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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版權危機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是指其房地產權。房地產權包含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兩方面的財產權利。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物權立法的缺位,社會忽視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共有財產的確定和權利邊界經常處于含糊不清的尷尬狀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到底屬于誰?在現有的法律條文中,人們似乎無法直接找到答案,其產權歸屬似乎仍處于混沌狀態。
對于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認識,現行有以下幾種通說:一是合同確定論。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置業者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依合同約定確定其產權歸屬。二是推定歸屬論。當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置業者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對小區停車位產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推定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屬于買方置業者共有,或由房地產開發商所有。三是銷售成本收益歸屬論。當房地產開發商未將小區停車位建設成本及利潤計入其計劃的房屋銷售收益時,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反之,其產權屬于買方置業者共有。四是登記憑證確權論。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依買賣合同約定,經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確權,由房地產權證持有者所有;否則,其產權處于不明狀態。本人認為,上述的登記憑證確權論相對恰當,登記憑證確權論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依買賣合同約定,經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登記確權,由房地產權證持者所有”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登記憑證確權論中“否則,其產權處于不明狀態”的認識有失偏頗,其忽視了我國現行房地產登記制度的現實和缺陷,以致認識上出現以偏概全的狀況。
以上所述的四種不同認識均不能全面、恰當、準確地解答有關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問題。
本人試圖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關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存在形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房地產權的產權登記等過程,從所有權(物權)法和債權法兩個角度,分析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附屬物之間的法律關系,計入建筑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和不計入建筑容積率的建筑面積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法律關系,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探討和研究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房地產權的歸屬。
一、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產權的內涵和特征。
1、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法律規范構成了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房地產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開發和轉讓、房地產行業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內容,其各方面的內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產權這個重要問題。
2、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具體內涵與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四十八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條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上蓋的建筑物、附屬物同時轉讓。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2003年9月1日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第六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受法律保護。房地產證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經營、使用或者處分該房地產的憑證。
中圖分類號:G2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 (2010) 03-181-02
1開放獲取資源概述
1.1開放獲取定義
開放獲取(Open Access,簡稱OA),“Open Access” 通常被譯作:開放獲取、開放存取、開放訪問、公開獲取、開放使用等。開放獲取運動( The open access movement )的概念,按照 Open Access News 上的介紹可定義為:把同行評議過的科學論文或學術文獻等放到網絡上,使用戶可以免費獲得,而不需考慮版權或注冊的限制。開放獲取運動旨在打破學術研究的人為壁壘。
1.2開放獲取的基本特點
1.2.1信息的交流方便而快捷、信息易于獲取
開放獲取為科研人員提供學術交流平臺,對其具體交流的信息只有質量上控制,而沒有內容和形式上的限制,可以是學術論文、期刊全文、研究報告,也可以是文本文件、多媒體文件等,都可以從互聯網上免費、自由地獲取。開放獲取提高了學術交流的時效性,免去了傳統出版模式過程中漫長的評審與出版過程,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開放獲取的目標就是在網絡環境下實現學術信息的廣泛傳播和自由共享,
1.2.2費用支付模式新穎,作者擁有版權
開放存取期刊與傳統印本期刊的根本區別就在于費用支付模式的不同。傳統印本期刊的各種費用絕大多數都是由訂戶支付,開放存取期刊則采用“作者付費發表,用戶免費使用”的經濟運行模式。在傳統出版模式下,科研人員的研究成果要在商業化學術期刊上發表,就必須把作者的版權,還包括網絡傳播權和長期保存權一并轉讓給出版商。但是在開放獲取環境下,作品版權不再發生轉移,作者可以長期擁有版權。
1.2.3學術信息可以自由傳播
網絡環境下學術信息變化快,科研人員可以隨時自己的學術成果,可以在線與同行進行交流,也可以及時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修改,具有很高的靈活度。
1.2.4開放存取作品形式多種多樣
《關于開放存取出版的百斯達原則》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文獻都可以成為開放存取作品:(1)作者和版權人允許用戶在尊重其版權的條件下,免費獲取、復制或者傳播其數字化信息;(2)完整的作品存儲在至少一個穩定、可靠的網絡服務器中,以確保免費閱讀、檢索和長期存儲。在開放存取這種學術交流模式下,只對學術信息進行質量上的控制,而沒有形式和內容方面的嚴格限制。開放存取作品不僅包括純文本的電子出版物、電子學術論文、學位論文,還包括視音頻等各種媒體形式的學術信息等。開放存取作品形式比較多樣,使用比較靈活。
1.3開放存取的實現方式
開放存取實現方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1)開放獲取倉儲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OA倉儲);(2)開放獲取期刊 (Open Access Journals);(3)其它開放獲取資源如個人和機構網站、電子書、Blog、Wiki、BBS、P to P文件共享網絡(file-sharing networks)等。
1.3.1開放獲取倉儲(也稱自行典藏、作者自存檔)
開放獲取倉儲通過作者自存檔 (Self―Archiving)方式實現,即研究機構或作者,將未曾發表或已經在發表的論文作為開放式的電子檔案存儲在學科知識庫(Disciplinary archive)或機構知識庫(Institutional repository)中。依賴作者提交自有之作品的數字文檔及相關元數據,對外提供查詢、檢索、瀏覽及下載服務。根據資源組織方式的不同,OA倉儲又可分為:(1)學科 OA倉儲,如物理學領域的arXiv、認知科學領域的 COAorints等等;(2)機構 OA倉儲,如加利福尼亞大學的eSeholarship、麻省理工的DSpace,等等。
1.3.2開放獲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
開放獲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s)是一種論文經過同行評審的、網絡化的免費期刊,全世界的所有讀者從此類期刊上獲取學術信息將沒有價格及權限的限制,編輯評審、出版及資源維護的費用不是由用戶,而是由作者本人或其他機構承擔。
1.3.3其它方式
開放存取也可通過其它方式 ,如個人或機構網站、Blog、Wiki、電子書、BBS、P to P文件共享網絡等來實現。
2 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源建設面臨的困惑
20世紀90年代以來,期刊出版商在謀求最大化利潤的驅動下,不斷兼并中小型期刊出版機構,進而日益壟斷期刊市場,大幅度地提高期刊價格 ,而圖書館本身的預算經費又有所減少,購買力下降,這對圖書館館藏資源的完整性是一個很大的傷害,進而導致文獻資源保障率滑坡。
傳統的大學圖書館主要是以紙質為載體的文獻傳遞、存貯、交流和利用,大學圖書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收集、整理、保存、傳遞文獻信息資源的中介角色。隨著通訊技術、計算機技術以及高密度存取技術的發展和成熟,出現了大規模的商業數據庫和數字化的信息產品,極大地豐富了用戶獲取的途徑。在這個過程中,其中數據庫出版商具有壟斷的控制權,一方面對價格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又決定著哪些學術研究成果可以進入交流渠道。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兼并購買等商業行為,學術研究成果出版尤其是重要的學術期刊的出版逐步被少數大的出版商壟斷,出版商對利潤的追求,以及競爭機會的銳減,使學術交流日益商業化,學術期刊價格大幅度地提高,科研人員的研究成果最終成為出版商謀取進行謀求暴利的工具。這種出版商壟斷的結果直接導致了學術期刊危機。然而,作為支持科學研究主要機構、學術期刊的主要消費者的圖書館,則面臨著資金的缺乏只能取消部分科技期刊的訂購,大學圖書館無力繼續維持科學研究所需資源,科研人員能夠利用的期刊在日益減少,可獲得的學術著作急劇下降,科學信息的傳播受到嚴重阻礙,這勢必影響到科學研究的速度、效率以及品質。
