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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煉廠一般都采用利用油、水的比重差進行油水分離的隔油池。其中比重小于1的油品上浮至水面而得到回收;比重大于1的其他機械雜質沉于池底。所以,隔油池同時又是沉淀池,但主要起除油作用。
(2)浮選。
浮選就是向污水中通入空氣,使污水中的乳化油粘附在空氣泡上,隨氣泡一起浮升至水面。一般為了提高浮選效果,向污水中投加少量浮選劑。由于煉廠的生產污水中本身含有某些表面活性劑,如脂肪酸鹽、環烷酸鹽、磺酸鹽等,故不需另外加入浮選劑,也能獲得較好的浮選效果。所以,近幾年來在國內外都廣泛地用它來處理煉廠的含油污水。
(3)絮凝。
對于顆粒直徑小于10-5m的油粒,一般稱之為乳化油。這種乳化油由于其表面吸附有水分子,此水層使油粒不能相互聚合。另外,因油粒表面帶有相同電荷,由于靜電排斥作用也妨礙油粒間的相互聚合而在水中呈穩定的懸浮狀態。這兩種因素構成了乳化油在水中的穩定狀態。再者,油粒間由于水分子運動產生的布朗運動,促使油粒相互碰撞聚合而變成較大的油粒,以及由于范德華力所產生的油粒間相互吸引力,促使它們相互聚合,以上所有這些因素就構成了油粒的不穩定因素。為了使具有這種特性的油粒凝聚,就應消除其穩定因素。絮凝法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根據油粒穩定因素之一——靜電排斥力發生電中和作用的現象來進行絮凝。僅用雙電層原理來解釋絮凝原理尚有許多現象不能說明,因此絮凝作用還應考慮金屬氧化物的水化物對油粒的吸附、包圍圈帶等各種現象的綜合作用。
(4)過濾。
含油污水中油粒和懸浮物質在通過濾層時被截留在濾層中間,一般污水中的懸浮物質的粒度同砂層中的空隙相比要小得多,這種微小的顆粒在砂層中被截留下來的現象,許多學者試用下列作用來解釋:篩濾作用、沉淀作用、化學吸附作用、物理吸附作用、附著作用及絮凝形成作用,這些作用中,到底哪一種對過濾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不同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至今還未建立一個統一的、肯定的說法。
2含硫、氨、酚污水處理工藝
煉廠在渣油焦化、催化裂化、加氫精制等二次加工過程中都會產生一定量的過程凝縮水,其中含有較多的硫化物、氨和酚類,一般稱為含硫污水。它的排量不大,但如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煉廠排水系統,則將嚴重地破壞隔油池操作流程,影響污水處理構筑物的正常運行。
(1)水蒸汽汽提法。
水蒸氣汽提法就是把水蒸汽吹進水中,當污水的蒸汽壓超過外界壓力時,污水就開始沸騰,這樣就加速了液相轉入氣相的過程;另一方面當水蒸氣以氣泡形態穿過水層時,水和氣泡表面之間就形成了自由表面,這時液體就不斷地向氣泡內蒸發擴散。當氣泡上升到液面時就開始破裂而放出其中的揮發性物質,所以數量較多的水蒸氣汽提擴大了水的蒸發面,強化了過程的進行。工業污水中的揮發性溶解物質如硫化氫、氨、揮發性酚等都可以用蒸汽蒸餾的方法從污水中分離出來。
(2)含酚污水的處理。
酚既能溶于水,又能溶于有機溶劑如苯、輕油等。水和有機溶劑是兩種互不相溶的液體,利用酚在這兩種液體中的溶解度不相同(酚在有機溶劑中的溶解度較水大),把某種有機溶劑如苯加入酚水中,經過充分混合后,酚就會逐漸溶于苯中,再利用水和苯的比重差進行分離。因此可以利用此原理從污水中把酚提取出來。但為了獲得較高的脫酚效率,需要采用對酚的分配系數高又與水互不相溶、不易乳化、損耗小、價格低廉、來源容易的有機溶劑作萃取劑。
3生物氧化法
利用大自然存在著大量依靠有機物生活的微生物來氧化分解污水中的有機物質,運行費用比用化學氧化法低廉。這種利用微生物處理污水的方法叫作生物氧化法。由于它能有效地除去污水中溶解的和膠體狀態的有機污染物,所以一般煉廠都采用它作為凈化低濃度含酚污水的主要方法之一。
4深度處理
煉廠污水經過隔油、浮選(一級處理)和生化處理(二級處理)等構筑物凈化后,水質仍然達不到國家制定的排入地面水衛生標準的要求。為了防止惡化環境,消除其對水體、水生生物和人畜的危害,對某些地處水源上游和沒有大量水源可作稀釋水的煉廠來說,就必須對排出污水進行深度處理(亦稱三級處理或拋光處理)。深度處理方法很多,但一般都由于技術比較復雜,處理成本過高,而未被生產上廣泛采用,尚有待進行深入研究和改進。目前從國內外的發展趨勢看,活性炭吸附法、臭氧氧化法,對徹底凈化煉廠污水,使其達到排入水體或回收利用方面頗有價值。
(1)活性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污水中的雜質屬于物理吸附。其原理是由于活性炭是松散多孔性結構的物質,具有很大的比表面積,一般可達1000m2/g。在它的表面粒子上存在著剩余的吸引力而引起對污水中雜質的吸附。近幾年來國內外利用活性炭吸附處理煉廠一級或二級出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綜合起來,可得到以下的主要試驗結果:①用活性炭吸附法凈化煉廠污水生化需氧量可脫除80%,出水中酚含量<0.02mg/L;②使水產生臭味的有機污染物,較其他有機污染物更容易脫除,在凈化過程中它們首先被吸附掉;③在使用活性炭吸附前,污水應經過預處理,使固體懸浮物小于60mg/L,油含量達到20mg/L以下,這樣可以減輕活性炭的負擔,延長操作時間,減少再生頻率,降低再生費用;④每公斤活性炭可吸附0.3~0.5kg以化學耗氧量衡量的有機物,吸附飽和后的活性炭可用烘焙法再生,再生損失約為5%~10%;⑤活性炭的粒徑對吸附速度影響較大,一般水處理活性炭采用8~30目較合適。
(2)臭氧氧化法。
臭氧具有很強的氧化能力,所以在西歐各國被廣泛用于給水處理的殺菌、脫色和除臭處理。目前國內外已開始大規模地研究把臭氧氧化用于工業污水的最終處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其他處理工藝
除了上述幾種常見的采油廢水處理工藝外,近幾年來也出現了一些新技術。文獻[1-2]指出,越來越多的膜分離技術開始用于油田采出水處理,膜分離技術是利用膜的選擇透過性進行分離和提純的技術。膜法處理可以根據廢水中油粒子的大小,合理地確定膜截留分子量。文獻[3-4]指出,生物吸附法是一種較為新穎的處理含重金屬廢水的方法,具有高效、廉價的潛在優勢。所謂生物吸附法就是利用某些生物體本身的化學結構及成分特性來吸附溶于水中的金屬離子,再通過固液兩相分離來去除水溶液中金屬離子的方法。
我國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考慮到許多利潤水平較低的小型企業,稅法又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24%、15%三檔,加上地方所得稅稅率3%,稅率與內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相同,只是在征稅對象的選擇方面有所區別。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以后,是選擇比例稅率還是選擇超額累進稅率,是選擇一檔比例稅率還是選擇幾檔比例稅率,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選擇一檔比例稅率為佳,其理由有三:
一是比例稅率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中性原則,內外資企業可以在同等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二是多檔比例稅率或超額累進稅率雖然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等優點,但是納稅人往往在適用不同比例稅率或適用不同級次所得稅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臨界點上做文章,盡可能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稅收負擔。采用統一的比例稅率會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減少稅款的流失;
三是多年稅收征管工作實踐證明,多檔比例稅率在計算投資收益補稅、抵免等方面難度較大,往往產生歧義,給實際征管工作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另外,比例稅率不宜定得太高,按照發展中國家企業所得稅的平均水平和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水平,稅率上限不宜超過25%,下限不宜低于20%。稅率太高將弱化吸引外資的能力,稅率定得太低會喪失國家既得利益。
二、減少稅前優惠政策
目前,在我國不論是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都有許多優惠政策,如對內資企業中的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新辦企業等分別享有不同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有“免二減三”、“五免五減”和再投資退稅等優惠政策。應當承認,改革開放初期這些優惠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吸引了大量外資。但也應該看到,近些年來由于這些優惠政策的存在,出現許多新問題,如假校辦、假福利、假新辦、假外資企業相繼出現,在某種程度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給稅收執法帶來難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并以后,取消這些或類似的優惠政策,將會徹底根除這些問題,更有利于公平競爭,也有利于稅收征管。
三、進一步規范稅前扣除項目
第一,取消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稅前允許扣除的政策。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法中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在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這項規定在兩稅合并后應作調整。從利率來看,國債高于國家同期銀行的存款利率較多,購買國債已成為新的投資熱點,某些地方已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對其免征企業所得稅,相對銀行存款較低的利息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顯失公平。同時,國家財政性補貼也應盡量減少,如果企業有這方面的收入,也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提高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標準。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提高限額標準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這個標準有些偏低。兩稅合并以后,稅前扣除計稅工資標準應上調,從我國目前生活消費實際情況看,以1500元左右為宜。經過多年的改革,我國已經取消包括實物分房在內等多項福利,低工資高福利的狀況已發生了變化,提高工資、薪金收入是必要的,以改善人民生活水
