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法學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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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論文

篇(1)

1.2光伏系統總體設計分析項目主要由太陽能電池組件、直流控制柜、并網逆變器、低壓交流控制柜、監控顯示、電站優化管理等重要部分組成(見圖2)。太陽能電池組件規模為5MWp,選用CNPV-250PB高效多晶硅電池組件。電池組件經過串、并聯方式連接,接入8臺ASP-630K型并網逆變器。太陽能電池組件分布在學院的辦公樓、教學樓以及學生宿舍的屋面上。采用一回10kV線路將分布式光伏接入學校10kV配電室。發電系統數據采集系統主要采集直流側電壓、電流、電網各相電壓、電流、每日發電量、總發電量等,以及氣象數據采集包括輻照度、風速、風向、環境溫度、組件溫度等有關數據。電氣設計方面包括電氣一次設計和電氣二次設計。電氣一次設計包括系統光伏組件的安裝、系統光伏組件排列、方陣接線盒的設計、直流控制柜以及低壓交流控制柜的設置、系統防雷接地設計、線纜選擇設計和系統接入用戶端的設計。電氣二次設計主要是數據的采集顯示以及系統在保證電網質量和安全方面的措施,如圖3所示。

1.3太陽能資源分析我國是世界上太陽能資源最豐富的地區之一,根據日照時數和年輻射總量,可以將我國大致分為五個區域(見表1)。施工校園所在的山東屬于第Ⅲ類地區之列,是太陽能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山東省的魯中、魯北及膠東半島、魯東南沿海等大部分地區都有較好的太陽資源,十分有利于清潔能源的開發。

1.4節能降耗分析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電站的生產過程是將當地的太陽能轉變為電能的過程。在整個流程中,不需要消耗其他常規能源,不產生大氣、液體、固體廢棄物等方面的污染物,也不會產生大的噪聲污染。根據相關數據:每節約1度(千瓦時)電,就相應節約了0.326千克標準煤,同時減少污染排放0.072千克灰渣、0.72千克二氧化碳(CO2)、0.007千克二氧化硫(SO2)、0.015千克氮氧化物(NOX),表2為發電節能預測表。可見,建設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電站可以減少化石資源的消耗,有利于緩解環境保護壓力,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2校園建設光伏發電站的意義

選擇在大學校園中建設光伏電站有幾大優點:(1)建設光伏發電站所占據的空間主要是在光伏組件的排放上,使用BAPV方式,光伏組件在校園中教學樓、宿舍等建筑物樓頂來進行鋪設就能達到要求,無需占用更多的地面面積。(2)光伏發電系統以其可靠性高、使用壽命長、不污染環境、能獨立發電又能并網的優點能長時間保障校園的安全供電,緩解校園供電壓力,減少環境污染。(3)在校園中建設光伏系統更能引起社會和高校中關于光伏和新能源利用的學術研究的興趣,促進相關科技的進步。(4)“金太陽示范工程”是我們國家從2009年開始實施的支持國內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校園光伏的建設不僅得到了國家的補助與支持,更促進了我國光伏產業的進一步發展。(5)光伏系統一旦安裝,就能在至少25年內穩定可靠地以固定的價格供電,不存在燃料短缺、運輸緊張等問題,也不會像常規的電廠那樣受到國際市場上燃料價格波動的影響。

篇(2)

【中圖分類號】C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08)08(b)-0053-02

1999年教育部批準實施的“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項目(以下稱“試點項目”),歷經8年時間的運作,終于通過了全國范圍內的總結性評估。然而就試點本身來說還不能立即畫上句號,它應當處于一種常態的發展。法學專業作為一個長線專業,應該重新反思其培養目標定位以利于電大開放教育可持續發展。

1 對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定位的思考

依照“試點項目”的專業規則設計,法學專業本科的培養目標被定位為: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等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1]。我們認為這一培養目標在試點初期和中期基本上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從法學專業生源的背景看,大部分從事公、檢、法、司以及律師、公證等與法律相關工作,他們的社會工作閱歷豐富,司法實踐經驗充實理解能力較強,所以學習的原動力較強,自主學習的積極性也高,集中教學實踐環節易于開展,借助于“在崗實習”、“在崗法律實踐”的便利,使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可以更好地有機結合。

(2)從法學專業學生學習的動機看,他們學習的內在動機與外在動機是一致的,多數學生參加遠程教育的學習不僅僅是為了取得一張法學教育的本科文憑,而是為了進一步提升自身的法理知識層次,真正做到學用結合。

(3)從法學專業學生的年齡結構層次看,中年居多,他們能夠深切體會到終身教育的理念,學習型社會的價值所在。

(4)由于“試點項目”中期評估和總結性評估的推動和促進,電大系統全體教職工服務和創新意識不斷提高,積極探索和踐行教學模式,樹立了牢固的質量觀,其培養的目標定位是基本上能夠實現的,制度的設計和結果差異較小。

但是隨著全國電大“試點項目”總結性評估的結束,開放教育步入正常運行管理階段,我們認為重新反思和定位電大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充分考慮現有電大學生的知識背景和工作閱歷。據不完全統計現階段參加電大法學專業學習的學生,80%以上的并非從事相關法律工作,隨著“兩院”學歷達標的基本完成(實現了司法準入制度的統一接軌),即便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也是剛剛步入門檻,加之年齡段的降低,其司法實踐的經驗也是少之又少。他們對樹立終身教育的理念和學習型社會的構建認識不足,這為原先設計的培養目標的實現大打折扣。部分學員的學識水平與學歷證書差距較大,“文憑縮水”成份較多,即所謂的“假的真文憑”。

其次,近期《法制日報》專版討論中國的“法學教育路向何方”,中國的法學教育是走大眾化之路還是精品教育之路,智者見智,仁者見仁。[2]隨著我國高校擴招及法學院遍地開花,據統計全國有法學專業的高校達620所,在校生30萬人。擴張的背后隱藏著更大的危險,即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脫離。依北大賀衛方教授所言“法學之人如過江之鯽,法律文憑賤如糞土。”另有學者以為“現在的法科畢業生多是次品。”目前中國的法學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提高法學教育質量。[3]這對我們成人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值得借鑒和啟迪的,正如教育部副部長吳啟迪在2007年全國電大書記校長座談會指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不僅僅是全日制本、專科教育的任務,同樣也是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包括電大的主要任務。”[4]面對機遇和挑戰,需要我們重新反思和定位電大法學專業教育的培養目標。

第三,職業人教育理念的提出,需要我們反思電大法學專業教育的培養目標。按照國際上對人才觀念的重新定位即“可雇傭性”,電大的法學教育應考慮應用性、實用性的法律人才,致力于職業法律人才的培養。對各地興辦的所謂的司法職業技術教育我們不敢茍同,盡管法律是一門技術,但不是僅靠學校教育直接培養出來的,因為與現行的就業制度難以接軌,無論如何最終進入法律職業的門檻都要經過國家司法考試。有人呼吁取消我國的普通高校法學本科段教育的觀點也值得我們電大人反思。

第四,作為法治社會中逐漸成熟和冷靜的電大成人教育消費者,其對教育的需求的選擇和挑剔,也使得我們要對現行電大法學教育培養目標重新定位。但是依照最新的專業規則來看依然未變。

2 放教育法學專業教學改革的設想

2.1 專業規則設計應當合理

首先我們不主張成人學歷教育的專業規則定位于培養有一定綜合素質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它僅僅屬于一種補償性教育,綜合素質的教育只應該針對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已經步入社會的成人需要的是學歷和彌補法律知識的不足,因而通識課和專業拓展課的模塊的設置屬于“水中花、鏡中月”,不太現實。其次成人教育的學歷要達到相當于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既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這也是眾所周知的。

2.2 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改革的設想

圍繞著重新定位的培養目標和課程體系的改革,首先各級電大和專業主持教師以及課程責任教師要充分理解加快和深化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改革的重要性。“教學改革是各級各類教育永恒的主題。”作為中國成人高校的排頭兵,“要將中央電大建設成為現代遠程教育開放大學和國家遠程教育中心,將省級電大建設成為當地的遠程教育中心,將地市、縣市電大建設成為當地的遠程教育基地和社區教育中心。”[5]電大開放教育已經進入正常的管理運行階段,要保持可持續發展,必須加快和深化課程體系與教學內容改革的步伐。其次我們以為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改革的重點在于:

2.2.1 內容上的革新。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學專業必須完成的14門主干課的要求,鑒于目前電大法學專業本科段學生的非法學專業比例越來越高的現狀,應當強化補修課的力度和措施,嚴防補修課失控最終流于形式,難以“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的設計目標。同時加大案例教學的比重,特別是在文字教材和媒體教材上要有創新,目前多數課程的教材與普通高校毫無差別,沒有充分體現成人學習的特點和開放教育的特色。電大外聘的教師較多[6],多數課程輔導教師的教學理念、方式仍停留在以面授輔導為主,以教師為中心。我們正在嘗試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教育校園博客圈,也是一種探求網上教學活動的方式。