學術期刊危機的結果是直接導致“學術交流危機”。學術期刊的具有內容專而精、新穎性、系統性強、時效性強等顯著特點,是從事科研活動和進行學術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徑之一。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基本條件之一是獲取和閱讀大量的期刊論文,了解同行研究人員一些研究情況和學科發展的動態;研究人員發表成果的目的不一定是為了經濟報酬,而是希望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傳播研究成果,取得同行的認可和提高自己的學術地位。但“學術期刊危機”卻限制了眾多用戶閱讀科技期刊進而了解作者研究成果的機會,這與作者的利益初衷是不相符的。對整個社會的科學研究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學者希望通過盡可能多的讀者閱讀其論文而使研究成果得到快速傳播,因為學者出版學術著作或,其目的是為了獲得學術認可和提高自己的學術地位;讀者則需獲取盡可能多的相關科研論文進行研究閱讀,基于現有的學術交流出版流通渠道不暢,可獲得性差,滿足不了現代大量而高速的信息交流需要。
基于這樣的背景前提下,以消除學術信息資源存取過程中的一切障礙為宗旨、以實現學術信息的共享為理念的――開放獲取是一種全新的出版模式,力圖在網絡環境下改變學術交流的方式,消除存取文獻的一切障礙,使科研人員能及時、便利、迅速地獲取所需的信息,從而達到科學研究信息無障礙交流的理想目標。
3開放獲取條件下高校圖書館館藏建設的對策
3.1加強宣傳,提高對開放獲取的認識
有關部門應宣傳開放獲取對國家科技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以及對科學研究和信息傳播的重要作用,加強培養對開放獲取和機構庫的意識,宣傳開放獲取的理念,鼓勵和支持研究人員積極參與到開放存取。
大學圖書館應該充當宣傳開放存取理念的排頭兵,以專題講座、展覽、學術報告會、網站專題等形式,使科研工作者了解其運作模式和優點,打消科研人員對開放獲取的如付費發表、無法確認開放獲取期刊的質量、發表出的成果可能不被認可等方面顧慮,讓更多的科研人員不僅僅作為開放存取的使用者,而且還成為這種模式的提供者,從而真正推動開放存取的發展。大學圖書館可以在其主頁上宣傳和推薦學術交流的開放獲取的方式和可以利用的資源,盡量擴大開放獲取的影響范圍,爭取更多的支持。鼓勵本校科研人員盡量在開放獲取期刊上,或將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機構知識庫或學科知識庫中存檔,供用戶共享使用。
3.2發現開發獲取資源,豐富大學圖書館館藏
大學圖書館可以根據讀者具體的研究需求以及學校的學科領域,對開放獲取資源進行過濾,去粗取精,收集、整理網絡開放存取資源,建立相應的超鏈接,通過鏈接來獲取更多的網絡開放獲取文獻信息這樣,實現文獻資源的盡快流通和全面共享,也降低了和獲取成本。同時,將網絡的開放存取期刊與本館訂購的期刊進行比較,整合現有館藏期刊資源,刪減重復的期刊資源,以節省有限的書刊購買經費。
3.3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機構典藏庫
機構典藏庫收集本校研究人員的優秀作品稿源,包括教研人員的論文(包括已發表和待發表)、學術著作、會議論文、預印本、研究與技術報告、申報的科研課題、工作文稿和PPT演示稿全文等等。將開放存取、永久性保存、公益性信息服務與網絡出版結合在一起,同時對開發獲取的學術評價要有新的措施加以規范,打破傳統的以發表學術期刊作為評判的標準,調動廣大作者的積極性,對發表在開發獲取期刊上的論文作者要進行一定的資金資助。
3.4深層次開放利用OA資源
高校圖書館是學術資源的主要收藏基地,應將OA資源納入圖書館的館藏體系之中,圖書館可以利用 以往建立學科信息門戶,特色數據庫的經驗,選擇評價開放存取資源,按照高校的學科設置 ,對OA資源進行編目,組織,形成一個有序化的獨立數字資源系統,將其整合至館藏目錄(OPAC)中,使資源全面、系統地展示給讀者,提高OA資源的利用率。
4結語
開放獲取是一種新的學術交流出版模式,對大學校圖書館的館藏建設政策、服務方式等各方面都具有深遠影響。大學圖書館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深入研究開放存取,努力推動開放獲取運動,積極整合開放獲取資源與館藏資源,變革服務方式、服務手段,使高校圖書館在信息服務系統中獲得健康有序的發展,從而更好地完成為學校的教學和科研服務的任務。
參考文獻:
[1]李武.開放存取出版的兩種主要實現途徑[J].大學圖書館學報,2005,(4):58―63.
[關鍵詞]圖書館版權危機危機管理
圖書館版權危機是指各種原因所造成的在圖書館領域內版權利益關系失衡而可能給圖書館聲譽、形象、服務、管理以及經濟利益帶來負面效應的非常規事態,是當代圖書館危機的主要類型之一,對和諧圖書館建設有著重要影響。我國圖書館版權危機呈多發態勢,有的案件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全國100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但是,在關于圖書館危機管理的研究中,卻鮮有涉及版權危機的探討和理論成果,這同實踐形成了明顯反差。版權危機管理是圖書館管理的新型范疇,學會預防和處理版權危機對圖書館領導者及有關從業者來講都是一堂必修課。
1圖書館版權危機的類型
1.1入藏侵權產品發生的版權危機
這種版權危機是由于圖書館主動或者被動地入藏和傳播了存在版權瑕疵的文獻資料,客觀上為此類文獻資料提供了市場,侵犯了出版者和原權利人的利益而引起。比如,2002年,香港公共圖書館因被動購入約500本盜版書后,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在“殷志強訴金陵圖書館侵犯版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圖書館在采購、收藏各種介質的圖書、期刊時所應盡的主要注意義務是購買合法出版物。”圖書館不僅不能主動購入盜版物,而且要防范盜版物的被動入藏。對入藏的盜版物應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或者銷毀。
1.2開發館藏不當發生的版權危機
這類版權危機的共同特點是圖書館在館藏資源開發中對版權合理使用規則的違犯。比如,編輯館藏資料引發的版權危機、對館藏數字化和傳播引發的版權危機,還可能因為開展對館藏音像制品、軟件的出租、刻錄引發版權危機。圖書館在館藏資料匯編、翻譯、館際互借、音像制品服務、信息咨詢、數據庫和計算機軟件開發等工作中應嚴格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相關條款、《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等相關條款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辦事。
1.3供應商責任連帶引發的版權危機
這類版權危機的共同特點是其起因并非由于圖書館的行為侵權,而是供應商沒有解決好授權問題。比如,“吳銳等訴超星公司案”、“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訴超星公司案”、“樊元武訴上海圖書館、清華大學、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案”、“殷志強訴金陵圖書館侵犯版權糾紛案”、“何湖葦等訴浙江省圖書館侵權糾紛案”、“何海群等訴北京交大、中國人大案”、“李昌奎訴超星圖書館系列案”等。防范這類危機的難點是圖書館無法具體審察供應商提供的電子資源本身是否存在侵權問題,但圖書館只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合同中要求供應商對其提供的資源進行無瑕疵擔保就往往可以免責。相關圖書館版權危機事件證明了這一點。
1.4信息導航不當引發的版權危機
深度鏈接本身并不構成侵權,但卻使得設鏈者使用了被鏈接網站的內容,未經授權地行使了其本不應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到了傳播被鏈作品的作用。所以,深度鏈接的設鏈者往往會成為被和法律懲處的對象。比如,2008年8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重慶市涪陵區圖書館未盡到注意義務,以“深度鏈接”方式在未得到作品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直接通過網絡鏈接使用涉案作品,且未向權利人支付報酬,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判決圖書館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有限公司1萬元。這是我國發生的第一例因圖書館開展信息導航服務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例,表明版權危機正在涉及新的技術領域。
1.5讀者違規行為引發的版權危機
讀者的故意侵權,或者無知侵權都可能引發圖書館版權危機。比如,2004年4月,某高校學生在檢索SPIE時連續短時間內超量下載全文,致使該校IP被數據庫供應商關閉。2007年暑假開始后,某高校相繼收到國外CA網絡版、ACS和SDOS供應商的郵件,告知該校IP中有連續下載同一刊物的整期(冊)文獻的現象,屬于惡意下載,被停止使用三大數據庫。某高校學生通過圖書館的服務器批量下載了西文電子過刊全文庫——JSTOR中的數千篇文獻,導致JS-TOR立刻封鎖了該服務器的訪問權限。JSTOR還委托律師向該校圖書館提出法律質詢,損害了學校聲譽,并帶來2萬余元龐大國際通訊費的損失。讀者的違規行為還有使用軟件工具下載、冒用他人賬號下載電子資源等。
1.6幫助侵權可能導致的版權危機
我國法律沒有“幫助侵權”的特定表述,但是這一概念在我國民法制度中得到認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幫助他人實施侵權的人將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比如,許多圖書館都對超星公司的互聯網版稅解決方案——讀書卡表示接受。表面上看,這屬于法定許可行為,即不經權利人許可使用其作品,卻向其支付報酬。但在我國版權制度中,圖書館并非“法定許可”的權利主體,把有版權意義的館藏數字化并放到網上供閱覽和下載是在法律的邊緣上行走,容易導致法律糾紛。在這種服務模式中,圖書館有幫助供應商侵權之嫌。對于上述超星公司與圖書館的合作方式,圖書館如果“明知”侵權而為之,則在可能的訴訟中會被法院認定是主觀故意,而承擔法律責任。
1.7精神權利糾紛所導致的版權危機
精神權利糾紛導致的版權危機可以由于圖書館未獲授權而行使發表權,或者在館藏資料開發中漏掉、誤寫權利人姓名,或者在三次文獻編輯撰寫中未經授權地對享有版權的館藏資料的修改,或者對其中心思想的擅自篡改而引起。比如,在崔世勛、周誠望分別訴遼寧省圖書館、黑龍江省圖書館、吉林省圖書館侵犯版權糾紛案中,三家省級公共圖書館均因在編輯出版《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一書的過程中侵犯權利人的署名權而敗訴。圖書館在開發館藏中,要按照《著作權法》第十條(一)至(五)、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和《條例》第十條(二)的規定保護權利人的精神權利。另外,圖書館如果是委托他人創作作品,或者是同他人合作創作作品,精神權利的享有和行使要依合同約定。
2圖書館版權危機的防范
2.1思想防范
“自律”可以“讓圖書館變得好一點”。防范危機的前提是通過多種渠道與形式來提高圖書館員和讀者的版權意識和保護版權的能力,即提高自律性。比如,從2005年開始,嶺南大學每年都在新生中宣傳版權知識,列舉侵權行為,請各位學生關注。實踐證明,在圖書館員和讀者中開展版權教育,能有效避免侵權事件及版權危機的發生。在提高圖書館員和讀者保護版權意識的同時,要強化版權危機意識的教育與正確、完整危機觀的培養。危機教育要注重對象的普遍性、內容的針對性與過程的長期性,要通過專家演示、情景模擬訓練、以案說法等方式增強圖書館員對版權危機的心理準備和知識儲備,提高處置危機的能力。2.2組織防范
研究表明,圖書館危機管理小組(LCMT)有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在版權保護日漸趨強的法律環境中,我國圖書館應建立以館長負責制為中樞的危機管理常設小組,或者將其職能包含在圖書館整體的危機管理組織之中,但是應有專門人員來負責此項工作。比如,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MichiganStateUniversity)圖書館就設有版權圖書館員崗位。館長(副館長)是“首席危機官”,在版權危機管理中擔負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版權危機管理涉及到不同的專業領域,因此圖書館還應聘請法律、技術、公關、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建立危機管理顧問組織,為危機管理提供咨詢決策服務。危機管理組織不能只是一種裝飾,或者只在危機到來時才啟用,而應采取措施使其運作常態化、規范化。
