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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同時,又削弱了存款準備金的功效,降低了貨幣供應量與GDP的相關度,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地位受到置疑。適應我國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建立貨幣政策體系自身的創新機制和動態的自我調整機制,以減少金融創新給金融宏觀調控帶來的負面影響勢在必行。
一、金融創新對存款準備金的影響
由于任何一個時點上的貨幣供給量都可以視為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的乘積。而貨幣乘數可以表示為:K=1/(rhe)。其中:r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h是現金漏損率,e是超額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一般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來改變貨幣乘數,控制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從而調節貨幣供應量。但金融創新使得貨幣乘數中的有關變量不斷發生變化,致使中央銀行通過法定存款準備金來調節貨幣供應量的能力減弱。
(一)金融創新縮小了法定存款準備金r的計提基數,從而降低了實際提繳的法定準備金。第一,金融創新使融資證券化趨勢日益增強。大量資金從存款性金融機構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繞開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約束。第二,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機構的負債結構比例,尤其是商業銀行、外資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存款在其負債中所占比例逐漸下降。2004年,外資金融機構全年凈拆入資金604億元,同比增長40%,政策性銀行共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4348億元。這兩個方面的結果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的存款在負債中的比例下降,非存款負債比例上升,因此降低了提繳的存款準備金。2004年,全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非存款負債的比例已達22.45%。第三,商業銀行通過創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間或逃避計提法定準備金的新型負債種類來減少實際提繳額。如近年來,人民幣理財再次升溫,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等都紛紛公開發售以央行票據為主要投資方向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實際提繳額與金融機構負債總額的不對稱,從而使事實準備金率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并且因近年來金融創新的不斷變化發展,該缺口正在不斷擴大,使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
(二)金融創新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的彈性增強,致使法定存款準備率的調控貨幣供應量的作用受到限制。金融創新使貨幣市場高度發展,使超額存款準備金率不斷降低。一是銀行通過調整超額儲備的途徑很多,銀行保持超額準備的機會成本得以提高,從而使銀行盡可能調低超額儲備愿望加強,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的剛性減少而彈性加大。二是貨幣市場金融產品不斷創新,增強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性,各商業銀行才可以盡量壓縮超額存款準備金的數量,擴大貸款投放,同時又可以把大量閑置資金投放貨幣市場,獲取高于央行存款的利率,一旦頭寸吃緊可以隨時通過回購業務,從市場上籌集資金。實證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1985年—1991年的7年間,銀行超額準備金率基本穩定,保持在13.2%—12.28%之間,偏差是0.92。從1992年—1998年的7年間,銀行超額準備率則大幅下降,一直保持在7.31%—9.54%之間,偏差是2.23個百分點。從1999年—2004年的6年間,銀行超額準備金率進一步下降到5%左右。另外,支付結算方式的不斷創新,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在全國的推廣應用,轉賬結算的速度大幅度提高,從而可以有效降低超額準備金的占用比例。
(三)金融創新使現金漏損率h出現不斷下降的變化趨勢。現金漏損率h主要取決于可支配收入、持幣的機會成本、公眾偏好與支付習慣、金融制度的發達程度等。金融創新從促進金融制度發達方面對現金漏損率h產生變小的壓力。1985年—1989年,現金漏損率h大致保持在22%左右,1990年—1994年,現金漏損率h保持在18%左右,1995年—2000年,現金漏損率h大致保持在12%左右,2001年—2004年,現金漏損率h則進一步降到10%以內。主要原因:一是POS機的普及、ATM機的推廣,使得隨身攜帶信用卡比帶現金更安全、更便利,大大節約了現金使用量,提現率大幅度下降。二是金融機構開展的工資業務日益為公眾所認同,2004年末,全國金融機構工資總額1.45萬億元,占當年職工工資總額的85.96%。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r、現金漏損比率h和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都會因金融創新而不斷變化,從而導致中央銀行對貨幣乘數的準確預測的難度加大,進而影響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
二、金融創新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
(一)金融創新使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難度增大了。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使貨幣定義及其計量難度增大。金融創新以后,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空前加大,模糊了原有貨幣定義中的界限,界定M1、M2、M3,等層次的貨幣的內涵變得十分困難:
一是難以判斷什么是貨幣,或者說貨幣的外延擴大。目前,不但現金、賬本上的存款數字是貨幣,企業通過一定程序發行的公交卡、電話卡也當“貨幣”使用。二是難以計量貨幣的數量,貨幣創造主體出現多元化,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的控制力。一方面,由于金融創新的發展,使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大為增強,模糊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混淆了這兩類金融機構在存款貨幣創造功能上的本質區別,使得貨幣供給由中央銀行(提供通貨)和商業銀行(提供存款貨幣)二級主體,擴展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三級主體。比如,國庫券、基金、保險單等這些金融資產可以隨時在金融市場上轉讓變現,或者進行質押貸款變為現金,其流動性已經不亞于定期存款,事實上已發揮著貨幣的某些功能。而現行這些流動性極高的金融資產并不在人行的貨幣供應量統計范圍內,對人民銀行的金融決策產生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與網絡金融業務基礎上產生的電子貨幣,其發行正以一種類似于商品生產的方式進行,銀行、信用卡公司、IT企業,甚至一些大型傳統企業,都成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中央銀行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受到了極大的約束和限制。如公交部門發行的公交IC卡,電信部門發行的電話卡,等等。但是從目前的統計制度來看,公交卡、電話卡的數量,人民銀行無法統計。三是金融創新部分地改變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增加。近年來一些金融市場方面的創新,如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允許企業海外上市等,使得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難度更大,跨國界的金融活動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如果我國擬實行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但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卻可以通過境外上市等手段籌措資金,擴大信用規模,于是便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了擬實行的緊縮性貨幣政策的政策效應。(二)金融創新使貨幣供應量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降低。貨幣供應量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的中介目標,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是其有效性發揮的重要基礎。實證分析表明其相關性有下降的趨勢。比如,2003年和2004年,為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達到7.5%。2004年,M1、M2增長率分別下降5.1和5個百分點,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也有所下降(其幅度均不超過1)。但是2004年—2005年的GDP仍分別增長9.5%和9.9%,增長幅度仍超過往年。主要原因是企業融資渠道多元化,企業投資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降低,直接融資的比重相對提高。
三、政策建議
金融創新對存款準備金、貨幣供應量、貨幣的結構和內涵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和沖擊,因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的實現。因此,中央銀行應積極采取對策,進一步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一)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控,為建立貨幣政策體系自身的創新機制和動態的自我調整機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金融創新是市場本身發展力量的自發顯示,而貨幣政策則是政府運用貨幣手段對市場發展中表現出的某些方面的失靈和缺陷進行人為調整和補救。只要這方面的市場缺陷存在,貨幣政策便有存在的必要,兩者的沖擊與調整的對比較量便會持續下去。因此,必須把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控作為中央銀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中央銀行要研究建立金融創新監控制度,加快建立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部門的金融創新信息共享機制,對金融創新的發展情況、規模大小、對經濟金融的影響程度,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監控,以便對貨幣政策工具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應研究對投資理財業務征繳存款準備金的問題。從存款準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于存款準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準備金制度。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議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個人儲蓄存款提供隱性擔保。這一政策在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其弊端日益顯現。存款機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十分突出,問題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成本較高,政府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負擔也越來越大。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存款保險制度在應對銀行業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在危機中的作用進一步表明,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需要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推行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對此,本文在分析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面臨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面臨的困境
