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6 1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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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的保險行業同國際接軌,在財務管理過程當中引入現代化的管理模式,并且建立專業化管理團隊,日益實現專業化以及集中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同國際先進水平比較而言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太平洋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意義
第一,適應金融自由化以及經濟全球化的要求。金融企業作為金融市場主體,其中保險行業是有機的組成部分。近年太平洋保險公司發展非常迅速。隨著保險主體規模不斷上升,外資保險公司逐漸加入到我國保險市場的競爭當中。在此過程當匯總,太平洋保險公司也嘗試引入先進管理經驗,從市場經營以及財務管理等環節規范企業行為。改善財務管理的質量有利于太平洋保險公司早日適應金融自由化以及經濟全球化的市場發展趨勢。第二,適應我國日益嚴格保險業監管的要求。隨著金融市場監管不斷嚴格,各種監管制度越來越成熟,對保險業監管的重點也從市場準入、銷售經營監管轉向保險償付以及企業財務等領域。所以為適應這方面的變化,太平洋保險公司需要應當目前自身存在的財務管理問題不斷加以改進完善。第三,適應日益激烈的保險業市場競爭的要求。保險行業的發展可謂越來越快,市場競爭對手也越來越多,競爭模式從壟斷經營轉向全面鋪開[1]。一方面我國居民的保險需求不斷成熟,太平洋保險公司提供的金融風險產品更加強調規避風險,一方面銷售保險的渠道也越來越多,從之前線下銷售逐漸發展成為多方面以及多渠道銷售。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形勢,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進一步細化財務管理的目標,改善財務管理的質量,從而推動財務管理同業績管理之間的融合,最終在市場競爭當中立于有利位置。
二、改進太平洋保險公司財務管理水平的措施
第一,設置賠償支付監管機制。想要彌補目前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支付方面存在的問題,首先保險公司應當結合業務開展的具體狀況規劃資本金最低標準,構建風險資本機制,針對賠償支付制度進行持續的改進。其次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行業的特點做好風險預防工作,確保賠償支付相關信息可以及時向社會公開。再次是保險公司應當不斷完善自身的分類監管制度[2]。保險公司需要針對自身及分公司賠付水平做好合理評估,出現能力不足問題需要進行后續的風險評估,并結合市場行情做好風險防范工作。第二,合理設置投資的比例。縱觀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發展情況,拓寬資金的應用方式有重要價值。太平洋保險公司在資金應用渠道選擇的時候,需要進行深入的思考。保險行業應當在未來資金應用當中慢慢擴展并且嚴謹審查,實現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保證保險投資利潤增加,并且確保資金的流通性以及安全性。在此過程當中,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國外的監管措施,做好資金的監督管理,控制高風險投資的比例,合理設置不同領域的投資,尤其是要規劃行業資本的權重,掌控資金流通的方向,保證資金運用風險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第三,改善財務檢查方法。財務報告尤其是財務檢查可以說是實現保險監管的重要手段,應當在監管過程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避免以為內人為因素的干擾而降低實際應用的效果。這就需要太平洋保險公司改善自身財務報告以及財務檢查方法,防止沿襲傳統的做法,實現監管的電子化以及信息化,改善財務信息管理運作效率,實現同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接軌。第四,完善預算管理機制。首先需要確立合理的預算管理目標,從而制訂細致全面的目標后進一步量化,確保目標能夠客觀計量,有利于執行與考核。其次需要采用合理的預算編制技術,根據保險公司業務需要與特點,選擇相應的方法編制預算,具體而言有彈性預算、零基預算以及滾動預算等不同的編制方法,要綜合運用各種不同的方法。再次需要意識到預算管理作為全員參與、全程跟蹤以及全程控制的工程,為保證預算主要指標的完成,需要制定相應的預算考核機制,依據責任部門的執行結果進行績效考核。第五,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根據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以及市場環境,一方面能夠對公司內部風險進行量化分析,使用財務管理手段,發揮職責間的不兼容性,從而實現不同部門以及不同崗位間的制約,一方面通過執行財務經理等部門的委派制,科學布局分公司的架構,避免分公司的總經理權限太大而失去有效制衡。除此之外,在保險公司內審部門審計之外,還需要構建對所轄公司的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財務崗位以及重要業務采取隨機查詢方式稽核,對難點以及重點問題要進行專項的審計檢查。保險公司還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或者是審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整體運作以及管控狀況進行審計,從而改善自身的財務管理水平。
