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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營改增實施細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就是對于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
增值稅(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具有以下特點:
1、差額征稅:增值稅僅就增值部分征稅。
2、價外稅:增值稅作為商品(含應稅勞務)價格之外附加的稅,具有可轉嫁性(可抵扣性)。
3、以票控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意味著需要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進項稅額實行憑票抵扣政策。
4、監管嚴格:增值稅監管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視同現金管理,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根據納稅人的會計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以及企業大小,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
5、一般納稅人:根據所提供貨物或服務不同而適用稅率不同(一般為17%,13%,11%和6%),可以憑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稅額抵扣,也可以向其他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進項稅額不可抵扣,一般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特殊情況下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1)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2)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3)營改增試點企業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
增值稅的計稅公式是:
應納增值稅=不含稅收入適用稅率-[不含稅采購金額適用稅率-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不含稅收入適用稅率構成銷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銷項部分視同銷售,也是要征稅的。
影響一:泛酒店業務單位以不含稅作價作為收入,將難以避免收入下降的局面。
影響二:營改增后,泛酒店業務板塊由于收入來源多樣性,面臨多檔稅率。
影響三:地產公司旗下泛酒店業務之間的關聯交易若涉及合并報表,該如何確認計算相關單位的收入與成本?
進項抵扣方面,不含稅采購金額適用稅率-進項稅額轉出構成進項稅額。
影響四:可抵扣采購事項以不含稅價作為成本/費用。因此及時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抵扣進項稅額,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的最重要手段。尤其是餐飲部門日常果蔬等采購如何取得增值稅發票?集中一站式采購或許是解決之道。盡可能選擇稅點高的供應商。
影響五:需要加強存貨和資產管理。控制庫存,加強資產管理和盤點制度。資產、物資的不善管理(丟失、被盜、毀損等)導致進項稅額的轉出,增加企業成本和稅負。
營改增實施管理細則 20xx年營改增實施管理細則內容全文一、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xx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xx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xx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xx年8月1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二、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xx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xx〕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托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xx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并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65號)規定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xx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后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并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并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于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于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xx)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xx)等規定。
(二十八)20xx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并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前言: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上海市水務工程定額站也于2016年5月1日推出了《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水利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2號),并約定2016年4月30日以后所有水利工程項目嚴格執行增值稅計價規則。
一、水利工程營改增實施細則分析
1、營改增調整的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
(3)市水務局《關于做好本市建筑業營改增水利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工作的通知》(滬水務[2016]567號);
(4)市水務工程定額站《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水利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2號)。
(5)市水務工程定額站《關于調整本市水利工程造價中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率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3號)。
2、營改增具體實施細則