2.2.2 模式上的創新。在總結性評估過程中,我校曾經總結和推行了“三個一”的教學模式應該值得肯定,但是中央電大在順利通過總結性評估之后,應該針對各級電大的教學模式進行歸納和篩選,針對法學專業創制統一的教學模式。模式的設計應當立足于對法律職業人的教育培養,對象培養和目標定位,最終培養電大畢業生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路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專業學科,其實踐性特點決定了法學專業的課程在學習過程除了要向學生傳授相應的基礎知識,更為重要的是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性操作能力,要做到這一點,教師在教學過程當中必須通過各種手段幫助學生將所學知識轉化為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法學教育不僅是單純的知識傳授和學術培養而且是一種職業訓練。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過于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法理的探討,忽略了分析及其處理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能力培養。” “我們認為在法學專業課程的教學中,可以采用“遞進式教學模式”和“案例式教學模式”。也是一種對課程實踐教學模式的嘗試。”[7]

2.2.3 機制上的健全,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提升

中央電大應當成立法學專業課程建設教學改革機構,各省級電大也應當成立相應機構。既要盡快制定改革方案,又要鼓勵積極創新。電大開放教育要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提升,強化內涵式建設;樹立品牌意識,要有自身的專業和學科建設的特色;進一步豐富教學資源庫,大力推行精品課的制作。

2.3 考核方式上的改革

對形成性考核應根據課程的性質不同,設計形式多樣題型。“開放教育考試的改革,必須堅持正確的導向還考試以真面目。”應當承認成人業余學習與一般的全日制學生的學習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所以“開放教育的考試改革,考試的題型應以開放性試題為主,堅持測驗定向和形式的多樣性,重點檢測學生所學知識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引導和開發學生創造性思維能力。”[8]由此我們認為法學專業的終結性考試應當進行改革,進行開卷或半開卷考試,內容上盡可能多考案例分析題和材料分析題,以應對國家司法資格考試。

2.4 加強綜合實踐環節

為落實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的目標,必須有一套嚴格、規范和可操作的規程及其質量評價體系,這樣才能實施有效的監控和確保實踐教學環節的最終效果。[9]

法律實踐的目的是加強學生對國情、民情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尤其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的了解。接受法學思維和業務技能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培養和訓練學生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并為撰寫畢業論文奠定一定的基礎。

法律實踐按照設計模式有多樣,要充分鼓勵電大學生在崗進行法律實踐,不搞一刀切模式,模式自主選擇,既可以全體又可以分小組還可以單個進行,這樣充分體現學習自主化、個別化的特點。

畢業論文是實施法學專業規則,實現培養目標的必不可少的實踐性環節;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檢驗學生學習效果和理論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畢業論文作為法學專業本科段學生實踐性教學體系中極為重要和必要的一個“環節”既是我們全面檢驗人才培養質量的手段,又是我們向社會集中反映辦學成果的重要方面,應當更進一步加強與完善。

參考文獻

[1] 這里僅指法學專業本科,詳見中央電大法學專業(本科)培養目標及規格.

[2] 法學教育路向何方,法制日報.2007年6月3日13-16版.

[3] 趙蕾,黎誠.法律文憑賤如糞土.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A6版.

[4] 見,中國電大報,2007年6月1日第六期.

[5] 見,中國電大報.2007年6月1日第六期,2007年全國電大黨委書記、校長座談會在京召開.

[6] 這曾經一度成為各級電大的優勢,即經濟又能夠充分實現資源共享,但是由于管理及培訓等原因,現在逐漸成為一種劣勢和開放教育發展的瓶頸.

篇(3)

(一)國家開放大學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考核機制的現狀

畢業論文寫作是開放教育中的重要環節,是提高學生專業素質,達到專業培養目標的必要步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為了規范畢業論文的寫作和指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于2002年5月出臺了《關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工作的意見(試行)》。

1.畢業論文基本要求。選題必須是法學專業范圍,不能用專科畢業論文替代本科畢業論文。畢業論文形式必須為學術性論文,不能用法學案例評析、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法律工作總結等其它形式。畢業論文正文字數必須在6000字以上。畢業論文選題不能太集中,本科階段課程內容選題要高于總選題的30%,選題要同我國司法實踐相結合。

2.指導教師資格與職責。本科畢業論文指導教師必須由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寫作水平高的老師擔任,一般選用中級職稱或是具有碩士學位的人員。本科畢業初級職稱的教師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資格擔任本科論文指導教師。本科畢業工作五年以上的審判員、檢察員、律師也可以被聘為本科畢業論文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選題,資料收集、寫作方法的運用、文獻檢索、寫作提綱的擬定、督促學生按寫作計劃完成初稿;論文初稿進行審閱,提出修改意見;對論文定稿進行成績初評,書寫評語。

3.論文答辯及成績評定。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學員須全員參加畢業論文答辯。答辯組由3人組成,答辯主持人須具備高級職稱,答辯組由電大教師和外校答辯教師組成。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成績的認定除了要看畢業論文的本身質量外,還要看學員現場答辯的情況,通過答辯來檢驗論文是否為學員本人完成。成績分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優秀五個等第。優秀人數不得超過參加答辯總人數的20%。

(二)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考核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計劃中學術訓練課程缺失。開放教育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沒有論文寫作課程,課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試形式。學員沒有經過專門的學術訓練,缺乏論文寫作的能力。學員不知道如何收集資料,不知道如何撰寫研究綜述,不知道論文的布局謀篇。雖然有開設《法律文書》課程,但講授內容為司法機關、公證機關、仲裁機關法律文書的規范和要求,并非學術論文技能的訓練。

2.畢業論文表現形式單一。畢業論文只能寫學術型論文,導致部分學術功底差,但實踐經驗豐富的學員興趣不大。學術型論文需要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格式,束縛了學員的手腳,難以調動學員的寫作熱情,不能充分發揮學員的經驗優勢。

3.畢業論文答辯過場化。答辯過程中有一部分學員答不出來答辯教師提出的問題,部分學員法學基礎知識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問,但為了能讓畢業率達到一定的比例,答辯主持人往往會放寬答辯要求,一個班級只留下一兩個最差的同學不通過,其他同學即使再差,也送個及格分數。導致整個論文答辯過程不是很嚴謹,學員認為通過太容易,不能夠引起學員的重視,不利于論文寫作質量的提高。

4.存在抄襲和購買論文的現象。開放教育學員因為沒有時間或是因為能力不足無法按時完成畢業論文,但為了畢業,就去網上抄論文或是花錢買論文,助長了不正之風,構成了學術腐敗。

二、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的機遇和挑戰

(一)國家開放大學的成立為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過去是同中國政法大學聯辦,在教學和畢業論文寫作等環節受聯辦學校的制約。2012年國家開放大學在人民大會堂正式揭牌成立。國家開放大學可以設置本科專業,按教育部規定,首批設置本科專業為19個,這19個專業有獨立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資格,其中就包括法學專業。國家開放大學可以自主設定教學計劃,決定畢業論文的形式。可以說國家開放大學的成立為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國家開放大學人才培養目標也需要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

開放教育的教學具有開創性[4],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多元化必將更加適合成人學生,更符合開放大學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應用型法律人才,應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具備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具有嫻熟的法律職業技能,能夠公平合理地處理法律糾紛。[5]調查報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學員將法學理論同自己的實踐經驗相結合,對學員的職業技能的提高更有幫助,更有利于促進知識向技能的轉變。

(三)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學教師自身素質的提升

電大系統的法學教師在學歷、教學水平和業務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師都有一定差距,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電大系統自身的原因。省級電大以下的法學教師無法兼職從事律師職業,導致這些法學教師無法案件。電大系統組織的法學教師業務培訓數量也不多,省級電大的老師還有機會參加培訓,基層電大法學教師很少有機會參加培訓。一所基層電大,法學教師只有一兩個,教研活動很難開展,在教學壓力不大的情況,教學技能很難提高。如果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將促進促使教師知識更新,并提高法學實踐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改革的嘗試

(一)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如果學生的學術功底較好,可以通過撰寫傳統畢業論文來獲得學分。此外,學生還有其他選擇,或是在有國際國內刊號的雜志上,或是提交社會實踐調查報告。還可以選擇模擬審判案卷及審結報告或法律意見書作為畢業論文成果形式。畢業論文的形式確定后,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須報指導教師同意,并須重新開題答辯。

(二)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法學院

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法學院實行畢業論文“雙軌制”改革,在法學專業114名大四學生中,推行法庭模擬審判和論文結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現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論文占40%。目前,此項改革尚未全面推開,該校采取自愿選擇方式,在2011屆114名畢業生中,已有22人選擇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學生還按傳統模式寫作畢業論文。[6]

(三)山東大學威海分校

法學本科生科研立項、“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暑期和寒假社會實踐活動的優秀研究成果經鑒定程序直接轉化為畢業論文。

(四)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畢業論文除了學術型畢業論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畢業設計和調研報告三種形式。[7]

(五)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2008年年底,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宣布改革舉措:2009年畢業的本科生必須寫案例分析,而且必須是具有爭議、比較新穎、有研究價值的案例。[8]