1、制度障礙。目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仍面臨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撐。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表明,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而我國還沒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對存款保險的各項制度作出規定,雖然《商業銀行法》注意到金融機構撤銷后或破產時對存款人的保護,但并沒有涉及到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問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得不到現行銀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國家信用為后盾的銀行救助措施、銀行的存款保證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護,其不僅壓縮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生存空間,也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最后是銀行破產制度不完善。現行的銀行破產法律并未對銀行的破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產程序和清償程序中,存款保險機構并不能發揮其參與銀行破產應有的作用。
2、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國家全額擔保和賠償銀行出現的危機,只要政治穩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過渡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問題。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風險和收益高度不對稱,銀行有可能選擇風險更大的投資組合,成功的收益歸銀行所有,一旦虧損,其大部分損失則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穩定的同時,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雖然傳統理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對銀行的擠兌,穩定儲戶信心。但是,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金融體系還不夠健全,公眾還沒有形成比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險意識。如果過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人們的意識有可能難以及時接受存款從全額擔保向部分擔保轉變,從而可能造成人們對銀行業誠信度和金融穩定的暫時恐慌,甚至引發信用風險。
3、金融監管協調難題。按照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行使對全國銀行和儲蓄機構的監管職能。因此,存款保險機構是否應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是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將一部分銀行監管職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那么將會產生職能劃分不清和政出多門等問題,這不僅會引發多重監管,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使被監管單位負擔加重,而且會使銀監會在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監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沒有一定的監管權利,那么將無法通過對參保機構的定期檢查、專項檢查、非現場檢查、審查投保申請等,及時發現問題,并在適當的時候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以解決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高銀行進行高風險運行的潛在成本,從而更有針對性的促進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安全性和穩健性,降低存款保險機構的賠付成本。雖然銀監會也能完成此過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監管競爭的存在,其針對性和有效性將大打折扣,而且會產生道德風險或因監管信息不及時或不準確而導致的賠付延誤等問題。因此,如何劃分存款保險機構與現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權利,明確職責分工與相互合作,將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過程中面臨的重大難題。
二、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體系保持穩健運行。自2003年以來,針對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進金融領域重點行業和機構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實了防范金融風險的微觀基礎,有效地維護了金融體系穩定。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邁出重大步伐。大型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顯著。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產權制度和內部機制改革穩步推進,歷史包袱逐步化解,資產質量不斷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順利完成財務重組。高風險證券公司重組和處置取得明顯成效。保險業改革取得新進展,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穩步推進。通過多年的改革,我國金融業發生了歷史性變化。金融機構實力明顯增強,償債能力和贏利能力呈現良性循環,其內部控制體系、風險控制和市場約束機制正在不斷加強,金融市場信心不斷提升,金融體系穩定性與安全性大幅增強。這使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了較為充分的條件,同時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提供了一個較為良好的市場環境。
2、金融法制體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是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金融法制化進程有了較大的發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和修改。隨著《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反洗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規的頒布實施及進一步修改,使我國金融法制體系漸趨完善,金融監管有了規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正進一步細化并完善規范金融業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動重要金融法規早日出臺,這其中包括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相關的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構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3、金融監管水平不斷提升。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運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較為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近年來,我國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為分業監管的金融體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創新則進一步促進了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對于銀行業監管而言,銀監會成立后,學習和借鑒了國際通行的監管制度、標準和技術,并結合我國實際,明確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積極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確立并始終遵循“準確分類—充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的持續監管思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銀行業監管框架,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取得顯著成效。銀行業監管水平的不斷提升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有效運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續發展環境。
4、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根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風險資產是一切確定評級標準、保費收入等技術性工作的基礎,也是基于風險監管、防范和處置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中國銀行業從2008年起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均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使得銀行業更加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并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而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也使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的會計制度逐步趨同,從而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這不僅有利于分析和評價金融風險狀況和財務成果,而且有利于開展各項銀行監管工作。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得銀行類金融機構會計信息更準確、更規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從而能更真實地反應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這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1、建立存款保險法制體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爭議較大且需要權衡有關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從而在法律中確立有關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約束有關各方的行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險法》,從而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有法可依,運作具有清晰的目標和行為準則,也可以使得各監管機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另一方面應在已發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2、通過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風險。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應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首先,存款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金融風險的監督防范功能,其應該具有一定的金融檢查權及防范金融機構倒閉的干預機制。其次,對不同風險級別的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適用較高的保險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制定費率的主要指標包括投保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經營和風險狀況。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評級機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機制應通過存款保險及投保機構向公眾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以有助于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作出相關決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險知識,把握好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