根據上述文件要求,參照本市其他行業做法并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本市水利工程計價營改增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在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計價中均采用“價稅分離”原則,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船舶)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本實施細則中,首先所有材料及施工機具(船舶)使用費可以參照上海市水務工程定額站動態的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的價格,也就是除稅價。對于定額站未的信息價格,則需要單獨進行詢價,詢價過程中除了人工價格,其他所有價格均須為除稅價。其次增值稅計價使用的范圍是開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項目,之前的依舊參照營業稅計價模式。最后,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建筑工程老項目”要求,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設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原營業稅計價方法。
二、增值稅計價模式與傳統營業稅計價模式的區別
根據《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水利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2號)以及《關于調整本市水利工程造價中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率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3號)文件,本次營改增實施后,與傳統營業稅計價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直接費調整:原先營業稅計價下直接費都是含稅價,增值稅計價下直接費均為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后的除稅價。
2、人工費調整:增值稅計價下原先人工費內容中的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歸入規費項目內,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歸入施工管理費項目內,其他內容不變。
3、機械使用費調整:將原先機械使用費更改為施工機具(船舶)使用費。原機械使用費內容中的養路費或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取消。
4、管理費、利潤調整:將管理費更名為企業管理費,并將與利潤合并為企業管理費和利潤。企業管理費中已包括城市建設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費,并且為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后的除稅價。
5、施工措施費調整:和直接費調整一樣,原先營業稅計價下都是含稅價,增值稅計價下均為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后的除稅價。
6、規費調整:將原先的社會保障費更名為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費。原先營業稅計價中,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是以直接費合計為基數計算的,現在則按照人工費為基數計算,然后乘以相應的費率。此外,原先營業稅計價中,河道管理費是作為規費計算的,現在增值稅計價下河道管理費放入企業管理費和利潤中考慮。工程排污費原先也是作為規費計算的,現在按規定調整計入到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水費價格內。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列支社會保險費。新的社會保險費包括了管理費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社會保險費取費費率固定統一。投標人在投標時分別填報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金額,兩項合并后列入評標總價參與評標。
7、稅金調整:原先營業稅是包含城市建設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一般為3.48%。現在增值稅計價下這些費用都計入企業管理費中,稅金就是單純的增值稅,按照建筑業的規定取11%,其計算方法為稅前工程造價乘以11%。
具體對比詳見如下表格水利工程施工費用計算程序表。左表為營業稅計價下的施工費用計算程序表,右表為增值稅計價下的施工費用計算程序表。
三、增值稅計價模式下的案例分析
本次采用上海市浦東新區孫家宅河(川楊河-環科路)綜合整治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編制)來進行營改增后的計價分析。
1、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區中區,主要規模為:建設河道長度約為630m,口寬20m,底高程0.5m,底寬8m,兩側陸域控制帶各6m。
2、計價原則及依據
(1)《上海市水利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規定》及相應的《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額》(2010)。
(2)《上海市水利工程造價信息》2016年06月份價格。
(3)市水務局《關于做好本市建筑業營改增水利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工作的通知》(滬水務[2016]567號)。
(4)市水務工程定額站《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水利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2號)。
(5)市水務工程定額站《關于調整本市水利工程造價中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率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3號)。
(6)我院完成的設計圖紙、相關設計文件及同類工程經濟指標。
(7)上海市建設工程定額主管部門的其他有關文件。
3、增值稅計價模式下的造價計算過程分析
(1)確定編制概算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主要采用建設主管部門的信息價格計算,必須為除稅價。本工程采用了是水利定額站的《上海市水利工程造價信息》2016年06月份價格。
(2)施工費用計算。
在計算過程中,根據增值稅計價下的施工費用計算程序表(上面右表)計算。首先確定零星項目百分率,詳見表1零星項目百分率表。根據本工程性質選取河道護岸對應的百分比即1.94%,計費基數為人工費。然后確定管理費和利潤,詳見表2水利工程企業管理費和利潤費率表,同樣選取河道護岸對應的百分比即24.98%,計費基數為人工費。接著計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這個同營業稅計價方法一致,按照滬水務[2009]968號文計算,計費基數為直接費之和。再接下去計算施工措施費,此費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擬定。再者計算規費,規費包括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參考表3社會保險費率表及表4住房公積金費率表,其中社會保險費取42.82%,住房公積金費取1.84%,計費基數為人工費。最后,就是計算增值稅了,增值稅費率統一為11%,計費基數為直接費、零星項目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規費之和。
(3)計算結果
通過計算得出本工程的總投資為1472.46萬元,其中工程費用1226.58萬元,獨立費用175.76萬元,基本預備費70.12萬元。