綜上所述,財務管理對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發展有重要意義,一方面關系到業務開展環節的風險控制,另一方面也影響保險行業的發展。公司的財務管理人員,需要正視存在的各種問題,借鑒成功的財務管理經驗,從而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對方當事人:大連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太保)與對方當事人大連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還擔保糾紛一案,大連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大連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公司在申請扣押船舶后30日內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大連太保提供的擔保函應當發還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大連海事法院認定其為“蘇春”輪碰撞責任賠償的保證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查明:
1994年2月8日,對方當事人公司與圣文森特籍的“蘇春”輪船東發生船舶碰撞糾紛后,向大連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蘇春”輪。同日,大連海事法院裁定將“蘇春”輪在大連港予以扣押,同時責令“蘇春”輪船東提供擔保,“蘇春”輪船東即向公司提供了再審申請人大連太保出具的6萬美元擔保函。公司據此向法院申請解除對“蘇春”輪的扣押。次日,大連海事法院了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1994年7月7日,對方當事人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請求“蘇春”輪船東賠償船舶碰撞損失的訴訟。大連海事法院于9月13日通知大連太保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9月20日,“蘇春”輪船東向大連海事法院遞交申請,以“公司未能在30日內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期限”為由,請求法院發還其提供的擔保函。10月6日,大連海事法院作出(1994)大海法事保字第4——3號裁定,裁定發還“蘇春”輪船東提供的擔保函,同時通知大連太保退出訴訟。1996年10月28日,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扣押船舶規定中沒有發還擔保的規定,大連海事法院第4——3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再審申請。大連海事法院再審后認為,大連太保作為“蘇春”輪碰撞賠償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4——3號裁定發還大連太保的擔保,是適用法律錯誤。據此,再審裁定撤銷第4——3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涉外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訴訟前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采取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的《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以下簡稱1994年扣船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被申請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擔保后,經海事法院認可,或者申請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扣船命令。”由此可以看出,扣押船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擔保關系,是在國家強制力干預下形成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方當事人公司是在1994年2月8日申請扣船,當即得到大連海事法院的準許,但是該公司直至同年7月7日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期限。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當解除此案的財產保全。
大連海事法院按照1994年扣船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的解除扣船命令,并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解除財產保全。由于有在案的擔保函代替了被扣押的船舶,船舶才被釋放。此時,以扣船形式實施的財產保全雖然解除了,但是以擔保形式實施的財產保全并未解除。扣船申請人要想保持以擔保形式實施的財產保全的效力,就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以擔保形式實施的財產保全也應當依法解除,擔保函應當發達擔保人。
2003年9月,李先生失業,領取了《失業人員求職證》和《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李先生于2004年7月持相關證件到保險公司理賠時,被告知,保險公司沒有履行賠償的義務。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5年的保險責任,賠償5年期銀行貸款的還款金額共計10.9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太平洋保險公司辨稱,李先生在投保時只投保了《喜洋洋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并沒投保該險種的附加險種《失業特別附約》,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先生作為在保險公司任職的工作人員,應當對保險具有一定的知識,應當了解主險與附加險的區別,而李先生在與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投保時,僅投保了“喜洋洋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并交納了主險保險費,而沒選擇購買“失業特別附加險”,由此認定,李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沒有成立 “失業特別附約”附加保險合同關系,李先生失業不屬于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所以保險公司對李先生失業不承擔保險責任。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李先生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一中院。