1現行增值稅財稅處理的差異
1.1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與會計銷售額之間的差異
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收入差異的表現形式為: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的差異是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差異的具體體現,在實際操作中千變萬化。根據會計屬性和持續經營假設,這些差異可歸納為“可回轉性差異”和“不可回轉性差異”兩大類。
可回轉性差異即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金額上一致,但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如企業銷售商品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訖貨款,但不能同時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稅法規定要在發生期作銷售,會計上卻應在五個條件同時滿足后才作收入處理。
不可回轉性差異即永久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項目上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一是會計準則規定不作收入,稅法規定應作銷售處理。如稅法對企業銷售貨物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規定等;二是會計規定應沖減收入,稅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方可減少銷售,否則不予沖減。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或取得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單獨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售。會計準則沒有這一規定。
又如包裝物押金稅法規定在逾期一年以后應作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假設會計根據謹慎原則確定為逾期兩年轉作其他業務收入,逾期兩年后仍未退還,此時表現的是可回轉性差異。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企業不可能轉作收入,則表現為不可回轉性差異。又如商業企業購進貨物未支付貨款的進項稅金,屬于可回轉性差異,未支付貨款時不得抵扣,支付貨款后方可作進項抵扣。假設購進貨物以后,因特殊原因無法支付貨款,則變成為不可回轉性差異。
1.2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新會計準則體系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另外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
2差異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同
(1)增值稅收入的確認有五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2.2處理依據的原則不同
新的增值稅稅制付諸實施后,會計對增值稅進行的賬務處理,與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有些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例如,由于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當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們就不能象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特別應警惕一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后,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一缺陷,偷逃增值稅。由于出口產品沒有“增值額”,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于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于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當期增值稅的少交。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并不按照企業增值部分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總的來說,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整個會計信息的質量。究其原因,一是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在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及稅額確定等方面都還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規定與增值稅理論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體項目的征收范圍及稅率上不穩定,并體現到增值稅會計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二是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會計模式,表現為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的規定,而放棄其自身的原則。
3增值稅會計改革思路
3.1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稅務組織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情況,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建議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3.2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在財稅分流的思路下,我們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增值稅”科目核算本期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具體會計核算步驟。
①企業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③在確認進項、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收法規的要求。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分別反映應交未交增值稅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信息;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披露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而計入固定資產或其他項目成本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確認與稅法確認的時間不同而暫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口徑不同而確認的銷項稅額等重要信息。
此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上述的“價稅合一”模式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的,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首先不需要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其次,因為其無進項稅抵扣權,上述處理中關于進項稅額確認的賬務處理都不會涉及;最后,其“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借方余額表示小規模納稅人多交的增值稅稅額,貸方余額為其欠繳的增值稅稅額。二是增值稅稅收法規日趨完善,也正面臨稅制改革之時,重塑增值稅的會計模式,對于充分發揮增值稅會計的作用,規范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鑒英國的做法,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目前,英國是唯一建立增值稅會計準則的國家)。
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又能通過差異調整按稅法的要求計算繳納稅款,還可以還原會計要素在會計報表中的原來面目,應該成為中國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
目前,增值稅會計在國外的記賬原則多采用收付實現制,這從根本上解決了款項收付與稅款繳納脫節的矛盾。我國要解決這一矛盾,只有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為正確處理財務會計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與收付實現制確認的差異,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和“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分別用于核算應付未付的進項稅額和應收未收的銷項稅額。建議取消稅收法規中關于“貨到扣稅法”的規定。所有企業的進項稅額都要在實際付款后才能抵扣,銷項稅額也要在收到貨款以后才須交稅。這樣,既可以防止納稅人利用沒有實際交易的虛假發票申報抵扣,又可為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提供相關指標。
參考文獻
[1]梁俊嬌.納稅會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Abstract:Thetectnicalflowprocess,equipmenttipeandsituactionofuseareintroduced.Andsomeequipmentsinthemudpoolareimprovedintechnology.