四、增值稅計價與營業稅計價的費用差異
我們同時將這個項目按照原先營業稅計價方法重新計算了一遍后得出的工程造價為1398.4萬元,增值稅計價比營業稅計價高出74.06萬元,高出5.29%,說明增值稅計價比營業稅計價計算的投資相對高一些。
但是這只是一個小型水利工程,并不能代表所有水利工程都是這個變化幅度,還需對更多的項目進行總結分析測算,才能具體得出營改增后到底會有多大的投資變化。不過本人認為營改增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增加投資,只是一種計價模式的轉變,今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增值稅計價會更加的穩定,更能反映實際工程的造價。
五、結語
營改增實施時間還不長,工程造價人員適應起來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是只要充分掌握營改增實施細則的要點,不斷通過實踐,經驗積累,新的增值稅計價方法還是能夠完全掌握的。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營改增是我國推進多年的一項重大稅改,旨在避免重復征稅,減少企業負擔。由于子行業業務種類眾多、核算比較復雜,金融業被認為是營改增推進過程中的一大難點。作為全球首批對金融服務業征收增值稅的國家之一,我國在金融業內征收增值稅沒有太多經驗可以借鑒。因此,金融業營改增的具體實施細則也就廣受業界關注。
1、是因為房地產業都是繳納營業稅的,房地產營業稅是指針對企業出售和個人轉讓房地產的稅收,自2009年1月1日起,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當于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所以,此種情形不是預繳,而是實際發生的營業稅。
2、房地產業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為經營對象,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以及維修、裝飾和服務的集多種經濟活動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是具有先導性、基礎性、帶動性和風險性的產業。
3、目前國家在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房地產行業還沒有正式納入“營改增”項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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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業全面實施“營改增”的財務準備
目前來說,銀行業“營改增”的改革步伐緩慢,主要原因是銀行業涉及的業務繁多,金融產品眾多,業務流程復雜,這需要銀行業在全面推進改革前,認真進行前期業務梳理和財務準備工作。
(一)加強法律、政策學習,做好會計財務調整準備工作
銀行業實施“營改增”,是當前銀行業面臨的一項新的改革舉措。在過去,銀行業都很少涉及增值稅申報和繳納方面的業務和工作,對增值稅的認識也相對薄弱一些,這就使得“營改增”對銀行業本身的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應該對增值稅相關的法律、政策和納稅處理業務進行認真的學習。雖然增值稅和營業稅同為流轉稅范疇,但在很多方面存在著較大差異:從定價上看,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業稅為價內稅。從稅負轉移上看,銀行業的增值稅可以在其他環節進行轉嫁和抵扣;而營業稅無法抵扣,無法形成抵扣鏈。正是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稅費的功能,所以銀行需要進一步規范自身的業務操作流程,不為不法分子留下謀取私利的空間。其次,應該做好自身會計財務調整準備工作,從銀行業內部建立科學、規范的會計財務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完善會計財務制度,改進納稅會計處理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稅務風險,為迎接銀行業“營改增”的改革紅利做充足的準備。
(二)緊跟改革步伐,做好報表和核算方式的變化應對
銀行業“營改增”后,將面對兩個稅種之間在定價系統中存在著巨大差異,這將導致銀行在報表披露和核算方法上需做出較大調整。在原來銀行營業稅的管理模式下,銀行的損益表需要體現所繳納的營業稅金,在收入一欄中的貸款利息收入是表示實際所得利息收入加上及納稅金的總和;在“營改增”后,銀行獲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在報表上的表達形式將有所不同,需要在會計科目上體現含稅和不含稅兩部分。銀行業“營改增”后,在財務處理上會與現行的營業稅的記賬方法產生不同結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需要增設和增值稅繳納有關的銷項、進項等科目,通過各個科目內的匯總和科目間的作和或作差,核算得出應納的增值稅稅額[2]。為此,銀行業需要在自身會計財務中做出相應的準備。
(三)提前介入,做好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工作
銀行業全面實施“營改增”后,按照增值稅的管理辦法,銀行每產生一筆涉及增值稅的業務,銀行都必須向其客戶提供一份相應的增值稅發票。但是由于銀行本身的業務種類繁多,金融產品繁雜,客戶群體多樣化,交易數量巨大,如果繼續采用之前營業稅管理系統,那么辦理過程將比之前更加復雜,會直接影響服務質量和客戶體驗。為此,銀行業財務信息管理系統必須進行改造或者是重新研發,以有效的分類和管理辦法來實現銀行業對增值稅征收的管理。同時,財務信息管理系統的改造和研發,也為今后與稅務機關的有效信息對接做好準備。
三、銀行業財務管理應對策略
(一)提高關注度,建立理論體系支撐
銀行業實施“營改增”后,要求銀行業應該對國家出臺的政策和實施細則時刻保持高度的關注,加大研究精力投入,在稅收財務管理和“營改增”對市場經濟的影響等方向進行理論研究,建立科學完善的銀行業“營改增”理論體系支撐。同時,需要對增值稅管理中的重點內容進行提前管控,形成財務管理經驗,為國家全面實施銀行業“營改增”提供科學合理的執行方案。
(二)加強組織保障,提高財務管理創新水平
一些有條件的銀行,可以從各部門抽調專業人員組成稅制改革專項小組,全面做好稅制轉換工作,應該及時跟蹤中央在營業稅轉增值稅方面的改革動態,詳細解讀各項政策和實施細則對銀行業帶來的影響,為銀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完善和稅務制度健全提供科學的參考意見,從而創新銀行業在“營改增”中的財務管理。
(三)加強發票管理,降低法律風險
營改增對促進現代服務業合理分工,刺激市場需求,進行結構性減稅,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目前試點城市的情況,對由此帶來的對咨詢服務業財務管理的影響進行了分析,結合咨詢服務業的企業特點和財務管理,提出了在營改增過程中企業應采取的財務管理措施。
對財務管理的影響
根據營改增在上海市的試點情況,相關的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規定以及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內容,結合咨詢服務業的在市場中的地位,營改增對咨詢服務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適用稅率和計稅基數的變化
咨詢服務業在現行稅制下歸屬于服務業納稅主體,即按營業收入的5%計提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實施后,參照試點方案很有可能將采用現代服務業6%的增值稅率,如果不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影響,服務業的稅負將提高一個百分點。當然具體到一個企業是否確實會增加稅負還要看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對于計稅基數來講,營業稅以營業額作為計稅基數計算應交稅額,而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基數是按照銷售環節發生的銷項稅額減去采購環節的進項稅額之差來計算應交稅額。