本報訊 日前,太平洋產險上海分公司與寶鋼集團簽署合作協議,分公司為寶鋼集團1.8萬多名員工提供人身意外險業務,總保額達38億元。
據了解,本次寶鋼集團采取的是競標的方式為員工集體投保人身意外險。為了取得此大單,太平洋產險上海分公司轄屬的寶山支公司有關業務部門多次派遣專業人員前往寶鋼集團進行跟蹤展業,并不斷根據客戶的不同意見,多次對保險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通過一年多的努力,太平洋產險上海分公司最終憑借自身的品牌優勢和優質的服務簽下了這張大單。
金融時報
2011年5月,支女士所在單位為其購買了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一個月后,支女士公差途中發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支女士頸2椎體骨折、寰樞關節半脫位等,經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總隊醫院鑒定,支女士為7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支女士向太平洋南昌支公司索賠,遭到拒賠。太平洋南昌支公司表示支女士情況不符合其保險合同中所定的傷殘程度。對此,記者致電太保,其理賠員仍以同樣理由表示拒賠。
支女士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簽訂合同前,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并未對其說明保險賠付范圍,她認為太平洋南昌支公司構成銷售誤導。
涉嫌“霸王條款”
根據雙方所簽保險合同,七級傷殘為手指缺失或機能喪失,的確不符合支女士的情況。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只有載身體部分缺失或機能喪失、以及完全喪失自理能力這兩種情況下才能獲得賠付,也就是說,對于多數意外造成的身體損傷,太平洋保險皆可以此為由拒賠,涉嫌霸王條款。
對此,著名公益訴訟人“中國小螞蟻”唐偉向支女士伸出援手,愿為支軍女士提供法律幫助,并幫助解讀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的“霸王條款”。
他認為,太平洋保險公司將賠付范圍與醫療機構認定的傷殘等級完全割裂開來,侵害了被保險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同時在客戶投保前未如實告知,此舉已構成銷售誤導。
[評析]本案是一起保險人為自己及家人投保而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在實踐中雖不多見,但其中蘊涵的法律問題卻很有典型意義,值得探討。本案有兩個問題需待商榷:一、周某于2001年3月5日辦理的兩份保險是否成立并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根據這一規定,保險合同成立與否取決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達成的合意,雙方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而簽發保險單的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行為,保險單應當視為保險合同的證明。周某作為太保某支公司的保險人,分別與其自己以及其子(周某系其子張嘉誠的法定人)簽訂了保險合同,前者屬于民法中的自己,后者則屬于雙方。自己是指人以被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雙方是指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人為民事行為。由于自己與雙方違背權的基本原則,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一般予以禁止。在我國民法及合同法中,對自己及雙方下合同的效力問題未作明文規定,我國學術界目前對此也尚無定論。筆者認為,自己及雙方可能會對合同相對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但并不一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所以應賦予合同相對人選擇的權利,將此類合同定性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較為妥當。如果保險人明知保險人自己或者雙方的事實,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那么,保險人的行為應屬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暫收據已經簽出,周某于3 月5日簽訂的兩份保險合同應當說都已經成立,但需待保險公司追認后方可生效。由于簽發暫收據的行為是由周某完成的,所以,保險公司的追認應以簽發正式保險單、收取保費為標志。由于就上述兩份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均未簽發保險單,也無其他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已經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了追認,所以合同均未生效。
二、周某有無權利要求退回暫保單上載明的款項?
