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6 09: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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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法護人權”是我國近年法治發展的基本目標和現實進步,例如2012年刑訴法滲入了保護人權的基本內容。但目前我國的刑事司法與法學界存在理論誤區:完成對追訴人的保護等同于實現了刑事法律的價值,將被追訴人的人權作為了法治的集中意志,流傳出“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判決思維。這種“不成文約定”其實是與“三大人權公約”相違背的,模糊了司法公正的意義。并且,不論是刑法的實施對象還是案件本身,我們都應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兩法”)的任務和使用意圖,去保障和尊重被害人、被追訴人等各個訴訟身份的公民的人權。具體的保障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加強對罪犯和犯罪行為的監管和懲治來約束犯罪集團,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二是防止犯罪人過度使用自身人權來規避司法處理結果;三是以限制刑罰權的方式,避免罪犯進一步侵害其他公民的人權。刑事司法的執行是具有遠大意義的,是為了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滿足社會對司法公正的基本需求。
2我國人權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近年來,政法問題多發,持續成為民眾熱議的焦點,全國乃至全球也因此對人權保護尤為重視,于是,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權”也加入了刑事訴訟法中的法條。從進行刑事、司法理論研究的各方學者,到進行法律實務工作的司法人員、辯護律師,都將保障人權作為了探討熱點。自“人權入法”以來,法學和司法“兩界”對人權保護的定義各執一詞。以國內多年的執行保障人權的行業規律來看,保護被害人的基本人權一直是我們定義為保障人權的主流意愿,因為大多數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基本權利和訴求均處于弱勢局面,但根據近年來部分冤假錯案的批判中我們了解,這種觀念并非真正保障了全體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僅僅在固有思維中完成了所謂“保護”的執行理念。現今,我國刑事“兩界”對人權保護的定義存在理論誤區:片面理解和執行了人權保護的執法初衷,以“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理念和主張作為保護人權的工作標準,但顯然這已經從另一個角度錯失了對人權的保護。顯然,我們如若過度注重對一方的人權保障,將極大可能造成對另一方基本人權的侵害,違背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執法目標,影響了司法的秩序和公正形象,也損害了社會的和諧風氣。因此,在刑事司法中保護的相關人員是哪些人?保護這些相關人員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我們需要通過什么途徑來改變目前的情況?
3全體公民的人權上升為刑事司法保護的對象分析
我們要從邏輯和理論上確定保護全體公民人權的必要性,這是我們采取進一步行動的價值依據。因為從多方的犯罪調查結果來看,均是以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作為司法執行的首要任務,所以可反證上述問題。
3.1從犯罪本身來看
全體公民的人權一直被刑事司法所保護著,其實用刑法本身來界定是否屬于違法的行為,并不是很正確。各方觀點都無法得到統一。陳忠林教授提出了“人權侵害說”,人權侵害說針對是對犯罪行為特有的處罰措施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陳教授說,犯罪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侵害,并且是威脅全體公民人權的一種行為。“人權侵害說”戰勝了在傳統意義上犯罪的本身缺點,用一種較為科學的方式,進一步使在法治條件下的國家擁有更加準確的方式方法,來嚴懲犯罪分子的一些不法行為。雖然大多數犯罪行為無法完全做到具體的甄別和界定,但我們需要尋找和綜合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制定對應的評價犯罪行為的準則,來約束和劃分犯罪行為、侵害行為等惡劣行徑,從而合理執法,保障各方公民的人權。同時也對建立法律的人,以及司法者用科學的方法把握犯罪范圍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從某些角度上看,通過主動調控立法和司法的范圍,來明確對犯罪行為的界定,從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
3.2刑法的調整對象出發來看
