行定位,對工作的內容、程序以及相關罰則等做出統一規定。二是建議加強法規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規、規章的一些條文明顯過時,執法檢查中對問題如何定性以及如何進行處罰時,基層人民銀行只能有選擇地使用相關法律依據,很不方便,建議總行能夠對法規、規章進行修訂規范。三是建議多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相對于專項檢查而言,綜合執法檢查在行政處罰方面的罰款金額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機構的重視;同時綜合執法檢查能夠整合檢查資源,在部分檢查專業間實現檢查信息共享。

以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契機,切實提高基層人民銀行金融服務水平

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金融消費者維護其權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盡快修改或制訂新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改變立法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不足之處。一是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引入金融消費者概念,設立專門章節規定其權利義務,提高對金融消費者的適用性。二是在條件成熟時,制訂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范,強化監督和保護。三是制訂《個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確個人信息特別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頒布《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財產權的保護和限制范圍,既實現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又可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五是要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進一步增加和完善對金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內容。

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建議仿效美國做法,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并且建立相應的制度,進一步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的主要職能、受案范圍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準定位,認真履行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穩定職能

金融穩定事關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大局,基層人民銀行肩負著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任。因此,必須建立與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動,推動縣域經濟金融的協調健康發展。加強與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找準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結合點,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中促進金融穩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層實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在風險防化過程中保障金融穩定。

篇(10)

一、量化計分的意見

探索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以下簡稱履職審計)評價量化方法,對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履職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履職審計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履職審計工作的規范化

履職審計評價是整個履職審計工作的重點、難點、焦點,如果能采用一種用分數“說話”的評價機制,必將有力地促進整個履職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具體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量化計分能夠避免審計者的主觀隨意性,使不同的審計者對同一問題評價按照量化計分的方法得出的結論具有一致性。二是量化計分給被審計人用分數“說話”,人人平等的感受,減少被審計人與審計人之間磨擦。三是量化計分的評價統一了管理層、審計人和被審計人評價的標準,審計結論具有公允性。

(二)有效地為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直觀的決策參考依據

履職審計的最終目的,是考察被審計人在任期內履職情況,并以此給被審計人一個直觀的、明確的結論。這也是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為關注的。如果通過履職審計,不能為黨委正確使用干部提供直觀明了的決策參考依據,就會降低黨委對履職審計的關注度,履職審計就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甚至會“穿新鞋走老路”(相對于離任審計),失去其本來意義。

(三)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履職審計評價結論與被審計人的榮辱升遷密切相關,備受被審計人的關注,加上履職審計正處于探索之中,因此,存在較大的審計風險。只有尋找一種客觀的評價方法,客觀地進行審計評價,公正、公允地出具審計評價意見,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四)有助于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忠實履責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的方法來量化政績,使領導干部任期的履職情況直觀明了地反映出來,有助于領導干部全面、客觀地了解自己,從而有效地克服重形式、輕實質,虛作假為、飄浮的工作作風,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能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自覺遵守財經法紀和規章制度。

二、量化計分的原則

實行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

任何事情都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履職審計也應突出重點,抓住關鍵。特別是設置審計評價指標和分值時,要重點突出,不能平均分配,對于一些重點問題、關鍵問題分值分配應適當傾斜。

(二)客觀性原則

客觀性原則要求審計人員進行履職審計評價時,摒棄個人好惡、杜絕感情用事,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附加任何主觀成份,不使自己的結論依附或屈從于持反對意見的人的影響和壓力,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審計評價。

(三)謹慎性原則

履職審計評價應堅持:審計評價緊緊圍繞被審計人履職情況進行,與被審計人職責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在審計范圍內進行,審計未涉及或者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按照查明的事實進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和法規制度進行,責任不清或者沒有評價依據的事項不評價。

(四)歷史性原則

履職審計實務需要針對已發生的情況,對被審計領導的履職責任進行責任認定和評價,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堅持歷史性原則,歷史性的問題應放在歷史的環境和條件下去考察。如果脫離當時、當地的經濟環境和歷史條件,就會導致審計結論失去客觀性、公正性。堅持歷史性原則,就要正確區別“四個責任”:現任領導責任和前任領導責任、主面責任和客觀責任、故意違紀責任和預違紀責任、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

三、量化評價的基本要求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和評價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是履職審計的行為規范,內部審計準則是衡量審計工作質量的基本尺度。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所依據數據和資料必須是真實、全面、可靠的,而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是確保審計質量和審計評價依據的數據資料真實可靠的關鍵。

(二)合理設置評價指標和分值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的核心是科學、合理地確定履職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各項指標的分值。各級行可根據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的不同,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評價指標和各項指標的分值,可以單位領導、部門負責人、所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情況分類別設置,毋需一概而論。

(三)綜合評分,確保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為謹慎起見,在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進行打分時,開有分管行領導、內審部門負責人及審計組全體人員參加的審計評價會議,審計組匯報審計情況,提出對每項審計評價指標扣分、加分的初步意見,會議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集體打分,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通過集體打分,綜合評定分值以保證審計評價結論的公正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規避審計風險。

(四)按分值劃分檔次,進行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根據評價內容分項確定分數,依據審計結果確定得分,按照得分多少分履行職責好、履行職責較好、基本履行職責、失職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

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履行職責好;

80分(含80分)至89分的,為履行職責較好;

60分(含60分)至79分的,為基本履行職責;

60分以下的,為失職。

綜合評價要特別關注一些特殊情況:對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領導干部本人失職、瀆職行為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均評價為不稱職,內審部門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評價的內容和計分方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的規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履職責任認定為三類,按輕重依次為:一是領導責任;二是主管責任;三是直接責任。因此,在設置評價指標及其分值時,對每一項指標分值的設定應以領導干部所承擔的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為基礎進行設定,同時對其所承擔的直接責任事項進行加分和扣分。對特殊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如提供的資料或賬目不齊全,或提供虛假賬目和資料的,從其所得總分中酌情扣分。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評價具體內容和計分辦法

(一)金融法規、方針政策、上級行決定貫徹落實情況(20分)

1、未及時轉發或傳達上級行的有關文件,扣1-2分;

2、未嚴格執行上級行的有關決定,扣1-2分;

3、未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扣1-2分;

4、所制定的措施、辦法有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行的規定相沖突的情況,扣1-3分;

5、貫徹和落實上級行精神取得明顯成效,被上級行通報表揚的,加3-5分。

(二)組織參與決策的情況(30分)

1、重大事項未實行集體研究決策,扣1-5分;

2、未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扣1-3分;

3、決策過程有關記錄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不真實,扣1-5分;

4、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扣5分。

(三)內部控制管理情況(30分)

1、本單位、部門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不健全,扣1-2分;

2、各項審核、審批權限不明確,扣1-2分;

3、崗位職責分工和不相容職責分離制度執行不嚴格,扣1-3分;

4、內控機制不健全,扣5分;

5、對發現的問題糾正和處理不及時,扣3分;

6、內部管理方法有創意,得到上級行肯定并在系統內推廣的,加3-5分。

(四)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20分)

1、未嚴格履行有關審核、審批職責,扣1-2分;

2、未按規定開展調查研究,扣1-5分;

3、對重大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扣5分;

4、本單位、部門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主要業務出現重大業務差錯,扣5分;

5、對嚴重或突出的風險問題未及時處理或報告,扣5分。

以上四項總分100分,對負有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的按上述標準計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按上述標準的2倍扣分。每個分項得分最少為0分,最多得該項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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