KeyWords:watertreatment;circulatingwater;technicalflowprocess;technologicalimprovement
1、概述
南昌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棒材廠成立投產于2001年1月,是年產60萬噸直徑為12~32㎜的螺紋鋼及直徑為18~32㎜的圓鋼棒材生產線,該廠自動化程度高、產材產量高,所用的系列冷卻水為循環的工業水,并做到全部內部循環、不外排。循環水分為濁水循環、凈水循環兩個系統,現總用水量2020m3/h,其中濁環水900m3/h,凈環水1120m3/h.水處理主要負責冷卻水的循環、水質處理、加壓、降溫等工作。
4、水處理系統概況
4.1濁環水系統
該系統供粗、中、精軋機組、控制水冷裝置及沖氧化鐵皮等用水。供水量900m3/h.其回水經氧化鐵皮溝自流至旋流沉淀池,沉淀后一部分經4M泵加壓至車間沖氧化鐵皮;另一部分經1-3M泵加壓至化學除油器進行除油和二次沉淀處理,除油、沉淀后,進入濁熱水池,再用5D泵加壓至冷卻塔冷卻,冷卻后自流至濁冷水池,最后用3D、4D泵加壓至用戶循環使用。
化學除油沉淀器底部污泥用排污閥排出流至污泥池,經污泥泵加壓抽至板框壓濾機壓濾脫水,脫水后泥餅由廠方綜合利用。污泥量1300t/a.
4.2凈環水系統
該循環系統主要供軋線直流電機、液壓、加熱爐冷卻、進出爐輥道等所需的間接冷卻水。經使用后的水只是水溫略有升高,經冷卻處理后即可使用。凈環水量1120m3/h.凈環水設施有循環水泵房、吸水井、冷卻塔等。
為保證系統水質,系統中設有GSL-22000×7100125t/h自動清洗濾水器進行旁通過濾。
4.3給排水系統設施
4.3.1旋流沉淀池及濁水泵房
漩流池及濁水泵房合建。
濁水泵房內設兩組水泵。一組為化學除油器供水泵組,即1、2、3M泵,型號為250LC-32立式長軸泵(Q=480m3/h,75Kw)共三臺,兩用一備;一組為沖氧化鐵皮泵組,即4M泵,型號為200LC2-46立式長軸泵(Q=300m3/h,75Kw)共一臺,不設備用泵。并旋流池上部設一抓斗吊鉤兩用橋式起重機,用于抓取其內的氧化鐵皮。
4.3.2化學除油器及污泥脫水間
設有MHCYG-IV型化學除油器3臺,設計處理水量Q=400m3/h,N=3Kw.
XMG50/800板框壓濾機一臺,其中過濾面積S=50㎡,N=5.5Kw.
MY3.2-4-AHA42×3加藥裝置兩條。
4.3.3循環水泵房及水池
循環水泵房及水池呈南北布置,共有四個水池。一個凈環水熱水池,一個凈環水冷水池,一個濁環水冷水池,一個濁環水熱水池。泵房內東西布置設有五組共14臺水泵。
第一組:凈環水熱水泵組(1D),將凈環水熱水池熱水抽至凈環水冷卻塔冷卻,再自流至凈環水冷水池。泵型號250S-39(Q=485m3/h,N=75Kw)共三臺,兩用一備。
第二組:凈環水供水泵組(2D),將凈環水冷水池中的水抽至棒材廠各冷卻設備用水點冷卻設備后再用管道流至凈環熱水池。,泵型號250S-65A(Q=468m3/h,N=110KW)共三臺,兩用一備。
第三組:濁環水供水泵組(3D),將濁環水冷水池的水抽至棒材廠軋機冷卻用,再經軋機沖渣溝流至旋流沉淀池。泵型號300S-58A(Q=720m3/h,N=155Kw)共兩臺,一用一備。
第四組:濁環水穿水冷卻供水泵組(4D),將濁環水冷水池的水抽至棒材廠軋機穿水冷卻用,再經軋機沖渣溝流至旋流沉淀池。泵型號200S-43×3(Q=288m3/h,N=155Kw)共三臺,兩用一備。
第五組:濁環水熱水泵組(5D),將濁環水熱水池熱水抽至濁環水冷卻塔冷卻,再自流至濁環水冷水池。泵型號250S-39(Q=485m3/h,N=75Kw)共三臺,兩用一備。
泵房屋頂設有兩組冷卻塔,第一組為凈環水冷卻塔,型號為MBZ-1共兩臺,第二組為濁環水冷卻塔,型號為MBNW-1共三臺。
5、技術改進
從棒材廠投產以來,水處理系統運行正常,水量、水壓、水質、水溫處理都符合要求,能順利配合生產需要,滿足生產要求。但原設計的污泥池沉積的污泥用污泥泵抽至板框壓濾機進行污泥壓濾脫水一直是個問題,不能正常進行。原因主要是原設計的抽污泥泵是潛水式的,污泥池沒有攪拌設施,排污后污泥沉淀于池底。污泥的主要成分是氧化鐵皮,密度大,沉底易結塊,很快就將污泥泵頭堵死,使得污泥泵不能工作。污泥池的污泥只能靠定期的人工挖掘,既浪費大量的成本,又對環境衛生造成污染,在人工清泥的過程中會影響日常排污工作的開展。
鑒于此,對污泥池進行了改造。將已壞的污泥泵拆除,并安裝了一臺自控自吸泵于地面作為抽污泥泵,其型號為80NFB-C1(Q=50,N=22Kw)
進水管徑DN=80mm,出水管徑DN=50mm,吸水管下伸至距污泥池底約0.8米,出水管接至板框壓濾機。并在原污泥泵兩側1米處安裝兩臺和污泥泵同樣的自控自吸泵用于攪拌污泥,其出水管設計成螺旋式,下伸長至距池底部0.4米,并在螺旋式出水管表面均勻分布直徑30mm小孔,以增加出水面積,從而形成螺旋式攪拌。
在操作規程中規定:排污后沉淀30分鐘,用清水泵抽掉上部清水,然后開兩臺攪拌機攪拌30分鐘,再開抽污泥泵抽污泥,同時攪拌機泵一直處于攪拌狀態,防止污泥沉淀結塊,至抽完為止為一操作循環周期。如此循環操作一天進行兩次。解決了污泥去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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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年來國內有關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似乎有些停滯不前;大量論文呈現的是雷同的觀點和思路;一些涉及稅務會計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至今仍沒有取得學術界的共識;對稅務會計模式似乎也存在著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這些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二、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
學術界討論的問題屬于稅務會計問題還是稅務核算問題,涉及到稅務會計地位的界定。根據筆者對相關文獻的查閱,大多數作者似乎都主張,稅務會計屬于獨立于財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并駕齊驅的會計專業領域。這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區別于財務會計完整的理論與方法體系。對稅務會計的另一種認識是:稅務會計是指財務會計框架體系下專門針對稅務這一特殊業務的會計,就如同成本會計、租賃會計、公司會計等稱謂一樣。對此,對稅務會計行為的規范,中國以及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國家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是通過會計準則(含財務報告準則,下同)來進行規范的。為了區別于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專門領域,本文下面將財務會計框架下的稅務會計核算界定為稅務核算。但稅務核算問題似乎并不屬于目前有關稅務會計問題研究的關注點。
本文試圖引入稅務核算概念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來規范稅務核算行為的,這實際上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規范稅務核算行為,意味著稅務會計仍是財務會計的一部分。目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稅務核算行為的規范,基本上都是對所得稅核算行為的規范。例外情況是:英國會計標準委員會(ASC)曾在1974年4月了《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5號:增值稅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新西蘭財務報告理事會(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訂后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解釋第1031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會計準則理事會(AcSB)下設的緊急問題委員會(EiC)也曾過有關貨物與勞務稅核算的解釋。這些準則或解釋中涉及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VAT和GST是否在利潤表中列報的規范;(2)對VAT和GST是否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規范。
許多理論工作者對稅務會計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總體來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盡人意。大量論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稅務會計問題;但討論的具體問題似乎應歸屬于稅務核算的范疇。按照于長春先生的理解,我國傾向于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獨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統一模式,而是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在申報納稅之前依稅法要求進行調整[3],這實際上是將稅務會計作為財務會計領域內的一項特殊業務核算事項。目前相關文獻中存在明顯的混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傾向,這對建立與完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難免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稅務會計模式與稅務核算模式
筆者發現,大量文獻中有關稅務會計模式的討論,主要集中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以及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4]。這也許混淆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關系。
如果要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體系,則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不同于財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體系。稅務會計核算應完全服從于提供納稅信息的需要,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組織核算只能是稅務會計的唯一選擇。
對此,有關財稅合一和財稅分離模式選擇的討論,實際針對的并非是稅務會計,而是稅務核算。
四、有關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一)有關財稅合一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在一些國內外文獻中,財稅合一的稅務核算模式又被稱之為稅法導向型核算模式,被認為是會計立法的國家,例如歐洲大陸的法國、德國等國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這也許是一種不確切的表述。
筆者認為,稅務核算不可能脫離稅法的規范。無論采取哪種核算模式,企業都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將納稅義務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負債。需要討論的問題是:
(1)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的稅款以及需要繳納的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需要分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如果不需要,則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是必然選擇。