(二)對服務業定價機制的影響
服務業的定價機制比較靈活,服務價格的影響因素也較多,所以服務業稅收的變化有可能會影響到服務價格的制定。
例如,對于一項當前營業稅率適用5%的服務項目,其業務收費為100元,扣除5元的營業稅(暫不考慮其他附加稅費)后凈收入為95元。營業稅改革后,假設同一項服務以6%計算增值稅,即同樣實現95元的凈收入,理論上服務價格可能需要提高至約101.1元。但是企業是否要提高服務價格,或是以此作為談判的借口,要看企業的價格決策策略和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地位、業務細分狀況等多方面的綜合因素。
(三)對財務分析的影響
例如,按照當前的會計準則,損益表中“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金額是含營業稅的“含稅收入額”,而營改增后“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內容就應該是不含增值稅的“稅后收入額”,假設實際稅負變化不大,即使凈收益數據的絕對水平不受很大影響,企業的利潤率(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數值會由于主營業務收入額的減少而上升。
此外增值稅不反映在損益表中,在賬務處理上也與現行營業稅的記賬方法不同,都會影響企業財務報表的數據結構,從而影響企業的財務分析數據。
(四)對稅款計算的影響
核算規范的咨詢服務企業,營業收入確認方法一般是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按照完工進度)分期確認收入。在確認收入發生時,無論是否開具營業稅發票,無論是否已經收回賬項,按確認收入的總額作為提繳營業稅基數。
營改增實施后,企業對外提供咨詢服務確認業務收入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會在日常采購環節上,如購買固定資產、物業服務、物流運輸、設計制作服務等接受供應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時,從供應商方獲得增值稅發票上載明的稅額一般可抵扣,應交增值稅額是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計算得來,這不同于營業稅的按照收入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應交營業稅的計算方法。
目前尚不明確在營改增后,企業按照完工進度確認的收入是否要直接作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計稅基數,而企業為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開票的稅控系統會按增值稅發票票面金額計算銷項稅額。這樣就會給企業的應繳稅金計算以及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帶來影響。此外已經開具了營業稅發票而沒有回款的客戶,如果在實施了營改增后,客戶可能會出于抵扣進項稅的考慮,要求退回原已開據的營業稅發票而重開增值稅發票時,也會對當期稅款的計算造成影響。
(五)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影響
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比營業稅服務業地稅普通發票而言,稅務部門管理和稽查更加嚴格,因為其直接影響企業對外提供服務產生的銷項稅額和企業日常采購商品、接受服務環節產生的進項稅額,進而直接影響企業增值稅的繳納金額。因此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使用和管理上各個環節都非常嚴格,我國《刑法》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與違規使用增值稅發票行為的處罰措施都做了專門的規定。
應對之策
目前,北京地區營改增的具體實施方案和過渡政策等并未公布,參考上海的試點情況,針對營改增后對財務管理的影響,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應對措施:
(一)營改增后,企業的供應商會也會成為增值稅納稅人,這些供應商也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咨詢服務企業在接受服務時就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供應商包括:物業服務、快遞物流輔助、廣告與設計公司、內地的中介審計機構、項目外包商和固定資產與軟件采購商等。
同時由于咨詢服務業的適用稅率由5%上到6%,而據統計,咨詢服務業的所有成本中,人員工資和差旅費用要占到60%以上,能夠取得進項稅票的成本支出很有限。
所以,近期來看營改增對咨詢服務企業來講,稅負不一定降低,甚至還有稅負增加的可能。隨著更多的供應商加入到營改增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會繼續增加,營改增不會對顧問的稅負造成重大影響,營改增全面實施后,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將不僅限于試點行業;相應地,公司從供應商那里取得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增加,稅賦將有下降的可能。
這就要求企業在選擇供應商和服務商時,應盡量選擇財務核算健全、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和服務商,這樣公司才可以通過進項稅抵扣,來降低增值稅賦。
(二)需要建立增值稅明細賬,準確記錄和生成增值稅明細賬。在日常銷售和采購環節,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計提稅額,在賬務處理上注意與原收入和成本費用記賬核算的不同。考慮到營改增對財務管理的影響,對于目前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這種情況是否會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重復繳稅的問題,以及部分客戶要求退票重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具體的過渡政策。
因此要求企業實時關注最新的動態和實施條例、過渡政策,保持與稅務部門的密切聯系。
(三)增值稅發票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反映經濟業務發生的作用,由于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扣稅,它同時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產品的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負的連續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因此發票的獲得、真偽鑒別、開具、管理、傳遞和作廢都區別于普通發票。例如,發票遺失處理方法比較復雜,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和處理;重復開票,退票也不像普通發票那樣簡單。
因此對于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不僅需要財務部門需要重視,在開具和傳遞等各個環節的參與者,如銷售人員和項目執行人員等都更應高度重視。