(六)華僑大學法學院

法學院要求畢業生在實習過程中,復印一個已結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復印卷宗必須完整。根據該卷宗呈現出來的證據材料,對該案件的性質和判定結論進行分析,并撰寫案例評析報告,內容包括:案件的簡介、證據的認定(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實體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認定結論。畢業生在答辯的時候,必須帶上復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備查,期間要求畢業生先介紹該案件的情況,并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以及事實與法律根據。答辯老師可以根據該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對案件處理提出問題,要求學生回答自己是如何處理案件以及認定結論的事實與法律根據。答辯老師根據畢業生撰寫的案例評析報告的質量和答辯的表現進行評分。[9]

四、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制度設計

國家開放大學可以嘗試畢業論文改革,既保留傳統畢業論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傳統型畢業論文

論文的選題必須是法學專業范圍,選題要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切記題目不能過大,如在題目中出“中國”或是“我國”等字樣,撰寫的論文能夠解決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學員論文選題盡量不要重復,最好一人一題。在論文的格式和學術規范上要嚴格要求學員,論文格式必須符合要求,字數不少于6000字。論文的復制比必須控制在規定范圍之內。論文理論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適當降低,論文的寫作著重在于培養一種法律思維能力,重在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根據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學生的工作性質和生活閱歷,引導其選擇能將工作經驗、生活積累都運用起來的題目,以充分發揮社會經驗豐富,動手能力強的優勢,而避免了理論基礎相對較薄弱的劣勢,從而揚長避短,寫出具備電大畢業論文特色的高質量論文。[10]

(二)調研報告

在課程教學過程中,輔導教師可以通過專題討論、主題辯論、布置小論文等方式,引導學員將自己的工作實踐同法學專業課程相給合,確定調研主題。教師要對學員的調研活動及調研報告的撰寫進行指導,提高學員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和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調研報告原始材料應真實可信,調研內容應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實證性和時效性,調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調研報告,調研報告能解決實際問題,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審視現有法學理論,研究報告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調研報告應格式規范,內容明確、資料充實、方法科學、結論可靠,字數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擬審判

模擬審判是一項最綜合、最全面的實踐性環節,通過一個模擬法庭的組織與演練,可使參加的學生熟悉相關的訴訟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種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培養他們的組織能力、善辯能力及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11]。輔導教師帶領學員去法院旁聽,和學員共同確定模擬法庭選用案例,確定模擬法庭開庭計劃,指導學員完成所有訴訟文書的撰寫。模擬審判適用普通一審程序。模擬審判全過程的演示,不僅要求學生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更是對其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寫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書和判決書的撰寫又可以檢測學生對所學理論和法律條文的實際運用能力[6]。沒有撰寫法律文書的學員可以撰寫審判總結上交。輔導教師根據學員在模擬審判過程中的表現及提交的訴訟文書和總結給學員打分,審判過程中的學員演示表現占總成績的60%,提交的訴訟文書或是總結占總成績的40%。

(四)

鼓勵學員在讀書期間撰寫、,學校對公開的同學依期刊的不同級別給予一定的補助。公開發表的論文選題必須是在法學專業范圍之內,作者所屬單位必須是學員就讀的學校。論文應符合學術規范,沒有學術不端行為。學校對學員上交的發表過的論文進行成績評定時要進行學術不端檢測。論文應當觀點明確、論證充分、方法科學、邏輯嚴密、層次清晰、結構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發表的論文只要達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開出版且有國際和國內刊號的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要達到6000字。在公開出版的論文集或其他公開出版的編著中發表,且字數在6000字以上的學術論文,應具備申請認定的資格。

(五)審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學員或是參加法院實習的學員可以對本人審判或是參與過的案例進行歸納、匯總、分析和總結。要求學員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審結報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對案件的基本經過、案件中證據的采信、法律的運用情況進行詳細的描寫,以不少于4000個字為宜。

篇(4)

佳木斯電大法學專業(本科)已有四屆共計66人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并通過了畢業論文的答辯。在這項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我系嚴格按照黑龍江省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本科集中實踐環節教學工作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操作的。

一指導畢業論文的寫作指導教師是集中實踐教學的指導者,又是工作的組織者。我系指導教師全部經過網上培訓,是具有法學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教師(講師:2人,副教授:4人)。每位指導教師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指導學生選題和收集材料,指導學生論文寫作方法,介紹參考書目,進行文獻檢索指導;

(二)指導學生擬定論文寫作提綱,檢查學生論文進展情況,隨時進行具體指導;

(三)指導學生撰寫論文文稿,審閱論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見,解答學生的疑難問題,作好指導記錄;審查學生畢業論文的真實性,對論文完成稿寫出評語,提出初評意見;

篇(5)

一、新課程設置的構想

新課程專科階段最低畢業學分擬定為76學分,共1368課時。其中公共課程全部為必修課程共6學分,108學時;專業必修課程51學分,918學時;專業選修課程1分,342學時;取消畢業論文和社會實踐課程。

公共課程開設大學語文(3學分、54學時)、政治理論(3學分、54學時),取消開放教育入學指南、外語等課程。

專業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其中必修課程開設憲法學(3學分、54學時)、刑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民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法理學(3學分、54學時)共五門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開設婚姻家庭法學、環境法學、法律調解學、中國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國家賠償法、物證技術學、刑事偵查學、犯罪心理學等課程,學員從中選取至少1分的課程修讀。

新課程本科階段最低畢業學分擬定為71學分,共1 278課時。公共必修課程共6學分,108學時;專業必修課程55學分,990學時;公共選修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最低選修10學分,180學時;取消畢業論文和社會實踐課程。

公共必修課程開設應用文寫作(3學分、54學時)、政治理論(3學分、54學時),公共選修課程開設外語、計算機應用、邏輯學等課程,取消開放教育入學指南課程。

專業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其中專業必修課程開設中國法制史(5學分、90學時)、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經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證據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國際法學(5學分、90學時)共五門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開設世界貿易組織法、人權法、海商法、國際貿易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外國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學、環境法學、法律調解學、中國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國家賠償法、物證技術學、刑事偵查學、犯罪心理學等課程,學員從中選取至少10學分的課程修讀。

二、新課程設置的理論基礎

(一)取消畢業論文必要性

畢業論文是高等院校畢業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的文章。它是大學生完成學業的標志性作業,是對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總結和檢閱,是大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的最初嘗試,是在教師指導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記錄,也是檢驗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基本能力的一份綜合答卷。大學生撰寫畢業論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生的知識能力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對學生進行科學研究基本功的訓練,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獨立地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以后撰寫專業學術論文打下良好的基礎。畢業論文具有三個特點:指導性、習作性、層次性。

從目的上看,成人學員大多已經在工作崗位上撰寫了論文,部分學員還參與了各級各類科技項目的攻關。僅僅以本科課程、甚至專科課程是否可以應用到具體問題上來總結和檢閱學員的學習成果,顯然略失偏頗。

從特點上看,指導性做不好。遠程教育師資的數量和質量不能保證學員的論文質量,甚至有些指導教師自己撰寫論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難。習作性沒必要,前面說了,好多學員已經寫了不少的論文,個別學員公開發表的論文無論其理論性,還是實踐性都強于指導教師的論文。

(二)取消外語必修課程的必要性

學以致用是學習最根本的目的,遠程教育專科培養的是低端的人才,這些畢業生在畢業以后幾乎不會接觸到外語,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語時,我們學的外語知識根本解決不了學員的需要,因為學員遇到的外語專業性太強,而我們現在設置的外語課程根本談不上什么專業性。

學習、借鑒外國的先進知識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為外語專家,也不可能人人成為外語專家,與其通過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語水平學習借鑒外國法律知識,倒不如通過專業化分工方式,將那些有外語天賦的外語尖子培養成為職業地翻譯人員,將國外先進的知識準確的翻譯成為漢語文章,供工作一線的每一位人員參考、借鑒。

(三)減少專業課程數量而增加學分和學時的必要性

1.課程數量的設置要適應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

通過對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學專業和現代遠程教育法學專業培養目標、業務培養要求及畢業生應獲得的知識和能力進行對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養國家級的高層次人才,甚至是國際級的高級人才,它是一種精英教育,其畢業生部分將成為法學專業的職業研究人員、教學人員,而非一線工作人員,另一部分將成為實務界領軍人物。它要求學員知識面廣,課程覆蓋法學專業各領域;要求學員有較高的理論研究能力,課程理論性要強;要求學員具有比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外語課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設置憲法學、法理學、刑法學、刑事訴訟學、民法學、民事訴訟學、行政法學、行政訴訟學、商法學、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十四門主干課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據自身教育目標的側重,設置了不同的課程,比如,郵電大學培養能在信息產業部門從事相關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具備認識和處理信息時代來臨所產生的新問題,如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和通信市場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課程之外開設信息產業法律法規和相關信息技術課程。經濟類院校法學專業在主干課程之外開設知識產權法、保險法、金融法、海商法、勞動法、公司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還有些學校開設律師實務、法律文書、秘書理論與實務、社交禮儀、計算機應用基礎、文獻檢索與利用、專業英語等課程。 而現代遠程教育培養的是有利于當地經濟建設、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學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單位發揮自己法學專長的基礎人才,它是一種大眾化教育,畢業生絕大部分是已經有穩定職業和一定的工作經驗的在職人員,另一部分還有穩定職業的畢業生也將成為基層人員。它不要求畢業生知識面廣,更不追求畢業生有很高的理論研究水平。所以,現代遠程法學教育課程設置應區別于普通高校法學課程設置。

