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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
名稱: 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性別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 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有,無)試用期,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有,無)試用期,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2、乙方工作內容(或工作任務)是
甲方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3、甲方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乙雙方同意按一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 以(填“是”):年( )、半年( )、季( )、月( )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應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2、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乙方享受一下節假日:
假 天, 假 天, 假 天, 假 天, 假 天,
假 天, 假 天, 假 天, 假 天, 假 天,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應按乙方付出勞動及取得勞動成果支付勞動報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周期和時間為:
2、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作基數),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標準為 元/月( 元/周).
(2)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
(3)其他形式: 。
3、乙方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月(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5、甲方應當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6、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住停工津貼或生活費。
第五條 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須按國家或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為乙方提供的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為 。
第六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甲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4、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業培訓并取得特征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專門培訓取得特征作業資格。
5、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6、乙方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凍、終止及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章)
二、用人單位的借調行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法律分析
(一)調在形式上看不違反法律的直接規定
但其實質不合法部分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法定義務而終止與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不與本單位的臨時用工確立勞動關系,而要求該部分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確立形式上的勞動關系后,再行簽訂借調合同將勞動者借用,筆者認為該借調行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7款、《合同法》第52條第3款規定,該借調合同無效。
(二)用人單位主觀過錯明顯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利用借調行為規避勞動合同關系,其目的是為了減輕、避免、推卸因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規避勞動用工主體責任,其過錯明顯,筆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同時用人單位也違背了《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中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
(三)借出單位借出員工
在勞動關系上表現為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非經協商不得變更。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系違約。而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與借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流于形式,勞動合同關系有其名無其實。而用人單位往往要求與借出單位、勞動者簽訂三方的借調合同,從而達到證明勞動者已與借出單位協商一致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目的。
(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勞動者處于弱勢的一方,用人單位利用借調行為達到用人目的,而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所有用工主體責任全部推至借出單位,而借出單位因與勞動者多為形式上勞動合同關系。借出單位名存實虛,且借出單位企業實力往往遠低于用工單位。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和待遇與單位自有員工差距較大,也往往形成明顯的同工不同酬。勞動者的薪資福利、社會保險、安全衛生等權力均得不到保障。
三、應對用人單位借調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性別:民族:學歷:
出生年月: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
丙方(項目組或部門)
項目(或部門)名稱:
項目(或部門)負責人:
甲、乙、丙三方依據《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試點全面推進階段項目聘用制試行辦法》和《××研究所項目聘用制實施細則》,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崗位名稱
甲方聘任乙方在崗位工作,承擔丙方負責的項目任務,并由丙方具體領導。崗位性質與職級。
崗位性質與職級。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其中:年月日
至年月日為試用期。
三、崗位職責
乙方的崗位職責:
四、工作紀律和技術保密要求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2.乙方不得將甲方的技術成果和技術資料擅自公開或出讓。在終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應將所有實驗記錄本、工作報告及數據交所在部門歸檔。
3.乙方離開用人單位年內,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術成果和資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術經濟權益,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4.其他約定:
五、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丙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并根據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和環境。
六、人事關系管理
1.乙方不納入甲方事業編制。
2.乙方受聘期間,人事關系由甲方委托××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管,其基本身份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受聘后,根據崗位責任和任務,享受甲、乙、丙方商定的薪酬。乙方如有見習期或試用期,其間待遇可參照國家和甲方規定的見習期或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核定。薪酬的具體約定有:
2.乙方薪酬和所有的福利待遇費用,從丙方負責的項目經費中支出,并事先由丙方征得項目管理單位同意。
3.乙方被聘用期間,按國家和甲方的規定,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負責乙方檔案工資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標準的變動工作。
4.乙方受聘期間享受甲方規定的一般福利待遇。
5.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職工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6.甲方按照國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為乙方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
八、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項目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甲、乙、丙三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一方要求變更時,需經三方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辦理。如三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合同效力不變,協商期不得超過30天。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1)聘用合同期滿,或聘用合同約定終止聘用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4)乙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5)乙方公派出國或因私出境逾期不歸;
(6)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
甲方依據上述條款解除乙方聘用合同,乙方應在30日內辦妥終止聘用關系手續。
4.乙方在聘期內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6.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決定并簽署意見。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
(2)乙方是實行計劃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
(3)乙方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終止聘用合同)。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試用期內;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工作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條件;
(3)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
(4)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
(5)經甲方同意,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
(6)乙方被招聘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乙方依據上述條款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應在接到書面要求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并對符合規定的乙方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續。
9.乙方在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關鍵技術和資料期間,不得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具體約定如下:
10.乙方在被審查期間或因經濟問題未作結案處理之前,不得解除合同。
九、違反和解除合同的責任
1.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的一方要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簽約三方在本合同第十一節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不符合本合同第八節第8條的,不得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如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強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有權采取保護自身權益的措施:
(1)要求賠償因受聘人強行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2)收回所有屬于甲方的財產和技術資料;
(3)乙方由甲方出資培訓的,應向甲方賠償教育培訓費,以不高于培訓后每服務一年遞減%的標準支付。
3.屬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1)經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不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甲方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乙方相當于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基本工資計算基數為乙方解除合同前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加國家規定的標準津貼。
乙方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連續在甲方受聘的時間計算。
4.因甲方被撤銷或解散而終止聘用合同,甲方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十、人事爭議處理
甲、乙、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任何一方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院(或分院)人事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申請再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特別約定:如果丙方所負責的項目,被項目批準機構決定變更或提前終止,甲方與丙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
2.