(2)如果需要確認為收入和費用,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稅款以及確認納稅義務的期間,是否與企業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期間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也成為必然選擇。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為什么有關稅務核算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稅種。因為其他稅種納稅所涉及的核算行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兩種特征:一是確認的納稅義務與企業損益無關,例如企業確認的繳納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直接計入資產價值的稅種以及屬于代征代繳性質的增值稅;二是收取并確認納稅義務的稅款雖然也計入當期損益,但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和計入損益的時間是一致的,例如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
(二)有關財稅分離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如果贊同以上討論中提出的觀點,則可以認為,有必要實行財稅分離核算模式的稅種,在主要稅種中應當只有企業所得稅。對此,國際會計準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會計準則以及中國會計準則中主要是通過出臺所得稅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核算行為進行規范。
企業所得稅核算選擇財稅分離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稅法的導向,而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中國,按照1993年以前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與企業損益無關,對此所得稅核算模式只能是財稅合一;如果會計核算制度規定將企業所得稅計入損益,通過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說繳納義務確認的時間與所得稅計入損益的期間不存在差異,則其會計模式也不屬于財稅分離。1994年6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25號)中不僅要求將所得稅計入損益,而且采取了計算確認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意味著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應交所得稅與按照會計核算制度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實際上也就初步確立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CAS 18)中進一步明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以及所得稅費用確認與計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模式。
但企業所得稅核算盡管是財稅分離,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會計準則來予以規范的,并不意味著形成了與財務會計分離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如果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專門的規范能夠滿足稅收這一特殊業務核算的需要,稅務會計也就沒有必要脫離財務會計單獨成科。
如果研究認為增值稅費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稅法規定收取并確認增值稅繳納義務的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期間不相一致,則增值稅核算采取財稅分離的模式或納入稅務會計的范疇也將成為必要。
五、所得稅會計獨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贊同以上觀點,不考慮增值稅費用化的問題,則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討論,應當主要圍繞著所得稅會計展開。
目前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進行的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將財務會計核算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即中國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下同)通過必要的納稅調整形成應納稅所得額,以滿足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需要。
無可置疑,會計準則規定是核算模式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中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當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中對計算稅前會計利潤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數據,可直接從會計報表中獲得。這樣,可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永久性差異,作為計算所得稅費用的依據;再通過調整時間性差異,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確認應納稅額的依據。既然可以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特殊業務核算方式滿足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的需要,就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獨立于財務會計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發以及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開始對稅務會計單獨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并通過暫時性差異的調整,計算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如何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數據,CAS 18中并沒有明確。而《實施條例》中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范,導致通過財務會計賬簿獲取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數據的難度變得越來越大;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開始體現出其必要性。
首先,《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額為計稅基礎。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入賬價值為依據;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計稅基礎為依據。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一般需要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大修理費用,需要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計稅基礎,并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就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來核算資產的計稅基礎提出了要求。
其次,《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扣除項目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準則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借款費用才允許稅前扣除。直接從財務會計賬簿中獲取扣除項目相關信息出現的困難,也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核算扣除項目提出了要求。
對規模較小或者經營業務不多的企業而言,也許在財務會計賬簿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對賬項進行必要分析進行納稅調整也許并非難事;但對于一家經濟事項種類和數量繁多的大型企業來說,在會計期末要求嚴格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精確的納稅調整幾乎沒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稅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納稅調整存在的實際問題;如果要進一步推行精細化征稅管理,并為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提供稅務監查的便利,通過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目,使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也許是理想選擇。
六、所得稅會計理論框架體系的構建
目前有關文獻對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稅務會計概念框架,具體包括稅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主體、稅務會計假設、稅務會計基礎、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稅務會計報告等內容。這些研究無疑對構建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關研究沒有進一步向構建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作出必要延伸,導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稅務會計理論問題,而實際研究內容仍停留于財務會計框架內的稅務核算。
筆者認為,所得稅會計框架體系的構成,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界定: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蓋地先生曾認為,可以將稅務會計的目標劃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次目標:(1)依法納稅;這屬于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對此,稅務會計需要向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信息。(2)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決策的相關信息;這屬于稅務會計的高層次目標。稅務信息使用者具體涉及到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和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5]。
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稅務會計也許無法履行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職責,只能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通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納稅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納稅義務的相關信息。其次,納稅主體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外部關系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相關方面是否對納稅主體提供的稅務會計信息有興趣,納稅主體應以怎樣的方式提供稅務會計信息,還缺乏相應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稅會計信息的載體:所得稅會計報表