2.課程數量和深度的設置要與學員求知狀況和基礎相適應

電大法學專業專、本科學員中不僅有在職人員,還有下崗、待業人員。他們為了調整知識結構、學習新知識,甚至是為了解決就業,選擇了教學方式靈活的、教學內容個別化的學習方式繼續其學業。這個群體的學習目的不是要成為國家高級人才,而是要成為當地經濟建設、社會進步的有用人才;這個群體,他們在選擇專業時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們幾乎全部是有過法律實踐的法律實踐者。

鑒于現代遠程教育面對的群體自身的條件和追求的目標,以及中央電大的培養目標是“各類應用型高等專門人才”,就應該把培養學生實際應用能力作為現代遠程教育人才培養模式課程設置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要改革現有的課程體系,真正實現課程數量以“必需、夠用”為原則。課程深度以能完全、徹底解決實際問題并且能被學員掌握、應用為原則。

3.課程數量的設置要適應教學方式和技術的要求

現代遠程教育是通過提供視頻和授課講義,同步播放自主學習課件。課程講解是網絡課程的主體部分,現代遠程教育的主要途徑是網絡學習,它具有虛擬性、兼容性、開放性、支持協作和信息資源的豐富性,

在教學方法上提倡創新性,在教學手段上倡導多媒體和網絡教學,大力推動教學研究、教育技術應用和多媒體教學資源建設。要求教師自行開發多媒體課件。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遠程教學工具將日益完善,網絡教學資源也將逐漸豐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將日益多樣化、層次化、專業化,萬金油式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將會被社會徹底淘汰。真正為社會培養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層專業技術人才才是現代遠程法學教育的終極教學目的。只有對現在的遠程法學課程進行徹底的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體現現代遠程教育的優勢。

篇(6)

【摘要】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與學模式的改革。在教與學模式改革中,實踐教學作為開放教育教學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重要教學環節。本人根據電大系統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現狀,提出開放教育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并在課程教學和綜合實踐環節中加強實踐教學,使學員將所學的理論能夠更好地聯系實際,從而提高法學教學質量。

【關鍵詞】開放教育;教學模式;法學實踐

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與學模式的改革。在教與學模式改革中,實踐教學作為開放教育教學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重要教學環節。作為開放教育專業之一的法學,是培養法學專業實用性人才的學科,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因而,探索法學實踐性教學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一、開放教育法學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

法學專業作為實踐性較強的專業來說,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一些地方電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論教學的現象

我國的法學教學,多年來,重視法學理論的教學。雖然近幾年來,一些院校開始加強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但仍然以理論教學為主。電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論教學的現象

(二)實踐教學應用僅限于少部分課程,有些地方電大僅限于畢業實踐環節

一些地方電大實踐教學僅限于少部分課程,如刑法學、民法學,更多的地方電大仍然沿襲了傳統法學教育的模式,將實踐環節的目的確定為增強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一種手段。實踐教學在課程教學中應用較少,即使是畢業實踐環節,也不能真正落實。

(三)校外實踐基地的效果與實踐教學的目的存在較大差距

目前,電大法學實踐教學主要采用兩種形式,一種是校內模擬實踐,如模擬法庭、案例討論、法律咨詢等。一種是到校外實踐基地(如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參加法律實踐。從當前實際運行情況看,其效果與實踐教學的目的存在較大的差距。

(四)沒有充分利用網絡進行實踐教學

利用網絡開展實踐教學,是遠程教學的發展方向。但在實踐中,大多電大沒有充分利用網絡進行實踐教學。究其原因,一是有些電大網絡不夠暢;二是有些教師沒有充分認識到實踐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網絡的能力;三是有些學生不具備利用網絡的能力。因而,很多電大沒有利用網絡虛擬社會進行實踐教學,或者利用了,但參加者有限,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開放教育法學實踐教學模式說明

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包括兩方面,即課程實踐性教學和綜合實踐環節教學。

(一)課程實踐性教學模式

本模式主要應用于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如,專科的刑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學、婚姻家庭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本科的合同法學、知識產權法學、證據法學、法律文書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學模式,所謂“二元”教學模式是指以學生是否能經常參加面授學習為基點,根據學生的個體特點將學生分成兩組,分別進行兩種程度的教學:面授為主教學與網絡教學為主。

1.采用模擬法庭方式進行教學活動

針對課程的不同內容,選擇不同的案件進行模擬法庭教學。如在《刑法學》(2)中,采取讓學生課下收集有關材料,進行模擬法庭教學活動。為了適應開放教育教學的需要,我校在校內建立了模擬法庭,配備了必要的服裝和設施,能夠隨時進行模擬法庭的教學活動,同時,在鞍山鐵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實踐基地,為同學們深入實際提供方便。

2.其他組模式方案

其他組主要是充分利用網絡進行實踐教學活動,采取網絡案例分析、網絡虛擬模擬法庭、網絡小組案例討論等方式進行。

(二)綜合實踐環節實踐教學

綜合實踐環節可采取法學專題辯論、法律咨詢、觀摩法院庭審、模擬法庭等形式。

1.法學專題辯論

教師選取社會熱點、爭議的法學辯題,將學生分成正方、反方,開展專題辯論。

2.法律咨詢

組織學生開展法律咨詢活動,既回報社會,又提高學習的興趣和專業水平。

3.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案例要選擇與當時社會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參加者由學員自由報名,任課教師決定。其他同學必須旁聽模擬法庭庭審。

三、完善和落實開放教學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任務和培養目標

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任務和培養目標主要表現在:一是培養學生具有從業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三是培養學生的良好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二)加強“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實踐能力

加強實踐教學,提高學生實際應用能力,離不開教師自身實踐能力的提高。法學本身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這就要求教師積極參與法律實踐,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實踐,融入社會,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運用能力和增加知識含量。

(三)加強實踐基地軟硬件建設,進一步提高實踐教學基地運行質量

法學專業實踐基地,包括校內實踐基地和校外實踐基地,它是法學教學的必要場所。在校內實踐基地方面,一是根據實踐教學的需要,增加資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設施;二是制定符合實踐教學的實施計劃;三是建立穩定的參加實踐教學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運用典型案件的機制。在校外實踐基地方面,一是鞏固和開拓實踐基地;二是與實踐基地簽定能夠調動雙方積極性,實現“雙贏”的協議;三是電大與實踐基地加強溝通,校內實踐教師經常深入校外實踐基地,了解學生實踐情況,在實踐基地的幫助下,處理學生的問題,指導學生融入司法實踐,提高學生的實際水平;四是及時收集實踐基地的典型案件,組織教師和學生對案件進行研討分析;五是聘請經驗豐富的司法工作人員擔任電大實踐教學指導教師。

(四)完善網絡建設,保障網上法律實踐活動正常進行

處理功能,以保障網上法律實踐活動正常進行。一是保證網絡的暢通,滿足網上實踐教學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種QQ群,保證信息的下達;三是建立網上教學實踐管理員制度,管理員由精通網絡知識,又對法律知識有所了解的人員擔任;四是需要有專門的軟件開發人員提供技術支持。

(五)完善實踐教學評估體系

實踐教學的發展是一個不斷更新、完善的過程.必須建立針對整個實踐教學模式的評估體系。加強法學課程實踐教學和集中實踐教學環節是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不可或缺的兩部分,只有加強實踐教學,才能更有力地保障開放教育的教學質量,使開放教育這一新的教學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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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力:《現代遠程教育論》,南方日報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周愉晴:《電大開放教育教師職業素質初探》,《山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8.