3.
十二、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和《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試點全面推進階段項目聘用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人事部門備案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丙方負責人:(簽字)乙方(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區)
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一、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相關內容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醫療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按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為扣繳。
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人(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續訂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續訂期限執行下列第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終止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
(二)補充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出如下變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4-071-01
一、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以及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方式解除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的行為。
二、我國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一)用人單位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對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試用期間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對利益的追求使其忽視了勞動者的權益,濫用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
(二)用人單位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
對于規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既是客觀標準的制定者,又是客觀標準的衡量著。勞動者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用人單位可隨意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濫用關于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單方解除杈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竟是主觀上有過錯的失職行為,還是無法避免的客觀原因,這都由用人單位來認定,勞動者只能無可奈何的接受。
(四)用人單位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方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在現實當中,對于如何確定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在行業間沒有一個標準,這時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心情”確認勞動者能否勝任。
三、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現象產生的原因
(一)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中的地位微弱
我國的勞動力供大于求,我國的失業率逐步上升,導致勞動力過于廉價,勞動者沒有和用人單位談判的資本,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
(二)用人單位責任意識缺失
首先是企業市場為了加大企業的競爭力,節省勞動成本,用人單位不惜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而對現如今“物質化主義”日益深入人心,用人單位的責任意識亦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利益的急切追求而淡化。
(三)勞動監督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勞動監督制度,分為兩大部分:社會監督、勞動行政監督。
社會監督機制是在“事件”被披露的情況下才能將其作用發揮到極致,但是面對我國現如今的“層層保護”,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犯的事件不能夠得到及時的披露,也就會致使社會監督無法發揮作用。
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勞動行政監督制度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勞動行政監督執法人員的素質不符合要求。2.沒有明確可行的勞動行政監督程序。3.監督責任不明確。
(四)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承擔的責任過輕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將會面臨兩種情況:(1)繼續履行合同。(2)支付賠償經。而這兩種情況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是無關痛癢的。
四、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救濟途徑
(一)就業機會的增加與法律意識的提升
需要國家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增加就業機會,使我國的勞動力不再那么廉價。同時,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讓廣大的勞動者知道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二)提升用人單位的責任意識
首先,思想教育,由勞動行政監督部門定期對用人單位的高層領導進行“思想教育”。其次,懲罰措施,對于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時,用人單位的高層領導承擔連帶責任,亦要受到處罰。最后,獎勵措施,對于那些合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完善勞動監督機制
首先,應當建立媒體與政府機關之間的聯系機制。其次,媒體建立具體的群眾舉報機制。再次,由廣大勞動群眾選舉出一定數量的代表,定期對指定的媒體機構是否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最后,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在勞動行政監督方面,應當確立具體可行的監督程序。
(四)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針對于勞動法律法規中關于程度的規定,確定一個衡量標準。
其次,應該建立健全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予以法定化,不可隨意性,給予勞動者必要的救濟和保護。
再次,對于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當給予一定的期限限制,過了這個期限,用人單位所享有的單方解除權便消失,不能夠再行使。
最后,應當加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所應承擔的責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穩定的勞動關系亦是其中的構成要素之一,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亦是不可忽視的,最后,真心祝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全面構建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郭捷.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M]法律出版社,2008.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戶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區)
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一、 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相關內容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醫療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按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為扣繳。
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 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續訂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 續訂期限執行下列第_____款:
1、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 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終止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
(二) 補充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出如下變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址及郵政編碼:
廣州市勞動局印制甲方(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招用(以下稱乙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元/月。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國家(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如加班時間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資。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一定周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女職工勞動保護假期間,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六)如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于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并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待遇。
為了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根據《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_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自__年__月__日起將__(租賃財產)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三)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交納期限
根據國家規定的__(租賃財產)的租金標準(無統一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應向出租方交付租金__元,交納租金的時間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雙方商定其他時間一次或幾次交付)。
(四)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
租賃期間,__(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__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__方承擔。
(五)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__(租賃財產)出租期間,出租方如將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告知承租方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后,__(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將__(租賃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擔使用,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__(租賃財產)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出租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遇不可抗力而造成____(租賃財產)的損壞或滅失,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實,承租方及時向出租方說明情況,不負修復或賠償的責任。
(八)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__日內,雙方如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租賃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隨意廢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方:__(蓋章)承租方:__(蓋章)
地址:__地址:__
代表人:__(蓋章)代表人:__(蓋章)
聯系人:__聯系人:__
電話:__電話:
中圖分類號:D922.5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4(C)-0123-02
引言: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后,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勞動合同關系提前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雙方的利益得失等一系列敏感問題。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多與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有關。
本文立足于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關于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若干規定,站在用人單位立場上,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加以簡要闡釋,以期對用人單位依法進行人力資源管理、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到些許指導作用。