從刑法角度進行調整是為了具體化的執行,從而避免無辜公民受到不合理判罰。法律是為了約束和規范公民行為,從廣義上講是為了和諧社會關系,因此我們常說法律是用來調整社會矛盾和行為標準的。因此,法律之間能夠相互協作,又能單獨執行,就是因為他們與別的法律之間有不同的社會關系,即有不同的調整對象。所以,如果想要科學的區分刑法的調整對象,那么就要從刑罰開始,研究是否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就是在刑罰權使用的途徑之中,刑罰是如何實施的,這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國家;另一方面是犯罪分子。換言之,在刑法中的刑罰,其實不是用來制裁犯罪分子的,更像是在現在條件下對這種社會關系的一種保護作用。也就是說國家與公民之間其實不是對立的,根據刑法,我們就可以知道她所保護的是在國家體制下全體公民的人權,是一種社會關系,更是一種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只有完整的實施下去,才能使社會法律以及公民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得到調整,就比如說民法的本身就是為了調整各個主體之間的一些關系,同時也有一些法律是監督國家與個人的。
3.3從“兩法”的理念和規劃來看
保障公民人權是我國刑事司法參與的主要目的。“兩法”中均有相應描述:“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過往同犯罪做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但即便如此,兩法的目的和規劃成為正確的共識。根據以前的觀點上來看,我國的“兩法”的基本目的就是“打擊犯罪”。筆者認為有兩個不同的意義:第一個是打擊犯罪;第二個是保護人權。但是仔細的來看,無論這兩種理解的哪一種,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打擊犯罪”目的的實現,就必須要用到刑法,如果用到刑法的話,就意味著必須要剝奪本身的基本人權,是通過限制一方的基本人權,來保障其他公民的人權。但《世界人權宣言》等條約顯然否定了這種處置行為,因為這終究損害了一方的基本人權,違背了保障所有公民人權的執法理念,因此,現今的司法處理是無法接軌國家對人權保護的規劃的,但國家必須要尊重并且對人權給予保護,既不能對人權輕易限制,更加不能輕易地剝奪。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兩法”的目的所要達成的目標可以從國家與人民的關系推出。不言自明,保護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是“兩法”的根本目的,也是任務。
4刑事司法保護全體公民人權的法律對策
在理論范圍內,我國刑事司法所保護的是全體公民的人權,歸納起來的話,有三種主要方式。第一,國家通過嚴懲犯罪行為,從而達到消除犯罪行為對全體公民人權所造成的威脅,從而全面的保護全體公民人權,刑事法律中的規范,首要的就是授權方面的規范。司法機關利用刑事法律來規范授予的權利來打擊犯罪,從而預防類似的行為再次發生。“限制違法行徑”和“保障公民權利”是并不矛盾的,前者是為了通過管理和規范來實現后者,而后者是執行前者的基本意圖。第二,通過限制刑罰的權力,從而預防刑罰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之人權的過度侵害,這樣可以保證有罪的人不會受到法律之外的追訴,也能夠保護雙方公民的人權。“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機制,是為了保障社會和諧,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通過限制法權,能夠避免過度的實施刑罰,依法判罰的目的是為了在長久意義中維持社會穩定,我們需要尊重犯罪人的人權,也要平和保護其他公民的權利,我們需要規范這種規范,而不是濫用濫罰。刑罰權使用不恰當擁有非常大的危險性,被追訴人的人權很輕易就會被侵犯到。因此,國家就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將犯罪分子,關在“籠子”里面,使他們的活動范圍受到了界限,從而減輕對其他公民的潛在威脅,但這并非我們的根本意愿。我國通過限制刑罰權,是為了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權,規范其社會行為與尊重其基本人權是并不對立的,我們不能因為其行為而添加主觀判斷,從而違背科學規律和基本條文過度執法和剝奪人權,否則也是對執法理念和人權的不尊重。第三,減弱刑罰權的印象,從而規避刑罰權的壓迫,保障無罪公民的基本人權。這種方式與上一種相同,但是實現目標和意義是不一樣的,是通過間接的方式,來避免其余守法公民收到無謂的牽連。日本刑法學家木村龜二曾這樣提到,刑法是規范公民行為的法文制度,司法機關不得過度判罰來保障司法秩序,這本身違背了刑法的意圖;要正確裁定犯罪人,切勿實施刑法規范以外的刑罰。何秉松教授是我國這一理念的權威人物,在他看來,刑罰是為了保衛人權,規范行為。這一點對于公民和罪犯而言都是成立的。要防止守法公民的人權遭到侵害,也要避免對罪犯濫用刑罰,侵犯其人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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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綱毅 單位: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