法學專業學年論文范文二:高職法學教育教學方法分析

摘要:總體上來說,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是應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與一般高校的法學教育存在一定差別,高職法學教育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學方法,推動高職法學教育更快地發展。

關鍵詞:法學教育;教學

近年來,我國職業教育取得了較快的發展,法學教育作為當前高職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門專業,特別是在當前社會對法律專業人才需求不斷增加的新形勢下,高職法學教育的重要性日益體現出來。盡管近幾年我國高職法學教育在不斷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在具體教學中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特別是法學教育教學方法的陳舊和落后,更是給我國高職法學教育帶來了嚴竣的挑戰。在當前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越來越迫切的新形勢下,高職法學教育教學中更要加快教學方法的改進和創新,確保為社會培養出更多的法律專業型人才。

一、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法學教學方法

(一)在當前高職法學教學中,需要提供教學方法的多樣性,將課堂式教學與其他教學方法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通過多樣化的教學方法來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法學專業教育通過對教學方法的創新,也能夠更好的完成法學教學的任務。

(二)在法學教育教學中,對于教學方式的選擇,需要根據自身學校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具有特色的教學方式,在教學方式選擇上,可以借鑒好的教學方法,但在借鑒過程中需要打造具有自身的特色,根據其現有的土壤和條件來做好移值工作。即高職院校法學教育教學方法需要重視自身的特色,不能完全的照抄照搬。

(三)在高職法學教育工作中,需要形成一套較為完善和實用的法學教育體系,確保教學方法體系的嚴密性、科學性和特色性,眾多教學方法并沒有主次之分,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實際情況來分別對待和選擇,并使各種方法能夠巧妙的結合在一起。各高職法學教育工作者需要加強溝通、交流和配合,做到資源的共享,這樣才能進一步對法學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進和完善。

二、實行交互式教學

(一)在高職法學教育教學中為了能夠更好的提高學生的學習的主動性,可以采用啟發式教學,教師可以根據課程的特點,通過一些小的法律軼事和法律案件片斷來對講解所學內容,引起學生的興趣,教師在整個教學中充分的發揮指引作用,引導學生對所學問題的深入思考,從而激發其學習法律知識的熱情。

(二)為了能夠有效的提高高職法學教育教學的質量,則在具體教學中需要充分的利用各種教學媒體和教學手段。特別是現豐各中先進的教學工具已在高職學校中普遍應用,這對于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法學教學方法多樣化的實現奠定了良好的條件。在法學理論教學中,教師要授課過程中可以能完這對現代化教學工具的運用,從而帶給學生聽覺和社覺上的震撼,以生動和逼真的形象和畫面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進一步對法學的深奧性進行深入研究。

(三)在交互式教學中,教師和學生要處于平等的地位。這就需要高職院校需要創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法學教學和學習的氛圍,這樣師生才能共同學習和共同進步,同時還要打造交互式教學的平臺,為師生提供自由交流和溝能賓機會,從而將交互式教學的優勢更好的體現出來,有利于提高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培養其良好的法學邏輯思維能力。

(四)在交互式教學中,能夠更好的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其樹立良好的學習心態。使學生認識到高職法學教育對專業性和實踐性的高要求,其自身具有其他普遍高等教育學生所無法具有的優勢,這樣才能在學習中樹立明確的目標,燃起希望,使其成為學好法律知識的動力,從而成為社會所需要的專業型法律人才。

三、重視實際與理論的結合,實行案例式教學法

(一)組織相關教育者編寫相應的案例題庫作為知識儲備,與課堂教學配套使用。教育者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來進行,如可以先講授有關法學內容,然后再下發一些相關案例來督促學生的進一步深入,也可以先下發相關案例,然后啟發學生從中尋找問題,解決問題。無論是哪種形式,都應該根據教學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二)目前電視節目占各類法律節目較多,節目的案例不僅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通過專家學者對其中法理的分析點評和詮釋,將法律生動地展示給了觀眾,社會效益極大。因此在高職法學教育教學中可以組織學生觀看以上類似法治節目的案例分析,進一步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三)法學教育者可以就相關案例組織學生展開討論和辯論,以提高學生的應變能力,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在討論和辯論之后,法學教育者應該就案例中出現的問題向學生做相應的講解和引導,并可要求學生就案例分析情況寫出相應的法律文書或法律解決意見。四、學以致用,實行實踐式教學方法這里提到的實踐式教學方法,類似于很多法學教育工作者口中的“診所式教學”。法學專業的學生需要從教師指導下的實踐中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能。該教育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模式。但筆者認為這種“診所式”教學方法應該是廣義上的,包括一切實踐性質的教學方法,如模擬法庭、司法機關實習、法律志愿者活動以及法律辯論賽等等形式。高職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具有必要的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和較強的法律應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規并能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各種糾紛,能夠撰寫各種法律文書,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的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所以,實踐式教學方法是實現高職法學教育目標,培養合格高職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

結束語

總體上來說,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是應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與一般高校的法學教育存在一定差別,高職法學教育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學方法,推動高職法學教育更快地發展。

篇(7)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國家賠償法課程的教學實踐

本人從2005年9月起承擔我校國家賠償法面授課教學以及該課程的網上資源建設的任務,在授課中,貫徹學員自主學習為主、教師輔導為輔的教育理念,堅持以學員的個別化學習與集中輔導相結合的原則,利用學校提供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網絡教學資源等多種媒體教學資源,重視面授課的輔導,同時輔之以網絡實時教學的教學手段提供學習支持服務。但是近年來,由于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生源類型的變化——以從事非法律類職業的人員為主,涉及面極為廣泛,其對法學專業知識的理解能力和實踐經驗較往屆生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學難度;加之網絡教育的發展,各級電大都不同程度地壓縮了面授課輔導時間,在此情況下,及時調整教學模式,重視國家賠償法課程網上教學活動,就成為必然。

在國家賠償法課程網上教學實踐中,筆者重視網上教學的設計和組織,并采取多種形式為學員提供輔導和答疑,進行了不少新的嘗試,該課程教學活動的效果得到一定改善。從2005年至今,共導入IP課件10講,期末答疑視頻2講,建設網上動態文本資源60多篇;組織網上實時性答疑和討論20多次,在課程論壇中回帖、發帖160多條,進行面授輔導30多課時,積累了一定的面授和網上教學經驗。

2 國家賠償法網上教學存在的問題

(1)學員利用網絡學習的觀念不強,學習目的“過于”明確,網絡教學的效果難以實現。電大的學員往往是工作了一段時間以后感到專業知識缺乏、學歷層次達不到要求或者期待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來到電大繼續學習,自身的學習意識淡薄,面授課或缺席或不帶課本不聽講,就更不要說通過網絡自主學習了。

(2)學習者學習能力有待提高。網上學習要具備一定的自學能力和信息技術技能,學習者必須掌握簡單的計算機、網絡操作技能,才能夠順利完成如瀏覽網頁、查詢信息、與他人在網上交流與通信、在網上信息和參與討論等的學習過程,而從國家賠償法課程的實際情況來看,學員掌握相關操作技能較慢,出現心有余力不足的現象。

(3)師生交互不及時,個別化指導不到位,教師的責任意識有待加強。學員在學習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沒能在網上教學活動中得到及時解決,主要體現在教師沒有密切注意網上情況,學員何時提問不知道,因而不能及時回復學員問題;有些教師回復學員問題也比較及時,但回答問題比較簡單生硬。久而久之,學員對上網學習缺乏了興趣。

(4)網上教學活動的方式缺乏多樣化,實用性欠佳,教學效果不夠明顯。目前除提供各種教學資源外,網上教學活動的主要方式是網上答疑、討論,而且大多是文本類型,音頻、視頻的相對較少;不受時空限制,隨時隨地地進行實時或非實時的網上教學活動方式較少;學員難以在遠程學習中了解到自己的進步與不足;網上教學活動中,來自教師的交互信息量較多,來自學員的交互信息量較少。學員在學習時間、學習內容、學習方式等方面不能完全體現自己個人的意愿,不能有效地吸引學員上網學習,當然就起不到應有的教學效果。

3 國家賠償法網絡教學實踐的反思——豐富網上教學活動的方式,提高網上教學活動的質量

3.1 重視導學,培養和激發學員的學習興趣

首先,依托電大在線國家賠償法課程論壇,分析并國家賠償法課程及各教學單元教學目標、任務與特點、知識體系,以便學員對該課程有初步的了解,激發學員的學習興趣。

其次,對學員進行學習方法和學習路徑的引導。俗話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個好的學習方法,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國家賠償法課程的學習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是必要的,學員可以按照老師預先的案例庫理解相關法律問題。同時告知學員本門課程的教學活動安排、網上資源、如何選課、如何做網上作業及如何進行網上討論答疑等,提高學員的學習效率。

再次,布置預習的內容。為了充分利用網絡的信息優勢,提高學員的學習興趣,在每次面授課或網上教學前都事先在網上學員需要預習的內容,要求學員抽出時間預習,以便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

3.2 開展各種形式的助學活動

助學主要指為學習者自主學習過程提供的幫助,傾向于解決學習者在學習中的困難和疑問,在國家賠償法的學習中,筆者在助學上嘗試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為學員整合、優化多種網上資源。作為開放教育的網上教學資源,必須符合開放教育教學模式的要求,滿足學員自主學習和個別化學習的需要。作為國家賠償法課程的教師,為學員整合、提供適合的、優質的資源就是義不容辭的義務。筆者整合了國家賠償法課程的資源,包括課程說明、教師介紹、教學大綱、實施方案、教學輔導、IP課件、視頻課堂、往屆試題、網絡課件等九個必備欄目,學員進入國家賠償法板塊進行學習時,對自己所需學習的內容一目了然,可以有效提高學習效率。

其次,注重面授輔導支持服務。隨著網絡的發展,各級電大均不同程度地縮短了面授課的輔導時間,然而,作為電大教學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面授輔導課具有網絡教學無法比擬的優勢,教師通過面授課的輔導,能夠清楚地看到學生學習的薄弱環節而加以具體的指導。

再次,利用網絡,為學員做好答疑解惑服務。除面授輔導課上的答疑外,老師還可通過網絡答疑、語音答疑、雙向視頻、BBS、電子郵件、QQ、手機短信和電話來實現對學員的答疑解惑,對學員學習上遇到的問題和生活中的困難及時給予幫助,并建立學員通訊錄、班級QQ群和網絡同學會,以加強師生間、學員間的聯系,確保學員的疑難問題能得到及時的解決。在上述多種答疑方式中,網上答疑無疑是網上教學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手段,通過這種師生實時與非實時的交互溝通,可以有效地解決學員學習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特別適合學員個別化學習的需要。

注:本論文為甘肅廣播電視大學2010年度課題,項目編號:2010-ZD-05

參考文獻

[1] 陳曉東,肖亞東,韓政.教育觀念的轉變[J].中國遠程教育,2001(8):18-24.