2.3制度防范
我們不能把版權危機的責任完全歸罪于法律的不合理,更不能完全歸罪于權利人的“私欲”,而應該首先“檢討”我們自己的行為是否合理與合法。行為要受到制度的調整,制度的缺失與不完善是版權危機的重要隱患。防范版權危機必須在制度層面貫徹危機管理的思想。圖書館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版權危機預防制度包括:《圖書館版權政策》、《圖書館藏版權瑕疵防范與鑒別制度》、《圖書館使用版權授權協議簽訂制度》、《讀者利用館藏資源版權保護警示制度》、《圖書館收費服務成本核算制度》、《圖書館藏版權狀態評價制度》、《圖書館版權危機責任認定制度》等。
2.4機制防范
要使版權危機管理收到理想的結果,必須建立若干科學正確的、高效率的應對機制:①計劃機制。版權危機管理建立在完備的應對計劃(應急預案)之上,目的是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機事件進行預測、監督、控制和協調。在國際圖書館界,危機預案越來越受到重視,牛津大學圖書館、澳大利亞國家圖書館、哈佛大學圖書館的預案都有其特色。②預警機制。準確預見,是危機管理的第一步。基于經驗教訓,應建立圖書館危機預警系統,對版權危機可能發生的原因、方式等進行分析,開展超前管理,降低危機發生的突然性和意外性。③合作機制。各個圖書館本身缺乏應對版權危機的所有類型的必要資源(人才、技術、信息等),有必要在合作基礎上以資源共享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④技術機制。技術不僅能保護版權,而且受到版權法保護,圖書館要在技術上盡到保護版權的義務,這也是法律規定的重要免責條件之一。
3圖書館版權危機的消解
3.1正面應對,快速反應
危機爆發的突發性和極強的擴散性決定了危機應對必須要迅速、果斷。因為,危機的破壞性往往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呈非線性爆炸式增長。通常認為,“24小時”是危機反應速度極限,處理危機要遵循“24小時”法則。危機發生后,圖書館不能抱著僥幸的心理,任由事態發展,或者慣性思維,拖泥帶水,慢條斯理,力求四平八穩。危機管理小組應在最短的時間內介入危機,控制事態,降低損失。在“杜修賢訴中國國家圖書館侵犯版權糾紛案”中,國家圖書館采取先入為主的策略,迅即行動,同當事人積極溝通,并表明希望和平解決問題的態度,最終使危機得到化解。
3.2以誠相待,談判磋商
在“李昌奎訴青島理工大學侵犯版權案”中,作為唯一被告的青島理工大學圖書館采取了真誠相待的態度,并努力斡旋,促成李昌奎與超星公司談判達成和解協議,使李昌奎撤訴。以誠相待是處理危機的一項重要原則。版權危機發生后,圖書館要拿出解決問題的誠意,站在對方立場上思考問題,無論危機的原因如何,責任歸于何方,都要對當事人的遭遇表示同情與安慰。另外,對版權危機的處理不僅要著眼于解決直接的利益問題,而且要根據當事人的心理特點采用恰當的情感聯絡策略,解決其深層次的心理和情感問題,這有助于危機的解決。
3.3媒體友好,引導輿論
“蘇圖事件”的實質是圍繞我國版權制度中復制權限的合理使用規定與文物保護條例中相關規定的不一致產生的爭執,特別是善本文獻版權歸屬與讀者的復制權利問題。在該事件中,傳統媒體和網絡媒體把圖書館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在危機中采取媒體友好策略,可以化解媒體對危機事件的過分關注,逐漸將媒體視線引向其他方面,使負面報道慢慢平息,或者是創造新的關注焦點使媒體輿論轉向,還可以對抗噪聲、闡釋緣由、化利為害。危機管理中,圖書館不能采取“鴕鳥政策”,刻意回避媒體,而要準備充分的資料應對媒體訪問,要避免向媒體挑戰,要統一信息口徑。在日常工作中,圖書館要同媒體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不斷加深友誼。
3.4把守底線.合理抗辯
在“樊元武訴上海圖書館、清華大學、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案”、“殷志強訴金陵圖書館侵犯版權糾紛案”中,圖書館都作了合理抗辯,并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合理抗辯是解決圖書館數字版權問題的重要途徑。在處理版權危機中,圖書館要堅持“核心立場”法則與“最高利益”法則,對涉及圖書館和廣大讀者利益的原則問題毫不動搖,積極抗辯,爭取最大權益。
3.5尋求干預,權威支持
在處理危機的進程中,圖書館要注重尋求第三方干預(thirdpartyintervention)。“第三方”往往是圖書館的上級領導部門、圖書館學術團體以及有關方面的專家。第三方對版權危機干預的目的在于起到催化、協調和認同等作用。就我國圖書館的現狀來講,在第三方的角色中,中國圖書館學會下屬的“圖書館法律與知識產權研究專業委員會”應該積極介入圖書館的版權危機管理,發揮其權威性。
3.6尊重事實,承擔責任
論文關鍵詞 商業網站 轉載失范 紙媒 版權危機化解
自2006年國內紙媒訴商業網站第一案——《新京報》狀告TOM網未經授權轉載其25000余篇稿件、圖片后,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的轉載版權糾紛不斷升溫。相比網絡媒體快、廣、微的傳播優勢,報業因載體、受眾范圍、傳播途徑受限、難以提供開放的討論平臺等自身因素,在占領市場的角逐中處于弱勢。2008年6月,中國版權協會在的《報紙與網絡版權調研報告》中稱,報業經營整體性下滑已成不爭事實,而網絡媒體長期廉價甚至零成本轉載紙媒的原創新聞作品是促使報業萎縮的重要因素。
一、商業網站的定義及特征
2005年信息產業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將國內登載新聞信息的網站分為新聞網站和商業網站兩種,其中,“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如新浪網、騰訊網等為商業網站。學界對于商業網站無統一定義,認可度較高的說法是:進行商業經營的互聯網絡。
綜合各家觀點,具有三個基本特征:(1)盈利性,區別于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設立的新聞網站,其核心是在非政府背景下,依托公司化管理吸引網民點擊閱讀,從而獲取由流量、廣告、收費手機報及其它服務帶來的收益;(2)無新聞采訪權,具限制性的登載權。只有具備“必要的場所、設備和資金”、相應“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和健全“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等條件的商業網站才能獲得登載新聞網站時政性新聞信息的權利,且必須注明新聞信息來源且不得歪曲原信息內容。(3)信息整合性,通過對轉載咨詢的再加工達到盈利性的目標,但與新聞網站相比,編輯隊伍專業化不夠,審核程序較簡略,因而新聞侵權的現象時常發生。
二、商業網站轉載侵權現象
(一)轉載紙媒新聞作品須支付報酬
新聞作品滿足獨創性、可復制性、可感知性等三個成為作品的條件,除時事新聞外均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2006年前,盡管法律未對網絡媒體轉載紙媒作出直接規定,但當時的《著作權法》將報刊間相互轉載視為法定許可情形,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不須取得其同意,只需按照25元/千字的標準支付報酬即可,且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業報刊等還可適當降低。而2000年《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又將新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歸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故間接規定了轉載付費。2006年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出臺,這部專門規范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法規在整合前法規定的基礎上,于第二條明確要求: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須支付報酬。由此推之,商業網站轉載紙媒應遵照規定支付報酬。
(二)轉載侵權現象歸納
通過《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的文意可將轉載定義為:已公開發表的作品被其它媒體再次傳播、的現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將侵犯著作權罪最高刑定為七年,在世界范圍內屬較嚴厲的規定,但網絡媒體屢禁不止,非法轉載紙媒新聞作品的行為、方式、方法層出不窮,但透過現象,本質上都是以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形式表現:(1)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指未經法律或權利人的授權許可非法轉載紙媒新聞作品的行為;(2)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對作品進行縮減、刪節,歪曲作品內容、原意,“標題黨”行為等;(3)侵犯署名權,轉載未標明作者姓名、原文出處;(4)侵犯修改權,未經授權隨意對作品內容進行改動;(5)侵犯獲得報酬的權利,指轉載或行使復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等未支付合理報酬等。現實操作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與侵犯署名權、獲得報酬權等有重疊,亟待法律的進一步規范。
三、轉載亂象原因分析
部分學者將商業網站長期的“拿來主義”推向其“無新聞采訪權,具限制性的登載權”的特性上,轉載紙媒成為必然途徑,且商業網站出于盈利性的本質驅動,轉載亂象、侵權變成情有可原,故因通過賦予商業網站采訪權來遏制該問題。這種觀點存在邏輯錯誤,商業網站不能自采新聞,只能轉載紙媒或新聞網站的原創信息,但不等于可不按規定轉載;且現階段大多數網絡媒體自身硬件不達標——技術人員缺乏、內部管理混亂,外部立法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為保證信息傳播真實、可靠,提高網絡媒體可信度,采取限制商業網站采訪權屬權宜之計。目前,商業網站轉載紙媒失范的原因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一)部分條文規定模糊、操作性弱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轉載“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不需征得權利人許可,不需支付報酬,但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如何界定,模糊不詳,導致現實操作難的問題。法律界一般遵照《細則》第五條對“時事新聞”的界定:“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新聞界在此基礎上做廣義理解,不排除含有議論、抒情式的報道。兩方理解沖突的另一面是對于時事新聞界定的理論猶疑,隨之而來的現實司法亂象也給群眾的認知造成了困擾,如“北京地鐵瀑布”照片引發的版權爭議等實例就反映了現實窘境——轉載方很可能因缺乏法律背景知識,沒能判斷出轉載信息是時事新聞而惹上官司。
(二)維權難問題助長“亂”轉氣焰
權利人維權意識不到位,取證、訴訟環節、賠償機制等各環節的制度設置漏洞導致維權難,間接助長了非法轉載的現象:一是依托網絡能達到短時間內迅速傳播、影響范圍廣等效果,部分紙媒望借此“東風”擴大自身影響力,而部分著作權人維權意識較薄弱,甚至以被網絡媒體的轉載率、點擊量作為評定作品優劣的風向標,助長了非法轉載的氣焰;二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加之我國域名登記不完全、不準確的現實,使處于信息劣勢的維權者常遇取證難問題;三是個體訴訟成本高,侵權懲罰較低。在現實物價下,個體權益受損者訴訟耗費的時間、精力、費用等折算起來遠超出了勝訴取得的稿酬。不僅如此,失范轉載數量大、范圍廣,若缺乏專業機構的支持,零散的個體很難孤立承擔。
(三)付費機制空缺使維護獲得報酬權成本高
實際操作中,在無法定授權的許可下,轉載一方想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需經大海撈針式的尋找、等待,尤其是在海量轉載的情形下,因尋找權利人成本過高,一般不被考慮;另一方面,如果僅憑著作權人個人協商、定價、簽協議,再經郵寄、匯款等約定形式收取報酬,那么,轉載方越多,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成本將越高。轉載方支付費用與權利人獲取費用均存在高成本的現象,側面反映了現行付費機制不完善的問題。