3、構建與存款保險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牽涉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等部門的利益和職責,因而存款保險機構的成功運作離不開這些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對此,有必要建立與存款保險制度運作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一是可以考慮設立金融協調聯席委員會,協調各方利益,明確分工方式,制定統一的監管原則、標準和報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有關部門的有效溝通與協調配合,從而減小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三是存款保險機構應擁有比金融監管機構更快的危機反應機制,從而有效地減少監管成本、增強金融機構的活力、及時處置危機,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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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從概念入手,給出這種新型委托貸款的界定。然后再分析它的優勢、障礙及解決方法。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本文所說的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途徑,是指農民作為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的一種新型的特殊的委托貸款。此種貸款的委托人依舊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任何愿意提供貸款給農民的主體;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借款人可以是農民自己,也可以是農村企業。
二、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優勢
1.三贏局面(微觀)。(1)對委托人。首先,對于委托人來講是收益率的上升,把剩余資金存入銀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僅為3.87%(截至07年12月14日),而把錢貸出去每年的貸款利率肯定會比存款利率高。其次,還有利于委托人拓寬投資渠道,分散風險,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
(2)對受托人。主要是擴大了業務收入。目前,銀行的業務收入過于單一,傳統的存貸業務的收入占絕對比例,而發展中間業務,是銀行擴大業務收入的重要途徑。委托貸款的業務收入是手續費,它不受貸款風險和貸款效益的直接影響,因而比利差收入更為穩定,而且成本費用極低,業務收入幾乎等同于可實現利潤。此外,還有利于分散銀行的風險和增加其競爭力。如果受托人是個人,主要也是增加了其收入。
(3)對借款人。主要是貸款可以得到滿足。從瑞安市對十個村一百戶農戶問卷調查得出:瑞安市農戶對投入農業生產和經營的主要資金來源,有51%選擇自有資金,25%為民間借貸,24%為申請貸款。這說明還有49%的農民希望通過借貸途徑獲得資金,而金融貸款僅能滿足不到其中一半的農民貸款需求,農民貸款需求仍有較大空間。從該資料中不難得出,如果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得到推廣就可以滿足部分農民的貸款需求,從而可以解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促進農村的發展。
2.兩個促進(中觀)。(1)有助于促進資金從城市到農村的流動。目前,普通的城市企業和廣大年的城市居民即使是有剩余資金想投資農村也沒有好的途徑。如果推廣委托貸款這種方法,就能使得原來并不了解的雙方成為資金鏈條的兩極,從而打破從城市到農村的資金無通道的局面。
(2)有助于促進農村內部資金的循環利用。委托方當然可以是農民自己,他們之間信息基本是對稱的,部分富裕的農民或有資金剩余的農民完全可以通過這種有法律保護的途徑把錢借給其他農民,從而使得農村本身的資金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緩解農村資金的外流。
3.杠桿效應(宏觀)。政府為了解決三農問題從各個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如果財政撥款是在給農民輸血的話,那金融貸款就是在造血。而在金融貸款中委托貸款和其他貸款相比就在于它很強大的杠桿效應。如果將委托貸款比作一個支點,將政府所作出的工作比作所用的力,那這個杠桿撬動的就不只是原來的那種政策性貸款所帶來的微小的資金量,而是整個社會巨大的資金量,其中不僅包括農村自身的也抱括城市的,不僅包括企業、機構,也包括個人的。這是其它貸款所沒有的。此外,這一方法還有打壓高利貸,制止地下錢莊和地下金融,以及緩解流動性過剩的作用。
三、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障礙(風險分類) 轉貼于
雖然這種委托貸款有諸多優勢,但是推廣它也存在許多障礙。站在委托人的立場上,分析這種特殊的委托貸款實現的障礙,可以從源自借款人的風險和受托人的風險這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1.借款人的風險
目前,國內的各商業銀行的委托貸款業務的借款對象主要是針對市政建設、舊城改造、道路開發等項目,而作為政策性銀行的農發行的委托貸款則針對的是有相當規模的農村企業,這中間均沒農民。農民難以成為委托貸款的主角,主要是源于其貸款風險相對于其他貸款主體的風險更高。主要是以下兩點:
(1)是自然風險。其廣泛意義上指由于自然現象或物理現象所導致的風險,如洪水、地震、風暴、火災、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本文指的是農業生產季節性強、周期長,受自然資源和自然災害影響大,導致農民收入不穩定,從而會導致貸款的風險。
(2)是信息風險。這一點主要是指城市資金流向農村的障礙。具體而言,由于地域差異,作為借款人的農民比委托人擁有更多的信息,前者更確切地知道的這筆貸款的風險與前景。委托人由于地域原因更愿意將錢借給相對熟悉的市政部門。
2.受托人的風險。本文指的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機構,還包括個人。一方面可以使得這種貸款更加靈活便于推廣,另一方面還可以是地下金融合法化。但這樣做本身會帶來受托人的信用風險。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個人非金融機構),如果沒有有效的約束機制,受托人有可能將資金據為己有,也有可能和借款人串通故意制造不良貸款。
四、針對障礙的幾點建議
1.開展業務宣傳。目前,社會公眾普遍對委托貸款都缺乏了解,更不用說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了。這是制約業務發展的關鍵間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就無法發展客戶,委托貸款 就會成為無源之水。解決這個間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全方位大力開展業務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應該重點宣傳以農民為借款人的委托貸款。
2.建立農村試點。由于該項業務屬于創新,應該尋找一個比較合適的農村作為試點,向該村農民詳細介紹,對有意借款的農民提供一定的幫助。將其各種情況和建議記錄下來,及時的分析并調整政策。待試點取得成功之后再加以推廣。鑒于我國農村的地區性差異很大,推廣時應該因地制宜,不應一刀切。
3.構建信息平臺。鑒于目前我國金融運行體制和當前的有關制度規定,建議由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牽頭,其它各商業銀行參與,定期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供求的相關信息。經辦行可先大量收集資金供求信息,匯總后一批一批地定期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向社會,構建一個促進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夠相互了解、相互溝通的信息平臺。可以客觀公正的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人所要求的條件和欲提供資金數目等內容,使資金供需雙方真正得以相互溝通,以提高簽約的成功率。
4.協助設計產品。受托人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比委托人和借款人具有更多的專業知識,可以針對不同的貸款雙方設計不同的委托貸款的產品。設計時可以考慮以下幾點:抵押、擔保和信用的選擇,一次性和分期還款的選擇,利率的確定,借款期限長短的確定等等。
5.引入保險機制。針對自然風險,可采用在委托貸款中引入貸款保險的方法,讓保險公司對這種委托貸款進行承保,降低這種風險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讓農民購買農業保險,避免遭受災害之后沒有收入,造成違約。建議這些保費應該由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出一部分,以鼓勵這種方式的推廣。
6.進行風險評級。受托人可以仿照西方銀行“6C”原則(借款人的品德(Character)、才能(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經營環境(Condition)、事業的連續性(Continuity)),設計一種專門針對這種農民作為借款人的風險評價標準。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評價:過去的借貸情況,抵押品情況,年收入情況,家庭成員的情況等等。評價的語言應該淺顯易懂,便于農民的理解。
7.進行財政補貼。為了這種新型貸款的發展,就要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同,政府可以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以減輕農民的費用支出,補貼大小可以參考每筆這種特殊委托貸款的費用。建議政府將補貼給與促成委托貸款的受托人,這樣一方面可以鼓勵銀行或信用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避免將補貼直接給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容易引發的道德風險。
8.監控貸款使用。受托人應積極主動地利用自己的貸款監控系統幫助委托人監控借款人的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委托人。對發現借款資金使用上存在的安全性問題時,應主動及時地協助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將貸款風險降到最低。總之,這種委托貸款的推廣雖然有一定的障礙,但是它本身具有的強大優勢是其他貸款所少有的。可以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盡量減少其弊端,讓它成為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新途徑。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融資格局以間接融資為主,商業銀行發揮著社會融資主渠道的作用。在此融資格局下,經濟的高速增長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信貸的高投放,商業銀行也正是適應經濟高速增長的要求增加信貸投放,實現了信貸規模的快速擴張,盈利水平的快速提升。為支撐信貸規模的擴張,商業銀行無一例外地將吸收存款作為經營活動的重中之重,通過增設營業網點和存款營銷來增加資金來源。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增加盈利,成為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重要特征。
通常,商業銀行的業務分為三大類,即存款業務、貸款業務和中間業務。商業銀行從事存款業務要發生利息支出,從事貸款業務要取得利息收入,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存款業務發生的利息支出形成凈利息收入,即存貸利差收入。商業銀行從事中間業務可獲取手續費收入和傭金收入,即中間業務收入。表1列示了我國商業銀行2003年至2009年凈利息收入與中間業務凈收入之間的比例關系。表中的數據顯示,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來源是凈利息收入,即存貸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雖然呈逐年增長的趨勢,但仍處于較低的水平。盈利來源構成的實踐數據支持了我們對上述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判斷。
表1商業銀行凈利息收入占中間業務凈收入比例(%)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占比
85.29
85.07
82.75