內容簡介
近年來,隨著我國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庭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擴大,而原有的家庭財產險僅考慮財產損失的風險,缺乏對家庭責任的有效保障。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充分考慮到當前國情,為滿足家庭各類風險 保障的新需求,獨家推出全新概念的家庭財產險及責任險組合險種-安居綜合保險。該保險的保障范圍廣泛,不僅可承保財產損失風險和被盜搶 風險,而且賠償保險事故發生后臨時租借房屋的費用,還承保由于保險事 故導致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安居綜合保險是一種組合保險,是家財險+責任險的綜合體,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B、C、D三種類型。
文章來源:太平洋保險公司
1月20日,昌平區交通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金杯雪佛蘭小客車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為肇事的小客車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現場并對受損車輛定損為3700元。
劉女士將自己的菲亞特車送至特約維修站,可維修站檢測后出具的維修費報價為14735元,與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相差1萬多元。面對如此懸殊的差價,劉女士多次找肇事司機溫某、太平洋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理賠中心協商車輛的定損問題,但都未達成協議。因此,劉女士的菲亞特車至今仍不能維修。
本報訊 記者日前從太平洋壽險北京分公司獲悉,今年以來分公司續期業務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勢頭。據統計,今年一季度,分公司實現續期保費收入7531萬元,超額完成續期保費658萬元,續期業務預算達成率為110%;續期銀行轉賬率平均達到93%,同比提高3個百分點。
據了解,今年一季度,為順利完成各項續期指標,分公司在1至2月份舉行了“一張保單、一份保障、一句祝福、一片愛心”客戶大回訪活動。在節假日期間,客戶服務專員提前到崗,保障了回訪活動的順利進行;2月底,分公司又啟動客戶服務專員續期業務競賽。為提高業務員續期業務達成率,分公司客戶服務部調整了原有的續期業務流程,提前1個月為業務員打印繳費提醒清單,保證業務員能提前做好客戶繳費服務工作;同時,分公司還加強了客戶服務專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逐級加強對未收保單的追蹤分析,確保續期收繳工作的達成率穩步攀升。
海風
一、緒論
近幾年在我國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大數據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于保險業而言,大數據主要應用之一就是精準營銷。精準營銷是在以互聯網為背景、大數據為基礎,利用數據挖掘等技術,對產品和客戶進行細分,深度挖掘客戶的需求和產品的本質。在深度分析產品的基礎上,做到營銷精準、服務精準、產品精準,從而實現精準營銷。在大數據背景下保險公司如何利用大數據進行精準營銷,建立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精準營銷體系,從而提高營銷水平,將成為重要的研究方向。本文選取了華夏人壽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重疾險進行對比分析,采用聚類分析法、數字化分析法分析顧客的消費傾向并建立數據系統,對于我國基于大數據建立保險行業的精準營銷系統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自大數據和精準營銷理念提出以來,國內外的學者針對這兩個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學術研究。在大數據方面,BillFranks(2009)、DursunDelen(2013)研究發現大數據可以幫助企業實現精準營銷從而提高企業的商業價值。我國的學者馬向東(2018)認為大數據對于保險營銷來說,可以提升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提高營銷效率、為精準營銷提供條件等。在精準營銷方面,菲利普科特勒2006年首次提出了互聯網精準營銷這一概念,他指出在互聯網的背景下,消費者可以和企業直接進行溝通從而實現精準化營銷。AndreaHausmann(2010)認為社會化的媒體市場仍有較大的潛力,通過大數據能夠對潛在的市場進行挖掘,從而為精準營銷提供幫助。我國學者張燁平(2018)對人身保險方面大數據的精準營銷進行了研究,并認為保險公司應該通過線上加線下的營銷模式,對大數據精準推送的結果進行不斷地檢驗。綜合以上國內外對大數據和精準營銷的研究來看,目前關于大數據和精準營銷的研究仍不夠深入,尤其是壽險公司的應用型研究很少。因此,本文重點對華夏人壽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重疾險進行了對比分析,并提出了建立保險精準營銷體系的設想和模型。
二、基于精準營銷的產品對比
(一)公司簡介華夏保險公司于2006年12月,經過中國保監會批準成立,總部位于中國北京市。目前設有分支機構673家,人員隊伍超過24萬。目前,公司注冊資本金153億元人民幣,總資產4510億元人民幣。2017年底,總保費1753億元,市場第五。2018年底,總保費2306億元,市場第四位。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基礎上組建而成的保險集團公司,總部位于上海。太平洋保險2018年保費收入為2.6億元,較2017年的1.5億元提升近80%。從公司業務整體來看,太平保險公司產品較為全面,而華夏保險公司則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險產品方面,具體產品分布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