四、版權危機的化解
新“舊”媒體間沖突的實質是社會公共利益與著作權人私權利的博弈,而解決問題時還應注重社會效益,因而要兼顧版權保護與傳播效率的平衡。商業網站轉載新聞作品是信息傳播、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的需要,牽涉到社會公共利益,但處于信息產業金字塔底層的紙媒,承載著提供大部分原創新聞作品的義務,非法轉載使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受打擊,若不進行有效規制,將危及“上層建筑”網絡媒體的進一步發展。從立法、實務兩方面提供版權危機化解的途徑,有益于促進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在接軌過程中的雙贏。
(一)提高侵權賠償額度,鼓勵權利人維權
2013年,國務院對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進行了修改,將“一刀切”式的十萬元賠償額度作了區分式的規定:以非法經營額5萬元為臨界點,向上處非法經營額1-5倍的罰款;向下或無非法經營額的,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改變對緩解因侵權懲罰力度低,訴訟成本高帶來的維權失衡問題有所幫助,利于鼓勵權利受到侵犯者積極與不法行為作斗爭,與此同時,也扭轉了以往違法獲利高于侵權懲罰的局面,對非法轉載者有警示作用。
(二)用集體管理組織填補付費機制空缺,破個人維權難問題
效仿、推廣中國美術家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音樂著作權協會等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模式,由權利人與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協議將相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賦予組織代為行使、管控,集體管理組織相扮演“中介機構”的角色,代替權利人與商業網站或互聯網行業協會等商量付酬標準、方式和違約監督機制、懲罰措施,對侵權者進行通知、協商或采取訴訟手段維護權益。這樣既降低了權利人尋酬的成本,使得個人維權難問題迎刃而解,也方便商業網站取得授權,對于新聞作品的廣泛傳播將是一個利好的信號。但在此種模式下,集體管理組織能管控的會員、作品數量等將直接影響到與商業網站或互聯網行業協會等談判、簽訂協議的進程和結果。
(三)商業網站強化內部審核,尋三贏路徑
一、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權利是與著作人身權等值的一個概念,根據《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的規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這兩項最基本的著作權權利內容。因此,我們若要探討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則必然要從著作權的起源說起。
有關著作權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他們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包括作者在內的一切藝術創作不過是對自然界的鸚鵡學舌一般地機械模仿。在他們看來“獨特的藝術表達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創,他的一切工作、勞動只是被動地、消極地遵循著客戶或者委托人的指示與要求。”直到后來,一批杰出的藝術家(如達芬奇,米開朗琪羅等)開始嘗試將科學知識運用于勞動中,以使其藝術創作更加逼真。到18世紀中后期,隨著文學、藝術領域中的浪漫主義的興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創性、靈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內涵,作家(author)與創作者(creator)逐漸成了同義語,其工作也被肯定為是一種創作活動。人類社會出現了傾向對作者自身關注的學術思潮,此外,由于印刷術的產生使對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權產生的條件已經具備。繼1710年英國《安娜法》之后,許多國家紛紛制定著作權法對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對其創造性的勞動進行法律上的保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著作權立法的理論基礎是存在差別的。這就注定了他們后來在作品精神權利立法方面分道揚鑣。英美法系以“激勵說”為立法原則,即法律賦予作者專有權,旨在激勵作者創作熱情,從而為社會創作出更多更有價值的作品,而激勵的最好方法便是對作者的經濟利益予以保護。英美法系“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純粹功利主義”的立法哲學使得著作權立法偏向了對作品經濟權利的關注。然而,大陸法系(主要是法國)則以“自然權利”學說為立法指導思想,強調著作權是因為作者創作作品這一事實而對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種“自然權利”,法律的規定只不過是對這一“天賦人權”進行確認和明確而已。這種“個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對人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后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產生的前提。
事實上,作品精神權利理論首先起源于法國,之后逐漸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權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國學者莫里洛明確提出并在法律意義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權的法律概念之后,又進而論述了著作權的雙重性質。他認為:著作權由兩項內容構成,一是屬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權”,這一權利禁止違背作者的意愿而發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義發表作品,以及所有惡意及拙劣地復制作品;著作權的第二項內容是專有使用權,它是由實在法賦予的一種純粹的經濟權利。不可否認,莫里洛對著作權本質的認識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許多大陸法系的學者(如吉爾克,皮奧拉·卡塞利,約瑟夫·科勒爾等等)也都對著作人身權理論的發展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持一元論的代表,吉爾克極端地認為著作權中僅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這種抹殺了著作權經濟性的主張固然有其有失偏頗之處,但在一定程度上卻使我們對著作人身權或說作品的精神權利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另一位對著作人身權理論起到奠基作用的學者當屬皮奧拉·卡塞利,他將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格權作了很好的區分。他指出,作者個人性質的權利不產生于一般人格,而產生于創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為這種權利是著作權的一個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點的其他個人性質的權利:它們能夠以作品為對象、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們不以作品的創作為依據,但屬于人身權利的總的范圍。[4]就這樣,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賦人權”為旗幟的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作品被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對作品不但應當有權像對待財產權那樣控制作品的經濟利用,更應當有權維護作者人格與作品之間無法割斷的精神聯系。[5]對作品精神權利加以保護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贊同。
二、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基礎
大陸法系的學者之所以能在百家爭鳴之后達成一個共識——應當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正是建立在“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存在合理性進行論證以及對其價值進行探討的基礎上的。價值即是客體對于主體需要的滿足,它指明了客體存在的意義。
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經濟學價值
在英美法系,版權法大多通過經濟報酬來鼓勵作者創作,而大陸法系的版權法則是特別注重作者的精神權利,通過創設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來激勵作者的創作。英美法系以“社會本位”為立法指導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作用往往被忽視了。
主張精神權利具有激勵作用的學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權利能實現人格利益為由,如“著作權制度中相對于作者人格價值實現較小的作品來說,賦予作者的精神權利對于作品創作的刺激完全超過經濟權利。如前所述,在中國古代,許多作品之所以被創作出來,對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創作動機。”其實,從經濟報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功能亦不能被忽視。如版權法賦予作者署名權,作者可以通過提高創作質量和適當的宣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業的商標一樣,作者的署名會和作品的銷量、價格形成直接的聯系。版權法賦予作者的發表權也與作者經濟收益相關,因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發表權,其它的著作財產權的實現才成為可能。而版權法賦予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都保障了作者有進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為作品精神權利與作者經濟利益存在相當的相關度,對精神權利的立法保護也必然對作者的創作產生激勵作用,這也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經濟學價值的表現。
2.文化價值
一國文化事業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型期的特殊階段,社會上存在物質主義盛行、極端個人主義、嚴重信仰危機的現實。因次,發展文化事業,振興文化產業,提供豐富而健康的文化產品,無疑是必要和緊迫的。
作為文化載體的作品,其與文化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到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作品是一時期文化的再現和反映,同時也能促進文化的繁榮和傳承;反過來,文化的繁榮又將給作品創作提供豐富的素材和發展的動力,最終促進作品的創作。以作品為媒介,作品精神權利與文化之間也產生出一衣帶水的關系。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有益于社會中出現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經提到的,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會激勵作者的創作熱情。除此之外,保護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能夠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從而使大量優秀的作品得以源遠流長。只有對作品精神權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類優秀的精神食糧不被惡意歪曲,使其承載的文化得以客觀完整的傳播和傳承。