82.46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中圖分類號:F830.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9-09-0058-02
引言
金融機構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資源配置作用。長期以來,商業銀行一直是金融機構的主體,在各國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在所有金融機構總資產中所占比重不斷下降。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資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國誕生以來,投資基金在西方發達國家取得長足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勢頭更為猛烈,并對商業銀行的生存空間形成持續壓力。新世紀以來,美國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更是超過了長期處于金融系統主導地位的商業銀行。由此引發了商業銀行是否會消失,轉而由投資基金所替代的廣泛爭論。
一、對傳統理論的簡要梳理
商業銀行的核心價值或者說功能究竟何在,理論界眾說紛紜。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種理論:
(一)“資產轉換”功能說
“資產轉換”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發表的論文《金融中介和儲蓄―投資過程》以及托賓在1963年發表的論文《作為貨幣創造者的商業銀行》中提出并作出論述的。他們認為各種金融中介都是為財富擁有者提供資金組合,并通過競爭獲得自身在市場中的發展空間,各種金融中介在開展金融業務時,都必須盡可能滿足儲蓄者與投資者的偏好,這種競爭的方式或滿足的方式就是進行資產轉換。不同的資產轉換方式造就了各種金融中介之間存在的差別,銀行主要是通過滿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負債。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說
1976年喬治?本斯頓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發表的論文《金融中介理論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應為金融中介理論分析的核心內容。他們認為,金融產品的制造取決于其未來銷售價格能否彌補該產品生產時的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夠制造適應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產品,是因為它有三大優勢:其一,專業化生產的規模經濟;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獲得大量信息;其三,減少搜尋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與金融產品種類、消費者偏好之間有一定的內在關系,技術和消費者偏好的變化將使成本發生變化,從而促使商業銀行調整產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將是商業銀行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三)“信息處理”功能說
20世紀70年代,信息經濟學的產生與發展,對分析金融機構存在和功能的視角產生了很大影響。1977年勒蘭與佩勒的論文《信息不對稱、金融結構與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對稱的影響,認為借款人如何能夠獲得信貸,依賴于作為信號的企業內部投資信息非常困難。解決的辦法就是將搜集信息的人組成專門的金融中介,以使貸款的資產組合和投資充分吸收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發表的經典論文《金融中介與監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對稱問題,認為只有借款人能夠無成本地獲得投資的最終結果,才會使金融合同對具體借款人活動適用的約束降低。
二、對傳統商業銀行功能理論的重新認識
(一)對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認識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進資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貨幣資金從盈余單位流向赤字單位,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資金融通過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三大類。由于金融風險的投機性、市場主體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能力的差異性、金融風險的可單獨交易性,以及學習成本和時間成本的上升超過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場主體對金融機構管理金融風險的需求是不斷增加的。
(二)對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認識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銀行客戶進行現金收付或存款劃轉的功能。雖然支付中介功能對于整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但它本身為商業銀行帶來的收入只占極小比例。美國所有商業銀行存款賬戶服務費收入占總收入的平均比例,雖然整體上處于不斷上升的趨勢之中,但其絕對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銀行的一個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潤中心。銀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務是因為它能使銀行增加存款,并從存貸款利差中獲得收入。
(三)對信用創造功能的再認識
信用創造功能是商業銀行通過其存款和貸款業務,創造出數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實際上,信用創造只是銀行從事存貸款業務的一種客觀結果,而不是其主動追求的一種目標。站在商業銀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風險這一核心功能從而尋求利潤過程中的的一種附屬功能。
(四)對金融服務功能的再認識
金融服務功能是商業銀行提供除存貸款業務、支付結算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務業務,如收付、基金銷售、保險銷售、基金托管等等,與支付中介業務一樣,不是單獨的盈利中心。是銀行利用其在存貸款等風險管理業務中形成的已有優勢,投入少量的變動成本所增設的盈利業務。可以看到,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使得社會對銀行提供這類服務的需求處于不斷下降的趨勢之中。
三、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特點――與投資基金的對比分析框架
(一)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個性化工具
1.與投資基金相比,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貸款是個性化的。嚴格說,銀行所發放的每一筆貸款都是根據借款人的具體需要所設計的,無論是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發放貸款時的信息依據、調查、審查、發放、回收過程,還是其提款安排和償還安排,都與借款人獨特的未來現金流相對應。這種非標準化的特征使得貸款這種工具適合于所有規模、所有類型的企業和消費者。然而,有價證券的標準化與銀行貸款的非標準化形成鮮明對照。證券的標準化存在巨額固定成本,且必須要使社會公眾普遍認可,這使得證券融資只適用于大企業的巨額融資項目和成熟產品的融資。
2.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使我們能更深入地理解銀行在資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貸款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將非標準化貸款轉化成為標準化證券的過程。在貸款證券化后,銀行實際上已經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標準化方式管理風險的全部工作。銀行所需要的只是資金以及相應的風險。這實際上是社會分工進一步深化的表現:銀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風險的服務,資金本身只是銀行管理風險的一種工具一個載體,提供資金本身并不是銀行服務的目的。
(二)商業銀行“風險的內化器”的制度設計
1.從對風險的吸收方式來看。投資基金的機制設計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風險收益,同時直接分擔所有風險損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費。商業銀行的機制設計要求銀行本身承擔風險。首先,銀行以到期無條件還本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承諾從存款人處吸收資金,然后按約定條件將資金貸放給貸款人,其后若貸款人違約,銀行不能以此為借口對存款人違約,從而承擔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其次,銀行按約定要保證存款人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卻不能因此向貸款人收回未到期貸款,這樣銀行就承擔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流動性風險。
2.從商業銀行承擔“風險內化器”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業銀行風險內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銀行和基金經理與資金盈余單位之間的關系,都是一種委托關系,委托關系的核心是激勵機制問題。只有在委托人能夠低成本地觀察到人的努力程度,從而對其進行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報酬的激勵機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觀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況下,將人的收益與其努力程度完全掛鉤,是一種最有效的激勵機制。由于銀行的主要資產是非標準化、不透明的貸款。所以,風險內部化是銀行與其資金盈余單位之間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種委托安排。
3.因為沒有考慮風險處理因素,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和地位其實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業銀行管理風險功能的業務,都沒有反映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例如,貸款證券化的發展使得銀行已經通過調查、審查、設計等方式管理過風險的貸款,不再保留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如果仍然運用資產規模來作為衡量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中重要性的標準,必然會低估商業銀行應該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業銀行功能弱化說法的一個重要原因。
結論與啟示
商業銀行的核心價值在于管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金融風險。通過商業銀行制度與投資基金制度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商業銀行的獨特之處在于其管理金融風險的個性化方式和風險內化器的制度設計。商業銀行的未來,歸根結底取決于其管理金融風險的能力,尤其是以貸款方式管理風險的能力。盡管迄今為止商業銀行制度并不完美,商業銀行體系依然具有明顯的脆弱性,但這只能通過金融改革與創新來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學者通過對投資基金制度與商業銀行制度的比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與融合發展趨勢的結論(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對研究新時期商業銀行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我們可以在發展投資基金的同時積極發展商業銀行,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不斷地提高其風險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顧。可以預見,在一個不太短的時期內,仍將把商業銀行的改革和發展放在一個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參考文獻:
[1]代軍勛.商業銀行積極風險管理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個值得關注的課題:基金的興起是否能取代商業銀行[J].財貿經濟,2002,(7).