篇(8)

中圖分類號:D915.1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268(2015)06006008

2012年3月14日修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對我國的證據制度進行了重要的修改。除在證據概念的界定上,從證據“事實說”轉向證據“材料說”外,還對法定的證據種類也進行了擴張,在保留原七個證據種類的前提下,增加了“電子數據”這一全新形態的證據。由此,長期被歸入視聽資料,或依賴鑒定意見書、公證書、筆錄類證據方才得以進入司法領域的“電子數據”,在經歷了多年的遮遮掩掩之后,終于獲得了合法的地位。雖然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電子數據”這一證據種類,但是什么是“電子數據”?它與現行的其他證據種類如何區分?如何將“電子數據”這一現行法概念與之前的理論近似概念相區別?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對于新刑訴法修訂后電子數據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還原“電子數據”從理論概念變為現行法概念的發展歷程,并厘清其內涵外延,為電子數據的進一步研究奠定基礎。

一、電子數據概念的引入及發展

(一)“電子數據”概念的引入

“電子數據”一詞,最早是在計算機科學領域率先進行使用,并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使用而逐漸進入我國的學術視野。以“電子數據”為關鍵詞在中國期刊網(,以下簡稱cnki)進行檢索,可以發現電子數據最早是使用在計算機數據系統內,用于描述數據庫系統內的數據[1]。此后,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該術語與“計算機數據”一起在學界被混用,被廣泛使用在計算機應用領域對計算機信息的分析、采集。電子數據在法學研究領域最早出現在民商法領域,是國內民商法學者在研究國際貿易中的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縮寫為EDI)問題時,開始涉足并使用這一概念[2]。EDI第一次將電子數據帶入了證據法的視野,在90年代初,有學者對EDI是否構成我國訴訟法中的證據提出了自己的疑慮。其主要關注點集中于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電子數據這一形態,并且對EDI這類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如何判斷、如何解決原件的問題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3]。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將“數據電文”作為訂立合同的方式之一,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電子數據是否合法的尷尬,但由于缺少證據法研究的跟進,國際貿易中的“電子數據”長時期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身份尷尬。

(二)“電子數據”術語在刑事法領域的使用電子數據最早在刑事法領域受到關注,是在計算機犯罪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形態出現以后[4],特別是1997年刑法將計算機犯罪寫進刑事實體法后,刑事訴訟領域對計算機犯罪的追訴進行了大量的關注和研究,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計算機犯罪認定的依據――電子數據。此時,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計算機數據處于混用的狀態。在刑法領域,計算機犯罪的研究者們偏向于使用“計算機數據”或“計算機證據”;在證據法領域,學者們的研究中多使用“電子證據”。

“電子數據”作為一個法律術語,首次被寫進刑事成文法是在1998年公安部為貫徹刑事訴訟法所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簡稱“規定”)中。2005年,在《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則》(公信安[2005]281號)中,公安部強化了“電子數據”這一術語的使用,在第2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但公安部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06年版)中,又使用了“電子證據”這一術語,并將其與視聽資料并列,作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認可的證據種類。2010年,《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使用了“電子證據”這一術語。

新刑訴法使用了“電子數據”這一術語,將之和視聽資料一起作為第八個證據種類予以規定,從法律的層面確定了“電子數據”這一術語的合法及權威地位。至此,電子數據與其他概念的混用局面在成文法層面告一段落,以后的理論研究和立法也應當基于這一術語而展開。

二、電子數據概念的重新界定

新刑訴法修訂以前,國內學者關于電子數據或電子證據(當時多稱為“電子證據”,兩者的區分在下文討論)的定義就進行了較廣泛的研究。例如何家弘教授認為,電子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借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一切證據”[5]5。皮勇教授認為電子證據是“指數字化信息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輸出的數字化信息形式的證據”[6]。在新刑訴法修訂后,學界對電子數據的概念的代表性的觀點有:電子數據“指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網上聊天記錄、電子簽名、訪問記錄、電子郵件等電子形式的證據”[7];或者是“以電子、光學、磁及類似手段生成、傳播、儲存的數據信息”;或者是“指電子計算機、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所記載的數據資料”[8]。

從這些定義可以看出,新刑訴法修訂前后,學界關于電子數據的定義并沒有太大的分歧,除了要求必須具備相關性外,對電子數據這一證據形態均強調兩點:一是以電子形態而存在;二是為電子設備所識別和處理。但上述概念未準確界定電子數據的內涵和外延,導致了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種類如視聽資料、書證等無法準確區分。此外,上述概念對于電子設備與數據信息二者的關系也未能闡述清楚,究竟電子設備是證據,還是數據信息是證據?因此,電子數據的概念需要進行重述。

對于電子數據的概念,筆者認為必須明晰以下三個問題:(1)何為電子?(2)何為數據?(3)電子數據與其他形態證據如何區分?

(一)何為“電子”?

在物理學意義上,“電子”是指“構成原子的基本粒子”。顯然,法律中的電子數據不可能是指物質的基本粒子。從電子數據在司法中的出現及發展看,這里的“電子”應理解為“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利用各類電子設備生成、存儲、傳輸而成”的特性,強調的是對電子設備以及信息技術的高度依賴。這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電子數據對信息技術的高度依賴

隨著計算機的誕生與普及,人類逐漸進入了第五次信息革命。其重要的特點在于計算機技術與通信技術深入結合,這使得現代信息技術以光和電(磁帶、磁盤、光盤、光學全息)技術為主要存儲形式,以網絡(包括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衛星通信為主要信息傳遞方法[9]。其中,通信技術是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柱,計算機技術是現代信息技術的核心。從電子數據的產生看,不管其形態是文字、圖形還是音像,都是利用信息技術而產生、存儲或傳輸。例如電子郵件是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錄入,利用網絡和通信技術傳輸而形成;數碼相片是利用電子技術,通過光學元件收集光信號轉變為電信號、再轉化為數字信號,最終呈現出數字圖像,人們可以存儲并在網絡上傳輸。

從目前國際條約及相關國家的立法來看,對電子數據的形成技術也作了廣義規定。如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規定“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5]6。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將電子形式定義為“具有電子、數字、磁性、無線、光質、電磁或類似性能的科技”[10]。這些立法中均對電子數據形成技術進行了寬泛的規定,實際上包括了人類目前可以實現的一切近代及現代的信息技術以及未來的信息技術。

2.電子數據對電子設備的高度依賴

電子設備是一個在信息技術領域廣泛使用、但含義模糊的一個概念,通常所指的是使用電子信息技術的設備。《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已失效)第39條曾對電子設備進行界定:“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透過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發現“電子設備”的外延非常廣泛,基本上凡是使用電子元器器件的設備,都可以被稱為電子設備,并不限于電子計算機設備。

電子數據對電子設備的依賴主要體現在:一是基于電子設備產生;二是使用電子設備處理與傳輸;三是利用電子設備存儲及展現。例如:手機短信的發送接收過程需經過如下電子設備:發送人手機基站短信業務中心服務器基站接收人手機,整體過程均系利用計算機和通信技術在電子設備上進行生成、傳輸、存儲、展示,無法脫離電子設備,其他形態的電子數據也是如此。

電子數據對信息技術與電子設備的依賴是缺一不可的,如果不依賴電子設備生成與存儲,雖然可能使用了信息技術或電子設備,但這類證據就不屬于電子數據。如利用3D打印機形成的模型或產品,如果進入司法領域就屬于物證,因為它可以脫離電子設備而存在,并以其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二)何為“數據”?