因此,加強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也就是在為繁榮人類的文化而努力,對文化領域的勞動者給于尊重和保護,才能使人類的精神文明繼續蓬勃發展下去,這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的文化價值所在。
三、各國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現狀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盡管法國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學說影響,大陸法系國家都逐漸接受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但在各自的立法實踐中卻產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類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其采取將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分開保護的立法主義,在學界被稱為“二元論”。具體規定是:經濟權利可以與作者人身分離,在商業流通中可以自由轉讓或者由作者放棄,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內受到保護;而精神權利則不能與作者人身分離,也不能轉讓和放棄,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轉移至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持此立法主義的國家還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陸法系的國家。
另一類則是采取“一元論”立法主義的國家。著作權被看作是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有機復合體,無法加以分割,只有將作者精神權利和作者經濟權利放到一起,視為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才能更全面的發揮其保護作者的作用;精神權利并不永恒受到保護,而是與經濟權利一起享有同樣的保護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權可以整體轉讓于繼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都不得轉讓。“一元論”的代表國家是德國,還包括奧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國家。
(二)英美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深受功利主義哲學“社會契約說”影響的英美版權法,從一開始就將作品精神權利排除在了版權法之外,但隨著《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版權公約的簽署,英美法系版權立法在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問題上才有改觀。
英國是版權法誕生地,卻直至1956年出臺《英國版權法》時,在第43條才明文規定了作品精神權利的部分權能,至1988年,英國制定并頒布了現行版權法,該法第四章才詳細規定了精神權利,明確作者享有確認身份權、反對對作品進行損害性處理權、反對“冒名權”、某些照片與影片的隱私權。不過1988年《版權法》又為上述權利的行使規定了諸多限制。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權的行使必須以事先聲明為前提,聲明可以采用單獨通知的形式或作為版權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約束接到通知或依據該版權合同主張權利的人;改動作品的行為只有造成作者名譽或聲望的損害時才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等等。美國最早的版權法同樣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但“吉姆案”在美國版權法中是一個具有分水嶺意義的案件,因為在該案中,美國法院第一次承認了有關精神權利的案由。盡管該案并非像精神權利的倡導者所希望的那樣使國會完全接受精神權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機關對精神權利的態度開始漸漸好轉。至1989年,經過100多年的爭論,美國最終決定加入《伯爾尼公約》。公約確立了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這促使美國國會接受了精神權利這一概念,美國1990年通過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保護視覺藝術作品作者的精神權利。
英美法系版權立法經歷了從不承認作品精神權利到對其加以有限保護的轉變。盡管這種保護較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而言,無論在權項設定上還是在適用主體上都受到諸多限制,但畢竟已是法制發展中的進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著作品精神權利在英美版權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過這種權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視為普通法上的權利,或者說是一般人格權,通過假冒之訴、侮辱之訴、合同之訴、反不正當之訴等等,作者的精神權利同樣可以獲得充分的保障。
(三)國際版權領域中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在國際版權領域中,明文規定保護精神權利的公約是1928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該公約第6條之2規定:“與作者財產權利無關,甚至在該財產權利轉讓之后,作者對于他人篡改、刪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損害作者名譽聲望的行為,有權制止。”該條明文確立了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立場,開創了國際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先河,對西方諸國版權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也是英美法系國家為加入該公約而不得不修改本國版權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國等國家的影響,作品精神權利被排除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適用范圍之外。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沒有新的規定,完全適用《伯爾尼公約》的有關規定。
四、結語
綜觀國際社會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現狀,我們不難發現,各國對此問題的認識體現出很強的主觀性。無論是對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判定上,還是對其具體權能的認定上都體現出這一特色。但無論如何,作品精神權利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價值是不容抹殺的,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護,已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參考文獻]:
(1)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孫新強:《論著作權的起源、演變與發展》,載《學術界》(雙月刊),總第82期,2000年3月。
(4)參閱皮奧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譯,馬爾吉耶里出版社和都靈,UnioneTip.都靈出版社,1927年,第42頁(注釋1)和第58頁。轉引自: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1.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研究
2.社會組織在重大社會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中的作用研究
3、社會組織在應對當前全球金融危機中的作用與責任
4.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研究
5.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研究
6.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研究
7.社會團體發展與管理研究
8.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與管理研究
9.基金會發展與管理研究
10.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體制研究
11.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研究
12.社會組織人力資源管理研究
13.社會組織資金籌集研究
14.社會組織項目管理與評估研究
申報課題要圍繞上述研究范圍,參考附錄中的研究方向,確定具體的研究對象和題目,也可以圍繞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問題選定研究題目。
二、課題申報及成果收集
課題需按要求填寫《2009年社會組織理論研究部級課題申請表》,于2009年3月10日前報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文本文件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同時發送電子郵件)。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課題申請進行審核、論證,3月25日前將在中國社會組織網上公布立項名單,并發立項通知。
承擔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應課題的研究,于2009年10月10日前,以書面和電子郵件兩種方式將研究最終成果寄至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信封上請注明“社會組織理論研究課題”字樣。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專家委員會將對收到的課題報告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報告分別給予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鼓勵獎,并發給部級課題結題證書,在中國社會組織網上公布。通過評審并結題的課題報告的著作權屬于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沒有通過評審的課題報告不予結題。