建筑行業是我國產業的重要組成部門,建筑行業不僅是簡單的生產企業,還同時屬于安裝企業,由于建筑企業自身的特殊性質,每年都為我國創造了大量的就業崗位。我國建筑企業屬于粗放型企業,建筑行業面臨著管理理念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機制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不夠,以及稅收負增加等諸多問題和挑戰。建筑企業增值稅的征管體制對其財務管理和內部流程控制等方面的嚴格要求,造成建筑行業管理模式出現倒逼機制,促使行業精細化發展,而“營改增”成為建筑業完善運營機制的一個機遇[1]。營改增不管從何時開時,都必然避不開會有跨營業稅和增值稅分界點的在建工程,新老工程的過渡成了無法回避的焦點問題。
一、建筑業新老工程的定義和行業猜想
1、定義
本文建筑業新老工程是指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實施之日前在施工程或已簽合同未開工工程,以下稱為老工程;營改增政策實施之日后簽訂合同的施工項目,以下稱為新工程。
2、行業猜想
對于跨期工程是交營業稅還是增值稅,有兩種猜想,第一種猜想:“老項目”預計可以選擇簡易增值稅計稅方法,執行3%征收率,按總分包差額繳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即“新工程新辦法,老工程老辦法”,老工程雖然征收增值稅,但相當于交營業稅,這對建筑企業是最有利的,對于稅務部門也是最易執行的。新工程則從供應商管理、合同管理、發票管理、資金管理上重新規劃并符合增值稅相關規定。且增值稅進項稅交納時間較長,資金占用等因抵扣時間不規律產生的問題也將延遲一兩年才會出現,那時增值稅的政策將更加完善,增值稅政策對企業的影響將更加趨于平穩。另一種猜想是跨期工程自營改增實施之日起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即“一刀切”,營改增前繳納營業稅,進項稅不得抵扣;營改增后新老工程一律繳納增值稅,這對建筑企業是最不利,對于稅務部門實際操作也是最困難的。
二、營改增“一刀切”對建筑業的影響
1、要劃斷跨期工程中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部份
(1)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營改增政策實施時,稅務部門對企業帳面留有的預收帳款一定會進行營業稅完稅,以此劃斷跨期工程營業稅及增值稅劃斷的部份,建筑企業應提前對帳面留有的預收帳款進行清理,應完稅的應開具發票并完稅,以避免營改增時集中繳納營業稅,給企業資金帶來較大的壓力。
(2)由于建筑業的特殊性,業主方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支付施工企業工程進度款,而不是全部給付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工程價款,在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給付齊如95%的工程款,質保期后給付5%質保金。施工企業一般情況下在撥付工程款時才會向業主方開具營業稅發票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建筑企業以實際收到款項和索取收入款項憑據當天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因此在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取得的第一筆工程款應繳納增值稅,但營改增前建筑企業是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的成本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銷項,就會造成跨期部份發生的成本無法抵扣,從而增加納稅人稅負成本。另一種情況則是,建筑企業的成本發票大多會在后期產生,因此建筑企業為了能盡量多的抵扣增值稅,前期營業稅納稅期間發生的成本盡量拖延至營改增實施后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多抵扣了增值稅銷項,降低了企業稅負,使得國家的稅源流失,而稅務部門對此的監管也非常困難,很難提取準確的證據,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3)根據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施營改增政策時規定,試點納稅人如有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經營租賃合同,可以選擇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2]。如以合同簽訂之日來區分新老工程,則建筑企業對即將簽訂的施工合同應重點關注合同簽訂日期,能放在營改增后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盡量延至營改增后簽訂。該文件對本地區試點實施日前簽訂且沒有執行完畢的經營租賃合同也做出了相關規定,合同標的物沒有出現特殊的情況下,大部分是實施日前購進與自制的,都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方法計稅。租賃業未執行完的老工程也可以合同約定執行時間來區分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但是建筑企業施工工期長,停工、爛尾、無法結算、結算款遲遲拿不到,特別是BT工程(回購期長)等各種情況復雜,導致合同完全執行完畢的時間難以確定,因此老工程過渡政策的時間問題也是關注的重點。
2、帶來的合約風險
對于建筑企業來說,企業長期合作的供應商大多為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后必須更換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實行“一刀切”政策,供應商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則必須中途更換供應商,這樣給企業帶來實際上的違約風險,并帶來經濟損失,因此不管是新老工程,在供應商的選擇上都應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
3、BT模式的困境
BT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的工程運營模式,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后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BT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在國內得到了蓬勃發展,較好的解決了因為建設單位資金緊張而不能實施工程的難題,尤其是一些政府牽頭開發投資的公益性項目應用較多[3]。BT工程一般分為投資期和回購期,投資期大量資金投入施工工程,產生各項成本費用,回購期分期收回投資款及利潤,并向業主方開具發票。如BT工程施工已完成交驗等待回購,此時營改增政策實施,收到回購款時,則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繳納銷項稅金,但因營改增前是營業稅納稅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取得普通發票,大量成本進項無從抵扣,這樣納稅人的稅負直接增加11%,這對施工企業而言無疑是致命的打擊。
建筑行業“營改增”的變化不僅是稅制的變化,對于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模式以及財務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建筑行業做好“營改增”的積極應對,才能把此次營改增變為更有利于建筑業健康發展的有力契機[4-5]。建筑企業營改增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復征稅的現象,是減輕建筑企業稅負的有效措施,促使我國納稅體制更加合理、公平,同時,也有利于市場經濟活動科學化、市場化,為更多的企業提供發展機會。我們有理由相信,即將出臺的營改增政策針對上述問題將會提供一套完整的平穩的解決方案。(作者單位:廣東華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高源.淺析建筑安裝企業“營改增”的應對措施[J].低碳世界,2014,(19):205-205,206.