1.“數據”是信息的載體

“數據”一詞是信息技術領域的專門術語,泛指攜帶事物信息的載體,數據按其是否連續可分為模擬數據和數字數據[11]。模擬數據(analog data)是指取值范圍在某區間內連續變化的值,如聲音、圖像、壓力等,一般用可以連續變化的電磁波(如無線電廣播和電視)或者電壓(如電話)來表示,模擬數據一般可以使用傳感器進行采集。數字數據(digital data)不是連續的而是離散的值,一般采用二進制表示的1和0進行編碼,把原始的聲音、圖像等分成單個的離散信號,然后按一定的編碼模式使用二進制組合表示不同的內容。不管是模擬數據還是數字數據,在進行傳輸時必須要依賴于電信號,并且在傳輸時可以進行互相的轉化。

數字數據采用二進制作為編碼方法,電子設備可以很方便地識別二進制信息,并對其進行處理產生二進制信息,最終轉化為人們可以識別的文本、符號、圖片等。因此,數字數據在可復制性、傳輸性上以及電子設備的可識別性與轉化性上具有無與倫比的優勢,因此現在許多數據都以數字的方式進行存儲和傳輸,即使是模擬數據也都會被轉化為數字數據。

2.“數據”形態是電子數據區別于其他證據的重要特征

如前所述,電子數據是以電子形態的數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個證據種類,以材料說的觀點來看,證據內容是“信息”,即案件事實的信息;證據載體是“數據”(數字數據或模擬數據),案件信息是依附于數據這一載體上,再通過信息技術和電子設備解讀出來。由于電子數據系依賴信息技術在電子設備中生成、存儲、傳輸,因此電子數據的“數據”載體一般還需再依附于一定的電子設備。

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的主要區別在于存在狀態的不同。物證、書證是存在于現實物理空間內的,雖然是基于物的不同屬性來實現其證據的功能,但都是以人類可以直接感受的客觀實在物來證明案件事實;電子數據是存在于虛擬空間內的,以人類無法直接感受的數據來證明案件事實(人類對數據的解讀必須借助信息技術進行轉換),而數據一定依附于一定的電子設備上(如計算機、網絡、手機等)。把握了這一特性,就可以準確地區分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電子”是指事物依賴于信息技術和電子設備的一種特性,“數據”是信息在電子設備中進行傳播時的載體和形態。因此,法律中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概念可以表達為: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利用電子設備生成、存儲、傳輸而成的,以電子形態存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模擬數據與數字數據),可簡言之為“以電子形態存在的數據”。

三、電子數據與相關理論概念的區分

在電子數據被寫入刑事訴訟法之前,由于在立法上該概念未被確認為法定術語,再加上出現大量國外關于電子數據的譯著或譯文,因此,在理論研究中出現了諸多與電子數據類似的術語,影響較大的有:電子證據、計算機證據、數字證據、科學證據等。在新刑訴法修訂后,這些理論概念與電子數據這一法定概念之間該如何進行區分,系目前學界必須回應的問題。

(一)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

在新刑訴法修訂之前,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在國內一些部門規章或規范中,“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均存在大量的混用的局面,“電子證據”的使用頻率遠超過“電子數據”。如公安部《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規則》中既使用了“電子證據”也使用了“電子數據”,該規則第2條規定“電子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存儲媒介和電子設備”,這些都顯示了術語使用的混亂。在新刑訴法修訂后,司法解釋與部門規范性文件均采用了“電子數據”統一的術語,沒有再使用“電子證據”。

這兩個概念有何不同?是否指向同一含義?學界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可稱為“等同說”,該觀點認為電子數據就是電子證據。例如:陳光中教授認為電子數據也可以叫作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12]。此種觀點認為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的區分更多的是理論問題,在實務中不會造成影響,那么在概念上進行詳細區別就沒有必要。持此觀點的代表性人物還有王敏遠教授,王教授認為從立法原意看,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在新刑訴法修訂前后所指內容并無區別[13]。

另一種觀點可稱為“區別統一說”,該觀點認為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電子數據是“內容”、電子證據是“形式”。例如:戴瑩博士認為“電子數據是各類電子證據的本質,是各種外在表現形式的內在屬性和共同特征”[14],此種定義方式明顯受證據系“證據內容與證據形式的統一”的觀點的影響。戴瑩博士雖然認為電子數據是“內容”,電子證據是“形式”,但認為那些記錄與內容數據信息相關的環境和適用條件的數據才叫“電子數據”,而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內容信息,則可以歸屬于現行不同的證據種類,如電子書證、視聽資料等。由于所有的證據均有電子形式,因此電子證據的范圍要大于電子數據。該觀點在劉品新博士關于電子證據“七分說”的基礎上發展而來[15],將能夠劃分至現行證據種類的內容數據信息歸屬于各個證據形式,將不能劃分的則單獨列為“電子數據”。

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認為對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進行理論劃分一沒有理論價值,二沒有實踐意義;不贊成第二種觀點,認為對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作出如此區分,不符國內國際司法實踐的現狀,同時會造成理論邏輯的混亂,原因如下。

1.遵循既有慣例。從我國立法和理論研究的角度看,在新刑訴法修訂前后,立法機關以及訴訟法學界雖然對“電子數據”和“電子證據”在進行混用,但并沒有對兩者作明顯的區分[16]。在各類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中,立法者不管是使用“電子數據”還是“電子證據”,在外延上均是指包括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博客、手機短信等電子形態的證據,并沒有將記錄電子證據的形成、處理、存儲、傳輸的環境和適用條件的附屬數據信息特指為電子數據。

2.避免邏輯混亂。以電子郵件為例,依證據是“證據內容與證據形式統一”這種觀點,電子郵件所記錄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內容屬于“證據內容”或“證據事實”,而經由網絡傳輸而獲得的二進制數據就是“證據形式”或“證據載體”,二者共同構成了證據的全部。如將電子郵件所記載的內容歸于書證,而經由網絡傳輸而獲得的記載電子郵件創建、傳輸及環境信息的數據歸屬于電子數據,最終會導致將證據的“形式”與“內容”割裂,分別歸屬不同證據類型的邏輯錯誤與理論混亂。

3.符合國際慣例。從世界范圍看,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國家,都沒有對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進一步區分的情況。英美國家和大陸法國家的成文法及學術研究中,無論是內容數據信息還是附屬數據信息,均屬于電子數據,并沒有進一步細分,把內容數據信息歸屬于不同的證據形態,而把附屬數據信息單獨作為電子數據的做法。

4.有利司法實踐。我國的證據分類的一大目的是“把握不同證據形式的特點,從而更妥當地使用與判斷證據”[17],是一種以司法實踐為導向的立法方式,有利于對各種不同類型的證據采取不同的取證方法和調查方法。新刑訴法既然把“電子數據”規定為獨立的證據形態,那么就應該基于此種規定探討其適用的證據規則,而不是再區分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導致實務中再次區分兩類證據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并無區分的必要,如果出于學術研究的習慣性考慮,可以允許把電子證據作為“電子數據證據”在理論研究中的一個縮略語。

(二)電子數據與計算機證據及數字證據

“計算機證據”、“數字證據”系在“電子數據”被寫入新刑訴法前,在法學理論界和計算機科學領域進行相關的研究時,從英文著作或論文中翻譯而得來的術語,并且形成較大的影響。下面分別就這兩個術語與電子數據之區別進行闡述。

1.電子數據與計算機證據

以計算機為中心詞匯命名的電子數據的相關概念有“計算機證據/數據”或“計算機數據證據”,對應的英文概念有“computer evidence”,“computebased evidence”,“computercreated evidence”,“computerproduced evidence”及“computerstored evidence”等等,這些概念或術語表面上存在差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強調計算機對于此類證據形成的重要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對司法實踐的影響最為直接,在國內國外的司法實踐中均出現了大量與計算機相關的違法犯罪案件并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促成了國內國際在打擊計算機犯罪特別是網絡犯罪上的合作。

聯合國《網絡犯罪公約》第1條對“計算機證據”這一概念進行了界定,即“任何事實、信息和概念的表現形式,該形式采納一個適合于在計算機系統中處理的格式,包括一個適合于使計算機系統進行某項功能的程序”[18]。在我國關于電子證據的研究成果中,很多學者把計算機證據等同于電子數據,認為電子數據要么是在計算機設備上存儲的信息,要么是基于計算機設備所生成的證據[19]。還有一些學者認為,計算機證據與電子數據是交叉關系,兩者有重合的內容[5]10。筆者認為,造成這些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對“電子數據”及“計算機”未形成統一的認識,計算機證據應當只是電子數據的一個類別,是其種概念。

從廣義上講,計算機是一種“接收、處理、提供數據的一種裝置”,但法學和計算機科學領域目前所研究的計算機,一般均是針對超大規模集成電路計算機這種狹義的計算機。這一類型的計算機采用二進制的數字信號對數據進行處理和識別,其生成、存儲和傳輸的數據,均是數字形態的數據。按前述對電子數據中“數據”的界定,以數字數據為本質特征的計算機證據屬于電子數據中的一種。

前述學者之所以主張電子數據與計算機證據系交叉關系,其理由在于世界各國科技人員基于新技術均發展了新的計算機形態,而新型計算機產生的數據不是電子數據。基于目前計算機技術的發展,量子計算機、生物計算機、光子計算機、納米計算機等新型計算機都已經進入了研發階段。但從其原理及發展規律來看,要么通過創新機器語言,突破二進制對計算機的統治,以一種新型的編碼方式進行編碼;要么是利用生物技術、納米技術、光學技術來突破集成電路芯片發展的瓶頸,對計算機運算能力進一步提升,但這些技術仍然屬于廣義信息技術的范疇,仍然是用數字信號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如光子計算機利用光信號來替代電信號;生物計算機利用生物芯片來替代集成電路芯片,通過DNA的不同狀態來表示二進制中的“0”和“1”),形成的依然是數字數據,并且對這些數據的存儲、傳輸、展示依然無法離開電子設備。因此,所產生的計算機數據仍然是電子數據。

此外,立法上對“計算機”的界定也趨向廣義化。例如在《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中,對“計算機系統”的內涵界定為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其外延包括自動化控制設備、網絡設備、計算機及通信設備等。這一界定方法通過對計算機“自動處理數據”這一“計算”的本質的描述,實質上涵蓋了所有類型及未來發展的計算機。