一、關于構筑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的理由與設想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三家獨立的監管機構組成,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從上世紀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為我國金融的發展和金融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我國金融已經發生深刻變化的事實和發展趨勢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顯得難以適應,因此,改變目前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監管體系的任務已經迫在眉睫。
我國金融行業的混業經營已露端倪,金融混業經營勢所必然,分業監管體系無法適應混業經營的金融體系。具體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種跨業際金融產品的出現,引起金融監管責任的模糊。近年來,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相當多的創新金融產品都是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例如,有些金融產品橫跨銀行和保險兩個金融領域;有些產品橫跨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有些產品橫跨信托與證券,等等。對于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產品,由誰審批、由誰監管?似乎誰都可以審批、誰都可以監管,實際上有可能導致誰也不管的監管真空或監管邊際地帶。
第二,跨業界的金融機構的組織創新已悄然出現,從而引發由哪家監管機構對其實施監管的問題。即使在前些年我國實施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時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其主要存在形態是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擁有商業銀行,同時還擁有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近年來金融監管,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激化,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通過單向參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實現了混業經營的目的。此外,為了深化金融市場,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現亦勢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產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資金杠桿作用、交易方向的選擇性、期限結構中隱含風險與收益等特點之外,把不同業界的品種結合為一種產品,也是新產品的主要特點。由此可見,對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為主要對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監管,應該由綜合性的監管機構來實施。
第三,混業經營不但是國際潮流,也是金融發展、深化的必然結果。1998年底美國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爾法》,宣告了實施長達65年的分業經營管理,從而走向了金融混業經營的道路論文下載。日本于1998年4月開始實施所謂“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棄了嚴格的分業管理,走向了金融業的全面混業經營的軌道。至于歐洲大陸,傳統上就采用綜合銀行制度,本質上屬于混業經營模式。現在,外國金融機構紛紛進入我國金融市場,無論從我國金融機構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角度看,外國混業式金融機構都處于優勢地位,它們通過業務創新可以比中資機構更加容易地繞過我國分業經營的管制,從而導致金融監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國際競爭的格局中,要使我國金融業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改革現有的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也是必由之路。而且,事實上,我國管理層已經于近期允許部分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的試點,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國際潮流。
分業監管模式適用于分業經營管理模式,混業經營模式要求采用混業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已經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端倪,并正在進一步向混業經營模式發展,因此,為了降低監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掃除監管的真空地帶及業界結合部等監管盲區,有必要設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提高監管的效率。
其次,三個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存在,不利于我國金融界的產品創新、組織創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產品之時,可能需要同時分別向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金融監管,從而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監管機構也可能面臨金融產品創新和組織創新而無所適從,從而引起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創新活動和市場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礙。
最后,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精簡機構、提高效率以及降低成本是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我國現行的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三會獨立設置,不僅機構龐雜,而且運行費用居高不下,監管成本非常之昂貴。
總之,為了適應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模式的轉化,為了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推動金融深化、降低監管成本,我們建議:撤銷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在原有三會的基礎上設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機構,即成立中國金融監督部,或者叫中國金融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隸屬國務院管轄。在該委員會設立之前應該首先啟動立法程序,克服銀監會等機構作為事業單位,但是有擁有國家級別的監管權利的法律漏洞,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監督法實施條例》兩個相關法規,使將要設立的中國金融監督委員會于法有據。
二、關于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理由和設想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金融市場深化發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面臨的重大課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金融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一環,為此,特提議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之初,銀行業基本上都為國家所有,銀行業以國家信用作為強大的基礎,因而幾乎不存在銀行倒閉的風險,即使銀行出現破產的危險,也會由國家承擔其破產風險,并使銀行破產以隱蔽的方式而加以處理。因此,對于存款人而言,感受不到銀行破產風險,銀行倒閉的破壞性連鎖反映一般也不會發生,或者是以隱蔽的方式產生局部性的連鎖反應。
但是,在經歷了三十余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今天,一個更加市場化的我國商業銀行體系已經形成,混合型所有制及公眾性公司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的主體。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已經順利轉化為由國家控股的公眾性公司。十余年來,各類地方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股份合作制銀行以及民營商業銀行正在迅速發展,與此同時,已有多家商業銀行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上市,預計不久將有更多的商業銀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上市,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已經或將要轉化為公眾性公司、農村商業銀行等小型存款式金融機構也在逐步發展。此外,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從2006年開始,我國已經對外資全面開放銀行市場金融監管,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已經逐步全面進入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領域。多元化主體的銀行業的發展,意味著競爭將更趨激烈,因銀行經營不善或外部環境的變化,銀行破產是不可避免的客觀事實。上述商業銀行的結構性變化表明,銀行破產的后果不應該再由中央財政全部承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實行破產責任的分擔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險制度具有化解金融風險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功能。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具有事前金融安全網的功能。金融監管當局發現某銀行資產質量嚴重惡化、出現經營破綻或有破產危險之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向該銀行注資、派專業人員幫助并監督該銀行進行整改等方法,援救問題銀行,從而避免問題銀行轉化為破產銀行。這樣的做法有兩個好處:第一,對問題銀行的援助不需要中央銀行或中央財政承擔全部壞帳損失;第二,不需要優良銀行全面接管問題銀行,從而避免了問題銀行對優良銀行的拖累。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具有事后金融安全網的功能。如果出現無法挽救的銀行,存款保險機構負責償付存款人的存款,并規定最高的償付額。存款保險制度的這項功能,一方面具有保護存款人利益、尤其是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斷了債務鏈條,對社會穩定、經濟生活正常運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部分存款賠償制度,形成對商業銀行的外部壓力、具有優勝劣汰、促進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的功能論文下載。在部分存款賠償制度下,存款人對自己的存款行為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因此,存款人在選擇存款銀行之時,構成了對經營不善銀行的巨大壓力,信譽良好的銀行能夠吸引到更多的存款;反之,吸收到的存款就比較少。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各家商業銀行按照規范的會計制度,增加銀行的透明度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市場經濟中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環節,該項制度具體如何設計,尚須根據我國具體情況,認真研究,充分論證。茲就組織機構及存款保險基金的運作提議如下。