[2] 熊玉紅,梁萍.建筑業“營改增”后的稅負影響及其應對策略分析[J].會計之友,2014,(17):103-105..
施工企業因其點多面廣、流動性強、經常跨地區施工等特點,給其稅務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主要表現在業主代扣代繳的稅金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獲得相應的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的相關證據,同時,由于對納稅工作認識不到位,以及沒有真正理解納稅工作內容,導致了納稅工作,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為有效規避稅收風險,建立和諧的稅企關系,筆者認為施工企業稅務管理總體思路應該是: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納稅誠信度、進一步提高納稅的規范性、有效防控稅務風險的發生。
一、重視稅務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業要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傳并認真執行國家各項相關稅收法規。施工企業的納稅情況作為財務信息的一部分會定期進行披露,接受公眾的監督,企業只有具有良好的納稅信譽度,才能得到公眾的信任,進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其他行業企業的認可。施工企業相關人員,特別是單位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要高度重視稅務工作,積極研究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法的學習和宣傳,充分理解稅法規定,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合理合法進行稅務籌劃。
二、強化施工企業相關稅種的風險控制
施工企業要“提高納稅意識、依法誠信納稅、規范納稅工作、防范稅務風險”,隨著一些稅收新法規的實施,施工企業需在稅務管理方面強化薄弱環節,從而規避稅務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的管控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是必須申報的稅種之一,通常都會根據施工企業的所有收入進行匯總后繳納,施工企業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納稅規定按時提交經營管理信息和產值匯總表,并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的指定地點辦理納稅工作。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外管證臺賬,規范本單位的外管證,如果需要對外管證進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證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新的外管證,同時將原有的外管證上交,如果外管證過期并未辦理延期,就會產生稅務風險。施工項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同時要做好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和解釋,主要應按照《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證明的通知》為依據,同當地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二)營業稅的管控
施工企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各單位應認真研究《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根據《條例》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納稅人為“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條例》第五條規定:“如果納稅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為的,需要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量計算營業額,而不是根據施工合同計算營業額。”《條例》第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日期主要為確定合同后的實際付款日期,如果還沒有簽訂相關合同,就要以應稅行為當天來計算。同時,《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界定,主要是指納稅人在稅收行為完成之后所繳納的款項。其中《細則》第二十五條對預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就是應該收到預收款的時間。《條例》取消了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所以,在建筑行業中,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具體的營業稅申報應該由分包單位來完成,即使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其他協議,也必須遵照《條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也規定施工項目應當向收款方(分包單位)取得發票,根據此規定,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分包單位的發票作為入賬依據,規避稅務風險。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按時交納營業稅及各項附加費用。施工企業的營業稅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施工所在地繳納。按照《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自需要納稅申報的日期之后半年內沒有進行納稅的,需要所在地區的稅務機構對其稅款進行補充征收。在這一期間,如果施工企業沒有取得營業稅完稅證明等文件,那么在對施工企業的稅務稽查中,施工企業容易發生重復繳稅的現象。
(三)個人所得稅的管控
各施工項目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并按時上交個人所得稅,規避稅務風險。為了達到預期目標,施工企業應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法》,并按照相應規范做好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同時可以根據個稅的稅率檔次進行納稅籌劃。
(四)印花稅方面
要按時交納并及時取得完稅證明。施工企業應根據國家稅務機關的印花稅征收條例進行印花稅的交納,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鑒于施工企業一般在項目所在地簽訂合同,故應向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交納。同時,還要根據印花稅的規定,對于不需要交納印花稅的部分(比如:法人單位內部簽訂的合同協議),應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協商備案,避免在稅務稽查中被罰款。
(五)營改增稅收動向
做好政策宣貫、培訓和業務對接準備工作,指導項目做好納稅規劃,規避納稅風險,降低稅負。根據營改增最新進展情況,建筑業營改增方案預計會在2016年實施。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的稅率可能為11%,營改增后施工企業最大的問題在于是否能將稅負進行轉嫁,是否有足夠的進項稅抵扣。據了解,施工企業有些項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比較困難,比如很多砂石料供應商為個人,不能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施工企業將無法進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業普遍執行的3%的營業稅稅率相比,營改增后,如果稅務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關施工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施工企業要進一步做好營改增轉型培訓工作,及早謀劃,防范風險。緊密跟蹤建筑業營改增稅收動向,積極研究和學習相關政策,為建筑業全面實行營改增轉型做好準備。一是在相關會議上,可以聘請“中稅網”專家對施工企業相關領導講授營改增知識,引起領導重視;二是組織營改增培訓,安排各單位總會計師、生產經營和設備物資等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三是要求項目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就地、就近進行培訓。