筆者主張,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編制的報表,應當包括所得稅收益表和計稅基礎表。
(1)關于所得稅收益表的構建。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報表只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無法直接提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機關只能要求企業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適當調整來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從企業財務會計賬簿中通過相關調整來獲得準確的應納稅所得稅的數據非常困難,甚至沒有可能。目前在企業所得稅征收環節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要求。
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稅會計的要求構建所得稅收益表,要求納稅人通過所得稅會計的科學核算來提供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準確信息,包括企業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等。
(2)筆者認為,編制計稅基礎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據稅法的規定提供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相關資料。由于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是計算確認扣除項目的主要依據,計稅基礎表提供信息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核算的質量。
如果贊同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的設想,在現行會計管理體系下,則有必要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共同規范稅務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三)所得稅報表構成要素
所得稅報表的構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和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
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應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收入,反映了納稅主體在納稅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差額,即:應納稅收入=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2)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主體為取得應納稅收入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這些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了相關支出以外,稅法還規定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如果將稅法允許扣除的以前年度虧損也包括在扣除項中的話,則其不構成單獨的稅務會計要素。就如同財務會計要素中的利潤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損失。所以利得和損失不構成單獨的會計要素。
(3)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含稅法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所得稅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資產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2)負債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額。
(3)凈資產計稅基礎。雖然稅法中沒有該概念的表述,但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可考慮建立凈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體現其會計平衡式為: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凈資產計稅基礎。
(四)所得稅會計科目
所得稅會計科目是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需要對所得稅會計要素所進行的明細分類。如何設置所得稅會計科目,應取決于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具體需要。
(五)所得稅會計憑證
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應當是所得稅會計核算所需的原始憑證。筆者認為,所得稅原始憑證可包括以下兩類:(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提供應稅勞務向客戶開具稅務發票的記賬聯,以及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取得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稅務發票;(2)納稅人自制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原始憑證,包括員工工資薪金計算單、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無形資產攤銷計算表等等。
1993年12月,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隨即財政部又頒布了《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從這些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是“財稅合一”的,這種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問題,現僅談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會計模式設計的問題
由于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強調的是國家宏觀經濟利益,它按照稅法的要求制定會計處理方法,使某些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會計的一般規律,主要表現在:
1.違背實際成本計價原則。實際成本計價原則亦稱歷史成本原則,它要求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這個原則是會計的基本原則或基礎原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實際付出的是貨物的買價、采購費用和增值稅,而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價稅分離核算要求,采購成本部分計入貨物成本,增值稅稅款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據此反映的貨物成本實質上只是實際成本的一部分。
2.各個會計主體之間信息缺乏可比性。①從單個一般納稅企業來看,如果該企業在購進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如果該企業在購進時只取得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中還應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即有的按價稅分離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核算,使同一企業的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②從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看,一般納稅企業如果取得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存貨按價稅分離核算;小規模納稅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對存貨進行核算,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③從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收入看,如果含稅的銷售額都是100元,將其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時,一般納稅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為85.47元,小規模納稅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為94.34元。可見,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額也缺乏可比性。
3.對賒購和賒銷的會計處理不符合公平原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賒購時,借記“材料采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科目;賒銷時,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這種帳務處理存在著兩個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稅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賒購時不必付出貨幣,其進項稅額即可以抵扣銷項稅額而轉嫁出去;賒銷時未收到貨幣,就須實際繳納稅款。②在財務風險的處理上不公平。賒銷的應收帳款出現壞帳時,其貨款損失和已交稅款損失均作為企業的壞帳損失;而出現無法支付的應付帳款時,貨款收益和已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收益均作為企業的收益,這樣會形成雙重收益,即抵扣銷項稅額的收益和貨款營業外收益。如果企業的賒購和賒銷業務的金額相當,這種不公平可以抵銷,如果賒購和賒銷業務的金額相差較多,這種不公平就暴露出來了。
4.未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當納稅人采取除商業匯票以外的結算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只要實現了銷售,即使未收回帳款,也承擔了墊支稅款的納稅義務,要按規定的時間繳納稅款。如果應收帳款不能及時收回,納稅人承受雙重壓力,一方面制造產品或提供勞務發生的費用得不到補償,另一方面沒有形成稅款的支付能力,卻要按規定墊支稅款。這也是造成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一個原因。
(二)會計模式與其所處環境不一致