第一,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
存款保險機構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保險人,它負責同銀行等投保機構簽定合同、收取保費,對投保人進行監管、援助以及在投保人破產時負責理賠等。
從采用存款保險制度的各國看,負責存款保險機構的部門可以是中央銀行,也可以是財政部,或者是議會,究竟由哪個部門負責,由各國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來決定。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認為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監督委員會三家共同負責為宜金融監管,這樣,有利于存款保險機構同相關部門共同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并對“問題銀行”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有如下三項職能:
1.監督職能。存款保險機構對所有投保銀行的經營活動要實施監督,當發現某銀行有可能成為“問題銀行”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
2.對“問題銀行”的處理。為了降低銀行破產對社會經濟的沖擊力和負面影響,存款保險機構可視具體情況,或予以特別貸款,將其從危機中解救出來,或設法將其同其他銀行合并,在合并需要資金融通時,給予資金援助。
3.理賠。當商業銀行破產時,存款保險機構按規定向存款人支付保險金,從而既保證了存款人的利益,也不會產生擠兌等連鎖效應。
第三,存款保險基金的運作
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有資本金、保險費、投資收入和借款等四個方面。資本金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出資;保險費由存款保險機構按一定比例以存款額為計征基數向投保銀行收取;利用保費收入與支出的時間差進行適度投資從而獲得利息收入和資本利得;在進行特種貸款時,為彌補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不足可以向央行或財政部舉借資金。
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有投資、理陪和特別貸款等三項。存款保險機構的投資,一般選擇流動性和安全性較強的金融商品,例如,存款、國債、信用度高的公司債等;國外的理賠主要有限額與非限額兩種方式,我國宜采取限額方式為妥;特別貸款可分為“問題銀行”貸款和銀行合并貸款兩種。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復雜的制度安排,盡快推出該制度是構建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環節,因此,該制度的設計需要詳細謀劃。
在全國城市群中,長株潭可謂結構獨特,其地理位置呈三市鼎足之勢,彼此相距不足40公里。20世紀80年代后,湖南省委省政府著力推進長株潭經濟一體化,2007年底國務院正式批準長株潭城市群建設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顯然,無論是長株潭一體化還是兩型社會建設都離不開金融的支持,而建設長株潭城市群國家區域金融中心是實現金融支持長株潭一體化和兩型社會建設的戰略舉措。但長株潭的金融現狀能否滿足建設國家區域金融中心的基本條件,以及存在哪些約束因素,本子課題將對此進行深入分析。
一、長株潭城市群金融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的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業在長株潭一體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長株潭城市群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呈現較快勢頭:信貸增長高位趨穩,銀行效益大幅提升,證券業在牛市行情中發展迅速,保險業對社會經濟的保障能力增強,金融改革穩步推進,服務創新成效明顯。
1.基本形成了齊全的金融機構體系
近年來,長株潭城市群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呈現較快勢頭,已經形成比較健全的金融機構體系。從銀行業來看,除了中國人民銀行長沙、株洲、湘潭中心支行外,三家政策性銀行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都在長沙市設立分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分別在長株潭設立分行、交通、中信、光大、招商、浦發、民生、興業、郵政銀行等都在長沙設立分支機構,有的還在株洲、湘潭設立了分支機構,另外還擁有匯豐銀行、長沙銀行、株洲湘潭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至2008年長沙擁有各類市級以上銀行機構20家;株洲12家、湘潭11家。從證券機構來看,財富證券、海通證券、方正證券、國信證券、華泰證券、長沙證券、招商證券7家證券公司在長株潭設產了總部或分支機構,2007年證券總成交金額為13708.16億元;長株潭共有上市公司28家,上市公司總市值達2,511.53億元。從保險機構來看,長株潭三市共有保險機構66家,保險總收入達83億元。另外還有地方金融證券辦、銀行監局,華融、東方、長城、訊達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已基本上形成了相對集中的金融產業群。
截止2007年底,三市全年各項存款總余額為4354.18億元,貸款總余額為3549.03億元,新增存款與新增貸款總額分別為659.44億元、595.81億元。長沙市各類銀行機構各項存款余額達3267.46億元,同比增長18.52%;新增存款509.60億元;各項貸款余額達2982.40億元,同比增長20.14%;新增貸款469.96億元同比多增43.54億元。湘潭市各項貸款余額262.83億元,新增45.10億元,同比多增12.23億元,增長20.71%。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450.27億元,新增63.50億元,同比多增2.46億元,增長16.42%。株洲市金融機構存款余額達638億元,增長15.5%,各項貸款余額303.8億元,增長19.4%(見表1)。
表12007年長株潭各金融機構存貸款情況
地區
存款余額(億元)
(增長率)
貸款余額(億元)
(增長率)
新增存款(億元)
新增貸款(億元)
長沙
3267.46(18.52%)
2982.40(20.14%)
509.60
469.96
株洲
450.27(16.42%)
303.8(19.4 %)
86.34
80.75
湘潭
638.45(15.5%,)
課題綜述 主要研究新時期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我國金融風險的管控問題
一、研究背景和必要性
利率市場化是指通過市場和價值規律機制,在某一時點上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利率運行機制,它是價值規律作用的結果,它一直是中國金融界長期關注的熱點問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場資本配置的效率, 促進經濟增長。一直以來,各國都對利率實行嚴格管制,但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 在各國實施金融抑制政策、石油危機導致世界性的通貨膨脹、固定匯率制崩潰、以及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的背景之下,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漸顯現,利率市場化開始成為世界性潮流。西方國家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86年和1994年全面實現了利率市場化,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掀起了利率市場化的。在現代經濟中,市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通過貨幣來表現,貨幣流向引導資源的流向。我國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經濟實物系統的絕大部分商品和勞務價格已經由市場決定,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已經大大提高,人民因此享受了比改革前多得多的福利。1996年隨著中國放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終于邁開了步伐,但是貨幣資金的價格即利率的形成機制雖然近幾年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總體上遠遠不如商品和勞務價格具有競爭性,因而由資金引導的資源配置效率仍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資金的利用效率還有待提高,經濟增長的潛力還有待發揮。經濟運行的實物系統與貨幣系統之間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在實物系統價格絕大部分已經實現市場化的條件下,貨幣系統的資金價格即利率客觀上也有了市場化的需要。利率市場化是經濟市場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的必經之路。
加入WTO后,我們就要按國際通行規則管理經濟,雖然對中國金融市場我們仍然可以實行一定的利率管制,但外資金融機構大量涌入中國金融市場,帶來了大量新的經營方式和新的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工具,大大增加了我國貨幣和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難度,很有可能我們會在與其的市場博弈中非常被動地接受變相的市場利率化,即接受市場利率實際上、某種程度已經自由化的現實。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如果我們對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利率仍然管制過于嚴格,中資金融機構過于缺乏在利率市場化環境中進行競爭的經驗,其結果可能會使他們在未來激烈的競爭中處于某種劣勢,這顯然對我國非常不利。
二、利率市場化下各金融主體的風險淺析
1、利率放開加劇各金融機構的同業競爭風險:由于我國市場化程度遠不及發達國家水平,利率管理的法規制度有待進一步詳盡和規范,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手段還需進一步完善,管理層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磨合尚處于初期水平,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基本上占據著壟斷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放開存款利率有可能造成博弈論上的高利率納什均衡一誰降低利率誰就吃虧,其結果只能是使長期受到抑制的利率出現大幅上揚,這就必然會導致過度競爭和中小存款機構退出市場。利率市場化使得銀行能夠合法的利用價格武器去爭取生存及發展的空間,而價格競爭將會導致存款利率水平的非理性升高,如果缺少金融風險的相應控制措施,而只是缺乏遠見一味追求眼前收益,存款利率的升高就會形成金融機構間的無差別價格戰,必將對資產規模較小的中小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沖擊。