一、概念
所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以其單方法律行為(解除行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因其行使對勞動者影響巨大,因此被賦予較強的法定性及國家干預性,用人單位不得在法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外另行與勞動者約定解除條件。
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自,并且在立法層面衡平勞資雙方話語權的不對稱,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賦予勞動者廣泛的解約權。與之相比,雖然《勞動合同法》也體現了法律對用人單位用工自的尊重,賦予用人單位相對寬泛的單方解約權,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直接關乎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及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法律還是對用人單位的此項權利規定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條件,用人單位必須嚴格依法享有并行使單方解約權,否則即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付出高昂的代價。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下面就對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解約的合法性及后合同義務的履行兩個方面加以闡釋。
(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及程序條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即時解除(第39條)、預告解除(第40條)及經濟性裁員解除(第41條),并設定了嚴格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凡用人單位以法定可解除情形以外方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未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及存在限制解除情形下作出的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均屬于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即時解除是指在勞動者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過失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預告而徑行通知勞動者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過失包括如下六種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符合上述規定之情形時,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提前告知勞動者。但是,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方可產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2、預告解除是指在勞動者不存在過失,但法律明確規定的條件成就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得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時除需滿足上述實體性條件外,還應注意程序性條件,即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替代,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解除,達不到預期的法律后果。此外,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方可產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3、經濟性裁員解除是指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與多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屬于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如下情形之一方可進行:(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必須履行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對于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且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應當優先留用。同時,還要注意裁員后優先錄用問題,即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4、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特定弱勢勞動者群體給予特殊保護,排除了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及經濟性裁員解除的合法性。上述勞動者包括如下六類:(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上述人員,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此,用人單位應予以高度重視。
(二)應積極履行勞動合同解除的后合同義務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后,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聯的義務并未終止,其必須履行一系列的后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幾項:1、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寫明雙方勞動合同存續的期限、合同解除的日期、勞動者原工作崗位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否則,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2、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實踐中,因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此項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比較常見,勞動者通常會因用人單位的不作為遭受經濟損失。為此,《勞動合同法》明確將在十五日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規定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3、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保存勞動檔案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加以規定,目的在于便于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勞動爭議發生后法院查明事實。4、應給付經濟補償金的,及時支付。《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及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時,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一次性支付。
案例簡介:
原告:陳某
被告:某公司
2004年6月,陳某應聘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與陳某分別于2005年3月1日、2006年3月1日、2007年3月1日連續三次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陳某繼續在某公司工作,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10月31日,某公司提出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陳某不滿某公司的做法,提起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未訂立書面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適用情形,針對的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作的懲罰性規定,而未簽訂勞動合同與未續訂勞動合同并非同一法律概念。原被告雙方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到期后未續簽,故不適用該條款,陳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不予支持。遂判決:一、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陳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4768.46元;二、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陳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6768元;三、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本應在2008年3月1日與陳某續訂勞動合同而未訂立,2008年10月與陳某解除了勞動關系,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某公司應當自2008年4月起至解除勞動關系時止向陳某支付雙倍工資,因陳某已實際領取工資,某公司還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遂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二、增加第四項為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陳某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2973元。
本案中筆者觀點如下:
一、未續訂勞動合同構成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法定責任和義務,那么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是否要承擔雙倍的工資?該問題的關鍵是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用工之日的理解和適用。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之日不能簡單理解為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應作廣義理解。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勞動的,應視為開始新一輪用工,此時,未續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用工之日與初次用工之日具有同樣的法律意義。如果確系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雙倍工資。筆者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第二種觀點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具有合理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1年《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續訂勞動合同屬于訂立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勞動爭時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法解釋》時,勞動合同法尚未頒布,且當司法解釋的與勞動合同合同法的規定存在沖突時,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之日應作廣義理解,因勞動同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合同的情況同樣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二、未續訂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兩種起止時間點
在確定了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前提下,對于雙倍工資應從何時起算、又到何時截止的問題,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各地、各級法院司法審判中也都有不同的認識和裁決結果。對于雙倍工資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筆者認為該問題實質上仍是對于用工之日的理解與適用。通過前面對勞動合同法用工之日應作廣義理解的論亦應作廣義理解的論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用工之日亦應作廣義理解就就很好理解了同,否則不符合法律條文統一、嚴密性和邏輯性。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實踐中一直存在著單保護還是雙保護的討論,事實上,對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用工之日作廣義理解,正是雙保護的一種體現,不能說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就不予一個月的寬限,續訂勞動合同屬于訂立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只在的階段不同而已。
三、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是否還需支付雙倍工資
筆者認為,勞資雙方然滿一年未簽訂合同,但是可以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視為簽訂。一方面強調用人單位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另一方面又說明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此以后雙方的用工關系都要按照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來對待。這是法定的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因此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就不需要再支付雙倍工資。筆者認為從立法本意進行考量,該問題實質上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適用范圍的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既然將第三款與第二款中的三種情形分開,沒有將第三款合并為第二款的一種情形,就應當區別對待。在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時,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是專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三種情形的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而第十四條第三款不屬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應當簽訂而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