三、完善施工企業稅務管理要點
(一)積極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積極申報省級“A級納稅人”,提高施工企業納稅信用等級。“A級納稅人”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評定,獲得“A級納稅人”后,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對申報納稅、稅務登記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可以當場辦理相關手續;另外還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等優惠政策。
(二)報表填報及資料報送方面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應建立良好的稅務報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時上報稅務報表,同時還要把稅務交納情況,稅務交納種類,企業繳稅之后的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及時上報和辦理,使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能夠成為一個完善的鏈條,避免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發生混亂,給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造成不良影響。除此之外,施工企業在稅務管理工作中,還要加強對納稅表的審核,不但要根據稅務管理要求合法納稅,同時也要做好企業內部納稅工作的管控,保證納稅金額和完稅證明能夠相對應,提高納稅管理工作效果,保證施工企業的納稅管理工作能夠取得積極效果。
(三)規范管理賬簿、臺賬、標書等
規范管理賬簿、憑證,做好稅務管理臺賬,及時足額解交稅款,納稅資料要按年度整理歸集裝訂好。堅持誠信經營、合法經營,杜絕發生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施工企業應要求新開工項目取得中標通知書1個月內,必須向施工企業總部提出辦理外管證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須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條件等主要條款)、成立機構等文件。
(四)做好項目總體稅收籌劃
施工企業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稅務政策的同時,加強對項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貫徹落實稅務政策,還要將施工過程中需要交納的稅費進行有效核查,做好申報工作。除此之外,還要利用現行的稅務政策,合理減稅,保證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能夠達到預期目標,提高稅收籌劃工作的整體效果,達到降低施工企業稅務負擔的目的。同時,積極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遇到稅務問題要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向稅務機關人員請教、咨詢稅收政策,盡量做好解釋和溝通工作,及時妥善解決問題。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54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3- 0101- 02
1 營改增的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電力公司作為電力貨物銷售企業準許在銷項稅中扣除允許范圍內的進項增值稅。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從2016年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升級,對電力企業造價管理具有重要影響。
2 營改增對目前電網項目造價管理所帶來的影響
2.1 改變了現有造價體系的計價模式
營改增下對造價價格體系造成重大變化。原有的含稅價格體系改為不含增值稅價格體系。現行的全統定額、地方定額、行業定額、企業定額以及信息價格均需做出調整,各項費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對原有營業稅下工程計價定額、價格信息作出重大調整。
2.2 改變了現有的計稅模式
營業稅下,稅金和工程費用為一體,材料、機械及主要材料、設備等均含有稅金,稅金的取費基數為含稅工程造價。
稅額=含稅銷售額×稅率
營改增下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計價規則是“價稅分離”,采用“除稅價”,材料、機械等均“價稅分離”,信息價和市場價采集與也要“價稅分離”。
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2.3 對企業稅負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營業稅模式下建筑企業稅負按照納稅人銷售額扣除分包給其他單位后的營業額作為取費基數。增值稅模式下建筑企業銷售額中銷項稅扣除進項增值稅后作為企業稅負。企業實際稅負與企業實際取得的進項稅額密切相關,對企業加強自身供應商管理和財務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4 對電網項目采購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營業稅模式下,設備及裝置性材料大宗材料在施工單位中不存在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對于施工單位采購不存在進項稅抵扣的問題。營改增后,因設備材料的增值稅率為17%,而現行建筑業一般計稅11%的稅率,存在6%的稅差,因此誰采購就能獲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供應方式決定了各方利益。
2.5 改變了現有電網項目招投評標管理方式
營業稅下投標人報價均按照同樣稅率計算,不存在稅率不同,對招標人沒有實質性影響。但是“營改增”后,涉及到有11%和3%的稅率,含稅價最低的投標人并不一定是帶給招標人最大收益的投標人,因此在評標規則上產生變化。
3 營改增電網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對策
3.1 充分研究營業稅改增值稅文件要求,合理選擇計稅方式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要求, 計稅方式分為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電網施工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企業市場發展,結合政策精神,合理選擇計稅方式,一般計稅下只有當進項稅率大于8%,施工企業的稅負才能較原有營業稅模式下減輕。
3.2 加強供應商管理和現場管理
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加強招投標管理,采用不含稅價競價方式提高進項抵扣稅額或減少工程成本,同時應加強現場管理,對原有沒有票據的部分地材、機械、勞務成本入賬管理提出具體票據管理要求,特別是占比較大的材料的進項抵扣額。
4 結 語
在電網項目的造價管理中,要較好地實施營改增改革必須從進一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等方面予以著手,才能有效地保證營改增稅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從電網建設單位的角度來說,要加強對于增值稅發票的規范管理工作,研究相關的措施努力提高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比例,這樣有利于電網項目建設企業進一步提高造價管理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真正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1]張宗輝.建筑業“營改增”的工程計價應對探討[J].工程造價管理, 2016(1):58-60.