2、利差收窄增加金融機構的盈利風險:與當前的利率水平相比,利率市場化后,存貸款利率差將成縮小趨勢。同業競爭的加劇,一方面在爭奪儲蓄資源的過程中,存款利率將存在逐步提高的壓力;另一方面,對優質貸款資源的爭奪,可能使銀行不得不降低其貸款利率,從而便利率差縮小,令銀行的利潤空間變窄。如美國 1986-1990年的存貸款平均利差比1980-1985年期間減少了54個基點(美國1986年完成利率市場化改革);日本1994年平均存貸款利差比1984年下降82個基點(日本1994年完成利率市場化改革);韓國的存貸款利差從改革初期的4個百分點下降到改革后期的不足3個百分點。整體看,利率市場化改革后利差一般會減小0.5%-1%。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金融產品相對單一,利息收入一般要占總營業收入很大一部分,在我國銀行收益總額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于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由于服務功能不夠完善,金融產品體系尚不健全,手續費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相對偏小,利息收入甚至占總營業收入的85%-90%以上。利率市場化后利差的不斷收窄,將給中小金融機構收益帶來巨大影響并成為制約自身發展的關鍵因素。
3、利率波動增加金融機構的管理風險: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利率與其他經濟變量相互影響的力度將增加,利率波動的幅度和頻率都將加大。經濟的過熱或低迷、貨幣資金的供求變化、貨幣購買力的變化、匯率制度的改革、人民幣升值壓力、國際游資的沖擊等,都會引起利率的波動。由于商業銀行的利息收入與支出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數額、結構和期限,在利率波動頻繁的情況下,如果商業銀行資產與負債的期限結構不對稱,或者資產與負債的利差波動不同步時,就會產生利率收益風險。利率變動越頻繁,利率風險管理的難度也越大,這給商業銀行的即時反應能力和資產定價能力提出了挑戰,不僅要考慮利率波動對自身頭寸和流動性的影響,也要考慮利率風險對經營策略的影響。目前,我國各金融機構利率風險的管理手段和技術都相對落后,科學應對頻繁的利率波動尚具有較大難度。
4、利率逆向選擇增加金融機構的潛在信用風險:金融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由此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將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而表現得日益明顯。如果提高利率,將篩選掉低風險項目的借款人,令信貸資金大量流人高風險行業,結果將提高信貸市場的平均風險。一方面,貸款利率上升逆向激勵了高風險者的貸款需求,而擠出了正常利率水平的合格貸款者需求者,這就必然會導致逆向選擇風險。利率市場化后,對信貸資金投向的管制將會大大放松,銀行為換取高額回報,可能將大量信貸資金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股市和房地產市場,令其資產價格迅速膨脹,從而導致實體經濟泡沫化,最終形成不良信貸資產。另一方面,企業高利率借款,蘊含著道德風險。利率市場化后金融機構將根據風險加成的原則對貸款利率進行定價。近年來我國銀行出現惜貸現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企業效益不好,貸款風險過大,而在利率管制條件下,貸款的高風險并不能帶來相應的高收益,所以銀行不愿意冒險。但放開利率后,銀行有可能去冒高風險以獲得高收益,而有些效益不好或信用不良的企業也有可能利用銀行這種極端趨利心理申請高利率貸款,這就可能導致銀行不良資產的進一步增加。
5、利率變動增加金融機構的客戶選擇性風險: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許多存貸款業務,比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可提前償還的工商貸款等,都具有期權特征。名義利率的變動往往會使人們產生一種利率幻覺,而不管實際利率是正的還是負的。以存款為例,當利率上升時,存款客戶可能提取未到期存款,然后,再以新的較高利率轉存,從而降低銀行的凈利息收入;而當利率下降時,貸款客戶可能提前還貸,再重新申請貸款,存款客戶也有可能提前支取存款并轉向于其他比較收益更高的投資方向,如債券、股票等。無論利率上升還是下降,只要這種變動幅度存在,金融機構就會面臨客戶不同程度的選擇權風險。利率市場化后,利率的頻繁波動令選擇權風險進一步加劇,從而嚴重影響金融機構資金的流動性與穩定性。
三、文獻綜述
黃達認為(2002),利率市場化是指把利率決定權交給市場,由市場資金供求狀況決定市場利率,市場主體可以在市場利率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金融交易各自的特點自主決定利率。同時,利率市場化并不排除國家的宏觀問接調控,即政府可以利用經濟手段在市場上間接影響資金供求狀況從而影響利率水平。因此,利率市場化的內涵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金融交易主體有利率決定權;(二)利率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由市場自發選擇;(三)同拆借利率和短期國債利率將成為市場利率的基本指針;(四)中央銀行享有間接影響金融資產利率的權力。
薛寶莉認為(2003),通過對國外推行利率市場化的過程進行分析,實現利率市場化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提高金融監管體系的調控水平和監管能力,(二)造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利率管制放開后,宏觀經濟環境是引起利率水平異常波動的最重要因素,它對利率水平的影響是通過銀行和企業來進行的。 (三)善企業的經營機制。利率作用的實現,要求金融機構和般企業對利率杠桿做出靈敏反映,快速調整,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四)培育完善的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的過程是培育金融市場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由簡單形態向復雜形態轉化的過程,完成了這個過程,就實現了利率的市場化。
王中格認為(2009),企業作為利率市場化的微觀基礎,其對利率信號的敏感度和受資金價格的約束性,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關鍵。利率市場化對企業的影響:(一)企業議價能力有所增強,(二)利率市場化強化企業貸款期限短期化趨勢,(三)利率市場化使企業融資靈活性增強,(四)利率市場化使企業資金管理意識增強。因此,利率市場化對我國企業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利率市場化是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的要求。
張華認為(2010),目前,中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債券回購利率、票據市場轉貼現利率、國債與政策性金融發行利率和二級市場的利率都已經完全實現了市場化。但是還有一部分金融資產的利率還是在中央銀行的控制下。所以,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還存在一定的制約因素。這些制約因素是:(一)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二)商業銀行管理機制建設滯后,(三)企業對利率缺乏敏感性,(四)社會信用缺失,(五)金融監管機制不健全。
熊芳(2005)根據了國外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成功經驗總結了一些對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改革的啟示。第一,在利率市場化環境下金融交易的其他相關配套機制尚未健全之前,對利率仍要實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第二,加強銀行對利率風險的管理。銀行可積極運用各種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和利率上下限等業務,在規避風險的同時,減少資產價格變動對銀行流動性的影響。第三,建立健全符合監管要求的金融安全網,建立健全科學嚴格的監管體系。要建立健全嚴格而科學的監管體系。并且由政府建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和最后貸款制度,將有助于防范一家銀行倒閉后,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眾多存戶擠兌,致使許多銀行發生連鎖倒閉的系統風險的出現。
陳向陽等認為(2007),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一)我國的利率傳導機制欠缺。(二)利率市場化的條件及其重要組成部分尚不完善。(三)我國尚未形成健全發達的金融市場。(四)我國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主體。(五)我國的金融監管不夠健全:首先,金融監管成本過高,效率偏低;其次,監管機構內部關系混亂,缺乏有效的協調;最后,對金融監管的立法未到位,導致無法可依,監管機構執行力度不大或不到位,令違規現象屢屢發生。
顧寧和黃麗萍(2007)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風險提出了一些建議。第一,要進一步培育和發展金融市場,我們要建立品種齊全、結構合理的融資工具體系;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金融市場主體要充分而富有競爭意識。最后要建立以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為特色的監管體制。第二,積極推進商業銀行經營體制改革,提高商業銀行成熟度,我國的商業銀行必須盡快學會自主定價。第三,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利率市場化改革要求企業的融資行為建立在健全的融資體制基礎上,并有較高的投資利率彈性。第四,確定基準利率,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銀行利率調控體系利率市場化意味著中央銀行放棄對利率的直接管制,中央銀行只能通過問接手段影響或調控銀行利率或市場利率,實現利率的平穩運行。第五,轉變金融監管方式,加強監管的有效性。
曠煜等認為(2010),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調整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強化金融系統的競爭格局;(二)金融市場結構的合理化和發展壯大;(三)進一步改進商業銀行體系;(四)調整和改善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提高貨幣政策實施的有效性。
徐彩認為(2010),就目前情況看, 我國尚未完全實現利率市場化, 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尚且存在制約因素。穩步加快利率市場化的步伐, 已成為我國金融業的重要任務。(一)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金融市場。(二)加強金融監管, 提高監管水平。(三)規范利率運作主體的市場化行為:首先, 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次, 造就一個完全市場化的商業銀行體系;最后, 提高企業和居民的金融意識。
安駿麟認為(2010),利率市場化改革應該應該從以下幾點繼續推行:(一)繼續堅持漸進式的改革方式。要為利率市場化創造條件,不論是宏觀還是微觀上我們都必須以漸進式的改革方式核心。(二)建立充分的競爭市場和強化金融監督。若金融監管不嚴,因為政府保護,銀行就會因不必承擔相應成本而從事高風險貸款。這一來直接導致銀行體系風險上升。(三)完善金融機構配套機制。利率市場化就是市場取代貨幣成為利率定價主體,這個改革的成敗更多是取決于金融機構自身定價體系的建立。(四)加速企業市場化。利率市場化真正目的是要讓經濟活動能夠提供一個準確的調整指標和信號。
主要擬解決的問題及采用的研究方法
1、介紹利率市場化的背景及內容,分析我國利率市場化下的面臨的金融風險的現狀;
2、分析我國利率市場化下各大金融機構風險評價、管理目標、管控舉措
3、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提出切實可行性的風險管理措施;
五、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法:通過對中國學術期刊網、萬方數據資源系統等中文數據庫及外文數據庫的檢索,收集有關資料,并對收集到的材料進行歸納分析,為論文作鋪墊。
2、案例分析法:通過案例來說明層次分析法在電子商務B2B行業網站評價中的具體應用,以及電子商務B2B行業網站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起止時間 任務安排