三、研究要求及成果形式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新時期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重大任務,分析現狀,解剖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堅持理論指導實踐,理論聯系實際,進一步增強指導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預見性。研究課題要觀點明確,內容翔實,文風嚴謹,行文規范,未公開發表,已獲獎論文不得參加評獎,文字責任由課題作者負責。
研究課題的最終成果為書面研究報告。
(1)課題報告不少于1.2萬字。
(2)課題報告必須有案例、實證、調研、數據分析,或者有國內外經驗剖析,這些內容不少于報告總字數的1/4。
(3)課題報告必須有不少于2千字以上的對策建議。
(4)一般應為總報告形式。若有專題調研報告、重大問題研究分報告、相關研究資料等分報告,原則上每篇不超過5千字,且不計入總報告字數。
(5)課題報告有關版權、版式、注釋及學術規范等要求參見《課題報告寫作要求》。
四、經費資助
一、司法維護之框架設計
(一)設計原則
為實現大國夢想,印度在21世紀以來,將科技戰略的核心定位為重點趕超,以謀求能在印度國情的基礎上,實現重點領域突破。知識產權就是重點領域之一,印度積極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專利制度,將產品專利保護制度引入并涵蓋所有技術領域。為了使國內法的規定符合TRIPs的相關要求,印度政府修改本國的專利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實施于食品、藥品等相關領域。
總體而言,印度是通過立法為保障,依靠司法力量、行政力量與民間力量的三方配合與互動來構建其知識產權司法維護之框架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是實現保護的基本保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之緊密配合與互動是實現保護的基本手段。
(二)設計內容
目前,印度主要的知識產權法有:“《電影法》、《版權法》、《書籍出版與登記法》、《商標法》、《專利法》、《電子商務支持法》、《商品地理標志(登記與保護)法》、《外觀設計法》等。此外還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和規章。如《版權法條例》、《外觀設計法條例》、《商品地理標志(登記與保護)法條例》、《專利法條例》等。印度參加的國際條約包括《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伯爾尼公約》等”。
二、司法維護之機構設置
(一)印度專利管理機構
印度專利機構主要是指印度專利局,它隸屬于印度商工部工業政策及促進司,是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的一個職能部門。自2009年機構改革以后,其下設置五個職能部門:即受理、電子數據處理以及初審部,檔案管理與信息傳播部,專利總務部,審查與授權部,公報部。印度專利局總部設在加爾各答,另外還在欽奈、新德里及孟買設立了三個專利分局。專利案件的一切相關事宜均由專利局負責受理。
(二)印度商標管理機構
印度商標機構主要是指印度商標注冊局,它隸屬于印度商工部工業政策及促進司,是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的一個職能部門。總部設在孟買,并在阿哈邁德巴德、加爾各答、欽奈及新德里等四個城市設有分局。商標的申請、注冊、續展、修訂和撤銷等事務均由商標注冊局負責受理。
(三)印度地理標示管理機構
印度地理標示管理機構主要是印度地理標識注冊局,它隸屬于印度商工部工業政策及促進司,是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的一個職能部門。地理標識注冊局設于欽奈,產品的地理標識注冊事務由其負責管理。
(四)印度專利服務機構
印度專利服務機構主要是印度專利服務中心,它隸屬于印度工商部工業政策促進司,是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的一個職能部門。專利信息服務中心向公眾提供包括各國的專利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專利文獻在內的專利信息服務。
(五)印度版權管理機構
印度版權管理機構主要包括指印度版權局與版權委員會。版權局于1958年在首都新德里組建而成,印度的版權登記注冊、發放版權證書等事務由其主管。印度版權委員會隸屬與印度人力資源發展部教育司,印度版權案件行政申訴、發放版權強制許可證由其主管。
三、司法維護之執行路徑
(一)司法宣傳
為了讓執法官員能得到相應的培訓并且給學術界充足的資料,印度政府主持編寫了知識產權法手冊,免費發放給一線執法官員和出席各種知識產權的學術會議的學者。印度還指定國家警察學院定期舉行知識產權法培訓,主要面向警察和海關官員。并且,政府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理論研究,鼓勵各級教育系統進行知識產權的學習,不斷充實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隊伍。定期組織研討會、論壇,以提高社會各相關利益方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例如,印度專利局定期舉辦講座,由技術官員專門講授專利的相關知識。專門成立版權實施顧問委員會,對印度的版權保護進行定期評估,找出成績與不足,以此為基礎提出改進的建議。該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討論版權執法及打擊盜版的具體事宜”。
(二)司法檢查
印度政府把司法檢查作為一項系統性的工作來做,政府組織人員定期檢查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工作,并把具體執法責任落實到具體官員個人身上。相關責任部門制定了詳細的操作規程,確保執法程序統一性,使用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標識。政府制定了專利和商標執法的具體操作程序,要求一線執法官員嚴格遵守,全國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使用統一的標識。政府為了加強知識產權組織及產權人與執法機關的聯系,以及為了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專門指定一名省級政府官員進行政府和知識產權組織及產權人之間的協調工作,及時檢查,及時反饋意見。
(三)司法監督
印度政府為了加強知識產權執法機關的執法效率和執法力度,強化司法監督的力量,不斷更新執法設施和裝備,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資金和司法監督的投入。印度目前正在實施“知識產權辦公現代化工程”。該工程計劃在孟買、德里、加爾各答及欽奈四個城市按照國際化標準分別建造配備現代化設施和設備的知識產權辦公大樓,將專利、設計、商標及地理標識等四個領域的管理機構整合在一幢大樓辦公,強化監督的程序,提高監督的效率。并且,印度政府還將一些民間行業管理社團納入到司法監督的程序和內容中來,增加民間監督的力量,使得政府更為有效的應對監督的風險。
四、司法維護之程序救濟
(一)申請令狀
就印度的程序救濟來看,首先表現在令狀申請上。當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為了防止侵害方損毀證據,可以申請搜查令,對侵害方的住所進行突擊搜查。而且,為了防止侵害方逃避法律責任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權利人可以申請臨時性禁令,即印度民事訴訟制度中的“中間禁令”,申請采取扣押、凍結、封存等臨時措施,保證在法院判決之前不破壞現狀。
(二)主張訴求
印度程序救濟的另一個突出的表現在于訴求主張的多元化,當權利人權益受到損害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害,也可以要求返還利潤。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僅可以就已經遭受的損害要求損害人進行賠償。如果在特定情況下,侵權人對自己的活動已經構成侵權并不知情,該不知情的狀況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侵權人應當將所得利潤返還給權利人,或者向權利人支付法定賠償金額。
當然,如果侵權行為比較嚴重,權利人可以提起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并提出相關的訴求。根據印度法律規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權人將侵權產品的復印件及用于侵權的工具交給被侵權人”。刑事處罰包括直接沒收侵權產品,并可處5萬至20萬盧比的罰金以及6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監禁。
(三)特別程序
印度訴訟程序中,還有一項特殊的程序,即根據印度法律,在侵權案件調查中副調查官以上的警官可以無需搜查證直接對侵權人住所實施突擊搜查,并且沒收侵權產品及用于侵權的工具。因此,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警官啟動這項程序,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申訴程序
印度民事訴訟法中,專門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制定了申訴程序,并根據法律規定于2003年成立了印度知識產權申訴委員會。專利、商標及設計等案件的申訴由其負責受理。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員共同組成。委員會在欽奈、阿哈邁德巴德、新德里、孟買、加爾各答等五地設有申訴庭,每個申訴庭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技術官員組成。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和其他處理結果,當事人可以向該專門委員會提起申訴,這是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最后司法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五、對中國的啟示
(一)平衡國際義務與國家利益
印度政府高瞻遠矚,順應新時代科技發展浪潮的要求,積極修改與完善本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將本國的經濟發展納入全球化的進程中去。但是,印度始終堅持在履行國際諾言的同時堅決維護國家利益。印度堅持不保護“小專利”,而是用較高的標準來對專利的創造性進行要求,這實際上是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維護國家利益。而且,印度對本國的傳統知識進行積極保護、主動出擊的方針,如果他國對印度的傳統知識進行不恰當的專利權授予,印度政府會對那些進行保護行動的NGO或個人給予資助,甚至會以政府的名義出面,利用無效宣告等制度要求對這種不恰當的專利權授予進行撤銷。
(二)形成積極的行業環境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2.030
〔中圖分類號〕G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821(2012)02-0120-04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pen Access to Innovative Ways of Library ServicesZhang Wenjuan
(Library,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Abstract〕The emergence of open access caused a wide range of concerns in the library,scientific and publishing communities.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open access and the promotion of open access in the library community.It focused on impact of open access,the library changed the mix of library resources making full use of library resources to provide high quality,high precision,high-speed service and innovative ways.