增值稅會計模式與其所處的環境是緊密相連的。由于我國增值稅稅制實行的時間不長,設計其會計模式時考慮稅法的要求過多,而考慮其宏觀環境不夠,使會計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1.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不能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世界經濟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金融、資本、產品市場全球化,各國經濟相互依賴,互補性增強,有關各方都希望通過會計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資方的財務狀況、盈利情況;了解貿易伙伴的財務和資信情況;尤其是要了解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可比性程度。在這種情況下,采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使會計目標偏重滿足納稅目的,而無法揭示一些重要的會計信息,難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由于各國的稅制大不相同,且無法協調,采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進行會計處理,勢必造成各國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2.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不能適應我國會計理論建設的需要。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下,會計理論的發展過多地受制于國家的稅收制度,會計理論建設難以獨立地進行,如增值稅會計模式中的一些定義、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直接受稅法的限制,使增值稅會計理論研究不能獨立進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會計理論,也難以在實踐中應用,因而抑制了會計理論的發展。
3.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與所得稅會計模式不協調。我國自1994年來實行的是以增值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復稅制體系,與此相對應,增值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也就構成了納稅會計的主要內容。在納稅會計體系中,兩大主體稅種的會計處理應采用相同的會計模式。財政部在1994年下發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規定承認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對差異的處理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這標志著所得稅會計由原來財稅合一的模式向財稅分流的模式過渡,而1994年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仍采用財稅合一的模式。
從增值稅會計所處的宏觀環境來看,只有改變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才能使其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大潮,適應會計理論建設和完善會計實務的需要。
二、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
(一)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由于稅法是從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角度規定一些必要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準則是從遵循會計一般規律的角度規定增值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不一致時,就會產生差異。從增值稅的特點分析,這種差異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項目在用一種計算方法時可以包括在計算范圍內,而用另一種計算方法卻要求扣除。而且這種差異在某一會計期間產生,在以后的任何一個會計期間也不能轉回。增值稅會計的差異按產生的階段分類,可以分為購進差異和銷售差異。
購進差異是指一個時期會計購進與納稅購進之間的差異。會計準則對存貨是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原則確認其成本的,這種成本應包括購進存貨的買價、采購費用和購進時支付的稅款。稅法要求增值稅會計實行帳內核算、價外循環,購進時支付的稅款抵扣銷售時收取的稅款,按照這一標準確認的存貨成本只包括購進存貨的買價和采購費用。銷售差異是指一個時期會計銷售與納稅銷售之間的差異。會計銷售是按會計準則的標準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納稅銷售是指按稅法規定的確認標準,從國家稅收的角度出發,將會計銷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均作為銷售處理。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的目的不同,這種差異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這種差異會影響財務報告中存貨價值的真實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稅率的現實水平。為了既能真實、完整、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又能按稅法的規定正確地核算應交稅款,平時財務會計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存貨的購進和銷售收入進行核算,期末按稅法的要求對差異進行調整,使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符合稅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稅的計算是按當期扣稅法計算應交稅款的,其差異只影響當期的應交稅款,因此對進項稅額進行調整的差異作為當期的損益處理,對銷項稅額進行調整的差異直接調整當期的應交稅款。
(二)設置會計科目
現行制度規定增值稅均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進行核算,并且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為了保證賒購、賒銷在稅款支付能力和財務風險的承擔上貫徹公平原則,還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待轉進項稅額”專欄的借方記錄賒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應付未付的增值稅額,支付賒購的貨物或接受勞務的增值稅額從其貸方轉出。“待轉銷項稅額”專欄的貸方記錄賒銷貨物或提供勞務應收未收的增值稅額,收到賒銷的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稅額從其借方轉出。
(三)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步驟
由于會計購進、會計銷售和納稅購進、納稅銷售不一致,增值稅會計采用的財稅分流模式要求財務會計按會計的一般原則進行核算,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資料,為投資者、債權人等進行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在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納稅會計按照稅法的規定,對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以滿足納稅的需要。為此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步驟有:
1.保持財務會計核算的獨立性,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會計購進和會計銷售進行確認和計量。具體地說,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為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和可比性,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計入“進項稅額”專欄。按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原材料”、“商品采購”、“管理費用”等科目;按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購進貨物發生的退貨,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果采用賒購方式,按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先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科目,待支付款項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果采用賒銷方式,按照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先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收到貨款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確定和計量差異。按照稅法的具體規定,尋找差異項目和差異金額。通常是依據專用發票逐筆進行查找。進項稅額的差異包括:①購進時取得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②購進時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③購進貨物后改變用途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差異包括:①銷售時收取價外費用的銷項稅額;②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作為投資或捐贈等的銷項稅額。
3.在財務會計所提供資料的基礎上調整差異,確定應交增值稅。對進項稅額的調整是:①購進時取得普通發票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銷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轉作銷售費用,以使銷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記“產品銷售費用”、“商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②購進貨物后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③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轉作銷售費用。對銷項稅額的調整是:對于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一般在收取價外費用或實現視同銷售時,承擔或承擔墊支納稅的義務,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核心能力是指學生的主要能力,即是學生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的強項,是其他專業很難達到或者無法具備的一種能力。專業能力是學生所應具備的理論研究能力和應用實踐能力。就財政學專業而言,理論研究能力主要是指學生在掌握基本財稅知識的基礎上,通過跟蹤前沿,能初步具備一定的發現、分析和解決該領域所存在的問題的能力。應用實踐能力主要是指學生在掌握財稅相關知識的基礎上,通過實驗、模擬等方式,具備在與財稅相關的行業和領域從事專業工作的技能。借用核心能力和專業能力兩個概念,我們認為專業核心能力是專業領域賴以生存的知識和技能的集合,是學生掌握的不易被模仿的具有競爭優勢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財政學專業(稅務師方向)核心能力應包括財務分析能力、財稅數據統計能力、納稅申報能力、稅收能力、稅收籌劃能力、理財規劃能力等綜合能力。金融類院校的財政學專業核心能力應凸顯“金融+”的特色,所以專業核心能力還應包括銀行業務處理能力。
二、金融類院校財政學專業(稅務師方向)核心能力培養指標體系的構建