12月20日1月5日 學生選題
4月15日 4月21日 撰寫開題報告
4月22日5月12日 論文一稿
5月13日5月19日 中期檢查
5月20日5月26日 論文二稿
一、引言
2000年以來,互聯網在中國呈現出爆發性發展的趨勢,不僅網民規模不斷擴大,達到4.57億,而且網絡消費總量也快速增長。據中國互聯網數據中(DCCI)2010年11月23日的中國互聯網市場調查數據顯示:2010上半年網絡消費總量達4734億,預計2010年全年增幅為48.8%左右,中國網民網絡消費總量將首次突破1萬億人民幣大關,人均月度網絡消費額達到206元。據中國互聯網絡中心《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10年是網上支付的快速發展期。截至2010年12月,網上支付用戶規模達到1.37億人,使用率為30%。這一規模比2009年底增加了4313萬,年增長率高達45.9%。網上支付用戶規模三年之間增長了3倍,比2007年底增加了1.04億用戶。由此,隨著網上購物等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新興電子支付工具不斷出現,電子支付交易量不斷提高,網上支付不斷發展,與此相伴的網上支付中沉淀資金的問題自然也就浮出水面。
二、國內網上支付平臺及其發展
網上支付,是指通過互聯網實現的用戶與商戶、商戶與商戶之間的在線貨幣支付、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的過程。網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網上銀行進行的支付以及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間接使用網上銀行進行的支付。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2011年2月21日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包括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和電話支付)交易額達到11324億元。第三方支付市場依然保持較高的市場集中率。支付寶以49%的份額占據半壁江山,排名前五的支付寶、財付通、快錢、Chinapay、易寶支付占據近90%市場。
來自支付寶公司的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支付寶日交易總額達到5662億元人民幣,日交易筆數超過500萬筆。顯而易見:以支付寶目前日交易量15.5億元、7天收款期計,平均每天賬戶上吸納的客戶保證金就是108.5億元;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0.5%計算,一年的利息收入可以達到5000多萬。扣除必要地實繳資本,日均沉淀資金可達80多億。
三、網上支付沉淀資金存在的問題
網上支付所產生的沉淀資金主要是針對平臺賬戶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沉淀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資金和交易前后暫存在平臺虛擬賬戶里的資金。其中,交易過程所產生的資金是指支付系統中正處于支付過程中的資金。為了保證交易雙方的安全以及建立信任,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規定只有當買家收到商品并確認付款后,系統才能把貨款劃到賣家賬戶。交易過程中的資金就這樣產生了,這也是沉淀資金的主要構成部分。
網上支付所產生的沉淀資金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第三方電子支付監管體系不完善
在電子商務網上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網絡虛擬賬戶是連接買家與賣家的重要紐帶。通過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擔保,買家賣家之間建立信任并完成交易。在這一過程中,沉淀資金的管理就會出現巨大的漏洞,那就是買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商賬戶里的錢由誰來監管。根據2010年6月21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已經明確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支付清算組織進行管理,并且規定由銀行設立專戶存放,提取備付金,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得擅自挪用備付金。但是并沒有對沉淀在其賬戶里的資金做出規定。再者,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商業銀行的賬戶,銀行無權過問賬上資金的流向。即使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如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得擅自挪用客戶金額,但實際上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商的虛擬賬戶里進行的,銀行對實際的交易數據并不知曉,第三方支付商調動虛擬賬戶里的資金銀行根本難以監管。
(二)管理風險與支付風險
由于第三方電子支付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法律在第三方支付商在資金調動方面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因此,沉淀資金往往是由第三方支付平臺自己進行管理。
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臺想要把賬戶里的資金挪作他用或者進行某些違法行為譬如洗錢,是輕而易舉的一件事。比如前不久,江蘇蘇州偵破的一起賭場案中,抓獲第三方支付平臺“快錢”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經查,其與境外賭博集團勾結,協助境外賭博集團流轉資金30余億元,并從中獲利1700余萬。
其次,在資金的流動性管理中,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問題,進而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基本都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資金,這就容易造成資金不受監管、越權使用,甚至進行風險投資的問題。早在前些年,這種資金管理辦法就在證券業使用過,可想而知,券商挪用股民資金的案件數不勝數,局面難以控制,最終出現巨大的風險。同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沉淀資金,如果管理運用不當,也可能導致各種各樣的償付風險和金融風險。
(三)存款利息分配問題
巨額的沉淀資金必然可以獲得巨額的存款利息。然而,存款利息究竟歸屬于哪方?產生的存款利息在合同中即用戶協議當中并未明確其歸屬,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對資金進行代管,那么根據的性質以及合同內容,作為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不能享有這筆利息的所有權。然而,在具體的實務中,這筆利息往往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免費提供服務的補償。事實上,這筆錢在銀行賬戶上的利息歸客戶、銀行還是屬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性收益都沒有一個準確的定論。
四、關于網上支付產生的資金沉淀的監管建議
(一)提高行業準入標準,建立完善的第三方電子支付監管體系
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頒布之前,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的準入標準相對較低,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的規模差別很大,良莠不齊。許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缺乏穩定的客戶群體,容易通過一些違法手段譬如洗錢來牟利。一般來說規模小的支付機構比規模大的更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的注冊資金規模,并將其規定為重要的準入標準之一。與此同時,應該從對內控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出發制定相應的標準并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以發放牌照的形式對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進行有效的約束。
根據最新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的資本實力為申請人申請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1億元;申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3000萬元人民幣,且均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確立中央銀行為監管主體,第三方支付平臺開戶銀行輔助中央銀行進行監控。
然而,截止至目前為止,原先幾百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獲得牌照的有10多家,而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中的規定,這些獲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機構應該進行用戶的實名制注冊,反洗錢的監控系統的構建。但是,如今用戶仍然能夠不通過實名制注冊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結算與轉賬服務。
(二)向監管部門繳納保證金,防止沉淀資金被非法使用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中的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并且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金沉淀問題,其實并沒有比較好的解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中規定了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的存管銀行,但是,付款者肯定會使用多家銀行的資金賬戶,這就要求支付機構在不同的銀行賬戶之間進行結賬,這會增加支付機構的成本,并且會影響效率。而且,在支付平臺使用沉淀資金的方面上,也沒有出臺具體的管理細則。在這兩個方面,監管部門仍然需要出臺更加詳細地監管方法,譬如支持支付機構在不同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業存款賬戶以及轉賬使用細則,提高保證金比例等等。
(三)明確利息歸屬,合理分配利息
沉淀資金的規模巨大,每年產生的利息更是一筆巨大的財富。然而,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一直是個比較大的問題。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并沒有對這筆利息的歸屬作出明確的解釋,只是要求托管銀行進行利息的核查。
從法律上講,沉淀資金相當于客戶交給第三方支付平臺管的保管物,本身還是歸客戶所有,因此按理說利息也應全額退還客戶。或者可將備付金資金賬戶產生的利息作為保險金為客戶提供保險。
也可以采取事前協商的方法,將利息在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公司間進行比例分配。支付公司所得利息可以當作為客戶備付資金保管費或者手續費。關鍵在于,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所獲取利息,支付機構必須事先向客戶說明清楚,讓客戶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至于支付公司利息收入的使用,可以建議其自愿用于自身安全或服務設施的提升,或者直接為客戶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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