〔Key words〕open access;library;information resources;service innovation
當代歷史發展的中,無論是科技圖書館還是高校圖書館在支撐科技自主創新、服務國家創新體系、促進科學文化傳播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學術交流是科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獻是圖書館開展一切工作的物質基礎。而近年來,傳統出版商為了追求巨額利潤,憑借對學術期刊出版的壟斷和控制,導致期刊價格暴漲,而圖書館本身的預算經費又增長緩慢,促進了“學術期刊危機”的產生,圖書館的發展一直受到“學術期刊危機”和“許可危機”的困擾,學術期刊數據庫購置費用的持續高漲已嚴重阻礙了正常的學術交流活動。為了豐富館藏、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作為公益性的信息服務機構,圖書館界一直都在嘗試著如館際互借,集團采購等各種方法緩解這種危機,但這些方法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2003年10月,由德國馬普學會發起,召開了柏林會議,繼承《布達佩斯開放獲取宣言》和《Bethesda開放獲取聲明》的精神,通過了《柏林宣言》關于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資源的開放使用的柏林宣言),以推動以因特網作為媒體實現便于科學知識和人文知識的開放獲取,為科研政策決策者、科研機構、資助機構、圖書館等機構提供具體的方法[1]。迄今為止,全球已有135個機構簽署了《柏林宣言》。學術信息的開放存取,是國際學術界、出版界和圖書情報界為消除學術交流過程中的經濟、技術、法律障礙,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全新學術出版模式[2]。
1 開放存取對學術界的影響
1.1 開放存取實現模式
開放存取(Open Access,簡稱OA),有時也稱開放獲取、開放訪問、開放共享、開放閱覽,是一種學術信息共享理念和出版機制,其目的在于實現學術信息資源的免費保存和獲取。2002年2月,開放社會協會(Open Society Institute)了《布達佩斯開放存取倡議》,將開放存取定義為:文章可以免費獲取和重復使用,作者繼續保留文章的著作權:對于開放存取文獻,定義其為文獻可通過公共互聯網免費獲取,即:允許任何用戶閱讀、下載、復制、傳播、打印和檢索論文的全文,或者對論文的全文進行鏈接、為論文建立索引、將論文作為素材編入軟件,或者對論文進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不受經濟、法律和技術方面的任何限制,除非網絡本身造成數據獲取的障礙,對復制和傳播的惟一約束,以及版權在此所起的惟一作用是應該保證作者擁有保護其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時以適當的方式表示致謝并注明引用出處[3]。開放存取的定義是隨著各種不同的解釋而發展的,取決于其支持者實用主義或理想主義的程度,每個月都有不同的組織宣言和聲明支持開放存取,并給OA定義添加內容或擴充定義。開放獲取是一種通過互聯網讓科學研究成果能夠自由傳播的主張和運動。它可以讓用戶把經過同行評議的學術論文放到互聯網上,以利于學術成果的快速傳播,是IR發展的重要因素和推動力量之一。
1.2 OA的主要驅動力
開放存取是學術出版領域的新趨勢。自從20世紀90年代初第一個論文預印本服務器出現,一直有推動因素在促成OA的出現。由于學術出版的消費者和提供者雙方都積極倡導OA出版――作者、讀者、學者和圖書館人員都希望改變現狀,主要驅動力有以下幾個:
(1)無處不在的因特網存取和技術;
(2)印刷出版的成本構架和逐步上升的期刊價格;
(3)不斷增加的研究產出;
(4)商業出版機構的合并;
(5)圖書館人員在尋找價格不斷上升的系列出版物的低價替代品;
(6)電子格式的新形式,特別是開放資源搜索,還有改善的界面和搜索傳統出版商出版的期刊。
2012年2月第32卷第2期基于開放存取理念的圖書館服務創新方式思考Feb.,2012Vol.32 No.21.3 各機構對OA的推動
作為對日益商業化的學術出版模式的積極回應,圖書館界成為開放存取運動的積極參與者,1998年6月美國研究圖書館協會(ARL)發起非商業化學術出版合作項目SPARC(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SPARC是一個由各大學、研究圖書館和研究組織組成的國際性學術期刊出版與學術資源聯盟,最初由美國十所大學的圖書館聯合出資創建,目前其成員已經超過300多家,遍布北美、歐洲、亞洲和澳大利亞。SPARC擁有若干開放獲取的合作者,包括:Algebraic and Geometric Topology,Documenta Mathematica,Scholarship,Journal of Machine Learning Research,Journal of Insect Science,New Journal of Physics等。它致力于推動和創建一種真正為科學研究服務的基于網絡環境的學術交流體系,其戰略目標是減少科學研究資源在獲取、共享和使用過程中的經濟障礙。從2002年起,SPARC將最高宗旨確立為推進開放獲取這一目標。
PloS(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科學公共圖書館,是一個由科學家和醫生參加的致力于促進全世界的科技和醫學文獻傳播的非贏利機構,總部設在美國加州的舊金山,目標是向全世界的用戶提供最新醫學研究成果,號召出版社在期刊出版后將期刊存入檔案庫。PLoS自2003年11月至現在,相繼創辦了6種網絡版開放獲取期刊,即:PLoS Biology,PLoS Medicine,PLoS Clinical Trials,PloS Computational Biology,PLoS Genetics,PLoS Pathogens等。
PMC(PubMed Centra),公共醫學中心是一個數字化的全文數據庫,由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生物技術信息國家中心開發、管理和維護。創建于2000年2月,到2005年11月已發展到214種期刊。學科領域涉及生物醫學、行為科學和臨床研究等學科領域,提供完全免費的全文服務,所報道的研究論文均經過同行評議。出版社自愿參加PMC,但參加的期刊必須滿足編輯出版標準,PMC論文的版權屬于期刊或作者所有。加拿大圖書館協會(CLA)于2005年6月在卡爾加里舉行的第60屆年會上審議通過了有關支持開放獲取的決議。美國圖書館學會、美國研究圖書館學會、美國醫學圖書館學會、美國專業圖書館學會和SPARC等機構合作成立了信息存取聯盟。2005年4月,圖書館、信息和文獻協會歐洲局聲援開放存取,了《為建設有效的歐洲研究的科學出版系統的宣言》[4]。
2 開放存取對圖書館的影響
2.1 對圖書館經費使用的影響
通過不斷的兼并和收購,商業出版者日益壟斷學術信息市場,大幅度地提高期刊價格,從而導致了所謂的“學術交流危機”和“許可危機”。商業出版商每年以兩位數的比例肆意提高價格。Elsevier集團刊物價格在1986-2000年期間上漲了226%。根據美國研究圖書館學會的調查,自1986-2002年,美國的研究圖書館期刊經費增加了227%,但是訂購的期刊種數卻只增加9%,購買圖書的種數則下降5%[5]。開放存取意味著學術信息免費向公眾開放,它打破了傳統學術信息交流體系中的價格障礙和使用權障礙,從而使學習研究資料在大多數情況下不用得到任何授權就可以自由地使用。圖書館可以將這部分開放存取資源挖掘整理出來,列入資源導航中,納入到圖書館館藏資源建設上來。對原來購買的印本的文獻品種,現在可通過開放存取獲得的資源,取消訂購,避免文獻信息資源重復購置;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期刊危機”給圖書館帶來的壓力,減少了圖書館采購科學文獻信息的經費。
2.2 對館藏信息資源的影響
圖書館包括高校圖書館、專業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和信息中心,這些圖書館是學術信息的主要管理中心,是最重要的信息服務機構。圖書館承擔著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職責,經過長期積累和發展,已形成了完整、品種豐富的館藏。開放存取的廣泛傳播、自由存儲與利用的出版模式,能為學術交流提供很好的運行平臺,開放存取能使圖書館獲得豐富的信息資源,開放存取資源應該成為大學圖書館館藏建設的一部分。開放存取資源常見的類型由期刊發表的論文、學術會議論文以及技術報告、學位論文等原生數字化資料共同組成的,其存在形式也多種多樣,如開放存取期刊、開放存取倉儲、個人博客、維基百科等等[6]。其中開放存取期刊和開放存取倉儲最受學術界的關注。截至2007年12月,開放存取期刊目錄(Directory of Open AccessJournal)共收錄了2 893種免費的、高質量的、全文的開放存取期刊,目前還在以每月大約30~50種的速度增長。我國也出現了像中國預印本服務系統、中國科技期刊論文在線、奇跡文庫這樣的機構庫,成為學術圖書館電子信息資源建設有益的補充。世界著名檢索系統對開放存取期刊的收錄數量也越來越多,到2006年4月,美國科學信息研究所屬下的三大世界著名引文數據庫收錄開放存取期刊270多種,內容涉及地球與環境科學、工程技術、化學、化工和材料科學、農業和食品科學、生物學與生命科學、數學、物理學與天文學、醫學和健康等[7]。開放存取資源是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與管理的重要資源,對可滿足學校教學、科研需要的開放存取資源進行整合,納入圖書館資源保障體系,豐富圖書館的館藏資源,這樣無形中擴大了圖書館信息資源的儲藏量。
2.3 對圖書館服務方式的影響
圖書館既是一個物理的圖書館,更是一個無所不在的數字化、網絡化的虛擬圖書館,滿足不同類型用戶的不同需求。傳統圖書館為用戶提供的各種服務是以館藏資源為依托的,讀者服務方式以陣地服務為主。而開放存取資源是在館藏資源范圍之外的,師生不再完全依賴圖書館,學術信息的開放存取使用戶能夠以最短的流通時間、最少的中間環節、最快的速度免費地直接從網上獲取大量最新的高質量學術成果。