(一)相關稅收政策1.增值稅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明確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又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界定,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為了進一步明確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國家又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明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對于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首先應當根據以上增值稅相關條款判斷是否符合抵扣范圍,然后按照“應抵盡抵”的原則取得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合理抵扣。2.營業稅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根據以上營業稅相關政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建設項目承建單位主營業務通常為建筑安裝業,屬于營業稅納稅人;(2)其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同時所提供的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應當分不同情況處理,若屬于自產物資,應當按照混合銷售業務處理,若屬于外購物資,則按照第十六條規定計入建筑安裝業務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既然稅法對乙供材料是否屬于乙方自產有特別認定,那么筆者認為在設計納稅籌劃方案時也應當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設計。
(二)建設項目乙供材料稅務處理情況由于營業稅和增值稅同屬于流轉稅,一項經濟業務中不能重復繳納稅金,若項目承建單位全部繳納營業稅,就不能再對乙供材料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建設單位也就無法享受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設項目中乙供材料往往包含在施工合同中,并且在施工費用中結算,由項目承建單位根據審定的結算價(包括建筑安裝費、乙供材料費、稅費等)全額開具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發票,建設單位根據結算價全額計入工程成本。
二、納稅籌劃方案設計
針對稅法相關規定,筆者區分項目承建單位提供自產和外購貨物兩種情況,分別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一)承建單位提供自產貨物下的納稅籌劃承建單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應該按照銷售貨物和建筑勞務分別開具增值稅和營業稅發票,建設單位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在這種情況下,實務操作過程中還應當注意三點:一是施工單位應當就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分別核算,確保賬務清晰,在經得起稅務檢查的前提下,工程結算價上盡可能向銷售貨物傾斜,也就是盡可能多開增值稅票;二是對于自產貨物要界定清楚,盡可能取得稅務部門的認可,做好解釋工作,對于建筑安裝企業來說,屬于“外購材料”還是“自產貨物”關鍵在于區分加工過程屬于“生產過程”還是“施工過程”,如果加工過程是“生產過程”,則屬于使用“自產貨物”,若加工過程屬于“施工過程”,則屬于使用“外購材料”;三是合理運用“附屬從主體”的稅法原則,盡量取得內容符合可抵扣范疇的增值稅票;四是承建單位應當取得一般納稅人資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承建單位外購貨物下的納稅籌劃在承建單位外購貨物的情況下,納稅籌劃總的思路是避免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具體情況,可考慮選用以下三種方案:1.簽訂材料代購協議。在合同中明確承建單位提供材料的行為性質為“代購”,即代建設單位采購,沒有任何利潤,另外還要明確材料發票開具方式,即由材料供應單位提供材料增值稅發票,抬頭為建設單位,承建單位不再重復提供。在這種方式下,由于建設單位通過承建單位將資金最終支付給材料供應單位,造成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承建單位)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材料供應單位)不一致,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因此,采用這種方式,需要與稅務部門做好溝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包括對“代購”行為的認可和發票開具方式。2.拆分合同。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將合同拆分成建筑安裝和材料采購兩個合同,并分別簽訂。同時承建單位在會計核算上分別按照建筑安裝、材料銷售進行單獨核算。通過合同分拆和單獨核算,將混合銷售行為轉變為兼營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于兼營行為,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分別交納增值稅和營業稅。采用這種方式,要求承建單位取得一般納稅人資質。3.利用招標策略,選取施工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為合同乙方。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同招投標時優選施工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為中標單位。這樣,在合同價款結算時,施工單位可以根據施工進度開具營業稅發票,材料供應單位根據材料供應情況開具增值稅發票,建設單位就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