財政學專業人才培養的專業能力指標體系主要應包括專業基礎能力、專業核心能力和專業拓展能力三個方面,具體指標體系的內容如下:專業基礎能力是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和本專業的基本操作技能,該能力是通過學校學科基礎課和學科選修課來實現的;專業核心能力是本專業人才培養的核心,是適應崗位需求的、體現專業優勢和特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結合,專業核心能力的培養是通過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和專業實驗課的學習來實現的;專業拓展能力是學生綜合能力的體現,除專業核心能力外,還應具備專業方面的素質能力、實踐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該能力是通過創新創業實踐課程、財經公文寫作和社交禮儀等課程實現的。
三、金融類院校財政學專業核心能力培養現狀
以河北金融學院為例,財政學專業已經向社會輸送三屆畢業生,從就業反饋來看,本專業就業主要面向金融行業、會計行業和財稅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評價較高,但是提出的期望是專業能力培養需更加注重實訓能力。綜合畢業生和在校學生的狀況,財政學專業能力的培養顯現出以下問題:
(一)專業基礎知識(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計量經濟學、財務會計等課程)學習效果較差,知識掌握不系統、不扎實。
而這些基礎知識恰恰是后續課程的堅實基礎,基礎知識的不牢固直接導致了專業核心能力的不突出。
(二)專業核心能力培養不夠突出。
呈現出“幾多幾少”的狀態,即課程門數多、課程時數少,課堂教學時數多、實踐課時數少,教材中理論內容多、案例或仿真教學少。
(三)專業技能較低,實踐教學軟件匱乏。
目前,學校財政稅方面的教學軟件購置多年,過于陳舊,許多功能沒有更新,尤其是“營改增”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增值稅的稅率和征稅范圍也較以前有很大變動,這些緊密和實際相關的實務操作在目前的條件下學生無法完成,導致所學知識技能與現實脫節。
(四)校外實訓基地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雙師型”教師培養任重道遠。
雖然河北金融學院現有財政稅務相關專業已經建立校外實踐基地,但是實踐基地的利用率較低,校內教師與實踐基地的指導老師之間溝通較少,由于受校內課程和師資數量的約束掛職鍛煉的機會渺茫。平時安排實踐基地的專業實習由于受校內課程的安排所限只能在暑期完成,而暑期階段實踐基地的業務量較少,需要的實習學生數量有限,這與學生迫切需要實習的需求又有很大的矛盾。
四、金融類院校財政學專業(CTA)核心能力培養路徑
(一)依托金融特色,構建專業核心能力與課程模塊結構圖。
金融類院校財政學專業核心能力的構建需體現“金融+”的特點,既需要體現學生掌控國家稅收政策、制度以及分析政企稅務發展戰略和較強的實際操作的能力,又需要體現金融特色,面向金融類企業培養應用型人才。因此,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主要為“五個面向”———面向金融類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需要、面向社會中介機構與事業單位、面向財政稅務管理部門、面向國家其他經濟和行政管理部門、面向科研院校的需要。同時本著造就“應用能力強、綜合素質高、創新型復合人才”的專業發展理念,立足于培養“精財稅、通金融、曉法律、懂財務”的應用型、融通性、開放式的高級財稅專業人才。本專業學生要求掌握以下五項核心技能:財稅基礎理論與方法應用技能、公共事務管理技能、企業涉稅服務與稅務風險控制技能、國際涉稅管理及跨國稅務處理技能、高水平涉稅鑒證業務處理技能。具體能力要求及專業核心能力、工作崗位和對應的課程模塊參見下圖。
(二)財政學專業(稅務師方向)核心能力培養技術路徑
1、突出金融特色,科學厘定財政學專業(稅務師方向)核心能力與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方案的合理關系。立足于培養“精財稅、通金融、曉法律、懂財務”的應用型、融通性、開放式的高級財稅專業人才。
2、以“四大能力要素”為核心,合理平衡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專業能力培養與綜合素質提升的關系。
3、構建適應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要求的理論課程體系。其核心課程群主要包括教育部規定的財政學專業核心課程稅收學、稅收管理、政府預算、稅務稽查、稅收籌劃、國際稅收、中國財政史,在此基礎上,緊緊圍繞CTA職業資格考試要求,整合現有教學資源,設置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稅務實務(以上課程為稅務師資格認證必考內容)等課程。選修課以拓寬專業知識領域為目標,設置時增加選修課門數和學分占比,使學生掌握稅務會計、財務報表分析、合同法、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技能,開拓專業視野,為學生后續發展奠定基礎。
4、構建適應稅務師職業能力要求的實踐教學體系,強化實踐教學環節。突出“應用性”的實踐課程,重點培育學生職業基本技能;事務所與學校協同發展,踐行“合作、包容、互鑒、共贏”的絲路精神,組織學生積極參加畢業實習,提高學生實際工作能力;設置靈活的畢業論文形式,培養學生學思結合,知行統一的能力;事務所與學校共同開展暑期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學生優秀職業品質;積極開展以稅務師職業核心價值觀為主的文化建設,培養學生的職業責任能力;依托現有優質教學資源,建立涉稅綜合實驗中心。
(三)財政學專業(稅務師方向)核心能力培養制度路徑(以河北金融學院為例)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34-0180-03
從字面看,“教學”既包括“教”也包括“學”,那么教學方法是教師“教”的方法和學生“學”的方法的總和。在教與學的關系中,學生的“學”是由教師的“教”指導的,教師“教”的方法往往決定了學生“學”的方法,所以在教學方法中應當重視教師“教”的方法。教師的教學方法涉及教學過程的所有重要環節,具體包括課程內容的組織、教學形式的設計、課堂教學的方式和手段、學生參與教學過程、學生獲取知識的方式以及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方法等。每一種教學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和局限性,這就決定了教學目標的實現必須依靠多樣的教學方法體系。本文以《中國稅制》課程為例談談應用性人才培養目標下,教學方法的改進路徑。
一、《中國稅制》課程的教學目標和基本內容
應用型人才不僅要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寬泛的知識面,還要具有實際業務操作能力。在此目標下,《中國稅制》課程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掌握制定稅法的基本原則和稅收的經濟效應等基本稅收理論與知識;熟悉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并能運用基本稅收理論分析稅收制度,提高學生稅收經濟學方面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理論分析能力;掌握現行稅法中主要稅種征稅辦法和具體規定,如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相關規定,通過授課和實踐讓學生熟練掌握這些規定和方法,能夠計算各個稅種的應納稅額,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運用稅收理論分析經濟現象和稅收制度,使學生初步具備設計、解釋稅收制度的能力,能探討稅收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為此《中國稅制》的主要教學內容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稅收基礎理論。主要包括:稅收基本概念、本質及其特征;制定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稅收負擔與稅負轉嫁分析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及稅法的分類等。另一方面現行稅收制度中各主要稅種稅款的計算及征納管理。
二、《中國稅制》課程教學方法改進路徑
(一)重視運用熱點新聞講解稅收理論知識
應用性人才必須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只有掌握了相關的理論,才能更好地分析和解決問題,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實踐操作過程。稅收理論知識很重要,但初學者會覺得枯燥,本部分并不太好講。很多教師還是習慣于課堂講授的單一教學組織方式,這種方式以教師為主體,偏重于對概念與理論的系統講授,學生只是被動接受知識,很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學生更會覺得課堂沉悶。沉悶的課堂又影響教師講課的激情。兩者陷入惡性循環之中。要打破這種沉悶的現象,在理論教學中教師可以采用熱點問題導入、新聞導入、案例導入等方法調動學生學習興趣。比如講到稅收原則時,可以用當前國家調控房地產的“國五條”中對個人轉讓房產按差價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這個熱點問題作為切入口,因為該問題在各大網絡和媒體已引起廣泛關注,甚至可能涉及到一些學生自己家庭投資理財行為,所以學生們會很感興趣。再比如講到稅負轉嫁時,可以用香港限制游客攜帶奶粉數量這一新聞作為講課背景,分析為什么新西蘭的奶粉、法國的香水、意大利的時裝等在香港的零售價格要遠低于大陸。每個時期都會有一些熱點問題或經濟政策可以用稅收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選擇這些熱點問題,容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好奇心。課堂講授理論知識切忌“空對空”,理論來自實踐,理論的講解也要回到實踐中去,否則教師照本宣科的“教”,學生“照本背誦”的“學”,教學效果肯定不理想。但是要真正做到“理論回到實踐中去”不僅需要教師投入時間精心備課,更需要教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課堂組織能力,能夠將理論講解得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對新聞熱點的分析也要能夠放得開、收得回。除此之外,還可以采取提問、討論等方法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二)重視知識與實踐的結合
應用型人才必須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對于《中國稅制》課程而言,要具有準確計算各主要稅種稅款的能力。這要求教師在教學中應當重視學生稅法基本條款的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實踐教育可以增加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提高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從社會層面,實踐教育可以增強學生對社會的了解,提高其社會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為了培養學生的操作能力,適合通過案例教學和大量的練習來讓學生鞏固消化所學知識。
教師通過對案例的介紹、分析和討論,才能將抽象的概念和復雜的法律規定講深、講透,才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進行同步思維、思考和訓練,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有機結合,才能使課堂氣氛活躍、內容生動形象。比如增值稅是我國最大的流轉稅,其稅法內容繁雜,稅款計算考慮的特殊情況多,是《中國稅制》課程教學中的難點。為了使學生系統、全面掌握增值稅的計算,可以設計一個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稍復雜些的工業企業,盡量將增值稅計算殊業務的處理囊括在企業的經營業務中,以此為案例訓練學生的操作能力。在案例講解規程中,可以給學生發放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樣,使學生更好地理解增值稅價外稅的特征及由此特征決定的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稅務處理。通過認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學生可以更加直觀地體會增值稅稅款計算流程,更好理解增值稅稅法的相關知識。為進一步規范案例教學,教研室可以組織任課教師編制典型教學案例集,每年進行更新,為教師教學提供豐富資料,并建議教師在授課時使用統一的典型案例組織教學。同時為了節省課堂教學時間和提高課堂教學效率,編寫稅收實務習題集,根據課程進度設計典型例題和練習題印發給學生。每次課堂上挑選一兩個典型例題作為課堂精講題目,而習題留作學生業余同步訓練,這一做法成本低,效果好。