2.4 對圖書館員素質要求的影響
當前的圖書館員存在人員結構不合理,觀念陳舊,人員綜合素質特別是計算機及網絡知識技能偏低等問題[8]。傳統圖書館員是作為圖書館的管理者而存在,其角色為圖書“管員”,主要從事文獻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資源保管,進行文獻信息的傳遞。處于被動服務階段,圖書館員應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接受新事物、新知識的能力,熟練掌握網絡開放資源的分布情況及變化發展趨勢,要廣泛收集、閱讀、積累有關開放信息資源方面的資料,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學術資源的開放存取,對圖書館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服務創新方式
3.1 改變館藏資源結構比例
有統計發現,17~22歲的用戶獲取一般信息更多的是依靠朋友的推薦、電子目錄或者是Google搜索方式,對圖書館的依賴程度很低,獲取學科性信息則是通過網絡瀏覽閱讀電子資源。根據2010年底統計,清華大學圖書館全年到館讀者131萬人次,訪問、登錄主頁的讀者則高達2 974萬人次,利用網絡資源讀者的人數是借閱紙質文獻讀者人數的22倍。大規模數字化迅速改變著圖書館的資源結構,截止2010年底清華大學圖書館的電子資源總量:數據庫464個,全文電子期刊5.8萬種(含外文2.5萬,OA1.9萬),電子圖書182萬種(外文約40萬),電子學位論文157.3萬種(外文約25萬)。電子資源經費占文獻總經費比例逐年遞增,由2007年的40%、2008年55%、2009年59%,到2010已經增長到62%。資源購置經費逐年向電子資源傾斜主要是電子資源的使用率高:二次文獻檢索瀏覽/下載353+325萬次、電子期刊瀏覽/下載453+764萬篇次、學位論文瀏覽/下載3.5+129萬篇次、電子圖書瀏覽/下載53+88萬冊次,這種規模的使用量是任何印刷型文獻遠無法比的[9]。
3.2 充分利用圖書館聯盟資源
美國學者S?K?Baker在《資源共享的未來》一書中指出,“今天的圖書館正生存在一個相互依賴的時代。進一步講,每一個圖書館都必須將自己視為世界圖書館體系的一部分,必須擺脫自給自足的狀態,必須迅捷而合算地從世界圖書館體系中獲取資料并隨時準備將自己所收藏的資料提供給世界各地的其他圖書館。”為了解決數字信息資源種類的急劇增加和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經費不足的矛盾,圖書館聯盟成為建設重點和發展趨勢。以共享理念為出發點,借助于互聯網的傳遞與交流,圖書館聯盟能夠實現跨地域乃至全球范圍的圖書館資源共享。
當前具有代表性的區域性圖書館聯盟: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上海教育網絡圖書館、江蘇省高等教育文獻保障系統、廣東網絡圖書館、天津高等教育文獻信息中心、上海市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協作網,這些區域性圖書館聯盟正在發揮著積極作用(表1)。表1 具有代表性的區域性圖書館聯盟基本情況表
聯盟名稱成立時間主管單位成員館數量合作內容管理中心分中心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2001北京市教委39聯合引進一批中外文獻數據庫,建立幾種服務模式,有計劃的聯合建設一批具有學科和學校特色的文獻數據庫,根據各館的需求開展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進行圖書館文獻服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首都
師范大學無上海教育網絡圖書館2000上海市教委152在上海地區各級各類學校間實現圖書文獻資源與信息服務的共建、共知、共享,提高上海地區文獻保障率和信息服務水平上海交大無江蘇省高等教育文獻保障系統1997江蘇省教委幾乎省內
所有高校致力于統一圖書館管理系統,聯合采編、館際互借、共同培訓、建立特色數據庫南京大學下設8個地區、學科中心和4個書刊采編中心廣東網絡圖書館2002廣東省教育廳68由廣東各高校館組成,為讀者提供信息服務華南師范大
學圖書館 不詳天津高等教育文獻信息中心2004天津市教委20聯合圖書館系統運行及管理;電子文獻資源建設和管理;中文版圖書館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文獻信息服務;組織文獻信息應用培訓;開展數字化圖書館建設研究;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其他文獻信息單位的合作與交流天津工業
大學工程文獻中心,文理文獻中心上海市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協作網1999上海市
人民政府79實現上海地區公共、高校、科研系統的聯網,共建信息平臺,開展文獻采購協調,實現信息合作與人才培養上海圖書館不詳
目前,圖書館聯盟開放學術資源越來越多,開放學術資源的最大特點是支持用戶無障礙獲取。圖書館工作人員應對聯盟開放論文、期刊、圖書、機構庫等進行整理,提供給用戶開放資源的導航服務。
3.3 提供高質量、高精確、高速度服務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學科交叉滲透越來越強,信息的重組和創新也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同步,海量的信息會浪費讀者許多寶貴時間。因此,圖書館應該強化網上圖書館的服務功能,提供高質量、高精確、高速度服務,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將那些經過濃縮的、精確的、綜合的學術信息資源向用戶提供個性化及主動推送服務。圖書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圖書館可以在自己的主頁上將通過各種途徑搜集到的開放存取資源以及圖書館建立的開放存取機構文庫的資源分門別類地組織好,放置在“開放存取資源”欄目中,并鏈接到圖書館的網站上,供師生使用。二是在網上圖書館的統一資源檢索平臺中將開放存取的資源納入檢索范圍;三是在圖書館網頁中提供個性化、學科化、知識化信息服務系統,以便以讀者需求采用電子郵件、電話、手機短信、RSS等方式及時推送他們需要的開放存取的學術信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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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科學引文索引》與中國科技期刊 許昌泰,潘伯榮,黃良田
中國科技期刊上網的形勢與思考 王利群,趙軍平
論科技期刊編輯工作的現代化 齊淑娟,馬繼紅,康延興
科技期刊網絡版的特點及其可行性 劉振民,李菡
從電子出版物引發的思考 齊淑娟,郭華
試談科技期刊的“裝幀設計” 張勇
科技期刊質量要求及其評估標準(原國家科委科技信息司)
關于期刊競爭的講話 張伯海,王樹林
21世紀微電子技術發展展望 李志堅
編后記
數字地球的研究及其應用 趙永平,承繼成
揚長抑短 強陜興華 步寶亮,毛祖德
發揮農業科技編輯作用 迎接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 翟惠平
緊跟市場、服務企業、辦好中國彩管第一刊 段誠
淺議知識經濟環境下高校學報的傳播功能 高東娟,郭華
學術性期刊如何適應新世紀的新形勢——談《應用力學學報》的辦刊 許慶余,王煥雪
降低科技期刊時滯的方法及其計算 谷松
淺談高校學報的發行 田玉玲
淺談科技期刊的精品意識 白建華
地學文獻中常見量和單位的正誤辨析 蘭斌明,劉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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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論文外文字母批注的一般規則 齊淑娟,高東娟
中國科技信息所統計源期刊影響因子排序名次在陜西出版的科技期刊檔次拉開種數減少
發揚愛國精神 繼承民族文化——讀《岳陽樓記》的啟發
陜西省科技期刊編輯學會1999年首屆理事會會議紀要
中國科技期刊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 龐景安,張玉華,馬崢
網絡著作權:塵埃落定會有時——“網絡著作權研討會”綜述 宋慧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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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網站的設計與制作(一)——建站準備與網站規劃 趙大良,荊樹蓉,葛趙青
電子期刊與印刷型期刊的 李宏建,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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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期刊出版 汪時美
加強編輯部內部管理提高科技期刊質量 南紅梅,潘新社,劉楓
合并高校期刊管理探討--對長沙理工大學期刊管理的思考 陳金偉
期刊編輯應了解條碼知識 羅承麗,肖紅,朱健利
積極實踐"三貼近",努力防止"一稿多投" 俞志根
繼往開來與時俱進開創期刊改革發展新局面 施啟龍,李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