綜上,計算機證據強調的是以具有“計算”能力的電子設備所產生的電子數據,屬于電子數據的下位概念,包含于電子數據之中,與電子數據不存在交叉或重合的關系。

2.電子數據與數字證據

數字證據是英美法系學者在分析電子數據時常用的一個概念,中國臺灣地區使用的是“數位證據”這一術語,均強調證據的數字形態,特別是電磁紀錄的數字形態。美國學者認為,數字證據則系指“計算機儲存媒體中任何足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或關聯的電子數字數據,為物理證據的一種,包括有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形態”[20]。中國學者在研究數字證據時,也強調了數字形態的重要性,如有學者認為“數字證據是信息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讀寫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21] 。

所謂數字形態,是指信息處理的一種方式,即以離散的信號來處理信息,通過二進制的方式進行編碼,是數字通信、數字計算機、數字電視、DVD、數字移動通信(手機)等設備中所使用和處理的最基本的信號[22]。根據前述定義,電子數據既包括了模擬數據,也包括了數字數據,因此,數字數據應當是電子數據的一個種類,屬于下位概念。

國內有學者認為數字證據與電子數據存在交叉關系,認為從理論上講數字證據可以電子形式存在,也可以其他形式存在,因此未來的數字證據不一定是電子數據[14]。此種觀點未能看到電子數據的特征在于“數據”存在狀態,“電子”只是表明其對信息技術及電子設備的依賴。依該學者所舉的生物計算機的實例,生物芯片依然是用基因的不同狀態來表示“0”和“1”的二進制,產生的二進制數據仍然屬于數字數據。隨著數字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計算機終端與技術的進步與普及,數字處理的領域擴張至各行各業,因此,在實踐中大量的電子數據形態都是數字數據,即便是模擬數據,也被轉化成數字數據。許多學者在論述數字數據與電子數據時并未進行嚴格的區分,其原因也在于此。綜上所述,在前述電子數據概念的前提下,按數據的存在狀態,電子數據包括了模擬數據和數字數據,電子數據是屬概念,數字數據是種概念。

(三)電子數據與科學證據

科學證據(scientific evidence)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應用而逐漸進入法學研究領域的。在英美法系國家,對于科學證據并沒有標準的定義,學者們一般都是通過對科學證據的外延進行列舉來闡明其含義。科學證據本身也在不斷地發展,主要視哪些科學技術可以被引入法律領域。早期研究科學證據的學者Ander A.Moenssens和Fred E.Inbau在Scientific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一書中,認為科學證據包括精神病學、心理學和神經學分析、指紋分析、文書分析、槍彈痕跡、聲紋分析、測謊分析等13個領域,并不包括電子數據[23]。在英美法系國家,科學證據之所以叫“科學”,原因在于科學技術對于證據的解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表現形態為專家證言――即專家在法庭上基于自己的知識或經驗,向陪審團及法官提供自己對證據的科學分析意見。

在判斷專家所依據的科學技術是否可靠這一問題上,美國經歷了從“普遍接受”到“綜合衡量”的轉變。在1923年的Frye v.United States(弗賴伊案)Frye V.United states,293 F.1013(D.C.Cir.1923)。中,聯邦法院通過對測謊意見的排除,確立了專家意見的“普遍接受”(general acceptance)這一標準,即專家證言所依據的科學原理在其所屬領域中應被充分證明和廣泛接受,這一標準實際上限制了科學技術和原理的使用,20世紀70年代以后逐漸被廢棄。1993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多伯特案”(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509 U.S.579 (1993)。中,聯邦第九上訴巡回法院依據“普通接受標準”所作出的判決,確立了“多伯特規則”。該規則基于《聯邦證據規則》的“關聯性”標準,提出了判斷專家證言是否可靠的方法:“(1)專家使用的科學技術或理論能否被重復檢驗;(2)是否正式發表以及經同行評審;(3)已有出錯的情況或出錯的可能性;(4)該理論或技術在相關科學領域的接受程度。最高法院還要求法官擔任專家意見是否可靠的判斷者這一責任。”[24]

1.電子數據與科學證據的區別

近年來,美國學者在研究科學證據時,逐漸有學者把電子數據納入科學證據的范圍。如Cyril H.WeCht和John T.Rago在Forensic Sciensic and Law一書中,認為科學證據可以分為以自然科學、生物科學、社會科學及應用科學為基礎的三類,其中,電子數據與法務會計、法庭經濟學、法庭工程學一起,被列為科學證據的一個次分支[25]13。日本田口守一教授則主張“有些科學證據是通過科學的偵查方法得出的結果而形成證據,有些是法院鑒定”[26],在其對科學證據的列舉介紹中,將測謊、聲紋、筆跡、警犬氣味識別等列入了科學證據,但未見電子數據。

中國學者在研究科學證據時,更多地認為科學證據是通過科學技術發現、收集、保管、揭示等方法所獲得的證據[25]5。也有一部分學者從證據的解讀出發,認為科學證據系對物證以及解讀后而產生的鑒定結論。例如何家弘教授認為,物證在司法活動中的應用和推廣總是伴隨著科技的進步與推廣應用。因為對物證需要解讀,而解讀時又離不開一定的科學技術,因此從這個意義上,可稱物證及相關鑒定意見為科學證據[27]。

張斌教授從廣義上將科學證據分為“科學描述型”和“科學檢驗型”兩類,那些僅把科學技術作為一種運用方法,作為發現、顯示、搜集、固定和展示已知證據的的手段的,屬于科學描述型證據,如錄音、錄像等;那些將科學技術作為一種檢驗方法,用來解釋已知證據產生原因或者內在聯系的檢驗手段的,屬于“科學檢驗型”證據,如DNA檢測、筆跡鑒定等。并認為,科學描述型證據只是專家針對特定專業問題進行科學檢驗的基礎和作出專家意見的依據,屬于物證的范圍,應當排除在嚴格科學證據范圍之外[28]。筆者認為,此種分類深化了國內對科學證據的研究,把握了科學證據的本質內容即“科學技術對于案件事實信息的分析與解釋”上,與國際社會關于科學證據的本質研究是共通的,可以作為我國關于科學證據的最恰當的界定。但將錄音、錄像僅列為“科學描述型證據”有所不當,因為電子錄音、錄像在法律糾紛中,可能會被剪接、拼接,嫌疑人也可能會否認錄音中的聲音系其本人、錄像中的人系其本人。因此,錄音、錄像不僅僅是一種描述,也有可能需要科學技術對其進行分析,也可能屬于“科學檢驗型”證據。而且,鑒于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在司法實踐中,對錄音、錄像要求進行鑒定真偽或語音同一的,不在少數。

因此,從廣義上說,電子數據均是依賴信息技術(科學技術中的一種)而生成的,因此屬于科學證據。但從狹義上說(即只有“科學檢驗型”的證據才是科學證據),電子數據并不一定屬于科學證據。電子數據中的一些形態,如真實性無異議的錄音、錄像或電子紀錄,作為科學描述型證據,應當被排除在科學證據之外,只有那些需要進行分析、檢驗和鑒定的電子數據,才是科學證據。

2.走出電子數據被等同于科學證據的誤區

對電子數據和科學證據進行區分,可明確電子數據與科學證據應使用不同的規則[28]。在英美法系國家,科學證據是通過專家證言在法庭中使用,在大陸法系國家,更多地是通過鑒定意見或科技偵查手段來使用,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即排除了當事人直接向法庭提出并使用。但根據上述論證,只有“科學檢驗型”的電子數據,需要依賴鑒定意見或科技偵查方法所形成的筆錄類證據(如勘驗檢查筆錄等)進行使用;而“科學描述型”的電子數據,則可以由當事人直接進行舉示,并不依賴鑒定意見。如銀行的電子賬單,忠實地記錄了交易的情況,并且系銀行電子系統自動生成,普通人員無法進行篡改,可以直接使用而無須鑒定其真偽。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片面依賴司法鑒定,其很大程度上是將電子數據視為科學證據,要求必須進行鑒定方才采信。《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規定“對電子證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該條規定也有將電子數據定位于“科學證據”的傾向。因為“有疑問”一詞過于寬泛而無法把握,在目前偵查與司法人員所具備的知識結構的背景下,任何人對于涉及信息技術的“電子數據”,均有可能“有疑問”,這很容易導致電子數據鑒定的泛化。

如存儲于電子郵件服務商云服務器中的電子郵件(如163郵箱),由于這些云服務商均使用了高級別的安全防護措施,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發生服務器中的郵件被篡改的情況。因此,在普通案件中,對于此類電子郵件完全可以直接打開郵箱現場予以認證,沒有司法鑒定的必要。但在司法實踐中,電子郵件的使用往往依賴司法鑒定,甚至依賴公證人員的肉眼觀察后出具的公證書,這完全是因為將電子數據等同于科學證據,要求必須轉換成鑒定意見方能使用。因此,區分電子數據與科學證據,可以明確“科學描述型”的電子數據可以單獨使用,走出電子數據一律進行司法鑒定的誤區,這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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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tement of “Edata”

ZHAO Changjiang, LI 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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