(三)重視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應用型本科人才除必須具有深厚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操作能力外,還必須具有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也是本科教學的重點和難點。讓學生獨立思考,就需要允許和鼓勵學生提出不同的觀點和探索不同的做法,是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基本條件。本科院校都會設置畢業論文、學年論文等實踐環節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課程教學中也可以通過自學、撰寫課程小論文、讀書筆記等方法提高學生的能力。
《中國稅制》課程要求學生掌握19個稅種的稅款計算及稅款的繳納和管理,由于課堂教學有限,不可能也不應該對每個稅種一一講解,所以除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幾個主要稅種詳細、系統講解外,其他稅種都應當采取學生自學的方法。
課程小論文也是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途徑,在教學中應根據我國當年稅收政策或者其他稅收領域的熱點問題布置課程小論文,學生充分利用網絡、圖書館、資料室等資源。查資料、寫文章,一是可以拓展學生知識面,開闊視野;二是學生能夠了解學科前沿,逐步培養學生駕馭資料、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興趣和能力;三是通過鍛煉,學生掌握文章寫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課外閱讀在教學過程中,還應結合課程內容提供經典著作、學科前沿性論文等閱讀資料,要求學生閱讀這些資料。通過課外閱讀促使學生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種稅收現象和稅收問題,運用所學專業理論知識進行理解分析,提醒學生主動學習、自覺學習。這樣有利于培養學生時常關注社會經濟現實的習慣,訓練學生運用稅收理論知識來理解分析財政現象與財政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豐富課余生活。
(四)重視課程考核方法的改進
高校課程考試是教學中的重要環節,對教學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關系到教學目標的實現。科學的考試方法能夠有效促進學生學習,很好地落實教師“教”的內容。相反,不科學的考試可能會毀掉教學中教師所做的一切努力。為了保證上述《中國稅制》課程教學方法能達到應有的效果,應當重視課程考核方法的改進。可將《中國稅制》課程考核分三個部分:一是正常的閉卷考核。主要考察稅收理論知識和主要稅款的計算與繳納,這部分占課程總成績的60%;二是其他小論文、課外閱讀筆記,占總成績的20%;三是平時考勤和作業,也是占總成績的20%。為了督促學生自學,保證自學的效果,期末考試試卷中自學部分的分值應占到卷面分數的20%。為了防止小論文的寫作流于形式,教師應安排一定的課堂時間,給每個學生不超過五分鐘的時間講解自己論文的核心的觀點,這樣為學生提供了參與課堂教學的機會,既鍛煉了能力,又激活了課堂,并為畢業設計和順利走上工作崗位奠定了一定基礎。然后教師依據學生的論文觀點和現場表達能力給學生打分,作為評定課程總成績的依據之一。為了鼓勵學生完成課外閱讀,將課外閱讀落到實處,要求學生根據課外閱讀撰寫讀書筆記,教師定期檢查并給予等級評定,作為最終評定課程總成績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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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會計準則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的行為規范,是處理會計工作的指導方針。由于我國實施了與國際接軌的新會計準則,與舊準則相比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只有準確理解新舊會計準則下的差異,才能更好地做好會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新準則與原1+16項準則(以下簡稱“原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行業會計制度等相比,更強調公允價值,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本文試通過比較新舊準則的差異,系統介紹新準則的重大變化及主要內容。
一、實施新會計準則的必要性
(一)國際上的客觀形勢
1.會計準則發展的最重要規則應當是“適應環境”。而我國新會計準則出臺的原因,就是“環境使然”,是順應國內外環境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會計與經濟國際化協調的客觀要求。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經濟已融入了世界經濟的大潮。我國很多企業已經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境外融資與對外投資同時并存。企業能否從境外融資,關鍵因素是能否提供與國際市場趨同的財務報表。而現行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還存在著較大差距。
2.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必然要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發達國家設置種種壁壘阻撓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并且訴諸各種反傾銷訴訟使中國遭受了大量經濟損失。
2004年歐盟在評估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時,就設置了獨立于雙邊協定和WTO規則之外的條款:必須建立一個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賬目清楚的會計記錄,該會計記錄應當由獨立的機構根據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審計。諸如此類的“霸王條款”是促動我國推動建設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新會計準則的最直接外部動力。
(二)國內的實際狀況
1.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逐步形成了公有制與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種分配制度逐漸趨于合理和完善。這就要求會計準則要覆蓋不同所有制、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并要求建立符合國際會計慣例的新會計準則。近年來中國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許多新事物,給會計實務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如企業兼并、管理層收購、融資租賃、物價變動影響和國際結算等,迫切需要許多包括新的會計技術與方法的新會計準則。
二、新會計準則的重大變化
(一)新會計準則的特點
1.新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2.新會計準則實現了會計理念、內容的創新
3.新會計準則體現了適合國情的中國特色
(二)新會計準則內容上的重大變化
我國政府推行會計國際趨同的態度既積極,又不乏現實。新準則考慮到了中國經濟目前的特點,針對特殊類別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等)和特定類型行業(如石油和天然氣采掘業等)的會計核算提供了具體的規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包括不允許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針對某些政府補助的特殊會計處理和不具有投資關系的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作為關聯方交易披露等。
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主要是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和會計核算廣泛遵循的原則,是具體會計準則制定的依據。具體會計準則根據基本會計準則的要求,就具體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1.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2.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
(1)存貨一律使用“先進先出”法
(2)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轉回
(3)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
(4)資產置換又能產生利潤
(5)合并報表側重實體理論
(6)投資性房產計價有可選擇性
(7)證券投資按交易所市價計價
(8)研究與開發費用分別對待
(9)股份支付會計處理有新規定
(10)所得稅會計處理發生變化
三、新會計準則與稅收籌劃的融合
隨著新會計準則新稅制的出臺,對財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要求財務人員不僅要會做帳做好帳,不僅要遵守好企業會計準則及新稅制改制要求的條條框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會把各種準則與制度融會貫通,站在一定的高度,實現稅企籌劃。所謂稅企籌劃,是指通過對納稅業務進行事先策劃,制定一整套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它不是偷稅,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稅或節稅,它具有事先策劃性、非違法性、權利性、規范性等方面的特征。其主要目的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涉稅風險,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
作為新型的財務人員應當為企業做好稅企籌劃。這不僅是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也是不斷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的重要體現。從目前企業進行避稅籌劃活動的現狀來看存在以下現象:⑴由于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納稅人試圖“合理避稅”而進行偷漏逃稅,或者是只要能少交稅款,怎樣做都行。這種情況已嚴重地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影響了國家財稅的及時、足額的入庫;⑵沒有理論支撐的盲目的減輕稅負。這種情況并不利于企業從全局著眼進行系統策劃,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更不利于企業財務人員對稅務理論與實務水平的提升。以上兩種情況都應是我們財務人員在進行稅企籌劃時所應避開的。中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差異較大,不同的優惠政策所帶來的預期稅收利益和籌劃成本,以及對稅后利潤總額的影響是不一樣的。由此,從企業的長遠發展趨勢來看,要求我們財務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管理、會計準則,而且還要當好一位稅企籌劃大師。真正把稅企籌劃落到實處,盡力爭取稅收政策的傾斜和照顧,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獲取稅收利益,更好的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減少涉稅風險,真正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